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城乡医疗养老保险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农村养老;低碳;新型农村疗养院
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农村经济也以巨大的潜力蓬勃发展起来,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政府的三农政策扶持下,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在江苏一些较为发达地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农村养老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重视的话题,也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农村养老情况来看,仅仅存在的单一的社会养老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农村中存在的一些社会养老院也因为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跟不上等而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建立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主导,政府宣传支持为辅的新型农村疗养院成为农村养老一种可行的模式。
一、“未富先老”农村养老问题重重
第一,土地保障养老功能已削弱。现在我国的农村已出现人多地少的现象,农民单单依靠土地已经很难保障日后的养老问题,更何况现在老龄化严重,青壮年进城打工,使土地保障养老功能减弱。
第二,社区养老院。社区养老仅在少数农村存在,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在2010年7月14日-7月16日在江苏省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回收459份,据所回收的有效数据显示:45.97%的人认为养老院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跟不上;18.95%则觉得入住率较低,造成资源闲置浪费;还有18.52%的人则认为地点分散,规模较小;此外,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也在问卷中显示出来。
第三,商业养老保险几乎是零。目前,商业性养老保险在苏南一些较为发达的农村存在,大部分农村还仅仅只有单一的社会保险,仅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第四,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中国古语“养儿防老”,人们的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我们通过在江苏省发放调查问卷来调研这一现象,我们在苏南地区发放了200份回收193份,有33.16%的人表示观念及生活方式不同,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苏北地区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回收了89份,数据显示29.21%的人是因为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
再从苏中来看,共计发放200份问卷,回收177份,有数据可以看出,22.03%是因为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老人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通过上述三地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苏中、苏北、苏南三地虽然经济发展状况还尚且有所差距,但是在农村养老问题上,却也不谋而合地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不愿和在子女生活在一起这个原因在农村养老现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第五,低碳大背景。目前的江苏农村,大部分老人的生活来源是来自于土地收入,子女赡养,靠山吃山,靠地吃地。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大多数农村都存在过度开垦的问题,导致土地资源流失严重,环境受到破坏,却并未改善农民的生活,这着实是一种高能耗、低收入的作法,偏离了“低碳”主题,但这却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农民日后的养老资金来源。因此,我们必须要探寻一种新型模式,以低碳的方式进行养老,低碳保险,低碳养老,使农民真正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安度晚年。
二、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在江苏,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已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这就带来了个问题,老年后所获取的保费能否满足生活的需要。
以苏南的情况来看,现在苏南的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5%,男到60岁,女到55岁时可以领取基本保额为每月68元,由此看出,此项养老保险很难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苏中为例,在调查的200人中,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占到75%,没参加过的占到25%。有1/3的曾经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人认为该保险能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剩下的2/3的人感觉到不能满足。由此可见,绝大部分的人认为仅仅凭社会保险不能满足需求。那么农民是否能接受商业养老保险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又一次深入农村,就几个问题进行了调研。
第一,关于养老方式。在被调查的500人中,45%的人是靠子女赡养,15%的人是靠政府补助,40%的人是靠自己。由数据可见,相当一部分人是靠自己,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养老保险来满足他们的需要。
第二,是否愿意接受商业性养老保险。55%的人表示愿意,这组数据可见,相当一部分的人还是有这样的需求的。在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
第三,多数人希望在60岁-65岁之间开始返还一定的金额。若是保险公司现在推出一种新型保险,则会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的需求。为了调研此项问题,我们在江苏发放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从苏南的问卷结果来看,22.8%的人非常愿意购买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商业性农村疗养院”,60.62%的人表示要视情况而定。苏中则显示,对于这种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双方共同建立的新型农村疗养院,15.25%对此持非常积极乐观的态度63.28%的人还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持着一种保留的方式,要看情况而定。从苏北方面来看,此种商业性疗养院有33.71%非常愿意购买相关保险,等达到一定年龄后入住,48.31%还在观望中,要视情况而定。新型农村养老院购买意愿表,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农民对于这种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还是持观望态度。因此,保险公司就需要努力落实好,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院,使之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切实感受到新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益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支持,使新型养老保险真正的服务人民。
三、提出创新性意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院
通过以上分析,建立新型农村疗养院,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所谓新型农村疗养院,是一种商业性的养老院,它不同于现在的农村养老院,它是由保险公司、当地企业和政府以及农民四个方面组成的,由当地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农村建立新型养老院,农民购买保险公司推出的相应的保单,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即可入住新型养老院。对于建设农村新型养老院,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养老院建在农村,不仅可以缓解城市用地紧张,而且可以使农村的废弃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可以在现有的社会养老院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既减少了重新申地建造所带来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消耗,又使得原来的社会养老院得到升级,以另一种形式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在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后,能真正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安度晚年;新型养老院建在农村,需要雇佣一些人来照顾老人,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剩余的问题,进而缓解农民工进城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在农村建设新型的养老院,不同于现在的社会上的敬老院,因为它毕竟是与商业保险联系在一起的,投保人一旦投了这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年老后可以享受养老院里的生活服务,所以就这个来说无论是内部设施还是人员配备方面都会比较好,应该能满足年老后的生活需要。
据此,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虽然这是一种商业性的农村养老院,但政府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要联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因为农民普遍对政府较为信任,政府要发挥好其本身的宣传作用,渐渐转变农民的观点,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这种新型的养老院以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约束,切实保护好农民,企业,保险公司的利益,实现互惠双赢。
因此,建设新型农村养老院,是由相当大的需求以及发展前景,当然,这需要社会各界、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的大力配合。江苏是个农业大省,此项商业惠农保险一定会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张敬一,赵新亚.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林义.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3、杨复兴.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创新研究――基于制度文化的分析[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
4、胡文卿.关于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15).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建立以三大支柱为支撑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二季度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共有5.9万个,仅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0.4%。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5366.65亿元,实际运作金额为5161.4亿元。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支付压力,有关部门早已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目前,财政部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方案已基本成形。
在充实企业年金的同时,相关投资运作政策也已完备。人社部等四部委在上半年联合发文,扩展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指期货。
2008年,国务院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取消双轨制,但时至今日试点未有实质进展。郑秉文说,若企业年金得到长足发展,将为推进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夯实基础,有利于下一步全国事业单位乃至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业内人士认为,基础养老金管理成为中央事权,将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有望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题之一。
目前,我国养老金实施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于统筹层次较低,造成各地基金结余差异较大。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每年需财政大量转移支付确保发放,那些有大量基金结存的地区,也不能实现全国范围的调剂和统一管理。这导致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存在地区间差异,劳动者难以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利益相对公平。
为鼓励机构参与养老业,国务院近期接连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保险业内人士期望上述扶持政策能尽早落地。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全民社保;收入保障;服务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6;F840.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1.024
一、人口老龄化与社区居家养老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状况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底,全国总人口已达到13.7亿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亿人,占8.87%[1]。已远远超过联合国公布的老龄化社会标准[2],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
从老年人口抚养比[3]来看,2009年我国已达到11.6%,比1990年上升了3.3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如今9个劳动人口要抚养1个老年人口。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从2010年开始,我国老年抚养比加速上升,20多年后将是3个劳动人口对应1个老年人口,40年后将是2个劳动人口对应1个老年人口[4]。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现代化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步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因此,在应对老龄化危机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老年人口规模庞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劳动人口赡养负担沉重,以及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
(二)社区居家养老的使命与困境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传统养老方式在人口老龄化危机加剧的情况下困难重重。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小型化、核心化,以及大批青壮年离乡进城的人口流动趋势,使得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逐渐衰弱。另一方面,机构养老发展滞后也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截止2009年底,我国养老机构的总床位数是266万张,平均每100位老人拥有1.5张的床位[5],这与发达国家每100位老人拥有5~7张的标准相比,是比较低的。在此背景下,以“星光计划”为开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它不仅承担着应付老龄化危机的重任,更肩负着实现健康老龄化的历史使命。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将西方“社区照顾”理念与我国老年人福利相融合的一种制度创新。它整合了社会和家庭的养老功能,即劳务养老由社会承担,精神生活养老由家庭承担,物质方面养老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社区通过整合社区资源,联系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家庭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为社区内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系列养老服务。
随着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迅速涌现,其中资金和服务已成为制约该模式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首先,社区居家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全覆盖,许多独居、孤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谈去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另外,社区资金来源有限(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的供给质量。其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滞后。目前服务项目偏重于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设施较少,精神慰藉服务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7]。
二、全民社保体系的构建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随着我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加快,全民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成型,这为需要依托广泛社会资源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一)社会保障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关系
社区居家养老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为宗旨。老年人的需求可概括为两个层次和三大板块,即物质层面的需求和精神层面的需求,经济保障(主要是收入保障)、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三大板块[8]。社区居家养老通过收入流、服务流和精神流的输出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精神流方面,家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居家养老的地点和方式;在收入流和服务流方面,既有政府正式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家庭、市场、社会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作为坚强后盾,向全体公民提供的以应对年老、疾病、失业等各种社会风险,免除人们生活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通常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政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强调风险分担与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侧重为某一类特殊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精神病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制度。其中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是社区居家养老的收入保障计划,各种养老保险计划是大多数老年人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社区居家养老收入流的主体。老年人福利是服务流的一个主要源流,作为强制性实物转移计划的医疗保险则是服务流的另一个主要源流。因此,从收入保障和生活照顾两个方面来看,社会保障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社会保障的产生是工业化背景下家庭保障功能衰退的结果,社会保障的发展又进一步削弱了家庭保障的功能。但社会保障毕竟难以取代传统的家庭保障,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而实际的保障功能却丧失殆尽。因而回归家庭,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障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重要资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到“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全面而深刻的制度变革[9],逐渐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二)全民社保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撑
作为一种长期项目,养老是一项对资源(资金和服务)依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想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而有效的运行,稳定的资金保障和服务供给至关重要。而这些资源的获取,仅仅靠社区或志愿者的努力是难以为继的,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我国目前正致力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为社区居家养老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制度保证和物质支撑。
在资金支持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经济生活来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省级统筹,覆盖范围扩至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能够跨省转移接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09年推行以来,全国已有838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大部分区县纳入国家试点,12个省份的298个县自费开展试点,已有3 500多万农村老年人领取待遇,2010年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亿人[10]。对于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11]。社会救助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供养和补助标准持续提高,救助惠民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 141.8万户2 347.7万城市居民,2 290.6万户4 759.3万农村低保对象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27.8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为165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8元,月人均补助为64元[10]。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落实,供养水平也随物价上涨而相应提高。临时救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部分农村人口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亦能得到政府给予的临时救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筑牢了城乡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经济基础,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服务,享受医疗保健提供了可能。
老与病相生,医与养相连。我国日臻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了费用与服务上的双重支撑。首先,医疗保险水平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200元。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截止2010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超过4亿人[12],加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8.36亿人(参保率为96%),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已超过12亿人。其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帮助本没有能力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截至2009年底,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417.2万人次,全年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35.3亿元;农村医疗救助共救助688.4万人次,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3 689.8万人次,全年累计支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58.6亿元[13]。最后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在新医改推进的过程中,医疗卫生服务下沉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国家计划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为农村基层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医学毕业生,同时做好1.5万名基层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力争到2012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上,国家自新医改以来便加大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才、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进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设,这就为老年人在社区即可享有便捷和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创造了条件。
(三)社区居家养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全民社保只是一项制度,一种资源,对社区居家养老起必要的支撑作用,但它不能也不可能替代或囊括其他制度和资源,而需要同其他制度和资源一道共同支撑社区居家养老。而且全民社保本身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我国全民社保体系正处于构建阶段,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全民社保不是明确的责任主体,它只是社区居家养老所必需的一种资源。社区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主要的责任主体,其动员、组织、协调和利用资源,提供服务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民社保为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养老方式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收入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社会救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老年津贴的补助水平偏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功能有限。近年来,虽然城市低保对象的绝对收入在提高,但其相对收入(即救助金标准相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不断下降[14]。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仅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1%①,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3.48%②,保障标准均较低。2005年至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虽已连续6年进行上调,但养老金的替代率却在持续下降,目前已降至50%以下[15]。这就意味着,退休人员的生活较退休前会有较大退步③。老年津贴制度虽已在多个省份试点推行,但无论是覆盖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并且受益对象多倾向于高龄老人,因而它对于支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照顾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制度衔接有问题。
全民社保是一个内容庞杂且碎片化的体系,并通过收入保障与服务支持两方面嵌入到社区居家养老的内容之中来提供支撑,因而各项制度间的整合衔接将是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资源有效配置和发挥养老保障之最大功效的关键。目前,医疗救助通过对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在个人缴费方面进行补助,资助其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在促进城乡贫困老年人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有资格享有基本老年收入保障上起到联动作用。然而,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对相关配套设施提出了一定挑战,对各项保障制度在经办管理、结算方法、人员信息、就医信息、费用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共享与平台管理的要求。
第三,城乡社区发展不平衡。
其一,政策、法规明显向城镇社区倾斜。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就为城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而国家层面上的关于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的综合法规,至今仍然缺失。其二,城乡社保在资源配置和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也会加剧城乡社区发展的不平衡。这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以及社区服务提供是农村基层卫生的薄弱环节,发展远滞后于城市社区。另外,城乡老年人在收入保障方面的差距也会影响到他们在社区享有的居家养老的服务水平。 第四,社区服务功能有限。
首先,在支撑整个社区服务正常运作的经费方面,存在经费来源单一和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其次,从服务设施上看,许多社区没有专门的社区托老中心,没有老年公寓;从服务内容上看,社区服务多集中于简单的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而涉及到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文化娱乐、老年人社会参与、法律维权、全面康复等更高层次的需要却缺乏相应的服务。再次,志愿者队伍发展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志愿者人数少,对志愿者缺乏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导致志愿者服务无法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
第五,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
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既包括健康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更包括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我国全民社保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内容,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需求却非常巨大。根据2011年全国老龄办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大约为3 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 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6.23%。到2015年,即“十二五”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 00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进一步提高[15]。不同于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对医疗保健的一般需求,这部分庞大的老年失能群体对长期性专业护理,如专业人士的上门护理,居家康复疗养,痴呆性老年人生活护理,提出了迫切需求。在全民社保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个与专业护理服务提供相关联的新险种“长期护理保险”呼之欲出。如何整合现有制度资源,实现对社区失能老人的有效照料,是社区居家养老面临的巨大挑战。
三、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可持续发展之路径
全民社保体系的建设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责任分担的理念建构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老年福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政府)、家庭(个人)、社会等多元的责任主体。因而养老保障责任在各主体间的合理分担是社区居家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动力。
政府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规划者,其责任应定位于宏观政策的制定、配套制度的支持及协调城乡社区的统筹发展上。政府应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其次,应继续完善全民社保体系的构建,做好收入保障与服务支持制度内部的有效衔接,适时探索建立新的护理保险制度,以共同配套支撑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还应坚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老年人在享有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差距。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要遵循相同的制度理念,采用协调的制度标准,保证城乡社区服务软件和硬件的均衡投入,确保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的公平性。
家庭对于老年人来说,承载着他们毕生的经历与回忆,是个人情感的重要寄托。特别是在有着“养儿防老”传统文化观念的中国,家庭往往能给人们带来真切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就其在养老保障中的功能而言,家庭作为非正式照顾的主要形式,在老年人的情感交流、精神慰藉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社区作为联系政府、家庭与老人和各种社会资源的纽带,是社区居家养老的核心。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应凸显社区的主体责任。
(二)凸显社区的主体责任
西方学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社区功能进行了定位。Litwak和Meyer基于适当的社会控制与社会目标的达成,认为正规组织与初级群体(非正式组织)这两种常见的社会形式需要沟通与结合,而维持二者的平衡需要一种沟通协调机制。社区基层组织无疑就在其中充当了倡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协调社区与正规组织间关系的重要角色。具体到老年福利领域,服务老年人的社区工作从强调潜能,激发主动性,鼓励社区参与,促进社会意识等方面,全面增强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可见,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社区的地位举足轻重。
第一要整合各种制度资源。
社区应抓住全民社保构建的有利契机,发挥其在落实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津贴以及基层卫生服务中的平台作用,真正做到从收入保障与服务提供两方面支撑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在社区建立以护理救助制度为兜底,以社会护理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满足失能、半失能及高龄老年人就近的专业化照顾的需要。另外,社区还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让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广泛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的资金筹集、产业建设和监督管理中来。对于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向所有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的,又与其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上门服务和护理。
第二要加强社区自身建设。
人员队伍与基础设施是社区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社区亟需打造一支技术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专业服务队伍。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具备信息化、人性化功能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的网络化信息平台、社区网络呼叫、电话求助等人性化服务系统。
第三要支持家庭养老功能。
“社区居家养老”的落脚点在“居家”,体现了对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视。社区可通过开展针对老年人家属的“一对一”的专业咨询、培训讲座、免费上门服务等公益项目,提高社区居家养老的质量和水平,使老年人在健康养老的过程中找到幸福感与归属感。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抓住普惠型全民社保体系构建的机遇,充分利用制度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各种资源优势,在责任合理分担的基础上凸显社区的主体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最终实现我国的健康老龄化。
注释:
① 这一数据是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提供的“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27.75元/人/月”相关数据,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10》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175元/人/年”计算而得。
② 这一数据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提供的“2009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10》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153元/人/年”计算而得。
③ 根据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在60%~70%之间,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低于50%,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
[参考文献]
[1]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2011-06-08].
[4] 杨文忠.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城市家庭养老模式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82-85.
[5] 孙泽宇.关于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与对策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1):101-198.
[6] 张奇林.老年人保障的多层次性与伦理选择[J].中州学刊,2002(3):159-161.
[7] 郑功成.从国家-单位保障制走向国家-社会保障制――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变迁[J].社会保障研究,2008(2):1-21.
[8] 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惠及1亿农民[EB/OL].(2010-12-31)[2011-03-20].
Univers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l of Home-based Caring in Community for the Elderly
ZHANG Qi-lin1,ZHAO Qing2
(1.Research Centre for Social Security,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2.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
关键词:养老保险;经济发展;机制创新;普惠制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89-02
引言
如果说2008年金融危机是新自由主义的失败,那么2010年希腊财政危机就是凯恩斯主义的破产。但是希腊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缺陷导致养老保险金压力过大是导致希腊财政危机的最后一根稻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也是漏洞百出,引发的矛盾重重。因此,笔者研究撰写这篇文章,试图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新方案,弥补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避免出现希腊式财政危机。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和引发问题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分析
1.养老金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第一等行政机关养老保险,第二等是事业机关养老保险,第三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第四等城乡居民。1995年,国家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了以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容的“统账结合”模式。今年,国家又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实行了以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容的“统账结合”模式。至此,中国养老保险形成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四个等级的养老保险制度。
2.覆盖面还过窄。除了养老保险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问题外,中国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还过窄。养老保险在私企、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城镇无业人员、农民等人群基本上没有覆盖。基本养老保险中,70%就业人口在社保制度之外,农民工竟高达80%以上 [1] 。2009年以来,国家开始了把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的试点,但是步子还很小。
3.运行管理机制不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模式是: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按工资一定缴费率缴费,养老保险金支付采用按职工退休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这种制度有一个明显缺陷就是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的多少没有绝对关联度,就造成了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4.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一是地方政府擅自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渠道窄,只能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采取购买国家债券的形式进行增值。
(二)养老保险引发社会问题分析
1.行政机关人满为患。有的地方出现了企业领导和职工退休前,竞相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大迁移”现象。为什么公务员报考中的热门职位突破1∶4 100大关?无非是奔着“工作稳定、待遇稳定、医疗养老有保障”去的。现在大学毕业生中更是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宁到机关做职员,不到企业做骨干 [2] !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大浪费,中国的优秀人才都往公务员队伍中挤,但是公务员是一个不为社会直接创造财富的地方,不利于中国科学和经济发展。并且行政机关人满为患后,就会导致财政资金供给不足,需要机关自己创收,为了创收就容易形成了与违法犯罪分子的分赃机制,引发大量的腐败。
2.不利于经济和谐发展。从社保制度的角度看,由于覆盖率太低,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任何社保待遇,在国内销售需求更加难以启动,迫使增长不得不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在金融危机时期,外贸依存度过高的经济结构必然更加容易受到冲击,大量外向型企业歇业和倒闭造成大量人口失业,反过来进一步制约了内需的拉动,不利于经济的复苏,在财政刺激方案中也不得不较多依靠项目投资拉动增长,过多的投资又造成大量产能过剩问题。
3.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巨大。这种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的多少没有绝对关联度,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制度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是收的少,发得多。并且地方政府还经常挤占挪用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投资渠道又窄,增值能力差,结果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基金赤字运转的局面。
二、和谐共赢的养老保险机制
(一)建立普惠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中央政府建立普惠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是中国公民,从满60岁开始就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60岁老人每年领取500元,以后每增加一岁就增加500元的养老金,这样80岁老人每年就可以领取10 000元养老金。中国城乡有60岁以上的老人有1.5亿人,中国建立普惠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少资金呢?在这里我这样假设中国老年人口比例,61岁人口为40,62岁为39,依此类推,99岁为2,100岁及以上为1。那么建立普惠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共需要7 807.5亿元。将来标准提高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
2.地方政府可以设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差异,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地方财力为本地居民设置地方性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模仿中央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制度设计。发放标准一定要以地方财政能力为限。
3.政府的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中央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金采取直接划入老人账户,对于死亡的老人就停止划拨。对于冒领养老金的给予两倍的处罚,一倍罚款作为养老金退回,另一倍作为举报人员奖金和办案经费,两者各占一半。
(二)将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并轨
1.将社会养老保险改造为商业养老保险。第一,计算出现在每一个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值,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代缴部分,以及这些年来的增值。第二,每年发放养老金标准以个人账户资金增值数为准,本金在被保险人死亡,以丧葬费形式全部返还或者作为继承人养老保险本金。第三,商业养老保险由公民与所在单位自愿参加,缴费的多少也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或者个人自己决定)。第四,原来社保资金的政策性欠账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不足,由于地方政府挪用造成的欠账由地方政府补足。以后政府就再也没有必要为养老保险补贴亏空了。
2.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1993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采取购买国家债券的形式进行增值。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化后,也可以像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房地产、股票、企业债券等多种投资。笔者这里还提出一种新业务,向公民提供一种养老金担保贷款业务,可以说是一种零风险、高回报的业务,比如在我们县银行小额贷款年利率在12%以上,如果社保部门能够开展这种担保贷款业务,扣除运营成本后,回报率至少也在10%以上。
三、后果分析
1.增进社会和谐。一是可以减少家庭养老压力,以后每个老人都会有保障生活的养老金,不管他以前从事什么职业,都可以享受中央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地方政府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二是梯等式养老金标准,有利于老人发挥余热,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三是促进了社会公平。原来那种交得多享受国家补贴越多的模式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分配不公,完全违背了“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实行平均主义的原则”。
2.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一是促进投资,中央财政平均给每一个老人每年给5 000元,使得城乡老人都可以享受社会养老服务,使得经营养老院可以成为一个赚钱的行业,会促进社会资金投资养老院建设。如果全国20%老人需要到养老院养老的话,一个养老院平均200个老人养老,中国需要建15万个养老院,一个养老院建设投资需要400万元左右,可以拉动投资6 000千亿元。二是解决就业,每个养老院至少需要20个服务人员,可以提供300万个就业岗位,并且是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就业岗位,并带来总共不下400亿元的工资收入。还能直接拉动消费内需7 000亿元,间接拉动内需就是数万亿元,间接创造就业岗位1 000万个以上。
3.避免希腊式财政危机。原来那种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统包统管的模式为社保资金缺口留下了一个无底洞。一是新的保险机制可以杜绝地方政府挪用社保资金,可以说从来没有听说过政府挪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二是新机制不会出现保险资金亏损了需要政府补贴的情况,就是说政府不必承担社保基金的经营风险了。三是原来实行是交得多补贴多的政策,补贴数量是无法衡量,并且还要承担企业欠费的风险,以往企业欠费最后都由政府承担了。
结论
笔者根据政府在二次分配时资金分配要实行近乎于平均主义,在提供服务方面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率特性的原则,提出了中央政府建立普惠制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政府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将社保与商业保险并轨,由中央财政弥补政策性亏空,地方政府归还挪用资金的补足社保资金个人账户的和谐共赢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能够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希腊式财政危机。这中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既兼顾公平,又注重了效率,站在了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肩膀上。
参考文献:
【摘要】伴随着广东省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一系列农村养老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是结合广东农村老年人口数目庞大,分布不均,经济水平差异大等实际情况,分别从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机构养老服务滞后以及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农村养老目前的困境,并就此提出多元化养老模式,引入社会养老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社会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11-0112-02
基金项目:2012年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15412001)
一、目前广东农村养老的现状
1.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仍是广东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当前,中国农村的养老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主。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是以孝为核心,以家庭为单位的[1]。广东省各地农村合计超过75%的农村老人是与家庭成员一起居住,机构养老方式所占的比重不足10%,而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农村老人约占调查人数的64%。儒家思想中“孝”文化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在我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广东广大农村地区深受岭南文化的影响,其家庭、宗族观念较深,宗族社会特征仍有相当的遗留。在宗族社会中,长辈通常是处在非常高的地位,倍受后辈尊重的[2]。因此,广东农村地区选择家庭养老具有广泛且深厚的文化基础。
2.城市化进程中,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从农村走向城市。鉴于城市的生活成本高,老人环境转变的适应能力差等原因,很多老人都只能留守农村。广东65岁及以上的空巢家庭户比5年前上升了2.49个百分点。很多老人由于得不到子女的照料,容易产生突发性疾病得不到及时抢救等安全问题。另外,农民价值观的多元化使孝道观念逐渐淡薄,缺乏与老人情感上的交流。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水平非常低,加上农村的娱乐设施建设不够,更多时候他们面临的是孤寂,使得老人容易产生孤苦、自卑、抑郁等消极情感。
3.社会保障水平普遍低下以及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差异较大
2013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低保补差是102元,农村的农民基础养老金是65元。也就是说,一个不是企业退休的职工也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60岁老人,也就享受不了其他的养老待遇。2011年,全省农业户籍总人口为4111.72万人,建制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人数有1300多万人,不足农业人口的32%[3]。相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省内各地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均较为低下。据统计,到2009年,广东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2300多万人,全省仍有大量农民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并且,粤东、粤西、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低不一致,养老待遇差别大。一个地方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发达地方的养老保障水平通常比欠发达地方的高。2013年广东省统计年鉴显示,2012年珠三角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14892.49元;东翼为8543.92元;西翼为9480.45元;山区为8632.40元。珠三角地区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明显高于其他几个地方的。
二、广东农村养老的面临的困境
1.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在弱化
当前,广东省农村出现了一些厌老、弃老、不养老的现象,造成很多农村老人的养老得不到保障。家庭养老功能在日趋弱化[4],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孝文化的缺失。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的冲击,其孝道观念逐渐趋于淡薄,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很多农村年轻人为求自身的发展,离乡进城,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家庭代际和谐关系受到严重的影响,依靠亲情纽带维系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困境。二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核心化。在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同时,家庭规模逐渐小型化、家庭结构逐渐核心化,普遍呈现“倒金字塔”的结构现象,使农村家庭养老的困难程度大大加深[7]。这种现象带来的直接效果是供养父母的生活来源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加大,家庭养老难以持续发展。
2.广东农村机构养老的设置及服务滞后
一方面,广东省农村机构养老设置的供需矛盾突出。2011年,全省每个建制镇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为1.54个,共收养人数4万多人。但是,广东省老年人口就有 1048 万人,机构养老床位数仅仅占老年人口的 1%,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至 7%,也落后于全国平均 1.6%的水平,养老服务机构的供需矛盾突出。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在于机构养老的经营成本高,政府无法支撑在大范围实行机构养老,造成养老院、疗养院等养老机构的数量有限,床位紧张、机构护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不足。另一方面,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质量表示不信任,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由于机构养老资金筹集途径不畅,导致农村的各种养老院、敬老院基本处于资金短缺、护理人员不足、床位空缺等的尴尬局面。此外,很多老人不愿割裂亲情,舍弃家庭,而偏爱传统家庭养老,认为机构养老缺乏亲情,使老人没有归属感。总之,从目前广东机构养老的现状来看: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适应市场能力较差,高投入、低产出问题普遍存在;服务内容不够丰富,服务专业化水平较低;养老机构总量不足和局部过剩问题并存等等[5]。这是很多老人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一个普遍存在养老院体系的通病。
3.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当前,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和制度的衔接等都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在制度衔接上主要表现为:一是衔接政策相对滞后。二是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三是制度衔接与城乡居民的期盼存在差距。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棘手难题,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将迈出关键一步。次年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将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明文列出。并明确表示,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但是,因为城居保和新农保两种制度在经办机构、资金筹集、资金来源、缴费主体、缴费方式、养老金给付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需要我们在实现城乡衔接转换过程中不断的改变和尝试中慢慢完善的。
三、广东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
1.改变单一传统家庭养老格局,发展多元化养老模式,引入社会养老模式
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昔日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农村老人群体中凸显的问题日益增多,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必然。在我国,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还会持续很长时间,社会化养老正在兴起,这是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巩固和发展家庭养老的同时,也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方式,在整合中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养老载体并辅助于多种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2013年初,在江门鹤山桃源镇三富村开始在村内试点新型居家养老,就近为家境困难的老人提供免费的午、晚餐和日托、夜托等服务。三富村居家养老资金来源是以当地社会慈善资源为主,辅之以政府的支持。三富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将逐步扩大至村内所有有需要的老人。对于这部分老人,将实行“政府补一点、邻里互助会出一点、老人家自己给一点”的方法,打造出一个完整的三富村居家养老体系。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区别在于承担养老责任不同。老龄化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关注城市老年人养老问题,更要把视线深入老年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村,我国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境遇、未来农村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及稳定,必须引起重视。社会养老具有再分配功能,从而有助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化。
2.引入市场机制,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推广社会养老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让政府从直接的养老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中剥离出来,强调对养老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履行监督职能,而具体的养老服务的提供交由民办。市场手段是一种竞争手段,引入市场的手段来提高养老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构建起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养老服务模式。由于农村在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等方面都落后于城市,所以需要寻求一种适合农村当地的养老模式。部分经济较发达农村可实行农村社区照顾养老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供养为核心,居住在家为表现形式,社区照顾为关键。[6]在农村,发展社区照顾养老不仅具有现实基础,而且有利于形成农村社区管理和农村养老相互促进的机制,因而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需求和供给矛盾的有效方法。经济欠发达地区局限于其交通、基础设施的不便,把老人聚集一个区域内进行养老的方法不可行。全民养老的基础是脱贫,因此,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做好低保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做好扶贫工作。
3.完善社会保障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业产业化
目前,农村养老工作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给最需要扶助的老年困难群众切实的援助,缓解农村老龄化问题,与农村医疗制度一起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庞大群众编织起真正的“社会安全网”[7]。政府加强指导和扶持力度,把老年人需求的满足程度和服务供给的有效程度作为衡量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补贴;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对社会捐赠给予税收减免。利用社区服务网络,积极挖掘社区人力物力资源,创造了“社区福利居家养老标准化服务模式”。只需要拨通24小时值班的热线电话,就可以立刻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服务。以中低成本、适宜技术、优良服务为目标,形成以农村青壮年妇女为养老护理员的人力资源队伍,将农村养老服务业构建成一个专业化、职业化和半职业化的新型的社会服务产业。
参考文献:
[1]广东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田丽媛.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孝文化缺失解析[J].当代青年研究.2012,(10):64-68.
[3]钟建华.当前农村养老的困境与对策[J].探索.2012,(04):155-157.
[4]张艳.我国农村老年保障制度变迁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此次调查由中心组织180位民情观察员,走进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0多个村庄,分别与170位村干部、1120户村民家庭代表面对面问卷调查,全面采集当前村庄变迁的真实数据,从中也了解到城镇化对农村农民的巨大影响,以及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真实现状。
60%以上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进城务工
调查显示,被访农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中,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家务农的不到四成(39.87%)。其他劳动力则承担着为家庭经商、打工挣钱的重担,近两成长年在外务工或经商(18.99%),其余农村劳动力则处于兼业状态,打工时长为6~12个月、3~6个月的比例分别是14.69%、13.64%。
通过对打工者目前外出务工所在地域的调查显示,有超七成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在省内打工,其中15%在本省省会或本省较大城市,23%在本县,34%在本乡镇。
与务农迥异的城镇工作与生活,给亿万农民家庭打开了一扇增收致富的大门。针对农户家庭的收入情况调查显示,家庭平均净收入33227元,家庭平均农业经营收入7082元,家庭平均务工收入24676元,家庭平均股票及房屋出租收入634元,家庭平均转移性收入910元,家庭平均集体收益分配收入817元。农民工的务工收入达到了其家庭年净收入的77.26%,位居各项收入之首。
近半进城农民工无社会保障
农民工离开家乡、走进城市寻找打工、创富机会,仍然是一场艰难的寻梦之旅。尽管近些年间出台的公共政策对这一群体予以高度关注,但直到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仍然呈现出生活质量低、难以获得城市公共服务等特征。
针对在务工城市的居住情况,本次调查显示,有超过五成(54.89%)的受访者选择在务工城市租房居住,有16.89%的受访者自购住房。另外,不少务工者在打工所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只能居住在工棚等地。体现在本次调查中,24%的受访者选择“其他”。
在所务工的城市,获得“五险一金”式的全方位社会保障,对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种奢侈。本次调查中,仅过半(54.81%)的受访打工者表示自己在务工城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他们参加不同保险种类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医疗保险(47.65%)、失业保险(31.36%)、工伤保险(19.26%)、养老保险(8.40%)。
尽管许多打工者事实上已经长期在城市生活,甚至其二代、三代也已经在城市就业、入学,但总体来看,打工者将其户籍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是少数。本次调查发现,目前打工族结束“候鸟式”往返城乡生活、将户籍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比例占到15%。
农民工选择落脚城市看重五大要素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医疗健康 投资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减少,老年人口数增加而使老龄人口占比不断增长的动态过程。显然,中国早在21世纪初就已进入老龄化时代,面对严峻的挑战,中国政府新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险建立了覆盖广泛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在下一步医改推进过程当中,政府表明其将占主导,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方投资,解决医疗及养老问题,这将是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机遇。
二、人口老龄化现状及未来趋势和医疗健康产业情况
(一)我国老龄化的原因及现状
中国在2010年到2015年前后出现了人口的拐点,具体表现为劳动力和结婚人口数量的下降及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的不断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人口生育率降低导致的90年代以来出生人口不断下降。致使2010年前后新增劳动力不断减少,2014年前后结婚人数和新生人的减少,同时50年代出生的人在这期间进入65岁导致老年人口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总的劳动力人数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4亿人,14岁以下人口基本呈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2.90亿人减少到2015年的2.27亿人,结合人类寿命增长等情况,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已呈老年型,且老龄人口整体的基数大、比值高、增长速度快。
(二)我国医疗健康产业的情况
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都因老龄人口地飞速增加受到巨大冲击,但同时这也是对医疗健康有关产业良好的投资时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从2000年到2014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上涨0.79个百分点,政府卫生支出上升1391%,卫生机构数增加65.7万个,医疗卫生床位数增加334万张。老龄化使我国居民对医药健康及医疗服务等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增加了对其服务和产品的需求量。自2000年以来的12年间医药行业平均每年销售收入增速达20.98%,利润年平均增加额达131亿元。近几年政府也为适应老龄化的各阶段情况不断出台改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药品安全保障得到明显加强;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2200多所县级医院和3.3万多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改造完善等等,为发展健康产业做出了积极回应。
(三)未来20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2015年到2035年期间我国将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据中文核心期刊预测,我国老年人口占比将从10.5%增长到35%左右,数据说明见表1。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数,未来的医疗健康产业可能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如何扩大产业规模以及规模发展到何种程度可能成为该产业主要研究问题之一。
表1 未来20年老龄人口占比
数据来源:席玮.于学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预测与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5年03期。
三、人口老龄化对于医疗健康产业的影响
(一)数据来源及选取
根据国际划分标准,选取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作为其中一个变量并用x表示;老年人口的不断上升导致对医药需求的大幅度上升,同时对于其他老年产品的需求也会显著增长,因此用y表示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来代表我国居民对医药及相关产品的需求程度;鉴于医药行业在医疗健康产业中占较大比重且医药行业规模扩大与工业产值有关,是以用z表示医药行业年工业总产值,旨在研究我国的老龄化对医疗健康产业的影响。最后因医疗养老都是医疗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取老年服务健康行业进行养老市场预测。所取数据见表2、表3:
表2 2000~2012年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及医药行业年工业总产值
数据来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12);国家统计局;中商情报网:中国医药行业发展概况分析。
表3 2004~2014年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前瞻网。
(二)需求上升的趋势
由表2中65岁以上老龄人口所占比重数据作解释变量,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数据作被解释变量构建线性回归模型:y=a+bx+u1
将以上两个变量数值带入模型进行测算,得到Pearson相关系数为0.995,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其进行进一步线性回归分析,其结果为:调整后的=0.988,的Sig.为低于0.001,说明拟合程度好,回归效果极为显著;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结果:Sig.=0.000,表明回归变量在该模型中的作用显著。由此最终得到老龄人口占比与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模型:y=-2954.539+477.855x
说明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增加1%,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平均增加478元。由数据预测数据知,2035年老年人口占比将增加到35%,每年人均支出则将增长到13770元。
(三)具体测算需求增长和医疗产业未来的规模
由表2中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数据作解释变量,医药行业年工业总产值数据作被解释变量构建线性回归模型:z=c+dy+u2
进行相关性和回归测验,得到以下结果:Pearson系数=0.982,两变量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调整=0.962,回归效果显著,得到最终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与医药工业总产值的模型:z=-5560.779+14.527y
说明人均消费支出每增加100元,医药工业总产值平均增加1452.7亿元。到2024年医药工业总产值将增加到97159亿元,2035年将到达20万亿元左右。
(四)具体测算养老产业未来的规模
运用时间序列外推法和表3数据进行预测,建立产业规模预测模型:Q=α+βt,其中t为修正数值后的时间变量,Q为产业规模。求得预测模型为Q=4959.46+1016.32t,根据推测2035年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将达3.1万亿,距2014年将增长1.69个百分点。
(五)对于养老支出的影响
人口老龄化伴随着“未富先老”,人口红利消失以至养老金缴纳不足等问题,领取养老金的支出又是绝对需求,导致我国养老金供不应求,空账每年以1000亿的速度在增长。随着老年人口的持续上涨,这将成为财政支出的负担之一,对于我国老龄化的特殊情况,旧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挑战。
四、对策和有关政策建议
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将长期维持增长趋势。高血压、关节病等老年多发病给医疗行业带来巨大消费市场,人们正将更多的关注投向养老产业,但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可能会出现更大的缺口等待政府及社会及时补充。
(一)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据国家食药监局南方所测算,在我国,老年人人均用药水平是我国人均用药水平的3至4倍,且老年群体对于医疗保健产品的刚性需求相对更高。就预测的医疗保险支出和现阶段养老保险供给情况来看,如果不扩大产业规模,增加商品供给量,营造医疗健康产业良性竞争环境,未来将面临医疗困局和保险供不应求局面。而且根据上述测算,如果未来20年老龄人口趋势基本符合预测,那么未来医疗医药规模还有十几倍的发展空间。这些情况看来,增加资本投入以扩大产业规模已成为发展医疗健康产业的首要目标。
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健康中国”战略已经使更多人关注此领域。为进一步缓解医疗困难,政府应从源头入手,鼓励医疗医药科技项目的开发研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促进生命科学、临床医学和精准医疗等领域的突破发展。其次,虽政府投入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但这也给政府财政支出带来不小压力。因此政府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一在采购过程中可以尽量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使医疗医药市场尽量向完全竞争市场靠拢;二是可以精简新药品、新器械上市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和花费,增加企业创新研发信心;三是让医疗医药与“互联网+”相结合,让产业宣传成本降低;四是鼓励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推动市场竞争。通过改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上各阶段的政策,最终在良性竞争中,使医疗医药价格不断降低,从而促进企业研发生产出低成本高质量的新产品,促使我国医疗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同时相应医疗服务中器械、药品等费用的降低也将缓解医保压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
(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大力发展
当前面临的养老困局:一方面老年人口大幅度增长,对于医疗方面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是缴费人数已经到顶即将下滑同时企业社保负担非常严重。除了社保控费以外,大力鼓励商业保险是解决路径。努力做到社保保障基本需求,商保保障高端养老需求。达到降低企业负担和提高保障水平和壮大养老产业的目的。
上文根据老龄人口变化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作了预测,再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医保基金收入的同比增长率从2011年的28.6%下降到2014年的17.4%,而支出仅从25.2%下降到19.6%,数据见表4。对比发现,资金缺口日益扩大,而且随着老龄人口快速增长将更难以挽回。因此对于日益扩大的资金缺口给出建议,一是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填补社保无法保障的空缺,同时也建议划转国有股份充实社保。
表4 城镇医保基金收支情况
\数据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结论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重,居民的健康意识正在增强,对于医疗健康产业需求不断加大。但就分析结果来看,目前的产业发展水平还与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有较大差距。所以,建议政府搭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增强产业发展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补充社保资金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曹冬梅,辜胜阻,方浪.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金缺口的对策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5(10):63-65.
[2]王丽华.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2):223-223.
[3]席玮,于学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预测与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5年03期.
[4]胡晓华,易守宽,杨雪梅.浅析人口老龄化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3(4):243-245.
[5]丁丹,贺平鸽,胡博新.医药行业:宏观数据库[R].国信证券,2013.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思路,而统筹城乡发展被立为"五个统筹"之首,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各级财政只管城市社会保障不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做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形式明示: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四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4007万人。在部分农民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但不能为农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立法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农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强制农民参与。但是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相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种权利,不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负担,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和认可,应加大这一制度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制推行。
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利于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中西东部地区经济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盲目追求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同标准、同步进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多少、项目选择等问题上,应取决于当地农民自身的意愿,不应该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
最次,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得较早,多数农民也己经了解和逐步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甚至还未起步,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更谈不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让广大农民从心理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
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的,因而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定的过低,便无法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不高,国家综合实力不强。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时,不能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农民抵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美国GDP年平均增长3%,中国GDP年平均增长8%,中国需要68年才能实现人均GDP与美国相同。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现有的经济水平和国家财力还难以给8亿农提供民健全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使他们丧失积极劳作的动力。因此,我们现阶段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只能坚持低水平、低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待遇水平逐渐提高。
六、反对歧视农民,体现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原则
长期以来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形成了一系列歧视农民的经济社会制度。农民也是公民,“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基本内涵”。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把农民与市民区别对待,没有给农民与市民平等权。如1951年2月政务院了《劳动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公费修养与疗养,职工退休(职)养老金,女职工产假及独子保健,伤残救济以及死后丧葬、抚恤等劳保待遇。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丧葬补助等。城市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这些社会保障与广大农民无缘又令农民羡慕不已。这几年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只能“自保”。到目前为止,农民生活保障仍然以家庭自保为主,亲友互助为辅,政府、社区给予适当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失业(隐型失业)、疾病、养老已经成为农民最为头痛的大事。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失业、疾病、衰老,对生活丧失信心。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府财力不足,不可能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农民要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还不现实。有人甚至煞有介事地把这种状况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试问,我们的政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政府,为何不可以用有限的财力为贫困的农民先建立起“保障”来。难道农民对社会保障没有迫切要求吗?面对人口众多的贫困农民,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起码的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感。这样的法律制度其本质就是歧视农民的制度。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受到极大物质和精神伤害。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道义的法律秩序。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充分体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农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以农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国家财力有限为借口剥夺农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有了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农民就不再是现代化的“边缘人”,农村人就完全可以和城市人一起平等地融入现代主流社会,进入“人的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关键词:养老模式;老龄化
一、新加坡养老事业发展的情况
新加坡政府一直关注养老事业,从政府官员和议员做起,积极开展各项敬老活动,将敬老,爱老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的风尚,一种社会的潮流。在新加坡,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发展养老事业。
(一)统一养老保障,
新加坡已形成了以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运作体系,较好解决了老年人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社会难题。在医疗保障方面,中央公积金制定了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基金计划等多项计划。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为了填补以上两种计划的不足,保健基金通过社会救助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由政府援助在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外仍无法支付医药费的贫困者,这大大激发了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新加坡通过三个计划的有效运转,形成了健全的医疗保障网。
(二)推出养老服务业合作社
新加坡养老服务业合作社以新加坡工会网络为基础。秉承以社员为股东,为社员服务的企业为特色发展合作社的成员,非工会成员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也可以加入合作社。合作社主推疗养院、护理院或者日间照料中心这样的养老机构,雇佣专业经理人,以不谋取暴利为目的的市场化运作,发展养老事业。社员均以优惠的价格得到合作社的养老服务。年末之时,合作社会依据社员年度消费金额,根据盈利总额,给予社员一定比例的分红。对于社员来说,既享受了入住养老机构的折扣,又享有消费金额的回扣,是两重优惠。同时,因为合作社自身是为社员服务,有盈利便给社员们返款,服务收费合理,又鼓励社群自助的精神,这便新加坡开展养老服务社的特色所在。
(三)倡导居家养老
新加坡注重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倡导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家庭不仅是身体的住所,也是心灵的港湾。新加坡政府在制定养老政策时也传承了这个美德,新加坡国会于1995年通过《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目前,新加坡已婚子女与父母合住同一组屋或同一组屋区的住户已达41%左右。
二、中国养老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养老模式的现状
为了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参保人数7.9亿,提前八年完成。但是我们还是要时刻关注围绕养老保障的热点问题,有媒体报道大部分省市的养老金入不敷出,退休年龄延迟的问题以及公办养老院无地可睡,独居老人日益增多等问题,无时不刻的不牵动着大众的神经,挑战着这个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二)中国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实养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养老仍面临诸多的现实问题。就全国水平而言,近1000万的老人仍生活在贫困线下,基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也使得超过一半的老年人过着独居的生活,失能,半失能老人多达3000万。更多的老人经常感到孤独,出现抑郁症。
(2)焦虑的心理问题
就目前老龄化的发展进程来看,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发展期,以年均800万增速增长的话,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的人数将达到2.55亿,2050年竟高达4.83亿。如此严峻的形式,不免让人焦虑重重。
(3)养老保障的诸多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城乡发展存在这严重的不平衡,养老保障存在制度的分割,不同人享受的养老待遇不同,政府对于不同地区的投入也不尽相同。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进一步影响我国社会安定,经济的发展。
三、新加坡养老模式对我国养老模式的启示
(一)政府要超前谋划发展养老事业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到来,要尽快做到未雨绸缪,做好养老工作已刻不容缓。调整制度化,填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空白,将养老事业发展的重心放在解决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我国应当把构建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摆上议事日程,尽早尽快尽好地统筹安排,不断加大力度推动老年事业的发展和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将分散、自发的地区养老事业转变为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行为,为养老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并存
社区养老的特点在于兼顾了亲情守望与邻里互助的双重优势,符合老年人的认同归属心里。在城市的规划中,应把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开展多种老年服务项目,在乡镇,增强社区养老意识,开展日间照料和托养功能。在居家养老方面,改善居住环境,实施无障碍改造,发展家庭养老服务业,足不出户享受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总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三)统筹发展养老事业
确保老年护理保险管理事业公益性的基础上,同时注意整合吸纳民间资源共同打造老年人养老事业,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丰富更加优质的服务途径。加大投资力度,突出公益特性,发挥兜底作用,重点保障“三无”“五保”“低保”等特殊困难老人。
大力发展个人、社会团体等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积极承担社会养老义务,减轻政府的负担,使养老事业发展更加顺畅。(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俞锦禄、杨翠迎,对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业的思考,社会养老,2006年8期
[2]程勇,拓展老人社区去照顾是最佳的选择,市场与人口分析,1999
[3]姜向群,家庭养老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人口学刊,2000
[4]中国未来养老方式的选择,人口研究编辑部的人口发展论坛,1996
关键词:失地农民;保障水平;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0-03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工业用地以及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的大量征用,使农民成为了失地农民。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加之农村征地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赖以生存的养老保障,成为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新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也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水平影响因素的测度,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生活质量的决定因素,从而使得政府改善失地农民养老水平的政策更有针对性。
本文结构安排是:第一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为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第三部分为计量分析模型、变量设计;第四部分为数据解释与分析描述;第五部分为结论。
一、文献综述
中国的城镇化研究起步较早。对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是的研究,他的观点是工业革命的核心是城市,通过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工业革命得以完成①。赵友新(2004)等学者研究了中国沿海地区的城镇化,在提高农民补偿费用的基础上观察到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和养老问题②;朱俊(2006)等研究家庭养老的学者认为家庭养老功能衰弱的原因有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与家庭小型化之间的矛盾③。关于政策方面的研究,左菁(2007)等学者指出社会性和福利性的不足是体制面临的困难,同时在养老基金运行方面也需要加以改进④。对于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多元化的养老模式是当前的必然选择,其中,社会养老模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是当前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中之重。陈绍军(2012)提出,由于政策局限,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有诸多困难,为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发展福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作为过渡方式予以施行⑤。
二、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2016年8月,调查采取四阶段抽样法,先是从吉林、辽宁、黑龙江各省中分别抽取3个被调查市(白山市、丹东市、大庆市),然后,在每市再抽取3个乡镇(松江河镇、孤山镇、林甸县),在每个乡镇中抽取 3个行政村(长青、谷家屯、东发村),再采取典型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当场填写并回收问卷,发出问卷4500份,收回有效问卷3883份,回收率为86.29%,问卷资料齐全。经过问卷的审查、复核与整理,最终获得失地农民的有效问卷。
(二)调查方法与数据来源
除选取样本点实地调研外,本研究还采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CHARLS)2013年全国基线调查微观数据⑥。该调查以我国45岁及以上中老年人及其家庭为调查对象,覆盖全国30个省级行政单位约1万户家庭中1.7万个样本。
三、衡量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变量选取
(一)因变量
本文设定的因变量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其度量方法是根据受访者对自己的生活状况做出总体性评价,再加上客观现象的映射。本研究按照五分法对各个打分进行赋值,其中,养老水平评价总分50分,1-10分表示非常不满意,11-20分表示不满意,21-30分表示一般,31-40分表示比较满意,41-50分表示非常满意。满意度评价采取五分制,1分代表最低,5分代表最高。
(二)自变量
本研究依据农村老年人生产能力欠缺、对子女依赖性强等特点,参照相关文献中较常用的评价维度,着重从以下三个维度探究自变量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影响:
1.个人状况维度。选取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土地保有程度等因素。
2.家庭状况维度。本文选取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来反映农村老年人经济状况。
3.社会保障维度。本文选择的社会支持维度包括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
四、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决定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程度的调研统计结果
满意度评估是指个人依照自己选择的标准对自己生活状况的总体性认知评估。
从调研的统计结果看,多数受访农民对自己当前的养老保障满意度较高,养老满意度评分的均值达到40.14分,比3883名受访者整体养老保障满意度的均值高3.58分。其中,对目前养老保障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失地农民占总样本的81.67%,仅有3.71%的失地农民对目前的生活比较不满意。表一显示了辽宁、黑龙江、吉林省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满意度依次降低。
(二)个人状况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
健康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前提。从失地农民自我报告的身体健康状况看,44.72%的失地农民认为自己身体很健康,对养老保障满意度评分为34.85分。
此外,失地农民的心理健康状况也应受关注。尽管半数以上的失地农民在生活中能获得的满足感和安全感,但仍有8%左右的失地农民存在孤独、消极的悲观状态,这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只有35.73分,显著低于失地农民群体的平均水平。
土地保有程度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亦有显著的影响。根据本调查统计,在其他变量值一致的情况下,土地保有程度高的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平均分为45.81,而土地保有程度低的35.53。可以看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与土地保有程度有一定的相关关系。
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没有显著的影响。
(三)家庭状况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
通过问卷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家庭状况变量中家庭收入水平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影响显著。随着满意度评价等级的降低,受访群体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及人均消费水平均值依次降低。然而,现实收入与期望收入的差距却随满意度评价级别的降低而拉大,表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与期望/现实收入比成负相关。
自我保障、子女保障和社会保障为失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由统计结果可看出,大多数的失地农民能够得到子女的赡养;主要依靠子女赡养,部分依靠社会保障养老金生活的失地农民幸福感较强。
子女作为失地农民晚年生活的重要依靠,同样是失地农民社会关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调查中,受访失地农民平均有子女2-3个。62.8%的失地农民可从子女方得到钱或实物,平均金额为每年2165.3元;13.0%的失地农民所得的钱或实物折价后不超过1000元,难以冠以“赡养”之名。
在失地农民的生活照料及情感支持方面,子女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目前,单独居住仍是失地农民主要的居住方式。独居失地农民与其子女的联系频率对其养老保障满意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研究显示,失地农民的满意度评分随着与子女联系频率的降低而递减。
(四)社会保障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满意度
表三显示出样本三地失地前后的对比情况。由于吉林省和辽宁省的部分处于第三年龄阶段(6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他们自愿选择不置换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能够一次性得到较大数额的资金补偿,这些补偿将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数据处理时,我们根据当地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将这一次性资金补偿折算成失地农民每年可得的补偿金额。具体做法:根据2015年三地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估算出受访失地农民的预期剩余存活时间,再按照央行0.35%的利率水平,将一次性资金补偿平均分摊到各年。由此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用,加上失地农民当前的家庭收入,以及养老金等其他福利和补助,便得出了本研究所调查的当年各家庭收入水平。因此,表四中“失地后”的家庭纯收入是考虑了一次性征地补偿款后的纯收入,从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征地的补偿水平。
对于社会保障项目,农民未失地时参加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府征地以后,为失地农民置换了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U体系,基本做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因此,在养老、医疗保险统计结果上,失地农民较失地前的状况有所改善。
五、结语
从上一个部分的数据分析中,我们从三个层次中提取了五个显著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婚姻状况、土地保有程度、家庭收入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社会养老保险收益。
根据调查研究,我们对提高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水平做出以下四点建议:
1.了解农民的被征地意愿,建立规范补偿分配制度
要以协商的态度,通过落实听证制度,实地了解并尊重农民的被征地意愿;要设定灵活的征地补偿标准,除参照物价水平等因素,也要结合农民的意愿,确保农民失地后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条例,确保农民个体之间公平分配。
2.采取多样的帮扶措施,大力扶持农民再次就业
多数失地农民缺乏再次就业所需的劳动技能,有关政府机构可通过开设技术培训点、分配技术人员下乡指导等形式对其进行培训,在此基础上,对部分企业予以引进农民工的优惠政策,让失地农民成功的再次就业。
3.改善失地农户医疗及养老保险
对失去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引导其合理购买养老保险是必要的。将农民的需要和当地实际相结合,据此适当调整医疗及养老保险,同时加快失地农民医疗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办理手续及缴费上给予优惠,提高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4.强化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的监管
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充分向农民宣传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养老保障金需由专职部门统一监管,同时应设内部及外部监管、审核部门,以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政策规定、谋取私利者进行惩治。
注释:
①《乡土中国》
②赵友新《失地后的失衡――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调查》
③朱俊《对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政治学分析》;刘布光《当前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④左菁《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⑤陈绍军《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
⑥http:///zh-CN
参考文献:
[1]丛旭文.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院,2013:56-62.
[2]刘晓霞.我国城镇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学院,2009:13-14.
[3]罗蓉.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5-6.
[4]赵苏.城市化背景下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成都市为例[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5]李亚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比较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经济金融管理学院,2012:14,37,37.
[6]曾国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6:42.
[7]Rodrigo A. Cerda. The Chilean pension reform: A model to follow[J]. Journal ofPolicy Modeling,2006(12):8.
[8]Ed Nosal.The taking of land: market valu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paid[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1(9):431-443.
作者简介:王 琛(1996-),女,汉族,河南周口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金融学专业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风险投资研究。
张紫睿(1995-),女,汉族,山东日照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金融学专业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金融工程理论与实务研究。
邵 聪(1996-),男,汉族,江苏宿迁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金融专业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人社部日前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工作视频会。会议要求,各省要统筹体制整合、制度整合、经办整合3个层面,于今年6月底前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明确时间表与路线图;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同步做好预算安排、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实施准备工作,力争2017年统一制度正式启动运行。
出席会议的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指出,当前全面推进整合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时机成熟,大有可为。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8个省份和兵团在全省范围、其他省份有39个地市的全市范围、42个地市在部分区县(共涉及87个区县)所开展的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实践充分证明:统一城乡、整合制度,有利于增强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促讲三医联动。
数读老龄化 钟金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 5年数据显示,60周岁及以上人口2.22亿人,占总人口的16.1%;65岁及以上人口近1.44亿人,占10.5%。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预测,到2050年时,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达到3.75亿人,这个数字超过美国现在全国的人口总数。
让我们来看一组与之相关的数据,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0.5%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这个问题普遍都比较严重。全面两孩政策出台以后,到2030年左右对老龄化的程度会缓解两个百分点左右;对劳动力的供给,也会产生0.5%左右的正效应,政策的出台到2050年会增加3000多万劳动年龄人口。
3.04∶1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已经连续三年减少,并且未来会持续性地萎缩。与此同时,领取养老金人数却在快速增加。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也就是3个人养1个人,到了2020午将下降到2.94:1,到2050年将下降到1.3:1。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加,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也相应地增长,而且养老金待遇是刚性增长的。所以,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养老金基金收支平衡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2250元
数据显示,到2015年年底,全国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达到了每月2250元,以这一金额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前8%的医保总费率(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需要缴纳的平均额度为每人每月180元。
25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如果将65岁以上人群占比达到14%作为衡量进入老龄社会的标准,英国、法国、日本、美国已经提前步入老龄社会。英、美、法的老龄化速度缓慢,其中老龄化最快的英国也需要45年才达成。日本仅用了25年就进入老龄社会。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老龄社会,进入老龄社会的时间预计为25年,老龄化速度超越绝大多数国家。
3000名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雷海潮近日在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年会上透露,2013年,我国康复医院仅3776所,护理站68所,疗养院183所,护理院105所。康复医院各类工作人员总计仅2.8万人,医生护士总计仅1.4万人;全国所有护理院的医师和护士加起来不到3000名,只有1.5万张床位;民政系统中的养老机构医疗能力则十分薄弱。与14亿人口总量相比,我国的老年护理能力尚不成比例。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问: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知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安徽省芜湖市读者 姚雪梅
本刊特约记者季差答: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弟弟均是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与您分享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编写的《2015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出版,并依据最新的数据公布了各类期刊的发行榜。多年来,发行量及社会影响力一直位居全国老年期刊前列的《老同志之友》杂志再次入选女性、老年、大众生活类期刊全国平均期印数Top10(前十名)。
关键词:中东欧/经济转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权益,所需资金由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保障项目包括覆盖全国城乡的退休金保障、公费医疗、家庭津贴、教育补贴、消费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
1990年以后,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经济转轨,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的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经济转轨时期连续几年的经济滑坡使社会保障支出难以为继。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由国家统包的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
新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38.75%,爱沙尼亚32.34%,匈牙利29.23%,拉脱维亚34.49%,立陶宛32.26%,波兰24.31%,罗马尼亚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兰50.2%,斯洛伐克 50%,捷克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33%,立陶宛31%,马其顿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55岁,男60岁,平均退休年龄57.5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失业的替代方案,加剧了退休队伍的膨胀。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的10%-15%。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11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2000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4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10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同时要求工龄分别达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62岁。1996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60岁提高到62岁,妇女从53—57岁提高至57-61岁。保加利亚在 2009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4个月,到 2009年达到女60岁、男62.5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6个月,最终达到女60岁、男65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3600个60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6年最高峰,超过30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 5.2万;失业率达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失业者的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16.2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
1989年以后,各国政府都建立了失业救济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以应对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匈牙利法律规定,长期失业者(指失业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为期2年的失业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规定,失业者可领取最后工资的60%,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减为50%,期限仍为3个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业者,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罗马尼亚的失业救济金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3,由国家预算拨款;工人失业后在一年半内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领取9个月的社会补贴。
为了减轻失业者的负担,中东欧一些国家还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例如,立陶宛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并非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中断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1-3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等。斯洛文尼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失业者支付至少6个月的最低工资或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连续工龄满9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有权获得原工资70%的失业赔偿。
另一方面,各国加紧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除个体劳动者外,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加入。失业保险基金又称劳动力市场基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形成,以税收形式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给劳动力市场基金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保加利亚1998年颁布《社会资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两次修订,以规范对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救助。
对失业者的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国政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些转型国家的职业培训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把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便于受训者接受;二是收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到了受训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业和工会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向培训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三是政府还鼓励私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学校,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将利用外资与解决就业结合起来,对解决就业机会多的外商,或者在解决就业比较困难的偏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保加利亚还实行了以工代赈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行“保加利亚森林恢复和保护计划”,组织失业者参加植树造林,当年安排了9000名失业者就业。林业成为解决保加利亚失业问题的重要领域。同时,政府还采取了“出口”失业者的办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签订了向这些国家输出劳动力的协定。到上述国家工作的保加利亚失业者多数从事旅店、餐馆等服务性工作。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1991年前,中东欧国家实行福利社会模式,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制。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广的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
中东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点是建立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建立由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重建了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但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疗养、国外进行的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匈牙利医疗保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分流,减少社会的医疗服务成本,解决医生的就业问题。建立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其次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体制。从 1993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自治,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生活贫困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可继续享有免费医疗。从1993年开始,还推行了自愿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险基金管理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可自己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基金投保。
匈牙利医疗保险体制的特点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交纳保险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纳。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国人,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卫生保险协定,享受与匈牙利公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1991年捷克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通过医疗保险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即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法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公司,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学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所有医疗保险公司都统归卫生部管辖,并建立了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开始开放自愿医疗保险市场。实行了国有医疗设施私有化,兴办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允许私人和集体兴办医疗事业,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国家还鼓励医生提供家庭服务。许多医院将无偿地转入地方,成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财产,其中一部分还给教会,全国将逐渐形成国家、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共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医次数是欧盟平均次数的一倍,由于医疗费用高,捷克政府医疗补贴数额巨大。捷克在2004年进行了医疗福利制度改革。每个公民每年将需交纳 2000克朗(约合72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健全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一直是中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照顾津贴、儿童生活补助津贴、职业妇女母亲的保留工资或非职业妇女母亲的生活补助、价格补贴等。
经济转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各国的家庭津贴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贴标准,抬高了享受津贴的门槛。原本实行的免费教育也改为收费教育。1994年底通过了国家社会补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家庭申请社会补助的条件和结算的方式,并对申请者提出了严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个家庭在自身经济条件下所应承受的责任。波兰1994年颁布《家庭救济法》,重新规定对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标准。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贴标准,严格规定了享受家庭津贴的标准。
关键词:丹麦;社会福利制度;启示
在2005至2009年间,“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访问了来自155个国家及地区数千名受访者。在研究人员根据每国“生活如意者”所占百分比得出的排名中,丹麦名列第一,而中国香港位列81名,而大陆仅列125位。
丹麦虽然是个气候有些恶劣的国家,但是风光秀丽,适合居住。经济的发达和人口的稀少也使得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十分高。另外,丹麦有着极高水平的教育,大范围的公共和社会福利更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飙升。事实上,丹麦48.2%的宏观税负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最高,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感到生活幸福。
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典范,丹麦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功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着许多可借鉴之处。
1 资金和管理
1.1 丹麦
丹麦社会保障的特征是很少依靠雇主缴纳的税款和被保险者的直接税款,获得自主的权利仅由以前的职业来决定。丹麦社会总支出的三分之二是由国家通过税收和关税提供的,而政府将收缴的税收的40%用于社会福利,13%用于教育和科研,9%用于医疗保健,6%用于住房和环境保护,其余的大约30%用于政府其他各项行政开支:行政管理、商业发展、交通、防务、援助发展中国家等。
1.2 中国
2010年中国公共财政总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高达88.1%。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102%,教育支出和科学技术支出占17.6%,医疗卫生支出占5.3%,住房保障支出和环境保护支出占5.3%,其余的约65%用于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公共安全和国防外交等。
2 家庭福利政策
2.1 丹麦
丹麦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与家庭社会福利,丹麦社会援助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对本地区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成长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当少年儿童遇有困难或对所处环境不满时,地方政府必须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建议和帮助。”
在丹麦,妇女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有权利休产假(从分娩前4周开始至分娩后14周)。在此期间,孩子的父亲也可以休两周的产假。产妇产假中的后10周可以由产妇休,也可以由产妇的丈夫休,夫妻自行选择决定。在休假期间,孩子父母根据失业救济制度可以获得每日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费用照发。子女在未满18岁时也可以得到不同数额和种类的津贴。普通家庭津贴和各种儿童津贴领取后均不必再行纳税,全部开支由政府承担。
父母假日是丹麦又一项重要的家庭政策。政策规定,凡家中有0-8岁儿童的父母每年均可享受13-52周的假期。单亲家庭的家长假期还可延长一倍。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必须有一方休假24周,以同孩子建立起感情。父母休假期间由地方政府给予工资补偿,最高数额达每年3.5万丹麦克朗。
2.2 中国
在中国,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2011年又将产假拟增加至14周。虽然法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实际实施情况却并不乐观,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政策。不仅如此,女职工产假时的工资水平也得不到保障,据扬州市总工会的专题调研的数据,女职工中只有约45.9%的职工可以拿到与正常工资基本一致的产假工资,35.6%只能拿到80%,14.9%只能拿到50%,还有1%的人拿不到工资。
我国关于男性产假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只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据调查,目前中国的实情是超六成已婚男士没休过产假,其中三成不知道有这一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有关家庭方面的福利制度设计上一直以减轻企业和国家的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全国妇联2010年5月15日在京的 《我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六成家庭认为国家支持家庭的政策力度还有待加大。调查显示,国家现行的对家庭的支持政策,56.4% 的家庭认为力度还不够;8.6%的家庭认为“基本没有政策支持”,另外约有20.3%的被访者 “不清楚有哪些政策跟家庭有关”。
3 失业和社会保障
3.1 丹麦
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失业率一直较低,但该国却是全球失业津贴最高的国家。丹麦法律规定,作为失业保险基金成员一年并在过去三年里工作了52周的雇员和个体经营者,都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最长为五年,前两年为每日现金补助,后三年为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工作培训和教育。在2010年5月提出的财政改革方案,在过去3年里工作了52周的失业者,就能够在接下来的2年里领取相当于其过去平均收入90%的失业津贴。
3.2 中国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是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的。累计工作一年以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累计工作一年至五年能享受十二个月,五年至十年享受十八个月,十年以上享受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
4 医疗和残疾人保险
4.1 丹麦
丹麦的医疗保健体系主要由初级医疗保健和医院两部分组成。丹麦居民(包括常居丹麦的外国人)凭借个人的医疗保险卡,不论其是否就业,均享受免费医疗和医院护理服务。根据欧盟2010年新颁布的欧盟国家社会保障计划,丹麦居住在欧盟其他国家的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及其家人将得到一张欧盟医疗保险卡。凭借该卡在其所居住国也能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丹麦政府承担。
丹麦对残疾人的保障也很完善。18-67岁的人如果因为生理或心理伤害丧失了至少50%的工作能力,可以申请早期养老金。需要长期护理的50-67岁的人有权利领取额外的(普通的)早期养老金。
4.2 中国
我国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体制,严格遵守“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作了如下规定:“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然而,我国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险的总体覆盖水平较低,社会保险体系的在16岁及以上残疾人群体中,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未参加任何的形式的社会保险,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
5 老年人保险
5.1 丹麦
弹性退休政策是丹麦老年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丹麦实施了部分养老金方案,1995年又开始实施部分提早退休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允许就业者在60-67岁之间逐渐减少部分工作时间,由半退休状态渐渐过滤到完全退休。减少工作时间之后,由政府发放部分养老金作为对工资收入的补偿。
养老金制度是丹麦福利政策的核心,包括基本津贴、追加津贴、单身老人特殊追加津贴以及其他情况下申请的个人津贴。除了政府养老金外,丹麦还有各种不同的半政府或私人养老金方案可供老人选择申请。每个地区还视情况对老人实行各种优惠,如公共交通优惠及免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等。
丹麦订立有专门的老人住房法案。老人住房由各市政府修造和管理。住房形式多种多样的,包括养老院、小型疗养院、供给伙食并有佣工服务的公寓及地方政府老人收容院等。
丹麦的老年政策是面向全社会的,所有老人不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也不论住在何处均享有一视同仁的服务。服务的基本内容是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医疗护理包括普通全科门诊、专科门诊和家庭护理。为了确保老年关怀政策的落实,丹麦还建立了24小时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制度。各项服务费用均来源于政府税收,老人接受服务全部免费。
5.2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国目前的老年福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保障制度,关于老年福利、老年津贴和养老服务等相关福利制度的建设基本上还处于政府引导、社会自愿的状况下。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存在尚待完善之处,内容极为有限,水平也还比较低。
6 丹麦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功对中国的启示
6.1 社会保障项目支出力度大
丹麦社会保障支出比重高达税收收入的40%,这个比重也与其高度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匹配。我国目前财政收入规模已经达到世界第二,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却寥寥无几。这固然是受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程度还有待提高约束,但绝不能因此就放弃这方面的努力。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全体国民建立起良好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公共支出应该多重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而不因将全部力量放在引导产业经济发展上而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否则,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上去了,GDP在国际上遥遥领先,人民的幸福感却依然不能得到相应的大幅度提高。人民不能享受到国家强大、经济增长的福泽,就不能说社会在健康有序地进步和发展。
6.2 重视教育的普及和程度提高
教育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也已经被全世界所认同。我国的教育目前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地步,高校数目的逐年增长和高校扩招使得能够上大学的人数一路高涨。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高校招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2010年全国高考人数为946万,而全国大学招生计划总数高达657万,此现象被越来越多的人评论为“大学生白菜价”。事实上,社会需要的并不该是大学文凭,而是人们与大学文凭相匹配水平的素质和能力。我国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用于教育上的支出在全国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10%,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教育产业的重视。然而如此庞大的经费投入,却得不到成正比的收效,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各大教育机构应该意识到发展的重要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真正提高教育水平而不是盲目扩招,增加生源。
6.3 关注家庭
丹麦完善的家庭制度是其最大的特色。儿童与家庭社会福利、家庭津贴、儿童津贴在世界上都处于前端,父母假日更是其独有的家庭福利。近代工业革命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扩大,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人口迁徙、工作变动等因素,造成了西方传统家庭模式的动荡和解体,家庭结构逐渐趋于小型化,大量以夫妻双方和一个未婚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也日益增多。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重视家庭,培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可以使家庭的维系更为紧密,让人人都有稳定感和归属感,使得人们的幸福感维持在一个高水平之上。有着家庭这个强大的后盾支持,人们能够更坚强勇敢地面对一切困难和压力,最大限度激发自己的潜能,为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6.4 为残疾人、老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丹麦的社会福利制度遵循了“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其社会福利制度的受益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公民。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对其他人实行社会救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和老人无论在哪个社会都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的保护,光靠社会道德层面的自发关怀和弱势群体之间组成的维权群体的力量,仍然不能够保证他们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保障。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得到稳步的完善和发展,但比起丹麦全面多样的老年人保险还是差距甚远;残疾人保障更是发展十分差,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并不充足的保障和服务。政府应该加大对残疾人和老人的关注度和重视度,加快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和完善老年人保险,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这个问题不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存得不到基本保障,就无法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云龙,陈界,胡鹏.福利国家:欧洲在现代化的经历与经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49-161.
[2]徐崇温.比较福利制度――变革时期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
关键词:农村养老;养老保障方式;方向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5(c)-0028-02
一、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保障方式
研究表明,在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性。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还认同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保障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但对家庭养老保障的具体涵义、其他辅助养老保障方式的构成及其作用并未达成一致看法。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依然是传统的农业养老保障模式,即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保障。虽然有其它的一些养老保障形式作为补充,但是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依然是主导。综合各学者的观点,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养老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也是我国农村最为普遍的养老保障模式,它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这种模式的典型特点是由家庭为老年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正在面临着诸多挑战,家庭功能因其规模的缩小而弱化;年轻人出外打工或因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照顾老人;子女因思想价值观念变化而导致“孝道”淡漠等等,这些都使得家庭养老方式困难重重,亟需其他养老方式的补充。
2、自我养老保障。自我养老保障是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储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等用来防老。一些农民或者为减轻子女负担,或者意识到“养儿防老”已经不可靠,转而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钱财上。他们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开支,尽最大努力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这种养老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其使用范围较窄。对于那些低龄、身体健康并且有退休金或者养老金的农村老人比较适用,但对于大多数农村老人来讲,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再加之疾病和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得自我养老无从谈起。
3、土地养老保障。土地养老保障是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中的又一重要形式。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医疗养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关于农村土地对养老保障的经济支持问题,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尽管土地收入对养老的经济支持水平在下降,但是,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方式转换、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提高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4、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是依靠社会力量及社会化的制度来进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目前我国农村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障方式包括:农村养老院养老保障、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障由于其动用的力量广泛,制度性强,因而是下一步应该重点发展的养老保障方式。但现阶段其发展还很不完备,如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各种农村养老院的入住率很低;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受到利率变化影响大,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保将来支付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目前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商业保险性质,政府财政难于提供保证,其基金操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等等。
由此可见,关于农村现行的养老保障方式,家庭养老、子女养老、自我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不同的概念被提出,并被赋予不同的内涵与理解。我国的养老体系正处在破旧立新的构建过程中,涵盖城市与农村、正规与非正规、制度与习俗等多层面,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的纷繁观点就可以归纳为两条:(1)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2)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老年群体,我国农村的现行养老方式又呈现多样性。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方式面临的挑战
农村现行养老保障方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历史渊源。目前,以家庭养老为支柱的养老保障方式一直在我国农村的养老制度中起着主要支撑作用,其存在基础在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家庭规模大和子女多、传统孝道思想以及小农自然经济意识束缚等条件所决定。但是,随着急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这一局面正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一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如今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失去了其经济基础,如同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所描述的“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二是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它对家庭养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学者归因于子女不愿养老,认为家庭养老的问题并不在于子女数的减少或子女外出打工无人赡养,而是在有人赡养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依然比较低劣,这主要是子女不愿养老引起的;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年轻人价值观如今在变化,老年人独立意识也在增强,老年人不愿意依附年轻人来养老。经济条件的变化也被认为是一个影响因素,如人均收入增长,存款储蓄上升,就为农村家庭养老“子女供给型”的转变创造了条件。从养老需求的角度来讲,老年人口扶养比增大,老年人口高龄化加剧的现实,使家庭养老资源需求上升,进而也对家庭养老提出了挑战。从现有研究来看,尽管观点存在分歧,但认为社会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会对农村人口的养老方式造成影响,已成为学界共识。笔者认为,一方面社会经济变革对农村人口养老保障方式的影响是从多角度、多方位综合实施的,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化、生产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共同作用于养老保障主体与养老保障客体,通过养老保障环境影响养老保障态度和养老保障方式,最终形成新的养老保障要求和效果,也许对老年人有利,也许对老年人不利,取决于不同的影响因素发挥作用的最终合力;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变革会对农村现有的各种养老保障方式造成程度不一的影响,不仅影响到家庭养老保障,也会影响到自我养老保障的具体实现方式,并对集体养老或社区养老以及社会养老产生新的需求。
三、未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发展方向的选择
关于农村养老保障今后的发展方向,学术界目前的观点有同有异,相同的观点是一致认为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尽管难以维持,但鉴于中国国情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养老还保障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下去,继续担当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力量,同时要辅之以多种形式的其他养老保障方式。
然而,在以下两个方面,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一是家庭养老保障今后在农村较长时期的继续维持,是无奈之举,还是主动选择?如果是前者,就应该尽早找到替代家庭养老保障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果是后者,就应该想方设法使家庭养老保障发扬光大。二是未来要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家庭养老,在目前危机重重的情况下,应该采取怎样的具体措施?
关于对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观态度,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看法,一是社会养老保障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保障,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二是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中国的优秀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但应该综合各种养老保障措施,使其共同发挥作用。
可以说,确定我国农村养老未来发展方向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是应对社会经济变革对农村现有养老保障方式挑战的唯一和最终解决办法,而目前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国家还是学术界都处在探索和争论的过程中,尚未找到符合各方面且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概念上明确家庭养老以及社会养老的具体涵义,以确保在共同的理解范围内寻找解决途径,最终的解决方案必然是一种综合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如果只是单纯实施家庭养老保障或者社会养老保障等一种方式,都是不可能承担起我国农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任的,而它必须是多种方式的综合。在确定的这个方向上必须将公平与效率兼顾,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群体、家庭成员、集体、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将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协调统一和均衡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方式未来发展方向是: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作者简介:重庆工学院
作者简介:陈元刚(1968.7-),重庆工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雪,男(汉),河南人,重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述智,张仕平.关于当前农村养老问题及其研究的思考,人口学刊,2006.7
[2]刘洪华.中国农村养老问题探析,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8
[3]李亚威.农村养老保险困难之探索,当代经济人,2006.11
[4]庄士英.农村养老面谈,经济大观,2003.9
[5]隋丽杰.农民问题亟待解决,理论观察,2004.3
[6]张素琴.农民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2008.1
(1)健康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从健康服务业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健康服务业属于服务业的范畴,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却也是薄弱环节。
(2)健康服务业相关产品科技含量高。健康服务业作为服务性产业,提供的产品多为多学科交叉、融合、渗透的产物,与相关学科高新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联。如保健食品、诊疗技术、危险因素监测、评估手段等,均具有很高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3)健康服务业是特殊的现代服务业。一方面,健康服务业既有被动消费又有主动消费。医药卫生消费往往是被动的,大多数人是因为身患疾病而不得不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但诸如心理咨询、美体美容、养生养老等健康服务,往往是消费者为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而主动消费。另一方面,健康服务业与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不论是被动消费还是主动消费,健康服务业都关乎人的健康,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行业监管,保证服务的使用安全。
(4)健康服务业发展空间广阔。健康服务业作为提高人口健康水平和素质的产业,其产品和服务涵盖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如今,健康服务业在满足公众健康需求的同时,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亿万朝阳产业。
二、国内外健康服务业发展概述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健康服务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11年在医疗卫生相关健康领域的投入约2.7万亿美元,占GDP的六分之一。美国的健康服务业主要包括流动健康医疗服务、医院、物理设施及健康管理等。庞大的医疗保健需求不仅使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完善的健康医疗服务体系,而且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生物医药、保健食品研发和生产最活跃的国家。健康服务业已成为美国许多城市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移劳动力的主要载体,成为解决就业的支柱产业。以美国匹兹堡市为例,匹兹堡市大学医疗中心作为一家提供医疗服务的企业,其雇员超过5万人,几乎占匹兹堡市区人口的四分之一。同时,涌现了大批健康维护组织(HMO),通过健康管理的方式促进公众的健康,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RossC.DeVol,RobKoepp在《美国健康医疗经济》(2003)中提出“健康极”指标,用来描述美国各主要城市健康医疗产业的集中情况,以及健康医疗产业在各主要城市的重要程度。研究显示,波士顿、纽约的健康医疗产业分别名列第一、第二,其差距很小。进一步细分市场,如医院、护理、家庭健康服务、一般医生及牙科医生门诊、其它健康从业者办公、健康管理服务等,波士顿与纽约都名列前茅。美国财政政策学院在《健康医疗产业的趋势与问题》(2002)中,从劳动力与市场方面概括了健康医疗产业对纽约经济与劳动力市场的贡献。CynthiaEngel探讨了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健康服务业就业人口增长下降、从业人员收入增长下降的原因以及从业人员结构的变化,明确指出健康服务业依然是美国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MartinGaynor,DeborahHaas-Wilson概括了竞争、效率以及公共政策导向导致的健康医疗产业的结构变化,主要针对健康保险、医院医疗服务以及医师服务市场。
2.日本等亚洲国家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预期寿命最高的国家,对健康领域的持续重视与投入形成较多独具特色的产业。特别是随着日本老龄化不断加深,以养老为基础的保健食品(日本称为“功能性食品”)、养老护理、保健疗养等行业迅速发展。日本养老护理相关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万个,疗养保健行业每年产值高达3000亿美元,成为日本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亚洲其它一些国家在健康服务业领域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特别是将医疗服务与休闲旅游相结合的医疗旅游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例如,印度的Apollo医院与泰国的Bumrungrad医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医疗经验,吸引了大量发达国家的患者。新加坡通过组建国际医疗保健中心,依托国际医疗会议等途径,每年吸引数十万国际游客接受医疗旅游服务。韩国整容业发展迅速,除庞大的本国市场外,近1/5年期总第期的消费者来自中国,1/3来自日本,整容行业增加值已经占韩国GDP的4%。
3.上海、成都、苏州等国内城市
上海市是我国健康服务业资源最为优越的地区,快速发展中的枫林生命科学园区将建成集高端医疗服务、生物医药研发、生命学术交流相互融合的国家级健康服务业集群。成都国际医学城整合医疗健康业上下游资源,从生物研发、健康预防、医学检测、高端治疗、综合康复到医疗旅游,整个健康服务业链融合互补,发挥集群效应。苏州环球国际健康服务业园以健康服务业链整合概念为主题,已形成有北京大学盛名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营养学会等三个核心资深专家团队学术支持,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食品学院、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为战略合作伙伴的国际化行业园区。
三、浙江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现状
浙江省已具备发展健康服务业的良好基础条件,配套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后续发展潜力巨大。据浙江省统计局测算,2012年全省健康服务业总产出1900亿元(较2011年增长18.4%),根据健康服务业及其支撑产业年均增长15%的速度静态测算,到2020年浙江省健康服务业总产出将达到6000亿元。
1.具备一批优势产业领域
(1)在医疗服务领域,医疗资源相对丰富。一是医疗服务机构数量多,门类全,基础好。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0060个,其中医院84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65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93个,其它卫生机构169个。现有三级医院116家,其中三级甲等医院61家。二是社会资本办医迈出实质性步伐。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民营医院419家(其中三级医院4家、二级医院30家),床位数约占全省医院床位数的13%。三是卫生人力资源相对充足。截至2012年底,浙江省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医生、护士数分别为2.37人、2.21人,比我国东部地区分别高出0.27、0.19人。
(2)在健康管理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势头良好,一批专业化健康服务机构已显现较大的发展潜力。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0%。与韩国最大的健康管理集团SCL合作项目———韩诺健康管理项目于2104年6月10日启动。
(3)在健康信息服务领域,产业规模与实力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杭州市是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拥有阿里巴巴、创业软件、图特信息科技、联众医疗科技等较多健康信息龙头企业。
(4)在医药产业领域,药品销售总额居全国第四位,医药制造业竞争力居全国前列。在食药保健领域,胡庆余堂、立钻、正大青春宝等龙头企业在全国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绿色食品企业与产品数分别位居全国第三和第五。“浙八味”等地道药材,厚朴、杜仲等大宗药材及铁皮石斛、灵芝等珍稀药材在全国市场占据主要份额。
(5)在养老、医疗旅游领域,发挥协同效应,催生新的服务业态。依托江、海、山、湖一体的地理环境,便捷的交通和丰富的中医药资源,丽水、衢州、金华等地兴起规模较大的休闲和养生养老产业。
2.健康服务市场需求旺盛
(1)经济基础较好,城乡居民收入较高,人群健康需求旺盛。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城乡居民对优质医疗服务需求强烈;高收入人群庞大,福布斯《2010中国私人财富白皮书》显示,浙江省千万富豪有4.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较多的富裕人群对个性化健康服务与管理的需求较大。(2)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基数庞大。2013年末,浙江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897.8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8.63%,比上年同期增长4.68%。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省老年人比例将突破20%。同时,浙江省已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显著提高了老年人享受健康服务的保障程度,为健康服务业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消费基础。老年人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服务业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发展平台初具规模
浙江省健康服务业已显现集群化趋势:医疗服务主要依托杭州、宁波、温州、浙中城市群等中心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形成较为集中的医疗服务集聚区,如杭州市上城区医疗服务业集聚区;以生态环境为特色的健康休闲养生养老行业逐渐崛起,初步在杭州千岛湖、金华、丽水、衢州等地形成集聚规模;健康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软件开发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集聚体。健康食品产业发展迅速,已形成杭州特色中药保健产业集聚区、金华“浙八味”培植基地、丽水高品质“菌菇”培植基地等一批特色基地;生物产业已形成湖州生物制造、金华天然药物、浙江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等一批各具特色的集聚区块。
四、浙江省健康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浙江省健康服务业发展优势条件显著,但也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主要存在总量供给相对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健康相关产业化程度有待提高、配套政策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
1.大型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量几近极限
2013年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达93.24%,其中省级医院高达96.72%。各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就诊需提前预约。集中了优质医疗服务力量的公立三甲医院,门诊和住院的承载量几近极限,专家资源远远满足不了病人需求。由于医疗资源紧张和供需关系失衡,大多数公立医院的就医环境欠理想。与此对应,社会办医份额和规模却较小,办医层次不高,发展速度不快。
2.健康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
健康管理、老年养护、心理咨询机构发展滞后。高端服务市场开发不足,目前承担健康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各类公立医院。
3.健康产品附加值不高,产业化程度不够
目前医药制造业集中在低附加值化学原料药生产领域,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环境、安全问题突出。基因药物、生物工程育种等先进技术含量高的医药产业所占份额小。多数健康食品尚处于售卖原料阶段,高技术研发应用不足,许多珍稀的中医药自然资源也未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4.配套政策体系尚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