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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监督制度
金融业属于一个高风险产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是否能稳定运用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这样说,金融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监管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加大金融企业治理和内控建设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现在,针对国内外严峻且复杂的金融环境,合理利用金融监管来预防金融风险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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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风险研究
银行是一个有着古老的历史前景的行业,从12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直至今日21世纪的中期,已经有700多年的历史。在社会的高速度发展的趋势下,银行行业受经济水平的提升,社会生产力的演变和管理制度的变迁,坚持不懈把服务作为奋斗的中心,勇于创新,来接受时间和时代的洗礼。而如今,计算机网络的全方面推广更是银行机构高度发展的又一个春天。网络金融的诞生改变了金融机构产品传统的服务理念。以其独有的特点赢来广大客户和众多银行的一致认同与追捧。网络金融使用方便快捷,不受地点位置时间的拘束限制,虽然网络金融开展的比较晚,但是其一上市发展速度就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一发不可小窥。发展网络金融的使用已然成为各大银行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银行给银行行业带来了空前绝后的发展契机,给广大的客户带了方便快捷的业务服务,同时,网络银行又是一把“双刃剑”给银行行业与广大的客户群也携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和负面效果。网络银行是一种处于“开放”和“虚拟”的状态,任何人任何身份都可以进入,进行直接访问,不仅如此,网络金融还包含着传统银行的各方面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等。还有关于网络技术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及负面效应。所以,网络金融的发展成长成为了银行行业的一个伟大而艰巨的任务,面对如此浩大的挑战,必须要制定一个目标明确的战略标本,然后采取恰到其出的战略方针,对网络银行实施适度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1、网络金融的产生和发展
网络金融是时代的产物,是新兴社会的产物,是人们经济水平高速度提升下的产物,是金融行业与计算机网络高超技术全方面的产物。网络银行于60年代开始一步一步发展,于90年代成形,其中的年岁里留下了网络银行从一个雏形逐渐长大成形的整个历程,也同时留下了信息产业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的足迹。网络银行其所有的业务服务与业务交易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其包括的种类有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保险、网上结算等等相关于金融方面的业务。网络银行模糊了地域性与时间的限制,使得整个交易变得虚拟化,进行交易的对象不能够明确,交易的过程也模糊在其“虚拟”之中
1.1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网络银行形成的推动力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也推动可网络银行的繁荣与昌盛。电子商务的完美开展,不但需要银行提供给其全方位的网上支付系统,而且也需要网络银行相呼应的网络金融业务。从另一个方面讲,所有的网络上的交易都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交易环节,二是支付环节。步骤一直接在客户与销售商之间就可以完成。步骤二则是要通过网络银行来完成的。资料显示,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度达到了1500亿美元,1998年达到了3000亿美元。据联合国的一份调查报道预测,到了2002年度全球电子商务额度即将达到10234亿美元,到了2003年度达到了世界贸易的10%到25%左右。显而易见,没有网络银行的支持,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实现其本身的真正意义。反之,电子商务的成就也成功的推动力网络金融的形成与迅速发展。
1.2日益激烈的银行竞争是网络银行形成的外压力
塞莱拉说“人们现在要求在线的、实时的、即刻的服务”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兴起,丰富了消费者的生活,加快了消费者生活的节奏。在这个消费者需求急剧快速度变化的时代,掌握好发展的方向舵,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才能够永久的驻立于时代的前端,不会被无情的淘汰出局。计算机网络的兴起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在逆境中成长发展远比顺境艰苦难耐,如同从石块中寻找缝隙一般,在各大银行机构里谋取生存,网络银行的产生是一种新势力的体现,更是各大银行行业外压力下的产物。
2、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及其成因
根据《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道》显示,直至到2011年,我国使用的网络银行的客户突破了1.8亿户,其中,企业性质的网络金融用户达到了400万户,个人性的网络银行用户达到了18173万户,在交易额度反面,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银行市场交易额度数达到了200.18万亿元。网络金融在其拥有独特的业务方式,给各大银行行业带来空前绝后的发展契机,给广大的客户带来了方便快捷的业务服务的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存在着不可预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网络金融的风险部仅包括传统金融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管理风险、犯罪风险、国家和政府及法规风险八项基本风险外还包括着网上金融的特定风险:系统(技术)风险、经济风险(网上银行结算及操作风险)、网络犯罪风险、法律风险(黑客)以及跨国界风险等等。
2.1网络银行的一般风险
由于网络银行与传统的银行服务理念不同,扩展银行的业务形式不同,网络银行突破地理国界的限制,真真正正的做到全球化的服务,然而负面效应接踵而来,网络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贷款风险、市场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等一般的银行风险。流动性风险指银行其本身的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及适时的支付到期负债客户的需要,从而迫使银行机构丧失掉了清偿的能力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指资金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问题,一旦有些客户多数量的提取现金,因而银行资金受到挤提,那么银行即将面临着无法相像的状况,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明确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相对比例不能够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的负债余额的相对比例不能够低于25%上另一方面是指,以流动性风险为爆发点的各种长期堆积,隐藏着的风险。上述证明,流动性风险是客观性存在的。
2.2网络金融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词汇,它可以说成是银行行业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着的一种风险。然而,对于这种与银行行业如影随形的风险种类,却是近几年才开始研究的。相对于其他的风险,操作风险一直受到漠视。据统计,美国1979年以来出现的问题的163家银行有30%来自于操作风险。以此数据,可见操作风险其重要的影响力。由于网络金融是银行机构与计算机网络高速度发展下创新出来的产物,网络也仅仅只是一条提供方便快捷业务服务的途径,银行应用网络展开服务的时候,除了能引发更多的与技术操作联系在一起的风险以外,并没有产生什么新的风险类型。
2.3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破坏风险
随着计算机的迅速发展以及普遍性,更多的网络问题截然出现。网络黑客便是其中之一。网络黑客带有目的性的利用互联网上的任意一个纰漏,或者是不完整的系统,非法进入到他人电脑中,潜进其网络银行系统进行盗取或者是转账。窃取其重要信息,从事非法的勾当。进行犯罪,严重的威胁到了网络银行用户的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等。还有一种比网络黑客更强大的网络破坏杀手,那就是计算机网络病毒。它有着强大威猛的破坏力,而且一旦被侵染,计算机完全进入瘫痪状态,网络病毒的生命力特别的强硬,如同春风又生的野草。而今,如何解决网络病毒问题,如何彻底防止网络病毒的“亲近”已经成为了网络金融监管当前要解决掉的重要问题。
2.4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够协调
网络金融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迅速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以其独有的特点纵横广大客户与银行之间。网络银行的业务服务与交易的过程几乎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银行模糊了地域性与时间的限制,使得整个交易变得虚拟化,进行交易的对象不能够明确,交易的过程也模糊在其“虚拟”之中,非常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等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各个监管机构之间没有进行协调的配合,导致相关的信息的不能够得到共享,监管之间没有清晰的范围分工,特别容易就能够造成监管真空或者是重复性监管等问题,不利于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网络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更加加剧了监管的难度。
3.金融监管的难点
3.1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增强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现,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快了金融行业创新的步调。金融的高度创新也促进了金融监管推陈出新的创新。在这样一个层次上,金融创新也影响到了金融体系的发展,加剧了其的不稳定性质。一方面层次不穷的创新性金融状态更加削弱了各个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的配合性,和有效性,使金融监管经常遇到措手不及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行业在其合法性上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经常在此方面遇到问题和困难。
3.2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虽然网络金融雏形于60年代,成形与90年代,但是现今依旧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所以政府以及有关的单位对网络银行的交易的权利和相对的义务的规定都不是怎么清晰。以至于导致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够有效的监管网络金融法行业。当,网络交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的时候,由于网络监管的法规法律体系尚未得到完善,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够合理公正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
4.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战略
网络银行是网络技术与银行行业的新产物,是银行行业发展的一个新契机,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中的中国完全可以利用高技能、新技术、全新模式来培育新的金融体系。网络银行刚刚在我国开始起步状态,其体系、法律法规都有待于完善,如果我国金融监管不积极的进行研究,合理的对其引导,不但对网络银行的茁长发展没起作用,还有可能会留下新的风险。所以我国的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完整的监管方案,切实措施,才能够促进网络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5.结语
社会的快速度发展带动了计算机网络的普遍性、全民化,计算机网络的兴起推动了网络金融的产生和创新,网络金融的创新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如同一条锁链一般,紧紧相扣。网络银行以其独有的特点得到广大客户和银行的一再认同,所以其暴漏出的风险问题也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监管部门悬在心头的首要任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协调性都会是网络金融防止风险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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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 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 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 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 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负责区块链交易或者管理的操作人员因错误的操作而导致区块链出现问题,进而给金融服务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时无法对区块链进行全面的审查,难以解决技术漏洞以及技术升级带来的隐患。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区块链结构安全性比较薄弱,倘若数据库中51%的节点被不法行为人掌握,数据库中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将可能会被随意篡改和伪造,违法犯罪行为接踵而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数据与信息被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便无法通过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定位、追踪与查处。区块链数据库的可控性将降低,金融安全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区块链应用到金融行业的主要功能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其加密特性,此前的监管仍旧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采用传统的监管缺陷是只能进行基础层面的调查而无法介入技术层面对交易信息进行监测,缺乏技术性监管,使得监管不到位。同时,区块链金融的点对点传输与共识机制中,用户主要关注的是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的数据,对于参与节点或者持有该串代码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予以忽略而无法查实。区块链的这一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让区块链金融的司法监管变得困难重重。
三、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思考
1.监管策略的选择。为了规范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解决好上述监管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路径,提出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给金融领域可能带来新的变化―――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革新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区块链金融监管也需要“对症下药”,这是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区块链金融这一短板的最佳方式。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经展现,针对区块链金融应当采用创新的监管模式,如采取更多的技术监管,实现技术端的突破,防止技术风险所带来的金融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专门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有效融合,让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内接受监管,有效地解决好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之间的问题。例如,监管对象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专业监管,明确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占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2.传统金融监管需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需要进行创新,转变分业监管思路,增强针对区块链的功能性、技术化智慧监管。一方面,需实现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区块链金融不适应,监管不能协调。区块链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块链金融使得各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交叉融合,其混业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进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现有的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转变,能够解决好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不再过于关注依据业务对金融服务分门别类,而应关注可能形成的多中心现象,依照该业务基本功能实施监管,避免监管混乱或者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增加技术性监管制度与措施。单纯地进行制度监管无法避免技术风险,应以技术性监管应对技术性风险,解决好人为风险给区块链金融系统带来的安全问题。因此,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对区块链金融系统添加技术指令,对其实施智能化监管。3.建立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专门化的监管是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方式。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应该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性,采取技术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区块链金融缺乏中心化的控制系统,采用的是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弱化了区域管理,加上极强的匿名性,使得区块链上的交易难以被监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沙盒”模式对我国区块链进行监管测试,如在未经过监管测试得到法律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公众推行技术创新。这一模式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风险模拟,也能让监管者实施对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监测,根据“沙盒模型”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要实现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需要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与金融司法等方面,使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深度融合。首先,确立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规则。其次,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队伍素质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确监管职权界限,解决监管主体混乱或者缺位的情况。再者,要加强区块链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专门的法律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促进行业进行技术监管创新。最后,金融司法监管要注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提高司法监管的效率和终局性效力。
四、结语区块链技术应用
在金融领域,凭借其分布式记账、点对点传输和共识机制等技术,给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革新的路径。但是,在区块链技术给金融行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藏风险。变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是防范区块链金融问题的可行路径。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不仅仅是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国家金融发展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对于进一步发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价值造成阻碍。但是,我们应该尽快对传统金融监管做出创新性变革,转变监管思路,以功能性技术化监管为主要变革方向,提高对区块链技术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区块链金融技术监管与法律监管相协调,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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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偏好;监管强度;金融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002-07
一、引言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六、结论
在金融已经成为经济核心的今天,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无须赘述。金融监管是否真正有效,以及如何监管能更有效,才是学术界和实业界未解的难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深入剖析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结构,并区分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结合监管机构监管强度,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主要结论归纳为以下三点:
1.要区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实施监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监管行为。本文得到的均衡结果说明,高效率金融机构始终能到达最优状态,而低效率金融机构却始终偏离最优状态。因此,监管行为要具有灵活性:对高效率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宜采取原则导向的监管⑩,给予其更多的自主性,激发它们的竞争力和活力。原则导向的监管不是放松监管,相反,原则导向的监管难度更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人员素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低效率金融机构,则要采取规则导向的监管⑩。否则,盲目的监管不仅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而且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对高效率金融机构的不当监管实际上是监管资源的浪费)。 2.博弈过程中的风险偏好结构影响监管有效性。因为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的低效率金融机构左偏,其表现是竞争力不够,适宜的监管对策是提高其竞争力与活力;而风险偏爱的低效率金融机构右偏,其表现是稳健性不足,适宜的监管对策应更倾向于稳健性的提高。
3.提高监管强度有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虽然,对低效率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达到完全有效。但是,监管机构引入审核和惩罚等机制,提高监管强度,确实有助于缓和低效率金融机构的偏离程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注释:
①主要是指纳税人和投资者。
②竞争力指标主要指金融机构资产实力(如机构个数、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净利润)、经营能力(如净利润增长率)和盈利能力(如净资产收益率);稳定性指标主要指金融机构资产的质量及抗风险能力(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
③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影响参与主体风险偏好的因素众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的自我认知。若参与主体对自身有准确的认知,则他倾向风险中性;反之,他会倾向风险厌恶或风险偏爱。
④监管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相互独立的,假设监管机构不受资源约束的影响,要使监管机构的监管总效用最大,只要监管机构对每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效用都达到最大即可。
⑤q-an表示监管机构风险厌恶和金融机构风险中性的情况下的q-值,以下同理。上标中的首字母表示监管机构的风险偏好,第二个字母表示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n表示风险中性,a表示风险厌恶,f表示风险偏爱。
⑥因为低效率金融机构谎称自己是高效率金融机构,从而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是无利可图的,所以没有必要对自称是高效率的
金融机构进行审核,这一点在求解时也会得到证明。
⑦υ=υ(θ,)表示对高效率而谎称低效率的惩罚,=υ(,θ)表示对低效率而谎称高效率的惩罚。
⑧最优契约时,金融机构不会出现谎报行为,因此实际惩罚不会发生,υ不进入目标函数。
⑨下标a表示引入审核机制后的变量,以下同理。
⑩原则导向(principlebased)的监管不拘泥于合规的控制,而是事前为金融机构制定出良好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合适的方法来遵守这些原则,并根据其经营结果决定是否要对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性措施;规则导向(rulebased)的监管则是一种过程控制式监管,要求监管者制定描述性的详细规则,监督金融机构的合规状况,并根据是否合规来决定对之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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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PL企业供应链金融面临的风险
(一)质押物品带来的风险
质押物带来的风险包括品种选择、货权不清以及监管过程中保管不当造成的风险。对3PL企业来说质押物的选择要非常慎重,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合进行质押监管,可以说整个监管业务风险控制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对质押物品的选择。
近来出现不少质押物货权不清的情况,尤其是上海、浙江等地重复质押,或则用他人在自己仓库货物冒充自己货物进行质押的情况等尤为严重。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造成3PL的责任风险。
因为质押物并不是都放在仓库内且不同的包装形式造成在质押物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意外情况造成变质或者损坏,在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中不同的区域也存在不同的监管风险。
(二)出质人的资信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是供应链金融服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不是银行单方面面临的风险,而是银行与3PL企业共同关注的一种风险。一旦发生出质人恶意拖欠或欺诈的情况,3PL企业也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法律与合同风险
在实际操作流程中,一个供应链金融的项目中银行往往会经由合同将责任转嫁给物流监管企业。另外,由于银行在专业方面的缺失也会造成一些对质押物特殊细节要求上的问题,造成了一旦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3PL企业就要承担法律风险。
(四)操作与管理风险
3PL公司自身监管操作带来的风险,包括人员的风险、内部管理的风险和质押场所选择的风险。监管人员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监管业务的风险防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第一防线。从业人员由于在职业素养、业务技能水平、责任心、职业道德等方面素质的原因对监管的风险防范能力也有很大不同。如,进行每日数据录入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录入与更新或者在录入时候粗心大意录入错误都会造成风险的发生。另外,3PL企业的操作流程不规范、机构设置不合理、制度的缺失、控制措施不到位等都会带来风险。如:相关的记录未交接,质物清单或者解除质物通知书未签字确认,监管工作人员分配不合理、分工不明确,对一线监管进行的日常检查、抽查,盘点和巡视考核工作不到位等也会造成相应的损失。再有,上文分析了监管质押物品要慎重选择,其实对于监管质押的场所也要进行有效的筛选,不然可能会出现由于监管场所条件不具备造成质押物变质、损坏或者缺失的风险。
二、3PL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对策
(一)质押物带来的风险防控对策
对于质押物带来的风险主要从质押物品的选择、质押物的监管过程中的保管措施以及质押物的货权及货源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防控。3PL企业对于是否接受银行的质押委托要看品种是否适合监管。一般来说,对质押物的要求是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流动性好容易变现、仓储没有特殊要求易于保管的品种。例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铁金粉、煤炭、汽车等。3PL企业对于质押物的选择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要求。如:有的3PL企业对于监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于存放保管中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接受监管委托。还有包装不同的情况下,要求也不相同,对于散货等在雨洪灾害中容易发生流失的货物和棉麻、纸品等容易发生火灾等情况出现灭失的质押品必须要上保险等。设计对于质押监管物品的评估指标,确定质押物本身的风险评级,在降低质押物本身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扩大3PL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对象。
表1 质押物品情况评价表
质押物序号 类别 品种 危
险
品 防潮要求 放火要求 防氧化要求
是否保险 外
包
装
情
况 季
节
要
求 市
场需求情况 价
格
波
动
幅
度 变
现
能
力 流
动
性 保
质
期
要
求
监管地点
单价要求
验收方法 盘点要求 计量方式
以上表格中的各项指标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的情况各自具体的等级的评分,例如单价要求中10万、8万―10万、4万―8万、1万―4万、5000千及以下等各自获得1\2\3\4\5分的评分标准。再有计量标准中,抄牌、过磅得5分、检尺、理论换算、打尺或打方(散货计量打九折)得4分、打尺或打方(散货计量不能打九折)得3分、平均件重计量(如棉花)得2分、难以准确计量(废钢等),需采取辅助方式得1分等建立的评分标准,清晰明确,并由不同的责任人进行审核签字,最大程度的降低质押物品本身的选择风险。
对于质押物可能存在的货权不清楚或者货源不合法的情况一般可以与银行在委托协议中就约定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如:3PL企业可以约定只对平直方面承担外观检验审核,不对内在品质进行审核的,只注重量的问题,不注重质的问题,对于质押物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合法货权证明、质量证明、运单、发票、信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并认真审核,由出质人承担责任,银行承担确认和审核并且提供合法检验方法的责任,监管方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对于场所选择要有一定要求,如监管区域要独立、货物要单独存放;散货存放区的防雨防洪设施,对保质期有特殊要求的要有更换周转的明确要求。另外,由于在生产区不容易监管,3PL公司可以采取只做两头,不做中间的方法来避免风险。比如铜加工企业,就只做原料区(电解铜)和成品区(铜线),而中间的生产区由于无法掌控所以不做。尽量选择在自己库内进行操作,这样既获得监管业务与运输、仓储和配送等物流服务的双重收益,又绑定了客户,带来更大的收益。如果是异地或者库外监管,要对该监管场所的资质条件、信誉情况、仓储条件、安全防灾设施等进行实地的严格调查和评价,有条件的时候还要要求对方提供场地使用证明、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证明文件,并要求提供可以进行联网监控条件的办公场所。
(二)出质人资信道德风险的防控对策
避免出质人资信道德风险要做好信用等级的调查与评估、防范监管中以货易货时以次充好,伪造虚假提单进行提货操作、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做好出质人资信状况的跟踪。在实际过程中,可以采用AHP等方法建立出质人评价指标体系,将出质企业的业界口碑、以前有无融资经历、出质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经营历史、盈利情况、人员流动情况、财务情况等指标划分为3―5个不同的评分等级,并根据3PL企业的当年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如对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我们假设以CR(流动比例)值与QR(速动比率)值来进行具体细分评估,假设CR≥2且QR≥1时认为风险等级较低为1级评分为5分;1≤CR
(三)法律与合同风险对策
要对法律与合同风险进行防范首先要强化培训相关法律与合同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法律素养。要注意合同中存在的细节问题,不能更改的情况下,用补充条款的形式另外约定。项目开发时,应在规避自身的风险的情况下满足客户的一些要求。审核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有无需要特别约定的地方,可操作性如何、是否有会引起公司本身操作出现违规的条款等。另外,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控制、审核、批准制度,规范操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法务部门专门从事合同、法律方面事物的处理,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律与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四)操作与管理风险防控的对策
对于人员、内部管理和环境带来的操作风险要根本上避免还是要从加强管理,提高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着手。加强员工就业、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定期培训,规范员工操作意识。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如: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考核办法、信息传递制度、台帐登记制度、项目评审的流程、稽核流程、风险评估、现场管理流程等等。对于总量控制的质押物一定要对其库存货物进出动态及日消耗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做好交接记录工作、所有涉及到单据、清单妥善保存,以免责任不清。建立监管巡视制度,加强考核,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每日录入应及时并一人录一人审,有问题及时上报。如:ZCNJ就自行设计了动产操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查询使用的查询系统以便汇总。还可以增加包括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信息化考核系统,如在动产质押部门下可以增列:监管人员考核操作系统、信息录入员操作考核信息系统等针对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相应的考核指标系统,对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以便进行月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也便于部门领导对部门员工工作情况进行掌握。
对于库外或者异地监管的点,要求至少派遣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同时进行监管,并且监管小组成员进行轮岗制度,以免在一个监管地区时间过长。设立多级巡查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所有库内及库外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如是否在岗;交接班是否有明确清楚的交接记录;所有记录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写;账务登记是否准确、及时、规范;核对账务与质押物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按要求进行每日每周盘点等等。对于监管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可以进行定时和不定时两种检查方法,定时的可以规定每天分上午、下午甚至晚上几轮,每轮几次对异地监管人员进行电话或视频查访并由专人进行记录统计,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不定时的直飞抽查,不提前通知,直接到监管地进行监管情况的检查了解,并做好检查的记录统计工作。
当然在监管操作开始的阶段,可以从项目模式情况是否有经验资质、质物验收方法、监管区域情况(分库内、库外监管)、库外标识悬挂情况、是否承诺回购、是否成品与原材料同时质押、监管点硬件设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监管人员到岗情况(定时、抽查)、出质人是否强行出货、出质人是否存在非正常停工限产、现场是否存在多家债权人抢货、近一个月内物品品质变化情况、质权人是否现场核查库存情况、监管人员信息系统操作能力是否有其他监管商进驻等方面
进行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的建立来对该项目的监管操作进行风险评估,如果风险值达到或高于公司的要求,要对该项目的监管地点的选择、监管过程中的操作控制、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情况重点进行考核管理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区域;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和提升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现代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县域经济和金融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有效抓住当前的经济发展机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促进其发展,有效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实情况和金融的常见风险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县域金融在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之中包含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情况,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在县域中出现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是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第二,各个县级和市级设置的农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县域新型的金融C构,这些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方面;第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第五,典当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银行逐渐设立起了相应的网点,专门给县域人们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现阶段在县域金融的建设和发展中,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各个农户进行的,这其中大多需要相应的担保来获取贷款,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并且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使用的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交易关联特征。
第二,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利于县域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机构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证区域的金融稳定情况。在很多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机构容易退出相应的金融范围,从而给县域金融产生一定的风险[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不够规范,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并且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借贷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合理。第二,民间借贷风险容易渗透到商业银行之中,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区域性经济风险。现阶段县域银行之中的客户,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借贷的比例较大,将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如果整体的资金链发生一定的断裂现象,将会直接影响银行本身的运行。第三,产能过剩将会给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证县域金融的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很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2]。
二、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县域金融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较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针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分块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真空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实行的都是分块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职责交叉、监管真空和错位的情况。各个部门专项负责的职责是不同的,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交叉,同时还可能会有一定的缺漏,这种情况,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给金融发展带来风险[3]。第二,县域金融监管信息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为支撑,提升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当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影响到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银监会和人们银行针对一些非贷款性的放贷机构出险的信息收集得不够全面,主要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在担保企业和关联企业之中了解到的。第三,县域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其中容易产生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情况。在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个地方采用的监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进行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具体监管效果[4]。
三、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县域金融工作过程将会涉及到较多的方面,容易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良好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工作,为县域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增强县域金融的总体监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县域金融的合理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发展效果,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状态和生活水准。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是提升县域金融运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现阶段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及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十分必要。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需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6]。不断扩大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涵盖到证券、各个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还能有效增加人民银行监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职能,保证其针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发挥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重分类用到各个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优势和监管资源,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中央人民银行增加自身的监管职责之后,县级人民银行需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能,主要是需要针对金融服务进行不断的改善,积极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县级人民银行在监管县域金融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专项的任务和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县级银行中设置的部门主要是调研信息部门、综合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其中,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监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该部门能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情况的信息进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8]。
第三,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积极发挥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还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个县级分行进行协调控制,针对各个级别工作的监督职责进行划分,做好监督授权工作和考核工作,这其中需要针对每个环节都设立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从而形成县级分层的监管体系。县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从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发,将金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需要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划[9]。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较多,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将县域金融运行过程中常见风险进行记录,包括风险出现的原因、表现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其纳入到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整体体系之中。
结语
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县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这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县域金融的总体发展效果,使其能为提升当地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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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风险;转移;金融监管;资产证券化
[作者简介]陈兵,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学者研究认为,从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销售来看,这种工具本身就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但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依然有着逐渐发展壮大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规模效应”(too big to fail)使政府只能被迫接受并通过改进监管、完善规则来保证这一已经被广泛运用的工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不能完全抹杀了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几十年来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和为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的便利。这样看来,虽然对资产证券化厌恶者不乏其人,甚至有激进者声称要废除这样一种金融工具,但这样的立场是不符合现实、不可取的,例如虚拟经济应当被抛弃这样过于偏颇或激进的观点是应当避免的。
关键词:金融企业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风险防范
近几年来,国际金融风险频繁发生,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到最近的欧美债务危机,都证明了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不但能使个别金融企业蒙受巨额损失,而且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企业的监管体系,提高金融企业监管的有效性,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金融企业风险形成的原因
企业风险具有客观性,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并随着国民经济及金融运行,在不同时期所呈现的风险也不同。轻度的金融风险不足以威胁金融企业的整体安全,但却是产生金融危机的前提。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企业风险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帐坏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显著特点,如金融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偏低、在行业内的过度竞争造成的金融机构不合理的设置、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等。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一是体制的不健全,二是法制的不完备,这两方面相互联系与影响。
第二,从金融制度方面看,中国金融体制性的变革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场模式,但这种模式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还比较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其中,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尚未完善,尽管央行已开始采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宏观金融市场,但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等支持操作机制不健全,完全依赖中央银行来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但因一贯实行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影响,加之地方政府干预严重,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职能。
第三,从金融法律制度上看,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等问题。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建立与完善金融体制,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因此,可以说,金融法制的不健全是中国金融企业潜在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金融企业风险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强,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持国际金融秩序稳定。近十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有以下特点:
第一,金融企业监管理念的改变。市场约束将在金融监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实践中更倾向于以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来监控金融机构,采取越来越灵活的金融监管方式。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注重监管权力,借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在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条件和布局等方面严格监督程序,以确保金融机构的适度市场占有率和效益水平,并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项目等方面下功夫,以避免因市场规模有限而引发过度竞争,诱发金融风险。
第二,金融企业监管体制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曾经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施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种形式。受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
第三,金融企业监管法制呈现出向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企业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此背景下,各国需要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下的监管规则和管理,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监管和法律体系内的区域一体化。特别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地推广和应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影响。
第四,金融企业更重视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的监管实现了两个重要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这种方法不能及时反映金融企业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实现了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金融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只注重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金融企业的风险,只有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并重监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整体风险。
三、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欧洲债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不能统一,协调成本过高,从而造成经济的泡沫化,给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它严重影响了欧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当地的企业和金融陷入发展的低谷,一时难以走出困境,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导致金融企业的风险因素是复杂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是最重要的原因。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通过中央银行对金融活动实施严厉的监管,这是维护安全和稳定的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保证。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才使金融活动成为充满魅力的区域,刺激人们去应对金融风险,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从而赋予了金融监管法律定位研究存在的理由。
总之,国际国内的金融企业风险事件表明,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加大央行监管力度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唯一途径。金融法制的引导、激励、规范作用将会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并使得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央行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真正成为金融企业的风险屏障。
四、完善金融企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第一,借鉴功能监管思路,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监管模式。有些金融企业的业务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实际存在的交叉经营,大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它们在国内的业务与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一定冲突,势必对分业监管构成挑战。因此,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功能监管的思路,弥补分业监管的漏洞与死角,同时建立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建立完整的风险预警系统。
第二,就反金融犯罪的预防法制建设而言,首先加强金融立法,包括金融组织管理立法、金融活动管理立法、金融监管立法等。这些立法给人们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对金融犯罪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其次加强金融行政执法,对于金融企业越轨行为进行纠正,对于金融犯罪具有阻却效果和预防效果。另外,当前还要弥补法律对金融中介机构规定的不足,注重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风险往往产生于有些金融中介人为的夸张或掩盖。
第三,就反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制建设而言,一是加强反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那些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设立严密的法网和严厉的刑罚,为刑事司法提供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强反金融犯罪之刑事司法,使所有金融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与此同时,要培养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仅仅需要普通市民,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主要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参与。
第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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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在防范金融风险中,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纪律的管理上,预防和缓解金融风险上,都起到了相当显著的效果,有效的保障并且促进了我国经济高速的增长。由于,现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日益更新,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这个新的环境之下,也放生了相关的巨大变化。对于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经融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更大程度上的挑战。金融机构大多数也由以前的分业经营,变成了现在的混业经营。这样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促进金融部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自身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构建风险预警机制
2009年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欧美等发达国家至今经济还在受到相关的影响。为了有效防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破坏,很有必要建立起来相应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这个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判断、分析和建立起来相应的预警机制;对于一些风险系数较高的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起来相关判别机制和对其的救济制度;建立起来一套应对危机时的应急方法;建立起来一个金融安全网络系统等。通过这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就可以让金融监管部门在控制和处置金融风险时,反应更加的迅速,为有效的应对金融风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内部监管
我国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内部的金融监管,另外一种是外部的金融监管。外部金融监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有效的弥补内部在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缺陷。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可以说是从根本上预防并且减少了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根据一些预防金融风险的经验表明:控制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从金融机构的内部对其进行相关的控制。根据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预防体系分析会发现这样的问题:我国金融业内部监管无法很好的解决金融风险控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结构不合理,一些金融治理理念和方法不能满足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各种需要。为此,我国相关的金融机构应该从其自身内部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和内部控制的相关能力。第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应该从定性的监督向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监督方向进行转变;第二,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要从以前的直接行政指挥和干预向着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手段,市场经济影响手段和法律规定手段的三者进行有效的统一,要充分的强调市场的调节和影响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市场经济当中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多部门的功能。
三、防范系统性风险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要清楚的认识到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会对我国的金融行业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但更应该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精力放在如何防止发生我国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上。比如,对于银行业来说最为关注的集中性风险问题、风险投资问题等。国内的金融业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能够很好的建立起一套专门面对大型金融控股机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面对当前在金融市场上最为火爆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相关管理办法和防范办法,而正是这些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当中所存在的盲区,是最有可能就会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爆发系统性风险的一个切入口,给今后的金融机构造成许多不必要问题。
通过我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多次自身的改革,促使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不断的得到了提升,风险监管的能力以及金融机构产品盈利的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以往在我国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政府隐性担保”的心理也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改变。在今天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之下,中国的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着综合经营的大的发展方向,在今后不久的时间内,我国的金融机构中将会出现大量的金融控股集团,这都会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并且发生。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不断的强化自身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力度尤其是对那些我国大型以及特大型金融企业的监管,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在对金融企业的保障方面已经做出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还是出现了不全面不充分的情况,同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缺乏一个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已有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机构监管的已有法律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挖掘。
五、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对其相关产品信息披露的频率方面,还没有能够很好的适应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身相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第一,以国家相关部门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行有效的界定;第二,在国际市场上通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标准来对现有的情况进行不断的完善和相关补充工作、促进我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建立起来一套符合自身状况的信息披露标准。第三,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对于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应该在最大程度之上,充分的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我国金融机构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冬晓.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J].中国金融家,2011(8):43-46.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是一种“零和”游戏(即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相互渗透产品,其主要动因是规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即以最少的资金成本取得较多的投资。这种“以小博大”的交易方式给交易者带来可能的高收入,也可能带来巨额损失。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加快,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带来了与市场相关的各种风险。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也可进行冒险式的投资,即投机。因此,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较之一般商品市场和金融基础产品的运作更为复杂,风险更高。它不仅要承受一般商品市场的影响因素,而且还会受到大量的其他商品市场没有的、不确定因素和投机行为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作。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基础不完善及监管失控,特别是对衍生产品的滥用和监管不力。究其原因,主要反映在宏观与微观两个主体层面:
就宏观而言,监管不力是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英国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事先监管不力和未协力合作,如果英格兰银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间能够加强交流,充分共享信息,就会及时发现巴林银行在两个交易所持有的巨额头寸,或许巴林银行不会倒闭。
就微观而言,主要是内部控制薄弱,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如巴林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风险管理混乱到了极点。另外,过度的激励机制激发了交易员的冒险精神,增大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1995年2月23日我国发生的“327国债”期货风波,除当时市场需求不强、发展衍生工具的条件不够以外,过度投机和监管能力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分类
1.市场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所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的亏损。当市场运作正常时,投机者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是分散的、平缓的。反之,一旦市场处于非常状态,即当市场份额较为集中在少数投机主体时,其投机者就会利用控制市场资源来控制交易品的价格波动,造成市场的风险。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国际炒家操纵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典型的一例。
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出现漏洞等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损失。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1995年2月27日,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交易员越权违规交易股指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导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最典型的操作风险的事例。
在现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中,其各种风险交叉反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加倍放大,给交易个体造成重大损失。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系的基本设想
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我们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三级监管体制”模式,即由政府监管、行业协调和内部自律的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应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最合适的选择,将有利于实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但是也应根据我国实际在一些方面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一,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企业内部的制约机制,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应将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批准该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首要条件。
第二,行业自律方面。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主要是依靠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监督,而行业协调组织的管理比较弱,这是我国今后需要重点发挥的方面,并且必须要从目前政府监管机构领导下分出来,真正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调组织的管理,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总体素质,有力地约束交易者的非法活动。
第三,政府监督管理方面。我们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经验,围绕维护金融稳定和确保金融安全这一监管目标,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金字塔”监管结构。
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制为:银监会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机构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依法对各监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还应担当监管信息中心、情报中心和金融监管委员召集人的作用。由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资源系统和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对各种信息进行跟踪和监测,并将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各政府监管部门。这种模式能保持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连续性。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订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规
一是尽快制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法》,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职责及范围、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明确规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与风险承担限额,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三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结算制度并明确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直接介入交易,从整体上充分发挥结算系统的机制功能,防止亏损的累积,控制风险。四是明确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交易所、登记公司、协会业务的权力和职责。五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包括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建立持仓限额制度和大额定单(或指令)报告制度,建立逐级担保的清算会员制度以及大户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二)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
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是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作的稳定性。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情报中心和监测中心,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各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制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波的跨国界蔓延。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揭示机制,使客户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和风险。如加强对中介机构风险揭示义务的监督,增强风险披露协议书的法律保障,强化对公众衍生产品风险意识的教育等。二是构建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和防范机制。如成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者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测定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评估系统,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三是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从事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避免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超规模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救助机制。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中央银行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
(四)建立金融衍生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形成的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必须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管理类似现行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修订完善《破产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如果发生交易合约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交易双方将提前终止所有未到期的交易,并进行“终止型净额结算”。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未到期前合约终止的金额不确定性,给破产时债权申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行使对保证金的抵销权有难度。因而有必要对新《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清算的债权债务以及保证金如何处理。二是修改完善《担保法》。明确担保协议的性质、范围和义务。三是修改完善《合同法》。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对象是合同的标的,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对象是合同本身,而最终履行合同的对象并不是合同的标的,而是现金。因此,需要法律对其合法性予以明确。
(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进一步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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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由金融创新风险所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金融创新是使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经不在旧监管的框架之内。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有别于传统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有的甚至超过表外业务的一到二倍,成为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内容。
(2)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大量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用同样的资本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
(3)对发生金融系统危机可能性的影响。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直接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间接推动了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为主要表现的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极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局部风险的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随之降低。
2金融创新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经济学界,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无法保证其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与金融创新监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它反映了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微观主体非价格方面的影响,即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这种影响对他人来说,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效应通常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负的效应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尽管从理论上如“科斯定理”所说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偏好以加强管制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
金融创新领域的外部性,实质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有关。金融创新主体推出一次金融创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创新受众的福利,同时会给经济、金融运行乃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①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需要。②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金融创新产品为各种金融机构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③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得交易的参与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也不断扩大。这样金融市场就日趋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就是金融创新外部经济的表现。至于金融创新外部不经济的表现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产品创新的外部不经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高度虚拟性和高杠杆性,使得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规模急剧扩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会积极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银行因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发生倒闭,由于公众的心理预期,因而可能在同业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其它金融机构倒闭。在经济政策方面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发挥。②金融创新市场的负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和传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个国家,本质上具有传染性,这样就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远比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复杂的多的债券债务关系,一旦某一市场出现波动,便会迅速传导到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甚至使市场交易主体和监管当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创新加大了支付系统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创新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出远比过去复杂的债券债务链条,再加上达到天文数字的金融规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脆弱性更加严重,一旦支付系统发生故障,那么给金融交易带来的混乱不可想象,从而由此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将会十分严重。
(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或机会主义。特别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知情较多的当事人一方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衍生工具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具有信息优势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虚拟的信息,机会主义将会导致契约风险或契约行为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做出决策时,必须依靠预测和判断,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市场也存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风险。
(3)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相当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竞争。某些交易所的会员与交易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为己牟利。个别大户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可能认为的操纵市场,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衍生市场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发生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总而言之,由于金融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刘宇.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4).
[关键词]金融业;财务监管;财政金融风险
引言: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元素,在我国社会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金融资本有着强烈的利益性,还有市场交易的信息没有相应的对称性和道德风险等多方因素的影响,金融行业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敏感的而且十分脆弱的行业。金融行业的推动作用不能良好的利用,就会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财务监管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金融财务监管的程度直接决定财政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下面就对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金融风险的财务成因
(一)财务控制意识不强
财务是企业资金流动的控制中心,利用财务控制可以有效的避免或是化解一定的财政金融风险。但是实际调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重点就是相对应的业务,对于财务控制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金融机构的财务控制作用也有没充分的展现,不能发挥财务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作用。例如: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时没有固定的手续和程序遵循,法律法规资料准备的并不充足,以报代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还管贷不管收,金融机构的资金在短时间很难回收,使得金融机构存有的呆账、滞账越来越多,不良资产的积累也急剧的增加,这些因素都加重了金融机构承担的财政金融风险[1]。
(二)虚假财政信息掩盖金融风险
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财务部门可以依据相应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直接的表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的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潜在的风险,并且以此内容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保证企业长久、持续、稳定发展。但是如果不能够保证财会工作的真实性,那么对于企业的决策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会为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但是目前,许多金融企业和机构财务核算信息都带有一定的虚假性,例如:所有者权利与利益虚置,拥有的资本金也不真实,金融企业存在帐外经营的现象,设立一定的账外账。财务会计很多科目混淆不清,账目、账款不真实。财务会计核算信息的虚假性虽然能够保证企业当前的经济利益,但是却使得企业长远的经济效益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对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财务监控水平滞后
财务控制水平落后,不能够满足现阶段金融业务对于金融财务监管的需求,不能有效的避免和消除财政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的对外开放,前沿的金融理念和新型的金融业务使人们的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当然也增加了许多的金融风险。目前金融财务工作主要包含的内容就是日常账目的记载,核算账目,制定会计核算信息报表等,对于吸收新的知识和理念,对于提升金融财务工作水平没有给予重视。金融企业或机构的财会人员的理财思想太过于老旧,仍是停留在“增加收入,节省开资”的层面上,对于资金管理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于金融财务需要迫切解决的资源合理化配置、资产重组、减轻债务负担等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和认知,这样必然不能够从容的面对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四)财会人员的不良操作带来的财政金融风险
财务是企业资金流动的控制中心,受到企业财务管理建设不健全,管理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包括一些利益熏心的财会人员应用不法手段为自身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例如金融机构经常出现的贪污、私自挪用公款等现象,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直接表明金融财务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2]。
二、加强金融财务监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对策
为了避免了有效的降低金融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必须要对传统的工作方式进行改变,不断的提升现代化理财意识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将金融财务监督工作的作用全面的发挥出来。
(一)提高对于金融财务监管的重视
金融行业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同时也是风险很高的行业。财政部门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同时还承担着所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注重思想上的转变,需要不断的提高对于金融财务监管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并且切实的做好这一工作,从而进一步的提升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力度,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一切的金融风险都能够有效的预防,极力的避免泡沫经济现象出现,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使得国际的经济利益、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害,使得国民经济长久、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提升金融企业财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金融企业可以说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以前很难碰到的。而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就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的决定金融财务监管的质量。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人员不仅仅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能够拥有现代化的金融财务监管知识,同时还能够对金融财务监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预测。最为重要的是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人员还需要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只有这样工作人员才能够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并且正确的对待自己的权利,不会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双眼,作出滥用私权,违法乱纪的事情。但是金融企业财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能够满足这些需求,所以需要不断的提升金融财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3]。
(三)建立财务内控体系
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管理内容,第二方面是操作内容。管理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设置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要以金融企业实际的业务情况为基准点,从改变金融企业经营方式的角度出发,对金融企业财务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提出更多的要求。操作内容的确定要立足于金融企业经营所具有的特点,落实包括整个会计体系和任何岗位操作的规范性流程,同时还要落实责任制度,可以通过在各个环节内部设立相互制约的职能岗位,从而进行全面的财务内部控制和监管。
(四)建立财务预警分析体系
财务预警体系能够全面的、及时的了解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实际财务状况,其中包括:金融企业的企业结构、业务内容、宏观经济实际状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等。对于金融企业来说,财务预警分析主要表现在企业资产与企业债务的比例和财务现状分析上。我国金融企业最为常用的管理企业资产与企业债务比例的指标有以下内容:企业资本的充足率、金融企业业务中的存款、贷款比例,同时还包括金融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比例等。金融企业财务分析的立足点是企业的清偿能力,企业能够获得的收益和企业所具有的管理效率,还需要不断的落实金融企业财务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责任所在,才能够有效的避免监管上可能存在的缺失。
结语:金融行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对于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如果金融行业的金融财务监管力度不足,那么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作用就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就会积聚越来越多的金融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不断的加强金融财务监管水平,不断的提升对于提高对于金融财务监管的重视程度,提升金融企业财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财务内控体系、财务预警分析体系,才能不断加强金融财务监管。
作者:赵丰年
参考文献
[1]张晓朴,卢钊.金融监管体制选择:国际比较、良好原则与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12年第9期
一、金融风险管理的认识
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对于未来的收益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可能造成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管理是各类经济主体在运营和筹集资金的过程中,通过了解各类金融风险,用最低的金融成本来实现金融的最大安全保障,从而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办法。金融风险管理主要是要通过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理,减少损失,实现资金的筹集和运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管理体系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相对健全的金融组织结构和风险防范机制还有一段较远的距离,很多金融机构都还没有建立起风险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机制较差。随着不良贷款的增加,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将严重阻碍风险管理的整体运行,同时也给金融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范范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挑战。在环境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国的很多金融机构对于风险防范和法律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机构甚至都没能很好的了解金融风险的概念。很多机构为了扩大资金规模,没有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就开始盲目的开展各种筹资理财活动,让很多的不良贷款行为有机可乘,增大了金融风险。而许多的投资者们往往只关注最后的经济回报。忽略了整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由于我国的许多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金融风险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力度需要再进一度加强,所以,很多人对于金融管理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
3.国内金融资源匮乏
金融资源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基础与保障,然而,国内的金融资源存在多方面的不足,影响了金融风险的正常管理。金融资源的匮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用制度的供给不足。对于存款的企业,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对于贷款的企业却存在着到期无法还款的风险,这种存贷款不均衡的现象将导致银行不良债权增加,增加其金融风险;第二,产权制度供给不足。金融产权制度的缺陷导致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混乱,一旦企业运营不良,就会大量的占用着银行的信贷资金,不良贷款增加,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第三,货币制度的供给不足。不均衡的利率制度和过低的利息支出对资金的使用者很难造成一定的压力,使得银行的呆账不断增加;第四,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金融市场要么没有竞争,要么过度竞争两种不良的竞争局面给投机资金造成生存和活动的余地。第五,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不足。传统的监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日趋信息化和电子化的现状,内部监管制度的完善是金融管理的重点。一旦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就会迅速造成连环反映,使经济受到一定的威胁。
4.市场信息不透明
金融产品是信息咨询的结合体,金融市场信息的能够帮助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仔细的评估,还可以积极的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然而,我国的金融市场信息目前还不是非常透明,造成公司的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可能会给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造成一定的损失。信息的不透明,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被门内部控制,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如此种种,都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5.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求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导致了很多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一直比较落后。风险测量工具的落后、资金损失率较高、抗风险能力弱、缺少必要的量化工具等等是制约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另外,还缺少成熟的风险测量工具,使得风险管理制度失去实施的基础。
三、加强我国风险管理的对策
1.完善风险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可以更好的避免外界金融机构的影响,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也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要适当的加强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建立科学严密的金融管理体系,完善结构设置,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相关人员的责权范围,强化责任和风险的意识。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加强相关人员的素质,时期具有发现风险的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2.提高风险的管理意识
提高风险的管理意识主要是从金融机构和企业单位或者居民个人两方面着手。加强金融机构的防范意识,就是要练就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积极开展金融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活动,加强风险管理的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内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因此要把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金融机构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同时分析其行为导致利益的变化,要不断自觉的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意识。
3.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
制度创新是金融创新中较为经济的创新,它不仅可以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还可以充分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从而有效的促进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创建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第二,监管制度的创新。监管机构应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监管制度的重点在于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第三,交易工具制度的创新。虽然我国目前的建议手段和建议风险较为单一,但也应该及时的建立相对应的管理制度,为交易工具的推广打下基础,从而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
4.加强国际合作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金融市场发展趋势。要不断的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联系,对于国际资本的流向进行严格监管,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