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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税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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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税收

第1篇

一、边远山区县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情况介绍(此处省略)

1.税管人员严重不足。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要求上级单位有什么业务部门,下级单位就需成立相应部门对接。边远山区县地税部门人员本来就少,如此一来,能够安排在征收一线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人员就更少了。以凌云县地税局为例。目前,凌云县共有144个在建重大建设项目,其中,市级层面36个,其他层面108个。然而,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员仅2名,其中1名还兼负责“基层建设年”“和谐建设年”活动日常工作。如此一来,每名税管员平均需负责72个项目,工作量非常大,人手严重不足。

2.电脑水平亟待提高。国地税分设时,大部分年轻人都进入地税部门工作。弹指一挥间,十七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人如今已迈入不惑之年甚至知天命之年,而近些年新招录进地税部门的人员又比较少,年龄断层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当前身处重大建设项目税管员岗位的,多是年龄50岁左右的人。这部分人,受时代和年龄的限制,接受新事物速度比较慢,电脑操作水平比较低,在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的今天,其所掌握的电脑知识就显得捉襟见肘了。这在报送相关税收统计数据报表等资料时就显得更为明显。

3.征管软件尚需完善。在广西,重大建设项目税管员主要使用的软件有2个,分别是“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和“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系统”。由于边远山区的纳税人受电脑技能及经济条件所限,无法进行自助开票,重大建设项目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皆需税管员录入相关涉税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在正常情况下,当纳税人就某个项目第一次申请代开发票时,税管员需要在以上两个软件中录入5个版块共49项以上涉税信息,耗时8分钟左右。其中,2个软件之间以及同一软件的不同版块间存在信息重复录入现象。可以说,需录信息过多,所耗时间过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了不便。

4.信息来源过于单一。在日常管理中,受限于人手不足等因素,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发改部门和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当发改部门的项目责任表出台后,税管员便按图索骥地到项目施工地巡查采集涉税信息。然而,发改部门的项目责任表出台时间受多方面因素限制,出台时间不定,如20__年凌云县的项目投资责任表,因恰逢领导换届选举等直到6月30日都没有正式出台,导致地税部门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控全县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5.税收分析质量不高。按照现行的“二级联动四位一体”税源监控和税收分析工作制度要求,每个月月初,都需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税收入库预测分析。然而,因未与相关项目业主单位真正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导致税管员只能采取实地查看和电话询问两种方式,获得项目工程进度等信息,然后据此作出当月税收入库预测分析。由于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受较多因素影响,如领导的签字速度、项目审计速度等等,导致很多项目的月度税收预测得不到落实。

6.统计口径值得商榷。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的规定,所有自治区级层面和市级层面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皆需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录入“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并上报相关数据。然而,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发改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信息如重点项目的数量、开竣工情况、资金到位率、实际完成应税投资情况等,与地税部门实际需要的信息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项目总投资额,发改部门提供的数据几乎都大大超过实际投资额,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与年度计划投资额也出现类似情况。更有甚者,一些项目仅处于前期准备状态,与承建方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或仅是项目业主自己的计划,变化性还很大,如把这些项目也纳入日常管理,不仅增加税管员的工作量也不能产生任何税收,意义不大。据发改部门的数据,20__年凌云县拥有市级层面的重大建设项目36个,然而,真正能够产生地方税收的仅有16个。

另外,一些地方的发改部门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法,把众多小项目合并成一个重大建设项目。如按照发改部门的信息来管理,就需要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建设方版块录入该重大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后,再在建筑业版块分别录入该重大建设项目包含的所有子项目涉税信息。对于一些项目来说,工程量非常大。如凌云县20__年的市级重大项目“凌云县地头水柜工程”和“凌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是由各乡镇的农户自己建设,并以各农户的名义申请代开发票。换句话说,这两个重大建设项目都是由几百个子项目组成,每个子项目仅有几千元左右投资,然而,按照要求,在建筑业版块中仍需分别录入这几百个子项目信息,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量非常大。

二、做好边远山区县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对策

1.整合机构增加人员。在做好招录新员工工作同时,整合县一级特别是边远山区小县地税局局机关机构,合并业务联系紧密的股室,降低行政管理人员比例,增加基层征收一线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税管员数量,做到部门分工明确,员工各司其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2.搞好培训倾向年轻。各级重大办经常开展针对性培训,着重传授重大建设项目录入程序与报表填写上报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税管员综合素质。同时,在税管员人选选择上,向工作热情高、电脑水平好、业务知识强的年轻人特别是刚毕业大学生倾斜,拥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则主要安排在行政管理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各发其光。

3.精简数量完善软件。不断研发和完善征管软件功能,实现不同软件间和同一软件的不同版块间涉税信息共享,杜绝项目信息重复录入现象,力争做到仅使用一个软件的一个版块即可完成重大建设项目的全部

信息录入,减少项目信息录入时间与程序。同时,全面考虑纳税人需求,圆满解决代扣代缴单位用自己本单位帐户替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纳税问题。在此基础上,税管员还应该有提前介入意识,通过走访项目业务和施工地现场或群信息,提前把相税信息录入征管软件,以便纳税人首次申请代开发票时可马上办理,无需等待。4.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在加强与发改、交通、国土等部门协作获取建设项目信息的同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主动走访项目工地,积极关注媒体动态,善于从各种媒体上特别是网络上获取最新项目建设信息。同时,搞好内部门协作,及时从各种税务稽查与举报案件中,发现的新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并立即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第2篇

——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第3篇

一、管理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县房地产开发、各类建筑物的建筑安装、房屋装修装饰以及列入重点工程项目范围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务局专项资金管理的水务水利工程、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投资管理的开发建设工程等。

对我县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以及由国家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各种建设工程,均应属重点工程项目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国税部门管理的税收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购进货物(含购进机器机械及配件、钢材、五金建材、水泥及其制品、砖瓦、砂石料、建筑装饰材料、其他工业性产品)应取得国税机关管理的而未按规定取得造成卖方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2、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企业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征管方式

1、在县财政局、县房产局、县水务局、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分别设立代征点,对我县建设工程项目代征建筑材料增值税。代征税款后可按规定在代征税款额度内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未按规定取得的部分普通。

2、县财政局代征点对重点工程项目按每次支付工程款的1%预征率预征建筑材料增值税。但退耕还林等农、林、水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项目审批、施工合同、预算等资料报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测算、批准后可按实际税负率预征建筑材料增值税。

3、项目竣工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决算前、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在验收决算前或在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件前,报县国税局进行税收结算。县国税局结算后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足额缴纳税款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收结算证明单》。

县国税局在重点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后,对已预缴多缴的建筑材料增值税在决算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三、部门协作

1、财政部门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重点工程项目的预算和拨款情况的相关信息。

2、发改、建设、交通、商务、水务、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与施工单位签约、工程款支付进度、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3、发改、审计、财政、建设、交通、商务、水务、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凭县国税局出具的《工程项目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验收和决算,房产、国土部门凭县国税局出具的《工程项目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

第4篇

1.引言

该项目位于重庆,占地面积约50083m2,建筑面积111064.14 m2,绿化面积:15024.9 m2(绿化率30%)。

该项目需采用非传统水源(雨水)作为绿化浇灌用水和道路冲洗,经过甲方工程师交流和查阅相关图纸,确定了雨水管网覆盖的雨水汇水面积为28046.5 m2,其余的雨水直接排走。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雨水回用做如下设想,并根据该设想提供设计方案。

雨水回收利用设想:收集项目区域内的雨水,经过初期弃流装置后,送至蓄水池内储存、调蓄,然后通过泵提升至雨水专用处理设备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雨水流入清水池内储存,清水池内干净的雨水通过变频供水系统供水至绿化灌溉管网和道路冲洗。

2.设计背景、依据、范围、原则、理念

2.1设计背景

回用雨水中的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PH等指标根据用途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初期雨水中夹杂着大量污染物、泥沙、杂质。COD高达2000-3000mg/L,SS高达500-800mg/L,色度将近100。即使经过雨水初期弃流装置,收集的屋面雨水CODcr高达100 mg/L左右,SS高达40 mg/L左右。至于路面雨水,其接触更多受污染地面,污染浓度更是远远高于屋面雨水。综上所述,雨水收集后,包括CODcr,SS在内的全部指标,均达不到相关用水水质的要求。而且,这些指标不可能通过简单地沉淀、过滤就降低。因此,必须要采用专业雨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2设计依据和技术规范

1、业主方提供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7、《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

9、《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2.3设计范围

1、处理工艺设计;

2、相关水处理管道、设备的选择及设计;

3、系统动力设备的配电、控制及保护;

4、运行管理、日常维护规范设计。

2.4设计原则

1、本设计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雨水处理后必须确保各项出水水质指标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中对应用途之标准。

2、采用简单、成熟、稳定、实用、经济合理的处理工艺,保证处理效果,并节省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3、设备选型兼顾通用性和先进性,运行稳定可靠、效率高、管理方便、维修维护工作量少、经济性高。

4、系统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维修简单,尽量考虑操作自动化,工艺控制简单,操作方便,减少操作劳动强度。

3.水量平衡计算和水质达标要求

3.1用水量计算

绿化浇洒用水

按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中5.1.8规定,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 L/(m2・d)设计。

本项目室外绿化面积为15024.9m2,根据当地历年气象数据统计,用水定额取2L/(m2・d),并且扣除降雨日不需要浇洒,需浇洒日数约为215天。

绿化日用水量Q天=2×15024.9÷1000= 30 m3/d

绿化年用水量Q年=30×215=6450 m3/a

道路、广场冲洗用水

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中5.1.9条规定,路面、地面冲洗的用水定额可按0.5L/(m2・次)计算

本项目建筑室外硬质铺装与道路面积为24039 m2,用水定额取0.5L/(m2・次),综合冲洗频率为0.5次/天。

道路、广场单次用水量Q次 =24039×0.5÷1000=12m3/d

本项目道路、广场年用水量Q路 = Q次×365×0.5=2190m3/a

总用水量

由以上可知,项目年总用水量为Q总 =6450+2190=8640m3/a

3.2雨水收集途径

雨水收集主要分为以下二类:

()1绿化区域汇集的雨水

绿化区域汇集的雨水,经过绿化的表面沉积、渗滤,泥砂含量少,但是这种雨水会含有较多(绿化的)肥料、(植物腐烂形成的)腐殖质和其它可溶性物质,雨水成分比较复杂。而且,通常情况下收集绿化区域的雨水工艺复杂,成本高。因此,绿化区域汇集的雨水适用于生态处理法,本项目采用此方法的可行性较低。

(2)屋面、硬质地面所汇集的雨水

屋顶雨水汇水面较集中,较易收集,而且水质较好。硬质地面雨水经过初期弃流后,水质相对较好,主要含一些固体颗粒(降尘造成)。本项目中,硬质地面占雨水汇水面积较大比例,只收集屋面雨水不能满足用水量的要求。

因此,本工程收集屋面和硬质地面的雨水,作为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的原水水流入蓄水池内。

3.3可收集雨水量计算

根据近20年的气象数据统计,项目所在地年降雨量按照1163.3 mm取值。

根据《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中4.2.1条规定,雨水设计径流总量公式:

式中:W ――雨水设计径流总量(m3);

――雨水径流系数;

K ――雨水收集系数;

hy ――设计降雨厚度(mm);取值为1163.3mm;

F ――汇水面积(hm2)。

表1本项目整体雨水汇水面积及可收集雨水量

编号 汇水位置 汇水面积(m2) 收集系数 雨量径流系数 雨水径流总量(m3)

1 全区域 28046.5 0.7 0.9 17669.3

雨水径流总量 17669.3

经上表计算,本项目整体雨水可收集水量为17669.3m3/a。

3.4水量平衡分析及总结

经计算:

本项目收集区域内收集到的雨水总量为17669.3m³/年;

本项目绿化浇洒和道路冲洗总用水量为8640 m³/年;

综上所述:本区域可收集雨水量远远多于所需的水量。收集的雨水量足够用于本项目绿化浇洒和道路冲洗用量。

3.5设计水量及出水水质

(1)设计出水水质

依据雨水利用最终用于绿化浇灌,因此雨水处理后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的水质要求。

(2)设计水量

第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税收政策;目标取向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构建的主要着力点

1 和谐社会的内涵及其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今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目标,方能制定正确的政策与策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教授从8个方面概括了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他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各阶层互惠互利。各自的利益都能得以基本满足,各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能够不断得到协调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每个阶层社会之间相互开放,社会流动畅通的开放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事业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各阶层人民有共同理想、讲诚信、守法度、民风醇正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关系融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稳定的社会。邓伟志教授从4点内涵定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郝建国教授的和谐概念固然可以指称多种关系,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专用语有其特定所指,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应特指中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它是从中国社会良性运行的要求出发对中国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应具有的状态和特征所作的概括。

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提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

2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就是国家各项政策的作用点。认识清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并提高各项政策作用的准确度、力度和效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识和阐述。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一是从当前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问题加以认识;二是从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及其内容加以认识。

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看,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进入1 000—3 000美元的转型关键期。这一时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是各种矛盾的凸现期。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对于一个经济起飞的国家,转型关键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的时期。从国际经验看,这个阶段城市化迅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相当复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贫富分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所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基于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协调与共享,和谐社会所要统筹协调的矛盾,应该是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我们在发展中积累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一是居民收入增长不协调,贫富差距拉大的幅度过快过大;--是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三是区域发展不协调,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四是经济发展“一条腿长”,而社会发展“一条腿短”,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五是人与自然发展不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六是在我国社会总体形势平稳的同时,一些不稳定因素还长期存在并有所增加。有学者指出,当前社会最不和谐的,还是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世界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目前为0.47,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而且很多是由不公平的分配制度所造成的。

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主要有四个:一是整合社会关系,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解决社会矛盾,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三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当前重点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从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及其内容角度加以认识,和谐社会构建的着力点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和谐。要处理好一些重大的经济关系问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2)阶层和谐。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3)政务和谐。这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行政效率、社会稳定等大问题。(4)人与自然的和谐。(5)长效治本之策重于临时控制措施。

二、税收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策工具

1 税收的地位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建设目标,它需要多方面因素、多种手段、多个环节和多种途径的综合协调与作用。税收以社会成员认可的国家为征税主体,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所掌握的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收集法律、经济为一体,作用于经济与社会,涉及到宏观、中观与微观,涉及面宽、作用点广泛、作用力度强,是既作用于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又作用于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布,同时还作用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协调增长的综合性调控工具。基于此,税收不仅内在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中,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题中之要义,而且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策工具。

随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建设的深入,以及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作用于社会经济的面越来越广,作用力度亦越来越大。近10年税收增长大大高于gdp的增长,2004年中国经济增长9.5%,税收增长高达25.7%;2005年经济增长9.9%,税收增长为20%;2006年经济增长10.7%,税收增长为21.9%;2007年经济增长11.4%,税收增长达到了31.4%。我国宏观税负已从1994年的10.84%提高到2007年的20.80%,自1996年以来税负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正是由于税收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和谐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与税收息息相关。

2 税收的实质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是安定团结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能够得到协调的社会,所以说,“切好蛋糕”是实现和谐的客观要求。税收的实质是对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税收也就成为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税收不仅决定着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而且通过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来调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并调节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影响着市场的供给。由于税收涉及面广。与各方面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较之于其他协调机制而言,在利益协调方面的效果更为显著和直接。

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点就是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因为我国当今社会的矛盾和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当然这些矛盾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要使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协调,也就是要很好地处理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税收的实质及其所具有的别于其他分配手段的重要特征,使得税收必然成为政府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策手段。

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转型期内复杂的经济社会矛盾,要求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要尽可能地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要注意发挥税收在调节各类利益分配关系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考虑某类税种改革、增设和取消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和冲击,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与方式来推进税制改革。税制改革要强调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特别注重对税收公正的追求:税收征管要公正,税收奖惩要公正,税收负担分布要公正。总之,税收正义是必不可少的,税收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3 税收的征收主体性质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必须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则以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运用为载体。政府作为税收的征收主体,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者,故政府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收这一重要政策工具的运用。基于此。税收政策就成为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点看,政务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主要着力点,而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又是政务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税收的征收主体,能否公正执法、优化服务直接关系到作为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协调,也就关系到占社会公众比例越来越大的纳税人与政府关系的协调。所以,税收征纳和谐就成为政务和谐的内在组成部分。

当然,强调税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盲目扩大税收的功能作用。税收并不是万能的。税收政策只对解决一些经济问题和矫正一部分社会问题起作用。因此,必须厘清税收与其他调节手段的范围。在一些经济领域,税收调节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比拟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上,对比其他手段,税收也有着方法简单、成本低、效果直接的优势。现代经济理论不断拓展税收政策解决社会问题的空间,为实践中运用税收政策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理论根据。

三、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税收政策总体目标取向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方面,这意味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策调整和制定的重大意义。因为,我们今天执行的大多数政策: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新思想和和谐社会的新目标提出之前就制定的,更何况在制定某些政策的时候,没有能够摆脱以前发展模式的制约和干扰。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首先应该对所有的经济及社会政策进行重新审视,要以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点,并据此调整现行政策。以税收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必须调整税收政策的作用目标和作用方向。要将和谐社会构建作为现在乃至今后我国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视和调整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要充分体现“和谐”的导向,要朝着“发展为先,和谐为重”的目标去努力。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我国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的总体目标取向上要实现以下几个转变:

1 由关注收入转向关注收入与关注调节并重。财政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是处于第一位的实现目标。但是基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税收政策的着眼点要有利于协调和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就应该将税收收入目标置于和谐社会目标之下去考虑和实现。笔者在此提出的关注调节,主要是指以税收政策促进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与关系的协调与适当。这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也就是更加全面协调的理念指导下所做出的税收政策目标的调整。不能否认,过去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有过过于注重收入目标的实现,从而导致经济社会关系的失衡。如税收收入超常规增长,税收对经济的取之过度,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偏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负效应。因此,税收政策目标要更加注重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与均衡,将保证收入与促进协调的目标统一起来。

2 由关注效率转向关注效率与关注公平并重。与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取向一致,税收政策也一直贯彻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治税策略。这就使得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主要着眼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对贯彻社会公平原则的关注不够。体现在我国城乡的二元税制、区域间失衡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税环节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以及针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税制建设滞后,如针对个人财富占有状况进行调节的税种长期缺位,弱化了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力度。因此,必须按照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调整治税方略。应在继续强调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的要求。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只有实现公平公正,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这要求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分配手段,一方面,注意不能损害初次分配领域的效率导向机制,注意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再分配领域的调节力度和社会公正程度。

第6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废水;验收监测;分期;原因;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登记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依据,是企业或区域制定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保证。做好验收监测工作,对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l、问题的提出

环境监测工作是使用数据书写历史的。当前,环境监测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多,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对于环境监测工作能力是个挑战。在对废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工作中,探索分接到建设项目的核准试生产报告后、正式组织验收监测时、发验收监测报告之前三个阶段,开展前、中、后期监测,以期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监测的排污状况,提高“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服务效能。

2、选择废水处理设施分期监测的原因

2.1废水处理设施的普遍性

有些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特性,做到将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还有数量不少的建设项目,在生产中需要将废水对外排放。

2.2废水处理设施的可操作性

采集样品时,废水水样相对易操作,不需动用较多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能够达到出其不意、乘其不备真实获得现场第一手资料的效果。

2.3废水处理设施的特殊性

废水处理工程是达标排放工程,部分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为早日通过验收,参与或授意采用非正常手段,影响验收监测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作假手段多且繁杂。常见的几种方式有:一是掺水稀释,有些处理工艺加清水是正常的,如气浮工艺、高盐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但是部分调试人员却乘机加入大量清水,达到稀释污染物目的;二是不进水,曝气正常进行,生产废水不进入,以获提高处理率的良好效果;三是放清水,基建施工时预置暗管和切换阀门,将大量清水混入处理系统,使监测结果失实;四是调包,趁采样人员不注意或检查设施运转、监测流量时,采取换样、掺水等非正常手段;五是现场监测工作的不规范性,如一人单独采样、采样时马虎、样品随意放置等。

3、选择废水处理设施分期监测的实施方案

废水处理设施开展分期监测,监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技术规定和实施细则,必须事先认真研究工艺流程,提高科学识别能力与判断能力,及时反馈信息,把好质控关。

3.1采样时段,具体采样监测中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次,采样时间为接到环境管理审批部门转来(或建设方送来)建设项目环保核准试生产报告,安排采样人员随机采集水样,现场加采不低于10%的平行样和加标样,做好质控。所获得的第一批数据为前期数据,称为参考监测数据。

第二次,采样时间为受理委托监测,正式组织验收监测时,按核准的验收监测方案要求采集水样分析后,所获得的第二批数据作为验收监测报告中主要评价的依据,称为验收监测数据。

第三次,采样时间为在组织验收监测结束后,正式验收监测报告发出之前,再次随机采样抽查,所获得的第三批数据为“回马枪”数据,称为备查监测数据。

三个阶段采样监测的采样人员、采样点位完全一致,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

3.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主要选择总量控制因子、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常规污染因子等重要的控制指标,如COD(化学需氧量,以下同)、NH3-N(氨氮,以下同)等。

3.3监测数据的应用与评价

随机选择对3家企业废水处理设施验收进行前、中、后三期监测COD、NH3-N的数据,统计后列于表1中。

由表1的18组数据分析发现,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前、中、后三期监测结果差异不可忽视,前、后期监测数据全部高于验收监测时数据,增幅范围4%~81%。正测数据没有超过标准限值,但首次监测和后期监测有明显的超标排污行为迹象。如在COD的监测中,监测数据9组,超标2组;在对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NH3-N项目监测时,NH3-N的标准限值为小于或等于25.0mg/L,三组数据中的首次数据为27.5mg/L、验收时数据为23.0mg/L、后期数据32.8mg/L,存在2次超标,超标率为66.7%。表前、后期监测与验收监测结果出入较大,则警示验收监测时可能存在作弊行为,或者是操作人员还没有完全掌握操作的技术要领,如污水处理时菌种投放的数量、时间是否满足要求,絮凝剂添加的量等需要认真对待。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时,对于验收监测时的超标数据客观的列在报告中,前、后期监测数据以附录形式列于正式验收监测报告之后;对于超标率高于20%的项目,有必要告知业主,再行复测或重测;对于三次的监测结果基本相符,则说明正式组织验收监测时数据可信,验收监测结沦依次进行评价。

4、分析

废水处理设施验收进行前、中、后三期监测。首先,前、后两次监测不是全项目监测,而是在总量控制因子、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常规污染因子中选择某几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如COD、NH3-N等采样分析,由此而增加的成本和工作量监测站能够承受,对于加强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衡量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第二,不搭车收费,是免费的义务监测和提醒监测,后期监测也是重要的监督性监测。首次监测业主较欢迎,即使结果不反馈给业主,业主也主动咨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树立威信。尽管后期监测有部分业主表现出逆反情绪,但在事实面前也口服心服。

5、结论

开展废水处理设施前、中、后三期监测,能提高验收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随着环境监管的深化和加强,工作中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促进节能减排。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75―80.

[2]赵文平.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的环境管理检查[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第7篇

为确保全区各类税源应收尽收,有效遏制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

成立小税源和重点工程税源收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树忠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杨玺荣、区财政局局长温喜昌、区国税局局长焦永康、区地税局局长马瑞杰担任,成员由区监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招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和各街办、乡(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任由温喜昌兼任。

二、征管范围

从2008年1月起列入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过境项目、区属重点工程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和施工单位(个人)均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应税劳务等项目发生时,均应依法向地税部门办理以上项目涉及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缴纳事宜。

三、征管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领导小组对所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工作负责,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作。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牵头单位应主动督促各施工单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及时主动到区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区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为各协调牵头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范围,年末开展专项评比考核。各协调牵头单位要常抓不懈,确保各种税费应缴尽缴。

2、区政府办负责各协调牵头单位所负责工程税收的协调和保障工作。检查指导每月税收交纳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督查,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并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领导小组报告。

3、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街办、乡(镇)在为重点工程建设搞好协调服务的基础上,要主动协助区地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4、区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主动与各协调牵头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款项发生情况,主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包人取得联系,加强对其工程收入取得的监控。

5、各协调牵头单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有,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偷税、漏税和抗税等行为提供便利的,一经查实,将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二)积极主动,按期申报

各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区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办理报验登记、不申报纳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协助地税部门对项目施工产生的税收实行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

(三)专人负责,依法征收

区地税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防止税收流失。

一是要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的征管。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中,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是要依法处罚。发现有偷税、抗税行为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8篇

一、组织机构

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设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办公室下设四个专项检查小组,组成人员从财政、地税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资料收集、报表审核、信息分析和税收检查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地税局。负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汇集整理、核实比对,确定工作重点,明确政策界限,并依法组织开展地方税收清查工作。

县财政局(税源办)。负责税收清查工作的统筹与调度。

各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代管)单位要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税收自查,负责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涉税信息情况,填写报送《安置房结算资金情况统计表》、《建安项目涉税情况表》(见附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代管单位负责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建设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配合县地税局做好清查税款入库工作。

三、检查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凡属于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的企业纳税人均纳入检查范围;其他行业企业纳税人有发生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等税目营业税行为的,也应纳入检查范围。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对应的建设项目、企业自建厂房项目等涉及的地方各税。检查税款所属时间段:2013年1月起至2016年3月止。

(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于3月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自查阶段: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及相关单位自查阶段。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行业纳税人组织查前辅导,宣传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晰检查内容和时间。各建设项目管理(代管)单位、各平台单位、各镇(园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阶段结束后,于3月14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检查自查表(自查表见附件),并根据自查情况安排或督促建设单位安排资金组织税款入库。

检查核实阶段:自3月15日起至3月18日为检查核实阶段,由财政、地税抽调人员对各单位及纳税人自查情况开展比对分析,结合本单位分行业企业数量和大小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重点检查方案,合理调配检查力量,逐户上门开展自查情况检查核实。

检查汇总阶段:自3月21日起至3月底为检查工作汇总阶段,税务机关在前期自查、核实工作基础上对各单位自查、检查情况进行信息汇总,梳理检查中的各类问题和情况,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税务稽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措施。

税款入库阶段:坚持边清查边组织入库的原则,除各单位自查阶段安排入库的税款外,对检查出的税款,各单位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于5月1前“营改增”收入足额入库。

(三)检查内容:

1.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收情形;

2.有无错误适用营业税税目、错误适用营业税税率情形;

3.有无未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免征情形。

房地产行业、建安行业检查内容详见检查提纲(附件)。

四、欠税清理工作

地税部门要在2015年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梳理纳税人所有欠税(费)数据,全面掌握、逐笔核实欠税,摸清税费源基本情况。

地税部门要明确欠税清缴工作职责,责任到人,依法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大力组织清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依照税收管理风险大小,分门别类采取辅导、约谈、催报催缴、欠税公告、税收保全、案件移送、不良记录认定、黑名单制度等不同税收管理手段和措施,加大欠税清理力度,争取政府支持,最大限度保障地方财政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营业税清查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秩序,稳步推进“营改增”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财税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积极作为,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协税护税主体责任,积极作为,认真履职,切实采取措施将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9篇

关键词:BT项目 税收征管 会计核算 现状 问题

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对BT模式的采用越来越多,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来说,BT模式的运用对防范中小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BT模式下对项目投资风险、质量风险的管理变得更为简洁有效。但是与此同时,我国BT模式运行的外部环境并不十分有利于其发展,法律法规滞后,相关会计核算尚不规范,因而对BT项目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思考,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是促进BT模式下工程项目顺利运行的基础。

一、BT模式概述

BT模式的英文全程为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具体指的是工程项目的发起方对选定的投资者给予授权,再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投资款的筹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将质量合格的建设成果移交给发起人。BT模式下的建设项目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方、建设方、项目公司、投资方、回购方和回购担保方,各方之间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关系由种种合同约定。从本质上看BT是一种投资运营模式而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

二、BT项目税收征管现状及其问题

BT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建设模式,在我国的运用时间较短,成功经验不多,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也尚不够深入细致,这使得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BT模式的重视不足,对其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没有提出一套合理化、规范化的方法和规定。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业务处理中无据可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BT项目税收处理

1、BT项目公司的税收处理。对BT项目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收支差额部分),按照服务业——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总包单位税收处理。BT项目公司支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总承包收人,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营业税,支付给其他协作方的费用也是按照所属行业的税收规定缴纳税费。

(二)BT项目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1、BT项目流转税计征税目不明确。对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流转税计征存在以下两种看法:(1)BT项目是建筑商垫资建设的行为,其中包括融资和施工两个部分,从该角度看,应将施工方分析收回的工程款视为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合计,税务机关征收税金时应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营业税,对利息部分则不能按营业税征收;(2)不论融资人是否有施工营业范围,均应将其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税务机关应全部按建筑营业税征收。

2、BT项目税收征缴实施难度大。在税务机关尚无统一明确的文件指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税收执法口径无法得到统一,造成BT项目税收征缴的操作难度加大。例如:对业主、承包方、建设方应该开何种结算票据,数目是多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无法实现规范化的BT项目税收征缴。

3、BT项目税收征缴实施难度大。在税务机关尚无统一明确的文件指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税收执法口径无法得到统一,造成BT项目税收征缴的操作难度加大。例如:对业主、承包方、建设方应该开何种结算票据,数目是多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无法实现规范化的BT项目税收征缴。

三、BT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及其问题

(一)BT项目会计核算现状

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前,对BT项目的会计核算操作实务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1、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所投入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3、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前,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视为长期投资,将所投入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4、项目建设方将将BT合同归入建造合同范围.所投入建设资金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分明细核算,并在建设期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

(二)BT项目会计核算现有问题

目前我国BT模式下的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业务操作方法不统一:一些投资方将BT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按照“在建工程”科目对BT项目投资进行核算;有的将BT项目作为“长期投资”,对BT项目投资按“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一些投资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BT项目投资进行核算;还有部分投资方按建造合同执行会计核算;投资方与施工方分开的会计核算情况下,投资方往往执行《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而负责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包商则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除此之外,BT模式下,不论是投资方是否自行施工,建设融资费用的计算都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情况下,融资费用都实行固定总价包干,这就要求企业:在投标时,对贷款利率的测算一定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在贷款时尽力争取与银行签订固定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加固定上浮比例合同。

四、总结

我国BT项目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仍有待提升。从BT工程项目的实际运作来看,在法律层面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无统一的BT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文本,一般仍套用招投标规范,如政府与投融资人的合同、协议只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协议范本增删一些条款,对施工方与投融资人不是同一人的,有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因此,要完善BT项目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工作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建立健全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税目划分标准、税收基数标准等。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大检查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对重大资金流转实现全方位监控。

参考文献:

[1]赵琨.BT项目会计核算与税收业务处理.[J].冶金财会.2010;11

[2]张延红.BT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收问题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08;23

第10篇

1.如何做好企业盈亏平衡分析

在选煤厂核定生产能力条件下,为了弄清建设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通常我们引入盈亏平衡点这个参数来进行分析,这个过程被称之为选煤厂建设项目的盈亏平衡分析。盈亏平衡析可以反映选煤厂建设项目适应能力与抗风险能力,通过计算正常年份的产量(销售量)、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产品价格与销售税金等数据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分析,即可得出盈亏平衡点。此值越小,表明建设项目的适应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越强。依笔者认为,做好盈亏平衡分析应该做两方面的工作。

1.1 盈亏分析正常年份确定

在盈亏平衡分析中,关于如休确定盈亏分析正常年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一书中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答案,结合该书中的部分内容以及笔者多年的财务分析经验,认为盈亏平衡点计算不能将计算期内的平均值作为数据参考,而应该按建设达产年份的数据来进行计算。原因如下:根据盈亏平衡分析的定义,盈亏平衡点计算是基于核定生产能力,选煤厂建设项目产量达到一定值时才能称之为盈亏平衡,所以盈亏平衡计算所依据的数据来源应该是达产年份的成本费用和销售收入,如果按照计算期内的平均数据来进行计算则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当达产年份内数据各不相同时,应按两个时间区段分别进行计算,即还款期间的平衡分析和还完借款以后的平衡分析。因为这两个时间区段内的固定成本利息不同,成本费用也不同。一般来说,可根据还款期间第一个达产年可计算出盈亏平衡点最高值,根据还款后的年份可计算出盈亏平衡点最低值。

1.2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的划分

盈亏平衡点计算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受成本方式划分的影响。选煤厂建设项目成本分为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一般而言,可将小部分洗原料煤、固定人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费、修理费等划分成固定成本,将大部分入洗原料煤、辅助材料、电力消耗以及可变人工工资划分为可变成本。为了计算需要,通常我们将财务计算作为固定成本处理。

2.关于采购价格财务评价是否应包含增值税的讨论

在原料煤采购财务评价时,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原料煤含有增值税,二是原料煤不含有增值税。那么在做财务评价报表时到底要如何处理这两种情况才不要影响建设项目净效益呢?以下将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般来说,财务评价报表均是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来进行分析的,这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一书的角度来看,财务评价报表也是采用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分析形式。但笔者认为,即使采用含增值税价格也不会影响价格财务评价,以下将通过损益表1和相关计算来证明在财务报表中引入含增值税价格的可行性。

表中相关数据计算如下:

1)设投入和产出的增值税率均为20%。

2)进项税=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含税费用÷(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不含税费用×增值税率=300÷(1+20%)×20%=250×20%=50。

3)销项税=含税收入÷ (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不含税收入×增值税率=420×(1+20%)×20% =350×20%=70。

4)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70-50=20。

从表1中不难发现,尽管采用两种价格计算方式,但在表中最后一栏中税后利润计算结果都一样,都是480元。因此采用含增值税价格和不含增值税价格来计算都是可行的。不过在实际财务分析时,倘若需要采用含增值税价格,则必须在账务报表(如损益表等)中反映增值税这一项。

3.如何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资产归类

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资产归类的意义在于便于在财务分析中对折旧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费进行合理计算,使之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煤规字[2000]第48号文规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根据资产分类办法分为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和形成其它资产的费用以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费用。

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有:土地使用费、建设单位管理费(除建设单位开办费)、工程监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绿化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维修费等。

计入其他资产的费用有:生产准备费、建设单位开办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等。

计入无形资产的费用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商誉等。

4.如何正确处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现金流量表中的问题

旧资产出售是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频繁遇见的问题之一,正确处理的方法是在做现金流量表时将旧资产出售收入计入到现金流入项目中,与此同时也应重视旧资产出售所带来的纳税效应。总的来说,因旧资产折旧后的账面价值(以下称前者)与旧资产出售价格(以下称后者)的差值不同,旧资产出售所带来的纳税效应会出现三种不同情况。①当前者高于后者时,前者减后者的差值应计入应税损失,此种情况可将应税损失用来抵消应税收入,从而可降低纳税金额;②当前者等于后者时,此种情况旧资产出售没有造成直接损失或收益,因此对纳税不造成影响;③当前者低于后者时,两者差值应计入应税收入,此种情况应按照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建设项目寿命期间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由于新增项目实施所带来的销售收入的增加以及其他生产要素费用的节省。同时要注意由于新增项目实施所带来的折旧费的增加虽然对现金流量不造成直接影响,但它会通过增加总成本的形式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税后现金流量。

第11篇

一、建筑业单位纳税口径变化带来的问题

自06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征收税收。纳税口径的变化使建筑企业纳税人由法人企业转为由各个项目部为主体纳税。按照这种新口径计算,建筑业利税额的多少将和驻辖区内建筑业项目部数量密切挂钩。建筑企业按建设地纳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区的建筑业利税总额。按照新税法规定,1-6月份,我区建筑安装项目共纳税5000余万元,而按照注册地交税原则,上半年我区建筑业共应纳税11000余万元。由于在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缺乏(全区含资质以下建筑业法人单位1130个,驻辖区内建设项目部只有40个左右),全区建筑业利税总额也随之下降。

二、由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行业欠税严重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迟迟不清算,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目前存在的企业欠税,绝大多数因此形成。上半年,全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应收工程款12.58亿元(含外地项目),同比上升103%,其中竣工工程款3.58亿元,同比上升69.8%,1-6月份全部建筑企业拖欠工程价款占工程结算收入的达到34.84%。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三、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的矛盾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业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转包现象的经常性和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的普遍性,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扣缴税款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都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

四、装饰装修业也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点

装饰装修业中个体装修队活动性较强,承揽一些较小规模的装修工程和个人住宅装修工程,这些个体装修工程队不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不用发票,找到活就干,挣了钱就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有多少个装修队伍,更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目前,装饰装修是热门行业之一,这些税收的漏洞很难堵死。

五、解决建筑业税收征管中问题矛盾的几点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倡诚信纳税。应该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专项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同时,把规范税务机关征管行为与加强纳税人诚信意识结合起来,要针对建筑行业有关人员宣传解答有关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2、守源头、堵漏洞,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普及,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征管手段,实行源泉控管。如将税务与建筑管理部门实现联网,对全区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合同实现信息共享、交流,同时辅以项目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以真正实现源泉控管的目的。

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 工程建设项目 税务管理

2016年5月1日,对我国税收改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全国全行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业税正式推出历史舞台。从全行业的角度看,营改增实现了全产业链条的税收管理,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营改增在促进建筑行业产业链条变革的同时,对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总体影响

(一)增值税的特点是对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增值税是以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对于增值税的核算管理,为实现增值额计税,增值税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劳务和税率较为复杂。对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增值税要求发票、资金、劳务“三流合一”,即开票人是劳务的提供方和资金的收取方,收票人是劳务的需求方和资金的支付方。这些都对增值税的税务管理提出了精细化、复杂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建筑行业是产业链的核心行业。上游企业是原材料供应企业、设备出租企业、分包施工企业等类型企业;下游企业是项目建设企业,即建设项目的所有人。营改增之前,总包单位可扣除的分包营业税一般为一级分包商的营业税,而对于二级乃至之后的分包营业税原则上不予扣除,营改增后,只要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后,国家金税工程中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全国联网,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及纳税管理,对国家管理税源起到积极作用,税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至施工组织与建设工艺的创新改造,将极大促进国家建筑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挑战

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管理的特点,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一是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二是营改增要求建筑全产业链条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上下游企业科学管理,将为行业带来阵痛。

二、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目标

(一)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合法合规是税务管理的第一目标。我国建筑行业长期管理相对粗放,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下,过渡期以致后期的规范运行,法律法规将密集出台,这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

(二)加强税务筹划管理,合理控制税务成本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强税务筹划,递延纳税时间,降低税负成本,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时间价值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递延纳税时间,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逐步加大。同时,通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的搭建,将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税务管理应统筹业务与税收政策,实现税务成本的有效控制。

三、营改增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问题与处理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否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在此基础上,对于增值率超过29.39%的营改增项目,选择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税收成本较低。

(二)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况与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施工企业仅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相应人工、管理等费用,而不负责工程主要材料采购,即以行业所称“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方负责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等的租赁与采购,施工企业只负责组织人力实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即为行业所称“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三是对于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老项目”,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这里所称的“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施工取得的全部收入(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施工方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文件在此处赋予适用企业主动选择权,主要考虑过度期间,一些分包施工企业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总包施工企业无税可抵,从而增加企业税负,造成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这也为企业选择权的运用指明方向。

(三)过渡期间新项目与老项目的划分与认定

按照现行营改增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里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开工日期如何界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根据现有的各类信息与税务机关实务管理中的做法,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总结以下三种情况的认定标准,以供参考。一是营改增之后,建设项目才开始施工,无论其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新项目。二是营改增之前,已签订合同,但未注明开工日期,建设项目已开始施工,由于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进行施工,此类项目认定为老项目。三是营改增之前,未签订合同,但建设项目已实质开工,营改增之后,继续进行施工,此类项目认定为老项目。综上,不难看出,营改增对于新老项目的界定,遵循实事求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规范合理。

四、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措施

(一)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专门部门,合理安排人员,有效分工,保证营改增过度与正常运转。一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购置相应设备,明确部门地位,实施全员全过程税务管理。二是制定施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有效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三是建立税务人员管理与考核机制,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风险管控为主要维度,建立关键指标体系,以内部控制与牵制,实现水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企业产业链管理

如前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联系甚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产业链条在流转税管理方面得以充分体现。同时,由于增值税抵扣计税方法的适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对于上游企业要选择与总包企业纳税人类型一致的企业,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畅通,有效控制企业税负,对于下游企业要引导其提高施工企业的选择标准,逐步通过增值税抵扣特点的发挥,在降低施工企业税负的同时,有效降低项目企业的建设成本,进一步提升项目单位的竞争力。

第13篇

一、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

针对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内容不够规范、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县政府以政务专网为依托搭建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将涉税信息采集、信息比对、信息处理、统计查询和通告等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限定期报送涉税信息,由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归类、处理,建立“部门—政府—税务”涉税信息交流模式,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能力

(一)强化信息传递与交流

各有关单位要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县政府政务专网,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以下信息内容:

1、发改局:计划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2、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信息、公共建设项目拨款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信息、企业破产信息。

3、经贸局: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

4、人事局:事业登记单位信息。

5、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福利彩票销售信息、社会福利企业信息。

6、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7、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

8、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信息。

9、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10、建设局: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建筑项目工程验收信息、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11、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

12、公安局: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和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炸药购买单位和个人信息。

13、法院:企业提请破产信息、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信息。

14、水利局:水利工程项目信息、渔业养殖信息、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15、河道管理局:河沙开采信息。

16、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运输业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船信息。

17、司法局: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合同公证信息。

18、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19、教育局:教育机构登记信息、校办企业登记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教师登记情况信息。

20、工商局: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吊)销登记信息。

21、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备案信息。

22、招商局:招商项目登记信息。

23、农业局:农业开发计划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24、环保局:环保工程信息。

25、公路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26、旅游局: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星级饭店评定信息。

27、文广新局: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文化经营许可信息、网吧经营许可信息。

28、体育局:体育比赛信息、体育彩票销售信息。

2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信息、工效挂钩企业信息、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

30、物价局: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31、交警大队:车辆挂牌登记信息、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2、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

33、审计局:审计建议书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信息。

34、残联:残疾证发放信息。

35、农机局:农用运输车辆挂牌登记信息、农用运输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6、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37、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参保车辆登记信息。

38、供电公司:用电量信息。

39、自来水公司:用水量信息。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代征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在交通运输业户办理注册登记时、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发改和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等办理相关手续时,都应及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变更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工程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须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文广新部门要提供营利性机构和商业演出等活动的管理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教育部门要督导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纳税,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对于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河砂开采、彩票销售兑奖、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房屋租赁、市场商场经营等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的房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文广新部门、体育部门、水利部门、河道管理局、居委会(村委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市场管理单位等代征应征税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

(三)强化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

1、加强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未取得发票的,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兑现奖金,及时拨付税务部门垫付资金。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对象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费、应税收入等项目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涉税信息,依法配合征缴,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并定期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协税护税措施执行到位、征收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完成信息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征代缴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综合治税和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选配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整理录入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5天内,登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管理平台规定的内容和表格设计要求完整录入涉税信息,不得出现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单位负责同志要把关审阅,确保真实有效。

(四)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各部门要对信息的采集、传递进行严格管理,用于报送涉税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涉税信息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为了确保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实施,县政府把综合治税及“信息管理平台”推行工作列入督导考核范围,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第14篇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废物回收体系、采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区域易市场建设以及废物拆解、再利用项目。

(二)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

(三)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工艺,或采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热泵等再生能源,或采用智能技术促进资源节约且取得明显节约效果的示范项目。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循环经济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从事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总部。

二、激励措施

(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建设项目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二)对设立区域易市场的企业:年税收总额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该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经营项目纳税形成的区财力的40%,通过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3亿元的,3亿元至5亿元部分按照55%给予扶持;5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照70%给予扶持;10亿元至20亿元部分按照80%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20亿元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优先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从事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时给予优先安排,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态恢复,并优先列入争取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计划。

(五)对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以及节约能源资源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六)对重点支持领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区政府各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规划审批、土地供给、人才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比照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执行投资准入条件审核时可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适当放宽。

三、操作办法

(一)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并提供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包括:

1.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3.企业或建设项目概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5.申请激励措施第二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纳税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联合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三)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对使用循环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五)申请激励措施第五条政策支持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申请使用研发经费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15篇

为规范建筑市场材料税收征管秩序,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我县财政收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对税收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税办、财政局、国税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特点,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支持与配合税收管理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明确由县发改局提供建设信息,县建设局对建筑市场增值税控管代征,县房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第二道防线的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

县建设局负责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时,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在竣工结算时由核算师对工程耗用材料进行估算,填制《建安工程材料耗用清单》,开发商凭此清单到县国税局办理税款结算,县国税局结算后制作《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1);县建设局凭县国税局出具的《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上核实的应补税额进行税款代征。此后,县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县房产局负责定期向县国税局提供权属登记信息,以利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比对建筑市场税收管理情况。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办证人在具有房产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用地资料给税务部门,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时,办证人在须具有国土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税局应与县建设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税收代征的相关范围及职责,依法代征税款。

县国税局要与上述各职能部门搞好衔接,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定期与建筑市场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及时催缴、补征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切实加强建筑材料市场增值税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验证的承建单位和开发商欲进入本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移交县税务部门处理。对存在严重偷税、逃税、欠税问题且又未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由县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四、责任考核

1、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县财税办牵头,县财政、国税部门参加,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检查一次,协调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