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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政策;涉税事项;涉税管理;施工业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建筑企业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专门工程、有一定施工资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经济实体。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周期长、跨地区经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各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办税员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财会人员在日常业务涉税事项的办理中,工作难度大,同时加重企业的税负。所以,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正确管理,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税负,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损失。
一、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简述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是指建筑企业在开展施工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事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施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在以上涉税事项管理中,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是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按照当月完成施工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不同税率计算并征收的地方税金及附加,包括如下税种:
1.营业税。该税种是按照当月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3%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是按营业税乘以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同其税率也不同。因此在计算该税款时,应根据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不同计算。
3.教育费附加。该税种是按营业税款的5%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价格调节基金。该税种根据劳务所在地不同,其税率也有所不同,例如西宁按营业税款的1%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堤围防护费。该税种是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或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的1.2%税率(广州是按此税率征收的)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种由于地区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或者有的地区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所以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税收政策区别对待。
(二)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如下几种征收办法:
1.按企业的盈利情况征收。(1)对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办法,税率为25%。(2)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项目。(1)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直属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2%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广州市是这样执行的)。(2)如在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年终总、分机构汇总清算。(3)由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项目,其经营收入、成本、资产总额和职工工资要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分项目统一核算,并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分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和向企业征收征收两种:
1.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对外地建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款开票金额的0.1%至1%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薪金及支付给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报酬时,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企业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由于施工标的大,质量要求高,所以对施工方要求非常严格,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双方要就建设该标的签订可行的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应为合同价的0.03%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
对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重点有如下措施: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管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孰低为营业税的纳税基数。虽然对于一个项目总的开票金额是确定的,最终缴纳的税款总额也是一定的,但对于一个工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来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能减少纳税,可以为企业省一大笔财务支出。所以,在日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施工产值尽量不要超过营业收入,尤其是垫资施工的项目。因为,根据税法规定,税务部门采取权责发生制征税政策即项目完工百分比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而不按财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来征收。建筑企业本身风险大盈利微薄,如果企业垫资又垫缴税款,这会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产生很大压力,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从而降低该项目的利润。
2.分包税款要在开总包票时扣除。根据税法规定,总包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总包收入扣除分包后的差额计算缴税。在工作当中,总包开票时,应先开分包发票,再拿分包发票所缴的税款抵减总包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对税法理解不深而重复缴纳分包发票部分所承担的税款,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3.存在甲供材料时要按照实际收到的进度款或者开票金额纳税。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甲供材料款,要尽可能和甲方协商按照实际到账进度款开具发票,甲供材料款开具收据。因为甲供材料款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4.项目的其他结算收入应计入工程业务收入的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复杂,一个项目与业主的决算金额中,不仅包括工程合同金额,还有其他款项,如:罚款、资金占用利息、奖励等包含在工程决算书中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向业主开具发票,适用3%的税率,如果单独核算,就应根据款项内容按其他业务收入开具发票,适用5%的税率,所以,并入工程款向业主开发票,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应考虑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使用业务能力强、有职称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册、规范核算。不能考虑采用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税负重,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
如果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向特定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政策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征收,而有的省份不征收,比如广州市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广州施工的项目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项税款,企业应该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减、免税。
(四)印花税管理
企业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合同价的0.03%缴纳印花税。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将总承包项目的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时,除了按总承包项目合同价缴纳印花税外,还应就分包金额缴纳印花税。所以,如果建筑企业自身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应尽量避免分包合同,这样不仅能确保工程质量,还会降低企业税负。
总的来说,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很复杂,涉及的问题很多,只靠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付出是很难做好的,还需得到各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也要对税收政策及时深入地掌握,在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才能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得更好,更好地为企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S].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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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S].200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S].1988.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S].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S].2007.
税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施行现代所得税法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
C.德国D.美国
2.区别税与税的重要标志的税法要素是
A.纳税主体B.课税客体
C.税率D.纳税环节
3.属于财产税的税种是
A.增值税B.契税
C.印花税D.营业税
4.目前,我国的进口关税使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是
A.特惠税率B.协定税率
C.特惠税率和协定税率并用D.最惠国税率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
A.税收法律制定权B.税务检查权
C.税款征收权D.税务稽查权
6.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是
A.消费税B.房产税
C.关税D.资源税
7.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
A.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业务B.融资租赁业务
C.货物代销业务D.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8.属于我国目前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木制一次性筷子B.高档数码相机
C.白糖D.价值1.5万元以上的笔记本电脑
9.适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金银首饰B.成套化妆品
C.成品油D.卷烟
1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事项是
A.交通运输劳务B.保险劳务
C.加工劳务D.修缮、装饰劳务
1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其计税依据是
A.该商品购买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B.该商品买价减去销售国退税后的余款
C.海关审定的价格
D.组成计税价格
1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销售IP电话卡,同时销售配套电话机
B.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提供装修装饰服务
C.热水器厂销售热水器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D.电脑公司销售电脑,又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13.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钻石B.白酒
C.游艇D.小汽车
14.我国目前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高档手表B.汽车轮胎
C.高尔夫球及球具D.黄酒
15.目前,我国适用复合税率征收关税的商品是
A.胶卷B.新闻纸
C.原油D.录像机
16.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规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主体是
A.大型企业
B.一切企业、单位及个人
C.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D.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17.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公司B.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
C.传递函件和包裹的快递公司D.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公司
18.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居住地B.转让合同签订地
C.纳税人机构所在地D.无形资产使用地
1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该期限为
A.1年B.2年
C.3年D.5年
20.关税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的无形货物
B.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国境为标准
C.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D.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
2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该期限为
A.一年内B.二年内
C.三年内D.五年内
2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最早颁布实施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3.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
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B.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C.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D.罚会
24.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A.8%B.10%
C.12%D.15%
2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一个纳税年度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连续五年未居住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防止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是
A.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B.成本核算法和固定比率法
C.市场价格法和固定比率法D.成本核算法和正常交易法
27.在甲城市注册的某房地产公司,在乙城市建房,在丙城市设立销售处,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
A.甲城市B.乙城市
C.丙城市D.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城市
2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小刘业余兼职报刊编辑,每月获得酬劳600元
B.小李在某餐馆做服务员,每月获得收入1800元
C.小王参加有奖销售,依规定程序抽奖,获得500元奖金
D.小张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5万元
29.依现行立法规定,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A.当地房产的市场平均价B.当地房产的平均租金价
C.房产的购进价D.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
3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A.土地的市场价格B.土地的成交价格
C.土地的评估价格D.国土局确定的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税权的特征有
A.专属性B.法定性
C.优益性D.公示性
E.不可处分性
32.普惠制关税包含的原则有
A.普遍性B.非歧视性
C.非互惠性D.歧视性
E.互惠性
33.我国税收立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
A.通知银行扣缴存款B.扣押财产
C.查封财产D.依法拍卖财产
E.依法变卖财产
3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E.中外合资企业
35.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定期定额征收D.代扣代缴
E.委托代征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6.税目
37.消费税
38.税法解释
39.税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40.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主要原因。
41.印花税的特点有哪些?
42.简述税法的作用。
43.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4.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与不足。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5.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高梁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合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价值30万元的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
(4)将自产的20万元白酒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46.画家刘某,自己开了一家书画店,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2012年收入如下:(1)书画店全年销售额90000元,扣除进货成本、税金、费用后,纯收入30000元;
(2)在某高校兼课,每月两次,每次课酬400元;
(3)出版个人专著,取得收入20000元。
问题:刘某的上述收入,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如何纳税?请说明理由,并列出计算式。附: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积极意义;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难题。如何调整企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已成为重中之重。
一、营改增的概念、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是指企业以前应税项目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为减少企业重复纳税而出台的,企业只需为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即可。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试点行业
增值税的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一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电视广播七方面服务均属现代服务行业,我们简称“1+7”。在适当时期,也会将增值税应用到铁路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
2、计税方式
原则上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群,增值税有其简易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税率安排
现行税率包括两种:17%的标准税率以及13%的低税率。11%和6%的两档低税率为新增税率。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低税率征收税款,部分服务行业按照6%的低税率征收税款(有形动产租赁需按17%的税率征收),还有一些按3%税率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4、税收归属权
为保证现行财政体制的稳定发展,营改增的税收收入在试点期间仍归试点地区所属。因税率下调而引起的财政空缺,需由中央及地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二)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的税款。当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为零税率时,须按规定时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或免税。具体申请方法请参照国家税务局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当纳税人向国家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向税收的接收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此类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如有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有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两种情况时,都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如果接收方需要增值税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的主管部门提出代开申请。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实施营增改改革体制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协调国民经济中各行业的均衡发展
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比例会有明显差别。与此同时,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税制要素,从而会引起行业间不同的税负差别。而这又与税制的公平性原则背道而驰。因此,营改增的有效实施对于平衡行业间的税负差异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有助于促进产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
根据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缴纳比例是按照交易额征收的,而增值税则实施“抵扣法”,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营业税在缴纳过程中无法实施“抵扣法”,纳税人需要根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实际上,纳税人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税项目,对于产业的进一步深化有百害而无一利。经济活动中分工越细化,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率就越高。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投资与扩大行为。类似问题在物流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从而改变了应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不得不并入制造业的不良现象。
(三)有利于增值税制度和抵扣链条的优化与完善
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属于上下游产业,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这些行业的税收范围是根据不同的货物劳务征收的。在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中,有些无法被并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存在着中断或重复等问题。所以,营改增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行业,有利于解决征收增值税时抵扣链条不完善等问题。
三、推动营改增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策略
营改增政策在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要为出现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法并进一步加以完善营改增政策。
(一)采用统计低税率,避免增值税税率过于复杂
“公平税收负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试点地区实行了11%和6%的税率征收政策,税率档次过多。增值税的最初设计初衷是中性税收,税率档次过于复杂会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矛盾。为避免因税率结构复杂而引起的效率低下等问题,我们要综合考虑影响税收的多方面原因,精简税率结构。
(二)出台对应举措,降低行业赋税负担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在实施营改增后,许多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所有增加。这是因为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大部分都是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进项税额。那些已趋于成熟型的企业购买运输工具的周期一般在五至十年之间。除交通运输业以外,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出现赋税加重的情况。所以,采取一些措施降低有关行业的纳税负担是(三)适度调整税收分享比例,促进税收制度的优化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现有税收制度的优化和财政体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收入暂归试点地区所有。但这种做法并不适宜在全国推广。税务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情况,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享比例,从而保证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稳定性和各级政府调配税收收入的合理性。
【关键词】租赁行业;营业税;增值税
为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2011年确定了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征收增值税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方案,根据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的试点情况,决定在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租赁行业也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务改革的范围之内,并明确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征收税率为17%,引发了很多学者和企业人士关于税改对租赁行业影响的探讨。
一、租赁简述
1.租赁的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中对租赁的定义为在约定的期间内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中指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出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的定义,认为租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不同形式资产的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
2.租赁的分类
租赁行业的业务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指的是实际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一种租赁方式,其特点是租赁期较长、不可撤销和租期结束后时承租人可以留购或者退租租赁物。经营租赁是指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在租赁开始日,出租和承租双方根据租赁的性质将租赁定性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进而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账务处理。按照专业分类:主要分专业租赁公司和非专业租赁公司,专业租赁公司以租赁为主业,兼营其他相关业务,例如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传统租赁公司;非专业租赁公司一般不是以租赁为主,但其经营范围内有租赁业务。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中涉及的租赁分别是金融业的融资租赁和服务业的租赁,金融租赁是我国租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是金融业的融资租赁。
3.融资租赁的作用
企业通过租赁以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可以获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资产,而无需支付该资产的全部价款,企业获得各项生产经营资产的同时不必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节约资金可以用于企业其他方面生产经营的运营,租赁在企业取得生产所需资产的过程中起到了以小搏大的作用,减小了企业筹集资金的压力。
此外,租赁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对生产经营所需资产的要求购置资产,可以保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技术先进和适合企业需求的资产,减小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并能够扭转企业资产落后的尴尬局面,从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租赁在经济发展中独特的优势,使得各国非常重视租赁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全球经济遭遇了金融危机之后,更加关注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实施复苏和保持本国经济发展的措施,租赁可以减少资金投入、控制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快速的复苏,有利于经济繁荣发展。租赁作为融资工具的地位在不断上升,使得取得生产经营资产的方式越来越灵活,通过租赁取得资产是在经济竞争中取胜的捷径之一,我国也十分重视租赁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10年我国融资租赁规模已达5000亿元,比2009年增加近一倍。2012年,金融租赁全行业实现净利润102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50%,行业从业人员1878人,人均创利高达544亿元(资料来源于新华网)。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过15000亿元,比五年前的240亿元增长了63倍,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由2007年底的93家增长到2012年底的约560家,数据表明我国租赁行业正在高速发展并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各项政策对租赁行业的影响不容忽视。
二、税改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改中明确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征收税率为17%,导致租赁行业的一些人士认为租赁行业被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后,会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认为租赁行业是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由原来按5%征收营业税改成按17%征收增值税,相当于税率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租赁行业的税负大幅提高,从而会影响租赁行业的发展;此外,若租赁行业将该部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承租的客户,必然会影响租赁业务的发展,不利于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本文作者认为应该全面、综合地看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务改革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1.促进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在租赁行业的落实
回顾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是指从2009年01月01日起,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的增值税可以直接抵扣,这意味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17%的税收优惠,租赁行业主要缴纳营业税,由于租赁行业业务中涉及销项税的业务太少,而导致租赁行业为租赁业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的期限较长,租赁行业难以享受由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益处,挫伤了租赁行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租赁资产的更新换代、进步技术的引进和经济的发展。而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改使此前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在租赁行业中存在问题可以得以落实。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其租赁业务收入按规定缴纳销项税,租赁行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抵扣,明显缩短了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期限,鼓励租赁行业购置技术先进的资产,促进经济的发展。
2.对租赁行业税负负担的影响
关于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税改前由于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租赁行业难以落实,我们可以认为租赁行业负担的税款:购置成本*17%+(租赁款项-购置成本)*5%;税改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租赁行业得以落实,租赁行业负担的税款:(租赁款项-购置成本)*17%。通过对税改前、后租赁行业负担税款联立、讨论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租赁实务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租赁款项会明显高于购置成本的1.5倍左右,但是高于2倍以上较少,从上表可以看出租赁行业税改前实际负担的税负大于税改后租赁行业负担的税负,因此在租赁实务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改并没有增加租赁行业的税负。
3.对承租客户的影响
关于租赁行业将税负转嫁给承租的客户的问题,在税改之前,租赁行业缴纳的是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承租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也无需缴纳进项税;在税改之后,租赁行业由缴纳营业税改缴纳增值税,租赁公司由于租赁业务而向承租企业收取租赁款项同时又收取了增值税,因此,有些人认为租赁行业转嫁税负到其下游承租企业,增加承租企业的税负,从而不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面对税负转嫁的问题我们应该深刻地分析问题的实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改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承租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资产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承租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租赁款项同时多支付的税费,作为承租企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承租企业最终并没有负担所谓的租赁行业转嫁的税负。有租赁经验和市场嗅觉灵敏的企业在面临自行购置和租赁其所需的固定资产抉择时,会因为租赁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取得技术比较先进的机器设备而倾向于采用租赁方式置办固定资产,由此可见,当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改不会造成租赁行业由于税负压力较大而转嫁税负到其下游承租企业而影响到租赁行业的发展。
三、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得增值税转型改革中未能落实的固定资产购置进项税抵扣问题得以落实,租赁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充分抵扣,同时其下游的承租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相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为承租企业以较少资金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的同时享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可以鼓励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从这个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峰林.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1(4).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103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管理纳税评估选案税收遵从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1、集中化/自动化方式——美国国内收入署(IRS)
美国税收审计选案系统主要以“判别函数工作量选择模型”(DiscriminateFunctionWorkloadSelectionModel)为基础,并通过DIF建立一个公平的全国性的长期评分方式,即“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ComplianceMeasurementProgramme),来识别最有可能具有遵从风险的个人和资产较少企业的纳税申报。
IRS服务中心遵从风险系统运作框架,如图1: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入服务中心子处理程序;⑵进入程序的“提交分析模块”(FilingAnalysisModule)。FAM会将提交的申报表分类、打分和筛选,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归类。FAM根据9个指标:被动活动损失(passiveactivityloss)、自我雇佣税、可选择最低税、投资的利息费用、双重课税抵免、生活费或赡养费、教育扣除、儿童照顾扣除和慈善捐赠,设置标准,检查企业是否违例。一旦申报情况符合企业违例标准,即违例标准被“点燃”(fired),申报即被送入“提交事后分析模块”。⑶进入程序的“提交事后分析模块”(PostFilingAnalysisModule)。根据FAM的评分,PFAM将进入模块的申报作适当分类。⑷违例标准没有被“点燃”,申报被IRS接受归档。⑸申报表被分为勤劳所得税收抵免[②]预先退税(EITCRe-refund)、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EITCPost-refund)、非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Non-EITCPost-refund)三类。⑹⑺基于PFAM的分析,PFAM针对高风险或低风险申报表为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工作量。⑻具有非遵从风险的申报表进入“工作量分析模块”(WorkloadAnalysisModule)。同时被检验和调查的申报表也被反馈到WAM。WAM将根据“服务中心测试工作计划”中每个地区的经验值水平、每个案例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回应率等因素权衡分配工作人员和相应需要调查的纳税申报。⑼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在高风险的申报表也被转入其他模块,例如针对小企业或自我雇佣的情况。⑽以WAM的分析结果为基础,纳税申报进入“服务中心检查”程序。⑾非遵从风险高的申报表检查程序终止,IRS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⑿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高风险的申报也可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比如非强硬性警告等。⒀具有低风险的纳税申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⒁所有处理结果反馈到“处理事后分析模块”(PostTreatmentAnalysisModule)。⒂PTAM的结果再提供给FAM,以便未来分类和选案使用。⒃对那些已被IRS接受并归档的申报而言,数据会由PFAM直接反馈给FAM,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风险识别方式——英国国家税务局(UKInlandRevenue,UI)
UI的风险识别处理是一个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过程,由两个层面展开。首先,从中央层面:局部选择完全审计[③]案例的比例在中央的指导下进行,余下的部分则为地方性选案。而且所有地方性选案由中央自动化风险评估系统予以支持,地方税务机构时可以使用全国性统一的风险标准和参数系统了解纳税人的概况。数据挖掘和聚类分析方法的应用,可以识别带有高风险特征的纳税申报表,其结果有利于明确需要实施完全审计的中央选案比例,以及协助地方RIAT进行地方性选案。其次,从地方层面:每个地方税务机构中都包括一个风险智能和分析小组(RIAT),其主要作用是对本地区所有纳税申报表实施风险评估,并识别哪些个案需要被审计,而审计的实施则由地方税务机构的其他小组完成。表1为2003--2004年UI完全审计大体的构成情况:
表1:英国税务局2003—2004年完全审计选案情况
选案方式中央/地方选案完全审计的比例
随机审计中央选案10%
中央指导针对存在高风险的交易部门或问题由中央负责,进行局部选案35%
地方性选案地方有选择审计55%
3、国内增值税风险分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AustrianFederalMinistryofFinance)
奥地利的增值税风险分析系统是多量纲的选案系统,以客观的风险因素、基础数据的频繁更新、持久的风险评估处理程序为基础,只适合于中小或较大的业务量企业的风险评估。目前使用的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有35个。例如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风险评分根据每个风险因素指标或其风险属性水平,分配到每个实际案例,并通过发生特定事件情况下更新风险分值的方式,针对特定纳税人不断地积累分值。风险分值在某一特定时点的总和可以体现案例的实际风险。例如以下特定事件:是否提交申报表、是否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是否有税务审计结论、是否有年度评估的结果等。但是由于“积累风险评分”系统一般不能体现新企业存在的任何高风险,税务机构需要对特殊风险进行分类,人工选案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
4、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UKCustoms&Excise)
英国增值税制度允许在独立的纳税申报中,对购买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从而引发不足额缴纳税款的潜在风险。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依赖于“退税前可信性程序”,其任务是在退税前从众多退税申报中筛选出存在最高风险的申报表,核实是否应予退税。“可信性程序”具体分析步骤为:
首先,风险因素(变量)的识别阶段。包括交易分类、应纳税流转额的规模、应付税款净额、提交申报的平均延迟天数、申报表的类型(漏报或正在接受评估),以及债务历史等。这些风险变量一般不被加权。因为在申报表中,有些变量的信息可能缺失,所以各变量的权重没有区别。但从风险角度考虑,一些变量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是否有漏报的情况等。
第二,风险状况的评估阶段。对一个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个或几个风险变量发生的频率值较高,说明存在税款流失的高风险,其风险分值就会比较高。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到每个企业一个或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命中率、每个企业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平均命中率,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的税款金额。风险分值就是,所有命中率中的最大值与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税款金额的平均值的乘积。根据风险分值,纳税企业被排序为没有经过审计、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异常风险五个组,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向各地区税务机构分配不同风险水平的申报表。
5、分散化的风险识别处理——法国一般税高级理事会(FrenchGeneralTaxDirectorate)
法国的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不由中央管理,而是由地方性或专门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并通过3909表格完成当地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表格记录了地方税务机构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所有税收遵从信息,包括由此推定的潜在风险。
其次,OASIS和SYNFONIE风险分析软件,会对所有集中到专门的高级理事会的3909表格进行处理。首先,OASIS对3909表格中各种信息的作进一步细致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对企业增值税、公司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自我雇佣行为的研究和比较;计算一系列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状况报表中不同行之间的比率;对同一纳税人以前年度(三年或四年)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同样行为、同等流转额水平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做局部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比较和比率计算;以及对不同申报表中要素间进行交叉稽核。其次,SYNFONIE通过给每一份申报表划分风险等级来完成风险评估过程。每一个风险按1~5给予分值划分等级,分值越高的申报表,其风险越高。一般情况下,超过20分的申报表就可作为怀疑对象。
三、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现状的基本分析
1、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从增值税分行业税负角度,2000~2004年,批发零售业实际征收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为14.87%左右,工业[④]实际征收增值税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仅为10.85%左右[⑤],而且目前我国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90%,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以4%和6%的征收率征收,其实际税负要超过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7]。从税收遵从成本角度看,通过对纳税人及税务机构的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时间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花费时间最长,折合为货币成本的金额也最大。另外,从我国近年来偷逃税的大案要案上看,基本都是增值税案[8]。
2、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的基本方法
1998年国家税务局确定峰值分析法作为选案的基本方法,使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和成本毛利率5个指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峰值分析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被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但缺点也在于评判标准过于简单。由于峰值法的分析原理是衡量个体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的程度,所以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出现异常值,判别申报的可靠性。如目前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零申报、销售变动率和税收负担率为零或很高三种情况,而其他分析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因此误判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税收负担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税收负担差异率幅度和销售利润率是人工选案的首要考虑对象,典型的峰值选案模式很容易被企业以各种手段伪装而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由于批发零售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工业部门,增值税评估对象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的遵从成本较高,使得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大量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非遵从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纳税评估系统自身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评估指标单一,凭税务人员个人经验的选案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不仅降低了选案准确率,也不利于控制税收管理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判别为基础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经验总结与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启示
1、国外选案系统是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测度为基础的,并应用判别分析法建立的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是税务审计选案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得意于其在对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上述国家都将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识别作为评税流程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稽查工作量、税务人员根据不遵从风险的高低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有限资源,控制税务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根据一个或几个异常值来判断纳税企业存在疑点的误差,影响选案的准确率,使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有2个总体Y1(不逃税类企业)和Y2(逃税类企业),其分布函数分别是F1(x)和F2(x),均为n维分布函数,对给定一个新的纳税申报表x,判断x来自哪个总体。一般来说,维度高一些,即指标个数多一些,可以使分界线的分辨率更高一些。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峰值法的不足,避免个别指标值异常对选案的误导。
2、国外税务审计选案比对标准多样化。上述国家都通过金融部门、或其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信息的机构提交的纳税申报,来获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非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其更新速度的频率基本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不等。其比对标准基本可以分为纵向的宏观与微观指标,横向的硬指标[⑥]与软指标。相对软指标(定量指标)而言,硬指标具有“肯定性”,这类标准一般不需要测算,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直接获得,将纳税人情况与其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常是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软指标是度量“可能性”的指标,通过量化的数据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异常情况由税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推断,所以存在误判的概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有助于对整体税收形势的掌握,为选案提供指导方向。
我国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税收负担类指标、资产管理能力类指标、企业盈利能力类指标、企业偿债能力类指标以及企业性质和信用状况类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占了绝大多数,而硬指标和宏观经济类指标比较缺乏。如在目前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中,可以加入税务登记情况类指标;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类指标;纳税申报情况类指标:税款缴纳情况类指标等。除此以外也可以增加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指标,如奥地利使用的一些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从而使遵从风险的测度结果更为客观。
3、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普遍设计了学习与反馈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估程序。这种机制用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的案例、部分法院判例,或者对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处理措施,作为历史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为未来有争议的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依据和参考。学习与反馈机制对于一个选案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系统。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行增值税,但其针对所得税,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运作框架却值得借鉴。
4、国外税收审计选案方式基本有中央集中选案,如美国。有中央集中化和地方分散化相结合的方式,如英国。也有由一份特殊的电子表格为选案线索,由地方汇集到某个部门集中选案的方式,如法国。这些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层面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数据共享。
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属中央税种税收管理范畴,由各地国税系统行使税收管理权。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增值税特定分税种评估指标外,还会用到各税种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评估指标。如果国、地税相互独立进行纳税评估选案工作,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是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开发的基础,而且增值税风险分析与所得税风险分析的系统整合也是国际税收审计计算机选案系统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2]马国强,“正确认识与开展税务服务”[J],《涉外税务》,2005(3),5-8
[3]B.Tran-Nam,C.Evans,M.WalpoleandK.Ritchie,"TaxComplianceCosts:ResearchMethodolog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Australia,"NationalTaxJournal,53,2,229-52.
[4]J.Slemrod,"TheSimplificationPotentialofAlternativestoIncomeTax,"TaxNote,66,1331-8
[5]雷根强,沈峰,“简述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42-44
[6]OECD,InformationNote:ComplianceRiskManagementAuditCaseSelectionSystems:CaseStudy,2004.10,14—45
关键词:企业资产重组;涉税问题;影响;问题;解决策略
一、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概述
所谓资产重组,其实就是企业将自身的资产重新进行评估与整合,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质就是一种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在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主要要进行整合的是企业资产库存、负债、产权结构等,资产重组的效果主要通过企业的资源结构得到优化进而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以及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与重组进而使得社会经济效益得以提高来反应,而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必定会牵连到法律问题以及税收问题。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有股权转让、资产换置、企业并购、资产脱离等,同时我国的资产重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如国有股回购、业务分拆以及债务重组等,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
二、税收在企业资产重组中产生的影响
(一)税收对资产重组动机产生的影响
我国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部分企业一开始进行资产重组的动机变得不单纯,主要为了获得税收政策的好处或者是为了躲避纳税,进行资产转移,使得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真正主要的动机被忽略。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合并、调整与规划的过程中,以及资产交易过程和资产结构调整时,也会将税收纳入在其中,企业确实会有意识的进行避税,但是其前提是不违背法律,可以进行避税以使企业能够将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税收对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影响
1.企业利用兼并的手段进行重组,在兼并亏损企业的过程中,企业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获得一定的税收抵效以及减免优惠。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许多被兼并企业的实际资产市值比账面上的价值更高,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新的评估时尽量增加折旧额在其价值中所占的比率,并以此利用折旧额只需缴纳较低税款的税收政策,使得企业的能够减少税务负担。并且被兼并的企业将会得到实施兼并企业认购的高于账面价值那部分的利益。
3.利用税收政策影响,将部分常规生产中的收益转化为资本性的收益。随着企业成熟期的临近,企业的投资机会逐渐减少,企业已经积攒了大笔的利润,若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国家将会对该部分利润征收一定的所得税,致使企业利润减少。现今我国多数企业都是先对资产进行评估重组,后将公司上市,对于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出售,促使税负得以减轻。
三、现今我国企业资产重组中涉税方面的问题
(一)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二)企业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流程不够规范
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房地产、股权投资、设备机械等有形的资产,同时也包括企业商标、专利、品牌等无形的资产,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同时企业也应该对影响未来发展的原因进行相应的评估。现今我国对于资产评估的体系仍旧不够完善,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没有一个权威的评估机构,这就使得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易出现一定的暗箱操作,企业的资产在评估过程中被缩水,使得国家的税收资金出现流失。其中,企业只对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依价评估,却把其中的市场升值部分遗漏了,这就会出现企业的部分资产被低估的现象,使得国家的征收的税金减少,税收急剧流失。
(三)税收流失严重现象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频繁出现
(四)资产重组会导致税收管理的要素发生变化,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
(一)加强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征税部门应该对企业资产重组有较清晰的认识,认清形势,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征税工作的立法。主要应该是立法部门积极行动,召集相关专家,通过谨慎的调查与研究,编订与我国现实相符的关于资产重组征税的的法律法规。而对于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企业破产法》等,则应该针对其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条例进行修改,以使得其适应时展的步伐,也使得其与其他法律能够相协调。
(二)对于已有的与资产重组相关的税务政策进行深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部门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对于与资产重组相关的涉税政策进行确定,对于其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以及资本利得税等进行确定,对于不同的税种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以及征收对象等等都一一进行确定,确保征收工作的准确性,避免税收真空的现象发生。如现今我国税务局已经对企业资产重组中的全部以及部分资产的转让做出规定,规定纳税人不得将该部分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对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进行界定,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或漏税的情况发生。
(三)对资产评估水平进行提高,同时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规范
资产评估工作是整个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核心,同时它也对涉税问题的解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应该对企业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全与企业资产重组相配套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使得资产评估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对于我国已有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整顿,对其工作流程予以规范,并且促使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以及职业道德得以提升,促使其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不代表哪方利益,做到公平、客观、公正。
(四)对税收征管方式进行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已是正常现象。我国税务部门应该具有长远的眼光,认清形势,在不断的征税工作中提高自身税务征管能力,并对税务征管方式进行完善。应对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负问题予以重视,学会利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监控系统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对税务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关键词:营改增 电力施工企业 影响
“营改增”属于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范畴,主要是在劳务与商品流转过程中采取全面性的增值税体制,改变原有“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的局面。通过将重复征税体制消除,能够使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所降低,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多个电力施工企业“营改增”试点来看,现行税收改革体制,未能有效减轻电力施工企业税负,甚至增加了企业税负。因此,如何正确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采取有效的应对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成为电力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四川A电力施工企业为例(以下简称“A公司”),简述 “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 对电力施工企业影响
(一)重复征税方面
随着“营改增”税收体制在A公司的实施,其在消除重复征税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首先,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很多电力施工企业常以联合投标方式,取得中标,然后再进行工程分包,建设企业不与分包企业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使得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自主缴纳税金,并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现象。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能够用销项税将进项税抵消,提高税收规范性,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其次,A公司需在采购环节上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在流通环节上则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当工程施工后则又要缴纳一定营业税,使得电力施工企业很多环节上都有重复征税问题。自“营改增”实施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技术设备方面
A公司下设有机具租赁公司、金属结构加工厂、调整试验所及输变电运检公司等,能够提企业提供良好的施工设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施工设备在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在税收体制改革前,该公司在设备采购上的进项税难以抵扣,导致设备成本过高,同时加大了技术改造的研发资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业务收入方面
“营改增”前,A公司营业税征收主要以电力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来扣除相关能抵扣工程项目作为征税依据。如下表1所示,该公司征收的营业税中,能够抵扣项目仅有劳务分包费,而设备、材料等费用未包含其中,若工程项目造价合同定额为3000万元,那么企业收入则为3000万元,这时以营业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其运算结果为:(3000-600)×3%=72万元。在该公司实行“营改增”后,则以增值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在计税运算过程中应扣除增值税相关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1%,其收入运算结果为:3000÷(1+11%)=2703万元,企业收入大大减少。
(四)业务成本方面
1、材料费
“营改增”前,我国营业税相关条例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营业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费、动力价款及其他物资费等,但是不包含建设业主所提供的相关设备价款,即甲方供设备无需征收营业税,而施工单位在采购上产生的设备价款,则要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若电力施工企业设备、材料由规模较小厂商供应,只能获取3%的抵扣进项税额,若由规模较大厂商供应,则能够获取17%的抵扣进项税额。
2、人工费
现阶段电力施工企业人工费在总造价中占有大约30%比例,“营改增”前,能够将人工费税收抵扣,即劳务分包税收抵扣。依据我国营业税相关规定,电力施工劳务企业可依据工程劳务分包总额征收3%的营业税,而总包企业则可依据分包企业所提供票据扣除部分营业税。从表1可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能够扣除营业税额计算结果为:600×3%=1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如果与普通纳税人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能够扣除部分进项税额。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其进项税额扣除计算结果为:600÷(1+11%)×11%=59万元。
3、运输费
从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说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及《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文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A公司涉及的运输业务较多,此部分税率比过去高,税负比过去大,增加了企业成本。
(五)电力试验方面
“营改增”前,企业电力试验需征收全额营业税,成本费用不会对征收税额造成影响,电力试验营业税计算公式为:营业额×税率。“营改增”后,从表1可知,企业在电力试验上属于普通纳税人,可扣除6%的进项税额,计算结果为:(150+50)÷(1+6%)×6%=11万元。从企业净利润来看,企业利润与税负均有所提升,也有所下降,这与企业成本结构与税收优惠有着直接联系。
二、“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加大“营改增”宣传力度
“营改增”体制实施后,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加大税改宣传力度,开展税改培训工作,以提高财务人员对税改政策的认识,对销项税款进行准确核算,并明确可扣除进项税款,确保可扣除进项税额的实现。再者,财务人员必须掌握增值税票据取证、扣除等环节,才能在工程项目投标运算与合同采购中取得良好的收益。
(二)选择适宜供应厂商
材料成本在整个电力建设项目中占据60%的比例,而企业税负与进项税抵扣有着直接联系。“营改增”体制实施后,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选择适宜供应厂商,不能只注重材料价格,应要求供应厂商提供材料采购票据,才能获取更多的抵扣进项税额。若供应厂商是普通纳税人,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增值税票据,以扣除部分进项税额。
(三)做好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体制实施后,电力施工企业需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选择适宜税收筹划点,并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若电力企业为普通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税率设定为3%,但不能扣除相关的进项税额。很多企业认为税率越低,税负就越轻,其实不然,应对企业抵扣税率进行充分考虑。若企业未对所得税进行考虑条件下,将企业不含税部分的销售额设定为A,其抵扣税率则为8%,企业需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A×(11%-8%)=A×3%,其计算税负结果与简易计税结果相一致。由此表明,若抵扣税率在8%以下,简易计税法产生税负较轻,若抵扣税率在8%以上,简易计税法产生税负较重。
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不仅给电力施工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带来了巨大的改革挑战,这就要求电力施工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营改增”利弊,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降低税负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明涛.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8(19):90-92
【关键词】印度电信境外EPC总包项目税收管理
一、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简述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总包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要求总包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对电信业来说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硬件安装、软件调试及运行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具有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业界也称交钥匙工程Turn-key或FTK工程。
提到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定绕不开FIDIC(菲迪克)条款,FIDIC(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应用非常广泛。以其制订建设施工和机电设备供应的合同文本而知名。在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FIDIC合同的主要内容:FIDIC的支付条款、工程清单、索赔、变更、调整、保函、保险、汇兑风险、延长工期、保留金、清关清税的解读、熟悉运用,确保项目的财务成功是大有裨益的。
二、印度电信项目背景
随着莫迪政府“数字印度计划”(Digital India initiative)出台,印度电信需求迅速升温。目前印度政府已经批准了“国家光纤网络”NATIONAL OPTICAL FIBER NETWORK (NOFN)建设项目将GPON宽带网络扩展到25万个农村。同时Airtel,Vodafone,idea等各大移动运营商开始布局LTE(Long Term Evolution,长期演进,是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组织制定的通用移动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该标准于2004年12月在多伦多会议上正式立项并启动),对干线带宽的需求也进一步上升。同时,印度电信运营商现有的10G波分网络已经无法满足激增的通信需求。为中国电信设备商扩容带来巨大商机和提供EPC项目的机会。
三、印度电信业EPC总承包合同的组成及特点
印度电信业EPC总承包合同大的层面分为(OnShore)离岸供货部分和(Off-Shore)在岸服务部分,从合同维度通常由两个独立的合同共同组成:即境外供货与境内服务。对于离岸部分主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和预扣税问题;如果中国企业在国内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那么需要更多考虑将合同金额拆分到离岸部分。同时尽量将利润转移到所得税率较低的母公司。本文就项目所涉及的印度境内税种做重点阐述。
四、印度税制及印度电信业EPC总承包项目涉及相关税种
印度实行中央、邦、地方三级课税制度。其中,中央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节省外汇税、注册税、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税、支出税、印花税、关税等;联邦税:交通工具税、土地价值税、农业所得税、职业税;地方税:土地与建筑物税、广告税、财产转让税等。由于每个联邦税制不同,本文以印度UP邦为例从中央和地方两个维度进行阐述。
(一)中央税
1.所得税(Income Tax)
⑴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分印度本地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时根据净利润多少对应不同的附加税的比例,再加上教育税附加得到有效税率。
⑵个人所得税(Person Income Tax)
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印居留累计超过半年的外国人需要就全部个人收入计个人所得税
2.服务税(Service Tax)
服务税适用于服务供应在一个纳税境内提供,其基本税率为14%,有服务提供者支付并由被服务方支付时候代扣代缴。服务税适用于提供安装、开通等服务,以及不动产、使用商品权的转让等业务。
3.中央销售税(Central Sales Tax)简称CST
适用于洲际出售的物品,或商品转售使用;该税如果货物的买方是制造商或经销商,或者如果它使用该品为科技委法律规定的目的,适用于CST以2%的优惠费率。
4.消费税(Excise Duty)
对印度境内每一个生产或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的一种税,纳税人应在中央单独注册消费税,基本税率为12.5%。消费税的法律遵循基于HSN分类,而消费税税率根据产品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
5.关税(Custom Duties)
关税是印度政府对进口货物到印度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征收取决于海关对货物的分类。海关依据HS Code(International Harmonized System Of Nomenclature)进行征收。印度关税分为基本关税Basic Customs Duty(BCD)和一些附加关税Additional Customs Duty(CVD)及Special Additional Customs Duty(SAD)。
(二)地方税
1.增值税(VAT)
从联邦内销售商品、转让物品使用权、从没有注册增值税号的供应商采购货物要支付增值税,税率按照货物不同通常为12.5%至15%之间。
2.预提所得税(TDS)
提供服务时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其实质为预缴所得税款,国际通用叫法Withholding Taxs。税率区间在0%-25%,最低可以争取到0%。
五、印度电信EPC总承包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管理
EPC项目因合同金额大、BOQ内容繁多,从投标、合同谈判、到拿到业主APO,到项目真正落地耗时较长,在项目投标阶段税务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合同的税务条款密不可分
要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各项税种的税收缴纳主体和责任主体,包含但不限于缴纳具体税种、缴纳的区域、缴纳时间及形式等。特别是在业主代扣代缴的情况下承包商仍然是纳税人,存在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同时中国企业在项目报价时,可将税金加成到合同总价中,在投标和签约时都予以充分考虑。总之,在规划和招投标阶段要了解境内外税制,对项目的税法进行初步测算。同时对项目的合同条款税务部分应明确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离岸和在岸价格有交叉的地方,在合同中应尽量写明,比如设备采购在项目所在国发生的清关费是含在离岸价格还是在岸价格中,以免为后期的成本确认带来分歧。
2.项目利润留存问题
与中国25%的企业所得税相比,印度政府无论对本地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课以较高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企业本身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那么准确的将合同总额进行拆分,做好子公司财务平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既要满足子公司日常资金运营需求,又要保持合适的ROS水平避免大额利润留着子公司产生高额税赋。一般以预估的可取得当地税务机构认可的合法当地发票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利润作为合同中的当地部分金额。
3.汇率风险问题
由于服务部分签印度卢比,因此卢比作为小币种货币面临贬值风险,需要在合同投标阶段结合合同条款与卢比远期汇率走势进行套期保值等方式来防范汇率风险。
(二)合同签订阶段税务管理
1.签约模式选择
在签约模式选择方面优选方案为:合同的供货侧(On-Shore)与境内母公司签美金合同,境外服务部分(Off-Shore)与境外子公司签约。这样可以避免境内母公司成为常设机构的风险,同时本地采购部分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对于首次进入印度电信市场的中国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对印度市场的定位及合同金额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境外机构形式。如果项目足够大,同时为更大程度进行税务筹划,甚至可以考虑在印度设厂进行SKD销售模式,10%的BCD可以规避,同时消费税可以抵扣CVD和SAD,一般早期建议采用Project Office形式。
2.合同拆分或合并应考虑的因素
首先,要考虑境内外合同离岸(On-Shore)和在岸部分(Off-Shore)的当地税负,一般在签署EPC合同时往往需要将当地在岸部分(On-Shore)与离岸部分(Off-Shore)分开,同时从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还需考虑对EPC合同进行更细的拆分。通常来说为更好地降低当地税务成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设计合同也分开签署。其次,考虑收入外汇的稳定性即需要了解合同额特别是离岸部分(OffShore)是否能以国际通用货币直接支付到中国。再次,合同的签订是否受当地法律法规限制、业主是否有特殊要求比如项目融资要求。最后,还要考虑当地对外国承包商的特殊税制如业主预扣税或核定利润率等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三)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1.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在中国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根据《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向印度税务部门申请得到其批准后就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2.向印度税务部门申请ITCC,享受TDS税收优惠
与中国企业直接签约的EPC项目,为享受TDS税收优惠,根据印度税法规定可以以项目名义申请TDS优惠税率,通过印度税务部门批准即可享受相关优惠税率待遇。
3.境内框架合同与非框架分类管理
框架合同应单列TDS因为基本税率是10%但是框架合同的TDS税率为2%。初入印度电信市场中国企业如果不加以分类管理,很容易造成项目利润被吞噬。
4.外派人员管理
外派人员在印度停留时间需要合理调节,累计超过半年需要就来源印度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合理安排中方员工来印度停留时间并对签证进行管理。对于已经超过期限人员要坚查是否完整申报境外的全部所得,同时要考虑员工税法不会因外派而增加。
5.发票管理
取得印度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发票是确认项目成本关键,避免获取的发票不能在税前列支,因发票问题增加成本使利润降低。
6.印度税法复杂多变应及时关注印度的重要税务信息更新
印度税法更新很快:2016年印度政府准备开始征收GST(合并原来的VAT、CENVAT、Service Tax And Profession Tax)铺平道路。
(四)项目关闭阶段主要税务事项
1.税务文档管理规范问题
由于印度实行税务评估制,在项目结束两年后,税务机关将对整个项目的税款进行完整的评估,据以确定实际应纳税额。在取得税务部门评估结论之前,所有的项目利润不能汇出印度。因此,在获取印度税务机关相关完税凭据后要进行存档整理。包含但不限于为客户代扣代缴的纳税凭证、分包商为中国企业代扣代缴的纳税凭证以及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客户缴纳服务税证明文档。
2.建立国别税务信息档案
在项目完结后需要对项目调研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税务信息档案,为下个项目税务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项目从线索到回款的端到端全过程,必须做到首尾兼顾闭环管理:在项目前期需要对项目的税务风险进行规划和防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持续进行税务管理;在项目关闭阶段做好项目总结形成国别税务信息文档。
总之,在印度政府对中国电信设备供应商高举反倾销大棒下和印度电信运营商CAPEX和OPEX预算日渐削减以及国际电信设备商对印度市场的寸土必争的多重挤压下,印度电信业项目利润日渐收窄。因此,对项目进行有效税务管理和筹划,旨在提升项目盈利能力对中国企业来说显得极其重要。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延明.浅谈走出去企业海外EPC总包项目的税务管理[J].财会学习,2013(08).
1.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将法律法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集于一身,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科学。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科学、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委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
2.税务会计的分类
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科、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以根据税务的不同进行分类。
向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乃至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税费名为所得税,而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就可以成为所得税会计;而流转税则指的是将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流转税的则称为流转税会计;将纳税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纳税对象的则是财产税,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财产税的税务会计可以成为财产会计;行为税会计同上。
3.税务会计课程的特点
3.1学科交叉性
上文已经提到过税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将法律法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集于一身,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科学。在相关税款的计算方面,财务会计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帮助企业计算和缴纳相关税费。而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只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进行会计工作时,还需要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遵循会计学的理论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税务会计职业不仅需要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足够的熟悉,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更要懂得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计算和缴纳税收,因此可以说,税务会计课程具有很大的学科交叉性。
3.2时效性
这里的时效性指的其实是政府的相关税务政策的时效性,并不是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时效性。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政府的相关税务政策发生了改变,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就应该随之而发生改变,因此说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具有时效性也没错。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学科较多,因而课程的综合性很强,相关的会计制度、税法以及与税务计算和缴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动都应该在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及时的反馈。
自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确定之后,我国的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都会有所改变,也有新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下面简述税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部分:(1)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来作为纳税依据来征收的一种税务,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现行法律规定增值税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缴纳,而原来的增值税是由生产者进行缴纳的,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了消费型,与此同时,纳税的门槛也有所降低。(2)为了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出口退税的计征方法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3)为了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在对商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商品征收了消费税,消费税开始也是由生产者承担,但是后来改为了由消费者承担。(4)国家为了实施结构性减税,创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外,新实行的法规对于营业税部分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计算等规定进行了修改(6)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都进行了较大调整(7)车船税、资源税、房产税等也都进行了改革试点。
我国进行税务改革的方面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改革的客观事实要求高校在开展税务会计相关的教学课程时必须与时俱进,依据新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让学生能力与社会需求接轨,真正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3.3可操作性
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最终目的是锻炼学生的能力,让学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消除社会上的毕业生能力与企业需求之间的脱节现象,因此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必须要很强的可操作性。
现代企业想要寻找的都是不仅具备一定的会计、税收理论知识,同时也精通会计、税收实际操作。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有专门的税务会计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将所有的信息处理后呈递给管理层,为管理层提供有关企业后期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税务会计直接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前景。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税务会计掌握着所有的对外信息,因此显得更加重要。科学、合理、符合现实的税务会计实训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一系列的相关能力,避免学生只会纸上谈兵,使毕业生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的需求,为毕业生的求职铺平道路,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会计人才。
4.开设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价值所在
从官方机构对于会计人才市场的调查可以看出,税务会计的实际操作能力已经成为了相关企业寻找会计类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每年的GDP增长速率都超过5%,甚至有的年份超过了10%。至2012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经济体。经济的发展的本质是各行各业的繁荣,而无论是哪个行业都离不开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市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但与庞大的市场需求相比,我国会计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却让人大跌眼镜。而很多用人单位都反应应聘者的税务会计能力与企业的要求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是我国高校目前实行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存在着诸多弊端,教学内容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
目前各大高校采用的会计实训课程无非是“请进来”和“走出去”。“请进来”是请有经验的会计师来学校进行教学。而“走出去”则是让学生外出到企业实习。从现状来看,学生到相关企业实习,因为能力不够,或者说企业对于学生不放心,不愿意让学生接触到企业的真正业务,怕学生泄露商业机密,也怕学生处理不好相关业务。而一般企业对于会计的需求也不大,一次仅能接收几个,对于大量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都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现象。因此对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进行改革是当务之急。
5.目前高校中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5.1课程设置不合理
纵观高校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可以发现相关课程的课程设置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是各税种计算占用的课时较多,受到教学安排的限制,税务会计的教学中一般教师都会让学生反复进行计算,以此来加强学生对于各税种计算方法的理解和掌握。而在税务会计教学中教师受到课时的限制,对于税法部分仅仅是简单带过,认为学生在税法课程中应该已经学过了。但是实际上学生可能并没有完全掌握,这样在接下来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花费另外的时间来重复讲授相关税法知识,打乱了原有的教学安排。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内容相互重叠,且没有连贯性,造成教学课时浪费严重。
5.2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建设落后主要体现在教材内容不合理。我国高校中现行的相关教材存在三个问题:(1)附带了过多的各税种的计算内容。(2)附带了过多的财务会计内容。(3)附带了过多的税务筹划内容。
在税法课程中,对于各税种的详细的计算方法都已经有了介绍,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程时,就没有必要再加入各税种的计算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课时浪费。再者,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程是,同样没有必要再加入财务会计的内容。税收筹划相关的内容一般都有专门的课程,因而在实训课程中也可以适当忽略。
5.3教学方法与手段不丰富
在我国高校目前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主要仍旧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无非是带着学生处理一些案例,讲解如何计算及相关的原理。而在实际的经营中,纳税业务的开展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首先是会计人员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收集数据,然后依据税法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但是在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这个过程往往都被省略了,这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再者有的高校没有建立相应的电子课堂,没有教授学生如何去使用电子报税软件,在实际工作时如果需要用到电子报税软件则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正是学校疏于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让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才造成了教学内容与现实需求相脱离的现状。
5.4实践性欠缺
税务会计教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际应用,而税务会计的实训教学往往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训教学的课时较少,二是实训教学的专用实验室较少,三是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开发不足。受制于专用实验室较少,税务会计课程只能更重理论。而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开发不足则导致学生在电子报税方面存在盲区。课时的安排较少则严重地削弱了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价值。以上种种原因让学生在应聘时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致使学生应聘不成功。
5.5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作为一门实务性和学科交叉性都很强的课程,税务会计课程不仅要求教师应具有扎实的税收、会计、法律专业知识功底,还要求教师应掌握足够的经济管理知识,更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但是从事税务会计教学的教师往往毕业之后就参加工作,可能十分精通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也束手无措。受岗位的限制,高校教师一般难以同时身兼数职,这也就是说高校教师不可能一边在企业中学习,一边进行教学。专业教师尚且缺乏实践经验,学生的实践能力可想而知。
6.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改革措施
6.1加强教材建设
在实训教材的选取和编写上,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结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计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难度的教材,以适应学生的需求。在内容的选择上,应该紧跟国家政策的步伐,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等进行编写。我国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往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来制定的,因此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高校在进行教材的编写和挑选时应该着重注意这一点。实训课程的教材应该让学生了解各种税务的相关票据、纳税申报表,掌握企业涉税业务处理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流程等。
6.2合理设置相关课程与课时
学校对于实训课程的重视程度应该与理论课程相同,毕竟企业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与实际能力兼具的人才。在实训课程的安排上,首先应该安排学生着重学习税法,了解各税种的计算方式,再设置税务会计课程,帮助学生熟练计算。
6.3丰富教学方法
高校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往往就是使用PPT进行演示,但是这样的教学是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的。除了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之外,教师不妨改变教学方法,采用模块化的教学方式,将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按照一定规律区分为不同的模块,再利用各个模块内在的联系来帮助学生建立自身的知识体系。
6.4强化实践教学
从实践教学的地点来看,无非是校内和校外企业。对于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该提起重视,建立税务会计专门的模拟实验室,可以借鉴企业运作的模式来设置实践流程,帮助学生熟悉税务登记、税收缴款书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以及各税种报表的编制,使学生切实掌握税务会计的各项实践技能。对于校外企业,校企合作应该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接触到核心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企业充当廉价的劳动力,这样学生才能在实训课程中学到真实本领。当然,也要确保学生对合作企业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对合作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有可能的话尽量多找企业进行校企合作,企业中的实际训练能够给学生带来更真实的体验,收获更多的好处。
6.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对于师资队伍实践能力缺乏的情况,学校一方面可以安排教师定时到校外企业进行实践操作,保证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的水平。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加大“请进来”的力度,让更多的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进入学校进行教学,一方面能够提高学生在税务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校原有的师资队伍与其进行交流,提高本校教师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政策演变
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中小企业是各个国家发展建设过程中均不可忽视的一股强劲动力。当前国际经济形势趋紧,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同时经济转型正处于关键时期,“三期叠加”之下更需注入新生力量。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水平。
一、财税政策演变过程
(一)萌芽起步阶段(1978-1992)
1978年改革开放的大潮慢慢推动,明确提出改革经济体制,人们逐渐放活思想,沿海地区的部分农村最先开始创办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也随之开始萌芽。但计划经济的强烈影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为盘活全局,提高效益,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我国采取了“抓骨干”的方式,对大中型企业推出了一大批支持政策。此时中小企业虽开始出现,但由于其所能经营的范围仅针对农产品加工等十分有限的部分,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在这一段时期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政府和整个社会对于中小企业的关注度十分有限。1983、1984两年的 “利改税”改革将所得税推入了利润分配领域,将国营企业拉回了自主经营的轨道。此时的乡镇企业发展势头良好,顺应“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号召,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渐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国家出台的文件开始逐渐涉及中小企业,但仍没有明确地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且早期的相关文件对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方面的描述是十分模糊的,大体仅仅是提到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方向,具体的范围和要求并没有被涉及。
(二)鼓励扶持阶段(1992-2003)
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呈现由增速放缓逐渐回升后快速发展的特点,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在1993年确定了改革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1994年正式实施,即分税制改革。我国开始逐步出台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此时的政策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动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解决实际问题,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形势风云变幻。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这时的财税政策从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上双管齐下,具体包括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再担保的一系列文件,各税种的减免具体规定以及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支持政策。最初仅为部分条款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之后逐渐开始有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1996年《国家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等。2003年,我国推出了《中小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的发展地位,明确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和政策扶持方向。另外,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进行的具体完善,其中涉及的税收优惠减免虽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制定,但中小企业同样适用,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链稳定性具有促进作用。
(三)引导科学发展阶段(2003-)
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也是逐步完善的,政策以“先建骨骼,后填血肉”的方式不断丰富起来。近年我国大量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不仅涉及中小企业自身内部事项,如企业构成、财务管理、科研创新等等,还规范净化了中小企业所处的环境,科学全面地从多角度、多视点力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与国际接轨,产业准入、资本市场方面逐渐放开,资金来源和渠道更加广泛,相应的配套政策也逐渐出台。现阶段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包括企业内部层面和外部层面,内部层面又可分为资金来源的确保,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创新发展的推动,销售渠道的丰富。外部层面则包括优化融资环境,建立完善信用担保机制,税收优惠减免,简化审批、减免各种收费,建立产业集群发展,组建信息服务体系,公平外部环境。
这一阶段财税政策,一是针对全部纳税单位、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结构性减税政策,如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征收,2011年个税提高免征额,“营改增”的正式推行等。二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设立的财税政策,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资金来源方面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仅涉及中小企业还包括关联往来的企业、机构,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减免税,金融机构减税及准备金扣除的优惠;企业经营上给予相关税种的税费优惠,取缔清理不合理收费,适当给予补贴;产品销售上对出口企业税费减免、政府采购方面规定中小企业所占份额,给予政策倾斜。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以来,中央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目的地选择税种,确保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下降,与此同时还注重研发新的金融项目扶持。三是我国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关注,政策倾斜力度加大。2008年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不断丰富,现已成为我国财税政策的重点。
二、财税支持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多元化发展
一是中小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差异,建账能力、业务水平、纳税意识、财会能力参差不齐,通常需要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管理;二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经济水平、交通信息较大的差异使得统一化管理很不现实;三是即便同样被称为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的企业发展方向、困难不同。所以,国家统领大方向的基础上可适当给予地方一定权力,可以参照“黑名单”的方式列出禁止项,细致谋划发展蓝图。可事先调研各地的交通情况、优势项目、特色产业、劳动力层次结构、税收征管水平,取长补短,保留当地特色的前提下提升。
(二)关注差异,互补前行
在重视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抓住新机会。当前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逐渐转型为创新技术驱动,与之相适应,中小企业下一步的发展也应注重创新的优势。我国人力成本优势逐渐消失,成本的增加不容忽视,同时技术创新具有不易模仿、附加值高等突出特点,其竞争优势持续时间较长,且乘数效应可经由渗透作用放大其他生产力优势,全面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两种方式之间互补,努力做到在保增长,稳就业的同时全面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产权的优势项目,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加快信息化发展
法律制度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保障,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后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后劲不足,且该法已不在适应最新发展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有利于确保行政效率,减少有关争议发生,有利于严厉打击变相腐败,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既保护又约束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信息时代的来临加速了产业改革和资源优化的脚步,互联网借助其优势成为时代强音。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政策引导,税款缴纳,产品出清,减小有关各方风险。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参照现有的户籍系统,设立“身份证号”,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既保证资金来去可循,税款缴纳,又可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违约成本,减少违法违约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08)
【关键词】增值税教学;重点问题;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30%。在税法教学中,增值税也是最主要、最复杂、最难学的内容之一。如何组织好增值税教学是任课教师在税法教学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认定标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抵扣法,即用按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购进环节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简易计算法,即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教学内容很多,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征税环节、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申报缴纳等,税法均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增值税教学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就是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额的抵扣。
1.增值税基本问题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这是在学习增值税时首先要使学生明确的基本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销售(或营业)收入,即取得流转金额时,需缴纳流转税。我国流转税主要包括三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征收范围涵盖了所有流转金额,而且两税种的征收范围有明确的划分。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是针对销售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是针对提供劳务征收,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基本划分如下表: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互斥和互补的关系,即取得一项生产经营收入必定征收其中的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二者必征其一,而且只征其一,既不重复也不遗漏。另外,增值税还有一个进口环节征收的进口增值税。
学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进行对比分析,这样可以使学生对这两大税种以及我国流转税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这不但关系到后面学习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混合销售问题,而且还有助于了解和进一步学习我国正在开始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
2.销项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时,首先要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按照货物的类别,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因而,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就在于销售额的确定,重点包括以下问题:
2.1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即销售方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转嫁给购买方,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是包含了增值税税款的,即含税销售额。而税法规定,作为计算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在计算时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这就是所谓价外税的原理。此问题看似简单,却是初学者常犯的一个低级错误。
2.2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额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并没有将货物用于销售,而且未取得销售额,但税法规定视同销售,需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如下:(其⑴~⑶项最终用于销售,故略)
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⑻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五种行为,纳税人虽未直接取得销售额,却已经利用了货物的价值,即实际取得了与货物销售额等价的经济利益,故应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这里必须注意一个细节问题:
在第⑷、⑸项中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没有“购进的货物”, 在第⑹、⑺、⑻项中不仅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包括了“购进的货物”。这表明,如果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全部五种用途,均视同销售;如果是“购进的货物”用于第⑹、⑺、⑻项,即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视同销售;如果是“购进的货物”用于第⑷、⑸项,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视同销售,不用计算销项税额。
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呢?这个问题我们留到后面学习进项税额的抵扣时再来解决。
2.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在一个纳税人同时取得的收入中,既包括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收入,又包括应缴纳营业税的提供劳务收入时,就会产生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问题。如果已经明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划分,对这个问题就很容易理解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的销售额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注意此时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为含税销售额处理,即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抵扣
3.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费中可包括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
3.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3分析总结规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只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于有些购进项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什么不得抵扣?是否有什么规律?这时我们就可以与前面视同销售行为规定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在视同销售行为的第⑷、⑸项中,我们已经发现,货物的来源中没有“购进的货物”,说明“购进的货物”用于第⑷、⑸项,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不用计算销项税额。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第①项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正好对应了视同销售规定中的第⑷、⑸项。
再看视同销售行为规定中有“购进的货物”的第⑹、⑺、⑻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需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而其购进的货物,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则没有规定,即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是相互呼应的,不视同销售的项目,不计算销项税额,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而视同销售的项目需计算销项税额,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则准予抵扣。从而可以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律,简述为:
“有销项税额,则可抵扣进项税额;无销项税额,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规律是否成立呢?我们不妨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中的其他各项来验证一下:
第①项中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无须计算销项税额;第②、③非正常损失,无法用于销售,不可能有销项税额;第④项,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用于销售,没有销项税额;第⑤项,对应前四项发生的运输费,故也不存在销项税额。这些情况的下一个环节均没有销项税额,故其上一个环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均不得抵扣,与上述规律相符合。
一、绿色会计概述
(一)绿色会计产生背景分析
二战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进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自然资源长期处于被极度开采的状态。人口剧增致使需求增加、能源紧张、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资源接近枯竭,这不仅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影响了人类与自然、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在环境资源恶化和批判传统会计基础上产生的绿色会计始于上世纪70年代早期,旨在为保护生态环境,研究生态环境的成本和价值、提供生态环境变化的会计信息。西方绿色会计理论中,以英国邓迪大学的格瑞?威尔士大学的霍金森、加拿大审计署的罗宾斯坦等人最具代表性,其核心是用会计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目的在于改善整个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
(二)绿色会计研究的意义
1.绿色会计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2.企业应确立“绿色经营”理念,绿色会计是绿色经营系统的组成部分。
3.企业应确立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双重受托责任,绿色会计系统可以确认和考评企业的社会和环境受托责任。
4.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修正传统gdp统计核算方法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企业的绿色会计核算则是宏观“绿色gdp”计算和核算的基础。
二、绿色会计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关我国环境污染经济落后与贫穷是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主要根源,但依靠发展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不仅不能改善生态环境,反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当经济增长到达一定阶段时,对环境资源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我国的环境污染类型已十分严重,据世界银行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仅空气和水污染的损失占gdp的比重就达8%以上。这说明,我国经济增长是以环境资源为代价的。
我国对环保的重视促进绿色会计的发展
1978年,小平同志提出中国应制定环境保护法;1982年,我国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写入《宪法》;1984年,中央将环保提到了“基本国策”的地位;1994年,我国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1997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被写入《刑法》;2003年,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随之发展的绿色会计,最初的研究以理论为主,2002年启动具体实践,但相关的专业标准建设和完整的会计体系还处在完善中。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比较重视环境报告,政府管理机关是最主要的使用者,企业环境报告存在强制型和自愿型并存的局面,且以强制型居多。我国于2001年3月成立了“绿色会计委员会”、6月成立“绿色会计专业委员会”,为研究绿色会计理论与实务提供了平台,促使绿色会计的尽快建立。
(一)绿色会计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
1.我国目前环境资源现状的需要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东乏西富,资源配置与利用不均衡。绿色会计从资源、环境和生态的整体出发,要求企业对所拥有、使用的自然资源、对环境、资源的污染破坏及应履行的治理义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敦促企业转变“无偿使用”资源的错误观念,合理高效的利用资源。
2.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
社会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自然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企业要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必须树立适应环境的观念。
3.企业适应全球竞争的必然结果
国际上要求企业将自然资源的损耗进行核算,计入损益,产品定价要考虑相关环境因素,绿色会计帮助企业顺应国际潮流,增强自身竞争力,更充分地参与国际竞争。
(二)绿色会计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
1.绿色会计是环境学等相关学科与会计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这些相关学科在我国发展已经较成熟,能够适应绿色会计建立的需要。
2.我国会计的基础规范工作日渐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推行,使绿色会计可以借鉴一些理论和方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环保观念的认同形成良好的试点工作基础。
3.相关法律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的监督和推动作用,形成我国推行绿色会计的外部政策性基础。
4.广大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对绿色会计的推行形成良好的监督。
5.企业认识到绿色会计推行带来产品国际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等,会主动实施绿色会计,自愿披露绿色会计信息。
6.国际对绿色会计的不断推动,发达国家绿色会计实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我们更多的理论经验借鉴和实务学习案例。
三、绿色会计在我国企业推行的对策研究
(一)我国企业绿色会计推行的准备
虽然绿色会计在我国推行已经具备必要可行性,但还需要很多准备工作。
1.推行面临的主要困难
(1)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仅对财务领域知识掌握良好,缺乏环境、生物等方面知识。
(2)计量标准需要时间统一
我国有关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三绿工程20”,实施显效,但环境资源方面的统一标准制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3)对经济事项的反映难度增加
绿色会计计量除了用货币计量,还要对事项的原因、性质和预采取的措施、预计成本进行详细解释。
(4)税收方面的缺陷
①没有专门环保税种,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和保护作用。
②现有资源税,税档差距小,征税范围狭窄,不能明显调节资源的合理利用。
③环保税收优惠单一,税收政策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
④不同污染物间收费标准不平衡,采用单因子21收费,会使企业规避纳税。
⑤征收方式不规范,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影响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
2.推行绿色会计的前提条件
传统会计中的企业,往往只考虑企业的短期利益,对资源消耗无度。克服这一缺点,推行绿色会计,要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提高全民素质,加强环保意识。
(2)企业制定长远发展战略,增强从投资改善环维护中取得效益的抗风险力。
(3)制订各种环境绩效衡量指标,完善、科学的绿色会计方法体系。
(4)健全环保法律法规建设,约束、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符合环境发展需要。
3.我国企业推行绿色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以下是根据我国实际,推行中要坚持的原则:
(1)长期性和循序渐进原则
推广实施绿色会计是长期性工作,坚持循序渐进,分阶段有步聚的进行。
(2)灵活性和边界推进原则
实施绿色会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从简单的事项开始。
(3)系统性和双赢的原则
绿色会计面临解决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问题,形成一个系统,要实现经济繁荣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的双重目标。
(4)强制性和全方位监督原则
政府及相关部门须明确规定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全社会进行联合监督。
(5)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推行绿色会计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尽量用少的成本获取较佳的效益。
(二)我国企业目前环境信息的披露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感淡漠。美国杜邦公司有句名言:“尽量不要在地球上留下脚印”,以少用不可再生资源,将排放物减少到最低为企业发展理念。美国著名的星巴克咖啡宣称,只要是绿色咖啡,星巴克就愿意出高价购买。星巴克咖啡的ceo奥林。史密斯说:星巴克的最大成绩之一,就是说服顾客付3美元的高价买一杯“有社会责任的咖啡”。与之相比,我国多数企业对其社会责任漠视,只注重经济利益,因环保成本大,污染治理设施要么根本不建,要么不运转,不惜牺牲企业名誉换回短期经济利益。
2.我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缺陷。目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局限于排污申报登记、通过媒体传递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在产品包装上标出绿色产品标志等初级披露方式。即使基础较好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也不多,没有统一遵循的标准,环境信息披露少且不规范,环境报告目标过于狭隘、内容和方式缺乏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具体的环境信息、资源利用效率等状况则难以为公众所知。
3.环保实施中的成败启示。据湖南省永州市环保局科研所的数据资料显示,湖南省永州市环境污染治理显效,该市空气质量达国家一级标准,湘江上游水质明显改善。该市九条水泥公司通过安装净回收装置治理空气污染,使得工厂职工的肺病患病率大大降低以外,并且每天可回收水泥20吨,以此估算一年可收回投资,冷水滩造纸厂原每小时向湘江排放90吨废水,严重污染湘江水质,后投资水循环回收系统,可回收再用水80吨,并利用回收系统的煤渣制砖,大大地降低用水成本的同时还取得了煤渣再生利用收益,达到了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反,淮河治理污染不理想,其原因是周边的企业偷排污水,企业实施环保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众多地区污染反弹的最大诱因。“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迹,90年代身心受害。”形象说明淮河的污染日益恶化,淮河流域的莲花味精集团2003年因偷排污水被罚款近1200多万元,据测算每偷排污水一天,就能省下近10万元的排污费。可以看出,环保措施如果能够有利的得到实施,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带来利益收入的,可以以推行绿色会计的实施为契机,改变我国企业的短视行为。
(三)推行绿色会计的对策研究
1.提高企业对环境资源保护自律意识
企业提高环保意识,自觉保护环境可以为绿色会计的实施创造良好主观环境。
2.创新为主,借鉴为辅借鉴
西方绿色会计理论方法和企业的成功案例,结合我国实际,加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会计体系,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
3.加速绿色会计准则和制度建立,规范绿色会计核算及报告形式
界定绿色会计核算对象,应包括如下的一些内容:
(1)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自然资源损耗:
①环境污染损失:性质如“三废”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可按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核算,而类似环保部门罚款的赔偿,可按历史成本法直接计价。
②自然资源消耗: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自然资源超额消耗,按历史成本计价。
(2)反映企业对环境所作的贡献,包括“三废”控制、补救和减少自然资源耗费等的各项支出,可以通过以下账户来进行核算:
①资本投资:与环保有关的工程设备等的购买或参与环保建设投资。
②研究与开发费用:减少企业产品自然资源耗费和提高废物利用的投入。
④环保行政与规划费用:维护环境资源的环保支出。
⑤补救措施费用:企业生产破坏环境,对资源环境的补偿支出。
⑥复原或回收费用:对资源的恢复和处理废物的支出。
(3)反映企业改善资源环境而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①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及因此获得减免税的收益。
②环保方面业绩好的企业,获得国家对其发放的鼓励奖金。
③企业通过改善环境,获得更多的投资、市场销售扩大和利润的提高。
④企业实施环保措施后产生社会效益,增加企业的商誉。
(4)绿色会计的报告形式
披露信息的方式除单独对绿色环境要素考核,还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形式。
①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反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的内容,来披露企业因生产耗用或损害自然资源负担的社会责任。
②利润表将与环境有关的收益和损失纳入反映系统,计算得出绿色净利润。
③现金流量表补充内容:按照企业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顺序进行,如购买环保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工人的环境污染补贴费、购买环保用固定资产如排污设备等产生的现金流量、创建绿色商标的耗用现金,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筹资而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4.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国家对资源使用应坚持有偿原则,给出明确的价格信号。
5.运用绿色会计理论进行投资估价绿色可行性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避免重复性投资和造成环境污染投资。
6.进行企业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受关注的环境问题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作为试点内容,最后推广、普及。
7.加大绿色会计宣传教育的力度
保证绿色会计的实施,要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大学中增设绿色会计、审计专业课,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绿色会计培训工作,创办中国绿色会计刊物。
8.推行奖惩制度
严惩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奖励实施绿色会计、治理污染的企业和人员。
9.加大绿色审计力度
环境审计可以促进企业更好的加强环保工作,改善保护环境,有效利用资源。
10.关于改革我国税制的思考
(1)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绿色税收政策,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实行绿色税收应该做到:
①绿色税收政策不应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
执行绿色税制应保持纳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开征环境税时,降低企业其他税赋,将企业缴纳的环保方面的收费并入环境税中,避免重复征收。
②新开征的环保税要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
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保持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③征收的环保税款要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税制的具体构想
针对现在过度消费自然、低度消费人力的情况,可以增加对环境资源使用的课税,减少与劳动和资本有关的课税,调整现行税率税目,具体如下:
①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包括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
②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污染性产品的税率。
③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除土地、矿产、森林,要将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纳入进来,调整税额,将对资源的利用的相关环境成本考虑进来。
【关键词】博弈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 避税 反避税
一、引言
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中运用多种方法实施避税,虽然种类繁多却未变根本,其总是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转移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相互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通过税收饶让减免所得税。但是,实际办理已纳税款抵免手续繁琐,加之我国税率若低于其母国税率反而会令其补征少缴的税款。为其全球一体化利益的需要,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即跨国公司结合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如图所示:
二、跨国公司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原因
我们应该看到,跨国公司在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中国经济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自1988年至2000年,据商务部宏观数据统计显示,外商投资企业连年亏损,且亏损面从35%~70%逐年扩大,致使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至少300亿元。为何跨国公司在我国能够大规模成功避税,总是占据博弈的有利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跨国公司利用内部化优势,使转移价格运用信息处于商业保密状态,致使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居于劣势地位。
通过转移定价原理可知,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可最大限度转移生产要素,这样既减少外部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我国政府的干预,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在其内部化形成的子公司网络中,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分别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获得利润最大化的机会。这些内部化优势致使跨国公司买卖生产要素的商业信息处于保密地位,税务机关并无更多机会和渠道获得对自己有利于的证据进行税务稽核,致使自身处于这场博弈的劣势地位。
第二,跨国公司利用我国税收制度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其避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反避税政策实施。
尽管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仍可延续至期满为止。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从获利年度起”这一税收优惠供跨国公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为宽广。在2013年期满之前,跨国公司不断利用这一优惠推迟获利年度享受“二免三减半”,致使多年来在华投资外国企业账面亏损面长期高居60%~70%。另外享受“五免五减半”的在华投资外国企业也有类似的避税方法。既有优惠政策这道“王牌”,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实施反避税政策。
第三,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饥渴症为其提供庇护所,使税务机关难以按反避税需要选择转让定价对象进行稽核。
地方政府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求更多更大规模的投资,这恰恰为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在区域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在跨国公司与地方政府这场博弈中,若跨国公司通过地方政府的区域优势赚取更多的钱,地方政府通过跨国公司吸引投资繁荣经济,本是双方共赢互相合作的大好局面。但现实残酷,跨国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若渴的心理,占据有利地位,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而当地政府则不得不步步退让,廉价出让土地,争打税收优惠牌,甚至干预税务机关征管稽查工作。加之税务机关自身也难免有畏难情绪,担心影响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等等,使得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选择转让定价对象实施稽核。
在这场博弈中,我国想要扭转劣势低位,成功实现反避税,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运用就不得不多动脑筋。笔者认为,将稽核作为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实施最终的环节,也不失为其中一种值得尝试的办法。因为,稽核的健全度和处罚度直接影响跨国公司对转移定价决策策略的选择。本文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和跨国公司避税与反避税策略模型,分析我国稽核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
三、策略性博弈模型建立及其分析
(一)构建策略性博弈模型
模型假设: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为参与双方进行博弈,双方的行动策略在事前均不为对方所知。二者选择各自的每种战略的概率,恰好使自身位于选择的无差别点。
在模型中,跨国公司的策略是使用转移定价或不使用转移定价,选用转移定价策略的概率为Pm,不采用的概率为1-Pm。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利润为M,若实施转移定价可将利润M转移国外,对跨国公司整体来说,获益就是M。但若被我国税务机关稽核,会被责令补缴税款,并承担罚款。假设,所得税率是T,则缴纳税款为MT;假设罚款率是f,则罚金为Mf。
税务机关的策略是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稽核和不实施稽核,选择稽核策略的概率是Pt,则不实施稽查的概率为1-Pt。假设稽核成功的概率为Ps,则不成功的概率为1-Ps。税务机关选择稽查时的成本为C,选择不实施稽核时的成本为A,有C=A+B,B是实施稽核时的调查成本。如图所示:
(因为所得税率和罚金的比例是东道国制定,所以可假设税务当局对制定所得税率和罚金比例有重要影响,即T和f在此可看为常量。)
(二)策略性博弈模型分析
1.对跨国公司而言,税务机关的稽核成功率与调查成本,是影响其转移定价策略的直接因素。税务当局的稽核成功率越高,越能牵制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在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对转移定价稽核的制度应规范全面,提高可行性,同时降低调查成本,则能在短时间内查获问题,使得跨国公司无法获取利润,调高工作效率。同时,制度的完善包括增加罚款额和各项处罚措施,会增加转移定价的风险成本,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施转移定价。
2.对税务机关而言,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越是容易成为显眼的稽核对象。收益越高的跨国公司,应该列入税务机关的稽核范围,因为他们利用转移定价的概率相对要高,而且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也相对越大。当然在选择这样的跨国公司作为稽核对象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稽核造成的影响,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充分的证据,审慎、严格地按照法律规程进行稽核,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四、税务机关管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建议
第一,创造有效外部市场,促使跨国公司从内部化发展向外部化发展转变,促进征纳双方信息公开透明,使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在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
跨国公司由于内部化优势明显,为其逃避税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尤其体现在最终产品市场的贸易和服务上更为明显。税务机关应争取在反避税斗争中获取主动权,创造一个有效的、在交易活动中有大量买方和卖方的外部市场,拆除跨国公司优势壁垒。这样,即便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采购关联企业相关产品,进行暗箱操作也难以成形,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往所谓的“商业机密”也被公开透明,扭转税务机关在以往反避税博弈中的劣势地位而趋于平等。当然,推行企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耐心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培育出更为有效的外部市场。
第二,借鉴外国在反避税措施中有效方法,立法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改善税务机关在博弈中的劣势处境。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国际税收权益,先后推出各种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例如,美国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充分行使东道国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我国也可以效仿之,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涉外税收争端的“税务法院”,完善中国税务的行政、立法、司法组织。通过定期的专项税务审计发现转移定价问题并加以控制,进而提出举证的要求。对那些重大项目的举证材料可委托境外的会计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公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合理运用税收筹划,针对性地选择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跨国公司,约谈与培训双管齐下,增强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的主动地位。
跨国公司经常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从母公司采购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倍价格的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对于这些有高进低出嫌疑的跨国公司,税务机关应将其重点监控对象,如若这些跨国公司需进行定价调整,可先对其进行约谈,促使其主动放弃转移定价内部化运用。对约谈后仍不放弃转移定价的跨国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其出面维权,实行定价调整。平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定期培训,促使其转变观念,从一开始就放弃内部化转移定价,引导跨国公司走出避税误区。这样既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定价调整中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化解强化征纳双方的矛盾,促使跨国公司诚信纳税。
第四,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跨国公司避税诱因。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崇的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其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尽管我国已经引入APA制度,但由于APA对法制健度、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度有较高的要求,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的条件。因此,可结合我国国情,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彻到实践中,采取重点突破的策略,有选择地稽核某个行业中较大型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通过审计一家公司,警示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另外,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可以不断调整跨国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逐步使我国从以税收优惠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向以市场引力为主打的吸引外资时代转变。
第五,扩大国际反避税合作,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着力点”的涉外税收征管机制,使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缺乏全球性的操作规范和监督,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对国际转移价格的监管。可以考虑设立“国际税收管理中心”,负责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再设置中心在副省级以上城市派出机构“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和“反避税调查机构”,前者负责监管反避税工作,如双边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执行、调整以及覆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后者从事专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负责所在局与国际税收管理专员办的沟通工作,收集并上报所在局需要专员办协助解决的情报资料。通过这样的合作,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
五、结束语
总之,在与跨国公司的避税和反避税博弈中,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国家,资本相对匮乏,反避税工作应以不妨碍正常引资为度,讲究策略。我国制定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与投资者母国分享资本带来的税收增加额。但是我们应有限度地允许外商投资者从国际避税中获得投资回报,这样才能带来更多投资实现。如此,我们在这场博弈中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注释
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参考文献
[1]Jack Bernstein. Transfer Pricing in Canad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1999,(12):67.
[2]常秀芳. 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浅析[J],2011,(11):44-45.
[3]王其乐.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治理[D],南京师范大学,2010.
关键词:环境税最优税制倍加红利外部性
一、环境税的理论渊源
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
①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
②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Taxes)方案。
假定Y商品的生产对其他产品存在负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以PMC和SMC分别表示生产Y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如图1所示。假定该商品的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边际效益为MR,那么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PMC=MR所决定的Qp,而社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应该有的产量则是由SMC=MR所决定的Qs.两者间的差异可以通过政府征收税收(比如消费税等)加以弥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
二、环境税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税制最优化的选择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OptimalTaxation),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并重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
③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纳税人)的偏好,因为政府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既然现有税制是一个次优选择,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税收扭曲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对生产者自由的干预过甚,抽取了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④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为政府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减轻了现存税制的扭曲效应,推动了税制的优化进程。
三、环境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一)公平原则分析
我们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问题。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首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优劣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公平原则也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并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⑤(二)效率原则分析
⑥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我们将围绕经济效率展开讨论。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四、环境税:倍加红利角度的分析
(一)倍加红利的概念
所谓倍加红利(DoubleDividend),是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倍加红利。即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强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是由征税获得的净经济效益,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总值以及持续的GDP增长等。
(二)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减轻税制的整体负担。关键在于要促使税制沿最优化方向改革发展。
1.对生产投入要素的影响。我们知道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但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个更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业收益;而一个低污染环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劳动力生产要素。而环境税的征收,在为治理环境污染、开展环境保护筹集了一笔专门性收入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洁净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和现有税制的互补效应。我们知道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可能存在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过量供给,但又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得到必要的补偿。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更多的费用。就此而言,一个较高的环境税是对一个低累进税制的有效补充,它实际上是弱化了税制对劳动的扭曲作用,因为它对劳动征收的边际税率实际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励人们提供更多的劳动。
3.对增加社会就业的影响。欧洲各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初考虑是为了增加就业。政府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因为环境税和对劳动的课税不同,不仅劳动者而且非劳动者的收入也要负担环境税,政府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4.税负在不同收入者间的再分配。欧洲对倍加红利的关注导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业的存在。但环境税对失业者和就业者的影响有什么不同?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知道失业者并没有从降低对劳动所征税收中受益,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项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实际上是把税收负担从就业者转嫁到了失业者头上。由于税收制度、社会保障金、价格补贴收入等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劳动技能者所面临的有效税率特别的高,于是税收负担又从高劳动技能者转嫁到了低劳动技能者。
5.环境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环境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税负转嫁中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环境税对污染的惩罚性措施强迫企业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主动享有环境税的优惠措施;我们说原有的税制不是一个最优的税制,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税制的分配效应,而环境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6.其他。环境税可以通过降低原有税制的扭曲效应来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政府出于公平分配的考虑不会单纯地以提高税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实际上,分配问题是倍加红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虑分配因素,也就无所谓税制的扭曲作用了,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比例税的征收来满足他们的收入需要。比如:对非劳动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们为污染消费支付了很高的税负,但却没有从较低的劳动税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义转移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可能会引起他们的逆向选择,抑制他们的创新动力。
五、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结构粗放,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二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城市的环境污染;三是过度采伐、放牧,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近年来北京的沙尘暴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显然非常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来筹措专门的环境保护费用固然很重要,但我们更应该重视发挥环境税的倍加红利作用,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环境税制的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
1.我们知道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见图2)。所以我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2.在建设环境税制进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环境税本身固有的倍加红利作用。通过对原有税制扭曲效应的纠正,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环境税的刺激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正效应的作用。比如在解决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粗放、资源利用率低这一最大也是最关键的环境问题时,可以通过税率结构设计上的技术性处理,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达到增加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利润率的目的。
3.在环境税制的建设和设计时,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近年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环境税制改革之路。比如,在发挥环境税制倍加红利对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同时,要考虑我国就业压力巨大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实际国情,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参考文献
(1)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2)陈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3)杨秀琴、钱晟《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Bovenberg,A.lans.“GreenTaxReformsandtheDoubleDividend:AnUpdatedReader‘sGuide”,InternationalTaxandPublicFinance6No.3(August,1999)。
(5)GilbertEmetcalf,“GreenTaxes:EconomicTheor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Scandinavia”,NationalTaxJournal,Washington,Dec2000.
①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②马歇尔首先提出了外部性问题,即一个经济行为主体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效应,但这种效应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反映出来。当产生了不利影响时称为外部不经济,反之则是外部经济。
③关于新制度经济学可参阅科斯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④陈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⑤韩霖《关于开征环保税的构想》,《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刘明《我国生态税收的政策选择》,《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中国税务学会“环保税制课题组”《关于我国建立环保税制的研究》,《税务研究》2000年第9期;
杨圭照《突出保护环境功能完善环保税收制度》,《税务研究》2000年第1期;
王伯安、吴海燕《建立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研究》,《税务研究》2001年第7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