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税收征税范围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扩大;消费税;范围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酒等11个税目、13个子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根据其课征范围可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属于是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欧洲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15―30种,除了有限型涉及的传统品目外,更多地包括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以及某些劳务。世界各国在选择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由于国情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引导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广度上都应有适度的扩大。另外,从实践上看,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从有限型向中间型甚至向延伸型发展,时兴钟表、化妆品、营养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美术工艺品以及卫生设备等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纳入课征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现有的公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重新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现阶段应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要加强对奢侈性消费,如夜总会、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裘皮制品、高等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产品的消费税的征收。
一、消费税的局部均衡分析
税收的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只考虑税收对奢侈性消费品的影响,而不考虑税收对其他商品的间接影响。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一部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一部分转嫁给生产者或要素供给者,转嫁的比例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力量比。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地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征税的结果同样将导致税后均衡价格上升,而消费者支付上升的价格并不能被生产者全部占有,政府税收将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则取决于供求弹性比率。而在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市场中,税负的归宿将取决于定价模式的假定。如果任何一个垄断竞争者相信,对征税商品提高价格都会引起消费者转移消费至其他竞争者,任何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由此而不相应提高征税商品价格,结果消费者价格不变,税收全部由厂商承担。相反情况是如果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对征税商品联合行动,同时提高商品价格,则大部分税收可能被消费者负担。
奢侈性消费品基本上都属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商品。根据以上分析,对它们征收的消费税大部分由商品的提供者承担,必然会减少这类商品的供给,这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不健康消费,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税的一般均衡分析
上述分析仅说明了消费税在奢侈品商品中的归宿。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可能会在整个经济中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一般均衡分析所有商品、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都达到均衡时的价格决定,以此确定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对其他商品的影响。从消费的角度看,政府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将使消费者减少对其购买,转而购买其他产品,从而增加对其他产品的需求替代效应,将使其价格上涨,而奢侈性消费品相对价格下降,于是税负就会从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扩展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身上。更进一步说,税收负担不仅会落在奢侈性消费品的消费者身上,也会落在所有消费者身上。
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必将增加其他商品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虽然存在穷人帮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现象,但是,由于非奢侈性消费品数量多种类广,事实上每单位的非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收增加额度很小,而且,由于税收的负担者人数多、范围大,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财政收入。
三、消费税征收与国民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
分析消费税的征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可以借鉴Cobb―Douglass函数,在科布-道格拉斯函数中加入消费税征收这个变量,通过分析消费税变化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的关系来确定消费税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而且,由于我国GDP基础存量大,其现值不仅仅受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影响,前期的GDP值对当期GDP有很大影响,所以建模时也应该考虑GDP存量因素。因此建模时必须采取差分法,模型可变为:(GDP)=(A)(K)α(L)βf(cons)f(GDP(-1))其中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A为常数项变化率,K表示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L表示国内就业总人口增长率,CONS表示消费税征收总额增长率,GDP(-1)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前期增长率,数据如表1所示。
由于消费税征收总额数据是从1994年开始,而2004年的数据暂时没有,所以所有的分析数据都是从1994年到2003年的(以上数据来源于国研网)。
将以上数据代入计量软件可得表2:
将统计分析结果代入方程,得:
(GDP)=(2.353709)*(K)0.624543*(L)0.572154*(CONS)-0.154682*(GDP(-1))0.538776
从经济意义上来考虑,K、L的系数均大于零,表示GDP的增长率会随着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量的增长率而增加,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CONS的系数小于零,表示随着消费税增长率的增加,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GDP(-1)的系数大于零,表示前期GDP增长率越大,即起点越高,当期GDP增长率就越大,这也显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统计意义上来考虑,以α=0.05,n=10,k=4,查t分布表和F分布表,得到临界值:t0.025(5)=2.571,F0.05(4,5)=5.19,可见模型除cons外其他变量的t统计量和F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但cons可以通过α=0.1的检验,各个变量以及整个方程显著,模型中R―squared值为0.979714非常接近于1,方程拟合优度高。模型使用差分法建模,故肯定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根据Cobb―Douglass函数的性质,方程肯定不存在异方差性。因此,以上模型基本能够反映加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存量变量后Cobb―Douglass函数模型在中国使用的实例。
从以上模型可看出,因为消费税增长率的系数小于零,所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呈反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GDP的增长主要是由投入推动,而不是由消费拉动,在相同口径下,消费税的增收变化得越多,说明居民消费增长越多,也就是消费越多,储蓄就越少,投入量越少,所以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
所以,要使得我国的经济取得更快的发展,必须在保证基本消费的前提下鼓励更多的储蓄,更多的投资。当前必须消减奢侈品的消费,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为国家后期建设储备更多资本。因此,必须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参考文献:
1、朱福兴.消费税归宿的均衡分析及启示――从税收负担归宿的均衡分析谈消费税改革[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3(4).
2、杨卫华,杨静.扩征消费税是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J].经济前沿,2000(11).
[关键词]增值税 征收范围 税制改革
自1954年法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在短短几十年内它迅速被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所采用。如此迅速的蔓延速度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增值税有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的优势。简单的说它很好地体现了税收中性,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然而增值税这一优势的发挥需要其征收范围具有全面覆盖性,涉及的地域要广、征税范围要完整,否则就会产生重复征税扭曲市场的行为。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引入了增值税,最初只在上海等部分城市针对部分货物征收。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了增值税的主置,开始对与货物密切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税。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迅速,专业分工细化,服务业越来越成熟。增值税扩围势在必行,从2012年1月开始,将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由此拉开了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的序幕。在改革进行的同时,我们需要借鉴欧盟国家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窄的原因,关注和解决改革带来的行业税负变化问题、征管机构问题以及财政体制问题。使增值税能更好的发挥其公平各个行业的税收负担的作用,同时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帮助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发展概况
1979年我国首次引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产品或是行业。主要是重复征税问题比较严重的的机器机械等五类货物。1981年,国务院决定对部分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这样征收范围开始包括生产农业机具、日用机械及零部件,机器机械的工业公司。从1983年1月1日开始,按照1982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同时把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三项产品纳入征收范围。198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2种工业产品,增值税从此成为正式税种。之后在1986年、1987年及1988年又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关系国计民生但重复征税严重的纺织品、日用电器、服装、化学纤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等纳入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经过这几年的扩大和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其只是对货物征收,没有涉及劳务,范围仍旧过窄。
1994年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鉴国外增值税的成功实践经验,进行了税制改革。征收范围由过去只对部分货物的工业生产环节扩大到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后直到2012年增值税扩围,这期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大的变动。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将服务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法国为例,1954初次开征增值税时仅限于工业生产领域和商业批发;1968年扩大至商业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后逐步扩大至服务业。发展中国家以印度为例,它于1994年开始对保险、电信和股票经纪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之后范围逐步扩大,并于2011年起对商品和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较好的实践样本为OECD报告,其将免税项目分为标准免税和免税两个类别。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快覆盖服务业同时对免税范围的选择应更加谨慎。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面不全及其原因分析
增值税本身所具有的税基宽广、内部约束性强以及税收中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很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当然包括我国。从征税范围的角度来看,它要求覆盖各个行业和各种经济活动以及经济运行的种种环节。假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是全面覆盖,那么增值税的征收链条就不完整,这样在链条断裂的地方就会产生重复征税,扭曲市场行为,违反税收中性的原则。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对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其仅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征,而并没有将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劳务纳入其征收范围。从税制原理来看,增值税应覆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从世界各国的成熟经验和真实实践来看,部分国家在开征增值税时就将服务业纳入征收的范围,另外一些国家在扩围过程中逐步覆盖服务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服务业实力越来越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不全将不利于我国服务业的的发展。随着从2012年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开展,我们也需要进一步探究这些年来影响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从增值税的发展过程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国家鼓励第二产业制造业的发展,总体来讲经济发展水平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生产环节的少数工业产品。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发展,第二产业已经比较成熟,此时增值税已经覆盖了全部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阶段,第三产业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专业分工日益细化。但我国仍对大部分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重复课税严重,加重服务企业负担,使企业内部生产化趋势加剧。94年以来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没有变动,主要在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不够,服务业尚未形成规模,如今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提升,需要增值税扩围,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政府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目标
政府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同样与增值税征收范围成正比。征管水平低,意味着征收应纳税额的成本高或无法有效核算征管应纳税额。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低,核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成熟,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于便于管理核算的工业产品的部分生产环节。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越来越成熟,电子化操作使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大大提高。这为增值税扩围提供了技术基础。
94年税改之后,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两大税种。这种制度在当时看,对经济的发展,在促进地方政府发展积极性发面都是符合税收政策目标的。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为国家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飞速,税收政策的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减少商品税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逐步缩小重复征税的营业税,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势在必行。
(3)94税改奠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要地位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的两大税种,两者对税收收入的贡献是巨大的。在2010年,增值税占税收总量的28.8%,是国内第一大税,营业税占税收总量的15.2%。两者合占近一半我国的税收收入。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就意味着在服务业中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不降低税率的情况下,合并后的增值税将在税收中一枝独大,这样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我国的财政安全。这也是这么多年来增值税迟迟没有扩围的一个影响因素,现在需要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实现增值税的逐步扩围。
增值税是共享税,75%的税收收入归中央,25%的税收收入归地方;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财政对营业税的依赖度高。增值税扩围,将使本来已经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面临更大的困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将不再适用,需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需找新的税收来源,这意味着分税制体制需要重新构建。并且我国设立了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种,这样提高了增值税扩围的难度。因而增值税扩围试水选择在国地税不分的上海进行。
三、增值税征收范围未来研究重点
2012年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拉开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序幕。随着改革的进行,我们也要不断思考和解决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增值税的覆盖面,逐步覆盖服务业,发挥其良好的职能作用。
(1)遵循渐进原则,推进增值税试点进程
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要求征收范围宽广,涉及地域完整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裂。现在进行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想要以点变线,以线变面,最终在全国实现。现在的试点区域和非试点区域人为的划分了地域界限,造成增值税产业链条的断裂,违背其抵扣原理。造成试点区域和非试点区域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并且直接影响下游企业的计税依据。这种情形不是长久之计,必须遵循渐进原则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情与我国类似的国家的经验,尽快研究如何使增值税扩围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解决改革引发的行业税负变化问题
上海进行营改增时间不长,不少企业和专家反应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这与政策制定之初的目标是相违背的,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情况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进项税额难以充分抵扣。在自身抵扣困难的同时,这些物流企业的客户为了抵扣他们的增值税就会要求物流企业开具发票,又间接导致物流企业成本的上升。
国家已经采取措施,对在试点过程中对税负增加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但这只是短期的解决因试点只在部分区域进行导致的税制衔接带来的抵扣不完整,以致于税负不减反增问题。在接下来的改革中,一方面国家要考虑税率制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物流企业应从自身出发,规范自己经营的各个环节,使分工专业化,更好的享受税收政策改变为自己带来的优势。
(3)关注改革引发的财政体制和征管机构调整问题
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仍是分税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的扩围将使营业税逐步并入增值税。毫无疑问分税制的基础将受到冲击,地方需要新的财政税源以满足其有效行使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财政体制改革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这也需要国税和地税对税收收入的征管方式作出调整,否则将严重影响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进程。
四、结束语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在借鉴外国成熟扩围经验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没有覆盖服务业这一情况也一定程度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征管水平等各项条件成熟之后,2012年,上海首开先河拉开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序幕。继续学习外国经验探索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制度,更好的发挥增值税公平市场竞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晓东,吴伟强.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 中国集体经济, 2012,(07) .
[2] 王丽娜,孙勇. 增值税征收范围选择及预期效应分析[J]. 金融会计, 2012,(01) .
[3]张景华. 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与对策研究[J]. 经济与管理, 2012,(03)
[4]刘晓凤.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新会计, 2010,(03)
关键词:增值税;增收范围;策略办法
扩大和调整增值税的税收范围,从本质上讲是我国税制改革重要举措,它不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平衡关系,而且涉及到对不同行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为了高效的实际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目标,应当研究我国增值税征收的实际问题,探讨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可行性和实际策略。
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1.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
当前困扰我国增值税全面铺开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现行的财政体制问题。首先,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全面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必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国税与地税的分税制决定了必须找出国税与地税的平衡点,全面征收增值税,势必打破现有的国税与地税的平衡点,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其次,当前还没有出台较为完善的由税收改革的过渡办法,往往采用的是行业过渡的办法,这种改革方法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虽然较小,但是影响了增值税全面铺开的速度,较慢的改革步伐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实际上制约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第三,当前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平衡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推行增值税的瓶颈因素,只有制订出符合国家与地方兼顾的税制改革办法,才能全面推动增值税改革走向深入,实现增值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增值税征收较重问题
当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和合理确定增值税的征收比例之前还存在着矛盾。我国增值税的初级阶段特征决定了增值税征收标准不统一,增值税征收较重的问题。首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拓展不应当以小规模经营主体为主,当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费比例已经存在着过高的问题,合理的调配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其次,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层层扣抵税已经成为现实。但是,在简易征收机制下,我国现有增值税的征收抵扣率仍过低,抵扣不完全问题影响着营改增的推进,也限制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第三,只有切实减轻税收的负担,才能使更多的企业看到增值税的优势,吸引不同行业主动走进增值税体系,全面加快推进增值税的发展步伐。第四,现阶段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方式方法不能一概而论,还要从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增值税税收范围还不能采用突然变动的方式,还需要有稳定的税收筹划时间,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改革的目的。
3.税率档次设置过复杂
按照我国增值税的税收基本原则,单一税率仍是主要原则,为了不增加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水平,我国采用了平衡税负的办法,设置了不同档次的税率。这些不现的税率档次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是也带来了税负复杂的问题。首先,这种多档次的设置最终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流转的环节越多,消费是者承担的就越重。其次,税收档次的不平衡,使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呈现不平衡发展态势,在某个环节少交的税会通过相邻环节补充上来,这样不仅不能减轻行来的事体的税负水平,反而还会抬高企业生产成本。第三,组织收入是增值税的基本功能,除此之外不应当赋予增值税太多功能,如果不同行业的增值税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就会消弱其主体功能的发挥,从而也就起不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可行性分析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条件
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不仅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且具备了现实的条件,更是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l展的重要推手。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备已下条件:首先,我国基础行业,特别是生产行业取得较快发展,加上生产过程的条块分割,要求采用增值税的方式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样有利于生产流通的发展。其次,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要求大力推广增值税,从而用增值税的手段来严密的监管市场运行状况和调节经济发展。第三,只有采用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方法才能与增值税改革相适应,从而大大降低社会的总体税负水平,降低企业不怕的税收支出。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困难
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不仅需要研究出台明确的政策,而且还要行业及相关企业的配合,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出科学可行的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办法。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还面临着技术问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抵扣技术还存在着缺陷,还没能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全面管控抵扣环节,有效防止恶意虚假发票抵扣问题,难以运用有效方法合理抵扣。其次,目前新涉及的行业征收难度还相对较大,存在着纳税人不履行义务和接受慢的问题,还需要对新行业和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第三,采用扩大增值税的办法,会极大的降低地方政府的收入,如何有效的对方税收进行调整,切实提高地方税收能力也成为突出问题。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效策略
1.制订科学的目标导向策略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围绕增值税设定具体的征收范围目标,找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的方向,具体实际情况找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改革着力点。首先,国家实现营改增后,必须设定增值税征收范围调节的基本标准,出台相关的依据,特别是要理清制造业承担的抵扣项目及税额,切实减轻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障碍,保证征收范围的扩大符合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其次,有效解决好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当采用科学的抵扣方案,减轻因为流转环节增加而带来的税负负担累积问题。第三,补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科学的增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税率,实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并且在试点地区先行行试前沿税收政策。
2.完善试点先行的基本策略
推动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展,要着眼于增值税试点地区,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效应,着眼在试点地区解决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中暴露出的问题。首先,把握好试点的征税范围扩大的节奏和顺序,科学的调配地方与中央财税收入的比例,为推行营改增打下坚实的财政制度基础。其次,要反映出试点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兼顾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在确实有条件进行试点的行业先试先行,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范围扩大的阻力。第三,应当在总体减负和局部调整的原则下进行征税范围的调整,及时弥补征收扩围后导致的地方税收的缺失。第四,应当率先从与生产流通有密切关系领域进行试点,然后再扩展到其它的领域。第五,对于涉及中间环节较少的行业,可以暂缓推行增值税,应当在保证大局稳定前提下,有序的扩大征收范围。
3.合理确定纳税比重的策略
合理确定纳税比重对增值税的调整有重要意义,必须建立起科学的纳税抵扣机制,才能发挥出增值税的实际作用。首先,明确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对象是,重点围绕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注重调整和科学确立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注重科学延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切实解决小规模纳税人抵扣不完全的问题。其次,切实避免以往一刀切的问题,采用合理的纳税对象分类标准,尽可以的详细划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第三,按照简便征税和低成本征税的原则,应当向减少税率的方向发展,适当的减少复杂的税收档次,为了提高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灵活性,还可以采用即征即退的办法,不断带动税率的向下调整。
4.推出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为了配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还要出台多种配套措施,着力从政策制度上和监管执行上,保证征收工作到位。首先,奠定增值税运用的基础,对现有增值税的纳税人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壮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群体,高质量的提高一般纳税人群体,注重采用信息化的手段保证不同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其次,对于增值税还没有覆盖的范围,可以采用扩大营业税征收差额的办法,为增值税未来征收范围的扩大奠定基础。第三,探索抵扣与征收独立运行的机制,这样可以突显各自的职能优势,切实发挥不现部门的作用,实现两种方式高效运行带来的好处。
四、结论
营必增是我国税务发展的趋势,为了满足营改增的实际需要,必须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应当从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试点先行的方法,积累各种试点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全面提高增税范围的可行性,解决好现实存在的难题。
参考文献:
[1]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1).
增值税征收范围国际实践的总结
(一)从世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不外乎有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中范围的增值税以及小范围的增值税,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以及劳务等国民经济诸领域;中者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流通领域;后者以非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仅局限于制造业。形成这种分布决不是一种偶然巧合,也不是政府的一种主观决断,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具体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究其原因,可以从增值税的目的及其征管条件要求两方面来分析。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通中的增值流转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作为多环节全额征收的周转税的对立面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后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重复课税,以保障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增值税所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的、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的征收制度,使得增值税较之周转税对征管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件较薄弱时,增值税是很难扩大面积推广的。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领域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流转税制的要求,二是增值税的征管条件。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时,其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就越密切,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矛盾就越突出,推行使“商品和劳务自由流动不受阻碍的流通税法规”,即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越有必要;而且,经济越发达,实行增值税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税收管理条件也就越具备。反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时,其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相对较小,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显得不那么迫切;况且,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增值税也是很难大面积推行的。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增值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最早进行增值税实践的是法国,丹麦位置其后。由于没有前人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两个国家在其国内推行增值税时,均持谨慎态度。1954年,作为国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法国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了流转税,即增值税。但是,这个增值税最初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因而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直至1968年,增值税才逐步扩大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其间已经历了14年的时间。再看丹麦: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在批发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起,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而这时,距增值税开始实行也有了11年的时间了。事实上,当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在1967年4月11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的第一号指令”中,它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六号指令,也才一改一号指令中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的增值税。在指令的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2.商品进口”。因此,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是持谨慎的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逐步扩大到全范围。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赌博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应该说,这种意见代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一种趋势。但是,鉴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实践经验,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进行:首先,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看,暂不宜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暂不宜把增值税扩大到整个劳务领域;其次,必须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即使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也应适当保留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对金融业,可采取免税或征收金融活动营业税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业的流转税征收。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动产上,而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大多数劳务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型而冒然扩大征收范围,对一些行业来说,可能会引起税负的急剧增加;而对另一些行业来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以目前转型呼声最高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进行分析。先看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之一,在其总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而非资本性支出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没有转型的情况下,若改征增值税,因可做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其税负必将大大提高。据浙江省对131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1996年,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1.49亿元,而其外购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及加工修理修配费的金额只有9.96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1.6%。加改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税,那么其应纳税额为3.66亿元,税收负担率高达11.6%,即使按13%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率也将达到8.9%。因此,在当前交通运输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改征生产型增值税,否则,这么高的税收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再看建筑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行业,其产品既可作为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由于其处于产品流通交换环节的终端,不实行增值税也不会对增值税的链条机制构成破坏;而当它作为生产资料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其所含的税款在购买方照样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倒是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实行营业税更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三是从税收征管能力看。
1.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健全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且呈居高不下之势。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例如笔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以前受理一审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零,19四年受理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税款合计1624216.06元,2000年受理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抵扣税款合计5462962.3元;2001年上半年受理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抵扣税款达1600万元。在南方地区,此类案件涉案数额更大。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发案3千余件,税款达数百亿元。
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另人瞩目。据某地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查及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于是许多单位竞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例如,笔者办理的徐州市贾汪区某商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商店虚开增值税发票提取的“开票费”竞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竞成了其赖以生存的手段。单位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单位实施的犯罪往往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幌子,以责任分散为借口,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单位大量地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使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
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类型、手段随税制变化出现较大变动的特点明显
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型上看,80年代的犯罪主要是偷税、抗税。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出现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其中尤以骗取出口退税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和骗税为突出。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骗取出口退税罪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钻外贸体制改革的空子,与海关、税务部门的腐败分子相勾结,组成骗税团伙,采取无货交易,以少报多、以低报高、重复出口以及通过境外勾结、炒卖外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撅。仅实行新税制当年,全国增值税就损失61.7亿元。
4.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税种的变化和增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也向多样化发展。仅以偷税罪为例,犯罪手段由原来的十几种增加到近百种。典型的有:设置真假两套帐;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现金交易“空中飞”;异地经营不申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假破产逃脱纳税义务:“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假税收缴款书和出口退税手续退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钻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作弊进行偷税、漏税。从伪造发票的情况看,伪造技术日益改进,初期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粗糙,水印模糊,易于辨认,但近期发现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辨认。而且,为了增加发票的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企业的财物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
5.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涉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在骗取出口退税方面,多个单位、个人勾结在一起,精心策划,分工合作,如有的负责将外汇打入国外帐户,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生产厂家的发票,有的负责打通关节办理海关手续,以联手闯数关(生产企业、税务机关、海关和中国银行),获取退税所必须的“两票两单”,即产品发票、完税发票、报关单和完税单,进而完成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接受人“数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有的还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其唯一业务就是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如2M0年轰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中,赖昌星一伙为销售走私物品而形成了一整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成为其走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广东汕头的涉税大案中,据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程度更高,危害结果更是令人膛目。
6.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都大量存在,而且在不同的区域,往往有不同的分布,如在沿海的重要口岸城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活动比较密集。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而且逐渐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特别是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的作案方式。他们利用税务机关电子联网稽核系统尚不完善,人工审核稽查效率低、信息反馈慢的现状,打时间差,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他们大多行踪不定,边走边开边卖,接受专用发票者也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一方面可以保持相对安全,另一方面也为作案得逞后迅速携款潜逃争取时间,进而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1997年以来,在我国大陆除西藏外,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骗税案件发生;深圳、广州、汕头等东南沿海开放口岸更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据点和枢纽。又如在金华税案中,受票单位遍及全国36各省(区、市),有218户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潜在收入能力;地下经济;税收流失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和测算是税收研究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事关政府增收与居民减负之间的矛盾。国内外税收学界对税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三个角度:第一,从政府对资源占有的绝对量角度。Akin(1973)、Dethier(2000)、Barro(2002)认为税收收入能力是一个区域或政府单位在可用税收资源下,为公共服务融资的能力。刘新利(2000)、钱扬(2000)、谭荣华等(2005)的观点是:税收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税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税收储量,是一个税收潜在能力的概念。第二,从估测税收收入能力的角度。Bahl(1971)、Chervin(2000),Yesim等(2006)主张税收收入能力是一系列有效税率(统一税率或代表性税率)与相应税基相乘计算得到的税收比率。郭庆旺(2002)则主张从标准税制角度出发估测政府可支配的税收收入。第三,立足于征纳双方的角度。Richard(1984)论证了税收收入能力的大小取决于该国民众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征税能力的观点。杨元伟(1996)、张培森(2002)指出,税收收入能力是用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税收总规模。周广仁(2006)认为,税收能力是根据经济规模、经济运行质量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等,以法定税率估算的最大口径的税收收入规模,是对应100%征收率计算的。梁季(2007)研究了国内外有关文献提及的14种税收收入能力的定义后,综合经济环境、税制和征管因素,提出了大、中、小三种税收收入能力的标准。刘合斌(2009)从税收供给能力和税收征收能力影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两个方面提出了“税收能力利用指数”,来综合反映税收实现程度。笔者认为,研究税收收入能力的实质是反映政府以税形式对社会资源的控制程度。为了区分实际控制和潜在控制程度,我们赞成有些学者把税收收入能力区分为“税收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两个层次。二者之差额,即征税努力(taxeffort)。在本文中,“税收潜在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税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可征税收总量。而“现实收入能力”则是指在征管模式、纳税人特征、治税环境等现实约束条件下,潜在收入能力最终实现的部分。
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测算,王韬等(1999)认为,1997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规模应当在税收总收入的10%左右,但是实际上只有3.15%。梁朋(1999)估算我国1995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努力为43.7%。焦建国(2001)认为我国1999年应征而未征的税收流失有50%以上,约500亿元。刘黎明(2005)从纳税人个人收人的分布拟合曲线入手,利用税率计算标准,计算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2002年为57.88%。贾绍华(2002)对地上经济采取了税基乘以标准税率的办法,计算了2000年地上经济的个人所得税流失额为732亿元;同时,测算2000年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有5111.89亿元之多,个人所得税流失729.47亿元。辛浩(2008)等基于一个改良的现金比率法测算出2006年地下经济规模高达40446.6亿元,税收流失额6676.8亿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超过400亿元。上述文献的共同点就是认为目前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比较可观,但是现实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转化为现实收入能力的比重在30%~70%之间。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及其转化率测算结果之所以差距较大,缘于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主观判断起了很大作用。有的算法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种特点,计算方法混同于其它税种,有的测算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考虑得不够周全,造成估算的失真。笔者认为,准确测算我国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对于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种特点出发,首先把个人所得税区分为现实收入能力和潜在收入能力两个层次,在重点研究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时分为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个部分。在地上经济的测算中,改进了现有的测算模式,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对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分项估计。对地下经济,在现金比率法的框架内,对统计数据进行了修正。最后得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及其流失比例的结论并进行了解释。
二、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
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和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来描述。按照198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水平为2.0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0.99%。人均GNI处于750美元~1619美元的低中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为2.1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1.71%。人均GNI在670美元~75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泰国1992年为9.90%,匈牙利1990年为5.54%,墨西哥1989年为13.72%,罗马尼亚1991年为20.92%。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以2007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和GDP的比重仅为6.98%和1.28%,与国际水平相比较明显偏低。
与其它税种的研究不同的是,由于个人收入信息的不对称,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行为选择。换句话说,由于个人所得税存在突出的个人信息隐秘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双方关系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纳税人遵从而非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各种征管模式去引导纳税人遵从。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收入能力问题,也可以转化为纳税人的行为选择问题,而纳税人的行为选择受制于内外两方面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征管模式和纳税人自身特征,外部因素则包括财政、法治和文化传统在内的社会环境。在潜在收入能力既定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收入能力是由这些因素共同决定的。
1981—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变化情况见表1。
三、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
众所周知,经济是税收的最根本决定因素,经济总量决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量。根据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机理不同,宏观经济可以分为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个部分,地上经济是指纳入政府监管、计入国民统计的国民总收入(GNI);地下经济则是相对于地上经济而言的,是指为逃避税收和其他财政负担,在官方正式登记注册的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由此,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测算也相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地上经济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运用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将统计数据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细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进行分类估算,以求得更为准确的结论。二是地下经济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运用现金比率法,对影响现金比率的信用卡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求得与现实相一致的结论。本文首先以山东省为例,测算出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的实现比率,以此为基础推算出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潜在税收能力及税收流失规模。
(一)地上经济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测算
以山东省为例,因为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收入基本上处于起征点之下,所以本文以城镇人口为纳税主体进行测算。假设考察期内城镇人口维持基本不变,估算区间为2000—200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6521.6元增长至2007年的15366.26元,从表2可以看出,应税收入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大类,从年均5819.4元上涨到12849.05元。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累进性,人均收入的增加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成倍增长。税收收入能力在2000年达到435239.87万元,2007年增长到2686017.07万元。同时,税收流失也从2000年的84533.8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263675.07万元,流失比率从2000年的19.42%增加到2007年的47.05%,其中,2005年达到峰值56.21%。
测算说明:
(1)城镇人口以2005年人口普查数34325909人为准。
(2)行2等于行1乘以城镇人口数。
(3)行4(扣除额之上纳税人年收入总额)是指月收入在扣除标准之上符合纳税条件的人口比例乘以行2而得,扣除标准2006年之前是每月880元,2006年之后是每月1600元。其中人口比例是按收入等级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权重加总而得。
(4)行5(扣除额之上纳税人的年平均收入)是按照按收入等级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权重后,乘以当年人口赡养系数而得。
(5)行6(扣除额之上纳税人月平均收入)是行5除以12(个月)得到。
(6)行7为按照七分法收入等级划分中符合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在每个纳税等级的所纳个人所得税乘以权重之后的加总。
(7)行8是行7乘以12(个月)得到。
(8)行10(经营性净收入年均应缴个人所得税)是行9乘以经营性所得税率而得。
(9)行12(财产性收入年均应缴个人所得税)是行11乘以财产性所得税率而得。
(10)行13(年人均税收负担)是行8、行10、行12乘以权重加总的人均税收总额。
(11)行14(有效税率)是行13除以人均应税所得而得。
(12)行15(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是行14乘以城镇全部人口而得。
(13)行17法定减免自2003年开始有统计数据。
(14)行18(税收流失总额)是行15减去行16和行17而得。
(15)行19(个人所得税实现比例)是行16与行17之和除以行15所得。
由于山东省的个人收入总体水平略高于全国水平,同时省内地区差距较为悬殊,经济百强县与经济贫困县大量并存,所以在个人收入水平与收入差距上,替代全国水平有一定的说服力,因此,本文用山东省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的实现比率来计算全国潜在收入能力。
就全国水平而言,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累进性,人均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与收入差距的拉大,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成倍增长。地上经济的潜在收入能力在2000年达到819.56亿元,2007年增长到6015.1亿元。同时税收流失总额也从2000年的159.1亿元迅速飙升至2007年的2830.12亿元。
(二)地下经济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测算
目前各国经济学家对地下经济规模的测估方法主要包括货币法和非货币法两类,其中以现金比率法最为严谨。现金比率法假设公开经济活动中所进行的交易使用现金或活期存款支票转账来进行,而地下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则主要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存在一个合理的现金比率,如果现金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则可能意味着地下经济的膨胀。本文采用修正后的现金比率法,测算地下经济流失额,进而计算地下经济的个税流失比率。
根据古特曼现金比率法的基本模型(Guttman,1997)假设:C为现金余额,Cu为地下经济中的现金余额,Co为公开经济中的现金余额。D为实际活期存款余额,Du为地下经济活动中的活期存款余额,Do为公开经济中的活期存款余额。Yo为公开经济的收入规模,Yu为地下经济的收入规模。现金比率Ko=Co/Do,Ku=Cu/Du。而Vo为公开经济中收入的周转速度,即Vo=Yo/(Co+Do),Vu为地下经济中收入的周转速度,即Vu=Yu/(Cu+Du),β为Vo与Vu之比,即β=Vo/Vu。利用模型中C、D和Vu的定义式,可以得出地下经济规模Yu的表达式为:Yu=1/β×Yo×(Ku+1)(C-KoD)/〔(Ko+1)(KuD-C)〕如果再给出一些更为严格的假设条件,则可以得到更为简化的表达式:Yu=Yo×(C-KoD)/〔(Ko+1)D〕这是简化后用于测估地下经济规模Yu的现金比率模型。假设条件是:(1)地下经济活动唯一的交易媒介就是现金,地下经济活动中只使用现金来进行交易,绝对不使用支票活期存款支付,因此有Ku趋向于无穷大,即Du0,Ku∞。
(2)在正常的公开经济活动中,人们对现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对需求保持不变。
(3)单位现金的购买力在地下经济和公开经济中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地下经济与公开经济中收入的周转速度相同,即Vo=Vu,β=1。
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完全符合这三个严格的假设。有的学者直接将C与D的数据替代为M1和M2,这种方法虽然简便,却容易造成地下经济估计偏高。在正常的公开经济活动中,人们对现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对需求已经随着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的普遍使用而发生了变化,本文对此进行了折算处理,即将信用卡的消费支付除以货币流转速度,相当于因此减少的现金支付,以此调增流通中现金,调减活期存款。
这种原框架下的微调方法更为切合现金比率法的前提与内涵。
要测估Yu的值,关键是先得到Ko、Yo、C、D的值。Yo、D、C的数据都可以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得。
对于Ko,可以选定某一特定时期为不存在地下经济活动或者是地下经济的规模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黄金时期”来作为基期,那么基期的C=Co,D=Do,因此可以求出该时期的现金比率(C/D)作为Ko。
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由逃避税收造成的地下经济可以以1979年为基期,有Ko=(C/D)1979=267.7÷909.4≈0.2943。在Du0时,有D=Do。如表4,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从2000年的7542.9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178.22亿元,个人所得税流失从107.62亿元增加到619.76亿元。
表4全国地下经济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单位:亿元测算说明:(1)按陈宗胜等(2002)的观点,在可测算的范围内,各种地下经济形成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中,主体是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的未申报收入,约占53%~76%,其次是走私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约占13%~30%,经济犯罪官员的腐败收入占10%左右。在此取中值,未申报经济占未申报经济与非法经济之和的比例是65%。
(2)税款流失总额由计算出的地下经济规模乘以表2测算出的税负率而得。税负率不同于有效税率,有效税率是对税基而言,税负率是对全部收入而言。
(3)由于信用卡等电子货币交易方式逐步普及,影响了流通中的现金与活期存款的比例,因此在Mo内部对流通现金与活期存款做了相应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
四、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的基本结论及其解释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的基本结论
将地上经济与地下经济综合起来,得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的全部。如表5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逐年激增,其中地上经济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约占9/10,地下经济提供的收入能力约占1/10。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率也从2000年的28.77%增加到2007年的52.0%,其中以2005年60.82%为流失的峰值。
表5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税收流失测算表单位:亿元如图1所示,我国潜在收入能力向现实收入能力的转化率在50%上下波动,其中地上经济的税收能力流失较为突出,地下经济的流失比重维持在10%左右。
值得说明的是:一是本测算有可能偏于保守。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有隐瞒应税所得的动机,所以不仅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就连统计数据也很可能是趋于保守。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水平,对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更为明显。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万元,相当于原有数据(不到2.9万元)的3倍多。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统计。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而不是8.3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69%(但国民总收入也可能需要上调)。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这就导致了应税所得水平整体下移。二是限于统计数据只提供了人均化的收入,这就降低了其对应的税率级次。特别是经营净收入一项,人为地降低了应缴税能力。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几点解释
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巨大,但是转化为现实收入的比例还很不足,税收流失特别是地上经济流失严重,流失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不论是公开经济,还是地下经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纳税人有实现隐瞒收入的可能性。从博弈的角度看,偷逃税款的税额越大,被发现的概率越小,发现后被处罚的金额越少,越有可能助长纳税人隐瞒真实收入的动机。因此,建议运用社会综合治税、纳税评估、发票控税等征管手段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运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方式使纳税人更加注重个人的名声和荣誉,同时注重稽查线索,加大处罚力度,从正反两个方面改变纳税人逃税的支付函数,减少税款流失。特别是地下经济,虽然对于“非法经济”征税与否还有争议,但是地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破坏力要远远大于税收流失一个方面,对公开经济的冲击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税收萎缩。因此,必须从提高征税的效率和完善金融秩序两个方面形成合力,防止地上经济向地下经济转移。建议加大金融秩序的整顿力度,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控制现金流量、推行银行卡、账户管理等多管齐下,记录资金走向,限制地下经济交易媒介等,有力打击地下经济,配合税务部门治理税收流失。
2.征管权和收入归属权不匹配是导致征管部门激励不足的重要原因
2002年所得税改革后,中央在个人所得税分配中拿走增量的大头,地方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增收的热情与动力骤减。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关依然设为地税系统,地税部门受当地政府的影响与牵制,必然将征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对地方收入影响较大的税种,如营业税、资源税、财产税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则动力不足,税收流失比例因此大幅增加。可以设想,如果继续由地税部门而不是国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依然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获得大部分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就会不可避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征管格局不宜再维持下去,只有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分成比例,或改地税征收为国税征收,才能解决由于征管权与收入归属权不匹配造成的征管动力不足的问题。
3.税制不完善引发的纳税人不遵从是税收流失的动机之一以2005年高达60.82%的税收流失率为例,之所以2005年税收流失达到峰值,可以说与当时的税收制度有莫大的关系。2006年之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800元,地方有上浮10%的权力。这一标准定于1980年,几十年里曾经降低到400元,却不曾根据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成本的提高而增加,更不要说扣除通货膨胀和提升生活质量的因素了。扣除标准等一系列税制不完善导致纳税人抵触个人所得税,纳税不遵从普遍存在。这从2006年扣除额增加到1600元,当年税收并未出现大幅下滑也可以得到佐证。因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强化税收的公平导向,是堵塞税收流失的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陈宗胜,周云波.2002.收入分配: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55-59.
焦建国.2001.个人所得税潜力分析[J].税务研究(2):27-32.
贾绍华.2002.我国税收流失的测算分析与治理对策探讨[J].财贸经济(4):39-44.
梁朋.1999.关于我国地下经济规模的测估及思考[J].财贸经济(5):50-54.
刘新利.2000.税收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87-89.
刘黎明.2005.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规模测算[J].财政研究(4):26-28.
刘合斌.2009.税收评价指数:模型建立与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6):86-90.
钱扬.2000.税收收入预测与税收收入能力估算的比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4):12-15.
谭荣华等.2005.我国增值税收入能力的估测[J].涉外税务(1):8-14.
王韬,朱文娟.1999.我国个人所得税负担能力的宏观分析[J].涉外税务(10):14-18.
辛浩.2008.我国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J].管理现代化(4):50-52.
杨元伟.1996.关于税收收入能力的估算体系[J].中国税务(10):18-21.
张培森.2002.中国税收经济问题计量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48-52.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9-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框架以初步搭建完成,成功且有序的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功地挣脱了行政指令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弊端,若不对弊端加以整治、革除,可能会影响中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科学健康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偷漏税的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愈发猖獗。个别地方政府,对税务单位的税收工作横加干涉,设置障碍,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而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相关的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对于税务工作不配合,甚至对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阻挠。上述的种种行为是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严重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调节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税收是否健康有序,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税收的规范整顿,迫在眉睫。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以完成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主要方向,在会计工作中既要满足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要注意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事业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财务工作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下进行,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不虚构财务资料内容,做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走到时代的前沿,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才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展。
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一方面,要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服务。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都必须严格的依照事业单位或是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地加以贯彻落实,其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事业单位财务资料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在促使中国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顺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与落实。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当事业单位产生了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应根据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托:开始进行收支确认的工作。但是在目前,如果a生了上述的情况,事业单位的收支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并以此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这种现象导致在进行与处理相关的业务时展现出了差异化,通过财务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将财务工作复杂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非应税业务的收支确认原则,来完成应税业务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收付实现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税工资分别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征缴,但是原有的相关费用属于直接列支,在财务会计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在财务会计的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用如果被扣除,那么医疗基金就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都以此为规范,进行相关费用的扣除。但是在财务部门做账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费用的扣除。这就造成了职工福利待遇扣除出现了差异化的情况,所有的费用扣除通过事业支出的方式,来完成对该业务的处理。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缴的工作过程中,其征缴标准要做到严格、规范。但是,就当前来看,这类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事业单位依照的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于资产处理与计算的手段上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确认标准存在差异性。税务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使用一年以上且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是使用两年以上,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的物品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依照的规范内容与税法相对比,其在定义上就存在差异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支出,其在处理方式上也显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所需的费用,可以将其纳入支出类的范畴。但是根据税务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支出的计算,应包括在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置办可以计人资本。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依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将无形资产的处理手段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业单位内部如果没有进行过成本核算,对于这种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摊销的手段在财务工作中,将其纳人事业支出的范畴内。二是存在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收益期内,完成对成本的摊销,在财务工作中通过分期记录的方式,将其纳入,经营支出的范畴。但是在税务征缴的法律中存在差异,即要求使用直线摊销法,不考虑实际现状,在收益期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计算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M行所得税计算时出现困扰,给事业单位的涉税业务有序开展带来了挑战,在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两种形式,而对于这两种形式的业务,收入费用的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收入应与不同的费用扣除情况相对应,其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与规范,使得税务征缴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征缴税款的额度具有准确性,另外,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展计算收人与支出的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就会非常的繁重,进而,造成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时,并不是按照税务征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和收支确定方式也不能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面对这种充满差异化的,不符合规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了明确了管理规范制度,以规范条文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税务征缴,加以科学的规范,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税务征缴的收缴金额准确化,从本质上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现状和影响,有着一定的把握与了解,在进行税务征缴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可以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务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可以针对两种规范进行核定,对于税务征收的问题,灵活变通的去处理,最终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更加科学合理。例如,以某地的税务单位为例,其规定: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对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收支原则,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缴所得税。而对于那些采取企业会计制度收支原则的,可以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直观地反应对应税与非应税收支的划分,精准的计算所得税额度,以有利于查账征收的实施。采取较为科学的应税额计算方法,使个别单位简化了税前调整的环节,大大地简化了所税收征收的流程,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有利于税务征收效果凸显。但是,这种做法类似于流转税,使得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高低,由流转税的高低和与之相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高低决定的,但是,与纳税人自身的成本、费用与收益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
关键词: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我国在进行财力支配的过程中,不仅仅拥有相应的税收收入,与此同时也拥有一定的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具体状况综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的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在很大程度有了发展以及进步,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在进行相应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过程中,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地位。根据专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以及分析,发现我国大部分省市或者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在二十一初期有了非常大程度的增加,能够对相关地区的地方经济建设工作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国内的部分社会事业的发展或者进步也能够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1]
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所进行的各项措施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相应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采取了适当的方式方法。
(一)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非税收入的稽核以及审查的工作力度,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开始实行票据以及款项相分开的管理方式。由各执收单位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开具统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有关联次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收银行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通过支票、银行卡等直接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一般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人到附近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将代收银行盖章的“回联单”带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据此向缴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有助于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杜绝单位不及时上缴财政、随意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在实践工作过程中,要坚持银行进行收款或者进行财政监督的准则,在具体操作上就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票以及款项相分开的银行代收网点,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便于相应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缴费工作。
(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征收管理以及审查稽核的力度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没有进行票据以及收款相分开的收费方式,这就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跟踪落实的规定或者制度,从而使得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也能够达到同步上缴的目的。[2]
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非税收入在管理过程中,其稽核以及审查的相关制度相对来说还不是非常完善,这就需要相应的工作人员对这些制度或者规定进行有效改善。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采用稽核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工作相融合的工作方式,稽核审查以及日常各种管理工作相融合的方法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在日常工作环境下,还需要将随机抽查的方式以及重点审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结合,从而使得相关的工作人员对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三)健全或者完善非税收入的相关法律,同时规范工作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方式
不管什么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漏洞,这就需要监督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反映或者投诉,这样才能够让相应的工作人员完善自己的工作。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时候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人员在接受到群众或者企业关于收费行为不当的举报以及投诉的时候,能够相对来说比较及时地进行调查以及分析工作,之后对于那些乱收费行为属实的状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者制度。[3]
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人员在实践工作过程中,每个月必须能够及时的和执收工作部门进行相应的对账工作,这样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账目的完整,同时确保账目没有错误。财政收入在性质上有着相对来说比较详细的分类,所以其工作人员需要依照资金的具体性质划分为财政专户的相关账户或者上缴国库的相应账户。
三、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规范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
非税收入在进行实际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不太严格的管理工作,导致很多问题或者财务管理漏洞的存在,这就要求收入的管理工作者在源头上进行控制或者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需要保持票据的供给与收费的许可证或者准购证进行挂钩,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于那些与国家所规定的相关的收费项目或者要求不相对应的项目应进行修改或者取消。
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中,针对于票据的核销工作以及再次领用工作,需要和资金的缴存财政的专户在审核工作中同步进行,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预算之外的资金的缴存财政专户的工作速度或者效率。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改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的,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此加以重视,并能够在规定以及实际工作过程中,坚决反对乱收费行为,以及胡乱罚款的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朱云飞.边界与结构规范: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01):23-32.
[2]陈烨,杨秀奎.论武陵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二重性"及其管理[J].山东纺织经济,2009(03):34-45.
关键词:银行业;营业税;增值税;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14-0024-02
1 从增值税本身来看银行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
必要性
增值税是指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其只针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征收,对于上一个环节已纳税额可凭票抵扣。例如:增值税纳税人甲企业生产并销售A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 700元。在生产A产品过程向乙企业采购原材料B价值5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0元,则甲企业只需缴纳850(1 700-850)元即可。对于B材料已缴纳税款可以进行抵扣。如甲乙企业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为5%,则乙企业要缴纳5 000×5%=250元的税款,甲企业同样被征收10 000×5%=500的税款。因此增值税克服了以往流转税重复课税的特点。使得商品不因流转次数多少而承担额外税负。正因此优越性自1954年被法国开征以来迅速风靡全球,目前已经被世界上110多个国家所引进。
增值税之所以风靡全球是因为其具备其他流转税不具备的“中性”原则,但是增值税“中性”的发挥却是有条件限制的。增值税的抵扣一般采用凭票抵扣制,即专用增值税发票,共四联,有进项联、销项联。当采购一批货物时,可以从对方获得进项联,当销售一批货物时自留销项联,销项联金额减去进项联金额即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要想实现理论上的“中性”则必须完全做到“环环相扣”才能做到“环环抵扣”,只要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出现一个链条的断裂,则一部分进项税额就不能得到抵扣,增值税的“中性”也不能得以真正发挥。因此世界上各个引入增值税的国家无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覆盖所有货物。
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在个别城市、1984年在加工制造行业试行增值税,开始了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行。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不交叉并行征收办法,即对销售货物和少量劳务征收增值税,主要覆盖第一、二产业。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主要覆盖第三产业。并行征收带来的最大问题使得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如本环节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上一环节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因为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环节已纳税额得不到抵扣从而产生了重复课税,使得增值税的“中性”不再“中性”。因此从我国增值税运行来看势必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保证增值税做到“环环相扣”进而“环环抵扣”,使得增值税的“中性”得到发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起着货币结算和资金融通的基础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不仅仅是中介媒介,更主要是发挥着“大脑”中枢的支配作用。对我国来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金融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显现,金融对于促进整个社会资源有效分配越来越起着“第一推动力”的作用。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行业,与各个行业有较多的业务接触,但是却一直以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从而无论是对于银行业本身来说还是与银行业有业务交往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讲,因为没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另外银行业会计规范程度、信息化程度均较高,有纳入增值税范围的现实条件,因此从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原则来看银行业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2 从流转税税负来看银行应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必
要性
2.1 名义税负
名义税负即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税额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我国银行业所缴纳的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对于银行无论从事任何应税金融业务一律按照5%“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相对于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3%的营业税率来说属于较高税率。相对于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3%的营业税率来说属于较高税率。银行业所缴纳城建税税率以纳税人在不同的区域而不同,市区为7%,县城、建制镇为5%,其他区域为1%。因为银行多数位于人口密集的市区和县城,因此城建税税率一般为7%或5%,再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另外印花税虽然税率不高但是却按照合同金额以固定比率向交易双方征收,因此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来看,印花税也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水平。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一般银行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会超过5%(5%+5%×7%+5%×3%)。同国内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高出2个百分比,如果加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比综合税率3.3%(3+3×7%+3×3%)高出2.2个百分点。即高出66.7%(5.5%-3.3%÷3.3%×100%)。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范围居民用房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于上世纪的80年代制定,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房产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的情况:首先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房地产业伴随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购房比例越来越高,随着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对这部分人征税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而原来的政策中对这部分人却是免税的。而且,在中国转型时期,资本的积累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是以资金为形态存在,政府很难对收入的差距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房产这种形式,就可以有的放矢。而原来的政策中,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不存在甚至不明显,政策只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房产税这一财产税本应在税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存在,房产税在税收中占有比例较低,调节功能难以发挥。
二、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
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关键点就是将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其中。我国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制定于1986年,显然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脚步,房产税应该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房产税总量受到限制,增长速度受到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
房产税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呈现减慢的趋势,而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尤其是02年以后,明显高于房产税的增长速度。另外,房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02年以后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房产税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自然也受到约束和影响,这使得本应该在诸多方面发挥作用的这一税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控功能受到了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影响资金更加合理的循环。为了保证其充分的发挥作用,合理稳健的增长,就应该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原来的房产税确立背景是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符合的是当时经济运行的格局和环境,因此范围狭窄,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产税收入的增长。房产税范围的扩大主要针对原来政策中缺少的几部分。农村的房产在原来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在现阶段也可以开始考虑是否纳入其中。
因为随着城市区域面积的扩张,过去是农村的现在已经部分变成了城镇,新的开发的房地产具有了商业性质近年来的农村工业的发展有了一定实力,一些地方和城镇差别相差不大,对这部分房屋的产权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但由于农村房屋从统计评估到具体监管等多方面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实施起来困难较大,这部分只在可以考虑的范围内,现阶段还不具备具体实施的条件。再来看一下事业单位的部分,这部分原来属于房产税减免优惠,过去并没有列入房产税的计税范围之内,原因是由于当时事业单位的性质长时间的界定不清,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处于政府财政和市场资金之中,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有的从市场上吸收资金,不好界定其具体性质,但随着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很多事业单位已经逐步转成独立的经营单位,产权拥有者就是单位本身。但事业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也随着发展在不断改进,这部分内容政策中也逐渐有了增加说明的部分。所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现阶段主要集中讨论的就是城镇个人居民用房的部分,就是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用房部分。
三、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具体实施建议
(一)征税范围
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具体指的是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
对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的计税依据将采用房产评估的方法。征税要想顺利的进行,就需要有合理的计税依据。依照国际的惯例,房产税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够建立税收额随房价上升而上升的机制,确保了地方财政的平稳增长,而且还可以解决不同地段的极差收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国际上面的经验,房产的评估可以每3~5年进行一次,具体的年数应该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定。在评估的时侯,根据房地产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的房产税的征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工、市场指导价、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
显然软件系统更加的科学合理,但是由于数据欠缺,这种方式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城镇民用住宅的评估,可以先以市场价格法为主,辅之以收入法,在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则使用成本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要充分的考虑级差地租、建筑材料价格、折旧等这些因素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当然,为了更为科学和简便易行,可以参考成都在二手房交易中试行的做法,设立“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将土地所在地的批文、成交价、地号、出售价格、面积楼层、结构,年限等方面基础信息作为参考,请资质信用好的评估机构参与,深入房屋社区、住户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诸如位置、周边交通等进行摸底、反复论证,将整合的大量的房屋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房产评税系统”,使得这个系统的计算征收的数据真实度高达70%-80%,并且定时更新调整数据信息,以达到较高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房产税剑指调节收入差距.城市住宅.2010,(6)
【关键词】房产税 地方税收 房产征管
一、房产税现状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危机,迫切需要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我国房产税的征收主要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我国房地产在开发环节的涉及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等;在房地产出租环节涉及的税种包括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的税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2011年,为了加快房产税改革,国家又在上海、重庆两地试行针对自有房产征收的房产税。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房价仍然居高不下,地方税收依旧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推广而日益骤减。所以基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现状,政府要加快推进房产税的改革,同时要明确房产税征收的意义,以此把握未来房产税的改革方向。
二、房产税征收的意义
1、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健全地方税体系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征收成本低,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征收效率。同时,我国现有房地产税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税种较多,关系复杂,且一些税种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或疏漏状况造成了重复课征问题。而房产税的开征则统一了各类以房地产、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征税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税收体系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
2、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在中国,房产占居民财富的比重较大,居民拥有的房产数量和价值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居民的财富和收入,房产越多、价值越高,往往收入水平越高。房产税改革可以通过对税率、面积、套数的设定,让房产多的家庭多交税,而让住房面积小、房产少的少交税或者不交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区分出了富人与穷人,在保证人人有房住的基础上,富人想要多购房或者购好房,就必须多交税。因此将房屋作为房产税改革的主体部分而纳入征税范围,无疑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对富人多征房产税,而对穷人少征税甚至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3、有利于遏制房价的上涨以及促进房产的管理
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与人们购房量增加密不可分,许多人利用房产进行投机,促使房价大幅增长。这会拉大居民贫富差距,持续下去将最终导致房地产泡沫破灭,对经济乃至社会产生巨大影响。而之所以进行房产税的改革,就是秉持对拥有较多房屋数量的富人多征税从而降低他们购房的欲望。也就是说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提高住房持有成本,从而降低住房作为投资品的价值。这就会使楼市中投机者的热情会有所下降,导致部分资金从楼市流回商业市场,降低房价,并起到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对房屋拥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
三、房产税的改革方向
1、扩大征税范围。目前,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而且还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用房,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列为免税对象。 经过多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的征税范围已经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相符,这就影响了房产税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所以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房产税免税范围过大,这极大地抑制了房产税收人的增长。从房产税范围看,现在应把农村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也应考虑把城市自有居住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从理论纳税人讲,财产税是对财产课税,特别是不动产,各类不动产产权的所有者自然都要被列入纳税人范围。
2、健全法律体系,加快房产税立法。首先,就是统一具体规定以房屋、土地等房产为征税对象的征收方式,并依据具体情况和中国的发展国情规定税率,并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逐步将房产税纳入到财产税中,并成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要改革现行的由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构成的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因为土地产权的非私有化使得房产税的征收不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因此,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理顺其中涉及的产权逻辑以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使其成为房产税制中的一部分。
3、完善房产税征管系统。由于房地产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房产税必须以综合的税收体系为依托,征收房产税必须依靠建设、物业、财政、街道等各个部门协作收集信息并进行监督。因此,需加快推进各部门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需强化房产产权登记制度,并且在地理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建立包含房产登记、房产估价等全方位信息的资料库,强化信息管理效率,减少征税成本以达到更高的效益。
4、统一计税依据,以房地产现值为计税依据。目前,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或房产余值,这种规定导致该项税基及税收不能随经济增长而正常增长,然而近些年来,由于房价的持续上涨,使得按照原有的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计征方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且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两类: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由于实行两种计征方式也加大了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税效率。所以,对于房产税要实行从价计征的统一计税依据,并以房产现值为课税对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范畴。征收消费税有着其特定的意义,是符合时展需求的。文章首先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定位,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上的问题,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1.消费税征收范围及定位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摩托车、汽车轮胎、成品油、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香烟等14个税目。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后,应税商品主要包含五大类,其中第一类为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第二类为奢侈品,例如游艇、高级手表、贵重首饰等。第三类为高耗能商品,如摩托车、轿车等。对这些商品征税,可有效节约能源。第四类为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其征税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第五类为具有财政意义的商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我国消费税是选择性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具有倾向性,是通过不同税率的设定传达政策导向及调控的意图。国内最初设立消费税,其功能定位于引导社会的消费,并没有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考虑,并没有体现消费税的实际调节功能;随着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消费税应在整体税种体系下发挥更加全面的调控作用。因此消费税应充分发挥以下的调控功能:首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次,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发挥产业引导功能。最后,消除商品成本外部性,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功能。
2.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新兴起的一些消费行为并不在消费税征税的范围之内
国内的消费税对奢侈消费行为如贵重饰品等开征了消费税,然而还是有很多商品及消费行为,其售价远远超出了商品的自身价值,如高档包包、珍稀实木家具及时装等。征税范围长期不变,使得消费税抑制过度消费的作用减弱,不利于对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此外,国内消费税税目仅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对于服务业,消费税尚无涉及。目前我国进行增值税的改革,服务性行业成为了消费税的征收短板。十年来,国内的服务业迅猛发展且逐步超过了工业;这伴随着服务业消费的快速发展,如私人理财服务等已有高档化及奢侈化的趋势。这不利于引导人们的正确消费。
2.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仍包含一些普通消费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一些以前被视为奢侈品的,已经演变成了生活必备品,应及时调整对消费行为的引导。目前消费税税目并没有进行适时的增减。影响了生产及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违反了制定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原则。
2.3增设环境、能源方面的税目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环保税,设立新的税种又困难重重。现行消费税当中已经包含了一些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及不可再生资源。从而使得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在消费税税目中增设保护环境的税目,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从实际方面来看,增加节能环保的税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树立起环保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通过差别化的方法区分污染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税负,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企业使用发展环保技术,节能减排。
3.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也逐步扩大,而消费税的税制结构并不完善,在营改增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
3.1维持税收中性
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设置了增值税的税率,但一些奢侈消费行为及高档消费品还是不能与税收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从理论上来看,增值税应该保持税收中性,税率的级别尽量少,从世界来看,不到50个国家税率是两种以上。所以专门为奢侈行为高端消费品、增设新税率会影响税收中性。所以增值税在流转税体系中虽是主体地位,但消费税也必须充分发挥辅助调节的作用,通过改革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对某些经济活动重点调节,使得税制功能更加完善。
3.2优化货物、劳务税制度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营改增以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营业税推出之后,并不能很好的调节高档服务业(尤其是娱乐业),需要消费税填补缺位,进行调控。所以为了优化流转税制度,增强各税种间的协调互补,必须适当的调整消费税。
3.3应对税收收入的减少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营改增总体上使税负降低,使得税收收入减少,导致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进行消费税改革尤其是征税范围的改革不仅会增强流转税制的调控能力,还会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减轻营改增后的政府财政压力。
4.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思路
我国下一阶段调整消费税的主要方向应是:纳入更多高档消费品,逐步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类课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重点对高污染类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加强征税,引导产业高效节能发展;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领域,扩充消费税税基。
4.1将更多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奢侈品的消费市场规模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此适时地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非常有必要。世界上有许多发达国家都对奢侈品消费征收高额消费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方式,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加强征收。目前高档娱乐消费仍没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4.2取消普通消费品的课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税目中,对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及医用类酒精的课税已不能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予以取消。如普通化妆品,国内普通化妆品已高度普及化,成为了一种生活必需品,并不能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等消费品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基于消费税征收的目的,应对这些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予以取消。
4.3考虑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通过在消费税税目中加入危害环境,并提高这类产品的价格,可以很好地引导社会生产及消费行为,是非常具有可行性的。我国应参考国际惯例,将危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中。我国还应把一些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不能再回收利用的消费品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房产税; 征税范围; 居民用房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的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于20世纪80年代制定,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农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另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以及个人居住用房等为房产税征税的免税对象。应该说,在20世纪80年代,这种征税范围的制定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也能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当时的商品经济还没发展起来,房地产的商品化程度自然也不高,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些减免税的政策来刺激,这种税基较窄的税收方式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房产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的情况:首先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房地产业伴随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购房比例越来越高,随着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对这部分人征税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而原来的政策中对这部分人却是免税的。而且,在中国转型时期,资本的积累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是以资金为形态存在,政府很难对收入的差距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房产这种形式,就可以有的放矢。而原来的政策中,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不存在甚至不明显,政策只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房产税这一财产税本应在税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存在,房产税在税收中占有比例较低,调节功能难以发挥。
二、完善房产税征税范围关键点
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关键点就是将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其中。
我国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制定于1986年,显然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脚步,房产税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房产税政策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房产税总量受到限制,增长速度受到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房产税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呈现减慢的趋势,而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几年,尤其是2002年以后,明显高于房产税的增长速度。另外,房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从2002年以后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房产税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自然也受到约束和影响,这使得本应该在诸多方面发挥作用的这一税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控功能受到了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影响资金更加合理的循环。为了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合理稳健的增长,就应该采用“低税率,宽税基”的政策,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原来的房产税确立背景是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符合的是当时经济运行的格局和环境,因此范围狭窄,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产税收入的增长。房产税范围的扩大主要针对原来政策中缺少的几部分。农村的房产在原来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在现阶段也可以开始考虑是否纳入其中。因为随着城市区域面积的扩张,过去是农村的现在已经部分变成了城镇,新开发的房地产具有了商业性质。近年来,农村工业的发展有了一定实力,一些地方和城镇差别不大,对这部分房屋的产权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但由于农村房屋从统计评估到具体监管等多方面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实施起来困难较大,这部分只在可以考虑的范围内,现阶段还不具备具体实施的条件。再来看一下事业单位的部分,这部分原来属于房产税减免优惠,过去并没有列入房产税的计税范围之内,原因是由于当时事业单位的性质长时间的界定不清,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处于政府财政和市场资金之中,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有的从市场上吸收资金,不好界定其具体性质,但随着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很多事业单位已经逐步转成独立的经营单位,产权拥有者就是单位本身。但事业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也随着发展在不断改进,这部分内容政策中也逐渐有了增加说明的部分。所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现阶段主要集中讨论的就是城镇个人居民用房的部分,就是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用房部分。
在原来的政策中,对个人所拥有的非营业用房是免征房产税的。但是,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私有化程度已经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私有的住房已经成了个人财富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征税,不但税源稳定,税收额可以大大增加,还能使得房产税的诸多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不但能很好地调节居民的财富分配比例,而且能够使得现阶段楼市过热,“土地财政”等情况得到相当程度上的缓解。
三、城镇居民住房纳入征税范围优势分析
(一)调节居民收入合理分配
对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有着诸多方面的好处。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地加大。据世界银行的报告,196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17―0.18,1980年为0.21―0.27,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达到了0.48,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估计现在的基尼系数在0.5左右。
而对于住房持有的价值已经成为对人民贫富差距衡量的重要指标。由于个人所得税设计自身原因及其个人收入隐蔽性等原因,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大多来源于工薪阶层的收入,调节功能很弱,而遗产税迟迟未能出台。能够很好地起到调节作用的最好选择就是对居民个人住房征收一定的房产税了。
从表1不难看出,根据近几年的数据显示,不同收入阶层在住房方面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最高收入户在这方面的投入水平远远高于平均水平,而最低收入户则是相反,低于平均水平很多,最高与最低收入户相差十几倍之多,而在住房改革之后,住房已经变成了私有化的产物,是居民财富在一定程度上的体现,这部分的差距如此之大,恰恰显示了个人财富差距的增大。
(二)调控过热的楼市,促进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由于房地产的投资不断拉动着地方经济的增长,加上房地产企业自身获得的巨大收益,房产的开发热度不断的加温,房价也在不断的升高。在2009年的1月―11月,全国的房价住宅销售均价达到了4 600元/平方米,相比于2008年,房屋均价每平米上涨了1 000元,是住房制度改革后涨幅最高的一年。对房价的控制已经刻不容缓。在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发改委指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的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中。资本市场在消息出来的当天下午,地产板块下跌了3.41%,上证综合指数下跌了2.4%,大盘跌破2 600点。
对于房产进行征税,在短期内将对市场是利空的,征税后将提高住房持有的成本,将使得持房人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更加慎重的权衡再作出决定,部分炒房者会因此而被迫抛售房源,使得市场供给增加,价格随着下降。根据国外的经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对于炒房有着相当明显的抑制作用,有效地减少了房价升高的动力。而且,对这部分住房征税之后,将减少楼市中的投机和非理性部分,慢慢挤掉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使得市场重新回归到自主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决定的道路上,促进了楼市的平稳长远健康发展。所以,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扩大房产税范围相关建议,可以在2011年或者2012年先出台相关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对确定方案后的个人购买住宅开始征收房产税。
四、完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
对这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是着眼于对楼市的调控和对居民收入的分配,而且还能完善地方的财政税收体系。对这部分进行征税,扩大了原来税收的征税范围,这部分可以和土地增值税一起配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扭转一直以来的“土地财政”的格局。
地方的税收从总体上来说,要求改革房产税税制来使得地方税收增长。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在收入的划分上采取了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切分主要的税种收入大头的思想,主要的税种都在以不同的形式成为共享税,趋势还在继续的扩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是基层的财政严重的收不抵支,并且财权与事权高度的不对称,基层的财政没有相对稳定的税种收入。在西方,越是基层的财政,越是依赖单一税种收入。为了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状况,有必要寻找一个合适的税种,而且保证它平稳增长。而恰恰房产税就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房产自身不会在空间内流动,既是经济活动基础,又是生活基础,对这种静态的财富课税征管比较便利而且税源不会外流,况且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等的区域房产规模都增长的速度很快,税源已逐步丰厚起来,从这个角度看,把房产税列为地方主体税种既可增加该税收入,同时还可调节收入分配,是一种个人收入结构调整型的税收增长。
五、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具体实施建议
(一)征税范围
城镇个人居民住房,具体指的是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计税依据
对城镇个人居民用房征税的计税依据将采用房产评估的方法。征税要想顺利地进行,就需要有合理的计税依据。依照国际的惯例,房产税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够建立税收额随房价上升而上升的机制,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增长,而且还可以解决不同地段的极差收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房产的评估可以每3―5年进行一次,具体的年数应该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定。在评估的时侯,根据房地产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房产税的征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工、市场指导价、运用计算机软件系统。显然软件系统更加的科学合理,但是由于数据欠缺,这种方式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城镇民用住宅的评估,可以先以市场价格法为主,辅之以收入法,在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则使用成本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要充分地考虑级差地租、建筑材料价格、折旧等因素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当然,为了更为科学和简便易行,可以参考成都在二手房交易中试行的做法,设立“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将土地所在地的批文、成交价、地号、出售价格、面积楼层、结构、年限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作为参考,请资质信用好的评估机构参与,深入房屋社区、住户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诸如位置、周边交通等进行摸底、反复论证,将整合的大量的房屋信息数据输入计算机“房产评税系统”,使得这个系统计算征收的数据真实度高达70%~80%,并且定时更新调整数据信息,以达到较高的准确率。
在完善健全评估机构方面,可以设立官方的评估机构,进行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可以参照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方式,政府设立评估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民间的评估机构帮忙评估,由评估局对最后的结构进行确定。
(三)税率
我国适合采用的是“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对于个人的房产,一般的商品房可以采用0.1%~1%的税率,具体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制定,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普遍的工资水平和实际情况,再由中央制定出一个全国平均参考价格,具体的税率也可以根据拥有房屋的数量等,来参考决定,实施弹性税率。
(四)减免优惠
有以下个方案可以考虑:第一种方案就是针对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对于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金额的,这部分家庭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二种方案是对房产的面积进行考虑,一定面积以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部分免征的房产税面积要充分考虑到全国各个城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地方的政府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根据地方的实际居住和生活水平,综合当地居民平均住宅面积等各方面情况制定符合当地水准的合理面积。例如,对于低于地方平均住宅面积的住宅免征房产税。第三种方案是对于家庭中的第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才征收房产税。具体实施由中央征求各地方意见及群众意见后,研究得出。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研究[J].财贸经济,2002(6).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 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 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 233亿元。① 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 749.9亿元、第二产业48 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 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 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 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 144.376 5亿元,即(8 708.93+435.446 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 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 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 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 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 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 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 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 金额为5 128.71-1 196.7=3 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 933.98+
1 196.7=26 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 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 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 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
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 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 :46-51.
[2] 高培勇 .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 李玉彬. 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李玉彬.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