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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国家的高级教育层次,在整个教育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历来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高等教育投资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与质量。为了扩大高等教育投资的资金来源,丰富高等教育资源,实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实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第一,实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根据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特点,应该遵循“谁收益谁负担”的市场经济原则。高等教育使社会和个人都获得利益,其成本理应由受益者共同分担。1986年美国比较高等教育财政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提出了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为解决困扰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如今,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已成为各国高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实行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依据。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由国家包办,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教育办学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是,过去长期实行单一的国家投资模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由于高校由政府兴办,有财政经费作保障,高校逐渐成为脱离于外部世界的“象牙塔”,在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大学间缺乏竞争、效率低下。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投资主体多元化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次,在目前的知识经济背景下,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加大,高等教育逐渐由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教育。但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穷国办大教育”是对我国教育资源不足的形象描绘,体现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现状。将社会资金引入到教育领域,使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能有效提高高等教育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措施
第一,政府、民众转变对民办高校的认识。民办高校是在打破国家对高等教育“垄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发展高等教育的一股新鲜力量,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政府应对民办高校形成正确的观念,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氛围,消除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平等。对于经营良好的民办高校适当的给与物质上的奖励,对于那些以赚钱为目的的“学店”式学校、“文凭工厂”式学校则要坚决取缔,以维护民办高校的声誉。
同时,民众也应对民办高校树立正确的认识,民办高校不是作为公办高校的补充而存在,而是为满足人民在教育上的多样化需求而产生的,它与公办高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众要对民办高校有信心,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
第二,对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目前人们对民办高校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的争论反映出政府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上存在问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美国的私立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非营利性高校的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个人与社会捐助以及政府资助。捐赠者不是捐赠财产的所有者,董事会虽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有处决权,但董事会的成员并不拥有教育机构的任何财产。而对于营利性高校来说,举办者享有对投资所形成财产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财产收益权,按企业管理,照章纳税,管理者对投资者个人或股东负责。这样进行明确的区分后,非营利性高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办学期间的积累资金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营利性学校对国家依法纳税,则可以光明正大地享有学校财产的收益权。
第三,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是伴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民办高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较为复杂,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模糊,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资产归属不清晰,投资者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举办者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目前虽然存在《社会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在促进社会投入资金、规范民办高校办学上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文化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立法部门应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央的立法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政府在对民办高校进行管理时有法可依,民办高校也能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民办高校要形成自身办学特色。哲学中强调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政府为民办高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属于外因,民办高校要获得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高校自身要在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办学特色上做出努力。现有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对自身定位不清,没能正确把握自身优势和特色,盲目跟随公办学校的发展模式,致使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十分狭窄。因此,民办高校应对自身形成正确的认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扬长避短,确定自身的办学特色。这需要学校领导有独特的教学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渗透到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打造出学校的品牌,增强学校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绪清.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郭艳平.民办高校产权归属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09(3).
3、顾笑然.民间资本投资高等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5).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原因分析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2012年度研究项目《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研究》(课题批准号:2012-QN-293)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探根寻源:解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缺陷的深层次原因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5日
国家最初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教育资源不足和缓解高等教育财政紧缺,是替政府分担责任,理应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但如今,政府民办教育政策不合理,民办高等教育受不公平对待,已经严重阻碍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理想与现实不符,甚至错位,失去了原本的效度。那么,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问题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原因:
一、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认识不清
1、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对教育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特别明显,而且往往超过了其他的制约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在这种大“公”无“私”的格局下,“一切要遵循计划”、“越公越好”便变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民办教育一开始就被视为“异类”,长期得不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这种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下,大家不但对民办高等教育不关心、不重视,而且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无所谓、漠然置之。即使到了现在,仍有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员认为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只是一时的权益之计,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只是临时的、过渡的应急措施。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见,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总是“政策跟着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政策,制定的政策不但随意性大、系统性差,而且制定时也缺少必要的程序,致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系统、不完善,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指导价值。
2、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清。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足,最初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政府分忧。所以,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压力相对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就忽视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真正的本质所在――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这种认识不清,使得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时出现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总得不到政策有效的回应和落实,而相关的管制和限制却很多,并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从勃兴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改变了政府单一的办学体制,开创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以其自身的生命力和价值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官尊民卑”、大一统等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并没有受到国家的重视,反而被政府视为另类,处于“二等公民”的尴尬境地,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发挥。
二、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
1、政策目标不具体、不明确。一项好的政策往往是政策目标具体明确,政策措旄和行动步骤非常清晰。而那种政策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政策的随意变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其条文多为原则性、实体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的规范,还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一般行为准则的总结,因而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合法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机制。
此外,政策的不明确、不具体使得政策执行者有了更多“灵活变通"的可能,造成了政策的严重失真。我国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产权界定一直比较模糊。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的出资人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产权,而民办学校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究竟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明确。正是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政策的失真,导致许多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者、举办者出现了营利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2、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国家明显缺乏总体规划和长远考虑,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缺乏具体、有效的发展措施,主观经验决策方式大量存在,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
政策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民办教育政策也不例外。可遗憾的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大都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总是有了问题才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程序不够规范。一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方案论证、颁布实施等。而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立法技术不高等原因的限制,并未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进行。有的政策在制定时缺少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有的没有翔实的方案论证,从而使制定的政策缺乏应有的效度,在实施中失真,甚至名实不符。
三、没有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成功的公共政策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独的一项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公共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命题,他的解决必须依靠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系统而不是单独的政策法规。
政策系统是一个由政策主体系统、政策支持系统、政策反馈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的政策巨系统,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相关政策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成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应该包括以上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正是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系统化建设上的缺失,造成了政策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反馈不客观等问题。民办高等教育不能充分表达它们对政策的意见,不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无法很好地保障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系统化的不完善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口径不一,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碰撞与冲突。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特性一直未能得到认可和确认,所以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命令”、“通知”、“指示”、“会议纪要”等行政手段,使得“行政高于法”,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常常是“立法跟着现实跑”,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这种做法成为严重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四、政策执行者自身的缺陷
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之中。当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对民办教育政策的关注点各有不同,也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解读和贯彻民办教育政策。如此,民办教育政策在实施中难免失真,甚至背离政策的预期目标。
五、政策执行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
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还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因为没有有力的监督评估体系,一些政策执行者我行我素,将民办教育政策玩弄于股掌,对于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大加宣扬,对于不利于自己的政策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人为“篡改”、“替换”,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此,同样的政策,在十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眼中,就有十种版本,从而产生十种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
1、政策的监督不力,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活动状态进行监督,以深入调查、分析政策运行过程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和偏差,以及对违反政策的责任人给予惩罚,旨在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政策结果的有效性。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建立一个针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监督评估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一直沿用与公办学校相类同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标准,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和其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监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民间中介机构,使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难以真正建立,从而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2、缺乏对政策制定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监督,是指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收集、政策制定主体选择、政策制定程序、政策决策等政策活动状态的监督,以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政策的实际效果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减少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由于政策决策者代表利益的局限性,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用以指导决策的理论存在一些不正确性,因而制定的政策难免出现错误和偏颇。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的收集、政策主体成员的选择、政策方案的选取等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数,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必要的听政,其透明度不高,因而对于可能违背政策制定基本程序和政策制定者的谋利行为都缺乏必要的监控。
3、缺乏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指为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全面性而实施的监督,以防止抵制、违反、滥用政策的现象发生和及时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政策执行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常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误解、曲解、滥用和抵制等现象。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意愿就很容易演变为政策,致使民办高等教育层次和种类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教育的公益性,把民办高等教育办成了单纯赢利性的机构、从而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不高、特征不鲜明。
六、政策执行中,辅助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权威资源。国内外许多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都把政策资源列为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肢解政策,选择性执行,还是搁置政策,象征性执行,抑或是曲解政策,替换性执行,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人力资源和权威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高层次专门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仅是在教育部教育发展司中设有一个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由于机构不全,普遍缺少编制,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一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职管理干部仅为1~2人,甚至1人兼职,管理人员奇缺,管理任务繁重,不少地方处于只批不管的状态。像陕西省设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正式的编制也只有4人,然而要面对20所民办高等教育和80多所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另外,政策执行活动的基本特点,是需要很多人的共同活动,而共同活动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能够处理一切所管辖问题、并起支配作用性的权威。然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中央到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从中央一级来看,原来民办高等学校是由教育部成人教育司分管的,机构调整之后,教育部高教司的远程教育处和综合处主要分管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训,而教育部的发展规划司则成立了一个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其职能是:(1)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规章,在办学体制、办学资格等方面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力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2)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办学许可证的样式设计和印刷的组织工作,负责国家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3)筹建并管理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从其职能中可以看出,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只负责民办教育有关政策的制定以及民办高等教育宏观发展的指导,而没有评估与监督民办高等教育的责任。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则由高教司与规划司共管,高教司主要分管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设置和人才培养,规划司则分管民办高等教育教学以外的事务,可见这两个部门都没有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绝对权威。但是,作为一个教育管理机构,很多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而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这种分部门管理的现象,很容易造成“两司”都管都不管的状态,直接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资源不足。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解读[D].兰州大学,2009.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政策体系
[作者简介]张晓红(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河南郑州450006)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重点课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JKGHAG-0338)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023-02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需要多种条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规是最重要的条件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相关政策环境的优劣,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认真研究我国陆续出台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对梳理并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为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真正贯彻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对未来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发展、法制保障提出相关建议。
一、端正认识,准确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一开始就被贴上各种“标签”,受到种种非议和责难,即使在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办高等教育就摇头、讥讽,甚至“谈民色变”。有人认为,“政府认识不足是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为民办高等教育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彻底端正认识,准确定位,从思想根源、立法源头上解决问题。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还是姓“民”的问题,公众和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公众固有偏见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处于公办高等教育的阴影下,在不公平的环境中艰难生存发展,“唯公性”成为一贯坚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响,甚至以公办高等教育为范本,凡事先考虑公办高校的利益,使民办高等教育丧失了与公办高等教育公平竞争、发展的政策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树立“教育没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坏之别”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来划分教育的高低、好坏,因为民办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时,也要切实认识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资者、办学者帮助政府分担高等教育供给的责任,应该得到褒扬和支持”②。如果做到了,民办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公平发展、公平竞争,从而形成公办、民办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内容,明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
1.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政策。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和法人单位,享有充分的办学自,这是由民办高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从目前所颁布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来看,民办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师聘任权(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权(第二十五条),但缺少自主决定专业设置权,这些自对民办高校的存在与发展至关重要,但现在法律仅赋予民办高校部分的办学自。应该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对民办高校也是适用的。落实这些权利,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办学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实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收入和税收方面按照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减免学校税收”。是否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结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尽快进行改革,主要围绕民办高等教育,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3.明细并落实“合理回报度”。分析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是“投资学校”,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回报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愿望和自然驱动。同时,投资者的回报也是解决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在“合理回报”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合理回报”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明确“回报的合理程度”,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出台细化的具体措施,使立法原则得到贯彻。
4.明晰并落实产权政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产权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生死,也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甚至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建议,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将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即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合理的法人产权制度,以明晰举办者(投资者)与学校法人的产权界限,保护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和民办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民办高校资产监督与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法人的财产权。
5.增加评估政策。长期以来,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都参照公办高校的模式和标准,没有制定单独针对民办高校的标准,也没有考虑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现实状况,造成评估工作的信度不够、效度不高。因此,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应建立质量的多元概念,确立满足社会需求的质量理念,注重整体质量和差异化的质量需求,以及不同层次和类型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差异,采取不同质量标准的评估和评价模型。
6.制定资助政策。“政府的资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体现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实质性接纳和深层次关爱。”③民办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从性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同属公益事业,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任务,应该由政府补贴。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没有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国家还没有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国家资助的范围,拨款只停留在平衡层面,并没有直接资助。国外民办高校所需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是西方国家资助,而且这笔资金力度在不断加强。因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给予民办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政策优惠、税收减免出发,逐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财政支持,将民办高等教育真正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不仅仅滞后于机构的发展,而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未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从而导致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到实处。鉴于此,在修订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政策时,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出台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构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1.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着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应注意配套的设计和实施细则的落实,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有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的策略、产权政策等诸多方面,都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存在障碍。为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各地方政府也应采取行动,制定适合本地条件或实施条例的细则,并促进和监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时,应注意收放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动态平衡和指导协调的作用。
2.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政策体系是指所需要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可以使体制内的政策与政策之间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习,从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纵横交错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维网状政策体系。(1)从横向角度分析,应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当前,我们执行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具体政策如发展政策、体制政策、组织和管理政策、师资政策、收费政策、评估政策、捐赠策略、审核策略等,很多没有引入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未来,具体政策应尽快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发挥政策的优势互补作用,增强前瞻性。(2)在纵向上,以政府相继出台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为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和促进地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加强执行监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种政策的实施比颁布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来,就需要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和执行,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实现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们在具体实践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严防误解、扭曲、滥用权力,也要严防借执行政策之名谋一己私利,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的执行质量,这就要有完善的监督执行的机制、机构、制度、措施。“我们必须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该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活动加以全面监督,以确保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全方位贯彻实施,并及时发现与纠正政策偏差。特别是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立体的缜密的监督网络,形成和完善以党的监督为先导、权力监督为主体、舆论监督为动力的监督体系,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透明度”。④
五、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当前环境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教育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民办高校实行的是开门办学,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调整教育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想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必须在短时间内准确了解大量的资源。实践中,鉴于单个民办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资源的有限,短时间内整理大量完整的资料非常困难。在这种大的市场需求下,教育中介组织的专业作用就大大发挥出来了,专业化的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资料与信息服务。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总结分析各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也成为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民间的教育中介组织把这些信息及时输送到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参考。此外,由于民办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处理民办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时,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不同于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不同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发挥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加快管理职能的转变,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给中介机构进行落实。比如,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硬件设施及软件环境、学校经费的使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教职员工的服务和管理、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对教育教学质量等评估可交给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
第二,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解决学校与社会、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社会中介组织及时将社区家长的建议意见反馈给民办高校,将民办高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和家长,从而获得社区和家长的帮助和理解。
第三,为民办高校提供信息服务。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相关理论重点、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素质教育,特殊教育、考试制度,以及全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教育评价和不同地区的教育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总之,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我国办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教育的宏观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不易,它已经以不寻常的方式谋求了自己的发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体系的政策法规,但在实践中,关于《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相关争论仍然很激烈。以产权和政府管理为例,涉及合理回报、举办者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民办高校优惠政策的落实、政府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有关。《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但对从事这种公益事业的主体,即一所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规定,仍较模糊,不够明晰,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并努力促进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也期望全面规范、调整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能够早日颁行。
[注释]
①岗本佳子.日中政府资助民办大学政策的比较研究[D/OL]./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1&recid=&filename=20040874
39.nh&dbname=CMFD9908&dbcode=CMFD&pr=&urlid=&yx=&v=MjA2NjNMdX
hZUzdEaDFUM3FUcldNMUZyQ1VSTDZmWk9ScUZ5cmdWN3ZCVjEyN0dyT3d
HZFhQcHBFYlBJUjhlWDE=,2004-04-01.
②徐绪卿.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5.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扶持;发展;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高等教育经历了持续发展的过程。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数量在不断增多,而民办高校的创建就缓解了升学的压力,推动了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但是总的来说,民办教育还处于配角地位,经费问题一直是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政府在其经费的筹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财政资助中存在的问题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资助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资助政策缺失或不协调
就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资助政策来看,有的地方还是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不够完善,很多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够真正地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税收的优惠政策上,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还存在着立法和政策之间达不到协调的关系。一般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都没有归纳到政府的财政管理预算中,不论是学历还是非学历教育都不能够享受到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且更多的是对它们进行限制。就这些看来,国家在宏观上对民办高等教育是大力鼓励的,但是政府对管理比较重视,而扶持的力度却不够,可见微观上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
而在土地的利用方面,经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政府提供的资助显然是对公办高校的比较多,而民办高校只占据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公办高校是以政府主动提供的优惠为主,而民办高校几乎没有这样的待遇。
2.经济资助缺位、比例偏失或结构不公平
就我国的现状看来,我国民办高校有的学校教育成本的筹集上出现了困难,但是政府并没有尽力将其解决,替其分忧,这样民办高校就要通过其他更多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就表现地更加市场化,其公益性就缺乏保障。
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公共资源在公办和民办高校中的分配也是很不平衡的,尽管说,民办高校的学费过高,为了让一些贫困的学生也能够上的起学,政府提供了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政策等等,但是在这些资助方式的获得率上民办高校依旧明显比公办高校低,所以还是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的。
政府在经费的资助方面没有明确的体系,而且缺乏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就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来看,政府的补贴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中央财政几乎没有把这一部分直接列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之中,而只是比较关注公办的高校。
二、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
1.对民办高校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通过财政的贴息可以投入少量的财政资金,而通过这些资金引导得出更多的社会资本用到政府的鼓励领域中去,这样财政资金的使用功效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就公共财政这方面的内容来看,实行财政的额贴息政策也就说明今后的财政资金其使用方式要朝着这一方向进行改革,同时通过这个方式也能够有效地支持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政府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还是非常必要的。
2.设立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
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几乎没有被计算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之中,所以就国家预算的管理制度应当进行如下的调整:首先,在国家的预算中,要增添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行支持的科目,每年都要适当的安排一些辅助的资金。其次,要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将各级政府由于高等教育方面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的解决,保证下级以及基层政府在发展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上的积极性,使得国家整体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后,关于对民办高等教育财政资金的辅助方向应当把重点放在比较贫困的地区以及一些少数民族地区。
3.扩大对民办高校学生的资助
在高等教育阶段,要保证民办高校的学生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要鼓励和支持优秀的学生接受教育,所以政府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民办大学的学生进行资金上的辅助。但是就目前来看,银行几乎没有在民办高校开展有关的业务,所以根据这些,政府应当开展更多的形式来加强管理,加大对学生的贷款支持,其中可以是通过担保或贴息等形式,还要加大政府的相关补贴,通过使得银行的获利增加从而增强其积极性。同时还要设置一些奖学金以及特困生辅助等等,另外,不应该使得民办和公办的高校享受不同等的政策待遇,要保证公平。
4.实行市场导向的收费标准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要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以及效益,就现在各个地方的民办高校基本上实施的收费标准是审批制,办学的成本包括基建费折旧和事业费等,所以说各个地区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所以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但是,就一个教育领域来说,如果两个高校的质量和学费的水平都比较稳定,相差不是很大的话,那么所交的学费也一个当是差不多的。当然在这样的条件下,质量较好的学校收到的学生就会比较多,学生的素质和水平也会相对来说较高一些,所以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控制,由市场来进行一定的调节。
5.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支持
总的来说,加强对这方面的支持可以使得民办高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高等学校的创建是为了传播知识和学术研究,所以,可以说高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提高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学术研究活动,所以政府必须在这方面加强支持,加大财政拨款,支持民办高校进行学科建设和教材开发,提高其某些领域的水平和能力。
总结
伴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民办高校的地位不断提高,其发挥的作用也是也逐渐加大。但由于对民办高校的认识存在偏差,高校在资金的筹集和运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这就需要政府的进一步扶持,为此提出相应的财政政策,促使民办高校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大陆民办 高等教育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是社会应对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大量需求。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急需解决,教育发展的好与坏,关系到我国日后经济是否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关系到科技与国家大局的根本。如何有效进一步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是现阶段许多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多年来对教育的发展基本都停留在如何发展公办院校,而对于如何发展民办高校,显然还有许多问题。因此,作为国家应充分重视民办高校的发展,认识到民办高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推动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
2 大陆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困境
2.1认识待遇方面
与公办教育相比,在人们的印象中,民办高校通常是与高收费、低质量连在一起的,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并没有形成一个清醒的认识。教育主管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进行评估时,往往也只是用一个指标来衡量,从而导致社会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例如很多民众认为,民办教育主要是以赚钱为目的,对学生的培养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认为民办教育是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这些错误的认识显然是不适应大陆民办高校的发展的,与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民办教育的作用通常都超过了公办教育,我国人口众多,人们对受教育的程度也非常渴望,民办教育的发展符合人们对教育发展的心理需求,与公办教育相比,大陆民办高校不仅难以得到国家相应的投资,在教学环境上也难以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无论是在教师的待遇还是在学生今后毕业就业等方面,都很难得到政府与社会的认可。
2.2法律保障方面
近几年我国民办高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致使民办高校在发展中有很多问题都无章可循,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致使很多大陆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使得大陆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很难得到提高,从而影响了整体大陆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教师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大陆民办高校所应取得的成绩规定过于严苛,手续也相当繁琐,同时对教师职称的晋级与日后养老保险管理都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此,加快健全大陆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2.3师资方面
师资问题是大陆民办高校办学中最关键的问题,师资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大陆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大陆很多民办高校对教师的聘用,吸引优秀教师任教通常是采取提高工资的方式进行,大陆民办高校之所以难吸引优秀教师任教是因为很多教师认为日后毕业相关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到大陆民办高校教师结构的合理性,制约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关资料显示,大陆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占有比例很少,教师结构不稳定性较为明显,很多民办高校为了解决师资问题不得不从其他高校聘用教师过来任教,但是所聘用的教师对工作的热情却不是很高。
2.4管理方面
大陆民办高校在管理上还存在着内部管理机构不完善,通常是采取企业式管理,而管理人员整体综合素质又不是很高,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使得大陆民办高校在管理方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很多大陆民办高校管理者,对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理论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同时作为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基本上还是采用传统的方法来进行,这显然是不适应当今大陆民办高校的发展,使用统一方法进行衡量,使得大陆民办高校缺乏相应的活力,从而体现不出本校的办学特色。
3 大陆民办高等教育走出困境的发展建议
3.1转变民办高等教育观念
大陆民办高等教育是在经济在快速发展转型中产生的,与公办教育相比确实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人们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也不是很足,将民办教育的发展仅仅当作是公办教育的补充,在转变人们观念的同时转变民办高等教育的观念显得尤为重要。世界上很多教育发达国家在民办教育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作为人口大国,我们很有必要将民办高校视为教育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了这种认识,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投入,出台相关有力措施,增强民办高等院校的发展信心,使民众对民办教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在我国还不算发达,但在发展中应把目标放的更为长远一些,使大陆民办高校能有长足的发展,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师资人才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优质的师资队伍,只有师资队伍提高了教学质量就会开始慢慢提升,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也会越来越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中,除了提高教师的基本工资外,完善相关的教师福利政策也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完善教师的职称晋级以及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才会越来越强,教学质量也会随之上升。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 复杂性 前景展望
本文系2012年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院级教改项目阶段性成果。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 sciences)是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也是当代科学发展的前沿领域之一。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 sciences)是一场方法论或者思维方式的变革,该理论为研究民办高等教育问题趋向进化、趋向复杂现象特点和规律,为我们讨论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民办高等教育差距逐渐拉大,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系统,现象极其复杂,内容非常丰富,各个子系统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作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非线性关系。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利益的复杂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仅认识到教育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提高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也深刻体会到了教育对未来经济效益的直接影响。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反映受教育者由于多接受一年教育而使收入增加的指数收益率已超过了物质资本投资收益率。我国开始推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通过市场机制,各种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高等教育,使传统的高等教育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学主体多元化战略,提高了非公立高校所占的比例,国家允许民办高校运用多种金融手段进行筹措办学资金。
我们知道,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是高等教育变革的根本动力,就高等教育市场发展态势来看,已经形成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并存的高等教育市场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偿消费投资成为一项给个人(家庭)带来较高收益的投资。以2012年统计为例,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3.99万所,比上年增加0.91万所;招生1454.03万人,比上年增加53.16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911.02万人,比上年增加197.12万人。民办高校707所(含独立学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招生160.28万人,比上年增加6.55万人;在校生533.18万人,比上年增加28.11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万人,专科在校生191.94万人(资料来源:教育部日前《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然而,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却表现出一种非均衡的复杂态势,市场环境开放性、非线性作用和与民办大学发展规律滋生的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利益之间的若干复杂性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在法律上属于“非营利机构”,可以享受各种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高于培养成本的价格收取学费,事实上,民办教育经济短缺,部分民办高等教育利用办学做幌子达到转移资金和避税的目的,获取高额回报,民办高等教育就失去了公益性。因此,这就构成了民办大学复杂性的利益问题。
教学规律、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复杂性
课程教学目标是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方式,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在民办大学教学体系中,最大的两个问题是教学规律、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设置仿照公办大学的模式。一方面,民办大学的教学过程要素包括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民办大学问题是学生应用型能力不够且学生普遍自学习惯不够,尤其是英语、数学和工科类实践教学环节,很多民办大学可能会简化过程,教学计划内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就进行下一个环节,课程设置以理论为重,盲目照搬模仿,基础课教学环节、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另一方面,部分教师是公办大学退休教师,趋向老龄化,学生基础参差不齐,教学目标导向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教师职业责任、家长的期待、社会的需求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课程体系成本过高,任务量大、效率不高,而且项目多而不精。重数量轻质量,不同学科领域缺乏时效性并不均衡。对民办大学而言,学生自身状况、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各要素等也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这些要素之间是相关联影响的,不仅如此,课程作为影响学生的平行系统,也会对学生进行控制、干扰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个体发展速度起反作用。这些复杂的系统里师生关系是非线性的,教学过程可控性较差,也就是说,课程与学生是系统与环境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一部分。
另外,大多数学生没有更明确、更远大、更高层次的生活目标需求,学习者层次参差不齐,学习动机不明确,部分学生认为是毕业后找个好工作,部分学生认为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由于经历了比普通高校学生更多的挫折,故在学习动机选择上相对较现实、较客观。调查发现,学生已经认识到综合素质更为重要,但对于学习很多学生仍不够重视。
原因分析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在公办高等教育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实践技能少再加上封闭式管理模式,这种“中国民办高校特有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只能是被动地适应社会,从封闭式严格管理到逐步开放的综合管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家庭因素
现在的孩子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从小对自己子女的教育选择,基本上实行满足供应的政策。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能够为子女提供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他们选择民办教育在经济上也能得到基本保障;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往往借钱也要满足自己子女的上学需要。有不少学生所学的专业不是原先自己所期望的,而仅是家长的要求,学习的兴趣和信心不大,学习基础较弱,学习心理浮躁,这种心理与当前的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的缺失。
2.社会环境原因
社会上不正确的价值观念,一是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带来了很深的负面影响。二是民办高校学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消费观念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民办大学生存在不成熟、相互攀比的消费心理,有的家庭条件差的家长甚至宁可东拼西凑也要让子女“好好”消费。另一方面,民办大学生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喜欢追求新潮和时尚,致使娱乐消费所占比重较大。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失序、办学行为规则不清,民办高等教育信度受损,投资渠道过窄,单一的公办教育模式已经不能灵活适应外部需求。
远景展望
1.培养目标:以自组织开放式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
在新形势下,社会需求始终是民办学校立足的根本。主导民办高校选择办学模式的是市场机制运作的内在规律,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律对学校选择学生管理模式产生冲突情况下,无论公办民办,实现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学校应从主导地位选择封闭式学生管理转向不得不遵循自组织、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与公办普通高校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不同的是,民办高校主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民办高校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以弥补公办高校忽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一是基础理论以必需和够用为度,强调专业基础与专业知识的针对性与适应性,突出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外语、计算机教学。二是以培养实践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三是通过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吸引较为优质的生源,增强民办教育自身的生存能力,这个是关键。
2.市场导向:大力拓宽民办高校学生就业渠道
市场经济体制催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产业中的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条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利益的制约,学生只是学校与家长之间发生经济关系的中间连载体。投资方是家长,在这个过程中,从家长方面看,他们希望其投资能在其子女身上取得最大“利润”。家长所交学费,寄希望其子女在该校能够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得到高额回报,即将来提高自身素质或找到更好的工作。民办高校希望投资方――家长能够认可和接受,以便家长能够把学生送到这个学校,对学校进行投资。家长希望学校能够依从他们所认可的学生管理模式来管理学生,使学生最大可能地汲取知识,使家长的投资在子女身上能够获得最大利润。可是,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对自己文凭的含“金”量、就业前景表示怀疑。再加之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生有偏见,因此,在市场导向前提下,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教育形式与课程结构的设计需要普遍倾向于面向就业市场。主要是通过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通过学生对自己的前途和对未来职业的规划,通过注重大学生实践与应用能力培养,通过想方设法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率,以满足民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
结论
综上所述,这种异相机制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为学生未来的职业成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是办学者的理念。“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是育人过程的体现。民办高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摸索和形成自己的办学体系。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问题,决定了中国民办教育只有挖掘自身潜能,增强发展的竞争力能力,不断改善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立足基础、以人为本,并善于发现课程、教学、人才培养与实践技能之间的复杂矛盾和解决复杂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史万兵.高等教育经济学[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6:25.
[2]王贵友.从混沌到有序――协同学简介[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12:19-21.
[3]赵松年.非线性科学――它的内容、方法和意义[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2:9-10.
[4]沈小峰,胡刚,姜璐.耗散结构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2:134-143.
[5]马健生,张艳敏.论美国教育改革的市场机制及其公平问题[J].比较教育研究,2004,(5):83-85.
[6]孔颖,王庆如.中美民办(私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之比较[J].民办教育研究,2007,(3).
[7]陈涛.高等职业院校核心竞争力研究[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12:45-46.
[8]李明忠.美国大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发展特征探析[J].民办教育研究,2003,(3):65.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关键词:民办高校,国际化,合作办学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02—0012—07
纵观全球的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已经达成了相当的共识。大学的领导者们不时地指出学生在这个国际联系日益紧密、文化日益交融的世界里,掌握相关技能并有效发挥它们作用的必要性;大学正在积极通过国际化发展来吸引学生;同时国家也需要拥有具有竞争力的劳动者来维护自己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对于民办高校而言,增强开放意识,增加教师与国外的交流与交往,在教学中追踪教育国际化信息,体现教育国际化精神,这既是提高办学质量的需要,也是不断学习、借鉴、引进、吸收国外一切优质教育资源、教育思想、教育手段、教育内容的有效途径。本文将对西安外事学院近年来推进国际化进程的探索和实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分析民办高校在国际化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进一步推动中国民办高等院校国际化提出一些思考,以与读者探讨。
一、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历经30多年的努力发展,已从“公办高校的有益补充”、“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发展成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走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既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推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促进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是促进民办教育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当今时代,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必须加快教育国际化的步伐。中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不仅提出要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高校,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民办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还指出: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的国际化水平;鼓励学校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和项目;支持中外大学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和学位互授、联授等。《纲要》所展望的,不仅要出现一批能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的公办大学,还要有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民办高校。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开放、宽松、与时俱进的政策环境的支持,更需要民办高校通过自我更新,实现转型与重建,在教育品质上不断超越自我,狠抓质量、办出特色,立足实际、面向国际,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是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对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需要
人才是第一资源。具有高素质且数量充足的国际化人才,是产业结构调整与能级提升的必要前提条件。综观世界经济发展史,那些经济发展迅速而且持久的国家,均在国际化人才方面领先于其他国家。推进科技创新,通过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新科技的出现,为新行业与新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由传统的制造工业向附加值更高的信息、生物、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型的低碳、环保型工业的转型,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标准、了解多元文化并能参与国际化协作的人才将成为市场的宠儿。作为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的文化教育机构,民办高校同样肩负着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国际型人才的重任。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既是公办高等教育的生命线,也是民办高等教育的生命线。
(三)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民办高校促进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高等教育将不可避免地融入到全球化的洪流之中。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在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着挑战更为严峻。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向公立教育倾斜,民办教育发展空间有限。民办高校在用地审批、学生招生、税收政策、学生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歧视与偏见。民办高校在我国按批次录取的现状下,录取顺序在最后,竞争处于劣势,难以获得优质生源。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来自学费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多以“以学养学”模式运行。此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学科建设还不完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大学教学要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不仅可以引进国外的资金和设备,弥补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还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课程体系等,提升教师教学水准,促进人才培养水平提高,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因此,把握国际机遇,走国际化发展道路,是当前破解民办高校发展瓶颈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西安外事学院国际化办学的探索
西安外事学院建校20年来,从助学机构发展到本科普通高校、从规模扩张到内涵式建设过程中,不断形成具有外事特色的办学理念。黄藤董事长提出的“学无长幼,校无大小,教无高下,育无国界”的开放式办学思路,坚持不懈地探索国际化发展道路,可以说已走到西安民办高校的前列,引领着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
合作型教育行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属于混合类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即兼具监督型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型行政管理,当然又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不同而有所侧重。
一、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教育的“民主主义”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确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学校的思想,强化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为原则处理与私立学校的关系。因而,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现民主化、法制化的特点,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经费资助的办法进行管理。
1.依法规范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设,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施管理。在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基础上,1947年颁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专门法律即《私立学校法》。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私立学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这为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私立学校法》比过去任何时候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该法阐明了私立学校的组织管理及私立学校审议会的设置;明确“所辖厅”的权限,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学校的补助、监督以及有关处罚等事项。从《私立学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认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学校与国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担负起公共教育的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对私立学校的权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学的自主性,给私立高校更多的自;在财政上,明确了对私立高校直接或间接的实行国库补助。《私立学校法》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据《私立学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私立的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由都道府县知事主管。其主管权限是:①认可私立学校的开办、停办及变更办学者;②当私立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令,违反主管机构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课半年以上时,可令其停办;③要求私立学校提供教育调查统计等方面的报告。
但为加强私立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文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分别设有咨询机构,如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和私立学校审议会。文部大臣在认可私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开办、停办、变更办学者、变更学校定额以及命令学校关闭时,须预先听取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私立学校审议会就有关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学校(如私立专修学校)的重要事项,可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建议,以供决策之用。私立学校审议会委员由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的私立学校校长、学校法人理事和社会有识之士担任。[1]除了法规规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须遵守的条款之外,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学制度、学费标准、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学方式的多样化、学费标准的自主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2.依法运用经费资助手段鼓励和引导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为了充实和完善私立大学,日本政府先后根据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会法》以及1975年颁布的《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规定的“国家负有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的条款,采取了如下几个方面重要措施:(1)加强对私立大学的援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增加经常费用,一个是提供教学和研究设施补助费。(2)设置日本私立财团的贷款。日本私立振兴财团为了维持和完善私立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条件,稳定私立学校的运营,对私立学校完善设施和设备所必需的资金实行长期低息贷款。(3)提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考虑到私立学校的公益性,除非进行有收益的事业,原则上不用交纳法人税、所得税等国税及居民税。另外,向私立学校捐赠,如果是个人捐赠,将免除此人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如果是一般法人捐赠,将在限额内特别加算亏空,对他们从税务方面给予优惠。[2]日本政府对这些补助和拨款措施不仅大大地缓解了私立大学的经费困难,促进了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而且还有效地引导、约束了私立大学的经营活动。运用经费资助手段扶植和支持私立大学的发展,把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要求同向其提供经费资助结合起来,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的一大特色。[3]
二、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从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历程上看,其管理大体经历了早期的不干预和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两大阶段。
1.早期的不干预。英国是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发源地之一,牛津和剑桥大学既是传统大学的代表,也是私立大学的典范。他们基本上都是长期处于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高度自治的学术团体。即使在19世纪中叶创办的一批以伦敦大学为代表的新型大学———城市学院也都是由富商投资或公众捐办的私立大学。这些大学和学院在英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系统中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虽然从1881年起,政府陆续开始为这些私立大学和学院中的一部分提供数量不等的资助,1919年政府成立了隶属国家财政部的非行政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和对大学的补助,补助金额大体占到这些大学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政府基本不干预这些资金的使用,大学仍然拥有自治权利,并实行学术自由。
2.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阶段。在教育管理体制上,只有到二战结束前夕的1944年,英国根据国会颁布的《1944年教育法》成立教育部,作为教育部行政首脑的教育大臣“负责监督和领导地方当局有效地执行国家在一切领域内提供各类及综合教育服务的政策”,确立了英国教育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的教育管理体制。
(1)通过改革拨款机制加大引导和控制。二战后,政府基于对大学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政府大量地增加对大学的拨款;同时政府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对大学的拨款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和控制,使之适应战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此开始,通过加强高等教育立法来达到引导私立高等院校关注和满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对高技术人才的需要。例如,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战后大学急需基础设施和设备添置的机会,设立了有劳动代表参加的劳动与建设附属委员会,负责评估大学提出的基建计划和费用,并利用资金和建筑标准确立中标者;拨款委员会还通过在政府周期拨款中设置指定拨款项目,用于开发新的科目或保证已有系科的大规模发展,以满足国家各部门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问题等。[4]
进入80年代后,不断根据新修定的法律法规,改革拨款机制,强化国家的导向作用。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对高等院校的拨款体制,取消了大学拨款委员会,分别设立了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大学基金委员会”和“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经费分配,在经费分配时根据大学提供的教育和从事的研究的情况与大学协商签订合同,并检查使用紧急的效益,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这实际上是通过由拨款到竞争分配资金的方式加强了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干预。根据1992年修订颁布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统一拨款机构,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统一高等院校的拨款,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以促使私立院校提高办学效益。
(2)通过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扩大其权限,强化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竞争,以加强政府和社
会的干预。根据1964年颁布的《大学和学院资产法》,陆续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未被特许为“大学”的其他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或其他证书等,促进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竞争格局的形成。这就是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双重制”。其后,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双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赋予了公共高等学院与“自治大学”相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等(郝维谦、李连宁,第45-50页)。进入90年代后,根据《继续和高等教育法》,通过统一拨款机构,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新大学与老大学均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竞争,加强政府和企业界等对私立高等院校的监督和控制。[5]这些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激发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3)建立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社会对私立高等教育质量监督。英国政府注意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严格控制包括私立高等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1983年通过“大学副校长委员会”成立了“学术标准工作小组”;1985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又委托“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委员会”制订了一套为大多数高校认可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989年正式提出“学术审计”概念并成立了学术审计机构;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会”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6]1997年,在原先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和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质量评估组的基础上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简称“QAA”)。至此,英国有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以评估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英国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通过拨款机制、竞争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引导和规范,使之满足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三、对我国政府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启示
鉴于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办高校民营性的特点等,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履行的管理职能总体上应该是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以指导服务、法律监督为主,以行政监督为辅的“指导———监督”型职能。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参考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我国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做以下一些改进:
1·借鉴日本、英国教育立法技术,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1)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刚刚起步。我国1982年的《宪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虽然都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对这些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导致人们对民办教育认识长期存在着偏差。2002年底,经“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产权、学校设立的条件和办学自等基本问题首次作了明确界定,甚至也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的合法性也给予了肯定;然而该法不但对一些关乎民办学校质量和声誉的关键性问题,如教师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没有涉及,而且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构建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依法实施对其的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进程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要借鉴日本等国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与规范等经验,增加涉及政府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等相关约束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条款和内容,或者另外出台《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公务员法》,促使政府依法行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2·借鉴国外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教育的经验,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援助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
目前,国高等教育仅处于大众化的初级阶段,要完成由大众化向普及化高等教育的过渡,必须有民办高等教育参与。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原始投入不足、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的经济困境,而且面临个别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足而不愿意把其与公办高校同等对待,甚至出现有意刁难民办院校的现象,也从而助长了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不认同心理,这严重制约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7]因此,对我国民办高等院校而言,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如适度的经常费用补助、教学和设施补助、科研方面的补助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等形式的经济援助,不仅有利于改变其办学经费过于紧张、来源过于单一的局面,更为重要的可能在于提升个别政府部门和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心理认同感,从而为民办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这样不但会有利于现有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于民办高等教育,实现国家、民办高校和社会三方共赢。
3·鼓励、扶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自主自律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各民办高校与其法人地位相适应的自利
尊重自主、鼓励自律是日本、英国管理私立高等院校的又一策略,而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内部也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自主自律机制以保证其健康发展。我国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要求各民办学校要建立由投资者、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的董事会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不但多数院校的董事会中缺乏社会各界的代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院校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基本上是投资者个人说了算,这就难以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这也是政府不敢完全下放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创新能力倍受重视的21世纪里,国家的协调控制与民办院校的自律必将逐步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以竞争原理为主导的自律性运营模式。这就要求政府,特别是各民办高校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其内部真正建立起自主自律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一个关系到能否让百姓放心,政府放心、放权的事关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只有这样,政府才会逐步把自主考试招生权、收费标准权等核心自的移交给各个民办院校,各个院校才能根据自己的校情办出特色和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校 生存危机 化解危机 建议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0 前言
在现阶段人民需求不断增加,公办院校无论是从办学形式上、硬件设施、教学形式上都不能完全满足学生、家长的需求。民办高等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无疑是另一种选择,解决、研究民办高等学校的问题,使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发展,不仅丰富了教育体制,也保证了教育的健康成长。
民办高等学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占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2004年在校生就达22.1万余人。它的稳定不仅是这么多年积累的延续,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一个必要性,更多地解决了社会就业、学生就学。问题已经出现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还能持续发展说明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因此解决民办高等学校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1 我国民办高校生存危机原因分析
1.1 经济原因
由于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危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人重视知识、重视教育的传统,使许多家庭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把家庭中的一部分资金投资在教育上。民办教育的可发展性,也使许多社会人看到了机遇,使大量社会资流入教育这个领域。这对于引进社会资金改善民办高等办学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高等院校数量开始明显上升,民办高等教育资金有了保障、硬件建设有了突破,完全改变了初创阶段的无资金、无场所、无师资的“三无”状况,民办高等院校的角色开始了质的变化,开始从高等教育的辅助地位变成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一些投机投资者看到民办教育的“有利可图”,迅速地涌入民办教育这个行列,是造成民办高等学校扎堆、质量不高、竞争激烈的主要原因。
1.2 社会原因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大改革。与原来私立教育相较,不论是类型、规模、经费、教学内容、教育体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绝不是历史上私有教育简单的重复,它们改变了公办教育占有市场的情况,扩大教育规模、增大教育资源,而且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在中国教育的转型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开放,90 年代起社会中不再有大批的缺乏教育的青年渴望着进行再教育,原有立足于成人教育、自考助学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把重点从往届生、社会人员,转入应届生的竞争大赛中。另外,民办高校的急速扩张也造成了过于激烈的竞争和内部管理的失衡。
1.3 自身原因
随着市场的要求调整较为频繁,从而对自我定位不准确。有的民办院校定位过低,一味地只追求生源,办学理念、教学、课程设置都只为了生源服务,更没有企业文化等深度的办学追求;有的民办院校定位过高,高额学费或高定位造成生源受限,但是却无法提高教学质量。不明确的自我定位,不仅使民办高等学校失去了自己的特色,还走了许多偏路、弯路,浪费了不必要的资金和师资力量,使民办高等学校在原本就竞争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更难立足。
早期许多民办高等学校在举办之初,都是借着刚过,人们精神需求的渴望极为强烈,加上公办学校无论从学校数量还是招生数量都较少。在这种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许多资金开始注入教育市场,当然其投入主要是为了得到一定的市场效益。希望获得盈利这一初衷明显与“教育是公益事业,不具有商品性”相违背,随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可取的“合理回报”,正是这两点致使许多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动机偏移,使民办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始终以营利、扩张为目的,而忽视了培养学生这一重要职责。
2 化解我国民办高校生存危机的建议
民办教育有着可持续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大有可为的,许多国家最好的高等学府都是民办高校,最为典型的就有美国的哈佛大学。民办高等学校的危机不是短期形成的,针对民办高等学校所面对的问题,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很多,就资金、就业、管理几个方面要深入分析其原因,从眼前着手也许不能彻底解决危机的问题,但仍然是可以缓解问题,逐步走向正轨的。
2.1 明确办学定位
民办学校要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定位问题。在办学上要定位特色、定位办学方向、定位办学重点、定位就业方向。最重要的是定位办学性质和层次,在这一点上很多学校把自己定位成二本、一本,其实民办院校在诞生之初就是以职业教育为突破口的,所以应该正确认识自身情况,在保证办学特色的条件下,致力在职业教育上做完善。
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创新战略的意义变得更为重要。创新战略是指在办学方向上、办学理念上、学校管理体制上、突破固有机制创新理念,是学校管理层要在发展中做的重要决策。要结合近期国家正在拟定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民办高校的发展要与纲要的目标相一致。使创新为学校、学生、家长服务,主要依靠资金、人才、信息。因此,一个创新的民办高等学校无疑是个活力的载体,能达到和市场、社会充分融合才能真正地创新。以创新应对民办学校的发展和激烈竞争。
2.2 提高办学管理水平
规范管理要从细节做起,要从管理制度、科研研发制度。不仅如此,要真正做到规范管理,外部从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的政策环境、明确民办高等学校的定位开始;内部深入到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董事会制度、院委会制度、党委制度、工会、学生会制度、人事行政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最终深入到教学制度、科研制度。都必须一一考虑到,制定好,规范了的民办高等学校才能走得更远、更好。
民办高等院校在其发展的同时,对管理队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在一个固定的团队中发展,而是要走出去不断吸纳新的管理人员、培养原有人员,有意识地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是解决民办高等学校管理问题的重要途径。
由于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随意性很强、人员流动性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使民办院校的管理不断进步、不断完善,而且延续发展的重要办法。主要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公文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保卫制度、教学研究制度、学生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等。
2.3 分析把握生存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学校所面对的办学环境、人文环境、需求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及时调整战略适应市场,在竞争中生存是民办高等学校必需的素质。很多因重大办学失误而导致面临危机的民办高等学校,就是在环境策略上出了问题,不是盲目跟风就是投资盲目。环境战略中我们需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就经济环境而言,社会成员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投资加大,对高质量的高等教育需求增大。人们对民办高等学校的认识也有深层次的了解,而民办高校已进入稳定增长,机遇发展减少,适度负债投入改善办学是可以的,但高比例的负债可能会造成重大决策的失误。办学者应能很快意识到,通过认识从而改变策略适应市场。
第二就人文环境而言。现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数、在校生数已明显超过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数和民办高等教育队伍。结构也开始变化,生源地向本地倾斜、应届生增加,开始有了统招生,分布趋于均衡,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大一批民办高校就是由于不考虑周边环境而陷入困境。
最后,要想解决民办高等学校存在的问题,改善其存在的状态,首先要解决直逼民办高等学校咽喉要塞的资金问题。
2.4 提高市场竞争力
民办高等学校是以学生为主体的,谁能满足广大学生的需求,就能得到市场,有了生源才能进一步使资金得到保证。竞争的水平高低在于生源量、办学质量、办学水平,但是民办高等学校随着市场的发展,争夺更多的生源就是民办高等学校的关键。
然而,民办高等学校的竞争战略分为外部竞争、内部竞争。外部竞争首要先确立竞争对象,明确竞争对手。对民办高校而言,明确了对手,就要建立竞争情报系统,搜集竞争情报、随时监视对手的反应程度。可以通过报刊、杂志、报告、文件、交流材料、简章、广告、会议、教师、学生、客户等渠道获取情报,然后具体分析,理性竞争。
内部竞争机制,指的是内部的人事调整、晋升空间、完善的聘任制度、目标责任制。只有有了良好的内部竞争机制,才能保证民办高等学校的“血液”新鲜,推动其飞速发展。反之,没有良好的竞争机制使员工没有了工作奋斗目标不说,其中暗箱操纵可能会极大程度地挫伤认真工作、有工作能力的员工的积极性,造成人员流失。
3 结语
毋庸置疑,民办高等学校生存问题的解决,是要通过战略性的管理模式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管理、解决问题,达到推进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目的。因此,中国民办学校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必须以长远的眼观看待解决问题,战略性的思考,汲取历史的、国外的经验教训,客观地总结经验才是解决民办高等学校生存问题的根本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维民.民办教育的问题与对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民办高校特点;大学生;就业观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1日
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到维护我们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目前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政府也采取了很多应对的策略和有效的措施来缓解就业压力。
一、大学生就业观的指导意义
大学生可以通过就业观来衡量一份职业是否有利于展现自己的才能、是否有利于体现自身的价值,去衡量职业价值的高低,更进一步,通过大学生对职业价值高低的判断可以看出,大学生对自身理想的定位、家庭对子女的就业期望值、高校对学生的就业指导进程、社会对其组成成员的需求。大学生就业观影响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对大学生的就业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意义,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整理,总结出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的引导。现代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临时代的严峻挑战和压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不论是对求职择业,还是对在校的学习乃至将来的成才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学生应该在入学时就逐步确定今后就业方向,自觉地把大学学习同今后的择业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和提高创业与实践能力,以适应将来所从事职业岗位的需要。
(二)对就业行为的推动。大学生的就业行为来自就业动机,而就业动机是在就业观的支配下产生的。就业行为总是有其方向性(即就业目标)。就业动机、就业行为、就业目标三者之间有辩证统一的制约性,它们的发生都来自于源动力就业观。大学生就业观与就业观对就业行为的动力作用具体表现在:就业观对大学生的就业行为具有指导作用,支配着就业主体对未来职业进行评价、选择,并做出就业决策。就业观是就业行为的动力,它制约着就业主体对就业目标的期望、定位和选择。
(三)对就业道德的规范。谁都希望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面对着倏然而逝的求职机遇,面对着纷至沓来的竞争对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大学生正确的就业观将对就业行为、求职道德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约束着大学生的就业行为,保障就业工作的有序进行,调节就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就业观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就业道德。
(四)对职业适应与职业成就的制约与激励。对于每个大学生而言,职业一经选定,就等于向社会迈进了关键性的第一步,而作为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大学生,往往很难一下子适应社会,还有一个对环境、工作性质从不适应到基本适应的渐进过程,即“职业适应”过程;而“职业成就”是大学生求职就业时最主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就业观会直接影响到将来职业适应、职业成就以及职业的稳定和变迁。正确的就业观能促使大学生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尽快转换角色,并激励他们在任何职业领域爱岗敬业、勤奋刻苦、踏实工作。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大学生正确就业观在实际工作中的直接反映,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素质要求,它要求大学毕业生上岗后,与单位同甘共苦、荣辱与共。
二、民办高校的特点及大学生就业形势
(一)民办高校的特点。在研究民办高等教育就业时我们首先不得不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和特点进行研究,民办高等教育是相对于公立高校而提出的。郭占元教授对当代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义比较全面:民办高等教育是指教育层次达到大专(含高职)以上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民办高等教育内涵的三个方面,既包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也包括民办高等学校。具体包括:各种独立的民办大学、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函授或专修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国有民办高校。从上面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来看,民办教育与公立高校相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创办者是一种非政府性的组织或个人。公立高校是完全由政府出资举办的,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或团体通过自筹资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教育活动;第二,办学的非营利性或在国家政策条件允许下合理汇报。公办学校是政府出资兴办的,所以其办学目的是决不允许有营利动机、营利行为或营利目的的,这是在国家《教育法》及有关政策中明确规定的;第三,办学资金来源的自筹性。公立学校是政府出资兴办的,所以它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而民办教育则是由举办者通过自己出资、社会捐资、学费、学校其他方面的收入或政府给予的一些优惠政策的资助等形势来自筹经费;第四,办学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一点是民办高校和公立高校在办学方面比较重要的区别之一。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设置、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学校都有较强的自主性。这些充分体现了民办高校办学的主体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他可以随着人才市场需求结构的调整而自主调整。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受到学校自身特点的影响,与公立高校相比较具有就业的优势和限制。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优势。民办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逐渐受到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党和各级政府已经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及其就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我国民办高校的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办学目的和人才培养定位明确。它要求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能够学以致用。此外,由于民办高校的教育资金来源以学生的学费为主,为了学校的生存与持续发展,获得较多的生源,民办高校往往更加注重学生的就业率。很多民办高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填补公办院校力所不及的空缺,并以敏锐的目光捕捉人才市场空缺,迅速做出反应。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劣势。民办院校与公办高校相比,由于缺乏完善的教学管理经验和监督机制,许多民办高校只注重扩大培养规模获得收益,却忽视了师资力量及后勤保障的建设,也会出现对我国未来人才需求预测的偏差等问题。在专业设置上,往往对实验条件、师资力量要求不高的专业一哄而上设置的较多,而对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受到培养成本高、培养条件苛刻等因素的制约,培养数量相对不足。民办高校高考录取分数线偏低,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于民办高校学生的偏见,认为其文化水平及思想素质较低,不能胜任更高的职位发展,导致就业失去一定的优势。社会上对民办高校学生的认知还存在很多的误区。用人单位在对民办高校学生的素质及能力评价上受到“民办”的影响,许多企业在面对众多应聘者无从选择的情况下,也往往片面追求毕业生的文凭和学历,或者对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则持观望态度,或者在求职要求上设置较高的门槛,完全把民办大学生排除在外。这就对民办大学生就业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加剧了民办高校学生的就业难度。高校毕业生数量急剧膨胀,就业的形势异常严峻和突出,大学生就业难,难就业也逐渐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优劣参半。
三、民办高校特点对大学生就业观的影响
大学生就业观的形成是建立在人生观基础之上的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的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如上所述,民办高校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民办高校大学生在系统地进行专业知识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知识学习的同时,不断扩大了他们对社会认识的时空范围,特别是到了毕业年级,这种认识越来越具体化,对自己将来想从事什么样的职业有了一定的态度和看法。
(一)影响其就业认识。相对公办院校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办高校,在毕业生就业方面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民办高校毕业生大部分对自身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对就业受挫折的情况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能积极进行自我调节及时就业。
(二)影响其就业动机。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就业竞争日益加剧,具有较强的危机感,危机促进动机增强。然后,他们急于找到一份工作,学生就业职位和薪酬不理想,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后总体薪金水平不高。
(三)影响其就业价值取向。民办高校生源的家庭条件相对较为优越,而且掌握了较好的社会资源。这些学生平时在家时娇生惯养,怕苦怕累,所以这些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要么是好高骛远,对工作挑三拣四,不顾自身的客观条件,盲目地追求工作环境好、福利待遇优、工作强度小的工作,而忽略了奉献和自身发展锻炼的意义。
(四)影响其就业心态。由于高校的扩招直接导致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剧增,使本身就有点“先天不足”,加之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的便见,所以一些学生对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没有信心,对自己持有的民办高校的毕业文凭的含金量表示怀疑,所以在职场的竞争中显得自卑,毫无底气。或者在求职过程中自己不主动,形成了对父母亲友的依赖心理。
民办高校学生就业形势与其他高校大学生一样面临压力,同时他们又有自己的特点,如何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并促进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就需要我们在了解民办高校大学生的特点和就业形势的基础上,对其就业观进行分析,发现规律,找出问题,提出对策,进行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占元.当代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概论[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25.
1、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4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都对民办教育做出了法律合法化还有办学规范的法律规定,鼓励提倡社会各方面的民资力量参与到教育体系中。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具体办学指引后,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就从相关的规章和政策上进行参考,从民办高等教育被法律允许到现在,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国家指示、通知、决定、规定等反面规章和政策文件,这些规章和政策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上做到了具体化。例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时规定》、《关于大量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都具体规定了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办学的停办、变更、申请、办学宗旨、办学方向等,其中还对国家的教育系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出资进行教育建设为主体,社会民资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教育模式,改变传统的国家独立办学对教育发展的限制瓶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时规定》就对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并且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开展程序的有详细的规定。
2、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
自《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标准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发展阶段,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民资办学中的法律责任、机构解散、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先前宪法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的缺陷,并且在民办高等教学上具体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原则、管理在行政上的体制。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由改革开放前的空白到改革开放后的出现,到2002年后的完善。2002《中国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法规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法律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了支持和鼓励,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把民办教育的办学、管理进行规范化。为了更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系统,国家在2003年还实施了《中国人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把民办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国际化,把民办高等教育限制进一步进行开放,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做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保障和规范了民办高等教育飞发展。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完善过程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促进效果,同时也有限制作用,例如1997年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文规定了“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民办教育办学的申请提高了难道。
二、民办高等教育和相关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是以民间集资的一种形式进行国民教育的,很多是以营利性质存在的,尽管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存在办学本末倒置,教学宗旨不明确,我国的《管理办法法》第四十三条中明文允许了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模式的发展,很多民办高等学院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不重视学生的教育质量问题,同时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对付相关的国家单位的检查,在教学设施、教学项目上存在作假行为,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让很多民办教育有空子可钻,对相关的规定和出发不够完善,监管机制配套工作不到位。
三、政策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的意义
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根据不同时期的民办教学中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或者完善,对民办教学规范和指导具有时段性的意义,在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很大历史和现实指导意义的三大政策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存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这三大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见证,促使民办教育的兴起、发展、完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前、办学中两个环节上都有很的办学指导、办学保障、办学规范化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让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在办学前,对办学的方案确认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对办学的硬件和软件投入都有指导作用;在办学的过程中,民办高等教育学院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教育管理规范化,及时调整教学方向,端正民资办学的宗旨。
四、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评价
我国明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根据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不断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影响具有时段性,不同时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都具有针对性,其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这三大政策,这三大政策在不同时期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现实的指导和规范,例如2002年通过,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应了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上的一个里程碑,把民办高等教育进行法律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规范中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性的允许,促使了民资社会力量的办学热情,例如第一部民办教育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就规定了民资办学团体、机构、组织在预留民办教育的必须经费和发展资本外,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方可以从中收取利润。
五、小结
关键词:民办 本科高校 品牌建设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b)-0195-01
1 品牌建设与民办本科高校持续发展的关系分析
截至2012年4月24日,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03所。其中,本科层次民办高校87所,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民办本科高校25所。随着民办本科高校办学层次的逐步提高,数量的不断攀升,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品牌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1.1 品牌建设是民办本科高校实现内涵发展的切入点
民办本科高校发展的基础是规模,核心是质量。随着民办本科高校在群体规模和地域规模上逐步趋于稳定,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始从“规模”转向“质量”。品牌是民办本科高校内涵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民办本科高校以品牌建设为切入点,适应社会需求,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是民办本科高校实现战略转型的客观要求。
1.2 品牌建设是民办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点
民办本科高校之间展开的一切竞争,最终都将体现在品牌上。生源是民办本科高校的生命线,生源数量和质量对民办本科高校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目前,高考招生录取分批次进行。民办本科高校将参与同批次录取的公办本科高校和专业展开竞争,品牌将是影响考生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考生的选择才是硬道理,2011年,民办高校录取不满,甚至缺口较大的情况依然存在,如果采取降分完成录取计划势必影响生源的质量。可以说,同层次民办本科高校,甚至民办与公办高校之间的“品牌竞争”时代已经悄然来临。通过品牌建设打造特色教育品牌是民办本科高校安身立命,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点所在。
1.3 教育品牌是民办本科高校体现综合声誉的闪光点
一般说来,品牌的形成有两种途径[1]:一是自发式的。亦即品牌的形成是通过自然渐进地积累过程完成的;二是自觉式的。亦即品牌是通过所属主体有意识地借助一定的方法、手段的推动,加速形成,这一行为过程又被称为“品牌建设”。民办本科高校有意识开展品牌建设活动,不仅有利于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2 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
品牌是民办本科高校综合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综合体现。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品牌建设意识相对薄弱
新形势下,民办本科高校只有拥有公众信赖的品牌,才能赢得顾客的忠诚,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把握主动权。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意识相对薄弱。主要表现:一是学校领导层对品牌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二是品牌建设投入不足。三是重视短期招生行为,而对品牌建设和维护却比较短见。
2.2 品牌建设定位不尽准确
民办本科高校准确的品牌定位,可以起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劲的作用;可以实现学校办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促成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可以提高学校在同类高校中的地位和影响”[2]。目前,由于民办本科高校对品牌建设定位缺乏深入的研究,规模上想方设法建设新校区,扩大地盘;层次上盲目追求节节攀升;类型上追求综合性、研究型,机械照搬普通公办高校的办学思路和模式。
2.3 品牌建设趋同现象严重
高等教育市场,尤其是民办本科高校之间激烈的竞争,导致教育服务产品差异逐渐缩小,品牌建设趋同现象日益严重。事实上,民办本科高校面临的高等教育市场,更接近于垄断竞争市场,“竞争”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是民办本科高校如何通过自身的品牌建设,创造出“垄断”的因素来,这才是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的关键所在。
3 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的对策建议
高等院校品牌是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通过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等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社会美誉度和知名度[3]。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不断投入的渐进过程;是一个科学引导,主动创造的开拓过程。
3.1 强化品牌建设意识,加大品牌建设投入
所谓高校品牌意识,是指高校对品牌和品牌建设的基本理念。民办本科高校领导层对品牌价值的认识程度,直接影响到高校品牌建设的决策导向。强化品牌建设意识,首要是让学校领导层从学校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品牌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其次,将领导对品牌价值的认识作为价值观指导行动;最后,全员参与,共同建设。全员品牌意识,是品牌建设成功的基石。
3.2 明确品牌建设定位,制定品牌建设方案
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高等院校也必须是分层次、多科类的。民办本科高校进行科学的自我发展定位,是品牌建设的基础,是成功的前提。品牌建设方案,是民办本科高校进行品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首先,要认清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扬长避短;其次,注重品牌建设过程中的开发和创新。
3.3 突出品牌建设特色,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目前,改建升格的专科或职业技术院校是我国民办本科高校的主体。许多民办本科高校尚处从专科向本科转型、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转型。在转型过程中,突出品牌建设的特色,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是其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民办本科高校就其属性而言多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它与学术型本科院校随处于同一层次,但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式、人才评价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4]。特色办学、差异化发展,建设个性化的民办本科教育品牌,是民办本科高校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必然选择。
3.4 采取关系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民办本科高校通过理清顾客市场、招聘市场、供应商市场等六大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关系资源优势,不仅有利于提高民办本科高校的品牌知名度,而且对民办本科高校品牌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随着高等教育市场的转变,以品牌建设为依托,科学定位、提高质量、塑造特色等是民办本科高校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历史选择。
参考文献
[1] 杨尧忠.从民办高校的竞争看“学校品牌建设”与品牌建设系列专栏作者鲍传友教授商榷[J].财经政法政法咨询,2012.
高等教育大众化不仅是量的增长,而且是质的变化。所谓质的变化,不仅包括上文提到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也涉及到教育思想的转变。是否能解决好教育思想的转变问题深刻影响着进入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1.转变教育价值观教育价值观指的是人们对教育与人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并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教育行为的价值取向,它与教育功能有着密切联系。教育功能又分为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对于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潘懋元先生分别预测道:未来可能更加重视科学发展、文化创新以及对个体的发展和完善[2]288。在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的功能已和更新、传递科学技术及人文社会知识,实现国家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优势地位等方面紧密相连。我们必须将高等教育的功能落实在科技创新、发展人的个性上,发挥好知识的创新、分配、传播和运用功能,在积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的同时,也要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往能力的人才。最终,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价值的基础上,形成高等教育社会价值和主体价值协调发展的价值观。2.转变教育质量观教育质量观指的是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学生的培养质量和教育的效果。高等教育的质量观是与人才观密切相连的。传统的教育质量观是以学生掌握知识的多寡、深浅为主,评断高等教育的质量往往由此出发。潘懋元先生认为,对于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知识与能力都是重要的,而知识与能力都属于智育的范畴[2]291-292。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我们对于学生的教育不能仅仅限于知识与能力的培养,也要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比如心理素质、思想品德等。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我们要把传统的知识质量观或者能力质量观转换为包含知识、能力在内的全面素质质量观,或者说强调学生的多样化智力能力(包括音乐、绘画、语言、数学、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的质量观。另外,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在课程设置、培养目标等方面的侧重点不一样。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以后,我们在评断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质量时,不应像精英化阶段那样以学术型高等教育质量为唯一标准,而应采用多样化的质量标准。比如评价一所高等专科学校时,我们看重的是它对于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培养;而在评价一所综合类重点大学时,我们关注的是它的科研能力,以及它对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成效。当然,各级各类院校要有各自的标准,有特色地保持教育质量,发挥自身的优势,使得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在不同层面上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要。
二、促进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
民办高等学校一般规模较小、历史较短,能够灵活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并根据市场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计划,也就能够培养出适应持续变化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再次,民办高等学校主要是以两年或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为发展重点,有利于政府、社会和学生家庭节约教育成本与投入。促进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需要考虑诸多问题。首先是如何把握好近年来崛起的个体、私营经济正在寻找新的投资和增值途径的机遇,将它们创造的民间资本吸引过来发展民办高等学校。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以后,形成民办高等学校、公立高等学校既统筹协调又平等竞争的办学机制,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挑战。比如,民办高等学校常常被定位于专科层次,口碑远远不如公立高等学校,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民办高等学校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也需要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帮助其获得不仅仅局限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更大发展空间。此外,如何通过政策规范合理界定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收益,如何帮助民办高等学校提高教育质量,解决好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问题、产业化问题,以及包括公立、民办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立法问题等,都是国家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面临的任务。
三、重视高等教育地方化
对于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还不够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陆边远地区、城市和农村,在人口密度、教育发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不仅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不同地区对于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数量、能力、结构等方面的具体需求也不尽相同,处于持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我国高等教育要改变单一的办学体制,以地方化作为国家化的补充。发展高等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也需要依靠地方的经济实力。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国家应在宏观指导的基础上给地方更多的自主管理权,使地方办出符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真正为地方发展服务的高等教育。地方获得更多的高等教育办学自能够使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释放出更多的活力,有利于高等教育体系的优化。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教育地方化带来的不一定全是积极影响,它也有消极的一面。比如,地区之间在地方化的过程中若互不沟通,就会造成专业设置重复、教育资源浪费等问题。因而高等教育地方化要求从国家利益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来统筹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哪些院校由国家管理,哪些院校由地方管理,需要国家好好斟酌。
四、使高等教育通向农村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面临的又一个问题,使高等教育通向农村恰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要使高等教育通向农村,首先需要转变传统的思维,需要打破精英教育与职业结构之间旧有的、刻板的联系,应该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帮助他们消除“高才低就”的情绪。因为农村是广阔的天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包括农村的现代化建设,为农村的发展提供高层次的智力支持,从而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是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当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大学生的待遇问题,政策上也要给予鼓励和扶持。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中去,无疑能缓解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城市的就业压力,减少人才浪费,还能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样反过来又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另一角度来说,高等教育通向农村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的均等。中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不仅要为城市生源服务,也要为占适龄青年人口大多数的农村青年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使农村青年能够上得来,城市青年能够下得去,而且两者都能够用得上、留得住”[2]383。
五、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西方私立 高等教育 民办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Western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for Private Education in China
LV Guil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eijing 102206)
Abstract Private education is relative concept to public education. The concept of public schools refers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public funds to maintai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s is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in the management is autonomous, self-financing foreign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legislation is complete, also has the diversification of financing channels and define the legal status of private colleges in our country exi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property right definition and financing problem,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 can complete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legislation, specifications apply macro-control measures such as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western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private education
1 国外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体系
国外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体系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1 完备的立法保障私立教育的合法地位
纵观部分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私立高等教育的立法,其主要内容为:首先,明确私立高等教育的地位和特性。在美国,划分公私立大学的“主要依据在于设立者和自助者,由私人、私人捐赠的财产或私人基金设立或支持的高等学校属于私立高等学校。”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虽然美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私法的划分,私立大学被称为私法人,相较于作为公法人的公立大学有较大的自治权,不仅无需受到联邦宪法的制约,同时也不必遵守州议会或政府用以管理公共机构的有关法律。具体而言,私立大学在招生政策、人事政策、课程教学等方面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①
其次,规定私立高校的设置标准。美国私立学校的设立是各州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设立的,即私立学校设置权基本在州政府的手里,许多州在私立学校的设立上有较严格的审批标准。由于美国的关于营利和非营利两种类型的私立学校有着不同注册上的规定: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手续时,承办者必须向该州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学校章程、经费来源、办学条件、校长人选、课程设置、师资情况、入学要求、学校管理、收费标准等文件;同时,学校建筑设施的安全条件和卫生、消防设施,需经州建设、卫生以及消防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开办、运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设立基本上遵循公司的设立程序,当然,也必须达到政府所规定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标准。②
1.2 以财政资助为基础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首先,政府资助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教育事业是一项有很强公益性的事业,私立教育当然也不例外,许多国家在强调私立高校自主性的同时,也注意提高其公益性。其次,以收取学费、扩大海外招生等方式进行成本分担。近年来,欧美许多国家纷纷从法律上解除对国外留学生居留许可方面的限制,扩大海外招生规模。英国鼓励大学接纳海外就读学生以增加学费,美国公立大学的财政收入中,海外留学生学费收入约占20%。以波士顿大学(私立大学)大学为例,每年就有4518人是来自143个国家的国外留学生。③针对全球庞大的留学生市场基本被美、英大学垄断的局势,法国、德国等国也不甘示弱,放宽了对于留学生入境担保的条件,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从而减轻国内的教育成本,增加国内教育经费。
2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近些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还处在萌芽阶段,还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规定,法人依据是否营利被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而非企业法人又被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我国,学校被划为非企业法人这一大类中。由于不同的法人,其设立所依据的程序以及国家施以的管理是不同的,如果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依旧无法界定,由此会造成一系列在具体问题上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空白”。如“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无法参照具体的法律制度落实,只能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就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医疗等待遇上造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以及长远发展。④
(2)民办高校产权界定、经费筹措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的产权界定依然存在不明晰的状况。⑤由于民办高校的举办人不能在此过程中对其财产进行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导致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受到了严重挫伤,阻塞了民办高等学校的融资渠道,使得社会资金流向有利可图、可短期获得更高额利润的地方。
(3)民办高校办学自问题。对于民办高等院校来说,专业和课程的设置是其核心权力。《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实施民办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现实是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专业及课程设置进行事无巨细的干涉,这导致了民办高校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不仅限制了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竞争优势,同时也不利于经济发展。⑥
(4)民办高校教学评估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优势公办高校为主导,民办高校由于历史短,数量少,因此教学评估是以公办高校为主,评估目标、体制、标准等都是按照公办高校来制定的。由于在实践中过分注重评估指标体系的单一性,使用单一的以学术型和投入水平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没有针对高等学校多样化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使得办学时间短、起点不一致,有其独特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培养模式的民办高校无法与公立高校抗衡,这不仅有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高校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⑦
3 借鉴西方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思考
西方私立高等教育大都经历了百年的历史,其无论在内部管理方面还是政府对其监管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独具一格的体系。我国应当在立足国情的条件下,借鉴西方,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3.1 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
首先,理清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概念。应当重新明确民办教育这一概念,以适应民办教育出自主体多元化这一实践的需求。于2008年4月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将“独立学院”予以明确界定为“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发展,但从现行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义来看,独立院校的创办有公立高校的参与,这样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国家财政开支,至少独立院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借助公办高校的诸如办学声誉等无形资产以及人力资源。⑧同时还要合理确定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从我国的目前法人分类以及高等教育的性质来看,将民办高校归类为“事业单位法人”较为合理,因为民办高校的宗旨与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较为接近。
其次,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基础制度规范。一方面要合理安排民办高校法人财产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及完善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合理界定出资者、管理者以及学校法人的产权关系,在此作为前提的基础上,赋予民办高校应有的法人财产权,取消当前立法中对于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一系列限制。另一方面要科学地搭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民办高等教育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公司法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各个权利主体的权责关系,构建民办高校的决策管理体系,以此规范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3.2 实现办学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第一,采取政府资助民办高校的政策。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但是,目前针对我国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政策法规仍然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资助民办高校的专门法规,例如制定《民办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法》,进一步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保障民办高校及其师生应当获得政府资助的权利。同时,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可以适时出台《民办学校资产归属与管理条例》等方面的专门法规政策,提高法律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高等院校的教师、学生的资助政策应逐步渗透到民办高校。
第二,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国家对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出资人对于合理回报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许多地方在不违背上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多数提出了“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⑨同时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的优惠政策。
3.3 运用宏观调控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首先,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的保障制度。建议地方省市应当规定民办高校教师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应当依照公办学校教师相同规定参保,其缴纳基数、比例及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⑩其次,建立公平的生源竞争机制。由于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认识程度低,导致民办学校往往成为众多考生走投无路时的无奈选择,随之造成了民办高校的生源质量差,这也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后很有可能造成恶性循环。豘因为在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诸如跨地区招生问题、教育资源分配问题、学生转学问题等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特点的不适应性,也会给民办学校的招生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注释
① 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8).
② 朱科蓉.美国营利性教育机构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3(11).
③ Barlows,M.& Roberts, H.-J. Class warfare: The assault on Canada’s schools. Toronto: Key Porter Books. 1994(12).
④ 文东茅.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J].大学教育评论,2004(1).
⑤ 文东茅.论民办学校的产权与控制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2):29-34.
⑥ 韩民,张力.《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及其政策课题[J].教育研究,2004(4).
⑦ 贺武华.高等教育教育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解释[J].江苏高教,2004(6).
⑧ 史宁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J].科学中国人,2011(7).
⑨ 方芳,王善迈.我国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