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机构的监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提高分析和识别能力,优选客户,严把准入关
(一)用行业和集群的视角分析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信贷人员在接触一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后,该怎样去分析其经营水平和发展前景?每名客户经理可能都有自己的方式,但笔者认为“从点到面,再从面到点”的分析选择模式比较有效。由单个企业出发,对当地整个产业集群进行分析、判断,然后将单个企业放在行业或集群中进行定位和比较,选取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企业。
(二)侧重非财务因素分析小企业经营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在行业或产业集群信息背景下初选企业后,再对单个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结合小企业特点,着重考察非财务因素。
1.要看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品质和能力
通过周边企业、上下游企业、征信系统等渠道尽量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注重其信用意识、道德水平,发展历史,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2.要实地验证企业的资产和生产
需要对小企业的资产价值及有效性进行评判;同时查看纳税凭证,确认是否有较好的销售;查看用电量及电费缴纳情况,确认生产的景气程度;查看银行账户,确认现金流量是否正常等;
3.关注和分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要关注和分析企业股权结构、关联经营、对外担保、民间借贷、诉讼和环保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有一家小企业企业,因老板多次拖欠个人贷款,信用意识淡薄,并有过产品质量纠纷被银行拒之门外。金融机构通过产业集群分析、群内企业比较、单个企业诊断,所选企业基本可保证是当地区域内、行业中优秀者,尽可能通过客户准入关,规避基本层面的信贷风险。
二、量身定做授信方案,探讨多种担保,将风险控制融进产品和流程
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求,银行可一户一策设计授信产品、落实有效担保,对规避风险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个基本思路是,小企业的流动资产贷款类产品一定要融入企业的经营周转,多尝试办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直接“捆绑”的业务品种,尽量做到“授信随着经营活动走”,如国内保理、供应链融资等;选取贷款担保应坚持“切实有效和便于执行”的原则。
(一)担保措施方面
首选土地厂房、价值较高的压力机等锻压机械抵押;其次是规模较大的上下游企业或其他企业连带责任保证;还可以考虑担保公司担保,“助保金”业务等。针对钢材市场客户,可推广存货质押和多户担保。存货质押必须是委托专业监管公司监管;多户担保应排除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的企业间担保,真正发挥联保业务促进监督和便于执行的优势。
(二)充分分析小企业自身的资金和经营状况
小企业授信额度的确定,应在考虑企业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分析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可以预见的收入流来估计其还贷水平并确定贷款额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数量确定一个贷款上限,按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控制融资总量。
三、以加强小企业贷后管理为主线,创新多种措施防控信贷风险
金融机构要更新理念,细化流程和规定,做实小企业贷后管理。在整个信贷流程中,贷后管理是持续时间最长、内在不确性最多、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从国内银行的历史数据来看,在整个信贷生命周期中,贷后环节是出问题最多的环节,带来损失通常要占到全部损失的六成以上。同时,在责任认定案例中,90%以上的主观责任追究是因贷后管理存在问题引起的。因此,不论从强化风险管理的角度,还是履职免责的角度,在贷后管理活动中落实“深、细、实”尤为必要。针对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经营情况变化快,企业老板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应在现有贷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小企业专有的贷后管理要求,通过制度规定和机制约束使之落到实处,发挥效能。在检查内容上,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应设置不同的管理重点和指标参数,以利于发现真实和关键信息。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约束,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管控小企业信贷风险,不管是信用风险还是道德风险,其最活跃、最根本的因素还是“人”,强化信贷人员的尽职、履职意识是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所在。加强内部管理应着重做好“完善制度、强化激励、信贷文化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梳理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到具体人和具体细节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明确信贷人员必须遵从的规章制度,并落实监督考核,使信贷人员有“完成规定动作”的履职意识。这对于规避操作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实际工作中,还可根据有效原则创新一些制度和办法。
(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金融机构对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要兼顾业务增长和信贷管理质量,采用高比例的收入挂钩、风险金制度、终身追究制等措施,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紧密结合,对因信贷管理不到位发生的风险事项要给予严惩。真正做到激励有力、约束有效。
关键词:金融机构 监管 会计信息 质量
1.金融机构监管视角下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性
基于金融机构来讲,金融业具有市场参与宏观调控主体双重属性,其不仅是整体经济发展基础,同时又发挥了一定水平的支配作用,基于有用性决策定位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金融机构实施管理职能的客观信息需求,令金融监管单位会计信息总体效用不良下降。在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应用会计信息整体质量进程中,作为使用信息的监管机构一方会对金融单位会计信息特征质量发挥一定的影响作用。金融监管主体包含四类内容,即对市场金融机构准入实施合理监管、控制其日常经营业务活动、处理危机并监管市场退出、进行非现场或现场稽核。上述监管内容中日常业务与稽核管理均要基于金融机构财会信息核心,确保其拥有稳定职能、并令其经营管理状况清晰化、透明化,确保合理控制金融风险。由主体微观财务数据来看则往往能发现相关问题,因而便要求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各项财务会计信息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也就是说完整、高效、及时、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是金融机构合理监管的有效渠道。由于监管单位同它类相关利益者存在信息诉求中的差异性,监管方可借助调整、管制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实现既定目标。同工商企业相比,基于风险化解与防范目标,监管单位对其管理对象的稳定发展应用了更为谨慎策略,以预防对收益或资产的高估或对费用与负债的低估。在制定相应金融机构经营规律基础上,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状况实施客观评价,进而及时开展风险预警、监测与控制,在这一阶段中充分证明了金融会计、公认会计在信息侧重、认识风险等层面根本存在的差异性。在该类信息需求之上,金融单位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利于监管机构充分了解其所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状况、流动资产水平与其蕴含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加以控制管理。
2.提升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科学策略
2.1强化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意识
金融机构要想提升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管理层应科学重视会计信息相关工作,充分意识到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所带来的危害,通过认真研究合理解决失真会计信息问题,有效、自觉的对其准确、真实、完整性进行维护,进而为激发会计职能、提升会计信息综合质量创设了良好优质环境。同时我们应强化金融机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与专业知识教育,提升会计工作人员业务与思想素质。在强化会计人员法规法律意识,令其自觉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维护真实性会计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应对会计人员组织针对新型处理业务流程、新会计准则与核算的教育培训,促进金融创新与会计核算的相适应。另外我们应强化对信贷工作人员分类贷款的科学培训,令其掌握正确的分类标准、参考特征,进而提升分类贷款准确性。
2.2创设合理科学的金融考核机制
金融机构考核机制应科学立足于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依法进行自主独立的经营,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基于效益目标构建自下而上的金融机构考核管理机制,扩充基层自主经营管理权力,准许下级单位在权力范畴中合规依法实施业务经营。在设立经营计划目标阶段我们应综合各项指标实施全盘统筹考量,不仅应观察总量变化,还应核查比率变化,采取层层自下而上方式制定策略,而非层层自上而下的加码与硬性下达,应对各类硬性指标考核进行精简,选择更为合理、科学的指标进行基层单位业绩考核。
2.3优化内控体制建设、合理构建金融机构会计监督体系
内控体制建设阶段我们应继续优化预算控制、强化各项环节综合管理,对实际执行与控制预算进行及时的差异分析,进而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在预算外的不合理性支出。同时我们应科学完善授权批准体制,明确规定相关会计工作批准授权范畴、程序、权限与责任内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畴中合理承担责任并行使职权,经办人则应在此权限范畴中进行业务办理。同时我们应科学促进分离职责管理,依据职务不相容分离原则适应性设置会计与他类工作岗位,实现不同岗位、机构间的权责分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并构建互相制衡机制。另外我们应科学落实岗位职责体制,令金融机构全员科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与职权范畴。对金融机构内部来讲,其可进行会计委派主管体制尝试,由上级面向下级进行逐层的会计主管委派,对下属单位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与核算财务状况实施直接的监管。委派主管会计待遇隶属上级主管单位,而不必直接同派驻单位发生利益关系,进而强化其超脱性与独立性。从外部监督层面来讲金融监管机构应强化会计综合监督职能,对金融机构各项会计制度科学性、健全性实施检查与监督,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科学作用,合理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对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等各类会计信息展开独立审计,并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单位构建一种实时沟通联动机制,进而全面实现各类价值化信息资源的共享。
参考文献: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
Abstract: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form.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adopting various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duce the moral hazard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solve the problem of“too big to fail”.Our supervis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realities of China,improve th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continuously build and perfect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game rule,to prevent systemic risk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too big to fail,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systemic risk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3-0044-05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金融稳定委员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分为两个层面: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所谓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和系统关联性,其无序倒闭将会对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破坏的金融机构。此外,由于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全球金融体系和世界经济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单个国家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此就必须对它们执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要求它们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以与它们本身所具备的系统性风险水平相匹配。由于它们的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闭将会导致全球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造成重大不利经济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这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和可替代性是界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主要标准。当然,在界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还必须考虑金融机构的国际活跃范围和活跃程度。可替代性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倒闭之后,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是衡量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系统性风险并不仅仅源自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于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往往会忽视某类金融机构或某类业务所具备的系统性风险。一些按照常规标准不具备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特定形势下也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影响。很多人认为,相对于规模而言,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方式更值得注意。此外,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认为,虽然有时单一金融机构不具备系统重要性,但其所在的这类金融机构可能被市场认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由此主张要从金融机构的种类来衡量其系统重要性。
由于金融机构的规模和集中程度不同,各个国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危险认识也存在差异。美国、英国和瑞士倾向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用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而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较小的部分亚太和欧洲国家认为,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模式为其提供了保持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行业竞争力的基础,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改革方面颇有顾虑。这种分歧也将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产生影响。定义和划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做出不懈努力。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趋势
金融危机表明,以往的监管理念过于依赖市场约束和微观审慎管理,忽视了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监管体系跟不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步伐,在全球性危机干预方面也缺少明确的国际合作机制。
金融危机期间,各国政府迫于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拯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大范围倒闭。尽管这些临时性干预措施在当时是保护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必要行为,但是它也进一步强化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和市场认知,受到人们广泛批评。
随着金融危机逐步消退,人们对过去监管体制和危机期间临时性措施的缺陷认识不断加深,国际上要求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呼声日益高涨。尽管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经济复苏的前景仍面临重重困难,但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已经为解决“过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做出大量实际工作。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损失吸收能力,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身抵御危机的能力
金融危机表明,以往的监管体制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情况下的损失吸收能力缺乏关注,以至于在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时没有可提供保护的资本可用。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执行更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和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声明称,除了7%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需要满足1%至2.5%的附加资本要求,具体比例取决于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倘若银行对全球金融系统的风险程度提高,则需要额外追加1%的附加资本,这意味着附加资本的最高比例将达3.5%。这些附加资本必须以留存资本或普通股形式的优质资本存在。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在2011年1月13日的文件中要求,在出现某些触发事件时,所有非普通股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都必须能够根据相关权威机构的选择予以冲销或是转化为普通股。此外,利用应急资本和自救安排来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改革的推进,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纷纷出台相关措施强化资本标准。瑞士中央银行要求国内两家规模最大的银行(瑞银集团和瑞士信贷)须保持19%的总资本充足率,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占10%,其他两种不同类型的应急资本占9%。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遵守更高的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要求,提高披露水平,降低风险集中度。这些标准和法规的目的均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损失吸收能力,降低大型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之在危机到来时具有更强的抵御能力。
(二)减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的诱因
现行体制所招致的广泛批评就是,金融机构将过度承担风险所获得的收益私有化,而将其所造成的损失社会化。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大肆承担风险所获得的收入由其自己享有,而在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却需要花费纳税人的钱财救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于一种“过大而不能倒”的地位,政府对这些金融机构倒闭对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心存顾虑,通常会在它们陷入危机时提供援助和支持。由于不用顾忌业务经营所带来的恶劣后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就有良好的诱因去承担更多的风险,热衷于从事高风险业务,以博取高风险所带来的高收益。再者,由于相信政府不会放任这些金融机构不管,市场参与者也会产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会倒闭的预期。二者相互影响,恶性循环,往往会形成挟持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重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将金融机构倒闭的巨大负外部性内部化是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集中精力纠正以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利用纳税人的钱财为自己的错误“埋单”的做法,力求确保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机构出现亏损和倒闭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管改革必须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承担因过度吸纳风险和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金融稳定委员会建议,监管体系的改革在降低由纳税人承担损失风险的同时,也必须探讨使股东、无担保和未保险债权人按照优先次序吸收损失的途径。因此,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之前,所有利益相关者均应已经承担损失,所有一级和二级监管资本均应已经用来吸收损失,然后才能考虑利用纳税人的资源进行救助。自救安排和应急资本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它通过法律或合同方式提前规定了这些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条件,本金或利息在达到触发条件时能够被冲销或转化为普通股,这就减少了由纳税人承担风险的情况,迫使债权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从而有助于强化市场纪律。
金融机构过于侧重短期激励的薪酬机制也是超大规模冒险行为的重要诱因之一。使薪酬机制与股东的长期价值保持一致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德―弗兰克法案》为股东提供了薪酬话事权,规定美联储也可以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会因为希望获得高薪而过度追求风险。同时,美国部分公司还在高管薪酬方案中加入了日后追回条款和退休计划补充审查机制,力争让高管薪酬与风险的时间跨度相匹配。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减轻企业决策者过度承担风险的冲动。
从长期来看,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会产生一种“奖恶惩善”的恶劣后果,它为风险承担提供了奖励,审慎行为却得不到任何奖赏,这不仅扭曲了市场纪律,而且助长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过大而不能倒”并不意味着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能被清算。为防止金融传染,政府应该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时积极介入,以一种有序的方式对其进行清算,将其倒闭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三)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机制有机结合
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终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逐步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事后处理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方式和倒闭处理程序,力求降低其他对政府救助的预期和由纳税人承担损失的风险。
美国对事后处理机制的改革走在世界前列。《多德―弗兰克法案》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提供了清晰的路线,明确了各个监管机构的责任和授权,使市场和金融机构对倒闭后的处理程序有了更多的明确性。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改变了多头监管的历史障碍,可以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授权提前介入,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强制分拆、重组和资产剥离,必要时可以接管金融机构,防止其破产。
“生前遗嘱”(Living Wills)是美国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庞大、业务复杂,外部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了解很难像内部人士那样透彻。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所有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必须提交其在面临财务危机或倒闭时迅速进行有序清算的详细计划,这就是所谓的“生前遗嘱”。有序清算计划将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自身的经营复杂性及其对公司和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其他主要监管机构做出详细解释,生前遗嘱还能够迫使它们评估自身风险管理计划的有效性。《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相关计划必须充分介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识别各种证券和主要交易对手风险,决定公司的抵押品抵押程序。此外,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法规或命令的方式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提供有用的信息。清算计划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必须遵守更严格的资本、杠杆率或流动性要求,甚至是在业务扩张和经营活动方面受到限制,直至该公司重新提交一份完善的清算计划为止。如果经过两年时间和在采取更严格的要求或限制之后,该公司仍未能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清算计划,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与其他监管机构磋商之后可以共同要求剥离某些资产或业务,从而使其能够根据《破产法》进行有序清算。
将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机制有机结合,不仅能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期间降低其道德风险,而且能够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时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管理清算程序的巨大灵活性,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对整体经济的破坏性影响。
(四)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
从单个国家来看,全球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往的金融监管责任划归不同的政府机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政出多门,由此削弱了监管效力。从国际层面来看,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经验明显不足,应对措施大多仅考虑保护国内市场,缺乏统一的干预架构和标准程序,往往不会顾及这些政策措施所带来的溢出效应。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庞大,经营活动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多个司法辖区内各不相同的监管体制和标准管制。因此,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过程,不论是事前的持续性监管,还是危机时的倒闭清算,都需要国内和国际监管机构密切合作。
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创建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从宏观角度识别和解决新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而以前不受监管的影子金融行业则被纳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管范围,后者还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制定严格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法规。此外,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创建了一个复杂金融机构办公室(CFI)。这个机构将对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指定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持续性审查和监督,并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倒闭时对它们进行有序清算。同样重要的是,该办公室还将负责与财政部、美联储和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推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所有规定都得到正确执行,努力确保对复杂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审慎监督和破产清算。在瑞士,由于瑞银集团和瑞士信贷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专门设立了一个特别的监管部门来管理这两家金融机构。
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全球化和金融监管本地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大多是根据本国发生的历史事件由各种应对措施拼凑组成的,国际上缺乏一个高屋建瓴的统一监管架构。由于各个国家采取的政策和标准不同,跨国金融机构为谋求最大的利益往往会将经营活动转移至监管标准最宽松的国家,由此形成监管套利。
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正在努力完善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破产清算框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监管监督到倒闭清算都涉及到许多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管辖问题,需要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主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在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增强自身抗危机能力的同时,也在为它们的监管和倒闭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准,推动各国监管机构建立持续性的跨境信息分享和协调机制,明确不同国家对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和倒闭时的处理机制,力求保持全球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中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中国金融系统受此次危机的冲击相对较轻,但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局的警醒。由于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标准大多是根据西方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制定的,完全照搬这些规则和标准未必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因此,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和金融系统的特征出发,量身打造适合自己的规则和标准。
(一)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密切结合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微观审慎过于注重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乃至整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金融传染和风险溢出效应的巨大破坏力,这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只有将自下而上的微观审慎监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密切结合才能够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机构所具备的系统性风险。
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扩大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将是金融监管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宏观审慎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后才引起广泛关注,并且逐步成为当前国际金融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国对宏观审慎的认识已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十二五”规划要求,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微观审慎性的总和不等于宏观上的审慎性。因此要加大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结合,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减缓顺周期影响,以减少中国经济的波动。
(二)正确认识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多元化
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人士将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过于庞大,业务过于复杂,对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关联度过高,由此产生了“过大而不能倒闭”和“过于关联而不能倒闭”等问题,主张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
备受关注的“沃克尔规则”就要求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禁止商业银行和吸储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限制商业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沃克尔规则”一出台就引起广泛的争议,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谨慎执行。毫无疑问,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能够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对总体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但是限制规模将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限制业务范围将使银行无法适当发展多元化经营,在危机爆发时由于业务集中度过高可能会更容易受到冲击,倒闭的可能性更大。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大多集中在国内,国际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拥有大型跨国金融机构才能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好的服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目的是纠正市场失灵和预防破坏性巨大的系统性危机,其主要侧重点应该是强化监管而不是限制规模和业务范围。一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远高于美国的国家,在金融危机期间所受到的影响反而较小,主要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监管体制更为完善。一味限制规模和业务范围可能会妨碍金融系统发挥正常的资源配置作用,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损害经济增长速度和金融创新,最终对中国的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法律法规、公司治理、会计标准、支付清算体系、征信体系以及各种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是有效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前提。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金融市场的各种软件和硬件设施仍不成熟,而我国又处于金融行业管制逐步放宽和金融市场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系日益密切的大环境中,各项配套基础设施的建立健全比发达国家更为迫切。
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助于减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所带来的金融传染,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我们必须参照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标准,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配套基础设施。此外,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监管体制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我国处于金融市场高速发展时期,金融机构不断引进和创新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竞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力求从高速发展的中国市场获取更大利益。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根据形势适时调整和强化配套设施,使其努力适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要求,尤其要关注复杂衍生品交易的创新和发展。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对世界影响力的日益扩大,中国应该立足长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为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争夺话语权。
目前,国际金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审慎界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它们对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但是也需要尽量防止出现过度监管的情况,在纠正市场失灵和防范危机爆发之间达到微妙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李文泓,吴祖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目标和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