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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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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

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能

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区妇儿工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全区妇女儿童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1、政府高度重视,全区妇女儿童工作有效加强。去年12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研究解决我省妇女儿童工作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区政府就此文件专门批示有关部门要解决我区具体问题,加强全区妇女儿童工作。今年5月,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民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把“推进区妇幼保健及计生服务建设”等有关妇女儿童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纳入区政府13项民生工作措施。区卫生局制定了《萝岗区社区公共卫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把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纳入考核指标。

2、狠抓基础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为加强全区妇女儿童工作力度,区妇儿工委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将6个街镇增加为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并重新修订印发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提升工作合力,从组织上保证了“两规”的顺利实施。今年,在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及时完成了我区20*年度“两规”数据采集任务。在此基础上,区妇儿工委办和区统计局进行了指标数据的汇总整理,完成区妇儿规划的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显示,至20*年底,51项确定2010年目标值的可量化指标中提前达终期目标的指标29项,提前达标率为56.9%;未达标的有17项,占33.3%。针对“两规”重点难点指标,区妇儿工委制定了《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制度》,对未达标指标实施进度监测、提起预先警示,加大力度推动各项指标到2010年全面达标。

(二)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妇女儿童工作取得新进展

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目标任务,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积极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妇女参政议政是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妇女生存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区委组织部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了《开发区党委会、萝岗区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办法》、制定了《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机制,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全区女干部积极参政议政,在四个文明建设中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今年,我区各村(居)进行了换届选举。为确保妇女在换届中通过依法选举进入村(居)班子,提高村(居)“两委”中女委员的比例,区委组织部、区妇联紧紧抓住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关键环节,从源头做好妇女参选工作。各街镇从党委书记到妇联主席高度重视,采取了早准备、早介入、早谋划、早宣传等有力措施,层层摸查,逐村(社区)、逐户宣传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目前全区58个村(社区)中,有49个村(社区)共62名妇女进入“两委”班子成员,占全区村(社区)总数的84.48%,其中夏港、萝岗、东区、永和街道达到了100%,有效地增强了全区基层妇女工作的力度。

2、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在全区广泛宣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涉及维护妇女就业的法律法规,营造促进妇女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区劳动部门通过开展物业管理、种植等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订单式培训,并通过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组织就业轻骑队送岗位进村居及定期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为下岗失业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提供就业岗位。各街镇依托社区培训中心广泛开展家政、园林绿化、美容美发等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农转居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就业技能;对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且有创业愿望的妇女,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区妇联在全区广泛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开展妇女就业女能手、巾帼创业带头人的评选活动,进一步营造支持妇女就业再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3、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各成员单位积极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与支持,保障妇女儿童受教育权利。区政府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确保全区年度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不低于“两规”指标数15%。今年1-10月,全区教育支出4.5亿元,其中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2亿元,实施一批学校的改、扩建工程,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区财政已安排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共1492万元,确保全区本市城乡中小学生均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同时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区教育局、区科协通过举办以“创新成就未来,共建和谐萝岗”为主题的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周活动等,进一步培养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求知欲及社会责任感,提高创新能力。区委组织部通过推进党员现代化远程教育体系建设及完善公务员培训积分管理制,全面提高了女党员、女干部的党性修养及综合素质。区总工会通过组织“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和“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努力提高女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区妇联通过组织安排妇女干部定期参加市妇联系统干部岗位培训班、市妇女干部综合素质提高班及举办区基层妇女干部系列培训班的脱产学习,不断提高了全区妇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高素质妇女干部队伍的建设。

4、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针对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政府加大对全区卫生保健的投入,2008年,财政安排82.6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妇幼保健建设;贯彻落实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全区近3万多城镇妇儿居民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区卫生局继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深化各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区科协、妇联、妇幼保健所举办了“加强妇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质”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活动,派发相关宣传资料万余份,大力宣传免费婚检、减少出生缺陷率的相关政策和保健知识。针对我区婚检率处于低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又呈上升趋势的情况,区妇儿工委于11月底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前往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单位——江苏常熟市参观学习,通过学习借鉴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积极向区政府建言献策,努力促进全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确保我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区人口计生局启动计生流动服务车,为全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整规办、打假办与农林水利局、街镇等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多次专项行动,对食品、奶制品、碘盐等产品进行检查治理,保障食品安全。区妇联、计生局等部门联合举办“关注健康,不忘优生优育”文化沙龙,呼吁全社会关注外来工身心健康,减少疾病发生和传播。

5、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各成员单位将妇女儿童的普法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中,通过送法进家庭、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活动。区政法委在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维稳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工作。区法院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庭前调查制度,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局在玉岩中学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与公、检、法等单位在全区7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近200次法制讲座,使青少年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区妇联开展禁毒和防艾宣传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通过举办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通过印发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汇编,利用各种宣传橱窗、网站宣传我国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区党政办、团区委、区妇联充分发挥政府服务热线、青少年服务平台、妇儿维权热线的职能作用,及时接访和调处妇女儿童的各类上访。农林水利局、妇联等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切实解决外嫁女的股份分红权益保障问题。劳动局、总工会等成员单位通过推进工资平等协商和女职工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推进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劳动法》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效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6、不断改善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环境。随着萝岗新城的建设,全区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也日益得到了改善和优化。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注重扶助弱势群体,努力实现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生活设施的合理布局。教育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分局、城管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及时清查取缔各类“黑网吧”,优化未成年人网络管理环境。区委宣传部深入持续地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宣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报道。区各级妇联组织从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弘扬家庭美德入手,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今年上半年,全区共创建区级文明家庭14101户,创建市级文明家庭203户,占全区总户数的30.5%。今年,我区顺利通过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区残联通过不断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妇女儿童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倾情关爱,积极开展关爱妇女儿童公益活动

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各种关爱妇女儿童的公益活动,使我区贫困妇女儿童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政府的关怀。

1、开展爱心助学活动。为解决我区部分贫困家庭子女的入学问题,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开展爱心助学活动。10月,区人大和区教育局举办“萝岗区人大代表奖学助学首发仪式”,对我区学校中部分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进行奖学助学的励志活动,共有605名学生获得奖学助学金4.7万元。团区委开展福彩爱心助学活动,资助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女生圆了大学梦。区慈善会在“2008爱心圆梦”慈善助学活动中资助了35名贫困女大学生,并设立“兴森快捷奖教助学金”专项用于区教育系统奖教助学活动。

2、开展“结对帮扶共建和谐”爱心行动。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积极为对口扶贫村的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改善生存生活和教育条件。春节、“三八”节、母亲节期间,区妇联组织开展“真情相助送温暖”活动,给贫困妇女、单亲母亲们送去慰问金、慰问品,给她们添置冬衣,购买生活用品;组织特困母亲家庭代表参加羊城一日游春节慰问活动。“六一”节期间,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慰问活动,给学校、幼儿园赠送书籍和体育用品,给孤儿送去学习用品和慰问金。11月,团区委到九龙镇金坑小学开展“童心圆”爱心传递行动,将区内外热心企业和朋友送来的229份礼物带给农村的孩子们。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区妇联发动组织全区妇女群众为灾区筹建春蕾幼儿园捐款近13万元。12月,区妇联积极响应全国妇联倡导的“同心牵手关爱行动”,在全区开展了“广州妈妈同心牵手援助灾区贫困家庭活动”,首批结对帮扶四川汶川县威州镇的5户特困单亲母亲家庭。

第2篇

随着我国步入法治国家的快车道,我们已进入了崭新的权利时代,权利范围日益扩大,权利内容更为具体。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体育权利作为人类追求生命健康的一项独立权利,应该法律化,使其纳入法制保障体系。体育权利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是现代体育发展和现代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但它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在公民的权利系中还是一个新的成员,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学校体育工作对于青少年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和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对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生是我国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体育权利属于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是具有特殊性。但目前在我国来讲还处于一种被漠视甚至被忽视的地位。鉴于此,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是一个应该乃至必须引起立法者和教育工作者足够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相关概念界定

2.1体育权利

体育权利目前属于推定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4个要素构成的;葛洪义总结出权利的4要素说,即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力;夏勇把权利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5大要素;于善旭教授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社会承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陈远军、常乃军认为:体育权利就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和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童宪明认为:体育权利由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公民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关于身体运动的权利。

本文认为,无论哪位学者、专家的观点都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核心:第一,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第二,体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为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第三,将权利的本质归结为自由与利益,对权利的要素进行了整合。

2.2学生体育权利

学生是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因而也就具有了一些特殊的体育权利。这里所说的学生指的是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体育权利包括:荣誉权、参加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受教育权、人身权、体育财产权等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3.1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

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明确提出了人人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受教育、参加文化生活等权利的内容,为公民体育权利在国际法中的明确提出奠定了基础。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次会议诞生了专门阐明体育权利的国际体育法文件----《体育运动国际》。此明确提出“参加体育运动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强调“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

天津体育学院的于善旭教授近年连续撰写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文章,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界定、体育权利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如何保护其全面实施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指出体育权利已被公认为一项公民权利,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阐明了我国宪法、体育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揭示出公民体育权利的发展顺乎时代的发展,反映了现代法制的要求。有的学者对体育生活化运行中的大众体育权利与义务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有的学者对我国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如何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还有的学者从大众体育权利以及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中国政法大学时慧佳的硕士论文?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研究?则是从宪法、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分类构成及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思考。

3.2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

作为一个特殊的、正处于生长发育的群体----中学生,拥有特殊的体育权利,充分享有体育权利对他们而言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国外,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从而确保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如《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条例来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一些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也都有相关条款监督和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有的学者主要阐述了学生有哪些体育权利以及如何保障;有的学者通过对学生体育权利现状的调查提出确保享有权利的对策;还有的学者从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救济方法方面进行研究;也有学者主要探讨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人身权,学生伤害事故及救济方式。

国内目前还没有体育权利方面的专著,尤其是关于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著作更是少之又少。主要是一些教材、法规汇编和普法书籍。在这些书籍中,偶尔有些关于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的论述也是非常简要的,穿插在部分章节之中。

参考文献

[1]于东.对现代中国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社会学解读[J].天府新论, 200701.19-21.

[2]王岩芳.体育权利本质探析 [J] . 浙江体育科学 , 200603.15-17.

[3]张振龙 .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 [J] . 体育学刊 , 200802.29-31.

[4]岳爱萍.论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J] . 体育文化导刊 , 200607.11-12.

[5]王岩芳.体育权利本质探析 [J]. 浙江体育科学 , 200603.15-17.

[6]刘毅.论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救济[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7月第7期.15-17.

第3篇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克服、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通过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司法个案援助,有助于学生锻炼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强调职业伦理的塑造,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开始出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成熟。20世纪八九十年代,诊所法律教育逐渐传播到挪威、南非、波兰、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尼泊尔、印度等国家。本世纪以来,欧洲越来越多的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主要的法律教育方法之一。[1]1998年,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2]此后,美方相关人员开始有计划地向中方提供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资料,并对中方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2001年又有3所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3](P30~31)2002年7月,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珠海召开。[2]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随着华南农业大学的加入,全国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长江大学已经开设该课程,但未申请成为单位会员)。[4]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问题

(一)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诊所普及程度不高,且运行状况不佳。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中的普及率仅为23.2%(按照620所法律院校中144所学校开设计算)。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诊所规模较小,不能为所有学生提供有效的训练。已有法律诊所的运行状况没有完全实现诊所教育的预期效果。有的学校虽然成立了法律诊所,但很少投入使用;有些法律诊所仍然按照传统教育模式进行。

第二,法律诊所的建设资源匮乏。主要表现为:师资力量投入不足,经费不足,指导教师报酬计算不科学。

第三,学生投入诊所教育的时间与精力不足。诊所式教育只能在高年级阶段开展,大三学生要准备司法考试;大四学生要准备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还要找工作,不可能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诊所教育中。此外,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学生不能完整地案件。实践教学时间被分摊于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中,从而在整体上减少了诊所教育的时间。

第四,案件来源有限。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诊所很难有充足的案件让学生去。学生只能以公民身份进行案件,这也使实践内容受到了很大的限制。[2]

第五,诊所法律教育被异化。首先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普通的案例教学。其次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单纯的技能训练。[5]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施遇到了很多困难,其原因主要表现为[6]: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局限性。其一,定位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一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主流教育方式,自身缺陷无法避免。其二,功能缺陷。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无疑会导致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其三,体系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而科学的教学体系,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体系还有待完善。

第二,中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的制约。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办案,接触各种判例,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认识法律、吸收法律理念、感知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而我国法学院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了解立法精神则主要是通过课堂理论学习和阅读法律条文。所以,过分夸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与作用,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法治化程度的不同也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局限性。美国属于高度法治化的国家,而我国目前仅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制度也阻碍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从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来看,福特基金会资助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主要意图是鼓励法学院学生走出校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不是简单的支持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但依我国现行法律,由于社会团体的设立受到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设立法律诊所并不简单。

第三,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受到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美国法学院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报考,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则直接从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中录取。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庞大,按照1∶5的师生比例要求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今天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时间支持。此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成本是非常高的,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

第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定位模糊。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法?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它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法律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国法学教育界没有对上述问题给出普遍认同的答案,这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操作及其效果。

第五,主体性教育理念的匮乏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片面引导。西方文化倡导主体性教育理念,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动者,具备强烈的参与性和能动性。在一般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引导的角色。但在我国,知识的传授主要是自上而下灌输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必将受到这种教育理念的阻碍。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是一次性书面闭卷考试,法律技能考查比例偏低。多数考生只要反复记忆法条和运用题海战术,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司法考试制度做出调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随之而来的是,法学专业学生从大三开始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的准备中,从大四开始他们又会投入到考研与公务员考试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也很难保证学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其中。[2]

(三)对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

第一,以诊所教育代替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不妥的。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强调人才素质培养。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定位有其可取之处。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应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点,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是可行的。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包括实践实习,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法学院应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必修课程,并赋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多数学者强调诊所法律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但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则有不同看法。[7]

(四)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改造

第一,吸纳更多学生。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庞大,如果完全按照美国的模式,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将极为有限。无论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还是作为一门课程,只有极少数学生能够参与和体验,这对绝大多数学生是不公平的。因此,首先,要考虑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吸纳更多的学生。其次,可以适当减少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对学生的选择应采取平等对待的方式,让学生自由报名。

第二,分解教学任务。由多个教师承担课程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教学。其他课程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渗透诊所法律教育的思想,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三,重建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要得到长远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重新确定对学生的评价方法。评估主体包括指导教师、委托人、律师、法官和其他学生等。评估对象主要是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工作中的行为表现以及这些工作所起的作用等。由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实践性,其评估的标准不应是简单的成绩,而是学生通过实际工作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能力。此外,评价标准应由以考试成绩评价的单一标准转变为多元化标准,以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价。[8]

第四,设置较高学分。诊所教育不仅要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还要求课外(甚至晚上、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学生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给予更高的学分。

第五,增加教师教学课时。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既包括课内教学的工作量,又包括课外指导工作量,课外指导时间可采取固定计算的方法。在现有体制没有得到根本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诊所教师的教学课时,可以考虑1∶2.5~1∶3的比例。

第六,校内校外结合。可以考虑适当聘请法律实务界人士担当诊所教师。受聘教师应是能够实实在在地指导学生的专家。要根据他们的实际付出,付给相应的酬金。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长江大学的实践

(一)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条件分析

第一,专业建设。长江大学于1994年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开办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脱产班,于1996年独立设置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于2002年设置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2009年挂靠理论学科招收中国民商法和中国法治建设硕士研究生。经历了申报法学专业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点。从1996年开始,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科、本科层次的成人教育。

第二,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法学专业有专职教师2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9人,讲师10人。在读法学博士4人,法学硕士16人,6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4人是各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有其他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师近10人,其中不乏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司法资格获得者、法医鉴定执业资格取得者。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已经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骨干,素质较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硬件条件建设。17年来,法学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学校也非常重视法学实践基地建设,重视法学实验室建设,先后与各级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10个实习基地,建立了规范的模拟法庭。第四,学生社团建设。1997年初,法学专业组建了第一个学生社团“法律服务小组”,2003年,该社团纳入荆州市法律援助体系,并更名为“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该社团积极主动到基层、进社区、下农村,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并承办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2007年,该社团被“中青在线”评为全国百佳高校学生社团,并多次被省、市及学校评为先进学生社团。2008年,该社团又成为“荆州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和“荆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由荆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供业务指导)。另外,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教师积极申报校级精品课程,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主持多项省级、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撰写。

(二)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

长江大学于2006年4月开始筹备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课题组成员均为执业律师。在两年多的准备过程中,该课题组成员到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学习考察,到湖北省司法厅和荆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编写教学大纲,并计划在本科三年级学生中进行试点,然后总结推广。2008年秋季学期,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正式开始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教师均为课题组成员。经过课题组讨论,并商请学校和政法学院同意,课题组决定对教学计划作适当调整。最后确定的做法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一个学期,共32课时,分为两部分进行。前部分以课堂教学为主,集中进行,主要是基础理论、方法和技巧的介绍和讲解;后部分以实践为主,分散进行,主要是接待当事人、法制宣传、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在模拟法庭中,安排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全真模拟。另外,也安排一些学生真实案件。案例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诊所教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件。诊所教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精心挑选出若干真实案例并作适当修改后交由学生现场演练。在模拟场景中,一部分学生扮演律师,与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的当事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人会面咨询。而诊所教师的职责则是引导学生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在教学中的作用,既把它作为教学基地,又把它作为联系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纽带。同时,几个实习基地也在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第二部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参与教师的工作量进行灵活处理。2008年秋季学期结束后,我们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尽管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决定继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且扩大到专科层次。于是,2009年秋季学期,在本科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开设了该课程。

(三)长江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难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实践方法,限于各种条件,长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和我国其他大学一样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经费来源严重不足;诊所教师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案源明显不充足;学生案件身份不明确,法律诊所的社会地位不明确;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学本科课程中的重要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课程学分偏少,课时偏少;学生兴趣有余,但精力投入有限;学生较多,而教学资源相对较少;诊所教师短缺,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诊所教师顾虑多,不安心;场地受限,资料缺乏,设施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