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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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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所得税;方案

一、当前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1)对中国当前相关税制认识不足。不少企业由于对最新的政策把握不到位或不了解,因此在对并购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时,本来可以节约的税收却没有得到,对企业经营效益带来不利影响。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资金中,除非股权支付额(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有价证券、现金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20%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或股权票面价值),企业处理所得税可以按下列规定开展:不确认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损失或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算;不交纳个人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不购买新股、出售旧股,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2)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重视。现金形式为中国企业并购资金的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而其他各种新型支付工具使用的频率很少。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现金并购是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对并购企业来说,现金支付是一项现金负担,沉重且即时性强,要求并购方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现金存量的足够;此外,采用现金支付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以及股权,应税所得都需要确认,被并购企业的所得税也要计算。然而,采取现金支付的形式在我国企业的实际并购中占据很大一部分,毫无疑问,中国企业的并购税收筹划意识浅薄,未给予足够重视。(3)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方案欠合理。2009年10月15日,华视传媒以1.6亿美元收购数码媒体集团,交易以现金加股票的形式支付。首笔一亿美元应支付额中,以股票形式支付六千万美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四千万美元。应付款中剩余两笔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支付,免税待遇都不能享受。然而如果科学合理的筹划在企业并购开始前就开展,提高股权支付额达到85%,可以为企业减少很多税负。当然,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筹划中应当考虑,然而从75%提高至85%,仅仅只有一千六百万美元的现金数额,应该不会影响到企业并购的战略意图。

二、当前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对策

(1)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一是现金并购。现金并购的优点在于,首先经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后,并购方企业通常能够取得资产的价值增值,并且更多的折旧额并购方,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可以以此抵减。其次现金并购一般不会稀释股权。二是股票收购。大量现金在股票收购中收购方没有支付,收购企业的财务风险较小;而且对目标企业的股东不会因并购而丧失他们的股权,不用支付所得税,毕竟没有现金的流入。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假如并购企业支付给被并购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有价证券、其它资产和现金(除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确认,所得税不计算缴纳。(2)企业并购对象的纳税筹划。一是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可以实现企业协作化、一体化生产,规模经济易于产生。纵向并购,最大特点在于大大扩展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增加企业更多税种及纳税环节涉就理所当然了。并购方与客户或供应商的买卖变成了企业内部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在同一市、县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不视为销售,纳税环节中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减少,相应也会降低流转税负,甚至避免。二是横向并购。上市公司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企业并购前属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可能会因扩大企业规模转变成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小企业就会完成向大中型企业的转变,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在测算时,应根据自身实际,如果对于税后利益,保持小规模纳税人更小,那么被并购方企业可以设为并购方的子公司;反之,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的原理被并购方企业可以设为并购方的分公司。(3)纳税筹划的并购后整合。企业完成并购过程之后,存在两种整合方式,其一是并购后的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存在;其二是原并购方将并购后的企业作为其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具体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从优势来讲,第二种更具优势。一是将所并购后的企业作为分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不具备,因此,母公司会统一对分公司的运营成果进行核算。对母公司来说,如果在完成并购的前几年时间里,当母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的时候,分公司的利润就可以用来对母公司的亏损进行弥补。这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一定纳税筹划空间是有的。二是将所并购企业作为子公司来核算,其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减少企业并购后重组中的矛盾,因为子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然具备,可以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WH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体系的深入,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各种新品牌层出不穷,不断吸引了顾客的注意力,使WH企业的潜在客户和实际客户资源越来越少,公司逐渐意识到这种危机的存在,不得不去寻找新的突破口来重新吸引客流。第二,公司产品缺乏创新,导致市场占有率越来越低,公司需要做出新的产品,找到新的增长点,增加市场份额。通过并购YL公司,增强创新驱动力,利用YL公司的技术,品牌以及完善、庞大的销售网络来整合资源,加速新品牌,新产品的研发。第三,WH公司有雄厚的资金支持,为并购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司有经验丰富和锐意进取的管理团队,对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有完善的规划。

(二)YL公司并购原因分析

首先,YL公司由于近年来管理不善,经营业绩不断下滑,营业收入不断减少甚至持续出现亏损。公司急需庞大的资金来维持公司的运行。其次,YL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遇到瓶颈,产品跟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公司迫切想要维持现有品牌的存续,所以只能向外部寻求新的投资,来提供一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最后,WH企业和YL企业行业性质相同,产品互补,WH企业并购YL企业可以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使双方优势互补,甚至有很大机会推出新的系列产品,使并购后的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税务筹划方案比较

中国WH集团有限公司对YL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并购时,资产评估表显示的资产项目有厂房及楼宇,土地使用权,机械及设备以及其他资产,其中厂房的初始购买成本为32251万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能看出选择股权支付的方式所需缴纳的税负要远远低于现金支付需要交纳的费用,如果单从税收方面的话,选择这种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股权支付的时间较长,可能会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增加股价波动性,对于WH企业来说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以我们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保证交易的便捷迅速,又要把风险降到最低。

三、融资方式的案例分析

方案一:WH集团企业计划全部从向银行借入25000万元作为并购资金,银行的贷款利率为75%每年,筹资费率为2%。

方案二:WH集团决定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每股市场价格25元,每股股利为3元。

方案三:WH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票以及贷款来筹集资本,且债务和股票比例为7:3。

假设三种方式企业的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都是4000万,所得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方案一是全部通过外借债务筹集的资金的,所得税税额最少,税收负担最小,方案三的债务资本占70%,税负次之,方案二全部是权益资本,税负最多。可以得出,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越大,所要缴纳的税额就越少。但是,方案一虽然税收负担最低,但是他会使企业的负债比例增高,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性增加,我们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企业更方面的能力,既要保证资金的充足,又要保证自身能够偿还的能力。我们要平衡好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

四、总结与不足

综上分析,我们针对WH公司对YL公司的并购活动中,在支付方式方面,融资途径方面,以及公司的组织形式上,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认真的探讨。通过对支付方式的多种情况的比较,对融资途径的各种优劣区分,以及对两家公司实际情况的分析比较,我们建议WH公司应该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资,并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YL公司进行并购。同时并购后的YL公司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存在于整个集团公司当中。

第3篇

 基本案例

 甲公司于2007年正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总计1.2亿元,主要生产啤酒、果酒、果汁等,拥有现代化啤酒生产线3条,果酒、蓝莓果汁、矿泉水生产线各1条。为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生产和销售的战略目标,公司积极寻找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以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

 2008年1月,甲公司兼并亏损公司乙。合并时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合并后股价市价3元/股,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购买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购买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 的股东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为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合并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75%用来进行股利分配。

 筹划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带来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转让所得纳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问题等。甲公司希望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寻求最佳的税务筹划方式。

 假设合并后甲公司股价保持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从现金流出量角度进行方案比较。

 【方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因此,方案2的涉税问题应作如下处理:1.非股权支付额大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20%,乙企业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150×3+100)-500]×0.25=12.5(万元);2.甲公司可按受让资产的评估值55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5年)内每年可实现所得税[(550-500)/5]×0.25=2.5(万元);3.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去年的亏损进行弥补。

 则甲公司未来支付的股利现值如下:

 1.第1年为(900×0.7+2.5-16.)×75%×150/2000×0.9091=30.12(万元);

 2.第2年至第5年为(900×0.67+2.)×75%×150/2000×(3.7908-0.9091)=98.15(万元),[注:(p/甲,10%,5)=3.908,(p/甲,10%,4)=3.699,(p/甲,10%,1)=0.9091)];

 3.以后年度总计:(900×0.67×0.75×150/2000)/10%×0.6209=210.6(万元),[注:(p/s,10%,5)=0.209]。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所需的现金流出现值共计:100+12.+30.12+98.5+210.=451.7(万元)。

 【方案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视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因此,对于方案1的涉税问题可作如下处理:1.非股权支付额小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20%,乙公司不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2.甲公司将受让资产以原账面净值5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3.乙公司去年的亏损由甲公司弥补,第 1年的补亏额为900×500/(2000×3)=75(万元),第2年的补亏额为100-75=25(万元)。

 则甲公司未来支付的股利现值如下:

 1.第1年为[900-75-(900-75)×0.25]×75%×180/2000×0.9091=37.97(万元);

 2.第2年为[900-25-(900-25)×0.25]×75%×80/2000×0.8264=16.27(万元);

 3.以后年度总计:(900×0.67×0.75×180/2000)/10%×0.8264=336.37(万元),[注:(p/s,10%,1)=0.9091,(p/s,10%,2)=0.8264]。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所需的现金流出现值共计:10+37.97+16.27+336.37=400.1(万元)。

 根据以上测算,两种方案的现金流出现值分别为451.37万元和400.61万元。从现金流出现值最小化的原则来看,应选择方案2。

 

点评

 为方便计算,本案例是假设合并后甲公司的股票市价保持不变,所以只需要比较现金流出的现值。如果合并后股价发生了变化,就必须进行现金净流量的现值比较。特别是股价上升时,很可能导致方案1的现金净流量现值小于方案2,从而改变筹划方案的选择结果。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

一、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弱化了企业并购重组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重组中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等区域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二是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原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途径失去意义。三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企业并购重组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减轻了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热情,使企业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其次,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计算方法有所改变。最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以节省所得税款。

三、对当前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一些建议

第一,企业并购前目标企业选择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时,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享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譬如西部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第二,企业并购中不同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并购、股权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以上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各异,也为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由于两种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使并购后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从折旧角度考虑,就并购企业而言,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并购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资产原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增加,计提折旧也随之增加,从而使并购企业增加折旧额而节税。

第三,并购融资方式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从税负筹划的角度分析来看,采取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由于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为同一者,资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税前抵扣,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采取股权融资方式,企业只为股东支付股利,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流出大量现金,但其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增加税收负担。采取向银行等贷款方式,并购方除少量的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可以起到减少企业所得税款,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而发行债券的方式,首先,在时间上和流程上要比银行信贷灵活很多。其次,如果发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企业业绩良好,债券持有者愿意将债券转为股份可以免除债券到期还款的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所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

在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纳税筹划不但能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从内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今后还需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发挥其合理作用。

参考文献:

1.伊善凤.我国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2010.

2.张天海.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3.罗福艳.现行政策下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纳税筹划分析[J].中国外资,2011(4).

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税收负担

并购是企业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务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本文试寻找企业并购行为中可能作出税务筹划的环节及筹划原则,以实现企业并购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务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决策的最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税种的筹划。并购企业若选择在同一行业的生产同类商品的竞争对手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并购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比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比如,一钢铁生产企业并购房地产企业,将增加营业税税种与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注册资金类型不同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选择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并购后企业资金的法定比率后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和优惠汇率,并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所得税的筹划。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但必须警惕目标企业可能给并购后整体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对其市值的消极影响及并购企业为整合目标企业而向目标企业过度提供资金造成的“整体贫血”,以防止将并购企业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并购税务筹划的关系。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环节的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而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目标企业股东可以得到完全的免税作用。而用前两种现金出资的方式,目标企业股东在受到以红利形式发放的现金时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递延纳税的优惠。

三、选择并购所需资金融资方式环节的税务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

四、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环节的税务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我国会计准则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选择。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这是由于各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也要求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帐面价值所反映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帐面价值,折旧的计提依据依然不变。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使并购企业的资产基础增加,能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可产生更大的折旧避税额,减少了所得税税负。

企业在其并购行为的不同环节出于税务筹划的目标,也许会作出相互矛盾的税务方案安排。此时,企业应该明了,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标是减少企业总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其并购行为中进行税务筹划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考虑并购行为各环节的税务筹划要点,统筹安排,着眼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一环节、某一税种的纳税。

第6篇

(一)企业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收购、兼并、改制、重整等,并购重组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词,在西方国家中,企业的并购重组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由优势企业吸收更多的企业,我国立法中总是把兼并与合并混用,实际上企业的并购重组并不是简单的收购、兼并、合并问题,企业的并购重组应该指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自身竞争力,在经营的过程中造成企业控制权归属、资产规模、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济行为,分为并购和重组两种行为,并购行为主要针对企业股本和股权结构的调整,重组行为针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调整,企业的并购重组是对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是企业发展的一种表现。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一词也是一个外来词,在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中国,在我国,税务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手段是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系列安排,综合看来,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依照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按照国际上的税收惯例,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权利,对企业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筹划,税务筹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税务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狭义上的税务筹划只包括节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范围之内,并购重组的企业双方要从税收角度出发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达到降低企业税负,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增加企业利益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重组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我国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企业税收收益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个通过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额,优惠政策可以是纳税人投资国家需要的部门和行业来获得,也可以是国家主动放弃一部分税费向纳税人提供无偿帮助;另一个是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递延,实际上纳税期限的递延并不会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额,只是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但是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时间上的延迟也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资金,间接增加了企业受益。从目标上来看,企业并购重组的目标站在整体的高度上,就是提高自身竞争力,实现更多经济受益,节约税收成本只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个原因,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企业在并购整合过程中,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也要关注其他因素。税务筹划的目标是通过事先筹划降低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成本,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风险,促进企业税后利润的提高,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经营目的,往往想要达到节税增收的境界,但是这种情况还在少数,税收成本的降低不一定就代表了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税收成本的降低只是在短时间内增加了企业受益,但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时候,税务筹划的目标就不是最重要的目标,应该以企业并购重组的总体目标为重,税务筹划目标服务于总体目标。

二、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措施

(一)目标企业选择阶段的税务筹划 主要包括:

(1)选择国家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由于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不同,决定了并购发生在不同的地点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收益,即使这些在不同地区被并购的企业都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相同的经营状况。由于国家重点扶持经济发展的地区较多,并且各地政府也在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对于投资都给予税收优惠,一些技术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设立吸引了大批的企业。所以说企业在进行并购的时候,一定要尽量选择具有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首先,是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享有减少15%税率的政策,这就使得外商投资的所得税从30%降到了15%,企业可以考虑并购汕头、深圳、珠海等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进行并购活动。其次,就是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通常也是按照减少15%的税率进行税收,并且经营达到一定的年限,还存在着一段所得税免征期。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地点进行并购,一定要适当的吸引一定比例的外国资本,只有外国资本的股权比例超过25%,企业才享有上述优惠。

(2)选择并购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并购之后,主并企业与并入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关系,那么视为货物在企业内部的自由流转,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企业并购之后需要缴纳的税负总额是不变的,但是主并企业在并购目标企业之后,目标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由主并企业承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税金的缴纳,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流动资金。而根据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如果主并企业能够并购一些与其有着直接供销关系的企业,那么就会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变成了货物在公司内部的自由流动。这样一来,就将原来在采购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转移到了销售环节,延后了纳税实践,产生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且减少了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金总额。我国营业税税法还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并购方与目标方存在相互业务关系,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通过并购活动两个企业间的行为变成了企业内部间的物资正常流动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

(3)选择经营亏损的企业。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如果出现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补偿,所以说企业在合并后,应当视转让价值多少计算并且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并购企业缴纳的价款当中,除去股权以外的现金、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股权票面价格的20%的,被合并的企业可以不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目标公司当前有亏损,并且并购之后并购企业可以利用未弥补完的亏损来抵消当年的纳税额,并且该亏损还可以继续结转。在并购当中应当注意的是,并购的方式一定要满足非股权部分的额度一定不能高于股权的20%,否则被并购企业之前的亏损不能够在并购企业中使用,这一点及其重要。并且在并购完成之后,目标企业的纳税人资格应消灭,才能够有效冲抵并购企业当年税金。在对于亏损企业的并购中,要重视对于亏损企业的分析,要看其在短期之内是否有继续发展的潜力,如果经过并购整合之后,有继续发展的潜力,可以并购企业带来新鲜的血液或者是新的业务贡献点,那么可以进行并购。如果是并购之后也没有太大的发展潜力,切不可因为减税而进行并购业务,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二)支付融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我国税法关于并购价款非股权的支付额度的规定,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以非股权支付额度是否超过股权价值的20%为分水岭,当支付方式中非股权支付额度超过股权比例的20%时,首先目标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转让,并且应当计算转让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目标企业之前的亏损不能够转移到并购企业进行弥补。当支付方式中非股权支付额度没有超过股权比例的20%时,应当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首先,目标企业的所得或者损失都不必再确认,也不必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且目标企业之前的亏损可以转结到并购企业进行弥补。不同的支付方式使得并购企业所需要支付的税务金额大不相同,并且并购企业所承担的资金责任也不相同。支付方式的税务策划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采取现金购买方式的税务负担;采取股权交换的方式的税务负担;综合证券式的税务负担。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以取得最大的效果。

(2)融资方式的税务筹划。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如果采用现金购买或者综合证券的方式就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而资金规模之大,将会占据并购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需要企业进行对外融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不同渠道融资的成本不同,所以其税收负担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投资收益高于负债成本,则可以节税。因此,在融资方式的税务策划中,企业必须正确选择融资渠道,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寻求最优的负债率。这样即帮助企业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保证了并购过程中负债融资不会对企业税负产生负向的作用。税务策划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税务策划就要在保护并购企业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三)企业并购重组后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组织重组后的税务筹划。组织形式选择是税务筹划重点,我国企业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又分为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对企业的所有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后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制的企业所得税要重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企业并购之后,企业决策者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因素进行重组,以便减轻企业税负,但这并不绝对,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应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比较小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对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来说,如果总分公司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分公司形式来争取优惠政策,如果总分公司已经存在优惠政策,就对比母子公司谁享有的优惠政策更合理,把享有税收优惠更多的公司定为子公司,反之设为分公司。

(2)业务重组后的税务筹划。企业在并购重组之后,很容易出现兼营、混合销售等行为,比如主并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后,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合并等,企业并购后不仅要经营使用营业税业务,还要经营增值税业务。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真是对应其中的一项销售内容进行的,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是从属关系,如果企业在并购之后涉及混合销售,可以改变年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总营业额中的比重来确定所纳税种。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两项业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通过对税法的分析,存在这种行为的企业可以分开营业税劳务营业额和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来确定税种,对于这两种税种的选择可以依据税负的轻重作为依据,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应该仔细比较企业增值率和平衡点增值率,再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实际来确定有利的税种。

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 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成本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意义,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进行税务筹划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并购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由于目前国内企业面临的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就要适应市场竞争的规律,优势劣汰,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税务支出是企业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节税就成为企业降低支出费用,节约成本的重要内容,企业完全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压低税款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利用税务筹划企业能够享受纳税人应该享受的各种权利,还能够减轻支出税收的负担,节约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成本。

(二)有利于为企业做出科学的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经常要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可大可小,但是都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切身利益,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因素有很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发展是企业追求的目标,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因素,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是很大的。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的并购重组所需要的成本进行一定的估算,有利于经营者采取措施控制成本,选择科学的发展策略,提高并购重组的成功率。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有些企业是聘请专门的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有些企业是由自己的财务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这两种方式都需要企业财务部门的参与,并购重组就是通过对并购重组过程的融资、投资等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的安排与规划,选择最科学的纳税方案,税收与企业财务是分不开的,属于财务部门的工作范围,因此,税务筹划工作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财务部门又是企业中的重要部门,财务管理队伍强大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重组;问题;措施

一、企业并购重组当中所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分析

(一)企业重组中并购类型及交易方式带来的税务问题

1.垂直整合,即通过并购上下游企业,形成从初级原料到最终产品的生产体系:优势在于减少相关交易成本,以及减少外部流通环节,有助于降低相关税务负担,但是由于经营的业务范围扩宽,新的税务种类致使企业所需上缴的税务增多。2.水平整合则是通过收购同类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能力,以取得某种产品的市场主导地位:该方式对纳税主体有着较大的影响,譬如:某些中小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扩大自身规模,所需要承担的增值税主体也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最终导致企业成本增加。

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资产收购获得的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直接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核算工作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税务筹划复杂。在今年“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资产收购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原来交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交增值税;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税务筹划相对简单。另外股权收购,营业税时代不缴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也不缴增值税。

不同支付方式对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的税收都有影响,税收效应主要反映在纳税延迟和资本利得税上。对于收购企业而言,以借款或者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支付并购款的,利息的成本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而股权资本的成本却只能在税后列支。在实务操作中股份支付的纳税递延空间更大,所以换股方案比现金变现后的再投资更为经济,否则卖方拿到的现金还要缴纳所得税。单纯为了避免当下巨额的税负支出,股份支付优势更大。

(二)被并购企业的内部税务问题

现阶段的企业并购虽然存在成功案例,但是多数情况还是某些“休克鱼”被并购,最终失败的概率大概在40%-80%之间。除开评估价格、盈利前景、政策变化等因素外,目标企业所需承担的债务和还未享受完的相关税务权益等因素也在并购战略考虑范围,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潜在风险直接影响并购重组的成功与否;企业主要是采用合并或者控股兼并的方式来并购企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这类模式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譬如:企业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反而将自身的优势转变为劣势。

(三)并购重组的融资方式所存在的税务问题

企业开展并购工作需要大量资金,通常是采用融资的方式来筹集,而一般的融资方式包含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等。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融资利息只能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则是相反。采用债务融资方式具有利息抵税效应,主要表现在节税收益或者提高相关权益资本收入率等方面,节税收益的主要作用是当被并购企业的债务成本纳入到财务计算当中时来抵扣相对应的纳税所得额;其次,企业应当考虑到被并购企业的债务是否对自身资本结构带来不利影响。若是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负债比率较低,则采用债务融资来提高相关的负债比率。相反若是被并购企业负债比率较高,则会为企业带来资金周转不灵,甚至破产等不利影响。

二、针对企业并购重组当中所存在的税务问题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一)科学合理的规划企业重组的税务结构方式和交易方式

在开展企业并购重组工作当中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来选择对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税务结构和相关交易方式。这样不仅有助于企业能够节约相关成本费用,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重组工作的顺利开展。综合考虑并购企业所处的行业性质、自身财务结构状况和现金流、融资成本、并购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结合自身及外部资本运营环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企业必须不断加强有关知识和政策的学习。

(二)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意识

要想并购重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纳税筹划的意识,并充分了解纳税筹划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有助于降低并购重组企业的并购成本,最终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增加。

(三)预防企业并购重组风险的发生

预防企业并购重组风险的发展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第一,在开展企业并购重组工作之前,企业需要对被并购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以便于能够及时的发现被并购企业所藏有的严重性的税务风险。从而有助于企业能够制定出相关的解决措施或者考虑是否将并购工作继续下去。同时对被并购企业开展税务调查工作,也有助于企业能够全面了解被并购企业的真实情况。第二,不断提高企业并购重组的风险管理能力。当前,政府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便在于资本交易项目,同时也要根据相关规定来上缴相关税收,以保障企业没有违反法规。

三、结论

总而言之,开展企业并购重组工作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同时也是需要选择合理并购方式,以便于保障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企业也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于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相关成本费用,最后促进企业良好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彦凤.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研[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2.

第8篇

【关键词】 并购 纳税筹划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

莫迪利亚尼和米勒(1958)(Miller M.H.和Modigliani F)提出的MM 定理早期观点认为在没有所得税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没有关系,不会因为债权资本增加而增加,1963年加入了企业所得税因素后发现:由于企业的负债利息可以免税,负债增加,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就会降低,因此负债会因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amuel Scholes)(1976)等人提出了“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并研究了“税后收益最大化”与“税收套利”问题。

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作用,税制中尤其是所得税是激励公司并购的主要因素,并购更加突出了税盾效应,税法中的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使折旧增加、亏损递延等都能使企业合理避税,人们会调整交易方式,尽可能减少税负。

Shrieves和Pashley(1984)认为企业在控制了规模与产业的影响后,财务杠杆比率显著增加,并购后公司的举债能力大于并购前的负债能力之和,使公司税盾效应增加。

斯莫劳克、贝蒂和梅耶德(Beatty Smirlock和Majd)(1986)认为,并购中降低税负同时影响税收动机,有些并购活动如转移税负、延长纳税时间等可能是考虑了税收最小化的影响。

迈伦・斯科尔斯与马克・沃尔夫森认为,美国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颁布之前,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可以利用目标企业净亏损结转和折旧挡板效应实现节税,1986年新法案取消了税收并购中的激励措施,潜在税收利益也就随之消失。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Wansley,Wicciam 和Ho C Yang(1983)研究认为,不同的并购类型和支付方式对并购公司支付费用有很大的影响,如现金支付经常伴随着较高的股东收益,并指出这主要归因于税收效应和对现金支付的偏好。

奥尔巴克和雷思胡斯(Alan J.Auerbach和David Reishus)分析1970―1980年间的318宗并购交易后发现,企业从并购中能获得一些所得税优惠收益,未使用过的税收抵免额与经营亏损在并购交易中至关重要,收购公司主要用来冲抵亏损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梅耶德和迈尔斯(Majd、Myers)(1984)认为,并购后某个公司的利润会因另一公司的亏损而降低,因此,并购企业会降低未来税款的现值。

Huang和Walking(1987)利用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支付方式、收购方式等的影响,认为影响并购双方利益的因素中支付方式是最主要的,现金支付具有更高的超常收益。

Carla Hayn(1989)研究了1970―1985年间的640宗并购交易,发现640 宗并购交易中免税占28%,Hayn指出,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更看重税收因素,免税因素会增加并购完成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加速折旧可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优惠,并购企业就会选择并购以外的发展途径。

Mark A.Wolfson(1990)分析了美国1980年以来的并购活动,研究表明,1986年的美国税制改革阻碍了税收在资产出售、并购方面的发展,也影响了美国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但有利于对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交易,税收制度的变化是影响美国并购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国内研究现状

1、企业并购中的纳税原则和基本方法

干春晖(2004)研究了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全方位地对并购活动的多环节,包括并购支付方式、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并购融资方式等方面都作了税收筹划分析。

李维萍(2007)探讨了税制中形成并购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和经济学家对这些因素的理论贡献。主要研究了税法非对称性、源自债务的税收屏蔽、受困权益三种税收协同效应,他认为基于税收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公司并购可能通过消除税收方面的损失促进更有效率的企业行为。

解宏(2009)指出,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产权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问题处于多层面上,对于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应从多角度考虑,如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问题、融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问题、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等。

赵晋琳(2010)分析了当前我国有关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做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开征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实施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并购成本;严格免税并购重组的审查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力度;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建立规范的企业境外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郭恒泰(2010)分析研究了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所得税问题,他认为并购起因于财务方面的目的,财务协同效应理论认为并购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方面的效益是由于税法、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纯粹的效益。许多国家的税法使企业通过并购能合理避税,获取较大的利益。

计金标、王春成(2011)以法经济学的交易费用及产权分析为理论工具,在借鉴世界公司并购税制,尤其是美、欧公司并购税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审视我国公司并购税制的有效性,并对其完善和改进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指出有必要从税法秩序的角度重构并购税制的基本原则。从并购融资、并购支付、并购交易法人组织结构三个方向上,细化并购税收法律条文结构,细化并购交易主体的税收待遇,从税收负担和待遇上实现差别化的税收调节,设置自主选择性适用条款已成为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以市场为基础增进税法的调节作用。

高寿松、戴家启(2012)通过分析所得税对企业并购的影响指出,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通过安排和筹划并购过程中经营活动、投资、融资等事宜,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并购之前进行详细的税务调查、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的重要一环,在支付方式中,现金购买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股票交换税负较轻,承担债务税负最轻,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并购后整合主要是业务整合和组织整合。

王清剑、张秋生(2013)分析税收与企业并购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如何通过税收这一市场化、间接的工具(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并购,研究指出亏损抵免与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并购的条件被放宽,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并购行为实现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

盖地 (2013)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分析了并购支付方式、并购税收优惠承继等内容,详细论述了并购活动中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筹划技巧。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陈海燕、李炎华(1999)以1997年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并购方式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表明并购支付方式与并购前资产负债率高低有关,若资产负债率偏高,易于选择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若偏低则选择现金支付。

黄凤羽(2003)提出了流转税对企业分立、合并和清算的影响,2003年又在德国学者sinn H.W.关于企业并购中税收效应的分析模型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现,收购方企业的收益率是资本利得税率的减函数,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增加将直接导致投资者收益的同比例减少,但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对收益率的影响要看不允许扣除债务利息的比率,但并未将此模型应用于实践检验。

张妍(2009)利用Logit 模型对企业并购的税收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企业在并购中具有获得潜在税收收益的动机,获得目标企业潜在亏损抵补的税收并购动机明显。

张叶文(2010)研究指出整体出售企业的两种重组方式,采用吸收合并比股权收购可以减少重组税收,税负从20.4%下降到2%,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股权清算有税收优惠,而股权收购没有;二是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出售子公司股权的税收优惠不再延续。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2011)以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X上市公司并购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在完成了企业并购交易后,如何将利润放在最有利的免税环节对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至关重要。并购结束后,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收安排,不仅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终极控制人获得利益,还客观上形成了税收转移。

李彦铮(2012)概括总结了2008―2012 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其税务处理,阐述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区别,在重组形式中一般首选股权收购,在税务处理方式中更倾向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75%的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递延纳税,递延纳税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

谭光荣、梁冠霞、尹宇(2012)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分析了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高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递延所得税,全部用非股权支付、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公司与个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尽量用股权支付方式,以获得所得税的递延,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李绍萍、高玮茁(2013)采用SWOT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中纳税筹划的优劣势,提出企业应从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提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制定应对策略。

三、相关研究文献的评述

综上所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对企业并购的重要影响方面,分析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影响,如折旧抵税、亏损递延等,他们认为参与并购的企业双方都会认真考虑税收的影响,并且利用税收的影响谋求经济利益,以减轻企业负担,在有些并购中免税或最大程度的节税甚至是并购发生的直接动机。学者或对并购交易实务进行实证研究,或从范式出发用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论证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的运用,但对于纳税筹划具体如何在企业并购中灵活运用,学者们还没有做出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研究。

我国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研究较晚,目前在并购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近年来,有些学者在纳税筹划方面开始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从所得税、亏损弥补等方面考虑。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企业并购和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多是用定性分析法分析问题,而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现状的实证研究较少,且国内学者分析的依据多是基于自我假设的案例,得出的结论相对于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而言难以令人信服。随着企业间的并购活动越来越激烈,当前宏观经济形式下,学者们应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并购中的纳税筹划进行系统研究。

四、研究启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方面,在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方面研究较少,这就为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平台,从企业的角度,研究如何在并购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纳税筹划,在实务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指导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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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arla Hayn.Tax attributes as determinants of shareholder gains in corporate acquisi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9,23(1).

[9] Myron S.Scholes,Mark A. Wolfson.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Tax Laws on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Activity[J]. Journal of Business,1990(1).

[10] 干春晖、刘祥生:企业并购理论实务案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11] 李维萍:公司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及观点分析[J].涉外税务,2007(5).

[12] 解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与案例解读[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13] 赵晋琳: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一些看法[J].涉外税务,2010(3).

[14] 郭恒泰:企业并购的所得税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12).

[15] 计金标、王春成:公司并购税制的理论与实践[J].税务研究,2011(5).

[16] 高寿松、戴家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2(20).

[17] 王清剑、张秋生:税收调控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J].财政研究,2013(2).

[18]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9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19] 陈海燕、李炎华:中外公司购并支付方式的比较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1999(3).

[20] 黄凤羽:企业购并行为中的税收政策效应[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6).

[21] 张妍:税收特征对企业并购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9(7).

[22] 张叶文:整体出售企业不同重组方式的税负比较[J].财务与会计,2010(3).

[23]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企业并购中的税收转移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1(5).

[24] 李彦铮: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2012(9).

第9篇

摘要: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第10篇

摘要: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0引言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①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②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③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以服务于并购中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31-340.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

一、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系统、可行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费用,同时使得企业的竞争力显著增强。通常来讲,税收筹划行为一般是围绕着企业资金进行运转的,其隶属于企业内部理财的范围内。每当企业管理者做出关键性的财务决策时,若是税收筹划活动足够细致、严谨,那么就能够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然而,考虑到企业进行财务筹划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事项,企业要想借助这一行为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提升整体效益,就应当不断强化企业的会计管理及核算能力,并且持续完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相关行为活动,进一步为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二)有助于税收经济杠杆效用的充分体现

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达成,即正确引导并规范政府政策,作为纳税主体的各国内企业应当主动响应政府的各项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国家政策的内涵,同时清晰认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所在。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在采取税收筹划手段之前,应该以满足节税要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等为基本出发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因此,各国内企业应当在基本税收政策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展开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令本企业的产业结构及整体布局更为合理、系统,最终达到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按照支付对价的手段。当前,中国现行并购企业的支付途径主要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结合等几种形式。对一个并购企业来说,除了需要它具备足够的现金头寸以及筹融资能力外,也需要其拥有准确计算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但是,目前来看国内大部分并购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意识远远不足;第二,按照取得并购标的手段。中国现行并购企业获得并购标的主要有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考虑到现今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都具备无税收购的条件,但中国绝大部分并购企业却未能具备这一免税收购的条件。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设计不够科学

近年来,华视传媒斥巨资1.6亿美元收购了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英文简称为“DMG”),交易被分成了现金和股票两部分支付形式。通过进一步对所收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华视传媒在今后几年内会分成三次支付给合格的DMG股东,这些资金当中,首笔款项1亿美金应付账款在交易达成时一次性支付;而剩下的两笔同样为3000万美金的款项,将会在交易结束后的头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日完成支付。具体而言,首笔1亿美金被分割为了4000万美元的现金部分以及6000万美金的股票部分。不管剩下的两笔应付款项采取哪一种形式进行付款,华视传媒现在的非股权支付额都是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该项收购业务股权支付最大比重不会超过四分之三,严重低于财税59号中85%的标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然而,若是企业并购发生前能够做出合理科学的筹划,把企业股权支付的比重调高到85%以上,能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就算之后出售这些资产,也会给企业递延大量的税收,递延纳税,从货币时间价值方面考虑,等同于企业取得了一部分无息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升。当然,税收筹划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现实状况,就这个例子来讲,从75%提升到85%,现金数额只需要增加1600万美金,应该不至于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说这项收购业务至少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考虑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三)税收筹划方针的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基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五年以内由并购企业进行税前弥补,所以说,大部分现行并购企业均会考虑选取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各个企业间如若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被并购企业就会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在这一基础上,并购企业就不能有效掌握被并购企业待售资产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这也会令很大一部分潜在成本难以估量。所以,受到税收筹划策略可操作性较差的限制,会令并购企业不容易达到理想的经济收益目标。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对策探讨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多种支付手段的税收筹划

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现金并购方式是企业并购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通常为并购企业依靠现金支付的形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主要可分成两种:一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二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二者在税收方面具有差异,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过程涉及到增值税,需要依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出现不动产转让的还需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提升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在定价时全面分析这些税金问题,则并购费用一定会提高,同时被并购企业需偿付的现金也就随之增多。总而言之,现金并购形式下的并购企业借助预估目标企业的待售资产可以获取资产价值增值,以及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两方经由自主磋商在支付过程中实行分期偿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开支。

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并购方不用支付大笔现金,也可以避免短期财务风险的发生,然而,大部分情况下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股。税收法律规定了很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例如:部分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免除税费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或企业重组后一年内改变重组资产原有实质的经营行为等。凡是符合特殊税务标准的并购企业,可以按照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及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3.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

发行债券并购方式的节税效果非常显著,并且是对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两者而言。第一,发行债券并购可以推迟并购企业现金付款的时限,给其更充足的资金周转空间,同时还可以将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一来,债券利息的抵减税作用就完全展现出来了;第二,发行债券并购有助于被并购企业充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可以按照具体财务状况确定债券利息偿付手段,具有更好的灵活性。

(二)企业并购中各种融资渠道的税收筹划

1.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作为并购资金的来源即为内部融资,此融资渠道较为简便,然而可能取得的资金不会非常多。这部分资金通常为企业税后利润点,这种融资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大股东的利益,发生风险的概率不大。问题在于内部留存收益累积速率较慢,再加上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这就表明资金的使用成本想要进行税前抵扣是不现实的,同时还会牵扯到双重课税的难题,加重企业的税务压力。

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环节中借助股票的发行这一方式进行融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并购企业的负债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再负债的能力,拥有的筹资风险更低。然而,当中的问题就是股利支付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通常无法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和银行贷款相比之下,发行债券的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由于债券具有种类丰富的特点,像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尤其是可转换债券,当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债券持有者将债券转化为一定的股份便可以大大降低债券到期后出现的还款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融资模式中的税负压力相对更小一些。

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向各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常而言,借贷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掉,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并且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所以,企业应当深入、全面地研究各种融资形式,按照并购企业两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最终定夺。

结束语

总之,企业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关键性手段。具体到某个企业,其并购途径及并购目的也会有一定的不同。而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原因非常多,其中税收是决定企业并购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业并购环节中,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提升企业并购后的价值水平,同时给并购行为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和方法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税收风险的重要工作。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时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的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活动的筹划,其目的就是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的基本特征,是并购重组中的重要工作。

(二)纳税筹划的方法

(1)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使用。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是为企业降低税收投入的重要措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地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从而促进企业能够最大化的降低税收情况,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收政策,国家会对一些企业或地区出台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刺激某些产业或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这段时间内对该地区进行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免税、降税等屡见不鲜。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寻求税率之间的差异存在进行相关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能够通过税收扣除降低税基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基,是降低企业纳税额的重要手段。还能够通过税收抵免降低企业税收。政策退税,政策退税也是国家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的重要措施。政策退税是企业先将相关税款进行补全,国家对这些税收进行返还,减少企业的税负,避免双重征税情况的发展,是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的重要手段,尤其体现在出口贸易中。

(2)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税收递延效益。税收递延可以充分地将“早收晚付”的情况进行体现。也就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运行的情况下,在限定的时间内,企业能够延期缴纳税款。延期付款在进行的时候,需要率先对纳税的时间进行分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最迟的时间的进行纳税,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第一,收入确认实现适当延迟,企业通过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收入确认的时间进行推迟,达到适当延期上缴税款的目的。第二,费用确认适当提前,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直接消费,是直接降低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是降低企业相关的纳税所得额。因此,提前将企业的费用进行确认,是降低企业税收情况的重要因素。

(3)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现阶段企业并购重组中常用的措施,主要是指:初始纳税人和税负的承担者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税款的缴纳者可以将税负或部分转嫁到其他承担者身上,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情况,实现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负的降低。

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纳税筹划

针对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分析,对并购重组的全过程进行纳税筹划,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想要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事先预测原则。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需要对并购重组类型选择的纳税筹划、并购目标选择的纳税筹划、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这些是根据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流程,划分为四个环节,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选择并购类型的纳税筹划

并购方式有横向和纵向以及混合并购三种方式。各向的并购都有着自身的优势,纵向并购是实现一体化的运营模式,能够有效减少流转环节。纵向并购过程中供应商的配合能够有效降低流转税减少,延迟缴纳增值税的缴纳,符合现阶段企业并购重组的纳税筹划。横向并购能够消除竞争、增加市场的份额,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提升,促进企业垄断能力的增强。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上升,也会使得企业的税负产生相应地降低。而混合并购重组,会对企业纳税主体和税种进行影响。

(二)选择并购目标的纳税筹划

(1)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企业并购重组具有较高的利润水平时,通过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可以选择一家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企业并购的目标,但要满足并购后企业的整体价值能够得到提升,实现企业自身的盈利情况和净亏损的企业的利润进行相抵。这样就会免除现阶段企业的税务,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2)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现阶段并购企业如果能够从纳税战略的角度进行并购重组。还需要对现阶段行业的优惠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保并购重组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优惠政策。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税收的优惠政策存在差异,就使得并购重组可以选择在优惠政策良好的地区,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并促使企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三)并购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并购时的支付方式也是影响企业的税负情况。企业可以通过现金并购、股权并购、债务承担并购等并购重组支付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就会产生不同的税负情况,这就使得纳税筹划的方式存在差异。如果企业采取现金支付的支付方式,就会使得企业的并购重组出现支付价格高于企业的账面价格,这样就会导致企业的资产价值上升,会给企业的并购重组纳税筹划带来节税的效果。

(四)融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传统的并购重组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积应极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从税负的角度进行分析,降低双重征税的问题,降低税负的较重情况的发生。采用多种的融资方式,降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税负,从而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三、结束语

第13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重组;财务;税收问题;探讨

企业并购重组作为一种资本优化整合的有效方式,其是现代企业实现发展规模扩大、实现制度改革的最直接的途径。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不断深化、国际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新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日趋频繁,且形势逐渐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促使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财务及税收管理难度增大。对此,财务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形成的财务及税收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对涉税政策予以了解,通过合理、合法的避税措施,以此降低企业重组并购成本,对企业并购涉税中的风险予以有效的防控,保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并购重组中的财务及税收问题

(一)各税种各自为政的问题

由于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而我国各种税种的现行政策文件具有明显的各自为政特征,缺乏统一而完善的税收体系,促使企业并购重组种所涉及的各个税种管理也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比如说,企业并购重组中对整体转让权进行财务处理时,我国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对此内容具有税收优惠。关于“整体转让产权”,实际上是企业所得税财务处理中的资产收购及企业合并处理。而土地增值税方面更是没有对整体转让产权的解释。并且,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税种的处理方法也会存在的一定的差异。对此,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对此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注重各税种法律法规上的差异,对税种是否适合优惠政策予以确定,进而确定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成本。

(二)重组税收政策的空白问题

由于企业并购重组的形式具有多样化及复杂化的特点,促使企业并购及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及税收管理难度比较大。但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方面的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常使用打补丁式的政策出台方式,促使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法管理存在许多监管空白之处。比如说,在企业所得税当中,我国法律对重组的定义仅仅分为六种,并没有对企业重组所有类型予以覆盖。这样的话,其他重组类型缺乏适用政策,而这些重组类型该如何处理,并没有直接规定。在对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中,其所指的“兼并”是否等同于吸收合并,还是等同于合并。在实践操作当中缺乏明确的可操作规定,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予以自由掌控。因此,在我国税务管理研究当中,对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土地增值税收存在较大的争议。企业在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财务及税务问题中的政策空白区予以重视,事先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供有力的证据,以此达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三)政策制定的短期性

由于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且我国税务政策的制定也会受到我国经济体系改革的影响,经常会与之变动。比如,我国早期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引入和技术引进为主,后来又鼓励国有制企业进行改革。接着又开始运用税收政策来进行企业资产股权的重组。可见,我国政策会因为经济方针的变化而具有短期性的特点。再如,我国税法对契税重组政策的有效期限明确规定为三年,且每个三年出台一条新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内容之间内容具有明显变化,纳税人要想完全适应这种变化,掌握这些重组政策具有一定的难度。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使用税收政策时可通过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来进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财务及税收问题处理,以此避免政策使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中也存在此类问题,如:非房地产企业A将取得时价款8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到另一家非房地产企业B,一年后,由于各种原因,B企业又将该地块协议作价为1200万元投资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用于商住综合楼开发。B企业只需按增值额400万元为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万元。因此,应改变非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税收征管。由此可见,对于企业而言政策的制定具有短期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

二、对企业并购重组涉税风险予以有效的防范

从上述论证可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财务及税务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给企业的财务及税务管理者带来处理难度。为保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顺利完成,企业应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涉税予以有效的风险防范。

(一)不同类型的企业并购重组所需要应对的税收政策

在当前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中,企业的并购重组具有不同的类型,比如,企业法律形式变更、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每一种并购重组形式需要运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在进行企业法律形式变更时,企业的所得税会发生两种改变:一种是不涉及税收征管实质的变化,只是对法定代表人、注册名称、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简单的转变,税务管理人员可带齐相关证件直接去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务变更登记。而被更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余、税收优惠等其他权益直接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再如在一个集团控股下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重组,其只改变了公司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所以会对重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名称及等予以改变,更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负担。还有一种是法律形式改变引起的税收征管实质变化,例如法人转变为个人独立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这样应要求企业进行财产的清算、分配,以及对股东重新投资予以确定,最终成了新的企业。

(二)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工作

由于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形式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且涉及到大量的税收问题,对企业的并购重组成本具有直接的影响。并且,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大多是为了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而开展的,其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成本,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或者是改革的完成。比如说,在企业法律形式变更中的税务筹划构建工作,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化政策的差异性来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成本,将企业地址迁移到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西部地区,以此享受更高的地方税收财政返还率。也可以通过选择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的经营内容,以此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等专享的优惠政策。企业资产转让中,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促使原本使用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的新企业,运用免税分立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分立来增加增值税的进项,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涉税风险源予以防范

同时,企业在开展并购时还需要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其税收情况予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对企业内部存在的历史税务风险和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予以明确,进而达到控制涉税风险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国家政策导向和地区政策之间的差异予以实时关注,对税收政策予以更为深入的了解,从而奠定起良好的涉税风控基础。

第14篇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政策;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并购重组是产权交易的最高形式,是一个有效市场的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让市场更加有效。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寻找价值低估企业、多元化经营、获取竞争优势以及获取协同效应等等。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使得国家机关合理的依法征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时候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含义

企业重组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改变法律结构,或者改变经济结构重大的交易事项。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会计主体变化和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主体的变化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合并、分立;会计要素的变化主要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本文所指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合并事项。

二、股权收购的财税政策

股权收购指购买企业收购被购买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为目的的交易。股权收购的流程如下图所示,主要包含了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股份的支付形式和股份转让。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收购企业不同支付形式涉及的税收:

2.根据支付形式的不同,相关涉税规定是不一致的。如果以股权支付全部对价,则根据相关规定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如果以非股权支付形式,则要根据非股权支付的不同形式分别讨论。非股权支付形式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以外的实物资产或者承担债务作为支付的形式。

(1)根据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2)根据相关规定,以存货作为对价,则存货的交易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并且处置存货涉的收入在期末还涉及所得税。(3)根据相关规定,以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专利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专利权、专利技术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在期末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被收购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交易方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可能是自然人,因此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1)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2)企业所得税。财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①被收购企业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收购B公司20%的股份,该比例股份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如果A公司全部用股权支付。则B公司股东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是1000万,即2000的公允价值万减去1000万合理费用;B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A公司收购B公司20%股份的计税基础也是以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确定。

如果A公司用股权支付对价的40%,其余用现金支付。B公司股东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仍然是1200万;B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的800万;A公司收购B公司20%股份的计税基础仍然是以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2000万。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相关内容,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收购中股权收购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收购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方的50%,且购买方在支付过程中支付的股权比例占到所支付金额的85%及以上,则交易双方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被收购方的股东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购买方取得被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交易双方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目前国家有关并购重组的各方按在特殊性规定处理交易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是其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支付的公允价值对价中中非股权支付的比例

三、资产收购的财税政策

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收购被购买方的实质性的经营资产的交易。经营性资产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比如企业经营所用的各类实物资产以及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投资资产等。

资产收购协议涉及的税收基本可以参照收购股份的税务处理,在资产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资产为房地产时,涉及的赋税比较多,比如房地穿转让协议的订立涉及印花税,除此之外,房地穿销售还涉及营业税及附加税和还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与股权收购规定类似,转让企业的一般税务处理也有如下规定:(1)转让方应当根据资产转让的实际情况确认收益和损失;(2)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转让方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通知》文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则可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受让方收购的资产的比例如果不低于转让方资产的50%,且受让方在该交易过程中以股权形式支付对价不低于支付金额的85%,则交易各方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方业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结论

从企业层面讲,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是企业并购的重要成本,合理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的促进资本市场的交易。从国家层面讲,国家也能从企业纳税筹划中获得好处,企业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国家能够依法进行税收征收并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这就要求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国家财税人员掌握好关于并购重组中的财税政策,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反正添砖加瓦。(作者单位:1.西华大学管理学院;2.成都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文杰.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税收与筹划,2010.

[2] 庞新红.公司并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实务探索,2009.

[3] 林松彬.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作用点与实务分析.税务与审计,2010.

[4] 李常青.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7.

[5] 胡正燕.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文献综述.当代经济,2013.

[6] 财税[2009]59号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操作策略,目标企业,并购方式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目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目标企业,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