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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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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第1篇

(一)依法设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V)

一个国家开展资产证券化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因为政府设立的SPV享有许多便利条件,历史上第一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由美国的GNN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完成的;我国香港特别政区的香港按揭公司(HKNC)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在中国内地也完全可以借鉴。但是,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成为市场主体。

(二)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规范

世界上一些资产证券化推进较为顺利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如美国国会根据1989年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专门成立RTC并赋予其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职能,并通过《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对RTC的运作进行严格规范。意大利1999年通过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法国1988年进行了证券化专门立法,日本证券化进程中颁布了《特定目的公司法》。波兰制定的《银行与企业重组法》赋予了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大大地提高了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的主动性。我国台湾地区在2000年6月20日通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

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实现真实销售。界定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采取措施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明确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真实出售,转出人对转出资产不存在事实上或者间接的控制权。

(四)加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

不良资产大多是流动性差、信用等级低的资产,所以在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信用增级不仅可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后要聘请权威的专业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由《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会计法》等构成,虽然为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交易、破产隔离技术、特别目的信托的设立以及资产的保管等方面提供子法律依据,但还没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从而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与规范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缺少对资产证券化“证券”形式的法律认定

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是至关重要的。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性来说,它是建立在特定资产未来现金流偿付基础上的融资,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无关,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并不是以发行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而是以特定的资产为支撑。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是以发行证券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证券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多寡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相联系。所以,资产支持证券的调整规范应着重于金融资产的转让、融资结构的设计和担保等方面,而《证券法》更倾向对发行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公开和有关部门对之进行的监管。如果资产证券经国务院认定适用《证券法》,那么《证券法》将对资产证券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鞭长莫及。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循。

目前,国内包括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化实践中,一般采用信托方式,相应的信托受益凭证不需要公开发行,因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问题并未凸显,如果将来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需要跳出信托形式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话,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界定将会成为极大的法律障碍。

(二)SPV设立目的与目前法律相冲突

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它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被限制的对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然而,设立5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5叫的运作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三)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结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使SPV远离破产,保护资产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得到及时偿付,免受破产的影响。目前,我国在破产隔离机制方面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到,但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基础资产作为债权的抵押物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与担保债务数额相等的资产;二是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额抵押资产。但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这两部分资产不能有效被破产隔离,只有第一部分才能保证5PV具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因此,5PV不能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隔离,证券化风险最终转嫁给众多投资者,致使资产信用来源受损,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成功。此外,商业银行运作不良资产时,往往会以较大的折扣出售给5PV,使得不良资产本身的收益与5PV的融资成本之间存在差价,这个差价能否继续作为资产证券提供支撑,则值得探讨。《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若干时间里发生的非正常交易无效,因此,当银行以折扣方式出售其资产时,法院势必依法认定该交易无效。

(四)信用增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

由于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信用增级问题加以规定,这影响了信用增级的规范性与操作效果。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机构是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立法,规范信用增级的流程。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权利等,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变更的确认问题、证券化后的追索权问题、特定目的载体的身份问题等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根据法律变动的难易程度,由易到难地逐步推进。对于有些次一级的法律和部门法规,可以先行调整;而对于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则置后调整。就短期而言,可以对信托公募适度放开,并扩大信托筹资规模和份数,从而便利特设信托(SPT)这种目前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方式;同时对企业债券的筹资资格适度放宽,允许特设信托以资产为依托发行债券。就中长期而言,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格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司性质的特别目的载体能够合法诞生。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立法机关应进行协调,修订已有相关立法的部分内容,消除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阻碍。

(二)建立有关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税收制度及法规

实际操作中,对一部分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拍卖或破产处理必然会发生折扣损失,它涉及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判断和银行账务处理问题。在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方面,有两个基本的同时也是关键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确定:其一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才能被分离;其二是特定目的的载体是否需要和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在税务方面,由于证券化结构中易于发生双重税收,因此,需要本着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在税务机构和缴纳者都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第2篇

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资本市场对银行拥有一个“干净”的资产负债表的要求,迫使银行必须寻找创新的方法和手段,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置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能够将银行不良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风险分担 各取所需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一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集合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对未来的现金流有稳定预期的资产组合,在进行信用增级和资产评级后,将其收益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资产的收购、分析调查和评估定价、产品的设计(即交易结构的选择)、营销及事后交易治理。其中,交易结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核心。设计有效的交易结构,可以吸引利益各方共同参与,使各方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犹如组成一台精密机器的每个部件,实现风险分担,各取所需的目的。

交易结构的设计是一个动态过程,模式不是唯一的。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结构,适用于有较为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担保证券结构(CDO),适用于无抵押贷款和债券的证券化;清算信托结构(LT)则适合无现金流而又需要变现处置的不良资产。因此,不同的交易结构设计在技术上的相互渗透,有利于更好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

在具体实践中,这些基本交易结构必须根据具体的资产类型、证券评级和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从而构造出符合投资者风险―收益需求的证券。

解构与重建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池中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益流作为支撑,只有当产生的现金流是可以预期的,由该资产支撑的证券价值才能被确定,评级机构也只有通过对现金流量的确定性分析后,才可以进行信用评级。

在项目筹备阶段,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类,也就是筛选,把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按照标准挑选出来。例如,可以将债务企业进行有效分类:第一类是事实上已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第二类是发展前景良好,有能力于近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第三类是有较好发展前景,但因债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显然,第一类企业的唯一途径是破产清算,尽可能挽回损失;第二类企业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监督,力求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第三类企业的债务才应该是资产池的主体部分。

选择确定目标资产后,需要对资产的现值进行合理估算,根据历史数据和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将各类资产合理搭配组合,并对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和归还期限做出预测,据此确定资产处理底价,然后按照账面价值的一定折扣汇集组合,形成资产池。

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威胁主要来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加大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期性,资产池中的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应该足够多,债务人在地区上的分布应较广,单个债务人的债务在资产池中占据的份额不能过大,以此分散来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避免个别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证券偿付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尽管资产池中的资产是经过筛选的,但其潜在的违约风险仍然比较大,因而不能依赖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时间表,而应仔细考察原始债务人的信用意识和偿债能力,特别是要考察合同项下抵押物处置变现后可以获得的现金流。

实现价值重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具有期权定价性质的融资方式,其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问题就是根据不良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构建与其相匹配的交易结构,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提供可能。做一个形象的比喻:不良资产证券化如同切割,把一篮子坏苹果中好的一部分切出来卖给外部投资者,部分可能会坏的留在发起人或其他信用增强者手中,明显已坏掉的部分则丢弃掉,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并不是要把坏资产变成好资产。

具体来说,一般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分为债权和股权,公司的资产首先要付给债权投资者,付完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资产,股东们才能分得剩余收益,否则就要承担损失。既然人们能接受公司将未来收益分拆成债权和股权,就一定能接受将不良资产分拆重新组合成新的证券产品。

一方面如何保证证券本息得到支付,另一方面如何处理、平衡阶段性多余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提高证券现金流的稳定性,是设计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根据标准普尔的观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适合采用按比例在各级证券之间分配的方法,必须采取按优先序列支付的结构(即:收益分层的结构易结构设计)。在这种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同的投资者购买不同层次的收益权。购买次级证券的投资者们在承担了更大风险的同时也为该证券提供了相当的“信用增强”。在实践中,这种广泛采用的分层交易结构独立于信用评级体系,为证券提供了有效的信用增级。

按照损失依次注销低级证券的做法不适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在阶段性损失后,又出现盈余的现象。为了满足平稳支付证券本息的要求,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采取信用增强和流动性增强安排、现金流缓冲和分配技术,达到资产现金流与证券现金流的相互匹配。

相互匹配机制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现金流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延期支付危机;第二种就是提前偿付风险,有钱就提前还掉了。结构化产品既不希望延期,也没有必要提前偿付。证券偿付所需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从来都不对基础资产提出单向现金流要求,在提出的同时必须通过有效的交易结构安排,解决支付问题。

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要求的不断放松,使得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可以针对任何资产构造相应的交易结构,建立动态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匹配机制,从而完成证券化。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现金流与证券支付现金流的相互匹配机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采取结构分层和倾斜式现金流分配技术,控制对特定证券的支付现金流,保证优先级证券投资者获得稳定、预期的现金流。二、在现金流短缺时,提供内、外部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其中,内部信用支持包括利用超额抵押资产产生现金流,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补充,增加组合现金流的稳定性;设立现金储备账户来应付基础资产现金流暂时不足的情况。外部流动性支持主要是指:由服务机构或发起银行提供流动性融资、由发起银行或第三方直接担保。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供给;需求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170-02、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

根据我国银监会统计显示,国内主要商业银行2007、2008年不良资产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跟2007年相比,2008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额和比率都有所下降,但除2008年第四季度有较大下降外。其余时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离国际公认的不良资产率警戒线相比,仍然偏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依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原因

2、1 微观层面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政府政策等方面压力,对国有企业发放了大量贷款,因而分析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产生原因,首要因素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内部治理混乱、资本金不足、效益低下等原因,难以偿还巨额的债务,因而导致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

虽然企业是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但是银行自身也具有不司推卸的责任:

(1)银行的风险意识淡薄。由于国家的扶持,缺少有效的竞争机制,银行自身没有形成强烈的自我危机意识。在进行贷款审批时,缺少有效的评估标准和可行性分析,通常仅考虑单笔贷款的安全性,却忽视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没有严肃的风险分析与防范,“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如此的缺乏风险监控与管理,呆账坏账产生的可能性必然较大。

(2)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缺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约束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对内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约束不够。一些管理人员由于自己的特殊权限,没有贯彻“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银行经营原则,给银行带来了损失。而业务人员由于存贷款数目的压力,为了达到规定的目标,放松贷款审查,超规模放贷,贷款质量难以保证,增大了不良贷款产生的可能性。

2、2 宏观层面

政府干预与信贷资金的财政使用。我国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依然不是很明朗,在政府的干预下。对于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贷款必须发放,因而降低了贷款的回收率,故容易产生不良贷款。并且对于政府的一些财政性支出,由于混淆了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本质区别,因而将信贷资金用于财政职能,如一些扶持性贷款、政策性贷款等,而这些贷款往往具有较强外部性且收益性较差,因此不良贷款的产生和堆积是必然的结果。

金融市场与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只能依靠银行贷款来进行融资,而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利率确定没有自,因而对贷款企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控机制。中央银行则由于监管体制的缺陷与经验不足等原因,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缺少连续的全面的风险监管,要求也不严格,进而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不断积累的发展趋势。

3 我国商业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相对稳定的资产,或由其他资产来保证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资产进行组合汇成资产池,再对该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我国商业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1)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证券化使得原来难以收回的呆账坏账转化成为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获得一定的资金,从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在没有增加负债的情况下。增加了资产,进而提高了银行的资产周转率,增强了其流动性。并且通过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银行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问题,从另一方面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

(2)能够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行与风险管理的需要。监管部门通常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和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较高的资产转化成为风险较低的证券,将高风险资产移出负债表,且通过证券化的融资不增加负债。因而风险资产的减少,不增加负债的融资,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3)能够改善银行的资本结构。资产证券化将原来表内的不良资产转为表外的收费型业务,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降低了银行的融资成本。通过证券化提前收回部分资金,将风险提前转移,使原先不良资产占用的资本可以得到释放,改善了资产负债比率,完善了资本结构。证券化中信息披露等要求强化了对借款人的监督约束,进而能够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银行整体资产质量。

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供给和需求是市场运行的推动力量,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以下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4、1 供给分析

近年来,由上面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形成了严重的风险隐患。面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压力,以及内部经营的生存压力,不良资产的化解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尤为迫切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有效的方式。它不仅能够增强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而且为银行融资,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开辟了新道路。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虽然单笔资产无法进行证券化。但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大,通过对单笔资产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进行折算,汇集具有相近回收期限的资产形成资产池,且对于信用较低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等办法可以满足证券化的条件,如此便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大量供给。

4、2 需求分析

我国保险业、养老基金、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都拥有大量闲散资金,一直以来都缺少一种既有较高回报率又比较安全可靠的投资方式。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只要设计的合理,就能够成为一种信用度高、收益好的投资品种,将成为一种具有强大需求的产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其收益率高于国债、银行存款。而风险小于股票等,如果我国能够放宽金融监管,使各种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能够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这部分的需求购买力则是巨大的。同时,我国居民存款总额一直很大,此证券投资项目对于居民的储蓄存款投资也很具有吸引力。证券化对降低风

险的处理方面对投资者也会产生特殊的吸引力。投资者如果购买单笔资产风险很大,证券化将其有机整合,并且采取信用增级等手段,有效的降低了资产组合的风险。在专门的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等中介机构的联通下,其风险进一步控制在一定水平内。美国等国家的证券化十分发达,其需求量也在不断上升,从我国来看,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十分看好,主要的投资者可能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等。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以及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对于证券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较高。机构投资者由于其自身特点和投资项目多样化等要求,最有可能成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需求者。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投资环境的改善也将引起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兴趣。

从上文看出,供给需求两方面主体都已存在,政府部门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也一直给予了理解与支持,所以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5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首先,面临着资产定价等技术性难题。资产定价是证券发行的基础,它需要专业机构根据不同资产不同的估价方法进行准确合理估价。估价过低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进而会在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上被淘汰,而过高则隐藏着较高的风险,不利于其健康的发展。如此重要的定价等技术问题在我国由于专业机构的缺失而得不到解决,因而阻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其次,法律体制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是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还不够完善,在涉及众多主体的情况下,现有的法律无法完全对各部分加以限定和规范,因而对证券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一定影响。

最后,信用评级不规范。信用评级在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由具有丰富知识、经验的分析人员在公平、公正、独立原则下,按照客观标准进行信用损失估计的过程。而我国目前总体存在着评级不细、透明度低、没有统一的标准,缺少被公众认可的、高资质的、规范独立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如此的信用评级不规范制约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研充[J],东北财经大学,2007

[2]王醒,李长锁,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

[3]刘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及对策口],现代商业,2008

第4篇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我国银行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趋势。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有利于我国银行综合经营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开辟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与融合的新通道。它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新的市场工具,健全了市场定价机制,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而且也为商业银行主动创新求变,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努力实现经营战略转型奠定了基础。

(三)有利于我国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实行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强风险观念,健全风险管理模式。目前,对于风险的认识,国内各家银行是比较到位的。但是,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还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现有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管理政策基本上是以“业务管理”而不是以“风险”为基点的,风险管理文化还很不扎实。从技术体系看,国内商业银行尽管都在积极引进和开发各种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但实践中信息系统在风险管理中的“话语权”依然比较低。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快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开发人力资源,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商业银行急需培养既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知识,又熟悉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风险始终与金融创新相伴相随,随着试点的扩大,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也可能会有所暴露。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继续完善有关法律、税务、会计制度法规,不断提高银行监管水平,减少各环节的道德风险;增强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透明度,降低资产交易风险;以资本、外汇市场发展带动资产证券化发展,以减少交易结构风险;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机构,尽快建立客观公正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三)积极引进外资,完善相关环境。分别与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打包卖给跨国投资银行和公开拍卖。需要完善的环境包括:健全法制制度,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处置环境,包括建立权威的中介机构和不良资产公开拍卖;完善外资投资环境,包含简化外资的市场准入、提供公平的税收待遇和放宽外汇管制。

(四)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五)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第5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 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第7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 证券化 金融市场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简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系统的风险指数。为了保证我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发展,加大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力度,利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关成果,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是我国发展过程中必须走好的重要一步。对于金融业的展而言,我国与国际水平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对于商业银行的证券化发展依然有待完善,因而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

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有助于银行融资方式的变革、创新,进一步提升银行金融系统的工作效率,增强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融资方式,对银行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以及准则有待完善,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银行在运营发展中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这些资产转变为证券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促进银行的发展。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而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交易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发展存在一定风险。通过对商业银行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存在的风险分为四类: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环境风险,还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技术和操作风险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一直存在,我们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化风险管理,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定系数,促进银行稳定发展。

法律环境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完善对交易主体带来经济损失的不确定因素。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建立在复杂的业务之上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业务等多个方面。要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发展,降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经济体系以及法律规定,针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建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涉及到多个行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责任以及义务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规定,当前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健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一定风险。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作为银行资产证券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研究中,对相关法律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税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是我国完善经济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对于国外的经济体系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而言,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证券化发展法律体系,是银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融资方式的变革发展,相继成立了针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的部门,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以及制度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发展逐步深入,但是现有的公司法以及会计法依然不能保障证券化投资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想解决商业银行现有的问题,就要加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出现很多实际中违规操作规程没有法律的约束,信贷项目钻法律的空子,而很有有利的信贷措施又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使之在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进一步转变为不良的证券业务,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与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也是相互矛盾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规避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顺利运作离不开外部保障制度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作非常重要。以上从法律环境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尽管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甚至无法避免的,但是这些风险又是可以控制可以削弱甚至可以转移的。

首先,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越是这种不成熟的阶段,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挑战,而我国各方面的法律相对都比较滞后,而法律保障应该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保障的外部首要条件而存在。

再次,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 SPV。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 SPV,明确相关法律的管辖范围,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最后,完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体系。不良资产的证券投资也一样,信用等级高、保障性优良的证券才能够赢得众人的关注和投资,但是在我国一直缺乏这样能够进行规范化评估、科学衡量信用度的专业机构,尤其是信用评估的量化标准、科学的评级体系基本属于零状态,这是一个很大的缺口。在我们没有经验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经验,直接引进国外的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只有拥有专业机的评估和保障,人们才能够放心购买资产证券,这样才能够提高资产的运作速度,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快速转变。

四、总结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这种风险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我们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科学的把握证券化方向,培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的满足客户需求,并同时提高信贷利益,才能够保障信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资产尤其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种风险,是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的。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它也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化各参与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从而违约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按照证券化参与者的情况,信用风险可分为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产生的风险,包括资产池构建风险、破产隔离风险、信用增级风险。

1、资产池构建风险

资产池构建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证券化资产选择是否合理,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池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一般来说,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满足三个原则:第一、分散性原则,避免资产过度集中于某一地域引起局部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第二、规模性原则,利用规模经济的效应,扩大资产组合的规模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摊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固定成本,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可预测性原则,资产组合进行构造时,一般选择的资产要具备某种特征,使得这些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能被预测。

2、破产隔离风险

破产隔离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与否,以及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破产隔离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SPV的设置问题,国际上SPV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两种。采用公司形式时,则SPV是发起人专门设立的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这是违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SPV只有采用信托形式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够完善,信托业务发展不充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否真正的充分利用好信托这一形势还存在很大的疑问。

3、信用增级风险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之一,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不同于传统证券的特征之一。信用增级利用内部或外部信用的支持来保证投资者应该得到的未来现金流,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分层、超额抵押、储备基金等;外部增级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担保、关系方担保等。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和政府担保方式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营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环境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风险包括经济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是指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经济环境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是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环境风险主要是指战争、政局动荡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并不直接导致亏损,但可通过影响其它风险造成损失。

(四)操作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项规定出发,可以将操作风险分成四类,(1)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2)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

三、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的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能够看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条件及法律环境下,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诸多的风险,为了极力避免各种风险,努力推进此项业务的良好发展,本人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发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做如下规定:第一、对适合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可以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有两类:第一类应该是未来具有良好收益,但现在流动性差的沉淀性资产;第二类应该是质量相对较好的、采取批发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本身,此种处置方式也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必须要对银行不良资产本身进行信用增级或实行政府信用担保;第二、对银行不良资产的"真实销售"进行法律界定。第三、对债权转让作出相关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

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风潮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本着前瞻性、现实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具体至资产证券化,在集中精力制定好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监管机构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持最低限度的干预和管制,而将更多的选择自由留给市场。

(三)规范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为防止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手段促使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资产处理公司应提高其信息组织和处理能力以正确选择证券化方案和提高投资者对证券的信心。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价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四)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完善信用评级

为了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的得以实施,必须进一步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执业标准,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得到有关信息资料,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果。国家对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杜绝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机构。

参考文献:

[1]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周永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2004,(4).

[3]武巧珍,耿建芳.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国软科学,2005,(1).

第9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 供给侧 证券化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分析主要涵盖在三个方面: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居民储蓄率高导致我国的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目前我国间接融资规模仍然在继续增大,杠杆率也趋于升高,这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是保持杠杆的可持续性。然而,资产证券化恰好能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途径。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领域继续扩大。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也一直在采取种种措施来降低中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但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数额仍旧处于增长的阶段,比例持续高居不下。参照银监会的数据来看,至201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12744亿元,比上个季度增加8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紧逼银行业风险警戒线2%。

2.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结构不容乐观。在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微观企业调整布局的影响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领域的波动中连续走高。到2015年第四季度,国有商业银行的关注类贷款余额为28854亿元,比上一季度增加724亿元,关注类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安全隐患也在逐步增加。同时“可疑类”不良贷款的金额也高达5283亿元,不良贷款结构极为严峻。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现状

不良贷款使得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大大受损,浪费银行的信贷资本,银行所获的利润也开始缩减。同时,银行意识到这一点会使得银行主动缩小信贷规模,提高贷款利率,这导致资本市场流动性不足,实体经济效益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传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银行通过催收、诉讼等方式自行清收。这种方法资产回收率较高,但人力成本较高,诉讼时间跨度大;第二,债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转化可以有效提高资产价值,同时对人才、技术有很高要求;第三,利用坏账准备核销,该方法银行有最大的自,可主动决策并且操作灵活可对冲,然而会对银行的当期经营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第四,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法在快速回笼资金同时需要承担较高的损失以及一笔不小的交易成本。

为了应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阶段提出的新挑战,解决传统处置方式耗时长成本高规模小的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用而生。

资产证券化重要的条件是在未来可以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因为不良资产不能够及时保证各期产生预期的现金流,其自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而通过变现途径转化下的不良资产,就能够保证稳定的现金流。

我国于2006年首次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批一共发起四单,由建设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倡议方中仅有建设银行一家银行发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底,金融危机爆发,我国_始着手停止一些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后一直到2012年,我国不良贷款正式重启,期间银行资产管理凸显出很多问题,商业银行加快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步伐。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均已获批不良资产证券化资格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试点。2016年9月,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出现好转,18日中国债券信息网了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公告,分别为建设银行的“建鑫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债券证券”和工商银行的“工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这两单规模共计26.77亿元。因此,从我国宏观经济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两个方面着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理不良资产的简单有效率的途径之一,同时为商业银行探索混业经营积累宝贵经验。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档期、结构调整过渡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要切实抓住这次改革带来的时代机遇,贯彻创新精神,加强经营活力,实现由传统发展到创新发展的实质上的提升。供给侧改革的主旨是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因为实体经济的提升离不开金融业的高效支持,商业银行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与供给侧改革理论有很多相通点,这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提供了新的创新动力与发展活力,为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观察世界各国国家资产负债表可知,我国企业负债率最高,债务杠杆达到约2.5倍的历史最高,远高于其他国家。同时,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乐观,我国产能过剩导致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并构成了这次改革在金融领域的组成部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三去一降一补”,三去就是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如何实现去库存去产能的目的?首先在时间段上要使得杠杆能够连续下去,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正是针对可持续性的处理办法。这次改革为不良资产的处理灌输了内生动力,加快了商业银行对该类资产的证券化步伐。证券化能够大幅度提高国内资产利用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此之外还有利于发挥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作用。

过去的经济发展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我国单靠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阶段已经过去,商业银行需要在供给侧上寻求新的突破口。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信贷结构对市场中供给偏多的产业加以约束,对于需求短缺的产业要精准帮扶。但是目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是供给侧不能灵活适应需求的变动,所以商业银行对各产业信贷投放要以市场为导向,避免对那些产能过剩的企业过度扶持,这样一来不仅规避了风险而且对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有很大帮助。

三、政策与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根据世界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来看,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盘活资产存量的渠道和手段,但是政府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需要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其中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SPV,其主要作用是最大可能的减少发起人破产对证券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防止其自身破产,总的来说也就是破产隔离。由于资产证券化参与的主体多、交易结构复杂,所以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而会使得破产隔离机制失效。

(二)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估

第一,对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不良资产的甄选要严格审慎,保证其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入。风险评估机构要尽职尽责,保障信息透明。

第二,对信用评级管理也要有新的要求,在已经实现的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转变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机构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相互制约,达到利益相关人的互利共赢。

第三,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要提高资产服务水平以此进一步提升对资产处置的效率。

(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金融资源中最关键的要数信贷资源,它的合理配置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业银行要优化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配给,对新兴战略性企业要在资金上扶持鼓励,推进“中国制造2015”的完成;其次,协调地方发展,在供给侧对沿海城市尤其是京津冀、长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配合,在信贷方面形成有特色的服务;最后,对于日趋衰落的传统企业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清算重组,从而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置,降低不良贷款率。

参考文献

[1]李军农.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韩松.供给侧改革与银行资产管理[J].西南金融,2016(3).

[3]赵洋.发力供给侧改革――十一月财经金融热点观察[J].中国金融家,2015(1).

[4]励雅敏,黄耀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中微观分析[M].平安证券,2015―10―21.

第10篇

国内外学术界虽以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价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

一、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原则及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其基础资产囊括了所有的资产及资产组合(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将房地产、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证券资产,以这些实体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证券资产证券化:即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它是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企业的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等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仅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属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它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而对于证券的本息则主要以不良资产的未来收益来支付。对于不良资产证券的购买者而言,他们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不良资产,而是为了获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收益。不良资产的所有者(即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是否对以证券化方式出售资产所得的回收率或收入满意,不良资产证券的购买者是否认为未来所获得的固定本金及利息回报足以匹配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决定不良资产证券能否得以成功发行的关键。资本市场具有资产定价的功能,因此,如果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只要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以市场原则定价,投资者按市场自动形成的风险与回报率进行投资,双方即能达到利益上的均衡。对商业银行这一不良资产原债权人而言,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处理并实现“真实出售”,可以降低自身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违约分析、利率风险等风险。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不良资产证券进行定价绝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基础工具——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同时,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以下三种是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一是不良资产证券的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的高低,也直接决定着证券发行者未来所要支付利息的多少。一般来讲,票面利率与证券价格之间呈现的是一种正相关关系:票面利率越高的证券,定价也往往较高;相反,票面利率越低的证券,定价也往往较低。

二是不良资产证券的贴现率。不良资产证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贴现率(经常以市场利率来代替)的变化会对其价格变动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讲,贴现率的增减变化证券价格之间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贴现率的上升会造成价值的降低,定价往往较低;相反,贴现率的下降会造成价值的上升,定价也往往较高。

三是资本市场本身的运行状况。当资本市场处于“牛市”时期,市场上的投资者众多,资金充足,抵押证券的供应也相对充裕,证券的定价自然会偏高。

二、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方法

(一)静态现金流折现法

求出内含收益率是运用静态现金流折现法对不良资产证券进行定价的关键,内含收益率是使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等于当前证券市场价格的折现率。由于静态现金流折现法具有原理简明、计算简单的优点,该种方法成为抵押市场最基础的估价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不容忽视的缺点,即没有对市场利率的波动特性、利率的期限特性等固定利率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进行考虑。

(二)期权调整利差法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法的步骤:第一步是对大量利率运动轨迹进行模拟,第二步是根据资产的具体状况从不同的利率运动轨迹中确定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量未来利率运动轨迹,第三步是以模拟利率加上一个期权调整价差的和来贴现未来现金,最终得出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由于期权调整利差法将期权调整利差的概念引入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并考虑了预期利率的波动,使得得出的价格较为准确,期权调整利差法因此也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中使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

(三)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

在定价思路方面,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的与期权调整利差法完全不同。在运用期权调整利差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时,整个资产支持证券被看做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假定利率的波动变动对该整体提前偿付的影响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而在运用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时,是针对每个个体的提前支付行为进行建模。换句话说,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将提前偿付的内在起因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并不依赖于提前偿付函数这一外生的因素,因此从逻辑上讲,该模型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三、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

保证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收益大于成本是商业银行能够顺利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对于收益大于成本这一问题,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具体来讲,商业银行静态角度的收益是指对外贷款利率的利差;商业银行动态角度的收益则要综合考虑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对于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的计算则十分复杂,需要在一系列假设上编制一个动态模型。以上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收益的分析,而对于支出,则包括了以下诸多内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承销费以及一些无形成本。如果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支出的成本超过了获得的收益,便没有了实施证券化的必要。

笔者将基于无套利分析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将使用以下字母代表相关影响因素:

rf表示市场上的无风险利率,常以同期政府债券利率代替;r表示商业银行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

β表示发行的成本率;

r0表示商业银行对外贷款利率;

λ(0

P表示不良资产的面值。

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

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1)表示: 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存在风险λ,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2)表示:

若购买无风险债券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3)表示:

在无套利原则下,投资者严格遵循“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理论,投资者不可能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比无风险利率rf更高的收益;同理,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则其账面到期收益应比无风险利率rf高,由此得出式(4)对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必然可以找到一个风险水平λ*,使得式(4)中的小于号均取到等号,因此式(4)可修改并进行整理为式(5):

另外,商业银行为实现利润,应保证对外贷款利率r0与发行的成本率β之间的差额大于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r,即式(5)应满足:

通过观察式(6)可以直观地得出:若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T固定,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就不能太大;若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固定,则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T就不能太小,换句话说,就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与发行风险要相互匹配。对以上现象的解释是:如果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太大,而商业银行愿意承担的最高利率为r0-β的利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极有可能认为不良资产证券的收益率r0-β过低,而不会进行投资,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不会发行成功。如果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T太小,就不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充足的时间差以获得资金滚动收益,最终导致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商业银行自然不会再继续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综合以上分析,为使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证券的价格(一般以利率表示)应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即商业银行)与不良资产证券的买方(即投资者)所同时接受。此时的利率r应满足:,其中由此得出了基于无套利理论前提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即式(7)。其中常以同期政府债券利率代替的市场无风险利率rf是已知的,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T根据实际而定,当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的水平一定时,就可以通过式(7)计算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r的取值范围。

四、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应用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中,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的选择,往往会根据商业银行本身与投资者的需求发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的证券。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发行不良资产证券时,对于存续期限的设定,不仅要满足《证券法》的相关硬性规定,还需要对不良资产证券本身的特点加以特别考虑。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如果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过长,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将会逐步增大,投资者不会去购买;而如果存续期限过短,银行将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的利率差来弥补成本。参考我国国债与企业债券的存续期限,笔者为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设定了三种存续期限:一年、三年与五年。

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存续期限越长的证券发行利率越高,这是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律,不良资产证券也不例外。存续期限越短的不良资产证券,银行所需承担的发行成本费用就越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银行的不良资金在短期内的回收速度相对较慢,并且无法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收不良资产所付出的成本也相对较高。银行为弥补这部分发行费用的支出,不得不降低短期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即设置较低的利率。同时,笔者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得出的发行利率是发行区间利率,而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它实际上是指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和买方在满足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证券发行利率的可行区间。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公开交易的场所主要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四十多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基本上都在3%左右,存续期限大都为1-5 年,笔者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得出的发行利率与目前我国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水平基本吻合,说明该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是有效的。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流动性 资本充足 SPV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将具有共同特征的、流动性较差的盈利资产,如贷款、应收款集中起来,以此为基础发售具有投资特征证券的行为。通常,银行资金来源有两种方式: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就属于表外融资方式的一种。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展的初衷是获取充足的流动性。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一)从融资者角度看

1.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盈利能力

在银行的资产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一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或出售以获得现金流。这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占用了银行资金,却不能迅速带来回报,进而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流动性得以增加,并且提高了盈利能力。

2.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更好实现期限匹配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不匹配一直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负债来源的不确定性和资产业务的相对确定性导致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主动出击寻求期限匹配的过程,从而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3.获得低成本的多种资金来源

在资金来源中,表内融资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吸收存款和对外借入资金所需要付出的利息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由央行统一规定,自身并无调控的可能性,而且现实情况也不允许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对外借入资金的利率则受资金市场影响波动剧烈,如LIBOR在雷曼兄弟破产当日飙升,导致各银行借贷资本迅速上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使资金来源多样化,减少对表内融资的以来,还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所需资金。

4.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随着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的接轨,资本充足率成为了考核商业银行的标准之一。4%的核心资本和8%的总风险资本比率要求曾经是商业银行难以达到的。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曾经一度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但很快,新的不良资产的出现又迅速导致资本充足率下滑。依靠拨款不是长远之计,只有通过各种创新手段如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资本结构,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本充足率。

5.分散风险,达到风险最优配置

商业银行的资产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如果同一方向的风险过多,风险间就不能达到相互抵消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可以通过转化资产种类来转化风险种类,分散风险,从而达到风险最优配置。

(二)从投资者角度看

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新品种的投资品种。资产证券化之后提供给投资者的是标准化,且在市场上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并且扩大自身的投资规模。

从金融市场的影响看

1.促进金融市场专业化分工的深度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本身需要很多专业化分工的机构,并且对这些机构的要求非常高。开展资产证券化,客观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并且加强了分工的深度。

2.改善信息不对称

通过将资产增级、打包出售,投资者所投资的资产实际上是有一定透明度的。增级机构、评级机构、承销商等金融中介用自己的信用加强了原有资产的信用,改善了原始资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将银行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资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从整体上,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宏观管理层面上,政府出来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来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结果,现有法律不足以完全覆盖资产证券化的所有内容。例如,在证券化的过程中,SPV是个很重要的中介机构。SPV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义务有哪些,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SPV,SPV怎样接受市场的监督,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监管SPV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微观机构设置上,需要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一系列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服务商、承销商,还隐含着增级机构、评级机构。目前,我国在SPV以及增级评级机构的设置上同国际上还有一定距离,例如评级机构权威性不强,SPV自身不够完善等。要想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就要在中介机构设置方面加快建设,为资产证券化营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3.构建良好的市场以活跃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根本。证券能否有需求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在中国继续发展下去的关键。只有实现了流动性,金融资产才能够得到充分交易,价值才能够在市场中得到准确的定位。为了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允许投资于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多样化,构成多方面的需求。

4.关注风险控制,防范过度证券化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由于资产被打包,经过增评级机构的包装而成为新投资品种的资产,其最初的资产性质和风险由于多次转手以无从查证,最终在市场泡沫破裂时被发现所打包的资产都是一些质量堪忧难以在未来得到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无疑,经过增级机构用自身的信用加强资产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产的流动性问题。但与此同时,风险问题不容忽视。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金融管理风险。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加强法律建设、中介机构建设以及相关监管的强度。

参考文献:

[1]吴治成.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7,(7).

[2]梁积江,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分析.财会研究,2008(13).

[3]林启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10,(2).

[4]汪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优化.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26(4).

第12篇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特殊目的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7-0079-05

一、引 言

资产证券化能将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一段时期能产生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通过分离与重组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而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这一过程为银行主动调整和管理资产,改善资本结构、盘活存量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渠道。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但金融创新工具的技术中性并不能避免在未正确运用情况下带来的灾难性后果。[1]资产证券化在上世纪70年代缓解了美国储贷公司的经营困境,而后有效地推动了美国抵押信贷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适度监管及评级机构未能客观的评估基础资产与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放贷机构更多关注于如何降低放贷条件、扩大信贷规模,并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和分散风险、攫取更多利益,最终导致危机的发生。但这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资产证券化在资金期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资本市场,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中至今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于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把不良贷款(次级贷款)当正常贷款,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没有被充分披露,本文讨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明确基础资产为不良资产这一属性。

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来看,任何可带来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因此,资产证券化并不以基础资产是否优良为前提条件,而是以能否产生稳定预期现金流为前提。不良资产虽然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但这并不等于不良资产不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单项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较大,但大规模的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不良资产经过汇总分类、结构化安排并形成资产池,虽然池内有质量较差的资产,但也会存在质量相对较好的资产,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通过风险的内在抵消,降低整体风险并形成稳定的本息回收率。在技术上,通过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现金流重组技术和交易结构创新,可以有效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入与流出不匹配问题。如果能够确定合理的折扣率,并有效控制道德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质上还是优良资产的证券化。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6年,分别由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4单,银行作为发起方的仅有建设银行发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金融危机的发生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停滞数年,2012年重启后已经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这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产生与成长的土壤。随着201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希望通过证券化渠道化解不良资产问题的需求也日益强烈。银行业近几年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主要源于经济结构调整而处于经营困难状态的中小企业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但笔数较多,适于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目前四大行已获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作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转移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有望逐步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常态化机制。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

(一)缓解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微观企业结构调整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见图1)。截至2015年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2 744亿元,较2014年增长51.25%;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逐渐逼近银行业2%风险警戒线。与此同时,关注类贷款余额也攀升至28 854亿元,较2014年增长37.5%。关注类贷款因更容易向次级、可疑、损失类不良贷款迁徙,因而其增长对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造成较大压力。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存量难以解决,而增量又持续上升,严重侵蚀商业银行的利润、资本及新增资产形成能力。一方面,如果不良贷款的增加额度大于拨备增加额,由此导致银行超额拨备减少,也即二级资本减少相应金额;另一方面,拨备的增加将直接导致净利润减少,进而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也即核心一级资本直接减少。①根据杜程等的计算,2015年二至三季度,因不良贷款和拨备增加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合计减少了1 586亿元,在满足资本充足率10.3%(过渡期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这将直接导致银行新增资产形成能力下降15 398亿元(1 586亿元/10.3%)。[2]不良贷款一旦积累到一定规模必然会产生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通过清收、重组、核销和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清收重组是银行处置不良的首选方式,但面临执行程序时间长、利益相关方干涉、重组方案难以达成、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由于目前银行业平均拨备水平不断下降,2015年末拨备覆盖率已经下降到181.18%。在收入增速受到降息、利率市场化等负面影响,不良贷款的规模越来越大,增速也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核销不良资产的空间已经较小。而将已超万亿的不良贷款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受限于其消化能力有限等因素,难以及时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并拓宽投资者范围,故而已经无法再满足银行的需求。相比上述传统处置方式,通过证券化方式盘活不良资产、改善银行流动性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将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引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可以有效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银行业的资产质量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已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微观主体,不良资产也理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处置。不良贷款存量中,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其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跃跃欲试。中小银行在经济下行中资产质量压力也较大,而其与资产管理公司议价能力与大银行相比更弱,不良资产证券化动机更强。

(二)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与效益

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以来,商业银行发行优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主要源于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在资产端难以找到合适的投放渠道,如果对优质资产大规模进行证券化以回收资金,不但不能增加收益,反而会降低盈利能力,故而银行对优质资产证券化内在需求不足。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同,其不仅能够拓宽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率,还可以提高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效益。

从效率上来说,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更市场化、批量化、透明化的不良资产快速出表渠道和手段,将表内负担转换成表外收费型业务,盘活资产存量。第一,证券化是一种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鉴于不良资产已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回收,用证券化方式为不良资产提供一个市场化交易平台,通过银行、信托等各参与方的博弈更加有助于提高不良资产定价效率和公允性。第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对象主要针对个案,因此其无法很好地满足快速和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的要求。证券化作为一种批量交易的方式,既能在短期内同时转让大量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实现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又能形成规模效应,节约不良资产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第三,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强化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加速不良资产回收。如建设银行2008年重整资产证券化中,引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处置顾问,代表受托机构监督由建设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放松资产维护与管理问题,有效保证证券化后现金流的回流。

从效益上来说,相比一次性平均2~3折左右的定价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而不得不承受损失来换取短期内账面资产负债表的改观,部分银行通过证券化方式可能比处理给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率要高,银行还可享受资产回收带来的利润分成;相比一般资产证券化,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获得的利润分配会更多。以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建行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既是发起机构,又是资产服务商。建行作为资产服务商可以获得处置费用、基本服务费和顾问费用,扣除优先级本息、次级本金及固定资金成本后,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剩余收益。此单证券化实际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超过了44%,远远超过处理给资产管理公司2~3折的回收率。[3]这种激励机制也使得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和资产服务方相比一般信贷资产证券化拥有更强的动力回收不良贷款。

(三)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

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总资产已经突破10万亿元,养老金结存接近3万亿元;按照美国经验,利率市场化会推动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以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实力不断壮大,需要寻求多样化的投资渠道。而现阶段固定收益市场上,非标类信托产品收益过高、风险较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类型比较单一以及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普遍偏高,收益率普遍偏低,投资者参与度不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收益相对较高和分散性相对较好的特性,不仅可以丰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还可以丰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和收益率梯次,同时其分层结构可以满足多层次投资人多元化投资需求。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制约因素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依托于现实的市场需求,还依赖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和相对完善的外部制度支持体系,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相关因素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将会不同程度地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外部制度环境不完善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虽然从备案制到注册制的建立,试点规模的扩大以及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不良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法规方面的支持,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特殊目的机构目前以信托模式为主,而国际流行的公司制受限制;如由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抵押贷款量大、种类多,在现行的《物权法》下抵押权登记部门各不相同,抵押权变更环节的效率低下,阻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动力。

二是还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良资产的信用违约风险较普通资产更大,因而其证券化过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危机后能快速发展并逐步恢复到危机前水平,主要也是源于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及时补充和完善。但目前国内还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对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息披露不足,截至2015年10月末,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含24种基础资产类别,而目前仅了4种类型基础资产的明确信息披露指引,无法覆盖所有的基础资产类型。[4]此外,金融危机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详细批露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资产池信息,并提供重要借款人财务更新信息。国内有关证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要么监管要求不明确,要么有规定但执行力度有待加强。[5]

三是基础资产出表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资产证券化过程最大的问题是资产的出表,这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动力之一,但判断基础资产是否出表的会计准则在实践中并不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完全出表的条件是信贷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实现转移,但不同的会计师对这一条件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能否出表的判断上往往会出现分歧。此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按照证券发行规模为依据来提取,会因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和报酬不同而在实践层面影响对出表条件的判断,如保留5%优先级和5%的次级档的风险和报酬是不完全相同的。

四是重复征税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需要支付一般证券化所需的成本,还因产品设计和催收成本更高而产生更多的费用支出。依据现有税法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几乎都负有纳税义务,服务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还面临着双重营业税和所得税压力。税负过重导致融资成本过高,既降低了发起人发行意愿,也影响投资者积极性。

(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2014年以来,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市场不断扩容,信用表现普遍良好,但是二级市场流动性明显不足。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资产支持证券的成交量仅为182.9亿元,约仅占同期间内总债券成交量的0.02%,其中以证监会主管的资产证券化为主,且主要是在深交所进行交易,银行间市场没有发生交易,上交所仅完成0.19亿元的银监会主管资产证券化项目。[4]将不流动的信贷资产转变为几乎不流动的证券达不到真正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究其原因,首先是现阶段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较小、种类较少,且基础资产以优质资产为主,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存贷利差依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优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较低而不具有吸引力,也不能满足多层级投资者的需求。其次,从国外经验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应是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数量少且参与力度不够,这不仅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及这些机构自身投资定位问题,也有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原因,最终导致银行发起的证券化产品主要购买主体仍以银行体系里其他银行的自营单位为主,银行间相互持有且大多选择持有到期,没有真正的市场。最后,在产品发行初期和存续期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也是导致市场接受程度低的原因之一。二级市场缺乏活力,会导致流动性溢价上升而影响一级市场发展。

(三)特殊目的机构核心地位不明确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是:发起人(商业银行)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以基础资产(不良资产)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这个过程中,SPV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既是实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的载体,又是整个交易的主体和核心环节,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SPV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发挥其核心作用。

因信托制度具备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天然优越性,加上实践中不能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我国资产证券化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模式,并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不同于英美国家对受托人的权利设有专门法律规定,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过大的干预权,导致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T后,可能仍参与信托事务的处理、证券化产品设计、参与方的选择,甚至证券化后期整体运作均以发起人为核心,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6]投资人购买证券化产品时也往往参照发起人信用水平,而非基础资产自身信用风险。因此,信托公司在银行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并未处于核心地位、起到主导作用,而仅仅是银行进行表外融资的一个通道,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

四、结论与建议

在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风险逐渐显现。作为一种更为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同时满足多层次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完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成长的土壤,要想有效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须不断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教训,逐步消除目前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一)完善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从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看,政府的支持对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推动并建立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会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必要外部发展环境。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国目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明确SPT的法律地位,完善抵押变更登记制度、金融担保制度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其次,强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明确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要点在于资产池状况和现金流分配情况,提供覆盖范围更广、更加详细、标准化信息披露要求和流程;发行机构在首次发行和证券的存续期间应提供关于资产池的大量信息,并实现一站式查询,让投资者能够更便利的获取信息,并更好地理解、充分使用所披露的信息。再次,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出台资产出表更为明确的准则,统一目前会计师们的不同理解,而风险自留比例的提取可以参考美国对风险敞口的界定,即以公允价值而非发行规模为标准进行风险留存。最后,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考虑赋予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切实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为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鼓励证券化经验丰富的机构探索做市商制度,参与资产支持证券做市,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出台相应措施鼓励和培育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扩大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权限,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主体,打破银行业互持现象,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在扩大资产证券化机构投资者范围的同时,进行投资者教育,并建立以市场透明度为基础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三是借鉴美国经验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注入国家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信用级别,进而实现流动性溢价。如设立专项基金,在不良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债券的本息时,对优先级证券提供偿付保证,次级债券则完全没有保证。

(三)明确SPV在整个证券化交易中的核心地位

信托模式是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最好选择,并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被长期运用。因此,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目前我国不能设立SPC的情况下,现阶段首要目标是研究如何明确SPT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以保证SPT能够主导整个证券化交易,实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为此,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意大利等实践经验,由政府主导设立独立的SPT,改变SPT与发起机构之间地位不对等现状;另一方面,完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强调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交易主体作用。[7]

(四)充分发挥相关服务机构作用

一是建立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不受利益左右,只对估值质量负责,有助于为投资者的交易和定价提供参考。尤其是对于交易不活跃债券的估值,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真实反映债券的收益与风险,使债券得到市场认可。二是建立良好的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比一般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难度更大,这就需要一批有竞争力和公信力的评级机构。可以考虑通过监管或自律组织等形式规范评级机构,并适度引入外部竞争以促使评级机构提高业务技能和评级的客观公正性。三是完善对资产服务商、资产服务顾问的激励约束机制。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服务商(通常为发起行)的服务水平对资产的处置效率有更大的影响,而贷款服务顾问是否尽责直接影响贷款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因此,对贷款服务商和资产服务顾问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效率的关键环节之一。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有很多优点,但要充分认识其两面性,过度的创新或未正确使用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与扩散。银行资产质量问题主要由内生经济增速下降、信贷结构僵化所决定,不良资产证券化只能适当缓解银行存量资产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产质量问题。银行在通过证券化方式消化不良贷款存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调整资产结构,把握好发展战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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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程,曹阿雪,高晓婧.资产荒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思考[J].债券,2015(1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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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宁,刘玉洁,唐益.国外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借鉴及启示[R].中债资信,2013-10-30:1-14.

[7] 叶凌风,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的反思[J].银行家,2015(12):87-90.

第1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对策

在当前诸多因素约束下,国内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尚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环境和制度建设,可以考虑创造条件先行试点,营造有利的环境。

一、构造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保障是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我国应着力构建不良资产证券化制度保障体系。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单独设立SPV、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和评级、不良资产向SPV出售的折扣原则、发起人出售后的会计处理、税收豁免、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

2005年4月22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但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一般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施时可以参考该办法,但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出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办法,以更好的促进其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有些现行法律法规与证券化业务之间存在着某些冲突的现象,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中国证券化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第一,利用现有资源,考察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而又为发展证券化所必需的制度加以确立,形成一项专门的立法,就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问题做出规定,以此规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领域的运作。

第二,增加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范围内成为债券发行主体,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明确SPV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免税等特权。

第三,尽快制订有关SPV的市场进入、经营与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诸如“真实销售”与“抵押融资”的认定、SPV与发起人的实质合并、SPV的“破产隔离”等技术性较强的细节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拓展资产证券化的流通领域,扩大投资者的范围。修订《商业银行法》给予商业银行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政策放宽;修订《保险法》以及相关基金管理条例,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给予资产证券化以需求上的动力。

第五,目前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主体不太明确,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法规等,并负责指导、监督其实施,从而进一步加强证券化市场监管,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资产支持证券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一前提。

二、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比较复杂,擦浴交易的主体出了基础资产的买卖双方外,还有位资产证券化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等。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它们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相互依存、相互配合,是资产证券化教育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应加强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整顿,早日统一评级标准,培养一批优秀的金融服务机构,且独立于政府,市场化运作,客服不良资产不能科学定价的难题。更要加强人才培养。人才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源,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很多环节都亟需专业的人才。所以我国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三、完善会计税收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会计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是保证资产证券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我国应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会计方面的政策,例如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报表合并问题。我国应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出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

税收问题是关系到投资者收益和投资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我国应通过日盛谁知体系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协调性,消除和减轻资产证券化进程中的税收扭曲,推进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到各类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证券化,以化解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同时政府还要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融资成本。

四、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表明,机构投资者是最重要的需求主体,他们的发展欧力的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优化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大大降低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又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了更充分的条件。因此,在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必要时政府应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

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价格能充分的反应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同时还要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券收益索取权,以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稳定的收益。

国家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需要放松市场准入,只有外部环境良好,企业年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才会渐渐进入证券证券化市场,从而才会有较大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育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必要的时候也可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

西方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在理论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实践上也比较成功,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刚刚走出第一步,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调整和完善。国外的实践表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很好的解决方式,尽管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不能完全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但是相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有着很多的优势,可以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率。

第14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 案例分析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最早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来解决不良资产。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改善企业的流动性、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优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当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逐渐盛行。但是,由于人们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盲目乐观,忽略了实践上的管理,致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超出了可控的范围。违约不期而至,最终导致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我国在2008年以前也曾在建行、信达资产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过4次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来临之时,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考虑,全面叫停了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所有资产证券化业务。近一年来,由于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大幅攀升,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愈来愈高。2016年5月19日,我国金融监管层重新启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发行“中誉2016―1”和“和萃2016―1”两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我国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实践时间短、经验有所欠缺,我们还需要分析和攻克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的难点,多积累经验,为将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普及做好准备。

一、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分析与解决办法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新方法,尽管在美国等发达地区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光景,其各项流程及产品市场都趋于成熟,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鲜的外来品,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不足。我们应该谨慎的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一)关于资产池的设计问题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是由多个不良贷款汇集在一起形成的一个资产组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以资产池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支撑而发行新债券的一种证券化方式。所以在设计资产池时应该充分考虑资产池的未来现金流是否能够被预测。这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来说是个难题,因为不良资产的一个特性就是未来的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一方面,资产能否收回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资产能收回多少也是不确定的。如何解决这一关键问题?

首先,虽然对于单个不良资产而言未来的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是,当资产以组合的形式出现时,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却在大数定律的作用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这就要求资产池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且具有一定的地区分布。在“中誉2016―1”案例中,我们发现,此次不良资产证券化共有72笔贷款,涉及42个原始债务人。原始债务人分布广泛,涉及山东省9个地区,包括道路运输业、其他金融业、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20个行业,这种筛选入池资产的方法是合理的。

其次,我们分析了解到,银行的不良贷款分为3类,分别是次级、可疑、损失。另外,根据银行贷款是否有担保或抵押,可以将贷款分为有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或者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为了保证资产池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且能够被预测,资产池的资产应该为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且应该是有保证贷款或有抵押贷款。从“中誉2016―1”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项目的资产占比情况,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分别占96.69%和3.31%。在贷款担保方式方面,保证+抵押的贷款占比80.95%,单单只有保证的占比7.14%,保证+抵押+质押的占比2.9%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选择次级和可疑的贷款,且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广泛的贷款作为入池资产来解决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不能预测的问题。

(二)关于交易结构设计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多的交易结构类型,但是由于不良资产具有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都适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结合国内外经验,不良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交易结构一般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结构(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CMBS)、抵押贷款债务结构(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清算信托结构(Liquidation Trust Structure,LTS)。三种交易结构类型又有不同的适用类型。当资产池由无担保无抵押的不良资产构成时,采用CMBS结构是合适的。而CDO适合于任何类型的不良贷款的证券化。LT结构则适合于采用变现清算方式来处理的不良的资产。在“资产池的设计问题”的讨论中,我们总结出入池资产是次级和可疑的且具有担保或者抵押的贷款,为此,我们应该考虑采用CDO的交易结构类型。事实上,“中誉2016―1”项目也是采用CDO的交易结构(如图1-1)。

图1-1

在实践中,采用CDO结构的最大难点在于如果保证未来现金流充裕,而未来现金流是否充裕关键要看资产池的回收率。所以,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安排特定的机构来保证资产池的回收率。“中誉2016―1”就做的很好,项目在结构设计时安排中国银行设立专门的“贷款服务机构”,其职责在于履行基础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定期编制资产服务报告等工作,以保证未来现金流充裕。除此之外,保证未来现金流充裕的另一种做法,就是设立一个“流动性支持机构”,该机构的目的是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当期证券利息和相关费用时,需向该资产池注资,以保持其流动性维持正常水平。

(三)关于资产信用评级问题

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一般投资者难以独立地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为了能够实时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评级机构来履行这个职责。在实践中,这是可以达到的。中国银行于1999年建立国内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该体系能够准确的评价机构公司类客户的信用等级,该信用评级结果能够为资产池筛选合格的资产,是资产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管理资产池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中国银行将PD(违约概率)由低到高划分为不同区间,分别对应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等十五个信用等级。在该信用评级体系下,中国银行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入池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新产品进行评级。投资者可以通过该评级机构或者该机构指定的网站查询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变化情况,适时的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当然,这里存在有一点瑕疵,即发起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关联关系,信用评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所以,由采用中国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可以接受的。

(四)关于资产信用增级问题

不良资产池的信用评级很低,必须经过信用增级,发行信用评级高的新证券,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最主要依赖于担保人的信用。而内部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常采用的方法,其主要通过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来完成。在案例中,由于中国银行本身资产雄厚,并不需要外界进行担保,所以这里主要是利用了内部信用增级方法。分别为:第一,设立超额利差账户。超额利差是回收现金流减去利息和费用后的余额。项目结束后,如果该账户还有余额,那么该余额将归发起人所有。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得超额利差,发起人努力发挥好自己的管理职能。设立超额利差账户的意义在于勉励机制,与此同时,也增强了项目的信用评级。第二,设立准备金账户和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流支持机构”通过管理该账户保证资产池的现金流充裕。第三,优先/次级分层结构。新债券按照本金偿还的先后顺序分别设置优先级和次级等多个档次,在资产出现违约损失时,首先由次级承担,而优先级排在次级之后。该项目中,中国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次级新债券作为权益资产,使得优先级证券获得次级证券22%的信用支持。第四,信用事件触发机制。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资产池的违约率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超额利差下降到一定水平以下时,信用触发机制就会生效。本次案例设置了“违约事件”和“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等触发机制,为优先级证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

二、总结与建议

本文以2016年5月19日中国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誉2016―1”为案例,深入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资产池设计问题、交易结构的设计问题,资产信用评级问题和信用增级问题。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些难题可依循下面的方法:首先,在资产池设计方面,应该选择次级和可疑级别的贷款,且贷款资产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要广泛。其次,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应该选择CDO交易结构类型。当然,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该交易结构,而是要灵活变通,适当增加一些中介,如“贷款服务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等,以增加发行的成功率。再次,在信用评级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大机构的优势,利用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对资产进行评级。最后,在信用增级方面,可以采用设立超额利差账户、设立准备金账户和现金担保账户、采用优先/次级分层结构、设定信用事件触发机制等方法进行。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隔八年后再次重启,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一份机遇,也是一项挑战。为此,本文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做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指引,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配套设施机构。第二,建议国家设立有关监管机构,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防范风险。第三,大力培养这方面专业性业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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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浪.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D].中南大学,2004.

第15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