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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281-02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以下简称土管专业)是横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公共管理专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为培养具有土地规划、测量、土地信息系统、地籍管理、土地规划、不动产投资与估价等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建部门、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国土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综合性应用型人才。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学》、《土地资源学》和《土地信息系统》为专业的6大核心课程。其中,《地籍管理》作为为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无论是在时机上还是在授课内容上,都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地籍管理》课程体系优化与授课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籍管理》与专业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
1.与《土地管理学》的关系。《土地管理学》课程系统地介绍了土地管理的原理、内容和方法。在学科体系中,《土地管理学》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基于管理学的土地管理原理与管理活动过程;第二部分为基于系统学的土地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三部分为基于应用学的土地管理案例分析与操作实务。在第二部分中,就主要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信息管理等内容。其中,地籍管理常作为《土地管理学》教学的一个章节进行介绍。在设立土管专业的高校中,《地籍管理》课程普遍是开设在《土地管理学》课程之后开展教学工作的,因此,《地籍管理》与《土地管理学》教学关系应为细节与整体的关系。
2.与《土地经济学》课程的关系。《土地经济学》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土地资源利用活动中人地关系(生产力)和与此相关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生产关系)的经济规律。课程研究领域涉及到土地资源经济、土地财产经济、土地资产经济等方面。从课程性质来看,《土地经济学》既是一门应用经济学、生产要素经济学,同时又是一门边缘叉学科,它与土地科学、资源科学、房地产经济密切相关。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中的“土地分等定级”以及《不动产投资分析》与《不动产投资估价》共同构成了专业人才培养的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方向的主要教学内容。因此,《地籍管理》中的“土地分等定级”教学内容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与《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的关系。《土地利用规划学》是强调土地利用分析与规划的课程,其主要教学内容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与修编,也包含了例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规划后评价、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土地资源质量评价、规划基础数据预测、土地利用滚动调整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在土管专业课程设置中,《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学》一般同期开设或《地籍管理》先于《土地利用规划学》开设,其中《地籍管理》课程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等教学内容可以同《土地利用规划学》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二、《地籍管理》课程体系优化
为处理好《地籍管理》与上述课程教学整体效果之间的关系,《地籍管理》课程教学必须进行相应的课程体系优化。《地籍管理》课程应在充分优化的基础上,分为三个主要教学部分。
1.《地籍管理》的通识教育教学内容。《地籍管理》的通识教育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在课程体系教学中,授课教师必须对一些土管专业的通识概念进行一定基础的重复讲解。“温故而知新”,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有的教师认为有些专业的基本概念就不必再强调了,有些以前课程讲授过的内容就不必要再重复了,其实此种观念是相对错误的。“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焉”,每位专业授课教师可能在讲授同一个概念或问题的时候所处的认知角度是不同的,这些与教师个人专业方向、知识构成等不无相关。在当今广泛采用的群体式教学模式中,我们认为有多个教师重复讲授某一个特别重要的专业问题也很有必要,因为不同的讲授方式可能会有效提升更多不同悟性的学生的整体学习效果。
2.《地籍管理》的基础教育教学内容。《地籍管理》的基础教育教学内容主要是指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地籍的概念、地籍管理的概念以及五大工作内容等。常有教师认为这些都是一些非常浅显易懂的内容,没有必要跟学生强调,但是殊不知教师对教授课程有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感悟等做支撑,而学生可能只有有限的次数来接触相关内容。因此,强调这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就过去多年的教学经验来看,如果不强调《地籍管理》课程中的一些基础教学内容,学生则连地籍图、基本地籍图、宗地图和宗地草图四者的异同、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异同等涉及基本概念基础教学内容都分不清楚。
3.《地籍管理》的专业教育教学内容。《地籍管理》的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对于一些属于本课程的特定内容的重视和讲授。每一门功课的教学都必须分清楚主次,突出重点。《地籍管理》课程中也是一样,虽然类似于《地籍管理》这类的管理课程感觉内容涵盖包涵很多,但教学还是应该突出重点。对于那些属于多门课程包括《地籍管理》的通识知识点,必须让学生“学而时习之”;对于特属于《地籍管理》课程的专识知识点,则要让学生“有的放矢”地学习;对于《地籍管理》和其他课程有交集或者前后逻辑关系的知识点,则要讲清楚各知识点的具体联系,让学生对这些专业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三、《地籍管理》授课技巧探讨
针对于《地籍管理》课程体系优化的剖析,结合本门课程的教学经验,特提出授课建议和技巧以求探讨。
1.适宜开展双语教学。鉴于《地籍管理》课程是管理学科类的综述性的课程,课程牵涉的专业术语、概念和理论知识较多,因此,适合进行双语教学来培养学生专业英语方面的综合能力。参照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的要求,可在课程中适度引入相关的专业英文文献,同时结合教师的英文讲授,来达到丰富学生专业英语见识、提高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的双重能力的目的。从笔者多年教学经验来看,现在国内还缺乏原版的英文《地籍管理》教材。同时,因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与国外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差异,能够直接在课堂引用和借鉴的专业英文文献也较少。因此,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需要更多地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好一些教师起主导作用的教学环节,提升《地籍管理》课程的学习质量。
2.可适当增加实习内容。参照课程的综合教学内容,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教学章节上适当增加室内实验环节;在校园内或者大型综合性实验室完成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实习。此外,可结合《地籍测量》等课程增加地籍管理综合实习内容。综合实习可针对学校附近的一些乡镇进行分小组调查,以培养学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技能,以及掌握土地调查、土地动态遥感监测的技术操作流程。
3.可有选择性地重点讲授。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本门课程的特定内容,其他课程虽有涉猎,但都是简短概括,因此必须重点讲解;土地条件调查属于本门课程的兴趣内容,由于包含土地自然条件调查和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两部分内容,知识点几乎涵盖物理、化学、地理、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五大学科,授课教师如果能够根据此部分的教学内容来一个大串讲,则能更好地吸引学生兴趣,增强学生主动学习和研究的欲望。
4.可开展专题讲座,培养初步科学研究与实际工作能力。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学阶段虽然强调的教学重点是本科学生对专业所涉及的学科门类、专业术语等方面的认知能力,但从素质培养的角度考虑,知识不是简单地填鸭式灌输,因此,在完成课本所对应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教师最好能够结合自己的研究专长开展某一个专业方向的专题讲座,以达到提高本科学生专业能力成熟度和综合把握能力的目的。
5.开展网络教学。当代教学当然离不开网络教学手段,利用网络教学,可以将《地籍管理》课程中的特别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制成微课,提供给学生进行课外学习。如:课程中“宗地编号的方法”中,教师可采用纸笔现场绘制,同时加上口头讲解,制成微课后,学生只要观看2~3遍就可以很深刻地理解诸如正弓、反弓、仰弓以及我国现行宗地编号等4种编号方法的异同,非常值得尝试。
四、结束语
诚然,一门课程的体系优化与授课技巧并非一成不变的,我们应该把握时代的特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严谨的课程教学质量要求,多进行诸如授课技巧等内容的讨论和交流,才能有效提高课堂的学习效果,突显课程的特色,为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关键词:地籍管理;教学;改革
1.引言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土地的权属管理、利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提供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利用状况的基本信息以及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提供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1]。“地籍管理”课程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一门课程,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操作性[2]。
2.“地籍管理”课程特点
“地籍管理”具有鲜明的课程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课程内容丰富
“地籍管理”作为土地管理专业的学科专业课程之一,要求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对目前我国地籍管理的基本理论、管理机构、采用方法和具体包含的内容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与认知,并通过实践教学掌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统计、土地数据库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技能。
“地籍管理”课程内容包括地籍理论及历史沿革、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在上述内容中,地籍理论及发展、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四部分内容偏重于“管理”的性质,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三部分内容偏重于“工科”。“地籍管理”的内容多而且跨越大,理论性与应用性都很强。
第二 涉及相关学科广
“地籍管理”课程不仅教学内容丰富,涉及面也很广,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特点。课程与土地资源学、测量学、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土壤学、土地法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有交叉。它既以这些相关学科内容为基础,又是这些学科在地籍领域的应用,教学中既要求学生初步掌握相关基础知识,也要求教师对涉及学科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对前沿动态有所了解,从而在教学中以“地籍管理”课程为主线,完成各个学科之间的知识衔接,使学生在课程学习后对已经学习的相关学科知识有进一步理解,而且对未学习的相关学科知识有初步认识。因此,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要对一些与课程联系比较紧密的经典概念进行讲解和比较,同时避免与交叉学科教学内容的重复。
第三 实践性强
“地籍管理”是国土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实际应用性很强。课程内容中的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的实践性尤为突出,在掌握相关知识理论的同时必须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这样才能达到课程教学的目标。此外,目前我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籍信息化的方面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国土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社会企事业单位更加倾向于具有“地籍管理”工科背景的应用性、实践性的毕业生。因此,“地籍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来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主干课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内容的改革
(1)地籍管理课程内容与多门专业课交叉重复,需要从整个专业角度对课程内容进行调整
针对课程内容的交叉性,需从整个教研室的角度进行集体备课,针对相同内容进行统一的梳理。例如:在《土地管理学概论》课程中主要介绍地籍及地籍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框架,在《地籍管理》中则重点讲述和培训开展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土地调查内容在《土地资源学》中略讲而在《地籍管理》重点讲;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中已经提及,在《地籍管理》中不再详细解释各种权利的概念和特征,而是侧重于如何确权;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一章在《地籍管理》中不讲,放在《不动产估价》中讲,但要说明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也是地籍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土地登记内容中包含有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的成果。地籍调查内容在《地籍管理》中重点放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内容和流程上,而地籍测量的细节内容则放在“测量学”课程中。遥感基础已在《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中讲授,《地籍管理》重点讲“土地遥感动态监测”在县级土地部门进行的实地核查工作。
(2)教材内容更新滞后,教辅资料少,需要不断完善
课程选用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地籍管理(第五版)》,该教材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代表了国内《地籍管理》课程教材的最新、最高水平。但由于国家对地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在不断地变化,教材的内容难免会落后或过时,需要对内容进行不断调整的补充。比如国家最新的政策、《土地调查条例》、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以及新执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农村统一的确权登记工作等。要求地籍管理学课程内容及时更新,能够反映出本学科发展的进展和前沿,让学生对地籍管理的最新趋势有深入的了解。
(3)课程内容涉及多领域的理论与技术,对教师要求较高
《地籍管理》课程涉及产权经济学理论、土地法学理论、行政管理学理论、土地测量学理论、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和统计学理论等,内容与土地资源学、测量学、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土壤学、土地法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有交集,涵盖管理、经济、法律和“3S”技术等领域。因此要求教师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了解学科及行业的前沿动态,不断及时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让学生了解地籍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应用,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结语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教学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与补充,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开发区;土地管理;方法
1 开发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开发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示范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只是开发区的政策在执行中走了样,一些不规范开发区坏了开发区的整体形象。在开发区土地利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规划和布局缺乏科学性。
1.2 开发区总量过大。
1.3 土地利用率低下。
1.4 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2 我国开发区土地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分析
2.1 土地资源合理规划措施。
首先,要强化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工作,通过开发区的地位、功能和作用的分析研究,来科学、合理地制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作用。在规划的制约与引导下,从开发区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园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证产业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开发区可以组建规划咨询委员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其次,开发区要遵循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开发区规划既要立足现有的发展水平、功能定位和自身特色,又要具有足够的超前性。在做近期规划时,要以开发区现有规划为框架,向新城区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区、配套区、中央商务区、生活居住区等功能分区格局。在做远期规划时,要以开发区为中心向周围扩展,根据开发区经济区位条件、发展状况、所在区域经济基础和基础设施等状况确定规划面积和发展布局。再者,园区土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在存量土地未充分利用之前,决不新征占用土地要确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时间、开发顺序、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做到不早征,不多征,规划一片则开发一片,使用一片则收效一片,以减少土地的闲置和低效率开发。
同时,要发挥监督机制,确保规划实施。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许可证制度,土地用途一经规定不能随意更改,任何对土地用途做实质性改变的土地开发均需向规划机关进行开发许可申请,另一方面建立出让土地开况公示制度,监督土地开况,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
2.2 土地资源有效监管措施。
2.2.1 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其经济效益日益显化。当前,虽然我国开发区土地经营管理体制在改革中不断的取得进步和完善,但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体制方面还存在诸如多头管理、权利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牵制等问题。总结开发区土地管理的经验教训,参考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的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土地管理部门与相关经济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能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来保证经济发展与土地合理利用相协调的新型土地供应机制。(2)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土地管理的权责,按照管用分离、分工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3)加强土地立法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厉查处各级政府越权批地以及开发商的土地违规行为。(4)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完善用地审批制度。
2.2.2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在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既是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又是法律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缺乏对其土地利用行为及后果的有效监督和反馈机制,从而导致以牺牲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去获得地方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因而有必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的跟踪调查,定期制作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详图,为实施土地利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手段,提高土地利用监督和反馈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监管机制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职能,切断行政部门对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干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有关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2)设立土地利用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公开行政、接受群众举报,委派检查员到各土地管理部门,其工作直接向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国务院授权国家土地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代表国务院依法行使地政监察权,对各级各地政府和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其监督行为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3)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实行公众参与制,接受群众监督,使得公众能够对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的制定(或修编)等重大的土地利用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确保重大土地交易行为尤其是开发区大面积征地时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所有涉及土地使用权法人权益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和程序。(4)加强土地开发跟踪管理。在审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后,应加强对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建立档案,及时反馈土地开况,并适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土地开发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天方.集聚工业园区推进城市化发展[J].杭州土地,2003.
【关键词】地籍;地籍管理;现状;建议
1.地籍与地籍管理概述
地籍指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数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册。籍有薄册、清册、登记之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的地籍如同土地的户籍。地籍管理与地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籍管理是国家为获得地籍信息、科学地管理土地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地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资料;②为维护土地产权权益等提供基础资料;③为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础资料;④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管理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土地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有关土地政策、法律等,提供、保管、更新有关土地自然、经济、法规方面的信息。
我国地籍管理的原则:①地籍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度进行;②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③保证地籍工作的连续性;④保证地籍资料的完整性。
2.中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地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出台了一些地籍管理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村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这些条例或办法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地籍工作,并没有一部体现地籍管理重要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来有效地确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够高。
2.2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成果应该有效地用于进行地籍管理工作,保护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全体公民,真正体现其使用价值。但中国当前的地籍成果主要用于房地产登记、地政管理、征地拆迁、土地税费的征收、测绘、土地监察、建筑设计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即地籍成果主要是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门实行保密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根本无法实现共享,也就不能发挥其广泛的经济适用价值。
2.3地籍管理带有静态性和滞后性
地籍数据是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统一,缺一不可。而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存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严重分离等问题。在很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分开管理,且管理方式仍然是“纸质管理”,尽管部分地区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但仍未真正实现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从而导致地籍信息查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记工作经常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发生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根本无法实现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3.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建议
针对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3.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按照“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据此要求,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土地调查统计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国真正拥有科学、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教育宣传,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为了保证中国地籍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我们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和因特网加强地籍管理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与认识,真正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地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中国当地籍管理的制度、技术等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中国地籍管理的水平。
3.3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和产业化
实现地籍系统化,就是要以扩大地籍覆盖面为重点,加大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全力提高地籍数据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现地籍信息系统管理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等,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地籍成果的共享,通过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建立一套“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一体化管理,加大对地籍信息的变更监测。推进地籍管理产业化,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属性和地籍成果的资本属性,提高地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土地登记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
3.4实现地籍成果的广泛应用
除了进一步推进地籍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外,还要大力推进地籍成果在其它产业部门的运用,如消防、公安、水务、供电、环保、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商业和工业选址和布局、公路铁路选址等。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运用能更好地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中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和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其他产业部门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地籍成果在各部门的共享,还可以实现其商品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5加大地籍管理工作的人才培养
要真正促进中国地籍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人才和知识问题应当是最根本、最紧迫的。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决策者和各级领导,他们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力量;普通百姓,加强他们对地籍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促进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信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他们是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者;地籍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领域的人员,如农村、城市规划、计算机、税务、法律、房地产等领域;在高等院校开设地籍管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出一批懂地籍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高级地籍管理人才。最后,建立和完善地籍管理资格认证、地籍管理师、注册地籍管理师等考试制度。这些都是保证中国地籍管理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做好一切与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国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推进,不同的使用者对地籍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地籍管理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使用者日益多变的需求。而中国由于受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传统的地籍管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籍管理,已成为维护土地产权主体利益、保障土地市场健康运行和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因素。 [科]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关键词】地籍;地籍管理;现状;建议
1.地籍与地籍管理概述
地籍指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数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册。籍有薄册、清册、登记之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的地籍如同土地的户籍。地籍管理与地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籍管理是国家为获得地籍信息、科学地管理土地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地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资料;②为维护土地产权权益等提供基础资料;③为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础资料;④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管理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土地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有关土地政策、法律等,提供、保管、更新有关土地自然、经济、法规方面的信息。
我国地籍管理的原则:①地籍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度进行;②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③保证地籍工作的连续性;④保证地籍资料的完整性。
2.中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加大了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统计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中国现代地籍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中也暴露出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2.1地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出台了一些地籍管理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村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这些条例或办法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地籍工作,并没有一部体现地籍管理重要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来有效地确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够高。
2.2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成果应该有效地用于进行地籍管理工作,保护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全体公民,真正体现其使用价值。但中国当前的地籍成果主要用于房地产登记、地政管理、征地拆迁、土地税费的征收、测绘、土地监察、建筑设计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即地籍成果主要是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门实行保密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根本无法实现共享,也就不能发挥其广泛的经济适用价值。
2.3地籍管理带有静态性和滞后性
地籍数据是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统一,缺一不可。而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存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严重分离等问题。在很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分开管理,且管理方式仍然是“纸质管理”,尽管部分地区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但仍未真正实现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从而导致地籍信息查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记工作经常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发生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根本无法实现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2.4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
中国现行的地籍管理只是针对每一宗地的土地信息,而未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即地籍只是对土地信息进行描述和记载,如宗地的面积、用途、权属、质量等,记载的只是土地的二维信息,并未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维信息,缺乏地籍信息的空间性。此外,很多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并没有道路、河流、桥梁、湖泊,公园等地籍信息,或者说只是对这些土地的属性数据的记载,没有图形信息的记载。
3.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建议
针对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3.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按照“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据此要求,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土地调查统计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国真正拥有科学、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教育宣传,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为了保证中国地籍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我们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和因特网加强地籍管理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与认识,真正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地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中国当地籍管理的制度、技术等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中国地籍管理的水平。
3.3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和产业化
实现地籍系统化,就是要以扩大地籍覆盖面为重点,加大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全力提高地籍数据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现地籍信息系统管理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等,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地籍成果的共享,通过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建立一套“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一体化管理,加大对地籍信息的变更监测。推进地籍管理产业化,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属性和地籍成果的资本属性,提高地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土地登记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
3.4实现地籍成果的广泛应用
除了进一步推进地籍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外,还要大力推进地籍成果在其它产业部门的运用,如消防、公安、水务、供电、环保、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商业和工业选址和布局、公路铁路选址等。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运用能更好地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中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和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其他产业部门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地籍成果在各部门的共享,还可以实现其商品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地籍管理工作是一个地区或国家土地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做好了地籍管理工作也就等于做好了土地管理,尤其当前,中国已把土地管理工作列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今后我们更应该加大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努力使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道路,加大地籍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实现地籍信息更加便利、快捷的共享,从而保证中国土地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籍;地籍管理;现状;建议
1.地籍与地籍管理概述
地籍指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数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册。籍有薄册、清册、登记之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的地籍如同土地的户籍。地籍管理与地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籍管理是国家为获得地籍信息、科学地管理土地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地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资料;②为维护土地产权权益等提供基础资料;③为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础资料;④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管理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土地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有关土地政策、法律等,提供、保管、更新有关土地自然、经济、法规方面的信息。
2.中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地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出台了一些地籍管理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部体现地籍管理重要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来有效地确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够高。
2.2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门实行保密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根本无法实现共享,也就不能发挥其广泛的经济适用价值。
2.3地籍管理带有静态性和滞后性
尽管部分地区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但仍未真正实现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从而导致地籍信息查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记工作经常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发生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根本无法实现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2.4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
中国现行的地籍管理只是针对每一宗地的土地信息,而未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即地籍只是对土地信息进行描述和记载,如宗地的面积、用途、权属、质量等,记载的只是土地的二维信息,并未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维信息,缺乏地籍信息的空间性。此外,很多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并没有道路、河流、桥梁、湖泊,公园等地籍信息,或者说只是对这些土地的属性数据的记载,没有图形信息的记载。
2.5缺乏公众参与
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工作缺乏公众参与,因为群众地籍管理观念和意识淡薄,尤其是农民群众,他们对地籍管理工作知之甚少,更加不懂其重要性,加之很多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村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而导致当地群众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不高,影响了中国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建议
针对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3.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按照“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据此要求,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土地调查统计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国真正拥有科学、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教育宣传,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为了保证中国地籍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我们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和因特网加强地籍管理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与认识,真正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地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中国当地籍管理的制度、技术等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中国地籍管理的水平。
3.3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和产业化
实现地籍系统化,就是要以扩大地籍覆盖面为重点,加大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全力提高地籍数据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现地籍信息系统管理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等,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地籍成果的共享,通过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建立一套“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一体化管理,加大对地籍信息的变更监测。推进地籍管理产业化,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属性和地籍成果的资本属性,提高地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土地登记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
3.4实现地籍成果的广泛应用
除了进一步推进地籍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外,还要大力推进地籍成果在其它产业部门的运用,如消防、公安、水务、供电、环保、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商业和工业选址和布局、公路铁路选址等。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运用能更好地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中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和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其他产业部门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地籍成果在各部门的共享,还可以实现其商品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5加大地籍管理工作的人才培养
要真正促进中国地籍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人才和知识问题应当是最根本、最紧迫的。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决策者和各级领导,他们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力量;普通百姓,加强他们对地籍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促进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信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他们是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者;地籍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领域的人员,如农村、城市规划、计算机、税务、法律、房地产等领域;在高等院校开设地籍管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出一批懂地籍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高级地籍管理人才。最后,建立和完善地籍管理资格认证、地籍管理师、注册地籍管理师等考试制度。这些都是保证中国地籍管理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地籍管理工作是一个地区或国家土地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做好了地籍管理工作也就等于做好了土地管理,尤其当前,中国已把土地管理工作列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今后我们更应该加大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努力使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道路,加大地籍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实现地籍信息更加便利、快捷的共享,从而保证中国土地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关键词: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建库
1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实施
近年来市场经济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有偿使用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科学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已基本具备。新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二级类15个,三级类75个。其中一级类中的建设用地暂时实施过渡分类。
1.1外业调绘
一是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包括村,农、林、牧、渔场界,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二是在更新调查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工作中,县(市)只进行乡(镇)、村的行政界线和各类土地可能性界线的调绘。三是对有变化的其他行政区划界线和村、农、林、牧、渔场界,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包括插花地和飞地)界线进行核定时,无论是同期还是不同期进行更新调查的,均应由相邻单位共同章签字确认,认真填写变更权属核定书,并注明调查日期和参加调查的人员。四是对原土地详查时的争议土地,在更新调查时已经解决了争议的,其土地权属界线使用已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对仍未能解决的争议边界,只作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作为本次更新调查量算面积的工作界线使用。
1.2地类调绘
地类调绘的土地分类执行国家2002年开始(试行)的新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的地类执行过渡期的分类。以实线表示地类界线,按土地利用数据库成果图图例图式标出地类符号。当地类界与线状地物或境界(权属界)重合时,可以用线状地物或境界(权属界)代替地类界线。两种行政界线重合时,只表示高一级和行政界线,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重合时,以行政界线为准。外业调绘应同时调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况。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调查到村,有条件的地区,应调查到该土地归属具体的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每个图斑的界线应闭合,图上宽度大于2mm的双线地物如果分叉很多时应分段画出图斑界线。调绘图斑的最小上图面积为:建设用地、农用地中的畜饲殖地、设施农业用地为4平方毫米;农用地中的耕地、园地、养殖地水面为6平方毫米;其他农用地、未用地为15平方毫米。
1.3线状地物调绘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运输、固定的沟、渠、田坎、路。当其宽度大于等于1.0米小于20米时,应予调绘并实地丈量宽度,丈量精确到0.1米。并在正射影象图上刺出位置,用红色墨水注记宽度。线状地物在图上宽度大于2mm时按图斑处理。宽度变化较大的线状地物,应分段丈量,新增地物应实地补调或补测。线状地物的丈量限差为:宽度大于4m的其限差为0.5B,当宽度大于1m小于4m时,其限差为0.4B(B为线状地物的宽度)。耕地中的大于1米小于20米的线状地物应丈量其宽度。其它地类内非国有的线状地物可以省略。权属为国有的线状地物及耕地图斑内宽度大于1米的线状地物应丈量宽度,其他线状地物可不丈量。
1.4补测地物调绘
正射影像图上没有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调绘或补测,直接用正射影像图到野外调绘或补测,困难地方可用测绘仪器补测。补调的新增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位置的中误差,调绘,补测的新增地物点对四周明显的地物点位置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超大超过图上0.8毫米,山地不得超过1.2毫米。用正射影像图调绘、补测时,在明显地物点较多的情况下,可用截距法、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或极坐标法等,在明显地物少的情况下可用平板仪补测。有条件的应使用全站仪、GPS来补调、补测。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边线;不依比例尺(半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中心点(线)的位置。
1.5调绘图件整饰
外业调绘或补测的地物要及时在正射影像图上进行正规的着墨(色)清绘整饰。用小钢笔正规整饰,地类线的线粗不应大于0.2毫米,地物符号及注记用黑色,新增地物绘以红色斜晕线,飞地绘以蓝色斜晕线。用正射影像图进行外业调绘的,除逐图清绘整饰外,还应注意各图接边衔接,相邻图幅双方在接边图上签名。图面整饰还包括调查者、接边者、检查者的亲笔签名,并填写调查时期接边日期和检查日期。
1.6调查手簿和补测记录表的填写
外业调查内容必须按《更新调查的外业调查、补测记录表》的内容详细填写外业调查手簿,并辅之必要的附图。记载最小图斑(零星地类)的地类实际面积。零星地类的最小记载面积: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及山区除耕地外的其他土地为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山区中的所有耕地面积需按实际面积记载。2数据采集及建库
2.1数据采集
数据建库拟采用中国地质大学的地理信息系统MAPGIS来完成。土地利用数据库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两种类型。空间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数据(测量控制点、独立地物、等高线和注记等)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源于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底图)。空间数据包括点、线、面三种基本几何特征,分别对应于点状、线状、面状三种地理要素。属性数据是土地利用现状对图斑或线的属性描述,它主要来源于调查成果中的各种表格数据和附属说明信息。
首先利用扫描仪把工作底图进行扫描,通过MAPGIS软件对形成的栅格图形予以纠正,以这些栅格图形为背景采用人机交互式矢量化方式,将线状要素、境界线、地类界、注记、权属拐点等进行分层矢量化。对采集生成的点、线要素按属性库结构要求建立属性属性结构。面状要素可由线要素经过拓扑处理形成。属性数据的录入采取对着屏幕上图形把图斑属性数据一一录入。
数据采集的精度应符合有关规范中质量控制要求,采点密度应合理,线状要素采集时应对其线宽赋以数值。有方向的线状要素应按规定的方向采集。面状要素由线状要素经过拓扑处理形成,必须严格封闭。数据采集完成后要对数据进行严格检查。
2.2数据建库
采集数据入库后生成数据字典和数据索引(分幅索引和行政区索引)。入库后图斑要进行面积量算,量算出每个图斑的毛面积和净面积,检查数据是否有面积错误和逻辑错误,全区面积应按照省统一的图幅理论面积进行平差。
然后进行数据库系统试运行测试,看数据库是否能完成对图斑、行政区、线状地物、零星地类和权属等数据层的组合查询的结果是否正确,是否能按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输出标准表格,是否能按要求输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和乡(镇)土地利用图,系统有无死机现象等。
数据库以图幅分幅为存储单元分区存储,按总体建库设计规定的分层方案存放。在建立数据库实体时别忘记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应及时建立密码和设定相应访问权限,控制对数据库的读、写、修改等操作。
3结束语
通过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实现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动态跟踪土地变化趋势、数据上报、土地利用情况的计算机管理,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先进手段,实现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土地管理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社会保障
1农地流转的概念明晰
农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论文百事通本文的农地流转重在考察农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农地流转是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加快农地流转,对解决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农地的特殊功能
2.1生活保障
虽然当前农民就业的方式和谋生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土地的基本产出能力决定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说,农民拥有多少土地、土地肥沃或者贫瘠决定了农民能否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2就业保障
由于在均田承包制下每个农民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因而农民总能就业。也就是说,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在我国农村,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是城市的就业机会与自己手中土地相比,都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出于寻求保障的心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2.3养老保障
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尚未建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保持着以土地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方式。迈入老龄的农民,如果自己还能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险。农民因为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他所分得的土地交由子孙,同时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
由于承包土地是农民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加之农民没有养老和失业的保障,而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所以我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一再保持稳定,但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现代社会农地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中国农业人口8.6亿,耕地面积14.2亿亩,人均农业用地仅为1.7亩。最重要的是,拥有农地并不能预防贫困。事实证明我国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贫困线的大多数农业人口拥有农地,可见农地可以保证农民“就业”却无法保证农民能有起码的收入,这种保障能力无疑是低层次的、狭隘的。
3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
就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经济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实现农地流转的顺利运行,必须先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只能是一种空想。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不应该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完善土地流转方式才是提高农业生产绩效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这两种观点在对待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因果关系上的看法是不同的。前一观点只是简单将农地流转问题和农业生产效率不高问题归咎为农村社会保障缺位造成的,而较少考虑到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困难,忽视了农民较弱的承受能力。照此观点,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在当前农业低效率的情况下建立起来。后一观点考虑到了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更加重视了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对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关键作用。我较认同后一观点,认为,不应当将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看作是简单因果关系,而是将其看作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3.1增进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在于引导土地适度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土地适度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才能集中应用资本、技术,并且能更有力地抵御自然灾害或市场竞争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收益才能真正获得提高。农民收益的提高自然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
对转出土地的农民来说,发生土地流转时一方面他们可以从土地交易中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另一方面其身份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们身份的转变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障人口数下降了,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负担。这部分脱离土地的人可以就地就业,或者是迁往小城镇,并被纳入到城市人口的保障范围。同时,他们通过就业又可获得劳动收入。
对于转入农地的农民来说,经营规模的扩大让他们大大节省成本,实现规模效应,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收益也成倍增加,这时他们完全能够从其农业生产中拿出部分作为个人保障账户的启动资金,有助于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尽早实现。
3.2促进农地有序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对于转出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最大的担心就是将农地转出去后,能否在非农产业中取得稳定的收入,使自己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如暂时的失业、年老、生病、事故等丧失了取得收入的能力,或因病致贫,或其他的生活困难,能否有其他的制度性保障。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就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维持生存的承包农地流转出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可以解决农民这些方面的后顾之忧。
对于转入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在经营流转来的大片农地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事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期望取得规模效益。但他们也会同时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既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自然条件等自然风险的影响,也会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这都会对转入农地的一方造成沉重打击,影响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应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损失,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正是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加上农户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又存在不合理的认识,认为只有固守农地本身,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决定了农地不能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和经济因素,以效率为标准自由流动、优化配置。这严重影响了农地流转的进行和农业规模经营,造成“有人无田可种”与“有田无人愿种”并存的不正常现象。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地有序流转的最好的解决方法,对流转双方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农村农地流转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3.3创新农地流转模式将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归根到底在于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农业的出路在于机械化、在于规模化、在于市场化,在于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那么就需要加快土地流转,而土地合理流转的关键在创新土地流转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农地流转模式的创新,不仅能使种粮大户因大大提高农地产出率,实现农业的高产、高效而得益,同时转出农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同样也能从中受益。只有充分利用农地资源,实现农地流转模式创新,才能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才能保证有充分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进而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4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联合构架
基于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我们应当使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实现互动和谐。可以说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而建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土地权益的终极保障。因此,一方面要推进农地流转,依托农地流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加快农地流转。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有关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探索,以浙江省为例,在嘉兴市农村,出台一系列规定,实行“土地换社保”,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农转非”,并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月领取养老金。土地流转后,农民凡是非农就业的,3年内必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对已进入老龄阶段的农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到2012年嘉兴市将基本完成新型户籍制度管理改革,该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将向城镇和中心村聚集,流转土地100万亩以上,50%以上的农田实现规模集约经营。
还有部分农村依托股份合作社,建立农地流转定额保障金制度。将集体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得以流转、兼并,并与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大大增加土地的投入产出比,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土地折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配给农户,用于日常基本生活;另一部分则直接进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这些都是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典范,但是这些模式得以施行并且保证其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力度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程度。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水平较高,为其能够率先进行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联合构架提供了支撑。新晨
5总结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又不完善的背景下,农地客观上提供了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但它却阻碍了农地的流转和效率的提高,抑制了农民增收,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当前,应该逐步淡化农地的保障功能,由农地保障转变为农地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创新不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为此,国家一方面有必要完善农地流转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范流转农地的目的、程序和原则等;另一方面要承担起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最终达到促进农地资源合理化配置和保障流转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的双赢目的,使促进农地流转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并行不悖,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岳浩永,梁冬,徐文全.基于完善农村流转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创新[J].农村经济,2005,(10).
[3]@顾益峰.中国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关键词: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7902
1农地流转的概念明晰
农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本文的农地流转重在考察农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农地流转是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加快农地流转,对解决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农地的特殊功能
2.1生活保障
虽然当前农民就业的方式和谋生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土地的基本产出能力决定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说,农民拥有多少土地、土地肥沃或者贫瘠决定了农民能否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2就业保障
由于在均田承包制下每个农民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因而农民总能就业。也就是说,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在我国农村,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是城市的就业机会与自己手中土地相比,都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出于寻求保障的心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2.3养老保障
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尚未建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保持着以土地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方式。迈入老龄的农民,如果自己还能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险。农民因为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他所分得的土地交由子孙,同时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
由于承包土地是农民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加之农民没有养老和失业的保障,而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所以我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一再保持稳定,但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现代社会农地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中国农业人口8.6亿,耕地面积14.2亿亩,人均农业用地仅为1.7亩。最重要的是,拥有农地并不能预防贫困。事实证明我国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贫困线的大多数农业人口拥有农地,可见农地可以保证农民“就业”却无法保证农民能有起码的收入,这种保障能力无疑是低层次的、狭隘的。
3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
就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经济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实现农地流转的顺利运行,必须先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只能是一种空想。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不应该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完善土地流转方式才是提高农业生产绩效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这两种观点在对待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因果关系上的看法是不同的。前一观点只是简单将农地流转问题和农业生产效率不高问题归咎为农村社会保障缺位造成的,而较少考虑到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困难,忽视了农民较弱的承受能力。照此观点,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在当前农业低效率的情况下建立起来。后一观点考虑到了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更加重视了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对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关键作用。我较认同后一观点,认为,不应当将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看作是简单因果关系,而是将其看作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3.1增进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在于引导土地适度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土地适度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才能集中应用资本、技术,并且能更有力地抵御自然灾害或市场竞争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收益才能真正获得提高。农民收益的提高自然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
对转出土地的农民来说,发生土地流转时一方面他们可以从土地交易中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另一方面其身份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们身份的转变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障人口数下降了,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负担。这部分脱离土地的人可以就地就业,或者是迁往小城镇,并被纳入到城市人口的保障范围。同时,他们通过就业又可获得劳动收入。
对于转入农地的农民来说,经营规模的扩大让他们大大节省成本,实现规模效应,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收益也成倍增加,这时他们完全能够从其农业生产中拿出部分作为个人保障账户的启动资金,有助于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尽早实现。
3.2促进农地有序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对于转出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最大的担心就是将农地转出去后,能否在非农产业中取得稳定的收入,使自己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如暂时的失业、年老、生病、事故等丧失了取得收入的能力,或因病致贫,或其他的生活困难,能否有其他的制度性保障。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就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维持生存的承包农地流转出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可以解决农民这些方面的后顾之忧。
对于转入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在经营流转来的大片农地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事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期望取得规模效益。但他们也会同时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既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自然条件等自然风险的影响,也会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这都会对转入农地的一方造成沉重打击,影响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应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损失,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正是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加上农户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又存在不合理的认识,认为只有固守农地本身,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决定了农地不能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和经济因素,以效率为标准自由流动、优化配置。这严重影响了农地流转的进行和农业规模经营,造成“有人无田可种”与“有田无人愿种”并存的不正常现象。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地有序流转的最好的解决方法,对流转双方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农村农地流转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3.3创新农地流转模式将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归根到底在于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农业的出路在于机械化、在于规模化、在于市场化,在于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那么就需要加快土地流转,而土地合理流转的关键在创新土地流转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农地流转模式的创新,不仅能使种粮大户因大大提高农地产出率,实现农业的高产、高效而得益,同时转出农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同样也能从中受益。只有充分利用农地资源,实现农地流转模式创新,才能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才能保证有充分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进而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4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联合构架
基于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我们应当使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实现互动和谐。可以说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而建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土地权益的终极保障。因此,一方面要推进农地流转,依托农地流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加快农地流转。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有关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探索,以浙江省为例,在嘉兴市农村,出台一系列规定,实行“土地换社保”,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农转非”,并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月领取养老金。土地流转后,农民凡是非农就业的,3年内必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对已进入老龄阶段的农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到2012年嘉兴市将基本完成新型户籍制度管理改革,该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将向城镇和中心村聚集,流转土地100万亩以上,50%以上的农田实现规模集约经营。
还有部分农村依托股份合作社,建立农地流转定额保障金制度。将集体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得以流转、兼并,并与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大大增加土地的投入产出比,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土地折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配给农户,用于日常基本生活;另一部分则直接进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这些都是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典范,但是这些模式得以施行并且保证其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力度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程度。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水平较高,为其能够率先进行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联合构架提供了支撑。
5总结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又不完善的背景下,农地客观上提供了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但它却阻碍了农地的流转和效率的提高,抑制了农民增收,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当前,应该逐步淡化农地的保障功能,由农地保障转变为农地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创新不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为此,国家一方面有必要完善农地流转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范流转农地的目的、程序和原则等;另一方面要承担起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最终达到促进农地资源合理化配置和保障流转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的双赢目的,使促进农地流转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并行不悖,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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