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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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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案例

第1篇

1影响油区治安的原因

近一个时期以来,面对采油厂严峻的产量形式,公安、护卫人员,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了油区治安的打击力度,力求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油田损失,但盗油、破坏等现象仍屡打不止,其中原因,既受社会大环境和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也有内部因素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利益与成本对比的严重失衡。利益驱使与低成本代价的严重不对称,助长了盗油、破坏行为的日益盛行。盗窃行为的成功率,以及盗窃成功后的丰厚利益,与被抓后的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处罚相比较。利益与成本后果的对比严重不对称,促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不计后果,造成盗窃频发,甚至铤而走险。1.2法律意识淡薄,对盗窃原油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油区周围老百姓对盗窃原油,破坏油田设施的行为,习以为常,不认为是违法,反而认为油田物资不偷白不偷,偷了不算偷,抓住认倒霉。一定程度上,偷油致富的个别人,成了反面榜样。加之个别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内的违法盗油行为打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为盗油分子提供了滋生、泛滥的环境。1.3油田对护卫队伍的投入以及护卫队伍的自身发展落后于油区治安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没有大批量稳定的队员补充进护卫系统,而因各种原因调出护卫,伤病等原因大量减员。作为补充招收的临时工,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流动性大,短的干几天,长的干几个月,业务不熟练,临时观念强,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战斗力低。巡逻车辆,由于白天晚上高强度的利用率,巡逻路况差,使车辆老化严重;在巡逻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的故意碰撞,恶意砸车,无法保证车辆的完好率,甚至损坏严重,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巡护效果。

2改善油区治安对策与建议

护卫队伍是一支“因油而生,为油而战”的专业化队伍,担负着油田油区的治安巡逻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守卫任务,维护油区治安稳定,为原油生产保驾护航,为采油厂创造平安和谐的生产工作环境是护卫队伍的职责。随着油区治安形式的变化,影响油区治安的内外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对此,我们必须认真梳理,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工作,提高效率,才能实现率先发展。2.1加强油地联合及工农关系融洽力度。积极联合地方政府,联手打造平安油区。加强油区周围村、镇和油田职工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部分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减少参与盗油行为,杜绝油田职工内勾外联问题发生。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公安、边防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参与油区治理。完善管线、片区承包协议,严格执行承包条款内容,杜绝拿钱不作为的现象。多年的实践证明,与地方关系融洽,地方执法部门积极参与、打击力度大的矿区,油区治安状况相对较好。2.2强化治安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发动基层职工,完善治安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职工巡护责任心,使值班职工更多地走出去,提高巡护密度,积极提供举报和反馈治安信息,建立群防群治网络。二是,加大技防的投入,增设对新区块、重点井站和管线的电子监控,加大对已装监控的维护保养,完善监控网络,减少巡护中的盲区、盲点,有效提高护卫队伍对不法分子打击的准确性、及时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2.3整合警护资源,密切配合,提高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管理模式,用职责督促人,用制度管理人,用目标激励人,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岗位清晰、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才能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根本要求。工作中要始终找准自己的定位,不失职、不越权,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意识,紧紧围绕护厂保油这个中心。密切协作,强化沟通交流,严格践行警护协作、护护合作,有所作为。加大信息收集和取证工作,护卫队伍充分发挥自己熟悉油区的优势,积极向公安反馈准确信息,提供有力证据,协助公安加大盗油现场以外的侦破工作,加强公安对盗油团伙的破案力度,努力实施源头打击。加大对盗油分子的处罚力度,提升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确保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和震慑力。2.4补充护卫队员、车辆设备。“工欲成其事,必先利其器”。护卫队伍作为采油厂的护厂保油的专业队伍,打击盗油行为,责无旁贷,打掉一个团伙相当于开一口新井,取缔一个卡子相当于上一口措施井。充实巡逻队员,更新巡逻车辆,克服人员紧张的现状,使各个油区的巡逻人员对盗油分子形成优势,有效加大巡逻密度,更有效的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减少采油厂的投入产出不受损失。为油田和谐稳定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黄银福 庞斌 单位: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

第2篇

制度教育整顿活动及案件专项治理学习教育和自我批评,本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对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现谈一下本人的心得体会。

一、树立“人本意识”,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大家都知道,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本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本次活动中所例举的一些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比如《20__年农村信用社系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通报》、山西金融诈骗案的报道,特别是发生在我们身边__信用社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秀屿区埭头信用社职工脱岗事件的处理决定,使每一位员工真正认识到搞好内控制度,并不是领导的责任,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的事情,一人不遵守内控制度,就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机会,最终损害的是集体的利益,更是自已的利益。因此,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二、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信用社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总之,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四、__信用社案件的教训与思考

案件发生后,本人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主要有以下几点:

1、应深入落实内控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作。

该案件的发生,虽然是由于两人的相互勾结形成的,但该案时间跨度这么长,帐务、凭证等管理混乱,却长时间无人知晓,主办会计离职审计也轻易过关,说明各级包括__社在内的内控制度的落实检查稽核上必须加强,一些流于形式的工作方法也要切实改变。

2、应重视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工作。

许建良任主办会计长达7年时间,林辉任柜面会计时间也长达4年,这为两人的相互勾结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近几年来,信用社的人事安排僵化,各岗位人员罕有交流,大家长时间在一起工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抱成一团,即使发现问题也往往隐瞒不报,力求自我解决,这也是造成该案长期不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应千方百计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案情来看,他们作案并不是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特别是作为替班会计员,当班出纳员等,业务素质低下,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核对帐务,轻易放松了原则要求,为他们的作案提供了方便之门。

4、应切实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3篇

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其维护,涉及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及其危害因素,以及公安警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公安队伍建设及发展等。[1]明确界定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为“秩序和安全”,故应当以此准确界定治安学二级学科研究对象,以此阐明治安学与同属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与区别。那么,治安领域特殊矛盾性的分析确立也就成为研究的核心所在。笔者曾在比较分析众多“治安”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问题、治安管理等治安基本概念:[2]治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是反映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状态;治安秩序是一定时期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大众所普遍规定(追求)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治安问题是一定时期人们对治安秩序的期望目标和治安现实之间的差距的显现;治安管理是对现存“治安”状态的管理和控制。显而易见,治安基本概念的明确要求治安学学科研究着眼点不能简单冠以“安全和秩序”的名头,应当以此为“基”,作出清晰的界定,据此划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学科外延的划分是学科能否存在和能否保持学科独立性的必然,治安学学科的划分和研究必然要准确区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使其在纷繁复杂与混沌中清晰。故治安学学科研究的“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应当主要界定为“社会公共安全”,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亦是为了实现“安全”,有秩序才能确保安全,秩序是安全的实现形式,无秩序乃至混乱则将引发安全危机。反之,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确保有秩序,无安全则谈不上有秩序,安全的状态才是有秩序的状态,安全与秩序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治安学研究的“社会公共安全”实则是“社会治安安全”,即由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保障和维护的同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直接相关的社会安全因素和安全状态。其涉及关系体为治安力量、治安对象、治安相关对象等;而涉及关系表现则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故对其涉及具体关系表现的认识也要从管理学的视角、政治学的视角、法律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等多方位去认识和应用。我们知道,和谐稳定、平安有序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安全整治,但社会安全整治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治安只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治安作为社会安全表现状态,其影响因素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内外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制、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现实社会治安状态并带来治安管理理念、治安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而且,区域和影响力的差异、思想认识的偏差等不可避免制约着具体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影响到治安管理行为追求的结果和治安价值的实现。故以二级学科界定的有限性而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切忌简单地将“治安”二字所能包含的对象和问题统统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治安的外延分布无疑是极其广泛的,但治安的内涵无疑也是确定的,其决定了治安学研究和借鉴的宽泛性。但比较治安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如涉外警务、交通管理、禁毒学等学科(他们在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确定前均纳入治安学范围,或以一定形式存在于治安学下)前后发展的现实变化,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和空间性也要求治安学做出相应变革,在此情况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小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大治安和小治安等)或狭义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广义治安和狭义治安等)。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建设必须以清晰的学科定位为基础,其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从当前治安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学科研究底蕴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有待学科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解决。但学科定位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学科研究范畴的无限性和学科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性,不可避免淡化甚至弱化治安学学科建设者、研究者和治安实务管理者的治安学科意识,无意识即难以形成发展思维,学科槽更难以建立。在治安学乃至公安学学科地位确立之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包含“治安学专业”在内的14个本科专业作为“公安学类0305”列入“法学03”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位;而公安学领域的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专业及研究方向则被列入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属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军队指挥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一级学科,散见于十余个二级学科,治安学相关的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则被归入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学科门类的不清晰亦充分表明治安学学科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报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认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的任务则界定为:科学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规律。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涉及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需要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构成的知识平台支撑。从学科的基本分类来看,公安学属于应用学科,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侧重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查处犯罪的对策、方法与手段。[3]而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涵盖范围超越了所有同级并列二级学科,学科属性的多元化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功能等都应当吸纳相关学科知识为其所用,故治安学学科应当界定为交叉学科或互设学科,横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但以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为己任。“学科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展的,它是科学及社会内外部多重因素冲突、碰撞和博弈的产物。……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4]至于如何为治安学学科下定义,迪尔凯姆的观点可供借鉴:“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5]在目前学科现实确定和公安实践部门业务划分日趋细化的大背景下,治安学学科应定位于由公安机关引导的,以安全需求满足为目标,以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和保障为基础,以社会法治治理、秩序控制和危机处置为基本工作取向,以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所构成的知识平台为支撑,同时借鉴运用部分相关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并与诸学科互相关联、借鉴和影响的社会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应用性。鉴于治安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渊源关系,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治安学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无疑应继续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自身发展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8-0067-05

社会发展现代进程中,一定会经历一个或多个社会转型期。这些转型期各有特点,但社会问题频发是任何转型期社会的共性。同时,国家政府在治理转型期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因此对新的问题解决针对性往往较差。而公共安全问题在众多社会问题当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应对公共安全问题不容马虎。由于转型期政府能力、经验的局限,其他社会力量就要分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在转型期社会参与治理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个性”,在治理效果上经验与教训并存。

一、现实挑战: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必须经历的中间期,往往是从传统到现代,从封闭到开放的一个过程。这个时期,社会的结构、体制都将出现改变,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现象。多元化的共存就难免引发社会问题,公共安全问题也包含在其中。而转型社会中的公共安全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可以平稳度过转型期。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点

关于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不同的学者研究后都有着各自的结论。研究东欧国家社会转型的外国学者Helga A·Welsh认为,转型期社会应该有以下五大特征:第一,转型是在相对有限的时间的制约下,处理某些相对重要的问题。第二,转型期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转型期迅速扩大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需求,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结构。第四,转型是以精英为中心的,大众动员只是临时的。第五,转型包含商讨和谈判[1]。而研究泰国、菲律宾的学者Fred W·Riggs则认为,转型社会有三个特征: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我国台湾学者金耀基对这三个特征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异质性”就是心态意识与物理环境上的广泛混合现象,即在经济上,自足的经济制度与市场制度并存;在政治上,威权主义观念与民主观念并存;在文化上,自由主义西化派与保守派并存;在社会上,传统的家庭制度与现代的社会组织并存。“形式主义”就是“应然”与“实然”的脱节,表现为制度制定与制度实践的背离。“重叠性”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各种特征在转型社会中重叠并存[2]。

综合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很容易得出转型社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社会转型必然会挑战原有的国家结构、法规制度,同时也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原有的治理能力和经验就显得相对有限。就像Welsh所说的威权主义结构出现了改变。也像金耀基所解释的“形式主义”,也就是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出现了脱节。第二,社会治理要素多元。转型期的社会就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这主要是因为,转型社会既有转型前的传统社会的特征又具备其目标现代社会的一些特点。这就使社会治理要素也要多元和不确定。这种与Welsh认为的转型过程结果不确定性相符。而Riggs认为的“重叠性”和“异质性”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于这一特点。第三,治理活动参与加强。由于转型国家治理能力有限,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就必然得到加强。这也是新的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Welsh所讲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需求扩大,以及转型必然包括的商讨和谈判活动。

(二)公共安全与传统安全

传统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即以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安全问题,如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的稳定、领土的完整、核心价值的保护等等。这些安全问题往往是国家来主导。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主题。非国家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于是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指国家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虽然现阶段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通常会把公共安全归入非传统安全。而公共安全区别传统安全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共安全不再是由国家来主导,越来越多的社会参与成分渗透到公共安全当中。那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学界虽没有统一的概念,但其主要内涵应该包括关系公民生命、公民权利、公共财产和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安全范畴。区别于传统安全,公共安全更加注重个人的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做指导去思考安全问题。也可以认为国家安全属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国防、主权等),而公共安全则关注低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恐怖犯罪等)。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公共安全问题,原因是在和平时期公共安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远超过传统安全。而转型期社会问题突现,公共安全问题也处于多发态势。并且如果不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有些问题将会被发酵上升到政治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层面。

(三)公共安全问题给转型期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

转型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经过的过渡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良性发展,达到预定或者说是期望的目标。但由于转型社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必须面对包括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诸多挑战。首先,转型期一定会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的频发期。由于转型期社会的多元性的特点,势必会使社会产生出各种矛盾。文化间的差异,价值观上的分歧使整个社会都陷入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中。在这样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随着众多矛盾的集合,挑战社会整体的包容极限,社会问题隐患加剧,导致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国外一些国家在转型期的数据就能证明这一点。匈牙利在上世纪80年代末 至90年代的转型期中犯罪率激增,仅1988年到1989年人均犯罪率增加了22%,1989年到1990年增加了54%。而波兰在1989年到1990年转型期间,侵害社会财产的人均犯罪率增加了一倍[3]。

二、效果有限:政府单方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困难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治理。政府的治理能力与需要其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解决全部的社会问题,有众多理论支持这个观点。但在转型社会,由于社会在该历史阶段存在的特点,政府能力在应对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的能力差距明显加大。政府仅靠自身的努力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成效有限。

(一)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这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府内含比较统一的看法。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个无限的政府,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代。关于这一点以往的不同学派的学者都得出相同的诊断。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便在理性基础上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这就不难看出,政府是个人把权利让渡出来一部分形成的,所以其权利和能力就会有边界。而性恶论支撑下的古希腊的学者认为,“一些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也就是说任何权力,包括政府的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而第三个对有限政府影响深远的理论派别当数西方经济学界的自由主义。该理论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调节,因此政府干预是多余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与中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一致性。这种理论不但希望政治是有限政府,甚至希望政府在治理上是一个“没有任何作为”的政府。

(二)以往治理经验不适应转型期

中国虽然有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治理经验,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被反复验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但经验永远只代表过去,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同时中国又进入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世界的大背景下,还是在国内发展的现状下,转型期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多重矛盾并发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对传统安全问题对治理的挑战,在现阶段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基础条件较差。缺乏相应的治理经验,同时以往总结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操作性差。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已当前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

1.以往的治理经验不是在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总结出来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前10年,我们取得飞速发展的成绩,也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但那都是在社会相对稳定、世界局势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出来的,美国还没有把中国作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经济总量,周边的国家也没有把中国当作“威胁”。随着苏联的解体,中国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美日的主要竞争对手),中国人均收入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陷阱”阶段。以往的经验都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转型社会的的特点,及近年的新技术的应用使以往的治理经验失效。转型社会多重矛盾共存,社会要素多元到应对的治理方式要多元,反应迅速。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介入,让治理更加复杂。就以舆情控制为例,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需管理好传统媒体,就不会出舆情失控的情况,因为离开传统媒体,舆情的传播基本上只能靠口耳相传。但如今在新媒体,“微媒体”的冲击下,任何信息都可能被6亿网民中的一员传到互联网上,也可能被5亿手机网民中的一员用手机即时上传互联网上(数据来源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这些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以往政治对舆情的治理经验基本上失效。

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要从头开始认识和应对。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转型期有些新问题是没有经验可以遵循的。以外来生物入侵和PM2.5等公共安全问题为例,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前提下,这两类问题都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随着环境承载力的饱和,该类问题出现端倪。PM2.5引发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亚洲开发银行与清华大学公布的报告称,中国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计为6232亿元人民币,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达到19734亿元人民币(以2012年中国GDP为基数);而外来物种入侵上仅马铃薯虫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这些新的公共安全类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没有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应对。

(三)政府解决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转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已被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同时也积极地制定对策。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应的效果,但由于转型社会的特点,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存在以下几点现实困境。

1.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对政府负担较大。公共安全问题涉猎范围广,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不仅涉猎广而且频发。这就要求政府各部门要进行联动。仅拿辽宁某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来看,仅反恐这一类公共安全问题就要求51个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来联动配合。虽然这种安排会达到高效,但同时也给相应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工作负担。政府治理成本较高。

2.仅靠政府自身对转型社会的信息收集效果不理想。政府治理制定制度要求前期的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转型社会的资料信息是多样的,也是多变的。并且有时要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政府用人制度的限制,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很难与转型社会完全匹配。专业知识欠缺同时困扰政府相关部门。这样就对信息的收集时间上出现时滞,质量上也存在缺陷。

3.政府治理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脱节。针对转型社会频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政策的制定速度明显满足不了。我国现在针对公共安全问题的政 策基本停留在《办法》层面,很少有相应的法规、法律与之相适应。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多发的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大都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几条处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

三、有效补充: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作用凸显

转型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参与意愿强烈。在这个时期里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强大起来,随着其实力的增强,其政治参与愿望也随之强烈。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提出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要求国家治理要有一个新的变革。这个变革不可单靠政府单方的力量,还要把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有效补充。

(一)治理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治理是一个国家与公民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采取协作行动的持续过程[5]。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社会实际上拥有一种“治理能力”?穴governability?雪[6]。这丰富治理的内涵,治理主体不单单是国家政府,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是治理主体。

(二)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

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除前一部分提到的,国家的补充者、偶尔的竞争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外。社会组织对治理体系还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社会组织为政策制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第一手的资料收集方面,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视。因为政府只是一个主体,在收集资料上难免出现死角,而社会组织分布广,散布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广泛地收集各部门的情况资料为制定更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保障。其次,社会组织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欲望。在转型期的社会中,公民参与欲望强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制度对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原有渠道相对不足,社会组织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最后,社会组织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往的治理主体是政府,对象是人民群众,这样难免出现矛盾,特别是在一些有利害冲突的问题上,这个矛盾出现了激化的现象,如动迁问题,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的问题。这时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让政府从矛盾主体中脱身。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政府从矛盾的一方,转化为化解矛盾的协调员。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自然而然地得到了化解。

(三)社会治理在公共安全问题上的作用

公共安全问题是转型期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社会治理也就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安全问题中有专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现在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环境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政府需要有相对应的专业部门应对,但限于编制、经费等问题,部门设立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时就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介入。第二,公共安全问题中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通过社会组织进行预警。对所有国家来说,维稳是转型期社会的首要问题。而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问题,如群体性事件,伴着新技术的介入,往往有着爆发快、串联快、发酵快等特点,政府在对其进行治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如果将社会组织力量应用到这些方面,提前对群众进行疏导,让其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及政治参与欲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该类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在问题出现之前,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最后,在一些极端的公共安全问题上,如恐怖事件中,社会组织联动会提高管控效率、效果,达到全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

四、协同高效:社会参与下的政府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治理

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效果,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只是政府治理的补充,两者均不可以被彼此完全取代。真正高效地处理公共安全问题则是需要两者的协同互补,高效运作,这样才能让政府与社会组织发挥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政府为治理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刚性”保障

虽然转型社会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的社会结构,但政府的权威性还是不容易被质疑的。比如说,政府依旧是制定政策制度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上还会维持原有的“刚性”特点。这对解决转型期社会含公共安全问题十分重要。首先,政府为解决转型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可以针对社会频现的公共安全问题制定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使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有“抓手”可以用。对公共安全问题通过制度来分类定性,再有针对性地解决,让治理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师出有名”。其次,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执法权。有了相应的政策法律,就要求还要具备一个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必然要归属于政府管理。虽然放权是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执法权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上的执法权一定要归属政府,才能保证社会稳定良性的发展,其原因不言而喻。公共安全问题一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加之转型社会的不稳定性,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一些行政权力一定要掌握政府手中。最后,政府保障关于公共安全问题政策法规的相对稳定。政府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就要保证其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指的是,既要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政策法规是稳定的,又要对政策法规进行一定的调整来适应多变的转型社会。这个相对稳定要在政府的管控下,这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二)社会组织为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柔性”支持

在转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增强,为解决现实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首先,社会组织为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转型社会是一个变化快的社会,加之当今社会的技术革命,应对一些公共安全问题需要的技术手段也在迅速革新。社会组织因为没有政府 机关部门相对烦琐的用人程序,所以可以快速地吸纳专业技术人员来应对日益高技术化的公共安全问题。其次,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更为客观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转型社会政府原有的威权主义受到挑战,加之种种原因造成的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所以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政府治理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介入,社会组织往往就可以承担这一任务。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所以不受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并且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这对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国外的一些咨询公司和民调机构就是个例子。它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往往是客观而专业的,给出的解决手段也是科学的。最后,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解决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难免不把政府与群众之间对立起来。比如,城市发展的拆迁改造上,群众与政府意愿和利益预期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重则就会引发更为严重公共安全问题。社会组织的介入就会将政府从这个矛盾对立中解脱出来,由社会组织去做群众的工作,而政府只来协调社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势必会大大降低公共安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总的来说社会组织为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柔性”的“软件”支持。

(三)社会参与是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安全问题治理要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虽然治理理论给社会组织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由于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时代特殊性,政府一定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治理全过程。首先,公共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必须有所导向的治理,而不能完全放任给社会组织。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任的态度。并且政府的监管可以保证在政策支持下的高效,也防止自由化的扩大。其次,转型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对社会问题有统一的监管。转型社会是多元的,复杂的,也是矛盾交织的。如果政府不加以控制,轻则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如掉进“中等收入陷阱”,重则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最后社会组织本身也希望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的运作应该在一定的既定框架之内,这个框架的设计往往是需要政府来考虑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目的性和高效性。就像西方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要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总的来说,社会参与治理模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来应对各类问题。但由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着自身的特点,这种配合还要以政府为主体或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

从上述各种分析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社会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壮大。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来应对和解决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定度过转型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Welsh H A.Political Transition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J].Comparative Politics 1994-4: 381-382.

[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7

[3]otspeich R.Crime in the Transition Economies[J].Europe.Asia Studies,1995-4:558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第5篇

一、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工作

围绕我局目标中心工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齐头并进,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1、以“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条块结合,实行分级负责,着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深入开展“大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和纠纷的调处和排查;及时处理旅游投诉,搞好旅游咨询工作。

3、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台帐制度,继续完善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重大治安案件急报制度和综治经费保障制度。

4、继续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围绕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二是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月、平安创建、旅游安全和“百安”活动;三是讲求实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四是全力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五是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把审批关;六是进一步做精做细“侨心工程”品牌。

二、真抓实干,结合行业特点认真抓落实

1、继续抓好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接受公众监督,深化旅游诚信建设,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建设。

2、在旅游行业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月、百日安全生产、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创建活动;抓好“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突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构建和谐旅游发展环境。

3、针对行业特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组织各区(县)和涉旅企业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处理旅游投诉,千方百计把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切实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4、认真抓好行业管理工作,实现“服务理念创新、旅游环境创优、旅游机制创活、旅游企业创效”的目标,使我市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品牌意识日益增强,旅游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5、继续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把出国(境)人员的手续审批关;加大外事管理工作力度,强化常驻外国人和外国记者的管理,确保外事工作顺利推进;搞好对外接待和交流工作;强化外事干部队伍建设,积极为社会提供涉外服务。

6、以侨为桥,加强侨务宣传,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为侨服务工作;进一步做精做细“侨心工程”品牌;进一步加强基层侨务组织和侨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搞好综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坚持法制建设、普法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行业依法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创建平安旅游相结合。扎实开展好《旅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责任规定》和外事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以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龙头,坚持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职工学习会经常性学法制度,坚持局领导班子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涉旅企业的法制宣传,大力推进诚信经营,在全行业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理念。

2、密切与政法各部门、宣传部门的联系和各大新闻媒体的配合,充分用好 旅游网,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大张旗鼓地表彰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1》

第6篇

【关键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安全感 信任感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定义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最终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实质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通过社会治安综合的治理,可以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降低,社会不良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面貌彻底改变,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争取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从最初的“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治,重在治本”到后来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一直到现在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演变和发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向科学的发展过程。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也是在不断克服和纠正各种片面认识、错误观点的过程中曲折前进、逐步深化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

五、综合治理的内容

综合治理总体目标: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

4、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做到“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3、公安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强专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娟;拐卖妇女儿童;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命;聚众赌赙;制作、贩卖、传播物品;吸食、制作、贩卖等和社会主义制度绝不相容的社会丑恶现象的“六害”活动,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安置两劳人员,努力消除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4、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强化四个环节

1、打击

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有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分子才会陷于孤立的境地,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2、防范

防范指的是治安防范。治安防范,就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防范可以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防范还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不仅要治标,而且更重要的是治本,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教育环节应是最根本的治本措施,防范对于教育来说仍是一项治标的措施而不是治本的措施。

3、管理

(1)加强户口和身份证的管理。

户口和身份证管理是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的管理活动。加强户口和身份证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建设服务。

(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加强对车站、码头、渡口、民用航空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公园、餐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

(3)加强特业管理。

加强对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特殊行业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推进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

(4)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

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易伤人的凶器的管理,以及对硫酸、氰胺酸等易毒易腐蚀物品的管理都要认真对待,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第7篇

[关键词] 治安管理; 社会化; 路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6. 057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6- 0093- 02

所谓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发动社会力量,使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这种参与治安管理的工作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的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市场化、产业化的治安管理体系,在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它通过社会公民或社会企业单位等与服务对象中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村庄、个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引导下,签订治安服务合同,并为服务对象从事治安管理服务。被服务对象依法给社会组织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依法从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不能违法行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

1 治安管理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认识严重滞后

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和规模。我国当前经济形势较好,社会经济活跃、发展迅速,然而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其主要原因是对治安管理思想认识的落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都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意义,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积极作用。甚至一些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认为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还有一些干部抱着官本位思想,不想权力下放,因此对治安管理社会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量不够、深入研究不够,政策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1.2 警力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上严重失衡,公安机关的内部部门繁多、组织机构冗赘,而基层警力缺乏。这种警力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导致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效率低,治安管理工作难度大,甚至会带来严重隐患。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主要工作都在基层表现,而由于基层警力的缺乏,民警难以应对繁杂的社会治安问题,民警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机会和渠道也较少,长此以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不断缩水,威胁着社会治安管理的和谐性[1]。

1.3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由于治安管理社会化认识的滞后和建设的落后,我国各地社会治安管理还没有落到实处,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控制和运作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目标远远没有达到。要发展治安管理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市场运作机制,只有通过市场运作才能使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一项治安管理的有效制度长期存在下去。市场运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和引导手段就是根据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制度和法律约束从事社会化治安管理的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治安管理,避免社会治安管理变质,避免社会治安管理给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或危害。

1.4 权责不分明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各个参与社会治安的部门中都存在,这种不良现象使治安管理者权力膨胀,责任不明,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参与治安管理的部门尽管制定了相应的责任书,出台了权责分明的管理办法,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考察考核制度不明确,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追责措施,使权责制度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推进。

2 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

2.1 树立以公治公的思想观念

正确的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在新时期下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摒弃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将管人的思想作风转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同时应当意识到人民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使人民和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去,让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良因素在人民战争中消失。因此,各人民警察要积极发动群众,集民智、顺民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树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来,最终形成“公众安全公众治、社会安全社会抓”的良好局面[2]。

2.2 优化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

社会治安的主体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国目前警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应当改革公安机关的配置,精简机关人员,增加基层警力资源,加大对基层警力的培养和基层警力设施的配备,保证有足够的基层警力资源应对社会繁杂的治安问题。针对基层警力资源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警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基层警察能够有效与民众交流、沟通,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同时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战斗中来[3]。

2.3 加强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根本基础,公安机关要在新时期贯彻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治安管理,并制约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个人和团体,保证治安管理的实际效果,避免社会化治安管理成为不法分子组织黑社会的新形式。

3 结 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我们应当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和多元化的治安管理策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有效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解希红. 论新形势下我国治安工作的社会化[J]. 现代商贸工业,2010(12):250-251.

第8篇

[关键词] 新课标; 教学反思; 历史学习

设计思路

本课是人民版历史必修二专题四《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中的第一课。在设计本课时,我想重点引导学生通过历史学习的“三步曲”:了解―理解―见解,来掌握本课内容。通过指导学生粗读、精读,快速浏览,圈点划批,提高历史阅读能力,进而了解近代中国服饰的变化情况,餐饮、居室建筑与社会习俗的变化情况,做到走进历史、感同身受;并生生合作、师生交流归纳各自变化的阶段性特征;师生互动分析中国近代以来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发生变化的原因,使学生掌握史论结合、论从史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分析方法。

过程设计

(一)导入新课部分

请学生观看图片“清末民初五世同堂场景”,说说图中有哪些服饰?哪些是传统服饰?哪些是新式服装?然后教师指出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的侵略,中西文化的碰撞与交汇,使近代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悄然变化。那么,近代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发生了哪些变化? 以此来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部分

一、历史学习第一步:“了解”――了解历史事实、历史线索、阶段特征

(“了解”是历史学习第一步。即了解历史事实、梳理历史线索、概括阶段特征等。“了解”的要求是准确。 操作――:速阅读,提炼要点,勾画结构,关注课前提示。)

请同学们在预习的基础上,利用十分钟时间,分成四组,以小组讨论的形式,得出本课的主要知识点,然后派出一名代表上讲台板书。

二、历史学习第二步:“理解”――历史因果关系、历史发展规律

(理解”是历史学习第二步。要求弄清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因果关系,揭示历史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辨证联系,理解重要的历史概念等。理解的要求是深刻。)

操作――设计研讨问题,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这节课,我主要设计两个探讨的问题,以突出重点:

1、在了解了服饰的变迁的基础之上,分析每个阶段服饰的特征?

2、以近现代婚姻观念、社会习俗、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变迁为例,从内因和外因角度去思考:社会习俗变迁的原因。

问题研究:

1、在了解了服饰的变迁的基础之上,分析每个阶段服饰的特征?

教师在学生自主活动展示和合作探究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注意思考几个问题,如:

(1)西装传入中国以及流行开来的时间(2)西装的传入有没有取代传统服饰长袍马褂?一般是哪些地方、哪些人穿西服的多些?(3)西服为何在民国成立后流行开来?

教师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让学生代表根据图片向大家介绍列宁装、绿军装、“干部装”等服饰的颜色、款式、面料等,让学生有个感性认识。

(1)为什么流行苏式服装,即列宁装?(2)“”时期为什么流行式样和颜色单调的服装?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会呈现出这样多彩呈现的特点呢?同时还要引导注意攀比、高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让学生补充今天有些衣服的款式仍然透着复古的味道。

最后师生通过列表格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不同阶段的变化总是和当时的时代大背景密切相关。

三、历史学习第三步:“见解”――评价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

(“见解”是历史学习第三步。要从历史的成败得失中总结经验教训,从纷繁的历史现象中获得深刻的历史启迪,要善于在历史的联系比较中获取历史认识,运用正确的观点对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进行科学的评价。“见解”的要求是新颖。)

操作――补充材料,设计问题,学生探讨,进行评价;总结;认识;看法等。

小调查:以下年轻人对哪些节日的敏感度比较高?

情人节 圣诞节 春节 元宵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历史时期。我们接受到的外来文化很多在面对东西方文明碰撞时,你如何对待?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改进后教学案例反思

这次的改进可谓是大刀阔斧,心痛难忍。原教案中被舍弃的部分也是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积极整合创新而成的,虽然万分不舍,但为了追求更好的教学效果,还是放弃吧!

新课标要求教师要经常不断地进行教学反思,以提高教学艺术。这节课,我运用了历史学习“三步曲”(了解-理解-见解)进行备课,是一次新尝试。但如何放开手脚,如何让学生自主去学、思、辩,我们老师一是观念上一时难以突破,二是不仅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而且只能摸索前进。

但我知道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生动有趣方面做得还不够等等。今后,我将立足课堂,不懈努力,刻苦钻研,力求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第9篇

(一)治安承包的责任范围治安承包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从开始的农村治安承包到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单位团体,由于各地面临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治安承包的具体模式、业务范围等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认为治安承包的范围涉及两类:一是治安防范承包,它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属于群防群治的一种,大多事项属于私权范畴,例如治安巡逻、纠纷调解、对违法分子的检举和扭送等,因此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进行治安承包,但其中有些范围如治安巡逻,具有双重属性,涉及公权力。二是治安管理承包,这里主要是指治安行政管理权力,即我国公安机关的权限,如治安处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奖励权等,都属于公权力。在我国实行治安承包的省市中,大多属于治安防范的承包,随着治安承包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地方开始将部分治安管理权也进行了承包,如浙江嘉兴模式,暂住人口管理、村内闲置房屋出租等本属于公权力的权限一并承包。我国的法律对治安承包的具体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造成了各地治安承包实践中业务不统一,常常表现得很混乱。(二)治安承包责任合同的属性对于治安承包合同的性质,广大学者对其意见也很难统一。有人认为它属于民事合同,需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也有人认为它属于行政合同,需按照行政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民事合同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双方是否是基于平等、有偿、自愿、等价的原则做出的决定,治安防范合同中有些承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有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书,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各自的意志自由做出的选择,因此这类合同属于私权范围,不涉及公权力。这种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归民法处理。签署行政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合同的内容主要围绕公权力展开。但双方也得基于意思自由。在治安承包合同中,有些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如公安局。另一方是社会组织、私人单位、个人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彼此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拥有行政优益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拥有一些特权,例如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最终定谁,由他们自己决定。同时,合同中的内容也要受行政法的约束。治安承包合同中的治安巡逻,暂住人口登记,出租房管理等明显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对于治安承包合同的性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或说法,可能属于民事合同也可能属于行政合同,真出了问题还是得依靠法律,根据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三)治安承包责任的承担治安承包中的一些业务本属于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的职责。但在承包过程中,有些公安机关管理不到位,当甩手掌柜,将本该由政府主导负责才有成效的项目也承包给私人,而这些私人往往没有执法资格,也不懂法,这就导致他们在落实承包合同时,常常滥用权力,任意搜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假冒侦查,刑讯逼供,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些权力本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然而这些权力承包给私人后,他们的目的不是以服务为主,而是为获得巨大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发生权力寻租的事情,当出现承包人违法违纪,破坏承包合同内容,特别是那些本不应该由他们承包的项目,这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例如,在治安承包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可不可以以刑讯逼供罪对其定罪呢?要知道刑讯逼供仅试用于政府执法人员,私人是不适用的,那么又该如何给他们定罪呢?依据什么法律处置?公安机关,滥往外承包权力,是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这些问题现在都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治安承包责任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治安承包面临的法律困境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管理和处罚,维护社会治安是我党、政府及其专门机关才拥有的权利义务。在目前的法律之中,无法找到公安机关可以将治安维护职权赋予社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专门规定。1.治安承包权力的赋予没有法律根源。现在社会流行的治安承包模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有的由公安部门带头,各地具体展开;有的是公安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合作进行治安承包;还有就是由基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街道办、乡镇政府等;还有由各村委、各单位自发组织。但不管哪种承包模式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找不到权力来源的法律规定。2.治安承包内容缺乏规范。治安承包在法律困境解决之前,应该至少有一个规范的规定。目前存在的治安承包在类型和范围方面显得很随意,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例如合同中载明承包者负责某某街道的治安巡逻工作,我们知道违反治安的行为有很多,承包者对所有行为都有管控权吗?还是有所限制。当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如何处理?是直接罚款还是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罚款的可以处罚多少?这些都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具体实行中,显得很混乱,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治安承包可能会走向异化,难以推广发展。(二)治安承包遭遇的制度障碍治安承包不但存在法律困境,还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1.管理缺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每天都要处理大量案件,工作压力巨大,因此,很多公安机关为减轻民警压力,大力推广治安承包,一包了之,公安机关自身却放松了警惕。导致对社会治安脱管失管。2.,权力寻租。维护社会治安本来是依法规定的训练有素的公安民警的任务,实行治安承包后,由于承包者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律,治安承包过程中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利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同时,还有一小部分承包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徇私枉法,大搞权钱交易,大大违背治安承包的初衷。

三、走出治安承包责任困境的对策

第10篇

【关键词】 档案管理;中介机构;社会化

档案管理的社会化是指档案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档案管理是一种社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共同行为,其目的在于把全社会的档案以不同形式分层分类集中控制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性的开放管理系统。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实现档案管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较为完整的国家档案管理网络是档案管理社会化的可靠基础,档案馆是档案管理社会化的基本形式,而文件中心、档案事务所、档案寄存中心和其他商业化运作的档案中介机构则是档案管理社会化的有效补充。

一、档案管理的社会化与建立“两个体系”的关系

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能,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主体内容。就“两个体系”建设而言,又具有特殊的意义:(1)强化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是建立“两个体系”的关键环节,实现“两个转变”。建立“两个体系”的重点是档案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档案公共服务产品的再分配,关键就在于实现政府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的调整与完善。(2)档案管理的社会化是“两个体系”核心理念的重要体现。建立“两个体系”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强化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重视所有涉及人的档案,重视档案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是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服务理念在档案领域的具体体现。(3)强化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是建立“两个体系”的根本办法。建立“两个体系”需要档案法制体系、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方式等各方面的改革与创新。管理的社会化不仅为推进建立“两个体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并以其系统性、规范性、实践性成为实现“两个体系”建设目标的根本方法。档案管理的社会化不到位,“两个体系”就无从谈起,“两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必然伴随着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的不断强化。

二、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档案中介机构

“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体现了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现阶段,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实现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要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中介机构,是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从名称来看,有“档案事务所”、“档案咨询服务中心”、“档案事务服务中心”、“档案技术服务中心”、“档案托管中心”、“档案寄存中心”等。我国目前的档案中介机构按生成途径和运作方式,可以分为由档案馆或档案主管部门设立的、面向社会的公共性档案中介机构和以法人资格存在的、以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档案中介机构。我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1998年8月9日成立的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属于前者,其服务职能主要是将不具备充分保管条件及配备档案保管主体成本过高的国有与非国有及破产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工作、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中。相对于传统的档案机构来说,总体呈现弱势。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档案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政企分开、权责明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首先政企分开、权责明晰要求档案中介机构必须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完全脱钩,以独立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再承担原有的行政职能,即真正实现组织中介性。其次要做到独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保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独立性可以使档案中介机构不受行政部门影响,在档案服务中保持独立,不损害客户的利益。(2)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从某义上讲,规范化程度不够是影响档案中介机构职能发挥的最大障碍。档案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实质上涉及的是其与服务对象的信用关系问题,档案中介机构如果不规范,其信用度将大打折扣。从外部来说,档案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前者是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年检审计;后者是依照《档案法》等法规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以实现外部规范化管理。从自身来说。档案中介机构应体现社会服务性、技术知识性和商业经营性。社会服务性指档案中介机构能为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档案服务,包括档案咨询、档案达标升级整理、档案保管、档案设备引进等。技术知识性指档案中介机构进行的各项档案业务如技术咨询服务、传授档案工作理论知识和技能、档案价值鉴定等是建立在对档案信息的加工、利用或提供档案信息技术服务之上的。商业经营性指档案中介机构作为一个经工商注册的企业,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范围,有企业行为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档案有偿服务,获得收益,求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第11篇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来加以理解。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无所谓法治的,如果说也存在着法律的话,那只不过是“治民之器”,是统治的工具。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选择了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这个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统治者们在本意上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转贴于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宗教信仰。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宗教信仰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第12篇

同志们:**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会今天隆重成立了。在此,我谨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奋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战线上的各位同志,向一向关心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近年来,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综治纲要》和综治领导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综治各项措施,各项工作富有成效。20xx年,我镇认真组织实施“平安创建”系列活动,全力抓好市综治“一票否决”整改工作,群众社会治安满意率经市综治委测评与20xx年同比有大幅度上升,为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支持和基础保障。

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镇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xx”赌博、各类侵财性案件、邻里纠纷等依然是我们开展平安创建系列活动所必须解决的重、难点问题,需要我们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安定稳定局面。

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会,正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的一项新举措,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合力,不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为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成立综治工作协会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综治工作领域不断扩大,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参与,只有真正形成“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才能逐步实现建设“平安涂岭”的目标。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成立综合工作协会是构建全镇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的需要。我镇地处福厦路中侧,近年来,伴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人流趋于频繁,盗窃、抢夺等流动财案件仍处于高发阶段。成立综治工作协会,就是要进一步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努力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综治工作,参与“平安涂岭”建设,努力营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成立综治工作协会是建设“平安涂岭”的需要。对我镇来说,建设“平安涂岭”尤为重要。综治工作协会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发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平安村”、“平安路段”、“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方面的平安建设;要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注意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关注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成立综治工作协会是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广大群众期盼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而警力不足是我们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成立综治工作协会,可以发动企业、群众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形成强大合力。

二、多管齐下,造浓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的工作氛围

首先,要充分发挥好综治工作协会的作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综治工作协会要面向基层,立足基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大力宣传综治工作举措和先进典型,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使群防群治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调查研究,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研讨和交流活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注意与综治部门常规工作衔接,真正起到呼应、服务和推动作用。积极为基层治安巡防队伍、流动人口协管队伍、刑释解教安置帮教队伍、人民调解队伍、法制宣传队伍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出点子,帮助解决群防群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注意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协助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共同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其次,要加强综治工作协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综治工作协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协会应有的职能作用。一要按章办事。组织全体理事、会员认真学习协会《章程》,明确协会工作性质和内容,严格按照《章程》的各项规定开展活动。二要认真议事。建立健全协会议事制度,正确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职权,加强内部协调,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三要规范管理。建立协会正常办公制度,加强各种文件资料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四要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平安伴你行”活动,努力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善于发现和培植 典型,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并不断加以总结提高,形成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富有成效的活动模式。

三、齐抓共管,确保“平安涂岭”建设和综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13篇

智慧教育

“智慧教育”是近几年来教育界热议的一个话题,2012年祝智庭等在《智慧教育:教育信息化的新境界》一文中指出:“信息时代智慧教育的基本内涵是通过构建智慧学习环境(Smart Learning Environments),运用智慧教学法(Smart Pedagogy),促进学习者进行智慧学习(Smart Learning),从而提升成才期望,即培养具有高智能(High-Intelligence)和创造力(Productivity)的人,利用适当的技术智慧地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并不断地创造制品和价值,实现对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灵巧机敏的适应、塑造和选择。”由此,联系实际应用,笔者对智慧教育总结如下,是引领教育发展方向的一种教育理念,其本质目的在于培养学习者的创新能力、批判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高阶思维能力,即让学习者会思考,有智慧。

那么如何培养有智慧的人?这就要求在整个智慧教育的过程中,所有参与的主体都是智慧的,教师要拥有智慧教育理念,从学生角度出发,作为引导者、帮助者促进学生智慧发展,来为学生构建智慧的学习环境,创建智慧的学习资源。学生在智慧的教师指导下、智慧学习环境的帮助下,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极大地促进个人智慧发展。智慧教育是关注学生个性、能力、知识、品德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它是有生命的教育、真正关怀人的发展的教育。智慧教育不再是枯燥乏味的传授,而是让整个教育有了生机,有了活力。学生在智慧教育中是轻松愉快的,他们可以彰显个性、可以协作探究、可以发明创造,智慧教育并没有忽略知识教学,而是将知识转化、升华,将其转化为能力进而升华为智慧。

初中数学智慧教育

数学学科是初中教育中主要的基础学科之一,初中数学具有内容抽象、应用广泛、推理严谨和结论明确等特点。在智慧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希望通过初中数学学科的学习来培养数学思维能力,具体来说是希望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探究推理能力及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高阶思维与学习能力。而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下,教师只注重“教”,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灌输知识,学生被动学习,无意中将教学目标转换成考试取得好成绩。在这种理念下,很难培养学生的高阶思维与学习能力,也很难让学生有智慧,会思考。而学习源于思考,没有思考就不会有疑问,更不会进一步去学习!

要想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让学生有智慧,就要改变这种传统的教育理念,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提倡个性化学习,鼓励学生自主探究,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学生通过探究实践去感受知识,掌握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具体来说,初中数学教师要想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首先要找到切入点,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创设更直观生动的情境,提出问题或布置任务等来引起学生兴趣,让学生对内容产生好奇,主动去探究;其次是要引导学生的探究,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去思考而不是指导学生,要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形成自己的思维;再次是,教师要要求学生对过程进行反思总结,并对学生的探究过程做一点评。学生在探究过程中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这样思考的过程会强化训练思维,让学生变得有智慧,真正做到智慧教育。

信息技术支撑下的智慧学习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迅速发展,初中数学教学也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初中数学智慧教育离不开智慧的学习环境,而智慧的学习环境的构建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信息技术在数学教学中的运用,可以便捷直观地为学生提供大量的数学学科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复原数学的原貌,有利于学生去模仿,去探究,养成个性化的数学学科思维。

在智慧学习环境下构建智慧课堂,学生主动说、主动学、主动探,教师只是组织者和指导者,智慧课堂是工具、资源丰富有力的课堂,学生可以用有针对性的工具和资源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智慧课堂是充满批判争论的课堂,批判能力是智慧人才应具备的重要能力,每一次思维的交流、碰撞,每一次的质疑批判都是新观点、新理念、新知识产生的契机,完全的“拿来主义”是在扼杀发明创造;智慧课堂是凸显个性的课堂,学生有时间、有场所展示个人风采,每位学生都有擅长的领域,每位学生的学习机会都是平等的;智慧课堂是可打破时空限制的,学生可将正式学习、非正式学习有机融合,随时随地想学就学,随时随地都能构建一个课堂,这样学生的学习是无缝的、持续的。学生在这样有生命的课堂中,个人智慧才会得到充分发展。因此,以pad为支撑的电子书包环境特别适合初中数学的智慧教育。

案例设计

本案例为吉林省长春市第103中学赵菁老师在智慧教育理念的指导下设计完成的,并已经应用于实际教学中。课程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应用电子书包和电子白板的教室环境中,依托可支持微视频观看和讨论问题的学习网站展开教学。

《平行线的专题学习》教学设计

1.教学内容分析

“平行线”是空间与图形领域的基础知识,学习它会为后面的学习三角形、四边形等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学习这部分内容旨在加深学生对“角与平行线”的认识,建立空间观念,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活动的过程中交流分享自己的成果,体验成功的乐趣,提高运用数学的能力。

2.设计内容概述

基于智慧教育理念,为了支持学生个性化学习,针对本节教学内容录制两种不同形式的微课,用于学生课前观看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选择复习平行线定义、判定方法、性质及它们对应的几何语言以及判定和性质的综合运用。为了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展示,在本课中设计了同修任务和实践任务,通过检测任务的完成情况来了解学生知识的掌握情况。在同修任务中规范学生几何语言的书写,并且采用多种方法解题,采取互批的形式实现辅导个性化;实践任务即一个生活问题的解决,回顾了课前复习的平行线的判定方法,让学生在同一问题情境中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两个任务的内容设置均体现了方法和结果的开放性。根据这堂课的教学目标在同修任务中设置一道可以添加多种辅助线的问题,让每位学生都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或观点的体现,充分尊重每位学生学习方式的不同。在课前每一小组都有任务分工单,让学生自行填写,让学生学习的过程成为他们展示自己个性的过程。最后如果学生可以顺利达成以上任务,备用挑战任务又可考查不同层次学生的掌握情况。

3.学习对象分析

八年级的学生已经学习了平行线的有关知识,应该掌握平行线的定义、判定方法和性质及它们对应的几何语言,并能够综合运用上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于几何证明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掌握了一定的信息技术操作水平,思维敏捷,勇于探索并解决问题。

4.教学目标制定

知识与技能目标:掌握平行线的相关内容和规范的几何书写;能熟练灵活地综合运用平行线的判定和性质解决实际问题。

过程与方法目标:经历同修任务(证明)、实践任务等数学活动过程,发展合情推理能力和演绎推理能力,能有条理地、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学会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理解问题、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发展应用意识。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体验数学活动充满着探索与创造,感受数学的严谨性以及数学结论的确定性,培养学生进行质疑和独立思考的习惯。

5.教学重难点

重点:综合运用平行线的判定和性质解决实际问题及演绎推理过程的表达与书写。

难点:在复杂图形中抽象出三线八角的数量关系,根据图形特点合理添加辅助线的能力。

6.学习环境

电子书包和电子白板的教室环境,可供微视频观看和讨论问题的学习网站。

7.教学活动

课前:学生利用微课进行自主学习,微课主要是提供对所学知识进行讲解的微视频,时长为5~8分钟。

课上:

①检测任务。教师提问学生通过观看微视频再次回顾了平行线的哪些主要内容?学生在自己的电子书包环境里进行检测任务,核对答案,针对出错问题先独立改正,有困难的题目组内解决(讲解员负责讲解)。

设计意图:明确课堂内容学习的形式和要求,初步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选择教学环节和授课内容的难易程度。设置不同层次的试题,引导学生去思考,让学生进行独立改正,组内解答,从被动转向主动,使每一名学生都有成功的体验。

②同修任务:要求每位学生在任务单上自行完成,填好小组序号和姓名,组内核对后选一名同学的答案在教师发起收集图片功能后由操作员上传。由1、2、3小组互评,4、5小组互评。每位学生进行批阅指定小组答案,互评结束每组的汇报员汇报各自小组批阅的情况。教师对汇报进行总结,发表教师观点,对知识点做升华。

设计意图:让学生学会自主探究学习,让他们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形成团队协作的精神,让不同的意见能够顺利地表达出来。

③实践任务:学生运用电子书包环境中所提供的工具进行独立操作,用所学知识解决任务单中的生活实践问题,探究结束后,组内交流各自的观点汇总到记录员,由汇报员进行小组汇报。

设计意图:此环节让兴奋点各不相同的学生都平等、愉悦地参与到实践中,发挥各自的思维,将课上课下以活动的形式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直观操作的、现实的、有趣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脑、眼、手互动的同时个性思维随之发展。

④评价任务:要求学生根据前面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投票。

设计意图:在及时评价后设置统一评价,让学生自己设定标准,有利于突出学习过程的个性化,解决策略的多样化。

第14篇

关键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平安企业 稳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面对低油价、新常态,如何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综治难点问题的能力,推进企业向综合治理要产量、要效益,实现治理方式的创新发展,对于促进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1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1)强化严打整治。要坚持把依法严厉打击涉油违法犯罪作为油田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打盗油、清窝点、建机制、保平安”为重点,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涉油违法犯罪活动,集中侦破一批重大涉油案件、打掉一批涉油犯罪团伙、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除一批非法收油窝点,确保要害部位、生产设施等油气资源的绝对安全,坚决压降涉油违法犯罪多发势头。

(2)强化法治建设。要以强化制度、完善机制建设为着力点,油地联合开展涉油违法犯罪法律应用研究,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依法从严追究涉油违法犯罪的刑事、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责任。对涉油犯罪大案、要案进行跟踪,建立两级汇报制度,切实掌握犯罪分子的人员构成、销赃渠道和依法处理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治企业建设全面深入发展。

(3)强化油地共建。在油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指导下,要积极探索完善油地共建长效机制,强化油地油区治安联合办公职能,完善油地联合稽查配套机制,认真总结宣传依法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油区治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良好工作格局。

2加大管道隐患整治力度

围绕管道和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统筹各方力量,优化治理方案,规范运作流程,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根据油田要求,科学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合理分解任务指标,规范整治标准,提高工作效率。要系统梳理程序,细化完善各节点操作步骤,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刚性时间。要积极和地方有关部门结合,加快工作进度,早日消除隐患。

做好重点管道整治和占压物拆迁工作。对隐患危害大、风险高的长输管道和厂际管道,要优先使用专项资金,优先整治,尽早消除隐患。

进一步提升管道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综治、安全部门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机关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努力形成整体合力。要充分利用管道和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加强管道治理台账等基础建设,编制管线从施工投产到报废处置的全部流程图,为今后强化日常管理提供资料依据。

3加大资源统筹力度

(1)加大区域综治协作联动力度。要依托所属区域协作组,定期摸排、申报联动事项,建立健全治安稳定联合预警、矛盾纠纷联合排查、治安问题联合巡逻、违法犯罪联合打击、联合处置机制,拓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区域综治协作常态化。

(2)完善区域综治协作防控体系。要按专职、兼职、应急等类别,加强和完善协作队伍建设,落实区域联防、人机联动措施,统筹优化治安专门力量,形成防控合力。要以抓好油田内部协作为基础,逐步拓展完善与地方政府等单位的协作,增强执法打击能力。

(3)要突出抓建设,在打造视频监控精品工程上取得新突破;突出抓应用,在增强综合实战效能上取得新突破;突出抓管理,在提升系统运行质量上取得新突破。对早期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要普查摸底,查清现状,及时维修,保证运行。

4加强维稳保障能力

(1)加强民兵队伍建设。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充分发挥民兵在油田生产、抢险救灾、处突维稳等方面的突击队作用。要进一步抓好民兵整组、民兵训练、拥军拥属等工作,加强特勤队伍建设,采取二级分训和集中训练相结合的办法,统一下达训练课目,制定统一考核标准,确保民兵队伍召之即来,来则能战,战则能胜。要加强装备器材管理,探索建立适合油田发展的装备建设新思路和新机制,实行“全员、全装、全程”管理模式,确保安全无事故。

(2)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按照战略价值、防护条件和毁伤影响等要素,加强防空工程管理监督,融入区域协作、反恐维稳等综合治理工作。

5加强综治工作自身建设

(1)强化制度落实。要制定平安企业建设考核细则,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运用“四不两直”、互检互查等多种形式,抓好制度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制进行问责,加大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查究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强化规章制度约束,督导工作落实。

(2)强化队伍建设。以深化油田“转型发展创效益,立足岗位比作为”主题活动为载体,结合综治工作接触社会面广、风险度高、与不法分子打交道多等特点,在干部队伍中开展争做“五能干部”活动,提高整体工作能力、法治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在巡护队员中,加强法治教育和体能、技能训练,继续深入开展“反内外勾结、反监守自盗、反违纪违章”活动。按照军事化管理标准,严格日常管理,全力打造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特别能战斗的平安建设专职队伍。加强综治干部管理工作,选拔那些懂生产、会业务、敢担当、善协调的干部,不断充实到各级综治岗位上来。

第15篇

对大数据背景下兰州市的治安防控管理研究,首先要了解国内外治安防控的相关理论,以及治安管理的现状和手段,其次研究大数据在参与治安防控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起到的作用,明确新形势下大数据和治安防控管理的关系,最后要研究大数据在助力治安防控管理时出现的问题,解决对策及产生的意义。

本文立足于近年来兰州市社会面治安现状,结合主城区城关区在警务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社区基础、打击犯罪、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结合转型理论、警务模式理论、立体化防控等理论和大数据相关概念,同时参考国外及国内其它省市的先进案例,探讨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大数据,为兰州市今后的治安防控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对策。

Abstract .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目的、内容及意义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二、治安防控管理与大数据概念 .

(一)社会治安防控管理概念

(二)警务大数据相关概念

三、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中大数据的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现状.

(二)警务大数据在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中应用现状.

(三)兰州市城关区警务大数据在治安防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兰州市城关区警务大数据在治安防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大数据在国内外社会治安防控管理中的运用及启示

(一)大数据在国外治安防控管理的运用.

(二)大数据在国内治安防控管理的运用.

(三)大数据在社会治安防控管理中的优势.

(四)社会治安防控管理应用大数据的重要意义.

(五)对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的启示.

五、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中大数据应用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大数据共享.

(二)提升智慧化程度.

(三)提高智慧化水平.

(四)推进警务实战应用.

(五)做实基础信息化.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