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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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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1篇

1.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查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保证预决算审查的严谨性、真实性,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的关键性原则。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当中的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审查人员必须要将施工图纸和实际工作中的内容作为审查工作的基础,既不能无中生有、高估冒算,也不把能合理的项目不予确认计定,人为压低造价,要确保工程整体与各环节中的造价核算准确合理,保障工程造价合算的真实性、有效性。

1.2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也是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中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审查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的基础和依据是工程的建设定额,定额的制定要遵循客观的原则进行,在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在审查工作当中,审查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的组成内容依据套用规定,要以客观为原则,以公正为态度,确保预决算审查的合理性。

1.3遵纪守法的原则遵纪守法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中的最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和保障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工程造价核算造假,减少非法牟利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有着保障性的作用。遵纪守法原则要求审查工作人员既要懂法、也要守法,用法律的约束端正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定额、价格、费用等方面方针政策,并且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即能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态度维护各方面合理的经济利益。

2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具体内容

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关系着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能否有效地进行,明晰审查内容是保障审查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关键也是审查工作开展的基础。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涉及到很多的内容,由于这是工程造价控制收尾关口,也是工程造价控制能否完美收官的关键一步,因此预决算审查工作必须严格细致。预决算审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对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审核中要重点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审查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相应工程细目在口径上能否一致,要注意是否存在因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同一项目的重复计算,影响工程造价的核算准确性。另一方面要注意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能否与预算定额相应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在实际工程量计算与工程预算定额中计量单位可能不只一种,如工程常用重量计量单位包括“t”和“Kg”,而在一些管道安装中的计量有的以“10m”为计量标准,有的以“100m”为计量标准,计算单位不一致就容易产生混淆,使核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在工程预决算审查中要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来进行。

2.2对字目套用的审核对字目套用的审核工作主要应注意经常换算的单价审查,避免单价核算出现错误,工程预决算中的字目套用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套价就高不就低、错套以及重套等,导致单价失准,影响总体的工程造价核算准确性。如按照定额标准,普硬土100m3单价813.6元,坚硬土100m3单价l178.82元,此时如果就高套用,人为或失误将普通土套用坚硬土的定额,就会导致普通土100m3单价要比实际高出365.76元,以这样的单价标准来进行工程施工总造价的核算,将会出现十分严重的偏差,工程造价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使工程造价的控制严重失效。因此在进行套用定额字目的审核工作时,要从两方面重点掌控,一是注意定额字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二要注意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字目套用的界限,从而确保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合理性、真实性与公正性。

2.3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的审核材料价格与价差调整的审核对于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其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装工程材料规格与型号、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数量记取。(2)审查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记取,以及在审查某工程时是否存在人为提高预算单价或只调正材差不调负材差来加大工程结算款的情况。(3)审查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在对材料价格与价差调整的审核工作中,审查工作人员要结合定额站所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的取定范围,以及市场的供求变化与价格走势,对一些工程量大、工期长、项目复杂、项目材料价格的波动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审核。

2.4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对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这对工程预决算造价有着直观的影响,通过审核确保取费标准的正确性、规范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取费标准的审查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用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2)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3)取费基数是否正确;(4)有无不该取的费率;(5)费用计列是否漏项;(6)预结算中是否准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2.5审查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对于工程造价具有法律约束的重要意义,也是工程施工合法性的基本保障,在对其进行审查时工作人员应该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以合同签订的各项条款作为基础,调整相应的工程结算金额,从而保障预决算的有效性,确保工程造价核算的合法性。

3总结

第2篇

时间: 月上旬

内容:

1、借鉴他人一些先进有效的工作模式结合本系该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招收成员的大概人数及大致分工。

2、在招聘新干事前,由各个部长分别收集本校或其他高校关于该本部门的相关信息。

二、招新干事

1、时间: 月中下旬

2、具体内容:a、深入开展宿管部宣传工作,让新生充分了解宿管部,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宿管部;b、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面试招新,以挑选适合我部门人才为重点,招收合格的新成员。

三、做好各项后勤工作

如:校运会、三人篮球、校篮球赛等各种比赛

要求:主要做好这几项活动的后勤工作,及配合和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门做好我系学生会举办的活动的后勤工作。

四、消防知识竞赛

时间: 月份

具体内容:宣传消防知识,通过笔试的形式在知识竞赛的过程使同学们获得一定的自救安全能力。

五、参加“冬韵杯”及举办娱乐活动。

1、在宿管成员中选出优秀选手参加比赛,以锻炼我部门成员的胆量及发掘其潜能。

2、适当举办类似于集体外游玩或夜晚聚会的活动,旨在增进成员们之间的感情,扩展他们的人际交往,丰富成员们的校园生活。

六、宿舍检查

认真做好系的宿室检查工作及积极配合院宿管宿舍工作。

1、要求: 加大宿舍管理力度,主要是宿舍的用电安全及环境卫生。

2、内容:采取特定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

七、实行熄灯制度,维持晚休的正常秩序,让同学们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加强对宿舍区的管理检查,给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争端 政府采购协定 贸易救济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 非歧视原则

    WTO《政府采购协定》( GPA)的制定缘自于经济发达国家对新型贸易壁垒钓远见卓识,确定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巩固之后,是WTO及其前身GATT体制对贸易自由化程度要求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变迁轨迹始终与WTO扩大自由贸易范围、实现非歧视的不懈努力息息相关,其中GPA救济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正是捍卫“非歧视”这一核心原则,并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价值目标的根本保障。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

    救济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其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完满实现。因此,创设权利的具体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已然决定了其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和灵魂。任何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一定价值目标的选择,法律规范正是人们为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创设的。这在国际法规制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原因是国际法制的规则创设者是具有不同法律背景的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要创制某一领域的国际社会共同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践行还有赖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国内法规制。可见,在如此庞杂的协调过程中,如果这些利益主体没有对价值目标达成共识,那么其所创设的国际规则必定繁杂混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践行。世界贸易组织在其成长过程中是有过惨痛经历的,有鉴于此,GPA在其序言中首先指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

    但是,价值目标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不能仅仅作为追求者们仰望的空中楼阁,它必须通过某种媒介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创制基础,才有可能成为可以被真切感知与欣赏的经典建筑。而法律原则正是法律规则创制中价值目标现实化、具体化的中介,是价值目标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过渡和桥梁,它既是价值目标的落实,也是构建具体法律制度的指导。GPA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可落实为3个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GPA的核心原则,要求成员方不得基于国别或者所有权等因素而对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透明度原则与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和保障。同时,非歧视原则亦是WTO体制的核心原则。《WTO设立协定》在其前言中规定,成员缔结该协定的目的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

    GPA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是GPA法律规制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因此,GPA救济制度的设计必然要反映GPA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并集中体现GPA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使命。换言之,GPA救济制度的内容必须体现GPA的核心原则“非歧视”,在发挥救济实效的过程中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与秩序,以利于“促进贸易自由”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设计要素 

    既然GPA救济制度的使命是要捍卫GPA的核心原则“非歧视”,那么,其制度设计必然要以排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因素为重心。 

    政府采购以合同授予为界分为前契约阶段和契约阶段。在契约阶段,政府采购实体和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中并不涉及“歧视”问题;又由于世界各国在源远流长的契约理念影响下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所以其救济制度自然不需要GPA的特别关注。而在前契约阶段,从采购信息到授予合同,政府采购实体一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众多国内外的供应商因掌握的信息有限而只能被动地接受采购实体的挑选。那么采购实体挑选的标准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带有“歧视”就成为供应商所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追求贸易自由化的GPA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消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因素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坚决贯彻透明度原则,通过不断增强透明度来降低采购实体与供应商之间不对称信息的比重,压缩“歧视”因素渗透的空间;另一方面就是要设计科学合理的救济制度,使可能因“歧视”而导致期待利益受损的供应商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更好地解决因无法补救而恶化造成的贸易争端。 

    依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GPA救济制度的设计应以如下3个要素为支撑:一是救济的阶段为政府采购的前契约阶段,这一阶段都是采购实体一方为主导,供应商处于被动地位,采购实体的一切行为都有可能因沾染“歧视”而使采购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受损;二是救济的对象侧重于未与采购实体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需要赋予供应商对采购实体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否则本来有可能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就会成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三是救济的层次要体现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接。正因为GPA各缔约方认识到了这3个要素的重要性,才使得GPA创设了以质疑程序为核心的双层救济体制。

   三、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GPA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2006年12月8日修改本[f}l(下称GPA修改本)的第18条“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议程序”和第20条“磋商和争端解决”之中,体现了质疑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双层救济体制。

    (一)质疑程序

    1.磋商—质疑程序的前置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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