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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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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

第1篇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不同情形分三种情况进行保护: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出借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但借款人已支付的,借款人不得请求返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民间金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里最重要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影响民间借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对更为主要。

一、 民间借贷的定义、分类与效应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行为自古以来一直就有,在日常生活中也普遍存在,按照有无利息可以分为无息借贷行为和有息借贷行为。例如,人们平时出门忘记带钱向朋友、同事等借钱不久便归还,返还时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就是无息借贷,无息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有息借贷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均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借出部分款项以获取利息收益,贷款人因为经济需要而愿意支付一定的利息从借款人那里获取所需资金。有息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个体商户以及中小企之间,其借款对象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

从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定义民间借贷概念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广义上来说,民间借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既有正当也有不正当的,在此仅考虑排除了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主体的分类

随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个领域来,并由以往的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间借贷也改变了过去在熟人之间调集资金的传统用途,转而变成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常见的融资渠道。

借款方主要有: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中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等。

贷款方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村镇银行和信托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种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

(三)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积极效应:借贷参与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形式比正规金融更为灵活;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加快了地方政府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步伐;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紧缩货币政策实施带来了良好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消极效应: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增加了现金管理和贷款回收难度;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将相当一部分投向高耗能、高污染、房地产企业,给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协调因素和问题。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金融体系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经调查,2011年广东省农村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比例在40%以下,从民间融资渠道获得的贷款比例在60%以上。民间借贷作为填补正规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的填充物,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业主、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本支持,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经济的发展,发展也日趋火爆。

2011年8月,柏文喜提出“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观点。2011年,央行为缓解国内中小企业的“资金荒”问题,高调认定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合法,拉开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序幕。2012年两会期间,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等均表示支持民间借贷合法化。2013年3月6日下午,在浙江团开放日,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在回答记者提问吴英案时说:“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拿到地面上来。”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在火热发展。

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产生的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1.国家采取加大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是为刺激经济的发展,利率上升。从经济学上面来讲,政府支出的增加意味着总需求(或总支出)的增加,这将使产量和收入增加,从而增加对货币的交易需求量,在货币供给量不变的条件下(或LM曲线不变),新增加的货币需求会使利率上升,最终引起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的下降来保证货币市场均衡。这个过程,在IS-LM模型上表现为LM曲线不变,IS曲线向右移动,总需求的增加引起收入和利率的同时增加。

从现实意义来看,短期内政府增加支出和投资的目的是促进消费与投资,因而利率会下降从而减少储蓄以促进投资,这时的贷款利率较低,资金需求方获取资本较容易且融资成本低,此时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减少。同时,对于资本贷出方来说,获取的收益少,自然会撤出资本转向其他热门投资行业,以获取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民间金融资本供给减少,由需求供给曲线移动均衡点的移动规律可知,民间借贷发展不景气。长期来看,政府投资最终会使利率升高,贷款利率也随之升高,金融市场的资金因受到限制而减少,故需求方对民间金融资本需求增加,民间金融市场借贷利率也上升,获取的收益也上升,从而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借贷系统,此时供给也增加,民间金融也获得发展。同理,当国家减少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往往是为了减缓过热的经济发展状态。在短时间内,利率开始上升以吸收存款增加储蓄减少投资,此时贷款利率也上升,这时如有投资需要进行,便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获得发展,但长期结果是利率下降最后又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

2.总体上来看,当国家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时,鼓励投资及以需求上拉经济。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下降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下降,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上升。反之,当国家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时是为了抑制需求,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上升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上升,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有所回升。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行业的发展是否景气,整体性就看国家是想刺激投资还是抑制投资。

(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货币政策是解决信贷总量投放过剩的问题,高度统一性非常强,造成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济链资金需求严重不足。而民间借贷以其简便、快捷为农业产业化经济链提供了资金支持,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从具体内容方面来看:

第一,法定贷款利率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影响。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一般来说是高于法定贷款利率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民有经济只能从官方金融中得到不到20%的总贷款,难以满足强大的资金需求,对于很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来说,获得贷款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没有一定的担保从非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便填补了官方金融不能为民有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本的空缺,所以更多得不到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方主体更愿意支付高于官方贷款利率的利息来获取自己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需求。所以,当法定利率上升的时候,更多的资本需求者会转向民间金融系统,更增加了需求,此时供不应求,民间借贷利率也必然上升。反之,当法定利率下降时,会有一部分借款主体转向官方金融机构,从而减少了民间借贷的需求,所以民间借贷利率会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官方金融机构贷款约束条件等,这部分借款主体的数量并不会太大,所以其下降幅度也是有限的,变化不是很大。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率与法定利率走向一致,法定利率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上升,但是法定利率下降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不是特别大。

第二,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上升时,官方金融机构所能够用于贷款的资金明显减少,这时候金融机构会更多地吸收存款而减少贷款,所以金融市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会增加,民间借贷获得发展;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下降时,官方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放到贷款中去以获取贷款利息增加收益,这时会凭借较低的融资成本占领更多的贷款市场,此时民间借贷发展受限。

2.总体来说,货币政策松紧度对民间借贷存在影响

(1)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宽松,此时金融市场上资金比较充足,更多的资金需求者会选择利率较低的官方金融贷款,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从而市场上面对民间金融的借贷需求便会下降,民间借贷就不会十分景气,民间金融机构也会相应地降低借贷利率以增加贷款额度,获取贷款利息。(2)当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严格,审核要求也比较高,这时候会有很多资金需求者特别是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会转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哪怕是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也要获取发展资本,这时候民间借贷需求会明显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会有所上升,此时民间借贷发展景气。(3)当采取中性货币政策时,原来可以获取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因其较低的融资成本及对其的优惠政策,不会放弃官方金融贷款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同样的,在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者并不能享受到官方金融机构的贷款优待,而且民间借贷利率稳定及其带来的便利性也不会放弃现在的贷款而转向官方金融机构。此时,官方金融借贷与民间金融借贷维持平衡状态。

四、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太峰认为:“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天则经济研究所茅于轼认为:“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了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很多观念认为民间借贷的发展不看好主要是在于高利贷问题,认为高利贷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剥削意识和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发展下去勤劳致富将被巧取豪夺取而代之,但正因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问题才更加需要国家和市场的正确引导。一定要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的发展,既然正规金融组织满足不了市场的资本需求,而且民间金融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就应该理性认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且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辅助措施,将民间借贷的利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将它的弊尽量地减到最低,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于明春,于志明.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因素分析[[EB/OL].金时网-金融时报,2008-2-25.

[2]尹倩,漆庆.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J].企业导报,2012(7).

[3]何泳奕.浅析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2.

[4]柏文喜.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EB/OL].中国经营网,2011-8-8.

[5]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经济基础知识(中级)[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传导机制

一、引言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自2003年央行出台放开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后,民间借贷随之取得快速发展,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乃至部分“三农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目前,民间借贷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制不完善、风险控制缺失以及资金投向投机化等问题已日益凸显。表现在,第一,规模扩大,风险控制困难。第二,在法制监管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功能不完备、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认知度低,民间借贷常常引发民事纠纷,甚至产生严重的刑事案件。第三,民间借贷巨额的资金大多数流向投机行业或者房市、矿业等,流入实体经济的资金很少,民间资本投机化倾向严重。

上文民间借贷的一系列问题,从借贷利率上看,直接受作用于商行的贷款利率,追根溯源则为国家存款准备金率和法定基准利率的调节。从资金来源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一部分来自房市的调控,以及直接融资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前景,追溯影响源头则为国家相应货币政策松紧,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的实施与否。这些影响因素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源头,即货币政策。

二、影响民间借贷相关因素的数据直观分析

本文通过搜集货币政策相关的一系列时间序列数据,包括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人民币各项贷款总计、法定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及代表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利率和民间贷款规模占总贷款规模比重,选取有意义的指标进行匹配研究。在此基础上,制成直观的图表结合具体时事说明,为传导机制的提出做前期研究准备。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民间借贷利率

(资料来源:《温州统计年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监测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存款准备金)

从图1可得,民间借贷率会随着存款准备金率同方向变动。2008年上半年存款准备金率连续5次上调,而从9月份开始又连续4下调,在这一系列变动下民间借贷利率在整个2008年也呈现先升后降的规律,央行资料显示,浙江第四季度民间借贷利率为15.88%,季度环比下降1.57个百分点;辽宁全年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6.91%,利率最高点出现在第二季度。以上相关数据表明,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和下调会带来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和下降。

2.法定贷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

(资料来源:《温州统计年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历史数据-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在图2的对比图中可以看到,民间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之间也是一种同向的趋势,可以说,民间借贷利率随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变动。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比较前文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的关系图不难发现,贷款利率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明显不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带来的影响强劲。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货币政策与民间借贷的发展联系紧密,总体上呈现紧缩货币政策对应民间借贷发展,而宽松货币政策对应民间借贷相对发展状况平平的规律。其中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和规模的因素有多种,包括存款准备金率、法定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等。

三、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传导机制

(一)传导机制总体系概述

货币政策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可以是直接影响,即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方面以及贷款人需求方面等等。也可以是间接影响,即在二者传导方面多出商业银行这一媒介,货币政策的影响传导到商业银行存贷政策、存贷利率以及贷款对象等等的变化,从而影响到民间借贷。我们把货币政策到民间借贷的直接和间接传导过程统称为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传导机制

(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直接传导机制

对于第①种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变动随时会影响证券市场、房市、大宗商品市场以及许多企业销售预期和对未来盈利预期。以货币政策紧缩为例(如图3),可以很好的理解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影响的传导过程。

图3形象的展示了这样的传导过程:在对证券市场上,紧缩的货币政策可能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股市的动荡,在大动荡之下部分人对股市未来的预期下降,从而会选择其他投资方式,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在这大环境下也会膨胀。

同时,在货币政策对房市影响从而影响到民间借贷上,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前段时间房市火爆的情况下对未来的预期乐观,对将来的盈利也有很大的信心,在这前提下公司在需要大量资金却因其他原因无法融资到位时,民间借贷会是其一个重要的选择,在这基础上房市的火爆和高收益也让民间借贷的资金更加膨胀。

在企业方面,目前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还是一些民营中小型企业,货币政策的紧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通胀等方面的情况,这也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收益提供了一个标识,在对自己未来还款能力自信时中小型企业才会乐于转向民间借贷方式的资金借贷。从这上面得出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影响主要在其资金来源以及客户对象需求上。

(三)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间接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除了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影响,更大的是在以商业银行为媒介间接的影响上,三者作为一个影响链来分析能够更好的来理解历年来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的许多变化规律,货币政策有多种,包括利率政策、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再贴现政策,这里着重研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准备金率变化下以商业银行为媒介的传导关系。下文采取紧缩货币政策下的传导作一个主要说明。

图4的结构图中,(1)存款准备金率: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和相应的贷款标准会发生变化,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存款准备金率也会必然提高,商业银行势必会提高贷款率,而在对相关企业可贷可不贷的选择下往往会选择不贷款,此外在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的环境下市场流通资金也会相应减少,对更多融资难的企业来说资金更加匮乏,这样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紧缩政策下只能将筹集资金的希望寄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大量资金需求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快速发展,2011年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也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很好的佐证。

(2)贷款利率:利率政策的影响也举足轻重。民间借贷的吸引人的地方就是高额的回报率。2011年一季度,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1-3月份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第一季度上涨11.91%,比前一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这样的高额利润相比较商业银行的3.5%的存款利率,更多的人愿意将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

总体研究可得,货币政策的紧松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借贷率、借贷政策,再紧接着传导到作为正规金融补充的民间借贷的发展上。而作为正规金融的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之间的传导更大程度的依赖于中国利率双轨的现实和对民间借贷没有很好的规范和控制这一现象。

四、基于传导机制的民间借贷规范和展望

(一)基于直接传导机制的政策建议

1.促进民间借贷互补主流金融体系,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

(1)尽快推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通过规范化的引导将部分民间资本从“地下”引向“地上”,纠正其虚拟化泡沫化的缺点,促使民间资本投身实体经济。同时,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交易自愿的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本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2)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体系的同时引导部分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政府部门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的法规,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重新明确高利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基金等,对实体经济起到推动作用,并大力发展场外市场。

(3)加快正规金融创新,规范民间借贷发展

正规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工具的创新力度,简化信贷的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加快信贷流程。同时,创新信贷的方式,与民间借贷展开竞争,利用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民间金融合理发展。正规金融机构的创新,将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空间,控制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引导其以正规金融补充的形式合理发展。

(二)基于间接传导机制的政策建议

1.加强利率、信贷政策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作用

(1)调整信贷政策,释放流动性,增强正规金融服务地方的能力

现今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下,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得到足够贷款,民间借贷抓住这一政策不完善之处得到了大量的客户群。因而适当放宽商行信贷政策,改变商行原有的所有制倾向以及企业等级偏好,同时为中小型企业设计贷款产品,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是必要之举。同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多渠道补充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2)改变利率双轨现象,出台相关政策尽早实现利率市场化

中国目前呈现一个“利率双轨”的不合理状态,商业银行的利率和市场不完全贴合,供求影响不明显,在这种机会下,加之信贷政策的影响,会有一部分信誉较好的大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之后再投入到民间借贷资金体系,利用息差获得利益,这也是利率不完全市场化状态下发展出的一种不合理形式。改变中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利率的市场化,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根本方法。

2.完善金融市场,加快新投资产品的推出

当前证券市场疲软,游资撤出股市转向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投资领域,民间借贷作为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之一,成为投机家的又一选择。这与前文传导机制中的资金来源环节的影响相合,为减少不健康的民间借贷,应加快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推出新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期货市场和期货产品的升级,给企业提供更多套期保值的机会,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疏通游资。

参考文献:

[1]周茂清,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

[2]张立杰, 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相关建议[J].黑龙江金融, 2011第09期

[3]许明, 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1第23期

[4]兰秀文,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民间金融研究[J].经济论坛,2011第10期

[5]周松山,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变动影响因素及其监测体系重构研究[J].货币时论

[6]叶茜茜, 正规金融信贷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分析_以温州为例[J].生产力研究

[7]刘孔男,从温州“老板跑路”谈现阶段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及对策[J].金融经济

第4篇

央行日前也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

这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在银行界和民间借贷人士看来,这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也方便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行动态掌控。

央行明确表态

最近,有关民间借贷及其合法性、对我国金融的影响等问题,都是关注的焦点。

在8月15日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这一表述让业内人士看到民间借贷合法化将提上日程。

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

此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

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例如在江浙一带这个表现非常明显。

合法化正当时

一段时间以来,商业银行受存贷比或者是贷款额度的限制,以及抵押物信用程度等影响,考虑资金的安全,不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过多提供信贷支持。但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需求十分高涨。于是,就有了民间借贷行为,这种行为长期存在。

这种情况在温州尤其明显。浙江通策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吕建明告诉记者:“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民间借贷资本,就没有温州的今天。温州当初也比较落后,后来靠着民间资本,一些人把钱转到亲戚朋友手里。有的民间借贷资本的数额已经过亿。”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民间借贷活跃,而民间借贷行为又游走在法律边缘,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当时。

不过,央行也强调,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那么如果真的将民间借贷“收编”,银行和现在的典当等融资渠道将受何种影响?

相对而言,典当行业的冲击可能就大一些。“这几年,典当行数量迅速增加,大多都是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看来,未来典当行在其他民间借贷的冲击下处境将更加艰难。”记者致电杭州一家从事典当行业的公司,一位刘先生这样说。民间借贷可能不需要抵押,而典当行要求抵押物,今年以来,由于银根紧缩,很多中小企业找到典当行,因此典当行的资金风险也在累积。

进一步开放

今年以来,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日益受到关注。浙江省一些区域内,众多中小企业破产或停工。这种现象又进一步导致一些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额度大大缩减。

“民间资本的服务对象一直都是小型经济体和个人,本次央行实施的《放贷人条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民间放贷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又一正规融资渠道。”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央行报告称,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与此同时,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

“大家不用都挤小额贷款公司的独木桥了!收编民间借贷又多了条阳光大道!”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央行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无疑是金融对内开放信号的进一步放大。

第5篇

【关键词】温州 高利贷崩盘 民间借贷

从今年3月份到现在,一直被冠以民间资本“晴雨表”的温州,正经历着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第一财经日报》从温州市金融办获悉,截至27日,已经有26家企业的企业主“跑路”,涉及金额正在调查之中。仅9月22日一天就有9家企业主“跑路”,加剧趋势明显,“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跑路”出现较为集中现象。”当地政府的一份工作文件注意到,“企业关停倒闭由规模较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福林跑路,影响巨大并带来了连锁反应。”“温州现在碰到的困难甚于2008年金融危机。”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直言。然而,温州小企业高利贷崩盘只是全国民间借贷市场这一金融灰色地带危机的一个缩影,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借贷风险高危区除了浙江省之外,还有江苏、河南以及内蒙古等省区。有专家认为,若无严格监管,恐酿成中国式信贷危机。

所谓民间借贷,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当前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此外,民间借贷同时也扮演着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通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指出,有3万亿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民间借贷疯狂扩张,市场初具规模

据调查,今年全国的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税负过重等不利因素的冲击,一些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佳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另外大多数小企业还正处于萌芽期和成长期,资金周转问题迫切待解。“以前,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就非常难了,今年银根紧缩,银行额度受限,小企业涌向民间借贷势头爆发。民间借贷市场早已是温州众多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如是分析道。尽管此前监管部门早已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支持办法,并且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目前,银行依然对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据了解,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40%,年化利率在8.13%至9.18%之间,不少商业银行对缺乏房产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依然避之不及。①日前,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去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

二、民间借贷利率飙升

随着企业的需求旺盛,今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飙升,有的甚至为5分至1毛,利率诱惑又反过来促使民间高利贷市场疯狂扩张。据前不久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元,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左右。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9月,这一数据已升至25.44%,并且,温州市大约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目前,银行贷款利率跟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太大,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能达到100%以上,普通的年利率在60%左右。与银行利率相比,民间贷款利率有巨大的套利空间。②

三、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外部监管的缺位

借贷资金用途违规,出现一些资金由银行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的现象。多数小企业都将资金用于补充短期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缺口。但央行研究局也在报告中指出,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向方面,不能排除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炒股、炒房。而据观察,目前,高利贷用于炒房的危机已经开始显现。内蒙古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且最高年利率普遍在60%以上,这笔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额度相当可观,分析人士表示,由于今年房企资金链断裂,导致鄂尔多斯的烂尾楼已呈现遍地开花之势。同样,被外界戏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中小企业众多,特别是地产企业,据当地不完全统计,该地资金需求量的激增导致高利贷民间融资占全县民间融资规模的85%以上,约20亿元,而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楼市。还有部分借贷资金在最终用途上并未完全流入生产领域,有一些地下钱庄或专业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将资金拆借到赌博等非法活动中,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

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为主。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五、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

根据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者不予保护。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却无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中,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长期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危机集中爆发期。而连日来,各大网站相继爆出民间借贷崩盘的消息――作为经济发展中一种必然产生的现象,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根源。对于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集中爆发,经济学家马光远分析说,民间借贷的风险最终是否爆发,要看是否有产业支撑。比如,很多民间借贷将资金贷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矿产等,这些产业如果没有正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比较低,那么最终有一天可能还不上钱。一旦民间借贷的钱无法偿还,肯定会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而且民间借贷这种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以外的融资方式,一旦出现市场风险,肯定会传导到银行体系。

注释

①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东南早报(泉州)2011-09

②温州高利贷屡现崩盘灰色金融酝酿中国式危机地产中国网.2011-9-30

参考文献

[1]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N]东南早报(泉州)2011-09

第6篇

民间借贷规范化有利于信贷市场发展

民间资金充裕和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这对增强经济运行弹性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这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由于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往往成为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的渠道,从而增加金融风险;二是当借贷双方产生纠纷时,大多采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因此,央行日前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民间借贷合规经营,有着客观现实需要。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民间借贷,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本应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样,利率作为资本的价格,也应随着资本供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然而,中国市场经济走到了今天,国有银行存贷款利率一直还是由央行决定着的,很难反映供求双方真实意愿。这次,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公开承认,不仅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的金融业进一步地走向市场。一方面,民间借贷专注于小额贷款,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可以部分满足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的资金需求,而且由于利率有上限限制以及民间借贷活跃,民间借贷利率虚高局面有望缓解;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较为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将来通过不同层次信贷市场之间的互联,有助于信贷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利率市场化。

民间借贷规范需进一步跟进

承认是规范的前提。当然,对民间借贷承认,并非“一放了之”;恰恰相反,承认之后,政府对其监管更应该“到位”而不是“缺位”。

民间借贷程序简化、手续简便、贷款额度灵活、时间效率高的特点,正好受到贷款时间急、金额小、用信频、期限短的中小企业的青睐。现实告诉我们,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必要性。但是,必须密切注意和处理好几个潜在风险和问题。

民间借贷今后无论以小额贷款公司形式还是其他金融形式出现,对其业务范围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特别是决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上个世纪90年代,各种名目、形式的金融机构频现,以高息为诱饵,公开进行非法集资,结果出现了巨大金融风险,最终被迫政府埋单,有些纠纷现在还没有处理彻底。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给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挑战。比如上述所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之类一旦合法化,完全会发生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监管起来非常难。而只有出现支付困难,发生挤兑等金融风险,大众存款人取不出存款,找到政府时,才能彻底暴露出来,而这时已经晚了。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其合法预期驱使下,如果大量、快速发展,将给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提出挑战,将大大增加国家掌控金融这个现在经济核心的难度。

民间借贷本身管理极其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受高贷款利率诱惑,加之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等问题,如果一哄而起,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和及早预防。

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建议

一、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概况

民间借贷活动在绍兴地区广泛存在,当地的居民和中小企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短期的融资需求。绍兴市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差异很大,具有较大的浮动幅度。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总体水平可分为三类: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中等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其中,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而当前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则以中等利率为主,一般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数倍,甚至出现高利率的借贷。

在这次调查中,总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的有效问卷为536份,在536个有效受访者中,有农民、个体户、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中有民间借贷经历的有455人,占到总人数的85%。而在455位具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受访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为92%,无利率的受访者有35人,仅占8%。并且对于节余现金的投资,有超过1/3比例的受访者会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从数据可以反映出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参与十分广泛。

二、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调节性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具有非正规金融属性,一般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监管。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市场调节性特征,即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贷不是由政府规定的,而是由民间借贷市场根据资金的供需来调节利率的,具体表现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资本供应与需求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的定价规则。“市场调节性”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本质和要求。然而,市场在调节民间借贷利率时,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国家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上限。民间借贷市场在借贷信用上具有固有的基础,在借贷风险的防范上也具有内控优势,这提供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前提和空间,同时也产生了借贷市场的缺陷,导致借贷市场具有区域上的分割性与资本供给上的垄断性等市场缺陷,实质就在于民间借贷没有实现高度的市场化。资本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民间借贷信息的披露又不充分,这使得资本的供方容易获得垄断地位。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灵活性

尽管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市场来进行调节的,但是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较大。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率都是借贷双方约定的结果,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双方可以约定没有利息,也可以约定有利息;可以约定中低利率的利息,也可以约定高利率的利息,甚至是高利贷,只是过高的利率不被法律保护而已。可见,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相当大。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也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借贷双方之间这个月可以约定这个利率,下个月又可能换成另一个利率,具有不固定性,也就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很灵活。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在绍兴地区的有效受访者中,不约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有22人,占到总数的4%,约定利率的则占到96%,其中大多数集中在年利率为8%~16%之间,有6%的受访者约定的借贷利率在24%以上。从数据可以体现绍兴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从0-24%以上都有,普遍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也反映出民间借贷利率具有浮动灵活的特征。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风险性

民间借贷利率还具有法律上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的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约定的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掌握,但是最高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若超出,则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根据调查数据发现,绍兴当地的年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一般维持在8%以上,其中以8%到16%的最多,占到62%的比重。仍然有5%的受访者的利率在24%以上。当借款人给予比银行利息高几倍的利率时,还是有达到56%比例的受访者会借给他,反映出民间借贷中的贷方追求利益且注重高利率,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尤其是超过24%以上的利率,超过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上的风险更体现在当地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频繁上,有效受访者中有177位与他人发生过民间借贷的纠纷,占到总数的33%。

三、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所存在的问题

(一)“高利贷”的频发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逐利性也较明显,因此,当地存在一些非法的“高利贷”放贷人,他们通过事先约定高利率或者预先扣息等方式进行高利率的放贷,高利贷的发生较为频繁。当高利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少数放贷人当不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息时,往往就会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借助黑社会势力来取得利息。此外,民间中小企业的经济基础较为脆弱,国家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因此,民间借贷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然而,民间的“高利贷”过度增加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破坏了民间资本正常的运行秩序和信用机制,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远离了实体经济。同时,民间的“高利贷”行为逐步演化为各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引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甚至是涉黑犯罪行为。综上所述,“高利贷”的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的正常秩序与社会的稳定。

(二)法定的“四倍红线”忽视了民间借贷的人格化特征

国家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最高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是所谓的“四倍红线”。民间借贷的利率对市场具有过滤的功能。民间借贷的发生主要以亲缘和地缘特征为基础,借贷双方的交易信息往往是对称的,一些民间借贷还依靠人际关系而取得隐性担保,借贷主体是亲朋好友或由中间人介绍的参与者。为了亲友的利益以及个人的信誉,借款方即使在不能还款之时也不会为逃避债务而逃跑并隐匿,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民间借贷的人格化特征较为明显,而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把支付能力、经营方式等作为审查对象,两者存在很大区别,这也是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借贷利率高低来体现风险的控制,“四倍红线”无疑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之一,民间借贷的短期、快速和灵活的特征也不能发挥。

四、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

利率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的,是社会与经济的必然发展结果。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经提出了五点理由:一是利率的市场化能够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二是利率的市场化体现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在竞争的金融市场具有自主的定价权;三是利率的市场化使得金融机构的客户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四是利率的市场化反映了各种各样的金融类产品的供求关系,也反映了中小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五是利率的市场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当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向市场化推进时,更加应该大力推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国家和政府必须纠正原来对民间借贷的负面评价并且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市场具有自由性,市场的供需决定与调节了借贷利率的高低,应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现象进行实证上的分析和研究,而不是否定这个现象的存在,并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使其健康发展。

(二)设立不同类型的利率动态管理机制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动态管制,就要求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不同的个案进行分别的具体分析,不能死板地适用现存的法律。尤其是要充分且综合地考察借贷双方的借贷目的、背景和用途等来认定合法、合理的利率范围。例如,德国的法律就没有通过具体法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德国的法院往往适用《德国民法典》的“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条款和“暴力性条款”来对民间的高利贷进行规制。英国、西班牙和瑞士等国家也采取相似的立法形式。此外,法国、荷兰等国则采取的是折衷方式,建立在一定限制基础上的动态化管理机制。比如:荷兰就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并根据不同的期限、不同的种类来设置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国家的国会每六个月可公布一次并可进行调整,而法国则规定了由法院通过使用自由的裁量权而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以上各国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的备案与监测制度

民间借贷利率需要进行备案,也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测。建立备案与检测制度可以对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阳光化发展,而且有利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来防范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对此,浙江省温州市已经先行一步,开始了相关方面的实践。温州市政府已于2012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的登记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同年4月,温州市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并开业。该服务中心主要进行民间借贷双方资金供求情况的登记和,并且严格审核借方的资产、信用状况和借款的用途,安排借贷双方进行洽谈和联系各种社会机构,最终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并进行备案和登记。民间借贷的登记服务中心通过人民政府的引导,在民间借贷市场中进行运作,不仅能及时地了解、掌握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动向,有利于对民间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公开和规范的发展,而且能够缓解个人、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以及发挥当地的民间活跃资本的优势。该登记服务中心的试点取得的成果值得绍兴市借鉴, 但是该成果必须得到进一步的总结,逐步完善登记服务中心,使其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9篇

最高院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高利贷借条的相关知识

(一)高利贷的基本含义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二)高利贷的界定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三)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第1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温州借贷规模 借贷利率 融资中介

民间借贷活动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开放城市。温州民间借贷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非常普遍,2005年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报告显示,温州民间融资规模约占银行贷款的比例在1981年约为65%,1991年约为80%,2001年也在42%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发展活跃,借贷主体之间信誉良好,民间借贷利率基本维持在法定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温州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也呈现了许多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温州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规模化,利率的高息化

2011年8月末,温州市参与民间借贷的资本余额大概在1200亿元左右,占到了同期全市贷款余额的20%左右,比10年前的2001年增长了2.4倍,2001年大概在300到350亿。可见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2011年局部金融风波以后,温州民间借贷金额下降了20%,但还是保持在900亿的规模,应该说资金规模还是比较庞大。在温州辖下的一个欠发达县,一家民营教育机构酿成了一宗债务超过20亿元的民间集资案。据相关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单笔借贷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占到了44.19%,同比增长4.6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温州个体民间借贷也呈现出了规模化发展趋势。从利率水平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10%以上。2011年6月中旬,央视曾经对温州、台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做过一个调查,最高利息达到了120%,以1000万元为例,相当于,一年后不仅除了得偿还本金1000万元外,还需要收取1200万元的利息。这种高息借贷在浙江并不罕见,民间借贷利率呈现高息化。

(二)民间借贷活动日益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过去的“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使得民间借贷越来越复杂。主要表现在: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等;民间借贷活动日益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

(三)民间借贷期限短期化

据温州各个监测点数据,从借贷期限来看,64.24%的借贷期限为6个月到12个月之间,民间借贷集中于半年以上的借贷期限,主要满足流动资金需要,赌博式借贷并不多见。

(四)民间借贷主体进一步丰富,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主体相继产生。过去民间借贷只是局限于街坊邻里之间进行自由资金的相互调剂,现已产生出个体、私营业主、城乡居民等多种借贷主体。同时,一些借贷主体开始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种合法的组织形式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从而,民间借贷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借贷、集资、银背、呈会(聚会或成会)、担保、投资公司等五种主要形式。

(五)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居民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

民间借贷市场的起初作用是弥补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不足,现已过渡成为人们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2010年国家信贷收紧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明显高涨,有些居民甚至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进行放贷,以赚取利息差价。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2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六)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层次复杂,呈传销式倒金字塔结构

高额的回报使得境外资本、公务员、银行工作人员、甚至是一些国企都参与进来。有的民间放贷资本中带有大量的银行资金,这些资金通过隐蔽的方法流入民间放贷领域,成为整个民间放贷领域的重要一环。据记者了解,温州的民间借贷范围,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这也印证了温州民间借贷的疯狂和影响范围的广泛。

在浙江,到底有多少人加入民间借贷大军无从考证,但借贷网逐渐呈现出分层分级别的体系,专事民间借贷、不同级别的“主持人”越来越多。据了解,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层则为比例18%左右,第三层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为存在多级格局,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二、结语:温州民间借贷出路在何方?

温州民间金融危机是一面多棱镜,暴露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同时也为整个中国经济敲响了一记警钟:要使中国经济增长的稳定局面得以维持,必须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

(一)完善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制建设,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规范、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

作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信号,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以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优化。对于以温州为代表的一些区域,由于其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活跃,利率市场化诉求强烈,同时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国有企业也少,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全可以单兵突进。

(三)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要落至实处,严防“国进民退”作为一种长期趋势而出现。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区,目前民间经济数量在全市经济中占99.5%,在温州的40多万个私营企业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占到了99.8%。小企业在温州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基础和支柱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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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忠明.温州积极探索民间金融发展新模式.2012年第六届银行家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3]阶梯模式危险逐利http://.cn/05biz/system/2011/04/30/017485581.shtml.

[4]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货币银行,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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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古泉,左文峰,潘卫平.温州民间借贷问题及应对之策[J].企业研究,2011(12).

[7]姚耀军.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多维度下的解读[J].农村金融研究,2012(7).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中小企业;农户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2-0085-04

一、文献综述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

对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何广文(1999)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非正规借贷比重高于75%;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份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曹力群(2001)的调查也证明,在农村来自非正规借款约占68.6%。还有更多学者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史晋川等,1998;张仁寿、李红1990;史晋川、叶敏,2001;中国社科院课题组,2001;史清华,2002;张胜林等,2002;张建军等,2002;史晋川、朱康等,2002;张仁寿,2002;程蕾,2002;朱守银等,2003;冉光和,2007;等等)。

同时,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温铁军(2001)发现超高利率是主要贷款形式,在其收集的个案当中,月息超过1.5分的占63%,超过2分的占40%以上,超过4分的高达25%。郭斌等(2002)、张胜林等(2002)、曹力群(2001)和何广文(1999)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但是,朱守银等(2003)的调查结果表明,民间借贷中“高息借款”现象并不严重。张军(1997)运用信息不对称和过滤理论分析了双利率并存的现象,认为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具有“过滤功能”,非正规金融部门比较稳定的高利率,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的一种反应。

此外,在农村非正规金融态度的政策措施上,长期以来,理论界和政策决策层普遍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对储蓄资源上的竞争(姜旭朝,1996)。当然有时也存在贷款上的竞争。因此.20世纪50~8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垄断储蓄资源.在政策法规上给予非正规金融打压的同时,通过廉价的信贷向农村地区进行扩张,但农村非正规金融仍然生存和发展下来,而且政府针对农村地区的补贴信贷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大量的信贷资源被无效地配置。事实上,由于两者各有其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互补关系。

鉴于这种认识,国内许多学者认为,政府应该从态度上正视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为在我国许多地区,非正规金融活动非常活跃,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张建军等,2002;何田,2002;郭斌、刘曼路,2002;等等)。

二、实地调研及其结果分析

为了解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真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调查队于2011年5月~8月、10月~12月先后两次选取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地区、定西地区、庆阳地区、河西地区、陇南地区、临夏州及甘南州等地、县的85家农村企业和508户农户作为有效样本,采用人户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对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非正规金融信贷需求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甘肃省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

(一)农村企业

在被调查的85家企业中,乡镇集体企业9家,有限责任公司25家,私营企业51家。调查表明,农村企业中非正规信贷需求的主要群体是中小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非正规金融借款,占其总借款的71.9%,而且在非正规借款中,82%的借款来自个人借款。同时,乡镇集体企业仅有6.37%的借款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机构。

1.非正规金融借贷行为趋于规范化。统计调查资料,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时,其中只有6.2%的企业采用口头协议,而且借款数额比较小,基本在1万~2万之间,近90%的企业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说明农村企业非正规借贷行为已逐渐规范化。在借款期限方面,基本都为中长期借款(2~3年),期限较为灵活也正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快速发展的一个因素。从借款规模、借款渠道等情况看,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主要满足于非正规金融机构。

2.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普遍较高。从调查的结果看,除2笔小额的款项(均为2万元)为无息,其他借款的利率普遍是同期修正后的法定贷款利率的2~3倍,其中小部分借贷利率是4倍以上的高利贷(见表-1)。在自由放任无管制条件下利率能较真实地反映出资金供求情况。非正规金融现象在农村的广泛存在就表明,农村企业中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给。从资金需求来说。农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主要分为基本生产性资金需求和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基本生产性的资金需求即使贷款利率偏高,但只要在市场利率和收益率之间,农村企业为了需求性生产仍不得不借贷。如果高利贷的利息率高于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收益率,农村企业会放弃第三层次的资金需求。此外,借贷主体自身的缺陷,如新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企业不满足正规金融部门的借贷要求,限制了正规金融对其支持力度等,导致了非正规金融资金在农村金融中的垄断地位,在垄断利润驱使下形成的垄断价格体现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就是它的高利率。从资金供给方面来说。二元经济下城市经济对资金的吸纳,把农村本来就稀缺的资金抽离农村。加上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和紧缩货币政策导致农村资金存量减少,导致正规融资来源的缺乏。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对农村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无形中增加了农村借贷的交易成本,其结果必然是农村货币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货币短缺在农村越来越严重。

3.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明显存在着企业性质的差异。从调查看出,乡镇集体企业非正规金融的利率基本是无息的,而私营公司的利率为26%以上的占到59.3%,其中高于30%的利率全部为私营企业借款,这和现实情况是相符的。一方面,由于私营企业信誉度相对低,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大额长期借款,私营企业为求发展,只能依靠农村非正规借款;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及政府实行有偏向的政策。正规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对私营企业贷款的门槛实行很高,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中大部分贷给国有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政府出台的政策基本也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因此,农村中小企业只能更多地依靠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4.有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调研信息表明,甘肃省民间资金充裕,有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已开始运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庆阳市、武威市等地,工业、农业发展非常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农村企业仅靠自有资金、互民间自由借贷和银行借贷,无法满足当地工业、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现实中,部分资金需求只能通过营利性民间借贷来解决。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在最短时间内向各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养殖户等资金需求者提供急需的周转资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资金紧缺的燃眉之急。

5.非正规金融借贷规模较大。通过访谈得知,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约在15亿~20亿元,主要是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养殖户等私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弥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周转资金不足。

(二)农户

统计显示,2011年样本地区农户借款主要来自于互帮互质的民间自由借贷(见表-2所示)。民间自由借贷这一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对解决普通居民户(包括城镇户和农户)的家庭生活和企业生产资金需要方面具有低成本、及时、灵活和方便的优势,因此,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它依旧普遍存在。在调研地,农村民间自由借贷主要发生在普通居民户与其亲戚、朋友和街坊邻居之间,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彼此熟悉。

此次调查问卷涉及的13个镇508个有效样本中,年均有172户农户曾对外出借互资金,占有效户数的28.3%,涉及金额平均每户4.5万元/年。互帮互质的民间自由借贷占总借款额的比重为66.1%,单笔借款规模为5537元.高于正规金融借款(正规金融机构为3274元/笔)。调研发现.当地的互资金有一定规范性,56.8%的农户在民间放贷时采用借条的信用形式。81.1%的农户民间放贷时约定无息,14.9%的约定低息,而多数月息在1.5分左右,最高不超过3分。

调研显示,多数民间放贷没有规范合同。口头协议所占的比重很大,为84.6%,这是借贷行为不规范的例证。但是在问及“是否发生借款纠纷”时,有81.2%的农户选“否”。此外,多数民间放贷具有无需抵押和担保等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农户非正规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受人情关系网的影响很大。说明非正规金融期限结构和借款方式的灵活性符合农户的需求。对于农户进行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的调查显示,56.8%的农户认为,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及期限灵活。这正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借贷机制缺陷造成的,也是农村非正规借贷快速兴起的原因之一。在还款方面,统计显示,有80%以上的农户能按时归还贷款,不能及时归还的也没有拒绝还款的情况。事实证明,基于人情关系和彼此间知根知底等因素,非正规金融借贷尽管规范性不如银行机构,农户民间自由借贷的还贷率较好,而部分无期限的民间自由借贷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按期还贷率。

三、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调研中了解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农村企业和农户主要融资的渠道之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运行不规范,并且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非正规金融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目前对非正规金融的政府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市场监管也不完善,因此隐含着较大的经营风险;民间借贷利率波动导致放贷人信用风险增加,由于没有正式“身份”,且得不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特别容易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而导致利率的大幅度波动,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和支付风险及放贷人的信用风险。调研结果显示,近两年来,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明显,资金缺口问题十分严重,而这也只能依靠民间借贷。然而,高利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因此,笔者提出为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鼓励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活动,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运行体系

一是通过制度创新,将已有一定规模、机构比较完善、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并在国家监管之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成为互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姚耀军,2005);二是由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过程极不规范,如调查所示一般只有一张简单的借条而没有成文的贷款契约,贷款期限和付息时间更是以口头约定为主,所以应该规范非正规金融借贷协议,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建立必要的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非正规金融借贷活动和规模,便于宏观调控。

(二)加快机制创新,拓宽农村民间投资渠道

一是放宽民间资本参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有步骤地进入农村信用社,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民营化。二是拓宽民间资本参股商业银行。决策层可以考虑农业银行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创造合法出路。

(三)借鉴发达地区模式,监控民间借贷利率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应借鉴发达地区的模式,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允许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但应通过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加强监督。针对选定的民间借贷监测样本,人民银行应对其每月民间借贷发生额和利率实施定期监测、统计和公布,建立民间借贷利率跟踪监测制度,对相关机构确定贷款利率将起一定的指导作用,而借款人也会清楚其借贷利率水平。同时,民间借贷利率的跟踪监测将为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必要、全面的信息。

第1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4-0069-07

从学理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实物交付借用人占有或使用,后者在一定期限内应返还同等数量的现金或同质的实物的协议[1](P1416)。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增值和流转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财产流转领域中的微观显现。从理论上来讲,民间借贷行为应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逻辑构成要素相一致。然,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就民间借贷概念本身而言,并非规范化的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也并未采纳,这就使得其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其次,我国立法对高利贷的性质也未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空白。最后,由于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作用,我国大批中小企业急需资金,但法律又明文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加之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薄弱,无法满足正规金融所需之担保,使得中小企业被迫求助于民间资本,进而加剧了民间借贷运行的风险。可见,民间借贷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制度。如何使民间借贷这一合法的财产流转与增值制度发挥应有的制度效用,如何有效解决企业间的融资问题,如何保护民事主体基本的融资自由而又不被公法范畴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集资诈骗罪所侵蚀等,将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运行桎梏分析

“吴英案”使民间借贷在学界的讨论骤然升温。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简单性,导致权利救济上困难重重;由于资金流动规模的巨大性和不易监管性,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力不从心;由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的不完善性,导致中小企业获取贷款出现瓶颈。在探寻民间借贷稳健运行的良策之前,应首先对民间借贷运行中风险频发的原因予以检视。

(一)理论研究桎梏

理论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指导实践的良性运行。马克思早在1845年就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民间借贷理论研究的正确与否应得到实践的检验,否则将成为制度运行的先天屏障。从目前实践对理论的反馈来看,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中存在诸多疏漏,对此,笔者拟掘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两个片断以作例证。

1.民间借贷概念构成之逻辑缺陷

对于“民间借贷”,目前学界虽有论述并存在广狭之别,但“民间借贷”这一概念,我国法律文献中始终没有出现过①,在我国的立法上也没有被正式采用。“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学术界和实务界之所以称之为“民间借贷”,是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以前先是国营、后是国有或国有控股,都具有“官方”因素,从而产生了与之相对的“民间借贷”概念。单就目前对民间借贷制度中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也是借用“借贷合同”之内容,对民间借贷本身并未形成自身的逻辑概念体系。可见,“民间借贷”本身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因为规范的法律概念需历经学术洗练之后方能出现[2]。所以,“民间借贷”要成为规范化的法律术语必须经过学术洗练,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这也意味着关于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制度内在的各项逻辑构成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也都要经过学术洗练、经过充分论证,是表征特别法律意义、应具有明确的性质定位和概念指向的,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仅作为一种模糊的言辞表述。

正是此种概念的非规范性,导致在实践中民间借贷极易与刑事公法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同。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例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笔者经过查阅刑法相关资料后认为,两者只能在宏观的角度上作出两点区别。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对国家存款管理秩序的侵害[3](P454)。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予以打击,旨在维护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民间借贷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流转和归属关系。两者调整的内容属性上是存在公与私的不同的。二是两者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权力为基点,旨在维护政治国家的利益;而民间借贷则以权利为逻辑起点,旨在维护市民主体的权利,以实现主体的人格的存在。

但从实践角度而言,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本无从区分。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看,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架构是完全相同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概念实质所指是完全相同的,其区别仅在各自使用的语言表述不同而已(如都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行为,都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都是出具凭证的,都承诺还本付息等)。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构罪要件之“公众”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众)”吸收存款为构罪要件,但对“公众”概念本身却并未明确界定。公众是指大多数人[3](P455),对此刑法界无争议。但对公众具体的概念指向,刑法界却存在诸多说法。如有学者对其从“相对范围”意义上来界定[3](P455),也有学者以“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的关系”来界定[4](P686-687)。但这种模糊性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中的债务人同时向多个债权人举债的情形无法区分。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以“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此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此罪客观方面本身描述的内容也具有模糊性,这是有违刑法之罪刑法定之基本价值理念的。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在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其立案标准则倾向于户数、向社会大众吸收的数额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本身已经成为潜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简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事主体面临着两难境地:一边是体现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法,一边是公权力以“扰乱金融秩序”为由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刑事基本法。这种概念自身的逻辑缺陷导致了这种两难的选择,从而使得民间借贷从产生到运行的全过程都处于一种模糊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最终民间借贷在实践运行中风险频发就不言而喻了。

2.利率条款规定的缺漏

《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法律规范设置的初衷是为打击高利贷。但由于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导致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并不能为正规金融机构有效监管。加之我国对利率性质的片面认识与定位,导致此条法律规范在我国封闭的市民社会环境下,也不过成为“毫无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可能性的条文――僵尸法条――而已。”[5]利率条款的缺漏具体表现在三点。

第一,利率性质定位上的片面性。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市民主体间天然的财产占有不平等是借贷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在这一财产流转过程中,民事主体趋利避害的财产性人格使得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成为其首要之考量,作为对出借人成本风险之补偿的利息也就应运而生了。进一步讲,利息是财产所有权人之所有权、收益权能的基本展现,即此时利息只是市民社会下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逻辑延伸。但随着近代民法本位的嬗变,社会本位立法成为民法的逻辑起点,强调民法对社会公众福祉予以关注。所以,民法社会本位就为政治国家进入市民社会并保护市民社会安全提供了正当性理论依据。具体表现在民间借贷领域,则以“法律父爱主义”的利率立法模式对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矫正。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利率本身在性质上经历了两次嬗变――由纯粹的市民主体基本权利逻辑之展开,到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也是政治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之转变。然而,在我国当下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中,仅仅片面地认为超出最高上限的利率不受保护,仅看到了利率所肩负的政治国家之职能,却未能认识到利率同时也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之体现。

第二,利率机制作用方式上的局限性。经过上述分析可见,利率的双重职能实质转变为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而在具体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这种干预存在的方式是微观的。我国目前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采取“双线”、“则”制度,意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及资金流通情况制定基准利率;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相应百分点。所谓“则”,即在利率的适用上进行二元化区分,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期利率标准,否则属于高利贷;但对于民间借贷则允许利率适当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而达到该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超过四倍时才属于高利贷[6]。

相比我国静态的利率管制机制,国外主要有三种利率机制模式:一是与我国基本相同,实行固定利率机制的美国;二是适用浮动利率机制,由法官结合社会实践以自由裁量的德国、奥地利、英国等国;三是可谓对前述两种折中处理的立法模式[7]。美国对于超过最高利率上限的处理模式是从民事制裁最终过渡到刑事打击,而我国法律仅规定超过四倍利率之后不予保护;德国、英国的浮动利率机制,则充分发挥了法官造法的功能,更切合实际。可见,我国对利率的作用只简单地定位于四倍标准,并未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的多元性,并且现行立法规定也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将高额利息部分写成另外的借款、作为居间费、担保费的一部分的做法。这样,利率规范本身就陷入了非功能的状态。

第三,对超过法定最高部分利息性质定位上的模糊性。目前我国对利率的显性规定见于《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对超过最高限额利息的性质并未言明其效力状态,使得学界对此争论不断:如邱兴隆认为,我国法律仅表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但对超过最高上限部分的性质并未进行明确定性,而按契约自由之理论,利息是当事人意思之体现,理应受到尊重,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6];也有学者通过对国外立法例进行考察,认为我国现阶段需借鉴国外立法模式设置一个利率上限,作为政治国家介入的标志[8]。因为无论是古代苏美尔法律中对借贷利息的规定――利率以年为准,最低15%,最高33%[9](P26-27),还是当代世界各国及一些地区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定[8],抑或是在我国历史上,都曾对超过最高利率上限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7]。然而,目前我国立法不仅模糊,且未言明利率条款之性质,这就不仅导致了司法裁判的多元化,而且无形中更进一步促使了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二)实践运行困境

民间借贷之所以在实践运行中风险频发,究其原因来自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巨大利益的刺激与诱惑,当然这也是人性之基本表现。当巨额利益的诱惑使市民主体的理性人成分不断地被侵蚀、从而不断地进入市场投机时,也导致了民间借贷在运行中障碍重重。民间借贷在实践运行中的制约性因素非常多,而目前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实践性因素主要有两点。

1.制度的疏漏使部分民事主体被迫性选择

在民间借贷的运行中,目前立法所确定的制度存在诸多疏漏,从宏观角度可以将其分为两个方面,即制度的局限与制度的非合理性。制度的局限表现为垄断,即我国目前在金融体制上实行正规金融垄断。在具体的资金运行中,正规金融以维护利益垄断和资金安全为出发点,使资金流动倾向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为了生存,转而求助资金闲置量较大的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此时难免会“乘人之危”形成高利贷,一旦资金链断层就会出现债务不能履行之风险。我国法律又规定,超过最高额利率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这一系列因素又进一步催生了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收债。可见,制度的重重弊端使民间借贷的发展步履维艰。

除此种制度疏漏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本身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例如,我国现行担保制度未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的利益诉求――担保成本较融资成本高,这使得中小企业不能运用担保机制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

2.系统外因素的冲击

民间借贷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私法制度,不断受到私法系统外因素的干扰,导致其制度功能的发挥遭受种种阻碍,这主要表现在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评判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上。如在民间借贷的运行中,市场主体受到巨大利益的驱使而进行一些非理性的投资,最终因无力履行义务而被以公法诉由追究公法责任。针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公权力对此严格审查。因为这是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下自己责任的基本体现――利益与风险并存,不能轻易动用公权力苛处刑罚或者行政处罚,同时公权力的运行不能因为市场主体带有权力的符号而否认平等市民交易关系中私法行为本身的属性。

在民间借贷的运行中,除了上述消极冲突外,还受到公权力的积极冲击。首先必须明确,公权力是私益的最后保障,公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私权,是私权的守夜人,公权力能动地进入私法领域将造成私权制度性保障的缺失。在民间借贷的实践运行中,若公权力对民事纠纷法律关系不严格审查,而以维护法的秩序、公平、正义等价值为由对私域进行肆意践踏,这种公权力在为秩序、公平、正义而否定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时,无不是在践踏私法本身所构建的社会正义。“吴英案”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行提出了拷问,巨额的利益诱惑之后,不仅仅是对正向制度疏漏的思考,还应当理性地思索市民社会中的非理本身的合理性(高额利益回报的诱惑),不能让市场主体中的一方去为双方的错误“买单”,否则将是对市民社会自己责任原则的最大讽刺,也是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彻底否定。

综上,民间借贷之所以在运行中风险频频,可以将这一原因回归至民法最初制度架构的逻辑起点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两者在民间借贷这一财产流转与增值的制度中介入的“度”,成为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无论理论研究上的桎梏还是实践运行中的困境,都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相博弈的表现。

二、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行对策建构

自由唤醒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时,秩序却“敲打着”民事主体的行为选择;效率激起民事主体趋利的热情时,正义却拷问着民事主体的良知。民间借贷在自由与秩序、效率与正义的矛盾中彰显其独特的财产融通之魅力,但也显现出非理性的风险与诱惑。在民间借贷问题上,“放”或“不放”争议的焦点有两方面。第一,利益能否被均分。一旦民间借贷被“松绑”,意味着银行垄断利益的格局被打破,这也是目前民间借贷能否被放开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马克思的哲学观、国家观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利益的占有当然成为首要。第二,市民社会是否会对政治国家的安定产生威胁。民事主体趋利避害的财产性人格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权利的目的,在权利实现其目的性的同时盲目性必然开始泛滥,而利益诱惑的几何倍数越大,造成的危害后果就会越大。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市民社会会对政治国家造成冲击,但这种冲击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是概然。因为政治国家设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后,一旦发现市民社会中民事主体的借贷行为有逾越此限者,则直接认定其危害政治国家的安定。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这将产生一个问题、两种态势。所谓一个问题,即对民间借贷国家基本上以压制为主,但现实中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政治国家并不能对其有效监管,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是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行的关键。所谓两种态势是,其一是在私法和公法范畴中,相对性设置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种法律制度,但这两种制度的概念架构基本相同,导致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陷入一个“度”的权衡上,而目前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这个“度”本身的合理性有待考证,所以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上也就具有随意性的特征,最终形成了变相压制民间借贷的态势。其二是对于民间借贷本身的规制,我国目前将其分为三段来处理,即对民间借贷本身法律规定其合法有效;对于民间借贷衍生的高利贷及变相的高利贷采取不予法律保护的观点,但并未言明其具体的效力状态;对于民间借贷诱发的洗钱、黑社会活动等犯罪采取刑事公法打击,这就使民间借贷又处于不确定的态势中。

简言之,问题的核心是在民间借贷领域中,是只维护政治国家的利益,还是既要维护政治国家的利益,也要兼顾市民社会的利益。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两者兼顾,在规制民间借贷时以市民社会的私法自治性和政治国家的有限介入相结合为制度设计的逻辑出发点,两者都要有所体现。

(一)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的发挥

中小企业以及自然人对资本的需求,是目前解决民间借贷运行桎梏必须正视的问题,不能仅仅通过否定其效力来解决。在解决中小企业以及自然人在市民社会下的资本融通问题时,不仅需要运用正规金融的效用,也应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私法自治性,从而达到规制民间借贷的目的。

1.完善制度设计及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

从现行立法来看,二元化立法导致民间借贷中有关司法解释、批复等矛盾重重――不能为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提供规范化依据[10]。因此,需打破这种二元制立法,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14篇

画面之二:B公司是一家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最近几年通过银行贷款周转资金,生意越做越大,而在银行方面的信誉也一直很好,但这段时间销售款没有及时到账,正逢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还有最后一个月的偿还期限,企业的信用度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后再寻求银行贷款将有更大难度……

画面之三:C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在商场上打拼多年以后,把已经运转得很成功的公司交给了合伙人打理,自己开始享受生活,手上有宽裕的闲置资金平时都是存在银行里,虽然有利息,但是也经不住货币的不断贬值,他思考着如何盘活这笔“闲钱”……

2007年以来6次加息、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持续从紧货币政策效果已经显现,然而从紧的货币政策在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中小企业信贷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据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已经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而且这一数字可能还会增长。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的剧变,使民间金融生态也发生很大改变,部分省市的民间借贷开始活跃起来。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地下钱庄的“高利贷”水涨船高,放贷人亟需正名……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规范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问题,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建议,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放贷人条例》具体内容虽然还没有,但必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私人金融机构带来深远影响。

民间借贷升温

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早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济南市各类金融存款高达近5000亿元,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

今年以来,央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导致银行贷款额度缩减,让原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不少急需资金的企业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这使得济南的民间借贷日渐升温。据不完全统计,济南目前有近20家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记者走访了两家规模较大的民间借贷公司,虽然是“地下金融”,但均有多年成熟运作经验,他们并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签借贷合同,而是作为中介,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在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协议后收取佣金和担保费。

山东丰大投资担保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宫伟先生分析,目前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提高门槛,信贷条件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获得贷款支持比较难,从而转向民间借贷。其次是民间借贷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恰好适应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需求,能够满足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宫总介绍说,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比较急,尤其是遇到临时大单或者年终岁尾,急需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银行贷款到期时,需要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另外,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都不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如果向银行贷款,一是银行对抵押物要求比较高,二是贷款审批程序严格,企业即使符合贷款要求,至少也要等十多天甚至一个多月才能得到贷款,因而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时,往往借力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的民间借贷。“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个较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可因为贷款难,只得采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被迫支付高额利息。”一家中小企业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今年信贷从紧的政策,一些企业的流动资金特别紧张,有的只好求助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但要挺过难关也只能如此。”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

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的法规,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规范化程序,即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中国对民间金融的约束相对较多,至今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造成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后,原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被破坏,不仅提高了借款者的资金成本,而且也影响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增长,滋生银行内部腐败问题。在此过程中银行员工可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出现违规操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这种(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也破坏了金融生态,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

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放开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将有效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但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有很大区别。”专家表示,银行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普通储户存款,政府对此存在隐形担保,不能拿去冒太大风险。而“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就类似“风险投资”。其资金来源者有种“愿赌服输”心理,为了博取较高收益,愿意冒比银行更大的风险。所以令其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至8%,据此,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0%。

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出来,大家最关心的是放贷行为的界定与规范,比如放贷人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传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一旦政策出台,民间借贷将会逐步规范,比如利率,就一定会降低。

新的理财方式悄然兴起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阳光化、合法化,作为一种理财新方式,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热切关注。

“我有一笔闲置的资金,想通过民间借贷放出去,利率是多少?”

“我的资金是否安全?”

“办理的手续是否麻烦?”

……

人们的心中依然有不少顾虑,据了解,目前正规的机构都采用“只贷不存,不摸钱”的严格规章制度,让投资者完全掌控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还用“三个见证”即“见证抵押物评估全过程”、“见证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全过程”、“参与律师见证全过程”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绝对安全。

目前投资者年收益率一般在7.5%-10%之间,即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那么他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

当然,民间借贷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丰大投资的宫总介绍说,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另外,以下事项也要格外注意:

首先,借钱一定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其次,有担保方式的民间借贷需查明担保人履行担保的能力,有抵押的需要查明该抵押物权属关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而且,抵押不动产的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要问明白担保人是否同意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情况及担保方式,以免发生意外。同时,担保人必须明白自己对债务担保的后果,别到时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

第三,不要被高利率诱惑,以免上当受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高风险、高回报的规律分析,如果利率高到了惊人的程度,借钱出去的人就要仔细想一想了。

第四,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第15篇

【关键词】《贷款通则》 《放贷人条例》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近两年来,陕西省榆林市借贷危机问题凸显,造成榆林借贷危机的因素比较复杂,有经济、政治、法律因素,也有民众盲目投资的因素,对该问题的解决不应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而应从不同层次“对症下药”,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下面笔者就从不同角度,结合榆林现状,提出建议,以期为应对榆林民间借贷危机提供借鉴。

国家宏观层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修订《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借贷理论和相关规定,民事性民间借贷只需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性法律规制即可,纵使借贷合同是有偿的,也不会改变其民事性特征,因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合同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后者则具有了商主体的特性,必须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的借贷业务。更何况,有偿和营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商事性民间借贷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营利性、连续性与持续性特点。而在民事性民间借贷中比较特殊的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我国《贷款通则》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及六十一条规定,否认了非金融企业的贷款主体资格,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贷款的一律否认。在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纽约州《放债人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偶尔的借贷行为,不需要企业必须具备放债人资格,因为以营利为划分标准,这种行为可以不认为是商事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建议我国的立法中,应逐步放松对企业之间借贷的管制,如有合作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企业,确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借贷的,不应否认其借贷合同的效力。当然,放松管制也应是适度的,完全放开企业借贷的话无疑会威胁到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法律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应通过列举的方式放开部分,保持普通的监管即可。而商事性民间借贷,则需要由专门的商事性立法来规制和引导,即笔者将在下文中分析的《放贷人条例》。但《贷款通则》对贷款人作出严格限制,即要求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这与《放贷人条例》对贷款人身份界定存在冲突,正是《放贷人条例》未能通过的首要法律障碍。由此可见,《贷款通则》相关放款人资格的修订,不但涉及到民事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也关系着商事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因此,《贷款通则》的修订对民间借贷立法的完善至关重要。

加快《放贷人条例》的出台脚步。国内立法领域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诸多不足。2008年以来,人民银行就开始起草《放贷人条例》,以对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至2012年两会召开前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已经是第五稿。这些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商事性民间借贷领域的关注和重视。笔者认为,如果《放贷人条例》颁布,其应该重点规制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确定放贷人的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只贷不存”原则。《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对放贷主体资格的放宽,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注册开展放贷业务。但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要获得放贷人资格,必须要具备成熟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从而确保金融领域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放贷人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不应过高,可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类和股份有限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万元和1000万元。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以更好地鼓励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发展,促使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其次,申请人的资格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应该学习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对申请人或者公司的高管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查看其信贷记录及犯罪记录等。通过对“软信息”的严格把关,为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打好基础。

同时,必须坚持“只贷不存”,放贷的钱必须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可采纳有些学者的观点,在《放贷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第二,实行利率有上限的市场化,预防高利贷犯罪。“无利不起早”,民间借贷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率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全球经典的民间借贷金融立法之一就是香港《放债人条例》,而其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对我国立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该条例主要利用刑事惩罚的方式打击高利贷犯罪,其中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即年息四分八厘和年息六分,放贷人会因为违反不同的利率限制而遭受不同的惩罚。其中,若利息超过六分年息,就属于放贷人违反其中第二十四条,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能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年”;若利息超过四分八厘年息,属于违反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交易属欺诈。其规定明确了利率的上限及相关行为人的责任,使法律的操作性增强。鉴于此,人民银行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也应结合我国经济、金融等各方面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在该上限范围内允许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从而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给民间借贷充分的自由和空间,使其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探索担保模式,规避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模式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借款人往往是没有资产用于抵押或质押,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选择融资门槛较低,手续便捷的民间借贷。因此,保证担保这种以保证人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就倍受青睐。而保证担保的风险大小则取决于保证人的信誉程度,像陕北榆林、鄂尔多斯等地,当“全民放贷,全民受害”的情形出现之后,保证人的信誉已然解决不了担保问题,因为无论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都有可能是“跑路”者,其中曾经有实力、口碑好的老板比比皆是。因此,为了能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障放贷人的权利,创新担保模式亦是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实践中出现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担保模式创新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的性质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和对他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当然,对于该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其合法地位,同时加强对其监管,从而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安全性。多人保证贷款及辅助担保的担保模式属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推行的一种创新担保模式,该行的此种担保模式将小企业贷款偿还责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挂钩,从而促使企业经营者谨慎投资。甚至要求以个人的“无限责任”担保企业的“有限责任”,由其夫妻提供共同担保。因此,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成立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为民间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服务。因此可以借鉴泰隆银行的成功经验,并不断探索和完善。

地方政府层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

据了解,《放贷人条例(草案)》几年内被修改了四五次,至今还是因种种原因被搁置。有学者指出,至上而下推行金融改革有种种阻力和困难。鉴于此,陕西省人大或者政府,甚至榆林市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借鉴鄂尔多斯市的经验,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来应对当前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导日后的民间借贷,使其发展更规范、更合理 。

2012年6月5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属于国内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首部文件,也享有国内首部“地方性民间借贷法”的美誉。该《暂行办法》的亮点有以下四点:一是主动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二是明确放贷人不得用非法集资等资金进行放贷,只能利用自有资金展开放贷业务;三是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推动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展开;四是允许自行约定利率,默认利率市场化。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鄂尔多斯引领了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潮流,将民间借贷的事后救济变成事前规范与引导,是探索地方性办法解决地方性问题的有效途径。

陕西省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中,主要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强调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在榆林市范围内,民间借贷基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双方可能关系密切,碍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少则几千多则数百万的借款,可能一个电话就能搞定,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而且好多人不习惯银行的转账业务,喜欢现金交付,连银行的存款凭条都没有,借贷危机爆发后,信任危机也随之而来,而此时的出借人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当然大部分民间借贷合同的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一张简单的借据,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利息3分/月。李四,2010年6月1日。”关于借款金额,基本没有人会出错,但有些人会忽略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时间,为借贷纠纷埋下隐患。因此,借贷双方最好订立完备的书面协议,以减少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借贷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是否有偿,有偿的话,具体利率及结息方式;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设立、完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温州金融改革和鄂尔多斯对待借贷危机的《暂行办法》都涉及到了一个共同的方案,即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该登记中心在性质、功能上基本相同。登记中心并非行政机关,也非由行政机关创设,而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具有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特点,为借贷双方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当然也有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的约束力提出怀疑。只要在温州登记中心有过备案的民间借贷,通过中心的相关证据,公检法系统将在同类案件中优先办理,开启所谓“绿色通道”。

鄂尔多斯的《暂行办法》也有相关规定,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关系法院优先受理。首先,其效力的优先性是否符合规定也值得探究。类似的《暂行办法》其效力只是地方规章,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具体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来体现和实现的,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其效力位阶是高于地方规章的。因此,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可优先受理的规定仅限于地方的应急阶段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登记备案的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只要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即使未进行登记备案,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绝受理,因为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借贷利率不超过标准利率的4倍,该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最后,备案登记中关于借贷双方的隐私保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因为登记中心的性质为中介机构的法人,其保护客户信息的工作也需相应的监管。因此,登记中心这一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中介平台的作用和功能。

尽管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在司法领域的优先效力值得商榷,但在地方范围内,在应对危机的形势下,其积极作用是非常显著的。首先,在形式要件上,该登记中心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的格式化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借贷双方因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的几率;其次,登记中心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对方的资信状况,尤其是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资信信息,为贷款人在贷款选择时提供参考;再次,在地方范围内,经过登记的借贷纠纷,法院给开绿灯,可优先受理;最后,登记中心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驻登记中心,不但能及时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有效防范纠纷的产生,而且可以为发生纠纷的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在借贷危机爆发后积极到各地进行调研、学习,并于2014年3月19日成立了省内首家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主要有以下五类窗口:民间借贷登记、法律咨询、公证、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了提高公信力,该中心由政府主导。除了提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外,神木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还提供各种民间融资需要的配套服务,专门设置法律服务区域,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民间借贷公证等服务。这无疑是榆林市神木县积极进行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

坚持用自有资金放贷,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还是决定,必须坚持放贷人“只贷不存”的原则,即放贷人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行为,保证放贷资金是其自有资金。通过这种强制性规定,从而有效预防集资类犯罪,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障民众投资的安全性。当然,其中的具体规定和监管措施都有待于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实践的不断探索、创新、发展和完善。

要预防民间借贷危机,必须变“堵”为“疏”,从根本上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当然,当前应对民间借贷危机情况紧迫,“自上而下”立法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政府或者榆林市政府可以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制定类似《暂行办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等,“自下而上”进行金融改革,使榆林尽早度过借贷危机,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当然,该问题已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地方社会问题。因此,要解决该问题,国家和政府必须多管齐下,从经济、金融、法律、社会等方面着手,进行综合应对和改革。在此,笔者只是结合自身认识,将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榆林应对民间借贷危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