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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范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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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范围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反倾销;WTO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因而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他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他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二、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内因和外因

1、外因:“非市场经济”问题。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由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内因: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及价格竞争

A、应诉不力或不应诉。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中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中国施压。

B、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分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中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但中国经过20多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

三、中国企业必须建立应对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中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既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3)本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像中方会胜诉。

值得庆贺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cacs.省略),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的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战略。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中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几率是很高的。

6、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中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择业观念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3-0041-03

1 引 言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供求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将掩盖在中国经济建设下部分“农民工返乡”现象凸显出来。据农业部对农民工输出较多的15个省、150个村的抽样调查,2009年春节返乡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385%,其中有396%的返乡农民工是由于失业返乡,且没有继续外出务工的意向。特别是2013年我国多地政府积极采取措施留住返乡农民工。例如垫江县搭建求职平台使1300名返农乡民工拿到用工合同,商水县有3000名农民工回乡创业致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大量返乡农民工的存在,使得农民收入构成和收入水平发生显著改变,农村的生活和生产也随之发生改变,农民工重新回归家园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新生力量。

职业选择是个体实现其职业理想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受到个人和社会双重因素的制约。个体因素一般有个体的兴趣与爱好、气质类型以及个体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社会因素主要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教育因素、社会时尚等[1]。在对影响农民工职业选择行为因素的研究中,当前学者大多阐释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对个人的职业选择行为造成的影响。人力资本对农民工职业选择有显著影响[2][3]。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农民工越有可能获得高层级的职业;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培训,对进城农民工成为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高层次劳动力更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4][5]。同时社会资本对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也产生了正效能。广阔的社会网络可以增加职业的获得率(Lentetal,1994)。具体而言农民工社会网络的规模、异质性、节点社会地位、关系强度和关系类型对其择业行为有显著影响[6]。此外择业选择观念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农民工职业选择的因素之一。(李萍,2010)[7]然而前期文献较多关注外出农民工对流入地的影响,对返乡农民工研究稍嫌不足。返乡农民工的职业选择行为不仅关乎其自身,更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城乡融合的进程,所以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选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不仅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同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2 数据来源

湖南省湘潭县人口众多,到2011年年底,全县已形成了20多个连片面积5000亩以上的特色种植基地,出现了近30个各类农业经济组织和31个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组成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因此吸引了10万名农民工的返乡潮。贵州省平坝县也在2009年建立了3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实现了万余名返乡农民工就地就业,2012年更是通过依托“二区三园”,搭建“三个平台”促进返乡农民工再就业。而河北省邢台县为解决千名返乡农民工就业,提供政策帮扶,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邢台县宋家庄乡建成了千亩核桃、苹果和板栗种植基地。

本文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抽取了湘潭县、平坝县和邢台县为3个样本县,根据各样本县经济状况差异按照对称等距方法抽取,每个样本县抽取3个样本村,这9个样本村分别是湖南省湘潭县的湘南村、留田村、高塘村,贵州省平坝县的竹林村、雷家洞村、本固村和河北省邢台县的崇水峪村、槐树庄村、庙沟村。在每个样本村中,根据返乡农民工户籍名单,随机抽取11个样本。总共发放调查问卷99份,收回98份,经过整理有效问卷92份,问卷有效率为93.2%。

3 描述性统计

3.1 样本特征

本文对样本的部分特征变量进行了以下统计性描述:返乡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375岁,偏年轻化,其中以16~25岁的年轻人居多,占到3375%。同时男性是返乡农民工的主力军,占到66.3%;从受教育程度看,小学教育和未受到教育的为少数,仅有11人,返乡农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水平为主,达到4565%,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达到36%左右,总体来看返乡农民工绝大部分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教育;此外,有40名被调查者参加过培训,且以工业制造类的培训为主,达到42.5%,可能是由于他们在进城务工过程中接受企业的上岗培训较多,返乡后他们所在的行业也主要集中在工业制造类。由此可见返乡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学到的工业制造技术,有力地促进了他们的返乡职业选择。

3.2 职业选择行为

从图1可看出,农民工返乡后,有36人即将近40%的人会选择重新外出务工,而60%的返乡农民工会选择留在家乡。其中留在家从事非农就业的有29人,留乡务农的有14人,而留乡创业的人最少,为13人,占14%左右。

如图2所示,农民工返乡后,大都可以进行非农就业,可能是因为受教育程度有限,从事的工作以雇工为主,占到446%,不过令人欣喜的是,仍有217%的返乡农民工选择自主创业,成为个体工商劳动者。而成为农村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乡镇企业管理者和私营业主的人只是一小部分,比例极低。

如图3所示,农民工返乡后在不同的行业里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如工业制造类、农林类、服务业类等,其中在工业制造类就业人数相对较多,占调查对象总人数的1/3以上,其他行业的分布则较为均匀。值得注意的是有接近1/4的农民工在返乡后选择了管理和创业,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视野的开阔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

4 相关性分析

本研究对返乡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择业观念、社会资本和职业选择行为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其中,职业选择行为以返乡后更换职业频率为代表,分析结果见下表:

如上表所示,首先,返乡农民工的关系强度与异质性程度高度线性相关,而且关系强度也与节点社会地位高度线性相关。其次,职业声望观和择业代价观都与职业发展观显著线性相关;择业代价观还和职业声望观显著线性相关;节点社会地位与职业报酬观、职业声望观、择业代价观以及异质性程度都显著线性相关。再次,受教育程度和关系类型都与年龄呈低度线性相关;职业发展观和择业代价观都与受教育程度低度线性相关;择业代价观与职业更换频率都与接受培训情况低度线性相关;职业报酬观与节点社会地位都与职业发展观低度线性相关;职业声望观、择业代价观和关系强度都与职业报酬观低度线性相关。最后,健康状况与其他变量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异质性程度也与其他变量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5 结论及建议

5.1 基本结论

本文通过统计性描述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民工在返乡后多数选择留乡就业,大部分依旧是雇工或者农民,部分成为个体工商劳动者,只有少部分成为农村的管理者。第二,返乡农民工从事的工作所在行业多样化,有工业制造类、农林类、服务业类、管理类、创业就业类,其中以工业制造类为主,占到3804%,而选择自主创业的最小,仅有87%。第三,返乡农民工的关系强度与异质性程度高度线性相关,而且关系强度也与节点社会地位高度线性相关。第四,职业声望观和择业代价观都与职业发展观显著线性相关;择业代价观还和职业声望观显著线性相关;节点社会地位与职业报酬观、职业声望观、择业代价观以及异质性程度都显著线性相关。

5.2 政策建议

本研究通过对返乡农民工职业选择行为和影响因素的全面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从国家角度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给予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如政府应当采取扩大助学贷款、教育补助、加强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措施发展农村的高中、中专教育和职业培训,另外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除了农林类技术培训下乡外,定期开展诸如服务业类、工业制造类、创业就业类的培训,全面提升返乡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另一方面应从制度层面出发,建立对返乡农民工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

(2)从当地政府角度而言,应积极建立和维护返乡农民工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现阶段返乡农民工以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为主,缺少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因此当地政府采取诸如收集返乡农民工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工作和生活,建立求职和培训平台等措施,来弥补和建立返乡农民工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促进其顺利就业。

(3)从返乡农民工个人角度而言,一方面应重视自身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提升,认真接受教育,多参加培训,积极维护家人、亲戚、朋友等形成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另一方面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在重视报酬的同时,兼顾个人的兴趣、能力和特长。

参考文献:

[1] 牟少岩.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研究[D].济南:山东农业大学, 2008.

[2] Meng Xin, Zhang Junsen. The TwoTier Labor Market in Urban China[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1(29):485-504.

[3] 张艳华,李秉龙.人力资本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6(4).

[4] 姚先国,俞玲.农民工职业分层与人力资本约束[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5).

[5] 高文书.人力资本与进城农民工职业选择的实证研究[J].人口与发展,2009(3).

第3篇

论文摘要:在金融危机的;中击下,不少中小型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陷入破产境地,给优质民营企业带来了并购扩张的机遇。但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也面临着现金流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政策诱导性风险、管理效率风险、并购失败风险。应通过以下措施和方法将风险消除,从而实现成功并购:结合民营企业实际,选用适合自身发展的并购方式;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优化决策程序;妥善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一、民营企业并购的效应

(一)民营企业并购的界定.

民营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M&A)包括民营企业的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即民营爪l业之问的兼并与收购行为。它是民营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民营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民营企业并购的效应。

成功的民营企业并购以给并购方带来一系列效应,主要有:

(1)韦斯顿协同效应。民营企业并购会带来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最明显的作用表现为规模经济效益的取得,常称为1+1)2的效应。

(2)市场份额效应。通过并购可以提高民营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

(3)经验成本曲线效应。经验包括民营企业在技术、市场、专利、产品、管理和民营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特长。通过并购可以分享目标民营企业的经验,减少民营企业为积累经验所付出的学习成本,节约民营企业发展费用。

(4)财务协同效应。并购会给民营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效益,这种效益的取得是由于税法、会计处理惯例及证券交易内在规定的作用而产生的货币效益,主要有税收规避效应和股价预期效应等。

(5)获取战略机会效应。第一,通过并购可以直接获得正在经营的目标民营企业的发展研究部门;第二,通过并购可以减少一个竞争者,并直接获得其在行业中的位置;第三,并购后两个民营企业采用统~价格政策,可以使他们得到比并购前相互竞争时所得到的收益。

二、金融危机冲击为民营企业并购创造了良好机遇

(一)外部需求萎缩致使中国工业增长速度大幅下降,利润明显减少。

2008年下半年以来,中固工业增速显著下滑,尤其是l1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仅为5.4%,跌至近l0年来的新低。2009年2月,工业增加值增速爬升至1l%,但2009年前2个月工业增加值累计增幅仅为3.8%(见图1)。同时,工业民营企业盈利状况急转直下,规模以上工业民营企业的利润增速创近10年来新低。

(二)民营企业总体经营状况不佳,民营企业信心严重受挫。

受金融危机影响,民营企业景气指数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迅速下滑,民营企业景气指数下滑至2003年3季度以来的新低。民营企业家信心指数也随之减退,创下近年来的新低(见图2)。民营企业景气指数和民营企业家信心指数的减退反映出工业经济发展活力缺乏。来自中国民营企业家调查系统的结果也显示,认为民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占32.4%,认为“一般”的占48.3%,认为“不佳”的占19.3%,认为“良好”的比认为“不佳”的多13.1个百分点,这一结果比2007年低近30个百分点,为近5年来的最低水平。

2008年,中国民营企业利润增速与2007年相比有较大下降,相比之下,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全年减速不多。这种情况表明,民营企业利润率下降较大,全年利润的大幅缩水主要是受4季度拖累(见图3)。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9—11月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大幅放缓至12.3%(1—8月29.2%),民营企业税前净利润率也从2007年同期的6.5%收缩至5.5%。在金融危机的打击下,许多民营企业陷入了亏损破产境地。以中国制造业中心东莞市为例,2008年,在注册经营的40000多家民营企业中,亏损或者濒临破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达到12000家左右。这为优秀民营企业低成本并购扩张创造了良好机遇

三、民营企业并购的风险类型

(一)现金流风险。

在并购过程中,收益往往发生在远期,而支出则发生在近期。许多民营企业往往对这一点缺乏清醒认识,对自身实力认识不清,高估自己的整合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还不足的情况下,仅凭一时热情而采取并购行为。这种超过自身财务能力进行“蛇吞象”式的并购,往往使民营企业在并购支出发生后产生资金难以为继的现象、流动性出现困难。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1.财务报表信息风险。目标民营企业对财务报告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进行“粉饰包装”,所提供的不准确的财务报告数据直接造成民营企业对并购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估计不足,主要表现为收益高估与风险低估,增加了并购的风险。

2.资产价格评估风险。目标民营企业通常在评估价值时高估自己的价值,以提高自己的出售价格。并购企业如果不经过详细地分析调查,就得出盲目乐观、轻率的结论,将不能很好地保护已方的利益,甚至出现亏损民营企业卖高价的不合理现象。

3.或有债务风险。所谓或有债务是指并购的目标民营企业因对外担保而形成的隐性债务。一旦民营企业并购协议签订,目标民营企业所有的经济责任就全部转移到并购者身上,债主纷纷找上门来要求不知情的并购民营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大量隐性债务浮出水面,一些看不见的黑洞逐渐暴露出来,巨额的债务官司使民营企业深陷债务纠纷泥潭,官司缠身,处于代人受过的不利局面。

(三)政策诱导性风险

民营企业并购活动是民营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主动选择的一种扩张途径。然而,民营企业并购中一部分不完全是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出于挽救亏损民营企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考虑,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并购困难民营企业。然而有些收购案例中优惠政策最终未能实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1)一些政府官员当时为尽快促使并购完成,做出超越自身权限的承诺(如土地出让,税收优惠等)。(2)某些部门上一届领导许下的承诺由于其调仟,下一届领导不予兑现。而有些民营企业为了取得政府的支持,不从自身实力出发,明知不可为而硬着头皮并购,并购决策从一开始就潜伏着风险。由于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有效的政策诫信机制,对此缺乏相应的约束治理办法,对政策诚信缺乏导致的风险往往只能由并购者承担。

(四)管理效率降低风险。

民营企业并购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如果规模过大,分支机构增多,管理难度增大,管理效率降低,潜在的威胁并没有消除,大民营企业也会破产。

(五)并购失败风险。

民营企业并购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往往要经受多重考验:首先,收购民营企业股东未必赞成。因为并购会稀释股权或增加现金支出,股东可能不愿意承担风险,从而在股东大会上将收购方案予以否决;其次,目标民营企业经理阶层的抵制。由于被收购至少对目标民营企业经理阶层的既得利益构成损害,目标民营企业的经理阶层可能会作出反收购努力,诸如进行股份回购、寻求股东支持、以竭力避免被收购的命运;再次,反垄断法和兼并准则的限制。监管当局都对民营企业兼并给予格外关注。倘若并购失败,收购民营企业的股价势必大跌,而为并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也自然随之东流。

四、民营企业并购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并购要选用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

民营企业要对自身实力有充分认识,量力而行,不要超越自身财务能力而仅凭一时热情盲目并购。并购后可以利用被并购民营企业的设备、市场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并购民营企业在管理、经营方面的优势,深挖潜力,实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

(二)要努力化“信息不对称”为“信息对称”。

首先,民营企业要努力消除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现象,通过多渠道收集日标民营企业的信息,改善并购方所面临的信息匮乏劣势,消除信息不对称。民营企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了解,利用其专业和经验优势,核查目标民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是否准确反映了该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对资产负债、现金流量、获利能力应予以深入核查。

其次,要认真地对目标民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些被并购民营企业的账面资产价值并不能代表它的真实资产价值,尚有许多账外因素和隐性成分,因此必须格外谨慎,以确定合理的并购交易价格。并购民营企业可以与目标民营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相互责任,保证信息披露达到准确、完整和真实的标准。

(三)优化决策程序。

民营企业在进行并购决策时,应当借助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充分利用他们的优势,使并购决策科学化。一般而言,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者,能够提供公正、专业、中立的判断,确保并购双方的权益,降低并购的风险,促使并购双方达到互利双赢的结果。民营企业在进行并购决策时应该好好利用它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