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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084-01
1 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1.1 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前合理地安排其经营、财务、投资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减轻税负、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长期的并综合各交易方利益的事前理财行为,目标在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而非税负最小化,不仅考虑显性税收更重要的在于考虑隐性税收和非税成本。
1.2 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纳税起征点以及国家对特定对象、地区和行业的优惠政策。
1.3 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①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每进行合同的签订、资产的重组、企业的分类等,都要做事先的税务筹划。而目前我国的企业普遍不太重视纳税筹划。②混淆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很多企业往往把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混为一谈,甚至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设法偷逃税款,事实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偷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③纳税筹划专业性较低。目前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很多企业甚至很多中介机构还仅停留在正确计算税款的层次上,没有纳税筹划的概念,只有少数的民营企业对纳税筹划比较重视。④离开企业整体利益片面追求税收利益。纳税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应以企业价值的最大为目标。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目前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却很少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考虑,或者说往往考虑的是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
2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述
2.1 固定资产界定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有关金额限制,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保持一致的同时,也为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特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利润充足时期,应当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最大利益的固定资产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各方备案。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或法定的低税率优惠时期,则可适当降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减少固定资产在优惠期内的折旧额和存货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增加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2.2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折旧的,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为纳税人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空间。
2.3 折旧方法与纳税影响
假定同一固定资产采取三种折旧,X公司购买的价值150万元的生产线,残值按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五年。五年内,每年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三种方法下五年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均为135000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的折旧额在前两年比直线法大,在后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下小,而年数总和法下,第3年与直线折旧法一样,但后两年也比直线法下小。
前两年加速折旧法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比直线法的多。第一年,直线法下要缴纳57500元的税额,相对于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无须缴纳,相对于企业取得了一笔57500元无息贷款,而年数总和法下相当于取得了一笔45000元的无息贷款。这笔现金流入对刚起步的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很有利。第二年,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节约了22500元。第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多缴纳13500元,而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相同。第四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多缴纳45750元,22500元,这种情况下直线法比较好,有利于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第五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自多缴纳45750元,45000元。但是,从整个使用寿命来看,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均为287500元。而各种不同的方法下每年缴纳的不一样,加速折旧法具有延迟纳税的作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现值最大,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则为直线法。可见,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抵税作用大。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启示
从上述的例子,我们也可以得出,企业采用比例税率法下选择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在纳税方面更有利。一般认为,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它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并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直线法有利,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则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即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法。
关键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战略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即表现为:过分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每当我们谈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因为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因而使得企业的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为企业带来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无息贷款。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并不适合,如
(一)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是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三)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显性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为此,笔者构建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维架构(如图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民营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把握国内可观的市场增长机会,在地区竞争激烈的水泥厂商中形成区域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布局,迅速抢占资源,占领陕西省南部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市场进行规模扩张和渗透,制定了通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为产能扩张提供融资支持的战略主张。公司拟在汉中地区建立新的生产基地,2007年拟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细磨等大型磨粉设备,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旧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至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该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计算如表1:
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27.68×33%=240.13(万元)。
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0)×2-5=24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40-240)×2÷5=144(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1000-40-240-144-49)×2=88(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84.74×33%=258.96(万元)。
方案三: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
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1000-40)×5÷15=32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256(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192(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128(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6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3369×33%=24211(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比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应明显。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58.96-240.13=18.83(万元);采取方案三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42.11-2401.3=1.98(万元)。
但是,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旧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成长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资者判断的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为了配台公司战略规划实现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应采用抵税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结论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本文通过YB公司将固定资产筹划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范畴的实例,强调了企业战略对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清光,林艳琴浅论国际税务筹划[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关键词】固定资产;弹性制度;纳税筹划;资产折旧;收益最大化;财务报告;隐性税收
0 引言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和亏损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注重税负高低,忽略其它因素等。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为例具体说明。
1 当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一般地,谈到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但是,选择加速折旧法有些时候是不合适的。
1)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时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某些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并且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2)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 5 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另外,企业连年亏损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其他方面。
3)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政府、银行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另外,如果企业打算上市,其报表利润率必须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能导致报表利润率降低,从而可能影响其上市战略的实现;当企业上市后,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将中止其股票上市。
2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思维框架的构建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诸如上述问题,关键是没有科学合理地认识和定位筹划的目标(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当前关于纳税筹划目标的主流观点是“纳税最小化”,这没有考虑非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根据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这是不妥当的;另外还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筹划是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应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服务于战略目的,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因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子集,其目标自然也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
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还认为,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变得日益高昂,本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一项契约的选择应使交易成本最小,唯有如此,企业绩效才能获得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元素,也应以企业总体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因此在进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及其反应。如果在筹划中过分关注企业自身利益,那么从长远来看则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损失。比如企业管理当局意图通过避税来尽可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若企业避税“过度”,损害了税收当局的利益(如意图通过制止避税行为,并尽可能地通过税收征管达到一些社会目标),尽管这使企业短期内获得了一些税收收益,但长期内税收当局很可能会通过立法或减少补贴等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反击,长远看来企业必将牺牲一些利益。因此,有效纳税筹划必须平衡各交易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目标。
2)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例如我国的国债和企业债券,两者利率的差异可看作对国债支付的隐性税收。均衡状态下,税负较轻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较税负较重的资产要低,因为税负较轻的资产支付了较低的显性税收却支付了较高的隐性税收;税负较重的资产则恰恰相反。隐性税收的存在使得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显性税收+隐性税收)大于通过显性税收计算的水平,因而,企业在考虑其战略的税收成本时,须通过测算求出隐性税收水平进而确定实际税负水平,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中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不过,应引起注意的是,隐性税收由于不易观测到而一般难以确切计量甚至被完全忽略。
3)非税成本。信息在各契约方之间分布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各契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须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安排,如信息披露。旨在减少税负的筹划无疑会对信息披露的数据产生影响,如报告低收入的会计业绩,而低收入的会计业绩报告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非税成本:较低的股价、较高的贷款成本、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等,除了上述这些外,非税成本还有签订契约的成本、激励契约有效执行的成本、监督成本、政治成本和其他信息成本。
3 结束语
总之,如果我们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目标定位为“纳税最小”或“税负最轻”时的筹划称为“传统的筹划”,那么可以看出,传统的筹划把眼光局限在筹划本身,没有考虑到是否与企业战略一致。上述思维框架考虑了在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比传统的筹划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