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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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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2篇

[关键词]城市环卫 设施规划 问题 措施 建设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23-01

最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造成了较多的环境污染。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导致城市中垃圾箱、垃圾中转站以及公厕等相关设施数量不够,分布不够合理,相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也比较落后。这些都给城市环境增加了较大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关措施有力地促进城市环卫设施相关规划和建设成为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有效环节。

1.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起源和发展

1.1城市环卫规划的具体概念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当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短缺等一系列问题的始作俑者是人类自身,由于自身无限制的、盲目的开发建设与社会经济活动,导致以上问题的出现。针对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来有效地扭转这一局面。因此,关于城市环卫设施的相关规划与建设理论也逐渐得到重视与推广。

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统一发展是当前城市环卫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与最终目标。具体而言,是将社会、经济以及环境当做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律以及生态规律与地理学相关原理的条件下,对其发展变化进行有效的研究,从而科学合理地安排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之间的时间与空间。

所谓规划,是指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与空间的环境决策,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与措施,这也是城市环卫规划的中心内容。

1.2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于环境规划而言,城市环卫规划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环卫规划可以包含环境卫生设施相关规划、环境卫生相关法律制定、环境管理体制、机构建设以及相关资源的投入与分配。而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是其主要内容,其中包含环卫公共设施与环卫工程设施,主要工作是合理地规划以及设计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数量、分布的地区以及规模等。

2.当前国内城市环卫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大城市比较重视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从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然而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小城市,依然存在以下比较严重的问题。

2.1陈旧的垃圾收集方式,比较差的市容景观。小城市主要采取垃圾废物箱混合收集的方法,从而不利于将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分类。同时,垃圾容器以及废物箱也对整个城市的市容景观造成比较大的影响,需要进行不断改造与调整。

2.2当前城市规模在不断地扩大,而垃圾中转站数量却在不断地减少。同时占地比较小,没有足够的转运量,分布也不够科学。一些小城市在城郊结合部地区因为缺少相应的垃圾中转站而导致垃圾进行收集的距离比较远。更有甚者,出现露天堆放垃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景观。

2.3很多中、小城市,公厕数量比较少,大多数分布在老城区。同时,公厕占地面积较少,无法合理地布置化粪池,档次也比较低,应该对其进行重新规划与改造。

2.4应用在城市环卫的专用车辆数量不足,在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运行过程中无法达到日产日清。而少部分车辆的运载量比较小,使用年限较长,应该进行更换。与此同时,一些相配套的设施,比如停车场以及车辆修理厂、冲洗站等也较为短缺,无法满足需要。

3.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规划与建设

3.1城市清扫和保洁

首先,规定城市道路应该做到全日制清扫,其主要道路一般是每日清扫两次,进行保洁两次,每次作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同时,要逐步实现市区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以机械化清扫与冲洗为主,以人工清扫为辅助。一级道路每周至少冲洗三次,洒水五次。相关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垃圾收集站的清洁都应该满足建设部所颁布的相关规定。

3.2垃圾的收集以及清运规划设计

首先要依据城市人群密集程度来合理设置垃圾箱。一般而言,对于繁华的街道,其垃圾箱应该每隔35~50m设置一个。而城市交通的主要干道则每隔50~70m没置一个垃圾箱。对于一些垃圾袋固定收集与堆放的地区,则服务半径不得超过70m;对于一些住宅小区,则每4幢住宅楼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3.3垃圾运转站的具体规划与设计

首先要结合一个垃圾运转站所服务的具体范围进行有效的分区,确定出具体的转运站数目,其相关规模要依照垃圾总体运转量来确定。

3.4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掩埋,或者可以因地制宜,选用堆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一些乡镇的工业固定废弃物则要结合其不同的特点来参考处理的相关方法,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对于一些有害的废物,可以选用较为安全的土地进行掩埋,不能够使其进入垃圾的掩埋场地。对于一些危险的废弃物,则要结合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使用焚烧以及深埋等较为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尽量从单一的掩埋方式逐渐发展到多元化、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的处理。

4.结束语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环节之一,环卫规划已经成为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地区进行科学合理、协调发展与建设的主要物质基础。因此,在对城市进行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依据城市发展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具有切实可行性的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进而不断地促进环境卫生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元宁,王敏,靳俊平,曲伟国,闵海华,刘淑玲.关于我国环卫行业发展总体趋势及主要特征的思考――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卫规划系统设计为例.环境卫生工程,2008,27(9):66-67.

[2]孙增峰,袁少军,石炼.城市总体规划视角下我国城镇环境卫生之路――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卫规划为例.城市发展研究,2011,12(8):25-26.

[3]王胜本,高志敏庙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规划工作的思考.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45--46.

[4]郑树景,姚连芳.务实―务虚―再务实:园林设计学习三步曲.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11,12(8):25―26.

第3篇

关键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要切实做好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并且做到持之以恒,需要具有一定的硬件设施,这就要考虑到这些硬件设施的具体规划问题,首先规划要合理、平面位置要布置得当;其次,要根据人口的流动量和城市的特色,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相应的规模,并与城市特色相匹配的品味;第三,要考虑各种人群的使用方便,如:老人、小孩、残疾人的使用;第四、要注意设施建设的使用功能,满足一定的使用年限;最后,对设施建设完成后加强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和大家探讨这几个问题: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与定位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9月10日的公告(第178号)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比如:江山市乌里山垃圾填埋处理厂的位置就设置在城市边缘10公里以外,离周边居民住宅500m以上,并且在城市常年风向的下风口,同时也不得设置在水资源供应区域及其上源,交通方面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分片设立垃圾收集转运站;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在道路两侧以及 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 、广场 、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还有我们最常用的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人员比较集中的商业、学校、车站、码头、集市等地方的周围,并且有醒目指示标志和可靠的安全通道。

2.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4.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安全通道,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6.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模与品味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种类必须与城市的大小相匹配,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使用要求。在确定前首先要充分调查城市的实际居住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调查工业、医疗等的数量、规模及其分布情况,预估各种行业产生的垃圾性质和数量,预估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速度和各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设施的运行能力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

例如:公共场所的建设规模。在车站、码头、商业、旅游景区等区域,由于客流量较大,规模应当大些,宜设计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结构为主,不足时适当配备一些流动厕所;在学校、厂区周边区域,由于其内部各自有配套的专用厕所或公共厕所,一般都能够满足各自的使用要求,所以,可以采用流动厕所即可,以避免因重复建设而造成浪费。

城市是有生命的,城市同所有其它的生物体一样,在他们自生的整个运动中,贯穿了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协调和统一,形成城市社会有组织有秩序的活动。公共设施是促进人与自然直接对话的道具,帮助人更直接方便的与自然对话,城市公共设施起着协调人与城市环境关系的作用。所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外观设计应根据城市特征、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周边环境、城市古老的文化素养来确定。由于环境卫生设施分布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文化的宣传与推广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垃圾处理厂的选址,无论是焚烧厂还是填埋场,都不能建在旅游景区及其附近,否则会降低一个城市的品味。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用户

与私属性产品不同,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更多的强调参与的均等与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城市卫生公共设施应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与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这也正是公共设施区别于私属性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除满足正常人使用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类型的残疾人使用,即我们通常说的“无障碍设计”。就厕所而言,出入口除了设置台阶外,还应设置残疾人通道,残疾人通道应与市政人行道上的盲道相连接,并保持畅通,安全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栏杆,栏杆高度应不少于1.05m。厕所内部的应配备残疾人使用时所需要的安全拉手等设施,设置残疾人专用位置。男厕所的小便斗设置高度应考虑小孩或矮个子人群的使用,高度在安装时略低一些,一般离地高度不超过0.50m。

“无障碍设计”就是是对行为障碍者、老年人、儿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现出的“特殊”关照。同时,设计者还应具体、深入、细致的体察不同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使用者的行为差异与心理感受,设计出可以供所有人使用的产品。为市民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一方面不断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做到三个“一样”,即有人检查和无人检查一个样,白天晚上一个样,节假日和平时一个样。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素质,呼吁人人都能够热爱这座美丽的城市,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爱护环卫设施。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使用功能

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辅助设施,公共设施设计是伴随城市发展而产生的融工业产品设计与环境设计为一体的新型环境产品设计,它与其他建筑一样,应遵循城市的发展和城市构成的要求而发生变化。城市卫生公共设施体现了人类的文明程度与城市的发展程度,同时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性质又与城市的环境性质相一致,具有文化性、多元性、特定性的设计特点。公共设施的存在犹如城市的家具,是城市空间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城市的细节设计,用其丰富的造型、多变的体量及多重功能丰富城市空间。所以,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城市发展所需要的使用功能。

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一般都无法单独使用。如:垃圾容器(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垃圾运输及其运输道路、垃圾处理厂(焚烧厂或填埋场)都是一个系统;再说,公共场所、给水、排水(废水排放、污水排放)、市政管网也同样是一个系统,所以它具有连贯性,其使用功能的体现具有整体性,缺少如何一个中间环节都无法完成其使用功能的发挥。因而,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计时就必须考虑与上下环节相匹配,需要多种专业设计者的相互配合,在设计上为确保满足使用功能奠定基础。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思维都存在其局限性,建议将设计方案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执行公示制度,集思广益,精益求精。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等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完成后出现不可修复的遗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监理制度,实行过程控制管理,避免因建设过程中出现偏差而无法达到原设计的效果。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验收,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或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五、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国家为保护公共设施制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宪法》等对制裁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着社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安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处罚方法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依照犯罪情况而定。

但是,仅靠法律约束是完全不够的。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比如:城区果壳箱、垃圾屋的管理措施:根据城区和地段责任到人,确保外体干净,垃圾及时收集、清运,保持容器周边整洁,无满溢和散落现象,确保完好率不低于93%;果壳箱的摆放,现在城区的主要街道密度要求:间距在50-100米,它们是根据人流量和商业网点密集情况进行摆放的,像江山市区的解放路、中山路、鹿溪路、南门路、江滨路等路段人流量和商铺较为集中的地段,设置间距以50米至100米为主;果壳箱的管理力度体现在它的破损程度,果壳箱不加强管理,常常会损失原有的功能,“上岗”不久就遭开膛破肚,外壳不巽而飞;“淘宝大军”乱掏乱抛,形成二次污染;在餐馆附近还面临被烧坏的危险;也有人喝醉了洒,把果壳箱作玩具用;有少数商家把自家店铺前的果壳箱擅自拆除。以上种种现象管理部门需制订出一系列设置措施与管理办法,落实到人,管理到位,每天按排专职人员在大街小巷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复,并且建立台帐,管理人员认真总结前几年的工作经验,针对以往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实用、节约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连体分类形式,为杜绝以往拾茺人翻捡后垃圾乱七八糟现象,继续倡导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理念,果壳箱外体张贴“不可回收”、“可回收”、“投烟头处”等字样,大大方便市民扔垃圾的需要。

结束语: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一个美丽的城市,不仅需要美丽的园丁来呵护,更需要一个系统完整的,功能齐全的公共设施来支持。无可厚非,一个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配备程度及其完好率决定着一个城市卫生的保护效果,所以说,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在城市的美化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4篇

一、大兴镇基本概况

大兴镇现辖3个居民委员会,14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人,镇域面积59平方公里。镇区总体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镇区人口达1.8万人。目前,镇区已建成三横(即宿泗路、振兴路、富民路)六纵(即东方大道、兴张路、便民巷、繁荣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条街,建成区面积近2平方公里。2004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278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0165万元,第二产业15335万元,第三产业7285万元,财政收入722.18万元。

二、小城镇建设基本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2000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迁民房300多户,垫起大汪塘四处,铺起三横六纵九条街的水泥和沥青路面,总长计万米,总面积达76000平方米,路两侧全部建起排水沟;新建起形态各异的二层以上办公楼、商住楼600多幢,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

(2)公共社会公益事业

镇区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车站、自来水厂、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学进行了改扩建,安装了有线电视转播塔、移动电话、小灵通发射塔,开通了程控电话,总投资近亿元。

(3)园林绿化工程

镇区先后建起公园一处,公共绿地广场三处,所有街道两侧全部栽植了乔、灌木结合的高档花草树木,使镇区人均绿化面积达5.2平方米。

三、规划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

(一)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现状

由于宿迁是全省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乡镇财政十分困难,原先建设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标准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街道沥青和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坑坑洼洼,积存雨水,影响行人行车;街道排水沟全部是明沟,雨污混流,堵塞严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横流,影响环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设置了简易垃圾桶,街道卫生全是人力打扫,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车拖运,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卫生,更不科学。所有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广大居民、经营户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响大兴这个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对外整体形象,制约了大兴镇经济快速发展。

(二)已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规划情况

为了扭转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这种落后局面,彻底改变大兴对外整体形象,2003年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第一个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聚全镇之力,全力打造大兴这个江苏省、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名片,重塑大兴对外整体形象,计划2-5年,彻底改变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点中心镇。2003年、2004年相继实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兴路中段,繁荣南段,振兴路铺装了沥青路面,振兴路东段铺装了水泥路面,面积达17800平方米,投资达56万元;实施了街道人行道铺设彩色地面砖工程,即振兴路东段、农贸市场西路、兴张路、宿泗路中段,面积达1.1万平方米,投资达44万元;实施了街道排水沟明改暗工程,即振兴路东段排水沟由原来又窄又小的明沟,改造为直径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沟,总长达1000米,投资35万元;实施了镇区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线、振兴路中、东段,振兴路全线安装了152盏高标准路灯,长度达3200米,投资近70万元。

(三)下步计划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情况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兴路西段: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东方大道:长740米,宽18米,面积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荣路:长360米,宽8米,面积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长1000米,宽8米,面积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长360米,宽4米,面积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两侧人行道:长1000米,宽5米,面积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252.37万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2)东方大道两侧:长1480米,管径60分分;

(3)繁荣路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4)富民路两侧:长2000米,管径60公分;

(5)便民巷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6)幸福路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7)宿泗路: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8)振兴路:长1000米,管径80分分;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31.76万元。

3、街道两侧人行道铺装彩砖工程

振兴路两侧人行道铺装彩色地面砖,长1000米,宽10米,面积10000平方米,造价约为66万元。

4、镇区街道安装路灯亮化工程

(1)东方大道两侧:长740米,计32盏;

(2)振兴路西段两侧:长500米,计22盏;

(3)富民路两则:长1000米,计42盏;

(4)繁荣路两侧:长500米,计22盏;

(5)利民巷:长500米,计11盏;

(6)幸福路:长500米,计11盏;

(7)便民巷:长350米,计7盏;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09.27万元。

5、购置一辆洒水车,约需16万元;

6、购置一辆垃圾自卸拖运车,约需12万元;

7、购置环保型垃圾桶350只,约需18万元;

第5篇

大兴镇位于宿迁市东南方向20公里处,宿泗公路穿腹而过,历来是宿迁市东南部经济、文化、贸易中心,1999年被确定为江苏省222个重点中心镇和30个联系点之一;20__年被批准为江苏省新型示范小城,20__年被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重点中心镇。大兴镇现辖3个居民委员会,14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人,镇域面积59平方公里。镇区总体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镇区人口达1.8万人。目前,镇区已建成三横(即宿泗路、振兴路、富民路)六纵(即东方大道、兴张路、便民巷、繁荣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条街,建成区面积近2平方公里。20__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278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0165万元,第二产业15335万元,第三产业7285万元,财政收入722.18万元。

二、小城镇建设主要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20__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迁民房300多户,垫起大汪塘四处,铺起三横六纵九条街的水泥和沥青路面,总长计万米,总面积达76000平方米,路两侧全部建起排水沟;新建起形态各异的二层以上办公楼、商住楼600多幢,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

(2)公共社会公益事业

镇区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车站、自来水厂、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学进行了改扩建,安装了有线电视转播塔、移动电话、小灵通发射塔,开通了程控电话,总投资近亿元。

(3)园林绿化工程

镇区先后建起公园一处,公共绿地广场三处,所有街道两侧全部栽植了乔、灌木结合的高档花草树木,使镇区人均绿化面积达5.2平方米。

三、规划的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项目建设方案

(一)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重点中心镇”标准化要求,全面提高小城镇建设档次,吸引生产要素向中心镇区聚集,强化大兴镇的多功能作用,通过亮化、美化,进一步促进人口和产业城镇化,在一定时间内,把大兴镇建设江苏省苏北地区和全国知名的规模()度,特色鲜明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 中心。

(二)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宿迁是全省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乡镇财政十分困难,原先建设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标准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街道沥青和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坑坑洼洼,积存雨水,影响行人行车;街道排水沟全部是明沟,雨污混流,堵塞严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横流,影响环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设置了简易垃圾桶,街道卫生全是人力打扫,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车拖运,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卫生,更不科学。所有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广大居民、经营户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响大兴这个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对外整体形象,制约了大兴镇经济快速发展。

(三)已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规划情况

为了扭转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这种落后局面,彻底改变大兴对外整体形象,20__年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第一个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聚全镇之力,全力打造大兴这个江苏省、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名片,重塑大兴对外整体形象,计划2-5年,彻底改变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点中心镇。20__年、20__年相继实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兴路中段,繁荣南段,振兴路铺装了沥青路面,振兴路东段铺装了水泥路面,面积达17800平方米,投资达56万元;实施了街道人行道铺设彩色地面砖工程,即振兴路东段、农贸市场西路、兴张路、宿泗路中段,面积达1.1万平方米,投资达44万元;实施了街道排水沟明改暗工程,即振兴路东段排水沟由原来又窄又小的明沟,改造为直径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沟,总长达1000米,投资35万元;实施了镇区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线、振兴路中、东段,振兴路全线安装了152盏高标准路灯,长度达3200米,投资近70万元。

(四)下步计划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情况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兴路西段: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东方大道:长740米,宽18米,面积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荣路:长360米,宽8米,面积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长1000米,宽8米,面积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长360米,宽4米,面积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两侧人行道:长1000米,宽5米,面积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252.37万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2)东方大道两侧:长1480米,管径60分分;

(3)繁荣路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4)富民路两侧:长20__米,管径60公分;

(5)便民巷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6)幸福路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7)宿泗路: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8)振兴路:长1000米,管径80分分;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31.76万元。

3、街道两侧人行道铺装彩砖工程

振兴路两侧人行道铺装彩色地面砖,长1000米,宽10米,面积10000平方米,造价约为66万元。

4、镇区街道安装路灯亮化工程

(1)东方大道两侧:长740米,计32盏;

(2)振兴路西段两侧:长500米,计22盏;

(3)富民路两则:长1000米,计42盏;

(4)繁荣路两侧:长500米,计22盏;

(5)利民巷:长500米,计11盏;

(6)幸福路:长500米,计11盏;

(7)便民巷:长350米,计7盏;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09.27万元。

5、购置一辆洒水车,约需16万元;

6、购置一辆垃圾自卸拖运车,约需12万元;

7、购置环保型垃圾桶350只,约需18万元;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来源

上述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多,投入大,任务重。共计约需资金605.4万元,我们自筹80万元,贷款40万元,向区财政申请补助30万元,资金缺口455.4万元。根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意申请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455.4万元。

一旦资金到位,我们将及时组织实施,抢抓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首先是在工程发包上,采取公开招标,让有资质有能力的工程队来施工。二是工程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对进度缓慢或质量有问题及时处罚到位。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做成全优工程。计划项目在20__年度全部竣工。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此项目建成后,可大幅度提升大兴小城镇的整体档次,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进一步彰显。

一是可进一步提高大兴的经济贸易中心镇地位,带动房地产开发,广聚人力,从而实现小城镇建设搭台,经济发展唱戏的目的。

第6篇

大兴镇位于宿迁市东南方向20公里处,宿泗公路穿腹而过,历来是宿迁市东南部经济、文化、贸易中心,1999年被确定为江苏省222个重点中心镇和30个联系点之一;XX年被批准为江苏省新型示范小城,XX年被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重点中心镇。 大兴镇现辖3个居民委员会,14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人,镇域面积59平方公里。镇区总体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镇区人口达1.8万人。目前,镇区已建成三横(即宿泗路、振兴路、富民路)六纵(即东方大道、兴张路、便民巷、繁荣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条街,建成区面积近2平方公里。XX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278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0165万元,第二产业15335万元,第三产业7285万元,财政收入722.18万元。

二、小城镇建设主要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XX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7篇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ㄋ模┦┕び盟?凑展娑ㄅ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负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闭?聿⒆鞅匾?母哺牵唬ㄆ撸┕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衔郎蟆?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ㄉ杓苹ǔ鞘腥嗣裾己笞橹?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8篇

关键词:环卫“十二五” 、现状调查分析、设计发展规划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设计研究,将保证在“十二五”期间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水平相协调,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实现沈阳市环境清洁、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 “十二五”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指导沈阳市环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加快环卫发展速度,提高环卫水平,为市民提供干净、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保证达到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对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的标准和达到建设国家生态市的相关指标,为沈阳市环卫事业提供详细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内容,为建设生态市贡献力量。

本文主要研究沈阳市公厕的现状数据、提出公厕指标、预测发展情况、制定预期目标及设计规划达到目标等设计规划内容。

1 沈阳市公厕现状调查

2010年末沈阳市市区内共设有独立式公共厕所927座,市内五区的公厕密度为3.68座/平方公里,三环内公厕密度为2.75座/平方公里具体情况见表1-1,二类及以上公厕比例为32%。

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

2.1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定义

(1)公厕密度

是用来描述城市内每平方公里内公共厕所数量的一种指标。

(2)二类及以上公厕指标

是用来描述城市二类及以上公厕数量占城市公厕总数百分比的一种指标。

2.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公式

(1)公厕密度=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100%

3 公共厕所数据预测

公共厕所的分布绝大多数均在三环以内,故三环路内建成区的面积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变动,2010年为337平方公里,因此根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设计公厕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的取值,则2015年底预测公厕数量为1685座。

4 设计规划研究

4.1 设计原则

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是考虑因为沈阳市近些年新建了很大面积的住宅区,根据标准应采用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的下限3座/平方公里即可,而采用设置标准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上限,是因为考虑到具体公厕设置时可偏重靠近公共设施用地,可使公共设施用地公厕设置密度达到标准中限5座/平方公里,所以根据以上综合考虑本规划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采用5座/平方公里。

4.2 公共厕所规划指标预期目标

(1)公厕密度达到5座/平方公里。

(2)二类以上公厕比率达到95%。

4.3 公厕规划

到2015年公厕数量为1685座,公厕密度为5座/平方公里,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共新建公共厕所758座,改厕546座,具体规划见表4-1。

表4-1 沈阳市三环内公厕规划表

5 规划指标可达性分析

5.1 二类及以上厕所比率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旱厕和三类水冲公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沈阳市始终在进行的旱厕改水厕的改造工程,每年都有一部分不合格的公厕改造成二类及以上的水冲公厕,不但减小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公厕位置也更加合理,便于市民使用。

本次研究中到2015年二类及以上公厕比率为95%,改厕546座,平均每年改厕数量在100左右,即可达到规划目标。

5.2 公共厕所密度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中规定,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公共用地公厕设置密度4~11座/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厕设置密度1~2座/平方公里。考虑到沈阳市三环内绝大多数为居住和公共用地,而两种用地类型的面积又很难具体划清面积,所以规划沈阳市公共厕所设置密度选为5座/平方公里,而沈阳市三环内面积为337平方公里,所以2015年公共厕所的数量应该达到1685座,平均每年新建150座,而近几年沈阳市市区的公厕修建平均增长数量在200座左右,所以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厕设置密度可以达到。

总结结论

公共厕所在城市建设中虽然用地很少,不少老式的公厕甚至影响城市市容,但是公厕是城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某一方面它代表着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城市的建设理念和城市的发展阶段,环境卫生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将使有关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从而对居民健康、居民福利、环境资源等产生有利的影响。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可持续发展,所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环境卫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沈阳市环境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研究》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第10篇

关键词:现代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措施

0 引言

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一个城市的发展更加离不开城市的美化,环境卫生是关键,创卫生城市,创文明城市,创环保城市等,其中创卫生城市是城市发展的首先走的第一步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文明建设的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也愈来愈重要。下面本人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现就现代城市环境卫生治理方面浅谈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同行参考研究。

1当前城市卫生环境状况与问题

1.1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便溺,在小区、街头、广场、商场、楼道、车站随意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建筑渣土装运车撒漏问题,损坏环卫设施,歧视环卫工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现象仍然存在。

1.2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城区规模不断拓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区清扫面积、日产日清垃圾量逐渐增加,但卫生处理费却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难以收取,主要是由于环卫行业“先服务,后收费”的特殊性,无制约权,致使经费严重不足,经常入不敷出,有时还需要街道贴补,制约其发展。某些单位的弃管货物或弃管小区,院内清洁主要依靠社区保洁员打扫,而楼道内的保洁依靠居民自觉义务清扫,社区保洁员严重缺乏,管理不到位,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

1.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而且破坏土质和地下水源、水体。

1.4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近几年来,政府虽然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配置陈旧落后,严重不足。上下水管道老化,经常跑冒,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水平。社区垃圾中转站容量小,不能满足需求,影响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清扫保洁工作仍然靠人工这种落后方式,机械化清扫使用率极低,致使劳动强度大,长效保洁存在困难,不符合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繁华的市中心,商业网点比较集中区域缺少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存在游人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等现象,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下降的原因

2.1环卫基础设施破旧,投入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城市人口需求

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地方在城市环境卫生的投入方面力度不足,对于破损的垃圾容器更新换代缓慢,数量更是不足,造成很多民众想扔垃圾到垃圾箱而无处可扔的窘况,所以不得不扔在地上,这与其说是民众素质不高,倒不如说是政府工作没有到位,如果此类情况不加以改善势必危害城市卫生。另外各种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数量不足,清洁打扫工作做得不彻底,很多地方的环保容器所在地是臭气熏天,不仅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也危害身体健康,也可能会因长期堆放的垃圾没得到及时中转而带来二次污染,这样下去会给环卫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难。

2.2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存在漏洞

在管理层方面,领导干部没有把城市卫生工作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仅致使下拨的环卫资金不足,环卫设备不齐全,没有及时更新,这在物质基础方面就造成了短板。在管理方法上更是不进行创新,对于一些新问题没有好的应对措施。例如工作流程的设置仍以四十年前的为参照,殊不知世化大,今夕已非昨日能比。还有就是监管不严或者是,还有一些人以职位为变进行牟利,对于一些违规商贩一味收取金钱作为保护费,这也造成了违规摆摊现象无法根除。再次我们就不得不说政府机关没能认真履行它的宣传教育职能,一些环卫宣传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或者说根本没有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在宣传教育上。还有一点是政府的监管不利,处罚系统不完善,没有及时做到巡查巡检,仅仅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白天有人偶尔查检乱摆摊设点的,晚上就无人问津,造成晚上下班后“脏乱差”现象严重。

2.3城市市民特别是流动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

一些人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社会瓦上霜,很多人在家里还注意保持卫生,但是出门就乱扔垃圾,没有公德意识,一些市民以及流动人口素质水平的薄弱,生活在城市中严重威胁了城市的卫生及文明,而居民在公共场所的习惯直接关系到城市卫生。

3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措施

3.1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要充分发挥舆论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推动作用,增加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严肃性,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及法制观念。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传媒介向广大市民普及市容环境和市容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抵制各种不文明的行为。突出抓好中小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重公德,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3.2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各级政府对市容环境工作的重视及投入力度

(1)发挥主动性,拓宽经济来源,弥补经费不足。一是环卫行业实行承包管理,实行简政放权,让基层负责人独立经营。二是开办环卫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2)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使其机械化、科学化。一是加快机械化作业的步伐。这不仅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而且能提高作业速度和质量,这也是提高城市管理形象所必须的。二是深化垃圾收运方式的改革。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垃圾经垃圾中转站压缩后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理。

3.3加强环境卫生监察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严于律己、公正执法的环境卫生管理队伍,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执行,真正做到“三分干七分管”,使其能够胜任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任,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环卫部门的领导,使其能够各司其责,专业性强,协调灵活。对街道的环卫队伍要认真管理,使其能够与市、区环卫部门有很好的衔接,成立环卫清洁管理站这一级组织。

3.4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 提高回收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是重要的再生资源,因此,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同时, 对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后, 可加工成有机肥料, 支援农业生产。

第11篇

一、市容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卫生死角,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地下脏。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公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不断发生。四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五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不力,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 现象较为突出。六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推诿扯皮的现象。七是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二、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1.从横向来讲,我市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多。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2.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3.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4.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三、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1.城市管理责任要明确。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做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2.落实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按照《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使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负起管理责任,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刚性的规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真正做到“谁的卫生谁管理”。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国土、农林、广电、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各办事处,临港新城各部门、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法确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本办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完好、整洁,对影响城市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阳台、空调、遮阳(雨)篷、防盗栏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楼(房)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店招、店牌、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覆盖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用字规范准确、外观整洁美观、技术合格规范、设施节能环保,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按江阴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产权单位应当保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残缺、损坏、污染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围护,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第二十四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工地应当封闭作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环境,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出入口应当硬化处理;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卫设施,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撤除设置的设施。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达到《**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等。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地点密闭运输和倾倒。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数额、方式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经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条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渣、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及江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四条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13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city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City environmental health is a city civilization the window, is the cit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mportant constituent, it must to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tanding in the angle of the city sanitation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necessary measures.

Key words: City; environmental health; current situ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4.11+5]文献标识码:A

引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其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就是维护城市无形资产,而抓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是搞形象工程,而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1、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务工人员涌入城镇打工、经商、居住,加之部分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便溺,在小区、街头、广场、商场、楼道、车站随意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建筑渣土装运车撒漏问题,损坏环卫设施,歧视环卫工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现象仍然存在。

2、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城区规模不断拓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区清扫面积、日产日清垃圾量逐渐增加,但卫生处理费却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难以收取,主要是由于环卫行业“先服务,后收费”的特殊性,无制约权,致使经费严重不足,经常入不敷出,有时还需要街道贴补,制约其发展。某些单位的弃管货物或弃管小区,院内清洁主要依靠社区保洁员打扫,而楼道内的保洁依靠居民自觉义务清扫,社区保洁员严重缺乏,管理不到位,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

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而且破坏土质和地下水源、水体,采用新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征土地、上设备,费用昂贵,开支庞大, 地方财政无能为力。

4、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近几年来,政府虽然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环卫基础设施已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配置陈旧落后,严重不足,上下水管道老化,经常跑冒,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水平;社区垃圾中转站容量小,不能满足需求,影响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清扫保洁工作仍然靠人工这种落后方式,机械化清扫使用率极低,致使劳动强度大,长效保洁存在困难,不符合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繁华的市中心,商业网点比较集中区域缺少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存在游人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等现象,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加强城市环卫管理所采取的几点措施

1、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各级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及投入力度

(1)发挥主动性,拓宽经济来源,弥补经费不足

一是环卫行业实行承包管理,实行简政放权,让基层负责人独立经营;二是开办环卫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

(2)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使其机械化、科学化

一是加快机械化作业的步伐。这不仅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而且能提高作业速度和质量,这也是提高城市管理形象所必须的。二是深化垃圾收运方式的改革。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垃圾经垃圾中转站压缩后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理。

2、加大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力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洁的不平衡,乱扔乱倒形成的卫生死角,运输的撒漏等方面城市环卫问题时常可见,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各级领导对城市环境卫生都要十分重视。城市环卫管理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这就要求组织专业的环卫监察队伍,对城区进行日查、周查和月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汇总报告。

解决办法:环卫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每周对城区环卫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反馈,督促整改和提高。每月对城区考核情况汇总报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中还根据工作实际和大市区的发展要求,提出各城区加强环卫管理的局部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考核中,监察队伍与城区环卫单位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对发现的阶段性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及时下发,得到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本着为市民服务、不断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的原则,根据不同季节,重点加强对不同内容的监管,冬季对清理积雪、煤灰污染,夏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撒漏、垃圾箱(桶)污染、垃圾车污水撒漏、雨季流黄等方面的监管,对污水撒漏和垃圾死角、野垃圾场等环境问题及时拍下影像资料,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严管重罚

工作安排上,上午重点抓卫生,下午重点抓处罚,夜间轮留巡查,实行24小时管理,不留空挡,全面落实责任;主要街道坚决制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泼污水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严格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环节。落实《环卫监察人员“八要”、“八不”守则》、《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八项禁令》等有关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工作承诺责任书,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着装整洁,持证、挂牌上岗,按照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一敬礼、二亮证、三帮助、四讲理,最后再处理环节,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法)。

三、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住宅小区卫生管理

住宅小区保持整洁、文明、安全,小区道路通畅,绿化完好。全面整治小区车库开店(住人)、违章搭建、车辆乱停乱放、无证经营等问题,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小区。各街、镇、分区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管理。各物业公司是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小区管理。国土房产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城管、工商、环保、社会事业、政法等部门协助管理。

2、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河道、水岸的整理保洁工作。城管局会同建设局(交通、水务)加强河道环卫保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设局(交通)要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码头、河道停船管理,防止河道堵塞和污染。

3、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工地(包括中心区内市政、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离围栏,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废水泥浆不得外流(末经处理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使,不得抛洒滴漏。城管执法局负责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工地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行为。

四、总结

总之,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已成为评价一个城市管理水平和投资条件的重要内容。创造优美的环境卫生环境, 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不仅可以吸引外资, 还可以吸引游客, 为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扩大对外开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城市的发展也会越来越美好!

参考文献:

【1】周卫良;关于加强环卫管理层队伍建设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09年07期.

第14篇

关键词: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备;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ity changes a course accelerate, all circles of the societ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work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is more and more widely used, it is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o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research, I hope the related research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sanita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就,再加上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如今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与当前的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相对应关系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也呈现出规模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这就使得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逐渐成为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环卫工作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环卫机具越来越先进,使得管理好使好环卫设施设备成为当下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实施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是进行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有效保证。

由于当前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倡导呼声越来越高,而环境卫生的设施和设备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密不可分,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情况则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以及这些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可以从根本上体现出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水平高低,对于和城市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使用,并且使得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效用发挥,并且做到对城市当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有效管理,这对整个城市的外在形象有着很好的体现作用,所以说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这不仅仅体现在这是一门科学,其中的重点是要对其如何进行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城市管理者只有用好和管好城市当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这样才能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情况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坚强保障,并且才能为这座城市创建出来一个比较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样所创造出来的环境才能够给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空间。所以说,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有着十分的必要性。

(二)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是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有效途径。

新世纪以来,各个城市当中所组建起来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当中,其中最大的固定资产就是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这也是环境卫生经费当中最大的消耗源头,在这些环境卫生经费当中,主要是包括对于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维修费用、年审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燃油费用等等。所以正确进行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对于确保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经费开支有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而对于经费开支节约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实施精细化的管理。

二、对我国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几点探索研究

长期以来,为了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使得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环境卫生部门都对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的积极摸索,从目前所反映的效果来看,目前比较成熟多角度、全方位和多层面的设备设施管理模式是形成了以制度作为准绳,以市场为依托,以经济杠杆作为动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的具体做法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将科学作为依据,将具体实践作为基础,立足于合理制度作为保障,把经济作为动力。按照俗语上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在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同样必须遵循这一道理。各地区的环境卫生部门必须对自身的工作特点以及所处的体制特点进行充分结合的基础之上,通过使用科学的数据作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再经过长期和不间断的实践和完善之后,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建立起来,再加上通过对经济杠杆在其中作用的发挥,积极使用费用承包等形式从而做到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做到挂钩处理,这样不仅仅可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起到很好的有效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做到单位和职工两者之间做到良好双赢局面的实现。

其次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通常来说,进行管理绝对不可能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上,最好的做法就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的方式。如具体的在进行管理车辆所耗费的费用方面来说,进行管理的初期可以按照环境卫生车辆所具有的客观工作状况,核算管理车辆的燃油情况,按照所调查的情况对燃油指标进行制定,再加上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对燃油指标进行多次的修改和完善,立足于此,根据管理车辆燃油的基本情况作为基础,先后有效管理控制齿轮油、电瓶、机油、防冻液、轮胎等这些车辆的配件,并且做到将这些配件的消耗情况与驾驶员的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在对这些配件进行管理之后,最后必须将车辆的维修配件费用和维修工时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管理作业,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车辆的管理做到多角度和全方位。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同时,还应该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考虑,这样就可以通过使用经济杠杆这一手段作为动力,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对管理部门进行制定、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确定的车辆班组、驾驶员和装卸工等多个层面的立体化管理,这样就使得为了对管理规定的实施进行协助,在各个层面上都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就使得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力度得到有效的增强,并且做到对实施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的强化。

再次是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候注重对细节的管理,并且抢抓对设施设备边缘管理。通常来说,实施管理通常可以分为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型管理两种类型,在进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时候,必须立足于在大框架下进行粗放型管理,而在大框架下的各个小点都必须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立体性覆盖,这也就是说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必须对其中的每一个小点、每一个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要做到对其中的细节进行重点留意,特别是其中的管理当中的边缘部位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够实现管理的最终效果。而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当中,对于其中的细节管理和边缘管理方面要做到加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是通过对在管理过程当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一是对于所要做的事情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二是对于发现其中的问题必须要做到及时反馈,三是要对于解决的问题做到跟踪落实,使得整个程序能够做到实现闭环处理,这样就会使得所要从事的所以工作都能够做到有始有终,各个部门做到各负其责,这样就将进行管理的触角触及和延伸到各个角落当中,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精细化目标的实现。

最后是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要做到常抓不懈,从而实现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研究表明,对于管理的实施则不能够仅仅依靠一朝一夕就能够得以实现,做好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好坚持工作,通过对管理进行常抓不懈的努力,使得进行管理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得到保证,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进行管理的目的和达到管理的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的采用从而来实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效性和长效性,比如在进行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方面,可以通过每个月对于车辆的出勤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统计核算,如可以制定出《车辆完好率以及维修及时率考核标准》来进行实施,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标准要求对车辆的出勤情况、车辆行驶的公里数、所做的工作量、对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月进行综合核算,根据标准所制定出来的指标进行奖罚兑现,特别是可以在每周指定专门的日期作为车场日活动,以便对环境卫生的车辆卫生状况和机械性能等车辆状况进行综合检查、维修、保养,并且可以按照每月一次的对环境卫生的各个部门的设备进行设备考核,还可以进行红旗车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得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并且对设备的长效管理做到有效的实现,使得进行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够得以达到。

综上所述,通过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以上管理举措的实施,从而做到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做到将有限的环境卫生经费能够发挥出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在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探索出一条适合环境卫生部门自己的道路,从而做到对管理目的的实现,使得自己的形象得到有效的树立。

参考文献

[1] 安志民.北京垃圾治理环境管理评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2] 吴震华.PDCA法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05)

[3] 甘露,沈建新,陈军风.基于WebGIS的城市环卫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01)

第15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bad border city health city civilization window,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important part. Conduct urban environment health work for maintaining the city appearance, create good working and living environmen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ity environment health.

Keywords: city; Environment; Health;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984.1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文明建设的加强, 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也愈来愈重要。卫生环境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些外商投资往往首先看城市的卫生环境。

一、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1、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农民涌入城镇打工、经商、居住,部分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便溺,在小区、街头、广场、商场、楼道、车站随意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建筑渣土装运车撒漏问题,损坏环卫设施,歧视环卫工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现象仍然存在。

2、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城区规模不断拓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区清扫面积、日产日清垃圾量逐渐增加,但卫生处理费却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难以收取,主要是由于环卫行业“先服务,后收费”的特殊性,无制约权,致使经费严重不足,经常入不敷出,有时还需要街道贴补,制约其发展。某些单位的弃管货物或弃管小区,院内清洁主要依靠社区保洁员打扫,而楼道内的保洁依靠居民自觉义务清扫,社区保洁员严重缺乏,管理不到位,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

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而且破坏土质和地下水源、水体。采用新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征土地、上设备。费用昂贵。开支庞大, 县级财政无能为力。

4、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近几年来,政府虽然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配置陈旧落后,严重不足。上下水管道老化,经常跑冒,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水平。社区垃圾中转站容量小,不能满足需求,影响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清扫保洁工作仍然靠人工这种落后方式,机械化清扫使用率极低,致使劳动强度大,长效保洁存在困难,不符合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繁华的市中心,商业网点比较集中区域缺少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存在游人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等现象,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和强制性的法规及行政、经济管理手段,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纸、塑料、玻璃、织物、金属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再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不断增长的局面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6、环卫职工待遇偏低

劳动保护及工资、 福利政策难兑现, 不仅使工作在一线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而且影响着他们的工作干劲和热情。劳动保护及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一线职工队伍稳定的权益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 勒紧腰带过紧日子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把有限资金用在了低水平的日常维持上, 该缴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意外伤害险、 医疗保险等一拖再拖, 有的已经拖了数年, 使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 不能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福利待遇、 加班费等没有执行新的政策标准, 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且严重挫伤了一线职工“ 情献市容, 爱洒环卫” 的积极性。

二、城市环境卫生采取的对策

1、 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营造一个卫生整洁、安全文明、舒适优美的良好环境是一系项系统的工程,只靠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的配合与支持。要充分发挥舆论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推动作用,增加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严肃性,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及法制观念。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传媒介向广大市民普及市容环境和市容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抵制各种不文明的行为。突出抓好中小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重公德,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2、 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各级政府对市容环境工作的重视及投入力度

(1)发挥主动性,拓宽经济来源,弥补经费不足

一是环卫行业实行承包管理,实行简政放权,让基层负责人独立经营。二是开办环卫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

(2)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使其机械化、科学化

一是加快机械化作业的步伐。这不仅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而且能提高作业速度和质量,这也是提高城市管理形象所必须的。二是深化垃圾收运方式的改革。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垃圾经垃圾中转站压缩后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理。

3、加强环境卫生监察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严于律己、公正执法的环境卫生管理队伍,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执行,真正做到“三分干七分管”,使其能够胜任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任,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环卫部门的领导,使其能够各司其责,专业性强,协调灵活。对街道的环卫队伍要认真管理,使其能够与市、区环卫部门有很好的衔接,成立环卫清洁管理站这一级组织。

4、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 提高回收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是重要的再生资源, 因此, 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同时, 对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后, 可加工成有机肥料, 支援农业生产。

5、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社会的公益事业, 原则上应当由国家、地方、受益者共同投资, 大家受益。首先, 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继续给予安排, 国家和地方适当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和优惠贷款, 鼓励地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其次, 争取利用国内外贷款,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第三, 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 的原则, 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处理费和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费用专款专用, 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努力提高环卫职工待遇,改善作业条件,稳定并发展职工队伍•环境卫生工作集脏、臭、累于一身,工作环境恶劣。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其采用特殊政策,如实行行业工资、环龄津贴、提高环卫津贴标准及奖金标准,改善住房条件等政策。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已成为评价一个城市管理水平和投资条件的重要内容。创造优美的环境卫生环境, 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不仅可以吸引外资, 还可以吸引游客, 无疑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扩大对外开放, 既有社会效益又带来了经济效益, 不断增强城市的功能和活力。

参考文献:

[1] 刘岸冰. 近代上海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初探[J]. 史林, 2006,(02) .

[2] 侯端海.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研究[J]. 科技风, 2010,(12) .

[3] 侯端海. 关于探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建议[J]. 科技风, 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