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追求法学精神的真谛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商业,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的系统性出发,我们通过研究与比较,发现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主体的构成上、行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既规定了个人,也规定了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只包括个人不包括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表述为“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并没有“其他手段”。我们按照系统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撰写的论文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发展的可持续性,放眼未来
我们在完成《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超级秘书网
这一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学界关于贿赂的形式与内容的三种观点和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进行研究比较,提出将《刑法》
一、国内外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文件
(一)国内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我国主要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为实施该法而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前者规定的贿赂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进行调查,并可能处以行政处罚;后者规定的具有更严重影响的案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或者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定罪后可处以刑事处罚。
(二)国外有关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文件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英文全称”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颁布于1977年,分别在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修订;本部法律有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反贿赂条款与账簿和记录条款,目的在于禁止美国企业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候选人进行非法支付。有关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备案的上市公司,其FCPA条款民事部分的执行,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于“非发行企业”的FCPA条款的执行和涉及的所有刑事控诉,则由美国司法部来负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反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官员的公约》(简称“OECD公约”),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对跨国商业贿赂作出约束的国际公约;OECD公约要求缔约国将以其法律管辖下的任何人向外国公共官员或通过第三方给与、承诺给与任何不当支付,以及此官员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其法定职务,而获取、维持其商业业务或其他不正当商业利益,定为犯罪。
欧盟反腐败公约有两个:一是《欧盟刑法反腐败公约》,这项公约是内容最全面的反腐败公约之一,包含了公有和非公领域的腐败和其他一系列罪行;公约要求签约国对定义范围内的腐败进行起诉,在引渡和交换信息方面增加国际合作。另一个公约是《欧洲理事会民法反腐败公约》,公约要求签约国保证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完整和准确,并制定了相关赔偿和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的法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宽泛,其犯罪构成没有局限于商业目的贿赂行为,也没有规定FCPA的两条抗辩条款,更加广泛地推动了对公共官员贿赂行为的非法性认定。我国于2003年12月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二、企业商业贿赂风险的公司治理与合规审查
公司治理是企业高层管理团队的责任,创建组织内部的透明度,通过设计一整套管理机制,保证企业组织的所有成员都能够遵守确定的程序,并监测和记录组织的商业活动;企业的合规部门或合规管理岗位通过识别、评估、防范、上报、追踪并检验企业合规风险,保证了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性。合规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与参与,才能在企业中形成有效的合规管理文件,并在合规审查的工作中投入人力和财力,将企业合规项目落实到位。
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通常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是遵守企业内部伦理守则和规章制度以及社会规范、诚信和道德的行为准则等[1]。企业行为符合FCPA规定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并将合规审查纳入了企业内部常规审计的计划内。保证企业行为符合FCPA规定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合规培训,而合规审查部门与法律部门的跨部门合作,被认为是取得成果最重要的因素。
合规风险评估是合规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企业符合FCPA规定。目前跨国企业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企业活动的国家地区;2.企业在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腐败报告中的排名;3.第三方人或外包商行为触犯FCPA的可能性;4.企业过去内部控制的脆弱性与缺陷;5.企业内部调查涉及FCPA事件的调查结果;6.行业与企业自身曾经违反FCPA的案例。
三、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
企业合规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防范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企业组织应当采取审慎的防范措施,并创造出企业“合规文化”。多数跨国企业采用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明确规定要遵守反腐败相关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通过《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宣传和普及,向所有员工、派遣人员和合作伙伴倡导和传递“合规文化”。《美国联邦宣判指南》中的企业“合规文化”的实施方案意见对国内外企业具有较强指引与参考作用,其主要意见有:
1.企业建立标准和流程,来防范和追踪违反FCPA的行为;2.企业管理层应该了解整个合规审查制度的内容与实施,并且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3.确保有专门人员来实施合规审查制度,并定期向某一专门负责FCPA的高层人员或委员会汇报;4.企业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使全体股东、员工、商及合作伙伴纳入到企业的合规审查制度中,以防范这些人员参与到非法支付有关的活动中;5.企业应该通过与之职权相适应的定期的培训,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员工了解公司的合规审查标准、流程和更新;6.企业应定期检查合规审查的有效性,并加以不断地改进;7.企业应提供一种机制,使员工或商可以在匿名和保密的原则下,向高层检举FCPA问题;8.企业应该通过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合规审查制度的实施;9.企业在发现FCPA违章事件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并且通过对原有制度的改进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10.企业定期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实施或改进合规审查制度,以减少或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合规审查的制度建设与实施
(一)合规审查制度的建立
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合规审查组织架构,需要企业最高管理层组成委员会,直接负责企业整体合规审查的实施和有效性,并对重大合规事件进行管理和审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合规工作的参与与责任的承担,是保证企业合规审查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必要条件。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牵头组织下,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专门的合规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合规审查制度的落实,定期向企业合规委员会汇报合规工作的执行情况、监控状态、发现的问题。
合规审查部门及其合规人员应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合规工作人员不隶属于其他业务部门,不得在企业负责其他具体业务工作,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合规部门的报告层级应该是直接向最高负责人或者合规委员会来进行工作汇报,给予合规部门必要的经费和充分的授权。
合规审查部门制定的合规标准和流程文件,应当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企业的派遣人员、商、中介机构,确保合规审查制度实施的全面性。一个完整的合规审查流程至少应该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合规审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合规问题的上报和监测、合规审查制度有效性的定期检查和更新、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此外合规部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配套制度也是防范企业违规事件发生必不可少的部分,如匿名举报制度、违反合规政策的惩治制度等。
(二)合规审查的实施
合规审查的实施依据的标准和原则包括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企业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社会责任和社会的普遍要求、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在合规审查的实施中,合规部门应当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行业动态、业务发展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调整新制度,这是一个不断改进的持续控制过程。
在企业常规审查中,不但要对企业原有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商等发生的重要变更进行审查,还要对企业新业务开拓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在涉及企业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时,合规审查部门应当参与其中。企业高合规风险业务的日常审批是合规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审批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对政府官员的支付项目报销、礼物、娱乐招待项目、捐赠和赞助项目、第三方商的合规风险、疏通费的支付。
五、从国内法角度谈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控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规定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经营者提供金钱或财物贿赂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进行商业贿赂。我们在判断提供金钱或财物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关键要看提供或者给予背后的意图是否是为了诱使他人购买或者出售产品或者服务。在实务中,工商部门的考量因素有输送利益的金额、提供者财务记录的费用说明、被指控者在调查过程中与工商局配合的程度。作为企业在工商调查期间,要能够证明其账册如实地反映了正确、合法的成本费用,付款时基于实际交易而产生。同时,企业在工商部门调查期间,也应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如实回答工商部门的询问,如果确有商业贿赂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基于企业的配合程度,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减免处罚。
根据《刑法》,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任何官员或非官员“金钱或财物”则构成行贿罪。在确定是否构成贿赂罪时也主要看提供利益背后的意图,即提供金钱或财物是否为了获取违反相关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利益,是否有助于或促使收受人违反法规或国家政策。在确定提供或赠与构成刑事贿赂罪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有: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2.提供或给予的财物金额或价值;3.金钱或财物赠与的原因、时间和方式;4.收受人是否利用其职位为提供人谋取利益。
六、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合规性运作建议
在美上市的我国企业和关联公司都将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作为上市发行人,其在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在美国,都有可能导致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触犯了《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处罚。因此,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合规制度,以符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别之处,除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合规审查工作的推动和协调尤为重要。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2]。
合规经营是根据巴塞尔协议衍生出来的概念,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规定:“‘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经营最早出现和适用于银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商人的经营理念慢慢发生了转变,如今合规经营已逐步渗入到各行各业。
一、合规经营的含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特定的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样,企业的经营发展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合规经营中的“规”。合规经营的意思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则的规定。目前对于合规经营研究较多的行业大多是风险较大的行业,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保险业对合规经营的定义是:合规经营是保险业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构,配备合规工作人员,按照外部法规的要求同意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并据此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站合规检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应对、化解和报告评估合规风险的系列经营活动的总称。 合规经营并不是金融行业特有的要求,无论哪个行业要想长期发展,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部的有关规定。
关于合规中的“规”的范围银行界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银行内部规定不属于“合规”的范围,另一种看法则相反。本文认为合规并不仅仅是“合乎法律”这么简单,根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合规不仅仅只包括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件,还包括行业准则、企业内部规定以及更广义的商业道德。合规经营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通常会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所以合规经营的第一要求就是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其次是要求企业及其员工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规经营的利弊分析
合规经营对企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合规经营失效,随时可能受到监管处罚甚至法律制裁,更加严重的将会导致企业破产。首先,合规经营能够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企业违规经营,如果触犯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业规则或者是企业内部的规定,可能会受到来自行业协会或者企业内部高层的处罚,虽然这些惩罚不足以危机企业的生存,但仍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如果企业在经营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的代价。例如三鹿公司,由于违法生产劣质奶粉,最终导致企业破产。而具有合规经营意识的企业,他们的行为合乎各种规定,其职员各司其职,在各种规则的制约下,无形中降低了经营风险。其次,合规经营可以提升企业的商誉。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关乎企业的兴衰存亡,如果企业屡屡出现违规经营事件,势必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从而降低企业的商誉和知名度,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要想持久发展的企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违规经营,破坏企业名誉。再次,合规经营有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核心价值观。合规经营要求企业的经营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强调企业的商业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注重合规经营的企业会组织员工进行合规经营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能够在整个企业中形成良好的合规风气,从而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进取心。
合规经营是我国民族企业增强竞争力,持续、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合规经营能够降低合规风险,保障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依,使企业在制度规章的保驾护航下真正走上安全、稳健的发展轨道。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我国的经济案件频频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而导致的。企业违规经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商业垄断、限制经营、非法销售、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现实中发生最多的案件就是商业贿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一般含义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依据该定义可以得出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主体具有普遍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将行贿主体限定在“经营者”的范围内,这是符合实际的,行贿人的目的是进行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经营者常见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包括各类公司法人、普通合伙、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自律组织、事业单元、团体等经济组织。
(二)以经济利益为目的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这是区别其他贿赂形式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竞争激烈的行业,行为人给予受贿人财务,以达到让受贿人购买自己商品或者自己购买受贿人的商品的目的,这样一来就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如果行贿人的商品是劣质的,同时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是一种以‘小利换大利’的纯营利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行为手段多样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给予受贿者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名义的各种好处,例如职务升迁、免费旅游等形式。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当事人在进行该行为时往往非常小心谨慎,尽量使其行为不被察觉,行为手段具有隐蔽性,通常说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商业贿赂是合规经营失效的一种表现形式,该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还会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如果药品供应商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让医院优先出售其劣质药品,可能会造成就医人员的伤亡,那么违反的不单是《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违反了《侵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三、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合规经营
合规经营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规”包括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还包括行业规则、企业内部准则,商业道德等。商业道德包括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这本身就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商业本身的纯粹营利性决定了商业道德核心不在于实现真、善、美的到的诉求,而在于维持商业活动中相互争夺利益行为的方式和尺度。 如何把握经营行为中的“度”是合规经营所要解决的第一问题。法律是指引企业经营的最低标准,所有企业内部准则和行业规则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法律制度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的合规经营。
(一)内部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内部规定是指除去法律法规之外的,企业所应遵循的行业内部规则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部规定符合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规经营的重要内涵,因为内部规定也是合规经营所要遵循的规则,如果内部规定与外部法律相抵触,那么就会出现对外违法、对内合规的尴尬现象。违反了企业合规经营的最低标准――法律,那么合规经营就无从谈起。企业内部规定是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定的,很多人以为合规经营只是管理层的义务,其实不然,企业的所有部门必须有机结合在一起,各司其职,才能实现企业的有效运转。在保证高层管理人员制定的内部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后,企业的其他人员就要严格按照该规定行事,真正做到合规人人有责。所以合规经营所要做到的第一步就是确内部规定符合法律。
(二)依法建立合规部门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