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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查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保证预决算审查的严谨性、真实性,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的关键性原则。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当中的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审查人员必须要将施工图纸和实际工作中的内容作为审查工作的基础,既不能无中生有、高估冒算,也不把能合理的项目不予确认计定,人为压低造价,要确保工程整体与各环节中的造价核算准确合理,保障工程造价合算的真实性、有效性。
1.2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也是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中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审查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的基础和依据是工程的建设定额,定额的制定要遵循客观的原则进行,在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在审查工作当中,审查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的组成内容依据套用规定,要以客观为原则,以公正为态度,确保预决算审查的合理性。
1.3遵纪守法的原则遵纪守法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中的最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和保障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工程造价核算造假,减少非法牟利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有着保障性的作用。遵纪守法原则要求审查工作人员既要懂法、也要守法,用法律的约束端正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定额、价格、费用等方面方针政策,并且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即能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态度维护各方面合理的经济利益。
2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具体内容
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关系着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能否有效地进行,明晰审查内容是保障审查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关键也是审查工作开展的基础。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涉及到很多的内容,由于这是工程造价控制收尾关口,也是工程造价控制能否完美收官的关键一步,因此预决算审查工作必须严格细致。预决算审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对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审核中要重点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审查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相应工程细目在口径上能否一致,要注意是否存在因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同一项目的重复计算,影响工程造价的核算准确性。另一方面要注意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能否与预算定额相应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在实际工程量计算与工程预算定额中计量单位可能不只一种,如工程常用重量计量单位包括“t”和“Kg”,而在一些管道安装中的计量有的以“10m”为计量标准,有的以“100m”为计量标准,计算单位不一致就容易产生混淆,使核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在工程预决算审查中要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来进行。
2.2对字目套用的审核对字目套用的审核工作主要应注意经常换算的单价审查,避免单价核算出现错误,工程预决算中的字目套用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套价就高不就低、错套以及重套等,导致单价失准,影响总体的工程造价核算准确性。如按照定额标准,普硬土100m3单价813.6元,坚硬土100m3单价l178.82元,此时如果就高套用,人为或失误将普通土套用坚硬土的定额,就会导致普通土100m3单价要比实际高出365.76元,以这样的单价标准来进行工程施工总造价的核算,将会出现十分严重的偏差,工程造价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使工程造价的控制严重失效。因此在进行套用定额字目的审核工作时,要从两方面重点掌控,一是注意定额字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二要注意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字目套用的界限,从而确保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合理性、真实性与公正性。
2.3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的审核材料价格与价差调整的审核对于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其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装工程材料规格与型号、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数量记取。(2)审查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记取,以及在审查某工程时是否存在人为提高预算单价或只调正材差不调负材差来加大工程结算款的情况。(3)审查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在对材料价格与价差调整的审核工作中,审查工作人员要结合定额站所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的取定范围,以及市场的供求变化与价格走势,对一些工程量大、工期长、项目复杂、项目材料价格的波动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审核。
2.4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对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这对工程预决算造价有着直观的影响,通过审核确保取费标准的正确性、规范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取费标准的审查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用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2)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3)取费基数是否正确;(4)有无不该取的费率;(5)费用计列是否漏项;(6)预结算中是否准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2.5审查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对于工程造价具有法律约束的重要意义,也是工程施工合法性的基本保障,在对其进行审查时工作人员应该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以合同签订的各项条款作为基础,调整相应的工程结算金额,从而保障预决算的有效性,确保工程造价核算的合法性。
3总结
时间: 月上旬
内容:
1、借鉴他人一些先进有效的工作模式结合本系该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招收成员的大概人数及大致分工。
2、在招聘新干事前,由各个部长分别收集本校或其他高校关于该本部门的相关信息。
二、招新干事
1、时间: 月中下旬
2、具体内容:a、深入开展宿管部宣传工作,让新生充分了解宿管部,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宿管部;b、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面试招新,以挑选适合我部门人才为重点,招收合格的新成员。
三、做好各项后勤工作
如:校运会、三人篮球、校篮球赛等各种比赛
要求:主要做好这几项活动的后勤工作,及配合和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门做好我系学生会举办的活动的后勤工作。
四、消防知识竞赛
时间: 月份
具体内容:宣传消防知识,通过笔试的形式在知识竞赛的过程使同学们获得一定的自救安全能力。
五、参加“冬韵杯”及举办娱乐活动。
1、在宿管成员中选出优秀选手参加比赛,以锻炼我部门成员的胆量及发掘其潜能。
2、适当举办类似于集体外游玩或夜晚聚会的活动,旨在增进成员们之间的感情,扩展他们的人际交往,丰富成员们的校园生活。
六、宿舍检查
认真做好系的宿室检查工作及积极配合院宿管宿舍工作。
1、要求: 加大宿舍管理力度,主要是宿舍的用电安全及环境卫生。
2、内容:采取特定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
七、实行熄灯制度,维持晚休的正常秩序,让同学们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加强对宿舍区的管理检查,给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争端 政府采购协定 贸易救济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 非歧视原则
WTO《政府采购协定》( GPA)的制定缘自于经济发达国家对新型贸易壁垒钓远见卓识,确定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巩固之后,是WTO及其前身GATT体制对贸易自由化程度要求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变迁轨迹始终与WTO扩大自由贸易范围、实现非歧视的不懈努力息息相关,其中GPA救济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正是捍卫“非歧视”这一核心原则,并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价值目标的根本保障。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
救济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其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完满实现。因此,创设权利的具体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已然决定了其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和灵魂。任何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一定价值目标的选择,法律规范正是人们为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创设的。这在国际法规制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原因是国际法制的规则创设者是具有不同法律背景的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要创制某一领域的国际社会共同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践行还有赖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国内法规制。可见,在如此庞杂的协调过程中,如果这些利益主体没有对价值目标达成共识,那么其所创设的国际规则必定繁杂混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践行。世界贸易组织在其成长过程中是有过惨痛经历的,有鉴于此,GPA在其序言中首先指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
但是,价值目标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不能仅仅作为追求者们仰望的空中楼阁,它必须通过某种媒介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创制基础,才有可能成为可以被真切感知与欣赏的经典建筑。而法律原则正是法律规则创制中价值目标现实化、具体化的中介,是价值目标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过渡和桥梁,它既是价值目标的落实,也是构建具体法律制度的指导。GPA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可落实为3个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GPA的核心原则,要求成员方不得基于国别或者所有权等因素而对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透明度原则与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和保障。同时,非歧视原则亦是WTO体制的核心原则。《WTO设立协定》在其前言中规定,成员缔结该协定的目的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
GPA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是GPA法律规制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因此,GPA救济制度的设计必然要反映GPA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并集中体现GPA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使命。换言之,GPA救济制度的内容必须体现GPA的核心原则“非歧视”,在发挥救济实效的过程中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与秩序,以利于“促进贸易自由”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设计要素
既然GPA救济制度的使命是要捍卫GPA的核心原则“非歧视”,那么,其制度设计必然要以排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因素为重心。
政府采购以合同授予为界分为前契约阶段和契约阶段。在契约阶段,政府采购实体和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中并不涉及“歧视”问题;又由于世界各国在源远流长的契约理念影响下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所以其救济制度自然不需要GPA的特别关注。而在前契约阶段,从采购信息到授予合同,政府采购实体一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众多国内外的供应商因掌握的信息有限而只能被动地接受采购实体的挑选。那么采购实体挑选的标准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带有“歧视”就成为供应商所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追求贸易自由化的GPA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消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因素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坚决贯彻透明度原则,通过不断增强透明度来降低采购实体与供应商之间不对称信息的比重,压缩“歧视”因素渗透的空间;另一方面就是要设计科学合理的救济制度,使可能因“歧视”而导致期待利益受损的供应商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更好地解决因无法补救而恶化造成的贸易争端。
依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GPA救济制度的设计应以如下3个要素为支撑:一是救济的阶段为政府采购的前契约阶段,这一阶段都是采购实体一方为主导,供应商处于被动地位,采购实体的一切行为都有可能因沾染“歧视”而使采购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受损;二是救济的对象侧重于未与采购实体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需要赋予供应商对采购实体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否则本来有可能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就会成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三是救济的层次要体现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接。正因为GPA各缔约方认识到了这3个要素的重要性,才使得GPA创设了以质疑程序为核心的双层救济体制。
三、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GPA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2006年12月8日修改本[f}l(下称GPA修改本)的第18条“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议程序”和第20条“磋商和争端解决”之中,体现了质疑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双层救济体制。
(一)质疑程序
1.磋商—质疑程序的前置形态
【关键词】免征额变动;个人所得税;累进性;影响
一般来说,免征额的增加比例与税制的累进程度呈正比,而税收扣除以及税收抵扣对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影响,由于具体内容不同而呈现出不稳定的特征。例如针对收入较低的个人或家庭,对其日常费用进行优惠或抵扣对税制的累进程度是有利的,易增加税制的累进性。而资本性的收入,或者抵押贷款利息的抵扣则对税收的累进程度有不利的影响,导致税收的累进性降低。
一、免征额变动的原则
1.贫富调节
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在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收入的贫富调节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免征额变动的本质是想实现对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按照纳税个体的经济承担能力进行免征额的确定,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上的公正和公平。同时,对贫富两极分化进行调节,不应只局限在免征额的变动给对收入个体带来的影响上,还应看到其变动对社会收入较低的个体产生的侧面影响。另外,由于侧面影响极易被忽视,对收入较低人群的影响的范围和深度都更大、更强。
2.利益平衡
具体免征数额的变化不仅对国家财政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社会个体之间的影响也很重要。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但实际上,社会财富的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失衡的状态,利益平衡的原则并未有效实现。免征额的变动,从微观角度说与收入较低的人群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从宏观的角度说,免征额的变动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在实施免征额变动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较多,受到影响的主体利益也较多。因此需始终坚持强调利益均衡的原则,以保证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实现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调节,以及保持国家财政与个体收入的比例适当等。
二、免征额变动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1.具体内容明确化
我国自2011年实行将免征额上提到3500元的制度之后,近5年来没有再作免征额的改动。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沙振全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上提到5000元。针对这一提议,目前仍在讨论之中。一直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都是通过定额扣除而施行的,主要的依据是某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其包括了调查对象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消费支出。但严格来说,这些具体内容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从法律上讲,这类支出并不能完全代表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因此,在实行免征额改动的过程中,需明确个体或家庭的主要支出项目,全面、整体地对个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进行分析,以实现对社会大众人权的保障,免征额的具体内容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2.对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影响
免征额的变动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对社会收入较低人群个税累进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对全社会个体适用。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公平的,但实际上这对于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收入较低人群的个税累进程度的增加。但许多国家是没有实行这类“一刀切”的免征额规定的,而是根据社会个体的不同收入情况进行不同的免征额的规定,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公平。因此我国的免征额的变动也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以逐渐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
第二,社会工薪阶层税制累进性的影响。当前我国的个税法所包含的个人所得种类只有11类,但实际收入方式远远超过了这个数目,社会大众的收入来源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例如,除了工资所得之外,个人还可有股息、红利等收入方式。因此,免征额的变动对社会工薪阶层的个税累进性的影响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总的来说,其带来的影响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来说相对较小。但若是社会个体的主要收入来自于正常的工资收入,那么免征额的变动对其带来的影响就相对较大。免征额的变动需全方位地考虑社会各个阶层的实际收入情况。
第三,对家庭成员的个税累进性的影响。个人的生存和基本生活要想得到长远的稳定发展,就须建立在全体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但实际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按照3500元为起征点的标准,从一定程度上说,并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和综合纳税能力。而对于收入刚刚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个人来说,由于其家庭负担较重,实际支出较多,例如学杂费、医疗费用等,此时免征额的变动对其个税累进程度的增长大多呈反比的影响。
三、结束语
免征额的变动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大举措,不仅与国家财政有着紧密的联系,对社会各收入阶层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影响也较大。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来说,免征额变动的影响由于具体纳税性质和优惠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免征额变动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收入水平与实际税前费用的扣除额等方面,扣除的项目越多,对其累进程度的影响自然就越小。
参考文献:
[1]彭海艳.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累进性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1,03:11-17+13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整改要求,切实解决教育扶贫相关资金闲置、贫困生资助不精准等问题,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黑教联[2018]33号),我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要求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院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检范围:
本学院2016—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管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二、自检自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基础信息核查。重点核查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认真排查是否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16]30号)中所规定的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认定工作流程。具体内容为2016—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依据:认真核查2016—2018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困难等级排序装订存档;
2.认定标准:认真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与认定等级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认定不精准问题;
3.认定程序:认真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认定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
(二)学生资助补助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为2016—2018年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1.评定依据:认真核查奖助学金评定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是否存在应助未助情况;
2.评定标准:认真核查学生资助补助等级是否与困难程度相符;
3.评定程序:认真核查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是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评定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自查自纠工作流程
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处主任赵东威老师为组长的自查自纠小组。学生工作处在老师的正确领导下,在部门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各年级负责人的积极协助下,自检自查工作顺利开展,有条不紊进行。我院认真核对2016—2018年学生贫困信息备案表以及相关照片档案;认真整理核查纸质版学生贫困材料,贫困材料是否具有实时性,所盖公章是否具有相关效力;认真统计各年级各专业同学2016-2017年所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哈尔滨师范大学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情况并合计相关金额。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院致力将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更完善。
四、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由于时间问题,早前照片文件档案出现遗失。及时重新拍照,整理档案,妥善保管。
2.由于经验不足,在评选应善良助学金时,将受助同学贫困材料原件上交前,未留备份。将照片档案的照片打印后添加至纸质版档案中。
3.享受低保的同学不一定困难,父母双农的同学也不一定困难。加强关注学生的生活情况,将资助落实在更需要帮助的同学身上。
4.低保流水进账中未标明为“低保”的情况。通知同学上交由当地有关部门开具的此流水进账为低保金的相关证明。
1、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中心领导负责本科室、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评议小组负责对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评议。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2、审议制度。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相关科室、中心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审议小组,从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结果是否合法、真实、可信,是否突出重点等四个方面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做到公开一期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3、评议制度。发挥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和监察室的监督主体作用,由局效能办或监察室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局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通报。由局效能办或监察室定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代表对单位内部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或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水平。
2019年广东梅州梅县区中考录取分数线公布,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中考志愿填报应该注意的问题】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响录取?
不影响。中招录取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误导考生必须把本校或某校填报在第一志愿的做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也是侵害考生权益的。(必须填报为第一志愿的学校和专业除外。)
2019年广东揭阳普宁中考录取分数线已公布,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中考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响录取?
不影响。中招录取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误导考生必须把本校或某校填报在第一志愿的做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也是侵害考生权益的。(必须填报为第一志愿的学校和专业除外。)
一、内部成员工作的分工改革。
时间:九月上旬
内容:
1、在招聘新干事前,由各个部长分别收集本校或其他高校关于该本部门的相关信息。
2、借鉴他人一些先进有效的工作模式结合本系该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招收成员的大概人数及大致分工。
二、招新干事
1、时间:9月中下旬
2、具体内容:a、深入开展宿管部宣传工作,让新生充分了解宿管部,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宿管部;b、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面试招新,以挑选适合我部门人才为重点,招收合格的新成员。
三、做好各项后勤工作
如:校运会、三人篮球、校篮球赛等各种比赛
要求:主要做好这几项活动的后勤工作,及配合和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门做好我系学生会举办的活动的后勤工作。
四、消防知识竞赛
时间:十一月份
具体内容:宣传消防知识,通过笔试的形式在知识竞赛的过程使同学们获得一定的自救安全能力。
五、参加“冬韵杯”及举办娱乐活动。
1、在宿管成员中选出优秀选手参加比赛,以锻炼我部门成员的胆量及发掘其潜能。
2、适当举办类似于集体外游玩或夜晚聚会的活动,旨在增进成员们之间的感情,扩展他们的人际交往,丰富成员们的校园生活。wWw.gWyoO
六、宿舍检查
认真做好系的宿室检查工作及积极配合院宿管宿舍工作。
1、要求:加大宿舍管理力度,主要是宿舍的用电安全及环境卫生。
2、内容:采取特定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
七、实行熄灯制度,维持晚休的正常秩序,让同学们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加强对宿舍区的管理检查,给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和考核结果的统计、汇总、奖惩以及考核工作的总结。
二、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客观公正、从严公开、激励促进的原则,客观、全面、公正地反映各岗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
积极向上、奋力争先的精神,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主要注重以下三个原则:
1、注重工作数量考核的原则,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2、注重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考核的原则,解决干好干孬一个样的问题;
3、注重日常工作规范的考核原则,解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考核分数设置
绩效考核分数基础分为1000分,采取工作量考核、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考核以及日常工作规范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工作量考核占30%,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考核占50%
、日常工作规范考核占20%、综合奖惩依据市局得分来考核。
四、考核内容
各岗位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及《日常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执行。
五、考核程序
(一)工作量考核。包括各岗位一个月所做的所有工作,按照“工作量化计分标准”计算各岗位的得分情况,按月汇总,按季兑现。
(二)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岗位形成的各项涉税事宜按一定比例抽取进行考评。考评采用工作底稿制由考核小组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填制考评工作底稿
,经被考核人和考核人签字认可后,按月汇总,按季兑现。
(三)综合奖惩(依据市局奖扣分来计算)。
(四)日常工作规范考核。包括日常考勤、卫生、政治业务学习、着装风纪、廉洁勤政、信息宣传等加(减)分项目由考核小组集体评议,认定有效后,予以加减分。
(五)考核得分计算
1、分项得分:
(1)工作量得分=(个人得分/∑全体人员得分)×(基础分×30%×人数);
(2)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得分=(个人得分/∑全体人员得分)×(基础分×50%×人数);
(3)综合奖惩(依据市局奖扣分来计算);
(4)工作规范得分=(个人得分/∑全体人员得分)×(基础分×20%×人数);
2、汇总考核得分
汇总考核得分=工作量得分+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得分±综合奖惩±日常工作规范得分
(六)酬金兑现
分值=分局考核兑现酬金总额/∑全体人员汇总考核得分
酬金计算=分值×个人汇总考核得分
(七)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的考核评价成绩,将各岗位排出名次,排名的先后,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和年终公务员考核、评先树优等工作的直接依据。考核倒数最后一名的,取消
评先树优的资格。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三、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考核内容
(一)基本内容(50分)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10分)
能: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10分)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0分)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10分)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10分)
(二)具体内容(50分)
1.请假制度(20分)。
若临时有事,须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如请假半天应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应向局长请假,并要求书面请假。请假无论时间长短一律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记录,累计请假20天以上的,不享受年假。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告知办公室的情况下,少打卡一次扣0.5分,累计两次算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打卡时间为上午8:00-8:30,下午打卡时间为14:30-14:45。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天的(含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含20天)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年奖金,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含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含30天)依法依规向上级汇报并予以辞退。考勤实行一月一汇报,一月一公示。材料由办公室留存,用于年底汇总考评。
2.工作日查岗制度。(15分)
局里考核小组实行工作日不定期查岗,考核对象在外出开会、办公事时,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如查有不在岗且分管领导不能说明情况的,每次扣1分。考核对象在工作时间有上网购物、炒股等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行为的,考核小组每发现一次扣1分,被上级督查组发现并通报的,每次扣5分,并扣除当年奖金。
3.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
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完成工作较好的满分,由于自身过失导致工作延误,一次扣1分。受到上级部门批评的或者群众投诉的,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4.廉洁自律(5分)
工作中出现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因此项问题被上级查处通报的,当年考核就直接被评为“较差”。
五、加分项目
工作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每次可加8分,获得省级奖励的可加5分,获得市级奖励的可加3分,获得区级奖励的可加1分。
六、考核流程
考核实行领导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基本内容(总分50)考核分数=分管领导给分×50%+群众给分平均值×50%。具体内容考核由考核小组根据打卡数据、书面请假文字材料、查岗记录以及各种督查通报文件打分,最终考评分数=基本内容+具体内容,满分100分。统计分数后公示3天,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办公室对本年度考核的资料至少留至公示后3个月。最终考核结果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
七、考核标准
1.“好”为90—100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工作方法得当,成效显著,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质量好、效率高、贡献大,没有出现差错和失误。
2.“较好”为75—89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方法得当,有一定成效,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较好、效率较高,没有明显地差错和失误。
3.“一般”为60—74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能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工作方法,有一定成效,工作责任心较强,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没有出现大的差错和失
4.“较差”为59分以下。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责任心差,不服从调配,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差,出现明显差错或失误,不按时上下班,有旷工现象。
《科学逻辑学》是上海中医药大学面向本科生的一门重要选修课,旨在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为今后的临床实践和医学研究奠定基础。早期的教学实践中采用的多媒体视频方式,颇受学生欢迎。笔者分别对2010—2011年度和2011—2012年度第一学期的选课学生进行调查①,在此基础上,对视频内容的选择和运用进行了研究探索。
1、多媒体视频的具体内容
1.1与教学知识点是否一致。调查:视频内容A与每次课严格相关;B不一定与每次课严格相关,但属于科学普及、拓展知识的就可以;C不一定与每次课严格相关,内容生动就可以。“调查一”中,63%的人选择了B,25%的人选择了C,12%的人选择了A。“调查二”中,59%的人选择了B,30%的人选择了C,而仅有11%的人选择了A。说明绝大部分同学对视频与教学的关联性没有严格要求,其中一半以上的同学希望能够达到“科学普及、拓展知识”之目的,另有四分之一的同学选择范围更为宽泛,显示了中医大本科生的广泛兴趣,表达他们希望提高自身“科学素养”和社会认知的呼声。
1.2具体内容。调查:多媒体视频的具体内容:A医学;B天文;C化学;D物理;E生物;F遗传学;G军事;H人物传记;I科学史;J其他;K都可以,单选或多选皆可。“调查一”中,选择“医学”科目的有88人,居首位;选择“天文”的有84人,紧随其后;选择“人物传记”的有72人,位居第三。“调查二”的前三位也是如此,其他科目差异不大。此外,他们还希望了解“最新科技动态”、“诺贝尔奖”、“考古”、“心理学”以及“人文”、“历史”、“哲学”等方面内容。选择多媒体视频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这些喜好。
1.3地域和时间范畴。调查:视频最好选择A中国方面;B国际方面;C无所谓。“调查一”显示58%的人选择了C,37%的人选择了B,5%的人选择了A。“调查二”显示60%的人选择了C,36%的人选择了B,4%的人选择了A。调查:视频最好选择A古代方面;B现代方面;C无所谓。“调查一”显示,75%的人选择了C,15%的人选择了B,10%的人选择了A。“调查二”显示,76%的人选择了C,16%的人选择了B,8%的人选择了A。这说明,多数同学对视频内容涉及的地域和时间无明显倾向,所以在选择素材时不必拘束于此。以上调查为多媒体视频的选择描绘了一个基本框架:内容尽量能够启迪思维、开拓视野;内容本身应丰富多彩,结合学生的兴趣点,医学、天文学、人物传记方面优先考虑。
2、多媒体视频的播放
2.1播放次数。调查:播放次数A不放视频;B每次课1次②C每2—3次课1次;D其他。“调查一”中,78%的人选择了B,18%的人选择了C,选择A和D的分别占2%。“调查二”中,73%的人选择了B,还有25%的人选择了C,选择A和D的都分别占1%。
2.2播放时间。调查:播放时间:A40—50分钟;B60分钟以上;C小于30分钟;D其他。“调查一”中,69%的人选择了A,16%的人选择B,14%的人选择了C,1%的人选择了D。“调查二”中,76%的人选A,12%的人选择B,12%的人选择C,没有人选择D。调查显示:学生基本赞同在课堂上使用多媒体视频,且最好每次课都播放视频,“40—50分钟”左右的最受欢迎。
3、多媒体视频的互动运用
单纯播放多媒体视频并不能真正提升教学效果,以视频来替代老师授课更不可取,所以合理使用视频很重要。笔者拟形成“以问题为中心,以教学案例或专题讨论等为重点,以视频资料库和答疑邮箱为延伸”的新措施,以提高学生积极性。
3.1以问题为中心。多媒体视频的播放需围绕问题展开,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在讲解之前提问、播放:如笔者在讲授“科学观察”之前,请同学们观看《达尔文的演化征程》并思考“观察时有没有渗透理论?”有了任务,同学们在观看时都聚精会神,甚至拿着笔在记录。在讨论过程中,他们自己认识到观察要注意的要素,更深刻地理解了相关原则,对科学史有了具体了解,老师在此基础上对知识点的总结也就水到渠成。也可以在讲解之后提问、播放:在讲“伪科学”时,先详细解释概念,然后请同学们观看《22度观察:道长李一》的视频。李一是当时的热门人物,他制造出的很多伪科学现象都在社会上影响广泛,视频在剖析李一的同时,还出现了对“辟谷”的争论,这是一个和中医养生以及传统文化有着紧密联系的事物,所以讨论反响热烈。
3.2以教学案例或专题讨论为重点。视频的内容可以转化成贴切的教学案例。如“理想实验”这个知识点,除了讲述广为人知的“比萨斜塔实验”和“斜面实验”外,笔者还选用了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的公开视频课程《公正,该如何是好?》,其中的器官移植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理想实验”,且与医学相关,也是学生们非常关注的伦理道德题材,效果非常好。对视频也可以采用专题讨论的方式。笔者在课程尾声时播放了《科学史上100个伟大发现——医学》,请同学们从中找出所学的知识点。大家总结出若干点,由于视角不同,对同一案例有不同的认识,之后老师再进行点评。这种由同学主动参与的思考过程加深了他们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也起到了期末复习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正义;罗尔斯;麦金太尔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1-0064-02
罗尔斯和麦金泰尔都是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他们的“正义”观代表了当今伦理学界最流行的两种观点。对此介绍和评析的文章也有不少,但是多是做分别的描述,将其放在一起比较的并不多,仅有的几篇也是从两种“正义”观的内容角度做了一些简要的区别。本文着重关注罗尔斯和麦金太尔“正义”观形成的不同的理论背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从理论背景探讨两种正义观区别的必要性
(一)现行观点的局限性
目前,关于罗尔斯的“正义”观和麦金太尔的“正义”观的探讨的文章有很多,但是多是选取二者之一,将两者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并不多见。仅有的几篇文章都是从“正义”观的具体内容出发做这两种正义观进行介绍和比较。从具体内容出发,这两种正义观的区别表现在一种是“规则正义”,而另一种是“德性正义”。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确立了规则相对于德性的优先地位,人们的道德生活就是对规则的遵守;麦金太尔的“正义”观表明正义是一种德性,是人内在的良好的道德品格。通过比较,说明“规则正义”和“德性正义”各有优劣,要扬长避短,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种方式虽然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观和麦金太尔的“正义”观之间的区别,但是局限在“规则”和“德性”的形式比较上,而不能探究到实质性的不同。
(二)应当从理论背景探讨两种正义观
要想真正理解一种理论,必须深入探究它形成的理论背景,对正义观探究更应当如此。从理论背景出发,了解罗尔斯的“规则正义”和麦金太尔的“德性正义”两种正义观分别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确立的,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建立的以及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深入理解两种正义观。
二、两种正义观产生与其理论背景的关联
(一)罗尔斯“正义”观与其理论背景的关系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主要体现在《正义论》一书中。在书的开篇,他就明确的提出了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他指出:“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因此,正义否认某个人失去自由会由于别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于而变得无足轻重。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自由权被认为是确然不移的;……”①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是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对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的批评。因为“功利原则承认为了一部分人的较大的利益可以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较小的利益,而我们作为社会的平等成员,都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自由。鉴于此,罗尔斯提出,要用“正义原则”替代“功利原则”。
罗尔斯认为是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社会制度。因此,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从这一出发点上,罗尔斯将他的正义理论命名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要如何解决正义中的公平问题,罗尔斯认为,契约论的方法可以提供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我努力把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并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高度,用这样的方式,……我或许可以证明这个理论似乎能够提供另外一种对正义和系统的看法。……”②(罗尔斯《正义论》)通过对洛克、卢梭和康德契约理论的概括和抽象化,罗尔斯认为,应该要完全地抛弃社会历史和现实,设立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在这一状态下,所有订立契约的人都缺乏任何对自己或他人有利的和不利的信息,只有这样的理想的环境下产生的正义原则,才能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体现绝对的公平性。
(二)麦金太尔“正义”观与其理论背景的关系
麦金太尔考察社会现实,指出当代社会存在的各种冲突都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什么是正义所要求的?而围绕着这个问题,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正义理论。“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的概念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关联性;有些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社会契约标准。”③这些正义理论彼此之间互不相容,在很多方面相互对峙。我们应该如何选择?麦金太尔认为,要正确解释正义,应该首先要探索实践合理性对人的要求:即如何行动是应当的。
现代许多的自由主义伦理学家都认为,合理性要求我们首先要抛弃对任何一种理论的忠诚,并且把自己从那些我们一直用来理解我们的责任和利益之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离出来。那么,合理性原则就是要获得独立于所有文化和社会特殊性的抽象一致的原则。麦金太尔认为,根本不存在独立于所有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抽象一致的原则。我们探求的只能是与各种文化和社会背景相关的基本原则,也只有从文化和社会背景出发正确理解合理性的要求,才能消除各种正义理论的竞争。
对此,麦金太尔列举了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共荣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要通过对这四大传统的重述来正确探究正义和合理性。在这四种传统中,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是贯穿于前三种中传统的、最富有生命力的探究传统,而与此对抗的自由主义传统则是存在致命痼疾的探究传统。
(三)两种正义观的区别根源于理论背景的不同
通过对罗尔斯和麦金太尔的两种正义观的理论背景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发现两者之间之间的区别就不仅仅是“规则”和“德性”这种形式上的,在“规则”和“德性”的形式区别下,两者有更深层次的不同。
罗尔斯的“正义”观和功利主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自由主义。出发点是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目的是为了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一致的原则。所以说,罗尔斯反对的是“功利原则”,他认为功利原则不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罗尔斯提出用“公平的正义原则”替代“功利原则”,假设“原初状态”和用社会契约的方法,抛弃所有社会现实和传统,都是为了使他的“正义”论能够体现公正性,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对一切社会具有普遍适用性。
麦金太尔认为,正义和合理性始终是与社会背景相联系的,不能脱离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来讨论。通过对历史传统的回溯,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正义”是贯穿于前三种中传统的、最富有生命力的探究传统。他反对罗尔斯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他认为自由主义想要为社会建立一个普遍实用的原则,结果却造成了各种正义相互斗争的纷乱的社会现实。
三、从理论背景看两种“正义”观的区别
(一)正义是一种普遍一致的原则还是具有不可通约性
罗尔斯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同现代许多的伦理学家一样,认为应该提出一条独立于所有文化和社会特殊性,被所有人接受的普遍一致的原则。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都是为了保证正义能摆脱历史和自然的影响。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原则也必须满足:形式的一般化、应用的普遍化。这是为了证明他的正义原则的普遍适用性,使其凌驾于文化和社会背景,能够为所有人所接受的普遍一致的原则。
麦金太尔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抽象一致的原则,正义具有不可通约性。首先,麦金太尔通过对社会历史和现实进行考察,说明当今社会并不存在普遍一致的正义原则。接着,麦金太尔指出,现代自由主义的错误是运用普遍性把自由主义的正义和合理性说成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所有社会的统一原则,其本质是用自由主义的正义和合理性凌驾于一切社会的正义和合理性之上。而在他所列举的四种探究传统中,每一种传统都有独特的文化背景,每一种传统对正义和合理性的解释也是不同的,因此,应该承认正义和合理性的多样性,存在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存在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
(二)正义是脱离社会现实和传统的规则还是对传统的承载
罗尔斯,为了确保其正义理论的公正,他设立了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在这种“原初状态”下,契约当事人都处于“无知之幕”的选择背景中,他认为只有只有在这种理想状态下作出的选择才有充分的理由被认为是公正的。罗尔斯认为,处于自然以及社会历史和现实背景下的人们有一些这样的特点:每个人都受到不同的哲学和或政治与社会学说的影响;具有大致相似的需要和利益;由于无知和道德上的缺陷,在知识、思想和判断上存在缺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的人们选择的正义不能保证绝对的公正性。因此,要假定一种“原初状态”,通过“无知之幕”屏蔽掉人们一切的背景和传统。所以,选择正义原则的是这样一些抛弃掉任何个人信以及和社会传统和现实背景,有的只是关于理性知识和逻辑思维、推理能力的个体,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也是与社会传统和现实无关的,调节和评价社会基本结构的泛化的标准。
一方面,麦金太尔认为正义具有不可通约性,由此,要正确把握正义及合理性概念就必须回到它们当时的社会传统中。另一方面,麦金太尔也认为每种传统中的正义和合理性概念并不是相互独立、竞争的。承认正义和合理性的多样性并恰当的描述它们,是它们达到相互理解的前提。
麦金太尔的叙述说明了正义的两个特点。一是正义是历史的,具有传统性,而抽象的、超历史的概念。一是正义不是僵化的、它在历史的传承中彼此融合、沟通,而又不断创造性发展创新的。
在这种比较下,其中的问题就不言而喻了。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一种抽象一致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社会中,却存在大量的偶然事件,因此缺乏对社会的指导。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就意识到的,“正由于规则之本性,无论它们如何系统周全,它们都无法给所有偶然事件提供指导。”④同时,他的“正义”观剥夺了人类道德生活不可剥离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把正义和合理性变成了无传统无根源的主观解释。而麦金太尔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正义,承认正义的传统性和多样性,而且正义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的融合、创新,他的“正义”观是具有生命力的。因而,从两种正义观的具体内容出发,把两者的区分放在“规则”和“德性”的形式区分上,就会简单地将“规则”和“德性”放在同等的地位,然后得出在二者之间寻求某种平衡的结论。但是,应该看到麦金太尔的“正义”观之于罗尔斯“正义”观的优越性,“规则正义”与“德性正义”并不是同等的地位。正义首先是一种德性,要在这个大前提下,寻求正义的德性品质与正义的规则的融合,这样,才能够解决这两种正义观长期以来的争执,这是从理论背景探究的目的所在。
注释:
①②A Theory of Jutice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M].谢延光中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争端 政府采购协定 贸易救济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 非歧视原则
wto《政府采购协定》( gpa)的制定缘自于经济发达国家对新型贸易壁垒钓远见卓识,确定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巩固之后,是wto及其前身gatt体制对贸易自由化程度要求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变迁轨迹始终与wto扩大自由贸易范围、实现非歧视的不懈努力息息相关,其中gpa救济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正是捍卫“非歧视”这一核心原则,并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价值目标的根本保障。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
救济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其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完满实现。因此,创设权利的具体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已然决定了其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和灵魂。任何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一定价值目标的选择,法律规范正是人们为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创设的。这在国际法规制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原因是国际法制的规则创设者是具有不同法律背景的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要创制某一领域的国际社会共同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践行还有赖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国内法规制。可见,在如此庞杂的协调过程中,如果这些利益主体没有对价值目标达成共识,那么其所创设的国际规则必定繁杂混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践行。世界贸易组织在其成长过程中是有过惨痛经历的,有鉴于此,gpa在其序言中首先指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
但是,价值目标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不能仅仅作为追求者们仰望的空中楼阁,它必须通过某种媒介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创制基础,才有可能成为可以被真切感知与欣赏的经典建筑。而法律原则正是法律规则创制中价值目标现实化、具体化的中介,是价值目标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过渡和桥梁,它既是价值目标的落实,也是构建具体法律制度的指导。gpa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可落实为3个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gpa的核心原则,要求成员方不得基于国别或者所有权等因素而对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透明度原则与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和保障。同时,非歧视原则亦是wto体制的核心原则。《wto设立协定》在其前言中规定,成员缔结该协定的目的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
gpa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是gpa法律规制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因此,gpa救济制度的设计必然要反映gpa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并集中体现gpa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使命。换言之,gpa救济制度的内容必须体现gpa的核心原则“非歧视”,在发挥救济实效的过程中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与秩序,以利于“促进贸易自由”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设计要素
既然gpa救济制度的使命是要捍卫gpa的核心原则“非歧视”,那么,其制度设计必然要以排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因素为重心。
政府采购以合同授予为界分为前契约阶段和契约阶段。在契约阶段,政府采购实体和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中并不涉及“歧视”问题;又由于世界各国在源远流长的契约理念影响下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所以其救济制度自然不需要gpa的特别关注。而在前契约阶段,从采购信息到授予合同,政府采购实体一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众多国内外的供应商因掌握的信息有限而只能被动地接受采购实体的挑选。那么采购实体挑选的标准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带有“歧视”就成为供应商所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追求贸易自由化的gpa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消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因素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坚决贯彻透明度原则,通过不断增强透明度来降低采购实体与供应商之间不对称信息的比重,压缩“歧视”因素渗透的空间;另一方面就是要设计科学合理的救济制度,使可能因“歧视”而导致期待利益受损的供应商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更好地解决因无法补救而恶化造成的贸易争端。
依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gpa救济制度的设计应以如下3个要素为支撑:一是救济的阶段为政府采购的前契约阶段,这一阶段都是采购实体一方为主导,供应商处于被动地位,采购实体的一切行为都有可能因沾染“歧视”而使采购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受损;二是救济的对象侧重于未与采购实体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需要赋予供应商对采购实体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否则本来有可能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就会成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三是救济的层次要体现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接。正因为gpa各缔约方认识到了这3个要素的重要性,才使得gpa创设了以质疑程序为核心的双层救济体制。
三、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gpa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2006年12月8日修改本[f}l(下称gpa修改本)的第18条“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议程序”和第20条“磋商和争端解决”之中,体现了质疑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双层救济体制。
(一)质疑程序
1.磋商—质疑程序的前置形态
gpa修改本第18条第2款规定:“如一供应商就其拥有或曾经拥有利益的一项涵盖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协定的情况,或在一供应商根据一参加方国内法无权直接质疑违反本协定的情况下,存在未能遵守一参加方实施本协定的措施的情况提出申诉,则每一参加方应鼓励采购实体和该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其申诉。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或未来采购或根据行政或司法审查程序寻求纠正措施的权利的方式进行。“
由上述条款表述可知,“磋商”发生在供
应商提出启动质疑程序的申诉后,且gpa并不要求各参加方将其作为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救济方式,而只是受理质疑的机构在审议质疑前的一般性要求。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完全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启动其他救济方式的必经程序。而gpa没有将“磋商”设置为救济制度中一个独立的程序,但同时条款中却对“磋商”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所以,“磋商”可以称为质疑程序的“前置形态”。尽管gpa质疑程序中的磋商有其独特的属性,但它仍然反映了wto解决争端的根本宗旨:“当贸易争端发生后,世贸组织把友好协商解决方式作为首倡,积极主张和睦解决彼此争端,要求争端各当事方尽量就某一协议达成彼此能共同接受的、且符合wto法律原则的争议解决办法。
但是,gpa救济制度没有将磋商设置为强制性的救济方式,而只是要求缔约方将其作为质疑程序中鼓励的救济措施的原因何在?这是由于磋商对于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效用是非常有限的,磋商的效力发挥必须建立在供应商和采购实体不以自身的权益为出发点来客观对待采购活动基础上,而现实的采购活动在利益支配下抑或不同思维方式支配下的主观立场难以避免。所以,与其生硬地将磋商作为必经程序而可能导致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不如灵活处之使其成为质疑程序的“调节阀”,切实发挥救济第三人权益的积极作用。因此,磋商不宜作为质疑程序的必经阶段,而只能成为质疑程序的“前置形态”。
2.审查—质疑程序的主要内容
gpa修改本第18条“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议程序”共8款条文,除上文提到的第2款是关于磋商的规定外,其余7款条文都是关于审查质疑的内容,包括质疑程序设计要求、质疑的内容和范围、质疑的形式和期限、质疑审查机构的设置、特定情况下的审查程序要求以及质疑处理的有关内容。
gpa修改本对各参加方设计质疑程序的总体要求是,每一参加方应提供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行政或司法审议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其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反gpa的情况提出质疑。gpa对各参加方在其法律框架内规定质疑程序的具体要求是:
(1)设置处理质疑的具体机构。gpa修改本第18条第4款规定:“每一参加方应设立或指定至少一独立于其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接收和审查一供应商在一涵盖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质疑。”即质疑应由与采购实体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审议机构审议,该审议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院,由参加方的国内法来确定。同时,gpa修改本第18条第5款规定:“如第4款中提及的主管机关之外的一机构最初审查一质疑,则参加方应保证该供应商可向一独立于作为质疑对象的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就最初决定提起上诉。”即如果某一参加方的国内法将采购实体或者与采购实体有某种关联的机构设置为最初受理质疑的机构,那么该参加方就必须再另行确定一个机构对质疑进行复查,且该另行确定的机构必须与涉案的采购实体没有利益关系。
(2)规定质疑的内容和范围。gpa修改本第18条第1款规定了质疑的内容和范围,即在与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违反gpa的情况,或者当根据一参加方的国内法无权直接质疑违反gpa时,所有违反该参加方实施gpa的措施。根据gpa的规定,这个范围大体包括采购实体违反法定义务;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评标过程、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资格、招标文件等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3)规定质疑的形式和期限。在质疑形式上,要求对所有质疑的程序性规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质疑时限上,gpa修改本第18条第3款规定:“每一供应商应被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和提交质疑,在任何情况下自质疑的依据已知或理应知道时起不得少于10天。”但是没有对受理质疑主体对质疑作出答复的时限予以具体规定,可见gpa在这一方面给予了各成员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在特定情况下规定质疑程序。如果一参加方设置的独立的审查质疑的机构不是法院,那么就需要规定包含以下内容的质疑程序:①采购实体应书面答复质疑并向审查机构披露所有相关文件;②申诉程序参加人有权在审查机构对质疑作出决定前获得听取其意见的机会;③参加人有权被代表和陪同;④参加人应可参加所有申诉程序;⑤参加人有权请求申诉程序公开进行和请求证人出席;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与供应商质疑有关的决定或建议,并附每一决定或建议的依据。
(5)规定质疑处理的内容。gpa为使质疑程序的设置能在保障“第三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到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权益,要求参加方在质疑的处理决定中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在确保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的前提下采取快速的临时措施以纠正违反gpa的行为,尽管这种临时措施会导致采购过程的中止,但是如果考虑到该中止会对采购各方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在书面说明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可以不采取这种临时措施;其二,对在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失的供应商应规定补偿措施,但补偿标准不得超过投标者准备投标和提出质疑之费用的总和。
3.司法审查—质疑程序的司法形式
gpa修改本第18条第6款规定:“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设立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可见,gpa救济制度中对司法审查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即只有当gpa参加方设置的审查质疑机构不是法院且没有上述条款规定的程序规则保障时,司法审查才可适用。而wto框架下的其他很多协定将司法审查规定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司法审查只是质疑程序的司法形式。
(二)争端解决机制
要保障属于gpa适用范围内的主体遵循gpa确定的目标、履行协定的义务,需要作出保障和促使相关主体自觉以协定规范为行为准则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就是gpa质疑程序与争端解决机制所构成的双层救济体制。
虽然gpa质疑程序作为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协定的一般性保障机制,它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尽管争端解决机制形式上是解决参加方政府间某一领域内的贸易争端,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能够起到救济具体当事人的作用。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约束力日益增强的今天,参加方考虑到各自的长远贸易利益,将会更加自觉地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与秩序。
gpa在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有个特殊之处也是进步之处,即gpa摒弃了交叉报复措施,承认经济大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经济上的弱国单方面实施报复,胁迫该主权国家就范的做法的合法性,是
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表现,也使其中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予以考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大打了折扣。gpa此举更尊重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其制度设计更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决策社区内与居民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询和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决策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1、社区听证会的范围:涉及社区环境改造、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建设与改造、社区治安、社区服务、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等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决策。
2、社区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原则上应公开举行,举办听证会的费用,由举办机关承担。
3、社区听证会召开前10日,社区居委会协助举办单位,通过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向居民公告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项和旁听人数等,接受居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