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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励,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员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信托基金组织,用计划实施免税的那部分利润回购现有股东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组织买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员工;二是一次性购买原股东的股票,企业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组织并回购原股东手中的股票。回购后原购票作废,企业逐渐按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出售股票。
【关键词】集团公司 税收筹划 问题 具体方法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集团公司是由多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组成,他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一个集团。
一、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内涵与意义
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内涵可以概括为,集团公司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对其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集团公司税收负担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行为。集团公司税收筹划是使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是其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行为,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二、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税收筹划进展的情况来看,虽然税收筹划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并未广泛开展,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还处于一种有行无市的状态。那么,到底是什么制约了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呢,主要有:税收筹划主体不明确、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的灵活程度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不够。
三、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合并、兼并收购亏损企业
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比如在合并收购的过程中,产权转换支付方式既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支付。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冲抵亏损,从而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二)分立或组建企业
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优惠税率。将一个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可以使其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二是可以把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立出来,将其注册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大大降低所得税的税负,并且可以长期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三)组织结构调整或战略重组
在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内部,若并存多个盈利、多个亏损子公司,势必造成亏损无法弥补盈利多缴所得税的现象。可对集团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子公司解散,组成分公司,从而实现合理节税的目的。又或者集团内部有少量的子公司长期亏损,多数子公司又长期盈利,可将亏损公司与盈利公司重组合并,实现合并纳税。
(四)通过集团公司间相互借款进行税收筹划
这种使用债权债务进行税收筹划又分两种情形:一是集团内部盈亏企业间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向亏损企业借款,向亏损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亏损企业向盈利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二是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间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借款。反之,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向税率高的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为0。
(五)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要进行这方面的税务筹划必须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调动进行统一规划,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超过部分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集团企业内部企业间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集团企业投资新的全资子公司时,可以将投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作债权投资,具体比例可以采用股权投资2/3,债权1/3,使全部债权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全额在税前扣除。以利息形式实现利润的转移,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
(六)利用集团内债务重组转移利润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通过盈利企业将大量利润转移给亏损企业,减轻集团公司的税负。要注意,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同意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重组往往数额巨大,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利益,所以企业应积极推动,创造条件。
(七)互惠定价筹划策略
互惠定价亦称转移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互惠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八)合理选择会计政策
主要是:(1)企业为减少增值税负担,应当做到:①减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②企业进、销货物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当月销货过多而进货较少。③企业购买工具、器具时,尽可能作低值易耗品核算与管理,以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2)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按以下会计政策选择:①按会计准则合理确定收入总额。②完整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3)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①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进行避税。②缩短折旧年限产生的时间差进行的策划。对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是有好处的。
(九)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负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嫁受到集团公司的普遍青睐。在税收转嫁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
关键词:税收筹划;资产重组;并购;分立;清算
所谓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效益,实现缴纳税收的最低化,在资产重组中进行税收筹划,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性质的现代企业之间、现代企业的不同组织方式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性,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在现代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的过程中合理选择重组目标、重组形式和会计政策,以求实现现代企业资产重组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资产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资产重组过程的必然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显得尤为显著。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之风愈演愈烈。现代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就现代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方面的突出作用不应被忽视。因为现代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占有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费用。税金是现代企业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和制约着现代企业收益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从而迫使纳税人和税务专家们去发现、分析税法方面的缺陷,去寻找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同政策倾向性,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存在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条件,随着政府对漏税、偷税、抗税的严厉制裁和打击,税收筹划成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使得避税手段在资产重组中的运用频率呈现一股上升势头。同时我国现代企业在努力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优秀的国有现代企业还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政策性“包袱”,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有现代企业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国外现代企业都具有很强的税收筹划能力,因此对我国现代企业来讲,在不违反税法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预先调整现代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收支出,已成为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
(二)现行税制为现代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各国为鼓励纳税人符合其政策导向要求,都将实施税收差别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扩大就业机会的手段加以利用。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出口退税、外资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高档消费品的高税率等等都是这一政策目的的产物。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也给予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空间。
二、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领域分析
现代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现代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或是相反,可以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同时,在重组的过程中也会引起税种、税率和征税方法的变化,从而引起现代企业税负的变化。在现代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现代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
资产重组按一般分类可以分为:并购、分立与清算。我们对这三方面涉及的税收筹划分别进行分析。
(一)现代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目标现代企业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目标现代企业的选择是现代企业并购决策的最主要内容。
(1)根据注册资金类型的不同,现代企业可以在外资现代企业和内资现代企业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税法对内外资现代企业的税收差别对待,一般来说,外资现代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所以现代企业在并购时可以选择外资现代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一定比率可申请注册为外资现代企业,从而可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和优惠税率,还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现代企业征收的税收。另外,我国对高新技术现代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以及利润水平较低的现代企业规定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2)根据目标现代企业财务状况的不同,利润高的现代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现代企业,将现代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现代企业的账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际上是以被兼并现代企业的亏损额抵减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从而使合并后的现代企业的税负降低,如果合并纳税后仍有亏损,还可以从以后年度利润中进行抵减,这样就达到了延期纳税的效果。
2.出资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在并购行为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支付。如果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并购公司股东在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如果收到的是股票,则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从而带来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同时,在折旧的计价基础上,采取股票支付的,合并中取得的资产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而不像用现金支付的那样,可以在利润中抵减较大的折旧额而少纳所得税。
3.资金融通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期间费用最终抵减本利润,因此并购现代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选择资金筹集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负债融资的方式,以求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当然要结合自身的负债情况,以免产生由于负债过重而打击债权人信心,使现代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资金短缺。
(二)现代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现代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若不能明确区分其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对合并经营者越不利。现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税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测算出其平衡点的比例,当免税项目的营业额超过这个比例时,进行分立的资产重组可以降低税负。另外,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现代企业为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较低的营业税,应当将非应税劳务的部门分立出来, 成立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
(三)现代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代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现代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现代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从清算开始日起的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现代企业可以对此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推迟清算日期,将费用抵减利润。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长远来看,税收筹划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表面上看来,税收筹划只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经济行为,似乎是国家在将自身一部分的经济利益让渡给现代企业。固然,国家税法的制定有其不完备之处,可以使现代企业有机可乘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更大程度上的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性影响的结果,税收筹划在给现代企业带来短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合理,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反而会不断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规模。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资本问题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现代企业的收益因此而有所增长,然而很多筹划方案虽然可以少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并没有使现代企业收益有所增长,原因在于忽略了筹划过程中的成本。例如:(1)国家规定现代企业国外投资所得只要不汇回,可暂时不缴税。这是一种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如果国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利润丰富,不及时汇回,会增加资金占用,从而丧失现代企业在国内或第三国的投资机会,这就加大了现代企业的机会成本。(2)在分设过程中,在公司组建形式的选择上,公司在高税率区设立分公司而不设立子公司,由于分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其可按总公司所在地税率区的规定缴税,从而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但是分公司不具备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对外签署合约,给公司的资本流动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这也造成了影响现代企业利润的隐性成本。因此,现代企业应充分利用成本―收益原则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衡量,以减少额外的机会成本和隐性成本,防止陷入“得不偿失”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谭多娇,周方.财务管理新领域―税务筹划[J].财务与会计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