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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关键词:工程监理;博弈论;建筑行业
我国自1989年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开始强制推行,至2000年逐步构建完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以工程监理为服务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博弈论的概述
博弈论本是一种经济学方面的术语,它主要是用于研究和探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因相互合作和竞争,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过程。博弈论改变了以往只是注重独立的行为主体的分析方式和方法,更加倾向于对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因相互合作和竞争,实现利益均衡的探讨和分析。这样的探讨和分析方式,更加有利于在激烈的市场化竞争中,对利益的对立方的关注和了解,为实现自身的发展以及制定科学有效化的决策,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理论依据。
二、工程事故与监理行业问题
虽然工程监理制对我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每年都发生的重大工程事故始终是一个全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项目业主提供高智能技术服务的重要行业。行业人员要有全面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责任意识,总监理工程师还需要具备协调管理的综合能力。然而,近年来多起重大工程事故的司法调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统计结果显示,工程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承包单位违规施工、业主违章指挥外,监理人员不尽职责的现象越来越凸显出来。由于有注册资质的监理工程师人数越来越难以满足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了很多工程项目的总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仅仅体现在签字程序上,监理行业的素质水平和履责质量越来越难以达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因数量限制,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到位履职,低素质的监理人员便大行其道,工程监理行业已经成为只有高素质人员注册却少有高素质人员执业的空壳行业。
三、博弈论在工程监理中的意义
由于博弈论十分注重和倾向于对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因相互合作和竞争,实现利益均衡的探讨和分析,将博弈论应用于工程监理行业当中,不仅有利于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有利于施工质量的保证。建筑行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行业,对于我们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将博弈论引入到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有利于承建单位不断改善自身的管理体制和施工质量,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博弈论的采用,有利于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化竞争中,增强对自身以及竞争对手的关注和了解,为实现自身的发展以及制定科学有效化的决策,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博弈论在工程监理中的运用
(一)承建单位与监理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我国,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明确的规定,负责建筑工程监理的企业只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监理,不能够承受第三方的委托去进行监理工作。建筑工程的监理企业和施工单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当施工单位将工程的建设委托给承建单位的时候,监理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承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进行指正和O督。在这个过程中,承建单位和监理企业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博弈行为。监理企业作为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监督者,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而且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承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予以及时地纠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采取一些暗箱操作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使得施工项目的安全性问题存在着巨大的隐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之间的博弈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项目的主体,在施工项目进行过程中,在选择监理企业时,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施工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然而,在实际的施工项目开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被利益所诱惑,在选择监理企业时,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选择了那些实际上并不符合规定的监理企业,给工程项目的安全性的保障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一些监理企业由于本身的资质存在问题,于是在监理的过程中,面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时,无法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意见,给施工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五、建议与结论
国内各类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不考虑承包商原因的前提下,虽然存在现场监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偷懒不尽责的策略,而置终身质量责任于不顾、把关不严导致事故发生,追根溯源首先还是由于监理企业派驻了低素质监理人员的问题。解决工程质量事故多发的问题首先就要解决政府对监理企业的要挟行为和不规范低成本盈利模式的监管问题。在政府监管政策中,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化管理解决总工程师的真实到位问题。针对监理企业负责人制定比总监理工程师更为严厉的终身责任制度,来解决低素质人员的派驻问题。
工程监理行业作为有效保障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行业,监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施工单位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博弈论引入到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中,不仅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各个利益主体的,还有利于承建单位不断改善白身的管理体制和施工质量,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博弈论的利用,有利于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化竞争中,增强对自身以及竞争对手的关注和了解,为实现自身的发展以及制定科学有效化的决策,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is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to practice stage, is to form the final step in the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all depe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luence on the quality of the change is hard. Therefore,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monitoring management,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skills and cont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误区
1.1业主的行为不够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
1.2监理只监督工程质量,很多监理认为监理只需要监督工程质量,只要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目的就已达到,监理工作就算圆满完成,其实不然,监理是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综合控制,应采用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做法,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最优化也就是实现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统一。
1.3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均有监理介入,而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对工程并未深入地了解,尤其是一些技术复杂的大型建筑工程,施工难度大,影响因素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工程质量是监出来的,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监理稍微放松,施工单位便马虎了事,不严格按规范操作,这种认识对施工单位来说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承包商的责任。
1.5监理员兼作质检员,监理员一般是指监理人在建筑工程中派往工地现场实施旁站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他对工序的检查应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而不是与施工单位质检员一同去进行工序检验,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员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2摆正位置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2.1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只有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认清两者的区别(见表1),才能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摆正位置,正确地行使职权。
表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性质 强制性、执法性与宏观性 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工程范围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
工作依据 以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深度与广度 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要做到全面控制,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工作方法与手段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2.2熟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努力完成监理任务
1)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砼预制构件及预拌砼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3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
2.4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既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宏观控制的重点,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如土方回填、砼灌注桩浇筑、钢结构安装、砼浇筑、预应力张拉等。
3工程监理的技巧与内容
3.1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关系,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3.1.1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取得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體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关键词: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supervision;manag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s;discuss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081-02
0 引言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大多数是由人为原因而导致的,因此,只有进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隐患,才能真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就目前形势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分析探讨。
1 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涵义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体是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工程监理、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组成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主体在建筑行为中发挥着各自的职能及作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着眼于建筑外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等主体是着眼于建筑工程内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因为建筑工程涉及范围广,受到较多的部门监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在权责上不清楚,监督和管理制度含糊不清。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不仅要担负起监督管理的任务,还要开展质量控制方面的任务,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差强人意,为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多头监督、多块管理导致机构重复,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费资源。城建、铁路、交通、水务等机构都在各自的权责区域内开展质量监管,操作制度不同,执行标准也不同,这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2.2 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些项目施工队伍在专业技能方面、施工管理、现场经验方面有所欠缺,承包一些自己能力范围外的工程或者盲目转包。竣工验收不严格,不依照建筑工程规范验收。有些项目开发单位、承建单位故意回避符合资质的竣工验收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并以自己验收形式代替第三方验收,在这个验收过程中,施工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是占据主导地位,监督机制并没有对其起到制约的作用,竣工验收也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中,有些监管人员仍然使用传统的监管制度进行管理,并没有适当吸收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思想,也有些企业是随便安排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担任此职位,这些人明显是很难胜任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
3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对策措施
3.1 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执法力度 在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国已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但却没有明确划分义务和责任,想从根本上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就一定要具备完善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及严格的监督技术准则且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顺利展开。法律是保证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的前提,所以,建筑工程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的条例、制度。工程监理符合目前工程质量需求的法律制度,将其中不科学、不合理及老套的规定予以摒除,根据目前新的需求和规范进行改革,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有法可循、违法必究。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依据,已经得到政府认可的监督管理机构是监管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一定要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另外,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时要保证地方法规的规范性。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准和前提,地方政府要对当地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不断修改和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争取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提供更多有利条件,以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展开。
3.2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力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施工主体为核心,设计、监理、建设、设备生产、材料和供应商以及审核检测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具体实现方法就是要将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地基基础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等方面监督为重点,将所有工程施工中的主体所涉及的质量活动和行为等结果的检测都列入到监督范围中去。通过对施工过程中所有主题进行监督,以确保质量行为和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能实现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得到高效控制,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现场监督和周期性监督三个部分。并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等结构性部位的监督是重点环节。在工程施工现场,利用科学检测设备和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工程质量检查及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保障。通过对工程质量的抽查,确保工程按照规范、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并贯彻强制性要求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及建筑伍的安全问题。上述是加强对工程施工流程中的管理,同时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管理,即技术控制,一般采取评价标准的方法对技术进行控制。评价标准方法主要包含五点:检测并评价施工现场材料质量;实际测量工程实体尺寸误差;检查并评价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评价工程竣工成果;工程竣工后检查并评价工程宏观观感。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象还包括业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行为主体。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应该依法对工程行为主体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强对其监管的相关机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高行为主体自律性,并不断提升行业综合素质以确保工程质量。
3.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转变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体系协助完成,这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有很大帮助。所以,一定要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和科学性。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不断更新和创新,使其能够符合建筑发展速度,满足其需求,保证建筑质量监管的可靠性、时效性和科学性,进而对整个行业起到推动作用。
3.4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的技术型和管理型人才,所以,目前培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型人才是工作重心。加强人才的培养,争取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部门储备更多的人才,不断培养并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水平,从而确保日后建筑行业相关质量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对人才培养要更加重视,对质量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建设单位还可以建立科学的用人体系,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队伍中去。
4 结束语
建筑行业所有人都熟悉的一句话就是“百年大计、质量为先”,这句话直接反映了质量对于建筑行业的重要性。这就注定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要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提升个人和团体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及业务能力,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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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监理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问题。当出现这些方面的问题时,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IT监理的责任类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是一种团体(或集体)的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等)。我国的监理体制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素质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是信息化建设行为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监理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直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处罚。
职业责任
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角度出发,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或无意是鉴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承担范围的主要依据,导致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无意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依赖于监理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例如,对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监理人员由于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从而造成了损失,除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也需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了工程中的隐患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从而造成损失的话,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超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监理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类:
过失责任人非圣贤,安能无过。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建设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与民事责任相对应的是民事赔偿。《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委托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行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非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是判定监理需要承担非职业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导致非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词,特指国家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关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转让监理业务;
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 监理工程师的行政责任
除了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
在当前不规范的信息系统工程市场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标中违背规则,以超低价中标后,便想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无根据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径来实现“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时监理人员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丧失诚信原则,就很有可能被主动射过来的“糖衣炮弹”俘获。还有少数监理从业人员本身就心术不正,在监理工作中不讲立场原则,堕落腐化,要么主动和少数不规范的施工承包单位沆瀣一气,要么向工程承包单位“吃拿卡要”。
监理人员如果与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失,就构成了犯罪,则必然会依据刑法来追究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内涵及现状阐释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沿用业主自建、自筹、自管和工程指挥部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由于这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缺乏专业化,必然使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始终处在一个较低的管理状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严重失调。因此。为了顺应市场的发展,为了满足竞争机制的要求,建立一种新型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成为了必然。于是工程监理制度进入了我国建设市场,并逐步得到了市场的肯定。
“监理”一词是一个泊来品,其来源是英语Supervision的含义,通常直译为监督、管理、引导等。“监理”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在建设工程中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照一定的准则,对某一行为的相关主体进行控制、监督或评价,同时采取组织、协调的措施,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就监理过程而言,工程施工监理过程可以花费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都有其侧重点,他们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工程施工监理。从监理内容而言,工程监理是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费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其中质量、进度、安全被称为工程监理的三大目标,他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有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工程监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处理好各种条件下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及其重要顺序,使其达到互利平衡,这是工程监理的关键与核心。
自改革开放至今,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政府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之一。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试点到1996年的国家全面推行最后于1997年列入国家《建筑法》,十多年风风雨雨,工程监理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的摸索实践到后期的完善提高,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确保投资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革新,我国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问题,尤其是由于施工监理的不完善,不能实际有效的促进建设工程各方的联系管理,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二、我国在建设监理管理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纵观过去20年,随着社会与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建设监理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潜移默化中,它应经成为了工程建设体制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尽管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建设监理制度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绩,监理市场也一初具规模,但工程建设涉及的各主体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以及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仍然是缺乏的,对监理工作的定位,对监理组织模式与工作机制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值得一提的是,监理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亟需解决。
我国引入工程监理制度时间较晚,工程监理制度管理体制尚未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来,现行的工程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矛盾不断深化。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理工作的职责范围被人为分割
目前,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进行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调相关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由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六部分组成,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在监理的委托合同中也明确了监理的工作职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六项工作内容被人为分割了。例如投资的控制和合同的管理在原则上不要求监理参与。但工程进度款的审批与工程量的结算都需要监理“签字”,但仅仅是一个程序而已,对施工单位没有丝毫的约束作用。直接造成了监理人员有责无权,不能对工程施工行使相应的监理权,致使指定的监理计划不能积极有效的实施,导致了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关系不能及时有效的协调。
(二)监理机构整体水平偏低,从业人员技术薄弱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但是具备施工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较少,现存监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理机构整体水平偏低,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由于人员不足,许多监理单位在接收监理委托之后,仓促招聘人员,只进行短时间培训便走上工作岗位,致使现场监理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实践经验,对施工的规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掌握不足,专业知识匮乏,在施工监理中容易出现问题。
(三)业主行为不规范
由于对建立制度的不了解,部分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扮演的角色是自己的雇员或控制施工方的工具,必须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按自己的要求进行监理。由于对监理工作的片面认识,使得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和谐,监理人员的权利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理想,工程质量控制便会出现纰漏。
(四)监理责任不到位
有些业主把监理支出费用视为一项经济负担,一味的压低监理费用,使得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为了得到业主青睐,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自相减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了创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设法降低成本,只能减少现场投入人员,缩减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减少投入的检测、试验设备。其结果只能是监理服务不完全,监理效果不理想,监理责任不到位。
三、改革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如果不能满足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就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这就会对业主及使用者造成利益的侵害,尤其对投入资金大、重要性高的工程,将会造成一些严重的损失,甚至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威胁。工程施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保障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经济特点与现状,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工程监理管理的问题,其应对措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强化监理权利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做到在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项目监理的强制性,明确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推行力度,确保监理权利在工作中得意实施。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
作为高智能服务企业,监理单位必须要在内部进行规范化管理。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自觉用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同时必须将强检查监督,完善审核制度,以期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为建设高水平的监理队伍,就必须提高建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监理单位应尽量为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学习环境,以吸引并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也要培养监理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调整监理取费标准
众所周知监理取费偏低导致监理行业发展缓慢、监理效果不佳、监理责任不到位。为杜绝不良现象、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持监理行业中高素质人才的相对稳定,政府应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适当提高监理取费。
(五)加强自身建设
监理只有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赢得市场的肯定与尊重,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远航。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建设规模与工程量的不断扩大,建筑质量、发展速度均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建筑质量问题也千变万化,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简要的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试着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作用的发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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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道群,王友祥.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公路与汽运.2006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二十多年来,全国广大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实、 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使得受监工程质量覆盖面不断扩大,力度也逐步增强。一些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在行之有效的监理和监督管理下,工程质量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近年来,全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工程监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并不完善,因为有的地区监理公司刚刚建立,很多地区的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还尚未制订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督基本还是一个空白。
1 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及内容
1.1 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方式及内容的设置应自始至终贯穿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 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事中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作业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实体抽查。)、事后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的控制与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把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交验的监督关。
1.2 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监理单位的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性质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是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于一体的一门科学,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监督的主体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从于被监督者的。因此,监督关系决不是以被临督者自愿为基础建立的,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机构与施工企业之问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机构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威,对施工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对于建设单位、企业等与工程有关的各方面,质量临督是强制性的,不是委托监督关系,而是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因此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经营型监理企业,具有企业法人地位,是受建设单位 (业主)委托 ,或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经营业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依据经济合同建立的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现阶段 ,建设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遵循的原则是 “公正、独立 、 自主 ”,其性质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可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任务明确 ,覆盖面广,对所在范围大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监督工程质量 ,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同时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而且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处理和处罚权,对实施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违章行为提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监督机构应负的责任,是依据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
建设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 (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企业,依据与业主所签合同进行监理活动。监理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实现项目目标,监理的内容是 “三控一管一协调”。监理的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等各阶段的监理,也有对其中某个阶段的监理 。当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尽管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属企业,但是,建设监理企业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赋予了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不同的职责,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行使管理、监督、 检验和认可权,但并未改变其企业的属性,因而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又是平等的主体。建设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工程的监理中,确定了检查制度与具体方法,如:对回填土工程要求采用钎探探测法分层检测其密实度与地面承载力。模板工程着重检查其支架及支撑系统的刚度、强度与稳定性,结构标高、平面与截面尺寸。钢筋混凝土工程检查其原材料质量,钢筋的规格与尺寸、以及其构造要求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控制混凝土的配比,保证计量准确,搅拌时间,浇筑与振捣方法,厚度与混凝土的密实性,施工顺序、流向的正确性与连续性、混凝土的终凝时间及蓄水养护情况。然而,工程在施工方案指导下,通过组织施工其工程质量达到了优良标准,同时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 结论
在多年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对工程监理有着深刻的认识,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只有以质量、安全、工期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经过全面分析、综合考虑,进行权衡、比较后做出科学、合理、正确的施工方案,按照既定的施工程序、顺序、起点流向和施工方法、劳力组织、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的各项措施,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科学管理、实行质量控制,检查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严格认真实施、其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绝对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关系是休戚相关的。正确的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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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迎.浅谈工程监理的发展状况[J]. 科技信息,2010,9
【关键词】施工项目项目管理管理模式转型
0前言
当前,节约型社会建设理念的提出,使得建筑业企业在传统竞争节约的基础上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资源节约的重要性,项目管理也由原先单一的模式向复合型模式转变。现今经济危机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工作就显得更为必要,无论是企业对项目的投标技术方案,还是技术管理实施过程中具体措施,均应充分体现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环境保护,以降低设备功耗,提高能源效益,广泛引入建筑节能技术,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1施工项目从以现场为主的施工阶段管理转向项目全寿命(过程)管理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长期存在着专业分散、职能分割、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境况。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被分割在不同的职能机构,可行性研究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工
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由工程设计院进行,招标由专门的招标公司组织,工程监理由监理公司承担,工程建造由承包商负责。这种职能分割使各职能机构仅从阶段着眼,缺乏整体观念,前后信息链断裂,浪费人力资源,缺乏完整一贯的信息支持,使决策的正确性、设计的合理性、监理的有效性、施工的科学性、业主管理的特性都大受影响。
1.1倡导支持业主实施代建项目管理
多年来,我国建设项目的管理多采用由业主组建基建办、筹建办、指挥部进行管理的模式。一旦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原有的项目管理班子就解散。被称为“项目来了组班子,项目完成散摊子”。
因此往往是管理经验不能承袭升华,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和经济损失。所以,工程建设首先需要规范业主行为、要求和支持业主整合人力资源,组织专门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建设管理。对于业主没有条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的,应该提倡由业主委托专业机构(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管理,也称为“代建制”。由于项目管理公司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业主的负担,并且可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果。
1.2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以智力服务为特征的智力密集型企业;是拥有多种专业资质、集中多种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智库。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产生和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凭借自身所拥有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优势为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全方位、多阶段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够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在交易中合法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或代表业主做好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的工作,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1.3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模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按照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PMC的费用一般按“工时费用+利润+奖励”的方式计取。
2项目管理由不同主体施工总承包转向工程总承包管理
随着项目管理日趋完善,作为买方的业主对建筑业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希望建筑产品的成本逐步降低、建筑产品的质量大幅度提高。他们越来越注意承包商是否具备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能力和实力。以往对工程某个环节的单一承包方式被越来越多的综合承包所取代,这些要求将促进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变化和发展,业主更多地希望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包括项目前期的策划和开发以及从设计方案到施工组织、材料采购、项目施工试运行,乃至物业管理,力求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演变趋势主要体现在:
(1)从运作方式上看,BOT/BT或PFI等工程发包和建设模式已成为当今国际承包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为资金实力雄厚、综合经营能力强的国际知名承包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提供了机会。
(2)从经营特点上看,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由施工一元化走向工程设计、咨询等多元领域经营,使工程承包中的设计、咨询与施工、采购的一体化经营特点更加突出,大大降低了综合成本,提高了中标率。
3施工项目管理从“三位一体”的文明工地管理转向项目文化建设
项目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在项目上落实的结果,是对项目主体和客体的全面要求。主体是指建筑企业,包括总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层次的文明建设;客体是指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现场管理和节能环保。项目文化有3个特征:即露天文化,具有形象宣传力;显形文化,不同行为主体的统一性;劳动文化,重在加强劳务管理和作业队伍建设。
(1)项目文化是露天(工地)文化。与工业生产比起来,建筑业工程项目绝大多数是户外露天作业,产品固定,队伍分散,建设周期长,环境影响大,这就决定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必然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围绕现场周围环境做好绿色施工,包括防噪、防尘以及施工垃圾回收处理等,真正体现出建筑业企业精神文明、规范有序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建设,显示和放大企业的社会影响与综合实力,因而具有十分明显的群众感召力和广告宣传作用。所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与绿色施工的好坏是体现企业项目文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2)项目文化是显形文化。在每一个工程项目上,有业主、有监理,有管理层次、有作业层次,多方行为主体各自履行项目建设的职责,但其行为都必须通过统一的管理制度、项目文化来约束、沟通和协调。而项目文化的CI形象是一种统一现场标识和制度的显形文化,具有统帅项目多方行为主体的作用,可以将其归纳为“打造特色、彰显个性、共创文化,凝聚各方”。项目文化不涉及各个行为主体的隐性文化,有利于化解现场的各种矛盾。
(3)项目文化是劳动文化。建设工程项目是劳动密集的场所,成百上千的劳动者聚集在一起,作用环境艰苦,各种作业队伍人员素质、文化取向千差万别,而项目是靠人操作干出来的,所以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始终强调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重视劳务层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激发工人干劲、调动员工情绪、确保职工健康、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就是依靠这种融合了作业层次的大众文化的力量来运筹的。所以说,项目文化建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管理思想。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建筑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和融合,施工企业愈来愈重视企业的品牌效应和担任工程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项目团队能足够为其提供高水平的管理服务能力。因此,当前项目管理中既要注重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提升,又要着力培养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能力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10204-01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监理制度不够完善。《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到监理事业的发展。第一,目前国内有许多监理单位还是隶属于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或大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并未真正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化组织。第二,关于甲、乙、丙三个级别监理单位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的规定普遍偏低,且缺乏人员在专业上的要求。第三,对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没有考虑行业特点。这些都是引起监理企业的无序竞争的因素。
(二)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外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还有些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业主的行为不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的。《建设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
(四)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目前从全国整个建设监理行业来说,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监理的主要责任是三大控制,但目前由于种种的原因,监理只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质量控制的前提条件是监理人员必须是达到一定的业务水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但就目前的现状来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具有综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的复合型监理人才还是很紧缺。
(五)工程监理费率过低。工程监理费用近年来不仅没有提高而且有越来越低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工程监理取费率标准低,目前采用的仍是1992年的标准,但实际的取费标准比国家标准还要低;其次,建设单位压价现象比较严重;再次,监理单位之间在招投标时恶性竞争,互相压价。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节约成本,只有通过减少人员数量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
二、解决当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新的建设监理体制。国际上,各国的咨询工程师协会是建设市场的主导者和管理者,而我国建设市场的管理是典型的以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因此要把投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转变经营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以独立的咨询(监理)工程师协会为中心的建筑市场专家管理,由他们规定监理行业规范,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进行考试、审查、批准。积极培养和建立资金市场、物资市场,构建新型的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位一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二)加强监理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对企业的监管,首先要建立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其次,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最后,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以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三)规范业主的行为。只有规范业主的行为,监理才能以工程管理者的角色行使监理的权利。而业主要做的只是针对监理合同,加强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参与日常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理也只有摆脱业主的这种不适当行为,才能真正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四控二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
(四)提高监理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1.大力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2.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3.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准入制度,从年龄、实际工作经验、职称着手,只有自身的素质提高了,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取费办法。目前我国监理取费标准是以所监项目的总投资乘以一个相应的百分比系数来确定监理费用的。那么总投资越大,监理所收取的费用就越多,这显然和监理工作中投资控制的基本宗旨是不相吻合的,容易使监理工程师失去投资控制的积极性。因此应当改革取费办法,使监理费的成本由经常费、设备购置补贴费、开办费三部分组成,再加上要交纳的税金和合理利润,就比较科学。
三、当前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趋势
(一)走法制化的道路。虽然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但总体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二)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只有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三)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虽已加入WTO,但建设工程监理在一些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有差距,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将不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为此,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为我所用,尽快适应国际环境。
四、结束语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机制上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监理单位自身的重视,加强执业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参考文献:
[1]贾,当前工程监理的几点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8,(36).
[2]杨志文,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分析与探讨[J].宜春学院学报,2006,(4).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质量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explores some views on how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也不再是停留在仅仅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层面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熟悉规范,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比较扎实的工程技术理论知识,能够处理更深层次的工程质量技术问题,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时刻不忘身上的重任,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服务性,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我认为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监督管理阶段。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1.1 对建设单位(业主)的工程前期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备工程开工前所应取得的土地、规划以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合法手续;
1.2 对勘察、设计及审图等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对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进行监督,杜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等文件的出现,必要时可采取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对相关责任主体形成约束力。
1.3 对工程招投标手续及合同文本的审查,监督审查工程相关各方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相关合同文件是否签署,重点是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以上三方面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以工程实体质量为监督重点,并对相关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施工、监理工程内业档案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工程实体质量应重点注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及工序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可采用科学检测仪器和设备等辅助手段来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对工程实体质量加以判断,增强监督检查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保证建筑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贯彻执行。工程内业档案资料应注重对工程中所使用主要建筑材料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审查,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量测或抽样复试等手段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把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当中。施工过程中,除上述重点针对性监督检查之外,还需加强技术控制。如通过评价标准的方法进行质量评定:
2.1 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
2.2 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
2.3 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
2.4 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实量;
2.5 对完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应通过加强对参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总的说来,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单位(业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为主要形式,把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通过工程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工程竣工、备案及后期的监督管理
3.1 监督参建各方所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竣工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未满足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监督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危害和影响。
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3 对工程交付使用后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投诉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整改。应明确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并监督其妥善解决,同时应对工程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引起重视,分析原因,从中总结经验,从而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除了把控好上述监督过程中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的工作思路,还应从以下几点完善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4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更是质量监督事业的保证。因此加强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应成为一项常抓不懈工作内容。努力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法规通的监督队伍,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5 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数量已不能满足大规模建设发展的需要。如我所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每年新建及改、扩建工程规模大约在三四百万平米,平均每个监督员每年多则要监管十几个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40至60万平米。这么大的工作量,监督员不可能做到每个工程都能监督监管仔细到位。在此种客观条件下,可因地制宜适当转变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采取定点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同时逐步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时检查,获取真实信息。
3.6 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对某些部位工程实体质量仅能通过眼看手摸以及经验等来进行判别,缺少说服力和权威性,给监督管理工作出了不少“难题”。因此应丰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现场检查方式要由“看、敲、量”向采用先进科学仪器的检测转变,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的实体结构及使用功能进行检测。通过配备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取芯机、激光定位、测距仪等等一些较为先进的检测设备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可靠及权威性和效率。
3.6 应加速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进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以及对违规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共享,直接记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库。把监督检查工作与不良记录系统结合起来,达到随时检查随时上网公布,使不良记录制度发挥成效,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震慑武器,真正发挥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度与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政府职责。为了更好行使质量监督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在不断改进监督管理模式,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由工程质量等级制度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大转变,质量监督机构由原来的实体质量监督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责任制履行的监督。这就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使得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
参考文献:
[1] 蔡春辉, 包秀梅. 浅谈工程质量监理[J].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4, (05)
关键词:工程监理;博弈行为;分析
在不同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有着不同的作用,工程监理能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监控,及时制止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
1 共性问题的直接表现
1.1 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经招投标选定监理单位违规操作。从近几年所审查的建设项目统计下来看,大多数项目选定监理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取直接指定,极少数采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往往还流于形式。这种做法带来的危害主要是3个方面:一是按监理收费标准,可在基本收费的基础上浮动幅度为上下20%,实行过招投标的监理工程监理收费大多会有10%~20%的下浮优惠,如果直接委托因缺乏竞争,一家独大,签订的合同价基本都明确是按基本收费收取,加大了工程总投资。二是成为滋生挂靠监理单位问题的温床。有关系的人在拿到监理任务后临时招兵买马组建监理组,名义上进行承监的是资质等级较高牌子很大的外地监理公司,但在施工现场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三是影响监理市场的长期发展。监理公司实力的高低不是决定能否承揽到工程的主要因素,反而关系显得更重要,致使监理单位不是在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上下功夫而是在走关系上作文章,扰乱了监理市场。
1.2 监理自身存在的问题。(1)项目监理人员素质偏低、执业道德有待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临时聘用的人员比例过大。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性质都是民营股份公司,临时聘请的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或者偏老、或者偏小,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较低。对临时聘请人员约束低,人流动性较大,职业道德相对较差,由此常出现经现场计量不及时准确、质量监督缺位、签证不准确等问题也是必然。监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大多数监理人员只是具备一定的建筑专业知识,没有工程造价知识,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投资控制能力薄弱,不能做到经济技术相结合,做到建设项目质量最好、投资最省。(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执业。项目监理进驻施工现场后都会根据监理合同按照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来指导和规范监理工作的实施,但写和实施却是脱节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写得天花乱缀,实施起来却不按其内容和程序来实施,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该签证不签证,监理工作的范围和深度随意性大,监理公司对现场监理人员也没有具体量化和硬性的质量考核标准,建设单位大多也分不清楚到底监理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只要质量还过得去也不会追究。(3)监理投资控制不力,施工签证混乱。监理因人员素质低、执业行业不规范常造成项目工程投资控制不力,集中反映在施工签证混乱问题上:一是重复签证。监理人员不具备工程造价知识,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有的内容已经包括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签证认可就使得重复计价;二是签证内容不全,应签未签;三是随意签证。施工单位报什么签什么,不认真核实审查,马马虎虎随意签证,既不负责也不认真;四是恶意的虚假签证。监理人员受利益的驱使,钻建设单位代表不是专业人员,与施工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有的以少报多,有的无中生有。
2 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之中作用
2.1 工程监理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之中的作用。在工程监理方面和造价工作相平行的内容是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一些监理人员容易将二者分类,此类做法是行不通的。由于工程所涉及到的材料质量和人工费用是通过造价决定的,仅仅通过质量检查方面进行质量的控制是不符合实际的,缺失了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则更是空谈。最为可行的方式是将质量控制进行严密化、精细化,对于工程所涉及到的建筑结果、材料利用以及人工效率等进行精细化管理,形成质量控制手册,且手册上的内容是全面的、精细化的。在质量控制手册的约束下,造价管理人员能够通过计价清单将每个细节进行仔细核算,保证花费是合理的、节约的。此外,在整个工程造价过程中有许多花费是不稳定的,诸如工人误工以及材料损耗等等,质量控制所涉及的预后计划保证了工程流动式造价的参考,其中机械使用以及所变更的材料,对预计导致的返工情况的估算,保证了精确的造价控制。
2.2 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理的工程控制。安全监理的重点主要应是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人员配备审核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完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深化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理制度,对关键部位、难点部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以加强事故易发部位的监控。明确安全监理资料填写和归档要求,保证安全监理资料的真实性,使得安全监理工作有据可查。健全监理工作的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将安全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监理资料情况等安全监理行为列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监理单位要定期召开例会,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综合评价,对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树立监管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管质量。首先,要确定监理工作中的以下原则:第一是合理性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工程的规模,环境条件以及工程的特点出发,根据这些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进行审查,审查时的标准要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第二是全面性原则。所谓的全面性原则就是指认清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用全面的观点重视任何一个环节和系统,不能造成任何的差别待遇,否则就会造成计划的难以顺利进行。第三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原则。实施监理行为的唯一依据就是合同,在深刻理解合同具体条款的意图的同时要保证一切行为要坚持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
3 相关对策分析
从分析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行为入手,分别建立了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两方博弈模型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三方博弈模型,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到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的政策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应从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上充分考虑监理单位与开发商的博弈特征,合理地应用奖惩措施,提高监理单位认真监理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其次,构建完善的业主监督体制,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机制,有效地抑制工程建设中的寻租行为;第三,应充分发挥道德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加强建设行业的道德建设,培育行业内共同的价值观。当然,实际问题很复杂,比如有些工程的质量问题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的。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研究工程建设的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特征,为探讨工程质量问题的内在原因,完善我国工程监理体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如果能够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定量的分析,则对推动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 结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通过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来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related to the project investment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engineering quality endanger national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stability. Regulators want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management, from each according to his ability, each its. Based on the author of some of the work experience, how well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is analyze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和工作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行政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市场的行为主体所发生的质量行为实施监控、督察、见证的过程,其目的在于:①宏观上规范建设市场的质量行为,引导行为主体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不断深化内部的质量体制改革,开放市场,建立良性的市场环境;②微观上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执法,从政府的角度协调建设各方,保证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点应做好的工作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把好“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用好“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抓好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体现质监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将质量监督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
(1)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业主向质量监督站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各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整健全,是否层层落实了质量责任制,使质量控制形成了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出了质量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并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检测,检验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2)将监督监理工作作为重点,狠抓现场监督。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监督监理的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中之重,除了对其资质、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外,还要对其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旁站情况和签证情况等进行抽检,着重检查监理审批的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工序检查认可、中间交工报告等资料,监督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加强现场抽检,加大监督力度。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为此,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工程师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
(4)抓好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必须严格鉴定程序,以数据为依据,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5)突出抓好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更新工程质量观念,尊重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通过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着眼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抓好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切实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质监站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监管体制,改变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措施不严格的现状。
(6)突出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建筑节能是一项战略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技术产品等多方面。监督部门除了提出要求、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外, 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机制。目前,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尚未形成,应严格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确保建筑节能质量;对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7)抓好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事业的发展, 关键在人。质量监督工作能不能做好,能不能做得更好,能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要求,人才队伍建设非常重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责任心,又要有创造性; 既要有德行,又要有才能;既要廉洁,又要勤勉。要抓好工程质量,必须要抓好监督队伍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与工程质量休戚相关,密不可分。只有无私无畏地开展工作,才能真抓实干地做好工作。
(8)抓好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有利于增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些经验总结
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出发,将防治质量通病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企业自检是基础,工程监理是关键,法人负责是核心,政府监督是保证” 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要从单纯的设计与施工质量监管,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转变,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现状,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全面纳入质量监管范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统一监管;
二是要从单纯的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监管,转变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质量监管;
关键词:工程质量 三检制度 历史沿革 弘扬三检质量永恒
引子: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资料中有自检、见证抽检、和监督抽检(以下简称三检制度)资料。对这个问题,笔者经过对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学习,认为它们之间关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即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它们从低到高相互依存。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历史沿革
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大概可分以下几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工程质量管理阶段;计划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工程质量管理阶段;市场经济工程质量管理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向工程国际化管理方面发展阶段。
①计划经济时期的工程质量管理,时间大致为:至全国各地普遍成立三站一室(既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站、外来企业管理站、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1983年时期。此时工程的质量检测,依靠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实验室完成。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查看现场事物质量,就完成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作。
②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时期的工程质量管理阶段,这个时期大约为1983至2002年左右(也有分为1983至2000年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时期),具体标志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实行监督和监理机制。此间的1995年,我国第一批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成功注册,把由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转移到监理单位的身上。在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见证抽查,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取样,送至有关单位检验。此时工程质量检测,主要依靠施工单位内部设置的实验室,见证抽检主要,监督抽检主要依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设置检测或检验科室完成。
③市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时期,这个时期为2002年至2010年,其质量管理主要特征,就是工程质量检测从质量监督机构分离出来,从当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设置的科室成为一个法人单位,实行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④深化改革进一步向工程质量国际化管理方向发展时期。这个阶段大约为2010年至现在,其质量管理主要特征表现在,坚决推行质量工作三检制度,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工程质量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实物质量、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监督,改变质量监督模式。
二、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关于工程质量自检、见证抽检、质量监督抽检的规定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技术法规)所负与权利,才能深入进行。
自检、复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2001以下简称验收标准)及其各专业工程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抽检的法律依据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指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由于建设部新近公布了5号令,本文不再采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指引》中,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要按下列规定进行:
1、建筑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进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验收标准第三章3.03条4款是这样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测评定的检测上进行。同时第8款还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内容有:
“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的质量。”
三、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之相同和不同之处
(一)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相同之处。
1、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行为对象相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都是针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建筑工程的待安装设备性能进行。三检的行为先后顺序为;自检在先、见证抽检次之、监督抽检在后的顺序进行,任何不依照顺序的检查检测,都是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的。或者三者相互代替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2、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实验室试验、检测、目测方法相同。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实验室试验或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小组,依照建设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检验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或验收的。通过科学实验、科学评定,对送检样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结论,以便工程施工单位是否进下道工序施工或进行下道程序验收等。
(二) 自检、见证复检、质量监督抽检的行为主体不同
在第二节中,我们大量引用有关规范标准和法规规章的规定,足以证明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工程质量自检、见证抽检或监督抽检,不是一回事,不是一个行为主体或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一家能完成的事,需要各方责任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大事。工程质量自检,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自己完成每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后,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班组进行的自我检测或检查。见证抽检是在施工单位全面自我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进行的复测、检验。上述两种检测检查是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实施的行为。监督抽检是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对工程质量实施的一种质量监督行为。
四、结束语
工程质量的三检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基础工作,程序必须正确,手段必须完善,责任必须明确,这样工程质量才有保证。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认证学习国家规范标,准、行政法规,从主管部门开始,认真落实,我国的工程质量工作才能落实到实处,工程的质量水平才能有效提高。
参考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