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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公司财务审计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会计公司财务审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会计公司财务审计

第1篇

关键词:审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优化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暴露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

1.资金统筹方面

(1)资金筹措。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则难以准确把握所需资金的数量。从而,在自有资金和外源资金的比例把握上也将出现偏差。这样一来,必然影响到公司整体战略的实施。

(2)资金预算。根据经验数据可得,人工费用往往占项目总预算的20—30%左右。然而,因资金在空间上同时处于G、W、G`等三个阶段,这就意味着在缺少公司资源计划有效管理的情况下,传统财务管理已难以有效界定不同生产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

2.资金使用方面

(1)资金流量流向方面。这里主要存在两点不足:①借助资金申报制度所进行的资金监管,难以使财务管理主动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资金配置的权变管理。②传统资金在流量和流向上的监管模式,无法预先和过程的把控资金,而更多的则体现为事后性。

(2)资金使用效益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仅能变相降低由利息所带来的会计成本,还能减少机会成本所带来的资金决策损失。在“利润=收益-成本”的公式下便不难知晓,惟有进行全流程的成本控制才能达到上述要求。然而,传统财务流程管理在针对团队生产模式下的资金使用监管,因难以获得精确的资金使用、耗费信息,从而无法在资金节约目标下给予过程控制。

3.利润分配方面

众所周知,公司可支配利润作为自有资金需要进行结构划分。具体而言,可大致划分为:扩大再生产资金、发展基金。从财务管理的项目来看,公司在主营业务外进行各类投资活动便主要借助发展基金来完成。这时便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二者的比例结构。传统财务流程在此环节时,往往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来进行资金划分,但在有限理性的约束下仍时常出现划分偏差。

二、会计审计工作优化财务管理的功能定位

针对以上不足,并在资本循环公式G—W—G`的逻辑关系引导下,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考察审计工作的功能定位。

1.辅助资金预算的功能

针对某项目资金预算的优劣程度,将影响到集团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然而,项目组在申报预算资金时往往受到自身利益驱使的影响,难以从公司整体层面思考问题。当然,这也受到当事人所处公司层级的约束。通过引入常规的审计工作,其在完成规定的复核、评价任务后,还可以结合公司整体发展状况对项目资金预算提出建议,从而辅助项目组(或事业部)调整预算结构。

2.辅助资金使用的功能

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管,侧重于资金流向、流量、效益发挥等要素。正如上文所述那样,因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环境的干扰,而难以规避资金管控风险。但在借助审计工作的最后控制职能时,则能从另一种视角来客观考察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结果评价的基础上,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特别是引入第三方审计时,这种功能释放更加充分。

由此可见,在不改变审计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只是增加“建议”环节便能有效改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不足。对于利润分配方面,因受到机密性和战略性的影响,审计工作的功能发挥相对较弱。

三、功能定位指向下的优化措施构建

结合以上所述,以下将从两个方面进行优化措施的构建。

1.针对公司资金链条风险的财务审计

从动态的角度,考察资本循环G—W—G`可知:在这三个环节中,不仅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依次呈现;而且,在空间维度上体现为同时存在。因此,这就对公司的资金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诸多公司都面临着提升资本有机构成的任务。公司资本有机构成的提升,通过固定资本重置的方式来实现,必将增大公司的资金投入。从而,公司财务审计将为此提供安全屏障。

2.针对公司资金优化配置的财务审计

正如上文提到,公司的资金在时间、空间维度上的存在要求。由此,会计审计功能又体现在:优化配置公司资金方面。在以市场拉动为主要模式的商品销售形态,使得公司不仅要关注下游的需求方,还要面对上游生产要素的购进渠道。即:在货币职能(G)、生产职能(W)、商品职能(G`)环节中,公司须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若要最终实现“惊险的跳跃”,公司则须科学测算出各领域的资金预算。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主题的讨论。由上不难看出,配合现有财务管理技术提升措施;并挖掘审计工作的优化潜力,通过双管齐下必将推动矿业集团公司的发展。

四、小结

应把审计工作从作为财务管理活动的对立面解放出来,使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共生态势。在路径构建上应突出审计工作的辅助资金预算、辅助资金使用等两项主要功能。

参考文献:

[1]刘 涛:关于企业财务审计问题的新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7).

第2篇

关键词:审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优化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暴露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

1.资金统筹方面

(1)资金筹措。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则难以准确把握所需资金的数量。从而,在自有资金和外源资金的比例把握上也将出现偏差。这样一来,必然影响到公司整体战略的实施。

(2)资金预算。根据经验数据可得,人工费用往往占项目总预算的20—30%左右。然而,因资金在空间上同时处于G、W、G`等三个阶段,这就意味着在缺少公司资源计划有效管理的情况下,传统财务管理已难以有效界定不同生产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

2.资金使用方面

(1)资金流量流向方面。这里主要存在两点不足:①借助资金申报制度所进行的资金监管,难以使财务管理主动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资金配置的权变管理。②传统资金在流量和流向上的监管模式,无法预先和过程的把控资金,而更多的则体现为事后性。

(2)资金使用效益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仅能变相降低由利息所带来的会计成本,还能减少机会成本所带来的资金决策损失。在“利润=收益-成本”的公式下便不难知晓,惟有进行全流程的成本控制才能达到上述要求。然而,传统财务流程管理在针对团队生产模式下的资金使用监管,因难以获得精确的资金使用、耗费信息,从而无法在资金节约目标下给予过程控制。

3.利润分配方面

众所周知,公司可支配利润作为自有资金需要进行结构划分。具体而言,可大致划分为:扩大再生产资金、发展基金。从财务管理的项目来看,公司在主营业务外进行各类投资活动便主要借助发展基金来完成。这时便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二者的比例结构。传统财务流程在此环节时,往往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来进行资金划分,但在有限理性的约束下仍时常出现划分偏差。

二、会计审计工作优化财务管理的功能定位

针对以上不足,并在资本循环公式G—W—G`的逻辑关系引导下,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考察审计工作的功能定位。

1.辅助资金预算的功能

针对某项目资金预算的优劣程度,将影响到集团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然而,项目组在申报预算资金时往往受到自身利益驱使的影响,难以从公司整体层面思考问题。当然,这也受到当事人所处公司层级的约束。通过引入常规的审计工作,其在完成规定的复核、评价任务后,还可以结合公司整体发展状况对项目资金预算提出建议,从而辅助项目组(或事业部)调整预算结构。

2.辅助资金使用的功能

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管,侧重于资金流向、流量、效益发挥等要素。正如上文所述那样,因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环境的干扰,而难以规避资金管控风险。但在借助审计工作的最后控制职能时,则能从另一种视角来客观考察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结果评价的基础上,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特别是引入第三方审计时,这种功能释放更加充分。

由此可见,在不改变审计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只是增加“建议”环节便能有效改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不足。对于利润分配方面,因受到机密性和战略性的影响,审计工作的功能发挥相对较弱。

三、功能定位指向下的优化措施构建

结合以上所述,以下将从两个方面进行优化措施的构建。

1.针对公司资金链条风险的财务审计

从动态的角度,考察资本循环G—W—G`可知:在这三个环节中,不仅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依次呈现;而且,在空间维度上体现为同时存在。因此,这就对公司的资金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诸多公司都面临着提升资本有机构成的任务。公司资本有机构成的提升,通过固定资本重置的方式来实现,必将增大公司的资金投入。从而,公司财务审计将为此提供安全屏障。

2.针对公司资金优化配置的财务审计

正如上文提到,公司的资金在时间、空间维度上的存在要求。由此,会计审计功能又体现在:优化配置公司资金方面。在以市场拉动为主要模式的商品销售形态,使得公司不仅要关注下游的需求方,还要面对上游生产要素的购进渠道。即:在货币职能(G)、生产职能(W)、商品职能(G`)环节中,公司须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若要最终实现“惊险的跳跃”,公司则须科学测算出各领域的资金预算。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主题的讨论。由上不难看出,配合现有财务管理技术提升措施;并挖掘审计工作的优化潜力,通过双管齐下必将推动矿业集团公司的发展。

四、小结

应把审计工作从作为财务管理活动的对立面解放出来,使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共生态势。在路径构建上应突出审计工作的辅助资金预算、辅助资金使用等两项主要功能。

参考文献:

[1]刘 涛:关于企业财务审计问题的新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7).

第3篇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审计时,双方之间平等地遵守相关职业规定,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在评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评价审计报告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被审计的客户,美国萨班斯法及证券法规定,两者之间不能存在以下的关系:(一)投资关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合伙人、开办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向审计客户进行投资。(二)雇用关系。这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与被审计的客户之间,不应该存在雇用关系。当存在这种现象时,则认为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三)业务关系。除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客户存在当前的审计业务关系之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否则,则认为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存在或者受到了影响。

为了判断审计的独立性,需要寻找一般的判断标准。美国SEC的一般指南指出,在判断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该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利益或者利益冲突;从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是否是曾经向自己咨询过的财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管理过被审计的客户,或者隶属于该审计客户;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曾推荐过被审计的客户。这些因素一般被认为会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对于上述任何事项肯定的回答,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审计独立性的存在,但由此产生的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则存有较大的可疑性。在实务中,与被审计客户有上述关系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实施审计时,应尽量进行回避。

二、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委托

要使注册会计师代表公众监督公司的财务运营,必须对原有的注册会计师选择和委托模式进行彻底改革,使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远离公司的管理层。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期限一般以5年为宜。这样能够有效地切断公司管理人员与独立审计师之间的联系。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使审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的这种立场。

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审计委员会中,虽然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是,由于执行董事往往代表自己或者所属团体的利益行事,而独立董事代表的则是投资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即代表的是他人的利益,并且这部分人时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审计委员会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则存在着疑问。笔者认为,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仅与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查有关,因此,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这样,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的管理层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当外部的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委托人均为独立董事时,他们在心理上则可以完全摆脱公司管理层的影响,从而为独立审计提供了良好环境。在缺乏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审计失败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为了避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自然会谨慎行事,很难成为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帮凶。

三、营业禁止

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这一主干业务外,又开发了很多新型的业务,非审计业务的迅速发展,对审计的独立性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公司,是不能进行诸如会计咨询等类似的非审计服务的,理由很多,最简单的理由是:审计企业向一个审计客户提供这些服务时,审计企业实际上有两个公司。对于咨询服务,审计企业的客户为公司的管理层,对于审计服务,客户是公司的股东,以及其它信赖其审计意见的人。很明显,对于服务的两个团体,注册会计师处于利益冲突双方的中间。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大都与审计客户的财务报告的咨询、准备、制作有关,审计客户最后出具的财务报告其实包含着审计师的咨询价值,即财务报告中包含着审计师的利益。审计师对这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无异于自己评价自己的工作,因而审计师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应当禁止审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这一利益冲突会损害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但是会计职业界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主张,禁止非审计业务,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充分了解被审计客户的业务,从而损害审计的有效性。而且,如果会计公司不能对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很多有才能的职业人士将不再选择会计师这个行业。但在非审计服务迅速增加的1990~1999年之间,会计公司在招募和保持有技术的职业人才上,并没有出现困难,这种观点将无法解释。而且,虽然会计公司不能向其审计的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但其可以向其他会计公司所审计的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美国萨班斯法只规定了9项审计公司不得从事的非审计业务,即:(1)帐薄管理服务;(2)财务信息制度的设计和执行;(3)保险统计;(4)管理职能;(5)人力资源;(6)经济交易人服务,对于审计客户的证券,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其经纪人、推销人或者包销人;(7)评估服务和公正意见;(8)内部审计服务;(9)法律服务等。虽然咨询服务没有被萨班斯法所禁止,但是审计企业不得向其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观点还是被许多会计公司认同,最明显的例证是,在修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议案的过程中,美国五大会计公司中的三个发表声明,其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进行彻底的分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在立法中明确非审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不过,应当把咨询服务列为禁止的事项之一。

四、其它的制度保障

借鉴萨班斯法,为了进一步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还应设定以下制度:

(一)任期制度。为了确保独立,避免利益冲突,审计公司业务领导和监督指导审计的合伙人,实行任期制,即审计公司的负责人,不允许长期从事该工作,一般是5年一轮换。审计师也应当每几年一换,防止其与公司的管理层保持长期、密切的关系。从事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审计公司3年内,审计委员会应当禁止管理层雇佣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审计。

(二)回避制度。即前一年参与公司审计的被审计公司的主要行政官员、财务或者会计官员,不能再参与本年度的公司审计。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公司的官员与注册会计师相互勾结,实施财务欺诈;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心理压力,为客观审计创造了一定的心理条件。

(三)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在年度委托说明书中,对上一年度的审计费以及该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的所有咨询费,进行公开披露。同时,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该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其审计的独立性所发表的看法。另外,专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人进行的审计工作,当超过了全部审计工作量的50%时,公司应当对此向公众披露。通过这种披露制度,一方面使公司的财务审计更加透明;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外界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