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创业教育;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
随着金融危机加剧与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毕业生逐年增加,国家难以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与机会,因而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由此,国家提出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大学中开展创业教育要从培养创业意识开始,努力帮助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他们具备从事创业活动的各个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在我国,创业教育起步较晚,很多相关课程还在摸索期,因而创业法律教育没有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得大学生刚刚接触创业时不了解甚至不知如何运用与创业相关的法律,从而致使许多无法挽回的结果。所以在高校大学生教育中进行与创业有关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缓。本文首先说明了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着眼解析了我国目前的创业法律课程设置的状况、并提供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的相关实用法律,最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的主要方向大多是针对培养学生突破知识、资金、心理方面的各种能力,而对在创业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法律教育方面的能力有所忽视。创业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与保障又恰恰是大学生能够创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只有明确实施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才能增强迫切感,从而提高自觉性。
第一、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其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就是要对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与掌握从而能够灵活运用。所以高校的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就对这些新人创业者十分重要。创业法律教育可以教会大学生知法、懂法、用法,避免毕业以后在创业过程中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某些无法挽回的惨痛后果。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大学生在生理心理上都处于未完全成熟状态,自我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人生阅历少、经历不足。在创业过程中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则极容易因无法自控而误入歧途。
第二、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创业之初,必须要明确自己所要建立的企业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法律程序,所以就要了解与企业创办相关的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等;在企业建立之后,因为其要寻求发展,所以与一些市场主体就无法回避会发生各种类型的交易,要面对竞争、并且要学会如何的预防和降低经营的风险,这也要求大学生创业者要对如合同法、民法、劳动法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创业法律教育不但要让大学生知法、守法,最重要的是要让他们学会用法。大学生创业时要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抵御各种风险,并学会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很多大学生在创业时很少对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在风险来临时束手无策,导致创业失败。
第三、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有相应的法律能力。大学生创业时需要有较强的法律政策掌控能力,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为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许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有心创业的毕业生来说,必须对这些相关政策有所了解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大学生在创业时也需要学会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化解在创业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但是很多案例告诉我们,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创业者基本不会真正学习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在相关过程的众多环节上会对法律而问题有所忽视,更多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游走于法律的边缘无法理性与冷静的进行思考,从而导致创业失败严重的甚至会产生违法犯罪的惨痛后果。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设置的现状
尽管创业教育在我国高校已经开展十多年,当前我国已经认识到了创业教育的重要性,然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高校创业教育的开展不容乐观,尤其是与创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教育更是没有能够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如下:
(一)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理念不够成熟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慢慢意识到对学生有关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也有学校陆续开设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但是从整体的情况来看,高校的课程设置的理念和重视程度都不够成熟。很多学校对这种课程的开设更流于形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出现随意应付教师的情况。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师资力量薄弱
大学生未毕业前一直都是待在学校基本上没有机会接触社会,因而缺乏工作的经验也更没有创业开公司的经历。所以基于这种基本情况就需要教授创业课程的教师尤其是教授创业法律课程的教师最好应该具有创业或者投资的经历,或者熟悉企业的运营,这样才能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有相应的指导作用。但是很多高校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师很多都是由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科)的教师兼职担任,而这些教师的主要精力更重要的是投入到自己的主修学科上面,从而往往很难保证创业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高等教育中都有开设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选修课,但是对待选修课的态度很难得到广大学生的重视,更何况这些课并不是针对需要创业的大学生开设的,所以对于让创业者能够在学校中就能够知法、懂法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是有很大的差距的。现如今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创业就业指导》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来进行。重点多放在概念条文的解释,缺乏实务的指导,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导致学生在面对社会实践时依然束手无策。因而对于深入社会实际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仅仅靠一些基础课远远不能满足创业实际的需要。
尽管创业活动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始终存在,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所处的法制环境是不一样的。随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创业的法制环境尽管还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其一直不断改善,一个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的法制环境已经开始慢慢形成。
三、对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设置的相关建议
在条件渐渐趋于成熟时,或许可以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开展,由此来培养和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首先在教学目标方面,对于刚开始创业的大学生要努力通过这些创业法律课程首先让他们能够知法守法懂法,在创业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并且能够在遇到挫折与困难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明确了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才能有意识的去通过该课程系统的对创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从而增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其次法律课程的设置应该要积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其教学内容要针对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
在实用法律课程中,要让大学生创业者学习到下面与创业紧密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在创业之前必须要了解与明确有关企业创立的相关法律,即企业创办要符合什么条件或组织机构的设置等等。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学会用人是企业能够长续发展的关键,这就要创业者学会处理好与劳动者的关系,能够是这些劳动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创业最大的效益,这就要求创业者能够学会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三)如今的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明显,创业者要积极学会相关的法律从而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也能够知道如何避免去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法》、《专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四)创业者在企业创办之后要明确的是如何进行公平交易与合法经营的问题,这就要创业者对规范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与掌握。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
(五)创业过程中产生纠纷往往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就要让创业者学习创业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
再次在教学实践方面,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设置主要是为了帮助大学生认识到在他们创业时或许会遇到遇到与法律相关的一些问题,提高他们抵御风险和化解危机的法律能力。首先应该建立一支良好的具有法律素养的教师队伍。高校要努力在一些硬件设施方面进行改善,比如建立于创业法律课程有关的模拟网络,能让学生在创业前通过这些设备模拟参与企业创办经营的各个环节,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相关创业法律内容能够通过模拟训练运用到实践中,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
随后在相关教学方法方面,主要是以课堂的系统教学为主,课外实践为辅,要学会利用一些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模拟训练的实践平台。一是课堂教学在教授相关创业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强化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环节,努力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主避免填鸭式的教学、还要让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避免教师过分主导、多让学生参与亲身体验为主避免过多讲授灌输。二是整合校内教育资源,组织开展相关的多样创业法律讲座等课外活动。三是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努力多方面开展与创业法律相关的企业公司的合作,帮助建立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和创业基地等。
最后要加强教师师资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在全校形成良好的爱岗敬业氛围。鼓励法学专业教师进修深造,参加高层次的培训,力争形成本专业骨干教师群体和各学科带头人。采取多种相关方式与途径来提高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授课教师的专业法律水平和素养。鼓励专业法学教师能够参与到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制定和教学中去,提高教师的教学实践综合能力,加强师资的培训和进修。最好能够邀请一些创业成功者或者有名的企业家来学校兼职担任教师分享他们的创业经验。由此来提高整体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水平。
四、结语
创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也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程度的体现。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创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体系与完善的课程设置。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设置是创业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创业法律教育与课程设置任道而重远。
参考文献:
[1] 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家,2010.
[2] 范龙,尹琦.大学生创业定位与创业教育[J].中国高教研究,2007(07).
[3] 沈宗灵.有关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两个问题[J].中外法学,1995(04).
[4] 叶虹.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5] 罗美萍.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及对策[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
[6] 王德斌.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1).
[7] 高永良.大学生创业教育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8).
[8] 杨德敏.论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J].中国就业.2012(3).
[9] 刘研.浅析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保障[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4).
作者简介:
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就如何加强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期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环境;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作者:姚兴良 单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创业指导;法律教育;就业;大学生
一、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体系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自1970年美国第一个创业教育课程诞生以来,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创业指导,如德国的“模拟公司”、英国的“青年创业计划”、印度的“自我就业教育”等。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就业形势变得日趋严峻,大学生创业正获得高校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许多高校都相继开设了创业指导课程,但成效并不理想,大学生创业非常成功的案例也不多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则是大学生创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缺失,进而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
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创业指导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比较完善和系统的创业指导模式和体系。大部分高校所开展的创业指导课程只是偏重于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以及创业团队、创业计划、财务计划、创业融资、创业管理等方面,而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在“依法治国”的重要建设时期,这不能不说是大学生创业指导的一个缺失。其实,在创业指导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学生在创业前很少认真了解和学习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或者虽有所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忽视或者漠视法律。
二、大学生创业指导体系中法律教育模块的内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人心,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关系到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应将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风险的规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纳入到法律教育模块当中。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相关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其中。
大学生创业的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创办企业?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我们可以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看到,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三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条件、税收负担、筹措资金的能力、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企业的目标等方面比较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点,便于大学生在创业时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其所创立的企业一般均为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对大学生创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注册公司后,企业运行中将遇到形形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将是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等,应成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一系列制度构成了合同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企业招用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主和劳工在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创业者招聘员工,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三险一金上的最低要求,并随时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办法、文件,配合实施,以免遭遇员工的抵触。另外,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借贷或其他原因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他人向自己提供担保。一定要在了解《担保法》关于人保、物保和金钱保等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正确进行担保。
企业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特点往往会驱使企业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不理性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和管理是必要的。我国的《税法》规定正常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人(包括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合理的节税只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过规定,恶意的逃税、漏税,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处罚补缴税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也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对于进行科技创业、信息创业的创业者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定要掌握的,若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保护,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经济损失;若是非自主研发的技术,在采用前必须先行查阅正确的出处、来源,以免因为误用造成侵权纠纷。诸如此类的体现国家干预性的法律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学习的。
上述可以看到,大学生创业者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性法律来调整这一特殊群体,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群。因此,详细、完整地讲授全部相关法律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的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法律教育模块的教学实践
繁杂的创业法律决定了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依托法学院,由法学专业教师将相关法律内容统筹为一门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为创业者形成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打下基础。明确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熟悉各种创业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识,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目前,大部分已开设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都是以教师对基本知识进行课堂讲授作为主要教学方法和手段。这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来说,很难真正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因而,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应借助多媒体、网络等工具和资源,在教学中引入多种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启发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网络教学法等等,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化抽象为具体,化枯燥为生动。通过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可以有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深化。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践,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将创业法律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结合。例如,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创业大赛、举办创业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举办模拟法庭、案例调查与分析、旁听法庭审判等活动,增强学生对创业法律的感性认识,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对创业法律的看法,也可以通过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建立创业教育基地,进行案例说法、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潘嵩.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对策研究[D].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0.
[2]何庆江,谭志合,雷棋.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8(2):225.
[3]朱文星.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探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0):143-145.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法学专业;创新创业
1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1.1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保持大湾区经济增长活力
《规划纲要》指出,到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要达成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目标。从其他国际湾区的建设经验来看,要在激烈的竞争格局中保持竞争优势,不断实现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新创业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来说,经济发展是否能保持充足活力,有赖于创新创业人才储备的情况。大学生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生力军,思维活跃、学习能动性高、创新精神强,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对象。粤港澳大湾区要实现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青年人的创新精神,使大学生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体系、掌握创业技能,激发大湾区经济发展活力。
1.2创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开展,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香港作为经济高度繁荣的国际大都会,国际法律服务完善是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学生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展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为粤港澳大湾区各个产业输送创新型法律服务人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同时,共享创新创业资源,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服务机构运营经验,为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1.3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满足粤港澳大学生就业需求
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样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大湾区的迅速发展也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外,学生还需提供更多的优质法律服务,形成团队竞争实力,并且需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遭到淘汰。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通过针对性的引导与支持,助力学生了解政府政策及市场、学习创业流程、提高创业能力,最终达到满足学生的就业及创业需求目标。学生既能通过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获得就业机会,也能通过创业向大湾区提高更多就业岗位,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2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现状与存在问题
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广东的创新创业氛围一直是浓厚的,高校也积极开展多样化创新创业教育模式,例如成立创新创业学院,专门统筹全校创新创业教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如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讲座等,均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整体上看,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仍存在一些亟需改善问题。
2.1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广东省高校目前均开设了创新创业课程,但是未能形成专门任职创新创业课程的专职教师队伍,师资力量薄弱会影响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任课教师主要由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担任,有一部分是辅导员。以上教师缺乏系统的创新创业理论知识,并且未亲自主导或参与创业实践活动,难以真正掌握创新创业的内在本质,只能将课程内容灌输式传递给学生。同时,科任老师大多数只是在学期初接受为数几天的培训就开始授课,系统化培训课时短、次数较少,培训内容以理论知识为主,缺乏对当下政策及社会人才需求的了解。教师缺乏法学专业知识素养也是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师主要侧重于管理、销售方面等内容,忽视法学学科背景,创新创业教育难以实现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目标。
2.2创新创业教育碎片化
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是广东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途径。课程以线下创新创业课程和线上慕课、智慧树等平台网络授课为主,创新创业活动包括了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讲座等。看似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实际上课程教育和活动的设计与安排存在很强的随意性,导致了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储备碎片化,不能形成体系,教学成果往往难以达到预计目标。
2.3学生创新创业意识薄弱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经济活跃,创新创业氛围相对其他省份更为浓厚。但是,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不强,学生在校期间以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主要目标,较少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学生毕业后,在择业方面大多数倾向考入公检法等单位,或进入知名律所,选择创业或自主就业的学生仍为少数。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学生认为,法学专业以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法条为主,在社会实践方面往往选择公检法单,创业与自己的职业生涯没有太大关联,所以在校期间无需创新创业思维的培养和熏陶;二是高校未能很好引导学生树立创新创业意识,以学生专业课程成绩为学风建设重点内容,对创新创业课程及活动仅仅以考查方式为主;三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不健全,在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竞赛中,形式单一,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指导老师大多建议学生选择创新课题,而创业项目往往无人申报。
2.4缺乏跨校、跨区域、跨专业交流合作
广东高校法学专业目前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主要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讲座等,形式多样,但开展范围往往集中在校内,即使有少数是跨学院举办,但也未能满足学生跨专业、跨区域等交流需求。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时,多数只能与本专业同学组队,导致项目设计存在分工不明、分工重合;律所经营缺乏管理专业的学生参与,后期运营入不敷出、团队管理出现漏洞;缺乏跨校、跨区交流合作,项目调研范围往往只能局限于校内或周边地区,得出的数据或结论往往存在缺陷。
3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化路径
3.1成立高质量创新创业师资队伍
创新创业导师队伍质量的高低和专业素养水平直接决定了创新创业教育是否能取得成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一,注重创新创业专职任课教师的培养,改变由辅导员等兼职任教的问题,从源头上保证师资的稳定性;第二,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工商管理等专业有所区别,除了创新创业理论外,对教师自身的法学理论素养也有所要求,应强化教师在法学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第三,持续定期对创新创业教师进行培训,除了开展理论知识学习外,鼓励教师到公司法务部、律所等单位进行交流、调研,使导师掌握更多实践经验,促进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创业政策及需求的了解,提高专业水平;第四,建立规范化考评制度,对创新创业教师上课情况及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课题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多维激励机制,激发指导教师的内在动力,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3.2创建完善的创新创业教育机制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实习的不断增强及创新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需要创新创业人才掌握比较全面的专业技能,所以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一定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教育机制,改变课程零碎、知识不成体系等问题。广东高校目前大多采用“线上+线下”的创新创业授课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对现有课程体系进行梳理和优化,针对创新创业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建立理论知识、技能培训、素质培养、社会实践到后期跟进的全覆盖式培养体系。除了保障知识技能的“输入”外,也要重视学生的“输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申报创新创业项目,从填写申报项目书、实地调研、成立律所、开展业务等环节安排导师进行全程指导,推进创新创业项目的落地与成果转化,使学生真正掌握创新创业的内涵及精神。
3.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
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很大程度影响了学生是否主动学习、理解创新创业理论知识、技能,更影响学生未来是否愿意进行创业创业实践。教师需要认识到法学专业有与创新创业教育融合的优势,在社会发展中,法学和创业发展的联系极大,只要将这种关联性应用于两种课程的教育中,便有效实现了两者的融合;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即使毕业后没有选择创业,但法学与其他专业合作式创业也能实现双赢,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创新培养,也能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3.4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三地经济协同发展,遵循共建共享原则,这就广东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时需要注意合理利用外部优质资源和高级平台。高校自身能够提供的平台及资源有限,但学生对创新创业的需求是多样的,整合粤港澳三地资源,打造开放式教育平台刻不容缓。广东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与港澳高校在各项创新创业赛事的交流合作,借鉴港澳高校举办国际赛事的优秀经验,增进在指导学生、团队核心内涵提升、导师选拔等领域的交流;二是促进高校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互相认定机制,实现创新创业导师共享、优质课程资源共享等;三是联合部分业界人才,建立校内外创新创业培养模式,开展双导师联合培养,使学生在校内学习的理论知识得以再校外实践利用,也有利于为学生提供更为全面的创新创业指导。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在创业途中,容易陷入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纠纷中,使创业遭受打击,自己也要承担严重的损失。那么在大学生创业的道路上,具备与之有关联的专业法律知识,拥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在创业中加强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创业道路上的风险分析
1.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相应的变化。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个人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这种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资产,对投资创业者的其他个人财产不相干涉,风险较小。
2.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创业过程中极有可能需要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强制力,合同生效则代表着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要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而带来惨重的损失。值得警惕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在纠纷,都会由于证据不足而让自己置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因此给大学生创业者的建议是订立书面合同,规避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组织成果法律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高校学生单凭个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以完全满足市场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因此科技创新多以团队形式展开,一旦意见分歧,或者出现专利、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便难以将创新成果投入自主创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避免不法侵害、保护产权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油然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成果入股估值不明确等问题越来越多地干扰着大学生创业进程。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在创业中抢占先机。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1.大学生创业者应当树立法律意识
大学生在创业的准备阶段就应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现行的国家政策,树立法律意识,以法律作为出发点,去看待日常遇到的问题,培养法律思维,在创业过程中,要知道有何法可依,并做到有法必依。
2.学校要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就当下面临的就业局势,高校应该做到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适应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新形势,为其以后的创业之路打下基础。教授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让大学生意识到哪些是创业过程中的必备素质,为以后的创业做好准备工作。并针对于这些必备素质进行专业训练,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养成从法出发的思维习惯。完善与创业相关联的法律课程体系,为学生离开学校开始社会创业做铺垫,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水平。
3.政府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与防范法律风险无关,转向建设创业维权或法律咨询机构)政府也应该做出一定举措,完善政策,保护相对弱势的毕业生创业者,推进大学生创业的成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创业来促进就业。政府应健全工作体制机制,降低创业门槛,尽力减少大学生创业成本,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解除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倡导和帮助大学生创业是改善目前日益严峻的毕业即失业局面的有效途径,然而创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要勇于迎接风险的挑战,从自身实际出发,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化险为夷。
作者:宋歌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会计专业;创业
1 大学生创业能力相关内容概述
(1)大学生创业的劣势
第一,社会经验不足,常常盲目乐观,心态过于理想化,没有充足的心理准备。第二,急于求成、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管理经验的缺乏,是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第三,大学生对创业的理解还停留在仅有一个美妙想法与概念上。在大学生提交的相当一部分创业计划书中,许多人还试图用一个自认为很新奇的创意来吸引投资。第四、大学生的市场观念较为淡薄,不少大学生很乐于向投资人大谈自己的技术如何领先与独特,却很少涉及这些技术或产品究竟会有多大的市场空间。
(2)大学生创业需具备的能力
大学生创业只靠掌握一定的技巧已然不能保证其成功率,一般来说他们还需要掌握一些基本能力:自我认知及科学规划;胆识和魄力;团队管理、信息管理、目标管理;谈判;处理突发事件;坚持学习;社交能力;保持身心健康。
2 会计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
会计学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是创业和经营企业所必须掌握的,在创业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经济法是高校会计学专业重要的基础课之一。将经济法与会计学科融为一体进行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要手段。培养学生既懂会计专业知识又掌握和未来职业相关的法律,是创业和就业所需具备的。学生毕业以后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经济法这门课程是要贯穿会计职称始终的,在会计专业设置经济法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设置此门课程的同时,也应该和我们的培养目标相一致,以学生创业和就业为本。这就要求我们学校和老师在课程教授方面切实结合技能方面的锻炼,这样有利于减轻学生在资格证的复习考试中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从而提升过关率。使学生在毕业后不仅拥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知识的储备,更是具备了从事此类创业工作的资格。这样有助于学生创业同时也促使就业率得到提升。
3 如何通过经济法课程提升会计专业学生创业能力
(1)有针对性的选用会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现在高校经济法教材的版本很多,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所含内容基本和此相同。而对于高职会计专业的教材选用,笔者觉得应切合会计专业的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内容,尽量保持内容一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大纲所涉及的内容有: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等。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内容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财政法律。很显然,职称考试的内容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法部门,很多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法律也被编排其内。
(2)以创业为主线,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对学生准确灵活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有积极作用。但笔者在实际授课过程中,总结出,如若要使学生课堂参与度最大化,那可以适当采用"角色互换"教学方式。让部分学生以教师身份备课、讲课,其他学生提问,老师作为"旁观者"只需把握课堂的纪律、引导授课进度、点拨重要知识点,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另外一种我个人通过实践,觉得比较好的教学方式是"情景教学"。情景教学法是将课堂变为某一职业场景,学生扮演一定的角色,参与到具体操作中,在提高学习兴趣的同事也有利于增强相应的职业能力。
(3)改变课时设置,采用"基础课时+特补课时"模式
"基础课时+特补课时"模式即按学生需求来安排课时,基础课时即为该课程的总学时。教师按照学校所定的教材进行授课。此阶段不分学生需求,不补充额外的职称考试的内容,只为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等该课时结束后学生对该课程有了相当的基础的前提下,开始特补课时,大约为10课时左右。主要是针对需要考证的学生重点辅导,内容完全以考试指定教材为主,配合使用各考试用书的配套习题册,帮助学生分析考点、难点,为以后参加各类会计资格考试储备知识,提升他们的考试过关率,培养高质量人才。这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和创业增加成功的砝码,所谓证多不压身,机会更多。
(4)考试方式应有所调整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一种手段。只有选择科学合理的考试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我们应该修改现有的命题规则,彻底改变考试的模式,将考试的重点由知识点的考查转移到知识的应用能力的考查上。根据课程的性质,考试的方式也可以多元化,比如无纸化、闭卷、开卷、提交论文、课程设计等等;考试的题型设计也应该灵活多样,突出以应用为核心,加大实践考核部分的比重。比如增加主观题的分值而减少客观试题的考查。
总之,经济法课程对会计专业学生创业能力有积极的重要的影响。作为会计专业的大学生,在实现自我价值的道路上,经济类法律知识的熟知与掌握则为其创业成功保驾护航,为其成功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一)创业法律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人们早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维持。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们已经逐步形成了尊重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社会氛围,法律在社会运作中起主导作用,成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模式。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而“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创业者从进入市场到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除了具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创业知识体系外,法律也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并伴随创业过程的始终的知识,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法律等。凡是没有经过法律许可或者法律不予认可的创业行为则是非法的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所倡导的尊重社会交易规则的观念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组织管理行为、有效提升商业组织的竞争力,并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创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有良好法治意识、恪守法律的创业者将是社会的主流。因此,在一个逐渐走向法治的社会,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素养,对于大学生成功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创业实用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使学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创业法律教育是满足创业主体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这四个方面。对人的发展的剖析,应密切地结合时代的特征和要求来展开。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为,第一,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是体现在现实的、实践的人,包括个人与人类。大学生中的创业者是人类群体之一。创业者的法律素质高低反映了人的发展程度。第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社会观念与价值的反映。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发展的程度,即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其行为的准则,那么,创业者必须熟悉并遵守这个准则。第三,创业者法律素质的提高表明社会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需要的极大满足;创业者的法律素质是创业者能力与素质的一部分,法律素质的高低体现了创业者作为社会主体的能力与素质的高低;同时,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的法律品质,每个创业者法律素质的不同将人与人之间区别开来,显示了创业者个体之间的独特性。所以,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过程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面临的难题
近几年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做出了不少的努力,获得了可喜的成果。高校创业教育领导机构、学校创业教育规划或实施方案从无到有;创业教育也从第二课堂走进了第一课堂,部分高校已将创业教育列入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将“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全校公选课);各高校选派一批教师参加了创业教育教师培训,创业教育教师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日趋合理;创业计划大赛在各高校蓬勃发展,影响力扩大;部分高校建立了创业基金和校内或校外的创业实习基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业实践活动。尽管创业教育的氛围渐浓,但是大学生创业率仍然比较低,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75%的高校毕业生渴望自主创业,但2012届大学生创业率仅为2%。创业教育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对创业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注重创业技巧的传授而忽视创业精神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不被重视。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指出,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教育理念与目标依然是坚持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不动摇。大学生创业教育是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实现人生价值,实现全面发展的有利条件。有学者指出“创业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企业家,更希望学生学会如何主动获取新知、创造新知,并通过有效地配置自身的各种资源,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的个人和社会价值,最终实现知识的最大效用。高校创业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影响学生本人,而且还要通过学生来影响他的家庭、子女,从而达到为几代人设定遗传秘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是向整个社会民众的心灵深入播洒种子的过程,而绝非单纯的多培养几位企业家”。可以说,创业教育是开发和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教育,其重心是大学生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提高。但目前的状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迫切需要和强烈动机,使高校曲解了创业教育的本质侧重于将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全面”二字加以诠释,而忽略了对“发展”进行理解与深化;往往把解决就业的需要作为教育的标尺与衡量指标,用以设置教育方案、内容与形式。把创业教育简单地等同于教会学生毕业时自己开办企业,在创业教育的实施方面,无论是“KAB”课程还是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两张皮”,没有融合于学校整体的育人体系之中,只注重技能的培养,不注重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更不用说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理念缺失,忽略了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漠,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因此,只有当教育者意识到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就业的需要也是创业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才能将创业教育回归到教育的本质上来。
(二)对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置不合理,注重创业教育实践课程而忽视学科课程,创业法律教育效果较差。
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创业学科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科课程包括普及创业知识的法律、税收等创业基础性课程,教授创业技巧的企业管理类课程,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的科学人文课程;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尚在起步阶段,完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学校都侧重于开展创业实践课程,比如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进行创业模拟实验、建设创业实习基地等,大部分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创业教育学科课程。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普遍现象:一是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成为少数本身就有创业意愿学生展示的舞台,却未能激发其他学生的创业精神,弱化了活动的教育意义;二是创业者在没有接受任何创业相关基础理论知识教育的情况下进行创业实践,不利于创业的成功。正如学者陈文婷等人在相关研究中指出的那样,“从理论研究和大量的经验观察来看,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创业者个人的知识结构是影响企业成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化接轨,教育则可能成为比经验更为重要的因素而影响创业的成长。创业者需拥有包括管理、常识、技能等多样化的知识结构(Shane,2000)”。创业基本理论知识的缺乏最终导致创业者的创业精神得不到鼓励和支持,创业效果较差。而其中法律知识的缺失,极易导致创业者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通过对甘肃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1.7%,不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占72%,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5.2%;已创业学生中79.8%遇到了组建创业实体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法律意识欠缺而导致创业失败的占39.6%。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因此必须重视创业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由于创业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行为的复杂过程,相关法律非常繁杂,涉及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必须对课程进行合理设置,科学确定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目前各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系统性不足,教学内容散乱且过于简单化。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KAB创业基础》、《就业指导》等课程中对创业相关法律略有涉及外,或者举办法律讲座和咨询等,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和教学培养目标,也未形成专业性、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大学生创业的现实需要。
三、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创业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
高校创业教育理念,就是高校在培养创新型人才过程中对创新创业教育信念、价值及活动准则所持有的一种认识。树立创业教育理念是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前提条件。高等学校必须明确,除了解决就业问题外,创业教育本身作为一种教育模式,仍然要坚持国家教育理念,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创业教育必须打破当前法律素质教育内容单薄甚至缺失、培养效果较差的局面。一是高校应该将法律教育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因为创业者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现象的合理评价。要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素质,必须让大学生了解更多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二是教师应意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即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中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总之,当前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理念应当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采用积极有效的方法,调动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与价值认同感与探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大学生意识到创业中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并保持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的和谐统一发展。
(二)构建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创业法律教育。
在创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只有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教学体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基本框架,通过加强课程改革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才能全面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水平。但是创业法律知识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体系,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何将创业法律知识及能力培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目标。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都具有一定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但是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学生都成为创业者。因此,应将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分为两级,第一层次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使其获得创业法律基本知识;第二层次,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发现的有创业意愿或者具有创业特质的学生,通过创业法律课程奠定基础知识之后,再通过创业法律实践、实习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分级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2)课程设置。
在课程的选择上,在全体学生创业教育阶段,侧重于通过第一课堂的形式使学生具备基本创业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将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开展,并增加《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就业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已开设课程中的法律部分的比重。对于具备创业特质或者创业愿望较为强烈的学生,经过第一阶段的训练和培养之后,这些学生对创业法律知识有了较系统的掌握,应该编著实用性强的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从创业准备阶段、创业经营阶段、解决纠纷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教材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选修课开展,进一步提升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最终能够实现创业精神与法律意识的融合培养,从而有效地指导大学生创业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3)课程方案。
据调查,大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课本第七章涉及到大学生创业和就业问题,第五章、第六章是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就业指导》课和《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四的第一学期,由于国内高校没有适用材,并且讲授这两门课程的大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所以各高校在实际授课中,并不注重创业法律知识的讲授。针对这种情况,在课程方案的设计上,应当注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授课,由于学生刚刚进入大学,对专业的认识、对创业的分析和看法并不是很理性,要着重进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大学生KAB创业基础教育课程》、《就业指导》的授课中,学生经过前两三年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对自己和社会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就业、创业有了更清醒和理性的分析和选择时,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并适当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以增强学生运用创业法律的能力。当然,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创业特质的学生,应选用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
(4)师资建设。
关键词:高职院校 人才培养 经济法课程 作用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227-02
我国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经济法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应为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而服务。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改革,实现课程体系由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大学生今后依法从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课程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高职院校要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培养学生具备法律素质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也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高职院校开设《经济法》等课程,培养学生具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有些高职院校对《经济法》课程重视不够,在制定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没有将《经济法》纳入专业课程体系之中,有的专业减小《经济法》课时较多,增加了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难度,降低了《经济法》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高职院校在加强大学生普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大学生法律信仰和守法精神培养的同时,还应当将经济法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经济法》课程,这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目前在大多数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经济法都是被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安排的,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使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与管理,实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目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课程在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中的重要作用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特征是职业能力的培养,《经济法》课程服务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坚持法律素质培养为主线,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关键能力培养为核心,把课程教学与职业能力培养和执业资格考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就业和创业竞争力。《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其特征是内容涵盖面广,主要包括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规制法、工业产权法、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制度,且理论性强,法律条文多,动态变化大,其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强的课程。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学习《经济法》课程普遍存在入门难、理解难、分析难等诸多问题。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传授为主,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不强、热情不高,教学效果不理想,不能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和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课程在讲授之前,教师要让学生明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作用,以及在整个专业教育中的地位。针于不同的专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经济法》课程讲授的内容要有不同的侧重点。经济工作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运行的规律性、经济联系的全球性等使得法律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对法律的依赖日益突出,或者也可以说法律对经济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得到人们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自觉的运用。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企业法律规范,对各种企业形式和管理作了明确规范,大学生要掌握各类企业形式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创业,首要的决策就是要选择采取什么样的企业形式,明确各类企业形式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但各有利弊。大学生创业者能运用所学的企业法律制度,根据创业环境和自身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创业的企业形式,来保障创业的成功。其次,学习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合同基本规则,提高合同意识,能运用合同法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市场交易安全,防范法律风险。第三,学习企业破产法,使学生理解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了解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和解与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等制度。第四,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使大学生理解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国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大学生在就业或创业中,要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学习专利法、商标法等工业产权法,使大学生了解工业产权法的法律规范,在创业中不仅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工业产权,而且还会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工业产权。第六,学习金融、财政、税收、产业政策、对外贸易等法律规范,使大学生深刻领会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第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大学生要掌握劳动合同的内容并能依法订立,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运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去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对大学生毕业生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外企业和许多国际组织在招聘员工和职员时,除了要求懂经济、管理、财税会计、金融投资等专业素养,还要求具备的经济法水平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高职院校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培养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因此,学生的职业技能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系统性要求不高,但对法律教育的岗位针对性要求较强,对现实法律问题关注较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就业上岗、职称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不论是取得基本的从业资格(如会计证),还是取得经济师、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称资格证书,《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始终是上述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只是在不同层级的资格考试中,《经济法》考试的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同罢了。{1}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中既要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又要体现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和态度的要求,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知识和能力的融合,职业目标和教育目标的融合,实现学以致用。大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不仅能按期完成学业,而且还能顺利通过相关从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毕业后取得专业职称资格,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全面落实教育部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学历毕业证、职业技能资格证),提高大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在满足社会或职业的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教育或个性需求,进而实现大学毕业生在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课程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的进程不断推进和发展,毕业生逐年增多,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660万人,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680万人,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699万人,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727万人,毕业生总量压力进一步增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重要民生问题,而且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国家推动完善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较低,创业能力不高。全球大学生平均创业成功率只有20%,而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最高的浙江省,成功率也不过才4%。{2}我国大学生创业实践效果总体上不理想,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大学生创业与法律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大学生在创业前没有或很少学习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创业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素质不高,法律风险的识别和规避能力低下,维权意识差等问题。这些都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它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创业的成败。{3}
《经济法》课程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吸收了当前经济法律研究和经济立法的最新成果,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高职院校培养综合素质人才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党的十报告指出“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简化创业手续、降低创业门槛的具体办法,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真正让大学生勇于创新、成功创业。高职院校的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素质,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为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大学生要自觉地转变就业观念,勇走自主创业之路,为实现个人梦、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这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有效途径。创业不仅能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还能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和职业理想,创造美好幸福生活。高职院校学生成功创业应具备综合素质,其中法律素质不可缺少,因此大学生要重视《经济法》课程的学习,特别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为创业作好法律知识上的准备,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促进人才培养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学生在创业活动中坚持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创业活动中出现纠纷,要充分运用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及时依法解决纠纷。总之,法律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保障,它能有效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2B403)成果之一】
注释:
{1}喻靖文.浅论《经济法》课程在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2(19)
{2}姜泓冰.大学生创业调查结果出炉[N].中国改革报,2009.08.13
{3}左剑君.论如何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能力[J].鄂州大学学报,2011(4)
一、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素养
1.大学生必须诚实守信。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大学毕业生无论在国内创业,还是在国际上发展,都必须遵守交易规则,依法办事。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它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控制作用。在商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行为当事人应尊重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的方法而为交易活动,以维持公平[2]。事实上,当今市场经济已进入诚信时代,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态,诚信日益成为企业的立足之本与发展源泉。因此,诚实守信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品质[3]。大学生一旦涉足创业领域,就要具有职业道德。有的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商业信用,如稍有不满就肆意毁约,结果造成两败俱伤,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导致他上了业界的“黑名单”。可见,大学生既然选择了创业之路,就要遵守这一行的规范。刚入行,更应把信用放在第一位,以此赢得客户的信赖,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企业得到长久的发展[4]。
2.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要正确处理好合作与竞争、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离不开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法律意识本质上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地运用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原理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成和谐,支持创业。3.大学生创业必须具备法律修养。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发育快而又未完全成熟,心理脆弱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与承受力较差、人生阅历浅、做事欠考虑,但创业复杂,如果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极易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而法律修养能有效防止创业者冲动、激愤,理性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挫折。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
创业知识主要指与创业相关的理论、政策、法规及必备的专业知识。其中法律知识在大学生创业的全过程都必不可少。企业创办之时,大学生首先要了解创办企业的类型和程序,因此必须具备较全面的市场主体法,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基本知识;企业创办后,要生存要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行为,从事各种各样的民商事活动,要面对各种竞争,要融通资金,要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这就要求创业者必须有较全面的市场主体行为法,如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另外,大学生创业时还要具有基本的规范市场管理秩序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一项研究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及“您是否了解创办企业的相关程序”时,84.94%的学生选择“几乎不了解”和“根本不了解”[5]。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基本法律知识欠缺问题非常突出。
(三)法律能力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能力
创业法律教育不仅要使创业者知法、守法、懂法,还要使其学会用法。只有学会了用法,大学生的创业之路才能越走越稳。
1.大学生创业时需要有较强的法律政策掌控力。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立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只有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6]174。但实践中许多创业者根本不知道或知道但不知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法律政策掌控力不强。
2.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抵御并化解各种风险。大学生创业必会遭遇各种风险,其中也包括各种法律风险,如何利用法律和政策来防范风险、抵御风险、化解风险,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但实践表明,很多大学生在创业前很少认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内容;或者虽有所了解,在实践中的众多环节上却忽视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以赌博意识、投机心理和冒险行为替性的法律思维,以致造成一些惨痛的教训[6]173;或者在遭遇风险时束手无策,使创业夭折。
3.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与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关系人发生矛盾和纠纷,协商和解、调解都不失为解决争议的好方法,而仲裁和诉讼则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对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有基本的了解,并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设置现状
(一)创业教育及其课程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还停留在搞一些与创业有关的活动阶段,主要局限于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创办、经营商业企业或科技公司以及组织创业竞赛活动等操作层面上,这种意义上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往往把大多数学生排斥在创业教育之外。有的高校虽有毕业生创业指导中心,但也仅仅停留在创业团队创业过程的扶植上,如鼓励学生自办公司、开展创业计划竞赛等,这对学生创业能力的提高会有一定帮助,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大学创业教育,我们发现物质条件保障固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洞悉学科前沿的优秀师资队伍、作为知识载体和传播媒介的优秀教材[7]这三个方面的软件设施,且必须首先构建课程体系。西方国家的大学非常重视创业教育系列课程设置问题。如美国大多数院校都将创业作为一个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因而具有完整且成系统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结构体系。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还处于探索期。从创业教育课程设置来看,只有少数高校开设了创业教育、创造学课程,再辅之以零散的创业管理、商业计划书、企业家精神、科技创业等课程,且这些课程大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没有将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之中,导致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基础知识学习的脱节。尽管有些学者正致力于创业教育课程设计的研究与探索,但尚未形成一套权威的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设置严重缺乏
我国各高校都针对本科生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以及一些专业选修课,如经济法、合同法等,但都是学位课程,不是专门针对创业教育开设的,对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提高创业者的法律能力,远远不够。已有的创业课程体系设置研究成果中,从建议开设的课程体系看,也没有将法律教育及相关课程设置提到应有的地位,少有提及法律类课程设置的。如有学者提出创业课程的设置应分为学科渗透课、必修课、选修课三种情况。而这三种课程中仅在选修课中提及设置“公司法与合同法”[8]。没有将法律课程作为一个体系,作为创业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来科学规划和设置,从而导致创业法律教育缺失。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的建构
创业法律教育的培养体系应建立在完善的课程体系上,注重创新和实践。创业法律知识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体系,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何将创业法律知识及能力培养纳入学校的课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在创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体系设置的特点,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系统、合理的课程体系。
(一)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体系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即操作和实施的目标就是使创业法律教育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达到预期的结果,培养或塑造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修养、较强的法律能力的创业者。
2.相对独立性和配套性原则。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与目前各级各类学校的课程体系相比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课程体系,但与此同时,法律教育课程也要与其他课程相配套,而不能孤立地开设,应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的体系。
3.知识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原则。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首先是要求在校生对法律知识有较为全面的理解,让其具备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类活动及活动项目,使受教育者在活动中形成和产生各种外显的操作行为和动作,从而作用于内部身心,并使之发生预期变化的特定课程组织方式。4.多样性原则。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综合性、活动性必然要求课程组织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也就是选择性和弹性。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基于以上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建构应遵循的原则,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增强创业法律意识类课程。创业法律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大力提倡创业法律意识,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应重视知法、守法意识;尊重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因此,创业法律意识类课程主要学习内容是知法、守法、懂法,课程设置主要是法理学,另辅之以法律逻辑学、法律方法学等。通过这些授课内容的设计,不断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全面理解创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强化遵守交易规则、尊重交易习惯、诚实守信的意识,认识到知法、守法、懂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并使之内化成一种人格、气质和修养。
2.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类课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有所了解,因此,应结合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教授法律知识,归纳起来,以下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必须了解的:
(1)商事组织法。大学生创业首先面临的是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首当其冲的是要对企业法有基本的了解,以便大学生在创业时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类。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2006年修改了《合伙企业法》,2005年修订了《公司法》,三种企业形式在企业的设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形式、税收负担、筹措资金的能力、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企业的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尤其是2005年的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对于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非常有利;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的合伙形式为那些想开办合伙企业但又不想承担连带责任的创业者提供了机会。此外,由于大学生创业存在资金规模较小、筹措资金困难的特点,这些企业一般均为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对大学生创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商事主体行为及其规制法。企业创办后要经营,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依法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过程,因此必须对商事主体行为法、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市场管理秩序法、国家宏观调控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商事主体行为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管理秩序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国家调控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等。知识产权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3)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创业过程中,纠纷和争议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及其法律适用有基本的了解,这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诉讼法和仲裁法,其中诉讼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上可见,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因此,对非法学专业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来说只能择其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进行讲解,详细、完整地讲授上述内容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从各高校的实践来看,采用双学位或主辅修的形式不失为较好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风险防控;高校责任;法律教育;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 D64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6?0085?03
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1]。按创业活动开展的程序,高职院校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创业实体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终止的法律风险。首先,创业实体采用何种形式设立,关涉到投资者的个人责任,比如选择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形式的组织和个体,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次,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企业组织内部治理、合同、税收、票据、产品质量、劳资纠纷、商标专利侵权等方面的风险;再次,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包括未及时注销登记导致创业组织被不法分子冒用的法律风险和因为创业组织形式为创业者带来的连带债务风险。
总之,创业路上法律风险遍布,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职院校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这就对创业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储备和可获得的法律服务提出了要求。因此,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方面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
一、在创业教育中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中高校责任的缺位
如前文所述,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综观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这份责任却履行得并不到位。
(一)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团队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接受创业教育的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获取法律知识仅靠大学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该课程真正用于讲授法律知识的课时并不多(大约4到6学时),而且大多偏向于讲授法律与道德一类空洞的理论知识,对创业毫无实用性和针对性,无法满足整个创业过程的法律需要;即便是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生,由于法科教师不可能按照创业过程系统讲述相关知识,同样难以灵活运用。创业活动遍布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的缺失,不能不说是创业指导的一块致命短板。
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难以妥善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在创业活动的成立期、运营期和终止期三个阶段,法律问题始终是相伴相随的。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知识储备,学生很难从容应对发生的法律纠纷。表现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甚至用极端手段处理纠纷,对合法和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认识模糊,导致企业和自身都陷于被动地位。更为可怕的是,由于高校创业教育团队的不重视,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时往往存在一个突出误区:创业只需懂管理、有好策划、金点子、并且有
[收稿日期] 2013-09-25;[修回日期] 2013-10-10
[基金项目] 2013年广东省高职教育创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立项项目(CYQN2013008);2013年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XJMS201310)
[作者简介] 覃曼卿(1982-),女,苗族,贵州遵义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与职业教育.
资金保障就能顺利打开创业之门,在企业经营、管理、竞争的过程中不重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忽略法律风险对创业成功的巨大影响[2]。
(二)法律配套服务缺位
与成熟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的模式不同,处于创业阶段的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而创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创业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法律手段。如果创业者本身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加上无专业人士的指导,创业活动可能会在法律问题上陷入被动。作为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义务在创业初期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然而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鲜有对走出校园进入创业阶段的学生提供跟踪法律服务的,这是创业教育团队责任缺位的表现。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创业教育中心”设置在经管学院,而法律事务专业设置在人文社科学院。创业教育在经管学院开展得如火如荼,法律事务专业也在不断拓展自己的社会服务范围。但两个领域可谓泾渭分明,缺乏合作和交流的桥梁。事实上,如果能将两者结合起来,不但能改善创业法律教育空白的现状,也拓宽了法律事务专业的服务范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的创业教育团队往往欠缺依托院校法律教育资源开展和完善创业法律教育的通盘考虑。
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高校毕业生往往在自主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只关注创业事务的经营和利润的增长,忽视在日常决策中对法律风险的预防。而创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又缺乏专业团队的跟踪服务。因而在现行的创业教育模式下,高校创业学生的创业活动在涉法问题上可以概括为:缺乏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预判、缺乏创业法律风险的评估与分析、缺乏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高职防控学生创业风险责任的履行: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高职院校有必要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创业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和必要的法律支持,有效防控和解决伴随创业过程的各种法律风险和纠纷。首先,对接受创业教育的所有学生“开发一门《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其次,为进入创业孵化和创业初期的学生“建立一个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增强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法律服务,把创业中的风险降到最低,提高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
(一)开发《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1.授课目标定位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授课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授课的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而是通过学习,学生能增强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了解创业中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发生风险和纠纷时,能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的法律问题,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课内容定位方面。在选取法律内容时要明确两点:第一,高职学生创业与本科生不同,在创业企业的性质、创业层次上有所区别;第二,创业中涉及的法律规定繁杂,包括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甚至刑法,门类众多。基于此,必须要结合高职学生创业的实际问题和特色,选取针对性最强、实用性最高的法律知识。
3.授课对象定位方面。要明确接受创业教育的学生不一定最终选择创业,绝大部分最后选择就业。由于课程授课对象的普遍性,在授课时要注意用多重视角来分析法律问题,做好创业和就业的兼顾。
通过开设《高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强化创业学生的守法意识、合同意识、维权意识和政策意识。
(二)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创业行为
课时的有限性和书本的局限性决定了一门课程不可能解决创业过程中学生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高职院校一般都具备法律服务资源,有法律专业的教师,有的高职院校还保留有法律事务专业,而法律事务专业为了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一般都开设了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的机构。如果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搭建法律服务平台,既可以解决创业学生的难题,又能拓展法学院或法律专业的社会服务范围,提高师生的实践能力。具体来讲,法律服务平台可分为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和法律服务所,针对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展开不同的服务:
1.日常咨询服务,由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完成。创业法律咨询中心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和部分成绩优秀的学生组成,负责解决创业初期的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创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给予创业学生提供创业顾问、合同审查、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支持、法律援助,尽可能地将创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人文社科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拥有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校师生,每周二安排有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轮流值班,为学校师生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2.调解、仲裁、诉讼服务,由法律服务所承接。法律服务所是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具备参与仲裁或诉讼的经验和资格。当创业初期的企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相关问题时,可以为学生提供无偿的法律支持(办案费用由学校创业教育经费支出)。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法律事务专业设立了有资质对外承接案件的法律服务所,该所由法律事务专业4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和3名在校兼职的社会律师组成,完全有实力承接创业企业相关案件。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首先可以为创业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其次,在发生法律纠纷后,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更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审查,介入调解、诉讼和仲裁等,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援助。
高职院校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搭建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见图1):
图1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图
三、高职建立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研究,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那不可能也没必要。但是法律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而在企业运营出现大的法律风险时,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将得到凸显。具体来讲,本项目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因素的介入,有助于形成完整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开发《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二是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两个层次的措施共同构建高职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体系,能够改变创业教育只关注“如何创业”而忽视“如何合法创业”问题的现状,法律因素的介入,形成了由始到终的法律保护理念,有助于形成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二)强化创业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通过开设《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帮助大学生形成法律风险可防可控的观念,树立“事前预防是关键,事后控制是重点,事后补救是辅助”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建立起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避免法律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最终把创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全方位跟踪法律服务,提高创业竞争力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跟踪服务,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指导意见,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创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微企业;创业需求;法律意识;风险防控
一、郫县创新创业园区打造现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部署,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区域创业创新,今年1月以来,郫县按照成都市“创业天府”行动计划要求,深入实施“创业天府・郫县行动计划”,规划建设120万平方米的创新创业园区菁蓉镇,重点鼓励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相关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企业,力争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创业创新基地。
经过10个多月的努力,菁蓉镇目前已聚集了一批创业创新项目和人才,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截至目前,已建成了24万平方米创业园区;引进了新型孵化器13个,签约入驻一般创业项目800多个,聚集创业创新人才6000余名;已与8所高校签订校地共建大学生创业园区合作协议;国家、省、市各级领导也先后调研菁蓉镇建设工作,使得本地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
二、郫县初创小微企业需求
笔者实地参观考察,走访了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初创小微企业,询问其遇到的困难和需求后发现,由于郫县菁蓉镇自身具备较为完善的资金扶持、物管补贴、金融支持政策,所以多数初创小微企业容易出现的资金链断绝导致企业无法维持的情况在这里并不凸显,这是十分可喜的。但同时,受访创业者们也向笔者反应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迫切需要:
(一)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开展
在调查中发现,创业者们普遍非常重视创业活动的开展。创业大赛一方面是创业者自我展示的极好平台,另一方面创业大赛一般会邀请社会上较有地位的企业高级管理者和天使投资人参与,为创业者提供受到青睐、获得投资的机会,即使最后并没有获得实际的名次和奖励,创业者也能在大赛中寻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朋友,甚至可以谋求将类似创意结合起来,做大做强。
创业活动可以尽量谋求与高校的合作,吸引更多高校学生。郫县创新创业园区的创业者中年轻人居多,渴望与思想新潮、思维活跃的年轻人接触。高校学生掌握着最新的知识,拥有者最多的想法,还有较高的激情,因此,初创企业中的创业者们期望在活动中结实更多高校优秀学生,谋求合作机会,壮大自身的创业团队。
(二)辅导制度
初创小微企业最易出现的问题除了创业前期资金供应问题之外,创业者自身的心理变化也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创业者创业初期往往意气风发,对未来感觉充满希望。但创业的过程往往并不会一帆风顺,在遇到问题时,如果没有合理的引导,创业者就容易半途而废。而很多时候其实多坚持一下,换个思路,企业就能活起来了。因此,创业者们建议在创业园区内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对创业者进行全方面的辅导,与创业青年一起分享经历、给予鼓励、提供意见,帮助创业者合理评判自己企业的价值和潜力,适时作出企业规划的调整,适应社会需要。
(三)合作式创新平台打造
企业的发展与内部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运作机制等密不可分。初创企业在逐渐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其他企业的先进方式,取长补短。但小微企业往往不具备直接与大企业对话的机会和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因此创业者建议,创新创业园区可以与一些社会企业联系,商讨共建实践基地或合作平台。尤其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政府与大企业联合建立参观实践基地,创造机会让更多初期的创业者可以走进企业学习优秀经验,亲自倾听大企业部门领导谈谈对创业的看法和建议,这样会对创业者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开阔了眼界,树立了目标,完善了内部制度,助力项目发展。
(四)物流运输
现代社会,交通已经成为了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对于物品来说,研发与生产固然重要,但销售覆盖范围有多大,则严重依赖于物流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郫县创业园区中许多商贸类企业、电商企业需要将货品送至村镇郊区,甚至很多仓储区在名不见经传的某个村上。这样,普通快递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因为普通快递要么无法送达太偏远的地方,要么送达费用极高且速度奇慢,运输过程中还时常出现货物遗失的问题。因此,创业者们普遍建议开通中国邮政服务点,吸引大型物流仓库入驻,为本地日益增加的商贸类创业企业服务。
三、小微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通过上述调查了解可以发现,初创小微企业往往更加关注企业效益、外部关系开发和长远发展规划制定,而鲜有企业从法律的角度关注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意识的缺乏往往在日后会逐渐暴露,反过来阻碍企业长期发展。因此,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乏成为了初创小微企业的明显问题所在。有鉴于此,笔者通过考察,在此总结出初创小微企业最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做出提示:
(一)知识产权
在郫县的创新创业园区,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相关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企业占据了大量比例。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研发耗费精力大、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需要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然而,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了解甚少,比如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找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后续如何利用既得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等。这些信息的不清楚导致自身辛苦研发出的东西刚投入市场就出现被模仿的情况。另一方面,现实中更普遍的一种情况在于,有些初创小微企业可能鉴于对利润的要求,对市场上既有的一些发明专利没有做研判和考察,看市场上什么最热就跟着干什么,结果却突然被诉侵权,举证又困难,一旦败诉,产品也没法卖,企业便很难再有起色。
(二)合同签订
初创小微企业多数没有意识到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格式化的重要性,一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采用信用契约、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交易。稍有经验一些的企业会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固定,但合同内容要么是根据自己能想到的条款用自己的语言加以书写,要么是直接从网络上或者自己能接触到的地方复制别人的合同。显而易见,前者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明确、有歧义、有遗漏等问题,后者则是只能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并不能针对自身特点防范风险。小微企业无论业务量大小,都需要稳定的发展空间,而纠纷乃至诉讼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初创小微企业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基础尤其是合同法知识,树立契约意识,并在拿不准的问题上多多咨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条件的企业更是建议邀请律师代为拟制合同或审查合同风险,争取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将违约保障做到最好。
(三)主体识别
初创小微企业在对外开展业务时,因经验不足,本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也比较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足够留意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笔者在考察中随意抽看了一些书面合同,发现很多合同的相对方其实根本都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独立签订合同、承担责任的资格。针对这种情况,创业者们表示,企业在成立之初,需要靠业务订单来维持运转,很多时候都是熟悉的人介绍客户,这种情况下难免偏听偏信,对对方的信任感较强,也就没有过多考虑这个公司的能力和资产状况问题。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业务交涉过程中,明明是对方拖欠货款,却被用各种理由推诿,收不回款项的情况。而初创小微企业本来资金就很有限,极易因为这样的情况被逐渐拖垮,有时候这样的事情甚至只需要发生一两次,就足够让企业面临崩溃。
(四)内部风控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内部因素。以郫县来说,创新创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者多数都是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社会经验也不足。这些创业者尤其是决策者在考虑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往往没有细想过法律因素,而仅仅从经济角度做出衡量,导致企业一直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同时,企业也没有足够的风险防控意识,更不用说找专人进行风险评测,事先建立专门的风险防控体系了。这就使得初创小微企业出现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几乎所有法律风险都是事后发现、事后救济。其实,法律顾问完全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事前防范,事中规避,事后解决纠纷的三重作用,减小企业被诉率和败诉率。有鉴于此,建议企业在前期内部制度制定之时多咨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加强内部制度的法律审核,完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以企业效益最大化为前提的事前风险评审体系,在做出决策时对该事项首先进行风险审查(包括法律风险审查在内的全面审查),对事项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实现做好充足准备,保障内部有足够的风险防控能力,如果出现问题,也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合理应对。
【关键字】政府;风险投资;意义;局限性
一、风险投资概述
1.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又译创业投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科技政策委员会1996年的报告中将其定义为“向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往往投资周期较长,在提供资金的同时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通过投资结束时的股权转让实现获利。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对风险投资一词的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快速发展、竞争潜力大的企业中的权益资本。我国首先于《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使用了“风险投资”一词,但在不断的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中又逐步转向了“创业投资”,二者意义一致,均成为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经济概念。《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做出的解释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活动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的创业企业指的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初创或重建非上市企业。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一种投资,属于资本逐利的行为,还同时存在高风险性和高竞争性的特点。
2.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风险投资最初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国外传入我国,主要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国有企业参股的方式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于1985年作出了科技体质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发展风险投资。1998年,“政协一号提案”将风险投资活动推入。新世纪之初,我国已经拥有逾二百家风险投资机构,运营资本达到200亿元,其主要来源为政府直接财政拨款,比例达到79.8%,其后的十余年间,该比例持续下滑,但就近年的数据来看仍然较高。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风投资金规模偏小。美国2010年的风险投资资金就超过了600亿美元,而我国目前的风投资金仅50亿美元;另一方面,资金来源单一,外资资金活跃,政府资金比重大。金融危机前,我国企业每年的新募集资本中均有超过50%为外资,而不含国有企业出租的政府直接投资也达到20%以上,国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很少。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有其法律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宪法也认同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入股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不太发达的资本市场下,政府风险投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国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仅有一些《规则》《条例》和《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出台,缺乏专门和细分的法律。
二、政府的风险投资中的意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对政府风险投资所做的报告中指出,公众部门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是向一个经济体系中注入风险资本的最高级方式。政府往往是以引导者、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到风险投资活动中来,而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则能够针对我国实际发展需要,政策性地选择重点扶持的企业和行业,同时积极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政府风险投资的意义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方面:
1.填补投资空白,化解企业融资难题
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融资难题,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尚有待完善,主要表现有:企业信用问题和金融机构信用贷款担保机制的不健全;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严重;银行天然的逐利性和民间资本整合无力导致的融资渠道单一;风险投资资金进退渠道不畅等。尤其是对于我国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其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最具活力的部分,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极,但同时又由于自身发展规模和财务状况的局限性,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存在很大的投资空白。这些问题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市场的失灵,在短期内难以解决,需要我国政府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来下狠功夫、花大力气来应对。政府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直接投资行为,通过财政规划有目的的参与和引导,能够在现阶段较好的填补这些投资空白,切实化解其融资难题,为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着显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时间较晚,发展时间不长,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着手营造一个良好的风投外部经济和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也能够慎重、合理的制定投资计划并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利用政府资金有效的填补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投资空白,缓解我国企业的资金压力,既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又可以推动风险投资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和目标发展。
2.创造后续社会经济效益
政府风险投资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会间接的带来一系列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效益。政府风险投资资金是一种公共创业风险资本,启动快,覆盖面广,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政府通过谨慎的筛选和科学的管理,能够对一些前景较好而又风险较大的行业或项目进行初期投资,一旦运转顺利,一方面将会完成政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政府财政的稳定和政府风险投资的下一步进行,实现政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还能够吸引大量银行资本和私人资本流入,为其提供更多的融资契机,引导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逐步为某一产业乃至整个社会营造一个私人部门风投资金占主导的成熟的风投环境。此外,政府风险投资能够为我国广大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促进其不断创新和发展,增加社会生产和就业,进而带来一系列的后续社会经济正效益,如促进就业、刺激内需、推动GDP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在我国内部经济转型,外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有利于熨平经济波动,给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三、政府风险投资的局限性
1.政府干预失当
就市场经济的原则而言,风险投资应当由市场负责调节和运作,通过市场竞争来彰显风险投资的价值。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不充分,经济和制度环境不够理想,政府风险投资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也存在着行政干预失当的问题。
首先,政府风险投资行为,无论是通过直接财政拨款还是间接法律、政策支持,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政治意图,接受政府风险投资的企业往往会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出现政企不分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的逐利性,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产业结构调整。
其次,政府风险投资在某些方面干预过度。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入股风险投资机构,负责其宣传和管理,人员、项目的选择都由政府主导,政府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往往动用行政手段,或是强制要求发展较好的风司上市,或是强制要求发展不好的风司倒闭,忽视了市场的作用。在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构成方面,财政拨款占到了重要地位,国内私人资本严重不足,离私人资本占主导的成熟资本市场相距甚远,导致风险投资效率低下,发展缓慢,
最后,政府风险投资工作存在失职问题。一方面,政府风险投资过于稳健和保守,不愿意为高收益而冒险,在一些具有相当发展前景的高风险企业和行业,政府介入不足。就我国高科技创业企业来说,其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亲友资金以及国外资金,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的高科技创业企业仅占2%。另一方面,政府未能将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和“错位”问题,相关立法工作进程迟缓,风险投资的准入、运作和退出机制建设仍存在较大不足。
2.产生挤出效应
挤出效应,指的是在市场均衡状态下,由于供求变化导致的资源从原领域中被挤出。在风险投资方面,可以理解为政府风险投资会挤出民间投资。公开市场业务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货币供给量一定时,通过出售债券来收回市场流通的资金,减少流动货币,提高市场利率,进而增加投资成本,减少私人投资。政府一旦需要增加对企业的风险投资,就可能会提高税率,影响国民的可支配收入,国民收入中消费不变的前提下,税收的增加会提高政府支出,进而削减投资。此外,政府支出用于风险投资,将会刺激需求增加,一旦企业发展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就会出现供给不足,导致价格上涨,利率上扬,增加了消费和投资的成本,引发挤出效应,降低私人投资。我国学者刘志阳等也指出,政府的介入将会加剧资金、人才、项目和产品等方面的竞争,导致风险投资成本的上升和收益的下降,挤出了私人资本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总的来说,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风险投资的挤出效应较小,而经济繁荣时期,政府风险投资的挤出效应较大。
四、结论
我国政府风险投资在我国内部经济转型,外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和不够成熟的资本市场下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也存在这干预适当的问题。长远来看,政府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则是引导和监管,尽量让市场用其“看不见的手”来调节风险投资的运行,政府需要进尽可能的为风险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政策优惠,提高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不违背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填补投资空缺,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时间不长,但只要政府能够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科学决策,合理管理,就能不断优化我国政府的风险投资,推动我国风险投资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成熟、健康的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黄艺翔,姚铮: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影响―基于政府专项研发补助的视角[J],科学研究,2015(5).
[2]刘一展:政府干预风险投资的动因、途径与绩效研究[J],学术交流,2014(2).
[3]杨大楷,李丹丹:政府支持风险投资的必要性研究述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3).
[4]范柏乃: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5]成思危:险投资论丛[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
虽然大家都知道合适的融资渠道对于创业的重要性,但不一定知道在一个特定时间或特定环境下,最需要哪种融资方式。
摩立特创业对标问卷调查评估了各种可能的融资渠道,以及创业者获得它们的难易程度。调查结果显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与创业表现有更强的关联。而风险资本在创业的最早阶段,并不是最主要的融资来源。
在调查中,全球平均52%的受访者认为,成长型企业能得到足够的股权资本;但仅有37%的受访者认为,在创业阶段可获得足够的股权资本。在关于种子资本和风险资本的可获得性方面,两者之间的矛盾也很明显。美国45%的受访者表示,成长型的高风险企业能获得充足的风险资本;但仅有32%的受访者认为,在企业创立的时候能获得足够的种子资本。
之后的访谈进一步证实,那些已证明自身能力的企业可以很容易地获得风险资本,一个全新的商业理念却很难获得这些资本。这说明还是非常需要一个强大的天使投资者网络,以及其他在地区层面的种子资本。虽然风险投资对于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很重要,却是种子资本最终决定着创业型企业的创立。
正如早期融资之于创业型企业的重要性,企业进入发展阶段后是否具备多种融资渠道也同样重要。当一个企业取得了一定成就,准备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公开上市、合并和收购等融资渠道是否存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因素与全球的实际创业水平有很高的统计关联性。
韩国、印度和新加坡在这方面位居前列,分别有61%、59%和55%的受访者同意,成长型企业通常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来筹集资本。在美国,仅有22%的受访者同意这一点,甚至低于欧洲的平均水平。
IPO及类似机制,是创业向更高层级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们不仅是企业扩张的一个有效资金来源,而且对潜在创业者来说也是一个有力的激励手段,可以为他们创业所必须承担的巨大风险和付出的巨大努力提供巨大回报。
关键词:创业投资;资本;基金;机构性投资;融资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实现技术进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促进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目前,虽然学术界对创业投资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大家广泛接受的、公认的、权威的标准定义,但从中外经济学家、权威性机构和文件对创业投资的定义来看,并无实质的差别,只是侧重点和范围不同而已。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
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但是真正的发展是在1998年初召开的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之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引进、起步、逐步兴起、快速发展和理性调整等几个阶段,并且整个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试图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来发现我国这一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人们对创业投资的认识更加成熟,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更加完善。
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VS政府的行政导向明显
企业家资金在美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时筹措资金修建铁路和建立起纺织工厂。但是一直到二战之后,创业资本产业才初具规模。我们经常说人们决定成为企业家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一些成功的典型,很多创业资本家也是这样的。早期的创业资本产业的成员就是试图模仿几个成功的范例,这其中也包括以下三位:AmericanResearch&DevelopmentCorp.(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46年,最成功的运作是数字设备公司。ARD的创始人是一个出生于法国的军人Gen.GeorgesDoriot,他后来被称为“创业资本之父”。在20世纪50年代他执教于哈佛商学院,而他关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的讲座被那些专注于传统型企业管理的人们认为是诡诈的。
J.H.Whitney&Co.也是成立于1946年,它早期成功的作品是“小女仆”橙汁,而JockWhitney也被认为是创业产业的创始人之一。
TheRockefellerfamily(洛克菲勒家族企业)。它最早的投资之一———东方航空公司,现在已经停止运营,但是仍然是最早的商业航线之一。
从这几个早期的成功的创业企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早期的创业资本带有很强烈的私人色彩。众所周知,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角度考察,民间资本是指除政府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从这些成功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我们应该通过动员民间资本,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的总规模,更重要的是提高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减少政府投资的份额。对于创业企业来讲,创业投资是其生命源泉,而对于创业投资来讲,民间资本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蓄水池”。只要取之有道,它必将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民间资本对于风险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政府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没。在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宏观调控方面的,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而在中国,虽然人们与创业资本这一理念和做法的较量已达十年之久,并且已经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应该发展创业投资以便更好地创造财富,但是这一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
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产业投资基金都和各级政府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从而也带来了我国目前产业投资基金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征。
我国的投资基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和国企资金,另外一些是高校或公开上市公司提供的资金,还有一小部分是民间投资和境外资本。在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主要机构有:IDG、Softbank、AcerGroup和IntelCIV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投资总额少于3亿美元,而且采取了比较特殊的投资方式和退出途径———离岸持股公司。而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私人资金是创投资金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有2000多家,投资额约占创业投资总额的70%左右。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既包括富有的个人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是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也包括大公司的资金、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等。同时,政府的财政资金在其中占据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创投领域。
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VS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形成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政府试图加速先进科技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战所引起的对苏联的科技进步的恐惧。1957年,美国一项研究明显显示商业资金的短缺是发展企业的一个主要障碍,为了改进这一现象,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并且由美国国会在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法案》(SmallBusinessAct)。
美国立法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内部创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项目,使这些公司可以从政府获取低于市场利息的贷款。为了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发展,国会允许商业银行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银行就参与到了银行业以外的商业中了。这一立法通过之后的四年中,就有将近600多家小型投资公司开始了运作。
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公司也开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以外的合伙制结构,而这一合伙制具备了小投资公司所缺少的弹性。因此在十年之内,创业资本合伙制所控制的资金就超过了小型投资公司。
在20世纪60年代,创业投资公司充分显示了自己创造高额的投资收益的能力,例如,数字设备公司在1968年给ARD带来的年投资收益率是101%.公司的启动资金是七万美元,而到1959年为止,该公司的市场价值是三亿七千万美元。因此,创业投资对那些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是炙手可热的,但是对公共机构而言,确是有些高风险。
但是在70年代,创业投资却经历了双重打击。首先,到1968年,已经有1000多家创业资金支持的公司进入了市场,但是整个市场却经历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低潮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失望的股市投资者和更多灰心的创业投资者。后来在1974年,国会又在不经意之间给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为了制止公司员工退休金的滥用,国会通过了ERISA——《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试图来保护公司中退休员工的利益。但是,退休金基金的经理人们做出的反应是停止一切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作为市场低迷期和ERISA立法的结果,创业投资基金在1975年陷入了历史低点。
但是在以后的时期内,情况有所好转。从1978年开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大改善了创业投资的环境。首先,国会把资本收益税从原来的49.5%降低到28%.接着,劳动部颁布了通告以消除ERISA对创业投资的阻碍。这些以及其他政府政策的改变扫清了风险投资的障碍。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所支持的公司隆重上市了,其中包括1978年的联邦快递公司和苹果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复苏了那些富有的家庭以及机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的兴趣。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1980年,创业公司集资不足六亿美元,而到1987年飞速增长为四十亿美元。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些机构是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在1978年,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是风险投资资本的最大的来源,占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之后,逐渐降低为10%.公共和公司的养老基金一跃成为创业基金最最主要的一部分,占大约一半左右。20世纪80年代创业资本突然增长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即资本收益会大幅下降。很多投资者期待的收益率是30%或者更高,这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切合实际的。正常来说,私人资本所带来的回报率应该是在15%和25%之间,取决于投资的风险程度。但是,到1990年为止,创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降到了8%以下。这随即引起了创业投资的另一轮的低迷。失望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1989到1991年之间相继退出了。后来,1991到1994年的经济复苏使创业投资有所抬头,此后创业投资又一次处于上升趋势。
从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对于这一产业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这当然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和法规之外,影响到创业投资的机构还可能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证券交易中心,联邦储蓄机构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等。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和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与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是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不但大大增加了创业投资风险,而且导致了过高的创业投资交易成本。
直到最近,我国才开始出现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目前确实到了亟待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的时候了。一方面,我们国家私人手中的大部分积蓄不能流入急需创业资金的高科技领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现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一些风险投资机构不务正业,打着“创业投资”旗号炒股票,甚至搞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
直到去年,我国政府才开始出台组织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和法规。没有这种法律的支持,私人领域的大部分资本就缺乏进入高科技领域的渠道,即使这一领域急需创业投资的支持。在深圳最新出台的法规可以视作一个巨大的突破,之后北京和上海紧随其后。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现规范了创业基金形成的过程,从而使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性质也有所改变。
四、创业投资的职业化和规范化VS专业化程度偏低
美国机构性投资的增长所产生的最有利的一个结果是创业投资公司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也许很多创业投资经理对此颇有非议,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投资者和许多顾问的严密注视会促使这一产业更加职业化和规范化。他们对创业投资所提出的很多要求会使经理们制定一个清晰而连贯的投资策略,并且如有背离这一策略时,必须对投资者们做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也可以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家作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经营者,职业经理人,承担着融资、筛选项目、投资管理、监督咨询等整个融资过程的责任,是决定创业投资资本供给者是否获利,获利大小的关键人物,因此,创业资本家在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有一个多层次,高素质的创业投则家群体是创业投资运作顺畅和成果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普遍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时甚至与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缺乏长远的发展战略,难以形成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在自身的内部管理和投资企业的考察评估上尚缺乏完善而健全的体系,从而给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
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而是将上市作为一条“圈钱”的捷径。这种恶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创业投资领域,很多创业团队在成功地引入创业资金后,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上,而是集中精力在利益分配上,从而出现种种资本和知本分离的现象,甚至走向破产的地步。
由于受自身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公司普遍收益不高。虽然1993年,成都创业中心给19家科技企业总共投资700万元,历时5年投资期,收益率达到了428.8%,但这仅仅是个别情况。在这种经营压力下,为了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很多创业投资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从而严重偏离了创业投资公司的初衷。
五、小结
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影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还是规模小、实力弱。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100亿元,已经投入创业企业的大约有10多亿元,加上国外创业投资公司的2亿美元投入,我国目前投资创业投资的资金总量大约有3亿多美元左右。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平均一家创业企业从初创到成熟大约需要5000万美元的创投资金,如果这样,我国目前投入运作的创业投资只能维持24个创业企业。这显然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
我国的创业投资规模不仅总体规模偏小,而且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微观个体———单个的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也普遍偏小,往往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资本,有时甚至连一个大型的科技项目都很难支撑,如此,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很多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不从事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从而与其创业投资的初衷背离甚远。这些创投规模上的局限性大大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的存在,我国应该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诸如,为创业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以及引进和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等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