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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的困境及对策分析――以重庆渝北区为例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0日
一、渝北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渝北区通过政策体制建设和项目支持等方式激活社会组织的活力。截至2015年,全区共有社会组织396个,其中社会团体9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00个,社会组织从业人员5,000多名。渝北区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展速度递增。随着全区社会组织登记领域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总体数量与日俱增。近几年,渝北区社会组织已发展成一定规模,社会组织每年以10%左右的发展速度递增。
(二)服务范围拓宽。渝北区社会组织服务涵盖经济、社会、教育、文化、民政、科技、卫生等多个领域,几乎囊括了社会经济的各行行业、各个层次。社会组织的发展类型主要包括四类社团和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类型在数量上分布不均,其中以专业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类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占多数,分别占总数的7.3%、9.6%、13.7%和37.2%。
(三)功能作用日趋凸显。社会组织通过优化服务结构和创新服务方式,使得其在社会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彰显。社会组织在解决居民的社会问题和满足居民的社会需求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学前教育、社会养老、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基层社会服务尤为突出。
(四)社会认同度提升。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社会发展呈现多元化,居民对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社会服务需求成为必然。为满足居民普遍性和特殊性需求,政府通过项目、措施、政策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社区服务具有导向性强和目的明确等特征,使得居民对其认同度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的创新举措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种从“点-点”的推广,仍缺少系统的经验和统一的模式。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模式中,广东罗湖区、成都武侯区和山东济南是国内较为典型的模式。
(一)广东罗湖区――“活化赋权”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罗湖区在社区管理上主要采取“居站分设、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通过“服务清单”理清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关系。为加大社会组织的参与力度,罗湖区专门成立社会组织服务网和网上办事大厅,专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便捷服务,使服务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罗湖区在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改革的基础上,推行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公益创投”、试行业主大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社会组织退出等机制,使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行为日趋正常化。为保证评估的客观性,罗湖区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
(二)成都武侯区――“三社联动”社会化参与机制。成都武侯区以社会化参与平台和社会化服务平台为依托,推行政社分开、理清职能边界的治理模式。武侯社区注重打造专业品牌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组织“孵化”工程,加大社会组织参与力度。在社会组织改革方面,武侯区在借鉴其他社区社会组织改革的基础上,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推行“三社联动”机制。同时,武侯区通过专业“培育”计划、基础培训、高校专业培训和实践培训等方式培养专业社区服务人才。
(三)山东济南――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以社区信息化平台和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依托,山东济南推行“四社联动”的社区治理机制,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长效机制。社区通过理清各部门服务清单来理清政社权责。在社会组织培育方面,社区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一业多会”模式并建立社会组织创业园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社会组织改革方面,实行个别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下放登记权限、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等方式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在专业人才培训方面,社区注重培育和发现典型,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轮训制度,以此弥补社会组织服务人员专业化缺失。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模式还有很多代表性的做法,如辽宁大连市西岗区的“365”社区工作体系、上海市杨浦区的“社区睦邻中心”社会化运作方式和湖北省武汉市的“三社协作”助推社区多元治理等。
三、渝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面临的困境
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参与,然而渝北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方面仍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一)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有待优化。随着社区居民需求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在满足居民需求、协助社区管理和提供专业服务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社会组织准入“门槛”需要不断降低。但是,目前渝北区社会组织仅仅放宽了行业协会(商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这四类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对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还未完全放开,为拓宽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渝北区在此方面较罗湖社区和山东济南区来说还有待优化。
(二)社会组织结构发展有待均衡。社会组织结构的均衡发展能促进政府、社区、居民的灵活互动,有利于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渝北区社会组织结构的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社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不均衡和社会组织功能性结构不平衡三个方面。地域间发展不平衡与社区成立时间长短、人口规模、物资设备以及公民社会发展等情况有一定关系,如渝北区中的两个社区由于地理位置、人口构成、资金来源、政府扶持力度等方面的不同,致使两个社区的社会组织在发展程度、社区服务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此外,就社会组织服务对象来说,渝北区社会组织服务的对象主要以“老、少”两种服务对象为主,“老”主要以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为主;“少”主要以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单亲子女、问题突出性少年为主,由此可以看出,渝北区社会组织对其他群体服务的关注度不够。最后从社会组织功能性结构上看,渝北区社会组织提供的社区服务涵盖的领域虽较以前有所拓宽,但服务内容不够丰富。就目前来看,渝北区社会组织主要以教育类、卫生类、文化类、体育类服务的组织居多,而在行政管理、科技创新等服务方面的组织较少。
(三)社会组织评估体系不健全。渝北区社会组织评估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两大委员会为依托,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渝北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为依据,由区民政局、区科协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单位组成的社会组织评估审评会每年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考核评估。总体上看,渝北区还未形成完整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一是缺乏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渝北区主要采取单位组成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而这样的评估团在评估上难免会缺乏独立的判断机制和专业化的知识体系,难以对社会组织和社区提出针对性的评估意见和指导建议。同时,由于人力和精力的匮乏,渝北区将部分规模较小、发展不成熟的社会组织交由一些委托单位临时组建的评估小组承担评估,这使得评估过程和结果有失规范和公正;二是评估缺乏全面性和权威性。渝北区对社会组织的评估以每年规定时间召开的年终评估为主,在评估流程上未将平时评估和中期评估相结合。同时,渝北区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方式主要限于评审团评估,缺乏外部评估和社会组织自身评估。此外,渝北区没有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制度对评估主体的合法性进行保障,这大大降低了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的权威性。
四、完善渝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的对策
化解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的困境,对于推进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质量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针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困境,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整合组织力量,满足居民需求。单一的社会组织在社区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改革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降低“门槛”是解决社会组织进入社区的必经之路。在相应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实现“公益创投”项目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等改革措施,以此加大社会组织参与力度,并借助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除社区外部力量引入外,社区还应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区中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使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紧密结合、相互协作,发挥其共同治理、共同作用的合力,进而满足居民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社会需求。
(二)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促使社会组织均衡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升。根据居民服务需求强烈程度的不同,通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类型各异的社会组织,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一是政策扶持体系。围绕各个社会组织所申请的项目开展孵化,对社区已有的社会组织提供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志愿者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在内的建设服务,实行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人才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评价与考核政策,降低准入门槛,规范孵化运作机制,使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日益丰富;二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社会组织的需求,组建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专业性孵化队伍,为已参与社区服务供给的社会组织提供治理支持。在人才引进方面,制定人才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发挥区域内高等院校的引领作用,建成一个集理论研究、培育扶持、实践基地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使之能真正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摇篮。
(三)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首先,保证评估的独立性。渝北区在现有评估基础上,需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使其与利益相关者划分界线,建立专业化的社区评估团队,开展独立的评估工作;其次,保证评估的全面性。对社会组织的评估要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估和以过程为导向的评估相结合,甚至要以过程评估为主,强化评估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社会组织既要关注终期评估也要关注平时评估;再次,保证评估的权威性。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真实、客观、公正。完善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注重评估标准的客观性,以此明确并规范评估行为;最后,社区居民应纳入到评估系统中。社区居民是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直接接受者和感知者,社会组织在居民评估的基础上提供居民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社会服务。拓宽居民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的途径,接纳吸收多方面信息,将居民评估视为对组织评估的最后防线,实现其对整体评估的有效监督与有益反馈。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名.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6.
[2]吴素雄,陈字,吴艳.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逻辑与结构[J].中国行政管理,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