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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诉讼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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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诉讼程序

第1篇

关键词 经济 法律 诉讼 解决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好处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会遇到经济纠纷的问题。社会存在就会有纠纷,解决好纠纷是社会的内在需要,也是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保证。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如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下的协商和解,可以借助第三方进行调解、仲裁和行政决定等,但是总的来说就是概括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模式。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目前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的非诉讼向现代的诉讼转变时期,不管哪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其本身的特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种经济纠纷解决模式对于解决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经济纠纷有着独特的作用。

一、诉讼解决模式

(一)诉讼解决模式的定义。

诉讼解决方式一般指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诉讼运行整套系统,具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它包括了若干具体的诉讼制度如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民事诉讼制度是运用体制的概念从宏观的角度阐释民事诉讼制度,以逻辑演绎为出发点,从整体和宏观方面把握民事诉讼的运行。

(二)对诉讼解决模式的客观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 各种利益关系纷繁复杂, 人们的各种观念也在发生改变。诉讼解决是一把尺子量天下,它是执法者依据法律, 注重争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统一, 强调解决程序的公正性及结果的客观性,体现的是法律公正。诉讼解决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客观性、可执行性等优点, 但也存在程序繁琐、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总的来说,诉讼是 “赢家通吃”。

(三)诉讼解决的基本模式。

用民事诉讼解决经济纠纷有基本的模式,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非诉讼解决模式。不同的人对一样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认识存在差异性,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对民事诉讼体制特定有着直接的影响。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基本的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而在这些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群中,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

二、非诉讼解决模式

(一)非诉讼解决模式的定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又称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程序的总称。从它的名字可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解决纠纷时不用经过法定机构或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是直接就有关争议的事项进行自我协商或私下调解,达到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二)对非诉讼解决模式的客观认识。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因其博大精深的文化和宽容的人性美而屹立于世界前列。因此,对于经济纠纷,我们一直采取调解的态度, 强调平等协商往往会收到良好效果, 这也被被誉为“ 东方经验”。 非诉讼模式突出双方的意志, 具有自愿和民间的性质。它是通过协商及律师调解来解决纠纷, 并无法律程序的约束。非诉讼模式具有随意性且缺乏强制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主性、非对抗性、相互妥协性、经济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非诉讼是“各有所得”。

(三)非诉讼解决模式的构建。

目前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缺少前置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基于这一缺点,在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过程中,应该先完善非诉讼解决的调解制度;仲裁是一种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解决制度,它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因此我们在构建非诉讼解决模式时要合理利用仲裁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此外,非诉讼解决模式还有和解这一方式,任何一种方法都有相应的运用,我们要善于利用方法的特点来解决问题,因此在构建非诉讼解决模式时还要肯定和积极运用和解制度。

三、总结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 存在“上法庭”的多, 非诉讼解决的少。现在经济纠纷案件在增加但是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对于不同的经济纠纷类型和严重程度我们要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不能一味的只遵循某种方式或用一种方法。诉讼解决模式和非诉讼解决模式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法治国家,我们可以通过经济立法来规范经济行为, 通过强化法律的可诉性来解决经济纠纷;但是中国又是一个和平发展和友好和谐的国家,在对待纠纷上,协商、调解、仲裁这三种方式还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我们在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也是这几种方式。不管我们运用哪种方法解决经济纠纷问题,都要以维护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作者:江山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参考文献:

[1]白冬.论经济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模式[J].现代财经.2005,2,25:70-73.

[2]周晓唯,胡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法经济学分析.制度经济学研究[J].2003,1:126-144.

第2篇

 

一、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分类

 

(一)综合经济法诉讼

 

我国的综合经济法诉讼学说从上世纪80年起始,这一过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经济法”,其诉讼模式是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分别处理,这一处理措施对当时的经济纠纷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综合经济法本身没有针对诉讼内容加以区别,导致部分纠纷无法解决,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二)独立的经济法诉讼

 

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市场中的经济纠纷案件也越发多元化,部分经济案件被独立,这使得当时的经济诉讼程序出现了独立经济法诉讼说。这一措施能够依据不同的纠纷类型,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相对于综合经济法诉讼来说,对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虑,产生效果良好。但当前,我国既有的经济法体系导致诉讼制度、相关法律无法彻底分离,还难以完全实现独立的经济法诉讼。

 

(三)经济公益诉讼

 

在经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关于公益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呈现出的经济公益的诉讼范围、内涵成为了学者研究重点:即依据起诉人的诉讼,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审批。经济公益诉讼也同样对经济纠纷特殊性进行了完善,但经济公益诉讼完善性不高,多数属于个人利益的纠纷范围,局限性较大,对其完善就必须要更多的经济法理论支持。

 

二、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

 

要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国家法律就必须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来说,其中利益错综复杂,成为了案件纠纷重点。只有对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够为其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诉讼程序,执行科学的裁决,其判决结果才能被接受和认可,从而实现对经济领域秩序的维护;其次,现阶段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到了国家、集体、个人多个层面,这必须要对其进行足够的重视。

 

(二)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之初,人们对经济领域的概念不够清楚,导致制定的经济领域法律不够完善,市场上所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对待、处理。但伴随着市场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案件在种类、数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长,还有部分案件是因为经济法本身、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导致,这促使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完善的紧迫性在不断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仅需要包含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内容,还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等内容,这使得我国经济法内容更为复杂,必须要依靠更为完善的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才能够为我国经济法发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相关策略

 

(一)持续完善我国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领域法律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不断复杂化,这就需要对经济领域的法律进行持续完善。同理,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本身和经济领域法律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持续完善的情况下,能够对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进行更好的规范,树立起更为完善的立法观念,并且促进专门审判机构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让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得到更为长久的发展;其次,随着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快速发展,其完善作用能够有效的弥补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所呈现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必须要对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加以完善,两者的紧密结合发展,才能够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二)逐步构建完善的经济诉讼模式框架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经济纠纷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就更需要持续的针对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对经济诉讼模式框架的完善尤为重要,对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够有效促进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完善。目前来说,主要存在的三种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在我国一定时期、领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们是经济诉讼模式构建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经济诉讼模式框架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类似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出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所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一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经济来对资源加以优化配置,但我国还以此为基础,实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观调监控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的结合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而也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经济纠纷更为复杂,只有构建完善的经济诉讼模式框架,才能够真正的确保各种不同的经济纠纷类型得到全覆盖,保证越发多元化的经济纠纷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让广大经营者和大众能够真正的接受、认可经济裁决结果。

 

(三)学习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加以完善

 

从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看,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比我国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场经济领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亦然。为了能够促使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这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目前世界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其本身由于多方面因素,所施行的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在对于这方面经验进行借鉴、学习的过程中,不单要学习到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本质,还要了解其中的内涵,进而真正的让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能够学习到发达国家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的成熟经验,确保适合我国的市场经济情况;其次,国外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完善过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完善与努力,在借鉴和学习的过程中,务必要保证能够把握学习的重点,从而在短时间内对我国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加以完善;最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其他发达国家经济制度差异较大,在成熟经验学习过程中,不能盲目照搬、学习他国诉讼程序模式,应当要充分考虑当前国情,将成熟经验充分与我国国情结合,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

第3篇

作为一种赋权概念,可诉性并不等同于实有权利。简而言之,法的可诉性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应有权利或权利体系,它也是法律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何谓应有权利,就是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通过合法程序确立的法律原则公布的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是需要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社会条件。我们通常可以将法的可诉性作为应有权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规范设计应围绕的价值体系。法的可诉性从层次上来分析,可分为三层,一是法不可诉,简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没有从行政中真正分离出来,即法律诉权未加规定;二是法部分可诉和阶段可诉,部分可诉和阶段可诉的关系是相互包容的关系;最后一个层次是完全可诉。

二、经济法可诉性

从定义上来理解,经济法可诉性是经济法自身拥有可以能够按照司法程序调解经济纠纷的属性,是政府在经济生活中解决经济问题的锐器。当然,经济纠纷的主体也有权通过合法程序申诉,希望司法部门来解决经济纠纷。从经济法可诉性的对象上来看,它主要是经济纠纷。经济法的可诉性是经济法具备的能解决在经济生活中各类纠纷的属性,是当事人有权诉求于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终局性。经济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它不易采用协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决,在行政执法中还要受到其正当性的挑战。从当前我国经济纠纷解决的大环境来看,完成排除行政执行来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是不合时宜的。当然,司法解决具有公正独立、程序合规等优点而倍受当事人青睐。具体表现为它可强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体进入诉讼程序,使经济纠纷顺利解决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扰,也可以利用强制手段使权益恢复到经济纠纷的原始状态,同时给予主体合法的强制保障,使得主体敬畏法律而履行义务。

三、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济法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可诉性也被立法者认同,并在法律与法规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经济法可诉性的第一个层次,而第二层次是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问题。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主要通过两个方式执行,一是部分可诉,二是阶段可诉。对于市场受规制主体来看,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行为如果侵害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主体可以依照行政法规和经济法相关条款启动司法程序,达到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从经济法可诉性实行的现实情况来看,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并未在全国范围里实行。原因是在制度还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判断过多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的现实,行政执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优势的发挥需要行政前置,这样有利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和快捷性真实落到实处,达到及时制止和处罚各类经济违法行为,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当然行政执法也存在诉权滥用的缺陷。我国经济法规定,经济违法的举报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或是违反程序原则时,才可以提取经济诉讼。从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法院的权限应扩展,审查的范围也不能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而应拓展到社会公共利益所有主体的行为。

(二)健全经济法法律责任

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执法部门,它们均是作为经济纠纷调解的主体,其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各类经济财产的制裁、经济行为的制裁、经济信誉制裁等。对于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非法侵害带来的损害,需要对其进行经济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间接的国家赔偿。

(三)创设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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