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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air pollution not only affects people's health, but also has a certain inhibitory effe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 so the tasks of environmental detection departments become arduous, they mus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do a good corresponding work , develop a corresponding solution to achieve detection and remediation of air pollution.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检测;对策
【Keywords】 air pollution; environmental de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90-02
1 引言
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为大气污染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征就是沙尘和煤烟污染,而这些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气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影响值得全社会的关注。为了让社会和经济得到稳定的发展,我们必须对大气污染进行最根本的分析,开展有效的大气检测工作。
2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主要呈现出的特征是煤烟型的特点。在很多城市环境中,空中悬浮颗粒的浓度普遍超标,很多地区都出现了雾霾天气,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另外空中的二氧化硫水平一直处在较高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平较高,会引起酸雨的形成,目前我国西南、华东、华南等地区已经形成了酸雨区。在我国,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跟季节有关,冬季因为空气稀薄,大气一旦受到污染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并且强度很大,可是夏季的污染没有冬季那么严重。另外,从分布的区域来看,我国北方的大气污染比南方更为严重,主要原因可能是地理位置的影响。
3 大气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
3.1 环境监管乏力
我国在环境的治理中,监督力度不够,环保部门的工作开展受到具体的限制,这会严重加重大气的污染。比如,政府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会大力扶持一些能源消耗大、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给环保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压力,影响大气环境。
3.2 交通运输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也得到了进步和完善,多样化的交通运输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了很大的便利,如汽车、轮船、火车、飞机等,但是交通运输事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了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汽车的尾气,汽车排出的尾气对我们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3 工业企业
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治理中,工业企业是治理的重点,因为它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对大气污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工业企业中的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最大。
3.4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我国在大气污染的治理中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实际的效果却不明显,与我们理想的差距还很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着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和进度。
4 大气污染环境检测的主要内容
4.1 对氦氧化物的检测
氦氧化物过多会造成大气的污染,所以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检测中,氦氧化物是主要内容之一[1]。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都得到了提升,轿车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车辆越多,汽车尾气污染就越严重,氦氧化物污染主要就是来自于汽车尾气,当然汽车尾气也不是唯一产生氦氧化物的途径,化肥工厂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也是氦氧化物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4.2 对颗粒状物质的检测
近年来,我国空气中的颗粒状物越来越多,对人们的身体和生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对空气中的颗粒状进行检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地方都报道PM值超标,雾霾天气也逐渐增多,这些都是因为空气中颗粒状物质的影响。很多颗粒物都是有毒的,一旦吸收到人体体内,就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危害。
4.3 对二氧化硫有害物质的检测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废气的排放较为严重。我国的工业主要以粗放型为主,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煤和石油,这种生产方式让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煤和石油燃烧过后都会产生有毒的二氧化硫,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检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二氧化硫进行检测。
5 大气污染问题的对策研究
5.1 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整治力度
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治理中,国家相关部门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应该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整治力度。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的规范,并且提出环境问题的相关惩治方法,加强对影响大气污染行为的惩治力度。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强硬的措施,规范和惩治企业的不文明行为,同时对影响严重的企业进行罚款处置,如果还是没有任何改善的话,政府部门应该强制企I停业生产,降低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国家要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比如对那些新能源开发,对环境保护有益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者国家采取措施对工业进行合理的布局,把工业生产的地址选在郊区的地方,减少污染对居民的伤害。
5.2 强化节能
能源是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在社会中,能源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煤、石油、天然气是最常见的三大主要能源,但是它们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开发利用,留存量就会减少。所以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做到强化节能,通过对各种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让环境的质量得到一定的改善。
5.3 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
生活中的能源是各种各样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是最主要的能源,占据了整个能源消耗的70%,煤炭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要想真正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对能源的结构进行改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生活中多开发新的能源,减少对煤的使用,比如太阳能、风能就是比较清洁的能源;但是我国的这种能源结构可能很难一下子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所以在煤炭的使用过程中,加大力度推广洗选煤和型煤的使用,减少煤炭燃烧释放出的有害物质。
5.4 加大国家和群众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对生活中影响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社会中的群众加大监督力度可以让身边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给那些对大气污染影响较大的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自觉地意识到大气环境的重要性,减少对污染物和废气的排放;另外利用媒体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通过媒体的介入曝光一些大气污染的问题和对人们造成的伤害,能够唤起人们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加大对周围环境的监督力度,保证大气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6 结语
我们的生活与环境是紧密相关的,特别是大气环境,如果大气环境遭到了污染,我们的生活及身体健康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对空气污染进行检测的时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境指标,再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让环境检测工作得到更好地落实和开展,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有利的保障,促进生活的健康和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水环境 面源污染 管理控制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水环境面源污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来讲,所谓的水环境面源污染,主要是指暴雨产生的径流冲刷地面污染物,并通过地表径流带入江河、湖泊、水库等水环境而产生的污染。但在实际应用中,造成水环境面源污染除了暴雨这一自然因素外,还包括城区垃圾、建筑工地垃圾、家畜粪便、大气干湿沉降、农业化肥、农药、重金属等几个方面。从当前我国水环境面源污染的研究中能够看出,面源污染的污染源来源比较分散,因而在地理边界的确定上,有着极大的困难。在此,本文笔者从当前我国水环境面源污染现状、当前水环境面源污染中存在的问题、水环境面源污染的治理等几个方面,对其做以下简要分析:
一、当前我国水环境面源污染现状
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研究水环境面源污染时起步晚,所取得的成效也不突出。我国在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过程中,湖泊富营养化调查作为当时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北京、珠海、广州、辽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多个地区水环境面源污染的研究发现,最具代表的城市为北京地区;而农业面源污染则集中体现在太湖、松花江湖、晋江流域等几个地区。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水环境面源污染在影响水质的同时,还大大减少了淡水资源的使用量,对人体健康有着极大的威胁。
针对当前水环境面源污染造成的后果,在采取治理措施的过程中,其基本前提在于了解水环境面源污染的源头、污染成分、污染程度。一般来讲,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首先,从区域地标径流的实际迁移过程出发,对污染物进行仔细探究;其次,立足于水体水质分析,通过对水质分析来推算出水体纳污量。两种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后者作为一种“间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没有从污染物的实际迁移过程出发,在很大程度上得出的纳污量与实际纳污量之间有着极大的差距。与此同时 ,北京、上海的中科院研究单位等采用以剖析土地利用方式与污染负荷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出发点进行研究,城市面源污染研究一般将城市区域划分为工业区、居住区、商业区、交通繁华区等几种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农村非点源污染研究主要采用径流试验场法,监测降雨径流的水质、水量,确定污染物单位负荷量,从而估算非点源污染发生负荷量。
二、前水环境面源污染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发现,在当前水环境面源污染存在的众多问题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露天采矿环境的影响,导致大量的灰尘、垃圾堆积,对水环境面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中,国内至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露天采矿范围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扩大,据相关数据显示,受露天采矿的影响,我国每年约有15000亩土地受到影响,所排出的泥沙及酸类物质多达百万吨。其次,在一些地区,受大肠杆菌及杆菌总数的影响,导致水面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再次,检测技术薄弱。在水环境面源污染中,完善的检测技术能够第一时间发现水环境面源污染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实际应用中,我国水环境面源污染中的检测技术,至今仍处于薄弱环节。再加上面源污染源的分散性质,导致在地区的边界处,很难对污染源的发生地进行识别与确定;一些陆地上的测试技术无法准确的应用到流域中,尤其是对湖泊中的颗粒物,至今尚未有成熟快速的测试方式。最后,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受当前经济社会的影响,一些地区在进行流域管理时,经常出现推卸责任的现象,而引起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区间的流域没有进行准确的责任分界,再加上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流域系统及整体观点,导致在开展管理工作时,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上游的不想管中游,中游的不想管下游,甚至在情况严重时,谁都不愿管的现象发生。从流域的整体性出发,在治理水环境面源污染的过程中,若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很难开展治理工作。
三、水环境面源污染的治理
在水环境面源污染治理的原则中,国际上已经将其列为环境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域之一。但在实际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的所有流域能够看出,要想在水环境面源污染上取得相应的突破,其核心途径在于大力开展TN、TP、泥沙总量、BOD5 控制;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人工模拟实验,将其与野外实验相结合,在生物技术的帮助下,培养植物高产、抗病作用,使其在生长中具备特殊降解、净化污水的作用,在取得成功后,第一时间将其投入面源污染严重地区。而针对一些面源污染严重的地区,研究人员应结合污染源,通过深入开展来探索水环境的面源污染;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立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在省、市、县之间的界流管理中,相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条款,避免相关企业或个人利用法律漏洞,对水环境面源造成严重的污染。由此不难看出,这些法律条件的制定,在规范水环境面源污染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能对污染源起到一定的控制。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水环境面源污染进行治理时,除了依靠必要的治理技术外,还应动员群众,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使其积极参与到水环境的保护中。此外,针对水环境面源污染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及人民群众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在治理的过程中不断探究,在达到治理效果的同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鲍全盛,王华东.我国水环境非点源污染研究与展望[J].地理科学,2011,(01).
[2]王艳,黄玉明.我国水环境中重金属污染行为和相关效应的研究进展[J].癌变.畸变.突变,2009,(03).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s guided by the ecological science, and human ecological rules consciously taken certai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ivities.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ural pollution problem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R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presses for solution of major issues.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five countermeasures, refers to the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X5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环境污染是人类活动排入环境中的物质或能量给环境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等不良影响和作用。而农村环境保护,既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又存在着生态环境破坏与恢复保护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农村多数地方存在着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发占地与生态破坏因素,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在农村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增加,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也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农村污染的现状是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相互污染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等较为严峻的形势。农村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农村垃圾、人畜粪便、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处理,化肥的减量合理使用,农药和有机物的控制,水土流失的治理等等方面。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难点所在,在城市环境得到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农村环境污染已经阻碍了农村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已引起广泛关注。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1、影响水环境质量
由于农田中氮磷流失、畜禽养殖粪便及生活污水无序排放以及水产养殖加工的污染,成为水域氮磷污染的主要来源;加上不少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沟,更使水质污染加重。目前,农村尚有不少村民直接以井水、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源,人体健康受到潜在威胁。
2、影响耕地质量
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在加剧。地膜使用后嵌入土中,使泥土失去活性。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样惊人。化学肥料施于土壤中,被作物吸收的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大部分在雨水的作用下或者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者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稻田、池塘。地下水是人们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化学肥料将导致水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过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还会在口腔及肠道中迅速转化成亚硝酸盐,并形成亚硝酸基化合物,引起食道癌、胃癌等消化系统的癌症。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3、破坏空气质量
随意焚烧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蚊蝇丛生,臭气熏天,容易传播疾病,破坏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须知现在很多的病症与环境存在着太大的联系。
总的来说,农村的生活垃圾由过去易自然腐烂的菜叶瓜皮发展到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与腐败植物的混合体,其中许多东西无人回收,不可降解。农民自身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垃圾乱倒乱放,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缺少处理场所,严重污染了水源和土地。由于现在农村的环保配套设施跟不上,电池,电器随意丢弃,造成电器污染。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增大,不少城市将污染型企业转移到郊区或农村,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而不惜引进污染转嫁型企业,这些因素都造成农村环境质量下降,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三、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按耕地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单位面积施用量。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导致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造成了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农业地膜的使用后碎片掩埋在土壤中加剧土壤污染,由于没有完整的配套地膜收集管理系统,大量地膜短时间内难以降解。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在沟渠、村头路边,随意乱倒堆积,成为新的污染源;我国乡镇生活废水超过2500万吨,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全部直排,收水管网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匮乏,农村灌溉水形成的径流,化肥、农药使用后形成的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养殖专业户越来越多,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大多数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场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贮运能力不足,畜禽产生的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放,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不仅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导致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加剧。
3、大气污染
农业废气污染源来自农用燃料燃烧的废气、某些有机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施用的氮肥分解产生的NOx等。民用炉灶及取暖炉燃煤排放污染物(烟尘和有害气体),秸秆及垃圾焚烧废气,垃圾在堆放过程中由于厌氧分解,排放二次污染物。
4、乡镇企业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技术含量低的小规模、小作坊的乡镇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污染,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5、农民的环保意识较差,重视程度不够。
环保意识问题是导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的环境意识不强,温饱即足,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没有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总体不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四、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对策研究
加快探索和开发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模式。例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有效治理措施、沼气池与生态果园建立、垃圾无害化及污水生态处理等。农村污染面广分散,多个方面开展治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工作。
1、重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
做好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废弃厂区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修复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加大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大生产基地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染无公害处置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实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展使用清洁能源,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逐步在小城镇和较大村庄建立垃圾集中收集点站,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开展资源化利用或集中处理。充分依托现有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区)中转、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在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可采用沼气池净化、构建人工湿地等方法进行分散处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要根据生活污水排放的水质与水量,采用强化一级处理或通过沼气池净化处理,也可将生活污水并入附近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开展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及示范建设。
(3)推广清洁能源污染净化新技术
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结合“一池三改”农村沼气能源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人畜粪便,这种养殖—沼气工程—种植业所构成的食物生态链,实现了养殖场系统内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系统内粪污的“零排放”,具有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环境效。在秸秆资源较丰富的农村聚居区,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集中供热或发电工程,积极扶持秸秆收购企业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具体如推广农村省柴节煤,创建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生态工程模式,重视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
(4)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结合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进行限期治理。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做好乡镇规划防治点源和面源污染
村镇产业发展必须符合村镇环境保护规划,新建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确保稳定排污达标,引导和鼓励村镇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建立生态恢复责任制,对已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区逐步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类园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园区建设要推进同类企业、行业的集中,形成区域布局合理的产业发展集群;农业园区建设要以集约化、规模化、循环化为原则,从区域农业产业特色出发,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加大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控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5、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人的重视不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环保工作。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转变传统观念、改变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册等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保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帮助农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俱国鹏,房妮.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及防治对策.科技信息,2008(26)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本文分析了目前学者们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从微观上讲,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关文献
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业、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来理解的。如骆建华(2014)[1]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通过付费购买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杪,杨亮,王世汶(2014)[2]认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监管者以外,由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专业污染治理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应由污染排放者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市场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张全(2014)[4]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即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转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任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的有偿服务。
(二)关于运营服务模式的相关文献
多数学者认为,运营服务模式有两种,即委托治理服务与托管运营服务。如,骆建华(2014)[1]认为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分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所谓委托治理服务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托管运营服务是指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指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李静(2014)[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的划分也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进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难点以及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的。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张聪(2014)[6]认为,环境污染交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李将辉,高志民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化程度比较强,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达标排放率,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资效率;有利于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难点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陈阳(2014)[7]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细化、治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不明确、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税收、融资障碍有待进一步扫清。骆建华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有责任转移、税收、融资、经济风险及技术。常杪等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顺利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去也谁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第三方治理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问题、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环境污染治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较少介入。
(三)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
邹春蕾(2014)[8]认为监管严格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张聪(2014)[6]认为,推动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首先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市场化进程,最后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融资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骆建华(2014)[1]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和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从我国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政策建议,如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顶层设计,培育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场环境,强化土地、融资、财税等经济政策激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试点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维彤、王一对日本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研究。文章归纳了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其中的先进经验。基于这些先进经验,作者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意见和建议:(1)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法规,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污的氛围;(2)培育环境污染治理企业;(3)建立审核、指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排污治污企业市场行为;(4)提供金融支持。郭训成(2014)[9]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事业、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检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技术方面进行了国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山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多元化投资机制,努力把环保产业发展成主导产业。刘卫平(2014)[10]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如国家应尽快出台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张全(2014)[4]认为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和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刘超(2015)[11]从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政府应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从国内相关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优点以及如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关的研究。我认为宏观的运行机制可以从融资机制、运营机制、税收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设施的项目融资来看,融资的类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个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适合PPP模式。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资机制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政府和私营企业如何分担风险才会激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运营机制则可以从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旦成立和运营,就需要纳税,如果纳税太高,就会影响民营企业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税收机制应该从减税方面来进行考虑。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学习。我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到双赢。我认为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陈宗雯 刘叶 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16-1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28-30.
[4]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5]李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当其时]J].经济参考报,2014,5(19):第007版.
[6]张聪.工业治污应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国环境报,2014,6(10):第009版.
[7]陈阳.第三方治理:开启治污新模式[J].中国经济导报,2014,7(19):第C01版.
[8]邹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场化遭遇挑战[J].中国电力报,2014,3(11):第007版.
[9]郭训成.推进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8):34-37.
随着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农村生产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优良的农村生态环境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宝贵财富。但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研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制约现代农业发展、障碍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为地表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乡镇企业排放的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水;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其中,以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物污染为主;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随降水进入农村水体所产生的污染;农村居民随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污染等。这些污染导致农村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物质含量高,不仅污染环境,也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有:农村居民获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烧秸秆、木柴或燃煤而产生的烟尘;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水等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而产生的恶臭气体;生活垃圾长期堆放所产生的腐化气体等,都会污染大气环境。
三是土壤污染。对土壤产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中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未被吸收的部分残留在土壤中,导致土壤理化性状发生改变,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板结、变硬等问题。此外,在长期采用覆膜种植技术的地区,由于无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残留在土壤中,也对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四是农村固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居民的固体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完善的垃圾处理程序,加之农村生活生产缺少规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极低,绝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遗弃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断产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堆放中不断产生有毒气体和病菌、释放有毒物质,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
2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2.1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主要依据是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层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调了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的保护,是直接的法律依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作为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性指导文件,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其他方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指导意见。
吉林省层面上,《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缺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关注。2014年《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主要实施“六大工程”,重点完成30项整治建设任务。《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提出到2015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任务。2015年的《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从政策体系上分析,不论是国家还是吉林省,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环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处理难、污染主体责任落实难的现状。
2.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应着眼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时出台专门适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二是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等部委针对全国农村环境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广泛指导作用的法规、规章。 三是吉林省有关部门应针对农村污染物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农村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加快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相关法规体系构建,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应采取引导、激励型政策手段为主,抓好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跨国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其损害性后果非常严重。一次跨国污染事件可能会波及相邻周边多个国家和地区。例如今年3月日本大地震和地震引发的海啸造成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严重损坏,由此导致的核污染、以及核物质扩散的事件造成与日本临近的中国31个省区和全球多个国家都检测到日本核泄漏产生的微量放射性物质。而且,日本将高浓度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流入海中,造成日本周边海域的污染以及由此导致的海洋生态长期损害。损害事件发生后,如何确定污染来源国的国家责任,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国际社会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普遍性国际条约,只是在海上石油污染、危险和有毒物质运输、民用核领域、外空活动、工业事故造成的跨界淡水污染等特定危险活动领域或特别方面,达成了关于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条约。
在确定国家责任时,首先应当对跨界环境损害进行界定。但是跨界环境损害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存在着“环境污染”和“环境损害”这两种表述,所以相应的也就出现了“跨界污染”和“跨界损害”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根据1974年11月1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理事会通过的一项关于跨界污染原则的建议,其中提出的关于“污染”的定义被广泛承认:污染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而造成有害的后果,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整台系统、减损环境的优美、妨碍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
[关键词]经济增长 环境污染 环境Kuznets曲线
一、引言
关于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很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1992年,美国经济学家G•Grossma和A•Kureger对此提出了一个环境Kuznets曲线(Environment Kuznets Curve,EKC)的假设。该假设试图说明如果没有一定的环境政策干预,一个国家的整体环境质量或污染水平是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实力的积累呈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另外,一种是Pezzey和Opschoor提出的N形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从长期来看倒U形曲线不能很好地解释经济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后阶段关系,他们认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环境压力随着收入提高而降低,但收入再提高到一定阶段后,环境压力又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增加,即呈一种N形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是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是否符合EKC的关系研究,对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避免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有着重要意义。
二、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本文用来研究经济增长和环境关系的指标是这样设计的:用来反映经济增长的指标是人均实际GDP(通过价格指数进行平减);反映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是用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废物排放量三个指标。
关于环境污染程度指标和人均GDP关系的EKC研究国际上通常用如下两种形式的简化模型来进行:一是二次多项式;另一个是三次多项式,可以包括常数项或时间项。而且,使用仅包含人均GDP的作为变量的模型有利于进行国际比较。
本文采用三次多项式模型,模型表达式如下:1nYi=a1+a21nXi+a3ln2Xi+a4ln3Xi+ui其中,1nYi是环境污染指标的对数,1nXi为真实人均GDP的对数。
在上述模型中,如果a2>0,a3>0且a4=0,则环境污染程度曲线将呈倒U型曲线;如果a2<0,a3=0且a4=0,则环境污染程度将呈直线下降;如果果a2>0,a3<0且a4>0,则环境污染程度曲线将呈N型;如果a2<0,a3>0且a4<0,并以人均GDP为横坐标,环境污染程度为纵坐标,则环境污染程度也将呈现倒N型,这意味着一个令人满意的人均GDP和环境污染的长期关系将存在。
利用上述模型,使用Eviews5.0软件分别对我国的工业废水排放量(Y1)、工业废气排放量(Y2)和工业废物排放量(Y3)的EKC进行了估计,样本数据区间为1986――2006年,资料来源为1987――2007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估计的结果如下。
1.对工业废水的EKC的估计,结果如下:
从以上回归结果可以看出,a<20,a3>0,且a4<0,以人均GDP为横坐标,环境污染程度为纵坐标,则工业废物污染程度将呈现倒N型,即随着人均GDP的上升,工业废物排放量将随之下降,直到到达一个转折点,达到该点以后,工业废物的污染程度将随着人均GDP的增加而上升,直到再到达一个转折点,工业废物排放量将会随着人均GDP的上升而下降,这意味着一个令人满意的人均GDP和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长期关系将存在。
上述分析结果表明:就中国而言,除了工业固体废物以外,对环境质量有益的人均GDP与环境污染程度指标的EKC关系并不存在。上述分析过程虽然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但由于没有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如果数据非平稳,上述估计结果可能会是虚假回归,所以需要对数据作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和协整分析
在对EKC简化模型估计过程中,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虚假回归,首先需要对上述简化模型中所涉及的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而后再对时间序列的协整性进行检验。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使用ADF(Augment Dickey-Fuller)检验检验各时间序列变量的平稳性。
使用Eviews5.0做单位根检验,可以知道,1nX、1n2X、1n3X均为二阶单整,1nY1和1nY3为一阶单整,1nY2为二阶单整。所以,关于工业废水和废物的排放量的估计方程中,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即这两个方程所做的估计是“伪回归”。对于工业废气的排放方程,被解释变量1nY2与解释变量1nX、1n2X和1n3X都是二阶单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2.变量的协整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工业废气排放量和人均之间的协整关系,本文使用Johnansen检验对多变量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
使用Eviews5.0,根据AIC准则,选择滞后期为1,检验结果显示,有一个统计量在5%的水平下大于临界值,有一个原假设被拒绝,即存在一个协整向量,说明1nY3、1nX、1n2X、1n3X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关于工业废气的估计方程可信。
三、结论
综合以上关于我国人均GDP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关系的实证分析,只有工业废气的排放量与人均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而工业废水与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与人均GDP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不存在,说明在我国,没有证据表明随着我国的人均GDP的增加,环境污染问题会得到改善。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后工业化道路不同于当年的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污染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自动出现转变的,我们不能把发达国家在治理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直接拿来用在中国,而应该从具体情况出发,找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要阻止我国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要通过制定一定的政策和激励制度,并使产业从重污染向轻污染转型,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和加大罚款力度等以及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马树才,李国柱.中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的Kuznets曲线.统计研究,2006,(8).
[2]陆虹.中国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以大气污染为例,财经研究,2000,(10).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规定,有关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纠纷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是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一种是针对渐发性污染事故。由于渐发性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的损害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一旦经过保险承保期间,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业主张,而使损害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赔偿,同时这也使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保险责任,导致企业污染风险未能转嫁,使其投保不积极。
二、解决企业污染保险在试点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
相较于我国现存的一般保险,企业污染环境保险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我国的保险模式也必须建立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险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遵循“契约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产生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需要国家政府介入。综合企业规模及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污染行业(危险化学、煤钢、重金属等)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其他的污染不太严重且规模较小的实行自愿原则,即任意保险制度。
(二)培养环境污染保险有关的专业性人才,提高专业技术
在环境污染保险的全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首先,投保之前需要专业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这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险企业)的基础,也是确定保险费率和承包范围的基础。其次,由于这种保险是将企业的污染风险专业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间必然要对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生产流程进行必要监督,这也需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业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毕竟这关系到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多少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快培养这方面的技术型人才。
(三)分类计算保险索赔时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责任险;环境强制责任险
自2012年8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已经历三审,同时,随着雾霾现象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屡次出现,1982年出台的,已经23年无实质性修改的环保法再次备受瞩目。就环保法的修改,专家、学者以及民间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等都提出自己的修法建议,而环保部最近提出的修法建议着重提出应将环境责任险写进新环保法。在环境问题突出的今天,关于环境责任险以及环境强制责任险的立法工作受到了广泛关注。
一、环境责任险的性质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分担
环境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已成为环境侵权责任,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需要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环境资源法上的侵权责任特殊性在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责任毕竟有不可预测性,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也是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还是“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都是环境资源法上的基本原则,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工业生产者在没有支付环境成本的情况下营利,环境成本被消费者和社会承担,这样的“外部不经济性”只会在市场激烈竞争下变本加厉。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社会化方式有国家救助,公共补偿基金制度,财务保证及担保,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后,会转移部分赔偿风险给保险公司,即由全体投保企业共同承担,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本身以及国家赔偿巨额损失的负担。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分担的体现,它将因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之上,在全社会范围内或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内转移或分散损失的机制,以此实现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救济。
(二)环境责任险的公益性
环境责任险除了具备分散管理社会风险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环境责任保险本身追求的是一种正义的思想。首先,在发生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关于公民的环境权问题的讨论,即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并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也会间接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专门的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理赔事项,在公民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从保险呢机构获得赔偿,减少诉讼成本与风险,是公益性的一种表现;其次,环境责任保险拥有责任赔偿主体替代性的特征,保险公司实例雄厚,企业可将损失转化给保险公司,实现不同投保企业之间保险金的优化配置,所以,环境责任保险通过调节企业,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最后,保险公司赔偿的及时性可以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抚慰,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一定的法律倾斜,不仅实现了法律追求的实质平等,同时,通过立法,市场,计划等手段制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保险政策,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了公平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设的公平和正义,不仅保障企业的良好运行,也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快从社会获得补偿。所以,环境责任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二、环境责任险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环保法目前没有任何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环境责任保险国家层面立法缺失。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保监会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意见从认识环境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几个方面对环境责任险作出了规定。随后各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规范,2013年1月21日,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并且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以及其他与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具体制度。《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只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则要求需投保范围内的重金属等污染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相关实践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性责任保险和任意性责任保险,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任意性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区域,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而国家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潜在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必须向保险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体现。我国在2007年12月便开始试点推行环境责任险,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例是2009年发生在湖南的某农药企业与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起对污染事故进行了理赔。在试点工作开始后,各试点省市都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湖南省,湖北省等,江苏省还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之后,更多的省市加入了试点开展环境责任强制险的城市的队伍,比如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还选择了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永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和金晟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试点工作。
三、环境责任险的意义
(一)环境责任险的优越性
我国传统的单一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早已无法满足受害人强烈的救济需求,而且,巨额的赔款也会打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如2011年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中,农业部,中海油和主要责任人美国康菲公司达成的10亿元赔款仅包括河北辽宁地区渔民的损失,不包括山东地区渔民的损失。像这样个别责任无法救济时,受害群体应该寻找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对于其他几种民事救济制度,环境责任险的公益性也体现了自身的优越性,在以前大量有关环境问题的实践中都没有介入环境责任,容易出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企业破产,政府花巨资治理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而无人赔付的情况。如2003年我国首例大气污染中毒事件――湖南安化“5.8”中毒案中村民的医药费大部分由当地环保局和镇政府负担,甚至还拖欠16万元未支付,造成恶劣影响。再如2010年7月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9100立方米的污水流入汀江,直接导致汀江的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大量死亡,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渔民损失惨重,事故结果是由福建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2010年就此污染问题处理之后,2011年广东又有852名村民近日向紫金矿业等公司索赔1.7亿元接二连三的巨额赔偿对紫金矿业公司的打击可想而知。
(二)环境强制责任险的意义
环境强制责任险是环境责任险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责任保险设立之后,一旦发生了环境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还可以分散企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除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企业数量少,还存在着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模式不统一等问题。而推行环境强制责任险,通过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来强制重污染企业投保,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如云南昆明实行的是“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2009年0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将全省52个主要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其中有340家企业被强制要求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有65家企业在政策励下自愿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数量多,效果显著。
环境强制责任险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的基本保障机制。在各国环境保险的实践中,都具有环境强制责任险的内容,如美国在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处理、处置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了强制保险制度。德国制定了《环境责任法》,自1991年1月起就开始依法实施环境强制责任损害保险,只要营运中的设施足以引起不利的环境影响或由此造成的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就要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这与我国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相一致,也类似于“三同时”制度。
四、环保法中需完善环境责任险的原因
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缺乏惩罚性的赔偿措施,而且精神赔偿缺乏操作性。在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环境责任保险得不到实质性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而且自愿性的投保无法吸引企业家的眼光,毕竟环境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自然损害难以评估、技术层面尚不成熟;虽然环境强制险的适用对象不宜广泛,但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污染环境十分重大的领域都适用环境强制险。
无论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还是《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谈到如何进一步保障环境责任险的实施时都认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在健全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有地方配套的法规建设;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是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入手,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将环境责任险写入新环保法之后,可以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境强制责任险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另外,环境责任险在环保法中完善之后也为环境责任险的具体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环境保险有民事责任社会化分担以及公益性的特点,还是环境责任保险这一赔偿模式相比于其他环境问题赔偿方式具有优越性,都成为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在环保法中加以完善的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也引发了诸多的赔偿纠纷,站在人身和财产受的损害的居民的角度上,站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需要进行赔偿的企业的角度上,以及站在企业无力负担赔偿时需要进行补偿的政府的角度上,能平衡各方利益的环境保险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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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内生增长 环境污染 资源稀缺
一、引言
一直以来,早期的主流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拥有并充分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优势,并未十分关注资源与环境问题,各国经济增长往往伴随着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近来,这一问题日益突出,全球的资源环境正呈透支之势,全球资源供给能力的减少,连同资源需求的增长在加速进行,于是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著名经济学家托达罗甚至在其1994年的发展经济学教科书中指出,“在过去的40年中,经济学家们已经日益认识到环境问题对发展努力成功的重要性……在环境上获得可持续增长与我们对经济发展的定义成为同一语了。”
根据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可持续发展就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Solow。等人指出,可持续发展并非意味着要把各种资源存量保持在初始状况。例如,如果美国没有用耕地代替森林,美国可能现在还是一片原始森林,不可能有今天这么发达和富裕。由此看来,可持续发展意味着用一种资源合理代替另一种资源,比如用肥沃的耕地来代替原始森林。因此,可持续发展依然需要权衡各种资源,这一问题可以放在增长理论框架下分析。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增长理论框架
Ramsay(1928)模型提供了现代增长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其跨期效用最大化就是要权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引入资源耗竭约束和环境污染约束,该模型就是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一个不错的框架。事实上,利用增长理论框架分析可持续发展并不是一个新课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当梅多斯等人提出轰动一时的增长的极限论时,著名环境经济学家Dasgupta and Heal(1974)就运用新古典增长理论分析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开采路径,并得出了较为乐观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Romer(1986)知识外溢模型和Lucas(1988)人力资本外部性模型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开始放松新古典增长理论的一个关键性假定――资本边际报酬递减,有的对新古典增长模型框架进行了修正和发展,有的则完全放弃了新古典模型的基本假定,构建了以技术进步内生化为特征的新经济增长理论,也被称为内生增长理论。90年代以后,通过引入技术创新,新增长理论奠定了技术进步的微观基础,从而进一步完善了通过分析技术进步抵消资本边际收益递减倾向对经济持续增长问题的解释。
20世纪末,资源稀缺和环境退化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传统的新古典增长理论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而新兴的内生增长理论却在日臻成熟,它给人们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带来了一种新思路,于是人们的思想便转移到了用内生增长理论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在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下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是在人与环境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前提下,在考虑了环境污染和资源稀缺后,研究可持续发展能否维持和如何维持,解决稀缺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配置。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并构建了“内生型经济增长模型”框架。这些研究一般都将环境资源作为一种资本引入生产函数,在对均衡经济增长路径求解的基础上扩展模型,并据以得出相应的经济含义。
Aghion和Howitt(1998)结合关于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增长问题的相关研究,阐述了在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下讨论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他们首先引入了环境质量指标变量E(E小于0),并将E看作一种会因环境污染而耗竭、但又具有再生产能力的资本品,于是人们的福利便取决于消费和总的环境质量指标,进而取决于环境污染和资源可再生性,相应地瞬时效用函数为u(c,E)。以P表示污染流,它是产出水平Y和污染强度Z的增函数,即P(Y,z)。以θ表示最大的可再生速度,显然θ大于0。因此,环境质量跨期动态微分方程为:
E=-P(Y,z)-θE(1)
假设环境质量具有一个上限值和一个下限值,因此对于所有时间t,最优增长路径必须满足约束条件:
Emin≤E(t)≤0(2)
此外,除了资源的可再生速度,不可再生资源的存量S也会影响可持续发展,S不能为负值,且其变化率是资源开采流量R的负数。这时,影响产出的因素除了资本K和中间产品生产力B,还包括资源开采流量R和污染强度z,即总产出函数为
Y=F(K,B,Rz)
这一产出函数可以采取多种具体函数形式。现在,寻找考虑了环境资源因素的最优增长路径,就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求解目标函数
(3)
这些约束条件包括有形资本、智力资本、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的初始条件,决定这些状态变量变化率的运动法则,K、B、S的非负约束,以及前面谈到的约束条件(2)。不难得到这一最大化问题的汉密尔顿函数:
(4)
这里,控制变量是消费、研究、污染强度和资源开采。这个汉密尔顿函数和以往传统增长方程没有太大不同,惟一的区别在于这里是一个“绿色的”国民生产净值,考虑到了环境特点、环境损耗和自然资源存量。因此,最优增长路径就是,通过对与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开采有关的成本与收益赋予价格,来在当代人福利与未来人福利之间进行平衡。这样,增长能否持续的问题,就转化成了是否存在国民生产净值最优增长路径的问题。
三、环境污染、资源稀缺与可持续发展
在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下分析可持续发展,一般是从环境污染和资源稀缺两个方面展开的。近来,将内生增长
模型和环境问题结合起来所做的研究不少,多是在内生增长框架下探讨包含污染积累及其负效用的短期和长期含义。Stokey (1998)率先进行了关于环境污染与可持续经济增长的研究,构建了在内生增长理论下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她引入了污染强度Z,作为代表性消费者的控制变量之一,利用内生增长的简单AK模型来分析了环境污染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并在长期增长将停滞、跨期替代弹性小于1的情况下,得出了倒U型的环境Kuznets曲线。Aghion and Howitt (1998) 对Stokey的AK模型的假设稍作改动,正如前面所述,他们给环境质量设定了一个下限值,低于该下限值环境质量将不可逆和累积恶化,并具有非常高的成本。在这一假设下,如果资本无限制地增长,污染强度Z在长期内会渐渐趋近于零,这时消费的增长率将下降到小于零。这就是说,不断提高清洁技术来避免环境灾难的成本,会使得资本的社会边际产出减少到能够维持增长的值之下,因此增长在长期内是不可持续的。但是,如果换一种生产函数,即像熊彼特模型那样区分有形资本和智力资本,则可以得到相反的结论。智力资本即知识生产,是由清洁技术生产的,污染并不能使其社会边际产出减少,如果这种更“绿色”的智力资本的积累速度,快于有形资本的积累速度,这样它就能抵消由于降低污染强度带来的社会资本边际产出的减少,于是可持续发展便得到了保证。沿袭这种思路,Grimaud(1999)在分散经济的熊彼特模型中考察了污染排放许可对平衡增长路径的影响。此外,Withagen和Vellinga(2001)通过三个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内生增长模型,发现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稀缺等新元素会影响长期增长率。后来,Grimaud又进一步细化Stokey和Aghion的基本模型,还用“创造性破坏”的概念分析了平衡增长路径上的不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开采速度(Grimaud and Rouge 2003)。
内生增长理论因受到生态问题的驱动,主要是关注环境污染问题,多数文献都忽视了自然资源对增长的贡献或创新在克服资源稀缺中所起到的作用。虽然有些经济学家们也在研究资源稀缺问题,但他们主要是在假定外生技术进步的新古典框架下进行的。事实上,除了污染问题外,资源稀缺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同样可以用内生增长理论框架来分析。早在19世纪70年代,环境经济学家Dasgupta and Heal(1974)、Stiglitz(1974)就曾将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生产投入讨论了自然资源稀缺问题,然而他们的讨论运用的是新古典外生模型而不是内生技术变迁,得出的是增长可持续的乐观结论。内生型创新在缓和资源稀缺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关于内生型创新与资源稀缺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近来,一些非经济学领域的调查已经提出了创新与资源可获得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例如,Homer-Dixon(1995)认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创新与资源稀缺存在一种双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创新能够缓解资源稀缺,另一方面资源稀缺可能会限制创新能力,特别是在一些低收入国家。同时,经济学领域关于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的近期讨论,更是加强了这些关于长期经济增长潜在因素的跨国跨地区调查的经验结论。这些经验研究从穷国缺乏能够促进增长的稳定经济政策和制度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穷国没能赶上富国的问题。然而,Barbier认为,穷国的制度和政策失败虽然很关键但还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传统分析忽略了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那就是穷国对自然资源禀赋的结构性依赖,它是穷国增长的一个重要桎梏。穷国为了设法解决资源稀缺问题,可能会选择一条本质上“不可持续”的长期增长路径,而不是能确保“可持续”的长期增长路径。后来,他接着分析了资源稀缺对创新供给的这种约束,认为在一些关键假设下内生增长可以克服资源稀缺问题(Barbier 1999)。
四、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探讨的一个主题,关于经济增长与可持续性不能共存的争论很多。这些讨论表明,当不考虑环境问题时,人口增长率和外生技术进步率决定着长期经济增长率。但如果引入环境问题,如环境污染,它们似乎对增长率没有什么影响,只产生水平效应。因此,从长期来看,稳定状态水平会低于没有引入环境因素的初始水平。显然,如果再考虑资源耗竭问题,增长率就可能又会发生变化。因此,创新不过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将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稀缺性质引入最优增长理论才能更好地对经济增长问题做出解释。本文给出了在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下分析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框架,但关于什么样的政策才能真正实现最优的可持续增长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政策的具体制定和实施还涉及到制度体系问题,构建和实施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制度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深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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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污染治理
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虽然都获得了迅猛发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的现状却令人堪忧: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业生产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量增大;农作物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城市垃圾污染和大批污染企业向农村的转移,更是增加了农村环境污染的程度。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制约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已刻不容缓。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下就具体分析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以期找到相应对策,加强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治理。
1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1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由于长期受传统生活方式的束缚,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并不是很浓厚,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被随意抛弃、堆积,生活污水也被随便排放,且大多为塑料制品、塑料包装等不可降解垃圾,严重的影响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1.2 农作物秸秆污染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大部分农作物都被焚烧。这样不但浪费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损伤了地力,更为严重的是污染了大气,威胁着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点。
1.3 农村种植、养殖业污染
近年来农村种植、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农村居民普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化肥、农药大量流入河流、湖泊,加之农村规模养殖场普遍缺少标准化的粪便污染处理设施,养殖场粪便、污水直接排放,夏季蚊蝇滋生,恶臭难闻,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对农村地表水、地下水、农产品品质已经带来了明显的危害。
1.4 城市垃圾和大批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成为新的污染源
由于农村的地价和劳动力低廉等的原因,一些郊区的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已经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企业工业三废的排放地,严重地污染了农村的的空气和水源。
2 农村环境污染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
2.1 重视不够,农民环保意识薄弱
困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农村的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农民的环保意识薄弱。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提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在具体的落实政策时,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尤其是经济发达乡镇、村,特别是城市近郊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由于受生产技术落后,信息资源匮乏,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随意堆弃垃圾、滥用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污染物直接排放的现象日益严重。全体居民的整体环保意识普遍不高,这也是阻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因素。
2.2 农村环保治理资金不足,设施欠缺,现有的环保设施使用也不到位
由于乡镇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不足,使得环卫经费严重匮乏,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欠缺落后;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农村环保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造成垃圾池残缺不全、垃圾桶丢失、垃圾不入箱、垃圾清理不及时等现象严重;部分小垃圾池因不实用而闲置,造成垃圾设施的有效使用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效果。
2.3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欠缺,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牵扯到的部门和地区比较多,使得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虽然有些地方制定了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总之,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呈现出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不易监测,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为此,如何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值得环保及相关部门的思考。
3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考
3.1 要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
3.1.1政府部门要做好表率
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要把农村环境治理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摆上议事日程,集中力量,进行专门管理和保护。应该分级成立专门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以农业、环保部门为主,计划、建设、经贸、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抓紧现状调查,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切实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与政绩挂钩,加大落实力度。
3.1.2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一些辅导和培训,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环保培训;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向农民群众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环境意识,加强农民科普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农民群众自己树立起环境意识,才能自觉的保护自己的生存、生活环境;才能抵制重污染企业,监督、敦促政府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才能自觉自愿地为建设整洁、优美的新家园环境而出力、投入。
3.2 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农村环保设施建设,提高治理水平
各级地方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为预算的刚性支出内容并保持逐年增加,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切实落实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开展农村污水的治理,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不断完善政府、企业、社会投融资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效运行。
3.3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的环保专项治理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从而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
4 结语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一项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复杂系统工程,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如何用最有效的政策组合、最直接的方式、最快的实现速度,以求最佳治理效果,是我们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在进行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中,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则,严格操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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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
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作为一项新险种,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的特点,其推行存在“三难一缺乏”: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三是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相关建议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云南颁发过《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还仅仅停留在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责任处罚层面,涉及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三,各方携手共同解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累积性、滞后性、转化性等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加之保险公司首次“试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相关的经验,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诸多难题需要解决。对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明确的环境污染损失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设,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责任鉴定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和损失确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在条款和费率制定上加大马力,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设立不同的条款合同和费率标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同时,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如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项目推介再保险公司介入,为原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保障。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不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也不能全力抵制风险,但它的推行将有助于运用保险机制改变企业或个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形成“保险后再完善”的绿色发展道路。结合华坪县情况,虽然目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办污染责任保险,但随着该险种试点推行且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向更宽泛的高污染行业、企业延伸,煤炭、石灰石两大矿产资源的深度开采加工对生态及水资源环境污染将逐步显现(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畴),由此发生的损害赔偿和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届时推行开办该险种既能缓解政府、企业的压力,也拓宽了保险行业保费收入来源。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市场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这一保险在促进我们更加注重环保、创建和谐文明环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政府的负担。
[关键词] 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2-036-3
[基金项目] 本文为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x12060)
现在,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人人越来越开始追求舒适和健康的住房环境,虽然这象征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有提高,但是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逐渐的凸显出来了。室内装修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室内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人病、残、死亡的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了极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但可惜的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依然一如既往地追求品位,追求富丽堂皇的住房,但是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继煤烟污染和光化学污染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空气污染问题了。
一、室内装修污染概述
(一)室内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一个被人们广泛运用的词汇,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为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是由很多种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而室内环境就是这个统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环境法学的理论当中,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可以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综上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是环境的一种,采用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来研究这一新型的、特殊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为我们选择产品,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提供基础。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
197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建议书中提出了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环境污染”的定义。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室内装修,顾名思义,就是在施工完成后,对住宅的内外比如门窗、隔断、墙壁等进行加工改造装饰,使得室内环境更加美观的一种人为的活动。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三)室内装修污染的特点
1.发生的空间狭小、封闭
环境污染的地域性很强,一般的环境污染都是发生在广阔的空间中,但是,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只是对长居于室内内空间的人带来影响,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而言,室内环境污染发生的空间狭小且封闭。
2.受害人明确且人数较少
我们知道一般的环境污染影响的地域宽阔,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而且不容易确定在环境污染中造成影响的受害者,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一般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只产生在特定的空间中从而导致确定的几个人受到影响,这也是室内环境污染区别于一般环境污染的特征。
3.污染源多、危害大
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室内材料和装置所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释放和人体及其活动都能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室内环境狭小且具有封闭性,污染源产生的有害物质不易扩散、消减,这些污染物长期的存在于室内环境中,对置于室内环境中的人造成的危害是长期的,危害性极大。
4.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更为的复杂,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众多,即使是一个有害物质也很难认定是从哪个室内构建中散发出的,所以在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认定因果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而且重要。
二、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室内装修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得我们逐渐的认识到室内装修污染救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关于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室内装修污染救济无法可依且没有责任承担依据
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特殊性的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我国在立法上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室内装修污染发生后,受害者要在立法上寻求救济很难,就算找到立法上的依据,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责任承担依据。主要表现在:
1.宪法上的缺陷
虽然《宪法》第二十六是我国关于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在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将室内环境明确的列为国家保护的对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将室内环境污染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得室内装修污染的救济有法可依。
2.其他相关法律的缺陷
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环境权这个概念,关于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只有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作了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在室内装修污染在救济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亦或是没有明确的法去保障合法的权益。
3.环境标准的缺陷
目前,除了《宪法》上不太明确的依据,还有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境标准,而且这些占大部分的所谓环境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对室内环境污染的含量作了限定。
(二)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
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在实践中认定就显得特别的困难,且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即使检测出哪种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也很难找到具体的污染材料,即使找到污染材料,材料是否超标也是一个专门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需要有资质的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现在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再加上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和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重重。
(三)法律适用上多以产品责任定性,加重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的受害者主要将解决纠纷的方式倾向于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即使有的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此类的纠纷,这就造成了受害者举证责任加重,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中物质损害赔偿过低,且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在室内装修污染这类问题的纠纷中,绝大一部分人都会采取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受害者往往得到的物质赔偿是很少的,即使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得到一些救济的当事人,他们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得到的物质损害赔偿相较于受害者的痛苦而言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室内装修污染不但使得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也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是物质损害赔偿不能弥补的,但是我国也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为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纠纷,就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室内环境是国家的保护对象,且《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保护的内容,而人们只是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中所包含的内容,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有危害环境的事实存在;危害行为有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在举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三)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
实践中,由于室内装修污染造成受害者不但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而且致使受害者患病甚至于死亡,而受害者只是得到了一些象征性的补偿,不但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这种违法行为得到了变相的纵容。如果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足以对致害人产生威慑,就会减少此类污染的发生,也会规范室内装修市场。
(四)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室内装修污染不但造成了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如果不赋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但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不能对致害者产生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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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险;风险社会;校正正义。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100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2011年1月6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环境保险制度对于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人士来说并非新鲜的概念,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国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后,虽有一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对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进行规定,并部分地区也开始环境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历经数年我国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基于此种情形,论者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理论根据出发阐述该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并就环境保险制度建构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拙见。
1 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保险”。关于环境保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1]。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总的说来,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实,具体的定义对于制度的建构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构的深层次原因。既然是保险,那环境保险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条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险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非意外的事故责任将被视为除外责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环境保险的概念,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众多排污单位分别缴纳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积少成多,用以补偿个别企业因为污染事故给少数人造成的损害,既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论者浅见,环境保险制度是一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它以环境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的论述已经很多,论者尝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这或许能对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启发。
2.1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和态度的转变有所启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3]。贝克认为的“环境风险”是在工业社会系统地伴随着财富的社会生产而必然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财富不同,是指完全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引致系统地、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一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还具有“飞去来器效应”,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我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事故,诚然,这些事故把环境的恶化或者其隐患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展现在我们面前,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有忧患意识并发现其中深层的危机。一个个事故的点状的发生,就可能是环境问题成面、成片发生的前奏,别国的危机同时也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国家。在环境风险面前,没有贫富,没有老幼,没有先进或落后,从全球的视野看,所有国家和地区,所有的人最终都将感知环境风险,都将成为受害者,无一例外。所以,环境风险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没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个地球人都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应该有应对环境风险的意识。他人深受环境污染所害之时,也应有危机意识和同理之心,共同为人为的环境灾难的损害的减小而努力。这一点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社会理论基础,因为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集众家之力,解一家之危,这正是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所要求的。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2.2 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一项立法或一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一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5]。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3 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3.1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6]。人类对于环境风险的应对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离转变为将两者结合综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据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国总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增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控制环境污染,构建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其中,构建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3.2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补足或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但是,民事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对于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财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无法落实。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以数以千亿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1]。进一步考虑,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论者将从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角度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以论证构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补偿动力不足。
首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最终会通过保险制度由各个投保的企业所投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种将风险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风险社会理论的。
其次,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最后,从保险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千亿计,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虽然较一般的责任保险已经很高,即按行业划分,最低的费率为2.2%,最高的为8%,但是相对于巨额的保险金来说还是杯水车薪。另外,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保险人承保环境污染保险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因而,在构建完善的保险机制之前,保险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如何协调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环境保险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实力欠缺。
面对现代化的副产品——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全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但是,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为就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双方占有的社会资源来说,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而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高额的费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创,往往无力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失去追偿能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4 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一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一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4.1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一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1]
4.2 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4.3 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8]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5 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对地球每一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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