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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1.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理论分歧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1.1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1.2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1.3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2)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3)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关键词:经济法;规则;转向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与市场化的环境下,对法律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个国家均十分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但经济法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在研究过程中,应明确其规则,并且要准确把握经济法转向,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分析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类型、规则及其转向,旨在促进我国经济法学的完善,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有序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类型
近几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成为了研究的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学研究日渐深入与完善,根据理想类型划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具体类型如下:
(一)学科经济法
此类型最为凸出的表现便是证实了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法学学科及法律部门两方面,在此基础上,彰显了经济法学的地位,使其占据了法学学科、法律体系的核心位置,同时,通过理论研究的逐渐增多,促进了相关人才知识体系的丰富与研究经验的积累,进而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如果相关的人员未能团结努力,则难以明确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同时其在我国法学学科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也难以体现,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工作则难以有序与高效开展。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十分显著,并且拥有大量的研究人员,因此,面对转型时期的经济,为了适应其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学亟需转向。
(二)政策经济法
此类型的研究侧重点为经济法的政策与措施,通过研究,以此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其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紧密联系着党与政府的任务、目标,为党与政府的发展提供了适应的经济建议。如:加入WTO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WTO的相关内容;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科学发展观的相关内容;金融危机出现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金融危机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政策经济法研究为党与政策的经济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利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利于市场规则价值的呈现。但此类型研究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为其研究具有较强的实时性与政策性,极易忽视经济法的原理及其规则等,因此,它可能丧失法学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前瞻性。
(三)理念经济法
此类型主要研究的内容为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如:均衡理念、协调理念、实质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及以人为本理念等,同时也研究了经济法的宗旨及其价值等。对于理念经济法研究而言,与上述两类型相比,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不仅完善了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及制度建设,还深化了经济法的理论价值,让世人明确了经济法的特殊性,再者,它还归纳与升华了经济法的理念、宗旨及其价值,进一步增强了经济法的稳定性。但理念经济法研究的缺点较为明显,即:较差的操作性,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其仅拥有理念是不完善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逐渐拥有自身的规则[1]。
(四)规则经济法
此类型研究的重点为根据现有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及其实践,明确二者的共性,以此逐渐增强经济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进而其制度规则将更具操作性与权威性。对于经济法而言,其规则类型十分重要,唯有发展到此阶段,才能够保证其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与成熟性,在规则经济法的作用下,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将得到全面的落实,同时经济法的操作与执行将更加彻底,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前瞻性将日渐凸显。总之,经济法学研究以理想类型为划分依据,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四种类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不同学者及其著作虽然论述了一种或多种类型,但均是为了促进其学术目标的达成。因此,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平等对策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学,四种均各有优缺点,均是为了满足不同时期发展的需求,其承担着不同的学术研究目的。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规则及转向分析
(一)我国经济法学的规则发展
在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规则或常规科学时期是其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了明确其是否步入此时期,要求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方面,经济法学是否拥有稳定的、一致的认识,另一方面,经济法学是否具备主导的、主流的范式。根据上述条件可知,在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的经济法学已经步入此规则时期,如:欧洲国家德国,经济法学的相关学者均十分关注经济法的内容的研究,将其作为研究重点与焦点,经过无数学者的共同努力,德国经济法学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及教学内容,同时,德国经济法学学者纷纷著书立作,根据文献查阅可知,不同德国学者的经济法学观点存在差异,但认同感最高的研究内容为经济公法与经济私法,前者侧重研究了经济宪法及其行政法,后者侧重研究了竞争法,再者,德国经济法学的范式具有特殊性,与宪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学相比,其彰显了经济法学的规则性。同时,亚洲国家日本,经济法学拥有较为系统的体系,通过学者的深入研究与探索,其发展也趋于常规科学,当前,在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焦点为垄断法,相关的研究长期占据着核心位置,同时,在学者研究过程中,出版了诸多的经济法学著作,根据文献搜集可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其相关的论著均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则性[2]。对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而言,虽然拥有较多的论著及教材,但由于研究时间不长,同时我国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导致经济法学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即:前科学。近几年,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十分关注此项内容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支持下,经济法学研究逐渐步入到了过渡时期,即:由前科学转向为规则科学,在此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不仅使研究更加系统与深入,还使研究具有了一致性与统一性,其共识体现在经济法的构成内容方面,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学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共同组成的,其学术范式为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为了避免市场经济发展的失衡,需要二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处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最为鲜明的特点,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其与常规科学的差距不断缩短,在其日后发展过程中,极有可能超越欧洲及亚洲国家的相关研究成就。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日渐稳定,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拥有了合法的、独立的法学地位,但经济法学作为新的学科,其地位获取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并且占据了大量的学术资源,虽然实现了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但制约着经济法学规则的明确。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长期处于前科学时期,难以过渡到常规科学,因此,在日后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应积极探索经济法学相关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不仅利于指导实践,还利于升华理论,进而将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在互动研究日渐深入的环境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才能够拥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进而其将真正步入到常规科学。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达成,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应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要积极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与经验,通过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法学学者的探讨与沟通,以此了解世界各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共识,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将更加完整、系统与科学,同时,各国学者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关注经济法学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规则经济法学才能够成为各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目标,进而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有序与规范发展[3]。
(二)规则经济法学的转向分析
我国经济法研究应由前科学逐渐转向为规则或常规科学,在其转向发展过程中,应明确其研究的关键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主体是由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构成的,前者可以细化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主体,后者可以细化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受体,在明确经济法主体基本结构的前提下,要了解其相关的部门,其具体样态存在一定的差异[4]。
2.经济法权力
经济法学研究最为基础的要素,便是权力,通过研究实践可知,其权力主要包括消费者权、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及竞争权。第一种是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力,在研究过程中,应关注其特殊权力等内容;第二种与第三种均是规制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前者是指市场规则直接调控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后者是指宏观调控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的发展;第四种是经营者所拥有的权力,具体分为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两项权力。通过对上述四种权力的分析可知,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应用缺少科学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此项权力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适合的政策,以此有效调节产业结构、保证供需平衡,在此基础上,市场经济发展才能够更加健康、稳定与高效。
3.经济法规制
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是其研究的重点,前者呈现出的问题主要有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等,后者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少或过多。经济法利用了信息与非信息工具,也借助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规制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财政法应及时处理外部易成本的相关问题,通过社会交易成本的控制,以此实现了外部性问题的有效解决;经济法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了确认,及时纠正与防范了其中的缺陷[5]。
4.经济法的其他内容
在经济法转向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应关注它与经济政策、程序及其他问题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法缺少系统性与完善性,法律法规的欠缺,导致法律和政策关系愈加复杂,因此,在日后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学者应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在法律价值及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经济政策,并且要规范法律行为。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程序应具有特殊性与逻辑性,为了彰显其作用,在构建经济法程序时,应尽量简化,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差异性、公益性及配比性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完善,其四种类型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环境下,对经济法学研究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应进一步发展,使其逐渐过渡到规则与常规科学,在其转向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经济法学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成绩将更加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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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子良.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4]张继恒.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J].现代法学,2014,02:80-90.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招生数量逐渐增多,高校的教育规模和师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随之逐渐增多。经济法学是高校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课程之一,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委员会专门制定的,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必须课程。随着近年来高校不断扩招,每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在急剧增加,但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不容乐观。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中感受到经济法学是一门较为难学的课程,对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困惑也感同身受。因此,本文围绕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目前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之间存在的共同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经济法的教学体系提出几点意见[1]。
1 我国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特点
经济法学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涉及范围极广,拥有多个教学层次,具有非常庞大的教学体系。首先从经济法的教学层次上来看,不论是本科院校还是专业院校在法学专业的课程里都开设了经济学这门课程。从经济法学涉及的专业内容来分析,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很多经济以及管理类的专业知识,从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上来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是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所无法比拟的。例如不是法学专业类的大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学习内容不仅涵盖了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学习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民商法中的众多的法律知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会涉及到经济的各方面的知识,即其学习的是广义的经济法。然而大经济法的法学理念早已被人们逐渐遗忘,现代社会将经济法的概念主要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总称。”但是法学界的众多权威学者们却各自对如何描述经济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并对高校经济法的具体的教育内容以及其涉及到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见解。各高校的具体教学情况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不同高校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2 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高校对学生的教学都是根据教学计划来具体实施的。各高校统一对所有经济法教学课程进行设置和规划并制定出整体的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经济法学专业所要学习的课程种类、必修和选修课程的教学顺序以及每门课程的需要的课时分配等内容做统一的安排规划。教学计划是进行高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水平的高低。本人通过比较多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经济法学的教学大纲发现各学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课程设置、开设时间、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学时安排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经过多方研究对比,我发现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经济法学作为独立的一门专业进行学习,大部分的院校均采用此种模式进行教学。第二种是仅仅开设经济法总论的课程,将其分论的部分单独以选修课或者必修课的方式进行教导。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都是第一种方式,即将经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开设,但是其具体的教学情况在各高校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例如分配给经济法的学分从三分到七分不等,这样就会导致各高校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容。再譬如,经济法的学时跨度从50个学时到120个学时不等,学时多的甚至是学时少的两倍之多。在学分和学时如此差异的情况之下,各高校关于经济法的教学效果自然相去甚远[2]。
3 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
3.1 确定科学的教学目标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观念中,人们普遍都存在着重视理论的学习忽视对知识的实践验证环节,这种教学观念导致了我国高校毕业生理论知识丰富但大都缺少实践经验,法学专业的教学情况也是如此。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化国家,因此,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变革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新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高等教育必须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技能,只有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成熟的实践操作技能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高度需求。我们必须承认,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教育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只是漫长学习生涯的一个环节。短短四年的学习时间是根本不能够将学生培养成具有丰富经验的的法律职业人才的,这种做法显然也不符合实际规律。纵观国外的一些国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模式,几乎都是在后本阶段或者通过专门的教育中开始进行法律技能的培养。而目前就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则过于简单化,在技术课程上仅仅只注重技术操作方面的知识,然后将技术实践变成条文解说,忽视对理论知识的研究,使法学教育成了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既不能重理论轻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过于重视实践训练、忽视理论教育。
3.2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育部为了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教育部委托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简称《教学基本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是为了对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规格进行统一的规范,它代表着法学教育管理者的基本态度,同时也代表了经济法学的主流观点。《教学基本要求》中所要求的经济法教学体系内容包含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大主要部分组成,高校的教学内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块的内容为教学重点。我认为除了以上所述的三大内容,经济法教学内容中还应该包含经济法主体,这部分内容可以纳入教科书中的经济总论部分,没有必要独立于三大板块之外,这样也可以和民法、刑法等其他学科的课程体系相一致。当然,考虑到不同院校之间存在诸如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等多方面的差异,所以各高校在具体的教学课时方面做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