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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法律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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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第1篇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日常生活等原因,难免会与第三方产生债务关系,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性债务也逐渐向经营性债务转化。然而,当下的婚姻法中,债务定性如何,直接关系到夫妻的财产权益以及交易安全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不但与民法中债务认定中的完整构建息息相关,也是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目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一部分法学人员认为,夫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需要所担负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部分法学人员认为,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为管理、维持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并需要由夫妻共同负担的费用即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婚姻法》中的明文规定做出的认定方式。第二种观点则是利用抽象概括的方式,从债务的发生原因分析,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第一种认定方式只规定了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并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种认定方式的范围更为狭窄,将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为“合理正当管理而诞生的债务”,没有考虑到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担负的债务,不具备全面性。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必须是法定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不具备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模式承担债务。不具备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主要包括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2.目的的特定性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处于特定目的向债权人负债,该类债务才具备法律效力。该种债务主要针对婚姻关系中家庭利益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对于超出家庭范围之外的债务,不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3.债务范围的特殊性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范围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主要依据,以当事人的自我约定为辅,债务双方的当事人的债务债权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得大于法律明文规定[1]。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债务双方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除此之外,该类债务必须要发生在合法婚姻关系内,在提供债务证据时,当事人也要提供能直接证明债务以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才能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责任的连带性责任的连带性,顾名思义,就是在夫妻关系之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必须依循法律规定,约定内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以及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具备法律效力,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不具备法律效力。5.责任财产的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存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二、当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使用的司法困境

(一)个案审理中的司法困境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地方法院或者上下级法院的不同认定模式,导致审判结果不同,对夫妻债务有不同的认定[2]。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往往源于在离婚案件中,难以分辨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另外,说明了地方法院法官没有统一的认定模式,并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知存在疑惑,在难以查清借款用途的情况下,难以及时选择适用案件的认定规则。尤其是当下的认定模式主要采用“限制适用”的态度,导致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二)大数据视野下的司法困境

在审判过程中,往往由于没有正确应用“普遍使用规则”及其他认定规则,导致上诉率及再审率不断增加。使我国地方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以及立法价值方面不能取得成效。

三、司法困境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事实部分的特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多为货币债务[3]。并且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后进行的借贷活动较少,通常都是夫妻关系中个人,为维系生活以及生活刚需而产生的债务情况,还有就是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值得一提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过程中,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因赌博直接产生的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向第三方借款进行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受到法律保护。债务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除了银行与借贷人以外,还包括个人借款,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中小数额的借贷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缺少能够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单据。在债务产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往往缺乏法律效力,甚至部分“打白条”行为仅仅简单说明了欠款数量,连债务产生的时间以及债务双方的签名都没有,该类证据不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其真实性的追溯也较为困难。值得一提的是,当下移动支付的方式已经得到普及,大多数借款都基于移动设备进行转账,因此,在追溯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将从当事人移动设备中提取的交易记录作为有效证据。

(二)案件审理部分的特点

首先,是债务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由于债务证据多体现在书面或者网络设备中,造假较为容易[4]。不仅如此,在离婚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虚构债务达成财产分割以及不离婚的目的。在判决过程中,只要夫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就是共同债务难以辨别,在判决过程中,难以分辨借条等证据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状态之下,并且难以考究夫妻一方提供的债务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二元标准

由于不同婚姻家庭的生活模式不同,家庭成员的紧密程度也完全不同,因此,夫妻财产关系也会受到影响。在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合作经营维系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以及婚姻家庭中,夫妻其中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待业在家的情况,不同的家庭环境的财产划分也完全不同,其可能产生的共同债务也完全不同,因此,就可以通过对特定身份关系下的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借此发挥特定身份关系下人的强制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具体化

1.基于共同意思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缠身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可以在后续的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认定方式基于两种考虑:首先,夫妻关系中的个人在借贷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的活动,将一部分损失分配给另一方是公平的;其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方都切实了解债务内容。2.基于抚养义务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法律在适用中的恣意,应当将法律规定中的家庭扶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范,并且明确其中产生的共同债务。

五、结语

夫妻的共同债务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个人因生活刚需等家庭原因产生的借贷关系,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共同债务的规定仍然拥有进步的空间,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困境以及认定问题,无法保障判决的公正性。因此,就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以及规则进行优化,以此避免在法院判决过程中,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并危害到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范世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诉讼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8.

[2]李贝.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新解释”为考察对象[J].东方法学,2019(1):104-112.

第2篇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缺陷;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共同生活目的标准。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明确了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这一特定目的债务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因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即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2003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本条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提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债权人明知夫妻个人财产约定两种例外情形。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不明。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债务主要规定于离婚制度中。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夫妻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普遍存在。用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到期清偿问题,这种立法现状不利于夫妻间利益的调整。

(二)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不一。《司法解释二》确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与《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共同生活标准不一致。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严格说,这条司法解释是无效的。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各地对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造成同类案件在各地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和举证制度不合理。《司法解释二》规定只有当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生活中,夫妻间的生活是私密的,夫妻两人之间进行的财产约定,第三人很难知道,因此债务人的配偶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几乎是不可能的,过于偏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损害债务人配偶应得的法律保障。

(四)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伪造虚假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在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已无感情基础,主要考虑自身利益。因此,夫妻一方为转移财产,就利用目前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恶意与第三人串通,故意提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证据,伪造虚假债务,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分割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吞另一方权益。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在今后的法律修订时,应兼顾维护夫妻平等、债权人利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一)构建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司法实务中应将《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相结合,调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所得的利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夫妻一方举债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家庭成员也确实享受到了债务带来的利益,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增设夫妻日常家事权制度。夫妻日常家事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配偶他方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日常家事权制度在调整家庭内部与社会之间的财产关系越来越重要。世界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都承认并建立了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目前我国未建立夫妻日常家事权。因此,在《婚姻法》中有必要增设夫妻日常家事权制度,明确家事权的范围、权力行使的方法和限制、对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等。这样,既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奠定基础,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三)确立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当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举债时,如果债务额度较高,就有必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才有效。反之,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通过这一方法,消除了债权人查证夫妻非举债一方信息的困难,避免夫妻一方同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维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财产权益。

(四)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公示是指将夫妻财产约定通过登记方式向社会公开,既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也减轻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夫妻间不经公开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还可尝试设立夫妻债务登记制度,尤其对经营性债务,应当进行事先登记,避免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还会避免逃避债务的情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仍存在诸多缺陷。我们应随着社会发展的趋势,立足长远,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一项特殊的债务制度,应通过构建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增设夫妻日常权制度、确立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等途径,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具条理化、系统化,合理兼顾夫妻非举债一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公平公正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03.

[2] 于霞.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9):79.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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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1. 206.

⑧王克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的刑事规制[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4).

⑨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26.

⑩王葆莳.德国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10.107-108.

12 罗洁珍.法国民法典(上册)[M].法律出版社,2004.207.

13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75.

14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

15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编[M].法律出版社,1995.43.

16 周姝.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J].法治研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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