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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建设诚信保障食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增强执法打假维权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酒类采购和使用行为。要结合诚信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增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诚信守法意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活动重点
(一)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及时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重视举报处理。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要与质监、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卫生监督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依据省卫生厅统一要求,自2012年月至月开展为期5个月的枝江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活动要求
由于我国是塑料餐饮具出口的大国,特别是儿童餐饮具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考虑到儿童使用的要求,儿童餐饮具为吸引儿童使用和培养用餐兴趣,会做成鲜艳的颜色、贴上卡通图案等,在工艺上会添加大量的着色剂和一定的加工助剂。因此,容易带入重金属、初级芳香胺、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近年来国内外儿童用品的事件较多,关注度比较高。PC材质由于含有BPA等潜在危害性物质,在国内和国外已普遍禁止使用在婴幼儿用品中。初级芳香胺、多氯联苯这类环境富集性物质,铅、镉、铬、汞、砷这些物质可以通过饮水、饮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触的路径进入人体,就会极大地损坏身体的正常功能。而且该类物质不像其他的毒素可以在肝脏分解代谢,然后排出体外,相反,它们极易积存在大脑、肾脏等器官,一旦超标,易引起基因突变,影响细胞遗传,严重时会产生畸胎或诱发癌症。
二、塑料餐饮具产品中主要有害物质
1.塑化剂
塑化剂,也称增塑剂。增塑剂是工业上被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在塑料加工中添加这种物质,可以使其柔韧性增强,容易加工,可合法用于工业用途。塑化剂事件湾厂商用增塑剂DEHP(后陆续检出DINP、DNOP、DBP、DMP、DEP等十多种)代替棕榈油配制起云剂以起到同乳化剂相似的增稠效果。但是,由于DEHP、DINP等塑化剂并不属于食品香料原料,因此,DEHP不仅不能被添加在食物中,甚至不允许使用在食品包装上。大量摄入塑化剂可能干扰内分泌,影响生殖和发育。因此,塑化剂禁止用于食品,也不可用于脂肪性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的包装材料。某些塑化剂的分子结构类似荷尔蒙,被称为“环境荷尔蒙”,是台湾环保署列管的毒性化学物质。若长期食用可能引起生殖系统异常、甚至造成畸胎、癌症的危险。
2.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FWA)是一种无色或浅色的有机化合物,它能吸收人体肉眼看不到的近紫外光(λ=(300-400)nm),再发射出肉眼可见的蓝紫色荧光(λ=(420-480)nm),FWA能显著提高基体本身的白度和光泽度,因此被广泛用于纺织、造纸、塑料及合成洗涤剂等工业。FWA用于塑料制品中,能增加本身略带黄色的塑料制品的白度和亮度,能使彩色塑料制品更加鲜艳夺目,能增加黑色塑料制品的亮度。荧光增白剂一旦与人体中的蛋白质结合,就很难通过正常代谢排出体外。同时,荧光剂会极大削弱免疫力及伤口愈合能力,一旦在人体中积蓄过量,除了对肝脏等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危害之外,还会诱发细胞癌变,是潜在致癌因素之一。
3.重金属和类金属
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当被过量摄入人体后,会造成人重金属中毒。其中摄入过量铅对人体健康可造成多系统损害,如神经系统、智力系统、造血系统和肾、心血管系统等;镉可引致前列腺癌、肺癌和肝癌,吸入镉化合物微粒或烟雾,可导致喉干咳嗽、头痛、呕吐、胸痛、极度不安静、肺炎和支气管炎等;铬化合物吸入体内可导致肺癌和鼻腔癌,误服铬化合物,可能会严重刺激胃肠道和导致肾脏受损;汞和汞化合物的微尘能迅速被呼吸道、胃肠道和皮肤吸收,严重者会损坏肾脏;流行病学研究表明,长期接触砷与皮肤癌、肺癌的发生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与肝癌、膀胱癌等内脏癌的发生密切相关。
4.初级芳香胺
初级芳香胺(PrimaryAromaticAmines)可以通过呼吸道、胃肠道和皮肤进入人体,经过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体细胞的DNA发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导致人致病甚至致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指出:某些芳香胺可诱发癌症,如间苯二胺、二氨基二苯甲烷等能诱发泌尿系统的癌症。除了突变性和致癌性之外,芳香胺还有其它生物毒性,例如4-氨基联苯、2,6-二甲基苯胺和3,3-二甲基联苯胺会抑制许多肠道细菌生长,这种作用会影响肠道菌群的平衡。初级芳香胺是一类典型的有毒有害物质,2,4-二氨基甲苯和4,4-亚甲基二苯胺被国际癌症机构公认为可疑致癌物质。食品接触材料中芳香胺的迁移溶出是影响其卫生安全的重要方面。近两年来,欧盟预警通报中多次提到中国出口的制品中被检出芳香胺超标并采取了市场控制或者拒绝进口等措施,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5.多氯联苯
多氯联苯(PolychlorinatedBiphenyls)是联苯1~10位上的氢原子被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氯原子取代后形成的氯代烃类化合物,它由一系列氯化联苯的异构体组成的一大类有机含氯化合物,其同分异构体和同系物多达209种,通常简称PCBs。多氯联苯一般不溶于水,易溶于脂溶性物质或吸附于颗粒性物质表面。该类物质一旦进入生物体后很难排出体外,可能在生物体中富集到一定的浓度并对生物产生毒性,所以对生物体尤其是人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由于多氯联苯性能稳定,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阻燃性、导热性、绝缘性。自发明并实现工业生产后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生产领域。但是,由于多氯联苯的理化性能稳定,非常难以降解(其半衰期长达40年左右),加上其长期累积以及其中某些异构体和同族体高度的生物富集性和毒性,PCBs已造成全球性的污染。
三、建议
减小塑料餐饮具产品中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危害,对于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塑料餐饮具产品相关标准法规,制定增加重金属和类金属、初级芳香胺和多氯联苯等塑料餐饮具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
(二)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测力度,根据相关标准加强塑料餐饮具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加强预警防控。
(三)建议塑料餐饮具产品生产企业尽量选用优质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优质的原材料加工成型后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也相对较少。
为了消费者的健康,避免受到该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塑料餐饮具产品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选择在正规卖场购买知名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在选购产品时,尽量选择不添加或少添加着色剂的塑料餐饮具,少选择颜色鲜艳的塑料餐饮具。
(二)如果塑料餐饮具在给小孩子使用时,应适当的引导小孩子在使用时,不要将塑料餐饮具习惯性放入口中长时间啃咬,以免把有毒有害物质带入口中。
(三)塑料餐饮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消毒时应注意方法,塑料在消毒时的时间和消毒的温度,以免加速有害物质的释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龙政办发〔20__〕13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浙卫明电〔20__〕18号)以及县政府年初提出的“五放心”工程建设要求,并针对当前我县餐饮消费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自20__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4个月的“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餐饮食品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措施和指标
(一)工作目标:通过餐饮食品整治行动,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乡镇小型餐馆卫生条件基本得到规范;食堂和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二)工作重点:
1、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大、中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大对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等三类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管,提高监督频次;2、督促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登记台帐,严格推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3、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指标:
1、城区餐饮经营单位:(1)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3)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4)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2、其他地区:(1)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2)大型食物中毒事故有所减少;(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救治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4)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三类餐饮单位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卫生许可整治
在无证经营的整治过程中,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等有关规定,对被整治的单位进行逐一核审,凡能达到发证要求的及时发证。对“无证”且无法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餐饮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由业主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并将承诺书置于就餐场所的显要位置,限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小型餐馆,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分达不到C级的,由业主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并将承诺书置于就餐场所的显要位置,限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C级的,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无证经营的餐饮经营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建设城管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2、使用违法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在检查中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
(1)使用原料卫生质量的检查,主要检查食用油、猪肉、酱油、酒、食盐等食品原料的索证资料、标签标识及感观质量,检查是否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等。对200m2以上的餐饮单位还应检查放心肉配送的实施情况。
(2)加工食品使用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检查其加工过程中是否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级的化学物质,是否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肉类食品中滥加亚硝酸盐、人工合成色素及其他违禁物品。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来路不明、感官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应进行抽样检测。
3.废弃食用油脂的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是否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__〕99号)进行管理,严防废弃食用油脂的非法再利用。
(二)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在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及学校食堂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城区及溪口镇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小型餐饮经营单位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实行拉网式检查,评定其等级。
2.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
在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原料索证管理。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帐,建立台帐的主要食品原料品种应包括:肉类、禽蛋、蔬菜、豆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油等。建帐内容包括:日期、品名、供货单位、数量、卫生质量和来源证明资料(合格证明、发票或收据等有关能证明来源的凭证)。
3.建立餐
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监督频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卫生监督信息。在城区中小餐饮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并根据需要在电视、报纸上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下旬)
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卫生部、省政府、省卫生厅和县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龙游县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分别召开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负责人座谈会;50平方米以下的中式餐供应经营单位负责人动员会和干式、湿式点心供应经营单位负责人动员会,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工作安排与具体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9月上旬——12月上旬)
1、开展龙游城区范围内的餐饮单位整治,分二步进行:
第一步(20__年9月上旬——9月下旬):
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对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逐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针对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逐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整改。凡无单独厨房,或虽已设置单独厨房,但仍在厨房外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一般以30天为限)。已有单独厨房,且基本在厨房内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的单位,可要求其承诺于0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对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通过整改能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以30天为限)。
对“无证”且无法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或不愿整改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对各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原料、添加剂及处理废弃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未按要求索证、建立台帐单位限期整改。对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添加剂及不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书面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倒查溯源。
在这一阶段,适时开展全县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的整治。学校食堂整治于8月底开展,9月底前完成;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乐餐饮单位整治于9月底开展,10月底前完成。
第二步(20__年10月上旬——12月上旬):
对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基本到位的,进行餐饮业量化分级评审。
对“无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基本到位的,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审批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进行量化分级评审。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按《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已立案查处的“无证”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在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之后,每月组织1—2次集中取缔。集中取缔工作由公安、工商、建设城管、创建办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2、启动对其他地区餐饮单位的整治工作(20__年10月至12月)。整治要求参照城区方案进行。
(三)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组织回头看,并迎接上级部门工作验收。20__年12月15日前,作出专项整治总结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处于整个食品监管过程的未端,既是检验食品卫生质量的关口,也是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环节,因此,开展餐饮食品整治行动意义重大。为确保本次餐饮食品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打好这场整治行动的特殊战役,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成立以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药监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创建办、县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龙游县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由县卫生局局长吕美姿任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吴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县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工作协调组成员。餐饮食品整治工作协调组联络科室设在县卫生局法制科,联系电话:7024971,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及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卫生局全面负责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日常联络,制定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具体抓好三类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整治工作,对城区及溪口镇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学校开展食堂、校内食品小卖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县卫生局开展大案要案调查、取证及查处,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行为。
县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周边、沿街流动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协助县卫生局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且占道经营的小型餐馆的取缔工作。
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县卫生局具体行使卫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本次餐饮食品整治行动任务的执行,对专项整治
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做到划片包干,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决杜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等不正之风。其他各成员部门要严格按照《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各自工作职责和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废弃食用油脂不进入餐饮消费环节。
整治行动过程中,县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四个不放过,四个一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废弃食用油脂非法再利用等违法行为,将从重从严从速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县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将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重大、复杂的问题,县卫生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农业、质监、工商、经贸、药监、教育、公安、建设、创建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调动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