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道路建设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二、本责任制所称的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包括村镇)建设过程遵守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拆除的执法活动。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O%,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辞退、同时取消责任区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及所在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优资格。
二、本责任制所称的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包括村镇)建设过程遵守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拆除的执法活动。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03]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O%,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辞退、同时取消责任区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及所在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优资格。
通过依法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我局执法人员乃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知法守法用法水平。为依法治县在我局得以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城管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题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禁赌条例》等以及与城市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三、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城管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城管工作纳入我局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全体职工的法制教育工作
1、继续开展“法律七进”活动。继续坚持领导班子和职工学法制度。重点学习《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力打造城市环境,突出抓好城市“净化、亮化、绿化、美化、规范化”工作,有力推动我县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2、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在进一步落实我局领导干部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依法决策的能力。
(三)结合实际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执法技能等业务知识,加强队伍建设、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打造一支过硬的优秀城管铁军,搞好全县城市管理工作。
2、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和谐,宜居、宜业的生态县。搞好“四城”创建,达标城市“五化”工作要求,对城区主次干道的违章占道,“马路市场”、车辆乱停乱靠,广告乱挂,“牛皮癣”等现象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行动。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为重点,推动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实行分片分区,定人定点督察巡查机制,推进城管进街道社区的管理模式。
3、实行分段管理,城区实施全天候“两扫一保”的清扫保洁制度,实行全天候三次的洒水降尘工作,消除卫生死角,加大环卫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公共场所,大街小巷,沿街门店等垃圾外扫、乱倒垃圾,施工工地违法倒放渣土、淤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规范环卫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