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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慈善事业概念模糊问题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处在急剧转轨之中,现行意义上的慈善概念仍带有旧体制痕迹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国理论界关于慈善事业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这种模糊性的慈善事业源于慈善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是导致中国慈善事业步履维难的要因之一。中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缺乏,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财富观与现代慈善观。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烦的财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开真实姓名和身份捐赠。企业则存在着以宣传的功利性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回报性、责任性的捐赠心理,个别人还把慈善当作谋取社会政治资本的手段。许多普通人则不知去哪里捐赠、如何捐赠、因对捐赠真实去向的怀疑而不愿捐赠等等。
总之,慈善理念混杂,财富价值观与慈善价值观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这根源于国家对慈善、慈善事业概念的定位不明确,慈善组织民间化、组织化运作的偏离,以及对慈善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不够等。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会内部管理的无计划、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很多领域政府让位于市场,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但我们发现,即使只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从心。从横向看,各项措施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纵深看,个别措施即使达到了广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有关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非常笼统;对非公募基金的发展、慈善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空白。过低的免税比例严重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也是造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监督主体缺位,因此对基金会的高管层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会运行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因此,在慈善组织中频频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贫瘠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物质逐渐发达的同时,不少人的精神家园却渐趋荒芜,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而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发展缓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出现,便有媒体竭力吹捧,难免炒作之嫌,舆论更关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视甚至背离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环境因素制约,
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近年来,遵循“精简高效”、“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原则,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进展。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作用,以部分地减轻政府的负担。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a.通过慈善事业基本法的制订,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制、慈善捐赠的主体,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和简化社会团体、民办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的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b.尽快出台与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资和扶贫贷款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慈善基金探索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实现公益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c.改革目前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免税比例,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文化市场的培育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益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示范引导和制度约束,通过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度来改善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2.要特别强调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报刊杂志、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乐善好施、奉献社会和他人的良好风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公益观,自觉加入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主体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优抚助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1.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2.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张家口市桥西区属经济欠发达区,是典型的“城市老区、工业小区、财政弱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阻碍多、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省厅部署精神,区委、区政府唱响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民服务”劳动保障工作主调,着力以高效率的工作、高质量的服务,弥补人力不足和财政拮据的局限,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强化组织发动,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便民措施。省厅《二十六条便民措施》下发后,我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学习贯彻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明确了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区劳动保障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负责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网络体系。二是制定措施。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二十五条便民措施》,打印成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以便于具体工作的落实。三是对外公开。将《二十五条便民措施》制作成展牌,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并对外公开了监督电话和服务热线,方便各方面人员监督。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明确,对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或在检查中被发现有违反便民措施现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年终不得评优评先,不作为入党提拔的培养对象,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版权所有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夯实工作基础。将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径,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了“练内功、提素质、树形象”专题活动。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平时学与工作中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系统干部加强对劳动保障相关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力求做到融会贯通。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科学、直观的图解设计,制作出两块展牌,使工作人员和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对政策一目了然,这一作法在全张家口市劳动保障系统进行推广。同时,区委、区政府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带着课题赴上海、南京、济南、石家庄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外地劳动保障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为我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采取措施,鼓励上进。在系统内部多次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知识竞赛,要求45岁以下干部全部参加,邀请专业老师出题、评卷,考试成绩作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部进修,并为劳动保障干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三是竞争上岗,营造氛围。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率先引入竞争上岗机制,经过测评、报名、推荐、纳谏、答辩、公示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优选拔出4名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在全系统形成了人人自我加压、个个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学习上级的政策、借鉴外地的经验、总结本区的工作”,建立健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四方面制度。在作风方面,建立了“12345”制度,即:“一卡”(佩带胸卡),“二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办”(热心办、主动办、马上办、办的好),“五部曲”(一起立、二让座、三让水、四办事、五送行)。通过“12345”制度的推行,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工作作风得以根本改观。在效率方面,建立了“五个快办”制度,即:树立快办意识,实行快办程序,严肃快办纪律,提高快办能力,保证快办质量。如:前阶段“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前期数据摸底上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区政府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区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及各办事处数十名干部连续工作6昼夜,及时、准确的上报了数据,统计金额达5500多万。在业务方面,建立了“三办”制度,即:符合政策规定的立即办,可办可不办的先办后汇报,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集体研究探讨着办。如:我区西驼号幼儿园某职工反映因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区委、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分析研究,区委、区政府认为是由于政策不衔接、不完善造成的,最后提出:“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在冀劳社[2002]47号文件下发前招工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允许其按现行缴费工资现行比例补足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扶贫济困方面,建立了“五个一”制度,即:政府买岗高看一眼。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4050”人员;重点关注厚爱一层。劳动保障平台针对辖区内重点援助对象的就业愿望开发岗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岗位录用优先一步。组织招聘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重点援助对象,企业招聘积极推荐重点援助对象,腾出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全部安排重点援助对象;结对帮扶解困一方。开展了科级以上干部结对帮扶活动,一对一结对子对重点援助对象进行帮扶;节日慰问激励一生。组织全区干部职工解困捐助,并开展节日期间领导访贫问苦,将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爱与资助送给重点援助对象,激励其自强不息,改变现状。版权所有
劳动保障
张家口市桥西区属经济欠发达区,是典型的“城市老区、工业小区、财政弱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阻碍多、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省厅部署精神,区委、区政府唱响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民服务”劳动保障工作主调,着力以高效率的工作、高质量的服务,弥补人力不足和财政拮据的局限,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强化组织发动,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便民措施。省厅《二十六条便民措施》下发后,我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学习贯彻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明确了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区劳动保障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负责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网络体系。二是制定措施。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二十五条便民措施》,打印成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以便于具体工作的落实。三是对外公开。将《二十五条便民措施》制作成展牌,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并对外公开了监督电话和服务热线,方便各方面人员监督。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明确,对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或在检查中被发现有违反便民措施现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年终不得评优评先,不作为入党提拔的培养对象,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文秘站版权所有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夯实工作基础。将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径,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了“练内功、提素质、树形象”专题活动。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平时学与工作中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系统干部加强对劳动保障相关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力求做到融会贯通。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科学、直观的图解设计,制作出两块展牌,使工作人员和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对政策一目了然,这一作法在全张家口市劳动保障系统进行推广。同时,区委、区政府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带着课题赴上海、南京、济南、石家庄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外地劳动保障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为我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采取措施,鼓励上进。在系统内部多次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知识竞赛,要求45岁以下干部全部参加,邀请专业老师出题、评卷,考试成绩作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部进修,并为劳动保障干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三是竞争上岗,营造氛围。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率先引入竞争上岗机制,经过测评、报名、推荐、纳谏、答辩、公示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优选拔出4名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在全系统形成了人人自我加压、个个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学习上级的政策、借鉴外地的经验、总结本区的工作”,建立健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四方面制度。在作风方面,建立了“12345”制度,即:“一卡”(佩带胸卡),“二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办”(热心办、主动办、马上办、办的好),“五部曲”(一起立、二让座、三让水、四办事、五送行)。通过“12345”制度的推行,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工作作风得以根本改观。在效率方面,建立了“五个快办”制度,即:树立快办意识,实行快办程序,严肃快办纪律,提高快办能力,保证快办质量。如:前阶段“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前期数据摸底上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区政府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区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及各办事处数十名干部连续工作6昼夜,及时、准确的上报了数据,统计金额达5500多万。在业务方面,建立了“三办”制度,即:符合政策规定的立即办,可办可不办的先办后汇报,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集体研究探讨着办。如:我区西驼号幼儿园某职工反映因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区委、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分析研究,区委、区政府认为是由于政策不衔接、不完善造成的,最后提出:“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在冀劳社[20__]47号文件下发前招工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允许其按现行缴费工资现行比例补足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扶贫济困方面,建立了“五个一”制度,即:政府买岗高看一眼。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4050”人员;重点关注厚爱一层。劳动保障平台针对辖区内重点援助对象的就业愿望开发岗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岗位录用优先一步。组织招聘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重点援助对象,企业招聘积极推荐重点援助对象,腾出机关、事业单位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一、引言
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使得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私有财产权开始成为公民关注的重点,作为公民个人的重要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但是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使其更加完善是关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旨在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主要特征
首先,补偿性特征。所谓补偿性即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施害人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的基础以实际受损利益为依据。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基于民商法理论确定的平衡侵权者、受害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次,不主动干预特征。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在受害者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且主动提出司法保护的前提下,如果受害者没有主动提出,那么民商法不对其进行干预。最后,平等性特征。平等性主要针对公民的身份来说,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经济实力、年龄、权利等等都是不同的,但是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益时是平等对待的,不因公民的不同而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私有财产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发展历史久远,公民法律意识较强,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模糊,缺乏运用民商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甚至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意识,当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且对于民商法公民的了解程度较低,没有专业的能力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监督不到位
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管是法律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监督体制建设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私有财产受害者被动成为了监督的主体力量,但是公民缺乏专业的能力和法律知识,没有能力实施监督权利,导致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三)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民商法中缺乏实际的原则性条款,操作性较差,没有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措施。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形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虚拟私有财产产生了,但是民商法却没有与时俱进,缺乏针对虚拟私有财产的保护内容。
四、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策略研究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缺乏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是我国大部分公民存在的问题,改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的方式,具体做法可以运用电视、网络、短信、广告牌、社区广告、广播等多元化的媒体积极展开普法宣传,让法律深入公民的生活中,在生活中潜移默化地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主题讲座,积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积极解答公民关于法律的困惑和问题等。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积极号召公民参与到竞赛中来,将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问题制作成题目,通过有奖竞赛的方式吸引公民参与,在竞赛的过程中公民能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不知不觉中就提升了法律意识和能力,而且还赢得了奖品,可谓一举多得,这种方式非常受公民的欢迎。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监督
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法律执行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力保障,更是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但是当前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建立专门的民商法监督机构是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公民对于民商法的认识不够全面和专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加强对于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能够避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与时俱进,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详细条款对相关私有财产侵害行为的规定,细则不够完善,当私有财产受到侵害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保护,造成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损失。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不断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尤其是针对没有涉及的私有财产问题,要尽快加入到法律规定中来,例如,针对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特殊形式的私有财产,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实现有法可依,不得出现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现象。全面覆盖私有财产可能产生的问题,健全民商法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民商法的进步和发展,积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落实司法实践,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司法实践是指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法律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法律的意义是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民商法的意义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只有当法律落实到实际中才能够体现出其价值,才能真正为公民提供切实的服务。落实司法实践要加强执法机构的执行,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方式,提升司法机构的办案效率,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等等,从根本上对公民司法权加强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2).
[2]盛钧俣.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析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8).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生成;社会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不影响依法行政的推行。首先,一些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所认为的,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较差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证明的伪命题。事实上,我国经过“一五”到“五五”普法,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广泛宣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其次,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并不必然影响法治政府的推行,依法行政的好坏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当前的确有一些公民为了利益,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这不是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高,而恰恰是因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未能严格行政执法,有门路的、与执法人员关系比较好的,即使违法了也可能不会被处罚或处罚很轻。而没有搞好关系的,结果可能恰恰相反。此种情形使之产生违法获利更大的投机心理,其心理一旦产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违法事例,使法治政府建设难上加难。
最后,一些公民现代法律知识欠缺,行为仍然还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中,这只能说明法律有可能和传统习惯、情理产生冲突,面对这种冲突,需要我们在立法中审慎地解决好习惯、情理与现代法治的衔接,需要更大程度上做好新出台法律的宣传,而不是否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就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而言,依法行政不仅不会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会促进经济发展。首先,依法行政能够促进形成一个更加高效、廉洁、公开的政府。这样的政府一旦形成,必然会大幅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做好依法行政,能更好地形成一个平等、自由、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此种环境一旦形成,必然更好地促进市场的透明和充分竞争,也必然有力地打破原有的市场垄断,从而更有力地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再次,经济发展绝不能和知法违法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也不能和制假卖假必然地联系在一起。
就依法行政和创新的关系而言,依法行政影响创新的观点同样是错误的。依法行政只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依法进行,依法制止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虽然法律有较多方面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是因为这些方面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允许市场主体进行创新,是最基本的底线,如企业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等,这些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而且,法律是一个由原则、规则、概念、政策等要素构成的完整的体系。除了这些最基本的义务规则之外,法律恰恰通过大量的权利规定赋予企业更多的自,更多的创新自由。
一、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中的问题
( 一) 法律意识淡薄
民商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两部分。一般说来,民法是一种基本法,它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而商法是一种特别法,它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循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够违背民商法,但是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充分重视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
( 二) 法律监督容易缺失
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私有性,无论是国家还是其他机构都不能成为私有财产的强大后盾,一般是只有私有财产的所有人主动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的相关部门才会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对经济展开监督。若是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监督上的缺失,无法强有力地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 三) 实践生活中没有充分落实私有财产
公民自身具有行使私有财产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哪种权利,只有落实到实践中才能有效地实施法律条文的内容,否则权利只是空谈。国家制定法律不仅进行为了使公民意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同时也是为了使公民在实际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公民还没有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充分行使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利。
二、民商法视角下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
方法
( 一) 完善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民商法的实践相对比较缺乏,同时也存在一些领域没有实际法律条款,这样就会导致法律在实际的工作中缺乏实践性。加之时代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何能够顺应时展,有效地解决私有财产中出现的新问题,将是研究的重点。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地发挥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应该要重视民商法中存在的缺陷,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这样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民商法的实践性,杜绝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
( 二) 强化法律的监督作用
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执行上存在漏洞,不仅仅只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监督体系不完善,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执行力。公民的私有财产与公民的利益是密切关联的,因此需要强化民商法在实践中的监督作用,严格监督和打击侵犯私有财产以及违背民商法的行为,国家应该要完善法律的监督体系,进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更加良好、完善的社会环境。
( 三) 实践中充分落实法律
民商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意义就是法律的实践性。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重要底线就是保护公民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应该要充分落实法律,这样能够促使公民从意识上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他们的权利,进而维护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在实践生活中落实法律,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作用,同时还能够完善和构建我国的法制体系,完善社会环境。
( 四) 完善侵权行为法
民商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防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主要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知识产权、人身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并且要对侵权行为产生的负面后果进行补偿,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已经形成更大的体系,并且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大。无论体系如何庞大,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承担任务就是保护财产权及物权。因此在我国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完善其中的侵权行为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关键词]领导法律意识认知公众
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宙斯刚刚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于人类的时候,古希腊人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而现在,人们已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授律令,认识到了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自身创造、制定并可以不断修正的规则,这不仅体现了人类具有认识、评价、创制、完善法律,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施的功能,而且直接左右着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实施法律的活动。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意识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本来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由民主力量来构建的法治,在目前却需要官方来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与冷漠;实施法治意在“以法扰官,以法保民”,而真正需要实施法律时却需要借助领导者,乞求于权力。这导致不少领导者不但未意识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的意图就是“治”自己,而是常常用“法治”来吓唬平民百姓。这种现状十分紧迫地要求掌握一定权力、通过权力来履行管理职责和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具有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
一、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核心在于依法领导
依法领导要求领导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力。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实行决策法律化,使权力受到法律控制。对政府来说就是严格执法,摒弃人治思想,不以身份为核心,不以部门权力为依托维护等级特权,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的法治状态。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才能“依法”,所以“依法办事”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①。这说明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摒弃对法律概念的传统理解,树立“行政也是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然后才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大、机构多、人数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范得到遵守,也是良好法治环境的充分体现。政府依法行政应摒弃“人治实用主义”观念。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治”不如“人治”的困惑,在很多管理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行政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有的行政机关就自己制造一些“土政策”,而这些“土政策”往往在管理过程中立竿见影,使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行政机关就应当牢牢树立法治观念,绝不能滋生“实用主义”思潮而随意制造“土政策”。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做到“权依法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创制规则,擅自“变通”法律,那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与权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控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府和企业将成为法律服务的主战场,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在扶持过程中,充分提供机会让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引导公众改变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地位蔑视的观念。同时,对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积极鼓励法律服务队伍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法治文明带给人类的福祉,从而真正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政府及其领导者必须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查找工作差距,寻求发展思路,探索改革举措,特别是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二、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要求领导者带头培养守法精神和习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政府的基本特征是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不是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政府既是权利的,也是责任的。在地方政治、经济发展中,作为政府,首先有责任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是推动地方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国则是“三个代表”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良好的法制条件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把法制建设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才能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环境改造工程”中的一项核心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地区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效率、竞争、公正,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法治经济,如果地方政府仅倾其身心关注政治环境和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而淡漠相应的法制保障,西部开发亦无法得到顺利实施。实践证明,优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健全、规范、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才是投资者关注的核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投资者资本、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如果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就不仅不会推进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反而还会成为阻碍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依法行政必须禁止“个人执法”。实践中,为泄私愤、为谋私利而打着“执法”幌子的个人行为不乏其例,如警察个人以公安局名义用“调查”方式威胁他人;税务干部个人“业余查税”;工商干部个人“抽样”、个人通知相对人接受检查……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违法行政的现象无疑严重破坏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极强的措施予以坚决禁止。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还应当承担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对政府而言,诚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政府的政策瞬间可以改变,政府的承诺只不过是“魄力”和“效率”的作秀。针对这种观念,政府应当树立起“权自法出,诚信行政”的观念,彻底摒弃过去的“朝三暮四”行政恶习。二是在非管理的民事、经济等其他领域中言行一致,绝不能信口开河、言而无信,带头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誉经济的基本规则。购买商品支付货款、修建房屋支付工程款等等,本是众所周知的最初级的市场经济规则,然而,实践中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常常不但不去支持债权人行使索债权利,反而批条子、打招呼为赖账者庇护。某县政府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宗土地出让给两个公民,收取两份土地出让金,当法院判决该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后执行时,该县政府却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存款转移到单位会计的个人存折上去了,让法院和当事人哭笑不得③。
鉴于此,全面倡导“诚信”、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特别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反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总之,只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制引导、规范,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地方政府在营造法治环境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为之努力的使命,充分认识到不承担责任的政府不是负责的政府,没有政府营造的法治环境不可能是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还在于教育群众依法办事,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要求自己在个人生活中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还要求肩负起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责任。法治观念是人们有关法治的基本意识、情感、观点、思想和知识的总称。如果公民不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无法成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难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须引导和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使人们形成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文化氛围,才能为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培养这种精神和文化,比制度建设和创制行政规范更为艰巨。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于良法的存在和普遍遵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是法治观念优劣的重要标志。因此,政府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而且应当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牢固的基础。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法藏官府,民不知律令,面对高深莫测的法律,百姓只有忍让和服从。如果我们今天的领导者再不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最终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领导者在关心人民群众温饱的同时,应当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公众中最终培育起民主、自由、理性的秩序氛围,使我们整个民族摆脱专制、人治、奴役和愚昧。
注释:
①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法学,1996,(11).
【关键词】法律理念;问题;培育
一、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内涵
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以及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具体地说,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简言之,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以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来源于法律实践,也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法律理念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又是法律建构的前提条件。但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付诸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理念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理念中存在的问题
1.权利本位意识的不平衡
虽然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大大提高,但总体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是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权利本位观”的不平衡。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追求价值目标是“权利”、“人权”,我国实践西方的法律理念也应党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寻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从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的礼学中开始,“义务本位”观念就在许多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这也就决定了中国人的个人的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农村中农民的个人权利意识就更加薄弱。
2.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崇尚法律的权威。而且现代法治要求所有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而这些原则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种种特征,如道德原则、正义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原则等。而在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在公民的心中远远没有树立起来。法律权威性的冷淡体现在立法上为立法存在形式主义,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人代法等等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现在守法上为一些公民视法为草芥,肆意的违反法律、践踏法律及破坏法律,对法律的监督也很脆弱。这些现象内在的根源就是部分执法者以及普通公民法律权威性的冷淡。
3.诉讼意识的薄弱
法律意识中诉讼法律意识对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主体在解决一些利益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自觉地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理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和利益冲突时是否能自觉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而我国公民恰恰缺少这种诉讼意识,其表现为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用一些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胡乱的争取自己的权利。
三、当前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
1.培养和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公民法治信仰作为民族法律心理的表现的一种,所表达的是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法律只有被认同,才能被更好地去遵守,如果人们遵守法律只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强制力,那么法治的精神就更没有意义。但这并不代表法律的强制力不重要,而是它和法律信仰追求的价值层面不同。只有对公众进行利益、正义、平等、秩序、自由等最基本的法律价值的宣传,才能更好地树立公民法律信仰。只有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才会信仰法律。当公民法律信仰树起之后,也并不代表法治的理念可以成为现实。若是法律理想树立得太高,当理想不能转化为现实时,民众的法律信仰就会被挫伤。因而,法律信仰树立到什么地步,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2.培养和树立公民的宪法理念
宪法理念是公民对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宪法是约束社会关系主体的最高准则,宪法的“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精神使得宪法至上成为法治的首要要求。如果没有宪法理念,那么公民的法律信仰就会很难形成,社会秩序也很难是法律秩序。宪法理念具体为:第一,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至上是一国的宪法有至上、至圣、至贵、至信的权威。第二,权利本位的理念。权利本位的意义在于它尊重权利的民主理念。
3.培养行政执法为民理念
现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法律理念形成中存在较多负面影响,行政执法的理念对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有很大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角色定位,是影响公民法律理念培育效果的一个因素。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要以公民私利为核心,依法维护公民私利、公共秩序,特别是当私利与“公益”冲突时要优先考虑私利。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有利于公民对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基本理念的认同和遵从。
4.培养合理维权的理念
当公民清楚自己的权利并掌握其法律理念后,才能明白在实践中自己什么样的权利遭受到了怎样的侵犯,是什么性质的什么程度的侵犯。当权利遭受侵犯后,每个人都应当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在公民的法律理念中,理性维权意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也不能“过度地维权”。所以说,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不仅指权利遭受侵犯时就要奋起反击,其更加强调的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要反抗,但更重要地是有序地反抗,这是公民法律理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能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就会成为现实。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其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纵使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促进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及其发展。所以说,公民的法律理念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本文通过对法律理念的了解与分析,为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指明了方向,从而更加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OL].中国新闻网,2008-2-28.
[2]邹艳辉.试论法治与法律至上的观念[J].法学,2003(6):23.
[3]李林.法治的理念与行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120-121.
关键词:初中历史;公民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2-001-01
公民意识的培养对每一位学生来说都是及其重要的,在初中阶段对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包括很多方面:国家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责任意识,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其内容独特且极具影响力,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造就具有责任感的优秀人才,因此,如何提高初中生的公民意识成为历史教师重点考虑的问题,结合笔者多年教学经验,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
一、培养学生国家意识
国家意识是指学生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对国家、利益、尊严等多方面进行自觉维护的意识,简而言之,就是树立学生的爱国情怀,初中生只有树立正确的爱国情怀,才能具备国家意识。在初中历史课本中,有许多关于国家发展和演进的教学内容,不仅向学生介绍了几千年来国家发展所经历的苦难,还想学生展示了华夏儿女坚强不屈的精神,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树立学生爱国思想的教学素材,在学习这些内容的过程中,学生能够建立国家意识,认识到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利用历史人物以及相关材料加强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使其完成相关内容的学习,有意识地渗透公民意识的教育,陶冶学生爱国情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防止课堂变成教师的完全说教。历史教师要合理利用教材,对学生进行国家意识的教育。
二、培养学生权利意识
权力意识是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统一,人是权力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既能享有权力,同时也担负着社会责任,对权力意识培养的难点,不在于主体的自我权力意识,而在于如何使权力主体同时具有他人权力意识、社会意识与规则意识等多方面意识,只有尊重他人权力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权力主体才能够真正健全自身权力意识,使其成熟。现在的多数中学生都有自己的小算盘,不能从整体权利出发,对他人漠不关心,虽然初中生对事物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是年轻气盛的弊端使学生听不进去意见,只懂得索要,不顾及他人权利。因此,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多注重权力方面的教育,将古今中外历史史实与各种各样的权利联系到一起,通过讲述历史事件,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使学生深切感受到自身应该具备的权利,包括对他人的责任,进而提高学生对公民意识的认识。
三、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由三部分构成: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即人们对于法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认知及心理的总称,主要是培养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作为初中生来说,虽然学了部分法律知识,但没有多少学生真正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因此,历史教师在进行授课时,一定要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中的法律知识来讲解历史课,引导学生“法律至上”的意识,树立学生平等、法治意识,同时,教师可以在课外时间给学生留情景剧作业,让学生收集相关资料,教师加以指导,通过情景剧表演让学生感受不同时期的历史风貌,如让学生表演不同朝代的盗窃案件,并加以不同制度下的审判过程,以此,学生要了解不同历史朝代的司法制度,这样不仅能够使学生理解社会的能力,还能使学生了解到人权法律概念发展的过程。
四、培养学生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指个人对自己、他人、家庭、集体、社会以及国家所担负的责任的认识,以及自觉遵守规范、承担责任的态度。初中生的责任意识还不是很完整,学生们明白自己的学习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知”与“行”总是会脱节,总的来说,初中生一是缺乏责任行动,二是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三是缺乏集体责任感,四是缺乏对社会以及国家的责任意识,因此,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应积极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加强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今天的事情今天做,事事都要对人对己负责,历史上有很多人物和时间能够说明这个问题,如张骞出使西域,为了完成使命,历尽苦难的故事。随着初中生年龄的不断增长,知识面的不断扩大,责任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责任的含义变得更加深刻,历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学科,其应具有的责任感是多方面的,可以教育学生多方面的责任感,历史教学还可以体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遵守法律、履行公民职责、保护自然等。为此,教师可以组织讨论会的形式,积极号召同学们参与进来,并展开激烈讨论,通过活动唤醒学生们的责任意识;或者是组织学生们参观历史博物馆,了解相应历史文化,而后对学生们讲解历史,让学生们走进社会、走进生活,在实践中体会到中华文明的源远流长,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
五、培养学生乡土意识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在祖国辽阔的土地上,各地区都经历了历史不同的发展,有了现今的面貌,而教材只能反映最基本、最具代表性的史实及发展,对历史细致的描述只能出现过多空白,因此,乡土历史的普及就发挥了自身查缺补漏的作用,学生们只有了解了本土历史文化,才会热爱家乡,只有热爱家乡,才能更热爱祖国,因此,教师有必要向学生介绍本土的历史人物、事件、文化、风俗人情、名胜古迹、出土文物等,通过讲述乡土史交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热爱本土的观念,为爱国主义教育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历史教学可以填补学生乡土意识的空白,帮学生了解本土历史文化,从而形成乡土意识,进而更加热爱自己的祖国,成功培养了学生的公民意识。
总之,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公民意识的体现多种多样,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以及教学目标,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引导,除了让学生具备良好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等基本意识外,还要让学生意识到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履行好公民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政府要为企业创造宽松、规范的发展环境。经济决定税收,是税收之源,税收之本,惟有经济发展,才有财源茂盛;
2、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西方发达国家,流传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才是不可避免的”。这与公民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分不开的;
3、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制定行业信用标准;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对信用差的税源大户,进行征管“前移”,严格监督;
4、做好税法宣传。既要注重“宣传月”,又要注意平时润物无声的宣传,注意宣传的全面性。这样,才能提高新时期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税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三双教育心得体会两篇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活动,在公民尤其是干部职工和有文化的公民中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的一项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我们的各项事业胜利前进。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几个方面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都是强调修身、修心,而修身、修心主要指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如果道德修养好了,则国家安定、社会发展;反之,道德修养不好,则社会混乱,制约发展。所以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我们在健全完善各项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自律,把基础性、根本性措施放在促进每个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建设上。通过加强修养,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和谐、素质提升,进而达到“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的理想状态,努力凝聚起整个社会共同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省第七次党代会做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就我们秦皇岛而言,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确立在全省率先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此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秦皇岛的两大主要任务。置身于环京津、环渤海加速崛起的发展大势中,我们秦皇岛的每位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加快秦皇岛发展,我们各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能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历史性任务,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追求、以什么样的举措,来实现秦皇岛的跨越式发展?我感到,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必须紧密联系秦皇岛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修身正己、提高素质,弘扬正气、凝聚合力的工作,这些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 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也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把制定和完善、学习和贯彻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究竟有多少党员能认真学习、切实熟悉,进而高度自觉地遵守,值得在座的每位党员深思。如此,宪法更是这样。目前少数党员党性修养不够、理论素养不高、宗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较差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学习、遵守。开展“学、守、做合格的好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从根本上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尽职尽责、用心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秦皇岛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样重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培养人们思想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道德精神又是影响和渗透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只有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才能规范社会道德原则,有效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增强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这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根本性措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大法,我国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要通过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让社会主义信念成为公民的共同信仰和精神支柱,使学宪法、守法律成为人民自觉的习惯和准则,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进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实现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凝神聚力、众志成城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双”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在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公民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的三双活动,是市委根据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全市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出发,着眼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党规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所做出的一项事关秦皇岛长远发展的重要决策。是针对解决在少数党员和群众中存在着理想信念滑坡、道德修养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文明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的重要举措,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推动更好更快发展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和价值取向,因而影响重大。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必须牢固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抓则已,抓就抓好,坚持不懈、持续深入、锲而不舍地加以推进;必须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明确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积小成为大成,从量变到质变,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必须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做到入脑入心、切事切理、切人切己、求深求实,坚决防止走形式、作表面文章;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稳妥积极推进,面上铺开,重点实践,以点带面,有重点、分层次地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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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职学生 培养 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2-0133-01
一、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作为在校学生,可表现为对学校规章制度、校纪班规制定的积极参与。
二、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1.参与意识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监督意识
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核心所在。
3.责任意识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
4.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
三、如何培养中职学生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公民的实践活动既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也可以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中职学生中的大多数是经常被忽视的弱势群体,这也决定了他们的心理多发易发而且日益复杂,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特殊群体。作为这个特殊群体的学生,更应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学校规章制度、校纪班规制定。
1.班规的制定——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现代社会强调个人自由和尊重异己()。但是,尊重异己的多样性并不是没有统一的规矩或纪律。任何一个群体或集体都需要一些统一的规矩。因学生不同而可能会有些不同的行为规章。即使是在老师有明确的意见时,或者在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上,老师一般也要以建议的口吻引导学生们达成共同的认识,从而让学生们感到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这样就更容易让学生们自觉地遵守。违犯纪律必须就有惩罚,违规者当受相应的惩罚,在制定规矩时就必须明确,所以到时候自己违纪受到惩罚时,也会甘心接受。这样从小处培养了学生对于法律制定程序的认识,以及对于纪律和法律的自觉遵守。
2.班干部的选举——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
在班干部的产生上,要有意识的搞民主选举。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按照规则和程序行事。这种按规则行事在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慢慢培养,才能养成这种习惯尊重民主的规则要从小处着手,民主的过程也会做出老师并不喜欢或赞成的决定,在老师不赞成的情况下也要尊重民主的决定,遵循规则。
民主的参与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更是每个人的责任。从家庭到学校到大的社会,都要强调这种权利与责任观念的教导。我国5年一届的人大代表选举,就是很好的教育机会。无论是小范围班干部的选举还是人大的选举,都可以提意见,但却要按照民主程序去表达,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缺少公民意识。可以说,没有对于个人的自主选择和尊重异己的练习和培养,也就不会有根据程序进行的民主参与。
3.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正确的公民意识绝不是空中楼阁,要以一定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作为底蕴。因而中职学生首要的是理论学习,学习的哲学观和人生观。通过课堂教学掌握我们国家基本的理论,这是确立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注重课堂教学,还应该增加课时,通过大量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中职阶段,应该成为全社会公民教育的处女地。如何不传谣、如何不信谣,都有赖学生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提高。
4.营造良好环境,潜移默化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
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者,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成才环境方面,旗帜鲜明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首先在学习方面,帮助新生树立三年后的成才目标。在制度层面,提倡学习,鼓励锻炼,争取让每一位学生在三年之内习得一技之长。在学生管理方面,经过半期、一期甚至一年的观察、考核,应及时将少数道德品质败坏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学生队伍,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及时遏制歪风邪气的蔓延。中职学校要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等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老师要注重言传身教,为培养中职学生的公民意识提供坚强的后盾。学校要强化假期社会实践(结合政教处社会实践记录),寒、暑假期间或组织学生进厂顶岗实习,或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先组织动员学生,明确活动主题及意义,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围绕某一方面的内容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方式选择访谈对象,进行人员分工。
公民意识的提高的重点是学校公民教育,尤其是中职教育阶段的公民教育。但就公民教育整体而言,又不仅仅局限在学校中职教育阶段内,而是面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终身教育,因此它是一个庞大的教育体系,它的最终完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书林 段志义 《职业道德与法律》 人民教育出版社.
[2]沈越 张可君《经济政治与社会》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孙晓楼《法律教育》.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社会活动,遵法、守法、用法是每一公民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为基础,推动法律普及效果的实现。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普及与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现状看来,法律普及与公共的意识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二者之间相互推动,共同进步。文章结合我国公民的意识现状,积极推进法律普及的措施为基础,进行二者关系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法律 普及 意识 关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法律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任何行为都要以尊重法律为基础,同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遵法、守法、用法,在了解法律的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维权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带动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基础,同时,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普及与推广。法律普及与法律推广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为法治社会服务,共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一、我国法律普及现状分析
法律的普及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提高民众意识的基础。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国家针对普法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法律普及与立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必然的联系,加强法律普及是推进公民懂法、用法的基础,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普及具有如下现状:
(一)法律普及范围
从法律普及的范围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普及的范围不够全面。随着我国法律普及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在法律普及上不断的深入,在普及范围上不断的扩展,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律普及上极为重视,为了帮助偏远地区的民众提升意识,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学会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并避免无意触犯法律行为的出现,在偏远地区举行了多次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同时,在一些民众聚集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俱乐部等地方进行的普法的宣传活动,动员民众一起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帮助人们接触对法律问题的疑问。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普及的效果,促进了法律普及影响力的提升,但是,从法律普及的范围上来看,我国的法律普及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力求使法律普及行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展。因此,我国法律普及影响力范围是法律普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法律普及对象
所谓法律普及的对象,是指通过法律普及行为所影响到的民众。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应该是法律普及的对象。换言之,普法行为没有民族、地域、阶层的差异,普法行为“一视同仁”。在我国,法律普及所涉及到的对象从农民到工人,从蓝领到白领,从领导到群众,可以说法律普及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公民。但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更新以及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法律普及应该将其普法对象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法律普及对象组织科学的普法行为,使我国的法律普及行为影响层面更加深远,普法对象更加全面。
(三)法律普及方式
法律普及方式是法律普及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采取何种方式是法律普及效果的保证。我国法律普及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普法对象和不同的普法内容设定丰富多彩的普法模式。随着信息化及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普法活动更是融合了信息化与网络化的积极因素,将普法活动与现代化相结合,融合了现代化社会所提供的积极力量,丰富了法律普及的形式。随着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普法行为在形式上还需要进行创新,使普法方式与民众背景相结合,体现普法的真正目的。
二、影响民众意识因素
民众的意识与法律普及之间存在这必然联系,只有民众提升了自身对法律的认识,才能尊重法律,并且能够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对合法权利,保证自身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做一个合法公民,根据我国的民众意识情况来看,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升。从目前来看,影响我国民众意识提升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基础法律教育不完善
在目前来看,我国的教育模式相对固定化,尤其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涉及到的知识相对固定,以基础的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明显不足,甚至有许多人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教育。从我国的教育体制来看,教育过程中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人们缺乏法律知识,而法律知识的匮乏便导致了人们意识的淡薄。基础法律教育的不完善阻碍了民众意识的形成,使人们在法律面前显得极为盲目,甚至是缺乏对法律的准确定位,致使许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是民众所普遍接受的,人们对于公众权利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甚至是具有狭隘的小我观念,这种观念致使人们的生活圈和生活范围缩小,对于公众利益和权力不在乎,甚至是忽视。这种小我的观念是人们忽视了法律对于集体的影响力,也忽视了法律对于个人的约束力,有一些民众认为,只要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便不会违反法律。这种小我的传统理念阻碍了民众法律的意识的提升。
(三)和平社会环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安居乐业”的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我国处于和平年代,而且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相对和谐,当然,不否认在我国的社会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是,社会的主流是和谐的,这种和谐的社会主流使得民众随遇而安,甚至忽视了违法行为对自身的危害,导致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会忽视法律的存在,当遇到违法行为的时候只顾逃避而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平社会的祥和状态影响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三、法律普及与民众意识关系
法律普及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发展,随着法律普及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同时,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的普及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促进了法律普及效果的产生。
(一)法律普及对公众意识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的普及为人们遵纪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奠定了基础,同时,以法律的普及为基础,能有效地促进民众意识的提升,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守法、护法、用法的行为中来。
法律普及能有效促进公众意识的提升。法律普及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作,法律所涉及能够加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规避违法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民众的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在法律的意识上,在对一些基本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运用上还存在不足。从人们的思想理念出发,法律的普及是人们思想升华,意识提升的基础。法律普及是提升民众意识的一种基础行为。从目前我国法律普及的现状来看,法律的普及主要是向公众推广法律知识,传播法律准则,通过一系列的普法活动将法律所涉及到的最基本、最新、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渗透到人们的思想里,从而改变人们的思想。同时,通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能有效提升人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使人们在思想深处理解法律知识,重视法律知识。这样,通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便促进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目前我国民众的意识大多停留在基本生活中,意识形成的基础是日常生活,这使得许多民众的意识不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形成盲目的错误的认识。这种盲目的认识需要一定的行为予以规范,法律普及就为民众意识的规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人们从不同的法律普及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知识,从而规范民众的意识。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形成的基础性作用出发,还是从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的规范性作用来说,法律普及都促进了民众意识的形成和规范,使民众意识在良好的氛围中得以规范。
(二)公民意识对法律普及的推动作用
法律普及的对象是社会中各个阶层的个体,换言之,法律普及是针对民众而进行的,在法律普及活动的作用点是民众,随着民众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普及提供了更好的空间,促进法律普及效果的产生。
首先,民众意识为法律普及奠定了思想基础。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法律普及是针对人们思想意识的一种活动,法律普及意在端正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守法、用法。良好的意识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普及的开展,使法律普及效果体现的更为明显,并且,在良好的民众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普及活动,能有效地展示法律普及的作用,为法律普及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是法律普及产生的前提。法律普及活动主要是针对那些对法律认识不明确,对于一些法律常识不了解的人,为了端正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加深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加深人们对常用法律知识和新颁布法律知识的理解,促进人们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行为。
再次,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普及行为来说,良好的民众法律意识是检验新出台法律的重要标准。对于许多新出台的法律来说,他们还没有完全参与到社会中来,还不为民众所熟知,为了检验新出台法律的群众影响力,将新出台法律融入到日常的普法活动中,使人们对新出台法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通过民众的反应和意见对新出台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新出台法律更能代表民众意志,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
最后,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能促进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普法行为具有新意义。对于法律普及活动来说,其不仅仅是要将法律知识灌输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同时,还需要汲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见解,汲取优势,对现有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使之符合人们的思想理念,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融合,使法律体现人们的根本意识。因此,对于法律普及来说,良好的民众意识能够促进法律普及的展开,更能为法律普及赋予新的意义,提升法律普及的有效性,体现法律普及的真正意义。
(三)二者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民众意识对法律普及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二者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关系。
首先,法律普及与民众认识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无论是任何一种民众意识,都体现出对法律的不同见解,不同阶层的民众具有不同的意识,以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能带动法律普及的时效性体现,使法律普及行为与更符合大众生活,更加贴合实际。同时,法律普及活动的初衷就是为帮助民众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形成正确的法律认识。普法行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普法影响面越来越来,普法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那么,法律普及行为的不断完善更有效地促进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相反,普法行为的不完善和不科学同样会影响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阻碍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同时,错误的民众意识也将阻碍普法活动的展开,限制普法活动的范围。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影响的关系。
Abstract:And consummates gradually along with our country legislative work's development,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awareness improves, but also has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xplores positively raises the university student legal awareness the efficient path.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key word:University student legal awareness raise way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通过“三化”,一是教化,即通过学校的课堂教学活动来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二是默化,即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和健康的网络等各种环境对大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三是内化,即通过加强实践环节使大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能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最终转化为自身的法律能力。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对策:
(一)确立科学培养观念,提高对法律意识的认识
1. 树立素质教育观念。观念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才可能有思想观念指导下的实践行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经济的竞争和合作日益加深,知识经济的端倪已经凸显,这对新世纪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但要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具有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综合素质。因此,应继续推进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思想。
2. 施行人本主义观念。西方哲学思潮中人本观念由来已久,这种观念要求以人为本,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创造。以马斯洛、罗杰斯等为代表的心理学派认为学校的教育要有人本主义的思想,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要求注重学生个性的发挥以及认知和情感的结合。人本从本质上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只有使大学生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并能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才能培养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也才能真正使法律知识教育取得更好的实效性。
(二)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
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
(三)营造校园环境,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任何意识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氛围,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不例外。校园作为大学生主要活动的场所,应当着力建设校园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校。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绝大部分与学校的学制建设、教育管理密切相关,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将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精神作为立校的原则,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纪律、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和学生生活服务等方面进行依法管理。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应做到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违章必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校每位成员在规章制度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师生平等。
不论是准,只要其行为违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应受到处罚,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姑息迁就。高校要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感觉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验到依规章制度办事的氛围。从而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四)建构有效实践环节,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共同作用的结果,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与信仰,离不开直接经验的支持,更需要到实践过程中去感悟和体验。实践培养能有效解决“说的多,做的少,且多有形式主义倾向”等问题。因此,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具体可以考虑做到以下几点:
1. 建立相应的长效规范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