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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北师大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湖北6省14县的17所农村初中学校进行调查显示,平均辍学率超过40%,离3%的控制辍学率的标准远远超出。中小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严重制约我们国家教育的整体发展、地区经济的振兴以及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由于农村地区实用型技术人才缺乏现象很普遍,所以辍学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原因是大量农村存在经济负担家庭中的孩子辍学,使得现在农村的教育发展迟缓,学生的文化程度低。另外社会上存在过多的辍学学生,由于缺少必要的管理和约束,整日无所事事,不仅影响了自身发展,还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有的还走上了少年犯罪的道路。可见,辍学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教育发展的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二、劳动实践教育及其发展水平
劳动实践教育的开展形式是丰富多彩的,有课堂内的,也有课堂外的。对于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而言,最好的形式是借助于劳动实践场所的教育平台,对于他们来说,这不仅仅是对思想品质的培养,同时也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重要的是可以真正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所以劳动实践场所对于劳动实践教育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材[2008]6号),劳动实践场所是指我国中初等学校、教育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为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提供的土地、牧场、鱼塘、实践基地等,以及适合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的工厂、车间、实验室、服务网点、专用教室等。根据2010年统计数字来看,我国中、初等学校农、林、牧、渔基地有288292个,面积达到506735公顷,可见劳动实践教育的可用资源是十分丰富的。农村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真正发挥劳动实践场所的作用,针对辍学现象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充分利用劳动实践场所这块阵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活动,把降低辍学率作为劳动实践教育工作成绩的一项衡量指标。
三、劳动实践教育对降低农村学校辍学率的可行性
劳动实践教育对降低辍学率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劳动实践教育的特点和性质上。劳动实践教育不同于现在的应试教育,它是以让学生通过劳动获得实践感悟,从而养成良好素质为目标,主要以实践为主的教育。劳动实践教育主要是让学生手脑结合,让学生通过与同伴的互动来进行学习。劳动实践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现在的劳动实践教育处于薄弱状态,所以国家对劳动实践教育十分重视,开始大力建设劳动实践教育场所,这样可以弥补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也为学校培养实践型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为农村发展劳动实践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技术教育具有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育人功能,从育人的角度来说,它的特殊性体现在综合性、实践性、技术性、创新性上,与枯燥的应试教育相比,趣味性和实用性更强,学生更易于接受。由此,劳动技术教育是当今我国创建“和谐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体现在坚持劳动和实践相结合,即在教育过程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这种教育对于所有学生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有升学压力的学生,影响更为深远。此外,劳动实践教育可以创收,补充学校教育经费,减轻学生由于教育而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农村学生来说,意义更大。如,农村教师和学生通过劳动实践,将种植的蔬菜等卖出等。由此可见,劳动实践教育对于降低辍学率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流程
一、引言
从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一股由美国刮起的“外包”之风,逐渐蔓延到日本、欧洲,成为全球企业界的一股潮流。现在,外包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的信息外包或者制造业的外包,外包的领域和范围正在不断的扩大,连传统上被当作组织不可分离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也开始被外包。国际数据公司( IDC) 的资料表明,2000年美国在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花费超过了$227亿,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外包是该领域中增长最快的部分,2000年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达$25 亿 (赵曙明、李海霞,2004)。而国际数据公司对美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市场的最新预测表明,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收入到2006年将达到$560亿,且人力资源业务外包将继续是人力资源服务消费中增长最快的领域(Denise Pelham,2002)。
Greer、Youngblood和Gray (1999)给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定义是:由外部伙伴在重复基础上从事原来由企业内部从事的人力资源任务。 Lever(1997)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关于从外部服务上获得商业服务的长期合同关系。张占斌(2005)认为所谓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就是指将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与发展及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和业务外包出去,交给专业的管理顾问公司来做。这样既能降低运作成本,又能提高员工的素质与办事效率。
二、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旅行社业属于人力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业,其投入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知识,产出主要是服务,人力、人才是旅行社业最大最主要的资本。当前,旅行社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设置、招聘、培训、薪酬等方面存在问题。
1.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在多数旅行社中,一般都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人事事务仅由办公室代为处理;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也仅仅停留在员工招聘,简单培训和工资待遇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很少涉及职业系统培训;有些旅行社口头上说尊重人才,实际上却更加相信经验,对知识和人才缺少强烈的需求,有些旅行社虽然认识到了人才的重要性,但很少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下功夫,或只是把重点放在待遇的提高方面,不能把人才管理与旅行社的发展真正联系起来。
2.旅行社员工流动性大,人才流失严重
旅行社企业间、行业间的人员流动现象突出。在其他行业,正常的人员流失一般在5%-10%左右,而旅游企业员工的流失率竟高达20%以上(赵丽萍,2006)。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2003)的调查报告显示,自1989年开始实施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以来,截止2002年8月,全国已有197 375人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正在从事导游工作的有131 904人,占66.8%;目前已不再从事导游工作的有65 471人,占33.2%。
3.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简单化
旅行社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一人从事多项工作的现象大量存在;员工工作内容较灵活,绩效考核难度大。目前我国旅行社在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设计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手段相当落后,人力资源主管往往并不熟悉本企业的人才现状,更不明白本企业的人才需求,不能有效激发本企业的人才潜能,在使用人才时只凭感觉行事,甚至只是机械被动地例行日常事务,不对本企业的人才状况做研究、分析,缺乏对人才的长远规划。
4.旅行社招聘主要以学历和资格证书为标准
在人力资源市场里,员工的来源广泛,除了相对较为固定的教育经历之外,应聘者对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经历、工作业绩等隐含信息比企业主了解得多,但企业主对应聘者的能力评价目前主要是简单的以学历和相应资格证书作为划分标准。在考核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将工作年限、学历、甚至将员工家庭背景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而忽略员工的工作能力、发展潜质、个人品质、任务饱和度、个人目标等软信息,缺乏系统科学的考核体系,这种不完全信息阻碍了旅行社与员工契约关系的运作能力,进而导致无效率的后果,最终不能提供真正适合员工发展的岗位,直接造成未能真正体现员工个人价值的所在。
5.旅行社薪酬制度不科学
由于企业主对于各类员工的素质难以衡量,没有统一的标准,个体的能力很难评价,所以旅行社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往往以岗位设定职务工资。这种以劳动投入为导向的传统薪酬制度,就使应聘者对自己的能力与薪酬标准进行比较,如果认为自身的能力大于所在岗位报酬,付出的努力与获得的报酬不成正比, 就使得许多具有丰富营销经验的旅行社业务骨干有可能进一步寻求更好的企业和岗位,导致这些员工在外资旅行社高薪聘请时“背叛”原来的企业,并带走大量客源;反之则选择留在原岗位。但经过多次循环,同一岗位人员的往复变动,在既定的岗位报酬标准下,能力强者选择离开,留下的则是能力较低的员工。对于分成制(佣金制),它以劳动的产出为导向,员工的收入直接与销售业绩挂钩。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旅行社和员工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员工成长的初期,由于压力过大,对旅行社会有较少认同感或者对旅行社难以形成较长的良好的预期。再有承包制,这种员工每年交固定的管理费用给旅行社即获得所有的剩余索取权的薪酬制度,个人的风险很大,员工对旅行社认同感较少,其流动性较高。由于卸责问题和实施成本的存在,旅行社会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不同的薪酬制度会带来不同的管理机制。现行的信息考核与薪酬体系匹配,不利于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及旅行社的良性发展。
6.旅行社人力资源培训存在问题
目前,旅行社员工培训存在以下问题(刘雪莲,2006):第一,培训观念存在误区。第二,松散的雇佣关系导致旅行社培训制度不完善。旅行社行业普遍实行部门承包制和责任制第三,培训体系缺乏系统性。表现在培训目标不明确,培训需求不明晰;培训内容注重技能,忽略素质;培训方式不能适应需求。第四,缺乏必要的培训评估机制。第五,培训费用的支付。部分旅行社不为参加培训的员工支付费用,因此,许多员工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参加自费培训,从而,导致了员工业务水平不能得到有效提高。
三、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流程
参照一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流程,结合旅行社的特点,旅行社人力资源外包主要有6个流程,如图1所示:
1.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可行性分析
如前所述,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旅行社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分析、旅行社员工的接受与支持程度分析、外包服务商的可获性分析。一旦,三个条件都成熟时,旅行社即可考虑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
2.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内容的确定
旅行社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决策时,要考虑的是重要内容就是外包什么。我国尚无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猎头”以及其它外包咨询行业的运作,因此,在旅行社准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之前,必须先界定清楚,某一职能是否真的适宜外包。通常对于旅行社来说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同时要坚持不能把关系企业核心发展能力的工作外包出去的原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来讲,工作分析与岗位描述、员工招聘、培训与发展、薪酬、福利、劳动关系、人力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是可以考虑进行外包的。
3.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商的选择
首先当然要考虑服务的价格,因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某项工作外包以后,企业必然要承担一定的外包成本,如果成本较大,甚至大于由旅行社内部自己承担的成本,那还不如不要外包。其次是注重服务商的信誉和质量,它将对整项工作的完成乃至对旅行社的正常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旅行社在对涉及企业机密、员工满意度、工作流程等敏感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选择服务商时,必须确信其可靠性。此外,企业还需根据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量的大小,考虑服务商的强弱,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服务商。
一般意义上讲,外包商的选择标准如下:有本地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法从业资质;有外包项目或相关项目成功运做的经验;有稳定和多样化的招聘渠道,有能力及时补充空缺岗位;和本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有良好关系,能及时处理紧急人事事务。
4.选择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方式
一般来说企业寻求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商的方式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普通的中介咨询机构,他们从事的业务很广,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仅仅是他们诸多业务中的一项;第二类是专业的人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英法等国新近出现的快速人员服务公司,就是专为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当然,国际盛行的“猎头”公司,也属于这类公司之一,企业把对高层次员工的招聘外包给这类公司是比较合适的;第三类是企业可以寻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力资源专家或研究机构的帮助,由他们来为企业出谋划策,比如对员工的绩效考核、薪酬制度设计等。当然,上述三类外包的方式不是各自孤立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召集各类人员,组成一个“智囊团”,力求把工作做好。
5.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计划
经过上述工作,人力资源外包就可以由相应的服务商来负责实施。在这期间,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不是消极等待,而应该是积极的参与,概括起来说也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要注意人力资源外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方应与服务商就相应的外包项目鉴定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赔偿等问题。在外包实施过程中对工作的进展作定时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安全实施。另一方面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应积极参与配合,为外包服务商尽可能提供帮助,双方应建立起双赢(Win-Win)的合作关系,共同把工作做好。
以旅行社的人才流失为例,外包商可以和旅行社一起分析原因,找出解决方法。旅行社人员流失率高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与员工之间没有一种较紧密的维系关系。在旅行社股份制改造中员工可以持股,使旅行社的员工在旅行社中既是经营者也是所有者,对旅行社就不仅是一个员工,同时也是旅行社的主人,并和旅行社形成了一种资产关系,这种资产关系是维系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可有效地留住人才,巩固人力资源。近几年来,许多国有旅行社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积极探索,如1994年上海国旅通过股份制改造B股上市,1997年青旅组建青旅控股并上市,1998年“广之旅”转为股份制公司,北旅集团的神舟国旅集团组建成5个分公司等(章牧、陈桂秋,2004)。员工持股既是旅行社对员工工作的肯定,也是旅行社对员工付出努力的回报,通过员工持股,可以有效消除工资收入不稳定性问题。
6.外包的监督、评估与调整
外包计划实施过程中,旅行社必须安排人员监督外包商的操作。防止外包商一味降低运行成本,而致使员工和旅行社利益受
到损害;防止外包商泄露旅行社的有关机密。在外包结束后,为
保证下轮活动能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和提高,对外包考评结果的反馈是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旅行社和外包商应针对外包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分析原因,提出双方改进外包效果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以此作为改进下轮外包效果的有力工具。只有这样,每轮外包结束后进行反馈,总结经验,提出措施,人力资源外包活动效果才会与预期目标越走越近。如果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计划
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要比预期差很多,可能就要重新审视旅行社人
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可行性,外包内容以及外包商的选择等问题,找出问题,重新决定是否进行外包以及如何开展外包。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笔者简要的分析,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不妨利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方式来解决。旅行社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前,应充分考虑外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旅行社具体特点和情况,确定外包流程,进行有效外包。
旅行社人力资源外包的实践才刚刚开始,理论研究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有: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与旅行社绩效的关系、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模式选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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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培训针对性、有效性,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素质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对承担行业培训任务机构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水平、专业优势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有关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培训范围,以形成比较合理、稳定的行业性培训实施网络体系。
第三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审查认定,任何机构均不得以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一般设在已具有相应办学条件,愿意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水利类院校(系)、培训中心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组织管理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领导班子健全且熟悉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教学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组织管理培训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有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有举办所申请培训项目、专业的成功经验。
第六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师资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与所申请培训项目、专业及层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0%,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有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在兼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的培训项目主持人和专职开发研究人员。
第七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场地、设施和经费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容纳40人的培训专用教室2间以上;有音像、投影等基本的电化教学设备和20台以上的计算机设备;有2万册以上图书资料和培训学员专用的阅览室;能提供同时容纳80人以上的住宿、就餐等学习、生活方面的基本条件;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能进行独立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和正常、稳定的经费收支渠道。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水利人才规划、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规定或计划范围内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在培训管理方面接受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的归口管理和指导检查,在培训项目内容方面接受有关业务司局的业务工作指导;根据培训要求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认真做好组班教学、研讨和学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做好专职教师、培训项目主持人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制度和学员档案、培训业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培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优先获取与培训有关的信息资料;优先承担列入部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在规定项目、专业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培训;符合规定的培训项目可申请颁发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或在已有证书上登记培训内容;申请增加新的培训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参加行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四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愿意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机构,都可按规定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登记表》(见件);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拟承担培训任务的项目、专业范围,现有条件及专业优势,以往承担相关培训的主要情况,可行性分析等);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机构、专兼职教师及培训管理人员情况;机构发展规划及主要管理制度情况;现有固定资产、场地、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情况;主要经费来源渠道与财务管理状况;举办(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意见;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材料每年受理两次,时间为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10月。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评估论证(包括实地评估考察),并根据审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颁发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印制的定点培训机构证书和标志,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逐步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五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归口负责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审批工作,具体审查、评估工作委托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等机构承担。部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方面的业务指导、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的举办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机构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经审查批准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部。
第十九条已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审批部门备案,或申请调整培训业务范围或申请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第二十条已取得资格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机构换发新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有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的;擅自以定点培训机构名义开展规定范围以外培训活动的;教学管理混乱,办学效果差,经责令整改仍无明显转变的;连续3年不承担或不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违反办班管理或财务管理规定,发生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等严重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评选表彰,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机构,随时可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