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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思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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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思路

第1篇

一、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一)共同参与,制定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近年来,经过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各成员单位的逐步协调一致,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方面,我们形成了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格局。每年由我们根据其他专业审计和历年覆盖情况,提出任中审计名单,与其他成员单位沟通后,交组织部门,连同离任审计名单,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组织部门统一向我局逐项下达审计委托书,纳入我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查出的问题,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和沟通。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过程中,我们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沟通,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的优势,组织部门教育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教育惩戒等。各成员单位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自身的日常工作之中,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到齐抓共管,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利用。

(三)在确定审计事项时,明确审计时限、范围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针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大部分领导干部任期时间较长,需要投入审计力量多,审计成本大的特点,经领导小组确定,我们一般都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或离任时最近三年为限,如有重大问题向以前年度延伸审计。审计中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和纪委、组织部门要求审查的问题,这样做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四)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时,都要到组织、纪检、财政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收集被审计对象的背景,任职期间职责权限、单位情况、组织结构、经济活动状况、个人廉政及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情况等。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归纳整理,认真分析,确定审计目标和实施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把审计方案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大家进行讨论交流。这样就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打下了基础,明确了审计方向。

(五)认真取证,恰当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与评价,是一件极严肃的事。因此,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对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经济事项的决策背景证据、关键环节的证据认真取证,做到充分扎实。对未进行审计的事项不评价,对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对评价事项采取写实手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注重成果运用,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地位的有效途径

我们每年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送审计报告的同时,都要将所审计的全部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归纳汇总制成表格,同时报送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一)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建议作用。近年来,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我们都要求各审计组结合审计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机制、制度上研究改进的建议,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增强审计结果的可用之处,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区委根据我们提交的综合分析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2篇

(一)审计委托滞后和临时集中交办,不利于整体审计计划科学合理安排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一般是每年先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即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依据委托书将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由于计划酝酿环节多、过程长,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往往滞后于审计机关整体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时间,同时由于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也造成部分任务安排的临时性或集中性,特别是在换届时,时间刚性,任务集中,有时不得不暂停正在进行的计划性工作,完成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果与业务上级安排的时间性较强的审计项目相冲突,就会给审计力量协调带来一定难度,影响了审计部门工作全盘安排的计划性。

(二)先离或先任后审,不利于维护审计制度的严肃性

现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鉴于干部调整工作的敏感性,组织部门大多是在干部已离职,或到达新的领导岗位后,才安排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即“先离或先任后审”。这样做容易造成:第一,法制严肃性降低,社会威信提不高。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和离任者三方面的事,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非常关注的政治性工作,“先离或先任后审”容易给人造成“走过场”、“马后炮”的感觉,影响了工作的严肃性。第二,易使干部降低责任意识,产生侥幸心理,推诿扯皮: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饭,审与不审已不影响本人的调动和升迁。审计审出了问题,前任已不在原岗位,无法执行审计结论;而接任者又推给前任,拒不执行审计决定,造成新官不理旧账,审计部门反而进退两难。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同一问题会在同一单位屡查屡犯。第三,审计结果难以充分利用,隐性风险易给组织部门造成被动,影响党的形象。由于干部调动或者升迁命令已经下达,审出了一般性问题,也不好改动任职决定,只好权当没问题;而审计一旦审出了重大问题,造成干部任用的失误,会使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陷入被动,影响组织威信。这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违背,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制度覆盖面有缺口,轮审周期比较长,不利于对审计对象的公平及时有效监督

中央两办制度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时,有的从制度上留下了审计缺口,一般要求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原则上应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重点审计近一任期年度,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并对特殊审计对象予以免审,如:对任职的单位已经撤并一年以上的、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已被提拔使用可能影响审计公正进行的领导干部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同时,目前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干部离任或转任时进行,有的领导干部任期长达十几、二十年,任期中从未审计过。这样一方面易使当事人在麻痹中放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积累较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使审计工作量加大,审计风险也随之进一步增大。此外,制度覆盖面的缺口,也对干部监督有失公平,使个别特殊领导干部脱离审计监督。

(四)审计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度尚待完善,不利于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两办《规定》虽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但目前由于各地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和运用程度不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在起步探索阶段,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运用缺乏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审计计划管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机关整体审计计划统筹安排

改进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方式,建立审计对象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沟通情况,严格落实两办《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委托程序,在每年年底前就应确定下一年审计对象,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应在领导干部届满、辞职、退休前或有职务变动的意向性考察期间下达,委托的审计对象数量应与审计力量相匹配,审计机关也要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使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审计机关整体审计计划有效衔接,并保证足够的审计力量对每一个项目审深审透;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实际,建立健全审计对象分类审计办法,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和长远考虑,规划好五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当年的具体审计工作,减少临时调整和集中交办,力争做到对审计对象至少在其每一届任期内轮审一遍。

(二)不断加大任中审计比重,促进降低审计风险

采取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任期轮审等有效方法,不断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将“先审后离(任)”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目标去努力实现。在现阶段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暂不排除“先离或先任后审”,应灵活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时机和方式。对拟升迁或拟调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坚持“先审后离或后任”,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避免给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对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或先任后审”,等将来干部监管机制完备了,条件成熟了,再全面推行“先审后离”,使法规规定和实践完全统一起来。

(三)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实现对审计对象全覆盖的公平有效监督

应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尽量减少制度覆盖缺口,不留盲点,达到用制度约束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杜绝审计对象侥幸和特殊化心理,体现干部管理监督的公平有效性。加强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及相关数据库,不断提高审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等其它专项审计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缩短轮审周期,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任中审计周期的最长年限和任职条件,如:每3年或5年必须审计1次,未经审计不得任用等,真正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上下统一建立专职机构,强化运行机制,充实审计力量,奠定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和质量提高的基础

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最高层次的领导机构是由国家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各不相同,且未建立健全。有的是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在审计机关,但具体审计业务由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分担实施,而有的审计机关专门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局,组织机构保障力度相对较强。应上下统一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充实审计力量,强化联席会议运行机制,从机构、人员、设施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和公告制度,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

第3篇

一、经济法责任的法理学考辨

概览通行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理学的理论成果之所以能指导部门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赖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提炼。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角度认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相比之下,产生较晚的经济法从法理学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论贡献。“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一方面影响了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从而影响到经济法学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要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需要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济法和法理学的学者们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归纳和总结。

(一)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反思

长期以来,基于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要,经济法学者们都有意或无意地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人手,通过创立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新的责任形式,达到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在经济法领域,仅仅援引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简单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那么就很难在法律体系中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经济法。”目前,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否定论。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因此,如果承认宏观经济协作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能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一些经济法学者为了证明经济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就试图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事实上,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提出一项能够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目前,随着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经济诉讼实践的开展,坚持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学者已不多。

其二,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也即经济法责任肯定论。持此观点的学者又有两种视角。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形式。另一种视角认为,经济法责任借用了传统的责任形式,但又有所突破和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有些形式也可以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一些形式是相同的,当然,其内容和目的可能会有区别。”“经济法责任包含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合理内核。但经济法责任不只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组合后还赋予其新的内容。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法律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决定的。”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质。……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就是表现在它作为一个后起的法律部门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加自觉地、全面地、充分地运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方法和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目前,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的观点已经获得多数经济法学者的认可,成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基本共识之一。

其三,认为应该把法律责任类型化,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各种部门法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把各类责任进行重新分配,以此来解决各个部门法法律责任交叉的局面。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提出,按照法律责任是否直接具有物质利益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这是第一次划分。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补偿性经济责任和惩罚性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又可划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这种从根本上否认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观点,虽然对于解决经济法责任问题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孕育和形成的具有本部门法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而言,则实践意义不大。例如,剥夺生命的责任形式就具有明显的刑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明显的差异。

而在这种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思维的指引下,我们就很容易认为,如果把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经济法就不存在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了。例如,有学者认为:“有些分类方式的妥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将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种分类方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法中可以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并不是很恰当。”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新的划分标准,而依据不同的标准又有了不同的分类。在一些学者看来,经济法责任是个综合性的范畴,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在经济法责任项下,包括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性质相异的财产责任,它们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还有学者主张,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客观地讲,这些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但这种撇开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进路,过于关注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而忽略了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遵循和借鉴,由此而得出的具体分类的生命力如何,仍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二)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辨析

在法理学中,责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各部门法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已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形式。根据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四大责任”,即除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或“六大责任”,即除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不难看出,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种类划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部门法而阐释和展开的,与部门法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究其原因,“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历史及其法典化的进程,同其界域的相对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对成熟等,都有密切关联。”据此推断,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经济法部门化,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制度。从理论上讲,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应包括在法理学的责任理论之中,但目前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并没有引起法理学学者们的?充分重视,这一方面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较短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法大量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有涉。

同时,在对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理性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与内容的补充、超越与创新。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借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没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三大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并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甚至是鼓励、奖励等责任形式的运用。”还有学者提出,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不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涵盖的责任类型,“如信用减等、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资格减等、肢解公司等。”在许多学者看来,尽管目前经济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诸如拆分企业、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停业整顿、竞业禁止、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等这些新的责任形式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炼和归并,最终可以被类型化为新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可以说,这些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视的责任形式,彰显了经济法从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平衡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功能和价值,是经济法对法理学中责任理论的突破和贡献,亟需必要的审思、提炼和扬弃。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分析

由以上可见,经济法作为产生较晚的部门法,其责任形式是在综合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自身独特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它既赋予了所借用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以新的理念、目的和价值,又突破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和内容,形成了与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往往表现出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传统责任形式的结合,“只有综合性的经济法责任才能有效地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为了责、权、利相一致,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综合的”。这种责任形式突破了法律责任与部门法一一对应的思维定势和惯性,综合利用多种责任形式规制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社会性。与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且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我们也可称之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角度,通过对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协调和平衡,修正市场缺陷,烫平经济波动,以保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非对等性。在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对等,往往体现出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弱势一方基于经济实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名义上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交易活动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特别保护。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就较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别规定的双倍和十倍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和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保护。而在宏观调控法中,则以规定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为主,借以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经济法责任的实证考察:以竞争法为例

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竞争自由的基本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大”,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各国竞争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但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一些超越传统责任形式的特殊责任。以下我们以美、欧盟、德、日和我国竞争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例,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实然形态。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各国竞争法普遍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以外,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的民事诉讼,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达排除妨碍的命令,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停止损害的诉讼。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违反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和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第12款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要求停止某竞争方法或行为的命令发生终局效力后,且在该命令的有效期间内,违反该命令的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每违反一次都应向美国政府交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归美国政府所有,且可由美国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得以收回。而这种罚款尽管形式上是通过法院做出的民事罚款,但实质上带有相当强的行政罚款性质。《欧盟条约》第8

1条第1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违法者不作为,例如停止歧视或者停止滥用;或者要求积极履行其义务,如供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违法的卡特尔无效。德国卡特尔局可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32条,对违法卡特尔禁令。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之2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应依据第8章第2节规定的程序,命令事业者向国库缴纳课征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0条规定,事业结合应申请而未申请,或经申请未获得许可而结合者,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自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确立反托拉斯制度起,美国就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严格的刑事责任,主要有罚金和监禁。美国目前规定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谢尔曼法》第1、2、3条,《克莱顿法》第13条,《威尔逊关税法》第1条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等。自1890年颁布以来,《谢尔曼法》已历经多次修订,而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2004年6月,国会通过了修订《谢尔曼法》的《2004年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89至95条集中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并处徒刑和罚金。我国《反垄断法》第52条、第54条均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均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种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形式。除以上三大责任外,违反竞争法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还包括惩罚性赔偿和拆分企业。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均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也规定了三倍赔偿制度。拆分企业也是美国常用的反垄断措施,其目的是将垄断性市场变为竞争性市场。美国司法机关依据《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分拆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利坚烟草公司、杜邦炸药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垄断巨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41条第3款、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7条也规定了拆分企业的相关条件和措施。

通过对以上各国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全考察,可以看出,当前竞争法中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责任形式大量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一种或多种的综合运用。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在三种责任形式的采用方面各有侧重,但都采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例如,美国、日本等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者,除了要承担罚金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拘禁或徒刑的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如德国、欧盟等,仅限于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罚金。

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并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方面,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的是惩罚性的三倍赔偿原则;而我国、日本、德国、欧盟等采用的是实际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责任突出体现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因为垄断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迥异,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被各国普遍采用。

再次,追究经济法责任往往借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且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违反各国竞争法所引起的诉讼程序往往会援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复议)和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一个突出的区别在于各国竞争法往往都设置了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处理违反竞争法的案件。

最后,出现了诸多新的责任形式。概览各国竞争法,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主体除了承担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存在诸多新的或为竞争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拆分企业等,体现了对传统三大责任形式的突破和发展。

三、对经济法责任研究进路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味追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思维定势和惯性会使经济法责任研究陷入求异有余、求同不足的窠臼,而合理化的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责任理论,并在经济诉讼实践中归纳和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方能实现理论上的通达与自洽。

(一)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

在经济法研究的早期,探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方向似乎对论证经济法独立性意义重大,同时还可彰显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经济法学界的经济法的不可诉和学科评价等问题,但这种研究进路能否获得法理学上的支撑呢?我们殚精竭虑构建起来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和体系,在其他部门法上有没有普适性,又能否融入法理学上的法律责任理论呢?实际上,经济法确实大量借用了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就像我们承认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们甚至还应该进一步承认我们目前的经济法诉讼程序还是严重依赖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虽然我们在经济公益诉讼、反垄断诉讼等方面对前三者有一定的突破。事实上,这种借用关系对经济法的发展非但无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经济法发展的捷径。以民法为例,民法作为人类法律史和法学史起源最早的学科,在其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中,对社会现象的高度提炼和行为准则的精确归纳,为其他部门法在概念界定和体系构建方面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具有典范意义的参照样本。在经济法责任研究中,我们不敢或不愿承认对传统责任形式的借鉴是理论研究不自信和不成熟的表现,自我束缚和桎梏于经济法部门内部的研究,力图寻求理论的内在自足性,到头来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同时,经济法中大量采用的新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又是对法理学的重要贡献,例如众多学者所公认的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需要认真归纳和提炼。相信经过法理学法律责任理论的过滤和沉淀,经济法责任未来研究的思路将更加理性,前途将更加光明。

(二)在经济诉讼实践中提炼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机构改革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这似乎从形式上给经济诉讼以当头一棒。痛定思痛之后,我们也逐渐看到了过去经济法研究的软肋——缺乏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研究。具体而言,名义上支撑经济审判庭的学理基础是经济法学,但实际上,该阶段的经济法学研究却将精力和重心过多地放在论证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经济审判庭业务活动的实质指导意义不大。经济审判庭实际上审理的仍是名义上是“经济法律关系”而实质上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而且经济审判庭也没有自己独立适用的诉讼法规范,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它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所以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竟,从性质上讲,与民事诉讼不同,经济诉讼应属于“民众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范畴,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秩序。有鉴于此,我们不妨用一种动态的、开放性的

眼光来看待这一改革,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真正“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法庭,并根据对专门案件审理的需要,创设专门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在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方面,可以从经济法诸多部门法的可诉性人手。例如在税法领域建立纳税人诉讼,在反垄断法领域建立反垄断公力诉讼和私人诉讼,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等,并在民(商)法不能很好保护社会公益的领域发挥经济公益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公司法领域主张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提起反垄断诉讼等。同时,应当归纳和提炼经济法所特有的或为经济法所重视的责任形式,只有这样,经济法责任制度才能摆脱空洞的理论构建并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伴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步确立和诉讼机制的建立,经济诉讼将真正建立起来。《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7月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中规定,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审理。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53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虽然目前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的处理仍停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畴之内,但是经济法的可诉性已经有了质的飞跃,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诉讼已指日可待,经济法责任研究也将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发展、嬗变和成熟。

第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个人业绩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2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及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审计工作的一般特点,同时还具有其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的工作要求不同。由于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因此在实施审计时,需要特别讲求政策,对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要求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财经法规,而且要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工作中心和重点,地方经济发展的思路,了解干部管理和监督政策和制度。在审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审计的立项依据不同。常规审计的立项依据除审计法规,审计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审计项目。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主要是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提请或委托,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的,其审计服务的对象是干部监督部门。

(三)审计的目的不同。常规审计的对象一般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财产实物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各级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涉及的经济决策活动、财政财务管理活动,以及监督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四)审计的时间跨度不同。常规审计的时间跨度与会计年度相一致,一般为一个预算年度或会计年度。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相一致,其时间跨度可以分为3年,5年,甚至更长的年份。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不足和问题

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成为基层审计机关一项主要任务,并由离任审计逐步转入任中审计,该项工作推进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但目前还存在审计结果利用率低,审与用之间“两张皮”等问题。无论是实施该项审计的主体还是审计对象均存在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

1.方法传统,内容单一,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用公告审计,查阅,座谈,审计公示等方法,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财政财务基本收支平衡,调查,评价上。对单位的负债,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缺少具体的量化、对比和分析。

2.审计不能满足任务要求。一方面审计人员不足,审计力量薄弱,而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无法满足审计任务的要求,导致审计工作被动应付。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范围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业务素质,还应该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地方经济发展思路,熟悉法律,金融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3.评价体制不健全,责任难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细化和完善责任界定不明确,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没有出台各自不同的评价体制完善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评价办法。加之,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评价质量。

(二)经济责任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看,被审计领导能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且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特点,有的问题属屡查屡犯。

1.决算不实,收支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存在虚报收入,预算虚假平衡问题。财政收支缺口大,可用财力匮乏。虚增收入、搞虚假平衡,不仅使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不能及时到位,而且又加大了下一年收入任务,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了一定的财政风险。

2.费用控制不严,招待费超支现象普遍。财经法纪观念不强,财政预算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近几年来,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预算管理、会计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有些方面仍没有执行到位。如乱收费、预算外收入未上缴专户、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公款私存、欠缴税费、不合规票据入账等问题屡禁不止。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及对策

审计分析认为,片面追求政绩虚增指标,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前提条件。可用财力不足,支出控制不力是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内部管理松弛,外部监督不力,则是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的重要因素。领导重视不够,制度约束乏力,则是违规违纪屡禁不止的内在根源。

(一)建立健全“先审后离”制度,强化任期轮审制度。应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对重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内轮审的审计模式。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能简单、硬性地要求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内轮审或“逢离必审”,应有计划地选择一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力争做到在新一届党委和政府任期内对上述领导干部轮审一遍。

(二)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应有针对性。一方面,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另一方面,要坚持全面审计,不仅要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还应包括各项经济指标的程度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重点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还要审计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点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要求,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审计资源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通过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和创新组织方式,切实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在确定审计数量时,应当量力而行,做到依法审计,确保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目前,许多地方已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对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两办《规定》实施以来,多数由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力度更大、效果更好。但是还存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成员经常变动的,未及时进行调整,未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规定,有的地方未确保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等等问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全面落实两办《规定》要求,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同时,要定期开展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施分层次培训,在培训基本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熟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加强培训、研讨交流、实战锻炼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5篇

【关键词】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方式;审计监督

一、实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1)从目前领导干部担负的经济责任的重要性和自身出现问题的复杂性上看,有必要实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日益贯彻纵深,经济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各部门的第一要旨,领导干部担负着组织、管理、协调经济工作的重大任务,经济责任越来越重,怎样评价其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判断国有资产增值或损益情况,必须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来量化和确定。(2)从目前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局限性上看,有必要通过全程经济责任审计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仅依靠干部考核和其它监督的形式很难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深层次的经济问题进行区分和定性。因此,将全程审计融入干部管理中去,就可弥补干部考核中的不足,达到“水没来,先筑坝”的效果。

二、实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

(1)确定审计对象是开展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一个地区各个部门的工作有侧重,部门内领导干部的分工也各不相同,所以在确定审计对象时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分轻重主次,各有侧重,从以往工作的实践上看,审计对象应确定任前负责经济工作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干部,任期的正职领导干部及经济部门或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离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及经济部门或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2)明确审计内容是开展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基地。对领导干部任前、任期、离任审计的内容既有统一又各有侧重,任前重点审计干部过去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有无违纪的失职行为;任期重点审计干部分管的重大经济活动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看有无隐瞒、漏交、截留、挪用问题,审计所在部门或分管工作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有无虚报、浮夸等在群众中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离任重点审计本人在任期间使用公款公物情况,看是否全部偿还归还清楚,是否登记或办理移交手续。(3)规范审计方法和程序是开展好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领导干部实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一部门的事情,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按程序办事。

三、实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注意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审计部门作为审计监督的执行者,其审计评价结论,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个人的荣辱得失,更重要的是为组织部门全面、正确评价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所以,审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它法规为准绳,既不能随意发挥,又不可含糊其辞,对于一时证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未明确的事项,应只摆事实不做评价,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最终的审计评价应力求科学严谨。(2)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正常处理好几种关系。组织部门作为审计的组织者和干部的管理者,在对审计中发生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时,要注意把握三个政策界限,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划清前任领导与现任被审计对象的责任界限。二是要正确分析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界限。三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领导责任的界限。同时还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解放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之间的关系;工作失察失误与违法乱纪、的关系;因坚持原则得罪人而受到诬陷与设置障碍、干预审计工作等。审计过程中要做好调查研究,去伪存真,分清是非,还其本来面目,还要注意把审、帮、促、有机结合起来。(3)要注意执行干部管理制度与依法独立审计相结合。实施对领导干部的全程审计,应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和组织程序,而审计的具体实施,则由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个人和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要注意协调好全程审计中各阶段审计与其它类型审计的关系,以避免重复审计,加重各部门的负担。

第6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 问题 对策

一、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先离后审,影响审计效果

两办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是“先审后离”。但就目前看,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是采用 “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这种审计方式不能对领导干部的任用产生直接影响,影响了审计效果。另外,这种审计方式也给审计工作带了很大的难度。由于是领导干部是先离任或是先调动和升迁,所以在审计时领导干部对此就不会再重视,再提供述职材料也不能够积极配合,即使是提供了相关资料,但是所述内容通常都不符合审计要求。给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的区分及查处问题的定性上带来很多麻烦,影响了审计判断,也影响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审计的方法、手段单一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太过简单,审计方法仍停留在查账的基础上,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一些审计问题不能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缺少量化对比分析,审计的内容笼统,形式单一,不能够对问题进行综合评价。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主要是原因是:一是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难以保证审计评价的质量。二是,审计内容过多,评价目的不明确。通常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一些审计单位将一般的财政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放在了一起,导致审计的目的不明确,影响了审计效果。三是,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审计报告文本不标准。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没有准确的指标和标准,加大了评价难度。

(四)审计成果运用的思路不够宽,工作不够系统,尚不能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由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各自工作目标、重点、手段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和差异,但作为委托方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作为受托方的审计部门,其大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审计部门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将审计的结果通过纪检组织等部门转化利用到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上,这就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也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但相关职能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职责不够明显具体,整体工作合力发挥不够;工作还不够系统、规范,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审计结论侧重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忽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和追究;个别领导和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使审计成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够得到充分运用和体现;审计部门在落实审计决定、意见执行方面缺乏强制措施;个别审计工作人员由于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造成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够高,也直接影响到审计成果运用的成效。

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

应重视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审计人员自身也应重视自己的工作能力,要跟上当前新经济形式下审计工作的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给自己充电,以提高自身的审计技术水平,并提升综合分析能力。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出成效。

(二)整合资源,提升审计效能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随着项目的不同,领导的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审计的方法也会不同。因此需要审计人员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挖掘创新思路和方法以提高审计效能。

(三)在审计评价分析中应用辩证的观点看待领导干部经营决策

在审计评价分析中应用辩证的观点看待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有些决策单纯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短期内也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长期看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如一个地方一味追求招商引资的数量,而不注重项目的社会效益,引进污染企业,那么这项决策就是短期行为。而有些决策从短期或我们审计时看不出其给地方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从长期看,其发展的势头是好的,决策是正确的。在评价时,虽然效益的显现不在我们的审计期,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而片面的认为其决策“有误”。不能就账论账,但也不能脱离财务而单纯的评价决策的正确与否。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要跳出会计账务,不能就账论账,但又不能脱离财务,应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基础数字和指标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决策的正确与否。

(四)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

应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执行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与协调。首先,审计机关应争取到被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能够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其次,审计机关应取得财政、经检、检查和公安等机关的支持,并在执行中能够紧密配合。如在审计中发现问题,审计机关应与上述部门联合落实审计决定,并彼此达成默契,使审计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第7篇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各级审计部门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个人履行领导、管理经济活动职责,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区别于其它审计“就事论(评价)事”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就事论(评价)人”,即审计结果“人格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如何恰当地作出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要作出定性评价,而且还要作出定量评价,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综合审计评价分出等级,将评价结果反映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关键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二、现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弊端及改进思路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党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普遍运用的指标量化计分法,将审计结果以直观地分数形式呈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计评价的主观性问题。但是指标量化计分法还存在诸多弊端:一是指标量化计分法使用难度较大,指标设置、权重分配、打分原则一般比较复杂;二是指标体系建立难度较大,若指标数量不能涵盖经济活动的整个环节和各个领域,就会造成审计评价不完整;若各指标设置不能充分考虑各行业、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特色,就会造成审计评价不实用;三是指标权重分配比较困难,对不同的指标分配不同权重,没有客观的标准,不可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四是指标打分对审计人员坚守独立、公正的职业操守要求比较高。

鉴于现在审计评价体系的缺陷,本文构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思路是:借鉴限制理论将审计评价体系予以改进,使审计评价体系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评价标准确定上充分运用调查法,逐项依次评价得出审计评价等次,克服标准固定缺乏科学性、评价含糊缺乏操作性等弊端,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

三、限制理论在审计评价中的应用

限制理论(Theory of Constraints,TOC)是由以色列学者伊利雅胡·高德拉特所发展出来的一种管理哲学,主张一个复杂的系统隐含着简单化。即使在任何时间,一个复杂的系统可能是由成千上万的因素所组成。但是只有非常少的变量,称为限制,它会限制(或阻碍)此系统达到更高的目标。限制理论是一种“过失”决定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人格”的评价可以采取对影响“人格”的重要因素进行分别评价的方法,根据对重要因素的评价等次推导对“人格”的评价结果,使“功劳”不能够掩盖“过失”,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限制和制约审计评价结果的指标只有可数的若干个,对各个指标进行评价,就能得出评价最终结果。构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就是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过失入手,对照指标评价标准,逐一对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有一个指标评价为“不称职”,则综合评价为“不称职”;评价均无“不称职”,有一个指标评价为“称职”的,则综合评价为“称职”;评价均达到“优秀”的标准,综合评价为“优秀”。

基于限制理论构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构简单,便于操作,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具体指标的选取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审计人员作出明确、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由于不用分配权重和打分,仅在指标评价标准设定环节进行等次分配,有利于审计人员避免经验和专业判断不足,造成评价结果主观的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

(一)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动态的、可扩充的,体现在根据不同审计对象选取不同定量指标,同定性指标组成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职权特性设置其它指标,从而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

1.违纪违规定性评价指标。对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对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情形的直接评价为“不称职”。

2.目标任务完成率。对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围绕重点开展工作、取得事业成果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目标任务完成率=年度目标完成金额/年初目标任务金额。

3.经费监管到位率。对执行法规、制度和标准,健全内部控制,资金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经费监管到位率=1-查出经费监管不到位金额合计/审计期间收入支出总金额。

4.经费保障率。对经费保障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基本经费保障率=经费拨款金额/按保障标准计算的拨款金额。

5.基层经费投入率。对基层经费投向投量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基层经费投入率=任内基层工作经费金额/任期内各项经费收入总额。

6.负债建设率。对大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负债建设率=资金缺口金额/项目批准投资总额。

7.装备达标率。对车辆装备、信息化建设配备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装备达标率=装备实有配备金额/上级下达的装备配备金额。

8.经费超支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可针对“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设置公务接待费开支率、公务用车与运行维护经费超支率、因公出国(境)经费超支率进行重点审查。计算公式:经费超支率=年度超预算金额/年度预算总额。

9.家底积累率。对强化管理、厉行节约,促进家底适当积累情况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家底积累率=任期家底经费净增加额/接任时家底经费额。

(二)评价指标标准的制定

制定评价指标标准是应用限制论进行审计评价的一项基础工作,指标标准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对经济指标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经济指标的不同要求。考虑行业、地区对评价差异性的影响,制定指标标准的具体措施是充分运用调查法,以特定区域的全部单位为样本,统计测算出经济指标的一般水平,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执行情况的最低标准要求,即“称职”标准的评价起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个重要的职能是为各级党委运用审计结果合理选人用人提供决策范围,同时达到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目的,具体比例设定,可以运用国际公认的二八定律(帕累托定律)法则,将统计样本按从“优”到“差”排列后,按2:8和8:2划分,前20%左右的为“优秀”、后20%左右的为“不称职”,比例可以根据不同指标和经济管理对指标的不同要求以及考虑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调整。(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审计处)

参考文献:

[1]张英福,马丽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通用指标体系的构建.会计之友,2008.3

第8篇

1.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流程尚待规范,审计评价标准不统一。目前,新疆农村信用社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尚未形成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无统一标准,审计人员操作时无统一标准的操作流程、经营指标评价体系,发现问题缺少可靠的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不利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领导干部功过是非。

2.审计技术方法简单,科技支撑力量薄弱。目前新疆农村信用社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仍停留在现场检查、手工操作、人为判断的阶段,人力、财力、时间耗费较大,工作效率低,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已远远不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业务规模和现代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杜绝与防治一些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健全、加强领导干部管理机制,确保农村信用社可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经济责任审计亟需改进和加强

1.完善经济责任计划管理制度,有计划、有部署的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经营管理发展的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系统规划,形成经济责任计划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般为年度计划,是通过文字报告、报表等形式来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合理统筹安排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制度就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层次分明,任务明确,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对审计人员的系统培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进行:一是对参加相关业务部门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加强对业务基础知识和新业务知识的学习;二是审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可以采取审计业务规范培训、专题研究、经验交流等方式;三是对参加内审协会举办各种审计培训,通过后续教育,更新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拓宽思路,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四是建立起专家咨询渠道和专家咨询机制,对专业性强、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事项,建立专业机构的联系,及时地得到高质量的咨询建议或专家建议,以保证审计事项判断的准确性。

3.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开展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适当开展事前经济责任审计,在高管人员任职前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做好摸清家底工作,以保证经济责任确认的合理性、有效性。在高管人员在任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4.规范操作审计程序,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在经济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与评价功能。

5.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和质量控制制度,落实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从工作底稿到审计报告,从审计方案到档案归理,从责任界定的准确性到提出建议的合理性等多方面综合考核、评价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与审计内控执行情况,以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质量;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制度,审计部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必须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把审计结果作为选聘和调整干部的考察内容,纪检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对违纪政纪、贪污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决定及时整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程序,审计人员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审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6.积极探索和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科技含量。应组织科技人员开发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适合农村信用社审计系统,将一系列内控制度、指标评价体系用科学科技的手段设计成程序,接入综合门柜业务系统,从业务系统中直接提取数据进行经营指标的分析和风险预警分析,减少审计差错和漏失,提高指标分析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利用全疆联网的非现场预警监控系统,远程监控,及时预警提示农村信用社的违规操作,从操作风险中反映出领导干部的业务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要发挥事后监督系统的作用,网络事后监督系统能实现对综合门柜业务系统中的每笔业务进行全程监督和跟踪,对大额可疑的交易重点关注,查找原因,及时查堵违规违纪的问题,实时监督领导干部依法合规经营的情况。

第9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分析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顾名思义在责任,是经济责任。责任的主体承担者是人,是负责人,即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领导干部。通过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事”,最终对这个“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个过程是复杂的,审计是要有依据和标准的,定性是要准确的,因为它关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业绩水平,甚至政治前途和切身利益,同时也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甚至发展前景和各方利益。

二、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机构体制弊端难以解决,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时而不严肃,流于形式。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内部审计,是企业集团下设的内部机构,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上与企业领导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在业务上与各部门之间有业务往来,受同一系统、同一单位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干扰和束缚,本身不能完全独立。当审计结论触及相关领导或部门利益时,必然遭到抵制和干扰,妨碍审计独立性的发挥。为了协调好审计与相关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自身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与其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和让步,结果既损害了审计的权威性,又影响了结论的准确性。由于不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走过场、不严肃,流于形式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其审计结论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该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貌,实质意义大打折扣。

(2)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更多的是集团审计,有的企业集团规模庞大,板块较多,数量众多,兼并重组、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经营。其内部的复杂性对整个企业集团的人、财、物管理要求很高,难免出现管理问题。如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这样会给经济责任审计带来困惑,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出现审计缺少审计依据或依据不准确,而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并且也给审计人员自身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

(3)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部分缺乏真实性。由于企业集团一般都实行内部严格的各项指标考核制度,而考核的结果又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甚至政治利益挂钩,有些企业领导者从自身利益考虑,授意、指使、命令下属有关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做假账、算假账、报假账时有发生;另外被审计单位部分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做出的账务处理和提供的财务报表失真;还有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态度不端正或配合不积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一定的难度,有可能让经济责任审计做出偏差或错误的结论。

(4)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具有一定局限性。由于被审计单位业务繁杂或业务量较大,会计账簿或凭证较多,审计人员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而没有进行全面彻底的详查,难免会使一些问题疏漏或未引起足够重视,结果造成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被发现,甚至可能有重大问题未被审出,造成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甚至差距较大。另外,审计人员主动找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座谈较少,造成有些在纸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的问题未被发现。还有,审计过程中没有引入电话、邮箱等举报手段,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震慑力度不够。这些都影响审计结果。

(5)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狭窄,工作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目前许多内部审计人员从财会工作转到审计工作中来,专业知识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工作经验也局限于此,业务比较单一,工作思路狭窄,很难胜任当前全面复杂的审计工作。当前的经济责任审计,既包括传统的财务审计,又包括工程审计、物流审计、人事审计、生产经营管理等全方位的审计,但这些审计不可能全部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的人员进行,除了配备工程各专业的审计人员以外,其他方面就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博学贯通,思路开阔,业务面广,工作经验丰富,勇于实践担当。二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政治素质亟待提高。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领导者,而且有的负责人或领导者职位较高,甚至高于审计部门的领导,在审计过程中难免会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的干扰。另外,有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政治素质不高,有时主动拉关系、送人情,不按原则办事,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或轻描淡写、敷衍而过;有时贪赃枉法、收受贿赂,借机谋取个人私利。三是审计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方法陈旧,工作质量不高。由于审计工作具有一定弹性,具有一定难度,具有一定深度,有些审计人员知难而退。工作方法上仍沿袭传统惯用几十年的套路不放,不专研改进和创新,只注重审计数量,不注重审计质量,造成工作走过场、重形式,结果审计工作却不被最高层领导重视,自己把审计工作的发展前景黯淡了,走向了死胡同。

三、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措施

(1)把经济责任审计上升到更高更合理的层次。建议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甚至受股东会(股东大会)直接授权和管理。从更高的更合理的层次和角度,更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可以尝试由国资委以外派所在单位驻在组的方式直接管理,省属企业也可参照执行,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2)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大型企业集团,要完善制度建设,要统一标准规范,使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审计程序、审计原则和审计标准进行审计,使审计过程具有说服力,审计结论具有准确性。

(3)加强指标考核的严肃性。企业集团董事会要从顶层设计和政治层面,对所属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领导干部的考核进行严格要求和准确界定。对弄虚作假、粉饰业绩的情况一经查出数倍考核,甚至不再任用的强制规定,或者贪污受贿、违法乱纪一经查出彻底考核,甚至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刑事处罚。以此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性、准确性,为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审计结论进行准确定性,如实评价。

(4)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机制,采用更为科学实用的审计方法。面向企业集团内部招聘具有以财务会计和工程专业为主的具有多学科、多岗位、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上述类型的复合人才,以一种全新的模式和体制,做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聘用高水平的审计人员充实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安排合理充裕的审计时间,尽量开展全面全方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力求得到更加全面、公正、准确的审计结论。企业可以尝试实行内外联合的审计制度,即由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与聘用外部中介机构联合进行审计。既解决了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又保证了审计项目的充分开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独立性和准确性。目前,鞍钢集团公司采用这一方式,效果显著。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是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及建设的有效措施,是内部审计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不仅发挥了管干部、正党风、促发展的作用,还实现了在微观上出思路、在宏观上出规范、在经济上出效益、在廉政上出效应。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使命要求这项工作必须有单位主要领导的支持才能得以开展,有了领导的重视,审计部门才能配备开展工作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领导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批示会对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宣传工作是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坚实后盾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正常审计,是每个主要领导都必须面对的,它不仅是对被审计对象个人的审计,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各项工作成绩的检验。保证审计能够顺利进行,先要做好对被审计单位的宣传工作,只有广大干部职工全力配合,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蓄意捏造事实或隐瞒不报都会对审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完善的审计程序是审计人员的安全带。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对被审计对象作出评价要建立在客观公正、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任何臆想推断和估摸猜测都会对审计人员产生风险,影响着审计人员的职业声誉和前途命运,而合理的规避风险正是依赖于完善的审计程序:

(1)坚持审计承诺制。审计承诺制是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时要求其对审计组作出承诺,表明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这对后期的资料核实是非常关键的;(2)实行审计公示制。审计公示是将审计组的来意和目的向被审计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表明,同时告知审计组人员的联系方式和住所,欢迎任何人员和审计组进行沟通,是审计工作接纳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审计人员获得审计信息的宝贵途径;(3)工作底稿要经过三级复核,同时要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在审计人员编制完成后,首先要主审进行复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最终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只有做到三级复核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人员的风险;(4)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这是一个沟通的过程,也是对审计公平、公正、公开的最好诠释;(5)做好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首先不能毁损,其次不能泄密,最后不能短缺。

第四,抓好现场审计是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心,现场工作成果决定了整个审计工作的质量。(1)做好工作底稿,要求详实、确凿,衡量标准就是日后翻看工作底稿时不需要再翻原始凭证。工作底稿上不定性、不表态,仅作事实表述。要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资料及其人力资源,必要时可以让被审计单位填自查表,审计人员进行复核,以节约审计时间。

(2)掌握制度是关键,审计人员发表意见和看法要有据可依。比如在做经营决策、内外投资决策、经济担保决策等重大决策的审计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审:看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看决策事项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看重大投资觉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看工程项目、大额物资采购等是否实行了招投标制、监理制;看勘察、设计、施工及供货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看购进设备、工艺、技术是否先进;看建设项目中有无重大损失浪费和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看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资金运用是否合理合规,资金结余是否真实;看投资回收期和报酬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要实现这些审计目标,都需要相关制度做参考标准,方可以理服人。(3)安全的借阅并归还审计资料。审计工作往往要很长一段时间,所以对审计资料的管理也是一项重要工作。这些资料大多是唯一性的,比如原始凭证或发票,丢失的话无法弥补,所以完善的借阅程序必不可少。(4)把握好审计进度,审计组长要定期召开座谈会,掌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方向性、阶段性问题;主审要将好的审计方法通过组员贯彻落实下去,这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注重被审计单位后期整改和审计报告的结果利用。

(1)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促进企业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及发表审计决定只是对审计结果的一个公布,被审计单位拿出整改措施并加以改进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审计部门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及效果,并不定期的加以关注,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时加以解决,并和被审计单位互动起来,共同促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经济责任审计要注重审计成果的积累,不定期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进行抽查。审计部门要注重审计结果的积累,关注企业管理的发展变化,为以后审计过程提供更好的审计思路。

(3)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功过是非的综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进入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团队合作有助于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11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查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干部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二、突出重点,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

根据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的要求,相关部门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掌管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事关民生建设、拟提拔晋升以及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要根据审计项目繁简难易及重要程度,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的办法,做到逢离必审、应审必审。在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要优先安排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要进一步前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关口,逐步提高任中审计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比例,确保不低于30%。

三、深化内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各地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情况;关注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关注资源利用、政府负债、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事关可持续发展和国计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关注公共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情况。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注意了解领导干部决策权、执行权和资源分配权等权力运行的行使情况,积极探索对政府绩效和行政效能的审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加大审计力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科学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干部提供高质量的参考依据,为各级政府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提供准确情况。

四、讲求实效,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引导和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监督,以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对履行经济责任好的,给予肯定和表彰;对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帮助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完善内控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追究,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09〕13号),进一步制定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启动建议问责的办法,对存在问题的,要运用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指出,予以警示;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职务调整;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和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试点。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切实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另外,有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段时期以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总结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或者因体制、机制或制度缺失产生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加强综合分析研究,积极为党委、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供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128-02

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视不够,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的“先离后审”滞后效应由于重视不够,干部管理部门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目前许多经济责任审计大多选择在离任期间,先离任后审计,这种做法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离任审计事实上成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种任期终结的审计方式,导致审计的预警功能和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如果被审计的领导任期较长,而离任审计通常只着重对其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样容易使任期内的所有经济往来或漏审或审得不透,同时也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制止的责任问题,因时间过长难于追究当事者责任,削弱了审计效果。二是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刚实施阶段,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就已经下达,即使审计发现的问题较多,但由于人已调离,并已上任新职,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致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三是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1.2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还存在模糊认识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利用审计手段从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财经纪律执行等角度对干部认定其经济责任,但并非是认定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只是对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干部管理部门不能把经济责任审计定位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全面考核,不能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理解为对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的评价,经审计未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经济问题并不意味着其“清正廉洁”。

1.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和缺乏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审计效果的发挥按照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写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干部管理部门,但是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不够。而且对于存在什么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1.4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使审计风险隐含其中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不同,人们在关注审计结果所反映的问题的同时,更加关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是将领导干部同其相关部门或人员之间的矛盾集中转移到审计部门,这种审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在对权力的审计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形形,目前仍无完善的法律条文来评判,对行使权力应负的经济责任也无法做出规范的审计评价。这无疑又增加了依法审计工作的难度,审计人员无法把握审计风险。

1.5审计业务人员少,手段落后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其特殊性。任期审计还可以,一旦遇到离任审计,就可能一下子接到10多个审计任务,经审办就要面对繁重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十分疲惫。特别审计手段落后,一是计算机审计水平低。一方面审计人员自身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运用AO审计的能力低,每年接受国家及省厅培训的人数有限,短期内还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电子账务未普及。二是审计的侦查手段弱。强制性不强,有些问题很难查清。

近年来,审计资源的不足与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多的矛盾特别突出,通常情况下,干部的调整经常会是成批的,面对有限的审计资源,要在短时间内对多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当困难。部分审计人员为完成任务而审计,风险意识淡薄;还有一些审计人员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突出,片面追求查处大案要案,忽视了全面审计,审计取证不齐全,造成审计监督有死角,留下了风险隐患;审计全过程又没有受到有效监督,更是加大了审计风险。

2思路及对策

2.1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要明确以下重点:一是被审计者任期期末的真实性;二是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三是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是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做出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是被审计者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

2.2客观灵活地对待先离后审的矛盾,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应坚持“先审后离”,增加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后审”。只有脱离了“离任审计”的束缚,才能解决临时性与计划性、质量与时间等一系列的矛盾,将这项工作推向常规化、制度化。任中审计就是对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它不必受离任时才能审计的限制,任中、任终都可以审,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击性,从而使得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一些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进一步挖掘在体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管理工作。

2.4坚持实事求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具体审计项目质量的集中体现,又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检阅。同时也关系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并直接影响着这些领导干部的荣辱升降等问题。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经济责任上,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为基础,以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进行纵向和横向地比较分析。其次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念,划清责任,客观地肯定成绩;最后要进行综合分析,谨慎评价,用语准确,不评价审计范围以外的事项。

2.5尽快完善与经责审计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由于部门调整任用干部的程序节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严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而且时间紧,人员集中,而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则需要较长的时间保证,这样就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干部调整很难协调进行,往往是审计尚未实施,被审计领导早已赴任,给确定、追究领导责任,落实审计结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要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何做到先审后离、审任结合,组织和审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审、离、任三个环节的操作实施办法,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6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健全审计职业教育体系,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培训,使培训工作覆盖审计干部整个职业生涯。努力培养熟悉审计业务,同时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具有分析、鉴别、判断、协调等综合业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

要加强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诚实守信、内省自爱、克己慎独的职业道德观,崇尚“人民利益至上”的利他道德伦理思想,塑造审计人员正直向上、知耻明志的基本人格,建立一支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稳健的职业态度的审计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胡守慰.认真贯彻落实两办“规定” 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与理财,2011(5).

[2]刘雷.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成因及防范[J].中国审计,2012(23).

[3]魏增玮.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13(7).

[4]乔庆祝.浅析如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J].理财,2011(7).

第13篇

摘 要 “以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为主线”是浙江省审计厅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审计创新理念,《南湖区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评价体系是南湖区审计局在全市率先推行的审计评价办法。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域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思路和技术方法,探索出一条突出重点、评审结合的政府性资产审计新模式,是审计人员思索努力的新课题。在近期开展的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为基石、以科学评价为抓手、以强化监督为目标的一整套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体系,为转化提升审计理念、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实践

浙江省审计厅在全国率先提出“以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为主线”的审计创新理念,嘉兴市南湖区审计局在全市率先推行《南湖区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评价体系。在今年的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实践探索将二者进行了有机结合,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思路和技术方法,探索出一条突出重点、评审结合的政府性资产审计新模式。

一、做足审前准备 理清工作思路

审计计划阶段,在审计组人员的选择配备上,我局首次引入竞争选拔机制,广泛发动审计业务人员积极参与竞争选拔工作。通过提交审计工作思路、演讲、讨论的形式给审计人员提供畅谈审计思路和工作设想的平台,最后在审计业务会议上择优选定审计组长和最佳审计思路。此举创新了审计管理机制,整合了审计资源,进一步激发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审计组长在整合汲取各方面思路的精华后,扎实开展审前调查工作。

一是精心设计审前调查表。根据《南湖区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关于经济发展能力、经济决策水平、政府性资产管理水平、经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能力五个方面能力的评价要求,突出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精心设计了审前调查表,内容涵盖经济增长指标、财政财务收支结构、政府性负债、实事项目完成及绩效、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公务接待支出、人员管理情况等多张表格。通过表格的填列,便于审计人员第一时间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判定审计的重点和方向。

二是开好审计进点会。审计工作要顺利开展,离不开审计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审计组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召开乡镇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新丰镇领导介绍的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融资及投入方向、招商引资政策、重点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拓宽了审计人员的思路和认知的深度。

三是多方收集资料。审计人员一方面认真研读每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了解镇政府每年的工作安排、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面对的困难,特别关注其每年度向人代会报告的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分析未完成的原因。另一方面走访区经贸局、区财政局等经济部门,采集全区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财政收入实绩等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通过整理划分为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三块来测算各年度平均完成指标和增长水平,为今后经济发展能力的分析评价做好准备。

二、做细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重点

审计实施方案是落实审计任务、确保审计项目计划、检查考核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审计作业的具体规程。审计方案对于有限地控制审计项目过程,保证审计人员有条不紊地进行审计查证,完成计划所确定的审计任务,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都至关重要。因此,审计方案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起到 “龙头”的作用。控制审计质量从严格审查审计方案做起。

一是集思广义、博采众长。审计组长通过对审前调查情况的整理,理顺了思路,编制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操作性强的审计方案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科全体成员参与方案的讨论,围绕审计要达到的目的和预期成果、排出重点部门和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明确审计方法和实施步骤、分配审计任务和规定完成时间;

二是“菜单式”计划管理。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贯彻以评定审的理念,审计人员将审计内容分解到五个发展能力的评价点上,细化实施内容和要点,细分成若干个测评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权数分值,然后根据每个点的审计情况来测评得分,经加总后得到评价总分,再根据得分来作定性评价。同时,明确每个审计点的审计责任人、预定完成时间和最终想要取得的审计结果,并且与评价标准、最终得分挂钩,形成一个完整的“菜单式”审计计划表。

三、做实审计内容 紧扣评价指标

“菜单式”审计计划表有效避免了审计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审计实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审计计划表将审计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账面审查,面对堆积如山的会计资料,审计人员牢牢把握“以责定评、以评定审”的理念,借助计算机辅助审计,用二十余天的时间完成镇街道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国资公司等十几个账套的审计,从全部政府性资产的角度,对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查找疑点,反映问题;第二阶段是调查分析,审计人员紧扣评价指标,落实审计疑点,审深审透重点内容。

本次审计以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为主导,因此资产审计是重点。在实践中,审计人员探索出“三核对”法来开展账外资产的审计:

一是核对清产核资明细与账面资产明细;二是核对租赁明细与账面资产明细;三是核对盘点明细与账面资产明细。通过“三核对”,查实道路桥梁等公益类资产均未纳入账面固定资产反映、大量已竣工验收项目挂账在建工程或往来科目、安置房未分配房源等优质资产未反映在资产明细中、房产实际已处置未作账面核销、账外资源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市场经营权)等问题,并且指出资产租赁收入未及时足额收取、资产租赁合同管理欠规范的问题。

四、引进民主评议增强评价客观性

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是基础,评价是关键。一直以来,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努力探索的方向。本次审计,按照《南湖区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决策效益性的评价,必须由村(社区)主要领导评价与审计组评价两者结合进行”,审计组首次尝试民主评议的方式、方法。

首先,从重要投资事项的受益面出发,精心挑选与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项目,如镇区主干道及集镇里弄亮化工程、连村道路桥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河道疏浚保洁工作等多个惠及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实事项目,设计成问卷调查表。表中注明每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范围,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类别。

其次,调查问卷面向的群体是村(社区)主要领导,许多实事工程就落实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因此对工程的绩效情况他们是最有发言权。测评活动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列调查表,投票箱由审计组开启,保证了评价的隐密性和客观性。同时,审计人员对上述评议项目进行了实地走访,查看了现实状况,将审计组意见和村(社区)主要领导测评结果按照各占50%的比例进行赋分汇总,得出实事项目审计评价结果,增强了评价的客观性、民主性。

五、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在审计评价上。本次审计全面执行《南湖区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试行)》和评价体系,通过统一评价内容,明确评价标准,统筹权数分布,量化评价结果,从经济发展、经济决策、政府性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和廉政自律五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为实现审计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不同审计对象评价的可比性打下基础,增强了审计评价的公信度。

二在完善工作流程上。本次审计逐步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有效避免了审计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审计工作流程的优化同时带来了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实施时间相对以往同类审计项目缩短了三分之一的时间。

第14篇

一、建立领导干部相关动态数据库,做好基础工作。

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与当地组织部门进行协商,请求其为审计部门适时提供纳入审计范围的各级领导干部信息。包括现任职单位、起始时限、职务等相关信息。在得到以上信息后。审计部门可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电子数据库,这样对哪些领导干部和单位已审、哪些多年未审,就能做到一目了然。二是审计部门可以对近年来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进行整理,建立起电子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并将两类电子数据库有机结合,为项目计划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

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点。为了科学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满足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可将地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掌握各县(市、区)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和承担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派出机构;第二类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类为规模较大、资金总量较大的院校、医疗等事业单位;第四类为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大企业集团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五类为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改制企业等;第六类为市管县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通过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三、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做到争取主动、协商一致。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干部任免提供依据,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只是一家部门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必须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审计是委托审计,不好作计划、不能作计划的观点和被动等任务上门的做法,把制定计划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主动与组织、纪检等成员单位多进行一些沟通。了解年度内这些部门在干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点及要求和干部调整动向,向他们说明年度内审计力量的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然后将计划初稿分别送有关部门,或者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意见,最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执行。

四、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做到综合平衡、长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同时审计部门任务量的来源很多,既有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授权任务,又有地方政府交办的任务,还有部门之间的委托任务和协调任务。因此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个审计期间任务量和审计资源的均衡配置,做到统筹兼顾,长短结合,年度计划与长期计划均衡。把当年计划与前几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未来几年审计工作规划一起统筹考虑,采用滚动式计划法,确定当年计划。既保证能对审计范围内的审计时象在一定的时间内轮审一遍,又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不至于集中在某一年度,确保审计资源的高效利用。新晨

五、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做到全盘考虑、集散有度。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其严肃性,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但并不是说这些计划和任务一定要由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去完成。在制定计划时就要考虑结合利用各种审计资源,做到两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等项目相结合。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有交叉的,由综合部门制定计划时统筹考虑,合二为一,指定同一部门完成,并且要求都按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程序实施,在审计时兼顾领导干部责任评价所需的经济指标。一方面防止对同一单位重复进点审计,给被审计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综合利用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果,以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二是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防止“审、用”脱节。针对“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功能弱化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由离任审计逐步转向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并重,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干部管理需要,提高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例,并通过建立各成员单位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办法等,更好地发挥审计结果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综合效用。

第15篇

关键词: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b)-162-03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给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机关不但要发挥“经济卫士”和“政府谋士”的作用,还要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传统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不能满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与绩效审计相结合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传统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不能满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绩效审计相结合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绩效审计过程中,还存在着审计力量不足、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标界定、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彻绩效审计上还有瑕疵等问题,研究这个问题十分重要。

1绩效审计视角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仍处在探索与建设的时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及质量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常常无法收到有效的结果[1]。目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1审计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繁重,特别是在政府换届期间,各部门的人动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得不应对集中下达的众多审计任务,这就很难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能够有效的完成。另外,从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无法达到行业性质的需求。被审对象往往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此从事审计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与政策性,从审人员往往责任重大,需要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国从审专职工作人员相对较少,能够全面掌握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准确界定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的专职人员更为紧缺,在审计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审计评价无法切中要害,审计的深度和广度达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审计评价等现象。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人员的知识层次、实践经验、理论素养、敬业精神均亟待提升[2]。

1.2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标界定

从审计的目标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为上级部门、监管部门及人事部门考察与任命干部提供科学的评价根据。然而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从审人员往往能够很容易地认定干部任期的微观经济效益,对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确定却十分困难;能够准确地认定干部任期的经济效益,对于社会效益地却难以作出准确评价;能够全面地认定干部任期的当前经济效益,对于长远经济效益却不易作出客观的评定[3]。无法有效全面地对党政干部工作期间的各类效益进行评估,往往会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性降低。

1.3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资金使用中的监督大多集中于总量监督和结构监督两个方面,而忽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应赋予绩效分析和评价的新内容。由于绩效审计的对象往往会有很大差别,对被审对象的效益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所遵循的标准也会有很大差别,难以实现统一标准。首先,现有的审计体系制度不够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现有审计体系仅仅要求从审人员对经济指标、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廉洁自律等内容监督,局限于经济责任的内容,然而,对具体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制度未作规定。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执行力强的审计理论体系。其次,工作绩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异性等特点,使得信息的准确获取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需要对其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责任、政治责任、机关效能建设责任等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1.4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绩效审计上还有瑕疵

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多地考虑到绩效审计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门和领域开展的也还不错,但两者在结合上还有瑕疵。绩效审计涉及被审计对象任期所处部门经营管理和经济情况的许多领域,牵扯到的事务繁多,涵盖范围广阔。然而,现有审计体系关于绩效审计的内容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例如,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价范围较小,仅对资金闲置、挤占挪用等问题提出了审计要求,而对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等问题缺乏更深层次的查处,审计揭示和探讨的问题缺乏广度,应涉及单位业绩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务宗旨和服务部门任务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问题[4]。从审人员应掌握多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应对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克服审计评价标准不一的困难,以实现对审计目标全面、广泛的绩效审计。同时,审计工作组应建立完善的专业人才结构制度,以满足审计项目要求。然而,我国从审人员在绩效审计这一方面存在着很大不足:其一,从审人员缺乏良好的社会科学教育,调查或评价工作经验较少,对被审计政治领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虽然我国开展审计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审计人员长期从事就账查账工作,很少涉及绩效审计工作,缺少绩效审从审经验,这也是影响开展绩效审计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5]。

2绩效审计的科学性及二者结合的重要意义

绩效审计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实,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通过绩效审计,不仅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制度,解决民生问题,提高社会服务,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设,使得领导干部更加关注医疗、教育、社保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有效的绩效审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够有效地遏制“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类不良的社会现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责任主体部的金融活动和效益的评估,对我们的经济责任进行准确的评价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问题。绩效审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准则,采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监督其财政收支和相关经济行为的效益,通过有效的分析提炼,进一步监督及评估被审单位或项目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给出改进意见,提高效益。另外,绩效审计的开展是制衡领导干部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它是对经济、效率、效果的一个综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中引入绩效审计的目的就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促进资源管理者或经营者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3绩效审计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改善途径

3.1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要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多,新常态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决,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十分重要。必须要按部就班有计划,有足够的力量进行及时的领导干部审计,避免出现审计调查解决问题的审计工作组力量不足的情况,一些财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门,或者没有金融资源配置和行政审批机关权力的部门,一些质量问题较少的行业,开展专项审计就可以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相关的范围之内的授权审核,通过现有的审计可以更清晰地验证,具体授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的领导干部和检查、评估、宣传,在任期间可以安排特别审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机构,让熟悉审计政策,有一定级别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为了尽快适应发展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

3.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

在拟定和制定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审计部门和纪律检查和监督以及组织和人事部门必须在协作工作的过程中进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法规的定义,来保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和公正性。经济责任的范围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之间的财务责任的领导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负责定义和评价应坚持定量和定性的标准,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府部门的本质差异,企业和机构之间的评估标准来确定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这样做只要根据评价评分量化方法,可以确定本次审计评价更准确,直接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此外,需要设置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综合使用国有资产和金融资本。

3.3让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对领导干部有一个制约,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问题,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让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监督和制约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绩效”这个东西,有了绩效,才能真正让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作用,否则,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走形式,无法发挥它的全部作用。各级组织部门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措施,在决定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形成之后,领导和组织和人事部门审计结果来参考和评估,决定是否对其继续任用,当然这在现行体制内还是一个假设。但是,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去思考,如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经济责任尚不清楚或不研究不作为,没有约束的行为,一律不认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也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之前任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干部任命前系统结合。对于在表面背后产生的经济财务收支不平衡和无效率的经济责任问题,应该全面地分析,得出问题的原因“,谁的孩子谁抱走”,属于主管机关部门负责的,属于所属单位单位负责的,负责前任领导应当负责的,都应该有一笔清楚的账,不可以笼统地归咎于当前一任的领导。

3.4尽快将绩效经济责任审计“写入法律”

“绩效”的概念起源于企业,但是现在在我国行政部门中逐渐开展,我们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应该逐渐树立起绩效的意识。很多同志对绩效还存在着误解,其实绩效在我国也不算是新生事物了,现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也是恰逢其时,既然《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要求对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进行审计,那我们就应该把绩效的理念引入到这里去,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个行为,所以,将其写入法律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快把规章制度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周传德.台湾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启示[J].审计月刊,2015(11).

[2]王晓光.政府绩效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选择[J].西部财会,2015(11).

[3]谭文超.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综述[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01).

[4]宋秀珍.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