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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并 母公司 兼并重组 合并报表编制
并报表是反映母公司及其能够控制的全部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与个别报表相比,合并报表有如下特点:(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松动,传统单一会计主体变为多个会计主体,合并报表反映集团公司整体(包括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编制者是母公司;(3)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区别于传统会计证―账―表的编制方法,仅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4)合并报表需要编制抵销分录。
一、合并报表编制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
编制合并报表常用的方法为工作底稿法。首先,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将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全部记入合并工作底稿。其次,根据当期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编制抵销分录。最后,计算出合并金额并填列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编制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中最关键的就是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制,下面以此进行分析。
(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以存货为例)。
例: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3年A公司向B公司销售甲产品100件,每件价款为7万元,成本为5万元,至2013年末已对外销售甲产品80件。
借:营业收入
(内部销售企业的不含税收入) 7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内部购进企业对外销售的成本)7 000 000
借:营业成本 400 000
贷:存货 400 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存货贷方-存货借方)×25%]1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100 000
2014年A公司向B公司销售甲产品30件,每件价款为7万元,成本为5万元;至2014年末已对外销售甲产品10件。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抵销上年)400 000
贷:营业成本 (抵销上年)400 000
借:营业收入
(内部销售企业的不含税收入)2 100 000
贷:营业成本
(内部购进企业对外销售的成本)2 100 000
借:营业成本 8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销上年)1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抵销上年)100 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存货贷方-存货借方)×25%-去年确认金额]1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100 000
上述抵销业务处理的理论分析:母子公司个别报表反映的项目金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抵销内部购销业务金额,上述顺流交易中,母公司卖产品确认收入,收到现金,子公司买存货确认存货的入账价值,支付现金,从整个集团公司看,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集团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所以应予抵销。在连续编制第二年的合并报表时,因为编报还是依据个别报表,所以首先要将上期对本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抵销,和利润有关项目均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然后再抵销本期的内部购销业务金额。
(二)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如果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需将子公司个别报表调整为与母公司一致;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应考虑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而调整子公司个别报表外,还应编制调整分录,根据购买日该子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报表进行调整。首先,将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项目,贷记“资本公积”、“应收账款”(评估减值)项目;期末调整,借记“营业成本”(存货已对外销售)、“应收账款”(按减值后金额收回)、“管理费用”项目,贷记“存货”、“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
(三)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权益法调整:首先,按照子公司调整后净利润中母公司应享有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投资收益”项目,亏损份额做相反分录;其次,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最后,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资本公积”项目。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反映为其他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类资产)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增加,子公司个别报表反映为其他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类资产)增加,实收资本增加。从整个集团公司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集团内部资本拨付活动,所以应予抵销。借记“股本”(子公司期末数)、“资本公积”(子公司年初数+评估增值+本期发生额)、“盈余公积”(子公司期末数)、“未分配利润――年末”(子公司年初数+调整后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商誉(权益法的投资金额大于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母公司金额)、“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借记“投资收益”(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贷记“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
(六)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借记“应付账款”(含税金额)项目,贷记“应收账款”项目;借记“应付票据”(含税金额)项目,贷记“应收票据”项目;借记“预收账款”项目,贷记“预付账款”项目;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项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借记“所得税费用”(内部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借记“应付债券”(期末摊余成本)项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期末摊余成本)项目;借记“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项目,贷记“财务费用”项目;借记“应付利息”(面值×票面利率)项目,贷记“应收利息”项目。
(七)内部现金流量的抵销。借方登记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贷方登记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借方登记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贷方登记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借方登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贷方登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工作底稿法编制合并报表的关键在于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制,以上七个方面是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关于调整抵销分录的一般会计处理。
二、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的创新思维分析
首先,常用的工作底稿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优势在于反映了集团公司整体财务信息,强化集团利益;避免集团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粉饰报表。劣势在于工作底稿篇幅过长,编制及分析均难以操作;合并报表缺乏原始凭证的支撑;合并报表实际意义不大,并非企业纳税和分配股利的依据,合并报表中资产也不能作为偿债的依据;合并范围确定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职业判断;投资者难以依据合并报表来做投资决策。
其次,合并报表编制的思维方法简便,但实际操作脱离了会计基础理论。不仅松动了会计主体的基本假设,也违背了“证―账―表”的会计思维。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合并报表除了空间范围外,与个别财务报表的报表项目、会计要素等基本理论依据其实没有什么不同。
再次,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增加了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难度。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市场上永恒的主题――兼并与重组愈演愈烈,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股权交易的形式多样,母―子―孙公司持股比例不断变化,也增加了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难度。
最后,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的创新思维分析的结论:实务界需要理清母―子―孙公司的真实业务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渐理顺投资行为与机构设置,投资者需要原始凭证验证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真实性,会计的实质勾稽关系不能丢弃,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容否认,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放弃编制调整抵销分录,采取直接编制会计分录,用明细科目来说明是编制合并报表的,并且登记入账,重新编制合并报表,让股东看到更详细、更直接的会计信息。
三、结束语
四张基本财务报表加上四张合并报表是会计的核心资源,综合反映了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不做没有凭据的账,会计反映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真实数据,不应该成为资本市场的傀儡与摆设。所以,合并报表同样也应该让投资者自己来做分析,投资者代表自己的利益识破财务谜局。S
参考文献:
马贤明,郑朝辉.会计谜局[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建构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当今的中国,利益多元化及其冲突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职工与单位的纠纷、球队与协会的管理权争执、动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对抗、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医患关系的紧张等等,这些现象直接地反映出了中国社会利益之争的白炽化程度。如何有效地抑制社会矛盾,解决权利纠纷,尤其是遏制暴力性的利益冲突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公民的救济权利的重要地位,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权利救济体系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利救济观念的文化缺失。大体说来,我国权利救济制度应该有三个方向:
第一,将救济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类型。通俗地讲,权利救济是指私人权利受到私权力或者公权力侵害发生纠纷后,所形成的权利矫正、利益恢复的方式方法。西方法律谚语形象地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法律”。按照世界人权公约的逻辑,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948年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申明:“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1966年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要求缔约国承诺:保证任何人之权利或自由遭受侵害后获得有效救济,公务员职务侵害亦不例外;权利保护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裁定;权利救济由主管机关执行。
简而言之,在世界范围内,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庭成为解决权利冲突、利益纠纷的最有效、最重要和终极性场所和机制。
第二,反思权利救济文化缺失。在法理层次上,法律界似乎并没有重视到救济权与人权的逻辑关系。正是救济权与人权关系的模糊性认识,才导致了中国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支点,中国的司法改革没有被置于公民权利救济这个宏大叙事背景和语境之下。中国权利救济文化的缺失,集中于正式制度的缺失。虽然,中国权利救济文化并不缺少救济意识,但是,保证受害权利有效矫正或者恢复的机制恰恰是松散的、非正式的,因而往往缺乏实效。权利救济制度建构的不完备,根子在于权利救济文化模式有不健全性,长期以来,一些传统的思维和作法阻碍着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今天,中国权利救济文化模式正在展现出一种新的变迁趋势:权利侵害矛盾消解转向外部化,即从私了到打官司;转向和平化,即从暴力复仇转向正当程序;转向制度救济,即从清官救济转向规则救济、从领导重视转向平民主义立场;转向常规救济,即从运动战、攻坚战转向日常治理和疏浚。
第三,建构司法中心主义下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权利救济文化模式的影响,中国权利救济制度还保留着两个特征:一是注重所谓的具有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这种调解制度包含了民间调解、单位调解和政府调解三种主要模式。二是注重非正式制度。在现代社会,被人类经验认可的主流权利救济制度是司法中心主义下的诉权模式,但是,我国更看重调解和制度。也就是说,我国虽然有多种权利的救济制度,但是没有形成核心制度,没有形成司法权为中心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而是形成了司法审判、行政裁决、民间调解、政府、单位调解、当事人私了并驾齐驱的权利救济制度框架。
在华老师的课中,学生从来就是学习的主人,课堂就是师生情感交流的“咖啡屋”,师生展开平等、自由、和谐的对话,在对话中,彼此的智慧激烈碰撞,在智慧的碰撞中,学生展现了可贵的创新精神,我发现,华老师尤其重视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对学生的创新意识总是给予热情鼓励,学生的创新之花在老师的呵护、引导下得以精彩绽放,但在本节课中,华老师有一处对学生创新思维引导的细节值得商榷。
综合测试第5题:“带着小狗的小明和小兵同时分别从相距1200米的两地相向而行,小明每分钟行55米,小兵每分钟行65米,小狗每分钟跑240米,小明的小狗遇到小兵后立即返回向小明这边跑,遇到小明后再向小兵这边跑……当小明和小兵相遇时,小狗一共跑了多少米?”学生在解答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小明带着小狗”,其解答为“55+65=120(米),1200÷120=10(分),240×10=2400(米)”;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明和小兵都带着狗”,其解答为“55+65=120(米),1200÷120=10(分),240×10=2400(米),2400×2=4800(米)”,
华老师和陈惠芳老师都认同这两种观点,对此,我不敢苟同,我认为二位都是被“带着小狗的小明和小兵”所迷惑,认为词义多解,却忽略了后面条件“小明的小狗遇到小兵后立即返回向小明这边跑,遇到小明后再向小兵这边跑……”的补充,题目中也没有谈及“小兵的小狗”,结合前后条件,可以说准确的理解只能是第一种观点“只有小明带着一只狗”,若理解为可能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则“小兵的小狗”如何跑?方向如何?速度如何?题中条件明显不足以解决此问题,因此,此题只能按照第一种常规思路进行解题,并且本题叙述也不清楚,“带着小狗的小明和小兵”意思可以是小明和小兵都带着狗,事实上,题目上仅指“小明的小狗”。
就本题而言,学生对问题的理解表现了他们思维的独特性、创造性,那么,教师应该如何对待学生在课堂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新意识?我认为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中所闪现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应该给予积极评价,科学引导,悉心培养。
一、积极评价。悉心培植学生的创新意识
小学数学创新思维品质主要指学生在学习数学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初步的探索、求异、想像能力以及意志、兴趣、情感等个性和人格方面的品质,小学数学创新思维品质培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创新精神的培养,二是创新思维技能的培养,课堂是开展数学创新思维品质培养的主阵地,在课堂中学生所展现出来的创新思维得到什么样的评价,是积极的肯定?还是消极的嘲讽?这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创新精神的发展,因此,教师应该对学生的创新思维予以积极评价,增强学生的信心,增强其创新的原动力,但学生的创新并非每一个都是正确的,有的想法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对此教师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应该肯定其中合理的部分,至少要对学生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精神予以充分肯定,精心呵护学生的创新欲望。
二、科学引导,精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时期加强水利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归纳了当前水利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加强和改进水利事业单位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
关键词 :水利 青年干部职工 思想政治 载体 典型
一、新时期加强水利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
1.对不断深化水利改革的心态不稳定。近年来不少水利单位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组织结构和岗位有大幅度调整,加上引入绩效管理机制,让青年干部职工情绪波动,特别是对关系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比较敏感,从一定程度上给思想政治工作增加了难度。
2.创新水利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理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水利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积极引导青年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调动和集结青年干部职工开发智慧和力量等方面发挥了服务保障作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应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改进中创新,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3.对青年干部职工素质能力提升要求不适应。随着网络办公的普遍性、工作量的增多、业务质量要求的提高,青年干部职工必将面临新知识的不断学习、个人素质能力不断的提高等方面的要求,这些给许多青年干部职工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队伍中出现了个别消极现象,有些青年干部职工疲于应对、抱怨情绪增加,不利于创建和谐工作氛围,制约和影响了团队力量的整体发挥。
二、当前水利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重教育,轻夯实”。我们长期采取的简单的层层下达的教育方式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其自身的局限性也在不断发展的形势前越来越突出。事实上,大量信息的获取使青年干部职工对信息的选择性和对现实的期望实现值逐渐增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为青年的政治热情逐渐下降,价值判断标准多元化,从而使青年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背景更加复杂。
2.“重说教,轻关怀”。传统的教育方法简单、教育形式单一,习惯沿用读文件、开会批评等传统方法,灌输式的空洞说教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价值取向,枯燥乏味流于形式,无法满足青年干部职工日趋复杂的心理精神需求。
3.“重形式,轻应用”。水利单位青年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被动应付的情况,脱离实际,成为“走过场”,没有研究青年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切实为职工做具体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缺乏有效的工作平台和落脚点,无法做到有的放矢、取得良好效果。
三、加强和改进水利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
1.强化教育功能,突出引导性。首先,要创新载体,坚持教育内容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简报、宣传栏、网站、等宣传工具,还可采取参观访问、专题讲座、事迹报告、图片展览、演讲联谊等形式;另一方面,要将大家关心的问题交给大家,做到问题大家摆,是非大家辨,答案大家找,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平等讨论,在思想交锋中明辨是非、提高觉悟。其次,要发挥好典型的引导作用。要精心培养青年共同认可的先进典型集体、模范人物,靠先进事迹激励职工,用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例对青年干部职工进行自我教育,增强青年干部职工对身边典型的认同感和亲切感,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2.增进情感沟通,突出情理性。做好水利青年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事先要与干部职工广泛接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通过各种途径拉近与青年干部职工的距离,切准他们的思想脉搏,得到感情上的积累和准备。思想政治工作者作为教育引导者,要坦诚相见地了解自己的教育引导对象,要以情换情、以爱换爱,最终达到情意交融的境界。
古人之词章、考据、名物,今日的文史和科学,均为具体学科,然则这些皆为小学,不足居以自傲,这些背后之道理,实则一“大学”既已囊括之。故古人称其他学问为小学,而称这种天人之学为“大学”(古之“大”,读“泰”,极之意)。
《大学》与《中庸》每书的第一句皆为核心的思想,在我看来,大学的第一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与《中庸》里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皆为两书的核心思想,其后文皆围绕第一句展开论述,故当深入探讨。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朱熹解释“明德”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以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对于“新民”解释道:“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对于“止于至善”解释说:“止者,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言明明德、新民,皆当至于至善之地而不迁。”朱熹认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此三者,大学之纲领也。”朱熹注释的意思大致如下:大学的道理,在于要明白那种所谓的明德,明德的意思是人之最初那种与天地万物相通之灵性,人的这种灵性本来就得于天地,但因人后天之气禀和私欲所遮蔽而昏暗不可见,但是这种灵性一直存在着,没有增多,也没有减少,因此学习的人要除去遮蔽,达到这种灵性(明明德)。人在认识到这种人本来的灵性之后,还要帮助其他人返回这种人本有的灵性,并在达到这种灵性之后不再迁移,再次继续为人欲等物遮蔽。
《大学》接下来的各章围绕如何明明德,从具体的方面着手,归纳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顺序,正心、诚意均为返回人之明德的关键,但要正心诚意则需先格物致知,照此理解,格物当最为重要,然而格物部分的古代文字遗失,其大意,朱熹引录程子之意补录为:“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在此逻辑中,格物当成为明明德一个唯一先决性的条件。
《中庸》第一句“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朱熹解释说:“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犹命令也。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则其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其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朱熹解释大意是:天化生万物,将不同的性赋予不同的人物,因此每一人物皆有其独特的天命之性,遵循这种天所赋予之性走下去就是一种道路。而这种每个人物的天命之性是完备的,是每个人或物能与天地万物相通的契合点,学者“于此返求诸身而自得之,以去夫外诱之私,而充其本然之善。”至于如何能回归天命之性,《中庸》提出了两条路径:“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中庸》承认除了《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之路径而外,也承认直接体悟天命之性的路径,而《大学》则只承认格物致知的路径,这是《中庸》与《大学》的一个区别。
当然,《中庸》中“天命之性”与《大学》中的“明德”当是一个意思,只是在不同文本中名称不一样而已。为进一步理解“明德”和天命之性,我们可以试图以海德格尔的关于“whole being”论述以及《赫拉克利特残篇》logos的思想进一步阐发。
海德格尔认为,人之整体whole being本是完满的,但人很难触及这个整体whole being,因为人的理解往往都是在whole being基础上向特定向度的展开,因此这个whole being很容易被遮蔽,而人类之历史即为whole being被遮蔽的历史。③
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皆自logos而来,最终又复归于logos,当然在赫拉克利特心中logos是“ever-living fire”(永恒的活火),人之内心最深处实则与万物相通,都来源于logos,然这这种内心深处是一种幽暗之存在,常人很难体悟,其著述涉论这个问题时因常人不能理解,故而认为此种描述极为晦暗难解,称其为幽暗的哲学家。海德格尔在解释赫拉克利特的logos时,用了dunkheit(德文,意为“幽暗”)一词。④
西方哲学中的logos,本有两个路径,其一是聚合、涌现,这条路径即为physis,中文翻译为“弗西斯”,赫拉克利特之路就为弗西斯之路,另一条路径则是分散和运动,研究物质运动及其背后的动因等,这就是后来亚里士多德所确定的metaphysics之路,即形而上学之路。在古希腊的时候这两条路径本来同时共存,但到亚里士多德之后physis路径断绝,就只有了metaphysics之路,今日西方学术之格局正是此在此路径上确立下来的。今日的学者因受metaphysics思维影响,形成固化思维,反而会对physis之路陌生甚至反感,在思想还没起步时,就已被metaphysics固化,因此人们已经很久没接触physis,也很难理解physis。实际上,physis在古希腊人那里,是“自然而然”、“本性”的意思,后来罗马人把physis翻译成nature一词,就成了与人对立的“自然”,人与物分开,如今的自然研究,实则是罗马之后高度人化、纳入人之大科学梦中的自然,已经没有古希腊那种原初的人与物交融为一体的自然(physis)了。中国古人对于physis的思维自然熟悉,然而晚清民国以降之中国人感受欧风美雨之后,整个知识体系被西方之形而上学替换,今日之中国学者实则已经从本质上西化,而且这种西化多是学习近代西方,对西方之古典源头并无深入研究,因此在思想上同样被固化在metaphysics框架内,却没有觉察到自己的思想出发点,因此很难理解古人思想之真正奥义。此当然不是在单纯批评中国目前之学术思想,而是经过这种自我反思,才可进入思想之真正源头,我想《大学》中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是此番道理。中西源头的思想家们所关注的问题其实是类似,或者说是相通的,从文化层次看中西当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然思想则是超越于具体之文化的,我们可以说因中西思想也皆自本有而来,当然可通,而且也正因此,不能随意评价中西思想谁低谁高,中西学术思想之汇通,不可以中解西,也不可以西解中,两者当在“自本有而来”(Eerignis)的地方相互汇通。(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注解:
① 本文因行文试图采用古人之方式,故不加现代学术论文中的“摘要”、“关键词”等部分,唯引文当有确切出处,故引文在适当地方加注释,标明原文出处及版本。
②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本文所引《大学》《中庸》原句均出自这个版本,故后文不在赘注。
关键词:女职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是新形势下的需要
目前,我国女职工已达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6%,是我国职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党赋予工会组织的光荣任务,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最广泛地把女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坚持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坚持积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坚持倡导企业与女职工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等等,对于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女职工利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以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为前提,进行维护。
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一般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社会因素,二是女职工的自身素质,而起主导作用的是后者,因此不断地向女职工进行“四有”、“四自”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女职工头脑,加强对女职工思想状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女职工思想动态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把握女职工的思想脉搏。找准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女职工所盼所忧的契合点,真正把工作放到女职工心坎上。增强女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女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以其工作业绩,以其自身的奋斗,去获得社会地位,去争取人们的承认,这样维护不仅能理直气壮,而且也容易实现。在工作中以创新精神持久地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各种竞赛活动,同时,要利用专题报道、宣传栏、讨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动《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使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调动女职工拼搏进取,为企业的经济发展而无私奉献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只有这样,当遇到具体问题时,才能确保维护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必须讲究艺术。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必须讲究维护艺术。同志曾说过:“各条战线涌现出大批有胆有识,精明强干,出类拔萃的妇女人才,充分显示了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力量”,改革的大潮,激发了女职工自强拼搏的精神,使一大批敢于竞争,善于创新的巾帼英雄脱颖而出,为企业的改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女职工是生产的承担者,而且由于在家庭中的特定地位,通过对丈夫事业上的支持来实现对社会的奉献。因此,对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责任,使女职工肩上的担子更为沉重。因此,一个成功的男性后面都有一个“贤内助”在默默的支撑。由此可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并不属于局部,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牵扯到千家万户,实践证明“中国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妇女,中国建设和改革同样离不开妇女”。
四、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女职工说话办事。
一是要利用工会会议、女工委会议、工会培训班等,引导女职工坚持在维护自身具体利益、特殊利益和维护整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要在“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动员和组织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与能力。
三是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具有女职工特色的文体活动。通过纪念“三八”节等,积极开展有益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特色活动,如地质工会开展健康讲座、歌手赛、球赛、技能大赛等活动,努力活跃女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女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四是要抓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创建文明家庭活动与弘扬创新精神结合起来,与设立二道防线、家庭保安全活动结合起来,推进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上新台阶。
五是要结合女职工的特点,认真贯彻“女职工劳动规定”,认真落实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定期体检、妇检,配合计生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是要努力促进女职工委员会成为沟通党政和女职工联系的桥梁,发挥女职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用。
五、求真务实,加强维权工作的力度。
要加大源头的参与与管理。维权机制建设是做好维权具体工作的制定保证,要注重女职工维权的源头参与,通过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在职代会中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并占有一定比例,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事情专门征求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解决;在集体合同中,除女职工与男职工同样享受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力外,还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事项以单独条款作明确规定。如: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前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女工主任参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并进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女职工组织要督促单位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使其职责和工作程序作详细规定,使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和形式更加具体和完善,也更加便于实际操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是女职工组织的职能和长期的工作任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女职工组织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关心支持与帮助。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女职工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企业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才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结语: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内容,从宏观上讲,就是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
总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天地才能广阔,成效才能显著。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女职工在“半边天”的舞台上会更显亮丽的色彩!
参考文献:
[1] 李立新.提高女职工素质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根本[J]. 就业与保障. 2008(09)
[2] 曾乐霞.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 构建和谐企业[J]. 中国妇运. 2008(06)
一、对学生的评价要科学
新课改中提到:“作为美术教育工作者,要注意在自己教学活动中,努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取消只有一个标准,纂一个答案只求共性,忽视个性的评价方法。”这句话提醒我们,作为教师,要力争做到对学生评价的合理有效。而这就要从根本生建立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同样的,也只有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并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发挥作用,才能更好的对学生加以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进而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合理有序的开展。我们教师自身作为评价机制的具体实施者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实践者,要摒弃与时展不相适应的评价标准和观念。创新性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发展只有在自由的氛围中才会开花结果。
二、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在达尔文的进化论被人们所熟知后,与这个理论紧密相关的一个词――竞争一越来越被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和认同,尤其是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在这个快节奏的生活下我们要开发出更有利于人们便捷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质产品,就需要有更多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为我们这个社会服务并创造价值,然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及能力,是一项长期的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要求教师自身必须也要有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要敢于探索,大胆地追求创新,所以我们将竞争引入到课堂教学活动中。“竞争意识是一种进取性和显示性的个性心理的表现,竞争就是争取超过别人而获得成功”。这种意识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可以调动人的内在积极因素,让孩子向成功的方向努力。在美术课上,我们可以将那些有创新思维、的学生作品,拿到前面展示给其他学生观看,并做出口头或者物质的奖励,有时候我们还可以激励他们“还有哪位同学的作品更好呢?更有想象力呢?老师还会请你到前面介绍自己作品,咱们来个比赛,看看哪位同学最具有丰富的想象,表现更有新意”。经常用这种办法可以激励其他学生也积极思考,激活创新思维意识。
三、在欣赏中培养学生的想象力
在我们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不时的会遇到有些学生的绘画作品是充满个性化,对此,我们不但要给予表扬,并且要发现他们的作品中有许多值得让其他同学学习观摩的部分,于是我们要提倡让学生相互的观摩,这样可以激发起他们的想象力以及创造的潜能。因此作为小学美术教师的我们必须注意到我们所教对象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有目的地引导小学生进行相互间的学习变得十分重要。例如,我们在实际的教学中要及时地发现并介绍个别学生有创意的表现并引导其他学生学习。再例如等学生完成作品后,教师可以把学生的作品收集起来并展示出来,让学生相互观摩、欣赏,让他们自己找出同学作品中的优点。同样的,欣赏和观摩大师的作品对于提高学生的欣赏能力和鉴赏水平也是很有作用的,我们可以经常性的把张大干、徐悲鸿、凡高、毕加索等这些大师的经典作品展示出来让他们观摩,让学生的想象力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培养和发展。经过长期的欣赏训练,学生在作画时自己就会设身处地去体会作者作画时的心情,并且他们自己的鉴赏能力和审美情趣乃至想象力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只有让学生自己在艺术的海洋里寻找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发现了美,才能更加有效的帮助他们开阔眼界、激发想象,丰富他们的精神世界,并进而培养和发展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
关键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改革思路
一、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及其目标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其会计管理主要是以货币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通过全方面的计算和统计等,准确有效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收支情况,对推动事业单位的日常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应用的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控制机制。
《会计法》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指示性意义。然而,会计法规则是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要求,由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法规,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会计准则》,它是对所制定的《会计法》的细化,较为具体地描述了相关会计工作。会计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科学合理的会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了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岗位设置、人员流动情况、业务发展现状。我国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涉及的内容较多,业务内容不断变化,直接导致了会计管理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在无形中增加了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难度。会计控制机制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各项会计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而采取的管理行为。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与会计体系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控制机制来加强管理。然而,控制机制体系又必须凭借科学化的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向前发展。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坚持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如何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条例上来。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就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措施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因此,在事业单位的管理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会计管理工作。一是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合法性。从细节方面来阐述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开展各项活动。从宏观方面来讲,就是为了促使整个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让单位的会计制定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二是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用的效率。在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系统,为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正确的信息,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确保会计管理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首先应该保证单位的会计信息科学准确,各类项目数据清晰明确;其次是为了能够最大范围的避免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现象;最后是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会计体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会计体制的完善。因此,只有充分了解了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制度的变化方向,逐步形成自身改革的新观点,采取积极的措施,发现新的方法,才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会计管理模式,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提高。
三、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法
在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的条件下,只有实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便需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顺应当前的形式,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维护国家的利益入手。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在事业单位之前应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经济集中作为中心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监督单位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支票,以及是否采用一些不正规的行为来进行报账,但是这种模式会导致单位会计相关账目出现混乱的现象,无法准确清晰地说明每一笔资金所使用的具体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实行会计管理制度改革,甚至将其改革的内容深入到单位的内部监督中。除此之外,在健全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私吞资产的现象。所谓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通过单位的内部监督来实现会计统一审核和提高相关票据的真实度,确保各项数据信息清晰准确。
(二)坚持实行单位委派制,对会计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这里所提到的委派制主要是指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同时凭借自身的管理职能,对各个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应用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成立独特的会计管理机构,然后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为事业单位做服务。通过这种制度来形成统一独立的发展主体,然后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事业单位将集中核算作为财政会计管理的一个专门的内设机构,有效避免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都是单独设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展开会计行为。同时,单位领导应该尽量不干涉会计人员的工作,避免将一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支出也列入到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进而实现对单位财务的直接管理。
(三)强化单位会计预算控制,不断提高会计预算管理的效率
以往所使用的集中核算的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财务支出的现状,只是简单地将以往单位的财政资金转换到核算中心,从而导致单位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被沉淀在核算中心处。因此,要不断强化单位会计预算控制,确保各项财政数据准确可靠,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一是应该对事业单位各个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经费认真进行整理,然后从中得出科学合理的应用报告;二是应该充分掌握单位当前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然后对其展开合理的预算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三是应该坚持将会计预算与会计绩效考核有效联系起来。
(四)强化单位会计人员素质培训,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之后,通常情况下只安排了报账员。同时,单位领导简单地认为报账员的工作内容简单,并不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无法提高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组织会计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满足现代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要求。其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单位领导者为会计人员提供重要的培训时机,并且鼓励会计工作人员主动参与,让其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二是不断加强会计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从事会计工作,每天都需要与单位各项经费接触,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如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思想观念不正确,便很容易导致国家的财产出现流失的现象,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和技能培训能够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应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结论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大部分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政府机构出现了脱离的现象,从而形成了独立与半独立的主体。为了促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需要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单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以便更好地应对新形式下发展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进的同时,还需要开发和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应用软件,配套建立或修改相关立法和财政预算会计制度,以保障事业单位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报送、资金利用率的提高及日常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欧德芳.论事业单位加强会计管理的策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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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畅.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J].现代企业文化,2011(27).
[4]刘玲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14(03).
[5]孙剑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过渡的必要性[J].现代商业,2014(05).
一、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新股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做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独立作出判断:
(一)关于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员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是指(1)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
(3)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是指(1)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未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中;
(3)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是指(1)公司与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明确界定资产的权属关系;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独立完整,全部足额到位,并完成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2)公司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3)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制人进行。
公司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生产环节以及商标使用权等方面与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关系,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与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重大事项予以公告,在本次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还应确定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4)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二)关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因资产或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等)金额、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
2、公司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
3、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水平;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应收帐款的增幅是否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其他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存货的总量和结构;公司的现金总流量净额是否为负,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为负;
4、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主承销商关于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原招股文件所披露的内容逐一对比,包括项目计划投入金额与实际投入额、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实施进度、项目变更情况与变更原因、预期效益水平与实际效益及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
2、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如30%以上未投入使用),且公司无合理解释;
3、从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看,存在投资项目转出公司的问题;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频繁;以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论证不充分,致使项目不能实施而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甚至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4、从前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看,公司出现发行后效益显著下降的问题;如前次发行为增发,公司出现未实现盈利预测的情况,甚至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的80%;如前次发行为配股,公司出现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甚至亏损。
(四)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
(五)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2、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与比例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漏提和少提折旧的情况;
3、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等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是否存在将收益性支出挂帐作为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开办费的确认与计量;
4、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和虚计收入的情况;
5、公司资产置换收益、资产转让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批准程序是否满足收益确认的要求;
6、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关于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公司最近三年资金闲置的金额;
2、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3、资金存放是否安全,公司是否能够有效控制;
4、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本次股本融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七)关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风险,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或有负债水平,主要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包括抵押)情况,担保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该项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必要,被担保方是否具备相关履行义务能力;
2、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其可能承担的仲裁或败诉风险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或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
(八)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应当关注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报告中陈述的意见,以及公司根据会计师的建议所进行的整改情况。
(九)对于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3、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长趋势;
4、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是否相匹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如涉及跨行业经营,公司是否在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做好准备,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具备跨行业经营的能力,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实施办法;
5、公司受政策性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主承销商就公司发展前景的分析与说明。
(十)关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应当关注公司最近一年内是否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应当关注以往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又出现类似问题,例如公司是否继续存在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人员未分开等问题。
(十二)关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进行整改,及在其后的运营中是否出现类似的问题。
(十三)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应当关注公司是否提出充足的理由,以及前任会计师对解聘原因是否作出不同解释。
(十四)关于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其重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对价是否已结清,不存在遗留问题;
2、有关重组的信息披露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重组后的公司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做到“三分开”,且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4、公司重组后是否业务方向明确,经营状况已发生实质性好转;
5、公司管理层是否稳定;
6、置换到公司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五)关于主承销商的信誉,应当关注担任主承销商并负责推荐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的证券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是否因在发行承销工作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公开批评。
(十六)发审委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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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教育 法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149-02
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1.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人,培养高素质的人。思想政治教育从其本质讲,就是帮助人培养和提高精神境界,道德水平,科学理性、政治素养等。思想政治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怎样强?教育是基石,德育是根本。以培养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到实处。
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年的拼搏精神、创新理念,道德水平,政治信仰有所提高。但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时代环境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仍然表现出它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功利主义观念强。高校很多学生在学习方面,制定了正确的学习目标,但这个目标限制了获取其他知识,很多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课堂上只学与考试相关的东西,忽视课堂上正在讲授的内容。二是个人意识较强,集体观念薄弱。这是受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基本是独生子女表现明显。思想政治教育对于这些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1]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讲话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指示着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成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它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就是为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新启示。
第一,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用日常喜闻乐见的趣事、言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使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感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和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大众的,寻常的理念,也使这种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一种精神,从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到一处。
第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民的心。大学生走在时代的浪潮中,时刻体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变以往教师单独讲教为学生讲。学生对新的理念有他们独有的体会,学生在这个浪潮中有表达自己观念的想法。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若干板块,将学生分组,各小组围绕其感兴趣的板块合理分工,课下收集材料、集体讨论、形成结论、制作课件、选出代表在课堂上表达该小组同学的观点。
第三,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内容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启示,当前网络的普及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合理利用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开发思想政治新领域。建论坛,设讨论组,打造网络课程等,利用这些方式随时讨论,回答学生的各种疑问;交流情感,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为了实现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满足状态,是人的精神归宿。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理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 法治思维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用法意识。
“法治”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国家的契机。法治水平与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文明程度息息相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致力于法治建设,培育法治政府、法治公民。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应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的头脑,为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社会的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和追求,这种目标的实现要靠法律来实现并监督。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平等不是唾手可得,都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更有助于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内涵的理解,也有利于唤起学生对和谐有序美好生活的憧憬。
“法治”是实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的源泉。只有在处处有法、时时有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环境中才会创造出一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法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哲学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指导作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原则,以法治思维的培养为核心,全面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领域、理念的创新。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治;竞争力;转型
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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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卫平.首席转型官――突破民企转型困局[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38.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教材编写理念:
充分尊重学生,注重能力培养
“学生为本”历来被视为基础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则,“教为主导,学为主体”也成为很多老师挂在嘴边的“教学真经”。但在当前的德育学科教育实践中,很多时候这一原则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从教材编写的表现上来说,就是以训导的口吻给学生树立标杆,以所谓“正确的道理”作为结论直接抛给学生,要求学生无条件地成为定论的接受者。尽管这种做法一再宣称“是为学生考虑”,但实际的效果却不敢恭维。很多学生因为教材刻板和生硬的表达,对于德育学科望而却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提出,为今后学生培养方式的更新提供了根据。“学生为本”的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以学生的什么为本”和“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学生核心素养培育所要面对的“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正是与前述问题密切关联的。以此为背景的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必然要面对和回答这两个问题。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以此为出发点形成自己的教材特色。对于“以学生的什么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课程标准》对于“负责任公民”的界定和要求,明确底线思维、责任意识,从基础理念的层面突出学科教学的根本性质。同时,对于《法治大纲》所要求的法治意识培育,也在教材编写过程中予以科学、充分地落实,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公民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学科要求有机融入德育课程体系,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成长需要。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这一版次的教材,需要落实的教学内容更多,这些内容的指向也更明确。对于“如何以学生为本”的问题,教材突出学生视角、关注学生问题、帮助学生成长,以学生学科能力提升为抓手,切实落实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基本方向。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教材面对的就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学习者。在这个理念下,学生不是学科内容的被动学习者,而是具有生命整体性的未知世界探索者。教材面向的是发展中的人和变化着的社会,因此要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发展性,要给予学生足够的留白,让学生在变化着的现实中体会成长的美好、感受发现的乐趣。这是北师大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首要法则,也得到了充分落实。从目前呈现的情况来说,还是令人满意的。
教材呈现方式:
体现学生视角,教育寓于生活
有学者曾经提出,一本好的教材应该达到八个字的要求:老师好教,学生爱读。一本好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除了要遵循《课程标准》和《法治大纲》的要求之外,还必须选择恰当的呈现方式。从核心素养培育的角度来说,“老师好教”要求教材在相关教学点的落实上要明确到位,这样才能在展开教学的过程中落实德育课程的任务要求;“学生爱读”要求教材具有生动性和可读性,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学生接受,使得德育课程的教材文本变成学生德育学习的生动读本。
北师大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在编订过程中致力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从“老师好教”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教材内容的思想性与教材呈现的逻辑性的统一,按照思维导图的呈现方式,明确了主要教学内容的布局方案。每一个核心教学内容,在教材中都以黑体字突出显示。将这些核心内容提取出来,就构成了课程教学的内容框架。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准确找到核心教学点,迅速掌握教学需要“落地”哪些教学内容。
从“学生爱读”的维度来说,我们突出德育与中学生扩展社会生活半径所需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统一性,将德育寓于学生了解和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从可感可见的生活场景中,通过有思维张力的问题,进入学习的情境,通过自主思考、实践探究,发展我们要“教给”他们的品格和能力。教材设计了主辅文结合的呈现形式,主文内容准确、精练,辅文内容形象生动、贴近学生生活,是对主文内容的贴切阐释与补充。除了主文和辅文,教材设置的“各抒己见”“知识链接”“社会观察”“活动平台”和“扩展阅读”等栏目,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对于教学内容的实现,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教材案例等教学素材的遴选坚持经典性、思辨性、适切性,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文明优秀成果中吸收给养,注重思想性、人文性及与学生生活的关联度,注重挖掘教学素材的德育价值,真正做到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服务于学生核心素养的提升。“主文内容不断线,辅文栏目相补充”的体例设计、定位准确的栏目设计和恰到好处的图文结合方式,都是致力于提高教材可读性和吸引力的努力和尝试。
教材实施设计:
利用多样方式,实现德育渗透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它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旗帜鲜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处的公民社会,并积极投身于其中,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与自身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可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系依法治国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
党的十以来,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做出重要论述,明确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建设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在思想来源、主要内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
(一)从思想来源来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其共同基础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为青少年构建统一的精神家园,使青少年群体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导向,树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传统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几千年累积沉淀的优秀文化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践行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都是以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文化是所有炎黄子孙共有的精神家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逐渐演化、渗透成为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为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厚实的文化土壤。
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以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资源。
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和精神目标。
(二)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蕴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阶段创造、发展、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导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行为准则。二者各有侧重,法治精神侧重于从法治的社会功能、精神动力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出发,总体阐明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共同价值准则。其中,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说明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从功能目的上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力,通过对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砥励蓬勃向上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满足了青少年对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青少年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内在的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契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力量的重要支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以来,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用,阻碍了青少年群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和法律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充分解析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融通,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们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理论教育,又要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教育。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转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加强教师理论宣讲与学生实践养成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中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学习是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基础阶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表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赋予其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和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使其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外化为青少年的行为自觉。最后,要鼓励青少年群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去体会、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进而提升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同,遵从生活实践的逻辑,在日常生活及其社会活动中寻找支持和证明。
2.涵于具体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托,是实现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建构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榈赖滦形提供法律上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倡导的内容有所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呈现立法空白的状态,对具体行为规范的解释过于抽象,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其次,严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级政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唯有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道德执法,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再次,公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司法。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赖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机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线,才能使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唤醒民众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收获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