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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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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税收筹划

税制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总理反复强调,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

2016年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这是我国税收体系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将因带动中央和地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而使我国整个财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是朝着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来看,“营改增”后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话,将面临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以有效应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践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用公式表示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要么降低销项税额,要么增大进项税额。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项税额也就相应确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在于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以下是两种关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供应商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量大,“营改增”之后,身份以一般纳税人居多,也就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当期有多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我国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严格的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对企业的净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一般建议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因为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反之,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房地产企业也可抵扣进项税额。总之,尽可能的扩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然,税收筹划要全盘考虑,而不仅仅考虑一城一池的得失,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带来净利润增加,而且增加的利润大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处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结算方式选择

企业之间购销活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三种。不论选用哪种结算方式,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应尽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申报之后就可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现金采购方式下,经过认证申报可以在付款当期就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此种结算方式没有充分利用购销活动中的信用政策。如果采用赊购的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尽管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是在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赊购时又只能在结清所有货款的当期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结算方式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分期付款的每个付款日的当期,这样就可以在用足信用政策的同时又能够分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式外,在具体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从不同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购货的成本以及合同条款等。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纳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尽早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使“营改增”能在房地产企业顺利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2]李印红.房地产行业营改增[J].中外企业家,2014,(11)

第2篇

一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白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第3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 政策 税收筹划 肉类食品企业

肉类食品企业一般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类型,由于国家对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不同,税率差异较大,肉类食品企业可以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等方式,综合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巧用产权结构调整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把独立公司转为分公司。如某肉类食品企业旗下拥有两家独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专业进行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的分割经销;乙公司则从事培根、火腿肠等肉制品深加工业务。经营了一段时间发现,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乙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则大大高于其他企业。我国税法规定,肉类食品企业销售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培根、火腿肠等深加工肉类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且,向农户或农村合作社收购生猪等农产品时,可根据生猪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直接乘以13%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又以不含税卖价乘以13%确定,因此,经销初级肉类产品的企业若想要缴纳增值税,就必须要实现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级肉类产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级肉类产品无增值税可纳,大量留抵税额留存企业,形成“低征高扣”情况。肉类深加工产品企业采购肉类初级产品的进项税率只有13%,销项税率为17%,即使不增值,因为进销税率存在4%的差异,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着“高征低扣”现象。

该公司对此决定运用“产权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调整组织模式,把这两个公司转为分公司模式运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税额,减轻了增值税税负成本。同时,只要两个分公司财务分别核算所得额,通过财税部门的备案,对于初级农产品免征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成本。

2.建立新公司,专业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购发票,发票金额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为13元。分割肉采购成本就是87元。如果销售价格定为95元,则该公司还有钱可赚。

国家为进一步减轻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该公司经销的鲜肉、冷冻肉等初级农产品属于上述的范围。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免税后,同样是某分割肉收购发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购成本就是100元,为确保盈利,其销售价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规定,显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无法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公司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享受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成立一家新公司专业进行免税初级肉类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就可扭转上述被动局面。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供应商。我国对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所列明的农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同时,又规定购进《注释》里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根据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农产品购进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选择供应商的税收筹划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该肉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采购1 000头生猪,采购价1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计1.3万元,采购成本为8.7万元;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数量和采购价不变,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5万元(10÷(1+13%)×13%),采购成本则为8.85万元。从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可以增加1 500元的进项税抵扣额,减少采购成本1 500元,意味着增加经营利润1 500元。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肉类企业,应该以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2.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无论是采购生猪等原材料还是肉类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节。首先肉类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采取何种物流形式,是采取自营物流还是物流业务外包;对采取物流外包的肉类企业,和什么性质的物流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肉类企业的税负水平。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肉类企业应与能提供合法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2012年起,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率为6%。这给肉类食品企业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契机。因此肉类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3.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例如,商品成本的结转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何种计提政策,在商品促销时采用何种促销方式,都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应使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促销政策。因为税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以商业折扣或销售折让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减轻了税收成本。总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应结合具体经济事项,结合相关税收政策灵活运用,具体事项具体筹划后再作定夺。

三、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牢记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在企业战略目标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各个税负的支出状况,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第4篇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涉农行业的植物油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由数量众多的经营个体组成,这些经营个体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地点、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众多差异,因此每个经营个体所存在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对行业内不同的经营个体都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最终税负会转移到产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因此做好该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供质美价廉的植物油产品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

2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方法

3.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23.53%时,外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税负较轻,此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是否成立运输公司,要根据运输业务量特别是企业内部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效益是否可以维持运输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5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3.10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

第5篇

一、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税收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税收筹划的性质和特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以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为前提的合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前筹划原则

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纳税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3、全局化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地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相关联的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4、经济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的显性收入和成本,以及其带来的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是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时付出的额外费用;隐性成本则是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成本。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科学合理的筹划。

5、适时调整原则

从长期来看,企业经营一直处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一方面,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在发生各种变化。这两个方面都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事项

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策划。对煤炭企业而言,隐瞒销售收入属于违法行为,销项税较难筹划;进项税所占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有些煤炭企业认为如果能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实际税负即为3%,不仅税收负担轻了,且财务核算也可节省不少费用。因此有些企业本来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当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企业存在这种小聪明的做法时,要求企业按17%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不得不按14%(17%-3%)的差额补缴税款。本想通过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想不到“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还增加了负担。以此说明,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否则,想当然或踩政策边线,往往会得不偿失。

三、扩大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围

与一般的商业或者制造企业不同,这类企业一般购进原材料或者商品后进行加工再销售,由于购进原材料这个环节一般都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煤炭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不容易获得,煤炭企业大都采掘原煤直接进行销售,一般都不需要购进大量原材料从而获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只有当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类才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是经常性发生的,所以煤炭生产企业能够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极其有限,并与井巷相关设备及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有着直接关联。但由于政策没有具体明确,在实际征管中,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企业认为除开拓巷道外,准备和回采巷道,并不实际构成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这些支出都应该按照生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税务机关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巷道符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即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准备和回采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因此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是煤炭企业税负增加的主因,大部分税负上升的煤炭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的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

而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的通知,对煤炭生产企业无疑是拨云见日,一直困扰税企的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文件不仅明确了抵扣范围,也对巷道、开拓巷道、巷道附属设备进行了定义,其内容为:“一是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三是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此文件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更大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自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最后还要说的是,该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煤炭采掘企业将因为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四、设立独立运输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于2014年1月1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指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在实践当中,很多煤炭企业在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问题,其风险需要高度警惕。

煤炭企业销售产品,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煤炭企业主业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运输收入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照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计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如果分开核算,则按照混业经营核算,运费收入按照11%核算。

曲靖煤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的采掘,客户遍布云南省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以外的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物流公司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如单设物流公司就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会有效降低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实践当中,有混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增值税税收策划事项

1、混业经营或者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煤炭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第6篇

1 税收筹划的意义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涉农行业的植物油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由数量众多的经营个体组成,这些经营个体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地点、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众多差异,因此每个经营个体所存在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对行业内不同的经营个体都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最终税负会转移到产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因此做好该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供质美价廉的植物油产品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

2 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 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 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 税收筹划方法

3.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 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 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 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

3.5 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 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 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 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

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 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 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

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 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 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

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 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第7篇

根据纳税人的营业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可以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在税率的适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票的使用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这样最后的税负也不相同,所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企业应该在设立初期或者发展的初期,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下面就其税负的比较进行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17%(13%、11%、6%)—不含税的购货额*对应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3%征收率根据上述两个等式可以求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货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17%-P×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3%两者纳税额相等时即可得到X=17.65%,低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低,高于17.65%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低。当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13%、11%、6%时计算同理,通过计算可得。当然不能单纯的看营业额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来确定选择哪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一般还应结合企业所在国家的具体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整体考虑再做决定。

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的过程中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会直接影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根据销项合理安排进项,这样可以减少当期的增值税税额。

(一)对采购对象的筹划

企业的采购对象有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那么从其他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如果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当然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还是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都不能抵扣进项。

(二)购货运费的筹划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企业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门发票时,并且发票上的名称必须和购货方的名称一致时,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销售方帮其代垫了运费,那么运费可以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但是与运费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进行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三)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应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如果企业采用合适的结算方式,就可以达到延期付款的效果,这样就为企业取得一笔免息贷款,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进行其他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赊购方式是对企业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尽量延迟纳税的结算方式。

三、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针对生产环节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存货计价方式和生产方式两个方面考虑。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计算的期末存货成本和销货成本不同,进而计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也不同。此外企业在生产环节,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计算的增值税也不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和生产方式。

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对销售方式的筹划

首先要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及税法对其的特殊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销售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应税劳务,这就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其他经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二)销售地点和结算方式的筹划

第8篇

一、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筹划的需求分析

(一) 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筹划来降低纳税风险营改增

从部分省份、部分行业试点开始,按照计划,截至2015 年底营业税所有行业彻底改征增值税。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方案也在不断出台。作为营改增的企业在实现纳税人身份转变后,必须要做到依法纳税,才能实现涉税零风险。而依法纳税的前提是营改增纳税人必须熟悉并正确掌握现行的税法。然而营改增纳税人并不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当前的税法政策,短时间内很难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纳税申报程序,这必然会导致营改增企业无法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正确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时缴纳税额、履行纳税义务等问题。这些非主观故意的偷税、漏税,延迟纳税情况的出现会极大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进而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作为营改增企业急需进行税收筹划,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尽快熟知现行增值税法,并按照增值税法要求设账、记账,全面及时了解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纳税申报程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不断提高企业增值税纳税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企业纳税活动,在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还能获得节税收益。

( 二) 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对于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总体是下降的,因为原有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所购买的各类营业税劳务都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进项税都不可抵扣,营改增后,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大都可以抵扣,所以,税负普遍下降。但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税率却是普遍上升的。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的高低就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现有文献研究表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上升较多,原因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大部分都已购置了运输工具和设备,导致当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小,再加上高速公路收费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及部分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等。而其他行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也会不同程度出现进项抵扣较少,导致税负上升的问题。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是按照 3% 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税率都普遍下降,加上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要进行转换,税负就会进一步降低。因此,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的上升就会推动这些企业产生主动通过税收筹划安排,合理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纳税行为来减轻税收负担的需求。

二、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筹划策略分析

一般劳务销售情况下的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实行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制度,余额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后者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那么从节税的角度来说,企业如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呢? 本文将从营改增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角度来给出筹划依据,尤其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抵扣少的情况下,特别需要通过纳税人身份选择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在劳务销售额一定的情况下,其应纳税额是固定值;作为一般纳税人,劳务销售额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意味着应纳税额越少,或者说抵扣率越高,应缴增值税款越少。

第9篇

关键词 系统集成 增值税 税务筹划

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各行各业的竞争随之加剧,系统集成行业也不例外。系统集成企业间竞争加剧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便是项目盈利水平的下降,但若提前做好销售合同签订策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提高项目利润率。

系统集成企业税负中,增值税占比高达70%以上,而剩余税费中,又有三分之一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因此,做好增值税筹划对系统集成企业尤为重要。

一般的系统集成项目既涉及硬件设备供应、软件开发,又涉及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内容。软硬件产品销售和服务销售本来是分别适用17%和6%的税率,但是系统集成项目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且系统集成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整个合同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众所周知,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但对于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这部分销售,耗费的都是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企业税负就会增加。如果把一个系统集成项目的销售拆分为软硬件产品销售和服务销售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则两个合同分别适用17%和6%税率,税负降低,项目盈利水平便可提高。例如,一个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报价中300万为硬件产品价格,100万为软件产品价格,100万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价格。如果该项目只签订一个销售合同,那么该项目的销项税额为500/1.17*0.17=72.65万元;如果400万签订为销售合同,100万签订为服务合同,则销项税额=400/1.17*0.17+100/1.06*0.06=

63.78万元。两种情况下成本相同,即进项税额相同,那么拆分签订合同可以少缴增值税8.87万元,少缴附加税1.06万元。假设成本不含税价共计380万元,签订一个合同时该项目利润率=(500/1.17-380)/500/1.17=11.08%,拆分签订合同时该项目利润率=(400/1.17+100/1.06-380)/(400/1.17+100/1.06)=12.89%,比签订一个合同提高了16%。经测算不难得出,合同中服务部分所占比例越高,那么利润率提高的幅度也将越大(此方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实务中基本被认可)。

此外,系统集成项目均会涉及软件销售,可以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要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签订合同及财务核算方面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所销售软件必须为自行开发且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二,销售合同中软件产品名称须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完全一致(包括版本号)。第三,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单独列示,名称与合同中一致。第四,软件产品收入成本须独立核算。第五,软硬件产品在纳税申报时须分类申报(各地方税务局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请咨询主管税务局)。企业若能满足以上资质和核算要求,在签订系统集成项目的销售合同时,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打包报价。这样只要签订一份合同,设备和外购软件部分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发软件部分先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再申请退税。沿用刚才的例子,一个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报价中300万为硬件产品价格,100万为软件产品价格,其中50万为外购软件,50万为自产软件,100万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价格,成本不含税价共计380万元。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可申请软件退税金额为50*(17%-3%),即7万元(假设自行开发软件没有进项税额)。如果按上述方法在签订合同前利用定价策略进行筹划,合同报价中300万为硬件产品价格,200万为软件产品价格,其中50万为外购软件,150万为自产软件,那么可申请软件退税金额为150*(17%-3%),即21万元(假设自行开发软件没有进项税额)。税收筹划前该项目利润率=(500/1.17-380+7)/500/1.17=12.72%,税收筹划后该项目利润率=(500/1.17-380+21)/500/1.17=15.99%,比筹划前提高了25.71%。同样,软件和服务部分占比越高,进行筹划后利润率提高幅度越大,筹划效果就越明显。

通过拆分合同筹划和利用自产软件筹划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自产软件进行筹划的效果更明显一些,而且利用拆分合同筹划,服务合同给客户开具6%税率的发票,而后者是全额给客户开具17%税率的发票,客户可以获得更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而客户更愿意接受利用自产软件筹划方式的合同。由此可见,利用自产软件进行税收筹划对系统集成企业来说更有效,也更易推行。

(作者单位为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10篇

一、企业购货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在购货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中,一些经营者对存货购进的管理不够重视,致使在采购阶段存货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注重存货合理的采购量。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管理者决策失误,盲目采购材料与商品,造成积压。许多生产企业只求质量,不求销量,使产品过剩。在现行的增值税计算中,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是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的,有些企业顾此失彼,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不管是否需要,盲目地加大购进材料或商品,以增加进项税。虽然少交了税,但造成存货超储。这些行为都不利于企业存货的流转。产品无法流转,企业就无法转嫁购买产品时所负担的那部分增值税。长期看来,企业实际负税越来越大,并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

(二)不注重销货单位的性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认领专用发票。于是,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货物时,不注重企业的纳税形式,为了方便,就去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方进行购货,或是只去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产品,而不考虑某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企业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采购时机选择不当。通常情况下,企业采购应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能确定。一般企业为了留得更多的周转资金,都是在需要某种产品的时候才会去采购,并不去过多地考虑市场变化与供应关系对产品的影响,这样就造成了购买产品的成本增高,不利于企业转嫁税负。

(四)采购货物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有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购进货物的时候,未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尽早抵扣税款,无形中增加了税负。

三、企业在购货中进行税收筹划

(一)注意尽量增加进项税额。一般企业都想使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提前,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可以考虑将付款合同按日期开成多个延期合同,这样在每次付款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进项税额的筹划,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大的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第二,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销双方形成牵制,所以对外购货物,购进时让销售方高于销售额是不现实;进口的情况由于海关管理也特别严格,让海关高开组成计税价格也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扩大抵扣范围以增加抵扣额。其他以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则可以考虑增加购进额以节约增值税。具体方法包括:

1、期末大量采购材料进行筹划。现行税法政策规定,只是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都可以抵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若企业在期末还有可周转的资金,则可以将其用于购进材料或者商品。购进货物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一般纳税人这样处理的好处:将税收资金用于购货,减少了银行贷款利息的支付;同时,也减少了应纳税额,保持了正常周转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2、在价格相同时,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现行税法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接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或即使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6%或4%的征收率抵扣。因此,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

3、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凭专用发票注明款项抵扣进项税的权利,但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索取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税款。

4、尽量采购固定资产的附属零配件。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但维修设备用的备用配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如果以散件的形式购进零配件,那么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缩小税基。

5、对于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情况,由于是由企业自己向农民或销售方填开普通发票,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和牵制机制,则收购额的大小有一定的弹性。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收购价格,然后以其他形式获得补偿。

(二)注意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税收利益。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投入市场后,其数额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增加。把货币时间价值运用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即对于货币收入,与其晚收不如早收;对于货币支出,与其早付不如晚付(在企业购货中,只涉及货币支出)。

例如,某轧钢厂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初计划购进一批生铁,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从另一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这种生铁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需支付钢铁厂价税合计3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5.1万元。

方案二:某从物资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30万元,销售方从税务机关按4%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支付价税合计3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1.2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1.2万元,比第一方案少3.9万元。

假设上述购进材料全部在当月加工成成品并销售出去,不含税售价4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这时,如果采用的是方案一,应交增值税额1.7万元(6.8-5.1),即下月初申报缴税时流动资金流出量为1.7万元;如果采用的是方案二,应交增值税为5.6万元(6.8-1.2),即下月初流动资金流出量为5.6万元,比第一方案多了3.9万元。从表面来看,两种方案资金流出量是相等的,都是36.8万元。但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往往被纳税人忽视,就是资金的流出时间有差别。方案二在采购环节流出量比方案一节约3.9万元,这部分资金一直到下月初申报纳税时才流出。也就是说,方案二比方案一有3.9万元现金延迟一段时间流出。

第11篇

1.两类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2.两类纳税人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优惠税率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来的4%及6%统一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1.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叫做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以下我们来看看其推导过程:

(1)新条例下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增值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公式1)

(3)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将其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转换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即:增值率=[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2)

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选择哪一类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而言在纳税负担方面没有差异;但当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小于17.65%(或23.08%),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大于17.65%(或23.0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在销售额为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25.32%)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但当增值率小于20.05%(或25.32%),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当增值率大于20.05%(或25.3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2.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在税收实务中,根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一方面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多少,但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在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或称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抵扣率。其推导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抵扣率(公式3)

根据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部分的公式推导,我们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可以得出抵扣率税负平衡点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公式4)

(2)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5)

这就是说,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而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当抵扣率为79.95%(或74.68%)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79.95%(或74.68%)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79.95%(或74.68%)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哪种税收筹划,在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贯彻合法原则,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税收筹划是个综合性整体行为,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要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防止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第12篇

【关键词】增值税 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

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是商品剩余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增值税也在发生流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把增值税在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规范,从原理分析来看,增值税“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但是,只要经过精心的安排和设计,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节税的最终目的,节约出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遵从的原则

(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下进行纳税筹划活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为企业减少相应的增值税税负,但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不可为的行为。合法性原则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二)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目的就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比较纳税筹划时产生的成本和进行纳税筹划后实现的有效收益,在收益和成本相抵减后,分析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三)应遵循统筹性原则

统筹性原则就是说要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在进行税收行为之前要做好相应的筹划和安排,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公司未来近期和长远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税收筹划方案对员工、企业、国家、社会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共赢,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持续性。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一)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

设计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是一件相当不易的事情,企业需要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优秀、思想素质高的尖端人才队伍才能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任务。企业制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并开始实施的时候,如果没有高素质、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那也是白费惘然的。所以企业要在引进人才方面把好关,多引进一些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管理人才进行培训,以促进人才适时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并且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规定对于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和使用税率上以及管理办法上有所不同,两者各有利弊。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7%或者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从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地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但是一般纳税人地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负,需要管理层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以达到进行节税的目的。

甲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上也比较健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92万左右,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税率是17%。可是,该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非常小,只占到了销项税额的10%。现在甲企业的管理者做出了两种筹划方案:第一就是维持原状,继续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第二种方案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把整个企业一分为二,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相应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就很容易分辨出该选择哪一套方案。

在方案一下,维持原状,选择一般纳税人。此时,销项税额=92×17%=15.64万元,进项税额=15.64×10%=1.564万元,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64-1.564=14.076万元; 在方案二下,把甲企业一分为二,分为A企业和B企业,两个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分别是46万和46万,并各自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核算,此时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增值税: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两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38+1.38=2.76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要节税14.076-2.76=11.316万元,在进行了合理筹划后,方案二明显优越于方案一,这是充分选择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方法实现的节税效果。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是根据主营业务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又是不相同的,一个征收增值税,一个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来降低自身的税负。

第13篇

【关键词】分立;税收筹划;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有不同类型,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也可以是新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企业等等。企业发生分立行为不一定是向社会公众传递不好的信号,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分立看成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正常的变更行为,那么企业分立中可探讨的内容就变得及其丰富。我们这里重点关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税收的考虑。按税法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由此,企业分立行为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分立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为税收考虑创造了空间和条件。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考虑是我国企业分立过程中税收考虑的主要体现。

先说所得税。目前我国在现行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考虑的主要思路是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新企业,使得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综合之后的所适用税率也就相对较低,结果是期望分立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如果分立前企业本身享受了较低税率,则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就显得意义不大,甚至会带来税收以外的风险。再者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谈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这一思路,将特定的产品(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的生产分立出来,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税负减少。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考虑

企业分立中对所得税的考虑一般可以通过税率的考虑和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进行。

1、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业较原企业税负变轻,是否存在所得税筹划机会则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也有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基于税收可以尝试做如下考虑:在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设立另外一个企业,并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移到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2、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纳税筹划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当一个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时,虽然有些企业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或者分开记账的方式试图消除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效果都不能完全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当特定部门分离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则可以考虑进行企业分立。有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应当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由于其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部门无法单独认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税法上给予的优惠。如果将其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行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对软件行业单独设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获得税收上的效益。而这种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三、企业分立的增值税考虑

企业分立过程中增值税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的考虑、免税项目的考虑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购进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均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就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1、企业或集团内部存在农产品的生产部门,将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某些企业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如果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一个企业完成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的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小就使得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可以将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部门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企业,那么原生产企业就可按农产品购买价格的13%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分立出来的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结果是,增值税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这一思路时还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当然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小。我们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其实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分立出去的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注意转移价格的制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不能一味的为了多获取可抵进项税额而过高的抬高交易价格,这是有风险的。

2、如果企业内部有运输部门,则将其独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如果运输劳务是由企业内部提供的,则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的是,独立出去的运输部门也要根据运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渐铺开,在独立运输部门的过程中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

(二)免税项目的考虑

在增值税税法中,某些特定产品是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的。以免税产品为例,其销售不缴纳销项税,则其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将这些特定免税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时,能否带来税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决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例两者之间孰大孰小。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单位)主要从事养殖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又生产销售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品。2010年该企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方案一: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80-200÷800*80]=42万元

方案二: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70=3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节约增值税=42-32=10万元

方案三: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50=5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多缴增值税=52-42=10万元

从上例三种方案中不难发现,当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时,分立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减小了,因此分立经营比较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对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而言,可能其中部分业务应纳增值税,部分业务应纳营业税,而我国税法对此并不分开征税。因此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那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设立企业法人,使该部分业务按其实质征收营业税,以此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空调制造公司。2010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000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32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7%=102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600=420万元

基于税收可以做如下考虑:将安装维修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80-600=8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应纳税总计=80+60=140万元

节省税金=420-140=280万元

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考虑与企业分立间有着多处联系,当然企业分立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转换成本,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全面考虑之处。

四、企业分立的注意事项

(1)亏损的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分立不等于新办。与企业合并不等于新办一样,分立也不等于新办。(3)分立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但同时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部分增值税。②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企业在作出分立决策时,应通盘考虑整体税负的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只参照某一种税的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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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文生.企业分立、重组、清算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02).

第14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增加了会计核算科目,使得核算方式更加复杂。营业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在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计税方式复杂,计税依据较多,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也需相应增加。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其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九个明细科目,主要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费等。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获取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首先,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更加注重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能单纯注重建筑材料价格、质量等。税改后,建筑企业将更加注重供应商的纳税资格。其次,新税制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发票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发票将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加剧了建筑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首先,“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在纳税义务产生的当天代扣代缴税费,税改后不允许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企业在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存在的拖延,造成工程材料与设备费用支付上的拖延,使得建筑企业难以及时获得采购发票。其次,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在税改后,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均须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预缴增值税,挤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改进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适应增值税要求。首先,为详细记录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次,分别按照建筑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

(二)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首先,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与企业全称一致。根据新税制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方可进行税额抵扣。所以在企业进行项目交易时,要统一以企业名义进行签订。其次,对大型设备的更新与购置尽量推迟到“营改增”实施之后,从而能够形成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再次,在采购环节中,通过对比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价格的同时,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及时索要发票。若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地材的采购等,也要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再次,针对“甲供材料”等问题,可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对于总分公司分别签订的采购合同分别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对于偏远地区项目就地取材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可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可抵扣其新购设备。如果建筑企业在购置新设备时,需要向销售商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与销售商协商多支付设备费用,少支付或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用。该做法可以有效增加设备进项税额,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建筑企业递延纳税的筹划。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将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通过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价款;对于采取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对于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日期的递延。

第15篇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 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 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 “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 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 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 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 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 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 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 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 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 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 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 的约束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 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 最大的均衡。

2 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 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 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 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 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 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 

2.2.2 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 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 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 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 066 元(100 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元(100 200-200),应纳所得税27 000元(100 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 066元(33 066-27 000)。 

2.3.4 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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