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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1.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理论分歧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1.1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1.2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1.3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2)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3)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关键词:经济法;规则;转向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与市场化的环境下,对法律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个国家均十分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但经济法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在研究过程中,应明确其规则,并且要准确把握经济法转向,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分析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类型、规则及其转向,旨在促进我国经济法学的完善,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有序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类型
近几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成为了研究的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学研究日渐深入与完善,根据理想类型划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具体类型如下:
(一)学科经济法
此类型最为凸出的表现便是证实了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法学学科及法律部门两方面,在此基础上,彰显了经济法学的地位,使其占据了法学学科、法律体系的核心位置,同时,通过理论研究的逐渐增多,促进了相关人才知识体系的丰富与研究经验的积累,进而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如果相关的人员未能团结努力,则难以明确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同时其在我国法学学科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也难以体现,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工作则难以有序与高效开展。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十分显著,并且拥有大量的研究人员,因此,面对转型时期的经济,为了适应其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学亟需转向。
(二)政策经济法
此类型的研究侧重点为经济法的政策与措施,通过研究,以此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其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紧密联系着党与政府的任务、目标,为党与政府的发展提供了适应的经济建议。如:加入WTO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WTO的相关内容;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科学发展观的相关内容;金融危机出现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金融危机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政策经济法研究为党与政策的经济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利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利于市场规则价值的呈现。但此类型研究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为其研究具有较强的实时性与政策性,极易忽视经济法的原理及其规则等,因此,它可能丧失法学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前瞻性。
(三)理念经济法
此类型主要研究的内容为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如:均衡理念、协调理念、实质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及以人为本理念等,同时也研究了经济法的宗旨及其价值等。对于理念经济法研究而言,与上述两类型相比,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不仅完善了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及制度建设,还深化了经济法的理论价值,让世人明确了经济法的特殊性,再者,它还归纳与升华了经济法的理念、宗旨及其价值,进一步增强了经济法的稳定性。但理念经济法研究的缺点较为明显,即:较差的操作性,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其仅拥有理念是不完善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逐渐拥有自身的规则[1]。
(四)规则经济法
此类型研究的重点为根据现有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及其实践,明确二者的共性,以此逐渐增强经济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进而其制度规则将更具操作性与权威性。对于经济法而言,其规则类型十分重要,唯有发展到此阶段,才能够保证其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与成熟性,在规则经济法的作用下,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将得到全面的落实,同时经济法的操作与执行将更加彻底,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前瞻性将日渐凸显。总之,经济法学研究以理想类型为划分依据,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四种类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不同学者及其著作虽然论述了一种或多种类型,但均是为了促进其学术目标的达成。因此,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平等对策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学,四种均各有优缺点,均是为了满足不同时期发展的需求,其承担着不同的学术研究目的。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规则及转向分析
(一)我国经济法学的规则发展
在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规则或常规科学时期是其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了明确其是否步入此时期,要求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方面,经济法学是否拥有稳定的、一致的认识,另一方面,经济法学是否具备主导的、主流的范式。根据上述条件可知,在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的经济法学已经步入此规则时期,如:欧洲国家德国,经济法学的相关学者均十分关注经济法的内容的研究,将其作为研究重点与焦点,经过无数学者的共同努力,德国经济法学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及教学内容,同时,德国经济法学学者纷纷著书立作,根据文献查阅可知,不同德国学者的经济法学观点存在差异,但认同感最高的研究内容为经济公法与经济私法,前者侧重研究了经济宪法及其行政法,后者侧重研究了竞争法,再者,德国经济法学的范式具有特殊性,与宪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学相比,其彰显了经济法学的规则性。同时,亚洲国家日本,经济法学拥有较为系统的体系,通过学者的深入研究与探索,其发展也趋于常规科学,当前,在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焦点为垄断法,相关的研究长期占据着核心位置,同时,在学者研究过程中,出版了诸多的经济法学著作,根据文献搜集可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其相关的论著均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则性[2]。对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而言,虽然拥有较多的论著及教材,但由于研究时间不长,同时我国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导致经济法学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即:前科学。近几年,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十分关注此项内容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支持下,经济法学研究逐渐步入到了过渡时期,即:由前科学转向为规则科学,在此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不仅使研究更加系统与深入,还使研究具有了一致性与统一性,其共识体现在经济法的构成内容方面,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学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共同组成的,其学术范式为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为了避免市场经济发展的失衡,需要二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处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最为鲜明的特点,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其与常规科学的差距不断缩短,在其日后发展过程中,极有可能超越欧洲及亚洲国家的相关研究成就。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日渐稳定,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拥有了合法的、独立的法学地位,但经济法学作为新的学科,其地位获取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并且占据了大量的学术资源,虽然实现了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但制约着经济法学规则的明确。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长期处于前科学时期,难以过渡到常规科学,因此,在日后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应积极探索经济法学相关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不仅利于指导实践,还利于升华理论,进而将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在互动研究日渐深入的环境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才能够拥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进而其将真正步入到常规科学。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达成,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应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要积极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与经验,通过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法学学者的探讨与沟通,以此了解世界各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共识,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将更加完整、系统与科学,同时,各国学者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关注经济法学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规则经济法学才能够成为各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目标,进而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有序与规范发展[3]。
(二)规则经济法学的转向分析
我国经济法研究应由前科学逐渐转向为规则或常规科学,在其转向发展过程中,应明确其研究的关键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主体是由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构成的,前者可以细化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主体,后者可以细化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受体,在明确经济法主体基本结构的前提下,要了解其相关的部门,其具体样态存在一定的差异[4]。
2.经济法权力
经济法学研究最为基础的要素,便是权力,通过研究实践可知,其权力主要包括消费者权、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及竞争权。第一种是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力,在研究过程中,应关注其特殊权力等内容;第二种与第三种均是规制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前者是指市场规则直接调控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后者是指宏观调控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的发展;第四种是经营者所拥有的权力,具体分为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两项权力。通过对上述四种权力的分析可知,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应用缺少科学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此项权力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适合的政策,以此有效调节产业结构、保证供需平衡,在此基础上,市场经济发展才能够更加健康、稳定与高效。
3.经济法规制
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是其研究的重点,前者呈现出的问题主要有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等,后者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少或过多。经济法利用了信息与非信息工具,也借助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规制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财政法应及时处理外部易成本的相关问题,通过社会交易成本的控制,以此实现了外部性问题的有效解决;经济法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了确认,及时纠正与防范了其中的缺陷[5]。
4.经济法的其他内容
在经济法转向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应关注它与经济政策、程序及其他问题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法缺少系统性与完善性,法律法规的欠缺,导致法律和政策关系愈加复杂,因此,在日后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学者应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在法律价值及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经济政策,并且要规范法律行为。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程序应具有特殊性与逻辑性,为了彰显其作用,在构建经济法程序时,应尽量简化,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差异性、公益性及配比性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完善,其四种类型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环境下,对经济法学研究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应进一步发展,使其逐渐过渡到规则与常规科学,在其转向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经济法学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成绩将更加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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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子良.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4]张继恒.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J].现代法学,2014,02:80-90.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招生数量逐渐增多,高校的教育规模和师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随之逐渐增多。经济法学是高校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课程之一,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委员会专门制定的,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必须课程。随着近年来高校不断扩招,每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在急剧增加,但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不容乐观。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中感受到经济法学是一门较为难学的课程,对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困惑也感同身受。因此,本文围绕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目前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之间存在的共同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经济法的教学体系提出几点意见[1]。
1 我国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特点
经济法学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涉及范围极广,拥有多个教学层次,具有非常庞大的教学体系。首先从经济法的教学层次上来看,不论是本科院校还是专业院校在法学专业的课程里都开设了经济学这门课程。从经济法学涉及的专业内容来分析,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很多经济以及管理类的专业知识,从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上来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是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所无法比拟的。例如不是法学专业类的大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学习内容不仅涵盖了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学习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民商法中的众多的法律知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会涉及到经济的各方面的知识,即其学习的是广义的经济法。然而大经济法的法学理念早已被人们逐渐遗忘,现代社会将经济法的概念主要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总称。”但是法学界的众多权威学者们却各自对如何描述经济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并对高校经济法的具体的教育内容以及其涉及到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见解。各高校的具体教学情况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不同高校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2 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高校对学生的教学都是根据教学计划来具体实施的。各高校统一对所有经济法教学课程进行设置和规划并制定出整体的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经济法学专业所要学习的课程种类、必修和选修课程的教学顺序以及每门课程的需要的课时分配等内容做统一的安排规划。教学计划是进行高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水平的高低。本人通过比较多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经济法学的教学大纲发现各学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课程设置、开设时间、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学时安排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经过多方研究对比,我发现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经济法学作为独立的一门专业进行学习,大部分的院校均采用此种模式进行教学。第二种是仅仅开设经济法总论的课程,将其分论的部分单独以选修课或者必修课的方式进行教导。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都是第一种方式,即将经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开设,但是其具体的教学情况在各高校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例如分配给经济法的学分从三分到七分不等,这样就会导致各高校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容。再譬如,经济法的学时跨度从50个学时到120个学时不等,学时多的甚至是学时少的两倍之多。在学分和学时如此差异的情况之下,各高校关于经济法的教学效果自然相去甚远[2]。
3 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
3.1 确定科学的教学目标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观念中,人们普遍都存在着重视理论的学习忽视对知识的实践验证环节,这种教学观念导致了我国高校毕业生理论知识丰富但大都缺少实践经验,法学专业的教学情况也是如此。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化国家,因此,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变革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新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高等教育必须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技能,只有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成熟的实践操作技能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高度需求。我们必须承认,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教育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只是漫长学习生涯的一个环节。短短四年的学习时间是根本不能够将学生培养成具有丰富经验的的法律职业人才的,这种做法显然也不符合实际规律。纵观国外的一些国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模式,几乎都是在后本阶段或者通过专门的教育中开始进行法律技能的培养。而目前就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则过于简单化,在技术课程上仅仅只注重技术操作方面的知识,然后将技术实践变成条文解说,忽视对理论知识的研究,使法学教育成了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既不能重理论轻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过于重视实践训练、忽视理论教育。
3.2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育部为了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教育部委托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简称《教学基本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是为了对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规格进行统一的规范,它代表着法学教育管理者的基本态度,同时也代表了经济法学的主流观点。《教学基本要求》中所要求的经济法教学体系内容包含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大主要部分组成,高校的教学内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块的内容为教学重点。我认为除了以上所述的三大内容,经济法教学内容中还应该包含经济法主体,这部分内容可以纳入教科书中的经济总论部分,没有必要独立于三大板块之外,这样也可以和民法、刑法等其他学科的课程体系相一致。当然,考虑到不同院校之间存在诸如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等多方面的差异,所以各高校在具体的教学课时方面做适当的调整。
教学情境就是教师为了发展学生的心理功能,通过调动“情商”来增强教学效果而有目的地创设的教学环境。具体来说,就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创设和模拟一种真实的学习环境和氛围,以达到激发学生的情感、欲望和求知探索精神的目的。创设教学情景有以下好处:第一是促进知识迁移。情境认知能意识到思维中的疑难困境及产生背景,并能揭示真实的生活情境在学习中的内在意义。通过创设教学情景能够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并根据已经积累的经验推断、分析、获得新知。第二是真实的学习。传统学习中人为的、简化的“情境”是为固定的认知路径而设计的。这一路径是课程编、制者与教师预设的,而且常常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有效的、有序的、科学的。而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了在日常环境中,人们倾向于采用实用的策略,如:个人在采购食品杂货时,很少应用正式数学。他们基本上是通过杂货店的环境和购货活动建构自己的策略。第三是主体性的建构。置身情境中的学生很容易产生探究的愿望、解决问题的热情与责任感,这些学习的动力资源促使学生主动寻找、确证、评价甚至开发信息要素,自主建构认知的路径。
二、创设教学情境的原则
1.教学情境应符合学生的生活经验。学生对数学的感知首先是从自己的现实生活开始的,同时学生在现实生活币积累的直接经验和已有体验又成为他们进一步学习数学的重要资源。所以数学课程要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紧密联系学生的实际。创设教学情境要提供与学习主题的基本内容相关的及与现实生活相类似的或真实的情境。使学生具有为理解主题所需要的经验,帮助学习者在这种情境中去发现、探索与解决问题。创设教学情境.“不仅要考虑数学自身的特点。更应遵循学生学习数学的心理规律”。
2.教学情境应符合学生的认知结构。由于师生在经验、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经常会导致双方在对客观世界和外界信息的感知、理解、判断以及观察问题的角度产生偏差。因此教师在创设情境时一定要“反映学生熟悉和可以理解的事物”,应多考虑学生对事物的认知特征.教学内容与情境的内在联系符合学生认知结构。
3.教学情境应符合教学的目标。创设教学情景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实现教学目标,促进学生的更好的发展,这是创设教学情境的出发点。不同的课型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也不尽相同,不能什么课都要创设教学情景。如果偏离了这一宗旨,只为创设教学情境,就失去了意义.起到反作用。
4.教学情境应凸现数学知识的本质。数学教学情境的创设一定要突出教学所要达到的目标――昕要教学的数学知识或技能。首先,创设的数学教学情景虽然离生活很近,但毕竟是精心创设的,不完全等同于生活。因此一定要掌握好“度”,过多的无关信息不仅不利于学生掌握数学知识和能力,而且会给学生正确思维制造障碍,失去情境创设的价值。其次,情境创设只是方法和手段,不是目的,创设情境不能太过渲染,应该简洁和突出主题.否则会造成在突出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忽略数学学习的本质一―数学知识和能力,造成喧宾夺主的结果。因此一定要分清主和次、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使手段更好地为达到目的服务,凸现数学知识的本质。
三、创设教学情境的方法
1.导入法。课堂教学导人,犹如乐曲中的“引子”,戏曲中的“序幕”,起着酝酿情绪、集中注意力、渗透主题和带人情景的作用。例如教学“正数与负数”时,我采用了这样的导人语:“东坡佳句‘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阴与晴、圆与缺、悲与欢、离与合,都描绘了自然世界、人类生活截然相反的真实状态,这些矛盾的东西融为一体.营造出了和谐而真实的氛围。在数学世界里,一对对具有相反意义的量也是这个大家庭里的成员.它们彼此矛盾而又和平相处.为数学世界增添了无穷的魅力,下面我们就来学习这对具有相反意义的量――正数与负数。”我以古诗句作为开场白,学生的兴奋点一下子转移到数学课堂上来.很自然地进入问题情境。
2.设疑法。教师要在学生看似无疑处设疑,根据教材内容挖掘隐藏在教材背后的“潜台词”,抓住“教眼”,恰当地处理设疑,这是深化教材,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关键。教学中提出似是而非的问题结论,让学生质疑,这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常用于错题分析、一题多解的问题之中。教师直接给出学生认为正确而实为错误的问题结论,让学生剖析、批判、改正错误。形成正确的结论。
3.概念法。利用概念提供实际背景,创设愉悦情境.激起学生的兴趣。兴趣是学生获取知识、拓宽眼界、丰富心理活动的最主要的推动力。在教学过程的“关节点”上,教师凭借一两旬“穿针引线”的话,即可使整个教学过程衔接起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关键词:网络环境下;会计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学习具有灵活性、丰富性、主动性等特点,使学生的学习更加方便,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会计是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可或缺的职位,为社会输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的会计人才,是高校会计专业的主要任务。在网络时代的冲击下,将网络教学与会计教学有机的结合,能够有效的规避传统教学中的弊端,丰富会计教学的内容,提高会计教学的质量。
一、会计教学现状
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中也遇到了很多新问题,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适应不了当代会计工作的需要。
(一)会计教学手段不足
由于高校的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不完备、产学研结合不紧密,教学中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误区。使会计教学的手段匮乏,教师无法利用有限的资源完成实际的教学任务,特别是受传统教学的观念影响,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过于被动。教师忽视了现代手段在教学中的利用,多数时间还是采用教师划重点,学生课下背的方式进行学习,这种学习方式过于枯燥,而且很容易遗忘,使学生的学习效率得不到提升。
(二)学校的教学硬件配套陈旧
会计教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所以学生基础知识和实践的学习都非常重要,特别是实践教学直接影响学生的工作能力。但是目前多数高校的实训基地硬件配套不完备,使教、学、做一体教学模式不容易实现。课程内容单一、教学内容空洞[1]。(三)教师自身水平不高教师的知识多数是来自书本,而书本的知识更新缓慢,与当代的实际工作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导致教师的自身水平存在局限性。教师负责学生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如果学生自身的水平不足,将无法真正的指导学生掌握更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与时俱进的实践课程[2]。在高校教师中,很多教师都是毕业后直接参加教学工作,这导致教师的理论基础强,但是实践经验欠缺,在实践教学指导中过于纸上谈兵,实践性不强,使学生难以在实践教学中受益。
二、网络环境下会计教学的方法
21世纪,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知识经济已经起步,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在这种环境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会计信息失真,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成为企事业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我们高校在会计人才培养时,就要将这些能力和职业素养渗透到教学中,从而提高学生就业的竞争力,为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保驾护航。
(一)搭建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学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而且利用网络课程进行学习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学习趋势。网络教学可以有效的改善传统教学中的不足,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使理论与实践结合更加紧密。比如,原始凭证粘贴教学,传统课程中,都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和书本中的示例图来进行学习的,这种学习方式不够具体,学生不能够直观的观察到操作的具体方式和要求的具体效果。通过网络教学,教师可以将原始凭证粘贴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效果通过视频展现出来,这样学生可以边观看视频边进行实际操作,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且掌握粘贴的要点,使原始凭证的粘贴既准确又美观。而且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选择播放次数,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对知识的掌握不牢固,也可以将教师的课件转存到自己的电脑或手机上,方便学习。
(二)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辅导教学
在网络教学的基础上,学校可以建立校园学习网络平台,平台中包括教学资源、教学课件、教学作业、教学答疑以及教学创新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到网络平台上查找教师的教学课件、教学视频等内容,并且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选择教学作业,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可以通过网络答疑与教师进行在线沟通。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及时解决学生的问题,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教学资源中除了展示会计的相关知识外,还可以展示学生搜集到的会计单据、会计凭证、个人印章等实物。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会计知识的认识,同时也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创新中,学生还可以自己设计会计程序,计划自己的日常开销,使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
(三)构建虚拟的网络实训基地
会计实训教学是以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为目的,以工作任务为动力,以工作流程为设计依据,实现教、学、做一体化。会计教学的现实实训基地建设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在网络上建立虚拟的实训基地。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课堂教学延伸的目的。学校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会计流程为学生建立虚拟实训基地,从而使学生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会计应用准则,有效的将会计理论与企业实际工作有机的结合。结语综上所述,传统的会计教学方式中存在很多的漏洞,学校的教学手段有限,硬件设施落后,教师自身能力水平存在局限性,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明显。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网络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将网络教学引入到教学中,能够有效的改善传统教学中的不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更直观的了解会计知识,使教、学、做充分的结合在一起,有效的提高了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提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作者:马燕 单位: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英语学习;英语教学;教学情境;创设
【中图分类号】 G623.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2)01-0146-01
在当今英语学习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的情况下,英语的教学发展与改革也日益加深。在新的课程标准的指导下,英语课堂应该更加体现以学生应用英语语言为主体和目标的要求,最终能够熟练、流利地在社会活动中使用英语作为交际的工具进行交流。在英语课堂上,为了让学生更好地认知语言运用的场合,以及更加规范学生应用英语的准确性,在教学过程中创设合适的情境是很有必要的。而教学情境的创设又必须以“交际”为目的,所以,交际教学法就成为了英语课堂教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如何正确理解并应用“交际教学法”原则,需要英语教学者的深入理解和思考。
一、交际教学法的含义、原则和特点
(一)含义
交际教学法,又称交际法的语言教学,最初被称为功能法
(Functional Approach),意念法( National Approach),功能意念法
( Functional Notional Approach),产生于20 世纪70年代初,是一种以语言功能项目为纲,着重培养交际能力的教学方法。在语言教学过程中,教师运用各种手段真实地反映人们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全过程,使学生在现实的语言环境中学会或提高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1]
交际教学法是继“听说教学法”以来出现的一个影响很大的教学法体系,这种教学法是相对传统的语言教学方式而言的。传统的教学法强调的是死记硬背,学生所学的单词、句型、语法都是和语言环境、交际本身脱离的。所以学生不能灵活地运用所学的东西进行交往。而交际教学法则改变了传统的从形式到内容,着眼于形式,着眼于练习的教学模式,实现了从内容到形式,着眼于交际,着眼于运用的教学。既强调了交际能力的培养,又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因此,深受广大师生的喜爱。[2]
(二)原则
交际教学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调英语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而对于英语教学,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让学习者通过学习,最终能够运用英语作为语言工具进行交际,以达到交流、沟通的目的。
(三)特点
交际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将基本语言结构放在有意义的情景活动中去练习,既注重语言结构又注重语言交际的目的。课堂活动是在特定的语言使用情景中口头练习语言结构,不必翻译语言结构的意义而通过视觉手段(如实物、图画、动作、模拟表演等) 表现出来。
对交际教学法, 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教师应该在课堂上为学生创造使用语言的环境,设计使用语言的活动。学生在掌握结构的基础上练习使用语言,这就是“学习运用英语”(learning to use English)。实际上, 这种看法把掌握交际能力的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 交际练习阶段和实际交际阶段。对交际教学法的另一种理解是: 提倡通过交际学会交际, 即“运用英语学英语”(using English to learn it)。因此, 它省略了交际练习阶段而直接进入交际。这是“完全的交际教学”(fully communicative teaching)。我们只有正确理解认识交际教学法, 才能如鱼得水, 使交际教学在英语教学中得以成功的运用。[3]
二、教学实践中情境的设置举例分析
教学案例一
在小学三年级上册unit3一单元中,学习了1到10的数字单词。在教学数字单词时一上课我就给同学们播放了number song 的英语儿歌,这样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引起了同学们的极大兴趣,我说先让我们玩玩体育课上拍皮球的游戏吧。我让一个同学在讲台前来拍皮球,同学一边拍我一边数one two three…然后,再让另一组的一位同学上来拍10个皮球,让台下的同学跟着老师一起数one two three…在模拟紧张的体育比赛的活动中同学们已不知不觉记下了1到10的数字单词的发音,也能够灵活的使用它们。再让同学们用1到10的数字进行报数活动,他们也能够很好的完成。
教学案例二
在四年级下册一单元中,学了“Can you help me?”这一句型,但英语国家的人却很少用这种句型,而常用“Could you give me a hand?”或者“Could you do me a favor?”学生刚接触这两个句型有点难度,因为有两个生词,give 和 favor。于是那天,我故意将每天必带的录音机遗忘在了办公室。当我补充完这两个句型,就对前排的一名学生说:“Could you give me a hand?”那学生直点头,但不知说什么好,我马上对他说:“Sure”他也跟着我说Sure,然后我用英语加手势让他去办公室帮我把录音机拿过来。
三、实践中的问题与个人体会
我深知课堂教学中情境设置是一门浩瀚无边的学科,需要我们无止尽的探索。但通过课堂教学实践对于课堂情境的设置也有一点点自己的体会。对于小学生或者学前的英语初学者,兴趣是最重要的,因此在这种英语教学中,教师要会运用很多游戏或者动作设置让学生尽可能处在一种愉快和被认为是“真实”的环境中,再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
联系到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地将“交际教学法”这个原则在课堂上运用,让课堂情境的设置符合这个原则,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LanguageCompetence)和“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真正有效地让学生掌握一门语言,最终应用这门语言。
总之,我们作为英语教学者,应该深入理解“交际教学法”,理解它的内涵、原则和特点。在学习和实际教学中真正把这个教学原则渗入到其中,让教学更有效果,让学生真正学会并应用英语这门语言。
【参考文献】
[1]董广钧,交际教学法及其在外语教学中的应用[J].华东师范大学。
【关键词】合同法;默认规则;法律经济学
1 默认规则的含义及其分类
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为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并且填补合同漏洞也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的要素,因而在英美法上,法官为了否认自己的填补合同漏洞行为是在重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便将这一行为标榜为,在探寻当事人的某些暗含的、隐含的合意或者说是合同条款,又称默示条款。既然默示条款是法院在做出法律决策时针对合同的漏洞所添加的条款,那么如果一种情形曾多次发生,法院便可以推断对该情形所补充的条款是众所周知的,假如该条款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他们可能在缔约之时对其发生依赖,从而对该情形未作明确约定。这种“预制的”(off the rack)规则经常被订入制定法,例如《统一商法典》。正如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所言,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当事人表示了相反的意思,否则现行的制定法上的规则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明示条款发生相同的效果。”[1]502由此可见,所谓的默认规则,就是指立法者预先在制定法中订立的一套规则,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改变或者规避这套预设规则的效力,那么这套规则将会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157实际上,默认规则还应当包括,除去立法上的默认规则之外的,在法院为具体的合同确立默示条款过程中,能够产生具体的默示条款的规则。例如,在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更像标准因而也更模糊的情况下,法院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将这种立法上的默认规则进一步明确,从而确立司法上的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术语具有以下的特征: (1) 如果当事人明确了一些合同的条款,法院将会执行这一条款; (2)如果当事人未明确一些条款,法院将会提供一个规则以填补漏洞; (3)若当事人未明确一些条款,但不想让法院填补漏洞,法院将尊重这一意图。UCC§2-305中的公开定价条款就是一条规则满足了以上所有三个特征的很好的例子。简单地说,法院所补充的条款传统上被称为“默示条款”( implied terms),而被添加的默示条款形成之前的规则如今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default rules)。[1]498
根据合同漏洞形成的原因,可以大体上将默认规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多数的默认规则(majori- tariandefaultrules)。由于金钱、时间、理解、远见的限制,合同漏洞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有限理性)并且/或者可取的(由于交易成本)。[3]259此时法律决策者往往通过书面合同之外的一些标准来推测当事人的意图以填补缝隙。在默认规则的层面上,法律决策者(法院或者法律制定者)可能会利用当事人当前的(履约过程)或先前的(交易过程)行为, 来推测当事人意图;也可能利用处于类似情形的当事人的行为和理解(贸易惯例或行业习俗)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因此,以假定当事人可能“本来想要”为归依的默认规则,是为了弥补缔约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的缺憾以及节省缔约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所制定的。由于大多数默认规则都采取这种形式, 所以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多数的默认规则”。[4]1591
在产生以及适用这种默认规则时,我们需要注意到法院在作出法律决策时所面临的信息费用。如果法院确定缔约方“本来想要”的内容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费用,那么选择诱导缔约方清楚地商定合同的默认规则就是有效率的。这样的规则可以促使当事人不再对某些事项保持沉默,而是通过规定他们自己的明示条款来排除默认规则,[1]502这就是第二类默认规则,即惩罚性默认规则。公共财政资助的法院应当通过惩罚那些留下无效率的空白地带的缔约行为,来激励当事人进行事前协商。当缔约方事前商定合同条款的费用,比法院事后估测缔约方“本来想要”的内容所需花费的信息费用更加低廉时,惩罚性默认规则的出现就是合理的。[5]93
惩罚性默认规则(penalty default rules)的设定 “意在给予至少一方当事人激励来绕过默认规则, 从而明确地订立令他们满意的合同条款”。[5]91而通过规定一种当事人所不喜欢的规则,那么绕过默认规则的过程就有助于将信息披露给合同内外的各方当事人,甚至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遏制订约过程中可以导致合同产生漏洞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订约过程中,信息是一种很关键的资源,掌握信息的一方当事人通过隐藏特定的信息可以获得更大份额的效益(饼的份额效应)。相反, 如果该当事人向对方披露这一信息,那么他可能就会分到较小份额的收益,但是这样做可以提高缔约的总体效益(饼的尺寸效应)。以保险制度为例, 投保人作为风险信息的拥有者,如果对于自身的信息做某种程度的隐匿或者不实陈述,那么他就不仅会减少所应当支付的保费,而且还有可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高额的赔偿金。这样对于他来说就获得了较大份额的收益。但是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利用分散风险的原理来弥补个别损害。对于所承保的风险大小的估计是否准确,决定了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作以及保险制度功能能否正常发挥。毫无疑问,投保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提高了自身效益份额的同时也降低了缔约总体效益。“如果饼的份额效应大于饼的尺寸效应,掌握信息更多的缔约方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保留相关信息。”[5]99为了使得社会从整体上保持一个较高的福利水平,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人未如实履行该项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就属于典型的惩罚性默认规则。
通过以上对默认规则的分类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默认规则内容的合理设计有助于默示条款制度功能的更加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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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默认规则的设计
如果默认规则使得一些人变得更好而没有使其他人变得更坏,那么它们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事实上,当许多法律经济学者主张有效率的默认规则,他们并不是指规则没有使得任何人变得更糟, 而是主张“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从而意味着这种规则能够使得订约当事人的(或者说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尽管当事人的一方也许最终会变得相对糟糕。这样的规则目标是实现馅饼尺寸的最大化,即使一些人在初次分配下得到更小的一部分。
那么,默认规则是如何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呢?我们知道,用有效率的合同条款取代无效率的合同条款可以创造合作剩余。因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更偏好有效率的默认规则而不是无效率的默认规则。当法律提供的是双方都偏好的默认规则时,那么他们就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减少耗费在这些条款上的交易成本,从而集中精力去商议其他更重要的条款。需要商议的条款越少,合同订立程序就越富有效率。因此,法律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率的默认规则填补合同漏洞以节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得合同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在法律经济学进路下,设计默认规则所需要考虑的事情很复杂。一方面,如果我们努力去节省成本,就要不仅考虑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还要考虑国家确立默认规则的信息费用;另一方面,尽管适用于绝大多数当事人的默认规则看起来节省了大部分的成本,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事人在排除不想要的条款时所耗费的信息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承认,仅仅给予当事人所希望选择的条款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不必然地能够实现福利最大化。我们需要做的努力是,通过提供更加有效率的默认规则去改善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而不仅仅是帮助他们实现他们将会选择的条款。
然而,我们这种努力的结果,似乎会随着确立默认规则的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方面,这些规则先于任何特定的合同而被颁布,并且因此在他们订约前这些规则是可被观察到的。但是,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发挥功用的空间仍然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如果国家在立法上颁布默认规则的成本是给定的,那么这样的默认规则将会可能只被用于不那么遥远的意外事件,而那些遥远的意外事件将会留给司法上确立的默认规则来处理。比如,法律提供了一种模糊的“合理性”标准形式的默认规则,而它在实际案件中的特定含义则需要留给法院来确定。司法过程中确立的默认规则促进福利最大化的能力,似乎比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受到更大的局限性。
在司法的默认规则的情形下,默认规则被首次确立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可能知道那种规则。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如何衡量法院在未来确立的默认规则所带给他们的风险,这是不明确的。对于在他们特定案件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有效率的条款,当事人需要一个更清楚的预期。但是,当事人很难能比法院抢先制定出效率原则下的特定规则。因为确认有效率的规则,至少是高度技术性和复杂的事情。当然,可以确定的是,一旦这种规则被宣布,其他的缔约人能够知道它并且对它所产生的激励做出反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未来的可发现性对于默认规则被首次确立的案件中的受损者来说,获益很小。进一步讲,在司法上确立的默认规则,更有可能针对相对遥远的意外事件。当事人自己将能够花费高昂的信息费用去预测这种默认规则,这种想法几乎是异想天开的。
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也没有必要感到沮丧。这是因为,在默认规则被首次确立的案件中,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所确立的默认规则也是至少能够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这就意味着, 在这样的案件中,获益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这样,案件中表面上看起来的受损者,实际上是获益的,只不过是由于无法提前预见到法院可能确立的默认规则,而不能事先做出更加有效率的合同安排进而获益较小而已。但是,从长远看来,受损者仍然可以在这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获益,甚至可能会弥补他第一次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的一个问题是,对于法院来说,他们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去进行专业化较高的经济分析, 而这对于确立有效率的默认规则却是必要的。尽管这个问题会涉及立法机关和法院,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后者来说这个问题更具有挑战性。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这里的问题不是法律经济学进路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来使用最先进的理论武器的问题。依照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去确立默认规则的最大障碍即来源于此。然而,一种理论的最终目的恰恰是要能满足并能促进人类福利水平的提高,如果尊重一种理论仅仅因为其是理论,而完全不考虑其是否能够提升社会的福利水平,那么这种理论最终必定会失去其作为理论的正当性和活力,并且会压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的新的理论需求,进而最终会在众多理论之间的生存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因此,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随着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法律经济学逐步的发展以及理论成果的不断积淀,它终究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而依照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去确立默认规则的障碍终究也会自动隐退。
目前我们国内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发展程度,比起能够有效率地设计默认规则所需要的发展程度来说,差距还是非常明显的。而对默认规则的有效率的设计是一项技术含量要求非常高的工作,这需要强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持。
3 默认规则与我国合同法
正如我们一开始就指出的那样,默认规则与默示条款紧密相连。默认规则内容的确定是一个过程,经过该过程所获得的结论就是默示条款。通说认为,默示条款概念为英美法所独有。英美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发展已久并已成就体系,这一制度对推动其合同纠纷的解决,并进而对推动其经济发展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而且他们对于默认规则的研究也已经遥遥领先于我们。目前,我们国家不但对于默认规则几乎没有人予以关注,而且对于默示条款制度的研究还很缺乏,且认识也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不承认默示条款, 合同法中也不存在默示条款的概念,只是确定了解释合同的规则,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60条第 2款,第61、62、125条等。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有默示条款的规定,比如,马妍妍认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总体上应属于大陆法之体系,但是对默示条款制度有所吸收和转化。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默示条款精神的相关条款,如第62、133、 139、141、142、144、145、150、153、154、168、169条等,总的说来,特色主要有二: (1)重视惯例。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相关内容时,考虑到商业效率,多以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为第一选择。(2)法定默示条款为补充,主要代表是以62条的6款规定对61条情形的补充。[7]204
从实证考察的角度来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立法上的默认规则,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法第61条、62 条。例如,《合同法》第150条关于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默认规则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第168条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样品及说明书的默认规则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 169条的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默认规则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171条关于当事人以行为完成交易的默认规则规定,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371条的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也允许双方通过约定来改变保管人的这种义务。如果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人不得转交别人保管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自行协议补充;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即可依法确认该保管合同包含着“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默示条款。
[关键词]创业教育;法学专业;创业精神;创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93X(2012)01−0011−03
创业教育对提高国家创新能力、促进知识转化、解决大学生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教育部于2010年5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各高校纷纷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对创业教育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我国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创业的比例仍不到1%,[1]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文拟从创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法科学生的实际,对法学专业的创业教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创业教育的演变与实践
国外创业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百森商学院分别于1947年、1949年和1967年开设了创业课程,创业教育已成为美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纵(由小学到高校)横(从高校到企业、政府)的一整套完整的创业教育体系。[2]美国的创业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热情、冒险意识和团队精神,引导学生形成发现新的市场商机、筹集创业资金、寻找合作伙伴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提高毕业生的竞争能力,有效解决就业。
受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校纷纷掀起创业教育的热潮,成千上万的大学生投身于创业的热潮中。到2001年,我国把创业教育内容明确纳入发展职业教育总体目标,2002年4月,教育部确定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8所高等院校为创业教育的试点院校。2003年至2007年间,教育部委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全国高校共计650余名有关教师接受了创业教育专题培训和研修工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三种典型的创业教育模式。一是课堂教育模式,重在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构建创业所需知识结构,完善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开展创业教育讲座和各种竞赛、活动,形成了以专业为依托,以项目和社团为组织形式的“创业教育”实践体系。二是实践教育模式。以提高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为侧重点,成立了“创业管理培训学院”,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园,设立了创业基金,为学生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对评估后的创业计划书进行种子期的融资。三是综合教育模式。该模式一方面在专业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注重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创业所需资金和技术咨询。学校投资建立了若干个实验中心和创新基地,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二、法科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独特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 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设立法学院系的高校共有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政法系统法律人才匮乏的局面已基本解决。因此,面向市场,立足企业,培养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已成为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法学专业开展创业教育,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又是就业市场的现实需求。与其他专业相比,法科学生在创业方面具备独特优势。
一是具备权利意识。在创业团队中,如果有法科学生加盟,就会有清晰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明确的分工与责任划分,这些将保障创业团队走向成功。
二是具备风险意识。由于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法科学生在企业设立、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市场竞争、劳动用工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在防范经营风险(尤其是创业初期)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具备守法意识。由于经过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在创业过程中,法科学生会自然地考虑法律规定,守法经营。相对来讲,有法科学生加盟的创业团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几率更大些。这种几率,对市场主体法制意识的提升和市场经营秩序的优化具有独特的社会意义。
三、法学专业创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相对于理工、经管类学科,法学专业的创业教育起步较晚,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
1. 课程体系不健全
在法学教育中,学校传授的是法学理论,培养的是规则意识,倡导的是批判性思维。与理工类学生相比,法科学生对技术知识知之甚少,难以选择技术创业;相对于经管类学生,又缺乏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市场意识不强,在经营中原则有余、灵活不足、创新不够,急需对创业知识的储备。考察高校的创业教育课程设置,大都只开设了创业教育、创造学等创业基本理论课程,再辅之以零散的创业管理、商业计划书、企业家精神、科技创业等选修课。这些课程针对性不强,无助于法科学生知识结构的改善和创业知识的储备,而且游离于法学学科之外,与专业教育缺乏有机联系,使创业教育成为存在于“正规教育”之外的“业余教育”。
2. 实训基地缺少
近几年来,各地虽然建立了一些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但很少有风险投资商主动与大学生进行合作,高校的创业教育主要是在学校内部开展教学和竞赛。曾几何时,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时至今日,学校看重的是名次,学生关心的是“保研”、奖金,而作品的转化和应用则被放到次要位置。[3]正是由于创业实习基地不足,缺少企业和政府的支持与联动,使学生并不了解社会实际,也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创业,致使学生的创业计划和科技创新成果离孵化为实际产品和企业实体还有很大距离,成功的案例比较少。
3. 师资队伍匮乏
创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既要具备较深的理论功底,又要拥有一定的创业经验。目前,在高校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中,大多是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缺乏创业的实践与经历,属于典型的“学院派”,讲授的多为书本知识,涉及的主要是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应聘技巧等。这种“纸上谈兵”式的指导,无法实现与实践的融合,教学效果自然不会理想。
四、法学专业创业教育的路径
创业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社会活动,绝非一蹴而就。创业教育并不是鼓励大学生一毕业就创业,而是着力培育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因此,法学专业开展创业教育,应该是使学生拥有创业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 培养创业思维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学生往往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即把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当成首选。[4]但是,随着法学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就业的压力促使我们找寻创业之路。在法学专业的创业教育中,关键是要强化学生创业就业的思维。一是要确立创业意识。在人力资源相对饱和的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创业是大势所趋。二是要认清优势,确立信心。法科学生扎实的专业背景是创业团队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是创业成功的重要保障。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自身在创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才能激发他关注、学习有关创业的其他知识,确立创业的目标和方向。
2. 丰富教学内容
根据布鲁诺的教育目标分类理论,创业教育课程应当包括创业意识、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知识等内容。[5]为了给学生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学院系应当实施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将两者有机融合起来。针对法科学生的知识机构,创业教育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一是了解创业知识的课程,如开设“创业通论”“创造学原理”等课程,讲授创业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二是拓宽知识领域的课程。在抓好14门主干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加大财经法学课程的比重,鼓励学生多学科发展,适量修习经济类、管理类课程,开阔学生视野,弥补创业知识的不足。从各高校的实践看,采用双学位或主辅修的形式是改善学生知识结构的较好方法。三是培养创业能力的课程。如开设 “风险投资”“创业管理”等课程,协助学生创办“创业论坛”,增强学生的创业能力。四是提升创业精神的课程,如开设“企业家精神”“法律职业伦理” 等课程,对学生进行配角和挫折教育,培养学生的忠实勤勉品格和团队协作精神。
3. 改革教学方法
根据创业教育的目标要求,对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改革与创新,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要改变“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方式和方法,大力提倡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课外训练式、情景体验式、创业基地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法,使学生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通过案例教学,实现创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学生感受和把握创业管理的真谛和精髓;通过情景和模拟教学,使学生将创业知识融于创业活动情境中,进而提高学生对创业知识的学习兴趣。同时,还要建立包括案例讨论、在线实验、在线创业论坛等模块在内的虚拟网络教学平台,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为学生创业服务。
4. 强化实践环节
在创业教育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是要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机会。通过实践平台,提高学生认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院系应当依托实践课程、实习基地,有效地开展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模拟实习、法律诊所、商务谈判等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并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与服务等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学校还要提供场地,集中资源,搭建创业平台,让学生们大胆尝试创业,积累经验,检验学习成效。
5. 组建“双师”队伍
针对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践有机联系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创业教育提供智力支持。一是通过进修和培训,提高教师的创业教育理论水平,实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专门化。二是鼓励和选派教师去企业挂职和项目合作,参与企业的创业、管理和研究活动,将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三是聘请企业家、创业投资家、风险投资商为客座教授、创业导师,定期为学生对创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引导和帮助学生创业。
参考文献:
[1]王晓红.构建大学生创业教育长效机制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1):60-62.
[2]张育广.美日两国高校创业教育的比较及启示[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2):95-98.
[3]丁三青.中国需要真正的创业教育——基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7(3):87-94.
经济法案例教学又叫做实例教学或个案教学,是指教师将实际案例引进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根据已有的基础理论知识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理性认识,提高学生分析能力、灵活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要求师生形成互动模式,生动的案例素材使课堂增添活力与生机,启发性和自主性有利于教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形成学习内驱力,更有效地掌握知识。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经济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实践性强经济法案例素材的来源通常有司法系统的实际案件、电视媒体宣传的经济法类案例、教材中出现的一些经典案例以及其他渠道搜集的相关案例,将这些案例进行简单改编,隐匿其中的真实人名、地名,就可以成为教学案例的一线素材。纯粹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太过枯燥,掌握起来有些机械易遗忘,通过对具有相对真实性的案例进行分析,联系相关的理论知识,可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灵活且深刻地掌握,有利于学生在生活中去发现类似的法律问题,学会自己灵活学习法律、灵活运用法律。理论知识本来源自于实践,最终目的也是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更好地指导实践。学生面对真实案例时,犹如身临其境,有利于激发学生分析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使教学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2.针对性强案例教学具有针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案例素材要跟所传授的理论知识密切联系,通过有针对性的案例来引导学生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二是所选案例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而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教学目标是通过传授的知识让学生在掌握好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在生活中能够实际灵活运用,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领悟能力。俗语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学的目的就是传授学生如何在课堂内外自我学习。案例教学具有这种较强的针对性。
3.新颖性新颖性是经济法案例教学比较典型的特点之一。经济法案例教学所选的案例通常是一些活跃在当前法律实践中的案例,而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经济活动纷繁多姿,与之相关的经济纠纷自然也是各式各样,具有超强时代性。具备这种特征的案例素材往往能够给学生一些新鲜的印象,唤起学生的学习好奇心和主动性。新颖性是经济活动本身特点的一种体现。
内容提要: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发现:通过加重院方的责任并不能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反而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权益。医疗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应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将医疗事故责任确定在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点上,同时将医疗风险予以分散,并辅之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新形式与新机构、建立公共卫生的政府诉讼制度。
一、经济分析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是近几十年兴起于西方的一种潮流,它被用于法律研究、立法活动、司法行为、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中。经济分析之所以在诸多领域中被使用和贯彻,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方法论特色。总体上讲,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评估法律和政策的有用的规范性标准,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并不仅仅是神秘的、不可思议的技术性争论,实际上它们是用来达到社会目标的工具。因此,为了了解法律对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效果,并且更好地促使目标的实现,立法者、法官和政策的制定者以及执行者们必须有一个评估法律对重要社会目标的效应的方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可以预测政策对效率的效应的工具。[1]自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和科斯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律领域之中,对法经济学的出现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的经济分析最初主要用于反垄断法的研究,后又及于于税法、公司法等问题的分析。随着法经济学的发展,现代社会已经将经济分析系统地运用于广泛的法律和社会领域。[2]简单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最为注重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政策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因为效率总是与政策制定相关的,所以法律的制定应当追求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给定的政策。而法经济学,则主要是指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尤其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于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研究。[3]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提供一个新视角,并对相关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持。
二、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原则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4]由此,我们评价现有关于医疗责任分配原则优劣的标准,也应当是其实施的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其制定的目的。显然,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利。那么,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是否满足了这一需要?目前所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案,其主要依据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这两部法规中,对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的内涵、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医院一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规定》第4条即众人所熟知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通过对医院一方责任的加重,尤其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对医院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使患者一方在举证上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力量对比(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双方的力量对比也并不悬殊,甚至有时患者还可能处于优势地位)。那么,这种医疗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是否能够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社会效果?下文的论述得出了与立法初衷相反的结论:
首先,医院方可能会因为过度的担心而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医疗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况且现实中的疾病状况是复杂多样的,它不会和医学教科书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某些危急情况下,或者是出现了临床上少见甚至从未出现过的状况,这时候就需要医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医疗技术常规,大胆采用新的或临床试验性的抢救措施。这些措施毫无疑问伴随着更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予以实施就可能误过治疗的最佳时机。但是如果对医院的责任规定过于严格,就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在对病人施行治疗时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于为了回避医疗风险而拖延对病人的抢救,或者采用最为安全保险但实际效果不佳的保守治疗方法。
其次,医院方为了避免风险还可能采取过度预防措施。由于患者的体质不同,因而相对的也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式,对有些患者可能不能适用特定的药物或治疗,所以在进行某些治疗前必须要对患者进行一定的身体检查,这就像我们在注射青霉素之前需要“皮试”一样。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并不需要进行检查,或者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常规检查就可以了。但在严格的责任原则下,医院为了躲避风险,很可能会要求患者做出不必要的诸项检查,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突况,或者借以逃避将来可能出现的治疗纠纷或诉讼。这就必然会大幅度增加治疗成本,加重患者的负担。
最后,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医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医疗活动是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尽管随着医学的进步,过去许多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例如肺结核,都已经得以克服,但是医学并非无所不能,如果期望所有疾病都可以预防和治疗仍然是不现实的。[5]人的疾病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索,在这期间可能还会有新的疾病产生出来,非典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且即使运用已经非常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会出现料想不到的变化,诸如产生无法预料的药物副作用或者并发症等,这也是自然科学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其必须面对的风险。[6]而且医疗风险的产生是复杂的,对某些病症,以目前的医学水平可能仍然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这时如果要求医院对自己的行为提供确定的证据,恐怕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从事医疗工作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否则,难道这种风险要由患者承担吗?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医疗事故作为一种社会风险,如果单纯地把它推给患者承担并不合理的话,那么一味地加重医院责任,由其来承担风险,同样也是不公平的。不但如此,正如上文所分析,在一定意义上,这不但不会保护患者利益,反而会不利于患者。
针对上述困境,寻找出较为合理的医疗责任与风险承担方式和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途径,正是本文下面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医疗事故责任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医疗风险是否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可以消除,我们就应该致力于如何消除医疗风险;否则,就应该公平的分配风险。
一般来看,医疗风险的产生原因可以大体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医生的失误,比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本身技术不过关等;(2)现有医疗技术的局限;(3)疾病自身的不确定性;(4)不可抗力,出现不能预料或无法避免的后果。那么在这几项原因中,很明显第一项是可以通过比较严格的责任原则来尽量减少的(尽管仍然无法消除),加重医院一方的责任,能够促使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认真谨慎,督促医院加强对医生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生素质,并且在聘任时严格把关,选择技术过硬、水平高超的医生。但是第二、三、四项却是不能通过责任的加重来予以规制的(例如第二项),只能靠医学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完善而逐渐得以改善。所以说,医疗风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它总是存在的。[7]因此,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这个风险就成为了最关键的问题。
医疗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正像科斯所分析的:“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8]对于医疗事故,人们一般把它看作医院一方给患者一方造成了损害,所以要解决的关键就是如何防止医院造成侵害。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具有双向性:如果只注重避免对患者的损害,就将会加重医院的责任,使其遭受损害,所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必须作出选择。医、患就像是天平的两端,责任的砝码拨向哪一边,在风险发生时,那一方就要全部承担或者较多地承担损害。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个责任“有效点”的合适位置?
从经济学上的视角看,侵权责任体系的目标就是要使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预防成本这两者之和实现最小化,而对于这一成本的变化趋势,则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表示。正如下图所示,假设横轴x代表在医疗中的预防水平,竖轴y代表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在简单化的理想模型中,假设社会上只存在预防成本和事故损害成本两种成本。那么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A将会随着预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但是为了减少医疗事故所付出的预防成本B则会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而上升。所以,当预防成本和事故损害成本两者相加时,就得出医疗事故问题的总的社会成本曲线(A+B)。
1.观点鲜明,分析客观公正。一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价。1995年1月1日创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修定和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为维护全球正常经贸秩序所制订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作为具备国际法地位和规范、协调当代全球经贸关系最权威、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球性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游戏规则,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定、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各成员间贸易争端、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等,其管辖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政府采购等。世界贸易组织自创立以来,不仅推动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进一步完善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政策评审机制,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和协调范围,为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运行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例如在管辖的主要协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缺陷,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上尚缺乏明确而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多边贸易体制运行过程中仍存在大国操纵的现象。另外,地区主义与亚洲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都将威胁到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作者始终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既充分肯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关系协调中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也深刻分析了世界组织发展面临的棘手问题。例如该书第四章首先肯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当今全球经济关系协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后又直接地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运行中仍存在的各种局限性,如大国操纵现象、发展中成员方实际从世界贸易组织中获利较少等等,对上述这些问题的论述有利于读者全面而正确地了解、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二是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价。中国“入世”问题自始至终都受到普遍关注,由于涉及面广,历经时间长,无论是学者、专家,还是干部、群众,甚至于每个平民百姓都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争议和讨论就从未停止过,争论核心一度从“入世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挑战大于机遇,还是机遇大于挑战”,转变为“入世对某某产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等等,在“入世”的利弊和挑战、机遇问题的分析上,作者始终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方法。本着以大量信息和逻辑推理来论证观点,避免走入研究极端,既不认为“入世”是场灾难,也不认为“入世”是种幸运。如在第八章中,作者对农业、纺织工业、机电工业、医药化工业、汽车工业、信息产业和金融业分别作了论述。作者认为“入世”对我国纺织工业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而对其他诸如信息产业、金融业等也不是天大的灾难。其实,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使国民经济一夜之间陷入崩溃或迅速腾飞的。该书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体现了其巨大的理论价值。该书难能可贵之处,还在于淡化了中国“入世”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做一般性的炒作,使人们保持平常的心态面对中国“入世”。
2.结构严谨,研究力求前沿。该书结构严谨,体系完整,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首先,作者在回顾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乌拉圭回合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创立历程的基础上,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协议、管辖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职能与运行机制,论述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发展中的作用与发展趋势,并明确提出,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未来的国际经贸关系中将继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其次,作者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着重研究了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为分析我国“入世”问题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再次,作者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作出了分析预测和策略选择,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全书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体制、市场体系、重要行业、企业组织、外汇管理的影响及对策。该书作者本着以数据说明事实,以推理预测前景的态度,全面、深刻地分析了中国各主要行业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对策。该书的论述始终围绕着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入世”问题展开,整个体系严密,脉络明晰,逻辑性强,前后各章联系紧密,相互呼应,并有相应部分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使人一目了然。同时,该书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力求站在理论发展的前沿,捕捉最新发展动态,将其呈现在读者的面前。首先是借鉴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将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博弈理论等运用到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影响的研究中,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理论研究某些方面的空白;其次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趋势及其影响的研究,在国内有一定的超前性。例如第五章第四节论及了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中的南北之争问题,第六章第三节展现了美方公布中国市场准入和议定书承诺的内容,第九章第三节研究了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问题等。总之,该书的研究紧跟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捕捉理论研究最新发展的动态。
3.方法创新,分析深入浅出。该书最大的特点首先是分析方法的创新,特别是对定量分析方法的使用,该书没有完全采用纯数理方法的推导,而是充分发挥数据与模型的作用,通过定量、定性相结合,不仅提高其论证的可信度,而且还降低其理解的难度。同时,该书中所展现的大量的各种经济数据以及涉及到每个细节的具体资料也成为该书的一大特色,它既避免了空说无凭的尴尬,也为本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该书对各个问题的研究有张有弛,有深有浅,重点突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议题极为广泛,若要面面俱到,似乎是不太可行,而且极有可能走入空谈的误区。该书则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即在议题的选取上力求有针对性和新颖性,例如对有关中国“入世”对我国市场体系、经济体制、外汇管理影响及对策的研究在同类著作中很少见到;同时重点介绍与中国密切相关的方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议例如农产品、纺织与服装、服务业、知识产权等协议和中国企业面临对华反倾销问题。这样一来,不仅顾及到面,也顾及到点,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整个分析深入浅出。
[关键词]农地流转 生产函数 二元经济发展模型
我国作为转型中发展国家,正处于城市化高速扩张的时期,需要农业的高速持续发展以便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更多的农业剩余和劳动力转移。这就要求我们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化和机器化,通过加大农业投资提高农业的土地和劳动效率。由于我国在改革初期实行的,是的农地被划分为小片土地,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机器化,目前需要通过农地的合理流转达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农地的合理流转既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又与农业发展密不可分;一肩挑着城市,另一肩挑着农村。在二元经济格局中土地和劳动力两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决定着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生产函数与经济增长
衡量经济增长的较通行的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或总产出(GDP),我们可以用Y表示。一个国家的生产总值和收入水平取决于生产要素包括该国的自然资源禀赋(N)(包括矿产资源、水、森林等等)、劳动力数量(L)、人力资源禀赋(H)(包括教育、培训、技巧和技能等方面的人力资源投资)、资本资源(K)(包括物质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资本资源等)、以及生产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进步状况(A)。用生产函数表示为:
Y = AУ F ( N, L, K, H)1
增长的方式有外延增长和内涵增长两种。外延增长指生产技术不变,单纯生产要素的增加,(指自然资源N、劳动力L、资本K和人力资本H的增加,)而引起的生产总量的增加。外延式增长条件下的技术函数用数学式子表达就是一次线性齐次函数,此时生产组织技术变量A的指数У=1。
Y = A F ( N, L, K, H)
内涵式增长指制度安排以及生产技术改进而发生的增长。表现在上述数学函数表达式上,У有可能大于1,生产函数就不止是一次线性齐次函数。内涵式增长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出现过三种增长模式。其一是斯密式内涵增长,指因分工和自由市场贸易带来的增长;其二是诺斯式内涵增长,指由于制度改革带来的增长;其三叫做普罗米修斯增长,指人类以一种更简洁方式生产一种正在使用的产品或者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生产从未使用过的产品,也就是指新技术的使用促进的增长。
二、二元经济发展模型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我国目前即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状态,是转型中的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社会化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人口众多等。生产社会化是现代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将越来越高。如何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对于发展中国家没有统一的模式,因为各国自然禀赋不同、商业文化各异、所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极大国,不同地区也应有不同的转变方式和速度。
刘易斯在1954年发表《劳动力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分析了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部门之间劳动力转移的现象。刘易斯理论以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基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通过不断扩大工业部门吸收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的过程。只有当传统部门的隐蔽失业或不充分就业劳动力得到充分就业,发展中国家才能摆脱贫困,实现经济起飞。刘易斯的理论有三个不足。第一,忽视了工业的发展对农业除劳动力供给以外的依赖,比如食品供给。第二假定城市失业不存在。第三认为只要保证要素投入,工业部门可以无限制吸收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直至劳动力的边际产出率在两部门达到相等,此时为转折点,二元经济结构趋于一元化,忽略了在达到转折点之前产出是受总需求限制这一事实。兰尼斯 - 费景汉模型与刘易斯模型类似,在此基础上作了些补充和发展。
刘易斯理论所忽略的地方和假定的条件,恰好是我们目前正存在的问题。对于当前土地流转的启示是重视农业发展,通过保留一定的劳动力和追加投资的方式保持一定的农业就业机会和最大化地提高农业产出率,从而减少整体失业率和扩大需求,更好地促进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乔根森二元经济理论首次提出了农业剩余,认为一个经济是陷入贫困的陷阱还是进入持续增长的状态,关键在于农业剩余是否存在和不断增加。哈里斯―托达罗模型理论修正了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模型”的先验假设,同时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未能充分实现完成,城市本身已存有大量的失业人口,此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转移化倾向,其结果只能进一步加剧城市失业问题的固有矛盾。因此,农村自身的剩余劳动力(或称农村中的隐性失业人口),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个体,必然也将以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存在,作出是否向城市迁移的抉择。这种移民抉择受两个基本因素的影响,一是城乡实际工资差异,二是移民可以在城市地区找到工作的概率。乔根森和哈里斯―托达罗模型中,净农业剩余对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贡献理论和农业移民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移民选择影响因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状况。
三、结合生产函数与乔根森和哈里斯―托达罗模型分析农地流转
分别用①和②式来代表农业生产函数和非农业生产函数。按照刘易斯理论就是不断增加Kn的投入,以此来吸收更多的La到Ln中来,因为农业中存在大量的隐蔽失业,这不会影响Ya,直到La和Ln在两部门的边际生产率相等,此时劳动力转移达到稳定状态,农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土地也相对集中到更少量的劳动力La手中。伴随着La 逐渐变小而Ln逐渐扩大的过程,耕地也会发生自然流转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Ya = AaУ Fa ( Na, La, Ka, Ha) ①
Yn = AnУFn (Nn, Ln, Kn, Hn)②
由于刘易斯模型的上述三个缺陷:忽略了农业食品供应功能、城市失业和总需求不足。乔根森的农业剩余理论恰好补足了刘易斯的第一个缺陷。所以在劳动力不断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过程中,不仅非农产出Yn在增加而且农业产出Ya也要不断增加,否则整个经济发展便无以为继。从农业生产函数表达式①可以看出,耕地几乎不变或者只能变少变差、劳动力变少的情况下,要提高农业产出,就只能依赖其他三个因素:物质资本K a、人力资本H a和生产制度和技术A a。其中前两者是生产要素增加属于外延式增长,后者通过改善组织生产的能力和技术属内涵式增长,也即是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哈里斯―托达罗模型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工面临移民抉择时会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城乡实际工资差异和在城市地区找到工作的概率。可见,在推进我国城市化、逐渐消灭二元经济结构的进程中,促进农民工成功移民和耕地合理流转与集中,对于农业部门,理论上需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增加实物资本的投入,2、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3、农业科学技术研发,4、农地制度创新,5、农民工非农转移促进。
四、小结
通过结合生产函数和乔根森与哈里斯―托达罗二元经济理论对土地流转进行的理论分析,从农业生产函数表达式可以看出,耕地几乎不变或者只能变少变差、劳动力变少的情况下,要提高农业产出,就只能依赖其他三个因素:物质资本Ka,人力资本Ha和生产制度和技术Aa。其中前两者是生产要素增加属于外延式增长,后者通过改善组织生产的能力和技术属内涵式增长,也即是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哈里斯―托达罗模型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工面临移民抉择时会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城乡实际工资差异和在城市地区找到工作的概率。面临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城市化加速的局面,增加农业产出,以便创造更多农业剩余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工业部门和满足全社会的食品供应,是可持续发展之路。为此,农业部门,在劳动力持续减少的情况下,最需要的是内涵式的增长方式即制度改善和技术革新。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 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
[2]叶静怡.《发展经济学》,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家在不断的进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生活水平有着明显的提高,对于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研究的价值问题也越来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国家对刑法学研究问题也是越来越谨慎。国家发展过程中,管理期定然是重要的阶段,这个时期对于国家秩序的形成,国家市场价值的提升,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都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就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研究的价值与路径选择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原本传统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思考。
二、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走着我国特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出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我国的进步不断做出努力。我国的经济状况不断得到改善,国家地位不断稳固并提高。国家的进步同时,许多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都逐渐出现了一些漏洞,跟不上了时代的变化。就比如说,我国刑法学研究就出现了个别不合理现象,我国法律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的同时,它的条律出现了许多的矛盾,这也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国家有关机构也逐渐重视起这个问题,开始施行心理学介入方案并做出了一系列整改。
三、心理学介入刑法研究的价值
科际结合已成为学科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刑法学与心理学的科际结合,有着悠久的历史。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困惑性难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研究,有多条结合路径可供选择,但建议采用分层路径进行研究。
“心理学的历史是由国家的需要塑造而成的”,对于中国而言,心理学研究必须具备对战争实践的助推作用,但这一根本任务具有鲜明的历史特性。心理学研究在我国发展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阶段:起步阶段、曲折 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创新发展阶段。
目前,我们正处于第四个阶段,其历史使命是创新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心理学受到很明显的环境、文化、价值观、个体心性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在借鉴国外心理学理论成果对刑法学影响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与我国刑法实践相匹配、与我国军民文化心理相契合的心理学理论架构,以解决现实实践中出现的与心理因素相关的难题,提升我国经济实力。
四、心理学介入刑法学研究的路径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表明,保护人的基本需求是法的基本任务。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一定的刺激必然引起一定的反应,而一定的反应,也必然来自于一定的刺激。依此,犯罪作为行为人对外界环境刺激的反应,要抑制罪犯的反社会行为就必须改变外界环境的刺激。刑罚就是这么一种刺激,并且在这种刺激中,惩罚是首要的。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把惩罚性看作是刑罚的内在属性,甚至认为,没有刑罚的惩罚,人人都可能犯罪。很多学者将其归结为人的理性,认为人有理性,会权衡利弊,在实施行为时总会考虑行为后果,如果他认为犯罪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时,他就会选择放弃犯罪。但从实质上看,这种利弊权衡实际上是外界环境刺激作用的结果。别说人,就是动物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也会趋利避害。因此,只要外界刺激的变化达到一定的强度,行为就会发生改变。犯罪人也如此,只要刑罚的刺激达到一定的强度,罪犯的行为就会发生改变行为主义心理学者曾经设计过一种行为矫治方式,叫厌恶疗法。即设法使一个要消除的行为(这一行为受到某种愉快反应的强化)与一种厌恶反应建立联系,从而使行为人放弃或者回避问题行为。如在戒酒治疗中,先给酗酒者服用一种催吐剂,在药物将生效前拿来酒并让他喝。这样患者饮酒后的反就不再是通常饮酒后的,而是恶心、呕吐这种令人厌恶的反应。如此反复训练后,患者就会在酒的刺激(看到、听到、嗅到)与恶心反应之间建立条件联系,从而回避酗酒行为。
因此,从权衡利弊的角度看,对合犯作妥当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对合犯中的一些问题没有必要非得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去实现。适当的时候,运用立法的手段也是必要的。而且立法形式的运用会对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具稳定性、合法性。同时,也不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心理基础。心理学研究介入刑法学研究的价值与路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务必要选择正确的方式进行引入工作,科学的学习其价值。
那么何谓情境教学法呢?其实情境教学法是指教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素质,结合一些外在条件创设能够引发学生思考、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提高学生认知水平的情境,让学生在这样的情境中学习到要掌握的知识。这种方法在当下的初中数学教学中应用颇为广泛。
一、情境教学法的原则
能够良好地使用情境教学法,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只有将这些原则贯彻于所要创设的情境中,学生才能更好地接受。
(一)情境创设要把握趣味性原则。中学数学是一个具体而完善的数学系统,难免枯燥而抽象,因此教师在创设情境的过程中要善于把有趣、轻松、活泼等元素融入,给学生创设出数学学习不是枯燥而乏味的认知。
(二)情境创设要把握生活化原则。由于数学源于生活,因此教师在数学教学过程中通过与生活实际相结合,运用生活中的实际例子来引入数学知识,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情境创设要把握障碍化原则。根据新课改的要求,教学中要不断训练并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师在情境创设中加入一些思维障碍,让学生自己独立思考,能够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为创造力的形成奠定基础。
(四)情境创设要把握目的化原则。情境创设不能凭空任意,要掌握一个度,创设什么样的情境是为了达到怎样的教学效果,这是情境创设必须要遵循的,不然情境教学法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教学意义。
二、情境教学法的方法
情境教学法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情境的创设,而创设情境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本文结合多年来的教学实践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境创设的方法。
(1)利用数学历史、数学趣味知识等数学背景创设情境。
(2)利用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创设情境。
(3)利用学生对于数学学习的思维认知程度创设情境。
(4)利用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心理结构,喜欢探索的心理创设情境。
(5)利用其它科学知识与数学的交叉点创设情境。
(6)利用多媒体等先进教学工具和手段创设数学情境。
三、情境教学法的效果分析
(一)数学情境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激情和主动性。例如,在讲授“随机事件”的时候,教师自身携带硬币,亲身展示抛硬币的过程,通过记录抛硬币正反面的结果,创设出有趣而生动地数学情境,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也促进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数学情境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发展了学生的认知结构。例如在讲授“三角形的面积”的过程中,创设一个问题情境“三角形的面积是否可以通过两个相同的三角形拼接成一个平行四边形来求解”,教师不断引导学生认识和探究,最终得到了三角形的面积可以通过求平行四边形面积的一半而得到,这样的情境大大发展了学生的认知结构。
(三)数学情境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创新能力。例如在讲授“圆”的时候,教师要不断地引导学生去思考圆的半径、面积、周长等之间的关系,教师提出问题,创设问题情境的同时,学生也在此情境中思索,引导学生思考的教学模式不仅仅是新课改的要求,也是当下教师克服“满堂灌”的教学弊端的要求,通过问题情境能有效地提升学生思维水平。
【关键词】问题情境;原则;方法
问题情境是指教师有目的的、有意识地创设的各种情境,以促使学生去质疑问难、探索求解;认识数学与生活的联系,用以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意识,从而提高学习效率。由此,创设良好的问题情境不仅能使教师当好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而且更有利于学生自主、合作和探究学习方式的培养。
一、 问题情境的创设原则
1、遵循启发诱导原则。 在教学中贯彻启发诱导原则,主要是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要善于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状况,用通俗形象、生动具体的事例,提出富有启发性的数学问题,对学生形成一种智力活动的刺激,从而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获取知识。
2、遵循直观性原则。 在教学中贯彻直观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使学生掌握知识建立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正确地理解书本知识。在数学教学中,正确、合理地选择和应用直观性问题,可以帮助学生发现并理解数学结论,掌握数学方法,运用直观性从不同的感觉渠道同时向大脑输送信息, 自然 能使信息互相强化,从而有利于学生对数学结论的理解和掌握。
3、遵循针对性原则。在教学中贯彻针对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学生的知识层次、理解能力,以及教学目标和任务所创设的问题情境。依据学生的实际认知能力以及理解水平,结合教学内容以合理的问题情境为载体,以简单明了的设问来呈现,直入主题,达到突出重点,指引学生学习方向,从而有利于学生准确的把握教学任务,克服盲目思想,提高学习效率。
4、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学生学习数学知识,最终目的是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实际到理论,再由理论回到实际,从认识论上来说完成了两次飞跃,而且第二次飞跃比前一次飞跃更深刻,从学生学习的过程来说,学生带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学习,既可以引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可接受性的限度,使理论学习更加深刻。
二、问题情境的创设方法
创设问题情境的关键是选准新知识的切入点,设计问题一定要有梯度,要连贯,能引起学生的注意和良好的情感体验。
1、以故事创设问题情境。通过有趣的故事激发学生对问题的好奇心和主动学习的欲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切实感受,从而加强对数学知识的领会。比如在进行《有理数的乘方》教学时,以故事“棋盘上的学问”引入课题,学生带着好奇心主动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之中,通过分析、探索、合作交流,表达了解决问题的数学思想及数学表达式,在老师的引导下自然就产生了乘方的意义。
2、以实例创设问题情境。通过实例创设情境,可以体现数学与生活的联系,增强实用性和直观性,减少学生的抽象思维,从而更有效的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在《圆与圆的位置关系》教学时,我分别做了两个半径不相等的圆,在教学中让学生演示两圆的相对运动,在图形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归纳其中不变的位置关系。学生通过操作、观察、分析、探究得出圆与圆的位置关系分类及其与公共点的特征。不仅达到了理解知识的目标,还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进一步促进了学生探究新知的欲望。
3、以游戏创设问题情境。通过游戏既可以使学生放松心理压力,还可以通过亲身体会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在游戏中感受数学知识的奥妙,提高学习兴趣。比如在《树状图》教学时,我设置了一个掷硬币的游戏:任意掷一枚均匀的硬币两次,若两次朝上的面相同则同学们胜,若两次朝上的面不同则我胜,这个游戏对你们和我来说是否公平?学生经过分析,说法不一。为了统一学生的意见,我把学生二人分成一个小组,一人掷硬币,一人记录,每组做30次,统计结果,小组、全班收集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由于游戏简单、工具方便,可操作性强,所以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行动均表现积极,在快乐的游戏中理解了复杂的统计和概率问题。
4、以实际问题创设问题情境。通过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以使学生更进一步数学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的眼光和头脑观察和分析生活的现象,提高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在进行《一元一次方程的应用》的教学中,我尽量选择与学生生活较切近的行程问题、购买商品问题、等积变形问题等。通过交流、讨论、根据问题情境确定等量关系。突破了学生在方程应用中找相等关系的难点,培养了合理的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