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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国民营经济平稳运行的强大后盾,是我国经济制度平稳转轨的剂。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多年保持高位经济增长率,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受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先天与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具有灵活高效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越发依赖民间资本得以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民间借贷规模和用途区域性差异明显。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异:北京、上海等正规金融体系健全的一线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显;新疆、、宁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小,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家庭消费;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半壁江山,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已达到相当规模;另外,一些地区随着民营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开始由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其中尤以温州最具代表性,在温州可以说全民借贷。
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数量急速攀升。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演化发展到现在,我国民间借贷以灵活多样名目众多的形式存在着,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各种金融合会,有聚会、摇会、标会、抬会等,这些合会组织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为目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趋利性愈发明显;三是通过一定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最为普遍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私人钱庄等。
随着民间借贷形式的不断发展创新,民间借贷已由最初无需中介机构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通过各式各样中介机构关系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借贷活动狂热进行的一些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参与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更是随处可见,由于民间借贷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中介机构虽数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组织,无挂牌无自有资金,民间借贷中介系统内潜藏着极大的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偏离理性范围,已处于历史高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其4倍,也就是说,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借贷利率受供求关系影响明显,近几年由于民间资本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且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民间资本供不应求的缺口更加严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逐渐偏离理性范围,不断爆出新高。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且多数超出30%,维持在30%~60%之间,有极少数甚至高于100%,达到180%,高利贷性质昭然若揭。在鄂尔多斯、广州等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都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各个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都屡创新高,居于历史高位。
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诱因
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尽管保障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久稳定的演化和发展,但由于内在稳定机制本身并不具备绝对的稳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冲击下难免有被破坏的可能,从而造成民间借贷风波甚至大规模危机的爆发。
民间借贷资本供求的疯狂式增长为危机埋下隐患。近几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后随着世界金融危机不良影响的减弱,我国经济迅速回暖,房地产、股市等投资领域出现资产泡沫,我国政府开始改变之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连续采取的大力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银根紧缩和信贷控制,从而控制投资领域过剩的流动性。然而,宏观调控在调节过热的投资领域的同时,也催生了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纷纷转向民间借贷领域,旺盛的需求促进了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护范围,变为实际意义上的高利贷,从而吸引更多的闲置民间资本加入进来,加之楼市、股市等投资领域的低迷,民间借贷资本供给变得愈加疯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间借贷井喷般繁盛起来。
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俨然由十年前享誉中外的制造之都转型成为借贷之城、炒钱之乡,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放高利贷的行当已如同其十年前发达的制造业一样成为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没有经营执照的更是数不胜数。其民间借贷利率也已超出历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从2%到6%,有的甚至高达15%,年利率高达180%,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这样高额度的借贷利率所蕴藏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
民间借贷资本链条大规模断裂诱致危机酿成。民间借贷资本循环正常进行的两个隐含条件是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信用环境的成熟稳定,除去极少数恶意的信贷诈骗,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决定了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接连不断,也就决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进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保证经济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纷纷以各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慷慨劝贷,许多企业取得贷款后除了用于优化原有企业经营外,四处寻找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领域,贷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种投资项目中。不幸的是,当大多数企业仍处于投资周期中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从2011年1月开始,央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了新一轮大力度的紧缩货币政策,银行纷纷收回贷款,本来资金实力就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更面临着资金链紧张、资本周转不开的窘境,为了经营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巨大的利息压力更使得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如此就陷入了资金链紧张的恶性循环。
由于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性,其发挥作用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当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投向房地产行业后,房产调控的效果开始显现,房价出现松动,且消费者普遍持观望态度,房地产市场由热转冷,很多人将借来的资金投进了房地产,不但没有预期的高利润回报,还面临着转手困难及亏损的困境,一些运作大规模民间借贷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组织和团体更是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高利润行业的支撑是借款者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没有高利润行业,人们就丧失了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动力,而高利润行业的突然变故,则会使得民间借贷资本循环不能正常运转,导致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本链条中断,引发大规模借贷风波及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不断蔓延。自2011年4月温州出现涉高利贷老板出逃事件以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地铺天盖地而来,一批信誉好的甚至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陷入了“倒闭潮”,老板纷纷跑路,使整个温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气氛中。温州“跑路潮”蔓延之势尚未削减,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也传来噩耗,鄂尔多斯房地产老板因不堪高利贷追逼而自杀,此后民间借贷资金崩盘的消息屡屡传来。
民间借贷生存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熟人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遍整个圈子。民间借贷风波使这些地区长期精心培育起来的信用环境受到重创,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急剧恶化,而信用的恶化又进一步引发大规模挤兑,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者纷纷撤回资金,更加剧了借款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使得原本相对安全的企业也无法进行正常有序的资本循环,陷入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中,于是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的雪球越滚越大。
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根源
尽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此次民间借贷危机脱不了干系,变幻莫测的货币政策破坏了民间借贷的内在稳定机制,引发了危机浪潮,但单纯看宏观调控和内在稳定机制,二者都没有错,归根结底有错的则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法律监管这一制度层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制度阻碍。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至今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仍是国有金融机构一尊独大民间金融市场夹缝生存、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体系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国有大型垄断企业,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则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与二元金融结构体系对应的则是双轨制利率体制,即我国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这两种利率体系并存,这就导致资金体现出双重价格,即管制的体制内价格和不受管制的体制外价格。基于这一双轨制体系,大型垄断企业享受着低利率的融资优势,中小企业在融资难的情况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则要处于高利率的融资劣势下。
由此,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严重背离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衷,不仅扭曲了资金配置资源的机制,更扭曲了我国的经济体制,造成了民营企业做实业的生存困境。这样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间借贷的疯狂发展,逼出了房地产投资脱离理性的狂热,逼出了资产泡沫的无限膨胀,更注定会逼出一场民间借贷危机。
政府监管缺失使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障。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且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央行起草并准备多年的《放贷人条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星出现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有些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制规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的障碍。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发展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刑罚为辅的基本管理思路,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构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与规范正规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相比较,它的不完备和滞后严重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始终没有一个合法阳光的身份,游离于法律和宏观调控之外,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处于监管混乱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风险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和化解,从而难免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很大威胁。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路径选择
事实表明,尽管民间借贷有着自身的内在稳定机制,但它处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却也有着自身的脆弱性,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做到始终在安全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所以不论是事前避免危机的发生还是事后应对危机的破坏都需要政府的作为。从法制角度而言,政府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我国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长期以来不仅地位尴尬,而且管理困难问题棘手。发展民间借贷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设则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制度建设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控化为基本目标展开制度细则的制定。
阳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是制度建设首先要坚持不动摇的立场取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民间借贷的支持,与其让其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并成为经济动荡的隐患,还不如利用此契机将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以便将其正式纳入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将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要给出合法民间借贷活动的精确内涵,还要明确非法集资等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判断标准,从而使正常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规范化,即建立一整套严格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做到面面俱到,方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应贯穿在民营金融组织运作的整个流程,要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彻底改变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也是事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使监管事半功倍,民营金融组织不妨借鉴正规金融组织规避风险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间金融组织公开其资本规模、业务范围、经营细则等,从而保障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相对对称,进而降低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使监管部门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要针对监管对象指定明确的监管部门,使银监会、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门权责明晰,防止出现权责不明的灰色监管地带,要彻底改变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使监管贯穿在民间融资行为的始终,而且尤其要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管,并加大对事后监管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民间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民间借贷;放贷人条例;民间金融;高利贷;放债人营运守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本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1]。随着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频繁、密切,这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也逐渐上升为法律。现如今,中国《合同法》中就有相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国内外的学术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相关研究,但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却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部分国外学者认为[2]:“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在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又相互割裂。它与正规金融不同之处在于,民间金融是在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规金融则是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条件等方面也不尽相同。(2)部分国内学者中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未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双方约定所进行的关于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所进行的借贷货币、和其他财产借贷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其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故应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其在性质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质。
二、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形式及现状
(一)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形式
中国民间借贷从最初的实物借贷到现在的资本融通,已走过千年历史。现目前,中国内地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但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要比正规金融机构高,期限也较长,在无法律规制与保护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宽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最普遍。
(二)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以犯集资诈骗罪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因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的涉及民间融资的案件终于暂落帷幕。而我们从这起不断改变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难看出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困境:(1)法律制度滞后。据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中国民间借贷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国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作为主要来源的民间借贷形式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且,中国内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十分模糊,判案时常分歧不断。(2)随着民间借贷逐渐呈现全国蔓延的趋势,风险亦无可避免,市场上更多次爆出民间借贷危机、担保公司资金链告急或民间高利贷面临破产等新闻。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中国内地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既能优化市场经济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香港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间借贷亦在香港历史悠久,其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模式繁多。不仅包括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小额借贷公司等 “地上组织”,也有高利贷、网络借贷等民间金融“地下组织”,在民间借贷体系中,其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它们共同造就了香港经济的活跃。从1980年起,香港便出台了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放债人条例》,对小额信贷加以监管,在《放债人条例》中,对“放债人”、放债业务等都有专门性的规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债机构已达600多家。香港放债人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经营放债业务[3],主要包括:(1)个人及商业信贷;(2)按揭;(3)汽车、办公设备、重型机器、工厂租赁;(4)信用卡融资、期票贴现;(5)中小型企业贷款;(6)抵押贷款;(7)银团借贷等。
(一)高利贷
在香港,高利贷形式也形式多样,主要有高利贷邦会、地下钱庄等。
1.高利贷邦会。这种邦会组织是以个人、个体经营者等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高利贷形式。由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汇集起来,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定期交纳一定的会金,由邦会的发起人作为“会主”或“会首”,负责高利贷的发放、回收和账务管让,其他入会的人叫“会员”、“会子”、“会脚”,定期分红或用高利贷赚来的资金扩大会金。这种邦会组织在香港民间十分广泛。
2.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多以“典当行”(俗称“当铺”)的形式出现。典当行,以物换钱是其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主要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典当行中,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现时港澳地区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经营。
(二)网络借贷
个人网络借贷这一新型金融商业模式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新方式,个人网贷也称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利用网络平台,需要资金的人在平台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有偿地借给需要资金的人。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易,网站只提供一个双方交易的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借贷。网络借贷已然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间贷款的其他形式,个人网贷的优势较为明显,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比较高,而且门槛低,很便利,有一点点闲钱就可以投资。P2P平台将有闲余资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额度借款人。目前,在欧美乃至亚洲,已经出现一批这样的P2P借贷公司,足有几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有了上市的计划。中国内地也出现了此类公司,如拍拍贷、宜信等。
(三)民间投资担保公司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并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投资担保公司只是个中介加担保的盈利机构,目前《放贷人条例》规定除了银行以外,任何个人、单位没有经过批准都无权进行资金放贷,担保公司只是收取相应的中介加担保的费用,手续费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都不同。担保公司是不能够融资的,但可以进行增资,这是公司的内部增资。
(四)小额借贷公司
佣金、经纪业务,以及孖展借贷(又称:保证金借贷)业务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来源。2011年下半年以来,港股市场的萧条以及佣金减价战的局面,让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将业务转向为企业经营提供贷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中小企业小额放贷年利率40%。当内地中小企业仍为资金紧缺而烦恼时,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市场渐成规模。“粗略估计,目前业务涉及小微贷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 香港资深股评人蔡清伟指出,小微贷款的高额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资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资金,普遍需要付出超过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对贷方抵押品不满意,年利率一般不会低于35%。
四、香港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
(一)《放债人条例》
1980年12月香港颁布《放债人条例》,规定了贷款协议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对贷款机构利率水平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贷款手法影响(如高利贷)。①条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条。第一部分: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及其监管职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限制、牌照申请、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销及暂时吊销、牌照转让。第三部分:放债人的交易,包括协议形式、放债人向借款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放债人向保证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借款人提早还款、非法协议等。第四部分:过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对放债广告的限制、注册处长及警方调查的权力、罚则及取消资格、举证责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贷款机构不受香港金管局监管,但必须向法庭申请发债人牌照,称为放债人。放债人须在《放债人条例》的框架内运作。
1.对放贷利率的确定。香港对小额信贷利率的规定比较宽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场利率,允许小额贷款机构根据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适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盖了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之后还留有盈余。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除例外情况,①任何人(不论是否持牌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均属违法,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其实际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个区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2.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香港《放债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小额贷款的监管部门。②申请牌照的放债人必须同时向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提交申请,在监管过程中,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均有权提出异议。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达到监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权独大”。
3.关于准入门槛的限制和规范措施。香港 《放债人条例》并未对民间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具体金额有所规定,但其对不愿进入 “合法化”门槛的民间金融机构却有规定进行规范。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③任何人经营放贷业务而:(1)没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内指明的处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经营该业务;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内所列条件经营该业务;或者(4)在牌照被暂时吊销期间经营该业务,均属违法行为。
(二)关于香港自律组织
在香港,与《放债人条例》同时规制放债人权利义务的,还有放债人自律组织“持牌放债人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放债人营运守则》。
1.自律组织: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是香港放债行业的同业组织,成立于1999年12月,会员超30余个。其职责为:(1)维护和保障持牌放债人的整体利益,制订行业业务的营运守则;(2)鼓励放债人同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进放债人的业务操守与自律精神;(3)在现行法律和《放债人条例》下就放债业事务到政府及有关机构进行游说、磋商,目标是争取成为一个有公信力及具影响力、权威性的代表和咨询团体,提高放债业的社会地位。
2.自律规则——《放债人营运守则》。2002年,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自律性的业务运作指引——《放债人营运守则》,其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知情权、数据隐私及平等信贷机会等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对信贷风险的评估以及对放债人雇用的追债公司行为的约束等。
五、香港模式对中国内地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启发
香港《放债人条例》是规范民间融资的成功立法例,其对促进中国内地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定相关立法具有借鉴价值。
(一)明确专门监管机构,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香港《放债人条例》在“放债人的领牌事宜”中规定,牌照申请人必须同时向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提出申请。两者在监管过程中相互监督,均有权对申请提出异议。而在中国内地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因而经常使民间借贷处于无人监管或重复监管的状态。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在于宏观调控,而不是对具体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样,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只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也没有明确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权。因此明确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国内地可以考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既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也能避免“一权独大”的现象出现。
(二)设置适当放贷利率,优化借贷市场配置
香港对小额信贷利率规定比较宽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场利率。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的放贷利率上限为60%,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论持牌放债人与否)贷款或者提供贷款,其利率如超过年息六分,均属违法。因此,制定较为灵活的,设置或高于商业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的利率,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间,就能为融资困难的个人、中小企业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间机构愿意加入到规范化进程中,进而优化借贷的市场配置。
(三)设立放债人门槛,规制放债人行为
由于中国各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单一的具体数额为放债人门槛势必会带来立法困扰,对此中国内地在设立放债人门槛时可以采用原则一致,数额弹性处理的方式,分别考虑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放债人门槛,以此来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间借贷的积极性。另外,从规制放债人的角度出发,中国内地应借鉴香港规制经验,将监管的重点从规范借款人的角度转向对资金供给方,用法律明确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对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权利,促进放贷行为的规范化,促使监管内容的具体化、明确化。
参考文献:
[1] 黄燕芬.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成因及影响[J].中国战略观察,2011,(11).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重构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109-02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单一的金融融资供给模式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种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直接的借贷活动,成为了满足日前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的重要形式。在河南只要有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存在的地方,民间借贷都和正规的国家金融一样无处不在。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对河南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民间借贷长时间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行。这种“体制外”运行使得政府对其监管困难重重。2012年3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然而,对于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尤其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建构理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笔者拟以河南为研究范围,探讨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体系建构路径。
1 河南民间借贷的现状和特点
河南民间集资方式多种多样,如信托式、债权式、股权式等。资金用途不外乎用来发展企业的流动资金或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这大大弥补了企业发展后劲的不足,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还有一种历史悠久的集资模式是合会,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合作性质的、互动的、自发的群众融资组织。因交易方式和内容的区别,又称抬会、轮会、摇会、标会等,其主要作用是将剩余的闲散资金寻找到合适的位置,调剂余缺,互助互利,发挥资金的高效运作性质,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存在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村,利用集体积累的资金在内部开展有偿借贷服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被国务院统一取缔。
目前河南民间借贷特点鲜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民间借贷资金用途相对集中,由过去主要以生活领域向生产经营领域转变;第二,民间借贷具有广泛性和规模的扩张性;第三,民间借贷地域性和差异性并存,在乡镇地区,常表现为互助合作的性质,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传统的民间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在城市地区,表现为一种商业性质的融资行为,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合会、钱庄等;第四,民间借贷期限短、形式灵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通常表现为正规国家金融利率的数倍;第五,民间借贷逐渐由地下转向公开,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随着金融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利率管制也逐步放松,从理论界到整个经济社会对民间借贷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都有所提高,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逐渐被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可,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 河南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民间借贷担保方式混乱
目前河南大多数资金借贷行为发生在熟人社会,特定的地缘、血缘关系是民间借贷的运转起因,因此有不少借贷双方碍于情面,只做口头担保,连欠条都没有,这种借贷行为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便于法无据。因此,必须创新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使这种混乱的、缺乏统一规范的担保方式规范起来,民间借贷发挥其灵活简便的方式,这样才能将民间借贷的优势无限放大。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大量涌现。资金担保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第三方,既保证了放贷人的资金安全又保障了借款人的权益,它使得民间借贷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但由于欠缺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其弊端也不断显现,在发生借款人偿还未能及时的情况下,甚至出现违法逼债、非法拘禁等犯罪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亟待出台相应制度予以规范。
2.2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僵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实现融资的过程中,追求高额的利息是借贷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高风险相伴的必定是高利率,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民间借贷所定的利率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放款人强加给借款人的,而是在双方都充分考虑了作为市场经济平等交易主体的处境和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后约定的。因此,根据民事合同自主性原则,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予承认合同有效性的规定违背了契约自由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有关利率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当予以完善。
摘 要 民间借贷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基于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考察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的缺位、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至此,我国民间借贷的应有思路因从适度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管制 监管
作者简介:胡承伟,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9-02
民间借贷这把“双刃剑”在利用自身优势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不足的同时,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而威胁到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其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浙江吴英案”、“温州跑路潮事件”、“包头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个典型的民间借贷事件,凸显了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问题症结。由此出发,传统上对于民间借贷持严厉压制的态度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不失为解决民间借贷监管问题的一个较优方案。
一、民间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监管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然而这不表示民间借贷就不需要监管。结合民间借贷在现实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结果或违法,或犯罪,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一定的法律监管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处于合法化边缘,由于监管依据等法律规定的空白,金融监管部门很难进行监管,加上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组织涣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金融风险在所难免。“主体、借据、担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风险交叉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交易活动中。同时,民间借贷也在冲击着金融秩序。借贷双方自由地约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是不利的,实质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稳定社会秩序
建立在债务人信任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丧失信用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债务人携款潜逃时,债权人更是无所适从。实践中常见的是,在债务人未提供担保时,民间合会携款潜逃的倒会事件会经常发生,给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同时,高利贷行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发生,当贷款人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本金和利息时,贷款人诉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纠纷性质迅速发生转变,矛盾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为甚重的是,民间借贷常常成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证金融信息真实性,从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导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大为削弱。民间借贷的资金在体外运作,不便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资金运作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从更深层次上来说,难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局部经济过热的现象迟迟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的缺陷
民间借贷的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社会主体已经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双面影响。试通过完善的监管制度来克服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有助于平衡民间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关系。现阶段,我国虽已开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但监管过程中显露的缺陷却一直未得到弥补,这值得我们思考。
(一)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创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民间借贷作为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兴事物,之所以被社会争论的沸沸扬扬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众基于各自的立场从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监管等问题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判断。对民间借贷作出简单规定法律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其他甚至三部被称为狭义上的银行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没有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规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愈来愈高涨的趋势有增无减。民间借贷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的缺失、监管措施的单一,导致监管实践依然落后甚至停滞不前。监管当局面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情形,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只能采取坐观其变的态度,任其发展,或者直接取缔。实际上,民间借贷监管法律涉及到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种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间借贷逾越合法边界而转向非法时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统一而详细的规定。简单的规定会产生法律冲突甚或打架的现象,即使是通过法律解释也很难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疑问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遗憾的是,在这些内容中,民间借贷却因无“法”而得不到金融监管机构全方位的监管。
(二)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并没有阻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则表现为在严格管制态度的驱动下,压制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完全不顾及市场对公平竞争和效益的需求。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之义,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严厉的管制手段影响其自身的发展。“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管制过严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不仅封杀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阻碍了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的道路,还使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满足。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合法性被排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模式呈现过重且多样责任并存的结构,民间借贷监管的固有严管态度在此又得以体现。
三、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
通过对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是:结合外国的监管经验,从适度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的运行。
(一)适度放松管制,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道路
政府对民间借贷过严管制不仅使得民间借贷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还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的畸形。过严管制在短时间内奏效明显,但不是长久之计。金融秩序可以通过过严管制在一段时间内
得到巩固,然而从长远看来,持巨额闲置资金的资金供求者与急需资金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渠道不能给予他们充足的金融服务时,唯有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实现对民间资金的使用。久而久之,这将直接导致多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并未因过严管制而日益减少,相反却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严格管制做法切实应该得到调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适度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主体能够与正规金融机构一起参与到竞争,能实现优势互补,保证社会资金市场价值的最大化。适度的“度”在哪里,该如何把握这个“度”,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台湾地区对各种民间借贷形式,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1)打击、取缔地下投资公司等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地下融资;(2)对地下银行、合会、标会等互较强或规范化的民间借贷组织,则采取了整顿、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规给予合法化,加强监管。如在1999年《民法债编》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合会的法律地位,对会头会脚的责任与义务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总体上来,台湾政府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管制,即使对大部分被定为非法的、未造成明显不公的民间融资行为,除非引起较大的社会风波,否则一般不予以打压或取缔。我国可以参照这种做法,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采区别对待、分类进行的原则。如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金融中间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要求这些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严查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当然,降低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门槛,使民间借贷进入国家金融体系中,确保民间借贷主体与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机制的推动下实现金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可以满足各主体的融资需求,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道路畅通无阻。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道路
对民间借贷适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可任由民间借贷随意发展。民间借贷自开始至结束的潜在风险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们借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管。也就是说,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手段的必然选择。具体措施上,首先,针对监管法律空缺状况,我们首先得通过立法来弥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原则等都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保证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关于监管主体,考虑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地方实际情况可设立地方监管主体,具体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保证监管效果。关于监管内容,可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内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细化规定。例如利率的规定可参考美国、香港等地区的做法,设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针对违反不同利率层次限制的借贷主体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关于监管对象,要重点关注主要的民间借贷对象,如合会、地下钱庄、典当、小额贷款等,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仅进行违法性监管。有学者提出我国民间借贷以营利性为标准可划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基于此种划分,民间借贷监管对象当有所区别。关于监管原则,金融秩序与金融正义原则应当首先被纳入到监管法律中,因为只有同时兼顾这两个原则,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与保证金融主体融资需求的矛盾才能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本着金融资源配置正义的原则,才能给予民间借贷在我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利用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监管原则还应当包括可控发展原则。可控发展是要使民间借贷在科学的监控之下有序的发展,以保证民间借贷的安全,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在可控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法律体系,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民间借贷的活动信息,以此对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他不公正现象进行控制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智,程娟娟.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1).
[2]刘燕.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法学家.2004(3).
[3]曾纪胜.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一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已近乎“疯狂”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及企业的融金压力,但是由于监督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增加。因此健全其监督与管理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及改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涨的阳光化呼声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尝试,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会等新兴起的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更有甚者对于其业务经营、市场退出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竟无从谈起。所以,监管当局对于民贷的监管模式采取“轻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没什么令人诧异的了,其实质无异于用“堵”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运行给予保护。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使民间借贷成为了非法打击的对象,其结果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当然实体经济的落后发展必然对于金融体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当的损伤。多年来在政府的一贯打压以及歧视之下,民间借贷始终被认为是灰色金融处于非法的边缘地带。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涨的阳光化呼声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尝试,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会等新兴起的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更有甚者对于其业务经营、市场退出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竟无从谈起。所以,监管当局对于民贷的监管模式采取“轻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没什么令人诧异的了,其实质无异于用“堵”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运行给予保护。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使民间借贷成为了非法打击的对象,其结果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当然实体经济的落后发展必然对于金融体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当的损伤。多年来在政府的一贯打压以及歧视之下,民间借贷始终被认为是灰色金融处于非法的边缘地带。
2.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2.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民间借贷虽说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中国古代,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其发展更上一步,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其体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少并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滞后的法律,使其对于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着重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有一定的缩减。第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泛、过于宽,造成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很难区分,给其划定界限,所以难以把握,这些就表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第四,有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处,并且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民间借贷虽说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中国古代,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其发展更上一步,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其体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少并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滞后的法律,使其对于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着重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有一定的缩减。第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泛、过于宽,造成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很难区分,给其划定界限,所以难以把握,这些就表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第四,有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处,并且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数据显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贷危机以及借贷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不容忽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然这与其本身的社会条件限制以及民进借贷的本身特点有关。所以,为推进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同,营业税、利率等方面准则的明确以及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的适时推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客观上而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贷而言,为民间借贷公开正名和确定其经济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数据显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贷危机以及借贷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不容忽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然这与其本身的社会条件限制以及民进借贷的本身特点有关。所以,为推进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同,营业税、利率等方面准则的明确以及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的适时推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客观上而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贷而言,为民间借贷公开正名和确定其经济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2.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力度
2.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力度
引导企业加强发展相关的科学业务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数据及信息的反馈及收集是作为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彼此之间在工作上的协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间的配合,以便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状况进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监测,并且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推动发展规范化、科学化的民间借贷。
引导企业加强发展相关的科学业务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数据及信息的反馈及收集是作为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彼此之间在工作上的协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间的配合,以便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状况进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监测,并且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推动发展规范化、科学化的民间借贷。
3.发展具有积极效应的借贷组织同时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组织
3.发展具有积极效应的借贷组织同时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实践与运用中越来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合理的金融发展、资金的优化配置以及对不足的正规资金进行弥补上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机构进行打击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发展不受约束也无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观经济要求。所以唯有将其收入金融管理体系内,加强管理,加以改善利用,兴其利除其弊,使其变为一种公开借贷组织,对于宏观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必须从严打击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即对于正常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及有一定威胁的。一般来说,这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是违背法律而为的,也就是犯法的。这些行为中有我们常见长闻的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非法业务、金钱上的诈骗、洗钱、不合理地动用公司资金、转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种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给自身代劳牢狱之灾,更有甚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实践与运用中越来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合理的金融发展、资金的优化配置以及对不足的正规资金进行弥补上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机构进行打击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发展不受约束也无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观经济要求。所以唯有将其收入金融管理体系内,加强管理,加以改善利用,兴其利除其弊,使其变为一种公开借贷组织,对于宏观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必须从严打击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即对于正常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及有一定威胁的。一般来说,这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是违背法律而为的,也就是犯法的。这些行为中有我们常见长闻的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非法业务、金钱上的诈骗、洗钱、不合理地动用公司资金、转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种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给自身代劳牢狱之灾,更有甚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三、结语
三、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好了将有效地缓解中小型及个体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更广的舞台,使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民间增加了一种投资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发展,民众的资金得到了稳固以及增长,也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带来了契机。当然其弊端我们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视的。所以要想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其管理与监督,适时地将制定法律以引导规范化、法律化的民间借贷,让其更加健康的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好了将有效地缓解中小型及个体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更广的舞台,使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民间增加了一种投资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发展,民众的资金得到了稳固以及增长,也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带来了契机。当然其弊端我们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视的。所以要想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其管理与监督,适时地将制定法律以引导规范化、法律化的民间借贷,让其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张 飒:浙江中小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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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海燕:对冀晋蒙10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跟踪调查[J].华北金融,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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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淦银:对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思考[J].中国信用卡.2011(09).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增值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原因分析
首先是银行利率与真实的市场利率不统一。具体说是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银行存款实际在贬值,导致银行存款资金从银行搬家。银行存款利息的非市场化行为是居民和企业不愿在银行存款的根本原因。大家都担心资金贬值,都在想如何保值增值。过去几年大家热衷投资房地产,投资PE,涌入民间借贷都是对资金保值增值的体现。
第二,民间借贷的盛行反映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大量资金寻找保值增值的途径。加之我国股市最近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资金开始大量投资于房地产,温州炒房团到处炒房,大家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增值和获利的主要投资途径。同时,大量资金涌向PE,全国上千家各种PE基金成立。房地产受到严厉的调控政策调控下,房产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款。民间借款每年30%以上的的高利性,形成了赚钱效应,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企业加入民间借款的行列,并产生很大的风险。
第三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健全,相关法律的缺失。我国法律之中虽然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保护。但是,由于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金融行为,其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加之其借贷双方大多为亲朋好友,同事,同乡或邻居,双方的协议建立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方式简单,时间和地点均不确定,所以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往往具有借贷利率高,借贷手续不规范,无担保或缺少担保,风险高及关系复杂等特点。所以,由此而引起的问题是不容被忽视的。
首先,由于作为一项自发性的民间投资活动,民间借贷缺乏正确的引导,大多是一种在利益的驱动下的盲目跟风,潜在的风险巨大,资金链条脆弱,稍微的波动都可能导致出资者血本无归,进而给社会的安定买下隐患。其次是忽视国家法律规定的高利率和高回报承诺,容易在短时间内筹集到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而进行投机。容易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业来说,这种活动的大量存在将不可避免的侵蚀这些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与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再次是增加国家调控经济的困难。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分散性,自发性,盲目性和投机性,使国家的调控政策困难重重。
四、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
1.对民间资金流向进行性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社会资金融通。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政策,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同时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监测通报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融资双方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
3.完善法律法规的约束。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并加强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融资风险意识。
4.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注重提高其自身运营能力。中小企业融资难,除受外部环境影响之外,还有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应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等措施,从根本上提升信用度,以此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5.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对中小客户的信贷投入;积极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扩大票据融资的范围和比重;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办信托、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不但承担的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
参考文献:
[1]张玉明, 中小企业融资策略[M]. 第1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关键词】借贷危机;民间资本;正规借贷资本
一、引言
前一段时期,爆发在温州、鄂尔多斯、深圳、武汉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进入人们的视野。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直接融资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且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往往建立在亲朋好友的基础之上,多为信用贷款,手续多不健全,亦不会有抵押物、质押物的保障,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资本是不规范的“风险、利息”双高的资本。因此,我认为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流通在社会上过剩的民间资本,引导其转化为正规的金融资本,进入银行业、及非银行融资机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打造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格局。
二、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政府政策加大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力度,出台系列政策为民间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提供了制度与政策的保障。比如,2011年2月银监会相关部门通告,“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没有任何歧视性的条例,也不存在政策障碍”;在国务院颁布的“新三十六条” 中,为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多种途径与支持,包括鼓励和引导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又如,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非银行的中小金融机构,新兴的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因而近年来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非常迅猛,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此外,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特征日趋明显,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股东,如民营企业和外来资本逐年增多,我国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达到了20%,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
经研究分析,在民间资本向正规借贷资本转化过程中,仍存在出现以下问题:
1.民间的“个人投资者”进入正规借贷资本市场仍受限制
商业银行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单个股东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的条件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对于个人投资者股权比重的约束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现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民间个人资本的迅速膨胀的现状。比如,城市商业银行是吸纳最多民间资本的是商业银行,在其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个人持有股权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5%,而相对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15%而言少了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而法人机构投资者比例限制为10%,远高于个人投资者的比例限制。
2.民营商业银行的资本没有做到真正“民营化”
我国在10年前就开始筹备、发展商业银行的民营化,但到目前为止发现,政府股东更愿意将民营资本当做是解决困境的“善款”,而不是将其看作是真正的参与银行治理的股东,即使在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仍不愿意放弃对地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个人股东在民营银行中没有实质的经营权、表决权,这会打消个人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若希望商业银行引入的民营资本做到真正“民营化”,就必须同步建立有利于规范民营资本运行、保护并支持民营资本的利益的制度环境,建立新型民营商业银行。
3.民间资本及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一方面,根据央行的研究报告数据,经分析温州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相关数据,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仅占35%,而大部分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用于房地产项目或集资炒房的资金约占60%,其他虚拟经济如股市占5%;此外,截至2011年9月,温州民间借贷年化利率达40%以上,远超过法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这种无严格管束的脱离实体经济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非银行融资借贷中介的确立和发展被认为是民间借贷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的产物,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的监管,其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无人负责,监管制度缺陷明显,并且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在没有实施有效地监控与管理的条件下,极易形成“高利贷”等非法吸收存款的活动。
三、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金融体制固有弊端的集中爆发,在近年来的迅速膨胀过程中一步步扭曲,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这是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原因之一。高利贷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被持续的哄抬,会威胁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引发区域经济的动荡,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恰好印证了这一点,并且民间资金流动带来的高经济收益,极易诱发“影子银行”、“非法集资”等社会现象。此外,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较高,危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经营实业获得利润较低,而高利贷与房地产两大“炒钱”领域回报率极高,因而造成大量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虚拟经济,并非实体经济。
经过分析民间资本向正规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其原因如下:
1.股权结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首先,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民营企业和外来资本逐年增多,但国有股(含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仍然占相对大的比重,容易造成股权虚置的现象,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缺乏与时俱进的活力。其次,由于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仍然受到严格限制,部分单个股东的自有资本无法被充分地利用;并且单一股东即使入股也无法参与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造成股东失去投资的动力,致使闲置的资本外流出银行业领域。伴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家地位与财富的提升,社会上一少部分个人的资本积累与日俱增,合理地利用闲置的个人资本来提高民间资本利用率,可以丰富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形式,吸引更多高素质的股东管理人才。
2.新型民营商业银行才是真正的“民营化”
新型民营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民间资本,真正代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股权民营化使商业银行在资金使用问题上具有独立性与趋利性,更了解中小企业及个人经营者的情况,更能站在民间企业客户的融资立场,解决民营客户的实际问题,不会只看重“大客户”的融资需求,提高获得贷款的能力和资金运作的效率。此外,根据市场竞争机制原理,民营商业银行的建立将增强我国银行业体系的竞争力,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民营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司其职,平衡不同规模的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需求,使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均能得到各自所需的融资数量。
3.加强监管民间资本与非银行金融借贷机构的意义重大
民间资本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融资服务可以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熟悉本地客户的资信与经营状况,根据本地客户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民间资本及非银行金融借贷机构的监管,有利于民间资本规范化的发展,打造多层次的金融格局,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促进区域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四、将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途径
面对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和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政策,针对我国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状,应切实整改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本的需要,并建立起真正维护民间资本权益的环境。
1.鼓励引入个人参股制度
关于个人参股商业银行的问题的探讨,首先应明确其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银行,个人参股不同于个人控股。第一,适当扩大民间资本的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增设个人股东表决权:综合考虑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股本规模的结构、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区综合情况,可以合理地引入非政府资本,增加个人投资的比重;也可以适当采用国有股权部分转让给个人的办法,适当的缩小国有股的持股比例;鼓励出资多、资本金雄厚、专业性强、管理能力高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当中,增设个人股东经营管理的表决权,使个人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充分利用个人闲余资金为银行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与方向。第二,鼓励合格的中小商业银行上市,加快推进中小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通过新股发行与增发,使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股上市中小银行,实现投资股东多元化,引入新的经营管理机制与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利用社会上的游资,将其转变为金融资本。
2.鼓励发起设立新型的民营商业银行
应以政府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场准入规则为依据,由民营资本出资,自行发起,经申请核准后广泛建立合格的、新型的民营商业银行,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目标市场,而是有一定自主性、目的性的企业法人,并且与目前仍受地方政府股东牵制的民营商业银行区别开来,确保其不再是地方政府附属的金融资源。具体来说:第一,根据民营资本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政策差异进行市场分割,民营资本建立的银行资本规模有限,并受国家法规政策约束,因而有效地市场分割能更准确的把握当地的经济环境特色,民营资本建立的商业银行应以地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为目标市场;第二,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业绩考核增设指标,使新型民营银行的监测与评级自成体系,其业绩的评定标准应区别于国有银行,具体包括:面向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的比率,民营资本的运作效率、内部结构比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第三,鼓励通过中小民营商业银行实现区域内及跨区域的兼并、联合与收购的方式,但这其中要注意银行之间规模效益的差距,以及股权稀释的问题。
3.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非银行融资机构的支持与监管
虽然近两年来民间资本占非银行融资机构资本总额的大部分比重,但其制度体系、风险管理、行业规范等方面仍需完善。具体如下:第一,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类似“保荐机构”的专业化的指导与评级体系,对民间资本进入中小融资机构进行服务与指导,类似“保荐”的机构可以由银监会特定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来担任,以加强对民间资本介入的融资机构的资质审查,规范准入条件与制度环境;第二,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非银行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并依据中小融资机构的资本、信用及业绩等实际状况来确定合作的广度、深度;第三,加强地方银监机构对非银行融资机构的经营运作、风险防范、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管,规范中小融资机构之间关联担保的行为,增强机构运作的安全性;第四,鼓励民营资本以联合控股的方式来建立贷款公司,例如拥有不同注册资本金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可以在相应的资金限度范围内合作,共同建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降低企业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门槛,扩大资金来源,广泛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五、后记
随着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民间资本的利用问题引人深思。民间借贷有利的一方面是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转化为实体经济;不利的一方面是正规的民间借贷体制尚未健全,没有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不规范的利用民间资本,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并扰乱地区经济的安全。本文基于在城市范围内,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融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当中,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提出了鼓励建立新型民营商业银行、引入个人参股制度、加大支持与监管非银行融资机构的力度等一些列办法,为闲置的、过剩的民间资本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对解决我国现在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利用效率低、民间市场高利贷无管制等问题的改善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大庆.经济危机环境下民间资本进入信贷行业的思考[J]财金之窗,2010,5.
[2]李耘.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8(7).
[3]黄谦,王蓉.民间借贷危机的研究与化解[N].期货日报,2011-11-16(004).
民间借贷是指在借贷双方都认定有效,发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对银行信贷体系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可谓是中小企业的“及时雨”。然而,民间借贷高利润的背后也存在高风险。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直饱受质疑,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方向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其借贷程序不规范,给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贷程序混乱,信用缺失严重。
我国民间借贷基本是各司各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借贷程序,主要表现为:借贷手续不齐全、不规范,借贷缺乏有效的担保,借贷随意性强,借贷资金用于非法领域。这些问题造成了民间借贷的信用缺失,不仅使出借人和借入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参与者对于借贷违约情况的处理手段非常单一和粗暴,雇佣打手,施加酷刑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新债偿还旧债,恶性资金循环。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息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在短期内确实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中小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十分沉重。中小企业本身盈利能力较低,民间借贷沉重的利息包袱压得许多中小企业喘不过气来。因此,不少中小企业就靠借新债还旧债来缓解自身的债务压力,形成一个恶性的资金循环链条。一旦资金链断裂,借出人血本无归,随之引起一系列社会纠纷。
(三)立法严重欠缺,缺少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缺位的。第一,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直接引发了借贷关系破裂后借贷双方的激烈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第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的法条解释都较为简略,不能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管。第三,由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敏感性很高,相关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也十分简单,不能起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
三、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努力提高金融服务。
民间借贷需求之所以如此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银行的信贷门槛过高,中小企业拿不到贷款。可以毫不犹豫地说,银行的“惜贷”行为是造成民间借贷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疯狂需求,导致了其畸形的发展。因此,降低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这是缓解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一剂良药。
(二)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促成游资和企业对接。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应该加以积极的引导。努力把民间借贷从“地下”带到“地上”,这应该是中国经济转型期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政府应该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的制度条件,允许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使民间借贷和企业的需求对接起来,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产业化。最终形成一条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贷程序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良性循环资金链。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要规范化,不能缺少借贷主体的正确参与和积极配合。然而,目前我国居民的金融知识普遍偏少,大多数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不了解,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研究。因此,政府应多开展金融知识方面的宣传活动,使居民能够知晓民间借贷的规则和风险,正确引导居民投资,使其理性的对待民间借贷的高利润状况,避免盲目跟风,减少上当受骗的悲剧。
(四)完善民间借贷立法,全面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直接加大了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的难度。首先,完善立法,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为民间借贷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机构应该密切注意贷款走向,严禁借贷放债情况出现。再者,对于民间借贷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纳税,防止游资牟取暴利。最后,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四、结语
面对目前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冷静对待,正确处理,合理引导。我们坚信只要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并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当的引导,最终形成一条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贷程序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良性循环资金链,民间借贷的明天定会大放异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增砖添瓦。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09级学生)
参考文献:
[1]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中国商界.2010.07.
【关键词】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作者:李一凡 刘丛丛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
一、民间借贷相关概念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传统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一方面是“新常态”经济背景下金融改革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性刺激所致。民间借贷在我国有非常长的发展历史,尤其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活动,对于其作用和影响的认识也非常的多样。对于民间借贷定义的界定,学术界学术观点并不统一,可以称为民间借贷,也被叫做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对于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主要是参照我国官方金融,其核心参照标准是金融活动是否符合我国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其经营活动是否得到了官方认可,这里我们将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为:暂时没有正式登记,且有利于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没有得到法律认可,但又在从事资金借贷活动的资金筹集、借贷的活动。
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市场中都有许多不同的声音。主要分为两个声音:一部分人认为民间借贷对于市场可以起到非常好的积极作用,可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所利用的基于信任的担保关系也相对简单,可以满足市场中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民间借贷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其担保形式也非常的简单极易造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造成犯罪活动。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解读,否定的声音较多,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监管较为滞后,不能快速的跟上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张和更新,在法律制度上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在法律监管方面又出现缺位,民间借贷面临考验。
(一)监管制度不完善
1.法律制度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尤其是借贷市场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有三部,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是从三部法律的规范范围来看,没有涉及到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从制度设计上就有缺陷。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就依赖于我国的规范性文件,相对于法律而言,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相对较低,与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落后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2.民间借贷的界定性质模糊
法律存在的目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界定,并给出判断,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福利,如果法律缺失,也就没有了判断的标准,这也是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面临的重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中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尤其是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是真实的意愿,那么民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又规定,在没有得到央行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吸收社会资金,并给出还本付息的金融行为都是非法的。两者明显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
(二)法律监管失位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在近年来互联网和房地产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快速膨胀,但与之相比,其监管则非常的薄弱,处于无监管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市场没有法律依据来进行判断,因此民间借贷的担保审核、是否合法和非法的认定也不能准确的判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监管依据,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督也就只能是行政部门来进行行政监督,而这种监督形式只能是在形式上,不能在本质上影响其运转。除了在法律和机构上的缺失,民间金融监管的信息获得也是影响监督的重要因素,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数据获得非常的有限和困难,即使有相关的信息,其水分也非常的大。这样漏洞百出的监督形式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只能是在风险发生之后才能实现弥补。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建议
(一)完善市场准入法规
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歧视性判定的根源在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依据,导致民间借贷不能充分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去。金融市场稳定的实现的重要方式是实行金融市场准入,而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因此进入市场就受到了限制。要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首先是机构的准人,应该对民间借贷的成立进行严格而规范的审核,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负责人进行审核:其次是对资本进行审核,对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再次是业务内容的审核,业务审核主要是发生在贷款中,防止发生大面积的贷款风险。
(二)建立民间借贷退出机制
有民间借贷公司的进入,就必须有机构需要退出,我国现有的关于金融市场退出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层面很难掌控,因此必须完善立法,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首先需要建立的就是民间借贷公司的破产制度,按照企业运行中的破产规则,试行民间借贷公司的破产:其次是保险,尤其是存款的保险,这一点是源自于民间借贷公司的规模,由于民间借贷公司的资金规模十分的有限,而且流动性较差,因此容易受到市场的冲击,必须建立起保险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保证存款者的核心利益。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资金供需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58-04
据调查,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越来越多,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些民间借贷促进了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地区金融稳定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的环境下,需正确引导,以制度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多、数量大
目前,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有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12个,分支机构29个,注册资金1.79亿元;委托寄卖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本1亿元。民间融资机构总计660家,注册资金93.1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据调查测算,目前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21.3%,约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8.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利率高,一般在20‰―40‰之间,占69%,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以上,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一般根据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借贷对象的信用程度、贷款区域、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期限长短、数量大小、关系远近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发展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是区域之间:据调查,各地区的民间融资量、融资利率由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所决定。如东胜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其民间融资总量也越来越大。经测算,东胜区融资总量约为70亿元,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31.4%。同时,资金需求量大,主导产业利润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也处在最高位,平均贷款利率达到30‰,最高可达70‰。相反,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的地区其民间融资总量也相对较小,利率水平也较低。如鄂前旗民间借贷资金约0.8亿元,仅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0.4%。利率水平在20‰左右,最高达到40‰。
二是城乡之间:从单笔金额、融资规模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民间融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农村。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城镇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资金周转、买房、建房等消费领域,农村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或结婚。居民之间的借款总金额以5万元至50万元的居多,100万元以上的多为小型个体企业资金借贷。
(二)期限宽、数额大、用途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多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建房、购车、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更长时间需分期分批偿还,借贷期限向长期化发展;其他用于临时性资金,期限一般较短,有二、三个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二是数额较大、效率高。借贷金额已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扩大到几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居民借贷手续相对简便,交付快,但主流方式已经从双方口头约定转变为打借条、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借条和担保的比例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三是用途广。从借款用途看,多是以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买房、建房、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做生意资金周转等,也有用于子女上学或结婚、家人看病、购买其他金融资产等,借贷范围不断扩大。
(三)利率高低悬殊、差距大,趋利性强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借用的。现在民间融资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生产领域融资都是有偿融资。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能人方面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民间融资利率定价幅度及借款期限因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但总体资金的定价已形成一定的默契,不会随意调整。利息收入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据调查,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从以前年度的情况看,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目前一些私营、个体业主对民间融资渠道重视,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目前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有时即使双方发生纠纷或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借贷双方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也有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五)居民向典当行借款的比例偏低,向个人借贷比例相对较高
在资金需求方面:民间借款的对象以个人居多,这种借款多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不需要提供财产抵押,借款方式以打借条为主。向典当行或投资公司借贷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抵押,贷款金额与财产抵押金额的比例一般为50%以上,借款的方式为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在资金供给方面:居民放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其次是向家人或朋友转借,也有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放贷的。居民放贷的利率不等,以20‰―40‰居多。
三、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财富的聚集,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鄂尔多斯市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7000多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一些较早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而先富起来的居民,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据测算目前全市民间闲置资金约260亿元之多。
(二)个体经营业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
这些个体经营者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不需抵押、办理时间快等特点,这使得民间融资有一定市场。个体经营业融资的资金规模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且期限不长。2007年底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资金比过去较为紧张,资金短缺更为严重,民间借贷的规模有所扩大。
(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
2008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4.3%,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分别低于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增长2.5和21.1个百分点。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则无法满足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其贷款的担保、抵押条件较高,手续繁琐,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财务不规范、信用度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要求无法迈进银行门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长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四)经济环境变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发展意识增强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创业、创富、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政府来说,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为做大做强鄂尔多斯经济,政府一直在给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创造条件,对民间借贷持鼓励支持态度;从企业和居民来说,在鄂尔多斯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创业、创富的意识不断增强,动力不断增加,在主观上“借鸡下蛋”、“借钱生财”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银行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需要民间借贷来实现自我发展。
四、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作用和影响
(一)正面作用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民间融资对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自发形成一种信任机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使闲置、游离资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作用;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点更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尤其是在我国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在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的互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负面作用
一是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融资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干扰严重,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融资获利性的特点使其经常以“高利率”面目出现,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这是当前民间融资的突出特点。但其带来的危害亦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增加了资金在民间的流动性,但从局部来看,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受到冲击,对其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的影响,也为正规金融间的不规范竞争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和非正常投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的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三是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融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民间借贷活动尚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其资金在正规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统计部门无法掌握其规模和动向,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准确判断,易造成决策偏差。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经济金融的发展,进而加重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压力。
五、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社会资金面趋于紧张,而民间借贷能缓解这种资金短缺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持作用。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潜伏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容忽视。需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以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使民间融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运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民间借贷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企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概念和范围非常模糊,不好确定。所以要针对民间借贷的实际和特点,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交易方式、利率范围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推动民间借贷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疏堵结合,正确引导民间借贷
一方面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使正当民间金融活动在光明正大地赚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抑制民间借贷负面作用
建立监测通报制度,由当地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金融办、工商、商务、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批露和风险提示,增强借贷双方的法治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促进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
一、温州民营企业风险现状分析
(一)企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未使用债务时经营的内在风险,是企业经营上的原因给全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息税前利润)带来的不确定性。
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需求、产品售价、产品成本、企业调整价格的能力和固定成本的比重等。产品需求、产品售价和产品成本越稳定,企业调整价格的能力越强,固定成本的比重越小,经营风险就越小;反之,经营风险就越大。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通常很高,是普通实业无法支撑的。相关民营企业大多把民间贷款投资(或投机)于具有更高收益的行业。第一,投资房地产、煤矿(包括小煤窑)、石油、水电站、电厂等行业。他们预期相关产品价格快速上涨,从而获得相应的高收益。而这样的价格上涨不可能持续。一是因为长期来看,高利润率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使供给增加;二是因为这些行业大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控制领域。因此,相关产品价格增长放慢或下降的风险很大。一旦如此,该项目的收益便会低于预期甚至出现巨大损失。第二,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转贷,以此赚取利差。此时,若其直接后手出现借贷危机,它们便会遭受相应的损失。其经营风险与直接后手的企业总风险正相关。实际中,借贷链条由后向前,转贷者都因直接后手总风险过大而形成很大的经营风险。相关民营企业通常低风险的普通实体经营已占很小比例或已放弃,高风险项目已占企业经营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这就造成了这些企业整体经营风险很大。
(二)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分析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运用了债务筹资方式而产生的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这种风险最终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由于原理相同,下面分析时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其他企业把所有者权益分为一股普通股即可(实际上分为多少股结论都相同)。在影响财务风险的因素中,债务利息和优先股股利这类固定性融资成本是基本因素。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所负担的固定性融资成本就会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部分会相应增加,普通股每股收益的增长率将大于营业利润的增长率。反之,普通股每股收益的下降率将大于营业利润的下降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之间的比率称为财务杠杆系数。它是企业财务风险的一种测度。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
依据定义可以推导出如下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
式中:DFL——财务杠杆系数;EBIT——变动前的息税前利润;I——债务利息;PD ——优先股股利;T——所得税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财务杠杆系数是由息税前利润与固定性融资成本之间的相对水平决定的。通常固定性融资成本所占息税前利润比重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就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
相关民营企业在进行高收益项目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时,通常要进行大量负债,而且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利率通常很高,这就使企业要承担很高的债务利息。虽然企业预期息税前利润较高,但债务利息仍占其很大比例,企业的财务杠杆系数很高,造成财务风险很大。
(三)企业总风险现状分析 企业总风险是指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共同作用使普通股每股收益大幅度波动而造成的风险。企业总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成正比。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受该企业预期总收益与总风险的共同影响,与企业预期总收益正相关,与企业总风险负相关。因此,经营风险较小的企业应适当增加财务杠杆系数,以获得较高的财务杠杆利益;反之则需适当降低财务杠杆系数,从而减小财务风险。对于一个投资项目,企业应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决定是否进行。在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相关民营企业通常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都很大,导致企业总风险过大。很多投资项目不但没有提高企业价值,反而降低了企业价值。总风险过大最终造成了借贷危机。
二、民营企业总风险过大的原因
(一)企业所有者忽视风险 企业所有者通常是企业的最终决策者和总体控制着,对企业运营起决定作用。因此,相关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忽视风险是造成企业总风险过大的根本原因。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财务管理水平低,片面追求高收益,缺乏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造成了企业整体存在缺陷,从而引发了各方面的问题,使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严重不足。
(二)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 主要表现在:(1)企业制度落后。企业普遍实行家族制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容易导致领导者集权、个人独断、任人唯亲,决策不民主。而企业所有者及其家族成员常常不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能力,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低效。这也加剧了下面两个问题。(2)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一是机制设置不合理。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没有科学的决策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二是机制不能良好运行。管理者常常不按制度办事,或是只遵守其形式,越权行事及不尽其职现象严重;决策不按制度,随意进行。(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很多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缺乏认识,没有聘用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也不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对风险认识不足,能力低下,不能胜任其工作。以上问题导致企业决策严重缺乏科学性,很容易出现失误,忽视风险。
(三)企业缺乏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运营中存在风险是必然的,为控制风险,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必不可少。相关民营企业大部分没有设置风险管理系统。个别企业虽已设置了该系统,但也往往结构不合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系统流于形式,无法正常运行。风险管理系统的缺乏导致企业风险控制薄弱。
(四)企业决策中忽视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决策常常出现失误,只注重收益,忽视风险。这是造成相关民营企业总风险过大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从而增加了企业风险。二是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一旦国家收紧银行信贷,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企业就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不得不向民间借贷,增大了企业风险。三是企业不顾风险、不计后果地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借贷危机,担保者便会遭受相应的损失。
三、民营企业应获得的警示
(一)企业所有者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民营企业所有者应加强财务管理知识学习,充分认识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理性地制定企业战略决策,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避免投机行为。做好企业整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企业总风险,防止企业在高风险区运行。
(二)改善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先进的企业制度。从家族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建立新型民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形成以非家族成员为主的企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二是建立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要设置合理的机制。健全组织结构,做到管理人员设置合理、职责分明,管理民主、科学有效,决策制度规范、合理。要保障机制的良好运行。要设置合理的监控机制,使管理者按制度办事、各司其职,决策严格按规则进行。三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要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优秀的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适时地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与风险相关的知识,从而提高其业务水平;是聘用外部专家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民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为其设计合理的模式,配备专业人员,杜绝形式主义,保证其良好运行,从而加强对企业风险的控制。例如: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从而防止企业风险过大;建立风险应急机制,事先提存风险基金,以备风险发生时使用,从而控制企业总风险。
(四)加强决策中的风险控制 企业应努力做好上述工作,从而在决策时严格控制风险。具体做到:一是有明确的、经过科学论证的企业发展方向,不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二是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可靠的预测和明确的筹划与部署,杜绝投资的盲目性。三是慎重地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充分认识其中的风险,切忌盲目和随意。
关键词:民用建筑;结构;设计;趋势
1现代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的关键技术
1.1整体的计算力求平面立面的完美
就纯矩型板式民用建筑楼来说,它所形成的平面上的形式格局为一梯六户,其中,只有两个单元的房间是可以正常采光的,而其它四户只能靠间接的方式来进行采光,并且厨房还没有设置阳台。为此,这样的建筑设计对于业主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没有好的光线,也没有储蓄蔬菜水果的阳台,是极为不方便的。这样的设计虽然整体计算的正确,也没有超限的现象,但是却也是毫无新意、毫无特点的。
就新型板式楼来说,它有着自身的优点:在融合点式楼特点的基础上,使得其具备了点式楼的凹凸进退和板式楼更合理的南向采光优势;虽然其仍为一梯六户的结构,但是四户都有着直接采光的好处,只有两户是间接采光并且没有阳台的。所以说它不但有着平面上的优势,还有着结构整体计算中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结构整体计算周期平面结构周期大;两侧有部分连梁截面强度出现超限,即抗剪强度不够。
1.2局部构造突出建筑功能
就建筑设计中的起居室来说是极为关键的一个领域,它的作用不但是为了更好的休闲,还可以作为家庭健身房来使用,为此,它的大小是可以容纳一个家庭健身器的。为了是该房间在健身的时候并不会产生震动,我们在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起居室与周边剪力墙结构看成一个受力单元,在这个受力单元上,把这块局部楼板加以结构处理,即采用带空心的现浇楼板,该板的设计有着极好的隔音防震效果。
1.3异形柱框架结构
就异形柱框架结构而言,它包括结构的基本形式和计算。其基本形式主要采用的是最为接近理论的矩形柱,它有着优越的受力性能、完善的计算理论和清晰地传力途径。然而,由于民用建筑的高度不断增加,伴随着柱截面也相应变大,这就使得房屋的内部结构设置和使用变得不像原来那么简单和方便了。为此,新兴的异形柱框架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异型截面柱的一些特点并不规律,并且目前的结构专业软件设备并不完善,我们不能直接的进行异形柱框架计算,只能采用有限元法或者近似等效截面法的方式来进行设计。
2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对于技巧问题的探究与讨论
民用建筑对现代生活影响作用巨大,,如果民用建筑的结构因为一些自然灾害或者一些别的原因造成了坍塌,将会对人类的安全和自然环境的和谐造成很大的危害,混凝土质量的好坏,对结构物的安全、使用寿命、造价有很大的影响,在施工中必须对混凝土的建造保持高度的重视。所因此,建筑结构设计成为重中之重,设计要依托于外界环境的考虑,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力求做到各方面完美,从整体考虑。
2.1 民用建筑梁的结构设计
民用建筑结构梁的设计一定要注意分清主梁和次梁。对于一般的情况而言,主梁的设计主要是箍筋和吊筋,并且要注意次梁搭建的地方不要靠近主梁的支座。如果次梁必须在主梁附近的话,要考虑其他的方法,比如说采用抗扭的箍筋或纵筋来平衡。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发生分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钢筋的使用要符合梁的构造要求,与梁的横截面配合。无论什么样的屋外结构,它的作用都应该加强民用建筑的使用能力,质量上一定要符合要求,使民用建筑各部分的作用力能很好的平衡。
2.2 民用建筑屋外配备装置的设计
民用建筑的屋外配备装置长期处在与外界接触的环境,经受着自然环境的风吹日晒,这些自然条件的侵袭都会对屋外配备的装置造成极大的腐蚀危害,影响整体建筑的使用年限。因此,在选用民用建筑的屋外配备装置材料时候,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使用防腐的材料。并且,根据民用建筑所处在的自然条件分析,各种外界因素对于其腐蚀的程度,允许范围内,人工进行防腐,避免外界条件对于民用建筑的腐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建筑屋外配备装置进行检查维修,把损失降到最低,有效的保证民用建筑的正常投入使用。
3民用建筑中结构的关键技术发展
3.1钢结构民用建筑的推广
伴随着钢铁工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给建筑钢结构建设事业带来了无比强大的动力。就钢结构而言,它相较于砖混结构或者是混凝土结构有着其自身的多个优势:一是,相对于其它材料而言,钢材的强度是最大的,它能够确保在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可以设置大开间的结构,为自由的空间布置提供了可行性,不会因为结构的跨度过大而造成构件尺寸太大(美观度下降)、结构自重增加(造价升高)的现象。二是,就综合经济效益而言,钢结构也是最佳的选择,这主要是因为钢结构民用建筑的自重只相当于其它结构的三分之二,极大的降低了土、沙、石等材料的消耗量,如此,钢结构不仅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基础造价,还能够缩短工期,以便达到提高投资效率、加快资金周转的目的。三是,钢结构总的性价比也是很值得人们相信的,它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适宜产业化发展,极具发展前途,可带动钢铁产业和新型材料产业的发展。
3.2短肢剪力墙的广泛应用
就短肢剪力墙而言,它指的是墙肢的长度为厚度5-8倍的剪力墙结构。其常用的字型包括T、L、十和一等等,这些字型包含了框架结构的优势。该墙在结合平面建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间隔墙的优势,让业主能够有更多的方案选择,而避免了一些矛盾,并且连接梁并不会显露出来。该措施克服了很多普通框架和剪力墙结构的缺点,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3.3预应力混凝土大板结构技术的应用
就预应力大板结构而言,它指的是在柱和柱之间布置明梁,采用预应力大板作为楼板,并把隔墙的结构体系直接布置在预应力大板上。在综合应用大板和预应力扁宽梁的基础上,可以达到提升楼层净高度的目的。就拿9米宽的预应力宽扁梁来说,相较于其它普通常见的梁能够缩减至少二、三百毫米。伴随着预应力技术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为预应力材料和施工资金的逐步下降提供了动力,这也就使得预应力技术在我国高层建筑转换层结构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4总结
对于民用建筑结构设计技术是需要实践的,根据实践情况来确定最好的设计技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好的实践能确定好的方法。在建造过程中也要因地制宜,根据外界条件的不同来改变设计方法,更好的确保民用建筑的使用情况。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法也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精益求精,对于国外的错误,也要当做教训,避免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出错。
参考文献:
[1]朱荣建,柯玉清.浅谈民用建筑结构设计[J].园林、建筑、规划与结构设计,2011.7;
[2]建设部科技司,建研院等.小康民用建筑建筑结构体系成套技术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XXX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待科:
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务接待自检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本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开展了公务接待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 公务接待基本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委、政府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节约从简安排公务接待,制定了《XXX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预算控制、事前审核和报销审批相结合的制度。
我院公务接待范围是上级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到我院出席会议、检查指导工作;
省内外对口单位来我院考察调研、学习交流;
对口部门协作办理案件和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必要的接待。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XX市标准执行。
公务接待费报账实行“三单一票一函”制度,即公务接待呈批单、审批单、来宾递交单位公函、公务卡刷卡支付凭证单、菜单、发票齐全方可报销支出。公务接待审批单上须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接待事由、人数、接待标准,经办人员签字。
我院还成立了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纪检组牵头定期对公务接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依法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
二、 公务接待自检自查情况
1.报销凭证齐全,接待对象清楚、明确。
2.陪同人数严格控制在就餐人数总数的30%,不存在超标。
3.接待不存在超标准的情况,严格按科级80元/人,处级120元/人执行;
严格控制在预算经费限额内,并保持近三年来逐渐减少的趋势。
4.伙食费按10元/人的标准收取,食堂收取时开具收据,收取的伙食费计入食堂收入,应用于食堂的运转。
5.会计核算规范,接待费做到专项管理、单独列支,不存在规定科目之外列支接待费,接待费实际支出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情况。
6.资金支付规范,做到一事一结,不存在多次接待一次集中结算等现象,不存在接待费拆分报销的情况。
7.接待信息公开,明确预算金额、实际支出金额总数;接待标准、接待对象、接待场所未单独提及公开。
8.公务接待未超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开具、索取公函真实且符合规定。
9.我院制定了公务接待制度,执行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10.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楚雄市标准。包括陪餐人数、接待标准,不存在超标准,无公函接待,没发生公务住宿、用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