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范文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第1篇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政府)干预,是指国家(政府)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按预定目标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调节、控制的活动,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1.经济周期与宏观调控

经济危机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表现也多种多样,但其实质是无效供给过多、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认为,要克服经济危机就应当由国家来进行宏观调控。他说:“最聪明的办法还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来统制投资量……同时用各种政策来增加消费倾向。”当经济发生衰退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抑制经济衰退;而当经济膨胀时则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来挤压泡沫;即“逆风向而行事”。这样,国家通过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周期性波动的幅度,以延长经济景气阶段及缩短衰退的时间,实现“调控周期的收益”,使得经济更趋于平稳,就业更为充分,国际收支更趋于平衡。

2.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按人们的意愿而有效地配置资源,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失败、市场功能有缺陷(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另外,失业、通货膨胀、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只有实施宏观调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更好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三、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1.我国经济的现状及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初步发展,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难以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和利益,难以成为评估和选择投资项目的依据,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均收入水平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水平低,国际竞争力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但是物价持续上涨,出现了结构性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强劲,但产能过剩的矛盾尖锐。因此,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十分必要。

2.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具体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针对目前我国经济出现的通货上涨、投资过热、结构不合理等现象,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例如:通过采取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息率和准备金率、适度减少财政赤字、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提高住房贷款利率等措施,抑制投资过热及某些行业的不合理重复投资,进而优化经济结构,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同时,注意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强化货币政策对刺激总需求和调整总供给的作用。例如在发行国债的过程中,就要通过恰当的货币政策操作保持相应的货币供给量和货币流动性,防止“挤出效应”。要发挥货币政策在促进体制变革和供给结构调整中的刺激作用,应优化信贷结构,对积极转换机制、效益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创造迫使企业市场化变革的环境,利用政策性贷款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总的来说,可以在货币政策中通过利率的市场化和差别化加强政策作用。

(2)改革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的税收现在仍停留在生产、经营环节,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政府应当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系,合理地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稳定。

(3)调整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状况。针对我国严峻的就业问题,我们应当适时调整财政政策,逐步改善就业现状。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专项基金,对一些下岗职工由政府出资进行技能和创业培训;二是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行业和企业信贷款支持,使企业发展壮大,进而不断增加就业人数;三是从战略上讲,以促进就业为主,失业保障为辅。

(4)改革金融体制,完善金融体系。深化财政、金融等体制的改革,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二元结构的调整,为宏观经济调控构筑稳定的框架,营造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良好基础。宏观经济政策需要通过政策传导机制有效地作用于微观主体上,才能达到预期的成效。

(5)制定产业政策来引导产业正确发展,减少其盲目性。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规划等。当产业发展存在发展过快的盲目性时,运用金融政策控制其信贷规模,在其发展存在过热时,使其降温。通过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方向,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6)积极引导,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全球化和市场化必然使区域内及区域间的差距扩大,中西部地区在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理念基础上,全面实施追赶战略,这种发展热情和现行地方财政体制相结合,使得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既要适当控制各地的盲目冲动和过度投资行为,又要努力保护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2篇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第3篇

2.市场经济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效率”。问题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毕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必要条件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而只要缺少一个条件,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就有可能出现运转失灵。导致市场运转失灵的基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充分地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尤其是共用品的价格市场不能决定,所以只能由政府来为其定价。此外市场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失灵情况。下面首先来看共用品理论。

(1)共用品理论共用品是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私用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共用品。共用品不限于物质产品,更主要的是指各种公共服务,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精神产品。由于私人部门只追求利益及大化,这些产品的公益性较强,所以私人部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供的。

共用品理论对于市场经济下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有很重要的意义。它赋予政府提供的共用品以价格。使得等价交换的原则最终适用于共用品,将公共服务与个人纳税等价起来。使得有效利用资源这样一个私人经济原则运用于共用品经济中。

(2)市场失灵的其它方面微观经济领域的失灵一是外部效应。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市场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来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其原因在于私人边际效益同社会边际效益或成本是不一致的,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二是不完全竞争的存在。不完全竞争是指某些垄断行业的存在阻碍着竞争。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所出售的物品的供给量,从而使的物品的出售价格高于该种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发生了所谓“垄断”。垄断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边际效益等于其私人边际成本的水平上。这会造成社会净效益的损失。如果能通过政府部门的干预,强迫垄断者增加产量,使价格降至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便可因此获得失去的那部分损失。所以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

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表现在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从微观上考察,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可以运用帕累托效率准则来评判的。但是,若将该准则推广到宏观,则有些不够用了。宏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效率即宏观经济效率的评判,还需要借助于其它的指标。这就是就业、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而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机制在实现宏观经济水平方面的失灵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和经济的波动与失衡。为此,唯有政府担负起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职能,经济才有可能获得稳定的增长。

二、财政的本质既然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有相同之处,那么,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财政也是具有共性的。西方经济学中的财政是"publicfinance",finance本身的含义有许多,可以译为金融、财务、资金,公共的资金即为财政。只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作出区别,才将其译为“公共财政”。所以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至于社会主义财政支出以前以生产型为主,主要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publicfinance”作为一种现代财政学也是经历过不同经济阶段的发展而形成的。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经济中,财政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较小的,这与那时提倡国家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是密切相关的。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和激化,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持经济发展和克服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同时为了防止社会动荡愈演愈烈,才不得不设法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由此而导致财政支出的日益膨胀。应当看到从生产型过渡到现代财政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正符合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著名的“瓦格纳法则”,即,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也会提高。

西方经济学家将财政学视为一门关于公共部门的政治经济学,旨在描述和分析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他们所说的“公共部门”,指的是与私人部门相区别的另一个经济部门。这里的“公共”,主要就是政府。这对于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将政府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有利于提高政府各项经济行为的效率,按照市场规则来规范政府,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所以研究市场经济下规范的财政理论不必冠以中国两个字,也无须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因为财政是为国家服务的,而经济体制又制约着财政的存在形式,所以不论是任何国家、任何经济体制,它必然要经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这一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三、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的界定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以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为主,以达到资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市场机制能够完全解决好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再介入。只有当市场发生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不过政府介入的最终目标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使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而政府干预市场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便是财政。那么财政的职能也应该界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范围内。财政的收支范围是根据政府职能范围而确定的。因此这里实质上界定财政的职能就是确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资源配置职能。也可以称其为提供共用品的职能。因为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是体现在共用品的提供上。共用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能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否则就会发生休谟早在1740年就指出过的所谓“公共的悲剧”。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是由

于外部效应的存在。此外还有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当发生这些情况时也有必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手段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实现最大价值和最有效的利用。

第4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财政政策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参考文献:

[1]王群,许莹.财政宏观调控与现代市场经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第5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结构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不仅对市场经济有很好的调节作用,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个共同协作,一起作用于经济建设。宏观调控不仅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调节和促进而且对我国的经济起着调整作用。

一、宏观调控实施的背景

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其发展有多么完善,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对经济的发展也会有不好的影响。而对于有的领域市场经济可以发挥其自身的调控作用,有的领域却不可以。市场经济仅仅依靠其自身的组织和协调来长久维持良性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就需要在制度与法律方面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以此来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对财政收支的调节来调控市场经济,以维持秩序的正常进行。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通过调控财务收支来合理分配资源,来辅助市场解决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所以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控财政收支进行的。

二、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宏观调控有了新的要求,宏观调控应该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市场经济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宏观调控在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时有不同的形式。

1.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是一种“指令型”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和资源分配都由政府进行计划。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已经不适用当前的经济体制。其弊端表现在不能很好地调节微观经济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与实际结合,造成资源浪费等;对于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节。虽然计划经济在现在看来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不能否认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对我国经济曾经一度的调控作用。

2.间接的宏观调控形势

间接的宏观调控形势是指国家不再直接对经济进行调控,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以此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不再进行直接的干预,而是对其进行间接的管理和指导。企业对自身进行管理,自负盈亏。我国的经济体制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时是从之后开始的。这种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间接调控的作用下,不仅可以将市场经济的资源充分利用,也可以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以此来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间接的宏观调控相对于直接调控来说,调控方式更加灵活,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更加人性化管理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二)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

为了使我国经济进入良性、高效的发展轨道,必须把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不断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1.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社会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完成目标时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观调控是为全局寻求一个发展目标,如果没有目标,则如同一盘散沙,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了目标,则可以有效统筹全局,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合理。

2.因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充当调节者,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引导,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市场经济很主要的特点就是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产生竞争的主要动力。差距过小不会产生竞争,差距过小的情况下就不会有前进的动力,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会加剧贫困的扩大,对市场经济会有负面影响。所以两者合理结合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两者不可偏颇一方。

3.宏观调控可以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阶段,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合理的经济体系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和监督实施的。我国的宏观形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而市场经济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所以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合作还需要不断磨合和发展。政府要加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并与各部门协调来完善调控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良性发展。

三、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一直处于平稳的上升状态,但不可忽视其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最近比较严重的铺张浪费、公费私用、年终突击花钱等。政府在不断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内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观调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这是地方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目标很有可能与当地政府的发展要求不符,这属于正常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在对宏观调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异。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国家也会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比如:发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战略方针。为了使区域经济有良好的发展,政府将区域发展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另外宏观调控的高效性只有将区域发展建立在区域优势上时才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由于中国各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使用带动经济增长的体制,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速稳定发展,减小各区域的贫富差距,促进中国经济整体的发展。其次,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凸显出了宏观经济失衡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重视供给管理,并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供给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转换宏观调控方式。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供给效应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

(二)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调控供给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给管理的直接对象是劳动者和生产者,而政府直接对生产者和劳动者进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对需求管理发挥作用,导致区域政府与中央政府不能发挥良好的协调作用,当区域经济处于比较快的发展速度时,政府为了协调各个区域和谐发展,则会控制区域政府的投资与发展。而当经济发展较缓慢时,政府为了保证各个区域均衡发展,则会采取措施鼓励区域政府投资发展。中央政府与区域政府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强制手段对区域经济进行管理。所以在区域政府投资发展较快或较慢的情况下,政府都可以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其次,市场需求和消费需求是内部需求的两大方面。市场需求与消费需求应合理结合起来,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来看,地方政府在调节内需时不注重消费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费者需求在弥补地方政府内部需求的同时会对市场需求和经济增长造成不确定的影响。消费者的收入状况是影响消费需求的关键因素,但当消费者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对本地市场的经济有促进作用。因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费,就算在本地消费,也不一定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这种情况对内部需求没有调控作用,还会造成资金外流。

结语

国家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重要作用,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这已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宏观调控的运行是在一定的市场规律下进行的,并使用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和策略。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宏观调控的作用已经有了明显的体现,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为微观经济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均衡的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而宏观调控就是一只有形的手,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合理的目标和实现手段。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一、引言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在新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特点。我国既面临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机遇,又面经济失衡方面的矛盾,总量失衡与结构矛盾相互交织,使得宏观经济调控面临新的挑战。这不仅要求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向选择和政策需要根据经济均衡增长的要求及时调整,而且要求对我国宏观调控方式作根本性的改变,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双重稳定”的和谐经济发展局面。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理论分析

首先,从西方经济学方面讲,市场经济因为具有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所以国家必须对它从整体上加以调节。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很多理想的假设基础上的,所以它必定存在与现实经济运行不相符的地方,这客观上需要宏观调控。其次,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缺点,无限追求剩余价值的资本家会扭曲资源的配置,从而给经济发展带来冲击,所以也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实施计划。

(二)实践分析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政府干预更具有特殊必要性。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波动,努力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第二,我国是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体制转轨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虽已建立,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尤其需要密切关注和及时化解。

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内需不足、外需减弱

一方面,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再度高涨。周边国家以及发达经济体居民消费不振、实体经济恢复缓慢、失业率攀升,因此,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或明或暗或轻或重地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使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外部需求急剧下降。另一方面,目前中国经济现状是国富而民不富,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财富占有呈现“哑铃状”,大部分财富都握在富人手里;再者由于富人的消费已经过度饱和,而穷人消费不足,收入勉强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且中国人口中低收入人口占了多数,这样导致总体内需不足。

(二)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地区产业结构不平衡

前些年,我国通过扩大对外开放,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特别是大量利用了全球技术资源,通过技术跨国转移、海外转让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但是,在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同时,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没有能够同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很多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一些重要产业对外依存度过高;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重引进、轻开发,重模仿、轻创新,难以摆脱重复引进困境。

四、完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

(一)采用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在转方式、调结构中,财政政策等结构性政策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应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民生问题的财政支出力度。货币政策是世界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工具,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作用更为突出,几乎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代名词。目前在复杂的内外经济形势和重重压力下,要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适度宽松的政策目标,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管理好通胀预期,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二)实行积极扩大内需的政策

这些年来,出口一直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这种发展模式带来许多矛盾。积极扩大内需,不仅是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持世界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宏观调控应从以下方面抓起:

1、保持必要的投资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压,把钱花在刀刃上。继续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的建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

2、积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首先,继续提高农民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优抚对象待遇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强对低收入者的补助,以增强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消费能力。其次,巩固扩大传统消费,积极培育信息、旅游、文化、健身、培训、养老、家庭服务等消费热点,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三)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合理的经济结构是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关键,针对当前三大产业所占比重分配不合理的现象,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加强调控:首先,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是高新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政策支持应紧扣这两个方面;其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对于一些“两高一资”产品,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包括部分冶金产品、化工产品等。

五、结语

目前我国仍旧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因此我国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经济增长的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和过度衰退,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总之,宏观调控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高效运转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措施,并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宏观调控实施力度,有效应对我国当前的通胀预期和宏观经济调控面临的多重冲突的局势,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稳定、高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宏观调控;市场类型;资源配置;影响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83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0 引 言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民间投资增速出现2.8%的新低,分别比2015年和2014年下降了约7个和1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民间投资占社会投资比重出现了10年来的首次下降。民间投资的放缓对长期经济增长来说是一个不利的信号,它反映了市场信心减弱、有效需求不足、经济潜在产出下降、经济活动趋于收缩的现象,也预示着经济下行的压力在未来还将继续增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后经济危机时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与2008年爆发的经济危机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民间投资的逐月下降表面原因是实体经济回报率下滑,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行政垄断与行业壁垒和公共部门的挤出效应将一部分民间资本挤出了教育、文化、医疗、养老等或多或少存在国有垄断的产业。2016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达25%,增幅是2015年同期的两倍,为历年来少有。虽然国有部门投资的猛增填补了民间投资下降的缺口,支撑了钢铁、铜和水泥等大宗商品的市场需求,但它却对后者造成了挤出效应。这些都让一些民营企业选择收缩阵地,甚至持币观望。

1 经济危机对市场结构类型的影响分析

市场是西方经学研究的基础,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马歇尔的生产四要素通过市场的调节机制追求最优化配置。当然市场按照其不同条件和特征形成了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市场在资源调配的过程中作用和效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市场具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4个基本特征。从经济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人们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认知过程。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一只看不见的手”将把自由放任的个人经济活动安排得井井有条;新古典的“完美”价格机制论,在引入边际概念和数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了一般均衡;凯恩斯提出市场会失灵,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进行修正的方法;同样面对市场失灵的问题,科斯的产权明确论,认为可以通过明确相关产权利用市场来解决外部性效用问题。

经济学中将市场分为四种类型,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市场。在经济危机的发生过程中,由于在市场环境、所有制结构、企业自身特点等方面的差别,经济危机发生本身会对市场结构类型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市场中厂商数目的角度来看,在经济危机发生前后,市场中的厂商数目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对比显示,2008年我国境内私营个体企业数是245 850家,但是截至2014年我国境内的私营个体企业减少到213 789家,减少了13.04%;同时期,我国境内国有企业的个数也从2008年的21 313家,减少到2014年的18 808家,减少了11.75%。由此可见,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内企业总量在减少,无论是众多私营个体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企业,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市场中厂商数目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场的竞争性带来一定的弱化。

其次,从价格的控制程度上看,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规模是188 811.37亿元,而同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为21 313家,每家平均资产规模为8.858 9亿元,而2014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减少为18 808家,但资产规模为371 308.84亿元,每家平均资产规模为19.742亿元。2008年个体私人企业的资产规模是75 875.79亿元,而同期个体私人企业数量为245 850家,平均每家的资产规模为0.308 6亿元,然而2014年个体私人企业的数量减少到213 789家,但是资产规模为213 114.42亿元,平均每家的资产规模为0.996 8亿元。从平均单个企业的资产规模对比分析可以看到,经济危机以前平均单个国有企业与私企的资产规模比为28.70∶1,但是在经济危机后2014年平均单个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资产规模比为19.80∶1。但是基于国有企业的产业集中度较高,例如钢铁、煤炭、金融及电力等行业,在加上传统的行政垄断特点,因而国有企业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度较高。

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政策法律等。从2008-2014年,市场的上述3个因素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上述数据可以印证,由于经济危机的发生,导致国企和私企其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中国企的平均资产从2008年的8.858 9亿扩大到2014年的19.742亿元,同期的私企也从0.308 6亿扩大到0.996 8亿元。资产规模的扩张,从一定程度上对规模经济化较强的行业来说增加了新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度,从而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增加了市场的垄断性因素。此外,由于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拉大了不同类型企业技术水平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间产品差异化因素增多,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的垄断性因素。

综上所述,在2008-2014年由于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持续,使市场中的竞争性因素减小,而垄断性因素得到了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市场的类型属性。市场类型的改变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带来了更为深层次的影响,使传统经济学的市场竞争性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得到了体现。

2 经济危机中政府调控政策对市场类型的影响分析

马歇尔生产四要素论即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才能,在当前我国的要素市场中其中有三种要素并非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土地等资源由国家所有并进行调控;利率在央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浮动。劳动力的流动与分配受到国家的户籍制度和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政府对这些生产要素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府自身宏观调控的力度,避免了单纯市场经济调节自身的盲目性,对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在2008-2014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顺利有效的实施,实现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稳定物价、扩大出口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肯定国家宏观调控积极性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危机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本身带了的一系列影响。

2.1 经济危机过程中经济政策对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和效率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扩张性政策,但是由政府主导的济增长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垄断力来推动的,而这种模式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往往不高并且对市场变化的反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济危机的发生从根源上是经济运行本身存在着结构性、体制性等一系列问题的集中反映,是市场本身失衡的一种表现状态。然而人为的市场调节可能会一时掩盖了经济危机的症结所在,转而成为一次潜在的规模更大的危机。在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为了拉动经济的发展,通过释放更多流动性,希望以此支持实体经济,这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外部经济危机对于我国国内经济的冲击,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拉动效应,减少了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但是这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这种政府主导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改变了资本配置的方式。高度垄断和僵硬的国有金融系统没有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配置――它倾向于把宝贵的贷款注入低效的国有企业而非急需金融支持的更高效率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型民营企业。然而这种配置没有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效率竞争法则,没有满足社会需求,最终达到社会生产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不仅如此,在政府对经济危机的刺激过程中,在金融系统对社会资本配置不够合理的基础上,使土地等资源紧张,国有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及资本,在对土地、劳动力的生产要素的获取上远远比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具有优势。因而,在经济寒冬期对其他民间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进一步挤占了民企原有狭小的生存空间,实现了更为广泛的市场垄断势力,而与此同时本已艰难的民间实业投资一方面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同时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成本上升、回报率日益下滑,最终经营困难推出市场。

因而,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出于稳定经济发展的目的,通过加大社会投入,从而对原有应该由市场进行配置的社会资源转而更多地通过政府力量进行分配调节。当然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当前国家稳定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来说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政府主观对资源分配过程中,客观上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需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2 经济危机过程中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一方面构建了各类完善的市场体系,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市场化交易;另一方面,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多元化的竞争主体,最终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所面临的市场,是一个还未发育成熟为统一有序的竞争市场,形成范围不同和程度不同的局部垄断市场。

在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政府通过4万亿资金的投放导致原有的市场势力模式发生改变。在这种改变的过程中,市场的竞争性因素在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的垄断性因素和行政性因素在增加,最终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要求即市场的竞争性在弱化。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在经济危机条件下,通过政府的调控政策,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模式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尽管并不具有生产技术和市场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是由于具有特定的地位,因而并不会出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结果,相反一些多种经济成分的中小型私企,由于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在加上自身资金实力较薄,因而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会出现破产倒闭潮。

由此可见,由于在经济危机过程中,由于政府宏观投资经济政策的影响,一部分低效率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被淘汰,反而是一些中小型的私企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倒闭。这种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同时也会使市场垄断势力增强。市场竞争的结果,不是保留下来了具有竞争力、创新力和体现未来发展趋势的行业和企业,反倒通过国家的救助与扶持,导致一批生产能力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社会需求过剩的国有企业被保留下来。使整体市场的竞争性在不断的减弱,取而代之的是具有较强垄断和行政背景的国有企业规模在增大。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过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追求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竞争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没有完全形成,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

3 结 语

不可否认从2008年至今,为了应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政府采用了诸如加大投资、减税等手段拉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对于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对于刺激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拉动消费都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宏观调控手段,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经济危机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对于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和市场竞争结构都来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化来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利用。市场的竞争性影响和制约着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综上所述,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应更好地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手段有效结合起来,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杜传忠.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与经济效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宏.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市场结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9篇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政府下达的指令来制定发展计划。由于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具有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控制是基于对市场的影响和实现,政府的监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政府有没有权利直接对市场主体,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出具的计划指令,只有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来实现,简而言之,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影响力来规范市场中各个主体的。

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强制性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是通过增强技术,使经济主体免予遭受市场盲目性的信号传导机制的影响,这一点,要从市场的完善,改革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加快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转变。这表明,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控制效果更为复杂,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和控制的大小的影响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成效,政府的能力要求更高。

第10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第11篇

关键词 宏观调控 政府安排 制度基础 政策效应 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市场机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01-03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的本质要求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此,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就是要通过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形成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和政府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体制安排。显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理论上必须科学认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笔者拟就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谈几点体会。

一、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市场机制是以微观主体的自主能动为基础,通过市场上各种价格的变动、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等来推动经济运行、实现资源配置的。其基本运行过程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灵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反过来价格机制又成为调节供求关系和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这表明,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的充分作用,就是所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显然,唯有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经济运行才是充满活力的,资源配置也才是富有效率的。换言之,市场机制就是效率机制。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区别是否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就在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事无巨细都由政府包揽,其结果是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率低下。因此,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把它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要通过相关的改革,包括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但是,至少有如下一些原因,使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成为必要:其一,由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引导或推动的复杂多变的微观经济活动,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在整体上持续健康运行;其二,受赢利动机驱使的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提供往往是无利可图而又为全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也难以对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的一些损害他人利益与经济社会环境的行为或后果,如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实行自动的约束;其三,由于各种形式的垄断造成的整个社会层面的效益低下或规模不经济,而这些垄断要么是市场机制无法克服的如自然垄断,要么是市场机制造成的如经济垄断。也就是说,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解决市场机制造成的“失误”和“失灵”,以保障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而又健康运行。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必须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换言之,宏观调控也必然要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要通过相关的改革,包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财政、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概括地说,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两者的作用,任何时候也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二、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关键是科学地实施宏观调控

但是,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在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实践看,一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虽然不断得到加强,但对某些领域和环节特别是某些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的调节仍然有限,例如土地、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者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的程度还不高,某些宜于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特别是垄断行业的相关价格仍然处于严格的行政管制下。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例如,调控的方式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在一些时期,行政手段仍然占据主体地位,经济手段的运用还不够经常和自觉;调控的时机与重点的把握还不够精准,及时性、针对性、差异性需要进一步增强。总体看,灵敏、规范、有效的调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调控效果难以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经济运行仍没有走出“一控就少、一放就多”或者“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进一步看,所谓宏观调控,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市场整体或某个方面的某种程度的制约,因此,是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否健康地运行,从根本上说,都同政府宏观调控直接相关。这表明,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关键是科学地实施宏观调控,要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国民经济总体稳定运行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并且要把加强寓于改善之中。

三、改善宏观调控要在目标、重点、方式、时机、力度五个方面下工夫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对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善宏观调控,必须切实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立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特别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准确把握宏观调控的目标。这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前提。明确的目标,既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标准,也是正确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基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运行的实践经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增长。在坚持质量、效益、结构和速度相统一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实现经济的适度较快增长。二是增加就业。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三是稳定物价。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保持商品与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四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积极发展进出口贸易,不断完善外贸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实现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交易在内的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长期以来,政府包揽一切,宏微不分,政企不分,不仅使宏观调控的任务特别是阶段性、紧急性任务难以及时完成,而且破坏了顺利实施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要通过推进政资分开等有力措施实现政企、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解决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把政府工作重心和调控重点切实转变到实现上述四个方面的目标上来。

第二,正确选定宏观调控的重点。每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不同,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不同,因此,宏观调控在把握总目标、总要求的前提下,还要准确把握每一个时期的重点,这是使宏观调控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关键。每一时期宏观调控重点的选择既要立足于当前的需要,又要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既要考虑整体的统一,又要体现区域的差别;既要突出发展任务的要求,又要凸显体制保障的内容。要特别指出的是,调控重点的选择切忌泛化、随意化,也要克服被动性和盲目性。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有深刻的历史教训,而且至今也没有完全解决好。

第三,合理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合理的方式是确保宏观调控科学有效的保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宏观调控方式的运用从总体上说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节转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调节并用,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二是经济调节从主要是依靠指令性计划调节转向计划手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有机结合、协调运用,而计划手段主要是指导性计划、预测性计划、方向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这些年,通过对计划、财政、金融、税收、投资、价格与政府审批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不断深入的改革,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已在宏观调控中广泛应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已初步形成。要从形成能动性、自律性的微观主体和建立有利于政府公正履行职能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构架两方面深化改革,牢固确立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有效抓住宏观调控的时机。实施宏观调控,既要避免调控对象上的模糊,也要防止调控时机上的错误。要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抓住有利时机,运用有效的政策组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建立防御机制,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迅速解决。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变异性大大增强,要加大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力度,增强宏观调控时机把握的准确性,从而增强调控的主动性。

第五,科学掌握宏观调控的力度。经济社会发展千变万化,地区、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应力求避免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在不同阶段一个样,在不同地区、行业“一刀切”。调控措施的选择既要立足于解决当前的问题,又要有利于促进下一步的发展,避免调控之“药”下的过重过猛;要根据调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调整;要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应进一步强调指出的是,着眼于上述五个方面改善宏观调控,有赖于实施宏观调控者的素质和能力,这包括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等,但更重要的是依赖于一个良好的体制机制。因此,正确处理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关系,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把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关键是通过改革构建一个良好的体制基础,否则凭调控者主观意志或自我感觉实施的宏观调控,其效果往往是短期的,其成本也往往是十分高昂的。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 Mechanism and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Should Be Dealt with and Recognized Correctly

FAN Heng-shan

(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 Beijing 277160 ,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system , we have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rket mechanism and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theoretically , and have to deal with it correctly. The basal effect that the market mechanism towards to the resources deploy and the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is supplement each other , and promotes mutually , it acts o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key of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 between both of them is that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should be actualized correctly. We should concentrate our efforts on the target ,keystone ,mode ,opportunity and strength to improve the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第13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第14篇

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只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我们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长期执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人民这两个主体错位了,是把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把老百姓即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然后通过财政投入到各行各业,认为这就是搞社会主义,认为国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会主义。人民和企业是被动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国家制订计划,大家来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经济,企业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产、价格规律和市场在起作用,结果宏观经济决策没搞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使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活力,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以前我们也搞过改革,但是没有找对方向,没有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计划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结果是一统就死。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所以我们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什么提计划经济为主,因为当时认为计划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支柱必须要坚持,不能动摇。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觉得没有商品经济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有争论,有的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主要是强调“有计划”,不是指商品经济,应该加强国家配置资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来,“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又进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开始批判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认为不是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讲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方法和手段,社会主义也应当可以搞市场经济。于是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来,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这么多年才明确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不能动摇。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从现实来讲,实践证明我们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今天中国有那么大变化,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变化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我们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的争论才确定的。十四大的时候提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就说明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有的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但我认为宏观调控主要还是要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的东西。有人说市场化过了头了,因此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控。我们的要素市场到位了吗?我们的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还没有,还需要加强市场化的改革。现在我们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还不足的问题。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

近些年来,尽管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滞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现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微观层面,就难以站在全局的宏观上实行全面统筹,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市场不足?还是市场失灵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市场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本来应该当“裁判员”的,它去当了“运动员”。二是“缺位”。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三是“错位”。扩大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理应是政府的职责,但有的政府部门却分片包干企业,直接管理企业的下岗分流,至于投资主体错位的现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让位”。市场和企业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应该让位于市场。总之,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人,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树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这样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转变职能,百姓就会有更大更多的创新空间。虽然部分审批还有必要,但大量的审批应撤除,让市场去调整,让群众去创业。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有随意性,要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如何正确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感觉到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一种说法,“目前进行的宏观调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X次调控”,把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运动,好像除了这几次以外其他时间就没有什么宏观调控了;另一种看法,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砍项目,就是刹车;还有一种,把宏观调控跟改革对立起来的,好像要宏观调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觉得以上三种都是对宏观调控的一种误解。首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因此不应该把它和改革对立起来。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深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调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观调控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不断进行的,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突击运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运动是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观调控不能搞一刀切,经济运行中有投资过热的领域,也有不热的领域,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抑制的就抑制,该发展的就发展,该紧的地方紧,该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源头上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平。源头上就是我们原来讲的对市场经济的含义,应当与时俱进,原来的提法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样,把国家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好像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好像资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是资源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要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是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统的行政方式进行调控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二是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主要是总需求膨胀的倾向,现在已经让位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供给过剩倾向。这就是说宏观调控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控方式必应发生变化。三是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宏观调控,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容易抬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造成某些行业的人为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利润。管制越严,利润越高,地方的积极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发展成本。因此,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限于经济范畴,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制度文明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都应成为发展的重要内涵。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企业和老百姓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该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难于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要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政府与市场必须分野,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第15篇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