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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具有特定的内在涵义,但是中国的监管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滞后性,使其在市场监管中的协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中国的金融管理体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而不断地调整,特别是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后,中国的监督管理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在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督管理模式施行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自律性不足,且协调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不稳定性,使得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出来。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目标模糊且范围狭窄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资产负债业务、金融市场的会计结算,对外汇外债、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管等等。管理的目标是监理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使其在运行中对金融市场实施高效管理,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地完善,以确保金融市场健康而稳定地发展。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中,特别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极为重视。但是,从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范围来看,不仅监管内容存在着局限性,而且监管范围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且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效力。特别是监管内容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需要而实时更新,但是一些非金融机构,诸如彩票、民间融资、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都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督管理范畴。
(三)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不够完善
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方法,主要采用公告和实体监管,并运用规范导向的方式等等。公告监管的缺陷在于,各种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出现。金融业与公众之间只有针对金融业务建立有效沟通,才能够对金融企业的经营质量以评判,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很容易产生不当经营问题。相比较于其他的金融监管方法,公告监管相对宽松,主要强调经营形式的操作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没有触及到金融企业的经营实体,使得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与公告监管相比,实体监管更为严格且以其强制力发挥有效性。在监管机制运行中,操作更为具体,主要是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对金融市场以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国的管理体制,金融监管所执行的是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在金融监督管理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规范不够健全,导致金融监督管理方法遵循计划、行政命令、经济处罚方式而缺乏灵活性。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方法所存在的问题是监督管理能力相对较低,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四)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缺乏协调性
中国目前执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些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管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在执行监督管理中,却由于对基本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相互之间各司其职而难以相互协调,金融监管相对分散、业务监管上的脱节而致使各种监管漏洞出现。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执行中,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完成的,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于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并以命令的方式公布金融机构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操作与合规操作。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从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来看,对金融市场中的机构管理主要包括银行机构管理、非银行机构管理和保险机构的管理。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准入和市场行为以监督管理,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以提高监督管理运行效率。但是,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下,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多头监督控制,使得管理界限难以划分,这就意味着该种管理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目标监督管理机制
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督管理要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且在机制运行中要确保透明化展开。在目标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下,无论是金融业的机构组织形式,还是金融产业所发挥的功能性,都需要监督管理的主体承担目标监管,并确保监督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实施目标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是要求金融市场运行中要处于产业链发展的状态,且运行高度集中,以利于多种金融业务有效地开展。此外,在监管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一个监督管理的目标由单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但是,由多个部门统一管理就必然存在重复监督管理的现象,使得监督管理的效率有所降低。
(三)功能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的金融业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监督管理机制,而是适应市场要求不断地实现多元化融合。在金融市场市场监督管理中,对于功能监控以有效利用,可以促进资金融通,以提供更为完善的中介服务。金融机构所能够提供的中介职能包括支付、规模、时态、风险、信息生产以及受托监督等等,根据金融市场所需要的服务内容设立功能,并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主体以监督管理,由此而确保了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更为专业化。
三、人民币国际化趋势中金融监督管理所发挥的效用
中国的金融市场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就要建立稳定协调的金融管理机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金融监管机制以调整并针对监管内容不断地完善,特别需要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方式以跟进,使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一)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效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渐步入世界经济轨道,中国的经济发展走向了世界经济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取决于货币是否被世界其他国家所接受,或者被作为储备货币。中国经济的崛起,人民币国际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中国的金融业要在世界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把握住金融发展方向,采取相应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使中国进入到新的金融发展阶段,能够快速地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环境并平稳地发展。这就需要充分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使其处于监督管理的核心领导作用。现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资本的开放程度逐渐扩大,随着资本大规模进出,使得货币供给成为一种内生变量。此时,要使货币的汇率趋于稳定,中央银行就要启动汇率政策,以对资本流动情况以控制,使得汇率保持平稳。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得自由兑换中对贸易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有效的对冲机制建立起来,以避免资本规模性扩大而对市场产生冲击作用而造成金融市场波动。
(二)金融监督管理要制定相对完备的货币政策
一个国家只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币值,才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制定完备的货币政策,可以对金融市场以有效控制,在缓解通货膨胀的同时,以维护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稳定的币值可以更好地控制国内的物价,也会对国际市场物价产生深刻的影响。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就是要促进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以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对于金融市场过热或者投机现象都要能够有效消除。
(三)金融监督管理具有控制金融风险的作用
中国2005年以来实施了汇率改革,对境外投资业务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境外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可以对离岸人民币市场中所存在的风险以有效控制,并能够做好防控措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的汇率呈现出大幅度的波动,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存在着汇兑风险。为了强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就要实施必要的金融市场管理机制,由中央银行实施战略性措施,对人民币的投资和结算业务以扩大,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对于中国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周边国家持有接受的态度会促进人民币在世界各地流通,将更多国家的货币吸纳到国家储备中,可以有效地降低通货膨胀的压力。为了能够更好地预防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国际投机行为,在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中,还要在实施监督控制的同时,建立预警机制,以提升人民币的跨境流动的控制力。
四、结语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变更;会计质量;影响
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从总体上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这一结果表明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变更了会计事务所的会计意见是不可信的[1]。特别是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会计质量问题,需要构建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对其进行有力的保障。
一、农村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变更
独立性被看作是有效审计委员会的最重要特征,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比内部董事或灰色董事更注重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对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需要相关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正确的判断,要保证会计质量问题,同时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要独立于审计委员会之外的职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有能力独立完成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和监督职能。
通过审计委员会的各成员要有专业的经验和水平,对相关任务具有独立完成审核和监督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个成员的水平和职能给予负面的评价,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监督的职能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于各个成员而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分歧根源所在,要能够具有尽量降低变更可能性的能力,因为变更后的会计意见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这会使管理层运用这一点进行财务舞弊行为,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在应对这种分歧时要具有及时沟通的能力,并能够调节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分歧所在,认识到管理层利用变更调节的真正目的,从而完成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有效的会计,因为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意见是会影响到会计的质量,有可能这种变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2]。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
我们选择了2010年和2012年度发生会计事务所变更,且能够公开搜集到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90家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样本,在剔除了数据缺失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后共得到82家研究样本。在这个样本中,要选择会计事务所没有发生变更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对照样本。这些数据均收集于相关部门提供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和网络上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资料,通过对比分析,采用数据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
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在控制了财务状况变化和盈余管理因素的影响之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对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有显著影响,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H1假设成立,则表明在会计事务所变更过程中存在“收买会计意见”的现象。
H2: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由上市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转移所导致的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相关性。
如果H2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正相关。
H3: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捆绑关系的独立董事的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的关系。
如果H3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有关系。
三、数据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对审计委员会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所表现的相关指标进行核实,同时这些参数要有利于对审计委员会处理会计事务所变更所表现出的职能进行评价,如表2所示,首先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能够判断各个成员在履行财务报告监督职能的相关情况,是否有效地运用这种职能来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的过程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也会带来质量问题,因此需要非常谨慎地态度来对待变更的意见。这种变更一般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时想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来达到利益调节的目的,对于这种变更会计事务所是不能同意,并且了与会计注册师的意见保持一致性[3]。
(二)回归分析
控制变量中,董事长变更、上年非清洁会计意见和财务困境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正相关,股权制衡度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负相关,与预期一致,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与会计事务所变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从以上样本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显著性水平主要所映出会计事务所的变更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密切相关,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是否会因为被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们收买会计意见,而会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损失,还是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保持一致,做到谨慎行事,不能因为管理层和股东们因为私自的利益而损害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真正地行使监督职能[4][5]。通过变更会计事务所而“收买会计意见”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连续亏损和扭亏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中,特别是连续亏损的农村金融机构表现得更加明显[6]。
四、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会计质量监管的对策建议
消费者保护是欧洲监管局的主要目标之一。2012年,因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设计、运营及推广问题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事件逐渐增多,引起了欧洲监管当局的注意,随即对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银行、保险和证券投资领域,不合适的产品监督管理机制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造成金融市场信心下降,以及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环境受到影响。为了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欧盟于2013年底了《欧洲监管当局制造者产品监督管理流程共同立场》(简称《共同立场》)。
《共同立场》对制造者内部产品监督管理机制提出了八项原则性要求,强化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事前预防机制,展现出欧洲监管当局新的思考方向,以及欧洲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机制与实践的新趋势。鉴于此,笔者拟对上述新规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和实践的完善有所裨益。
内容评析
与以往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相比,《共同立场》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方式方面有所突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监管对象范围扩大化。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活动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共同立场》没有使用一般监管规定常用的“金融机构”的概念,而是用“制造者(Manufacturer)”的表述方式来定义监管对象,明确将其界定为“以制造活动为目,根据欧盟立法属于一家或多家欧洲监管当局监管范围,负责研发和发行产品或合并、生产、变更产品的自然人和法人”。这一界定,实际上是扩大了监管对象的范围,从作为法人的“金融机构”扩展至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的“制造者”,实现了对涉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体的全覆盖。
利用原则性规定提高规则的适用性。欧盟的国家联盟性质决定了过于刚性、具体的规则可能无法适应各成员国的国情以及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需求,从而影响规则的施行效果。为提高规则的适用性,《共同立场》采用原则性规定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出台较为弹性、宏观的八项原则,为各成员国、各监管机构后续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规定预留了一定空间,确保了新规的有效性。
将产品监督管理嵌入制造者内部治理体系。《共同立场》第一项原则就规定了制造者应当建立一套持续的基础产品监督管理流程,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审查。此外,第二项原则对制造者的管理层提出了明确要求,执行董事会必须支持产品监督管理流程,高级管理层应当确保产品推出之前和之后均符合该流程相关规定,并且要留存充足的评估记录。上述规定,使产品监督管理成为制造者内部治理架构和高级管理层的最终责任,迫使制造者高层对该事项给予足够重视。
高度重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产品监督管理。《共同立场》围绕市场调查、产品研发、推出、营销、运营和运作的全过程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几乎可以说是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规定。如在产品研发之前,应当确认产品的目标市场并认真分析其特性,以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产品研发后,必须进行产品评估和测试,包括压力测试;在设定产品费用和功能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透明度;产品推广和营销阶段,须选择适合目标市场的不同渠道进行销售,并提供清晰、准确、及时的信息等。同时,制造者还需定期监测产品的运营和运作情况,确保其继续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并在合适的条件下对产品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此外,当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问题出现或即将发生时,制造者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或赔偿。
启示与借鉴
《共同立场》的出台,给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和金融机构相关实践带来启示,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直面新现象、新问题,及时出台针对性的规定,适时调整监管对象界定。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体制机制是否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及时,已经成为各国(地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作为成熟、稳健的金融市场,欧盟十分重视消费者保护,欧洲监管当局持续监测、密切关注着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问题的新变化,并且迅速作出反应。不仅针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及时出台了针对性规定,还适时从监管对象定义上强化了全面监管。
过于刚性、具体的规则并不必然带来良好效果,借鉴原则性规定模式。过于严格细致的监管规定虽然能保证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但却缺乏灵活性,很可能影响到实际适用。欧洲监管当局所采取的原则性规定模式,为各成员国和监管机构因地制宜地出台具体规定,以及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发展出各具特色的产品监督管理体系,提供了最大便利。反过来,各机构遵循原则的实践过程,使《共同立场》得到广泛适用,确保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立足国情,有效吸收普适性规定,避免盲目借鉴。制定《共同立场》之前,欧洲监管当局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专门针对制造者产品和服务问题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附件中分别指出了各国的普遍性问题。可见,《共同立场》是基于欧盟既有监管体系、立足于欧洲市场现状的产物。因此,我国在借鉴相关监管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当前国情和现有监管体制,有效吸收普适性的规定,避免盲目移植。
将涉消费者保护产品监督管理纳入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国内金融机构虽然多数构建了自身的产品监督管理体系,但并未将消费者保护纳入考量范围。因金融产品和服务问题引发纠纷,甚至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金融机构十分必要将涉消费者保护产品监督管理嵌入到公司治理体系中,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方面的责任和工作职责,清晰界定各相关部门职能,明确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文化建设等方面构建职责分明、导向明晰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