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出口税务处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初余额17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x(17%-9%)-0=3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0x17%-(68-32)-17=-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x9%-0=36(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额: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6-2=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3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0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上月末留抵额1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x(17%-13%)=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x(17%-13%)-4
=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x17%-(17-2)-10=-8(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50x13%-100x13%=6.5(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6.5=0
8月末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8-6.5=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末余额1.5万元,下月继续抵扣。
二、“先征后退”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物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商品的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例3]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6%。2005年8月出口收购的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内销货物总额为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购进货物一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出口货物征税率=300x13%=39(万元)
出口货物退税率=300x6%=18(万元)
应计入企业成本的税额=39-18=21(万元)
借:应收账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90000
借:应收补贴款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00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6日。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企业资金的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的对外投资也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向个人集资借款利息的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具后的180天之内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可是,在实践当中,总是存在各种客观原因,即不是纳税人可以可控制的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开具后的180天,能否进行抵扣一直是广大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的规定进行了否定。即从2011年10月1日起, 根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逾期抵扣凭证范围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逾期抵扣适用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才能申报抵扣,否则还是不能抵扣。逾期可抵扣情形如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逾期抵扣审批程序逾期且符合客观原因的扣税凭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再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在逾期抵扣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关键词: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1、现金折扣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2,932
财务费用 468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1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2、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二、商业折扣
(一)商业折扣的定义。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以百分数明列出来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来,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肯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商业折扣的状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践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整个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整个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贷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雷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钱的折扣,假如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予别人”的规则,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某市一家乐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12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婴幼儿奶粉”,售(标)价23.4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1、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14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2、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销售费用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3.4×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0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都会随时产生,不再是以前的简单交易,你买,就掏钱;我卖,就给你货物。各种不同目的销售方式的产生,能够增加我们产品的竞争力,才能更快地带动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地积累我们的财富。当然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何种销售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都要确认收入,都得交税。
主要参考文献: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对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沿用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方面纳入了部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新企业所得法条例的结构顺序,对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沿用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损失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损失,依然是发生损失的全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且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依然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二)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仍然准予扣除。而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仍旧采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的14%和2%。
(四)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依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收益性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且沿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的方法,如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还是采取首先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形租赁,采取不同扣除方式的方法。主要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六)亏损弥补亏损弥补的方法,依然采用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从亏损年度下一年开始向后连续结转5年用税前所得弥补的方法。
(七)其他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合理的期间费用、税金、汇兑损失、劳保支出等方面保持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范围和方法不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变化
结合国家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实践的多变而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扣除项目上的变化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在工资薪金、福利费、教育经费方面扩大扣除基数,在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方面扩大扣除比例,并新增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扣除、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扣除项目。
(一)职工工资、薪金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工资划分全额、计税工资、以及与经济效益结合工资的扣除方式,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将工资、薪金的内容扩大到包括所有的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而且允许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合理的工资据实扣除。当然由于工资薪金扣除的变化,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也变成了计提基数为合理的工资总额,使得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数额加大。
(二)职工教育经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比例为1.5%,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充分表明国家对企业加大职工再教育投入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支持。
(三)业务招待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o和3%o比例计提扣除,而新企业所得法条例参照国际做法并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相结合的做法,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的扣除方式,以期达到控制企业花费的实际效果。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处理,广告费扣除比例依据企业特点分8%、2%、全额几种档次,业务宣传费比例为5%o且不允许往后结转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这不但考虑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的一致性,而且简化了操作手续。
(五)公益捐赠部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公益性捐赠项目划分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老年福利机构及其他,行业划分金融机构及其他,计提基数为“调整前所得额”,比例划分全额、10%、3%、1.5%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不再划分项目和行业,并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这既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政策的公平性,也说明国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力度加大了。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企业当年与去年投入相比增长比例为10%1:2上且为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而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扣除比例虽无变化,但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增长比例以及企业盈亏的限制,并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扣除也扩大到了实际摊销金额的150%,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新增加了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不但有利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也照顾了当前社会弱势群体。
(八)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样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投资不足问题,发挥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九)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是对于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专用投资设备投资额的抵免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国产设备投资投资额的抵免比例是40%,抵免数额是投资当年与投资前一年的新增数额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将设备类别限制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虽然在比例。10%方面有所降低,抵免年限依然为5年,但是抵免数额扩大到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实际抵免额大大地增加了。该条款与上面环境保护专用资金项目一样,充分表明了国家坚持鼓励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决心。
总体而吉,企业所得法条例在扣除方面变化较大,但却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注重可持续发展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导向和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在操作化、统一化、规范化、国际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参考文献:
1.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1)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2)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3)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税务处理
(一)一般原则
1.合并计算原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合并简称广告宣传费),应当合并计算开支额和税前扣除限额,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2.从低原则。企业开支的广告宣传费,如果有节约(指符合条件的实际支出低于扣除限额,下同),既不得抵销不符合条件的支出,也不得凭以调减应税所得;但如果超支(指符合条件的支出高于扣除限额,下同),则必须调增应税所得,但超支调增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并在以后年度以节约额抵扣,调减应税所得。
3.有限原则。与一般待摊费用经营期间没有摊销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清算时一次摊销并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不同,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则以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限,企业清算时,如果仍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宣传费未得扣除,则只能转变为永久性差异,不得再行税前扣除。但是,鉴于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一般都较长,现行税法对广告宣传费扣除率又大幅放宽(由7%放宽到15%),且超支额绝大多数可以在企业持续经营期内以节约额扣除。因此,本文介绍的广告宣传费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差异,仍作为暂时性差异设定账务处理规范。
(二)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涉及的纳税调整
1.首年。首年是新建企业首次开支上述费用,或者以前年度(以下简称前期)已开支上述费用,但不存在超过扣除限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情况,或者虽然前期有未扣额结转但上年已抵扣完,则首年计税时:(1)当年实际支出(指符合扣除条件且计入损益的上述费用,下同)小于同期扣除限额的(即节约,下同),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2)当年实际支出大于同期扣除限额的,应按其差额(即超支额,下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3)企业应设置企业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登记簿,记录上述暂时性差异即应结转下年扣除的相关费用的结转和扣除。
2.次年。次年即上述“首年”以后的第一年。次年计税时:(1)当年实际支出大于同期扣除限额,仍按其差额,调增应税所得;(2)当年实际支出小于同期扣除限额,按其差额与上年结转的扣除额两者中较低者,调减应税所得;(3)在登记簿中作相应记录。
3.以后年度:(1)如果上年度计税时已用当年广告宣传费的节约额弥补了前期的全部超支额,计税时相关费用应按“首年”的规范进行所得税处理;(2)如果上年度广告宣传费继续超支,或者前期结转的扣除额未扣除完毕,则应按上述“次年”的相关规范进行所得税处理,直至将前期和本期结转下期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在税前扣除完毕为止;(3)在登记簿上记录上述相关事项。
对于虽已开支但不符合扣除条件广告宣传费,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论当年广告宣传费是超支还是节约,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宣传费均应作为永久性差异,调增应税所得,本文以上“实际支出”中均不包含这方面支出。
(三)纳税申报
以上讨论的广告宣传费纳税调整,都是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探讨,或者作为申报填表时复核检验使用。实际操作时,只需按申报表附表八的编制说明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并将该表第7行和第10行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相关行次、栏目即可。
作为申报表附表八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横向只设行次、项目和金额3个栏目(列),纵向除排列行次、金额外,按照纳税调整涉及事项的数学逻辑关系设置11个项目。这11个项目又可分别四个类别、四个部分。现对各类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计算确定本年度已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允许扣除和不得扣除的数额,包括:(1)第1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项目。本项目填写企业当年计入损益的广告宣传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符合扣除条件的支出和不符合扣除条件的支出。(2)第2行“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项目。本项目填写按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如以白条或收据列支的广告宣传费、政府摊派的广告宣传费,以及不属于业务上广告宣传范围的支出等。(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1行-2行。
第二部分:计算本年度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包括:(1)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项目。本项目填报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予注意的是,本项目不能直接按企业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的金额填报,而是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根据申报表附表――(1)(2)(3)的第1行金额填列。(2)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项目。除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填写15%。(3)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项目。本项目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及可用于抵扣前期结转扣除额的限额,本行=4行×5行。
第三部分:是专门计算本年涉及广告宣传费调增应税所得的项目,即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项目,如果当年广告宣传费不超支,该行则只填写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宣传费,即本行=2行;如果当年广告宣传费超支,则本行填写超支额与当年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宣传费之和,即本行=1行-6行。
第四部分:计算本年扣除的前期结转额(调减应税所得)和本年扣除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包括:(1)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项目。本项目填写当年广告宣传费超支额。即本行=3行-6行;如果当年广告宣传费不超支,本行则填写0。(2)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项目。本项目应按照上年度本表(附表八)的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金额填列。(3)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项目。本项目是专门计算涉及广告宣传费的调减项目,应按照本年度节约额(6行-3行)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9行)两者中较低者填列;本年超支时本行不填。(4)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项目,本项目总结本年度扣除后仍有累计未扣除完的广告宣传费金额,计算式为:本行=8行+9行-10行
(四)附表八与其他附表及申报表的衔接
涉及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归根结底还是调增所得和调减所得两个方面:(1)属于调增应税所得的在附表八第7行,是指当年超支和不符合扣除条件广告宣传费,应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项目的第3列“调增金额”;(2)属于调减应税所得的在附表八第10行,是指以当年节约额抵扣以前年度结转的超支额,应填入附表三第27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上述调增、调减可以同时并存;(3)计入附表三的广告宣传费调整金额,应由附表三汇总后,分别填入申报表第14、15行。
三、会计处理
(一)一般原则
1.会计上,广告宣传费均应作为期间费用。广告宣传费不论支付金额有多大,也不论其实际收益期间是否递延到以后年度,均应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立即入账,更不得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挂账在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2.所得税会计上,广告宣传费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为暂时性差异。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上因结转以后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调增应税所得而多缴的所得税,应递延到以后期税收上实际扣除即调减应税所得时抵冲其少缴的所得税。在税收上,结转后期扣除的广告宣传费相当于一笔递延资产(计税基础),但其账面价值为0,即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且以后期间可以转回,因此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账务处理
1.支出广告宣传费时,借记“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果当年实际支出大于同期扣除限额,因在税收上调增应税所得而形成暂时性差异、且符合确认条件的(指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则应按照调增的应税所得和预计税收上实际扣除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3.如果当年实际支出小于同期扣除限额,且税收上有上年结转的原超支额,超支时会计上还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当年因扣除前期结转数而调减的应税所得和当年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按照新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因此发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对于因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宣传费导致的纳税调增,因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键词】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审计实务中发现很多会计人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出现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情况。下文就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出口企业税务处理在会计问题上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营出口和出口,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我国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款,应该抵消进项税额,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所得。2、外贸出口企业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该抵消销售成本,也不计入企业的所得利润中。这些规定都给企业的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和约束。让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
我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项目做出规定:对于不能退增值税和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上增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会计工作检查时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账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关工作人员在查账时收支账目更加清晰。
外贸出口的会计核算与国内的会计核算虽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货币上,出口会计既有记账本位币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币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税上,体现了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因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控制;收入可以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有很大可能会流入企业的。还有就是为了保证税款抵扣的顺利执行,不造成中间环节的中断。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商品交付单位或其他个人代售;销售代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两个以上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将商品从一机构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无偿送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四、出口退税、企业五险、水利建设、个调税、佣金税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它是国家一个重要的税种,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五险都是法定的,在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享有五险的权利,这也是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
(三)水利建设
我国目前鼓励水利建设的实施,但是水利建设的资金减免,只有在水利设施都符合了规定以后才能进行减免,不能为了个人极小的利益而去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四)个调税
个调税是个人收入调节的简称,通过征收格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向双轨制转变,个调税推出历史舞台。
(五)佣金税
佣金税也是很重要的税种,佣金税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这些税费的征收都是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来进行征收的。
五、税务的处理
外贸型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是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使得出口的商品以“不含税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势头。但是如何处理该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现在的中国正在大步的迈向国际市场,所以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而增加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从事相关的贸易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而且熟知国际贸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知识是必须的技能。
六、对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首先,进出口企业的相关会计工作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分录,做到账目统一、账账统一和账实统一,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良好的素质,不做假账。其次,在税务处理问题上,相关企业不应该只图方便而去省略一些程序,对于需要报关报检和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该要及时申报。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出口证明。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我对第二种的改进: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19400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根据公告,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其中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价格的出口合同,经海关备案后,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此前部分粮食或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在5%到13%之间,而面对此次这样大幅的调整,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经济师张永军表示,粮食产品出口退税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调节粮食的进出口量,以达到国内供求的平衡,防止进一步的通货膨胀。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7年我国11月份CPI同比涨幅达到6.9%,已经接近1996年底的水平,其中粮食价格上涨6.6%。显然,此轮CPI的高涨,食品类价格轮番上涨和成品油调价的扩散效应成为主推力量。
同时,由于11月份CPI环比涨幅高达0.7%,高于去年同月的0.3%。
则被很多专家认为,环比涨幅高于正常年份,说明包含的新涨价因素较多,春节前通胀压力仍可能加强。
“在这一压力下,国家做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社科院经济所宏观室主任袁刚明表示,“我国粮食近几年来,一直都是生产过剩,但是由于大量的出口以及工业使用后,尽管粮食的价格没有直接被体现出来,饲料的价格却大幅上涨,因此猪肉的价格也开始跟着上涨。这是此轮CPI增长过快的源头。”
今分析人士认为,通过补贴和调税,不仅可以作用于整个粮食市场,更可有针对性地引导猪肉等“短缺品”的供给,阻止价格上涨链条向下游传递。
[关键词] 出口退税 服装出口企业 税务处理 对策
2008年6月23日海关公布数据显示,5月份服装出口出现负增长,这关系到了整个印染、纺织的产业链的经济利益,中小企业生存困难。纺织服装品出口退税率继续下调还是回调遇到两难的困境。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退税从宏观上讲,出口退税是调整一国国内外经济均衡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退税率的高低调节对外经济平衡,利用差别出口退税率加快国内出口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王晓雷,2007)。从微观来讲,它是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出口商,使得出口商品以含部分或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施的一项政策。
二、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是“ 免、抵、退”办法;第二种是“ 先征后退”办法(杨希,2007)。
1.“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例如,某自营出口服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由13%下调为11%。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采购材料成本。2007年7月有关经营业务为:从国内某供应商处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一批,货物离岸价( FOB) 折合成人民币80万元,货运途中发生运费折合成人民币1.82 万元,保险费率为10% ,关税税率为10%。上期末留抵税款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款未收到,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务处理如下。
(1)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货物离岸价+货运运费)÷(1-保险费率)×(1+关税税率)=(80+1.82)÷(1-10%)×(1+10%)=100(万元),即,原材料―免税进口料件100万元;
(2)剔税:由于我国实行不完全退税制,征税率及退税率差异形成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200×(17%-13%)-100×(17%-13%)=4(万元)。应将这4万元由企业实际负担的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企业销售成本中去。
(3)抵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7-(34-4)-6=-19(万元)
(4) 算尺度: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100×13%=13(万元)
按税法规定,本期应退税额为当期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较小者,即当期应退税为13万元。此时,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6万元(19-13),为未抵顶完的留抵税额。
(5)出口退税率为11%时,
①剔税: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1%)-100×(17%-11%)=6(万元)
②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7-(34-6)-6 = -17(万元)
③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11%-100×11%=11( 万元)
按税法规定,本期应退税额为当期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较小者, 即当期应退税为11万元。(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和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企业的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三、应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策略分析
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企业实际负担计入企业销售成本的部分由4万元增加到6万元,毛利润降低了2%[(6-4)÷100],验证了出口退税率下调两个百分点将增加企业成本2%左右(姜鸿,2007)。这也意味着那些纺织业排名后2/3的企业利润率仅为0.74%,将成为弱者被行业无情地淘汰。因此,从中长期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有利于淘汰一批靠退税生存的企业,加速整个纺织服装行业优胜劣汰的整合进度。但是,从短期情况看,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于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利润的挤压,再加上人民币持续升值和国内多种成本上升的影响,中小服装企业面临生存危机,服装出口企业应对策略:
1.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积极申请对高端纺织服装品退税回调,扩大就业
出口退税率下调之后,抑制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促进我国纺织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纺织服装产业链结构性调整的关键因素是提高中游化纤行业技术进步和研发能力,下游服装企业更多的是劳动密集型,出口退税率下调压缩利润牵动就业问题,因此部分高端纺织服装品应申请适度回调。同时,中小外贸服装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经营模式,积极成为品牌企业的销售渠道,自有产品和品牌商品混合销售。
2.与时间争利润
人民币本币持续升值最直接的反应是增加出口难度,企业可通过设置有关合同条款、灵活运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借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利用银行保函业务,或者合理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同时,小企业可以放弃长期订单,接短期的订单,跟时间争利润。
3.出口退税纳税筹划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存在税负差异,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3%降低到11%,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降低经营风险。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参考文献:
[1]王晓雷:对外经济均衡、产业结构升级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07,(8):8-12
[2]杨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及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2007,(2):47
鉴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具有类型新颖性、特殊性的特点,同时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所以,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深入探讨很有必要,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见解。
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红字 (= -A-B)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红字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假定为D)
且满足: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红字(假定为E)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E)
且满足: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3点要求:
(一)必须有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
(二)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三)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务处理高度重视,明确下列几个时间控制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还是出口视同内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2008年1月1日起,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包括: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因经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或申报退税。
3.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4.《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列,主要注意: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并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销项税额申报区分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基本上为一般贸易方式),按上述1、2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