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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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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表现

第1篇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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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黄兴豪.台湾民众政治功效意识的持续与变迁.台湾民主季刊,2006(2)

第2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主体分析;价值研究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就提出了乡村治理的概念,而概念的提出也使得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开展[1]。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学界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和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其取得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不过,长时间乡村治理在理论研究中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不断深入的考量乡村运行以及设计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下,还应该研究来自主体自身因素影响。

一、乡村治理主体作用发挥模式研究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很多类型有多重的界定以及多样化的表现,在问题的实质上绝对不能一概而论的讨论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究竟是何人。其存在的影响因素范围涉及广,而究竟应该以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为治疗主体,也是问题的关键,在该问题上,必须尽可能的考虑作为治理基础本土资源。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乡村不管是在经济的发展水平亦或是地方文化问题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非均质性。也正是考虑了此种均质性问题,我国很多研究学者都把村庄作为治理研究的关键突破点,根基于详细样态村庄,而乡村治理主体的发挥作用模式也有着多样化的发展,也有学者从村庄的基本秩序进行分析,区分出集中可能存在的乡村治理类型,即原生秩序型、乡村谋和型以及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无序型。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发现,应该从社会视角等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村庄的秩序形态。

(一)乡村主导行政型

次种类治理结构还是传统意义上统筹治理结构,在充分代表体现社会和国家关系乡村关系中主要表现在强乡弱村,此种类型的乡村财政往往主要来自于工商业收入或者我国财政转移支配收入。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建立的分配型的财政制度能力,所以乡村关系中往往处在优势地位,而所谓的村集体并没有大量的受益来源,此种类型的主要结构模式往往必须来自于工商业重镇以及部分国家大量的财政转移资金。

(二)村庄主动自治型

此种类型的治理结构往往能够直接反映出该地方村民的自治实践成果。在充分代表和体现社会以及国家关系乡村上则主要表现乡村和谐以及若乡强村的格调中,该种类型的村庄往往具备非常强烈的自主生产能力,经济的发展程度能够直接体现出来,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往往较为发达,很多村庄有着来自于村庄自己所创立的企业,或者部分土地出让的收入。也正是因为村庄集体的财力相对较弱,而乡镇乡镇相关政府对村庄的直接控制以及影响力就会更加的薄弱,主要体现在村强乡弱方面。

(三)乡村治理无序型

在此种治理结构方面,所谓的无序主要体现在没有统一的发展趋势,而在乡村的关系中则有可能体现在乡强村若等方面,而后面的各种体现则为一种常态性。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较为稳定的外部经济来源以及来自特殊的政府拨付,往往会面临各种债务危机,在和村庄的关系上往往也只能维系一种最为基本的智能。另外存在本身因为地理环境或者人才的流失等因素,往往日益破坏。在此过程中乡村的治理运行类型只是一种形式,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取得乡村治理达到繁荣的目的。

二、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行为关系和研究视角

就乡村治理主体问题而言,需要正视的问题就是,乡村治理主体完全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对于该问题研究,为分析乡村治理模式和绩效评价内在的机制,现阶段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各种界定也完全不相同,所带来的治理主体行为关系也各不相同。就高角度而言可以从村委会以及村党委会等组织,把宗族当成乡村治理的主体实施研究,在分析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的过程中大多数的重点考察为两队关系,即乡村以及两委关系,实际上该关系的本质还是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关系,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说党领导权和村民自治权有一定关系,不过在现阶段政治格局中还是能够归于社会以及国家关系。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就乡村治理提出了自己不通过看法,围绕宏观主体之间的乡村关系以及两委关系研究,目前存在的观点往往从制度主义出发,从法律制定以及政治体制设计等相关角度实施研究,同时就问题提出了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2]。

就微观行为者的个体角度而言,其对乡村治理主体实施界定也有一定的区别,正常情况下均把乡村治理的主体界定是普通的村民以及村干部,而同时围绕次三层的群体行为关系探讨重点分析乡村治理实践,普通村民、村干部以及乡村精英之间是怎样影响的。很多研究人员往往从选取田野的调查方式入手,从个案进行分析。在研究重点领域往往也是从乡村治理方面实施研究。

三、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关系模式向着多中心治理发展

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治理理论内涵主旨为一种多种的公共或者私人的个体与机构的管理方式总和,该方式主要强调多中心的参与以及多主体的信任合作,这是此种治理模式的全新要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最早就使用了乡村治理一词进行替换,同时被泛化使用的乡村政治发展中的村民自治一词,此种转变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涵盖了对治理模式的追求以及认可,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的实践局限性,在传统理论研究以及实践的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情况下仍然为乡村治理传统单一的治理方式,要不就把乡镇政府、要不就将村委会默认为治理的主要客体,而未从市场、社会以及国家的宏观层次进行界定,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民族以及国家建构的统一大趋势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一定的外力推动,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企业或者政府模式,往往不能直接的避免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的现象[3]。在我国民主建设的基础试验场乡村社会里,相对较为单一的统筹与治理模式走向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围绕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凸显。不可否认的是,乡村治理必须以农民组织作为主要的资源,以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的新农村建设治理模式出发。

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之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也一定会日益突破为单一范本的解说空间,另外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一定要从现阶段以静态治疗为主向着动态治理转变。要以乡村治理作为主要客体的研究向着多元化的立体研究迈进。把乡村治理真正的放置于宽广与开放的市场经济下,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基本关键性问题。(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任艳妮.乡村治理主体围绕治理资源多元化合作路径探析[J].农村经济,2011,(6):19-23.

第3篇

关键词:乡村;水污染;治理

1前言

我国的水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缺水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表现为水源型缺水,而在工业分布地区表现为水质型缺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质型缺水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普遍,水环境污染是导致水质型缺水的主要原因。因而,在我国进行水污染治理显得尤为迫切,本文试图从乡村水污染治理层面研究治理方法。

2乡村水污染产生原因

2.1生活源污染

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是构成广大农村地区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加,主要是洗涤用水和厨房污水。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相应的污水处理配套措施尚不完善,这些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地下或附近河流中。大量生活污水的累积,严重污染了地表水及地下水,村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影响,同时其身体健康也会受到影响。

2.2农业源污染

农业用水污染主要由牲畜粪便、农药化肥引起的。对于牲畜粪便的污染,因水体本身具有自净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对水体造成的污染程度较低。但对于农药化肥等引起的水污染,水体自身的自净能力跟不上水体被污染的速度,使得残留物在水体中无法得到治理,长此以往,整个河湖的水体污染现象将越来越严重,治理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2.3工业源污染

随着广大农村城镇化、乡村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集体或个人、外来投资者创办的各类工业企业越来越靠近广大乡村地区。这些工业企业的发展在促进广大乡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乡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尤其是在水污染方面。工业废水排放是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的重要原因,未经处理的废水被直接排放到江、河、 湖泊中,而其中含有大量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

3乡村水污染治理目标

3.1水质目标

乡村水污染的治理目标是通过对被污染的水源进行物理、化学、生物及综合治理,期望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农村饮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达到国家指定目标,地表水、地下水在被开发时能够得到有效合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2环境目标

目前我国乡村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农药使用、乡镇企业排放污水、以及可见的塑料制品,这不仅导致水质受污染,同时也使水面环境受污染,通过治理,以期达到环境治理的目标。

3.3经济目标

农村经济相对于城市经济而言较为落后,经济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因而在治理乡村水污染问题时,不仅要达到水质目标和环境目标,同时也要考虑措施的可行性和乡村地区所能承受的经济负担,在治理过程中能够带来经济效益。

4水污染治理方法

总结国内外水污染的处理方法,主要可归纳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这三种方法可综合使用。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主要采用一些低成本的治理方法,如生物转盘、综合热能装置、高效固液分离器、高效清漏筛过滤、厌氧污泥床等方法,选用这些方法既可以达到治理被污染水体的目标,也可以节约成本,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

5对策

5.1加强宣传力度,保护乡村水资源

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十分重视水污染治理,其多年的水污染治理实践,尤其在宣传力度上,为中国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此,中国政府也可以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使其认识到节水、保护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让公众成为防治水污染的主角。并通过国家在制度、资金、技术、平台、管理队伍等方面给农村以支持,农村内部通过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共享规范等措施形成自主治理。

5.2加强立法,设立防治制度

农村水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村水资源,导致农村居民没有保护水体的意识、一些乡村工矿企业严重污染污染水资源不受约束。因而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具体措施迫在眉睫。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增补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设立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制度、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制度等,对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出全面系统规定,从多个方面防治农村水污染。

5.3加强科技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公众参与、农村自治以及制定法律法规等措施,都是从防范角度而言减轻农村地区水污染状况,对于已经被污染的水体,则必须依靠具体有效的方法来治理。科技的进步,使得水污染治理的效率有所提高。因此,一方面国家和政府需要加大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培养高科技人才,另一方面需要引进高科技设备,合理有效治理被污染水源,做到防和治相结合,保护农村水资源。

参考文献:

[1]孟雪靖.农村水污染经济问题研究[J].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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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东敏.水污染的治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与中国的水污染治理体系改革[D].2003年.

第4篇

以党的十七大精力和科学开展观为指点,以国务院《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民政部《关于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建立的指点定见》、市当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乡村五保供养任务的告诉》(信政文[2011]10号)和《关于增强乡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规范化建立任务的告诉》(信政办[2011]162号)为根据,以“容身实际,加速建立,强化治理,注重实效”为总体思绪,在强力推进乡村敬老院建立的还,鼎力展开乡村敬老院标准化建立治理达标运动,促进各级党委当局增强对敬老院的指导,推进全县乡村敬老院治理上层次、上程度,经过2-3年起劲,使全县80%以上的敬老院到达标准化建立治理要求。

二、审核评选方法

(一)制订规范。依照民政部《乡村敬老院治理暂行方法》和《关于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建立的指点定见》以及我县实践,本着有利于促进敬老院建立规划、设备、出产、生涯和日常治理效劳向高起点、高层次、高规范偏向开展的准则,从指导注重、院容院貌、生涯设备、院务治理、院办经济等五个方面制订评分规范。

(二)确定品级。全县乡村敬老院建立治理达标评定分为:达标进步前辈、达标、根本达标和不达标4个层次。个中,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由县救灾办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组织审核评定;达标和根本达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当局申报,县民政局、救灾办组织审核评定,并报市民政局立案。

(三)评分办法。根据《县乡村敬老院标准化建立治理达标考评细则》,满分为100分。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五大项评分均在80%以上的为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五大项评分均在70%以上的为达标敬老院;总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五大项评分均在60%以上的为根本达标敬老院;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敬老院。

(四)奖惩罚法。为鼓舞进步前辈,鞭笞后进,带动普通,促进我县乡村敬老院建立治理安康开展,施行奖惩机制。经申报被评为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的由市民政局颁布标记牌,并赐与奖励;凡被评为达标敬老院的,由县民政局(救灾办)颁布标记牌,并视情赐与奖励;关于1次评选不达标或延续2次评选根本达标的敬老院,责令限日整改,并在全县传递;对延续2次评选不达标或延续3次评选根本达标的敬老院,建议地点乡(镇)撤销敬老院院长职务、解除治理效劳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有关阐明。乡村敬老院标准化建立治理达标考评每年展开1次,执行动态治理。被授予达标进步前辈、达标的敬老院,有用期2年,期满后需从新申报考评。对有用期内敬老院建立治理分明滑坡的,县民政局可随时撤销其声誉。达标进步前辈、达标敬老院的申报工夫为每年8月底前,审核、评选于岁尾前完成,授牌和奖励连系年度任务总结表扬一并进行。

三、任务要求

(一)一致思维看法。乡村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是经济社会开展的主要标记。办妥乡村敬老院是民政部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效劳”和“存眷民生、维护公道、促进调和”的根本本能机能表现,是落实科学开展观、推进我县乡村开展变革综合实验区建立的详细举动。县乡民政、救灾部分要进步看法,实在把乡村敬老院达标任务归入主要议事日程,增强指导,强化办法,全力推进,起劲使敬老院成为乡村五保白叟保养天算的幸福乐土。

(二)紧密组织施行。各乡(镇)要把乡村敬老院建立达标任务归入全乡(镇)任务的总体规划,做到长计划,短布置,统筹统筹,建管连系。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敬老院投入,逐渐完美五保白叟出产、生涯以及文明文娱设备,不时进步五保供养程度。妥帖处理敬老院治理效劳人员工资和任务经费。要增强敬老院治理效劳人员教育培训,使之通晓营业,喜欢岗敬业,不时进步效劳质量和治理程度。

(三)严厉评定规范。各地要依照科学规划、规划适度,设备配套、功用完美,治理标准、调和有序的要求,严厉把握乡村敬老院评定规范。在硬件设备上,凡达标进步前辈敬老院占地上积须在10亩以上,主房40间以上,床位60张以上;达标敬老院占地上积须在8亩以上,主房30间以上,床位40张以上。根本达标敬老院占地上积须在8亩以上,主房20间以上,床位30张以上。

第5篇

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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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谈萧.中国传统治理的制度结构[J].学习与实践,20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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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052.

[9]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7.

第6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和实践,面临着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科技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结构分化和整合等给治理带来的挑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难题和挑战就更明显,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显得更为紧迫。

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困境

相比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区域大、差异明显,而且在于体系更不健全、能力更为薄弱,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过去三十多年,是中国乡村社会变化最激烈的时期。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改革前的中国乡村,从比较中才能看出这种激烈的变化。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国家发动合作社运动乃至后面的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彻底的结构性改造和重构: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传统的士绅阶层和地主阶层基本上被消灭了;广大农民被编入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政经合一体制,传统的家庭、家族等以血缘为组织原则的结构大为弱化;政治动员、行政管理取代乡规民约,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运行机制;户籍制度将城乡分割为两个不能自由交流、交换和流动的封闭性社会。在这种结构性环境中,个人的自主性、自由度、选择性非常之少,相比传统时代,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处于强整合状态,社会结构更为单一,政治身份替代经济地位、传统声望和文化资本成为社会等级的唯一因素,自主、自治的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这对于乡村社会秩序而言不仅不构成任何挑战,反而是坚强的基石。如果说当时乡村治理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没有活力以及政治运动的破坏性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情况就大为不同,既没有回到革命之前的传统时代,又缺少时代的强制性超稳定,乡村社会结构和基础处于急剧变迁之中。中国的经济改革起步于农村,即农村实现。这一改革诱发农村社会的全面变迁。首先,实现后,生产单位从生产队回归到家庭,家庭不仅是消费、生育养育、教化的生活单位,而且也是生产单位,生产功能得到重新肯定和发展,家庭有权安排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引发家庭的多种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是,村落内部的经济联系在削弱。虽然中央一直提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实际上,农村“统”的体制机制非常微弱,在很多村庄几乎不存在了,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府没有钱、集体经济瓦解、村庄联系纽带削弱等而得不到维护和建设。相应地,农村体制演变为乡政村治体制,特别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乡村实现了村民自治,政府与村庄的联系远不如以前密切,税费和计划生育成为政府干预乡村社会的最主要手段,但是也是最容易造成与村民冲突和紧张的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负担过重和严厉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发农村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一度曾在不少地方出现干群冲突事件。这个时期(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乡村的治理困境至少有三:一是村庄公共事务缺乏供给主体;二是干群关系紧张;三是新的治理制度建构缓慢。

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后,对乡村治理构成最大挑战的还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人口结构维度。自从实现改革后,农民不仅获得了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权,而且获得了劳动就业选择权,由此,原来被束缚在农村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大量释放,在随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对外开放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民工潮”。如果说80年代只是剩余劳动力外出,那么进入90年代,外出的不仅仅是剩余劳动力,连农村和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都在外出,因为农业劳动无法增加农民的收益,甚至成为负担,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由此,中国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离开,出现农村人口迅速老龄化以及大量留守儿童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呈现“386199”(妇女、儿童、老人)三留守现象,大批村庄“空心化”、“老龄化”、“空壳化”,我们曾用“农村很散、农民很老、农业很弱”来描述新三农,这就是新的乡村治理困境。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农村治理首先遇到的一个困境就是缺乏治理人才;不仅如此,一些农村地区,连基本的治安都难以维护;更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养老问题,农村养老不但缺钱,更缺人力。人口结构变迁背景下乡村还存在许多其他治理问题,比如村庄公共事务难以正常开展,民主自治无法正常运行,乡村现代化更是困难重重,新技术、新观念难以推行,更谈不上社会创新。

第二个维度就是乡村社会分化。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社会分化提供了契机,乡村社会分化与城市社会分化都非常快、非常明显。一方面社会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社会分化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不同能力的人提供了各显神通的机会,从而使不同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不同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合理、权力寻租和市场行为不当不法(如假冒伪劣)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分化存在着严重的不公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和左右下一步的分化。具体到乡村,不论是收入分化还是阶层分化等,都是相当明显的。农村收入差距扩大成为事实。与收入差距相关的就是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社会虽然也有所谓的“地富反坏右”,但是这更多的是政治符号,当时主要只有两个阶层:干部与社员。而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分化成至少有8个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乡镇干部阶层、乡镇企业家阶层、农村个体工商户阶层、农村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乡镇企业工人阶层、农村私营企业家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更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需求和行为。在这样的阶层格局下,乡村治理显然比以前更复杂、更具挑战性。最大的挑战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合理地体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需求,既要防止上层阶层对中下层阶层的剥夺,又要避免中下层对上层的对抗,阶层之间的社会团结成为乡村治理的头等课题。乡村社会阶层分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目标,如果能实现阶层的社会团结,那么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将不再是难事。

第三个维度就是村庄类型多样化。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不同村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表现很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态势,不再像之前那样绝大多数农村都是一种产业形态、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构成等。中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几百万个自然村,每个村庄都有其个性。有的人将当前的村庄划分为“城中村”、“空心村”、“新型社区”、“超级村庄”等。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可以有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比如根据人口进入和外出情况,也可以分为三类村庄:外来人口多的村庄、外出人口多的村庄、没有外出和进来的村庄;还可以按地形划分:平原村、丘陵村、山村、高寒村、高原村等等。虽然有些类型是自然形成的,如按地形形成的不同类型村庄,但是这种自然因素也会影响村庄的社会经济,从而影响村庄治理。比如中国目前最穷的连片特困农村大多位于高寒偏远、沙漠戈壁等地理条件和环境非常恶劣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村庄由于贫困或者不发达,它们面临的治理问题显然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村庄。村庄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表明村庄治理应该是多样性的、个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于一种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和实现村庄的团结、发展。

迈向多元自主的乡村治理

在过去三十多年,乡村社会在变化,而乡村治理也没有停滞,问题在于乡村治理的调整变化跟不上乡村社会的整体变化,因此乡村治理的困境和挑战由此而生。乡村治理的调整和变化基本上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从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上,乡村治理更多的向着自治方向演变,但是出现自治与行政化摇摆不停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乡村经济基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的集体化治理机制已经不再有效,由此国家将村民自治机制和制度引进乡村。但是另一方面乡村依然承担着农业生产、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重任,于是国家对乡村既有巨大的政治需求,但是又无力承担乡村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既希望于让渡权力让村庄自治,由村庄自身解决一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发展问题,与此同时,又不能不向乡村汲取更多的资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服务,因此又得强化对乡村的行政控制、管理和动员。村民自治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样两种有着明显张力的需求而设计的。在自治层面,由于不同村庄的人口结构、经济条件、历史传统不同,有不同的表现,尽管有少数村庄在自治过程中不仅能完成政府的任务、有效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增进村民的福祉和村民团结,但是大多数乡村自治并不尽人意。

虽然不同村庄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村庄面临的治理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具体而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一,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城乡存在着明显的公共服务差异。虽然这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但是,公共服务质量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第二,既有的公共服务存在传递不足问题,不能很好地抵达村民那里,这里的约束因素是公共服务人才缺乏以及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公共服务存在有事没人干,或者有人干不了,比如农村由于缺乏高质量的村医,因此农村医疗健康服务包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无法得到很好的传递。在村庄,由于没有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因此村委会就担当着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些职责,但是村委会不但人手不够,而且由于不具备政府功能,因此难以胜任公共服务的传递,反而损害了其担当村庄民主自治功能。第三,村庄公共事务有事没人做、有事没人愿意做、有事没钱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里的原因很多:一是大量人口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二是村庄合并,行政村下面有很多自然村,村民对自然村的公共事务可能感兴趣,但是对行政村公共事务冷漠;三是村庄原子化、个体化日趋严重,认为公共事务是政府的事或是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第四,村庄的社会团结出现问题。一方面也是由于原子化和个体化问题,人们更加追逐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共事务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不透明问题,影响到村庄的社会公正,从而导致许多不满、纠纷乃至冲突等,直接影响到村庄团结。第五,传统的村规民约和团结文化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科层化中遭受损害和破坏,村民变得更加自我和个体化。同时不同村庄也有自己一些特殊的治理问题,比如超级村庄存在外来人与本村人的分割以及村干部的贪污问题;城中村存在着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环境卫生问题等;欠发达村庄存在贫困、空心化等问题。

总括起来说,当前乡村治理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错位、村民参与不足和团结不高、共同体衰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公共资源投入与机制改革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支持力度,目前的力度还不足以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全面承担和提供,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公共服务投入责任。在公共服务方面,不仅要注重生活性公共服务投入,还要增加对生产性公共服务投入,包括道路交通、饮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卫生、信息设施、技术服务等。其次,政府在资源投入和运作机制上进行创新改革,资源投入和运作应以培养治理能力、激发村民参与和合作、满足需求为目标,不能仅仅为了投入而投入。在机制上,国家应该还村委会以自治本来面目,让其真正从事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而在村庄层面建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时,一方面要强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更好地与村民需求对接。这里的前提在于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现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服务人才待遇问题,或者不注重这个问题解决,更不注重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吸引不了人才,即使引进的人才也想办法逃离,严重地影响到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国家在一些贫困地方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吸引了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到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不仅解决了农村学校师资短缺问题,而且大大地提高教师质量,明显地改善了当地的教育条件。这个实践经验可以应用于乡村其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上。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拿出一些公共资源,改变配置方式,诱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上,比如实施以奖代补的财政配置机制,加大向村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不管怎样,国家资源配置机制改革应该以激发村民参与、合作为先决条件。只要每个村庄有更好的自治机制、自主参与机制和合作机制,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村庄治理中出现的难题。

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有赖于外部力量的援助和帮助。这里的关键还是国家要鼓励外部的社会组织进入乡村,帮助培育村民的合作和组织能力,更要激发他们参与村庄治理的动力。在这方面国家有两套工具可以使用:一是政策工具,比如可以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便利的注册政策支持参与农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发展,另一个是财政工具,政府可以购买一部分社会组织的服务,让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之中,由此借助于社会组织,增强村民的治理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有一批知识分子就凭借着他们的知识技能,发动乡村建设运动,试图解决当时阻碍中国发展和民族救亡的“愚、弱、穷、散”痼疾。虽然这个运动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成功,但是它依然激励着当今一少部分知识分子尝试着在乡村开展建设,其中乡村治理是他们所重点关注的。如果国家对这些行动给予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将会激发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的发展之中,会大大地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7篇

2011年,全市89个乡村敬老院建立项目悉数按期竣工,组织新入住五保白叟3454人,五保集中供养率已到达30.1%,圆满完成了当局下达的任务义务。2012年,但愿经由各县(市、区)的通力合作,相同圆满地完成义务。方才,市民政局李仁发局长传达了《市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12年乡村敬老院建立任务方案的告诉》,这个方案是经市当局研讨经过的,对2012年乡村敬老院建立任务提出了明白的要求,各县(市、区)必然要仔细进修,并不折不扣地落实。下面,我就实在做好全市敬老院建立任务再强调以下五点定见。

一、充沛看法增强乡村敬老院建立的主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在增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立,愈加表现了党中心以报酬本、民生为重的在朝理念。乡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当时乡村居民中最非凡、最坚苦、最弱势的群体,保证好他们的生涯既是中华民族尊老喜欢老传统美德的表现,也是各级党委和当局义无反顾的责任。跟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开展,乡村五保供养任务获得了不时完美和进步。2010年以来,国务院新修订的《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和当局公布的《施行〈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方法》陆续施行。做好乡村五保供养任务不单是义无反顾的责任,更是司法律例付与我们的职责。假如当局做欠好这件事,就是当局缺位,不依法做事。新的条例和方法顺应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变革开展的新情势,对传统乡村五保供养准则进行了具体变革,将乡村五保供养对象归入了公共财务的保证局限。委、当局延续三年把进步五保集中供养率列入拟办妥的关系人民群众亲身好处的十大实事;市委、市当局也把这项任务列入了2012年拟办妥的关系人民群众亲身好处的十大实事,并依据我市实践,提出:本年我市五保集中供养率在11年到达30%的根底上再进步15%,到达45%;争夺“十一五”末使全市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75%以上。可以说,市两级当局对乡村敬老院建立任务高度注重,严厉要求。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充沛看法加速乡村敬老院建立的主要性和需要性,接纳实在有用办法,扎扎实实做好这项任务,确保2012年全市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45%,为完成老有所养的目的奠基坚实根底。

二、实在做好敬老院建立项目规划

依照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45%的目的要求测算,2012年,全市还需新增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711人、新建房子2181间、新增床位3711张(个中,禹州市需新增房子72012间新增床位1204张,长葛市需新增房子328间新增床位557张,县需新增房子292间新增床位495张,鄢陵县需新增房子363间新增床位619张,襄城县需新增房子452间新增床位768张,魏都区需新增房子6间新增床位10张,开拓区需新增房子21间新增床位37张,东城区需新增房子11间新增床位17张)。要完成这一建立义务,搞好项目规划是前提。市民政局担任制订全市敬老院建立总体规划,并依照“争夺‘十一五’末全市乡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达75%以上”的目的,制订分年度建立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乡村五保集中供养情况查询摸底的根底上,本实在事求是、量体裁衣、资本有用应用、科学规划、合理结构的准则,制订出实在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立方案。详细建立项目要依照以乡镇敬老院改建和扩建为主、有前提的当地要建立适度规划的中间敬老院为辅、以在遥远山区有方案地建立敬老院分院为增补的要求,在情况较好、交通便利的当地合理选址,并将需新增的房间数和床位数落实到各个详细建立项目上。近年来的理论标明,村级敬老院因为规划小、供养对象少、根底设备差,治理效劳程度低,曾经对乡村五保集中供养任务发生了不良的影响。为进步效劳治理程度,推进敬老院完成规划化、集中化,从目前起,要限制村级敬老院开展,倡导有前提的县(市)建立中间敬老院。为确保完成45%的集中供养率,要充沛应用原有的资本,2012岁尾前要确保11年前建成的敬老院入住率到达100%;还,2012年新建的敬老院要确保按期入住终了。关于乡村敬老院建立用地问题,民政厅、财务厅《关于增强乡村敬老院建立、进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告诉》(〔2010〕110号文件)已有明白规则,县、乡当局可以对现有闲置房产,接纳无偿划拨等方法来处理敬老院建立的用地问题,也可与空心村整顿、村庄革新连系起来,处理用地目标。

三、积极筹措落实敬老院建立资金

筹措落实敬老院建立资金,是搞好乡村敬老院建立,完成进步乡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目的义务的要害。敬老院建立资金的投入问题,民政厅、财务厅〔2010〕110号文件也有明白规则,总的准则是“以县级财务投入为主,辖市按必然比例予以津贴,财务依据各地敬老院建立完成状况赐与恰当津贴”。各县(市、区)要及早规划,积极请求建立资金。连系我市实践,我市的敬老院建立资金首要从5个方面处理:一是县(市、区)自筹,各县(市、区)要将敬老院建立资金列入财务预算。还,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级请求立项,积极争夺国度资金,建立一个中间敬老院,有前提的再建立若干个乡镇敬老院。有集体运营企业的乡镇,可以从集体运营企业收入中列支一局部资金。二是市财务、民政部分要积极向里争夺项目建立资金支撑,减轻县(市、区)敬老院建立资金缺乏的压力。三是市本级财务布置必然的资金,用于以奖代补。本年市里曾经决议筹措300万元资金用于以奖代补。四是充沛发起社会力气积极投资和兴修敬老院,指导民营企业和小我向敬老院投资;可以思索用冠名等方法吸引社会投资。五是各地要充沛发掘整合各类资本,合理应用闲置的办公场地、黉舍、卫生院以及破产关闭的企业房产等资本,经过维修正造,作为敬老院运用,然后降低本钱,处理建立资金缺乏的问题。

要增强资金运用治理。各县(市、区)、有建立义务的乡镇都要设立敬老院项目建立资金专用账户,严厉资金治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锁运转。鄙人拨建院款时,要依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财务、民政等部分要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全程监视反省,根绝贪污、调用等违法违纪景象发作。

四、标准提拔敬老院治理效劳程度

当时,跟着乡村五保集中供养人员的添加,对敬老院治理效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些敬老院根底设备、配套设备不到位,效劳程度跟不上,形成了不良影响。因而,要准确处置好建立与治理的关系。敬老院建立是进步五保集中供养率的根底,为更多的五保白叟供应优质效劳是建立敬老院的主旨和目标。要一手抓建立,一手抓治理,两手都要硬。详细要做好四项任务:一是要落实敬老院治理经费。依照《市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五保供养政策进步集中供养率的告诉》(许政〔2010〕42号)要求,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范,并逐渐树立天然增进机制,做到按月发放。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所需的治理资金,按昔时预算,由县、乡财务各承当50%,依照用款进度,由县、乡财务拨入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二是要选配好敬老院任务人员。依照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选择那些可以喫苦耐劳、仔细担任,有喜欢心、乐于贡献、本质较高的人员担任敬老院任务人员;三是要增强敬老院任务人员培训。经过培训,实在进步敬老院任务人员治理程度和营业本质;四是要完美敬老院治理准则。以完好、标准、严厉的准则,保证五保供养任务的有序展开。还,还要经过一致审核认定,对敬老院执行品级治理,评选示范、甲级、乙级敬老院;逐渐树立完美品级治理与效劳人员工资挂钩浮动准则,激起效劳人员的积极性;不时进步敬老院的治理效劳程度,给五保白叟供应一个温馨、安康、调和的寓居情况。

五、狠抓任务落实

要依照《施行〈乡村五保供养任务条例〉方法》规则,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由县级人民当局担任组织建立;乡镇人民当局详细担任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建立、治理任务。因而,各县(市、区)、有关乡镇当局要实在负起应尽的职责,把敬老院建立任务变为盲目行为,当局首要指导要负总责,分担副职详细担任;县、乡、村三级要层层签署敬老院建立项目责任书,做就任务明白,责任到人。

当局各相关本能机能部分要仔细实行职责,增强沟通协调,搞好协作共同。市民政部分作为乡村五保任务的营业主管部分,要实在担负起敬老院建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治理监视的责任,缜密摆设,精心施行;财务部分要依照民政部分提出的资金用处和规范实时筹措、拨付敬老院建立资金;监察、审计、建立等部分要积极搞好共同。

为抓好任务落实,依据第23次当局常务会议研讨确定的定见,要对2012年一切敬老院建立项目执行台帐治理,3月底前完陋习划、选址、资金筹措和投标任务;“五一”前要悉数开工建立;10月底前悉数完工,各类设备配套到位,交付运用;11月底前悉数入住,完成集中供养目的义务,入住率到达100%。民政部分要依照总体工夫要求,连系工程进度,搞好敬老院建立进度计算上报和项目观摩任务。并分四个阶段对各地任务发展状况进行排名,对进步前辈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掉队的县(市、区)进行传递批判。市民政、财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分要构成督查组,从5月份起,对各个敬老院建立项目标资金落实及运用、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状况,按期或不按期进行督查,督查后果向县(市、区)当局函告,还抄报市当局。对无合理来由不克不及如期完成义务的,市监察部分要依照效能责任追查相关规则对责任人执行责任追查。市当局将于2012年12月上旬组织具体反省验收。

第8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信息不对称;公共选择理论

一、引言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宾塞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通过对旧车交易市场、保险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研究而提出来的。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非对称信息下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政治过程,认为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有着许多的相似性。他们对政治市场中政府的看法,也应该从“超凡入圣的国家这一逻辑虚构中摆脱出来,将调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过失的方法应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能够广泛地被应用到政治生活领域中,显然,信息不对称理论也适合于乡村治理的分析和研究之中。乡村治理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政治现象,虽然与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它与委托-关系行为在发生和运作机理方面十分相似。所谓委托――关系是指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我们将信息占优势的一方称为方,信息占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本文试图引入信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揭示我国乡村治理中普遍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探讨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

二、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消极影响

信息不对称是乡村治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它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会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甚至会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信息不对称直接造成了治理的低效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机构和官员与市场活动中的个人一样,都是有限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倾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方和委托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方可以通过策略地使用隐藏信息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私有利益。因此,村干部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管理村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并不在意自身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在资源配置上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只是利用自己所获取的各种不对称信息来权衡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法治体系不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滞后,使得村干部在行使村庄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利用各项制度对他约束所存在的很多空隙,进行,不但没有去为村民服务,反而侵犯了村民的正当利益,出现了道德败坏行为。这样,乡村治理的效率会大大降低。

(二)信息不对称引起了农民的政治冷漠

当前,由于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他们之间不但没有建立起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对话机制,反而在信息的获得和拥有上出现了难以逾越的鸿沟。村干部利用其自身处在信息的有利地位而故意隐藏或封锁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村民则明显处在信息的不利地位而只能听之任之。这样便导致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在沟通上存在着巨大困难,不可避免地引起他们在情感上的隔阂和行为上的对立。在这种背景下,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他们常以政治冷漠和不合作的方式来回应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如此一来,乡村治理陷入了困境之中,农民的政治冷漠会逐渐导致农民对党和政府丧失信心,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里,最终会激发社会矛盾,从而威胁到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三)信息不对称滋生了腐败行为

根据“经济人”的假设,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同样具有追求私利的动机。当前,由于我国乡村治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村干部的行为约束十分有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民众和乡镇政府对乡村治理中的有关信息了解得太少,从而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村干部拥有和行使的公共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同样会出现权力异化和滥用情况,因而必然会导致村干部腐败行为滋生。

三、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的成因分析

(一)村干部自利性的存在

根据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村干部是理性的经济人,并没有因为他承担了行使公共权力的责任而比普通人的道德境界要高出很多,他在对村庄进行管理和执行上级政府任务的过程中,同样具有自身利益的取向。基于经济人的假设,村干部在履行乡村治理行为的过程中,具有天然的自利性,他们不仅追求个人职位的升迁、舒适生活的要求等目标,而且还努力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满足等目标。村干部自利性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村干部在行使村庄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对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存在着自私心理,他们故意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只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这样使村民和基层政府都不能了解治理过程的全部信息,直接导致了村干部与村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传递机制不完善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策的科学制定还是政策的高效执行,都需要以充足而真实的信息作为支撑。没有足够而真实的信息,任何一项政策都不能真正地满足村民的实际需求。然而,信息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传递出去才能被别人所了解。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信息传递机制十分落后,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传递的方式单一。在广大农村地区,除了通过口头传播、广播传播等方式传递信息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传递方式。二是信息传递手段落后,这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资金的缺乏和技术的落后,有些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互联网等先进的大众传播手段,有些地方甚至连广播都没有,更不用说互联网了。三是信息传递过程中失真度比较高。不管是从村干部到村民还是从村民到村干部之间的信息传递,都存在着比较高的失真度。四是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传播渠道受阻。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村干部往往高高在上,与村民之间没有平等的对话平台,这样村民也不愿意把自己的信息告诉村干部。这些都引起了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信息交易的成本太高

乡村治理中所需要的一些信息必须通过收集、加工、整理、鉴别、转换、输出等环节来获得,这些环节也是一个信息的交易的过程,它的有效运行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与消耗,即存在一定的信息交易成本。当前,我们处在信息社会的时代,信息的大量生产势必导致信息的爆炸,社会公共事务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要从“信息海洋”中搜集那些对处理村庄公共事务有用的信息,需要付出相当巨大的成本,这一成本往往是普通公众无法承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公众更是无法想象的,只有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社会组织愿意并且能够支付这一巨额成本。[8]正是因为信息交易的成本约束,所以乡村治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往往难以及时传播和获取,从而造成了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长期存在。

(四)农村居民对信息的理解有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不断的加大教育投入,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但是,当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文盲半文盲的状态,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几代农民,基本上没有接收过教育。农民素质的不高影响了他们对信息的理解,从而导致了乡村治理中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首先,农民没有文化知识,直接影响他们对信息的理解,即使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把信息传递给了农民,大多数人对信息无法理解。其次,农民的信息意识不强。一个没有接受太多教育的人,信息是什么也许都不知道,更不用说该怎么去收集和利用信息了。最后,农民的素质不高往往容易被村干部或者基层政府蒙骗。当前,很多基层干部或者村干部利用农民的无知,肆意侵害农民利益,中饱私囊。

(五)村务信息公开制度缺乏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阳光政务,是我国各级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的山区,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基本上没有制定和实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首先,村干部基于自利的角度,不愿意向民众公布村务信息;其次,由于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不能构建有效的信息公开渠道;再次,各项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信息公开缺乏法律依据;最后,由于民众自身的局限性,广大民众没有意识去主动了解村务信息。

四、改善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对策思考

(一)转变村干部信息观念,树立责任意识

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谁掌握着较多的信息,意味着他就掌握着主动权。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信息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执行、控制、评估等都需要足够的信息。由此可见,信息对政府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去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行政管理行为的有效性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将政务信息视之为公共物品而非借以获取自利的私人物品。在乡村治理中,村干部代表政府和村民行使管理权,欲要提高其管理效率,必须转变其信息观念,强化信息共享、信息交流意识,避免将信息私有化。同时,村干部作为村庄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努力为村民谋取利益和满足村民的需求。

(二)构建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促进信息广泛传播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给信息传递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建立一套系统的信息传递机制,是解决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我们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改善信息传播的手段,建立一个包括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电话、互联网等在内的多元化信息传递网络。其次,改善信息传播方式,包括口头传播、书面传播、图像传播等多元传播方式。最后,拓宽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沟通渠道,有序地吸纳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搭建他们之间的平等对话平台。

(三)实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降低信息交易成本

当前,信息不公开是造成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原因,村干部往往把村务信息看做自身的私有资源,基本上不对村民公布。这使得村干部在行使村庄公共权力过程中容易进行暗箱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道德败坏行为和不良治理行为的产生。实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阳光村务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出现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把村务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避免村干部行为,从源头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在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要通过各种途径把各种村务信息向村民公开,让村民能够及时、方便地了解有关信息,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

(四)提高农民素质,培育现代农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义务教育政策,为教育的普及打开了一道闸门,国民的素质大幅度的地提升。但是,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仍然不高,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消极因素。因此,解决乡村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素质,培养有文化、有道德的现代化农民。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大农村教育公共服务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农民接受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素养,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和政治意识,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到乡村治理活动中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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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俊凯,唐 俊. 非对称信息视角下的村级治理――来自信息经济学的分析和阐释[J]. 当代经济,2007(9):70-72.

第9篇

关键词:“权力的文化网络”;民族地区;羌藏村落;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088-04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级、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权力的文化网络视阈下羌族乡村治理研究"(201610638043);2016年国家级、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转型期我国农民政治信任与权益维护方式研究”(201610638038)。

作者简介:张露露(1986-),女,河南南阳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民主与基层治理。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场域,其重要性在民族地区尤为突出。基于对1900-1942年间华北农村的考察,美国学者杜赞奇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重要概念,为我们探讨当前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他指出,“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1]1-2“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1]前言4“文化”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1]前言5杜赞奇认为,它是由各种集团和组织交织而成的天衣无缝的一个网络。乡村社会中的权力趋向坐落于较为密集的交叉点上,即文化网络中的中心结。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正是文化网络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它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重要渠道。那么,当前我国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是否也存在“权力的文化网络”?它由何构成并发挥着怎样的治理功能?它又存在哪些现实局限性?该如何突破?笔者以四川省阿坝州民族村J村作为考察对象,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一、J村“文化网络”的构成要素及其作用

1:凝聚着村落的向心力。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意识形态。从当前J村村民的状态来看,样本数据显示无(主要是汉族)的占513%,羌族信仰占349%,藏传佛教占72%,伊斯兰教占66%。羌族信奉原始信仰,他们崇敬的神灵大体上可分为4大类30多种,包括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灵物崇拜和图腾崇拜,并以羌族释比、祭天神、神羊(牛)祭山、神牛(羊)还愿、羊图腾、白石崇拜等为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以白石崇拜为表征的多神信仰是羌族原始宗教的显著特征。它源自史诗《羌戈大战》,在迁徙途中羌人的始祖天神以白石化作大雪山,从而摆脱了“魔兵”的追击,使羌人转危为安。到达岷江上游后,又因梦中启示用白石击败了“戈基人”,羌人始得重建家园并兴旺发达,由此这种天神和白石崇拜成为羌人的精神信仰。藏族主要是嫁入本村的藏族媳妇,信仰藏传佛教,定期到邻近的寺庙里拜佛诵经。回族t信奉伊斯兰教,过“开斋节”、做“礼拜”,并举行“生宵节”和“圣纪节”等活动。

村民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成为植根在他们灵魂深处的精神内核。在这种信念体系的支配下,村民形成了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并深刻影响着他们具体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不仅是村民安抚痛苦并调节心理的医治良方,也是产生群体认同的重要驱动力量。它增强了村民之间的信任感和互,减少了矛盾和摩擦,有利于提高村落凝聚力并维护乡村治理的稳定局面。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化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5-0055-05

农民的政治参与,从有序性、规范性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个方面。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所谓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相对于制度化政治参与而言,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参与方式所进行的政治参与行为,它属于无序政治参与的范畴。

当前,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民利益多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农民广泛政治参与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主流,是通过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来满足,这也是每个农民都希望采取的方式和渠道。但问题是,一旦合法的渠道不能畅通,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就会成为另外一种必然选择。而当前,农民的这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正呈现不断升温的趋势,事态的发展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为防止陷入现代化的“中等收入陷阱”[2],使乡村治理在良性轨道上和谐运转,必须努力化解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本表现形式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对利益的追求不断增长,农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和行动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这对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不断扩大,其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是指人员反映问题,不是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时,又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3]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时期,农民上访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等问题,尤其是因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持续性升温。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谈不上拿出一部分资金创业发展。在制度性参与和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慢慢演化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失地流民。仅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就高达19700起,占农村的65%以上。[4]对农民的上访,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要么将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而并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后期的督办和检查,要么对农民的呼声漠然视之,甚至斥之为刁民闹事,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成为一种必然。

农民的越级上访,从本质上来说,是希望以更大的权力来纠正较小的权力,这是法制建设不健全时期的过渡性办法。但是,如果越级上访失控,尤其是规模大、涉及面宽、要求高、组织性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成为一种趋势,不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维权,增加上访农民的经济负担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3]

(二)群体申诉

农民群体申诉型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村。所谓农村,是在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农民这一特定群体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经过一定的酝酿、组织和策划,围绕一定目的,而共同实施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聚众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和行为。学者于建嵘指出,农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的90%以上。[4]

(三)直接对抗

在农村的快速转型时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扩大和现行体制下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之间处于失衡状态。在直接的、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表达严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况下,在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现实面前,在一些领导干部对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活动粗涉、不管不问的背景下,农民采用暴力的或激进的直接对抗,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来使政府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成为必然选择。[5]

所谓农民的直接对抗,是指农民基于对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不满,或认为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拒不服从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农民选择直接对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寻求一种公正平等的社会心理。农民是社会资源拥有量较少的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就很难有机会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级政府部门,体现在政策法规层面,但这并不表明农民不愿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行参与活动,只是他们急切的参与热情被短缺的制度现实所阻断。这种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强烈的内在参与冲动,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为时,就会转化为过激的社会行为,以直接对抗的形式来寻求表达的需要。如农民因征地赔偿不公而拒绝拆迁、搬迁,甚至与拆迁人员发生激烈的直接对抗等。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对乡村治理良性运转的挑战

当前大量的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仅直接冲击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降低了乡村治理的绩效,而且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极大地破坏了参与型乡村治理文化的形成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品格。政治文化建设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深层次的内容。用治理的方法分析乡村政治,首先要分析的就是乡村的政治文化。只有农民在内心认可了乡村治理的价值理念,并在政治观上达到基本一致时,才会产生归宿于这个群体的高度自豪感,才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

乡村治理的文化,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参与型的公民意识的培养。亨廷顿认为,所谓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6]。中国人民大学杨光斌先生对政治参与的界定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7]阿尔蒙德认为:“有利于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公民文化应该是既能够使过高的参与热情与政治冷漠之间达到平衡,又能使对权威的服从和尊重与主动参与之间形成融合的一种政治文化。”[8]这种政治文化,实际上就是在制度化范围内,使农民的广泛政治参与与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治理状态,以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需求。

不可否认,出于安全利益的考虑,在多元化利益发展的现状下,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来保护自身利益是当前农民的主要选择,而一旦参与渠道不畅,公正难以得到保证,农民或选择非正式组织,或通过家族的势力,通过活动来达到心理的满足。权威的崇拜和家族势力的依附,是一种消极的政治参与表象。而狂热的、非理性的直接聚众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甚至直接对抗,则严重破坏了农村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严重干扰了乡村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良性构建

马克思曾经指出,有时候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农民在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难以维护自身利益诉求时,必然会选择非制度化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心理需求。这种释放,一方面会在极短的时间内促使相应的党政机关来关注民生的需求,化解现实的矛盾,推动体制的改革,满足农民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却无形中干扰了乡村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良性构建。

系统论认为:“在一个动态结构系统中,这种结构的功能是直接由要素之间的协调作用体现出来的。”[9]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各种社会资本、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达到最大优化的状态。如果缺乏社会资本,农民对制度化政治参与不感兴趣,乡村社会的治理就会因缺少参与主体的支撑而走向失败。学者燕继荣指出,所谓社会资本,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之中并能够被行动者投资和利用以便实现自身目标的社会资源。[10]大量社会资本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关系,而且会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宏观治理网络。

但不可否认,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管理社会成本,延缓了政府集中力量承担社会无法完成的任务的时间,另一方面阻碍了各种乡村民间组织的有序发展,破坏了乡村之间在改革进程中构建起来的信任关系,放弃了自身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在导致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能下降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效能,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态势。这也正是亨廷顿所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1]。

(三)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直接降低乡村治理的绩效

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乡村治理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是参与农村经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农民如果不从国家或乡村建设的全局和我国建设中的实际出发,而是一味地为追求己利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上访或者聚众闹事,既荒废了自己的农业生产,也不利于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从而难以为乡村治理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二是干扰乡村民主进程。大量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严重阻碍着民主进程的良性发展。非制度化参与一方面反映了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民政治责任意识的丧失。民主不等于闹事,权利更不等于破坏力。乡村民主的核心,还是要通过有序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来维护农民的民利。三是增加政府治理成本。面对堵塞的交通、被强占的工地、聚众闹事的群体,面对越级上访、静坐请愿、围堵党政机关的农民,政府不得不派出大量的人员来疏导化解,增加了政府治理的成本。四是严重破坏乡村社会稳定。

三、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成功的关键

乡村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农民能否通过制度化参与到乡村事务中来。面对快速转型时期农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给乡村稳定发展带来的极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为制度内,化无序为有序,以实现农民对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满足。

(一)通过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进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核心因素。社会个体一旦认可政治价值观,就有归宿于这个群体的自豪感和为维护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自身使命感,就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在其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12]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仅仅提供物质财富的支撑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创建符合中国农民所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以推进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这是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为此,一要从积极参与、有效监督、恪守法规的角度努力培养农民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积聚社会资本,不断提高社会凝聚力,推动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三要发展协商民主,完善表达机制,始终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的精神,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13]

(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当前造成我国农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形成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环境,就必须突破制度的障碍,逐步完善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安排,不断拓宽和逐步畅通农民制度化参与的制度机制。为此,一要完善村民选举和决策的参与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要始终坚持村委民选,让农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并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增加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交流,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候选人的思想观点、参政能力和道德品质,农民才能选举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强、乐于为公众服务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也只有经过农民真正参与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才能得到农民最大的政治认同。而且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也不断创造出诸如吉林梨树县的海选模式、山西河曲的两票制、赣州的村民理事会等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要拓宽参与渠道,为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表达渠道。要不断加强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最大限度保证农村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都能选举自己代表的法律法规。要不断推进制度的创新,积极推行多部门联合接访,在农村广泛建立固定的接访场所和信箱,配备专职人员,随时接待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不定期地组织党、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门人员积极深入农村,随时了解农村情况,及时化解农民的利益诉求,变群众的来信来访为政府部门的及时走访,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三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可以及时有效改善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13]特别是在当前由“民工潮”引发青壮年农民和乡村精英“规模化外流”,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大量“空心村”不断生成,农民自治主体虚置化的情况下,网络参与的作用就更加重大。当然,对网络参与有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也要提前预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网络化的生成。

(三)通过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

立足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乡镇政府在职能定位上要从以前包揽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服务转变,在管理模式上从以前的“为民做主”向“让民做主”转变。要通过引进人才、建设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民间投资和搞好社会治安等措施,为本行政区域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组的关系,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都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规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决策,自主管理,而乡镇政府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和村委会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对乡村事务的有效治理。[14]

减少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事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农民群众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乡村事务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首先,乡镇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行政、经济管理活动,把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与村务相对应的事物,把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公开化、透明化。其次要公开村组事务。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村组财产和财务支出、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资奖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做到大事公开透明,小事清清楚楚。[14]

(四)通过推动乡村社会的自律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为乡村治理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当前,我国乡镇村干部的腐败导致“信任”社会资本的不足,制度有效供给短缺对“规范”社会资本形成一定制约,民间组织的发育不良对乡村社会网络资本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滞。因此,在乡村社会资本发展方面,一要强化农民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意识、合作意识、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推动农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中,理智地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二要强化有效制度安排,构建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制度如果能够给农民提供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与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沟通的制度桥梁,就会极大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减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意味着农村社会资本的增加。农民通过民间组织,逐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提升农民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力量,推动形成乡镇政府与农民合作治理网络体系的形成,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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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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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勇.“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及心理疏导机制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0(1).

第11篇

Abstract: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the objective need to promot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process of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living in the "strong" position of the rural elites take advantage of resources and power to implement privat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information monopolies and rules modifications is the distribution of rural elit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关键词:乡村精英 低保分配 行动逻辑

Key words: Rural elite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Logic of action

作者简介:瞿 谋: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法学硕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自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以来,这项惠农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实践过程怎样?效果如何?逻辑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质疑与研究,可以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低保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及原因,对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源与权力: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特殊地位

按照国家现行的行政制度安排,国家的垂直行政链条只到乡镇一级为止,乡村一级的行政链条出现了制度性断裂,乡村精英则在乡村秩序的建构与维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乡村精英是在乡村社会中有特殊才能,对乡村社会有特殊贡献,对乡村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乡村精英利用自身的才能和资源,通过做出贡献和施加影响在维护村庄秩序、调配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等日常生活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因此,在低保分配的过程中,乡村精英尤其是治理精英由于自身的中介地位,在获取低保信息,争取低保指标,界定低保对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中的乡村精英行动是指乡村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与基层乡镇干部在低保分配机制中的共同行动。

税费改革后,国家不但免除了农村的各种税费,中央政府还付出了巨大的财政资金来补偿因为改革带来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急剧现象,以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农民则直接从中受益。这一系列政策给日趋弱化的村级自治组织带来了一线生机,并使乡村精英的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乡村资源流动的角度看,税改前乡村精英(以治理精英为主)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基层政府收取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的一系列税费。而自从2006年中央政府在全国各省市取消农业税费并逐年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以来,乡村精英的角色则主要是向村民发放各类政策性优惠,如农村低保。在村民心目中,乡村精英正在从乡村资源的汲取与控制者逐渐转化为一个中介性与服务性的资源回馈者角色。

在乡村低保的分配过程中,国家在其中的主导地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尽管有各项制度及政策为低保的公平合理分配保驾护航,但有关低保的各种信息及低保名额的最终落实与乡村精英的行动有着密切联系。作为本村村民,乡村精英在低保的分配过程中兼具“裁判”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难免会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乡村精英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凭借其特殊的中介地位,乡村精英并非总是被动执行上级的各项任务,而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选择湖北省某贫困县的J村作为考察对象,以明确该村低保分配的具体情况,并试图回答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行动逻辑。

二、个人与公共:低保分配中两种关系的混合与变形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都不同程度地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以来,全国各省市都已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立了相应的农村低保制度。据民政部2011年2月份民政事业统计月报显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数已达2536.5 万,总计5214.8万人 。国家在分配指标时是按照户来计算的,一户享受低保就意味着该户的所有成员都享受低保。实际上,J村所在乡镇多年来一直是按人数而非户数分配低保名额,原因则主要在于“僧多粥少”的资源稀缺局面和农民心里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公平观念。因此,乡村治理精英认为,国家的出台的以户为单位的低保政策过于理想化,与当地实际不符合,可操作化程度低。然而,低保对象又必须在本村确定下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县民政局。因此,乡村治理精英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获取到相关信息并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低保名额,以降低日后低保分配工作的难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全村利益的考虑,即争取把低保资源这个“蛋糕”尽可能做大,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诸多私人化因素的考虑。

每年去乡里开会时我就直接在民政办领导面前诉苦,我们那个村里应该多给几个低保名额,指标少了很难确定下来。当然,他们一般也对我们村多有些照顾。你看今年我弄了三十多个名额下来,在别的村完全是不可能的。这一是平时我们关系处理得好,给上面做事情舍得卖力,所以关键时候才能起到作用。另外,乡里好多干部的亲戚住在我们这个村,说白了还不是能照顾就照顾下。国家的钱给谁都是给,如果自己人能拿到不是更好。

出于村庄和个人利益的考虑,乡村治理精英会采用各种方式向基层政府组织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低保名额。然而,乡镇干部为什么会选择支持至少是默许他们的行动呢?从制度定位上讲,乡政与村治并不是国家行政链条上的垂直上下级关系,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的大量行政任务不得不依赖于村庄治理精英甚至非治理精英予以落实。从利益取舍上而言,部分乡镇干部及亲属也是本村的常住人口,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他们也希望能获取到低保资源。在这种利益共享的前提下,乡村治理精英与地方政府形成一种“责任连带关系”,从而被纳入到一个“责任―利益”共同体当中[2]。基于上述原因,乡村治理精英争取到了相对较多的低保资源。

在争取到预期的低保资源之后,乡村治理精英又如何确定本村的低保对象呢?众所周知,乡村治理精英的地位是国家法律认同的,具有正式的合法性权威,是村庄资源的合法控制者,他们比普通村民更接近制度,更了解制度,而且又是制度的执行者。此时,拥有权力与资源双重优势的乡村治理精英则在低保对象的候选人之中权衡利弊。一方面,为了公平起见,乡村治理精英依然会沿用“户主申请,村委会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的评定程序,确定低保候选人名单。其中,那些确实相当贫困,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村名必须得到低保,否则谁也说不过去。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精英需要运用“正当关照”原则来考虑那些“需要考虑的人”的利益,从而维持村庄利益的均衡格局并实现自我社会资本的不断增值。这些需要考虑的人就是上层乡镇干部亲属、村庄非治理精英和村庄治理精英本身以及各自的核心关系圈,即“差序格局”中的中心层人物,同时也包括村庄里比较棘手“混混”。他们虽然不及治理精英对村庄的影响力大,也不及经济精英的财力雄厚,但他们对村庄秩序的维持仍发挥着必要作用[3]。而当这三大主体力量统一于共同的利益之中时,整个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的各项行动就有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与此同时,乡村治理精英既然要利用低保资源来达到个人权力的目的,如何才能获得位于二者之间的庞大普通村民群体的集体遵从呢?首先,制定出多数人可以接受的评定标准,公开确定低保名额,如家有两个孩子都在外地上学、虽有子女实则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无论是出于经济负担还是道德伦理的考虑,大家基本上都认可这类低保户;其次,对于经济收入在全村一般水平及以上,而又没有较重经济负担的家庭,则按照“轮流做庄”的安抚方式逐年评定,号召大家顾全大局。此项举措是基于村民绝对“平均主义”心态的考虑,同时又避免上述“核心关系圈”的成员获取低保的信息日后走漏风声而给村民带来的不平衡心理,也方便乡村治理精英顺利开展工作;最后,针对目前没有获取低保名额而安抚又无效的村民,村庄治理精英则采取孤立恐吓策略,警告其保持平静并谨慎行事。当然,由于乡村精英的地位优势、村民的维权意识淡泊以及维权成本高昂,况且大家长时期生活于乡村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类现象并不多见。

从低保分配的全过程可以证明,低保虽然是国家提供、并有相关政策保驾护航的保障性公共资源,但在J村的现实生活中是,“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混合在一起的,人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在公共资源和个人资源之间进行交换。由此通行的行为规则不是对等、独立、价值导向和普遍主义,而是远近区分、依赖、利益导向和特殊主义。”[4]很明显,真正困难的群体获得低保指标是名副其实、理所当然。除此之外,在乡村治理精英眼中,低保分配的规则是弹性、多元且可以变化的,这种公私混合的关系让他们以及“需要考虑的人”则获得了预期的利益。凭借中介地位带来的权力和资源优势,乡村精英在此次博弈中成为最后的“赢家”。

三、垄断与变通: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实践逻辑

低保制度要想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首要和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落实[5]。乡村治理精英作为低保分配过程的最终执行者,它们比普通村民更了解制度,能预先获得各种信息,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还能制定并解释分配规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自身具有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地位,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同时,由于农村缺乏多样化、组织化、常规化的信息上传通道,农民个体跨越基层与上级政权的直接沟通在现实中又会造成上层的信息核实成本极高的问题,因而村庄公共品需求信息的上传通道就被基层组织所垄断,信息上传过程中的屏蔽效应由此产生[6]。治理精英作为变通的主体在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始终都扮演着制度的“执行者”和制度的“受益者”这个双重角色。

总体而言,低保指标分配的特征是乡村精英既承认现有制度安排的程序,又需要考虑私人化因素的双重需求及行为,表现为“从普遍主义(参照上级政策)特殊主义(本位主义的考虑)普遍主义(表面公正)的一个完整过程”[7]。究其根本原因,乡村治理精英凭借自身的合法性地位,以拉拢乡镇干部和村庄非治理精英为组织基础,以信息垄断和规则变通为手段,利用权力和资源优势实行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来达到自身的目的。这样,乡村精英的行动就造成低保分配过程中的规则总是对团体中的少部分人或特定范围内的人有利,它使那些在同决策者意图相关的人从中获得资源的同时,使另一部分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久而久之则会产生出对乡村治理精英合法权威的质疑,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危及到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低保分配过程中,居于“强有力”的位置上的乡村精英利用资源与权力的双重优势实行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而信息垄断与规则变通则是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实践逻辑。作为中央政策执行并落实的最终环节,乡村治理精英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位置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倘若乡村治理精英的出发点始终是为国家利益和村民利益考虑,结果便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当乡村治理精英仅仅把国家颁布的政策当做幌子,利用国家的名义来行使权威,并利用地位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时,其结果却导致了国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非预期负面效应,大大偏离其美好初衷。低保分配是当前农村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则会给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2] 王汉生 王一鸽:《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 金太军:《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齐鲁学刊》2002年第5期

[4]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6、252页

[5] 邓大松 王增文:《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以现存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山东经济》2008年第1期

[6] 袁松:《基层组织的信息垄断与低保制度在村庄场域的实践――以税改后的鄂中顾村为个案》,《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7] 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注释:

第12篇

[摘要]公共选择理论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出发分析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公共管理组织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面。体制及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乡村两级公共组织为各自利益进行博弈,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过度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失范的主要原因。完善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培育自治性组织和提高乡村人员素质是治理乡村关系失范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第13篇

基层治理弱化导致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

当前治理层面的问题主要是由基层政权功能的弱化乃至丧失造成的,而非基层政府的权力过大造成的,这是目前社会各界容易对基层维稳产生误解的地方,一般认为维稳乱象乃是由基层政权的权力过大所致,其实不然,我在基层的长期调研发现,恰恰相反,正是基层政府的权力过于弱小而非过于强大,导致了治理层面稳定问题的大量发生。

进一步来看,为什么会有基层政权治理功能的弱化呢,这种弱化又是怎么样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呢?这一切乃由近期以来基层治理体系的瓦解和重构造成的。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治理体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的权力弱化、职能上收、财政困难,公共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成为所谓的“悬浮型政权”,因而,基层社会的大量矛盾和问题无法在基层治理体系内获得解决,而农民则要求更高层级的政府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越级上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形成了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就笔者在基层的调研来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稳定问题的主要来源。

治理型不稳定问题构成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体类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问题要求基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应该强化乡村治权,而不是进一步弱化之。正可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稳定问题从治理层面转向行政层面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政府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治理层面的问题转化而来,因为基层治理体系的弱化,问题和矛盾上移,群众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迫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之作出反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逐步发展出一整套维稳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当前,维稳工作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县委书记大接访意味着以县为主的维稳工作体制已经形成,县委书记大接访实现了制度化、常规化,许多地方的县级局升格为群众工作部,成为副处级单位,而大厅则成为县级政府工作量最大的部门。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当前考核体制下产生的问题,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使基层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反而不利于问题在治理层面的解决。并且乡镇政府采取非正常手段处理稳定问题,同时,这种维稳体制也被少数人利用,他们利用当前的体制要挟基层政府,产生了一批以获取不合理利益为诉求的老上访户,基层政府疲于应付,真正合理的治理问题反而无法得到解决。

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

从农民上访和的动机来看,以政治为直接目的的为数极少,绝大多数不稳定因素都是治理层面的问题,并在行政层面表现出来,对政治的直接冲击几乎不存在,当前基层社会的稳定问题以治理型不稳定为主要类型。但从客观影响来看,如果治理层面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将会产生大量的越级上访和。就笔者的调研来看,在市县乡三级的不稳定因素,不管其主观诉求,还是客观影响,均表现为治理问题在行政层面的表现,到了省里,则会产生一些政治影响,一旦到了北京,稳定问题便脱离了治理和行政的逻辑,而进入到政治逻辑中去。

第14篇

[论文摘要]当前,在金融危机下,乡村旅游已成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要害角色。乡村旅游能否长远地抓住当前的发展契机,本项目组认为乡村旅游应该由传统的观光游览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详细说来,应处理好乡村旅游本身几个相互矛盾、相互关联的问题:一、乡土性与现代性;二、物质性与精神性;三、功利性与非功利性。

最近,国家旅游局对外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份我国入境旅游人数为1033.19万人次,同比下降4.42%;过夜旅游人数392.44万人次,同比下降10.82%;入境旅游外汇收入为27.69亿美元,同比下降18.99%。作为弹性消费品,旅游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关系比较密切,在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旅游消费较为旺盛。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全球旅游市场正进入寒冬时期。但是,整个旅游市场并非铁板一块,根据《经济日报》2009年2月1日的报道,乡村旅游正成为居民欢度春节的重要选择。许多乡村旅游点、温泉度假地、滑雪度假村等预订爆满。乡村旅游已成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要害角色。

乡村旅游在金融危机中所面临的发展契机并非偶然。黄洁根据心理学家荣格(CarlGustavJung)的情结理论,认为乡土情结是引发乡村旅游的根本动机。2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城市居民其实承受着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压力,在他们的内心深处,蕴藏着贴近自然、贴近泥土的渴望。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的速度慢下来了,人们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也随之慢下来了,人的心态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怀疑、犹豫之后会变得从容、淡定。在这种时候人们开始有时间回过头来观察、反思过去的生活,重新思索生活的意义。乡村区域优美的自然景观、清新洁净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风民俗、独特的农家情调都在吸引着城市居民疲惫的身心。

尽管乡村旅游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返观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现状,对乡村旅游能否抓住机遇,我们尚无法作出肯定的答复。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乡村旅游点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发展我国乡村旅游?本文认为,乡村旅游地大多环绕城市、与中央城市交通联系便捷,具有观光、度假、娱乐、康体、运动、教导等不同功能,是非凡适合“短期休闲度假模式”的游憩空间。在金融危机下,政府方面应加强规划,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入,经营者方面应不断创新乡村旅游经营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这是目前发展我国乡村旅游的根本途径。详细说来,应处理好以下几个相互矛盾、相互关联的问题:

一、乡土性与现代性

毫无疑问,乡土性是乡村旅游的根本属性。,保持乡土性应防止标准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等现代性对乡土性的侵蚀。但是我们也注重到,过度强调乡土性、强调乡村生活的原汁原味并不符合游客的审美心理。虽然城市居民是为了体验乡村的乡土味而来,但是作为本身已经高度现代化的人,对乡村生活本身必不可免的落伍方面无法容忍。城市居民心中的乡村是诗意的乡村,与我国现阶段真实的乡村距离遥远。乡村旅游点如何在真实性和理想性之间定好位,是关系到其未来发展的根本问题。为此,政府要加强治理和引导,在建筑风格改造、公共厕所、停车场、垃圾处理、清洁能源等方面提供支持,把以上公共设施设计成与农村的乡村性和谐的形式,如麦秸垛式的停车场、豆栅瓜架下的餐厅、拱顶绿坡式的垃圾场等等。

二、物质性与精神性

目前,我们注重到,全国各地、市相继推出了旅游消费券,这些消费券可以到某些指定的乡村旅游点使用。南京、江西的某些地、市还特地推出了专门的乡村旅游消费券。消费券一般和现金套用,在给游客以实惠的同时,也确实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现在正在蓬勃开展的自助摘草莓活动就是最好的例证。但是,我们还应该注重到,文化灌注才是乡村旅游发展的要害。假如乡村旅游点仅仅以物美价廉的农贸市场样态存在,那么是不会长远的。乡村旅游本身应该是一种大规模的文化交流,乡村旅游的内在价值及附加值都经由文化表现出来。精神资源永远是用之不竭的,源源流传的各种神话、传说、诗歌、故事、谚语、谜语、歇后语等民间文化为乡村旅游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和传奇色彩。文化是乡村旅游的灵魂,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当然,这里的文化概念非常宽泛,不仅包括音乐、舞蹈、雕塑等狭义的文化范畴,也包括手工艺品、方言、饮食、历史遗迹、建筑、宗教、服饰等都可被视为文化范畴。纵观国内外乡村旅游胜地,无不以文化特色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石。

处理好乡村旅游物质性与精神性的关系,是提升旅游品位的要害环节。在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品位方面,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资源可以挖掘:一、节事活动;二、饮食文化。乡村旅游节事活动的主题是否具有特色,是能否产生吸引力的要害所在。饮食是旅游重要的六要素之一。乡村饮食文化资源的挖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古代菜谱;2、文人诗词;3、地道祖传。

三、功利性与非功利性

要处理好乡村旅游的功利性与非功利性的关系,本项目组认为应强调乡村旅游的休闲审美功能。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转变乡村旅游的经营理念与模式,实现乡村旅游由观光游览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目前中国的乡村旅游大多还停留在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水平上。实现乡村旅游由观光游览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本项目组认为当前应抓住金融危机契机。

首先,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旅游工作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造,加强对乡村旅游点卫生环境的整治,同时注重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对乡村旅游加大投入不失为当前政府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良策;二是要加大统筹治理力度,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整体规划。

其次,乡村旅游点本身应抓住契机,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治理水平。实现城市和乡村生活的对接,本项目组认为目前应充分利用农民工资源。金融危机下,大量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农民工阶层和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作为农村与城市的连接者,对农村非常了解,对城市生活也有非常深刻的体验。假如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进行乡村休闲旅游治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不仅对推动乡村旅游的治理规范化、提高乡村旅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解决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15篇

在此进程中,市县的“两网”建立任务成效尤为突出,经过三年的艰辛起劲,当前,该县药品供给收集系统根本齐备,设置合理,并已构成掩盖县、乡、村的以食物药品监管局为主,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乡村药品监视收集系统的乡村药品监视收集系统。2012年7月,该县被食物药品监管局确定为全省乡村药品“两网”建立四个示范县之一。

乡村药品“两网”建立任务展开伊始,食物药品监管系统就清楚,药品“两网”建立任务是光凭一已之力搞欠好也无法搞好的一项社会性任务,因而,食物药品监管局和食物药品监管局屡次向市委、市当局以及县委、县当局报告请示任务,争夺党委、当局的注重和相关本能机能部分的支撑,为此项任务的顺畅展开奠基了根底。从一开端,县委、县当局指导就充沛看法到增强乡村药品“两网”建立任务是维护乡村劳动力,维护农人安康的有用路子,是“三个代表”主要思维的详细表现,关于建立调和乡村、小康乡村和社会主义新乡村有着至关主要的效果,是一项民意工程、德政工程、安康工程。为展开好此项任务,县当局接纳了“四抓”,即:一抓组织保证,成立了由分担副县长任组长,药监、卫生、物价等部分构成的县乡村药品“两网”建立任务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药品监视治理局,各乡镇也成立响应的组织机构。二抓目的明白,县乡党委、当局把乡村药品平安归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综合开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乡村建立规划,限时达标。三抓义务落实,县当局先后召开指导小组会议三次,专题研讨制订乡村药品“两网”建立和示范县创立任务方案,落实乡镇当局与相关部分职责,核定经过配送企业前提等,两次下发加速和深化推进乡村药品监视供给收集建立任务的施行定见。四抓强化责任,县当局分担副县长与全县20个乡镇长和十家相关部分担任人辨别签署了《县深化乡村药品“两网”建立任务目的治理责任书》,将“两网”建立任务归入县乡两级当局年度综合目的审核内容,按期催促反省,考评总结。

为找准县乡村药品“两网”建立任务切入点,做到状况明、基础清、定位准,2010年头,药品监管局全方位睁开了对该县地舆情况、交通、涉药单元、乡村药品供给与价钱、农人用药反响等状况的查询,根本理清了县的综合状况和乡村用药状况:县经济欠兴旺,县内交通开展不服衡,差别较大,农人收入较低,用于付出医药消费的费用有限;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药渠道紊乱,假劣药品遍及存在,用药单元的用药不服衡,差异大,药品的供给网点缺乏,药品价钱遍及偏高,村卫生室药房治理紊乱,赃、乱、差景象遍及,存在严峻影响广阔农人群众平安用药的隐患。

查询后果对药品监管系统的震动很大,乡村用药的近况,使乡村药品“两网”建立火烧眉毛,为此,和药品监管局仔细剖析研讨,容身县实践提出了修建农人用药平安网的任务思绪:“标准供给渠道,强化网点建立,健全监视收集,包管药质量量及格、价钱实惠”。在理清任务思绪的前提下,食物药品监管局从不时完美乡村药品供给收集建立、树立健全乡村药品监视网、施行药品平安诚信系统建立等三个方面,扎扎实实地展开了乡村药品“两网”建立任务,为建立社会主义新乡村服好务。

第一方面,经过不时完美乡村药品供给收集,标准药品供给渠道。起首,县乡村药品“两网”建立指导小组容身县情,在“当局推进,部分结合,企业运作,监管标准,市场开展,群众受益”的准则指点下,确定了乡村药品集中配送形式和配送企业前提。依照“多家企业参加,一个平台运作,直接配送到点”的配送形式,在市场竞争的准则下确定主配企业,建立配送平台,严厉主、参配企业前提,遵照市场运作准则,不搞垄断配送。三年多来,全县以配送企业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零售药店(柜)为配送终端的乡村供给渠道一直坚持疏通,配送掩盖面在乡镇和村均达100%,重点处理了乡村遥远山区的药品供给,确保了全县新型乡村协作医疗用药目次种类正当供给到位。

其次,接纳合理设置乡村药品供给网点,强化乡村药品运营网点监管,标准乡(镇)村医疗机构药房等有力办法,维护了药质量量,为广阔农人群众供应了便利。2010年4月份至今,县没有供给网点的村从70余个下降到当前的40多个,供给网点在乡镇达100%,行政村达76%,极大的便利了老庶民购药。全县乡村68家零售药店(柜)除6家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外,悉数是连锁和批发企业的加盟或零售直营店,购货渠道一致,并悉数经过了GSP认证,按GSP规则从事药品运营运动,确保了药质量量。2011年头,在国度没有一致的医疗机构药房标准治理规范状况下,县药品监管局自行制订方案和试行“规范”进行试点探索,与县卫生局共同努力,强力推进全县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治理任务的展开,全县医疗机构药房大局部均树立了药品的审核、购进、验收、贮存、陈列、养护等规章准则,软硬件设备契合药品储存要求,购药渠道标准,药品陈列摆放及卫生情况大为改观,当前,被评定为“规范药房”的23家,“及格药房”的221家,占全县医疗机构药房的96.83%,乡村群众运用药质量量更为安心。

第二方面,经过树立健全乡村药品监视网,为乡村群众用药平安供应监视保证。2010年县在20个乡镇各延聘了1名义务药品协管员、193个行政村各延聘了1名义务药品信息员,制订执行了《协管员信息员治理方法》及一套治理准则。当前,该县已构成纵向究竟、横向到边,掩盖县、乡、村的以食物药品监管部分为主,药品监视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乡村药品监视收集系统。监视收集建成后,协管员信息员参加较大规划的药品协查4次,指点村医疗机构施行药房标准化治理180余次,指点掩盖面达100%,共收到药品告发案件7件,占所查案件总数的11%。村庄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在乡村药品监视治理任务中发扬了不成低估的效果。2012年11月中旬,一伙人未按法定审批部分同意的方式在县内的联江、双河、车岭、廖场等乡镇聚众宣传医疗器械和保健食物,本地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非常警惕,立刻对其进行盘查并告发,药监、卫生、工商等部分随即对其进行了结合追踪查处。被查处者最终说:“这张网的确严,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无法钻进。”

第三方面,经过展开药品平安信誉系统建立,促进涉药行业诚信风气构成。为促进药品出产、运营、运用单元增强行业自律,县展开了药品平安信誉系统建立,制订并执行了《县涉药单元药品平安信誉治理方法(试行)》,在悉数涉药单元执行了药品平安信誉分类治理,搜集整顿和树立了药品平安信誉材料档案,督导悉数涉药单元签署了“药品平安信誉诚信承诺书”。经客观、公平的药品平安信誉评级,该县营业的77家药品运营单元到达信誉品级的73家、警示品级的2家、失约品级的2家,258家医疗机构到达信誉品级的256家、警示品级的2家,全县已根本构成一个“一致开放、公道竞争、标准有序、老实守信”的乡村药品市场情况,广阔农人群众的用药平安获得进一步保证。

三年来,县的乡村药品“两网”获得了实效,到达了“群众、企业、当局”三称心的结果,任务遭到各方面一定。

起首,乡村群众在“两网”建立中获得了实惠,群众称心。一方面乡村用药质量获得具体保证。“两网”药品集中配送后,一致标准了购药渠道,削减和根绝了购药者多头收购、多点收购景象,从泉源上包管了药质量量;还,配送中间每周两次的药品配送,使规划较小的诊所、药店呈现零库存,确保了药品的“鲜”。另一方面,便利了乡村群众购药。在全县缺医少药的乡镇、村新增药品供给点26个,使没有药品供给点的村所占行政村比例从62%下降到24%,即便是没有药品供给点的村,本地群众到供给点买药的间隔也缺乏1公里。第三方面,药价降低,乡村群众用到实惠药。在2010年10月、2011年10和2012年10月进行的药价抽查中,配送中间的药品价钱均匀下降10%左右,局部种类降幅达30%。如:最常用的大输液,10多个品规在配送前每瓶为2.5元左右,现配送价均匀只要1.8元;一次性输液器,配送前均匀价钱每支0.5元,现配送价每支只要0.2元。乡村群众用到的哈药总厂出产的含量为1克的头孢曲松钠粉针剂,配送前每支最高达18元,目前每支均匀购价才6元;0.25克的阿莫灵配送前每盒20元以上,现每盒购价才14元。作为配送中间的四川康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配送前,药品的进销差利润均匀达25%,配送后进销差利润下降到6%左右,按现有发卖量核算,每年为乡村用药让利近140万元。第四方面,促进了“新农合”的展开。药质量量的进步,药价的合理,有力地促进农人受益的新型乡村协作医疗试点任务的展开。当前,该县归入新型乡村协作医疗定点参保的医疗机构共26家,个中县级医疗机构3家、乡镇中间卫生院20个、试点村卫生室3个,其药房治理较为标准,均达“及格药房”以上规范。

其次,配送企业取得长足开展,企业称心。“两网”建立的展开,堵住了不合法运营和假劣药品流入乡村的“路”,净化了乡村药品公道竞争的市场情况,添加了配送企业的发卖收入。据计算,四川康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为乡村药品配送中间以前每月发卖收入只要12万元,2010年7月1日开端启动配送任务后,发卖收入逐月上升,至上一年起发卖收入不断维持在每月60万元左右,较配送前增进了5倍。还,发卖量的添加和配送中公益性质的凸现,迫使企业顺应性地不时增强内部治理、进步员工本质、添加设备设备等,出现与以往迥然分歧的兴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