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会调查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会调查论文

第1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问卷调查法 实证性 法社会学 实证主义

法社会学是对法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在社会学中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研究中同样可以应用。在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调查法是进行这种研究较为常用的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又在法律现象的社会的调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法社会学调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运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是最主要的类型之一,在法社会学的调研中应用比较广泛。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十项社会调查中就有九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

问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根据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方案,通过设计一套要求被调查者回答的问题表来收集资料的方法。作为具体方法的问卷调查法有着与之密切相连的方法论背景或基础,是区别于其他某些方法的重要标志。问卷调查法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渊源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并在实验科学发展的条件下,由孔德首先提出来。他相信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着客观规律,这些规律应该通过观察、实验、比较以及其它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去发现。其基本的观点是:一切关于事实的理论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也如同自然界一样服从于基本规律,我们在因果规律的探究中,就能够确定社会的秩序和运行。涂尔干实证主义社会学以客观性和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必然采用自然科学中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比较、检验等方法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事物之间的联系。解释社会规律的具体方法就是在自然科学中已成功运用的观察、实验和比较的方法。正如涂尔干自己所说:实证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将科学的理想方法扩大到人类行为的解释上,说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社会现象的可理解性,对于科学和实践同样是必要的”。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笔者从问卷调查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探析其实证性的特质:

一、从事物的现象出发体现实证的逻辑前提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中进行抽样调查,在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抽样的标准以及抽样的准确度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这种抽样调查的结果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社会现实的一般状况,体现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规律。进行抽样的问卷调查的设计主要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表征,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这种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分别的归类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法社会学中所出现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问卷调查法所针对的调查对象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逻辑前提。实证主义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实证主义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辨的哲学,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试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把哲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局限在与科学有关的范围和领域。试图用“经验”、“感觉”、“要素”等取代传统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以“中性”哲学自居。实证主义主张把知识局限在感觉经验或现象的范围之内,强调科学认识论的根本任务只是记录感觉、描述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某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那么人们对于这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的经验知识是可靠的。“布莱克试图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现象,试图从法现象中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描述法的发生与运行的根本规则或法则。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研究是:(1)只分析法现象而不探索法本质;(2)法学的观念应是具体的,可与经验相参照;(3)从经验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布莱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方法论信条。

问卷调查法研究事物的外在表象,并且对事物的外在表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体现了实证主义研究事物的出发点,及从客观的外在表象为起点,具备了其实证性的起点。

二、高标准化要求从形式上确认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调查的对象,设计一整套的调查问题,从纷繁复杂的各种法社会现象中,根据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将原本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归结为事物的现象或者表象的一些规范化的问题,形式上表现出了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来研究事物的本质。问卷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虽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程序。问卷调查研究的规范操作程序,还使得其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迅速反映动态的社会信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通过问卷来收集研究资料,所设计的问题与项目都是由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严格筛选和精心设计的简明易答的问题或表格,因而它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较容易对事物的表象与体现进行定量评估。

问卷调查法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符合了形式上的实证性。但是又常常使得原本很复杂的问题流于表面化,即形式的要求导致了内容的肤浅。形式化的表面的问题,很难对被调查者产生某种思想、行为的背景原因,获得直接的、切实的感受。无论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的行为,还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现象,研究者在设身处地的研究同一问题,与他们面对一叠问卷表或一堆统计数据时,获得的感受是大不相同的。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因此也只是从形式上确认其实证性。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最为典型的是定量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将社会现象及其关系和变化趋势用精确的统计语言描述出来,从而达到认识和预测社会世界的目的。定量研究在形式上确认高度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实证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指出,社会学既然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它就必须注意到社会事实同时具有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双重特征。因此,社会学方法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物质性特征出发,社会学是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某些普遍性方法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观念性出发,自然科学方法又需要经过某种形式的改变,才能允许被应用到社会研究中去。从法社会现象的物质性特征出发,即以形式的方式来体现其准确性、确认实证性。诺内特对此评论道,“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问卷调查法也因此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实证性,而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实证性。

三、逻辑演绎的特质体现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它既可以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总体的概况、特征,以及进行事物总体各个方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体现其逻辑演绎的特质。作为一种实证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有着于众多自然科学方法相类似的逻辑程序。问卷调查法的逻辑演绎的这种实证性质,决定了它与随机抽样、与统计分析密不可分。或者说,问卷调查法实际上意味着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抽样解决的是调查对象的问题,问卷则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必要方法。问卷调查法的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体现逻辑演绎的特质。

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每一步演绎推断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即推理的结果也可以直接用实践进行检验。法社会学不仅客观地阐明法律现象“究竟是如何”,而且进一步关注于法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认为科学的假说必须由经验证据来检验,某一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是可靠的。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建构、证据搜集与分析、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实施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做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也符合科学的逻辑的,当然法社会学的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也同样体现这种逻辑演绎的特质。问卷调查法中以抽样和问卷为前提,统计分析则是其逻辑演绎的具体表现。

四、问卷的准确性较低,其实证性降低

问卷调查法完全依靠问卷、依靠被调查者的自我报告来收集资料,调查者难以了解被调查者是认真填写还是随便敷衍。填答问卷比较容易,有的被调查者或者是任意打勾、画圈,或者是在从众心理驱使下按照社会主流意识填答;或者被调查者对问题不了解,对回答方式不清楚,无法得到指导和说明;或者对问卷的回复率和有效率低,对无回答者的研究比较困难。问卷回收不确定因素而影响回收率外,还有问卷的灵活性不够,多数问卷要求由结构式来回答问题,使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观点不能充分说明和表达,并且,问卷调查与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问卷要求用文字表述自己的观点或意见时,对文化素质较低的被调查者较为困难,因此问卷调查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客观现实的实际。因此问卷调查法的准确性较低。

第3篇

受浙江知识产权局委托,赴公司进行专利问卷调研,了解企业或个人对于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护的情况,鉴于此作为国家专利政策的实施方向。

二、调查对象

宁波市慈溪市指定被调研企业及个人

三、调查方式

携专利问卷前往指定的不同企业找到公司的专利负责人做问卷调查并留下其联系方式,盖好公司公章。个人问卷要求填写相关真实信息。

四、调查时间:xx年7月20日――――xx年08月20日

五、调查内容

专利问卷分为a与b卷,分别为企业专利权人信息和专利信息,主要针对公司对于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护的情况。

六、调查结果

问卷完成率在95%左右,成功地完成了老师规定的完成率,靠自己实践奋斗而获得社会经验和锻炼的能力。

七、感想

第一次参加大学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明白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大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在实践中得到许多的感悟!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区域发展专业 社会调查方法 课程建设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是教育部在 1998 年为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专业。专业的定位是立足农村,面向农业产业,解决“三农”问题,其培养目标一般被认为是“面向农业科技推广、面向农村企业经管、面向农村社会管理、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专业教育方向;“培养具备农业和农村区域发展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推广管理部门、农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事推广与发展、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规划与设计、决策计划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要求学生了解农村和农民,这就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能力。浙江省的丽水学院自2009年在商学院设置农村区域发展的本科专业。目前它是浙江省的重点学科。从2010年开始,丽水学院的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在四年级秋季学期开设了《社会调查与文献检索》课程。笔者长期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以下仅依据近几年的教学经验,就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建设和实践能力培养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必要性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是管理学门类的学科。该专业旨在培养涉“农”有关的技术、经营、战略三结合的综合性人才。该专业的教育方向以及专业课程所具有的方法、技能及应用型的性质,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教育培养必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系统地、有计划地实践教学内容付诸实施。实践性是专业的培养方向和专业建设的根本内在要求。近年来,对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学校都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滕明兰探讨了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效果评价,提出实践教学体系框架包括基础认识性实践、综合应用性实践以及研究创新性实践3个模块,其中,基础认识性实习主要包括认知实习(农村体验)、初步社会调查等。综合应用性实践主要包括专业调查、专业实践实训课程、专业综合实验、课程设计(论文)、市场调查和社会服务等。研究创新性实践主要包括科研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研究设计性实验等。三个模块中,第一和第二个模块都提到了社会调查,可见社会调查能力是居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核心环节之一。

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居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中心环节之一。段华平和卞新民在谈到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社会调查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时谈到四方面,一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三是提高学生的团体意识和合作能力;四是实现了教学互动、教学相长的目的。除以上认识外,笔者认为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所具有的应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在实践能力培养中,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居于核心环节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定位是立足农村,面向农民,针对农业产业,解决“三农”问题。在解决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农村、农民和农业。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谈研究。要科学了解与认识“三农”问题,就迫切需要下基层调研,到农村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要讲求科学性,社会调查研究本身涵括了方法论和具体的调查技术。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是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必备的能力之一。

开展社会调查要讲求方法。社会调查方法一般是围绕社会研究的原理、逻辑、策略和科学程序。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社会学、人类学的专业核心课,一般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个方面,方法论、研究方式和具体研究方法及技术三个层次,主要详细阐述社会调查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解释与评估的各种方法、技术及其应用。

二、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模式

在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其特殊性。首先,学生没有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科背景,所以在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要适当补充社科研究方法论的内容。要讲清楚如何开展研究工作,更要讲清楚为什么这样做事;要讲清楚如何具体开展调查,更要讲清楚为什么这样做,背后的逻辑和道理是什么。二是因为农村区域发展专业主要开展的是农村调查,所以在课程内容设计上要侧重于开展农村调查会使用的调查方法和技术,以及可能会碰到的问题。三是教学要注重实践性,实践性教学要贯彻始终,真正让学生学有所用。

基于以上认识,浙江丽水学院2010年在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时,就进行了充分的设计。首先,课程将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与毕业论文写作辅导有机的结合,将毕业论文写作的文献查找和文献综述写作,以及社会调查方法串联起来进行教学。由此,课程名称也就命名为《社会调查方法与文献检索》。其次,课程没有指定的课本,只有推荐的参考书目。目前市面上出版的有关社会调查方法的课本主要供社会学和人类学专业学生进行教学使用的,一般理论性太强,要求的课堂教学的学时也太多,对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教学不实用。无疑,无课本授课,也给课堂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教学内容要相对简单和明确,对多媒体教学以及PPT制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教师讲课更要能吸引学生。再次,为突出实践性教学,有效串联教学内容的各环节,通过一学期的课堂教学和实践,带领和指导学生完成一个小型社会调查“丽水市莲都区流动人口的调查”以及后续的调查报告。这其中的具体教学环节包括围绕着“流动人口”研究展开文献检索和文献综述写作、对丽水市莲都区的流动人口就某一主题,通过发放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

(一)教学内容与进度安排

课程设计共分为启、承、转、合四个模块。一般来讲,按一周两节课,一学期16周来进行课程内容的设计。具体如下:

(1)启:选题与文献综述写作

1、如何选题

2、文献检索

3、文献综述写法(布置作业)

4、小结(讲评文献综述的作业)

本模块主要是帮助和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和文献综述写作。其中,文献检索的课堂教学是既包括关于信息文献的基本知识的介绍,也包括查找相关文献的实践操作的学习;既包括图书馆的馆藏图书的查找和借阅,也包括中国知网、读秀等网络工具的使用,最终的目的是要增强学生的信息检索的能力,提升信息意识,培养信息道德。在文献检索基础上,再谈文献综述写作。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模式,通过硕博论文以及综述类论文的范例,指导和帮助学生展开文献综述的写作。文献综述的作业要求是以流动人口对研究对象,自选某一主题进行研究,并就此进行文献综述的写作。其中文献综述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基本理论和他人相关研究综述。最后要求至少有5个注释和5个参考书目。

(2)承:社会研究的方法论

5、科学研究方法论

6、社会研究的逻辑

7、测量与概念的操作化

8、小结

本模块侧重于理论教学,其中也涵括案例的分析,希望借此能将理论讲得更清楚、明白。社科研究方法论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是社会调查具体技术的基础。本模块授课的难点在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和枯燥,此部分把握教学的难易程度,以及充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

(3)转:社会调查的具体方法

9、问卷设计的方法

10、问卷调查的实践(布置问卷设计的作业)

11、访谈(布置访谈的作业)

12、观察

13、小结: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讲评问卷设计和访谈的作业)

本模块的重点教学内容是社会调查的具体技术和方法,其中包括问卷设计和问卷调查、访谈和观察等内容,最后通过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的比较,反思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法的优劣以及适用性。本部分教学的难点是如何有效贯彻实践性教学,如何将调查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技巧有效传授,如何让学生有兴趣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的各环节,愿意认真完成作业。当然,本部分的作业量也较大。作业主要有两项。第一项是问卷设计和问卷调查。其中问卷设计要求问卷有封面信和指导语,以及9个封闭式问题和1个开放式问题。问卷设计完成后,要求使用自己设计的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填写至少5份问卷。第二项是就研究的主题进行一次访谈,作业要求提交访谈提纲和访谈记录,其中,访谈提纲要求10个问题,访谈记录要求500字。

(4)合:调查报告与论文写作

14、调查报告写作

15、论文写作指导

16、总结(讲评调查报告的作业)

本模块是总结前面的内容,帮助和指导学生进行调查报告的写作。在此基础上,就论文写作的规范和格式要求进行必要的讲解,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辅导。最后提交的调查报告要求包括总结前面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内容,得出一些基本结论。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5篇

关键词 会计;实践教学;实践环节

一、会计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会计是对会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从数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检查、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在2007年暑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下文简称“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以会计专业为主线,针对已经毕业的02级会计专业学生进行调研和走访工作。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为期一个月,时间比以往仓促一些。参加调研的同学走访了我校157名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通过基本的问卷了解外,还同时运用了走访和平信的方式进行联络。运用第一手的真实数据分析我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对我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我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评价和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评价共四个方面的问题。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及管理工作评价中的实践教育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帮助这一部分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图1中×轴上1表示学生认为实践教学对实践操作能力非常有帮助,2表示有所帮助,3表示说不清,4表示帮助不大,5表示毫无帮助。很明显,学校的实践教育对实践操作能力还是有所帮助的。在学校每学期期末进行的校内外实习,让同学们能够对整个会计环节了解并且进行操作,对整个知识系统进行梳理,能够对书本知识有所巩固。把书本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这样,我校的毕业生在踏上社会工作岗位之时,能够比较好地、比较容易地进入岗位。实践教育不仅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会计这个专业更加注重实践的操作,单单有书本知识是不行的,需要的是“理论联系实践”。我校学生通过在校内的实践积累了经验,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方便。可见,学校的实践教育对学生就业后的操作能力是有帮助的,通过实践能够提高专业实践能力。使我校会计专业毕业的同学在个人竞争力方面有了很大优势。

二、会计实践教学的组成

会计实践教学系统是由各个教学环节要素组成的,从整个教学过程分析可知,实践教学环节要素包括实验课、校内实习、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

(一)实验课

会计实验课是在讲授会计专业主课程以后,按照会计实验课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学生在校内的会计实验室进行模拟实际会计工作的操作。会计实验教学是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按照实际会计工作的要求,自行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和审核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根据账簿资料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资料装订和归档等。在操作方式上。既要进行手工操作,又要进行计算机操作。

(二)校内实习

按照会计专业课的内容和要求,在课程学习到一定阶段或学习结束后,到学校的校办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如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实地操作练习。会计实习是对会计教学的总结和检验。会计实习可分为校外实习与校内实习,根据学校的条件,选择校内实习或校外实习。选择校内会计实习时,因校内实习单位对学校会计教学实习的内容与要求比较熟悉,有利于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指导,能够较好地完成会计实习任务。应该指出,在学校进行会计实习,不是在学校的会计实验室进行会计实验,这是两种实践形式,不能混为一谈。

(三)校外实习

按照会计专业课的内容和要求,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到学校外部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操作练习。在学校有校外会计实习的条件下,一般在会计专业课(如会计原理或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和审计)的课堂学习结束后,按照会计实习的内容与要求,组织学生深入到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计工作的实习,一方面了解和熟悉企业和单位所处的环境和实际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学习与掌握会计基本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实践能力,从中进一步学习会计理论与方法。

(四)社会实践

按照会计专业课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学校课程学习结束后,组织学生到某个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服务和社会兼职的实践活动。如:在假期,组织学生到某个地区或部门进行宣传、咨询服务,或协助工作;或学生利用假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兼职工作,如兼职记账工作、收款工作,或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提高思想品德、学会如何做人,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社会调查

这是根据教学与社会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采用一定形式对社会进行调查的实践活动。调查的内容,一方面是根据会计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对有关会计教学和会计改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是按照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形式有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主要形式,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让学生到某个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采访、蹲点、座谈、参观等形式。深入实际进行专项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资料,实地观察,了解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等实际情况,了解会计工作的组织、人员配备与素质、工作环境、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存在问题等实际情况,了解社会经济改革、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拓宽视野,运用所学理论与方法,进行分析,揭示本质,加深对理论与方法的再认识,写出调查报告。学生通过社会调查,增长实践知识,锻炼社交活动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由于其具有社会调查内容单一、时间较短、方式简便、联系面广、耗费较少和收获较大等优点,是会计实践教学中一种较好的形式。

(六)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根据会计教学计划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后,为综合检查知识水平和考核科学研究初步能力。由学生按照专业选题而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要事前选好与专业相关的论题,题目要有实践性(与现实相关)、理论性(与综合认识相关)和创新性(与探讨新问题相关)。撰写毕业论文要拟定写作步骤,包括:选定论文题目、拟定论文大纲、搜集资料、展开社会调查。通过毕业论文的实践,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走向实际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三、如何正确处理各实践环节的关系

在以上会计实践教学环节中,各个实践环节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从稳定性、保证性和效果性而言,最重要的是校内实践环节;而在校内实践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实验课环节。在制定会计实践教学计划时,要正确处理各实践环节的关系,发挥各个实践环节应有的作用。

(一)校内会计实验与校外会计实习的关系

在已建立会计实验室,可以组织校内会计实验的条件下,校外会计学习是不是就不需要了?答案是否定的。校外会计实习仍有其重要作用。在新的环境下,为克服会计实习的困难,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稳定的符合条件的会计实习基地,或根据实习内容选择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组织校外会计实习。

第6篇

关键词 会计;实践教学;实践环节

一、会计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会计是对会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从数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检查、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在2007年暑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下文简称“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以会计专业为主线,针对已经毕业的02级会计专业学生进行调研和走访工作。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为期一个月,时间比以往仓促一些。参加调研的同学走访了我校157名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通过基本的问卷了解外,还同时运用了走访和平信的方式进行联络。运用第一手的真实数据分析我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对我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我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评价和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评价共四个方面的问题。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及管理工作评价中的实践教育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帮助这一部分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图1中×轴上1表示学生认为实践教学对实践操作能力非常有帮助,2表示有所帮助,3表示说不清,4表示帮助不大,5表示毫无帮助。很明显,学校的实践教育对实践操作能力还是有所帮助的。在学校每学期期末进行的校内外实习,让同学们能够对整个会计环节了解并且进行操作,对整个知识系统进行梳理,能够对书本知识有所巩固。把书本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这样,我校的毕业生在踏上社会工作岗位之时,能够比较好地、比较容易地进入岗位。实践教育不仅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会计这个专业更加注重实践的操作,单单有书本知识是不行的,需要的是“理论联系实践”。我校学生通过在校内的实践积累了经验,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方便。可见,学校的实践教育对学生就业后的操作能力是有帮助的,通过实践能够提高专业实践能力。使我校会计专业毕业的同学在个人竞争力方面有了很大优势。

二、会计实践教学的组成

会计实践教学系统是由各个教学环节要素组成的,从整个教学过程分析可知,实践教学环节要素包括实验课、校内实习、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

(一)实验课

会计实验课是在讲授会计专业主课程以后,按照会计实验课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学生在校内的会计实验室进行模拟实际会计工作的操作。会计实验教学是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按照实际会计工作的要求,自行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和审核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根据账簿资料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资料装订和归档等。在操作方式上。既要进行手工操作,又要进行计算机操作。

(二)校内实习

按照会计专业课的内容和要求,在课程学习到一定阶段或学习结束后,到学校的校办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如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实地操作练习。会计实习是对会计教学的总结和检验。会计实习可分为校外实习与校内实习,根据学校的条件,选择校内实习或校外实习。选择校内会计实习时,因校内实习单位对学校会计教学实习的内容与要求比较熟悉,有利于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指导,能够较好地完成会计实习任务。应该指出,在学校进行会计实习,不是在学校的会计实验室进行会计实验,这是两种实践形式,不能混为一谈。

(三)校外实习

按照会计专业课的内容和要求,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到学校外部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操作练习。在学校有校外会计实习的条件下,一般在会计专业课(如会计原理或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和审计)的课堂学习结束后,按照会计实习的内容与要求,组织学生深入到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计工作的实习,一方面了解和熟悉企业和单位所处的环境和实际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学习与掌握会计基本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实践能力,从中进一步学习会计理论与方法。

(四)社会实践

按照会计专业课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学校课程学习结束后,组织学生到某个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服务和社会兼职的实践活动。如:在假期,组织学生到某个地区或部门进行宣传、咨询服务,或协助工作;或学生利用假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兼职工作,如兼职记账工作、收款工作,或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提高思想品德、学会如何做人,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社会调查

这是根据教学与社会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采用一定形式对社会进行调查的实践活动。调查的内容,一方面是根据会计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对有关会计教学和会计改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是按照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形式有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主要形式,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让学生到某个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采访、蹲点、座谈、参观等形式。深入实际进行专项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资料,实地观察,了解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等实际情况,了解会计工作的组织、人员配备与素质、工作环境、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存在问题等实际情况,了解社会经济改革、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拓宽视野,运用所学理论与方法,进行分析,揭示本质,加深对理论与方法的再认识,写出调查报告。学生通过社会调查,增长实践知识,锻炼社交活动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由于其具有社会调查内容单一、时间较短、方式简便、联系面广、耗费较少和收获较大等优点,是会计实践教学中一种较好的形式。

(六)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根据会计教学计划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后,为综合检查知识水平和考核科学研究初步能力。由学生按照专业选题而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要事前选好与专业相关的论题,题目要有实践性(与现实相关)、理论性(与综合认识相关)和创新性(与探讨新问题相关)。撰写毕业论文要拟定写作步骤,包括:选定论文题目、拟定论文大纲、搜集资料、展开社会调查。通过毕业论文的实践,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走向实际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三、如何正确处理各实践环节的关系

在以上会计实践教学环节中,各个实践环节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从稳定性、保证性和效果性而言,最重要的是校内实践环节;而在校内实践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实验课环节。在制定会计实践教学计划时,要正确处理各实践环节的关系,发挥各个实践环节应有的作用。

(一)校内会计实验与校外会计实习的关系

在已建立会计实验室,可以组织校内会计实验的条件下,校外会计学习是不是就不需要了?答案是否定的。校外会计实习仍有其重要作用。在新的环境下,为克服会计实习的困难,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稳定的符合条件的会计实习基地,或根据实习内容选择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组织校外会计实习。

第7篇

【关键词】文献综述;社会调查;资料收集;研究和调查

【Abstract】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that is in certainly of the period, author rightness some a research problem various related cultural heritage carry on system to check with analysis, and as to it's medium of of data, data and main standpoint carry on induce to comb, analysis refine but compose of thesis.The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a necessary link in the society the inquisition the research and have can't act for of function.This text will from the basic content,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angle of view, then to the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in the society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eaning launch analysis and explain, for full exertive the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in the society the inquisition of the function provide some ories basis.

【Key words】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The society investigate;Data collections;Research and investigate

引 言

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之后,作者在对选题设计所涉及到的研究领域中相关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基础之上,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新水平、新动态、新科技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社会调查,是人们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有计划、有目地对相关社会事实进行资料收集、归纳、分类以及研究,从而做出描述、解释和提出对策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因此,我们可以说,文献综述既为社会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基础性的理论准备工作,也为社会调查研究提出一些创造性的新观点和新看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开展文献在社会调查中的意义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 文献综述的基本内涵

认识和把握文献综述的基本内涵,是开展文献综述在社会调查中的意义研究工作的基本和前提。作为科学文献的一种,文献综述是“综”与“述”相结合。“综”是指经过作者对阅读材料的整理、综合分析,把许多文献资料的共同观点、实验结果和方法提炼出来,按照一定的思维程序加以综合、概括的科学思维过程。所以“综”是精华与核心;“述”是指专门地、深入地、系统地论述某个方面的问题,是在“综”的基础上,按文章的写作程序把它表现出来展示给读者的过程,是一种手段和方法。

一个好的文献综述就要充分地收集与课题相关文献的相关资料,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论证,不但可以为下一步的学位论文写作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提供某种延伸的契机,而且能表明写作者对既有研究文献的归纳分析和梳理整合的综合能力,从而有助于提高对学位论文水平的总体评价。因此,文献综述在社会调查中不仅为调查研究提供了解过去、展望未来的资料,而且能够使作者掌握关于所选课题的知识,有助于启发作者选题和调查研究视角与调查方法的思路,为选题和调查设计提供线索;更有利于提高作者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

2. 文献综述对社会调查的作用

文献综述中对一些社会调查所研究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已取得的研究状况、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趋势等方面的述评,为社会调查的深入开展起到重大的作用。因此,文献综述中所负载的知识信息,对于开展社会调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2.1历史性作用。从文献综述的综合性来说,有利于为社会调查提供清晰明辨的历史资料。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时期同一课题的所有主要研究成果的综合概括。因此,要尽可能把所有重要研究成果搜集到调查者手中,并作认真细致地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使各种流派的观点清楚明晰,清晰地运用到社会调查之中,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

2.2客观性作用。文献综述的描述性来说,有利于社会调查研究客观的转述并运用文献中的观点。文献综述在对各种流派的观点作介绍时,应该保持这些观点的“原味”,这就要求对被介绍的观点作客观性的描述。因此,在社会调查研究中运用文献综述,首先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各个流派的重要观点进行转述;同时,在归纳各种观点时,要抓住要点,表述时应简明扼要。

2.3前瞻性作用。从文献综述的评价性来说,有利于社会调查所选课题今后发展动向或趋势的明了。在社会调查中不能仅仅局限于介绍研究成果,传递学术信息,还要对各种成果进行恰当而中肯的评价,并表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文献综述重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由于评价的倾向性,通过文献综述,就会引导出对课题今后发展动向或趋势的说明。

3. 文献综述在社会调查中的意义

社会调查是一种系统的认识活动,它既包括资料的收集工作,又包括资料的分析工作。文献综述是由调查者通过系统的查阅与所选课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搜集、整理和加工,从而撰写出综合性叙述和评论的文章。那么,从所研究对象的资料对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来看,通过文献综述对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价,不仅可以进一步阐明所选课题的意义,还可以为本课题组织材料、形成观点奠定基础。

3.1有利社会调查者明晰选题。文献综述对社会调查了解所选课题的情况具有重要作用,使社会调查者对课题的选定能够清晰地认识和理解。在科研性的社会调查中,文献综述为科研人员提供了研究课题的历史、现状、当前争论的焦点以及发展趋势的情报资料,能够帮助科研人员了解到本领域的全面情况,从而确定这一值不值得做,为什么要做,去研究什么。这些都是在文献综述对研究课题的查找和了解的基础上完成的,有利于研究者选定有意义、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3.2有利于社会调查者更新知识。文献综述对前人对相关知识的总结和概括,使社会调查者能够对选课题有效地进行知识的更新。文献综述具有内容浓缩化、集中化和系统化的特点,能让调查者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对某种专题的内容、意义、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的、明确的认识,有利于帮助他们迅速地了解到有关专题的历史、进展、存在问题,做好科研定向工作。

3.3有利于社会调查者确定方法。文献综述对相关内容研究方法和途径的归纳和梳理,使得社会调查者对能够很好地把握和确定调查研究视角与方法。文献综述对所选课题的资料收集和整理有利于调查者了解以前关于这些发面的调查与研究,能够在这些资料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恰当的视角来思考问题,确定一个更为有价值的研究方法来分析问题,进而确定调查研究视角与调查方法。

3.4有利于社会调查者借鉴或参考。文献综述的检索的作用,使社会调查研究者对的资料来源有了清晰地认识,有利于读者的了解与参考。文献综述后所附的参考目录可为读者已确定课题的许多参考文献,成为一种独特的情报检索系统。利用参考书目采用回溯检索和循环检索的方法,可获得成千上万篇的文献资料,为读者对调查的了解和知识的运用提供了帮助。

3.5有利于社会调查者开拓视野。文献综述把相关的各种观点的收集和整理,使社会调查者在研究中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写作的组织材料。作者通过收集文献资料这一过程,可以进一步熟悉并掌握查找和积累资料的方法,并且在查找过程中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分析、归纳、整理、综合的能力,是作者全面、完整的了解有关专题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锻炼组织材料和正确表达思想的能力。

小 结

文献综述作为一种科学文献,通过为社会调查所选课题收集丰富大量的文献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和系统整理,将收集的资料运用于社会调查研究中,是社会调查研究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要重视文献综述在调查研究中的作用和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顺达、陈有进、孙宏安 《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1年;

[2]赵春福 《社会调查研究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8篇

关键词 实验 实践 教学模式 社会调查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人才培养是高校教育的核心,实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社会调查课程是实践性与理论性都很强的课程,作为一门基础性、交叉性学科,可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可操作的方法和具体的理论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学生而言,该课程的首要任务,是使学生能够通过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来观察社会变化、分析社会关系、解释社会现象和把握社会规律,锻造作为一名管理者必备的素质与能力。传统的实验教学形式单一,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改革创新不足,学生学习动力不足,教学效果不明显。①必须努力尝试新的实验、实践教学模式,一方面是以理论内容为基础、以案例结合SPSS软件应用为手段的实验教学,另一方面是将现场模拟与实地调查有机融入到实践教学之中。

1 实验、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要性与存在问题

实验、实践教学是以培养和提高技能水平为目标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相对于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观察性、操作性和理论实践融合性等特点。由于理论教学的内容较难,借助实验、实践的教学方法可以增进教学实效。其一,通过组织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亲历实地开展调研,强调学生参与及动手操作,从而激发学习的主动性,在实践中认知和提高,激发兴趣和探索新知的欲望;其二,有利于学生消化、验证理论知识,增强了理论的现实感和说服力;其三,有利于学生调动自己的综合能力以完成学习任务,以达到对理论知识的进一步理解消化,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以达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传统实验、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实验教学过于教条刻板,遵循“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总结报告”三部曲程式,这种程式只适用于学生自主学习意识较强的情形;二是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及其内容多从教的角度开发、设计,学生通常按照实验指导或教师预先设计好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验证课堂教学理论,忽略了学生的主动探求、团队合作精神以及思维能力的培养;三是实验、实践教学的研究不够,未能将学科前沿性成果和现实管理中的新问题有效地引入实验教学之中,不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社会调查课程具有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性质,旨在教授学生有关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使学生扎实掌握社会调查研究的实际操作过程和技术。基于建构理论的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从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转变为“实验、实践体验为主”,鼓励学生“像研究者那样”参与社会调查实践。要求学生根据课程教学进度,去完整地亲历一次调查课题的研究,充分发挥情境、协作、会话在知识生产与意义建构中的作用,使学生在科学规范的研究过程中建构起真正有益于自己的知识技能。②鼓励学生在调查的过程中独立完成收集原始资料、统计分析资料和撰写研究报告等任务。努力探索出一条结合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的新路。这种实验、实践教学模式是一种全方位的集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于一体的系统性训练,真正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实验、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路径

实验、实践教学模式涵盖理论基础知识,实验、实践的目的,操作程序与规范、师生任务与分工,教学策略与评价等要素。具体可从课程体系构建、项目设置、项目内容编排、课外活动安排等方面,层次性地设置实验实践项目。

首先,要高度重视实验、实践教学设计。根据“实验育人”的理念,应当立足于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并结合培养对象的新特点,针对存在的新问题进行。实行项目驱动方法,合理编排实验、实践项目表单。每一个项目的设计思路,主要考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方法或原理、时间、步骤、要求等。力图通过编制实验、实践指导书或手册作为教学的指导规范。具体而言,就是在整个教学计划学时内,老师必须根据课程内部逻辑关系开展教学,一方面讲解课程基本理论知识,讲解时注意调整重点、强调应用、注重操作,同时要求学生根据教学进度,以小组为单位,分步骤依次完成从调研选题、文献回顾、设计研究方案与问卷、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到撰写调查报告、汇报研究成果的一整套实践任务;另一方面,安排一定的学时,借助实验室计算机教学平台,根据设计好的实验项目,有机结合SPSS软件、实例与数据库,让学生学会应用SPSS软件,有效提高大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统计分析技能。同时鼓励学生以此课程的学习为契机,积极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激发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热情。

其次,要认真做好各教学环节的执行与评估工作。作为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师,不但要掌握社会学理论基础、统计学理论,而且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软件应用技术,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要有与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有一定深度研究方向的科研能力,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③在课堂讲授中,重点让学生掌握:如何确定测量指标,如何设计问卷,如何进行访谈,如何对资料进行整理,如何对资料进行数量分析,如何撰写调查报告等这些与实际调查紧密联系的问题;课堂模拟训练主要针对资料收集方法的训练,如让每个小组结合自己课题设计出问卷和使用方法,然后进行课堂模拟训练,重点观察每个小组在特定情境下的互动技巧及效果,之后请学生进行评价,教师总结提高;实验室内主要进行SPSS定量统计分析实验,主要实验内容包括:描述统计、推论统计、均值分析、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回归分析、因子分析等,要求学生学会正确操作步骤,并能正确地解读计算结果。在实验室教学场景中,要充分利用实验室教学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师生互动,实现师生之间的包括答疑、讨论和指导在内的沟通与交流;实地调研主要进行观察实验、访谈实验、问卷使用实验、摄像摄影录音实验等,鼓励学生深入到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收集调查资料,在社会实践中学会运用相关的调查方法与调查技巧。

3 实验、实践教学模式的教学成效

通过实验、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有效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参与积极性高。课堂讨论、现场模拟、电脑操作以及社会调研等多种教学形式的综合运用,大大丰富了课程学习内容,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基于建构主义的课程教学理念,打破了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学套路,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经由师生双边互动、学生间的互动、人机互动及社会场景中人与人间的互动,实现主体间性的意义建构。

二是使学生掌握了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和技能。通过课程学习,系统掌握了包括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技术三个层面在内的一整套研究方法,获得了观察分析社会的工具;通过实验、实践教学,有效实现了知识的迁移、应用和转化,提高了大学生实际的社会调研能力和水平,也为大学生就业和工作提供了帮助,为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经验、思维和技能支持。尤其是实地调研活动的开展,增长学生的社会知识,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学生在学习其他课程、课外科技立项、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方面也因此受益,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三是增强了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探求精神。通过实验、实践教学,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更强了。学生在论文写作方法上,逐步实现了从以文献研究为主的理论分析转向以社会调查为主的实证研究的转变,资料的处理和统计分析能力也加强了,结合材料分析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科学研究意识得到强化在表现为遵循和贯彻实证主义方法论进行调查研究,在紧密结合社会事实理解和分析问题的同时,还注重对调查设计和调查过程进行反思。大部分学生通过亲身参与实践,掌握了社会调查研究的一般流程和具体方法,为以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研活动提供了经验积累和方法支撑。有多个小组在此基础上成功地申报了校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训练项目。

四是通过小组实验、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切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的社会调研活动,要求每个小组要充分调动小组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分工与协作,明确任务、角色、职责与关系,通力协作,群策群力,共同努力完成既定的调研任务。在此过程中,大家共同寻找调查课题,共同起草调查设计、调查问卷、共同进行问卷收发、共同分析讨论调查资料,每个人都有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同时也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和通力合作的快乐,感受到尽职尽责和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学生的合作沟通能力提高了。通过小组实践,学生真切地认识到了社会调查实践的重要性,并以积极的态度以实际行动争取和参与各种社会调查实践,学生关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来越高。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校级教研项目《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实验实训教学(ACJYYB2013037)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张薇,温光浩.重视实验教学环节 加强实践育人工作[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6).

第9篇

在设计和修改过程中,笔者要求学生字斟句酌,同时体现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扎实的文字基本功,这样强调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平日所进行的行政公文写作训练、学术论文写作训练和生活随笔写作训练之余,注重具体应用文体中的话语表述和答案探究。其次,实施调查阶段是提高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机会。想要针对某个问题得到最广泛的意见,首先要得到最广泛的配合,这就需要用不同的方式来与不同的调查对象打交道,这要求大学生具有相应的社会交往能力,而不能以固有的方式去做事。以项目组学生为例,由于要调查让胡路区的文化景观,所以自然要通过对城区各种阶层、各种身份的人员进行访问,特别是对城区建设有发言权的人进行访问。

起初的调查并不顺利,因为大学生习惯了在学校与老师、同学等较为单纯的沟通方式,而且不习惯捕捉他人谈话中的喜好和禁忌,所以调查往往以勉强填完问卷而草草完事,效果不甚理想。经过项目组同学的几次经验交流,及时调整了与不同人群的沟通方式,问卷调查的开展才较为顺利和理想,而无论是退休老干部的建议还是报刊亭女老板的建议都为项目组的研究提供了帮助。最后,分析统计和报告撰写总结两个阶段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有着极大的锻炼。调查报告的撰写需要项目组学生的共同参与,每个人负责的方面不同,文字表述风格也不尽相同,但落实在调查报告中,则需要文字表达做到准确、流畅和风格统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筛选、汇总和梳理,提出的建议也要力求简明、清晰和可行,这就需要学生对有限的文字不断进行锤炼,这是在日常的公文写作和文学写作中较少训练的内容。学生的问题论述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在调查报告撰写阶段得到了锻炼和提升,这也正与我校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而鼓励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生以调查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的倡导相吻合。

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的学生来说,社会调查最好利用见习和实习的机会在中小学进行,调查的对象则为中小学师生,调查的选题也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中的师生,在社会调查过程中,除了上述文秘技能水平的提升之外,也可以提高其教育教学技能水平。首先,选取一个好的社会调查题目可以提升师范学生的教育教学技能水平。作为未来的教师,师范生除了学好专业知识外,更需要掌握现代中小学生的知识状况和心理状况,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针对性强的教育,笔者在为本科生设计毕业调查题目的时候就时刻牢记这一点,所以才有了诸如某中学学生人生信仰与追求情况的调查、某中学学生课后古诗词阅读情况的调查和某中学学生对待传统文化态度的调查等调查题目设计。对这些问题开展调查,可以掌握中小学生的知识状况和心理状况,为师范生在大学阶段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训练指明了方向。其次,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可以提升师范生与中小学生沟通的能力。在我国,语文老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极为普遍,所以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师范生更应该在求学阶段就了解中小学生的沟通方式,并在实习过程中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教育方法。良好沟通和疏导,可以拉近学生和老师的距离;在课内外渗透学生关心的问题和关注的知识,可以使得教师在学生心中更有魅力———做到这两点,便更容易抓住学生的心,进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在实地调查中,还可以改变师范生在大学阶段对中小学的某些错误认识,而这些往往是在学习和实习中不易注意的。最后,调查报告的撰写可以提升师范学生的文字表述水平和对问题深入思考的能力。

对于传统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本科论文,主要是针对某一学术问题,而对于学术研究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本科师范院校的师范生的培养,则不能仅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更适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师范生可以结合自身的实地调查数据,对基础教育中某一问题有着更深层次的思考,也能深化自身教育理念,为日后的求职和教学工作奠定基础。综上所述,社会调查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有显著的效果,同时,大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也为完成较高水平的社会调查提供了保障。但必须强调的是大学生只有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调查和写作训练等技能训练中,才能真正有所收获,逐步成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作者:原昊 赵丽 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文学院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论,2012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这一解释与证据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证据及证明规则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实践中依然会延续报告在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社会调查报告使用的质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调查报告的作用,并做到规范化使用,从而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

第11篇

[论文摘要]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内容的修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争议不断。笔者结合自身社区工作经历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问题从国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法律渊源、国内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观点及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几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第12篇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结合作者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践,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立法现状及不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运用要求。但是,同样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调查主体、调查范围以及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调查报告的内容、属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诸多重要问题,在制度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这仅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实践探索,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少许规定也较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第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报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视

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强调,表明关爱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困境。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必须制作,还是可有可无,应当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从体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实质出发,为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准确和公正,全国要求应该统一和明确,即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备,而不能可有可无。

(二)适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中的混乱。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从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会适用社会调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或缓刑条件。其次适用的阶段,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调查报告只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构建思考

1.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 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不影响定罪。故检察机关参与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社会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为“三段式”服务,即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三个过程,基本作法包括五个方面:(1)调查员的选任。在笔者所在院青年检察官联合会中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工作,选任条件为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2)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3)调查内容。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

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3.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

(1)社会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一般而言,作出不起诉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又如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心理测试的结论,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等,以此作为对该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诉的依据之一,并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帮助和矫治方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

第14篇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第15篇

集中实践环节是对学员们两年学习经历的总结,是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体现。望同学们能够认真梳理所学知识,从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为本地区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

管理类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部分。

一、社会调查

(一)社会调查的目的

社会调查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并使学生进一步获得从事管理工作、生产技术工作等的初步训练,对增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适应性,提高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调查的程序及要求

社会调查要求学员深入并参与当地的乡村、乡镇管理和生产实践中,了解当前管理和生产状况,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对掌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能够改进生产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完成调查报告(即毕业作业)。

第一步,选题

①选题一般实行教师指导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一人一题。如果确实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综合性课题,必须明确分工,必须注明每位学生独立完成的部分,保证各自独立完成所分担的部分,杜绝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 ②选题一定要依据当地的农业生产及管理现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既要符合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又要满足个人兴趣或社会热点问题追踪,同时要切实可行。题目不宜过大。

③要紧密联系实际,应尽可能选择与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与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现实问题,鼓励从现实需要出发,分析、研究和解决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实际问题,或者研究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④选题要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选题范围既要与课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容相关联,又要避免重复。

第二步,选点

调查地点一般可选学生所在乡镇或乡村,应就近安排,调查应取得当地领导的支持。应事先将调查提纲提交对方。社会调查不能等同于平时的工作,它是有

计划、有目的地安排的教学活动。

第三步,制订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是社会调查的行动纲领或指导性文件,它规定着调查的方法、内容和步骤。大致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项目(即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法(可采取在乡镇经济管理部门或村、镇政府部门实习、实地综合考察、访谈、问卷等形式。要求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会设计问卷,能组织座谈会。)等,也就是要解决为什么要调查、向谁调查、调查什么、如何调查等问题。注意,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习笔记。

第四步,实施调查过程

根据调查方案的规定就可以实施调查过程了。这一阶段就是将调查方案付诸于实践的过程,是社会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需要实习点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大力配合,需要收集和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也需要指导教师的及时指导与帮助。

第五步,查阅文献资料和整理分析

了解国内有关主要期刊文献,掌握查询方法。掌握资料的整理和综合分析方法。

第六步,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学员生产实习的最终成果体现。报告依据内容、性质可分为专题调查报告(就一类事件或一项工作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调查报告(对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参加社会调查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完整的调查报告包括: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效果和体会或建议)等。

(三)社会调查的成绩鉴定以学生提供的实习笔记、社会调查提纲、设计及收回的问卷、查阅和整理的文献资料、座谈会记录、参加社会调查的态度等为依据,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二、毕业作业

毕业作业即调查报告。旨在检验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通过毕业作业,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

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

(一)毕业作业的写作流程

选题——收集资料——写作提纲——初稿——修改稿——修改稿 ——定稿(毕业作业的篇幅应不少于4000字)

(二)毕业作业要求:

1.要求学生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作业。即学员确实进行了认真的、与专业有关的调查工作,调查报告是独立完成的;

2.毕业作业的形式:主要是调查报告,也可以是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 如果是调查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有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效果和体会或建议)等。

3.毕业作业要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严谨、语言通顺、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数据、资料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4.定稿的毕业作业一律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用统一的封面装订。统一装订顺序为:封面、毕业作业评审表、毕业作业教师指导过程记录表、中文内容摘要与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毕业作业写作过程记录表、毕业作业评审与答辩记录表、封底。省电大统一印刷封面、封底和各种表格。

(三)毕业作业的完成时间及格式要求(另发)

三、调查报告的写作

1、什么是调查报告

A、调查报告就是在经过调查研究之后所写下的关于被调查事物、人员、组织等等有关情况的报告。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文。

B、调查报告的用途

⑴、为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工作,提供材料和事实依据;

⑵、反映下层情况,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⑶、提供宣传的典型,以便面上工作的开展;

⑷、为处理某个具体问题提供依据。

2、调查报告的特点

A、内容广泛——重大社会问题、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正面的和反面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和自然的等等,都可以作为调查报告反映的对象。

B、无严格的固定格式。

C、着重事实的陈述。

3、怎样写调查报告

A、观点和材料要统一。尤其是观点要鲜明。通常的办法是:

⑴在文面上上使它显眼一些,通常用把它作为标题。

⑵运用对比材料,突出事物之间的差异。

⑶运用统计数字和百分比。

⑷尽可能采用原始材料。

B、要分析研究,归纳材料。

C、语言要朴实、简洁、准确(尽量不用“可能”“据估计”等)。

D、严谨的结构

⑴标题——要标明调查的对象和内容。如;《上游村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情况》。《永安镇坪头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等。

⑵开头——又叫“总提”或前言,一般交待调查的缘起、时间、对象等,有的还说明调查的范围、方式、方法、经历的时间和调查的结果等。

⑶正文——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通常用能概括那一部分的内容的字样作小标题。 ⑷结尾。如果觉得要定的内容在前面都写清楚了,就不要另写了。但有关情况还有必要作一个交待和说明的,就在结尾部分写明。

(见示例)

四、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绝对不要相互抄袭。以免造成都不过关的惨况。

2、从自己最熟悉最能找到材料的方面着手,形成第一手材料,再在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观点,然后拟定写作提纲,再写成4000字的初稿。10月12日交班主任老师。然后确定指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