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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9-0022-04
一、引言
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是中西部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进程中多重博弈演绎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各参与主体在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需求时的必然产物。近年来,民间借贷异军突起,参与主体和参与范围逐步扩大,参与形式逐步多样化。一方面折射出农村金融抑制下,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突出,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盲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正规农村金融的发展已严重滞后,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迫在眉睫。民间借贷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互补性和一定的相关性。关注和研究中西部地区民间借贷问题,分析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市场基础和比较优势,汲取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累积的精华,无疑对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对有利于国家引导现代农业的形成来讲,应该加快正规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正确疏导非正规金融,使之成为农村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健康力量和有益补充。我们在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农业发展状况,按照以发展正规农村金融为主体、非正规农村金融为补充的原则,把搞好两者的协调作为建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性安排。我们在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过程中。应从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品种、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人才开发等人手,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地域特性:朔州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测算
据相关部门测算:2007年、2008年、2009年末朔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分别是37.4亿元、53亿元和75.1亿元,而且越是正规金融服务缺位的地区民间借贷的总量越大。
分行业测算,朔州市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煤炭、房地产、教育、建材、运输和其他行业,近三年,上述行业民间借贷额在全市民间借贷总量中的平均占比分别为35.1%、32.63%、5.27%、6.11%、9.48%和11.41%,煤炭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平均占比超过67%,民间借贷在行业中分布不均衡。
分地区测算,由于受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各地民间借贷发展规模差别较大,经济发展较快的A、B、C三县近三年民间借贷总量在全市民间借贷总量中的平均占比为76.83%,而经济发展较慢的D、E、F三县近三年的平均占比仅为23.17%,民间借贷在地区分布上不均衡(见表1)。
(二)当地民间借贷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总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总量成正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朔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1亿元,较2007年增加230.8亿元,增长了69.9%: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301.5亿元,较2007年增加148.56亿元,增长97.14%。当地民间借贷总量在2009年末为75.1亿元,较2007年增加37.7亿元,增长100.8%,民间借贷总量与当地经济总量的扩张成正相关关系。
二是借贷期限以短期为主,借贷利率与借款期限成负相关。朔州当地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3个月到一年,6个月以内的民间借贷占32%,6个月到一年的民间借贷占59%,一年以上的民间借贷仅占9%。民间借贷利率总体适中,与借款期限成负相关关系。从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分析,6个月以内的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最高,6个月到一年的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次之,一年以上的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最低。
三是民间借贷用途多样化,单笔资金需求额度扩大。调查显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强,农户生产已不再满足于简单的生产和再生产,农村种、养植大户和非农经营户不断涌现,民间借贷用途呈现多样化,小额借贷已经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经营需求。企业民间借贷以解决生产资金需求为主,而农户借贷用途非农化倾向明显,而且城镇民间借贷金额大,农村民间借贷金额小。
四是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风险小的优势突出。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的比较优势在于其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自然人之间借贷往往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熟悉、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彼此知根知底,双方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非常透明。采用口头协议或打借条形式,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需担保。因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一旦借款人违约,其在社会关系方面的道德信誉损失将抵消违约收益,非经济的惩戒机制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借贷风险。
五是民间借贷经营方式灵活、高效。一是农村民间借贷有其方便快捷的特点,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农民的借贷行为具有临时性、数额小、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中小私营企业的借贷需求具有“急、频、小”的特点,这些特性与正规的商业化金融有着天然的不对称,民间借贷的快捷性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二是借贷手续简单。调查显示,企业民间借贷基本上都订立合同,手续简单,期限灵活,约定还款日期,可以延期,也可以提前支取,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的灵活性。
六是小额贷款组织的建立未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资金需求问题。资金的趋利性决定了小额贷款组织在成立之初就偏离了预期目标,而且朔州当地小额贷款组织大部分是由当地的煤炭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而来,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经营策略指导下,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存在单笔金额大、服务面小的特点,而且受资金来源限制,未能从根本上起到限制民间借贷发展的作用。截至2009年末,朔州市共审批了3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21.24亿元。21家在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64349万元,其中农业贷款30640万元,占比为47.6%,其余贷款分别为工业贷款830万元,商业贷款24717万元,其他贷款8162万元。放出的农业贷款主要是针对农业企业,农户散、小、急的借贷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三、关联效应:民间借贷与农村金融的相关性
(一)互补性
对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相互关系.Gar-maise和Moskowitz(2002)的研究表明,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完善资本市场的国家,非正规金融体系也广泛存在,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正规金
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固有的比较优势,二者也可以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刘民权等。2003)。民间借贷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及时填补了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的“真空”和缺失,一方面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资金,有效缓解了农村经济结构转型中的资金短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的不足。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优化了农村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效能,推动了民间资金的转化和流动。而且由于民间借贷给了贷款人道义上的信用,这对于促进农村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相关性
农村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居民储蓄在存款中的比重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说来,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越高、居民储蓄存款在存款中的比重越低,民间借贷就比较萧条,反之就比较活跃,农村金融作用发挥的程度与民间借贷活跃的程度呈负相关。但是,民间借贷的长期运作。在经营方式、期限结构、利率定价和信用建设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为农村金融创新组织体系、创新产品体系、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值得学习、借鉴。
四、借鉴发展: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启示
(一)为金融创新积累经验,促进金融机构改进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做是一种金融创新,既包括组织创新、也包括产品创新,这种创新完全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能有效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进发展模式,增强服务理念。同时,银行信贷市场同民间借贷市场开展同业间的良性竞争,促使居民闲置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中分离出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灵活便捷,给银行机构经营方式提出挑战
一是民间借贷一般在流动资金暂时不足时发生,期限较短。且偿还期限回旋余地大,比使用贷款更为方便;而且利率定价灵活,金额较小,手续简便,中间环节少。灵活简便使民间借贷具有了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乡土亲和力,这也是民间借贷在农村融资市场立足和发展壮大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对于农村民间金融而言,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民间借贷的贷出方可以几乎无成本地取得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并对其进行实际监督,信息不对称问题易于解决。民间金融乡土性使得违约成本高于金融的违约成本,乡土气息越浓厚,约束力就越强,违约率就越低。人情关系是农户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相互了解是借贷的前提,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作为监督体系有利于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农村民间金融形成了较大的成本优势和乡土关系支持下的约束机制优势。
三是期限按需而定,付息方式灵活。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各种管理制度齐全,限制性规定繁多,贷款期限和付息方式都比较呆板。如农村信用社,一般贷款期限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一年。利息往往要按月或按季支付,影响贷款户资金的按需使用。而在民间借贷中,由于没有各种制度限制,借款期限、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按需确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
(三)定价机制灵活,对利率市场化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农村民间借贷的定价机制十分灵活。一是利率随行就市,没有固定的利率标准:二是视借贷双方的关系亲疏而定:三是借款用途是确定利率的重要依据。通常民间借贷利率是在都以国家规定利率为基础,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数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期限长短而定。民间借贷利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
五、制度矫正:规范民间借贷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疏导、规范民间借贷,合理引导资金流向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针对已建立的小额贷款组织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实施有效、分类监管,并建立民间借贷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相关的风险处置机制。
朔州是一个以煤炭生产加工为主的资源性城市,全市的煤炭生产占比较大,而其他行业如现代农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陶瓷业、奶业等所占比重较小,还不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制约了全市经济的综合发展。对煤炭资源整合中流出的大量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应合理引导其投向,积极引导其投入到上述生产领域,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金融体系
一是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对农业银行进行功能再造,通过股份制改造,明确市场定位,考虑恢复农业银行乡镇机构,再造支农服务功能,拓展农村市场。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范围,更好地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步伐,明确县以下机构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比例限制其发展支农业务。
二是实现农村金融资源和网点的合理配置。建议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鼓励农村金融服务竞争,全面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多方面的金融需求。继续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业务管制,建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增加农村金融网点,扩大农村金融的市场覆盖率,以实现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金融网点的合理配置。
三是拓宽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建议创新贷款担保形式,完善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大力发展小额农贷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提高农户信用担保能力;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为“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创新发展农村结算工具,推广农村消费“一卡通”、“惠农卡”等业务,改善结算渠道不畅的现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三)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金融产品
一是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农民消费贷款品种,扩大消费信贷覆盖面,并根据农村和农民家庭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贷款程序等,降低贷款门槛,促进扩大农村消费内需。
二是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农村信贷产品。根据贷款不同种类,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还款方式上,开办分期还款业务。减轻农民到期一次性还款压力;在利率定价方式上,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实行灵活、有弹性、有差别的利率定价方式;在贷款期限上,结合农民收入整体水平偏低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产品,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要,把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对象,促进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对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项目,可采取社团或银团贷款的形式支持。
三是建议尝试保单抵押贷款,抵御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尝试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目前专业合作组织,尝试用一些公共设施等财产联保,继续推动农户之间互保,推动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利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
(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
根据“三农”经济发展特点,加大“三农”信贷业务的营销力度,扩大农村客户群体,并适时、适地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时效性。建立政银联手发展农村信贷业务市场的联动机制,继续扩大财政支农的范围,完善财政贴息政策和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金的杠杆效应,发挥货币政策在扶持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市场准人政策、监管政策的配合,建立起一套协调配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提高金融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
(五)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法律体系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根据农村金融发展实际,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抵押担保物范围。取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用于抵押的限制,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强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支持。
二是实行与农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并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其利率自主定价能力。对只能放贷、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小额信贷款机构进行非审慎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放贷并参与银行间市场的村镇银行等进行审慎监管。
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服务;金融创新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正规金融模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背景,随着民营经济的升级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金融格局相应的发生转变,但由于垄断国家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应的金融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因此,在现有金融格局条件下,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成为空谈。但民间借贷以其特殊的竞争优势,如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信任较高等,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同时,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转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现代化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出现缺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思考并积极构建符合“三农”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民间借贷分析
民间借贷的存在完善了金融体系,尤其对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向各行各业渗透,一有风吹草动,很可能瞬间瓦解,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资金安全。民间借贷的特点在于借款期限较短,能够灵活周转资金,比较倾向于短期高附加值的产业,一旦有相应的市场金融风险,往往快速远离这一市场。这是民间借贷的优势所在,但快速抽离市场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恐慌情绪,致使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后期的资金的有效回收,形成一大批金融坏账,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的盲目性不仅导致市场风险,还可能引发社会法律风险。
2.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影响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国家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却可以按照整个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合理设置借贷资金价格。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存贷款利率普遍比较高,高利润和高回报会诱使一些社会资金流行民间借贷,客观上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融资支持时,会将申请到的低息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息,这使得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系外循环,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很大,而对于那些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或农户,出现金融风险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的资金,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则实行能拖就拖的策略,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一旦爆发金融风险,很可能破坏社会稳定。首先,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或有生意往来客户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一般没有正规的借贷手续,大多凭借借贷双方的信用或口头承诺,若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会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大多民间借贷处于地下经营状态,不受国家的金融监管,内部经营没有正规的管理程序,进而有人利用这一地下经营状态的隐蔽性,采取放高利贷的形式谋取高额利润,为得到高回报率不择手段,这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再次,民间借贷大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未订立书面协议,缺乏有效的担保,无法做到有效的公证,使得大额可疑资金能够逃避监管,容易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三、农村金融服务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应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基石和保证。但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无法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现如今,随着大型商业金融机构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转向城市发展,遗留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向城市输送金融资源的储蓄池,致使原本就缺乏的农村金融资源显得更为短缺。正是在这一既有的金融体制格局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金融短板,始终发展不起来。
2.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及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提升,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能提供咨询、等各种新的金融服务功能。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还远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脚步,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达不到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如目前的贷款方式还比较单一,各种支持向农村借贷的服务体系不健全,针对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如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比较少,无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
3.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不健全,各种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自身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其整体协作性不强。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过窄,农村信用社未能完全按其宗旨为农民服务,因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单比农村金融支持成本比较高,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需求不积极。目前来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还处于分割严重的状态,各个地区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利率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信贷市场。
四、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兴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一方面为了规避民间借贷的弊端,压缩民间借贷的空间;另一方面,不断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建设是其应有之义。为进一步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其建设服务的功能,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意识。鉴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金融总量不足和金融资源外流的事实,目前可以适时调整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方面加强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适当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使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形成合理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三农”机制建设。此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加快邮政储蓄的机构体制创新,可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举措,如短期回购、金融债券、票据贴现等,争取将来自于农村的金融资金还用于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壮大。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服务自有其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即大多数农村金融业务盈利性不高,导致追求商业利润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因此,也就相应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填补这一空缺。目前,可以将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真正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可以创新农村金融衍生产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产品期权、期货等农村金融衍生品,从而有效分散和规避农村信贷和农业生产风险。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质量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种管理制度,以应对市场的各种变化。可以适时推进渐进式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政府的渐进式指导来推进农村金融利率向市场化利率方向转变,进而可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合理配置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资源有效率配置。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优势,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宣传力度,创造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文化氛围,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完善,更加贴近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规章制度,明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为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放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放心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能够安心使用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工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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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县域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
我们选取120家中小企业和291位农户作为样本,对湖南省14个市州(其中长沙市选取辖内浏阳市为样本)县域农村地区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呈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从调查情况看,样本点民间借贷余额从2006年末的17315万元的增长到2009年6月末的33331万元,折合年均增长率约28.72%;借贷频率从2006年的1592笔增长到2008年的2026笔,年均增长约12.81%,且单笔借贷规模有逐步增大的趋势。
(二)资金用途以生产性资金为主。2008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12.5元,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家庭消费一般不缺资金,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投向生产经营领域,如农村石场、砖厂、养殖场等,据调查,2009年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资金占84.41%,家用消费资金占0.99%,投资占13.50%,其他用途占1.10%。
(三)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的期限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更灵活,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到某一天还款,不必以月或半年度为贷款期限,如果到期还可以协商展期。农村资金主要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借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占全部借贷总额的83.62%,其中6-12个月的占全部借贷金额的比例为31.7%。
(四)民间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方式以借据为主。民间借贷门槛较低,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更偏好于信用借贷,如2009年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中采用信用方式就高达82.08%,其次才是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占比17.55%。借贷形式主要是以借据为主:企业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10.06%,借据形式占81.83%,口头协议占0.91%,其他形式占7.2%;而个人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4.95%,借据形式占88.03%,口头协议占4.83%,其他形式占2.19%。
(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以到期一次支付为主要付息方式。农村民间借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持平,从样本点情况看,企业借贷年利率最高17.5%,一般在0-12%之间;农户借贷年利率最高20%,一般在0-15%之间。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尤其是在种植业和畜牧业等行业中,所获利润必须要等到农作物丰收或牲畜成年后才能收回,生产过程中几乎全是资金投入,因而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方式主要是到期一次支付。从样本点的情况看,采用到期一次支付方式的占48.83%,按季、按年付息方式分别占32.47%、13.58%。
(六)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增多。调查显示,各地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逐步发展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经纪人。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灵活,并推动民间借贷发生了“四大转变”,即由零散向规模型转变,由高息向低息型转变,由口头向契约型转变,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
二、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比较分析
(一)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
从样本点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相比正规金融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更容易满足农村资金需求。
1.信息对称优势。民间融资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人缘而发生的直接融资方式,借贷双方较固定和熟悉。贷款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基础,综合地、深入地对所借款项的去向、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监督成本太高,倾向于“信贷配给”,有选择的提供金融服务(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大客户),而农业由于不同于工业的特点,一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导致乡村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之外。
2.交易成本优势。在农村,大部分农户和乡村企业的贷款需求规模较小,较高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种农村小额信贷。而民间借贷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跟踪管理成本很低,甚至可以忽略。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的“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农村民间借贷所具有信息对称优势,降低了调查、审核、贷后管理等交易成本。
3.经营成本优势。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无正式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即使是中介机构,其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几乎没有管理成本或管理成本很低。没有组织机构就没有固定资产要求,也无需注册登记费用,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经营成本的低廉使降低农户的借贷成本成为可能,与农业生产利润低的特点相适应,成为农户融资的理想来源。
4.风险控制优势。发展初期的农户和乡村企业主要依赖民间借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股权资本投入,经理人员在对项目的选择上很谨慎,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明显降低。据常德市、衡阳市调查反映,目前该市借入资金的逾期率分别为7.91%、4.34%,均低于当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借贷主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高的投资经营效率,对于经济主体违约所造成的信用风险,能够依靠熟人社区约束机制对其进行全面借贷冻结,反而可以成为金融稳定的积极因素。而正规金融的借款人往往缺乏有效的道德和声誉约束机制,造成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正规金融
在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借贷双方的权益的保护:一是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多属“地下”运行,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引导手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有可能流入小水泥、小纺织、小矿山等受限制行业,从而削弱宏观政策的调控效应。二是民间借贷操作方式不规范,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来自法院的调查显示,当前民间融资规范程度依然不够,如部分约定利率水平偏高,出现了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违约金约定不规范,部分企业借贷在合约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违约金比例过高,易导致法律纠纷,而法院方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也往往只能以事后结果下结论,缺乏最关键的事前预防。
三、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制度安排
对比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可以看出,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既要吸取民间借贷的优点,更要在此基础上加以规范,找准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的最佳结合点,因此,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势在必行。
1.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理规范民间借贷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扶持措施,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引导各类投资者设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内外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资金向此类正规金融机构集中,使民间借贷在继续发挥融资作用的同时,逐步向有良好监督管理的新型正规金融机构过渡,解决民间资金难以解决的长期、低息贷款问题。
2.探索农地金融制度,拓宽农民投融资渠道。农地金融是以农地作为信用保证(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农户可用土地使用权证书交存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而获得贷款,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将全部申请贷款农户的土地债券化,将债券卖给有剩余资金的农户从而筹集资金。农地金融方便了农地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若农户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信用社可将抵押的土地通过农地市场进行拍卖,也可自己经营。国外的经验表明,土地债券是农村金融真正建立的重要标志。建立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既要发挥市场流通的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等作用,从而扩大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缓解农户融资难题。
3.创新抵押担保机制,提高农村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由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政府共同出资组成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基金协会接受借款者的债务保证申请,对融资机构出具债务担保,融资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二是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在上面的建筑物、林权属于用益物权,完全具有抵押物的特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允许其可以充作抵押品。三是将大牲畜用作抵押。牛、马、骡、猪等大牲畜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抵押品,应完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机制,将大牲畜列入抵押品范围。四是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订单、质押仓单、渔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品种,增加农村中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有效抵押物。
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配套设施
(一)建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自然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原因形成的农业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和剥离的支持力度。二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模式,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当前我国仅
有中央一个金融监管系统,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多的趋势下,难以真正实现监管目标。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新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风险管理和运行规则的监管,引导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行业,加强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三)建立健全农村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依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和民间借贷市场的指引性文件,打击和防范各种高利贷行为。二是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社会集资管理办法》等,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建立民间非正式金融行业协会,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要明确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为宏观金融管理服务。
(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一是加强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农村的诚信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征信管理系统建设,以农信社为主体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和经济档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信用乡镇(村、户)的评比活动,对守信者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对失信者实施公开曝光、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大力整饬“信用缺失”。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行为。法院要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民间借贷;路径选择;模式转型;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2-0002-03
一、问题的提出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命题,面对的障碍涉及土地、劳动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种问题。其中,资金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据测算,至2020年所需资金增量高达15~20万亿元(钟真真,2007)。解决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外,绝大部分需要依靠当地的金融服务业。
然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目前城市与农村之间金融服务水平差距明显。近几年,我国城市金融业发展迅速, 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仍不健全,信贷资金供需缺口较大,金融服务缺位(甚至部分地区缺失)等问题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在没有法律明确规范的条件下,适应各地情况的民间借贷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而且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等有别于传统模式的新特点。这种介于正规农村金融借贷市场与地下金融黑市之间的市场形态,笔者借用樊纲教授(1988)的理论,将它称为农村金融的“灰市场”。
在农村资金缺口较大、金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下, 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部分地区的融资需求, 对经营机制和理念僵硬的涉农金融机构形成竞争,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但由于“灰市场”的政策球的特征,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对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确定,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很多行为无法依靠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比如,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性质难以明确加以区别;大部分民间借贷采用借条、口头交易等形式,追讨债权难以诉诸法律。
其次是金融秩序问题。部分民间借贷机构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获得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差;民间借贷的民间性和逐利性,使得部分中介对房地产、股票等领域放款过多,资金无法在农村当地形成合理流向。
再次是监管问题。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放款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形式,最高可达五六十万元,这使得大额可疑现金逃避“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有效监管,易为洗钱提供渠道。
可以看出, 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正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真实反映,这一农村金融“灰色地带”急需完善和规范。基于此,下文将着重分析民间借贷市场现有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其发展的目标模式, 路径选择以及发展效应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民间借贷“灰市场”的传统及现行模式
(一)传统模式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多以个人间“一对一”的形式为主, 这是一种以信用为主的带有地缘和亲缘关系的借贷方式。传统模式还多发生在单位内部职工、亲戚、同乡、朋友、熟人之间,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民间借贷人(机构)基本以自有资金为主。借贷双方信用状况明确,信息透明度高,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借贷数额和范围也比较有限。同时,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传统的放款模式多采用借据、口头承诺等不规范形式。
(二)现行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步伐的加快,相比传统模式,现有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表现出中介化、专业化、规模化、利率多样化、融资短期化等新趋势。
中介化:在现有法律下,充当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主体并无具体要求,个人或组织等形式均可,且没有资金准入门槛,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此,活跃在农村民间借贷“灰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形式有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三种主要形式。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主体虽仍以个人为主, 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湖南的调查(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2007)显示,现有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中,个人占67 %,企业占29 %,社会组织占4 %。
专业化:除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外,一种新型的、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募集型”融资,在部分农村地区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组织民间借贷的新选择。 以延安地区的最新调查为例,借贷方式多采用“募集型”方式。其中,某镇大棚水产科技示范养殖场借入的50万元民间借贷比较典型:短短的3个月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并支付18%的利息,且不确定借款期限,借出人可随时收回自己的本金。 这种方式既方便借出方资金投放,又有利于满足借入方的融资需求(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2007)。
规模化:近年来,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走向规模化发展“快行道”。仍以湖南为例,调查样本中的76户民间借贷中介,2006年自有资本同比增幅为25%,借入资金比2005年增长50%,借出资金增幅达72%,利息收入增长96%, 经营规模和收入均有大幅增长。其中,从金融机构和民间的借入资金数量,2006年分别增长51%和48%,增速约为自有资金的2.5倍。
利率多样化: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多样化趋势(谢伟、熊蕾,2007)。一方面,以生产性需求为主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8%~20%之间;另一方面,投资性需求的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多在15%~30%之间, 而少数带赌博性质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了日息2%。
融资短期化:无论从供应还是需求的角度来看,保持较短的融资期限均是有利的。一方面,较短的融资期限有利于供应方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也促使需求方尽可能缩短融资期限。
三、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
(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
通过对目前民间借贷“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模式的分析,假定在未来城乡金融服务趋于“一元化”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为:具备合法地位,服务范围定位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落后地区和领域的小额融资, 纳入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小型金融机构。
(二)路径选择
立法路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逐步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 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民间借贷活动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平台。具体内容应重点包括: 设定准入门槛; 对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发放牌照;对放贷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民间融资交易实行登记或报备制度; 对资金用途加以限定;对借贷合同中的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加以细化,设定利率浮动的范围。
监管路径: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监管难度较大,因此需从制度、技术等方面加以保证。在制度上,通过牌照发放、登记报备、大额备案等制度设计,保证监管部门实时、 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信息。并保证投诉、举报等渠道的畅通,对风险及时预警。在技术方面, 应逐步建立起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对中介机构历史行为的监测数据预测判断其潜在风险。 监测指标应涉及民间借贷中介的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以及借款偿还情况等。
吸纳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和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这是国家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方针和新要求。因此,未来城市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逐步由“二元”结构走向“一元”格局,在现有金融服务供给失衡的情况下发展壮大的民间信贷“灰市场”, 今后的生存空间将逐步趋窄, 民间借贷机构也将通过入股、融合等路径,成为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市场完成转型的根本和前提是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资金供给和合理配置。在城乡金融服务“一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转型的过渡路径应坚持“疏”、“堵”、“融”的三位一体:
“疏”是指拓宽民间资本参股正规金融机构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时,可以考虑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同时,积极发展规范的直接融资市场,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
这里的“堵”不是简单的通过限制准入、关停并转等行政途径控制其发展,毕竟,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这种自下而上的发展形态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便得益于农民的这种创造力)。“堵”是指对潜在风险较大、 影响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以洗钱、非法集资、炒房、炒股等为目的的借贷活动。
“融”是过渡路径中最重要的形式。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可逐渐向正规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转型;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后,部分中介机构还可入股由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总之,将民间借贷“灰市场”这种中间形态逐步正规化,“融”入农村当地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转型效应分析
转型中的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成为地位合法、地域化(在金融服务仍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 补充“三农”资金)、小额化和短期化、补充性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 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转型将产生的积极效应如下:
1. 对民间借贷“灰市场”采取渐进式转型,一方面可有效弥补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制、转轨,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创造条件。
2. 通过合法化途径将民间借贷“灰市场”纳入正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抑制“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也可使潜在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揽存、借贷纠纷等问题有法可依。
3. 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监管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有利于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4. “疏”和“融”的转轨过程中,还可通过形成同业间的良性竞争,有效激励现阶段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服务理念等方面的改善。
5. 通过转型,民间借贷机构还可发挥地域性、灵活性等特点,有效满足农信社等金融机构遗漏的服务目标人群的信贷要求。如农户受期限、金额、抵押物等限制而出现的资金缺口, 就可由民间借贷市场来补充。
6. 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可逐步掌握当地各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为建立农村地区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樊纲. 灰市场理论[J]. 经济研究,1988(9).
[2]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延安民间融资走向专业化[N]. 金融时报,2007-06-25.
[3]王长德. 民间借贷亟待规范化管理[N]. 金融时报,2007-11-22.
[4]谢伟,熊蕾. 湖南湘潭民间借贷渐成农村短期融资主渠道[N]. 金融时报,2007-06-25.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97-02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普及到人们的生活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出现促进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但伴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给社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局面,P2P网络借贷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逾期、破产、还款率过高投资人携款而逃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为了确保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显得至关重要。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就是person-to perpon,是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借助中间服务平台,服务于有融资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双方客户,为他们提供信息价值认定、信息流通交互和相关促成交易等等。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线上,另一种是线下。P2P网络借贷的线上服务方式:借款人实现自助式借款,借款人可以自己在互联网上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等等借款信息。然后出借人依据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确定借出金额,如此就实现了自助式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的线下服务方式:借款人把自己借款的金额、借款抵押物信息、借款目的以及还款时间等等借款信息提交给平台运营商作为融资申请。然后出借人根据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借款信息来实施自己的出借行为,如果资金的借贷双方配对完成,借款人和出借人就运营商的协助下签署相关借贷协议,并完成借贷手续办理。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制度问题
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的产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如今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发展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将发展成为人们理财的重要方式渠道。
第一,P2P网络借贷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滞后性。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规模的日益扩大化,为很大融资方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很多高资产净值客户的重要理财方式。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属于一个新兴行业,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金融之间存在的区别和差距使得以往的金融法规不能很好的适应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导致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崛起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宝航护驾,如对于非法集资范畴的限定以及对资金沉淀的管理等等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的基础设施仍旧处于很薄弱的状态,安全防范能力不足。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交易模式是以P2P为依据的,不完善的交易机制容易导致出资人信用评级误差,引起坏账,一个合理的交易机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风险点。P2P网络借贷平台较低的运营成本和较低的借贷标准造成了网站安全系数较低的局面,所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完善的安全防范技术再加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第三,缺乏监管,缺乏自律性。P2P网络借贷由于操作简便得到很大中小企业的青睐,通过P2P网络借贷可以很容易的解决了企业对资金的临时性需求。但有很多个人以及单位机构以高息揽储放贷的方式以赚得利息差,而且数额巨大,这就使P2P网络借贷中的借贷关系处于一个严重的恶性循环状态。而且应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大量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说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三、P2P网络借贷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如今已发展到一定的活跃阶段,但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一个创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监管也和金融业务有了一定联系,因此相应法律制度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互联网金融法相应律制度的完善要以金融行为的安全性和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为主要依据。P2P网络借贷形式能不能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关键因素在于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出于静态,而是一直出于动态,目前P2P网络借贷还只是出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规模相对来说都还有限,网络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也就不是特别明显,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的规模也将逐渐扩大,那么对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就越来越高。需要退出相应的监管制度,把网络借贷定位成金融体系在信息时代的有益补充,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客户资金遭非法挪用,可以规定由第三方沉来执行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金融本身就是收益和风险共存的结合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关法律的出台要持有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免太生硬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立足点要有适度的放松,以免扼制金融创新的形势。在通过发法律制度进行监管的时候,中心工作放在实效考察检验金融创新的现实风险和收益方面,在防范金融危机中要及时做好防范措施。相关法律制度要立足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每个金融消费者都要以平等态度对待,出台一系列较完整的禁止泄露消费者隐私、定期信息披露等等法律制度。
(二)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施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定、安全的运营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问题,金融和互联网一样立足于数据和信息技术,可以在有效的结合中发展,相互借鉴并彼此发展完善,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风险识别模式,以数据为核心依据,借助数据库存在的优势,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
经营数据和客户是金融机构定制化服务和风险分析的基础,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征信系统可以积极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中,更广泛的累积客户行为数据和在线交易,在确保金融消费者利益和不违法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应用互联网在线联网核查及客户税务、工商、信用数据在线共享等技术,把技术手段作为提高监管效率的主要支撑,以便很好的实现传统的金融服务下的客户信用身份识别,并且在线完成开户及各项交易流程。另外提升客户数据价值以便给资信评级提供参考。加大社会信用共享体制的覆盖范围,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要,建立黑名单公示和征信共享制度,对于出现的逃债及违约失信行为要通过舆论和司法等多种力量来进行严惩。
(三)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服务的多样性帮助广大借款客户各种各样的融资需求,满足了不同程度风险偏好客户的理财需求,给客户提供了资源对接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等增值服务。这些风险本来就是P2P网络借贷需要承担的,而相关的监管制度也需要对其进行不断优化,以便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竞争力。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客户资金和信息盗取以及圈钱诈骗现象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此时建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机构,对消费者利益要有优先保护。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也要有一定的掌握。在相关的制度监管方面,加强完善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等等在监管上的处于空白区域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把金融办转化为合法化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更好的和工商、海关、税务和银行等实现数据互换与数据共享,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与验证方式要创新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框架要做进一步完善,明确由第三方托来管理沉淀资金。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金融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离不开严格风险管控的体系制度以及行业人员良好的操守规范。传统金融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内控机制,同样,内控机制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的核心。互联网金融属于一个典型的服务行业,对金融服务的品质性有着具体体现,所以金融行业应有的职业素质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是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实现自身快速发展,需要及时的发现需求变化,不断的创新产品,整体上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以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便树立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形象,进一步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稳步发展。
(五)实现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透明度
胡苏亮,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刚一年,在家人支持下,在浙江温州开了家数码店。可最近,他的店遇到了资金周转问题。
借钱给小胡的是小朱,也是个80后,但小胡并不认识。小朱在温州一家广告公司上班,有些积蓄。“存银行的话,收益太低了。”小朱说。
根据双方的意愿,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速贷邦”进行了撮合,小胡拿自己的家用轿车做抵押,借到了小朱的资金。
这笔钱的运转,是温州综合金融改革的一个小案例。
拉开民间借贷阳光化序幕
胡苏亮告诉记者,他当时挑选了一家融资中介机构后,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登记完毕,就开始等待贷款评估。“我想用汽车作抵押,评估结果是最多可以贷款7万元,但店里发展只需要5万元。”
作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组成部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4月26日挂牌成立。这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后,在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也被视为温州民资向阳光化探路的标志性一步。
借贷登记中心经温州市政府批复同意,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金600万元。中心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登记、融资对接服务等。
据了解,只要借贷登记金额突破1万元,市民到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都是免费的。中心负责人徐智潜说,登记中心是带有公益色彩的纯服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同时帮助进行资金配对,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对接平台。
目前,在服务中心的二楼大厅,已经入驻的不仅有宜信、速贷邦等从事民间借贷融资对接业务的中介机构,还包括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华东公证处、温州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配套服务机构。
“只要借贷符合法定利率,私下达成协议的借贷双方就可以到中心完成登记。”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副主任姜辉说,通过登记中心备案后,民间借贷将被置于阳光下。
徐智潜说,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者的月利息一度高达3分或者是4分,登记服务中心的成立可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通过市场竞争,有效地降低借款的利息。
另一方面,由于以前民间借贷多为个人“私下协议”,一旦借款方没有能力还款,贷款方会非常被动。而由于民间借贷信用系统缺失,借款方往往还会继续借款,贷款方不得而知。“通过中心的登记,借款方一旦有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就会被记录在册,影响其今后的借款资信。”徐智潜说。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成立登记中心的目的,就是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降低投资风险,“借贷双方可以见面谈利率、谈条件。入住的贷款服务公司则提供公证、担保以及法律等专业服务”。
让民间金融有合法身份
虽然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只是崭露头角,但事实上温州民间资金早已跃跃欲试。据悉,仅速贷邦一家中介机构,试营业一周,已经有5000余万元出借资金前来登记,最少的10万元,最多的500万元。
而在温州,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复至今仅一个月,除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还成立了民间资本管理中心;在为新增30家小额贷款公司寻找主发起人中,一改以往的审核制,实行市场化招标制;为了助阵“金改”,面向全国竞争性选聘108名金融人才。张震宇认为,这都是金融领域中的新尝试。
据了解,温州此次将重点推进五大领域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体系;大力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培育和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风险防范。
而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健全民间资本市场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被列为改革四大重点。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认为,温州的金融问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多,但投资渠道狭窄;二是温州中小企业众多,但融资渠道不畅;三是民间金融高利贷化严重,致使借贷企业不堪利息重负。
据统计,温州的民间资本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但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地下金融无序生长。
“温州问题是中国金融问题的一个缩影。”周德文说,“炒钱”之所以如此轰轰烈烈,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与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即金融垄断和利率双轨制。这可以说是造就了温州民间炒钱现象的制度性温床。
“对于民间资本来说,本次金改设计了不少投资途径。”张震宇说,让不同量级的资本,进入不同领域。
比如,对一般老百姓,政府拿出一些基础设施项目,让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债券股份形式进入。对于拥有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的群体,就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拥有千万元级别的资本,可以参与新型的金融公司;除了这些,手头有活钱,不管数额多少,都可以放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阳光放贷。
“这样,民间资本可以堂堂正正地进入金融业,在金融业有了一席之地。民间金融有了合法身份,就不必灰色化生存。”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说。
“局部试水为全面金融改革探路”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构想,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方案同时提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各类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等目标,希望为地方金融规范化探路,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方案设置了包括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等12项任务。
周德文认为,局部试水意在为全面金融改革探路。每一项任务对温州金融改革都至关重要,有助于民间借贷的破冰。
据了解,为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的实施指导和帮助协调工作,浙江省专门成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温州市也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调小组”和若干工作推进组,协调和推进各项改革的具体工作。
而围绕如何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温州已列出了包括今年将新推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设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一揽子方案,并在全省率先推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入围资格招投标制度。
在政策利好之下,温州的民间资本也已顺势而为。继去年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正式成立,温州第一家民资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已挂牌试营业。温州乐清、瑞安等地的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将陆续挂牌经营。
关键词:郴州市 农户 借贷行为
目前我国农业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迅速转化,农村经济也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农户是我国经济组织体系中最小的经营单位,也是弱势群体,自身的资金积累有限,从而缺少生产与投资的资金,这就往往只能够通过借贷方式来满足生产与生活的需求。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农户借贷行为分析为切入点来全面、准确的认识农户借贷行为,为满足农户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与支持。本研究选择郴州市的乡镇作为调查样区,共发放400份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大多数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典型农户。
一、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特征
(一)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层次性
1、低等收入农户基本不需要借贷
低等收入农户一般从事农业生产,且规模不大,大多数情况下,低等收入农户都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来解决其对资金的需求,基本不产生借贷行为,因而其对资金的需求不多、对金融服务也不高。
2、中等收入农户需要借贷资金
中等收入农户一般从事养殖业、畜牧业等,他们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比如备置养殖场地,建设基础设施等等,需要筹集不少资金,这就会导致部分农户自有资金与资金需求之间形成较大的缺口,需要通过借助信贷资金来维持所需的生产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金不能够完全满足中等收入农户的需求,需要借贷资金。
3、高等收入农户存在无法满足的资金缺口
目前郴州市的正规金融机构已经很难满足高等收入农户对信贷的需求,譬如,有些高等收入农户从事对资金需求较大乡村超市、果蔬示范区等行业,但因为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贷限额有约束或者贷款要求较苛刻,使农户无法从获得信贷资金,日积月累从而存在无法满足的资金缺口。
(二)农户借贷用途较为分散,但以生产性为主
据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郴州市农户借款资金的用途较为广泛,可以概括为:生活支出、养殖投入、子女教育费用、经商开店等等,其中生活支出差不多占到50%,养殖投入比如购买化肥、农药、生产工具等大约占到40%左右,其他的支出约占10%。并且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投资办厂、经商开店的经营性投资资金的比例也在不断的增加,据调查发现,郴州市农户借贷都以农村季节性生产为主,此类借贷数额在1000―5000元之间的借贷行为占到了农户总借贷规模的60%左右,借贷数额在5000以上的占到了农户总借贷规模的30%,其他以费用开支为主的借贷行为发生的较少,仅占农户总借贷规模的10%。
(三)金融机构对农户借贷需求的覆盖率低
目前郴州市农户借贷需求较为普遍,但金融机构贷款覆盖率较低,据调查结果显示,仅占到了15%左右,其他都是从亲朋好友借贷。有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过借款申请的农户只有14.2%,85.8%的农户从未提出过申请,这部分人要么认为成本太高,要么觉得还不起。因此,亲朋好友成为了农户借贷的首选渠道,农村合作银行居次。从亲朋好友处借款的比例占到了78.6%,而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的比例仅仅为21.4%。并且通过调查发现,农户通过这两种渠道借款的规模和用途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从借款规模来看,从信用社借款的规模要远远大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的平均额,但是从借款用途来看,农户从亲朋好友处借款用于各种支出的平均额要远远高于从信用社的借款额。
(四)农户借贷行为不断规范
据调查显示,郴州市农户借贷利率平均值在0.5%―1%之间,这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吻合,并且也发现,目前郴州市因农户借贷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本研究所调查的农户中,83.2%的农户双方都有借贷书面协议,其中对利率、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较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有些借贷双方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有第三方人的存在。因此,从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不断得到了规范。
二、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现状分析
农户借贷广泛存在于农村的各个角落,它能够有效的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局面和资金供需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不断改善农村的经济环境。但是,目前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因为各种引导的不合理,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户借贷行为中长期贷款缺乏
目前郴州市农户借贷资金期限存在着短期性,使得那些具有长期性资金需求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等工程无法得到资金的满足,从而阻碍其农业经济的发展。据调查显示,郴州市目前农户借贷款都是以中短期为主,一般都是半年到2年左右。因此,这种借贷形式仅仅只能够满足一些简单的农业生产,而对于长期效益、规模效益、整体效益等方面起不到特别大的作用。
(二)农户借贷行为主要依靠民间金融
由于农村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对农村金融贷款限制越来越大,使得农村资金稀缺,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农户只有依靠民间金融来满足自身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据调查显示,目前郴州市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仅占20.5%,私人借款占75.7%,其他占3.8%,这种结构从农村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其变化并不大,最多在以后仅仅是从农村合作基金会转到了农村合作银行或者银行。因此,可以看出,农户借贷行为主要依靠民间金融,且服务单一。
(三)信贷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渠道
由于目前郴州市低等收入农户存在经济基础薄弱、可支配资金少等现象,其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传统农业生产所得,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低等收入者的还款能力往往怀疑;而中等收入农户,虽然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但是也由于其缺乏抵押、担保品以及贷款期限和贷款政策的限制,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能够真正获得贷款额度的并不多。因此,由上可以看出,郴州市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农户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发力度并不够,导致信贷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着有效对接渠道和产品的问题。
(四)金融服务体系与农户需求不相符
一方面,郴州市农村金融服务注重的是对经营性资金的支持,而对农户的生活或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并不够,并且偏重于短期临时的资金借贷,而对中长期的资金需求并不能满足;另外一方面,对农户的借贷条件高,由于农户的资信程度并不高,也没有足够的财产能够作为金融机构的抵押,因而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同时也由于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大部分农户不愿意选择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明显的表现出农户需求与金融服务体系之间不相适应。
三、完善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政策建议
(一)延长贷款期限、减化贷款程序
首先,银行要适当调整对农户借贷的期限,从短期贷款向中长期转换,从年初放、年末收的传统方式向常年放、常年收的方式转变,从而满足农户在不同时期内对生产生活和现代农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其次,银行要根据郴州市自身金融环境的实际情况,控制风险,实现贷款手续的简化,为符合条件的农户信贷建立快速的审批通道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从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已经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就需要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民间放贷主体的法律地位,使个人贷款合法化,并坚决打击那些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另外,对农户多进行金融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各类民间借贷机构办理手续、借据等,使民间金融能够保持其活力,逐步走上规范运行的轨迹。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提高农户借贷行为的质量
目前郴州市的农户借贷行为主要是因为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引发的,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所开展的借贷业务主要是小规模的、短期的生产性贷款,从而使借贷双方之间的供给与需求产生不对称性,最终导致了当前郴州市农户贷款困难。因此,开发满足农户生活性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则成为了解决该现象的重要角色之一,故而必须大力推进农业贷款创新。如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多种贷款形式,从而增加农户贷款额度,最终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创新还贷方式,使贷款期限具有灵活性等;最后,也可以根据郴州市农户的实际情况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为农户提供量身定做的各种信贷产品,提高农户借贷行为的质量。
(四)改善金融体系,适应农户借贷行为差异
首先,农村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户借贷的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信贷主体开发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不断加强客户细分和市场营销的工作,以能够充分的了解农户的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从而开发出与该需要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其次,加大对低等收入农户的借贷支持力度,通过国家政策性资金来解决其基本生活对资金的需要,并不断放宽对中高等收入农户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使农村合作银行能够充分的发挥联系农民金融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注:本文第一作者冯薪铭,系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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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 法律问题 监管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含义和特征
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在信息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摆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参与整个借贷过程,为借贷双方提供进行投标竞价以达成借贷合意的场所及融资服务,并在促成借贷行为完成后向借贷双方收取服务费的融资平台。
简要言之,凸显网络借贷平台的是如下一些显著的特征:
首先,在登记准入机制上看,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不需要银监会的审批,仅由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核准登记;从主体资格角度来说,网络借贷平立于借贷双方,其业务范围不涉及信贷;再次,从服务内容和合同关系发生空间言之,网络借贷平台上涉及的主要贷款类型为小额贷款,且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通过网络达成;另外,不同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是,网络借贷平台并不负责对贷款的流向进行监控;与之相应的是,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储备金,为平台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从现行立法规制的情况看,根据2015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若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仅仅是居间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若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从服务流程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采用竞投标的方式,由借款人在网站上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收入状况、联系方式、工作证明、银行卡号、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在网络平台上注册成为借款人后,发表借款需求,填写借款理由、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贷款人对此进行竞价达成借贷协议。在竞投标行为完成后,借入的资金会自动地流入借入者的银行账户,同时网站会系统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并以电邮的方式发送到借款者和放贷人的电子邮箱中。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来看,网络借贷平台已被立法者及司法机关冠以居间人的法律性质。诚然,基于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独立于借贷双方、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并在促成交易后向借贷双方均收取服务费用的特性,网络借贷平台符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
但笔者认为,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居间人仅是在民事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制,若仅限于此,则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运营和市场退出则与一般的民事法人主体相同,仅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即可。鉴于:(1)网络借贷平台上整合了借款人的放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2)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融资服务,基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分析,放贷人在网站上可以将自己所有之同一笔资金同时出借给很多的借款人,或是将一笔较大金额的借款分成很多份,由不同的放贷人来竞标认购,这类似于传统的债券型理财产品。如果仅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居间性质而不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在借贷双方违约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只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其已经将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告知了借贷双方,则可免于承担任何责任,但不排除其打着为借贷双方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旗号进行着非法集资的行为。因此对网络借贷平台仅仅限于民事层面的监管不利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据此,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因素,笔者认为不妨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准金融机构,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以其设立应当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前置审批。
三、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活动有序进行,确保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我国尚未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借款人无故欠款,放贷人无法正常收回借款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外,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自身资金问题也不断涌现关闭潮。因此,基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准金融机构性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
如前所述,网络借贷平台具备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予以监管。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应当事先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并审核批准平台所涉及的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业务范围,在取得银监会的审批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居对公司主体进行工商核准登记。另外,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互联网,因此,互联网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监部门也就有必要对网站的言论进行监管。
(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准金融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参照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市场准入监管
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是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条件进行监管,具体包括:(1)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进行前置审批,笔者在前文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此处笔者强调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予以法律上的确认;(2)鉴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组织形式采取的是公司制,因此其设立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应规定;(3)鉴于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流转着大量的借贷资金,为保护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该些资金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资本进行划分,这要求监管主体对此进行监管,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对两类资金分别管理使用,即通过网站流通的现金流不是网站的自有财产,在借款竞标完成并经网站最终审核后,须立即将放贷人贷出的资金转移到借款人的账户,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网站上属于放贷人和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
(四)对网络借贷平台市场运营进行监管
基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运营进行监管主要包括:(1)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既不吸收存款,也不进行放贷的业务经营范围,网站不得进行非法集资。(2)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网站应当认真核对放贷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用信息并予以登记;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机制;要求网站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利用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停止为其办理业务;要求网站对资金的流向进行必要的监督(3)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保密义务。规定网站对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对外予以泄露,并对泄露信息的主体予以严惩。
(五)对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尚不未定,随时都有终止并退出市场的可能,但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金融融资服务,其平台上常常会存在大量借贷资金流转的情况,涉及民间借贷市场。因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十分必要,据此,笔者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诸如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现严重亏损致其不能再继续营业的情形时予以吊销其业务许可证的权力。
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繁荣了民间借贷市场,填补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空白,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题,但其法律定位还需进一步准确界。笔者对这一新兴事物感兴趣而作此文,并将会继续关注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结合实践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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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5日,温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这是去年9月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政府出台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较为全面、具体的行动方案。
针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杂乱无章,该方案最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是,将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列为十项具体措施的重中之首。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心的实施方案几易其稿,暂行方案已于去年底下发。目前,首家中心已开始组建。
一位参与方案讨论和组建工作的人士透露,首家中心将以公司化方式运作,以“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工商注册,计划于今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这比原计划推迟了近三个月。
温州市政府将中心的成立列为金融改革、规范民间借贷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方面也将其视为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方案中少有的、具有亮点的制度安排之一。
浙江省、温州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在国家层面的审批工作,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已原则批复,目前正在相关部委会签,这将进一步推动民间金融改革进程。
但在利率双轨制尚未破除,资金定价扭曲的背景下,业内人士担心,中心很难有效收编庞杂的温州民间金融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中心成立在即,但未来进驻机构的功能定位、业务覆盖范围、运营模式等诸多细节尚无定论,各方仍在激烈商讨中。
搭建阳光化平台
去年12月中旬,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联(总商会)召开主席会议,区政府高层、金融办公室官员和区工商联30多位主席和会长参加,会议的核心话题是:成立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经多次讨论,由鹿城区工商联(总商会)牵头,鹿城区优质民营企业主导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参与当天会议的鹿城区工商联主席、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跃胜对《财经》记者证实,鹿城区总商会下属22家民营企业将作为发起股东,出资组建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初期注册资本500万元左右,计划今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
公司由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审查核准,成立后配合该监管中心对场内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温州市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想法最早始于2010年。2011年初,温州市政府出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探索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探索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新路子。”
一位接近温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温州金融办)人士表示,虽然设想提出很早,但进展缓慢,直到去年9月民间借贷危机爆发,政府部门才被迫快速启动该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推动该中心组建过程中,为了统一管理,温州市政府于去年11月初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检查工作。该机构级别为正县级,是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归口温州市政府金融办管理,由现任温州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兼任主任。
去年12月初,《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下称《实施意见》)的文件下发,市政府指定在温州市鹿城区先行试点,并将具体工作移交至鹿城区政府。
《实施意见》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性质和原则、试点内容、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方面提出了整体思路:初期在市区和瑞安、乐清两市先行试点;中心为民间借贷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和、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个人、机构、企业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信用管理、金融产品经纪、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该中心服务流程为: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提供民间资金的供给信息,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实体和虚拟平台进行信息配对和对接,安排资金供需双方面谈,协助其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最后整理借贷资料归档,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并不是具体实施细则,参与该中心组建工作人士表示,该平台更像是一个实体市场或者交易所,由政府出面“招商引资”,将大批相关机构引驻到该大楼内。
上述参与组建工作人士表示,由于温州此举是中国民间的首次尝试,并无参照,各方建议始终难统一。他透露,组建工作在市政府催促下艰难推进,但目前各方可以明确的是,先由鹿城区政府主导并搭建平台,剩余细节和争议部分,随后再逐步协商解决。
改造民间借贷模式
作为温州地区已经运营的民间借贷融资的电子信息网站,温州民间借贷网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资金需求双方完成交易,为急需资金者寻找合法的资金来源。
该网站发起人温州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看来,温州民间借贷网是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雏形,初步具备该中心功能。温州民间借贷网自2010年5月运营以来,完成撮合20余笔借贷业务,累计借贷金额约3000万元。
据了解,温州民间借贷网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完成撮合交易借贷额单笔最低为30万元。从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到最终完成撮合交易,最快需七天,前提是借款利率能直接匹配,且有足额的抵押品,否则时间会更长。
颜贻潘认为,中心的成立,可以解决兄弟亲友间难以启齿的借款利息、还款拖拉、手续不到位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效率和手续上将更加繁琐,原本快捷、灵活、广泛、具有人情味的民间借贷行为面临模式上的转变。
多年的实践表明,民间借贷最大的特点是快捷,数额较小的资金数小时内可以完成,借贷关系大多数只需口头承诺或者出具借条。快捷的特征适应了中小企业使用资金通常没有缜密计划所造成的资金临时缺口。
民间借贷通常在固定的范围和地域内、在亲缘网络和熟人圈子中进行,具有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综合功能。借贷双方所在的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是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是参与各方都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借贷具有很浓厚的人情味,借贷期限较短的或者关系较亲密的,甚至可免息。
倘若按照温州市政府的设想和规划,将参与各方逐步引入到公开的操作平台,交易完成后备案登记,这将改变传统的民间借贷非公开的服务模式。上述直接参与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中心并无强制职能,为自愿参与,成立后有多少资金供需方会通过此渠道融资,连政府部门也没有十足把握。
更为关键的规定和争议是对利率水平的限制,《实施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及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职能部门将监控资金交易利率和场内交易中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
但对于逐利热情高涨的民间资金,依靠中心撮合发放贷款,并非最优选择,最直接的损失就是利差。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官方统计,2011年9月,当时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40%左右,此利率水平相当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6倍多。
而熟悉温州情况的金融界人士则认为,上述统计可能仍然存在误差,他们所感受到的温州地区实际民间利率远高于40%的水平。对这些可以获较高利益的放贷人而言,是否主动纳入官方的协调管理体系,事实上有不少难度。
此外,一些可能涉及资金来源存疑的灰色民间借贷关系,更不会轻易浮出水面。
细则仍待完善
政府试图整顿金融秩序的良好愿望,还面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在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许多操作细节可能导致政策设计的初衷走偏。
多位直接参与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规则和组建工作的人士均表示,在政策层面,政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涉及到该中心组建内容的细节、运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细则仍不明晰,还在商讨过程中。
最核心的问题是哪些机构入驻该平台,尚未确定,而相关的选择标准,有可能陷入争议之中。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初期,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入驻,其次引导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中介机构进入,随后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场登记管理。
据了解,目前人人贷、宜信等网络借贷中介都在考虑进入该平台,浙江当地全球网、温州民间借贷网也计划与该中心接口。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在2011年底曾透露,2012年将引入三家到五家P2P(Peer to Peer 简称“人人贷”)企业入驻该中心。但据了解,在温州政府该中心的实施细则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此类机构还在观望。
《实施意见》规定,市场相关各方进场后自愿达成交易,如借贷发生违约,该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杭州全球网执行董事高红冰认为, 1对1的借贷交易,中介机构撮合即可完成,如果出现违约,中心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1对多的交易,中心的角色不再局限于1对1交易中的简单撮合,这种情况下,违约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还需讨论。
其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中心由国有公司主导或者当地优秀民营企业发起组建,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以向会员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赢利模式。
既然中心的发起人股东往往带有利益诉求,如何平衡该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商业赢利要求。参与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应该提前出台相关政策,确定收费标准。而目前温州相关部门尚未明确具体标准。
此外,接近温州市金融办人士透露,中心业务服务范围界定也未明晰,是服务温州地区,还是面向更大地域,各方还存在争议。
该中心能否像设计者期望的那样发挥强化监管的作用,业界部分人士对此仍存疑虑。
温州市提出成立该中心的最终目的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给民间资本提供合法、阳光的平台,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为此,《实施意见》规定,资金供给方所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严禁银行资金流入、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2011年温州借贷危机的动因之一便是,大量银行资金流入高利贷市场,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一位国有大行温州分行人士表示,银行往往只能监控信贷资金流出的第一账户。据该行统计,该行温州地区中小企业贷款95%的信贷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领域。
一、黑龙江省农户资金借贷状况
(一)农户资金借贷现象普遍
据调查,黑龙江省泰来县利民村70%以上的农户有资金借贷行为,没有借过钱的农户很少。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借贷的主要特征是:一是农户借贷行为逐年增多;二是农户借贷资金的规模在逐年增加;三是借贷次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高利贷现象存在但并不严重
据调查,高利贷在传统农户民间借贷中并不严重,85%以上是无息借贷,属于亲戚朋友间的借贷,有息借贷不足15%,其中高利贷不到5%。说明尽管传统农户民间借贷发生率较高,但绝大多数为农户亲友邻居之间的互借贷,有息借款,特别是高利贷现象并不多,而且据调查了解,民间借贷的违约纠纷很少,不存在高利贷对社会稳定的危害。
(三)农户贷款的用途广泛
目前,农民的贷款资金主要有两类用途:一是消费,主要是因为农户盖房、看病、婚丧嫁娶、子女教育等而产生的借款需求,主要依靠民间借贷解决。二是生产,主要是农户为了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而产生的借贷需求。
(四)民间借贷是满足农户借贷需求的最主要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努力扩大对农户的信贷规模,增加信贷品种,创新信贷方式,但仍很难满足农户借贷资金的需求,民间借贷依然是满足农户资金借贷需求的最主要方式。
二、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户借贷资金需求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
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导作用的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的代表,其成立的初衷是为农业服务。但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遵循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出于规避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等考虑,农业银行大量收缩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农业贷款权限也从基层收缩,贷款比重大幅缩减,使大量农村储蓄资金流出农村,其农村金融主导地位不断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黑龙江省为农业提供贷款的唯一政策性银行,在支农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功能,但近年来由于资金来源渠道少、业务范围狭窄等原因使其难以承担支农重任。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
农村信用社存在着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状况不佳、资本充足率较低、抗风险能力弱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而且在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运作不规范,存在隐性的金融风险,难以独立承担金融支农的重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黑龙江省农村设置营业网点最多、分布最广的正规金融机构。近年来,由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水平较高,且无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将资金存入邮政储蓄,储蓄规模迅速增加。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只有很少一部分以支农再贷款的形式返流农村,绝大部分都流出了农村,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造成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
近年来,虽然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也有了大幅增加,但从整体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仍然不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资金外流依然没有大的改观。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这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农户贷款需求难以满足原因
1.信息不对称
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的机构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收缩,机构趋向城镇化。信用社与农户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突出,信用社对多数农户的信用状况难于了解。因此,信用社主要将贷款发放给信用社较熟悉的一些农户。调查表明,半数以上农户认为在信用社有关系是能否贷款的重要条件,拥有较高的社会资本是农户取得贷款的关健,充分反映出信息不对称对农户贷款的影响。
2.贷款成本太高
除去正常的贷款利息,时间成本、交通费用也相当可观。据黑龙江省方正县调查,县内农户办理一笔贷款的平均车费需要15元。结合农户每次借款金额小的特点,单从经济利益权衡,大量农户不愿意向农村信用社贷款。
3.农户担保抵押品有限
为降低贷款风险,信用社普遍采用抵押担保贷款或联保方式。然而大部分农户除承包的土地与私人住房外,缺乏其它有抵押价值的财产,农户拥有的土地和住房因变现困难不能成为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品。
三、平衡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户金融需求关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中,主要问题是贷款和资金外流的问题。资金的供给也不能仅靠农村信用社,否则就会造成垄断。农村金融体系要兼顾需求与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建立起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网络,向农户提供存贷款和保险服务、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多种服务工具。目前,需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强化农业银行支农意识,加大支农力度;扩展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完善政策性银行职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要。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
作者简介:徐阳,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双方分别是放贷人和借款人,有闲置资金并希望获得增值的投资人成为放贷人,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成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贷也逐渐从网下发展到网上。最早的借贷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现在在欧美等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知名的借贷平台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借贷理念快速传播,平台人气也急剧增长,为我国借贷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传统的借贷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信任产生的借贷,并且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高额的利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次,借贷主体的范围由基于认识并且信任的亲戚朋友,扩大为任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信誉度的自然人,而且贷款门槛低,极少需要担保,这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空间里也能享受贷款的便捷。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使得越来越多地的小微企业放弃门槛较高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而转向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2P平台的产生和发展。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
自2007年,作为国内较早的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借贷平台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有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其运营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大多属于“一对多”类型,即一笔借款需要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们仅作借贷平台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情况发生后及时将资金打到投资人账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随时转卖债权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二)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多对多”类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是随机组合,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双向随机组合”的借贷类型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投资人发放贷款,获得一定时期的债权,借贷平台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吸引资金的同时获取债权。
(三)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属于“一对一”类型,即一笔借款只有一位投资人,而且需要投资人在网上自行操作。此类平台有实体企作为背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辐射,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更具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安全的借贷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能负担这样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对一”类型的借贷债权清晰,存在资金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新兴P2C网络借贷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者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P2C借贷模式是更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创新模式,结合了线上线下的优势,P2C借贷,借款方被严格限制为有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从结构本上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意向,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足的同时,作为新兴行业,也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2P平台借贷流程制度不规范
(二) 我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还未完善
传统借贷是基于亲朋好友的信任基础而发生的,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投资人与借款人相互陌生,借款者的信息是由借款人自己填写的,其真实度往往无法保证,仅靠P2P平台对借款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论是投资人还是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并未完全掌握,更无法掌握借款人借到款后的实际动向;另外,P2P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达成借贷意向,从中赚取佣金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要求P2P平台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大可能的。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易触及法律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但部分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使其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第一种是资金池模式,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设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因此投资人资金在平台上产生资金池,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第二种是通过构建虚假借款标或虚拟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涉嫌集资诈骗。
(四)缺少监管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民间借贷中介,其设立需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其性质一直模糊不清,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业务能否合法有序进行。另外,P2P平台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但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范围及流程有明确地操作规范,也为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这给了P2P平台较大的自由空间,同样也容易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要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首先要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大概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P2P平台是准金融机构;另外一方则认为P2P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本文赞同第二种说法。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P2P平台确实从事与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但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主要靠收取贷款方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并未与借款人或贷款人直接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P2P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明显特征,将P2P平台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也更利于其健康发展。其次,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迫切需要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资金安全等进行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能力和信誉程度的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据个人信用等级运作的,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接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则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借款人上传的资料、证件审阅核查。因此,应当顺应科技信息进步的趋势,制定相应的诚信名单共享制度;同时还应促进客户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借贷交易中避免借款人跑路现象。
(三)引入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只承担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管理,但这种方式使得监管变得困难。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安全的角度分析,要使平台自身建设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如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已较为规范。那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考虑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和第三方托管平。首先,由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交易赚取佣金的,难免造成评估不公正,对投资人资金构成潜在威胁,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后,由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决定其是否为正当借款人;其次,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一方面可以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离,促进投资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但是引入第三方来监管投资人资金的形式,对第三方账户的合法性、正规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希望银行作为托管平台,那么就需要银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投资人资金,只有借贷流程合理,资金透明、可查,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平台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内部管理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不仅发展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正确、适时引导,同时也需要平台间信息的有效交流,加强资源共享,充分利用行业技术和网络资源,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积极寻求与外部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机会,促进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机制。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不断规范平台运作,强化自身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对个人信息的严格审核和保护的制度,运用科技手段维护网站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盗或用于不法行为。
一、健全的管理模式
(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制为贷前管理奠定基础。国外网络借贷发展良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在美国只要通过查询某人的社保号码,就能看到此人所有信用记录,这样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美国繁荣网站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
(二)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为贷后管理提供保障。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等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发挥保护借款人的作用。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英国也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协会,保护网络借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英国Zopa网站在整个交易中作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
(三)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美国繁荣网站将所有借款人分为七类信用评级,分别为AA,A、B、C、D、E和HR级,其中信誉最高的是AA级,最低是高风险级HR级。网站运用两类评分组成的矩阵来估计预计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这两类评分组成包括从信用评级机构中得到的借款人信用分数和网站内部评分。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年均损失率。其中AA级的年均损失率小于或等于1.99%,HR级的年均损失率大于或等于15%。其它评级介于两者之间,评级越高对应的年均损失率越低。
二、良好的运作模式
(一)良好的利率定价机制,有效遏制高利贷产生。一是利率竞拍制度。英国Zopa网站采取利率竞拍制度,放款人以贷款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这样能有效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二是固定利率制度。美国繁荣网站对不同信用评级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固定利率制度,信用评级越高的用户获得的贷款利率越低。对信用评级为最高级AA级的客户,美国繁荣网站实行7.5%的固定利率,这样的利率定价机制能有效遏制高利贷的产生。
(二)良好的还款约束制度,降低贷款人投资风险。一是通过群组力量约束还款。美国繁荣网站有上千个不同的群组,网站鼓励借款者加入这些群组,并通过群体的力量来约束成员按时还款。只要加入群组的成员有成功还款记录,该群组中借款者就比较容易吸引贷款人以低利率发放贷款。二是每月固定还款制度。英国Zopa网站,强制借款人每月固定还款,这样能有效降低贷款人的投资风险。
(三)良好的盈利模式,确保网络借贷健康发展。一是根据信用评级确定手续费模式。在美国繁荣网站,借款人必须向网站支付0.5%至3%的费用,而放款人每年也必须为借款者仍未清偿的款项支付0.05%至1%的服务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借款人的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0.5%,信用等级为HR级的手续费则为50美元和贷款金额的3%两者中的较大值。二是借贷利息提成+放贷服务费+衍生产品盈利模式。英国Zopa网站盈利来源主要包括向借款人收取0.5%的费用,以及向贷款人收取0.5%的年费。同时,该网站还向贷款人出售还款保障保险来获得盈利。三是纯利息模式。英国Wonga网站提供50至750英镑的小额在线借贷业务,完全靠在线借贷的利息来盈利,收益由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决定。如果逾期,将追加每天10英镑的罚款,如果再次逾期,Wonga将把这笔交易通知有强制权的第三方,比如法院、用户账户所在银行等,这将导致借款人拥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良好的慈善小额信贷模式,拓宽扶贫支农新渠道。美国基瓦网络平台同与其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在全球各发展中国家寻找适合的贫困创业者,向他们发放低利率贷款。基瓦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美国基瓦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网站运营资金基本依靠捐助,其提供的贷款免息或利息很低;另一方面专门监督贷款执行和偿还的小额贷款机构对于确保按期还款提供了保障。
三、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前防范网络借贷风险。在英国,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由英国金融服务局批准。金融服务局将对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最低资本标准和风险控制等项目进行检查,以避免平台公司通过捏造贷款条件或者误导消费者,而将贷款人的钱借给高风险的借款人。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标准与其它证券类理财产品相同。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
(二)明确的监管主体,避免监管缺失和重复监管现象。1998年6月,英国微观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移交至金融服务局。从此,英国金融服务局负责对微观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在英国,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为金融服务局。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监管主体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网络借贷由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监管,在法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网络借贷则由金融市场管理局监管。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民间借贷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融资解困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借贷服务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风险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货方式,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融资体系之外,虽然方便了民间个人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货币政策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间借贷,需要转变思路,即变扼制为疏导,尽快通过立法制度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步入健康轨道。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的借贷息率很高,月利率超过4. 2% 成为常见现象,按此计算,年度资金利率超过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借款时,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借贷手续往往不规范,操作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第二,资金“脱媒”必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运行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也就无法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很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另外,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信用可得性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受到干扰。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根据典型调查,民间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该利率水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较高, 从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来说就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一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必然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
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由此,为更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并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迫切需要我们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对待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建议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服务的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从技术、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纳入民间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融资渠道规范化。由于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坚决取缔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民间借贷的黑暗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其风险、后果、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介绍。
第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向社区银行的正规组织模式。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可以考虑建设一些符合条件的社区银行,找到民间借贷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可以规定一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或者社区,准予设立合法的民间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 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警惕民间借贷滑向非法融资的深渊。
三、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运作方面缺乏规范监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由竞争,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当前形势下的明智之举。而应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对借贷双方做好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为我所用,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1] 王惠萍,龙冬,唐嵩.我国民间金融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3] 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年10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征;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阮亚男,周小平.当前农村民间借贷新特征及相关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1).
所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主要由四个服务板块构成。
1,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有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P2P行业在中国大致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发展同步,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过去分散的民间借贷搬到了互联网上,从而让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的对接。2,C2C企业交流合作融资平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综合解决方,为企业和高净值个人提供投融资服务,为投资方提供融资方,为融资方寻找投资方,针对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合其本身发展的生存,发展规划建议。另外我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手上现有的客户群体,为同行业中小企业之间的不良资产(设备,厂房,人员,股权,知识产权等)提供合理的流通渠道。以及在此过程中为中小企业和高净值个人提供财富增值和保值一揽子方案。
3,优质项目创投,风险投资平台,平台专业团队通过对项目初步筛选、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一系列程序巨大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实现民间资金和项目的完美对接,同时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
4,理财型产品融资平台,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交易平台,平台专业团队通过对理财产品的筛选,实现投资高收益。此类产品的风险全部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承担,合同全部由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签署。平台赚取一定的销售佣金。
(二)p2p目前发展现状以及行业前景
目前P2P网贷平台被人们视作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在我国充其量可以划归民间金融、草根金融、非正规金融领域。在20xx年P2P网贷平台在全国各地迅速扩张,特别是有P2P网贷平台入驻温州、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也有号称是P2P网贷平台的一些平台倒闭或卷款逃跑,让P2P网贷平台成为20xx年下半年金融理财领域的一个热词,让人们对其前世今生突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用一句话概括目前P2P网贷行业的基本现状,“三有三无四集聚”。具体而言,P2P网贷行业“三有”,是有需求、有供给、也有中间服务商,行业发展的基础厚实和潜力强劲;但是P2P网贷行业却长期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也形成“四积聚”:大量的资金往P2P平台积聚,很多人觉得这是个挣钱的机会纷纷入场,形成了人才的集聚,P2P平台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的积聚。
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提供了全所未有的发展机会,P2P网贷表现出极强的创新活力和快速扩张的势头。P2P网贷得到快速发展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服务的领域属于民间借贷,因为“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借贷观念,人们认为借贷的风险不是太大;二是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很高,行业内的年化利率一般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
达40%,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三是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放心;四是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五是有高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持,平台运营较低;六是P2P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七是在本轮地方金改中P2P充当了开路先锋的角色,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xx年底全国P2P平台已有近1000家,促成民间借贷金额多达300亿元。
从长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才大潮初起,难免泥沙俱下,但潮涨潮落,不改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趋势。当前的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情况一定不会长期持续下去。P2P健康发展的前提可能是要经历一些风雨,淘汰一批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甚至要打击掉一批借着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我相信,经过洗牌之后,一些巨型的、有实力的网贷公司或许将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并且专注做平台的P2P公司将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以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推测,如果政策法律环境没有显著恶化,预计再过个三到五年,我国或许将成长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公司,可能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与本轮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合作,并且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拿到投资后做进一步的区域扩张和功能优化。
据悉,20xx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几乎每天有1-3家注册上线,行业发展速度之快,让人汗颜。随着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放开,在中国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以及有限的投资渠道下,这种新型网络借贷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得以长足发展。网贷行业在中国已经进入了大爆发时代。
(三)政策法律依据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网上借贷模式,本质属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 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2、民间借贷的法律环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网贷平台模式的合法性:《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网贷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4、政策倾向:央行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遵守相关法律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而一些地方性民间借贷的法规也已经在制定和执行中。
(四)典型案例分析(P2P网贷纪事)
20xx年拍拍贷创立,国内最先涉足P2P网贷行业的是拍拍贷,于20xx年在上海创立,目前入驻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拍拍贷专注于传统P2P行业模式,始终保持在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中立状态,不参与任何线下经营活动,拍拍贷每月活跃投资人在六千以上,成立至今人气一直很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