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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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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资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六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言

基金行业是高风险行业,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而彼此交叉,如果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将会引发重大的金融风险。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是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所致。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飞速发展,但其风险管理却相对落后。若不及时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加强风险控制,将会阻碍基金业的长足发展,甚至会导致金融动荡。因此,研究如何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03年7月美国COSO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报告,从体系上规范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素等,指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动性风险和宏观风险等。每一种风险也不是完全独立的,而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应是对各种风险割裂地管理,而要通过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是由若干有机联系的风险管理要素组成的完整框架,这一框架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经营目标以及各种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统一起来,既实现对各类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又将公司的风险和经营目标贯彻于这个框架始终,确保公司各项业务以及管理流程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参照COSO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报告,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构建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这要素分别是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内部控制、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监督评价。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种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且相互关联,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宏观风险等。(1)信用风险。指在进行证券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资本大小、经营前途和事业的稳定性等因素影响。(2)市场风险。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根据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原因,把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分为特定股票风险(特定企业风险和特定行业风险)和利率风险。特定企业风险是指一个企业经营业绩下滑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降的风险。对于特定企业风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较一般的投资者而言,可以进行分散投资,形成投资组合,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较好地避免特定企业的风险。特定行业风险是指行业的盛衰给这个行业的股票带来损失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证券行业集中度比较大,那么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风险就比较大。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对市场利率的预测进行调整以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这里主要是对债券期限长短的调整。(3)操作风险。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由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而产生的欺诈行为;第二类是法律风险;第三类是管理风险;第四类是技术风险。内部员工的欺诈行为,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内部员工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促使其进行欺诈,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遵守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惯例,合同义务或道德标准等导致的风险,由于法律作为应用规范的强制性,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合约无效或被处罚追究的可能性;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导致投资决策和运作等失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蒙受损失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发生故障而导致投资交易、核算和申购赎回等无法正常运作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在市场中变现遭受的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成本。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对象由股票、债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等组合而成,因此这些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都可能对公司的资产净值造成影响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基金在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类风险。流动性风险常常由证券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基金净值的大幅缩水以及基金持有人赎回等引起,这些对基金本身的运作、基金市场形象均有重大负面的影响。开放式基金由于存在投资者赎回问题,因此它的流动性风险显得更为突出。(5)宏观风险。宏观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将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也叫通货膨涨风险,是指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而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组合的价值降低的风险。如当基金管理公司收回以货币计量的本金或收益时,实际收入下降。基金管理公司减少购买力风险的防卫策略是在通货膨胀期间,将长期债券和优先股转换为普遍股。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 1998 年3月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登上中国的资本市场舞台,开始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进入2006年,基金行业的主体法律框架已经完成。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变迁的相互作用,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理念、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要在基金的价格分化和投资风险日益显现的情况下提升自身业绩,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管理日益重视。但是相比较其数量和规模的发展速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仍明显滞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欠缺风险管理意识和文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大多历程较短,片面追求效益和规模,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文化,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2)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和风险管理权限职责划分不清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关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较短,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依托于基金托管人成立,与基金托管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易发生内部交易和投资集中化,出现“机构坐庄”现象,增加了基金的投资风险。现代风险管理要求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权限职责划分上,要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要保持风险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甚至不完整,风险管理部门、监督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也受到限制和干扰。(3)风险管理流程不完善,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要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往往缺少相关流程和环节,并且风险评估中定量评估技术滞后。风险的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风险控制及风险信息沟通受到限制。(4)对风险管理往往是按风险类别管理。这造成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忽视了风险的交叉性,而且风险管理缺少系统性和控制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一)风险管理环境 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这要素分别是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内部控制、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监督评价。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素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有机体系如(图1)。 风险管理环境是其他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价值观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等。其中,风险管理文化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它影响到全面风险管理各个要素的活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是全面风险管理得以实施的组织保障和支撑,在组织结构设计中必须对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清晰的分配。(1)风险管理决策层。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风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能为对公司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进行统一的决策,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支持,风险管理委员会内设风险首席执行官。合规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为风险管理的审计、稽核、监察政策、制度、程序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充分完全的独立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内设督察长。(2)风险管理执行层。包括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和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岗。风险管理部隶属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实行垂直单元制管理,按风险类别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单元,各风险管理单元在风险管理业务上接受风险管理部的领导。在具体业务职能部门设置风险管理岗位,将风险管理关口设置在最前沿。在具体作业中,实行业务岗和风险管理岗并行的原则,并根据业务特色向本级和上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对策建议。稽核监察部隶属于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状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一是结合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经营目标确定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二是让整个基金管理团队清晰认识到投资和基金运作的风险来源和程度;三是建立一套客观的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方法,并严格、一致地应用这套方法,使得风险在风险容忍度以内。根据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明确统一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以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和基金管理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紧密结合。

(三)风险识别 首先对业务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风险进行判断,然后对风险的种类、来源进行监测和分析。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和风险对策的前提。风险识别由具体的业务人员来执行,然后报风险管理部和监督稽核部核准。

(四)风险评估 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评估风险的程度。可根据不同的风险目标和风险类别确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对能计量的风险以VaR为核心度量方法确定受险程度,对不能计量的风险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估。

(五)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是指在识别和评估了相关的风险之后,所做出的防范、控制、转移和补偿风险的各种策略和措施。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对策主要包括投资组合风险管理(主要管理市场风险)和内部控制机制(主要管理难以计量的风险)。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机制既是全面风险管理的一大风险管理要素,也是管理难以计量风险(例如操作风险)的风险对策。(1)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流程应包括如下步骤:一是股票或债券投资小组选定投资组合的券种并决定相应权重,构建模拟投资组合;二是投资数量分析人员运用EMA风险管理软件对模拟投资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进行评估,如果模拟投资组合的风险在规定的范围内则正式建立该组合,并开始对该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实时监测,如果事前跟踪误差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则基金经理重新挑选股票或者重新确定股票的权重直至事前跟踪误差达到预定的标准为止;三是基金经理实时监控投资组合的事后跟踪误差以决定风险收益状况是否相匹配,如果基金经理认为风险和收益基本匹配,则不作调整,继续监测组合的跟踪误差,如发现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那么基金经理需要重新调整组合,直至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和事后跟踪误差均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流程如(图3)。(2)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投资者牟取更高利益,除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中会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出现问题而造成管理困难、信誉受损和市场份额丢失。我们认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六)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既是一种风险对策,也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大要素,这一要素是对风险管理流程的保障。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活动主要通过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来实现。组织结构控制在基金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中已经阐述。操作控制是指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会计控制是指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七)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 风险信息沟通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自下而上地报告和自上而下地反馈。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风险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制定风险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在风险报告路线上,分为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和监督体系报告路线。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风险管理部报告,风险管理部再向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执行官报告;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稽核监察部报告,稽核监察部向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八)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是评估公司各个时期风险管理的质量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持续监督、个别评估或者两者的结合,而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的频率则取决于评估过程中所包含的风险水平。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监察部对风险管理各流程、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何孝星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何孝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3篇

内容提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专业受托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勤勉、谨慎的积极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和基金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并且,在信托机制与投资需要下其依法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与中心。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天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还会因基金管理人的营利本质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负面影响而愈加严重,从而基金制度理论价值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客观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具有内因性和基础性之价值与功能,具有治理成本与信息上的优势,是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核心组成。WwW.133229.CoM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与外部约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更具有相应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础价值与功能,法律法规设置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基本治理原则,并以此指导着相关法制与实践。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具体意义上应当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该原则所规定的究竟是绝对的优先还是相对的优先呢?如果是相对的优先,那么其相对于谁、适用范围有多大?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均在保护基金管理人股东利益的同时,要求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诸如《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规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确之相应内容。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其贯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关规范的始终。其本质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优先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和基本中心。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摈弃,而且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演进,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需要在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个(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越于其他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关系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组织。信托制度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基础。基金投资人之所以将其所有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利均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而仅保留了受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会尽忠职守、勤勉谨慎地为其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与投资需要而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利,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利益发生改变;而委托人则必须接受其管理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行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要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其特殊企业经营组织性质,无论其地位如何重要、权利如何广泛,作为受托人与经营者,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该优先原则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下的优先,并且应为相对的优先、整体意义上的优先,而非绝对的优先、个体意义上的优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优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亦要求上述主体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规的相关文字表述上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要求,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对相关当事人信赖义务的具体规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进一步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是由具体的众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组成的。我们所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言,而非个体利益。或者说,即便出现对个体利益的考虑也必然是在符合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须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可能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正是通过集体决策的相关机制对此加以协调与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质上归属于自身而与整体无涉的权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时受托管理多个基金,而在这些基金之间,无论其受托时间先后、资产规模大小、采取开放或封闭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间均无优先与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在同一基金的具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其利益亦应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否则,即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约之行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参加其他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具有相应的必然性与正当性。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直接将此优先原则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5]那么,该原则是否可以扩大化地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呢?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优先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决于其自愿以及积极行为,并且,我国基金的设立、销售等亦依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工作。那么,在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私法视野下,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戏规则”,必须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规范,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与要求。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则,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员工均应予以遵循。

具体就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权益而言,其作为公司法人的具体构成,是特定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实际行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其内部主体的行为或行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为抽象的法律拟制之人,从理论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决策决定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在客观上最终都必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与选择来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例外。正是员工的相应具体行为才能使拟制的公司法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不仅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与约束,才会有上述的选择与行动。进一步而言,公司的股东、员工都具有相应的选择权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为保护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之,当股东、员工不选择退出时,由于其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其必然应对公司负担起具有相应特殊内容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而不得违反。进一步来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实现,也最终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内部主体应当承担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见,公司的股东、员工的利益与个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较,前者的选择与行为决定了其利益的实现应以基金制度的存在、发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体自愿选择与法人制度客观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担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参加任何基金法律关系,则即无遵循上述优先原则之必要与可能,也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能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需要具体分析和判定。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业务与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领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并且,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60.04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费收入,为313.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06%。[6]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并取得的利益,其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运用固有资产进行投资、参加到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中。目前,这些非基金业务正呈现日益发展的态势。就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时、长盛、国泰、南方、招商、华夏、嘉实、鹏华和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达2377.55亿元。就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达、南方、华夏、广发、工银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管理的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435.46亿元。[7]就其他如专户理财业务(基金一对一、一对多)、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而言,亦有着大幅的增加。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业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客观存在,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那么,就这些脱离了基金法律关系的活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利益呢?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

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外延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诸多分类方法,然就其利益与公司及公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前者既包括物质资本出资者,如股东、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出资者,如各级员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其客观、具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或者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反之其行为亦对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则是指诸如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与公司经营行为有着间接利益联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公司及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其带来利益或者说具体地给其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整体或间接的角度而言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公司治理所应考虑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参加者。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内容上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对其进行考量,但一方面无法确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为足够;另一方面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体的比较,其至多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者是无法确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进而无法获得立法上的切实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诸多主体、诸多行为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是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偏好等随机因素。[8]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权衡与比较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应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比较时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员工以外,还存在着基金公司在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以及运用固有资产时,与之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归于债权人范畴,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同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无谁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均可能负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也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却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则,其强调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公权力要介入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这一更高层次的法益,限制和牺牲某些私人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将在所难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集团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股东、员工的普通债权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多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而产生的两者的不平等具有相应的经济法视野下的正当性。并且,就字面意义而言,这种经济法意义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应立法中有所明确规定而非仅仅是理论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公司所从事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着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具有长远上和整体上的一致性。从之前的数据分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偿债能力与利润水平的客观保障。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制度的长期的有效发展,是对其他债权人的真正、客观的保护,符合其根本的长远利益。而如何保障相关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认识长远利益、服从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予以正当行为,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观的长远利益原则与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需要强调或强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进一步来说,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缘起、功能定位与社会现状,甚至是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其发生相应法律关系时可以充分预见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与必然,能够充分知晓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损害。即便此时该公司可能还未成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业务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业务,是投资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仍可推定其具有预见的可能与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对某种行为或某项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即可认定当事人在实践之中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治理原则,暂且不论相关法规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正当,至少仍可以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当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时,其明知交易相对人为基金管理人、负担着法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义务而仍与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实所赋予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因此,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其他交易时,即默视地附带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限制性条件。而此条件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自由,不构成对其真实意志的妨碍。除非特定当事人能够充分证明其没有认识到交易对象与基金现有或可能的关联,或者说其有足够、充分的善意。此时,则应由执此主张的相对人负担举证义务,以获得相应的撤销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似乎可以排除其证明的可能。并且,客观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仍可以通过私法自治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公司法制也认可并且通过相应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本位的思考,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之长远利益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时的认知与选择等性质的分析,结合基金法制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特性,笔者认为,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其利益与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原则有例外与限定。

如上所述,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然而此优先亦非绝对的优先,其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实上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管理人的性质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时亦承担着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间在地位、权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信赖义务。如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言,则应至少存在平等的关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平衡。此应为上述优先原则的除外特别情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资产之间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严格划分与相互独立,那么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债权时,除非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利益,或者说将客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和活动,方可依据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加以调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经营时,或者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更为间接或抽象时,则不应适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并不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排斥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更不否定债权在本质上的平等性。举例来说,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时,应当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谨慎地考虑是否可以宣告破产,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可以限制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等权利,但是,在宣告破产后,其他债权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无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顺序的平等的受偿权利与机会。

四、小结

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着对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其规定的内容与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优先。并且,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且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而该原则并不能简单地依法规的字面规定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说,是否能够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应当时刻遵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宗旨和准则,除非公司尚未成为基金管理人或没有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业务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原则上由于社会本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选择等原因,亦应服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规定和原则。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无优劣轻重之分,在无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时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虽均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用语,但究其实质却是以基金法律关系为前提。而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客观实践中均无法等同。具体分析可参见奚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讲,楠京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总第33期)。

第4篇

1.电力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的特点分析

对于这方面内容的分析,首先要明确财务公司的内涵,这里所讲的财务公司主要指的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利用效率为最终目的,同时为企业集团成员单元提供财务服务的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它的这一功能是在银监会的监督和监管体系下的,是符合银监会所出台的功能定位规定文件的。那么从这方面来讲,电力集团的资金特点就直接决定了它的组建财务公司资金的特点,那么从实际的经营运行现状来看,电力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资金来源单一,外部融资很少。电力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集团的成员单位活期存款为主,一般是不需要有外来融资的[1]。对于电力行业的集团成员单位来说,为了对资产负债率有良好的控制,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会对货币资金的存量有严格的控制,最基本的是要确保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充足,那么它的货币资金运用形式也就以现金和活期银行存款为主。从财务公司的性质来讲,它作为一种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可疑对集团成员的存款进行容纳,这样可以达到集团系统内资金集中的目的,所以它的资金负债也主要是以集团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为主,而且它的监管作用也限制了外来负债资金的来源,确保了财务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1.2活期存款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上述提到电力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是以集团成员的存款为主的,这种存款是活期形式的,但是集团成员单位为了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运转,就需要保持以合理稳定的资金备付余额,那么从这方面来讲,资金存量就会在合理备付余额的范围内有一定的上下波动,趋于稳定状态,基于此,电力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稳定性就很好,不会受到较大的外部影响因素干扰,它的相当一部分就形成了资金来源的稳定渠道。

1.3资金的运用以贷款为主。电力行业的融资需求较大,这就直接决定了财务公司集中资金的主要运用目的,是为了解决集团公司存款贷款双高的现象,使得集团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有效降低,进而起到优化集团公司整体资金配置的方向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重点支撑集团支柱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实际融资需求。那么对于电力行业来说,它的财务公司资金的主要运用途径就是发放贷款,以合理的信贷结构来对集团的融资结构进行优化和改善,实现集团资源的配置优化。

2.电力集团财务公司做好资金头寸管理的要点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在当前形势下要实现经营管理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就需要做好资金的头寸管理工作,把握其要点所在,依据集团资金的特点和自身资金特点,运用资金市场工具,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合理预算。

2.1重视资金的集中管理。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对集团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集中管理和银行账户流量进行监管和控制,而这也是整个资金头寸管理的基础所在。通过集团公司财务部或者是结算部门的资金集中管理要求,进行内部统一的阶段和对外收付结算的统一,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财务公司的闲置资金,对于资金利用的高效率是有重要作用的,对于头寸的变化有及时有效的掌握,从而使得电力集团资金头寸可以始终控制在最低的范围之内,从整体上来讲,这对电力集团来说是十分有益的[2]。

2.2抓好资金的计划管理。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管理资金的专业性公司,它可以依靠集团的集约化管理所具有的优势,对集团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的掌控发挥独特的优势。由于电力企业自身性质的特殊性,在集团管理和控制力度不断加强的形势下,实施统一的财务政策,财务公司可以嫁接起内部结算和成员单位财务预算、财务核算以及公司ERP无缝对接的全过程现金流量控制系统。那么在对集团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的提前掌握下,就可以提前做好资金平衡计划,克服电力行业集团成员单位现金的大幅度波动对财务公司资金平衡所带来的冲击性影响,而且对于财务公司来说,也可以根据较为精确的资金计划,最大程度的减少备付资金的留存限额,从而使资金运作效率和效益得到提升。

2.3资金期限的合理配置。电力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主要结构使得它的资金来源是以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为主,采用的是以短中期贷款为主,因此,就会不可避免的存在错配风险,这就会对资金的头寸安全平衡带来严峻的挑战[3]。从这方面来讲,做好资金的头寸管理,就需要提前做好资金的期限配置,短期资金配置短期资产,长期稳定资金则是配置长期资产。通常情况下,资本金以及长期的金融债,主要配置的是长期贷款或者是长期投资,而存款中长期稳定部分资金则是配置部分中期贷款或者是短期贷款,如果是波动性较大或者是季节性的存款,则主要是配置短期投资或者是货币市场产品为主,在确保收益的同时也可以实现资金头寸安全调度的实际需求,保证电力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

第5篇

一、电力集团资金特点

(一)资金密集

电力行业投资大、技术要求高,且资金周转速度较慢是电力行业资金的基本特点。“十一五”期间,电力建设需要资金约17500亿元,巨大的现金流对电力行业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要求。

(二)资金存量分布不均匀

电力集团几乎在全国各省均有资产分布,现金流量受机组大小、当地经济水平、用电量、煤炭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现金流存量差异较大,有些单位有大量资金沉淀闲置,有些单位资金短缺需要大额融资贷款,因此造成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和借款融资双高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融资类资金波动性较大

电力行业投资较大,且资本金投入比例相对较低,国家要求的最低资本金投入比例为20%,其他部分靠企业自筹融资解决,因此电力集团对融资的依存度较高。目前无论直接融资模式还是间接融资模式,资金提款进度受国家货币政策、货币市场供求状况及国家信贷政策影响较大,很难做到融资与项目进度完全匹配,因此存在融资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对企业货币资金存量造成波动较大。

(四)月度生产经营资金波动规律

电力行业尤其是发电类行业,月度生产经营资金有明显的波动规律特点。一般而言企业月中固定需支付煤款、税款、材料科、工程款等,因此月度中间资金支出较大,资金存量较低;而月底电网公司电费结算陆续进账,现金流得以有效回流,资金存量又迅速回升,因此月度资金存量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U形分布形态。

二、电力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特点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有严格的功能定位,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集团的资金特点决定了其组建财务公司的资金特点,发电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资金来源以成员单位活期存款为主,外部融资来源少

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决定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渠道。电力行业尤其是发电集团成员单位,为控制资产负债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货币资金存量控制较严格,基本为保证生产运营的流动资金,因此货币资金的运用形式也基本为现金和活期银行存款。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从而达到集团系统内资金集中的目的,因此资金负债来源的大部分为集团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财务公司的监管限定了财务公司外部负债资金来源渠道,以保证财务公司必要的流动性安全为主要目的,如与资本金规模相匹配的拆借、回购等短期资金融资来源。

(二)活期存款稳定性较高,可视同部分长期存款

存放于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存款,虽然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但成员单位为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运转,必须保持合理稳定的资金备付余额,因此资金存量会在合理备付余额范围内上下波动,趋于稳定。因此发电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稳定性相对较高,活期存款有相当的部分形成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要运用形式

发电行业大量融资需求决定了财务公司集中资金的主要运用途径,是解决集团公司存贷双高的现象,合理降低集团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优化集团公司整体资金配置方向,重点支撑集团支柱产业和单位的融资需求。因此发电行业的财务公司资金的主要运用途径是发放贷款,通过合理的信贷结构优化集团的融资结构,促进集团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电力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头寸管理要点

电力集团财务公司应根据集团资金特点和财务公司自身资金特点,充分运用资金市场工具,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要求,对接成员单位资金预算,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资金头寸管理:

(一)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财务公司资金管理首要的是对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集中管理和银行账户流量监控管理,这也是资金头寸管理的基础。通过集团公司财务部或结算中心的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开展内部统一结算或统一对外收付结算,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财务公司资金闲置,加强资金运作效率,及时有效地掌握头寸变化,使财务公司头寸能够控制在最低范围。

(二)做好资金计划管理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管理资金的专业公司,依赖集团的集约化管理优势,对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的掌控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集团管控力度的加强,财务统一政策的实施,财务公司可嫁接起内部结算与成员单位财务预算、财务核算、公司ERP无缝对接的全过程现金流量控制系统。通过对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的提前掌握,可以提前做好资金平衡计划,克服电力行业成员单位现金的大额波动对财务公司资金平衡带来的冲击。财务公司根据较为精确的资金计划,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备付资金的留存限额,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效益。

(三)丰富资金平衡手段

在资金计划的基础上,丰富资金平衡手段,在月中成员单位资金低谷时期,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进行资金融资平衡,在月底成员单位货币资金充分回流后,归还融资保持合理的备付水平。对于成员单位突发性的资金支付需求,则选择用同业拆借的形式迅速弥补头寸,保证资金支付安全。

(四)合理配置资金期限

第6篇

[关键词]城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 问题 新模式

前言

安庆市城投集团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部分城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等任务,是政府建设城市、经营城市的平台和载体。下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近8家,业务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房地产、金融典当等领域。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越来越认识到,要提高企业竞争力,必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即提高资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集团协同效率,强化监督考核。为此,本文在借鉴其他行业集团公司成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城投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模式。

一、城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众多城投集团公司出现资产多、规模大,子公司分散、现金流充足或参差不齐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却是集团公司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其突出表现在资金预算管理“虚”,结算管理“散”,使用效率“低”,运营成本“高”,和监督考核“弱”等问题。一般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监管手段等的弊端愈加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多,控制力弱,收支缺乏统一的筹划和控制;资金的预算、存量及运行状况无法实施有效、及时的监管、跟踪。

2.资金分散、闲置、利用率低;信贷融资不统一、整体信用等级不高,融资渠道单一、成本过高;导致整个集团存、贷两高,资金不能形成规模效应;

3.资金综合盈利能力低,财务结算成本高;子公司担保、抵押等行为无法全面监控和掌握,给资金管理和企业经营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4.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失真、滞后,共享不畅,信息化管理成本高,为决策提供的信息难以及时、准确、全面。

目前所面临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创新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城投集团公司要求的资金管理模式,通过资金纽带加强财务管理,从而实现集团公司的跨越式全面发展。

二、城投集团公司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模式

城投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区域性的企业,主要从事城市基础及民生工程的开发及建设,可以充分利用融资方面的优势,整合内部金融资源,通过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即成立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管理、运用和监控, 盘活了存量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率;减少贷款规模,降低财务费用;以集团公司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以及政府的支持,扩大了集团公司的对外信用, 提高企业整体信贷信用等级,扩大信用的功能,丰富融资渠道。同时通过结算中心对各子公司进出资金的审查,从而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资金内部监控的功能。

建立和完善资金结算及管理体制,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从资金集中结算、统一信贷融资及还款、资金预算与监控等方面入手,应用统一的资金集中管理软件系统建立资金集中结算机制。

1.集中结算:

资金集中结算就是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模式,各子公司依旧是独立的核算主体,在集团公司建立财务结算中心,所有子公司的资金都通过结算中心与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先集中子公司的现金收入,再由结算中心根据各子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向子公司拨付所需的资金,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结算由结算中心通过“走账不走钱”的方式进行内部结算,富余的存款根据需求情况先偿还银行贷款,将大大减少银行贷款的额度,降低财务费用。

2.统贷统还:

统贷统还,即整个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融资、担保及还款,子公司不单独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和还款,全部由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通过集团公司存款和政府背景等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谈判,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银行授信额度。统贷统还的办法有利于掌握集团和子公司对外信贷情况,通过整合集团的资源,形成统一的合同台帐分类管理和预测分析平台,把子公司的各自优势集中起来,降低风险和成本。对于内部子公司的资金拆借,采取有偿使用和授信管理的原则,借款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授信评级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借款资金使用跟踪。

3.预算与监控:

资金预算是实现资金良性循环的首要环节,是资金管理的基础。实行资金集中结算时,资金预算的授权、审批及考核都应集中在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部门,如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年度预算总目标,并层层分解至各子公司预算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各责任单位再进行调整并反馈到上级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最终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预算上报预算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这样把预算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即将集团公司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又发挥了预算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全过程的控制和协调作用。

因为资金的收付全部通过结算中心软件平成,该中心根据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应的预算、合同,对各子公司资金流向及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从而使集团内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最终实现资金预算的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监控的管理功能。

4.信息技术:

企业信息化是最终实现科学管理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资金集中结算管理信息化通过网络实现网上资金结算,各子公司可随时通过网络软件平台了解本单位资金运营情况,实现结算中心系统内部银行网上拨款、收款、对账、打印等业务。既提高了财务结算、资金预算、信贷管理等方面业务流程的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降低了管理费用,又提高了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保证整个集团公司运营的准确性、及时性、高效性。

5.决策支持:

公司领导的决策需要各种相关信息的支持。结算中心所掌握的资金信息将是最准确和最完整的,以资金集中结算、统贷统还、资金预算和监控等业务数据形成的数据库为基础,根据领导层的需要,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提供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初步分析的财务信息,帮助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领导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

三、结语

从城投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是必须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带来的弊端通过优化管理程序,确定科学的管理体制,强化结算中心内部职能,提高管理部门的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集团决策层从战略发展的眼光对其进行调控,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良好的资金运作,将为投融资和公司运营提供极其重要的决策基础和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管辉.2011.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及优劣势分析,《沿海企业与科技》第4期

第7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致力于在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一方面上市公司尽可能向市场诚实、准确和及时地描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赢得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又能够从市场获得有助于公司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的各种信息反馈。因此认真研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积极寻找对策,对于维护上市公司良好形象,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实现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国际化

随着跨国公司的增加,跨境投资的广泛,金融管制逐步放松, 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日益开放,导致投资者跨境持股数额日渐增多。为了与海外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搭建相互沟通的平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范围延伸到了境外。

(二)互联网成为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信息交流的最有效、最经济的媒介

早期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沟通媒介为报刊、书信、电话和现场会议,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与工作内涵得到了大大的改善和丰富,网络在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成为新的发展方向。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形成专业化的格局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也逐步专业化,为做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客观性、专业性和标准化,海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已出现了一些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公司,把上市公司各自为政和透明度较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部分转变为专业公司系统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业务。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缺乏分红意识使投资者关系失去基础

回报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非常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遗憾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红方面做得并不好。长期以来,中小股东都不能改变上市公司这种不分配的形势,因此对上市公司的进一步融资缺乏热情。实际上,上市公司分红也是对投资者的尊重。投资者关系强调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投资者,如果尊重仅仅表现在口头或者一些很空洞的方式上,而没有实际的行动,那么也就谈不上真正的重视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使得投资者关系管理存在沟通缺陷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有主动、完整、及时、正确的信息披露。有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遮遮掩掩,避实就虚,除了例行的披露外,缺少主动披露的意识。还有些上市公司本身参与了二级市场的炒作,为了最大限度地赚取利益,而有选择地披露信息,报喜不报优,严重地误导投资者。此外,还有的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的需要,在项目和财务上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建立在虚假信息披露上的投资者关系自然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因此,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还必须重视改进信息披露,如实地陈述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真实情况,与投资者达成对公司目标上的一致。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性和功利性太强,缺乏持续性

投资者关系最初的出现实际上是上市公司为了调和与投资者矛盾而采取的一种策略,因此投资者关系管理一开始就带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许多上市公司为了发行顺利并达到一定的融资额,就有目的、有针对性也进行一系列的推介活动,以吸引投资者投资。严格来说,这样的投资者关系顶多算是一种发行推广活动,目的性和功利性太强。事实上,那些平时没有把投资者关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忽视投资者长期利益的公司,即使是尽最大努力在融资时进行各种各样的推介,也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

三、完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

(一)完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监管的需要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证券监管部门集中监管已很难通过单纯的政策指令达到既定的监管效果,公众参与的监管模式逐渐被市场和管理层所认可。投资者作为公众的一部分,通过参与监管,不仅可以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意识,使监管更加有针对性,而且还有助于投资者形成对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稳定预期。如果投资者能很好地做到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监管层也乐于见到这样相互制衡的局面。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监管的需要。

(二)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融资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是其上市初衷,为此而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融资的需要,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往往能够使企业的融资计划顺利实现。进行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不仅在于融资与再融资,而且还可以在更广范围内、更加长远的时间内提升企业价值,延伸企业品牌,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首先,通过与投资者多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直接加深了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并产生有形无形的综合效益。其次,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可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持有信心。再次,重视投资者关系已经成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需要。

(三)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是证券市场长治久安的需要

根据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的信息,市场原先的投诉主要针对券商,而现在70%以上的投诉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做出一些行动来和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投资者也要积极参与,双方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有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

四、完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要努力提高投资者回报,尽可能地实行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要正确处理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投资者利益,制订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办法,使投资者的权利切实得到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才能使投资者与公司长远利益保持一致,才能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上市公司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上市公司要做到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有效。上市公司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尽量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必要损失,同时提高上市公司的诚信度。上市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公告,让投资者理性地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长期下去,就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其次,上市公司要引入自愿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层次。上市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再次,建立信息披露的“纠错机制”,尽可能减少信息披露不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要建立与投资者切实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

上市公司要建立与投资者切实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比如设立投资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或者互动社区与论坛,对重要客户(机构投资者)定期寄送公司简报、节日问候等。除上述日常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外,上市公司还可策划与组织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及市场相关人士见面沟通,包括路演、记者会、推介会、分析师会等。通过多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不仅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提升上市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形象,而且还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四)上市公司要努力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的素质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一项既综合又非常强调专业性的协调管理工作,同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还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实践性工作,这就要求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备多种专业背景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在知识层面上,必须知识面广博,具备财经、传播、公关或管理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际执行能力上,能很好充当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调人,并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企业与投资者甚至相关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拥有专业的、高素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这标志着一个企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第一步。

五、结语

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利于公司的融资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形象的提升,有利于公司产品的营销和推广,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和谐的投资者关系是企业赢得资本关注的一个重要法宝。上市公司应高度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加强与投资者多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努力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立良好的、和谐的投资者关系,使企业的融资发展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得到共同提升,从而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宁俊.民营公司领导—员工“关系”对投资者态度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8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 结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保基金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2002年选定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有华夏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博时基金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和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等6家基金,2004年选定的投资管理人有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10年进一步选聘了如下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大成、富国、工银瑞信、广发、海富通、汇添富、银华等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公司。另外已经选聘10家境外投资管理人: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Allianz)、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联合投资团队、联博有限公司(AllianceBernstein)、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AXA Rosenberg)、道富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骏利英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anusINTECH)、普信资产管理公司(T. Rowe Price)、贝莱德有限公司(BlackRock)、PIMCO等。

经过10年的积累和发展,社保基金规模迅速扩大。随着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社保投资的工具与渠道不断丰富与增加。在基金规模扩大和金融市场环境变化的条件下,社保基金需要扩大投资管理人队伍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机构风格特征优化投资管理机构结构,把海内外投资管理当中长期投资业绩优秀、风险扩张能力强、治理结构优秀的资产管理机构纳为投资管理人,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是扩大投资管理人数量并优化投资管理人结构的内在要求。全国社保基金2001年积累的规模仅仅只有200亿元。而到2010年,社保基金规模剧增到8566.9亿元。预计到“十二五计划”末,社保基金规模将达到2万亿元。社保基金的资产规模不断增长,而且因其财政拨款和国有股转持的筹资机制,其资本规模基本处于逐年快速增长的态势,因此需要相应扩大其投资管理队伍并优化其投资管理人结构。

社保基金规模扩大的直接的制度原因是2009年6月19日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社保基金联合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的产权结构特征是国有资产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特征,这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当中也有明显的体现。伴随一级市场股票发行规模的不断增长,社保基金的规模跟随国有股转持也同步快速增长。

社保基金投资渠道与范围不断扩大,相应提出了要求扩大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对伍。2001年社保基金成立,初期主要的投资工具为银行存款和固定收益产品等。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社保基金的合法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境外投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直接投资等。不同的投资类别、投资工具具有不同的收益风险特征,不同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也有不同的专业投资优势、不同的投资风格。目前社保基金境内外投资管理人的数量和机构所代表的投资类别和投资风格仍然相对有限,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扩大投资管理人数量。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数量管理的要求,在于逐步扩大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数量。从2002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平均每家管理资产200亿元,到2004年境内投资管理人平均每家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规模近166亿元。按照目前8566.9亿元的社保基金规模,各家境内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投资规模达到当初管理的社保基金规模的几倍。除了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的境内外资产之外,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直接操作管理了大量的存款和债券投资。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结构管理的要求,在于优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结构,把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扩大到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公司等所有合格机构投资者。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可以选择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担任投资管理人。现有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结构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证券公司仅有中金和中信两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大量优秀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脱颖而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候选机构大量增加。我国金融行业目前的监管与运营模式实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形成不同的投资风格和专业优势。进一步扩大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范围,可以使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机构具有更广泛的行业代表性。各类专业专业机构投资者,在金融资本市场各展所长,有能力、有意愿成为社保基金的新的投资管理机构。社保基金管理投资政策相对稳定、管理成本较低、赎回压力小、市场拓展成本低、投资理念成熟、可投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其业务受到各类投资机构的青睐。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队伍数量和结构问题,也是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问题。扩大机构队伍、优化机构结构,可以优化基金的资产配置,更加有利于实现投资目标。

参考文献

[1]郑秉文,杨长汉.社保基金规模迅速扩大 投资管理人队伍亟待壮大.2010年07月07日,中国证券报.

第9篇

大盘暴跌,基金净值大幅回落,令基民投资信心丧失,3年前的熊市似乎又重回到投资者身边。如果回顾那个时候的基金投资,虽然指数也在不断地下跌,但还是有不少基金跑赢指数,甚至获得了正回报。

基金仍然具有优势

“2004、2005年的市场,其实也是很精彩的。”友邦华泰基金公司研究总监张净说,“实际上,对于机构投资者最有优势的市场还不是2006、2007年的牛市,而是系统性风险释放以后的市场,因为有一些投资的机会,不管是技术优势还是资源优势,能够找到一些比较好的、稳定成长的公司。也就是这个市场出现结构性机会的时候,是机构投资者最有优势的时候。”

因此,张净认为,投资者对于市场不必过于悲观,在市场调整之后,结构性机会显露时,基金还会具有一定优势。

不过,从过去的基金业绩看,在熊市中基金业绩会出现分化,并不是所有基金都会有所表现的,所以选择基金就成为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业绩永远代表了过去,但经过牛熊考验的优秀基金公司仍然是投资者的首选。

基金经理的变更,会影响到基金的业绩,但投资者要追随明星基金经理却异常困难。银河证券分析师认为,盲目跟随明星基金经理,频繁转换基金品种并非明智的投资选择。因此,与其把宝押在明星基金经理上,不如选择值得信赖的基金公司。

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投资更看重的是团队的力量,毕竟明星基金经理是极少数的,基金经理也不可能孤军奋战,基金业绩的背后是需要研究员、交易员和基金经理的通力合作。任何基金的运作管理都离不开基金公司这个强大的后盾。在美国,一些优质基金的基金经理都曾换了几任,但这些基金的业绩表现一直都是非常优异的。

投资能力需长期观察

基金投资是一项长跑运动,判断基金公司的优劣不能看其短期业绩,而要观察其长期的投资能力、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

那么,哪些基金公司有着比较出色的投资能力呢?根据银河证券基金分析师王群航对基金公司过去几年的投资业绩分析,发现任何一家基金公司想要长期领先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很多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波动幅度比较大。

王群航认为,从2004年至2007年,股市恰好经历过了熊牛特征十分明显的大跌与大涨行情,而且前后恰好基本上都是两年,无论是从股票市场的涨跌表现来看,还是从行情延续的时间来看,都为基金公司提供了全面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发挥空间。在这样的时间与空间中,从中长期的角度观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较为合适。

经过熊牛考验的值得关注

在过去4年里,可以被连续观察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金公司有23家,其中得分排在前8名的基金公司是华安、易方达、华夏、嘉实、长城、泰达荷银、华宝兴业、南方。但这8家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并非一直稳定地处于“良好”状态,整体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还是有一些曲折波动的。有的公司波动比较小,如华安、易方达、嘉实、华宝兴业。也有的公司投资管理能力有一定退步,如景顺长城从“良好”下降到“一般”。

有一批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长期处于“中等”位置,如南方、大成、银华。

分析师表示,基金公司需要的就是长期的、连续的、稳定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如果能够连续保持在“中等”,时间长了之后一样会在长跑中取胜,例如南方4年累计业绩得分就已经进入前三分之一。

在过去的3年时间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最稳定且领先的两家基金公司是广发和上投摩根。在过去3年里,股票市场行情以牛市行情为主,牛市表现好的基金公司能否在熊市中也有出色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还需要市场检验。

过去3年,诺安、华安、长城、易方达等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基本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南方、大成、华宝兴业、银华等一直较为稳定地处于市场里的中等位置,华夏、中信、光大保德信、融通、银河、金鹰、巨田等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都有较为明显的提高。

再看过去两年,2006年、2007年,股票市场出现牛市行情。在2006年,上投摩根、景顺长城、广发、诺安、汇添富等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领先;2007年,中邮创业、博时、巨田、东方、华夏等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领先。

从连续性的角度来看,从2006年到2007年,能够持续将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保持在“良好”的基金公司只有上投摩根、广发、长信这3家。长信基金管理公司无疑成为了后起之秀。

处于2006年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第二梯队”,也就是获得B级的基金公司,能够在2007年继续保持这种“中等”水平状态的基金公司有5家,即大成、银华、鹏华、华宝兴业和南方。不过,另有6家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进步到了“良好”级,即华安、华夏、光大保德信、博时、中信和融通。

实力强的公司业绩相对稳定

在银河证券对基金公司投资能力考察的同时,国金证券也在今年了基金公司评级报告。如果将两者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国金是以2007年业绩为依据做出的评级。有些优秀公司获得了两者相同的评级。如广发和上投摩根,获得了国金的5星基金公司评级。2007年业绩表现优秀的华夏、博时、融通也获得5星评级。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 内控机制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保障负担压力的迫切需要,企业年金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截至2006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有2.4万多家,参加计划的员工为964万人,积累基金910亿元。到2007年9月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已达1200亿元。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但目前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只有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才能在企业年金这道道德与利益的大餐面前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年金受益人的切身利益。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概念的界定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收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审慎地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服务。2005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机构准核认定暂行办法》并于同年8月揭晓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内的15家机构获得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年11月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二度选秀又新增6家。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内控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理论分析

“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包含三个基本命题:(1)“经济人”是自私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2)“经济人”在行为上是理性的,具有完备或较完备的知识和计算能力,能视市场和自身状况而使所追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3)只要有良好的制度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从“经济人”假设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作为经济主体是逐利的、理性的,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削弱企业年金计划目标系统的一致性,给企业年金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良好的制度保证能够有效约束投资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目标的一致性。

在企业年金委托投资过程中。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收益人的代表,委托投资管理人对年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双方形成典型的委托关系。在这个委托关系中,由于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当年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投资管理人为了隐瞒实情,在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报告中可能出现虚假信息:或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去提高年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表面上得到了提高。但基金承受的投资风险也相应增加:或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关联交易等等。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了企业年金的安全。

(二)投资现状分析

截至2006年底,我国910亿元的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总量中有158亿元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由具有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的。据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表示,2006年第四季度企业年金的平均收益率为9,6%,2007年上半年平均收益率为24.5%,前三季度平均收益率为40.6%。以上数据的确让我们为之欣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规范运作以来,在质和量上都有所提高。但对于上述成绩,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年金的投资情况还远没到叫好的时候”,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中还存在着诸多隐患,如对投资管理人自身出现的重大情况或出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违反规定投资运营,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基于以上理论与现实的分析,如何规范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现阶段凸显必要性与紧迫性。

三、构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1.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投资管理人作为经营性的公司,企业年金是其从事的一个业务领域,自然要追求业务本身的盈利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但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年金资产的安全和年金受益人的风险/收益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应该是在保证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价值或者说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确立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双重治理目标。

2.强化内部分权制衡机制。投资管理人要理清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真正发挥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同时,股东与管理层要注意加强联系与沟通,通过董事会的桥梁作用,逐步建立起三方之间长期的信任关系: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完善监事的任命机制,改变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增设外部监事,将监事会职能具体化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

3,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性质决定了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尤其可以代表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必须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并以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促进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二)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结构和权责分配体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组织结构为其投资运作活动提供了计划、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整体框架,其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内控机制作用的发挥。投资管理人需要建立与原有经营业务相对独立、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体系。要在组织构架、部门设置和岗位设置上做出专门安排,以保障企业年金运作过程的账户独立、投资决策过程独立、清算核算独立、监察稽核与报告渠道独立等,确保年金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具体来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就企业年金业务做出如下安排:增设独立的企业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及提出指导性意见;在风险控制委员会中。配置分管企业年金业务的专门人员,增强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年金业务的审核职能,确保整体风险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在业务部门中应增设专门的年金业务部门,配备相应的研究人员、指定独立的企业年金投资经理:在原有的稽核部门配备具备年金专业知识的稽核人员,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合规监控:对运作支持保障部门进行相应调整,使之能更好地满足企业年金运作要求。

(三)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业务流程

首先,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研究需求,研究部门通过

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的分析研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在研究业务环节中,投资管理人应确保研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研究报告必须科学、真实、及时、完整,结论要中肯。其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部门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投资的总体计划。基金投资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总体投资计划并参考研究部门的研究报告,提出进一步的资产配置提案并反馈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然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资产配置方案、确定资产配置计划。基金经理在接到投资部门制定的投资方案后,依据自己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投资对象构建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然后将投资指令下达到至集中交易室的交易员执行。在投资决策环节中,投资管理人应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明确的决策监督和制衡制度,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最后,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执行书后应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并及时反馈情况。在交易业务控制环节中,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通过计算机程序设置有效地控制可能出现的越权或违法行为。

第11篇

[关键词] 个人账户养老金 投资运营 信托投资模式 投资管理主体

为应付日益加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人口依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个人缴纳),主要用于当期养老金支付,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于个人养老金的支付,实行完全积累制。

由于转制成本(历史债务)的存在以及过去统账混合管理的财务机制,我国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但自2001年以来,全国11个省相继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2005年底,吉林、黑龙江、辽宁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达265.9亿元。2006年底,11个试点省个人账户做实资金达485亿元。2007年末,达786亿元。可见,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一笔规模庞大的资金正在逐步形成。

然而关于其投资运营,根据劳社部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在做实个人账户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基金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目前只允许投资于国家债券和银行存款。而这两种投资方式都很难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直接会影响到我国养老金的偿付能力,影响到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或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最终会影响我国由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这一重大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积极探索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尤为重要。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个人账户养老基金逐步投入资本市场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和重要途径。

一、当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分析

当前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这种投资运营模式属于财政集中型管理模式,虽然它使基金具有投资风险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但其弊端也很多,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1.投资工具过于单一,收益偏低

对于贬值风险的规避、收益的保障,进行多元化的投资是必要措施。但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其投资工具过于单一,另外,“存银行、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在投资期限上也难以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长期性相匹配。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8年期存款。目前,最长的也只有5年期存款品种可供选择;再者,国债的发行规模也相对较小,不能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全部投资需要。况且,基金投资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由于没有明确的投资收益驱动力,缺乏专业的投资技术人才等原因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收益偏低。据了解,当前11个试点省份中的大部分年投资收益率低于5%。其中,山西、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河南等省市地方做实资金尚存在财政专户,没有进行任何投资运营。

2.基金管理分散,不利于规模投资,容易流失

现阶段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属地管理,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13个省,资金被分散于3000多个县、市、地区中,因而难以进行规模投资,投资结构和组合也难以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还容易滋生基金利益地区化、部门化现象,加大基金监管难度,不仅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甚至造成基金的挤占、挪用和贪污,威胁到基金的安全。

二、建立新型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

由于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收缴、日常管理和计发等工作,并非专业的投资机构,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规模的扩大,为了更好的保值增值,其投资应由专业机构来进行。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主要通过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来进行投资运营。即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委托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个人账户基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基金运营模式。这种模式能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水平,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种类,起到专家理财的作用,而且由于多元竞争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率的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绩效。

1.一般信托投资运营模式

标准信托投资运营模式如图所示:

其中,受托人为决策中心,由其决定和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制定投资监管策略。考虑我国具体情况,由于全国社会基金理事会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上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对资本市场中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而且在做实个人账户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已经由省级政府委托其进行投资运营,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主要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是信息中心。结合我国地区差异较大等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主要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在遵守受托人投资监管原则下,主要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具体投资等职责。结合我国国情,在当前主要由获得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托管资产,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职责。在当前主要由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担。这四个主体之间分别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联合投资管理主体信托投资运营模式

一般信托投资运营模式虽然能克服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投资的主要弊端,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在信托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通过委托(参保职工)―(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受托人集、委托人于一身,但并不是投资受益人。这样,一方面,受托人会更加厌恶风险,体现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约束会过多,对其业绩考核趋向短期化,使其不能发挥专家理财的优势,导致低收益。另一方面,对于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收益流失问题,受托人由于不是投资受益人,对其监管和解决可能不那么尽力。

其次,通过一般信托投资模式,受托人通过委托将所有个人账户基金进行集合投资,这样一方面,参保职工对自己的个人账户投资没有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取得投资收益后,不能具体确认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增值数额,也即投资收益分配存在平均化或不明确的倾向。这样也不利于参保职工的权益保护。

而个人账户基金是参保职工退休生活的主要物质基础,数额很大,利害攸关,个人对其投资选择应有一定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增强其投资理念,发挥参保个人的投资智慧,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和激励;又有利于减轻受托人和国家财政的责任压力;同时投资管理人还可以进行更富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策略,促进个人账户投资绩效的提高。

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受托人不能作为唯一仅有的投资管理主体。还应将参保职工作为另一投资管理主体。具体操作过程可以这样进行:将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按一定依据分为两部分,即“共同投资部分”和“个人投资选择部分”。 “共同投资部分”由受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或额度委托其选择的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如对基金公司A委托10%的投资基金,对基金公司B委托15%的投资基金等等;“个人投资选择部分”由参保职工在受托人选择的投资管理人范围中进行自主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如职工甲可以将其自主投资部分资金全部委托基金公司A进行投资;或对对基金公司A委托15%的投资基金,对基金公司B委托5%的投资基金等等。并且这部分账户资金可以自由流动,即可以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转入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结合我国个体投资者还不很成熟的现实特点,以及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性质,两部分中,“共同投资部分”所占比例应大于“个人投资选择部分”。其次,各自所占比例可以按一定依据进行变动。如:若以参保职工工龄为依据,在参保职工刚参加工作的前十年,由于资金有限,个人无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共同投资部分“与“个人投资选择部分”比例可为9:1;在第二个十年,个人投资水平有一定提高,风险承受能力有所增强,两者比例可为8:2;在第三个十年,个人投资水平进一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两者比例可为7:3;在余下的时间里,由于临近退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两者比例可为9:1。当然,比例划分还可以结合个人收入、年龄、家庭负担、所处地域、教育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三、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的相关配套要求

为实现联合投资管理主体的信托投资运营模式,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更好保值增值,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尽快出台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投资管理规定

目前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管理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要求,所以应尽快出台新的投资管理规定,在投资管理规定中,应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任职条件、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说明。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做到有法可依。

2.继续做实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是其投资的资本基础,没有资金,投资无从谈起。另外,为保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做实个人账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所以,在尽快出台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投资管理规定基础上,我国应该继续坚持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3.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分散,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所以应进一步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努力,最后力争做到全国统筹。这样可以减少投资管理成本,使基金投资更富效率。

4.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要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提供良好基础环境支持,我国资本市场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加强债券市场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保金交易平台等等。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国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才能真正实现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社会保障基金管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M].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olss.省略/gb/news/2007~05/18/content_178167.htm

第12篇

(一)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用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那部分社会消费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省级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概念及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是通过对各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监督,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管理的系统总称。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选择、社保基金筹集与支付管理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一般情况下,投资都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这四项原则。社保基金也不例外,并且由于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质,其也决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其仍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监管和监督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保基金管理中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透明度过低等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基金利用率低、挤占和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由于地方与部门的利益倾向等原因,使得社保基金结余资金会被擅自利用。然而,这些基金的一般流入风险投资,这样会破坏基金的安全性,进而损坏基金收益人的利益。

第二,社保基金管理层次非常多,同时管理机构分散,导致资金不集中。各部门和各级别相关机构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统筹,这就导致部门和地区间难以集中和协调运营社保基金,扩大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同时不能发挥规模效应。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许多效率低和浪费的问题。

第三,投资工具有限,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性投资,其主要用于社保定向债券、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股市投资。虽然我国对社保基金运用方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同时也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这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产生了一定的约束限制。

第四,缺乏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其次与社保基金投资有密切关系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不硬,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管理能力亟待提高。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获益情况并不好,因此,为提高社保基金投资效益水平应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

三、完善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我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第一,加强社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并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这里的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督、监管制度。具体来说,社保基金制度建设有两个层次,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建设起高效和完备的、并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可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二是具体的制度体系,这就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专家论证制度、协调统一的内外部监控机制以及必要的听证制度等。

第二,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机构建设。其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和各种营运机构的建设。对于不同的社保基金机构,要明确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在明确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可以进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改制和重组,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第13篇

这家另类投资集团为投资者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管理基金、对冲基金和只做“长仓”的传统基金的投资和咨询解决方案。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基金的募集额、母基金投资、战略投资、二级市场投资、联合投资、种子基金投资的方式寻找机会。

该集团在全球拥有10个办事处及超过250位专业人士。客户包括财富基金、养老基金、政府基金、金融机构、捐赠基金、基金会和家族企业。高盛另类投资和管理者选择集团通过集团的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对冲基金和全球管理者战略项目,为超过800亿美元的另类资产投资提供投资或顾问服务。

根据全球专业咨询服务公司韬睿惠悦研究显示,目前全球100强另类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额已经超过3万亿美元。该公司今年7月出具的全球另类资产投资调查,涵盖了个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和对冲基金,显示出全球排名前100家另类资产投资管理者和房地产投资管理占据的资产份额最大(35%,或1.1万亿美元),紧随其后的是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22%,或6960亿美元),对冲基金(21%,或6430亿美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母基金占9%,即2880亿美元,对冲基金的母基金占6%,即1870亿美元,基础设施基金和消费品类基金分别占4%和3%,即1190亿美元和1010亿美元。

韬睿惠悦研究揭示出养老基金资产额占全球前100家另类资产管理者所管理资产的三分之一,紧接着是保险公司、财富基金和捐赠基金及基金会。

根据该报告,北美洲国家的另类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总数占总额的48%,除基础设施基金外,大量的资本流向欧洲。

研究报告根据管理的资产额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排名,CBRE全球投资者公司以940亿美元击败去年的冠军麦格理集团成为今年全球最大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麦格理集团以890亿美元的资产管理额依然占据全球最大的基础设施基金管理者的宝座。凯雷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总资产910亿美元位列第二;荷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AlpInvest Partners第一次进入榜单,以410亿美元管理资产成为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母基金。高盛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管理资金额为780亿美元,名列第五。

再来看看高盛另类投资和管理者选择集团那个空缺的职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如果你喜欢你所看到的,那么上面所引用的一些数据或许会对你研究这个公司和这个行业有所帮助。

第14篇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人、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年金支付投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记入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按20%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余额达到基金净资产10%时可不再提取。年金基金取得用风险准备金补亏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记入其他收入。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交纳的养老金,不能确认为收入,直接增加当期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1)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2)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严格受法规约束。如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高于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费不高于1.2%。(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4)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1)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2)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3)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4)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

(一)有关投资的核算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买入返售证券和其他投资)。投资的核算分为三步,即投资时的处理、持有期间的处理和处置时的处理。

一是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

[例1]2006年,甲公司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用甲公司的年金进行了如下投资:1月1日,购买乙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3元,手续费率1.5‰;购买股票投资基金10万元,手续费率1.5‰;按面值购买5年期国债50万元,票面利率6%;按面值购买3年期企业债券20万元,票面利率9%。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票投资

300000

基金投资

100000

债券投资――国债投资

500000

债券投资――公司债券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借:交易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二是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承例1,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期末计提利息收入

甲公司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计算各月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国债利息

2500

应收利息――公司债券利息

1500

贷:债券利息收入4000

(2)持有期间收到股利

例1中,假设2006年5月30日,根据乙公司股票公告,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3元。6月20日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则: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股利收入

30000

(3)持有期间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例1中,假设6月末,乙公司股票的市价为32万元,则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

借:股票投资

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2-30)万元] 20000

三是处置时,确认处置收益。

例1中,假设2006年10月3日,投资管理人将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取得价款33万元,则:

借:银行存款

330000

贷:股票投资

320000

投资处置收益

10000

(二)有关净资产的核算有关净资产的业务包括收取年金缴费增加净资产、个人账户转入增加净资产、支付受益人待遇减少净资产、个人账户转出减少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收入和费用结转增加或减少净资产。仍承例1:

(1)2006年12月31日,将损益转入企业年金基金

借: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30000

――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8000

股利收入

30000

投资处置收益

1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88000

借:企业年金基金

600

贷:交易费用

600

(2)2006年12月31日,企业年金托管人按年金计划向甲公司收取年金缴费15万元,全部收到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150000

(3)年末甲公司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根据合同计提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1万元,计提应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2万元

借: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贷: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借: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贷: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4)根据规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10万元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应付受益人待遇

100000

借:应付受益人待遇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附注应当披露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以及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下是企业年金基金核算全过程的综合举例,以进一步说明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

[例2](1)20xO 12 y]31 H,A企业的企业年金托管人按年金计划向企业和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合计金额200万元。同日,资金全部到账。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2000000

(2)20×1年4月1日,A企业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购买B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3元,手续费1.5‰;购买股票投资基金10万元,手续费1.5%0;按面值购买5年期国债50万元,利率5%;按面值购买3年期企业债券20万元,票面利率8%。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票

300000

基金

100000

国债

500000

公司债券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借:交易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450

银行存款

150

(3)20×1年12月31日,A企业根据托管人确认信息计算各项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5000

应收利息(国债)

25000

应收利息(公司债)

16000

贷:利息收入

5000

利息收入(国债)

25000

利息收入(公司债)

16000

借:利息收入

5000

国债利息收入

25000

公司债利息收入

16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46000

(4)20x1年每月缴存年金基金8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收到1~11月份年金基金缴款88万元)

借:银行存款880000

应收年金缴费8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960000

(5)20×1年12月31日,A企业5名员工离职,转出年金基金10万元。涉及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6)年末,根据合同计提各项管理费并结转净资产

借:受托管理费

5000

贷:应付受托管理费

5000

借:投资管理费

20000

贷:应付投资管理费

20000

借:托管费

10000

贷:应付托管费

10000

(7)20×1年7月30日,根据B公司股票分红计划,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3元。8月20日,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3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

(8)20×1年10月30日,投资管理人以3.8元/股在证券市场上全部卖出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380000

贷:股票价差收.&80000

股票

300000

(9)20×1年12月31日,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100000元,并于20×2年1月10日支付。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应付年金待遇

100000

借:应付年金待遇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四、新准则的变化及新旧准则转换中应注意的问题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非常简单,仅把支付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费用列支,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新准则首次把企业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来核算,披露相关信息。基金会计主体的特点也就决定着基金在会计核算上要求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管理人等的资产分开核算,把本基金的会计业务与其他基金的会计业务区别开来,能更清楚地反映企业年金的财务状况及资产变动的情况。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列示了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的内容及附注应该披露的信息,并以附录的形式给出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准则中对投资初始取得和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与FASB准则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中规定的对单独列示的计划财产要以公允价值来调整期初和期末余额相比较,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定的对投资要以公允价值来调整账面价值也表现出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第15篇

关键词:模糊综合评价法;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一、文献综述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拔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国内外学者对此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Arun . Muralidhar200认为: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务必要小心行事,并遵循特定的程序;应注重考察候选人的财务稳定性、组织结构、经营资源保证、投资理念、程序、研究,以及培训和与客户开展合作研究的意愿等方面。Dennis E. ogue, ack.Rader.998认为:选拔投资管理人是委托人的基本而重要的任务,须在最优资产配置框架下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人,其中需要考虑其养老金计划所能承受的合理风险水平、以及积极型战略、消极型战略或指数化战略所包括的资产;需要确信该投资管理人所特有的投资理念是否适合并能够坚持其风格;他还认为在选拔投资管理人时,不应过分看重其历史投资业绩。“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课题组2002认为基金投资机构的选拔可以通过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利用外部专家进行选任控制可以更加公平和透明。Dennis E. ogue, ack.Rader998认为投资风格是否保持一致是投资能力的重要体现。李濯2005认为:投资管理人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应受到重视,他还对具体的衡量指标进行介绍,包括特里诺指数、夏普指数和詹森指数、多因素绩效评估模型、信息比率和M2测度等。

综上所述,在选拔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中,需要考虑投资管理人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研究能力、投资理念风格,以及投资管理人的选股能力择时能力等因素,其中既有定量因素又有定性指标。但是如何合理确定这些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如何在投资管理人选拔中综合考虑其影响,等等,这些问题现有文献并没有回答。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选拔中的诸多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AP法确定各种因素的权重,并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进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指标体系框架建立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占有绝对多数,因此,本文将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展开分析。综合现有文献研究,在选任投资管理人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候选对象是否具备高水平的投资运作能力,即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的管理能力。历年的投资收益情况则是这种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判断投资管理人的重要考虑因素。企业年金受托人出于分散投资风险的考虑,通常会选取不同风格的投资管理人,因此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格以及能否坚持其风格,也需重点考虑。在投资过程中,高水平的基金经理是投资成功的关键;投资决策过程中研发部门的研究支持,更会对防范决策风险、保证投资决策合理性产生重要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可将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综合能力衡量指标设定为: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历史投资业绩、投资风格、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研发能力等。以此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并选择内部控制评价、基金经理择时能力、选股能力等2个二级指标,建立投资管理人选拔指标体系基本框架见表3。

二各项二级指标的说明及计算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是投资管理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健全性以及执行情况是评价的关键点。主要对经营理念和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对授权控制制度、资产分离制度、内部监控制度进行分析评价。

2.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是指基金经理对市场整体走势的预测能力和选股能力指基金经理对个股的预测能力:用―M二次项模型表示。该模型的形式是:

Rp,t-Rf,t=αp+βRm,t-Rf,t)+β2Rm,t-Rf,t)2+εp,t。其中,αp为选股能力指标,β为基金投资组合所承担的系统风险,β2为择时能力指标,Rp,t为基金在t时期的收益率,εp,t为误差项。如果αp>0,表明基金经理具备选股能力,αp值越大,表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越强。β2>0,表明基金经理具有择时能力。

3.基金公司总资产、基金公司净资产、基金本期净收益总额、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总额。其中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本期净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估值减值。这四个指标用于衡量投资管理人财务状况。

4.夏普比率。它是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考察了风险回报与总风险关系的一种衡量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i=Ri-Rf)/σi。式中Ri表示基金在样本期内的收益率,Rf表示基金无风险利率,σi为基金的标准差。夏普业绩指数越大, 基金的表现就越好;反之,基金的表现就越差。

5.费用比率。费用比率是指当期基金费用同基金净资产价值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费用比率= 当期发生的基金费用/期初净资产总值。费用比率越小,表示投资基金的运行成本越低。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该基金运行效率越高。

6.基金净值收益率。该指标定义为本期基金净收益占基金净资产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基金净值收益率=基金年度净收益/基金年初净值。该指标反映的是基金净资产的获利能力,数值越大,表示基金净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

7.基金股票集中度: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基金持有的前十大股票的价值/基金的股票资产价值。该指标值越大,说明股票投资越集中,势必影响其变现能力,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当市场出现大幅度下跌时,不能变现将导致基金净值的快速下跌。

8.基金的行业集中度。计算公式为:基金的行业集中度=基金持有的前三大行业股票的价值/基金的股票资产价值。该指标可以反映基金投资的行业特征,从中可以判断基金投资风格在行业选择的表现。

9.基金持股平均市盈率:该指标反映基金所选股票的市盈率水平,可以作为投资风格的重要标示。市盈率较低,说明是价值型投资风格,市盈率较高,说明是成长型投资风格。

0.市价与账面价值比率:股价对账面价值比=某股票的最新收盘价/该公司每股账面价值的比率,用来表示市价对账面价值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基金所选股票的市价与账面价值比率越高,说明基金经理对于该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越好,这也反映出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格。

.基金资产周转率:指买卖其持有有价证券的频率。具体分为股票周转率和债券周转率。投资周转率是一项显示基金投资战略的重要指标。周转率低,表明基金管理公司有长期投资倾向;周转率高,短期投资倾向占主导地位。同样,周转率高的基金交易成本要高于周转率低的基金。如果证券市场处于上升时期,投资收益会远远大于这些交易成本,此时周转率高是有利的,反之,如果处于衰退期,则低周转率策略较为有利。

2.硕士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比重=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员工数/员工总数。该指标反映了投资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3.基金经理的流动率。是对基金经理情况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用公式表示为:基金经理的流动率=期末基金经理离职人数/期初基金经理人数。该比率高,表明基金经理思想不稳定,对公司没有信心;同时也说明投资管理人所管理资产的稳定性不高。

4.员工培训率。反映员工岗位培训情况,职工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其计算公式为:培训率=培训人数/员工总数。培训率越高,则公司大部分员工均能得到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能力。

5.研发人员比率。该指标反映研发部门的实力以及投资管理人对研发的重视程度。计算公式为:研发人员比率=研发人员数/员工总数。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管理人越重视投资决策的研发支持。

6.研发投入比例。反映了投资管理人研究与开发投入强度,是投资管理人对R&D投入的相对水平,是对其未来发展潜力的深度测量。其计算公式为:研发投入比例=研发资金/利润总额

7.科研成果采用率。计算公式为:科研成果采用率=科研成果采用数/科研成果总数。科研成果采用率越高,一方面说明该投资管理人的研发能力较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有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更为科学。

三、指标权重的确定

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AP法,这是一种整理和综合专家们经验判断的方法,也是将分散的咨询意见数量化与集中化的有效途径。它把要识别的复杂问题分解成若干层次,由专家和决策者对所列指标通过两两比较重要程度而逐层进行判断评分,通过计算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确定下层指标对上层指标的贡献程度,得到基层指标对总体目标或综合评价指标重要性的排列结果。

假定评价总目标为X,评价指标集=f,f2……fn,构造判断矩阵PX-为:

P=

ff2……fn

f2f22……f2n

……………

……………

fnfn2……fnn[B]]

表A-判断矩阵中fij的取值及含义

fij的取值含义

[BD]fi 与fj同等重要

3

fi较fj稍微重要

5

fi较fj明显重要

7

fi较fj相当重要

9

fi较fj极其重要

2,4,6,8

分别介于-3,3-5,5-7及7-9之间

fij=/fij

表示j比i不重要程度

其中fij是表示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数值i=,2,…n;j=,2…n。

本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评价体系以投资管理综合能力作为总指标,并分解为5个一级指标及27个二级指标,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通过专家打分法获得48位业内专家问卷调查,所构造的评判矩阵见表2。

表2一级指标评判矩阵

表3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选拔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及权重二级指标及属性、权重λmaxCR

A投资风险管理能力0.46

A内部控制评价定性指标,0.39

A2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定量指标,0.2

A3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定量指标,0.2

A4基金公司总资产定量指标,0.06

A5基金公司净资产定量指标,0.06

A6基金本期净收益总额定量指标,0.04

A7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总额定量指标,0.04

[B)]

7.50.02

B历史投资业绩0.27)

B夏普比率定量指标,0.57

B2费用率定量指标,0.33

B3基金净值收益率定量指标,0.

3.020.02

C投资风格0.07)

C基金股票集中度定量指标,0.08

C2基金行业集中度定量指标,0.06

C3基金持股平均市盈率定量指标,0.22

C4市价与账面价值比率定量指标,0.25

C5基金资产周转率定量指标,0.38

5.080.02

D人力资源管理水平0.06)

D硕士以上学历员工比例定量指标,0.22

D2基金经理的流动率定量指标,0.63

D3员工培训率定量指标,0.5

3.090.09

E研发能力0.4)

[BDG*2,23*5]

E科研成果采用率定量指标,0.69

E2研发投入率定量指标,0.3

E3研发人员比例定量指标,0.9

3.00.08

注:CR

其中A-投资风险管理能力,B-投资管理人历史投资业绩,C-投资风格,D-人力资源管理能力,E-研发能力。通过计算,上述矩阵的特征向量值为W=[0.46,0.27,0.07,0.06,0.4],即评价因子A、B、C、D、E的权重值分别为0.46,0.27,0.07,0.06,0.4,R•I=.2,C•R=C•I÷R•I)=0.04

按此方法可得二级指标的权重,汇总得出投资管理人选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3。

四、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模糊综合评价

在确定了评价指标及其权重之后,接下来分三步完成模糊综合评价。

第一步:建立模糊集。

.定义主因素层指标集。

总评价指标集为X={A,B,C,D,E},A、B、C、D、E分别代表投资管理能力、历史投资业绩、投资风格、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等一级指标,依据第二部分的计算结果,其权重集为O={0.46,0.27,0.07,0.06,0.4}。

2.定义子因素层指标集。

一级指标“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集合为A={A,A2,A3,A4,A5,A6,A7},权重集OA=0.39,0.2,0.2,0.06,0.06,0.04,0.04);一级指标“历史投资业绩集合为B={B,B2,B3},权重集OB=0.57,0.33,0.);一级指标“投资风格集合为C={C,C2,C3,C4,C5},权重集OC=0.08,0.06,0.22,0.25,0.38);一级指标“人力资源管理能力集合为D={D,D2,D3,D4},权重集OD=0.22,0.63,0.5);一级指标“研发能力集合为E={E,E2,E3},权重集OE=0.69,0.2,0.9)。

第二步:对各一级指标的指标集作单因子综合评判。

定义评语集为Y=Y,Y2,…,Yn,其中Yjj=,2,…,n表示由高到低的各级评语。本文取n=4,Y、Y2、Y3、Y4分别代表评语:优秀、良好、平均、较低等四个档次。

对于定量指标,通过模糊隶属值计算方法,确定每个二级指标对综合评语的隶属度,从而建立单因子评价矩阵R。隶属度的计算可采用“明晰数据分段UY化的方法,首先将指标值划分成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和较差值四个档次分别以V、V2、V3、V4符号表示,例如“投资管理能力中某二级指标指标取值范围介于0-00%之间,则V、V2、V3、V4的界限值分别为00、75、50、25。设Ai落在区间Vi,Vi+内,Ai从属于Vi和Vi+的隶属度分别记为Ai/Vi与Ai+/Vi+,值A可用下式求得:Ai=d-|Vi之临界-实际值|)/d;Ai+=d-|Vi+之临界-实际值|)/d,式中d为Vi与Vi+各界限值之间的级差。

对于定性指标,采用专家评分法来确定UY转换矩阵。例如假设A到Y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Rk=[B[]rr2……n

r2r22…r2n

……………

rmrm2…rmn[B)]]

,其中riji=,2,…,m;j=,2,…,n)表示子因素层指标Ai对于第j级评语Yj的隶属度。rij的值按以下方法确定:对专家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得到对于指标Ai有Yi个Y级评语,Yi2个Y2级评语,…,Yin个Yn级评语,则对于i=,2,…,m有:rij=Yij/Σ[DD]nj=

[DD)]Yijj=,2,…,n)。类似可以求得其它定性指标的UY转换矩阵R。

从而得到一级指标与Y的关系矩阵。例如,对于一级指标“投资管理能力A中的七个二级指标,假设已知某家投资管理人的定量指标值以及专家对定性指标的打分,通过计算可得相应的评判转换矩阵RA,RA2,RA3,RA4,RA5,RA6,RA7,则一级指标A与Y的关系矩阵可表示为:RA={RA,RA2,RA3,RA4,RA5,RA6,RA7},又已知这些二级指标的权重集OA=0.39,0.2,0.2,0.06,0.06,0.04,0.04)

,可得这七个二级指标的综合评判结果:BA=OA•RA,同理可得B、C、D、E的单因子评判结果,假设为BB,BC,BD,BE。

第三步:对投资管理综合能力X进行多层次综合评判。

由第二步的计算可知X和Y之间的模糊关系矩阵为R={RA,RB,RC,RD,RE},又已知X中各一级指标所占的权重为O={0.46,0.27,0.07,0.06,0.4},可得X中五个一级指标的综合评判结果:B=O•R,此即为X对于评语集Y的隶属向量。

第四步:评判结果。

根据最大隶属原则,确定被评价的投资管理人所属评语或或最终得分。评语越好或分值越高,说明在所有评价指标上的综合表现越佳,从而候选人越可能符合企业年金委托人的要求,据此可在候选人中选出最满意的投资管理人。

参考文献:

[1] 企业年金入市在即,第一批37家管理机构名单公布,网易商业报道,2005-08-03。

[2] 何鹏,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公布,上海证券报,2007年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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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nnis E. ogue, ack.Rader.养老金计划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207-209

[5]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55-84

[6] 李濯.证券投资基金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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