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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核特色;安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安全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平台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安全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南华大学安全工程本科专业自2004年创办以来,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核”为特色,培养熟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相关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扎实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1],主要为核工业企业及核电建设企业等输送人才。《安全法规》课程既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又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和较强的工程应用性等特点。为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按照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核心任务,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的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与实践。
二、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精心组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课程教学要达到培养目标要求,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目前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采用的《安全法规》课程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是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其中部分内容已经陈旧,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利用好网络资源对教学内容更新。该教材教学信息量大,且与《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与防护》《建筑安全工程》等课程教材存在内容交叉和重复。全书共七章内容,而教学课时有限(24学时),因此必须依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系室教研活动与相关课程进行衔接,避免内容的重复,同时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加以补充完善。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条款内容等;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主要介绍《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重点介绍《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要求学生自学。在介绍完上述内容后,根据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即增加一章内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主要核能源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和职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范围;我国目前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以及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等,重点介绍《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选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能见分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存的空间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违”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规》课堂理论教学都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如单纯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易产生疲劳心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中如果把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则学生对法律条文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是在该课程教学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先由主讲教师讲授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然后通过精选国内外典型案例,并以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展开,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选择案例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价值性,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上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这样学生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条款则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并配以适量课堂练习题,由学生讨论后回答,边学习边消化,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教学效果较好;介绍《消防法》时,精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例[2],运用安全管理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指出违法之处,即分析讨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直接责任方瑞海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安全评价公司等,具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哪些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时,通过精选国内典型尘肺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让学生依据安全管理学的知识来分析其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指出违法之处,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加深学生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教学过程中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提前一周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消化,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后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由教师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思考,紧接着由学生发言,分析其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指出事故各方责任主体有哪些违法之处?即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并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运用视频、图片资料,寓实践教学于理论教学中。《安全法规》课程内容多为枯燥的文字条款,纯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这门课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学生课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学质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精选一些视频和图片资料,理论联系实际,生动形象地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配以图片或视频,简单直观、通俗易懂,教学效果好;又如在介绍《消防法》时,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视频资料,并结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图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其安全责任感。此外,还利用课间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场逃生与自救》,使学生感受火灾现场的紧张气氛,并学习一些火场逃生的知识,使学生终生受益[3]。通过相关视频影像及图片资料的展示,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很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诸于实践。
(四)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安全法规》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落着点,聚焦对学生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即既要考核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们初步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考核,即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四个方面作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占60%,精选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题,对于每道案例分析题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求学生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指出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第二,要求学生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如安全管理学等)知识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样既考核了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应用的能力,同时通过对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学效果。
三、结语
一、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以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实践
(一)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理论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框架。但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应加强事故致因与预防理论、安全工程理论、安全管理理论、安全执法理论等的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安全生产的本质规律、科学原理、基本方法,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与方法创新。
(二)在实践中应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应当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个必备要素。现行的统计范围,把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有诸多问题,不但人为地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扩大化、虚高化,而且也对有效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精力开展正常有序的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事故,进行单独统计或许更好。
2.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界定与打击。对各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者要区别对待,对群众要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公民义务,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对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对其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依法从严惩处。
3.强化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事故的再发生。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控制或杜绝事故发生。要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官员的责任追究,使其付出代价,警示人们尽职尽责;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解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打击瞒报、谎报事故问题。近年来瞒报、谎报事故问题越来越严重,受执法手段所限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证瞒报、谎报事故困难很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等规定,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依法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证瞒报、谎报情况效果会更好;二是深刻分析瞒报、谎报事故产生的原因,调整、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瞒报、谎报事故问题。
(三)以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实践
1.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要认真学习理论,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领悟贯穿在理论中的基本思想、科学态度和根本立场,并经过吸收和消化,变成我们认识、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
2.转变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在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会面临很多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进行分析、思考,联系实际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上做得很不自觉,而是习惯于图省事、拍脑袋、凭经验、就事论事。学习科学理论,关键是要把理论变成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 ,使之成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根本上解决联系实际不够自觉的问题,加强我们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强调的优良作风,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解决得不是很好,有些同志或者理论和实际严重脱节,或者不切实际空谈理论,或者抛开理论盲目蛮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把科学理论转变成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其结果是,没有做到真正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滑向了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同时也损害了科学理论的科学指导性。
二、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一)完善体制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社会管理理念,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体制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责任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因;政府安全监管则是通过行政行为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安全生产的外部动因,两者之间不可倒置。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企业抓安全管理。要始终把推进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政府安全监管的重点。我们或许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企业全面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国家制定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针对本企业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设施、每一个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安全状况报告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备案并定期进行修订;监管部门依法严格监察,并把企业提供的安全状况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依法给予严厉惩处。促使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此后,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责任追究过轻等现象。因此,需要下大力气推进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建立健全更为严格、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制定切合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科学定位,科学决策,强化执法监察
(一)科学定位,提高效能
1.对不同层级的职责进行科学定位。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应注重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宏观管理的职能,其行为方式主要以行政立法与制定政策和战略规划、协调监督为主。省辖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其行为方式兼具决策型和执行性。乡镇政府和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为方式以执行为主,则应更多地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工作。
2.对监管部门职责进行科学定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政策,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做的一切,都要落脚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要纠正上级机关干下级机关的事情、领导干群众的事情、综合监管部门干直接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部门干监管对象的事情,或握着审批许可权不放松,或以监督、督办等名义,搞事实上的审批、核准、包办等。
(二)依靠群众,科学决策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从中总结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坚决纠正“上级机关不相信下级机关、领导不相信群众、监管部门不相信监管对象,作风不实、摆花架子、形式主义”的倾向。
科学决策是现代决策的必然要求。科学决策,要注重领导与群众结合,政府与专家结合,用程序的科学性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听取他人的意见、基层单位的意见、群众的意见,避免决策的盲目性、片面性。
(三)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执法监察
上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一个特点,即:都发生在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监管依然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目前造成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的原因,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职责模糊 交叉 多头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一条职责是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及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其中具体规定的是什么?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哪些是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及领域?都是较模糊的概念。
例如,建筑行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不成文的规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执行,一旦建筑企业出了事故就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难道这就不能纳入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吗?非要分成两段监督管理。
再如,工矿领域的煤气发生、储存、使用,目前该由谁来监督管理?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还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由消防部门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更是多见。如某液氯使用企业,从液氯的储存、使用到产品的生成,详细过程如图1所示。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液氯储存场所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对剧毒化学品的审批,向消防部门申报对储存场所防火的审批,汽化器、缓冲罐、氯化釜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使用证并定期检测,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整个审批过程都涉及安全生产,难道需要4个部门同时针对安全生产审批吗?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吗?
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到位
1998年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从原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划分出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成立时间较短,由于开展工作的需要和体制等原因,大量没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新鲜血液充实到各地安监系统,人员性质复杂,有公务员编制的,有事业编制的,有垂直管理的机构,也有属于地方管理的机构,导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一些执法人员尚未能转变观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难以严格实施,表现出“严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现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效率低下,执法水平不高,甚至还出现套用法律错误的现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标准的修改、完善和更新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20世纪70年代甚至建国初期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及标准虽在当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和社会机制的转变,有些法规、规章及标准已不能够适应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规、规章及标准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都限制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许多安全生产标准还是以原劳动部门为主制定出台的。我们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这样一个案例:某人无任何许可证,私自从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己家里,准备出售。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后,明知他是非法行为,但由于法律的缺陷,却导致无法执法查处。
如何解决上述安全生产监管难点,是摆在各级安监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笔者建议如下:
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难点的
措施建议
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众所周知,“人、机、作业环境”是个整体,是不能分开监管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是,特种设备作为最重要的“机”却被硬生生地单独分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从而出现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又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偏偏要两个部门同时来监督管理,难道就不能整合在一起进行监管吗?还有如工业煤气的发生、储存、使用,到目前为止由谁来监管还不够明确,职责缺乏法律支撑。
完善的机构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尽量减少不利于公平执法的干扰,实践证明垂直管理模式是可取的。目前在同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既有垂直管理模式的,又有地方管理模式的,若不统一既不利于形成合力,又不利于队伍的统一建设。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建设是安监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的保证。从上而下成立统一的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每个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由于政府机构的改革,人员变动较频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亟待系统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可侧重于法律法规、常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行政执法技能等。另外,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很重要,既需要通过“传帮带”,也需要靠自己的钻研和积累。
关键词:烟草 安全标准化 应用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025-01
对于烟草行业县级局而言,承担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私打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日常安全管理中,需要注意日常的防火、防盗、车辆、临时仓储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才能为烟草市场管理保驾护航,为此,必须打造一支精干的安全管理队伍,使身处管理最前沿的工作人员“懂”安全、“保”安全、“做”安全,真正做到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概念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
二、烟草县级局推广安全标准化概况
2013年,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第46号公告,依据《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 /T384-2011标准),经评审单位考评、省安监局组织审核,核准陕西省烟草公司所辖11个市级公司为陕西省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烟草县级局作为基层的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 /T384-2011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全员广泛参与,从每年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开始,一直到对每项隐患整改报告,实现了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
三、烟草行业县级局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性
同矿山、建筑、危化等高危行业相比,烟草行业有其特殊性,烟草县级局的安全重点环节包括办公场所用水用电、日常车辆行驶保养维护、卷烟临时库房仓储防火、消防设备设施维护、职工食堂用火用气安全等。通过对安全标准化的理解,才能有效辨识危险源。通过安全标准化的学习,丰富安全从业人员知识储备,增强履职能力。通过对安全标准化的应用,才能有计划和步骤地开展工作,管理好与危险源相对应的安保设施,做到有条不紊,事半功倍。烟草行业县级局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助于全面规范安全工作的开展方法、途径和标准,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撑。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1.根据安全生产标准辨识危险源。作为烟草行业卷烟市场的前沿管理机构,烟草县级局与矿山、建筑、危化等行业的下属机构相比,少有重大危险源,但是,对于水电气使用、临时仓库管理、稽查车辆管理等,却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环节,所以,烟草县级局应当按照YC /T384-2011标准,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将危险源辨识覆盖所有场所和活动,开展危险源控制措施的策划,从源头上狠抓治理。
2.根据危险因素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在推广安全标准化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存在的危险因素。按照《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在烟草县级局日常管理工作中,包括了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其它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稽查车辆、卷烟临时存储、燃气使用、用电安全等环节,对此,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将危险因素考虑周全,将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才能确保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
3.运用安全理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标准化是建立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上的产物。交通安全、危险作业、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归根结底还是人员的安全管理。为此,烟草县级局的安全标准化落地就要在日常工作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能力和意识,从教育培训入手,及时处理反馈员工识别的安全缺陷,对于员工的差错,应以吸取经验教训为目的,避免过多关注处罚,建立员工安全绩效评估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和应用的途径
1.以制度为依据,保障安全工作有效投入。制度具有“滞后性”,任何一种制度需要随着管理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对于烟草县级局而言,要将组织保障、安全投入、人员培训、整改落实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要以健全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作为出发点,开展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转化为适合自身安全发展的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通过建章立制,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在机构、人员、资金上予以保障,要结合单位实际做好制度的起草、会签、审核、签发、、培训、反馈和持续改进。
2.以教育为抓手,确保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对于烟草县级局而言,就是要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中,将安全工作灌输至每位员工的思想里,使员工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行为上做到严格细致,严肃认真。通过把教育培训融入安全标准化的宣贯和推行中,建立起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相结合、富有特点、可操作性强、基层员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安全标准,才能确保现场管理安全有效运行。
3.以绩效为突破,实现安全管理持续改进。通过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才能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在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中,需要员工的全程参与,通过绩效评定衡量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好”与“坏”,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同时,鼓励学习和创新,通过学习先进的安全技术知识,做到灵活多变,准确应用,将安全技术中的各项标准和数据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并积极在安全员队伍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将优化的办法和先进的工艺变为现实。
2013年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全行业要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为核心,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为主线,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对于烟草县级局而言,就是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这个“变速器”,提高基层团队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强化安全监管,使员工从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规范生产安全行为,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和过程的控制,从而实现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克荣主编.安全生产管理知识[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管理现状;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7-0139-02
安全管理是生产企业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生产链条上重要的环节之一。作为生产企业众多类型中的一种,发电企业以其产品的无形性和危险性,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既具有一般生产企业的共性,又具有电力企业自身的特性。
1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
1.1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行为主体运用有效的资源,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以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统一,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由于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过程中一切人、物、环境的动态管理与控制,所以,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
1.2 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发电企业作为生产企业众多类型中的一种,其安全管理与一般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略有不同。所谓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是指发电企业(主要指发电厂)在电力资源生产过程中,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发挥决策、教育、组织、监察、指挥等各种监管职能,对人、物、环境等各项被管理对象施加影响控制,排除不安全因素,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电力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无论哪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安全生产贯彻到电力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鉴于发电企业产品的特殊性,即电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无形性和不可或缺性,相对于其他生产企业而言,安全管理对发电企业更为重要。
1.3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物、环境与自然。首先,安全管理最根本的目标是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以人为本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其次,发电企业的根本职能是提供不可或缺的电能。因此,保证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及产成品的安全是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最后,鉴于产品的特殊性,发电企业对环境和自然的依赖程度较高,对二者破坏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环境和自然是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对象。
2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及特点
2.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和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我国的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既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又是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发电企业作为电力资源的上游生产企业,在具体的生产运营中,均将安全工作摆在了各项工作的首位,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和对策,保证电能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
发生。
2.2 安全管理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的安全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在法律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于1996年施行。作为电力安全的通用法,《电力法》在整个电力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奠定电力安全管理的基石。在规程规范方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在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发电企业的安全运行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3 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相统一
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是对立统一的。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抓安全必须保生产。当生产与安全相对立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促生产。事实上,生产不仅包括产品的制造,还包括产品的质量、生产的速度、产品的效益等。因此,安全管理还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已经成为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
2.4 预防人为事故成为安全管理的重点
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表明,发电企业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知识的匮乏与安全管理意识的薄弱。因此,预防人为事故已经成为发电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树立正确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教育的培训力度,正在成为发电企业预防人为事故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2.5 安全文化业已成为安全管理的灵魂
安全文化不仅能够增强发电企业的超前意识和全局意识,还能增强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人本意识和效率意识,其不仅是对企业文化本身的完善,还对安全生产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此,安全文化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发电企业所重视,安全文化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已发展成为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
3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改进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设备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人员是保证,即加强设备管理,消除设备隐患;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1 提高发电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设备是发电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发电企业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没有设备的安全管理作基础,再好的安全管理模式也无济于事。在设备管理上,应做到利用大小修及低负荷期间,准确迅速地查找危险源,降低并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在做好机械设备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和定期轮换的同时,还要整治生产区域的不安全因素,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达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和降低安全事故损害程度的目的。
3.2 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关键。发电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生产企业,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需求更为迫切。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各级政府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站在发电企业的角度,企业本身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在健全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及时整改,形成科学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此外,发电企业还应落实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企业、车间、班组三层安全管理体系,进而完善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
建设。
3.3 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员工作为发电企业的直接操作者,其工作行为对安全运行的影响至关重要。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就是培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员工培训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表现为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的专业培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对员工进行的安全培训,主要表现为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另外,员工的综合素质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企业内部要开展多层次的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加大员工的素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术素质,以此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4 结语
安全管理是发电企业的头等大事,企业所有的生产活动都要围绕安全生产来进行。现阶段,我国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在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和方针的基础上,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整体呈现出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相统一、预防人为事故和建设安全文化并举的特点。未来,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应更多地从提高发电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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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上的适用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三、结语
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1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安全观念淡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2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2.3岗前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3 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
3.1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3.2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体系
(1)针对承包施工的单位来说,对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关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况下是否在充分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可以结合着对工地进行抽查。
(2)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个施工单位内部之间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提高整体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3.3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确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等,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运转模式。
1.1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综合文献,提出比较安全法学定义,即以保护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运用比较学、安全学、法学、社会科学的原理、方法,以全球化的视角,研究不同时空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制度、内容制定、技术规范、颁布实施、效果评价、更新修订等以及它们的相互比较借鉴的一门交叉学科。根据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其具有以下几点本质属性与内涵:1)比较安全法学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安全科学、法学、社会学与方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基础,而比较方法与解释法是其研究的基本手段。2)安全法学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与主观属性,以安全法为客体的比较研究无疑受政治体制、历史与发展、经济文化与宗教习俗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因素影响是比较安全法学显著的特征与属性。3)比较安全法学主要研究安全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是不同时期、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宗教背景下的安全法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具体如图1所示,其具有极大的空间、时间跨度及维度;研究范围是不同安全法体系或不同管辖权的安全法体系中的跨时空范围之间的比较和法律法规在各种形态上的比较。4)解释分析、比较分析是比较安全法学的主要活动。既包括对安全法律、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其结构的解释,也包括对安全法现象所形成的基础———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的解释,挖掘安全法的内在构成,以更好的了解它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基于解释分析进行比较分析,其具体活动是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比较单元(对象)与比较维度是构成比较安全法学的基本活动要素,而比较单元之间的相似性、联系性与可比性是安全法比较研究固有的属性与基本准则。5)比较安全法学的目的是探索最佳的适合本国或地区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文化和制度;其任务是通过对不同安全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宗教背景的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借以发展、完善安全法学。6)比较安全法学是安全科学、比较学与法学等学科融合而产生的一门交叉性学科,是安全法学、比较安全学与比较法学直接相互渗透、有机结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属性。
1.2比较安全法学学科分支体系安全法按照法本体层次与性质可以划分为安全法律、安全法国际公约、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5个层次,按照法生命周期与活动规律可以分为安全法立法与修订、安全法颁布实施、安全执法与监督、安全法宣传与教育、安全法评价,按照法律社会管理属性可以划分为安全法渊源体系、安全法建设体制、安全法管理体制等。基于上述安全法本体层次构建比较安全法纵向分支体系,基于安全法生命周期与社会管理属性构建比较安全法横向分支体系,如图2所示。1.3比较安全法学理论基础比较安全法学隶属于安全法学,其方法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比较安全法学是比较安全学和安全法学的交叉,比较安全学基于比较的视角研究安全问题,具有庞大的分支学科,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受到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历史发展、经济状况、文化发展、宗教背景的制约,为了剖析上述社会与历史等因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影响机制,其必须得到人类学、哲学、语言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数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系统科学等的支持,其理论基础源于上述学科理论的综合、渗透与融合。
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步骤及内容
2.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安全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比较古今安全法之异同并探寻发展规律,有利于安全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的第一个研究维度就是时间维度;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对安全的认识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的安全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安全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宗教背景对其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第2个维度为空间维度;安全法律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行为安全法,因此,第3个维度是知识维度,其维度如图3所示。
2.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内容综合比较安全法纵向与横向分支体系,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的研究内容,按照比较的对象进行划分,分为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4个方面,根据上文提出的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维度,对其比较研究内容进行阐述与举例,见表1。
3比较安全法学方法论体系、具体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模式
3.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作为提供具体科学研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律或法则的方法论,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倪正茂提出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但仅仅提到比较法学研究应采用的具体方法,各种社会学、心理学方法、逻辑学方法,并未真正建立起研究方法体系,曹莹莹等提出比较安全学研究的专业维、技术维、逻辑维和理论维,基于以上研究基础,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其研究方法论体系,具体如图4所示。其中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内容范畴;技术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过程;逻辑维是比较安全法学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时间和空间定位;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
3.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及具体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实践时,不能忽略法律所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于安全法律的特点及比较法研究实践,提出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1)提出问题。如“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规范比较),“外国如何确保安全监管的执行效率?”(功能比较),需要用到的方法为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法、文献法等。2)资料收集。①先确定比较单元,待比较的辖区:本辖区、国外的下辖区,在步骤1)所提出的问题中,可以选择具有先进矿山安全管理经验的国家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日本、德国之间的比较等等,选择安全监管执行效率高的国家进行安全监管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法国、加拿大之间的比较等等;②确定体系,步骤1)所提出的2个问题的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③收集考察辖区资料,对规范比较来说,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收集尽可能详尽的法律文件、制度和规则,对功能比较来说,以问题为中心,收集解决问题的各种办法,这些材料应该包括单独或共同构成法律生活形态的一切东西。需要用到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文献法、调查法、统计方法等。3)描述。对所搜集资料进行研究、整理,并用选定的符号记录下来。并对所收集到的安全法律文化资料进行描述、概括,进行辨伪。4)解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包含2方面内容:①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和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结构的解释,分别立足于比较单元所在法系、国度、地区,秉承中立、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法律解释活动;②对特定历史、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下辖区安全法律法规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成等内在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历史研究法、演绎分析法、解释法、社会心理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工程学方法、逻辑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5)并列。确定比较所需的参照与比较的项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理学基础,安全法律工作者,安全法律组织机构,安全法律设施,安全法律概念,安全法律规范,安全法律体系,安全立法行为,安全执法行为,安全司法行为,安全监督行为,安全法制宣传行为等等。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律监督的主体,安全法律监督的对象,安全法律监督的程序,安全法律监督的实效等等。需要用到的方法有结构—功能分析法、层次法、分类法、对称方法等。6)比较。对安全法比较单元相关维度与属性进行比较。按照“并列”环节提出的比较项目分别进行中、外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和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比较法、类比法、模型法、仿真法、实验法等。7)结论。对比较过程进行分析与归纳得到比较异同等结果,对相同之处,探究规律,融合发展,不同之处,分析原因,借鉴移植。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
3.3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路径比较安全法学核心活动为对比较安全法客体(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达到比较异同、借鉴移植与融合发展目的。基于文献,考虑比较安全法学巨大的时空特征、多维度的研究方向与多层次研究目的,以及显著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提出“以规范比较为起点,以功能比较为主体,以文化比较为辅”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比较安全法学比较研究路径(表2),以满足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安全法学现象与问题的不同目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式比较实践的需要。
4结论
关键字: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TE86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标准化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它直接为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提供了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准则。同时标准化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也是基础,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多处提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使用、检测检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涉及到标准。可以说安全标准处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法律法规的延伸。要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宣贯实施,就必须重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立
1.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滨南采油厂多年来一直将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但由于目前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陈旧,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现行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滞后,难以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理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使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定工作科学化、合理化。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重复运用标准化的基础和支撑手段,通过标准化的引领和协调作用,从意识、法规、政策、制度、技术以及组织行为、机制、措施等各个方面入手,明确安全生产的发展目标,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定量化、系统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内容
我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目的,一是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提供保障;二是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安全生产提高技术支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三个层次八个子系统。六部分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为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和法律法规,第二层为安全生产的通用标准、技术标准和节能管理标准,第三层为安全操作标准。八个子系统:风险、隐患、应急、流程、技能、责任、文化、情绪子标准体系。
图一: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六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图二: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层次图(三个层次)
图三: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子系统结构图(八个子系)
1.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
1.3.1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首先要建立方针目标,然后围绕目标的实现,制定、修订、实施体系,使体系目标明确、科学有效。
1.3.2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各项标准进行分门别类,形成了8项子系统。
风险定位测评管控子系统:每一个生产作业点面的风险值、风险等级及其责任人标准化体系。
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子系统:每一个生产作业点面上的每一处隐患的排查治理跟踪的规则标准体系。
预警应急救援管理子系统:每一个重大风险临险的预警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行为过程流程管控子系统:每一个存在有风险的生产作业及其管理的流程化标准体系。
标准化培训技能保障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和管理达标的员工素质技能培训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安全责任监督管控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和管理规则标准贯彻落实的问责规则标准体系。
安全文化理念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员工观念意识发展所需的安全文化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心理情绪疏治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的员工心理情绪疏治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1.4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完善
为切实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我们根据六部分三个基本层次八个子系统,从标准、目标、责任、措施、考核等环节入手,逐步建立完善了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对照新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与新标准不符的,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全面整改。
1.4.1建立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目标责任保障体系。
1.4.2根据实际和标准化要求,先后修订完善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作业等40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现场作业许可、事故事件报告、危险化学品装卸、变更管理等工作程序;完善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管理台账;整理了各类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对作业现场,重新制作安装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配备齐全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配备齐全了各类报警设施;根据防爆等级进行了区域划分;对各类办公设施进行了定置化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辨识并实行领导承包管理、修订了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演练等等。
1.4.3根据标准体系内容进行文字编辑和订正。在集输大队所辖站库进行试运行,并收集各项目论证意见,分析确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体系内容的补充和调整;汇集定稿,审校,印刷,装订。
2、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应用
标准体系的实施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集输站库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实施主要以体系建立(纸质资料体系)、督导检查、隐患治理、限期整改等形式实现提升效果。
2.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实施
我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每个过程和环节都和标准有机衔接,形成一个闭环系统。通过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时效性、先进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自我良性循环发展为根本。因此,为保证标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和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对标准体系的实施我们不断的认真策划。通过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对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实施过程中按照P-D-C-A的有效管理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制定出安全整改计划和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监督
标准体系实施监督是对标准宣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活动。是促进标准宣贯执行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力的一种措施,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准体系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已实施的标准宣贯执行情况;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适宜性。标准体系监督的形式主要以集输大队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主体。标准体系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按照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标准化审查、现行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适宜性的情况反馈。
2.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集输站库的应用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通过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体系表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本单位安全生产运行各环节的标准运行全貌,将标准体系和检查督导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标准体系的指导性对照标准检查问题。
集输站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岗位节点安全标准体系表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最终形成适合生产实际需要的安全标准体系。例如稠油首站根据办公区、油罐区、分离器区、加热炉区将全站确定了229个安全监控点,每个监控点都建立的相应的标准体系,形成了工作有标可循,检查有章可依的安全网。我们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贯穿于集输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近两年,集输大队联合站储罐维修、工艺改造、关键装置维修等项目从施工到正常投产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在有效的安全标准体系下运行,从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
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的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设需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通过动态管理应保持标准体系的适应性、时效性、先进性及可操作性。
3.1充分发挥职能组织和引导作用
相对于其他标准体系来说,安全标准体系是一个全新概念。为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开展,领导重视,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对照标准,从制度建设、现场管理、人员教育、档案管理等方面,安全部门牵头、其他专业部门配合,将每个要素落实到分管部门、分管人员。定期组织召开HSE例会,重点检查各级人员的责任落实及进展情况。
3.2全员参与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
全员参与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各级部门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至班组和个人。对各级人员责任的履行情况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3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内容培训
随着新进员工、外来施工人员增多等实际,同时随着安全管理新理论、新观点、新技术的不断涌现。针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内容应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对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外来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宣贯安全标准体系内容。
【关键词】安全生产执法;分级属地;管理模式;问题;执法能力;可持续发展
前言
在我国,大多数区域地方,存在着旧的安全生产执法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并存的现象,并且对新旧两种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概念的混淆,人为错误把安全生产中的分级管理模式和属地管理模式统一成分级属地管理模式,这就导致了这些地区的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上存在着大量的漏洞,严重危害了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即随着我国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力度的加大及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出后,要求各地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管理,但是,由于一些区域地方的旧的安全生产执法分级管理模式并没有完全废止,而且还在执行,这样就造成了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中的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并存并用,并对起两个的概念进行混淆,造成了人为的分级属地管理模式的形成。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中存在着大量的漏洞,而属地管理也成为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推脱事故责任的理由。
1.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
1.1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特点,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中的属地管理是一种正确的管理方式和确定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比如,在安全生产管理公共设施配套上、应急资源的整合与调度上、附近地域周边环境上等,由当地的属地管理在地域上存在着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一优势是我们无可非议的。但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之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作,需要各单位协调、立体式的共同管理,所以单靠属地管理模式来管理是无法完成的。所以,本文通过对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中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并认为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而我们今天所主要说的分级属地管理模式更是不科学的,并且给最底层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带来一些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级属地管理模式缺乏一种科学可靠的执行指导理念,而自身也缺乏科学合理性。如,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即体系在企业高层的正确决策领导上,但是更要体现在我们企业底层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上面,所以,按照分级属地的管理方式来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上层监管部门永远没有责任,即我们知道生产安全事故永远都是发生在最底层,所以只有低层的生产安全工作落实部门才有责任。所以说,分级属地管理模式从整体上来看是不正确的、不科学的、不合理的。
1.2 其次,从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安全生产执法分级属地管理模式中来看,这种模式强化了高层的监管职责,却削弱了地方的监管职责,如在国家安监总局这几年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表明,中央监管企业指到市一级,所以这就是说县一级的政府无权监管安全生产,而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发生在底层地方,所以,给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麻烦。
1.3 第三,就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与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着矛盾,这样就造成了各级政府之间的都管、都不管现象的出现,严重削弱了安全生产执法管理工作的办事效率。
2.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中的属地管理
2.1 要解决我国现存的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应该坚持属地管理的方针与原则,但是同时也要求我们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及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们在条与块之间要建立一个明确的职责划分,我们知道,属地管理属于块的范畴,这样我们就应该严格规定和划分,即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监督责任。
2.2 其次,我们要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分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即按行业类型、危险程度、设施设备情况等明确属地管理到哪一级,来防止出现不要除了总公司以外的所有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统统往下属地,结果造成哪一级都是第二责任人,形成上级不管下级,下级不了解上级的无序状态,最终造成责任不明。
2.3 第三,就是要把相应的监管手段、执法权力适当的往下放一放。这其中就包括安全设施的审查监督、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等情况督查考核等等的权限和手段,可以下方给当地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使责任和管理方式基本配套,进一步扩充基层监管的执法能力,从而使属地管理得到不断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安全生产执法的管理模式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比较系统与复杂的问题,这关系到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减少安全生产中的突发安全事故,从而使我国生产事业的快速发展得到有效的保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多做贡献。
参考文献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__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20__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20__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20__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__]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__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
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
今天,我们在这里为盐田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举行简短而隆重的授牌成立仪式,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卢局长一行的光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卢局长对我区如何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执行。借此机会,我也代表区委、区政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安”,为实现我区“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即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作为一种新的重大战略思想,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应当具有持久和后续能力,既要以资源、环境能够承载为前提,也要建立在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发展战略概念,“安全发展”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态度,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当前,我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安全发展”的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突出。坚持安全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一项基础性、关键性、根本性的工作,就是要实施“依法治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影响我区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一些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安全投入不足、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外来务工者培训教育滞后等,以及一些浅层次、现实性问题,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松懈、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绝大多数的问题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千头万绪,必须从加强执法入手。
二、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应该看到,我区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离“依法治区”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的距离。主要体现为:
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起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法律普及程度还比较低。不少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法律知识,不能自觉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多数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很少,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的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违规违章所造成。
二是企业拒不承担主体责任,甚至以身试法谋取暴利。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7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项就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但一些非法业主竟敢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社会监督,无视工人生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冒然以身试法。他们受利益的驱动,认为效益风险大于安全风险。只要效益上去,在安全上降低一些标准、减少一些投入,甚至受到一些处罚,也是值得的。少数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把劳动者承担的伤亡风险提高到临界点,在随时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三是“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突出。我区受全市整体行政架构的制约,在安全监管体制上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仍然存在,监管效率较低。政策的执行力、抓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致使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少仍然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和会议上,在贯彻执行中打了折扣。一些部门和领导同志口头上也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遇到实际问题就变了,甚至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目前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我区实施“片区”为主、行业监管(执法部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片区”(指四个街道、两个保税区、盐田国际港区和东部华侨城片区)由于无法律授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权,区安监局曾以签订“执法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四个街道和两个保税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但由于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在制止和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存在着“气不壮、不适应”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企业,该停的停不了,该关的关不住,该追究的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作用。
今天成立的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增加了人员编制,增强了执法力量,特别是各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作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安全执法任务,接受区安监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权,解决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体制中街道“有责无权”的问题。同时,街道由“经济发展科”改为“安全监管科”,不仅说明街道经济发展职能的逐步弱化,社会管理职能正在加强,而且也说明了安全生产监管是街道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是街道代行政府职能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要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而,街道安监科(安全执法中队)目前尽管还有其他一些“副业”,但安全监管始终是也必须是“主业”,是核心业务,是整体工作的重中之中,必须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突出位置。
总之,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在基层一线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只有从思想上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安全工作的形势还很严峻,压力还很大,认识自己肩上担子的份量,树立起强烈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全力以赴地抓好这项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早日建立我区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过得硬”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以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为突破口,加强执法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坚决按照李鸿忠书记的要求,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做到“够威、够硬、够严、够细”。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够威”就是要树立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权威,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政令,在依法行使监督、处罚、调查、整改的职权等方面,都要有魄力,有威力;“够硬”就是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上要不留情面,不讲变通。抓安全工作的同志就是要做得罪人的专业户,要清楚地认识到人命关天,老百姓的生命远比老板的腰包重要,得罪少数人,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够严”就是要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严格监督,牢牢把住安全标准这个关,要从严要求,敢于较真,做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不管是谁,达不到标准、不符合程序的企业坚决不放过,同时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够细”就是要务实,要实打实,来不得半点虚的。千万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说说,一定要口到、心到、手到、腿到,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该到现场的一定要到现场,该处理的要及时严肃处理。抓安全工作一定要作风过得硬,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我们哪里松一松,疏漏一个环节,有可能多少人命就没有了。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一个特色,也是一项创新。实践表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有利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综合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效果,切实解决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等问题,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利于尽快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的程序一旦被启动,就要按照规矩进行运作,就要真正解决问题。要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系统“空转”,防止因为执法主体较多出现紊乱。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确定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执法体系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组织为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就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
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