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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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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第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084-01

1 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1.1 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前合理地安排其经营、财务、投资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减轻税负、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长期的并综合各交易方利益的事前理财行为,目标在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而非税负最小化,不仅考虑显性税收更重要的在于考虑隐性税收和非税成本。

1.2 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纳税起征点以及国家对特定对象、地区和行业的优惠政策。

1.3 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①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每进行合同的签订、资产的重组、企业的分类等,都要做事先的税务筹划。而目前我国的企业普遍不太重视纳税筹划。②混淆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很多企业往往把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混为一谈,甚至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设法偷逃税款,事实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偷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③纳税筹划专业性较低。目前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很多企业甚至很多中介机构还仅停留在正确计算税款的层次上,没有纳税筹划的概念,只有少数的民营企业对纳税筹划比较重视。④离开企业整体利益片面追求税收利益。纳税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应以企业价值的最大为目标。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目前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却很少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考虑,或者说往往考虑的是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

2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述

2.1 固定资产界定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有关金额限制,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保持一致的同时,也为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特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利润充足时期,应当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最大利益的固定资产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各方备案。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或法定的低税率优惠时期,则可适当降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减少固定资产在优惠期内的折旧额和存货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增加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2.2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折旧的,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为纳税人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空间。

2.3 折旧方法与纳税影响

假定同一固定资产采取三种折旧,X公司购买的价值150万元的生产线,残值按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五年。五年内,每年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三种方法下五年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均为135000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的折旧额在前两年比直线法大,在后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下小,而年数总和法下,第3年与直线折旧法一样,但后两年也比直线法下小。

前两年加速折旧法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比直线法的多。第一年,直线法下要缴纳57500元的税额,相对于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无须缴纳,相对于企业取得了一笔57500元无息贷款,而年数总和法下相当于取得了一笔45000元的无息贷款。这笔现金流入对刚起步的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很有利。第二年,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节约了22500元。第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多缴纳13500元,而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相同。第四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多缴纳45750元,22500元,这种情况下直线法比较好,有利于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第五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自多缴纳45750元,45000元。但是,从整个使用寿命来看,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均为287500元。而各种不同的方法下每年缴纳的不一样,加速折旧法具有延迟纳税的作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现值最大,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则为直线法。可见,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抵税作用大。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启示

从上述的例子,我们也可以得出,企业采用比例税率法下选择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在纳税方面更有利。一般认为,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它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并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直线法有利,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则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即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法。

第2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战略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即表现为:过分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每当我们谈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因为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因而使得企业的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为企业带来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无息贷款。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并不适合,如

(一)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是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三)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显性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为此,笔者构建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维架构(如图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民营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把握国内可观的市场增长机会,在地区竞争激烈的水泥厂商中形成区域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布局,迅速抢占资源,占领陕西省南部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市场进行规模扩张和渗透,制定了通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为产能扩张提供融资支持的战略主张。公司拟在汉中地区建立新的生产基地,2007年拟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细磨等大型磨粉设备,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旧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至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该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计算如表1:

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27.68×33%=240.13(万元)。

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0)×2-5=24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40-240)×2÷5=144(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1000-40-240-144-49)×2=88(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84.74×33%=258.96(万元)。

方案三: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

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1000-40)×5÷15=32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256(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192(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128(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6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3369×33%=24211(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比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应明显。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58.96-240.13=18.83(万元);采取方案三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42.11-2401.3=1.98(万元)。

但是,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旧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成长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资者判断的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为了配台公司战略规划实现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应采用抵税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结论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本文通过YB公司将固定资产筹划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范畴的实例,强调了企业战略对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清光,林艳琴浅论国际税务筹划[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弹性制度;纳税筹划;资产折旧;收益最大化;财务报告;隐性税收

0 引言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和亏损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注重税负高低,忽略其它因素等。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为例具体说明。

1 当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一般地,谈到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但是,选择加速折旧法有些时候是不合适的。

1)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时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某些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并且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2)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 5 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另外,企业连年亏损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其他方面。

3)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政府、银行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另外,如果企业打算上市,其报表利润率必须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能导致报表利润率降低,从而可能影响其上市战略的实现;当企业上市后,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将中止其股票上市。

2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思维框架的构建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诸如上述问题,关键是没有科学合理地认识和定位筹划的目标(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当前关于纳税筹划目标的主流观点是“纳税最小化”,这没有考虑非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根据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这是不妥当的;另外还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筹划是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应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服务于战略目的,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因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子集,其目标自然也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

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还认为,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变得日益高昂,本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一项契约的选择应使交易成本最小,唯有如此,企业绩效才能获得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元素,也应以企业总体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因此在进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及其反应。如果在筹划中过分关注企业自身利益,那么从长远来看则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损失。比如企业管理当局意图通过避税来尽可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若企业避税“过度”,损害了税收当局的利益(如意图通过制止避税行为,并尽可能地通过税收征管达到一些社会目标),尽管这使企业短期内获得了一些税收收益,但长期内税收当局很可能会通过立法或减少补贴等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反击,长远看来企业必将牺牲一些利益。因此,有效纳税筹划必须平衡各交易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目标。

2)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例如我国的国债和企业债券,两者利率的差异可看作对国债支付的隐性税收。均衡状态下,税负较轻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较税负较重的资产要低,因为税负较轻的资产支付了较低的显性税收却支付了较高的隐性税收;税负较重的资产则恰恰相反。隐性税收的存在使得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显性税收+隐性税收)大于通过显性税收计算的水平,因而,企业在考虑其战略的税收成本时,须通过测算求出隐性税收水平进而确定实际税负水平,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中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不过,应引起注意的是,隐性税收由于不易观测到而一般难以确切计量甚至被完全忽略。

3)非税成本。信息在各契约方之间分布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各契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须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安排,如信息披露。旨在减少税负的筹划无疑会对信息披露的数据产生影响,如报告低收入的会计业绩,而低收入的会计业绩报告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非税成本:较低的股价、较高的贷款成本、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等,除了上述这些外,非税成本还有签订契约的成本、激励契约有效执行的成本、监督成本、政治成本和其他信息成本。

3 结束语

总之,如果我们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目标定位为“纳税最小”或“税负最轻”时的筹划称为“传统的筹划”,那么可以看出,传统的筹划把眼光局限在筹划本身,没有考虑到是否与企业战略一致。上述思维框架考虑了在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比传统的筹划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在企业日常的纳税行为中,有些税负是企业无法避免的,必须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依法纳税;而有一些税负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求合理避税的,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实际、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延迟纳税及对不同时期的税负合理调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主体合理避税的一个方面,有利于企业领会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实质精神,适当地减轻自身负担,谋求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含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完整的定义,它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摊销。固定资产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企业都拥有或使用的一项常规资产,对于其折旧的计提、摊销是多数企业财务人员所必须面对的实务。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一般与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残值等要素相关,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需要考虑其相关因素,这样最终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才能很好地落实。

(二)原值对纳税筹划影响。一般情况下(方法调整除外),固定资产原值越大,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就会相应越多。到期末,企业税前利润所扣除的折旧费用就会越多。所以,对纳税的影响就是企业或会计主体所应交的所得税费用相应减少,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但是,一般固定资产原值较大的项目,企业在取得时的投入及其他的相关耗费也会相应较多,可能对当期的财务压力也会加大,可能也会抵消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使用年限对纳税筹划影响。使用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其实就是折旧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因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着折旧年限,除非发生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对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或报废等其他处理。折旧年限较长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少,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少,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少。相反,折旧年限较短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多,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多,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多。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行业或企业除外。

(四)残值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按照一定的残值率计算而来,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例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给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很多空间,因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但是,预计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对折旧的影响要通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才能有效。所以,预计净残值对纳税筹划提供的空间可能并不是财务人员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不同的折旧方法选择会对各个不同会计期间折旧额计提多少会有不同影响,但是对整个会计期间来说没有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折旧方法、纳税筹划策略还是要适合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得随意破坏准则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才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对于其他计提折旧方法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折旧额的差异,必须要通过直线法调整折旧额之后才准予扣除。所以,对于操作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策略只可以调节不同时期的纳税额,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总的纳税额是不会改变的。

二、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期间影响

(一)直线法。也称作年限平均法,顾名思义,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等额计提折旧的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就是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旧额相等,所以纳税筹划的发挥空间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用工作量进行估计,然后确定每单位工作量应计提的折旧额。由此我们可知,各会计期间计提的折旧额与实际的工作量息息相关。若各期的工作量差异比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旧额的变动。所以,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对于这种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主要在于根据不同季节性的经营差异而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定各期的折旧额。因此,这种折旧计提方法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歪曲实际经营状况,以利用工作量法随意夸大折旧额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划分为N期,从第1期至N-2期,折旧率为直线法下折旧率的双倍,最后两期采用直线法,折旧率为1/2,这种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就是,前期折旧额较多,纳税较少;后期折旧额较少,纳税也相应较多。

(四)年数总和法。这也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其折旧率依据当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确定。所以,其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是前期纳税较少,后期较多。

对于不同折旧方法作用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企业也应该把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即企业利用各期少纳税而留存于企业,为企业日常经营所用的一部分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从现值的角度来看,当纳税额被递延至以后各期,意味着现金流量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会下降。留存于企业的这部分资金,往往会给企业经营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贡献。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选择时,时间价值也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企业会依据自身实际自觉倾向于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纳税筹划策略,经营者及财务人员也应当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方案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该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则该方案不可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和其他管理决策一样,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新增值税制对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购进(包括接收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运费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进而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减少,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折旧费用的减少使得应纳所得税额增加,但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却使得应纳增值税额相应减少,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额也会相应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对于税负的减少远远超过前者。详见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资产不含税价为M,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3%,所得税率为25%。(1)进项税额减少:M*17%。(2)由于进项税减少而引起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减少:M*17%*(7%+3%)。(3)进项税额下税负减少:M*17%*[1+(3%+7%)]。(4)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进项税额使所得税负增加:M*17%*25%。(5)不包括进项税额下,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增加,进而所得税额增加M*17%*(3%+7%)*25%。(6)税负增加:M*17%*[1+(3%+7%)]*25%。(7)综合税负减少:M*17%*[1+(3%+7%)]*(1-25%)。

四、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原值、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不同折旧方法对折旧额进而对纳税的影响,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经营实际、企业性质、以及新的税收政策对纳税的影响。另外,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亏损弥补以及税收优惠期对企业考虑纳税筹划策略也有一定影响,例如,当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企业利润丰厚,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高一些,可以使较多的项目在税前列支,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延期交纳所得税;反之,当企业处于企业成熟期后,企业利润趋于稳定并逐渐减少,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低一些;当企业处于初创期时,往往有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期,在此期间,企业计提的折旧也会较少一点,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旧可以少纳税。如果企业前期发生了一定数额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内,企业也会倾向于少提折旧,进而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补平;待亏损弥补完毕或者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已过,企业就会多提折旧,发挥折旧的抵税效应。由此可见,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要在综合平衡各项要素后,依据企业实际、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

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该与其他类型纳税筹划一样,需要企业的经营决策者能够从整体着眼,不仅关注财务部门,也要其他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协同配合。同时,也应意识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只是要实现哪一类税负的降低,它最终是要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的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应该是围绕企业综合收益最大化而进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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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庆海,万希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比较及应用思考[J].财会月刊,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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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柳建启.消费性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涉税会计核算[J].税务与会计,2010(7).

[5]张云华.企业纳税筹划认识的六大误区[J].财会月刊,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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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前言:纳税筹划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筹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安排。从外延上说,它应该包括“合理避税、合法节税、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实施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纳税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1.固定资产折旧概说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换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期间费用等,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分析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筹划方法的选择有着亲密的联系,尤其是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如缩小税金、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纳税收益等,其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时税金和延期纳税。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限可以少缴纳税款,把较多的税收递延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资金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这就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度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值的税收收益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从纳税税额的限制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原因在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利润。另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该考虑国家政策、通货膨胀、税率的变化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作出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目的。比如,如果企业从中获利年度其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税年度,推迟列为费用。为了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则应该选择直线折旧法,这就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了优化税收的目的。

3.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以及纳税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至于因缺乏税收知识造成不应该有的税费损失,使企业本来的合法权益因自身原因而遭损害。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失误,实现涉税零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操作而受处罚的现象发生。

其次,企业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减少合法的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推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利息支出,改善企业的财产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税费筹划的意义就是在于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实现企业获利能力的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总而言之,企业税费筹划活动在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外资企业的引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会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减免税为目的的纳税策划活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第6篇

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由于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影响到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差异。通过认真分析,可在不同的资金来源方案中,选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留存收益、减轻税负的最佳方案。

1.阳光公司取得固定资产的案例。阳光公司拟购置一项生产设备,预计投资300万元,使用期限5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设备投产后,每年可新增利润180万元(不包括新增设备计提的折旧额和借款利息)。假定每年按新增利润的10%对投资者分配利润,该企业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现系数8%。该企业购买设备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借款两种,假设两种融资渠道都很畅通。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属于税前扣除项目;自有资金的成本具有股息性质,属于利润分配。

针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融资渠道,公司拟定了两个不同的纳税方案。方案一:以自有资金购买生产设备;方案二,从金融机构贷款购买生产设备,年利率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三年。并且,对两个方案每年的应纳所得税及留存收益进行了测算。

2.各种不同方案的分析。方案一:以自有资金购买生产设备,应纳所得税及留存收益情况(见表1)。

方案二:以贷款购买生产设备,年利率为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3年,其应纳所得税及留存受益情况(见表2)。

由上面的两张表可见:三个方案的应纳所得税现值是不同的,方案一为119.78万元;方案二为104.45万元。相比之下,方案二缴纳的所得税现值较少,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方案二为最佳固定资产取得方案。即使从留存收益的角度看,方案二为303.25万元,比方案一的287.47万元高15.78万元,也是较高的。因此,方案二是最佳方案。当然,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会面临许多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本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当我们面临不同的资金来源条件下购置固定资产的时候,可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进行方案的选择。

二、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折旧的纳税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取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对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情况下,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就给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创造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阳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案例。阳光公司某台机床设备原始价值242000元,清理费用2000元,残值4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企业可以采取平均年限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该公司未考虑折旧的各年利润均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折现率为10%。该项业务的纳税筹划方案见表3。

2.两个不同方案的分析。分析过程详见表3。

由表3可见,由于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各年的折旧费用不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相同。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现值也有差异,前者为90.23万元,后者为89.93万元,相差0.30万元。也就是说,加速折旧法可以享受到延迟纳税的货币时间价值优惠。

三、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销售和投资入股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只要我们吃透税法的精神,都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1.阳光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案例。阳光公司拟处置厂房一座,原始价值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厂房内冷冻设备一套价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现有以下几个方案可供选择:(1)方案一:厂方销售价格250万元,设备销售价格100万元,需按4%增值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按5%缴纳营业税。(2)方案二:厂方销售价格180万元,设备销售价格90万元, 免交增值税,但需按5%缴纳营业税。

2.纳税筹划方案的分析。阳光公司处置厂房和设备各方案现金流量见表4。

第7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在当前来说税费负担还比较重,企业的财会人员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是一种理性选择。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公允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这一计量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而不再单独计提。两种模式的选择将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①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一来,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当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②新业务的增加。新会计准则中增添的新业务,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些空白领域,必然存在着诸多纳税筹划的新空间。新增业务的利用空间。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学习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寻找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切合点,从而为企业作出最优的会计决策。

二、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第8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已成为每个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多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便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纳税人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方案,以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使企业经营利润达到最大化。目前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正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因为他们大多将研究的目光停留在企业外部环境方面,包括如何选择纳税地点、如何利用税收中的优惠条件、如何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缺陷部分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目的。某些企业也会聘请一些知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然而这样花费的成本有时可能比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的税款还要高,长此以往,得不偿失且效果总不尽人意。

事实上,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利用那些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二、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就如何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拥有的将要出售的产成品、或仍处于生产阶段的在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不同的存货采用的计价方法有所不同,进而就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这样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所得税情况。目前我国税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成本价格对各项存货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所使用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定计价方法,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更改,且由企业领导机构批准,并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说明,最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防止由销货成本的波动导致企业不同时期经营利润的波动,进而避免企业不同时期应纳所得税的波动,维护企业生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2)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维持企业不同时期存货价格的均衡性,保证企业产品成本的稳定性,进而使不同时期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均衡性,尽量避免企业在利润过高时期使用过高税率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不同时期产生的折旧需计入到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去,这对企业当期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正确选择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计算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影响折旧计算的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2.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要充分了解固定资产时间价值和不同时期的税制。

第9篇

1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具体特点

1.1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是否合法,这是区分涉税违法和纳税筹划的最明显标志。纳税筹划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超越法律这条红线,不然将要面对的是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1.2 纳税筹划的专业性 行业以及地区的不同都会影响纳税人适用的法律。经济业务以及税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推移处于时刻变化的状态,企业要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不然这些变化会让原先合法的行为变成违法行为。

1.3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做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性,更不要说经营行为了。经营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会存在大大小小的风险,而纳税筹划过程就需要面对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所以纳税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风险,如果筹划失败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1.4 纳税筹划的适度性 纳税人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如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伴随着利益增加而增加的涉税风险却无暇关注,最后出现触犯法律的结果。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将收益风险平衡好。

2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2.1 固定资产取得

2.1.1 对象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购买货物的时候,要从购买价格、能否抵扣进行税额等方面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的全面性。

2.1.2 筹资方式的选择。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建造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这时候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向外部融资,外部融资通常有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两种。

2.1.3 租赁方式的选择。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租赁方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方式。

2.2 固定资产使用 企业在进行应纳税额的时候,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扣除费用就是折旧费。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可以分为两方面:年限筹划和折旧方法。

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折旧法;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进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企业在盈利期内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使折旧额尽早抵扣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税负,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2.3 固定资产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处理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常见的出售、捐赠以及抵债等方式,处置方式不同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政策作出相应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时候,直接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对受益人的捐赠相关部门不能作税前扣除。

3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

3.1 树立正确纳税意识 首先,包括主管领导在内要正确地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只有真正地理解了纳税筹划的含义,才能激励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信心,这是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条件。其次做好纳税筹划的管理工作,企业要成立纳税筹划部门,它是居于财务、经济、统计、法律等于一体的综合部门,并督促这个部门要做好最基础的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及内容以及本企业的实际需求。

3.2 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企业要想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就必须具有高能复合人才,因此企业应积极为员工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并派员工进行进修学习,给员工搭建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的良好平台,不失时机地为企业储备纳税筹划管理方面的人才,这样才能使人才得到不断的提升与发展,才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源源地注入生命源泉。只有做好人才的培养工作,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不会出现人才断层的尴尬情况。

3.3 发挥团队协作能力 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绝大多数情况应该是团队作业,它不是某个人的闭门造车、孤军作战,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协同效应的具体表现。现在企业“头脑风暴”的管理理念已经为大多人所认同,其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有效的证明。所以,企业为了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必须采取各种激励办法留住各类人才,更要留住他们的心,让他们充分发挥团队协作。这是一个最为简单的道理,人多力量大。

3.4 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所谓的合理避税指的是这个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性,只要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模糊以及盲区,其实质和法律是相悖的。合理避税通常情况下存在于经济业务发生前,合理避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额,所以其本质和税收筹划相似的。在我国中,广义筹划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就是合理避税,不过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合理避税的生存空间终会被挤占掉的。

第10篇

关键词:汽车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 纳税筹划

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产销量连续五年保持世界第一,汽车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新车销售利润正持续走低,经销商利润不断萎缩。同时,中国汽车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汽车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研究很有必要。

一、汽车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汽车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又称资产密集型企业,汽车企业总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有很高的比例,汽车企业又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技术更新快,生产设备更新换代频繁,所以,对汽车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研究是很必要的。

(一)折旧方式纳税筹划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折旧方法下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当年利润,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由于计算简便,直线折旧法在我国企业中应用最为广泛,在直线折旧法下,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加速折旧法下的折旧额呈现出先多后少的规律。通过采取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得企业前期折旧额增加,降低利润,减轻汽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汽车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设备符合国家加速折旧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汽车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二)修理费用纳税筹划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对汽车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促使汽车需要不断更新技术和生产设备,对固定资产进行改造和升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产生的大修理支出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者转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了纳税筹划空间。

固定资产修理支费用筹划思路如下:如果汽车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正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汽车企业应该调增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资本化支出,使利润增加,尽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反,如果汽车企业处于盈利状况,则应当尽可能使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再进行资本化处理,进而降低企业的利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案例分析

M汽车公司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企业很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很快,符合国家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对生产设备计提折旧。

(一)折旧方法筹划

2013年M汽车公司因为技术更新,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设备,购入价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折旧方案如下:

方案一: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情况如表1所示。

按直线折旧法每年计提折旧额95万元,共计提折旧950万元。

方案二:年数总和法,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情况如表2所示。

在年数总和法下,把资产的原值扣除净残值后的净额,按可使用年份提折旧,折旧总额仍是950万元,但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存在着递延纳税的效果。

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年限10年,折旧情况如表3所示。

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8年不考虑残值因素,折旧总额仍是950万元,折旧额逐年递减,存在着递延纳税的效果。对比三种方案,虽然折旧总额一样,但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资产的折旧更快的费用化,更早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额最多,因此递延纳税效果就越明显。故M汽车集团可以考虑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样便可以在迅速发展时期起到良好的递延纳税效果,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纳税筹划

2013年M汽车集团一台设备需要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用2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22.22万元,税额37.78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残值20万元,目前已经使用5年。

根据我国所得税税法规定,修理费用260万元,超过资产原值的50%(260/500=52%),属于大修理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而且经过修理改建后该设备折旧年限增至8年。所以2013年大修理后年折旧额为62.5万元,260万元的修理费用需要经过8年才能完成所得税税前抵扣。如果M汽车集团将将该设备的维修工程分为两期,2013年第一期投入维修费用200万元,2013年第二期投入维修费用60万元。那么,2013年第一期维修费用占资产原值的40%(200/500),小于50%,200万元的维修费用可以在2013年税前一次扣除,同样,2013年的60万元维修费用也可以在2013年税前一次扣除,增加了费用化支出,推迟了纳税时间,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结语

每个企业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本文针对汽车企业发展现状,提出对汽车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具体措施,并通过案例进行了验证。然而,汽车企业在对固定资产的实际筹划中一定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要为了节税而节税,避免陷入筹划的陷阱。

参考文献:

1.王甲山,张进宇,朱文军.汽车企业纳税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1-43.

2.张新丽.浅析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2,(16):14-15.

3.孙丕顺,梁文涛.有关固定资产四个方面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3,(02):38-41.

第11篇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10]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352-356.

[1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5-111.

第12篇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10]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352-356.

[1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5-111.

第13篇

关键词 会计政策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纳税筹划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在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与普遍重视。

一、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纳税筹划日益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中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纳税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目标认识有误。

很多人仅仅认为纳税筹划只要实现“纳税最轻”或者“纳税最小化”的目标就足够了。产生上述误区的原因是,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税务部门与企业双方接触并不多,也没有就纳税筹划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事实上,纳税筹划的目标不应仅仅是少缴税,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活动,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从而保证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由于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应确定为“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自然也应该是“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过程缺乏全局观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缺少一种全局性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只考虑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忽视甚至忽略了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第二、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影响所得税筹划的各项因素,仅仅是为筹划而筹划,顾此失彼,更很少考虑涉及企业战略目标的因素。产生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没有真正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或者认识得不够充分,筹划时缺乏全局性的观念。事实上,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不仅要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而且要考虑其他税种的影响,这样才能从整体上全面保证企业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纳税筹划风险认识不正确。

企业对纳税筹划风险需要进行正确、适当的认识,而目前,我国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的认识不正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害怕风险,不进行筹划;第二、风险意识不够,甚至不考虑风险。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主观判断难免有对有错。与此同时,企业税收方面涉及的影响因素特别多,内容也相对复杂,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难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只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的风险,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小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即“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会计政策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一)存货计价方法所得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当在持续通货膨涨的情况下,企业适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以便产生较低的净收益,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从而减少安排资金的难度。

(二)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各期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非减免税期间,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折旧提前扣除,使所得税的税基递延,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从而取得递延纳税的利益;在减免税期间,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与加速折旧法相对而言,可以延缓折旧的提取,增加减免税的所得,享受最大的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将用加速折旧获得的时间价值与非加速折旧取得的减免税利益进行比较后,再对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保证税后利益最大化。

2、折旧年限的选择。

现行财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一定的幅度,企业可以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折旧年限。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选择法定最短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前提取折旧,可以获得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利益。在减免税期间,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延长折旧年限,推迟折旧的提取,增加减免税的利润,实现减免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如果预测在减免税期间赢利较少或无赢利,或亏损,会出现享受减免税获得的利益少于缩短折旧年限所获得的递延纳税的利益,或享受不到减免税的利益,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方案。

3、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选择。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率的大小会影响折旧额,从而影响纳税额。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将残值率下降1-2个百分点,剔除的残值减少,就可以增加计提的折旧额,这样既合法,同时又达到了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收入确认方式所得税纳税筹划。

关于收入筹划主要是通过选择收入确认方式来进行的。按照会计准则,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期不同,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在当期上缴应纳所得税税款。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

(四)费用列支所得税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费用的列支和资产摊销上都做了相应规定,允许企业选择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每期所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相应的税前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国家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人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重后果。

第二,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获得延迟纳税收益。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要考察亏损的税前弥补情况。在亏损额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得到税前弥补时,应选择使本年度分摊费用最少的方法,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法。

纳税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其一大特点就是合法性。企业不能为了少纳税而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选择应符合企业实际。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应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充分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不能把纳税筹划作为唯一目标,同时企业应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风险。

(三)会计政策选择必须注意连续一贯。

会计政策是指导企业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因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政策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若企业要变更其会计政策,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批准,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上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同时在变更当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对所得税的理解与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途,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只有尽快掌握所得税筹划的技能,才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南京市审计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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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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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l.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5]胡杨,王冰梅.会计选择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J].财会研究.2009(6):57.

第14篇

1.1劳务成本较高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大量工程项目,以提供劳务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其劳务成本的支出也较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劳动力价格上涨较快,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的劳务成本主要是指为直接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生产工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以及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所需要支付的劳务成本,增加利润。1.2业务招待费数额较大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开展一些业务往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方的资金到位情况、合同变更等情况的约束,要与建设方加强联络,工程结束后还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建委、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检查,再加上当前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行业的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其业务招待费的数额也比较大。1.3借款费用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确保工程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各种渠道借款,会产生高额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辅助费用,还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

2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多种,关键是根据本企业特点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下文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论述纳税筹划方法。2.1固定资产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筹划主要是从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入手。对折旧的筹划包括3方面内容: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和净残值的估计。2.1.1折旧方法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常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旦确定,其在可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就是一个固定的数,不会因为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对于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会对其利润总额产生影响,使本期少缴纳所得税,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经过长期测算实践可以得出结论,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能使本期计提的折旧额高于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额,从而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应纳所得税较少。2.1.2折旧年限的确定税法对于各类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对于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购置的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总的折旧额增加,所以相应各个会计年度的折旧额也相应增加,从而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尽量采用较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多提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1.3固定资产净残值的估计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净残值的估计影响着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净残值在计算折旧时作为减项,所以净残值越小,本期折旧计提的越多,从而本期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因此,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较低,以便使企业本期的折旧额相对多一些,从而使企业在当期少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都会有净残值,所以要合理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2.2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加大所得税前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的列支金额,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三项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其中列支。通过在所得税前最大限额扣除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使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2.3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业务招待费进行筹划时,要充分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限制,既要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要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尽量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2.4借款费用的筹划新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和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由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要与有关资产分期扣除,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当期扣除,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都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就可以直接全部在税前扣除,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3结论

第15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