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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纠纷 特点 原因 处理方案

金融行业直接关系到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对世界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行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逐渐加大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金融行业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影响到消费者的投资积极性,还关系到金融行业的控制与管理水平。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国家金融体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金融行业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金融纠纷问题的主要特点

1、金融纠纷问题不断增加,涉及金额日益庞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加上人们投资习惯的改变,金融领域飞速的发展壮大,金融活动日益增加,金融纠纷问题逐年上升,金融纠纷问题形式多种多样,涉及的金融越来越庞大。

2、金融纠纷问题以传统的借款纠纷为主,新型问题越来越多

在目前的金融纠纷问题中,主要还是发生在借款领域这一块,借款合同的纠纷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而且在民间借贷中的纠纷问题相当的多,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新型的金融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信用卡透支、房屋汽车按揭、储蓄合同等新型金融纠纷问题,随着金融行业不断拓展,金融业务越来越广,但是涉及的金融纠纷问题隐患也日益增加。

3、金融纠纷问题越来越复杂,处理比较困难

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科学技术逐渐应用到金融业务中,而且随着金融业务中涉及的元素越来越新。在金融业务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复杂,涉及的对象非常的多,元素更加丰富,但是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处理起来没有依据,比较的困难。

二、金融纠纷问题频发的原因

1、社会诚信缺失

在金融业务中,双方存在思想误区,诚信观念淡薄,对于自觉履行金融合同或者规范的的意识不够,社会诚信氛围不够,没有完善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做出不合法行为与操作。

2、金融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建设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相当多的漏洞,如信贷机制的不完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不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漏洞,直接导致在金融活动中,为了经济利益,业务双方钻金融体制的漏洞,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引发金融纠纷问题。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金融行业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和相关的惩戒,直接助长了金融业务双方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让金融业务双方肆无忌惮,从而引发金融纠纷问题。

三、金融纠纷问题的处理方案

1、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体制,健全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要强化依法经营与管理的意识观念,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与管理,保证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规范金融市场的竞争行为,降低金融风险,尽量减少金融纠纷。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金融业务的合法合规,避免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纠纷隐患。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型金融法律人才,规范金融业务操作。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非常专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方法提高金融法律人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大对金融业务的审查力度。健全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金融业务活动。

2、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在遇到金融纠纷问题后,消费者无法掌握合适的处理方案,通常会采取投诉的方式反映到银监会或国家政府部门等一些行政机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以及金融专业技能不够,处理水平不高,不能给予消费者正确的处理方案,而且加大了银监会、国家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调节压力,因此在现有的金融行业发展链条中,探索积极有效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调解制度逐步的法制化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要吸收和借鉴人们调解的优点,整合其他的调节机制。

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能够更加契合当前金融纠纷问题的特点,并且在处理时具有及时性和高效快速性,能够有效的缓解金融纠纷问题双方的矛盾,保护双方利益;而且符合相待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在遇到一些轻微金融纠纷问题或非重大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协调、磋商来解决,迫不得已才向金融部门、行政机关寻求解决,能够更好的满足金融消费者的迫切需求。

3、国家政府等行政机关要适当介入,充分运用审判职能

越来越多的金融纠纷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的审判部门必须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发展形势,适当的介入金融纠纷问题的处理中,充分的运用审批职能,维护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加强对金融纠纷问题中的民生司法保障。金融纠纷问题处理不妥当很有可能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因此政府相关的审批部门要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好相关金融纠纷问题;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促使金融活动双方合同的履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其次要加强研究创新,积极的应对当前金融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纠纷问题中科学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新元素也日益增加,增大了金融审判机关的审判压力和难度,必须通过研究创新,谨慎的处理金融纠纷问题。最后需要增强联动效应,强化金融纠纷化解与风险防范。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金融审判部门还要加强与金融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解决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一同促进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把金融纠纷问题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社会稳定。

4、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科学的诚信管理体系

金融纠纷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社会诚信氛围不够好,金融活动双方的诚信意识不高。因此要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强化社会诚信的监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通过诚信曝光、市场诚信准入制度、金融机构信贷制裁等方法规范金融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对于诚信较好的金融机构要做好表彰和需安全,让他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价值,建立科学的诚信管理体系,严格要求金融活动中的诚信操作,避免出现骗贷、关联担保、资产的重复抵押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制度; 发展

一、我国法务会计亟待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经济诈骗案件,其中均涉及会计法律问题,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势在必行。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法律,是调节和约束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有力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表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身行为,成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当企业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法律途径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都与会计、审计密切相连,必须在复杂的会计、审计中与法律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务会计成为解决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一把利刃。

2、经济纠纷的解决与经济损失的计算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增多,为避免过多的纠纷困扰,当事人都希望私下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出面协调。一方面,法务会计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也了解经济损失情况和法律法规,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有效及时的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最大化的解决经济纠纷。

3、会计学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我国经济业务种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让经济现象复杂多变,会计理论和会计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仅限于专业知识,在会计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务会计作为会计与法律间的桥梁,是妥善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匮乏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虽对于法务会计职能、概念、内容及人才培养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上,缺乏对实际案例及实际操作的应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文章诸多,实证文章较少;在研究层次上不够深入。因此,法务会计实践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我们应强化和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缺乏与法务会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仅如此,传统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也较少涉及法务会计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滞后。

3、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培养出来的多为单一型人才,如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管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但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往往注重会计信息和证据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同样,律师虽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解决经验,但他们缺乏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室,无法深度挖掘藏匿于会计资料中的深层违法违规信息。在我国,既懂法律法规知识,又懂会计知识,能够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具备审计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导致我国法务会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的发展。虽然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法务会计工作,但也属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上缺少成功的法务会计教育案例。

4、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

尽管法务会计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由于法务会计专业性太强,许多人不了解甚至没听过,企业也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在公司内部关于解决经济纠纷和调查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具体作用,更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人员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优势。有学者曾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及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育与会计工作的人员。但最后调查的结果显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即便是专业从事会计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导力量,应对法务会计行业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则和程序,为规范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制度上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间接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系统的基本理论,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无法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不能丰富传统理论框架和会计专业知识结构。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会的认知度缺乏,对法务会计的重视度不够;其次,缺乏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对法务会计研究投入人力、财力不够,研究规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体系;成立相关协会,以学术研讨会、论坛、刊物等形式进行交流;根据现阶段法务会计发展形式,主要围绕法务会计目标、定位、职能、原则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我国会计诉讼案例研究,让每一次案件作为对理论的检验。

3、加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必须加紧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务会计高级人才。在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鼓励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法律专业,取得双学位。继续完善后续教育,提高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及处理各种会计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各种虚假会计信息开始涌现,经济诉讼案件比过去提高,法务会计问题也随之凸显。通过探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好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建议。

参考文献:

[1]何德好,李志坡. 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J]. 当代经济. 2004(11)

[2]孙连杰. 浅析虚假会计信息[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13)

[3]张理,郝向华. 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分析[J]. 商场现代化. 2007(06)

第3篇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设工程是其标的;书面式要约式合同是其性质;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技术设施装备、拥有法定注册资金的建筑单位是其主体。此外,建筑工程合同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利益,国家有权干预、监管合同内容及执行状况。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态较多,如有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现阶段常见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毕后,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因无法安全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引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实责任。如工程发包方出现勘察、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工程设备及材料不合格,都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类原因导致的质量纠纷,发包方需承担责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质量纠纷,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中因经济因素产生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及工程结算上的纠纷。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但如施工环节涉及到新增工程或产生工程变更,此时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价格及计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实际,从而造成纠纷产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体现的造价与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而导致设计变更出现,此时会产生价格差价,在这部分差价的补偿方面也极易引发纠纷。

(三)工期纠纷。

另一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是工期纠纷,工期纠纷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引发工期纠纷的原因也体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面。一方面,工程发包方在场地、原料、资料、设备及资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或在建设工地征用、拆迁、补偿方面进展不顺,都会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窝工、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上组织不力,也会引起工期滞后,致使纠纷产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实行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引发纠纷,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拍卖已建工程,获取折价补偿。第二,应用抗辩权。第三,明确并落实各方责任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方的责任及义务,确定责任归属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防范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合同评审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应按照程序先行开展合同评审,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共同拟定工程合同。对合同条文加以逐条对比,确定其符合《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项工程,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重点关注权利义务不相匹配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声誉。

(二)做好合同对方资质、信用的调查工作。

首先,针对大项工程建设,要参考《合同法》关于该类工程的规定,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具备国家批准立项资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报告;其次,调查工程业主建设执照、经营范围、建设资质、法人代表、资金状况、投资情况等要素;确保其到位、属实;再次,对分包人的相关资格、等级、经营方式及范围、法定代表、委托、资质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综合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强化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环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时监控,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要及时收集并整理,以便为纠纷处理提供数据凭证。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尽量采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争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工程业主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此外,还要密切监控工程分包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符合合同规定,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导致企业经济及声誉受损。

(四)依托法律监管,及时跟进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后,应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款项,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在工程款项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径。在工程款项回收方式上,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实际需要,再借助诉讼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供应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项,避免款项纠纷波及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结语

第4篇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

乙方: 性别: 部门及岗位: 通信地址:

因甲方承包经营合同到期,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与乙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双方解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经双方核对,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 年_____个月,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 个月的月平均收入作为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 元)。

四、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甲方将于_________日内将上述款项结算支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确保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计 元。

三、 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

四、甲方根据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14年剩余薪酬,共计 元。

五、甲方根据企业承担比例以现金形式补发乙方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社会保险,共计 元。

六、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十、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十一、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确认: 乙方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企业全称):上海海特克太阳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个人姓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

2. 乙方已于本协议书签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换.

3. 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年月工资元。经济补偿金偿于当月日记入工资帐号内,截止本协议书签署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双方同意确认属实。

第5篇

[关键词]新形势 财务人员 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当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还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识、原则性、责任感以及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抗争的勇气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新形势下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财务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按照资金运动规律运用和管理单位资金处理财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等。财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甚至一个微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形式的财务犯罪、腐败逐渐增多;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必须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局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依法理财,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学习财经政策法规,依法理财、规范财务行为,这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根据财务工作的职业特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

1.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

财务工作与经济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财务人员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财务人员在选择财务职业之前,对此就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财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财务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努力做一个品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一尘不染的执法者,为企业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大法律培训的力度

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这与我国财务法规培训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为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目前,针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是在校学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财务人员将会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法规,如《税法》、《经济法》等等,但因为这样的学习缺乏实践操练,往往是纸上谈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职培训是指财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继续学习,这种学习因为有实践经验,效果较好,但学习时间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所在单位及领导提高对财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上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扬长避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财务人员既能在岗前培训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又能在今后的培训中继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对财务人员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更好为经济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是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财经法规是经济工作的准则,健全的财经法规是制止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经济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职务犯罪的保证。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就经济监管系统建设而言,不但要促进企业内部财政体系的监督和审计,更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等国家经济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准则、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对职务犯罪地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真正使经济法律法规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高压线,督促财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

三、结语

要充分重视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我修炼、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队伍的培养,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总而言之,新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从思想观念、财务管理和实践、财务模式等应用上进行创新,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职责,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牛如照.企业财务管理概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2]李庆霭.企业财务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

第6篇

BT为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首字母缩写,就是建设与转让相互配合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指政府机构为了缓解自身资金紧张压力而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一些基础性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核心内容就是将公共工程项目私营化,一般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现的。BT模式是在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是比BOT模式更加成熟的一种模式。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是一些公益事业性非经营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一些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公共的房屋建设,譬如学校,医院等[1]。

二、政府实施BT融资模式的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好坏与其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和质量是直接相关联的。然而一个城市所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是难以实现的。BT模式的出现减轻了政府的资金紧张压力。政府实施BT融资模式的方式主要有:(1)地方投融资平台单位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而与其他的项目投资人形成BT合作的关系,这是BT融资模式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关系的实现主要方式为由政府出面委托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的业主,后期就由相应的项目业主负责管理项目后续的招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投资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再进行最后的投资建设工作,同时政府应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共同承接项目,形成BT合作关系。这种BT融资模式是由政府部门和投融资单位共同承担后续的招标以及建设工作,是一种共承担的方式。(3)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与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等外部投资人建立BT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中,由建筑公司自行寻找投融资资金渠道,或者由建筑公司单独融资,然后再执行后期的建设工作,待项目完成后,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合格后,再由相应的项目投资人按照约定的程序将项目移交给所属机构或者政府。最后由政府分期付清相关费用。

三、BT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由于BT模式是一种合同式的投融资模式,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有所规范。但是在此模式下进行的项目必然会涉及投融资、施工、移交付款等方面的约定,如若投资方,融资方以及建设三方中的一方未履行其职责,相关法律的缺失必然会导致经济法律纠纷问题的出现。

(二)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的运作过程主要有:项目的确定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合同确定阶段、建设阶段以及移交阶段。因此,采用BT模式的项目一般其前期历经的时间较长。中间环节的增加也使得融资成本上升,BT模式中投资方,融资方以及建设三方之间的协调沟通难度也随之加大。

(三)适用范围、审批程序权限不明

BT模式在我国目前还书序新生事物,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完善,由此导致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单位都滥用BT模式,譬如一些建设资金可以短期回收且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就无需采用BT模式。采用BT模式模式的项目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投资规模大(一般是指一些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当前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投资需要。

四、完善项目运用BT模式的对策

针对BT模式以上的弊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2]: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针对BT模式在政投项目中的应用愈加广泛,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对BT模式中的融资、监管、建设以及参与的各方给予明确的权利及义务,以使BT项目的操作过程标准化,使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有助于避免经济纠纷案的发生。

(二)强化BT项目质量管理

为使BT项目能够低投入、高效率的完成,政府应该在招标前对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检验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在后期合同中作明确的说明。BT项目投资人也应对工程的质量做出相应的担保,同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政府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中的某些环节进行质量抽查,如若发现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及时整改,以确保项目完成的质量。而且,项目有关负责人应多多接触交流,就项目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协调沟通,以利于实时突发状况的解决。

(三)严格控制BT项目适用范围,明确BT项目申报程序

针对BT模式滥用的情况,相关政府应在对自身的财力水平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BT项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项目的申报程序给予明确的说明,所有申报的BT项目都应该经过相关单位的严格审查,杜绝BT模式滥用的现象以节约政府的财政资金。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评价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将不断地向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合同管理体系相比,还是有着相当的差距。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交叉合作,其复杂性极高,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发展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以后的工程损失埋下伏笔。当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签订人不够仔细,使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没有写清楚写明白,甚至没有写进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辞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现代建设施工合同十分复杂,合同需要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但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上述这些缺陷都极易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又很容易引起争议。

2.2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形成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规。1999年起实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对于建设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问题无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在过往种种的合同实施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建设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业为了手续的简化,往往避过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拟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而对合同条款抠的不够仔细,对发生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做出书面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不仅将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损失和经济纠纷的危险。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往来信函、工程签证的必要记录和保管,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在获得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工程队,从中获取利益,造成了责任人的不明确。

2.4 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却极度紧缺。如今的建设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合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合同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合同管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在出现纠纷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单位的不够重视,缺少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匮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现如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的每个角落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投入过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纸质的信息往来,效率低下;而对于大量的合同相关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关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来本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3.1 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施工合同双方在工期和善后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依据现实案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环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将诸多纠纷快速的解决。

3.2 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有利于评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双方的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贿赂、谋私利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

3.3 加强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会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所以说,合同双方都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由双方主管人员共同起草,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推敲,认真约定,将所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尤其是对前述的违约条件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达成书面共识。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来信函等重要依据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后,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3.4 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意识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本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注重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施工羡慕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的做到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合同材料。

3.5 加强施工合同的监督工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合同监督:一要现场监督工程队、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协助其工作来落实合同;二要对监督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协调与他们的合同关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种工程资料,对各种信函、指令、会谈记录和账单,以及合同变更等做相应的监督控制;最后要参与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并经常性解释合同。

3.6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改进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最终使整个建设工程受益。

总结

伴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我国的建设工程也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着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也不断体现,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现如今建设工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经济损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说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借鉴。

参考文献:

第8篇

美国著名会计学者D.LarryCrumhley认为法务会计就是应用会计方法处理在涉及商事活动和财务金融中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国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以法律法规为框架,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知识对会计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

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如下:法务会计是指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或授权,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和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下,通过对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中涉及到的会计事项进行专业判别和鉴定,最终提供专家鉴定意见给法庭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服务。

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法务会计具有四大基本职能,分别是舞弊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和专家证人。舞弊调查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相关的取证和分析,及时发现欺诈或舞弊的征兆,以帮助减轻或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诉讼支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会计事项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损失计量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基于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和方法,就涉损事项的货币价值进行计量;专家证人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帮助当事人获得诉讼优势或最终胜诉。

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我国的法务会计至今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来指导与约束。市场准入基本无门槛导致与法务会计相关的业务存在着盲目的扩张,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各方恶性竞争。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风险意识淡薄、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2)法律会计理论研究落后。任何新兴事物的运用和实践都需要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结构,则规范高效的工作方法就无从谈起。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师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愈发重要。然而,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理论界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的体系结构,主要体现在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目标、功能等很多方面,理论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是争议,这显然不利于该领域理论框架的构建和完善。

(3)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务会计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包括在我国法定证据形式内,而在“内外意见”、“多方意见”的情况下,其发挥效用就更依赖公权力的判断和采信。而且,我国目前对于提供法务会计鉴定责任中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界定也不够完善。

构建中国法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建议

(1)准入制度规范

基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准入制度上的不同,分析利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实施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规范法务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司法部门等共同协作,对注册法务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责任制度规范

我国社会机构或人员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应强化责任制度,在责任主体方面采取鉴定人责任为主、机构责任为辅的原则:在责任内容方面采取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对具体过失行为应该区别不同的程度,如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谨慎态度的一般过失同责任和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最基本要求的重大过失责任等。另外,还应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高风险行业的成熟做法,除了完善法务会计鉴定责任,还应建立法务会计鉴定的职业保险制度和职业互济制度来减轻注册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鉴定的执业风险。

(3)报告制度规范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鉴定报告的制度规范应该由相关司法机构指导,在市场制度下运作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形式,其内容应该全面、科学和易懂。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如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该包含下述内容:法务会计鉴定的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内容和目的、法务会计鉴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责任:法务会计鉴定的原则和依据:法务会计鉴定的方法和过程:法务会计鉴定结论以及该结论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法务会计鉴定人的签章及鉴定日期。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附上法务会计人员与形成鉴定意见有关的一切法律证据作为附注以备使用。

(4)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规范

随着我国传统司法会计体系向國际法务会计体系过渡的基本完成,相关的鉴定意见采信制度规范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注册法务会计师作为鉴定人,应该将其的诉讼地位看作既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活动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家,同时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因而,注册法务会计师就不再具备优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视为法定证据的一类,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采信。出具报告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应根据审判的要求随时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同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通过对其鉴定资格、鉴定能力、鉴定方法、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等的质证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属,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活动数量日益增多,经济现象更加多样化,因此经济纠纷变得更为复杂。仅仅掌握会计知识或者法律知识,难以游刃有余地解决复杂的经济案件,由此催生了法务会计这一特殊行业。法务会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及财会知识,可为解决经济案件提供必须要的经济调查与数据分析,为经济案件的公正庭审提供有效证据,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及法律权威。因此,法务会计师这一行业必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9篇

【关键词】差错;纠纷;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3.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704-01

俗话说:“三分治疗,十分护理,”在病人就医整个医疗过程中,护理工作贯穿始终,占了极其重要地位,为了防范和减少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做好下面几点工作:

1.认真学习医院及科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1.1 护理工作是一门细致、严谨的工作,护理人员必须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抢救工作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护理工作也是一门技术,因此,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才能及时、准确、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1.2 掌握各班工作质量标准,明确自身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2.掌握各项工作流程,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2.1 护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各项工作流程,如:一般住院病员工作流程、危重抢救病员工作流程等等,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随机应变。

2.2 护理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危重抢救病员、特殊人物、三无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各种登记要及时准确,项目填写完整,做到有据可依,避免发生护理差错和纠纷。

3.加强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意识

3.1 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急病员所急,想病员所想,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医德观念,执行医嘱时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科学的态度,良好的医疗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增加病人的安全感,有效防止差错及纠纷的发生。

3.2 护理人员要是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态度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亲切和蔼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相互理解的基础,能缓解医患矛盾,保障了医疗安全,提高了医院的社会效益。

4.实施有效的护患沟通,做好患者解释工作

4.1 良好的人际沟通是联络医护情感、护患情感、护护情感的细节,是建立良好护患关系的基础[1],有效的护患沟通,更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病员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并能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改善护患关系,减少纠纷。

4.2 在每一项护理操作前做好解释工作,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患者的疑问尽量使用浅显易懂语言进行耐心的解释,注意保护病人隐私,取得患者的同意及配合,避免因解释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护患关系紧张。

5.注重细节质量

5.1 合理收费。在医疗纠纷中,由收费原因造成的占一定比例,因此,应做到合理收费,实事求是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

5.2 加强安全管理。为病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避免因地面湿滑、灯光昏暗、病区人流量大等不安全因素为病员造成意外伤害。

5.3 提高护理技能水平。娴熟的护理操作能有效的避免因技能不熟练导致患者不满意,特别是在静脉穿刺时,尽可能确保一次性操作成功,如操作失败时积极向患者说道歉,取得谅解。

5.4 加强病房巡视。按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及时进行病房巡视,主动为患者更换液体,不要因忙于书写护理病历记录等而让患者等待过长时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掌握发生护理缺陷应急处理流程,制定不良文件应急预案

发生护理缺陷时,立即报告医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观察是否对病人造成不良影响,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报告科护士长,必要时由科领导出面解释,一周内在护士会上进行讨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相应处理。发生纠纷等不良事件,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积极与病人沟通调解,遇有较大纠纷时,上报护理部、院办公室。科内进行讨论,定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科室由护士长组织数名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成立护理质控小组,定期进行护理质量检查,将护理缺陷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7.总结

护理纠纷及差错的防范不仅依赖于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应急处理流程,更重要的是依靠于护理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技能操作水平、护患沟通技巧。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现状问题;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roject subcontracting enterprises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resources as a means, it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bcontracting market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t this stage, China's use of subcontractors to manage projects has increased every year,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main problems, and proposed several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colleagues to provide references.Keywords: construction work;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ors;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J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对规范企业工程分包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阶段仍有部分企业缺乏对工程施工分包的有效管理,导致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加强工程施工的分包管理,积极推进合法分包,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已经成为摆在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就是指施工企业在承包某项工程以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施工企业来进行施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的活动。

有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再对外分包工程。但实际上法律所禁止的是滥包、乱包、以包代管等违法分包行为,对合法的分包行为则是支持的。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能够有效的弥补企业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建筑的施工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现状及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用施工分包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规模较大、投资成本较高、施工难度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大多采用施工分包方式。从整体上看,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这种相对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尚未达到理想效果。由于市场机制、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国内的许多建筑分包活动仍旧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现象普遍

我国颁布的《建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现象。但是,在现阶段的工程分包活动中,整体转包、分包给无相应资质或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及分包再分包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违法行为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是诱发工程施工事故的一个重要源头。

其次,分包单位的选择欠规范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施工单位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内部资源市场,通常情况下是项目部各自为政,分包方跟着项目经理走,在施工企业内部尚未实现资源的合理共享。这就导致新的工程项目可选分包方的范围极其有限,市场化程度不高。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部对分包方的资质及信誉等缺乏严格的审核,对所选择的分包方缺乏有效的资信再评价。总之,正是由于选择上的不规范,导致了分包队伍素质的良莠不齐,影响着部分项目的正常履约。

再次,以包代管,项目部丧失掌控力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实际工程分包活动中,有的分项目部管理人员匮乏,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有的工程分包施工所占比重较大且多数设备由分包方提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项目部的主导地位;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管理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通常会导致项目履约不力,甚至会使项目部被分包方牵着鼻子走,丧失掌控力,难以切实发挥管理的作用。

再其次,分包合同管理不到位

现阶段,多数分项目部的分包合同评审过于简单,甚至流于形式,缺乏相关人员的评审意见及会签记录,有的甚至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逐级报批、备案。

另外,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分包合同的条款不够规范和严密,而且,部分分包合同缺乏合同争议的解决,甚至有些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且普遍存在不附带劳务花名册及劳务人员资料的问题。分包合同管理的不规范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经营风险,容易引起经济纠纷,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分包结算问题较多

在部分工程分包过程中,还广泛存在着超结超付工程款、分包单价未经测算且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等分包结算不规范问题。

除此之外,还普遍存在着分包商分包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素质较低、施工质量不理想及工期拖延等问题。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加以改善:

其一,设立专门的分包管理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涉及面较广且综合性较强,往往需要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因此,为了有效的实施分包管理必须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分包施工进行有效的管理,促使企业的分包工作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陌生人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115-03

当今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经济和社会交往主要在由血缘、亲缘、邻里、乡亲、同党、宗派等关系组成的熟人圈中进行,人们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个人信用状况一般相互了解,因而无须建立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管理。而现代社会由于交换的普遍性,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纵深化,人们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狭小的血缘、亲缘、地缘范围,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特色,已从“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传统社会发展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相互提防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济社会交往中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借助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来了解、判断乃至作出相关经济活动的抉择。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他人、企业(或单位)和国家相关部门等各种经济活动中诚实无欺、遵守承诺的品质和行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即个人信用信息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身份信用信息,包括两部分的信息,即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部分和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部分。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所、健康状况等,它与经济利益不直接相关,但在签订经济合同、调解经济纠纷时必不可少。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财产、学历、职业、职称、工作单位等,它是银行贷款、商家赊销考虑的重点内容。二是个人负债信用,它是指个人与他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记录,它包括资金借贷信用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中形成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负债信用信息和因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形成对其他自然人的负债信用记录;税款上缴信用信息,即个人在工作或经营中应按时足额上缴税款而形成的对国家税收机关的负债信用信息;资费清偿信用信息,即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享受相关服务而形成的对公用事业的负债信用信息;商品赊欠信用信息,即个人因赊销商品或分期付款而形成的对商业企业的负债信用信息。三是个人人事信用,它是指个人工作劳动过程(或生产)中形成的是否努力工作,是否遵守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动工作合同而形成的相关信用记录,它包括个人供职用人单位在工作劳动过程所作的业绩表彰、违纪处分、能力评估等信用。四是个人社会信用,它是指个人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社会行为规则而形成的相关记录,它包括个人处理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公共关系三个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是在家庭中是否尊老爱幼,邻里同事关系是否和谐融洽,是否遵守公共安全规则等方面的相关记录。

要想全面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即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并进行即时更新,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用信息、负债信用信息、人事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按一定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储,形成包括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定期纠错、随时查询,达到个人信用信息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业务部主导,截至2010年12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约7.2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2.2亿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的个人全面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零乱,没能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个人身份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公安、街道、供职单位、医院等部门,个人负债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商家等,个人人事信用信息分散于供职单位、国家人事部门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则分散于社区、街道、公检法系统、教育考试部门。个人信用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在进行个人负债类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工作外,另外三类个人信用信息即使在同一信息类别内也是各自为政,如个人健康信息在医院,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中就没有个人健康的相关信息。四大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即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也不能提供个人全面的信用信息,这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难以全面体现个人信用状况。

2.个人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缺乏动态更新机制

个人信用中的居住地址、收入状况、职业职称、健康状况等是不断变动的,特别是收入、职业职称变动对未来还债具有重大意义,而目前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难以看到最新的相关信息。个人相关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各种税费、赊销欠款等)没能及时偿还而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但最终偿还债务后如何更新原先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由于个人不重视信息记录,不经常查看,有时处理部门因技术问题而错误地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待办理相关业务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予办理,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效率。

3.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严重滞后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强制征集管理、自愿征集管理和相关部门如何行使职权等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模糊不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自愿征集管理属于个人隐私内容保护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信息数据,绝大多数是公民的私人信息,而且这些隐私内容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被他人非法使用,可能会对相关个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而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明显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明确规定本人有权对其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封锁、删除等权力,个人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剧了信用信息管理中动态更新的难度。而个人征信体系相关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权限规定模糊或缺失,使得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更新、利用缺乏法律依据,在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时相关部门不配合,四大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个人信用档案。

4.个人信用信息相关征信部门缺乏配合

按目前实际做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保险、电信、税务工商等方面采集个人负债信用信息时,只是简单复制,而没有进行严格核实,而且银行等部门把客户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录在案也不会向客户告知,客户平时也不太关注自己的信用信息,结果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如2007年10年四川省绵阳市市民李治江信用卡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被冻结,结果冻结事件被当作一个不良信用记录而被记录在案,直到他本人在2008年3月通过信息异议报告,将这一错误信用信息更正,在此期间他数次申请信用卡而无果。如果他本人没有主动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这一“不良信用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他的信用档案中。由此可见,涉及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各方要相互配合,形成正确、及时和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个人全面征信体系的对策

1.提升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

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属的个人业务部负责,受其法律地位和行政级别限制难以全方位展开工作。为方便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征信工作,应组建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专门机构,业务上可归口人民银行指导,各地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一旦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首先自身要进行详细记录,然后定期报送当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存档,但如果是失信记录,可在提醒当事人前提下立即移交存档。各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首先应认真核实信用信息原件,然后把相关信用信息放在网上供相关个人查询异议,最后生成具有权威和证明效力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当个人需要运用个人信用档案时可向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信用管理部门出示该人截至目前的详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2.建立以举报核销纠错内容为中心的动态信息更新机制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个人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其社会经济信用信息会不断丰富、变更,因而个人信用信息应保持适时更新。为保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可以设计一套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机制——即他人或相关企业对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个人的失信行为在其生成时可进行举报,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某人有失信行为,其利益受损方可向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举报其失信行为。但反过来,受举报的某人只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应在核实后将记录销毁。另外,个人还应对其信用信息随时查询,发现有不实记录,应定期通过异议报告进行纠错,使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上保持与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同步。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目前应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尽快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个人信用信息中很多都属于隐密保护内容,对于个人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志愿征集管理要在立法时进行厘清和规范。二是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法》,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到众多企业、部门,因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这些企业、部门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报送移交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建档管理和申请使用等需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即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

要广泛提高个人和相关企业、部门参加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工作的认识,提升包括银行、工商、医院、商户、社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劳动、公检法诸部门在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用信息要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送给当地的个人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特别是个人在本单位生成的失信行为记录,不能进行简单的认定,在进行失信认定时,一定要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并给出对方可以补救的缓冲时间,在失信方在规定的缓冲补救时间内仍无果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失信并予以记录,并连同相关的失信行为的原件进行存档封存,其失信行为信息立即上传当地个人信息主管部门。个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方面在收到可能失信行为书面通知时,要同通知发出方协商解决失信纠纷;另一方面,要经常上网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对于错误的信用信息要注意随时更正,对于客观存在的失信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参考文献]

[1]董建军.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几点启示[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9):33-35.

第12篇

【关键词】银行账户管理 银行 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银行事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国银行的开户账户也在不断增多,然而现目前我国银行的账户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种洗钱、逃税偷税、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因此,应当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和流程

通过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几年来,我国的银行开户账户仍然保持上升趋势。然而银行的开户缺乏相关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和流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银行部门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降低了账户管理要求。很多银行为了拉拢更多的客户,扩大银行的市场占有率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普遍存在放松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或为用户提供一些违规优惠和折扣等违规现象。(2)银行的操作流程不规范,目前我国银行实行的账户管理办法是先申报后开立账户,然而一些银行却采取先开立账户后申报资料,加上对账户的管理力度不到位,导致一些列的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银行账户管理法律约束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银行大多存在账户管理法律约束力度不够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限制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目。我国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目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为犯罪分子通过正规的账户开立渠道和手续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个人账户的开立数目,加上个人账户的转账功能以及提现功能灵活度高,导致一些单位或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这就为犯罪分子的洗钱以及一些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也可能导致恶意逃债的经济纠纷以及滋生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腐败现象。

(三)银行账户的审查和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银行没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开立规定,无法对开户人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科学有效地审核,这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从事洗钱活动有机可乘。此外,目前的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普遍存在处罚力度较轻,未能形成有效地社会约束力。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银行可对违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的罚款措施,这就导致一些违规存款人员有利可图,往往起不到惩戒违规存款人员的作用。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不断进行完善和健全,使有关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更加清晰完善,便于账户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银行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提高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有关部门可以制订严厉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洗钱、偷税骗税、恶意逃债等一系列违法犯规活动,不断加大对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现象的反腐力度,提高银行账号的管理能力。此外,银行还应当加强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活动,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转。有关部门也应当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监督制度,提高银行账户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银行应当建立一个立体的账户管理系统来对银行本地的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个金融机构对各户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及时、全面地掌握,在必要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一个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系统,来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有效打击各种洗钱、偷税、漏税、恶意逃债、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加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来降低账户年检手续的繁琐程度,确保账户年检的质量以及效率,便于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的账户管理大都存着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思路比较局限以及缺乏有效的管理政策等问题。比如:银行的结算服务和信贷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导致一些企业不配合银行的账户管理;银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没能有效联系上企业的账户信息,导致发生一些偷税漏税现象。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应当健全账户的管理制度。银行可以把账户管理、商业票汇管理以及税收征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的开户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信息告知税务部门,企业只能通过基本账户来外签商业汇票。银行应当加强账户的销户管理,对于营业执照已注销两年或久悬标志已设置两年以上的账户,应当通知账户户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销户手续的办理,逾期银行将进行自动销户处理。此外,银行还可以适当提高账户的开户和销户标准,明确规定各种账户的最早销户期限,并统一各种收费标准。

三、结束语

银行的账户管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打击各种洗钱、逃税偷税、恶意逃债、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银行应当不断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及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来提高银行的账户管理,保证银行账户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郑瑞琪.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财经(理论版),2012(11).

[2]刘旭鹏.当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第13篇

承包方(乙方):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合同依据

本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及施工条例》;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是按贵州能达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新建工程电气部份第一卷第六册全所照明及第一卷第七册防雷接地》施工图为依据进行计算及核定。

第二条 工程名称、地点和范围及内容

一、 工程名称: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全所接地及照明安装工程。

二、 工程地点: 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内。

三、 工程范围及内容:

1: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防雷接地安装。

2: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全所照明安装。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甲方将工程以包工包料 按实结算下浮%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结算定额采用XX年北京地区价目本;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贵州电力公司黔电定字(XX)04号文件颁发的《关于贵州省电力建设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XX年价)的通知》;费用构成执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XX年版);根据贵州省电力公司电技经[XX]43、44号文件:其它相关费用依据其它相关资料计算。

第四条 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1. 该工程以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全所接地及照明工程预算书(其中工程款129760元)》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

2. 预付款方式:按工程预算书的工程款129760万元的 %即 万元(万元整)付给乙方。

3. 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后的结算工程款将余款在一个月之内付给乙方。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和保修条件

本工程参照国家《110kv及以下电气安装规范》进行施工,相关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规定,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本工程的保修期一年。

第五条 双方协作事项

甲方负责:

一:甲方应协调好该工程与有关单位的联系,确保该工程的施工进度。

二: 甲方应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隐蔽资料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乙方负责:

一:乙方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应。

二:乙方应按时按期完成该工程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得影响其他工程。

三:竣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发生经济纠纷处理方式

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若不能达到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八条 施工工期

本工程 年 月 日前完工。

第九条 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合同价款是该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主材费。

第十条 安全责任

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

本工程的工程款:暂定壹拾贰万玖千柒佰陆拾元整(129760.00),本工程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正1份。

第十三条 该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

第14篇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是20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在WTO规则下,法务会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我国加入WTO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从我国加入WTO到2006年12月10日,是“过渡期”,市场准入和开放是渐进式进行的,这样,从时间上来看,对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的限制已经到了终点,法务会计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起点,我国作为WTO成员,既面临着法务会计事务的全面开放,也面临着法律会计理论国际接轨问题,有机遇,也有挑战。在国际上,法务会计已经被应用到反倾销领域,发展好法务会计,也有助于我国有效的应对贸易摩擦。

法务会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务会计,是法学和会计学的结合,是两者交叉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属于会计学的分支。所谓法务会计就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

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还包括审计、纪检部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纠纷中需鉴别的与经济纠纷相关的反映纠纷资金运动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财会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就是分析会计资料,为经济纠纷的处理提供会计证据。法务会计既涉及到会计知识,又涉及到法律知识,所以在进行法务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循法律活动和会计工作的相应原则。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点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等。

法务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美国诞生的一个新职业。在美国,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国内税务署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法务会计准则,但法务会计不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发展迅猛,被广泛应用到国际商事纠纷中,尤其在“两反一保”事务当中。

在我国,“法务会计”还是个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的任务也日益繁重。政府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近两年,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一些高等院校也逐渐设立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并对在职人员提供了研修班等形式的教学方式。当然,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主要还是局限于司法会计鉴定、保险理算等业务领域,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法务会计的新型领域尚未涉足。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内容、服务领域等方面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积累有很大的差距。

法务会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如果我们利用好,能够有效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全世界约七分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我国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有关人士曾估算过,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人民币,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样在计算生产成本时,采用替代国,使我国不该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却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另一方面,在遭受一些具体的反倾销案中,在确定出口价值和生产成本上,存在较大误差,最终被认定为倾销的存在。上述两种情况都与法务会计存在着紧密联系。

首先,我们来分析法务会计在欧盟认定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的作用。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是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法务会计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欧盟把“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薄,该帐薄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作为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个标准之一,2006年9月初,中国与欧盟(EU)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了双边会谈。在会议上,双方讨论了关于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问题,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清楚地指出,要欧盟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仍存在四个重大障碍,即政府的影响力、会计准则、破产法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的改革。巴罗佐表示:“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和成本时,这些因素都是相关的。一旦(中国)达到了这些标准,我们一天也不会多等。”虽然影响欧盟拒绝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因素很多,但如果单纯从技术方面来看,我国不完善的会计制度,尤其是法务会计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却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法务会计在具体反倾销案件中的作用。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之间迅速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和价格的会计争论之中。法务会计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会计专业证据证明不存在倾销,这些证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被调查人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之一就是证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采用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证明被调查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必须获得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应诉产品的市场经济条件。证明被调查人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摊客观、公允,法务会计人员要证明报表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会计数据的表面特性与其背后的经济事项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证明生产和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取得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实践中表明,法务会计应用的好与坏,关系着倾销成立与否,我们下面举一反一正两个案例。在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反焦碳倾销案中,欧委会认为无法确定该出口商的所有出口销售是否都反映在会计薄中,认定该企业的会计薄没有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没有遵循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因此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另一例反倾销案――“黄磷案”中,涉案人云南马龙公司的各类财务报表非常规范,采用的会计准则、记帐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帐龄法、坏帐准备、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构成和摊销等完全符合欧盟的会计准则标准,因而被给予了市场经济地位。

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应对欧盟倾销方面却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欧盟认定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把我国的法务会计健全与否作为认定条件之一。为此,我国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补充和完善已的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法务会计开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的鉴定技术标准、基本准则、具体规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规范体系,并监督执行状况和执行力度,努力为法务会计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如增设“法务会计”课程或专业方向,鼓励学生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建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法务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首先要制定一套法律法规,将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惩戒不当执业,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另外,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对法务会计师或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规定对法务会计师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理。

第15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问题;措施;石油企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合同管理已经贯穿了任何一个企业管理的始终,并且俨然成为《合同法》的重要一部分,加强合同的管理才能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更好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使合同管理在石油企业的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由于实行专业化管理反而使得当下我国很多石油企业在合同管理的程序层面上出现问题。比如合同管理没有遵照相应程序被执行的时候,会使得石油企业的管理在某些方面受到社会中其他一些方面的影响,为了更好的推动石油企业发展,必须改善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秩序环境。2.因为很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些团体或者机关人员私底下给别人去担保,这也造成了非常严峻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制裁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随便为别人去担保,尤其是贷款的担保,往往造成后期无法偿还贷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3.某些石油企业在实行专业化管理后,人员减少,任务繁重,导致了后期一些紧急项目实行先开工再立项,项目进行一半时才开始补签合同,这已经违背了合同管理的正确流程,直接影响了企业整体的成本控制和企业合同管理,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石油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的作用非常巨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经济能够更好的管理起到了剂的作用。1.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的履行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信誉。任何一个企业签订合同都是合作的第一步,关键是后期如何履行合同内容,做到言行一致,不违背合同要求同时努力完成客户每一个要求,这是一个企业生存根基。2.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在某些层面上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我国很多石油企业实行的是经济合同管理形式,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可以让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及时的解决合同中的一些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也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避免经济纠纷,我国经济合同纠纷比较多,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没有很好的对企业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管理,比如由于一些不完善的合同条款或者因为内容表达不清楚引起的纠纷,都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更好的掌握一些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地履行合同内容,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或者减少经济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1]。

三、石油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与手段

为了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在石油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必须建立完善一套合理的、科学的、强有力的合同管理体系。1.领导起到带头作用,领导的重视程度是整个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企业的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学会依法管理企业,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对于合同的签订领导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对于一些特殊重要合同,必须要亲自参与审批才可签订。2.定期的组织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让其熟悉合同的法律法规,成立企业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外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培养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石油企业都应该以总经济师为核心建立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同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且经过考核过关持证上岗,依次来保障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4.推行完善合同规范模板,严格把控签约环节。石油企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完善合同规范模板,加强自身合同管理,保障签约合同质量,保障签约合同条款内容合法。5.加强完善相关企业制度,石油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一套切合实际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石油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合同的签订必须依据建立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不能盲目无依据的随意签订合同,这样也促进了企业的相关程序顺利进行,间接的保障了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为石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6.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合同漏洞进行诈骗,当今社会存在一企业或者团体专门利用签订合同的漏洞来诈骗,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所以石油企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首先石油企业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及资金财产状况,辨别对方提供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其次,对于特殊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合同经济来往,如果没有充分的了解对方情况,不可以轻易进行交易,应该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对方,比如可以通过派人查询或者电函查询对方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充分了解对方的诚信及经营情况;最后,对于合同中的内容及条款必须表达清楚,不可以含糊其辞,避免后期造成不不用的麻烦,引起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2]。结语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在石油企业管理中的地位非常重要,针对当前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一定要充分认识并了解其重要性,意识到石油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