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向“行政问责”拓展
行政问责制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其本质是对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对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经济责任审计是行政问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定位。经济责任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规定与行政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为经济责任审计向行政问责拓展提供了依据。那么,在对市县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如何实施“行政问责”?笔者认为,第一明确问责主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的有关职责”。从以上规定中可知,行政问责主要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那么作为审计机关,既要问责又不能完全担当问责角色,怎样摆正自己的位置呢?一要严格审计执法,依法依规处理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二要加强审计工作中的透明度,对违纪违规问题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三要不越权处理,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理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问责的相关部门。第二明确问责内容。除正确运用《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问责规定外,还要关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六种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六种情形中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有三种,一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完善问责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必须实现三大转型。一是从行政问责向法律问责转型。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追究坚持的是谁违了法谁就承担责任的原则,具有直接性的目标性,其惩罚力度是明显要强于行政问责的。二是从组织问责向个人问责转型。有些违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看并不是个人性质的,看似有组织性、系统性,但实施者却是具体的人。实施全面问责的必要条件就是“法无例外”,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确保所有责任人都受到惩处,避免责任追究“追下不追上”现象。三是从行为问责向后果问责转型。有些违规行为从行为上看并不很严重,但是后果已经危害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运作的有效性。行为问责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而后果问责则为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二、向“同步审计”拓展
市县党委是一个区域社会发展的最高决策层和核心,理应对其所在的市县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只审市县长不审书记”的审计做法,不利于责任的完全落实。通过开展市县长(书记)同步审计,将避免“只审市县长不审书记”所带来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全面、不客观,甚至有失公平的弊端。笔者认为,实行市县长(书记)同步审计;应从以下三方面人手: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市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出台市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性规定,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根据市县党委书记的职责特点,制定用于指导审计实践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二是确定重点内容。由于职务分工不同,在对市县党委书记和市县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的具体重点和内容肯定不同。对市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以党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为主线,以经济决策权为重点,侧重于检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效果;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对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以经济政策执行权为重点,侧重于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况;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三是明晰权责分工。在对市县长(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采取“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来明确责任界定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权力在哪里,责任就在哪里,确定以责任为导向,在“问效”的基础上“问责”。市县长(书记)共同决策的,则由市县长(书记)共同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应履行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应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监督管理不力的,应负管理责任,市县长应履行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应负直接责任;市县长在执行中管理不力的,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向“绩效审计”拓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审计工作的重心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转移到绩效审计上来了。当前,在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拓展绩效审计,很有必要。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干部任职期间所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进而评价和鉴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这里的效益性与绩效审计的三要素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致。笔者认为,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应该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建立评价体系。要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依据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所以,能准确反映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领导干部经济业绩,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二要完善法律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绩效审计在我国尚在起步阶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的不多。《审计法》提到了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但没有明确地提到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也没有提到绩效审计的内容,这给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绩效审计带来了一定难度。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中将绩效审计明确写入,使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有法可依。三要衡量工作业绩。衡量市县长工作业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经济指标变化对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变
化的影响和经济活动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在进行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绩效审计时应以促进市县长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重要目标,并确定以关注重要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查处问题和促进改革发展、完善制度结合起来的审计重点来衡量工作业绩。
四、向“职务消费”拓展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职务消费本身是跟公务有关且不可缺少的消费;虽然职务消费有其合理合法性,但是职务消费具有隐蔽性、难于界定和发现的特点,所以容易形成监督“死角”。由于有效监督不到位,致使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和解决,职务消费的腐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因此,在市县长经济费任审计中拓展职务消费内容,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职务消费审计,应从以下四方面人手:一是加强制度审查。比如:在公务接待方面:应在饭店接待地点、接待金额标准、接待陪客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务用车方面,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燃油。二是加强执行监督。要加强对经费、票据以及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报批制度,堵住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三是建立公示制度。要定期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进行公示,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公示市县长消费情况,尤其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政府部门公车使用、办公设施、公务接待、出国考察培训等支出情况,使职务消费透明化、公开化。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借职务消费之名,行之实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追究责任外,还要按法纪、党纪、政纪条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向“成果利用”拓展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离任时采取的对其任职期间进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工作目标或所在单位事业投入及发展情况,原创:重点分清其在亲自决定、主持、组织、指导、参与、安排的重大经济活动或经济事项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属于事后监督。笔者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离任时的一次审计很难发挥被审计者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的积极作用;只能取到一种对责任的追溯性作用;二是先离任、后审计,影响威慑作用。往往一批干部变动多人,由于审计人手不够,对一些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给有些问题的查清带来困难,对审计人员也带来了工作的被动。对他人和当事人的威慑作用也大大降低。鉴于上述存在的不尽完善现象,笔者认为,把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采取任中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更好地实现审计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做好干部任中审计工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审计必须达到的目标
一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纪违规现象。二是按照权责相称和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能力的提高。三是对领导干部各项收入情况的审计,促使领导干部个人提高廉洁从政水平。四是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及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及时为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供依据。
二、确定审计的对象以及主要内容
被审计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二年或三年)、社会公众关心的程序、热点岗位等情况有计划安排。审计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2.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原创: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有无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4.个人遵守财经法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三、审计采取的技术与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并不等于离任审计,不必等到干部离任时才开展审计。把握审计的重点和内容,还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测试,发现薄弱环节,确定审计重点。充分利用原有审计成果,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的放矢地实施审计。
(二)开好进点座谈会。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
(三)审计组充分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作为反映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容。
(四)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有重点地选择延伸单位。
(五)内部核实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各种会计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进行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查了解和函证,核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审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银行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被审计人应负责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审计任务一般由银行内审部门承担。目前,各行开展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偏重于对分支行行长的审计,对这方面的和探讨也最深入。实际上,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能够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总、分行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甚至是重要业务岗位上的一般工作人员,均可作为审计对象。
与其他银行审计业务相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首先,这类审计既是对“事”的监督,又是对“人”的监督;其次,这类审计涉及期限长,审计范围广,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国家财经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多且变化大;第三,这类审计群众性较强;第四,审计结论将为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提供直接依据。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计形式单一,基本等同于离任审计;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固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鉴定技巧有待提高。笔者认为,为实现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解决当前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审计形式、审计方法进行创新。
(一)探索新的审计形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所采用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采用“下审一级”形式,即由上一级单位组织实施;(2)采用委托审计形式,即由行领导或有关部门通过某种正式程序,委派内审部门来进行;(3)以现场检查为主;(4)大多采用“一次性专项审计”,即离任审计形式。
实践证明,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履行上级交付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评价,必须从被审计人所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中界定他的“功过是非”,落实其经济责任,肯定经营业绩,找出存在问题。采用“下审一级、委托审计、现场检查”等形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单纯依靠离任审计形式,无法满足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无法完全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因此,在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1.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定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重结果又重银行的发展,应在被审计人任期内不间断地进行(时间频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离任审计是任期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重点是对被审计人离任时所在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被审计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为作好离任审计,必须开展定期审计。
2.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常规审计(如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经营情况年度全面审计等)结合起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吸收常规性审计的成果,还可尝试与常规性审计一并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同时,可尝试对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所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进行常规处理,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鉴定和评价,为上级部门考评、任免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从中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业绩、落实其经济责任。因此,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业务信息进行确认,以分支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可从被审计行财务报表人手,运用比较、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等手段,寻找突破口,对重点科目进行审查。通过财务报表审核,有关财务信息的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应结合调查分析、内控测试等手段,审查被审计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内控管理状况、经济效益以及重大决策活动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银行分支机构而言,评价内容可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1)授权授信执行情况;(2)信贷管理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实际运行效果(信贷资产质量);(3)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效益性;(4)财会管理系统的严密性、独立性,资产、负债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效益性;(5)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6)内控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被审计行的效益和管理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些评价指标,对被审计行近年来的状况进行量化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可采用的指标分为两类:(1)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程度和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如资产流动性比率、日均头寸增减幅度比例、拆出拆人资金比率等;安全性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单个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率、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等;效益性指标,如资产利润率、本息回收率、营业费用率等。(2)反映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综合指标,包括:资产增长率、计划完成率、违规金额比率和账务处理差错率等。
(三)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界定被审计人责任界限
如何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和难点。审计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被审计单位责任与被审计人责任的界限。在对分支行行长审计过程中遇到的违法违规,有的属于被审计行的责任,违法主体是分支行;有的属于该行负责人个人违纪问题,或是出于个人利益擅自作出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被审计人本人。审计时应加以区别。
2.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审计过程中,应把握好被审计人经营业绩与本系统管理体制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哪些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哪些是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造成的,并在评价中给予充分考虑。对于非经营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和减少,如行业补贴、灾害等,应作为其他调整项,在考核被审计人经营业绩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