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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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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建议

第1篇

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

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品种繁多,用途广泛,发展较快,布局分散,进入门槛低,企业数量众多。多年来,化工产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相对薄弱,化工产品滥用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工生产经营管理,构建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体系,有助于维护食品药品和饲料安全,有利于化工工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强化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责任意识

企业是规范和加强化工生产经营管理的主体,是落实规范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以监控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和流向为核心,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严禁非法生产和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添加的化工产品,防止非食品药品和饲料类化工产品流向食品药品和饲料加工业。

(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企业要切实履行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管理第一责任人,产供销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工商登记管理。化工企业工商登记应详尽申报产品经营范围,超核定范围生产应重新申报、变更经营范围。

(三)加强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企业和生产装置,应到县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及质监、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及出入库台帐。不得购入来源不明、标识不规范、成分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

(五)加强生产环节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

(六)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销售管理,实行实名销售制度。一是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查验购买用户有效资质,了解其购进用途。不得明知可能非法用于食品药品和饲料生产而向客户销售不属于食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的化工产品。二是建立用户承诺制度。在销售非国家公布的食品药品和饲料等添加剂产品时,要求购买方承诺所购产品不用于食品药品和饲料加工等非法用途。三是要建立出厂销售台帐,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七)规范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明确标注中文产品名称、分子式(或有效成分)和用途。非国家公布的食品药品和饲料等添加剂产品,须加注“严禁用于食品药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未按要求规范产品包装标识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出租厂房(设备)管理。企业在出租闲置、废旧车间(库房、设备)前,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资质,详细了解其产品的用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在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同时,将正式租赁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有关资料抄送属地乡镇(办事处)经济管理部门。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九)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台帐,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化工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地方政府对本地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化工产品行为。

(二)强化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资料库,一企一档,并按照涉毒、涉农、涉食品和添加剂以及生产设备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把产品可能用于食品药品饲料和农药生产的企业、有反应釜的企业、租赁生产企业等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工信部门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化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化工商(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工商部门要加强化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出登记范围生产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上标识不规范的化工产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化工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加强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和规范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管;检查、督促化工生产企业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按要求完整、详细记录原材料采购台帐、产品销售台帐和质量管理台帐,保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认真履行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依法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组织抽检,特别是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组织或外地企业租用本市化工企业厂房从事生产活动的抽检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为相关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

农业部门要加强涉农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严肃查处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及超范围生产行为,重点加大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及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的监管。对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要依法惩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通报;对擅自生产禁用药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违规扩大兽药使用范围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局要按照药品(含原料药)生产企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

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三)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监督作用。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租用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民房等从事化工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排查,及时发现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违法制造存储化工产品的窝点,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加强领导,多措并举,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各部门协作配合,基层政府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联动打击合力,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引导生产企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做出守法经营承诺。充分发挥化工商(协)会作用,引导、鼓励、督促企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

第2篇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年底前,完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组建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在*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下,各大型企业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分级分类、属地为主”的分工,各区县政府全面掌握本区县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集团要加强与其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指导,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预警信息,并按照所在区县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联动处置。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编制或修订本单位易发、常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按照区域总体应急预案、相关专业部门应急预案及行业标准制定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提高预案质量。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企业要积极参与跨企业、跨区域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

(一)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应急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要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集团要建立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使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要予以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具备条件的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集团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搞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

(一)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同时要加大隐患的监控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

(二)搞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即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要求,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要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现象发生,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救援和疏散群众,搞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结束后,各企业要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政策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市应急体系框架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强化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的职能,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3篇

一、明确预算收入级次

(一)主要税(费)的预算收入级次

1.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2.*市、*县、*县、*县境内市及市级以上单位(不含迁移企业和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为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财政预算收入(以上不含中央“四大部门”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铁道部门集中缴纳的中央级收入、省以上金融机构营业税,下同)。驻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市内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市及市级以上单位(不含迁移企业)缴纳的上述各项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驻历城、长清县改区以前为县级预算收入的市及市级以上企业缴纳的上述各项地方税收,为区级预算收入,其余市及市级以上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高新区科技城内19*年以前市级以上企业缴纳的上述各项地方税收,为高新区预算收入。市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迁移、改制、兼并、重组后实现的地方税收,按本文的有关规定划分。

3.驻各县(市)区市及市级以上单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市级预算收入。各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4.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驻各县(市)区的市及市级以上企业所得税,为市与中央、省分享收入,县(市)区不参与分享。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县(市)区与中央、省分享。

5.“市内四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业实现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余县(市)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业实现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根据正税的预算级次情况、排污费收入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情况划分。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五区范围内实现的水资源费收入均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余县(市)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实现的水资源费收入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6.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税收入来自市及市级以上单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市及市级以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均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他来源应税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7.契税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按房地产交易卖方的隶属关系划分,难以确认隶属关系的和在其他县(市)区均归交易发生地所有。

(二)几类企业(单位)纳税的预算收入级次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市及市级以上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再投资成立的企业与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市级以下投资人),联合组建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再投资与“市级以下投资人”组建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市级以下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返还企业所在县(市)区。

2.外商投资企业。市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市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与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县(市)区的投资比例返还。20*年底以前在“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30万美元以下外商独资企业税收为区级预算收入。在其他县(市)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20*年*月*日后在“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由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不论其注册资金多少,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为区级预算收入。

3.外地进济企业。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外地进济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其所有制形式为集体、私营、个体经营的,其税收为主营业务所在辖区财政预算收入;国有进济经营企业实现的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股份制进济经营企业如有国家股份,其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在其他县(市)区和高新区内的外地进济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外地进济实行租赁或联合经营的企业,其实现的地方税收根据出租或联营方的税收隶属关系划分。对县(市)区招商引进的*市辖区以外的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归引进县(市)区所有。对“是谁引进”的界定,主要看引荐、运作人的身份,由县(市)区政府、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引荐的,实现的地方税收归当地财政。市与县(市)区联合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县(市)区投资比例返还,投资比例不好计算的可与县(市)区协商确定返还比例。

4.各类市场。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凡由市及市级以上部门、单位参与投资建设的各类专业市场、超市、商城、交易所,其市场本身的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区级部门、单位或自然人有投资的(市级单位职工集资入股等形式的投资应作为市级投资),年终由市财政按比例予以返还;其他为所属辖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5.改制企业。市及市级以上企业与县(市)区企业实施兼并、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兼并、重组各方仍实行独立核算,并且资本未在两级企业间发生转移,税收按原渠道管理;如果实行统一核算,其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县(市)区企业重组前资金所占比例返还县(市)区。市及市级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再投资或资产剥离后新建立的独立核算纳税人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

6.迁移企业。企业迁移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登记、工商注册的地点同时由某一辖区迁往另一辖区。在*市辖区内,市及市级以上企业迁移未出“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税收的财政归属不变;迁移到其他县(市)区,其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根据增长情况给企业所在县(市)区50%的增长分成。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业在不同辖区间迁移后税收归属应随之变化,但迁入辖区财政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对迁出辖区给以补偿。

7.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市及市级以上纳税人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其实现的地方税收原为市级预算收入的仍归市级财政。

8.劳动服务企业。市及市级以上单位投资建立的“劳服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市以下单位投资建立的“劳服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完全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新建“劳服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市与县(市)区联合建立的劳动服务企业税收,参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规定办理。

9.社会力量办学。市及市级以上单位投资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市级以下单位投资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完全由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市与县(市)区联合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税收,参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规定办理。

10.城区范围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有纳税义务的,除前面有规定的以外,其缴纳的税收首先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划分归属,隶属关系不好确定的,按辖区划分归属。

二、严格审查现行税收预算级次管理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审定,分级入库,逐步理顺”的原则,切实加强预算收入级次的管理与监督,保持正常的财税收入秩序。各收入征收机关要严把纳税登记关,按上述收入划分办法重新划分税基归属,从源头上控制税基混淆现象。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抽调得力人员,对现行税收预算级次的入库和税基的归属划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税基归属划分不符合本规定的立即变更纳税登记,同时更正今年的混库税收;对以前年度市级预算收入混入县(市)区级金库的税收,自变更纳税登记之日算起,在核实无误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予以扣回,并在以后变更财政体制时调整其收入基数。

三、建立完善税基仲裁、协调、监督机制

税基管理是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的共同责任。要协调建立税基仲裁机制,财税协调会议要定期研究税基管理中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出现争议的税基归属做出仲裁。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及时发现、相互通报、共同配合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税基管理中的问题。要建立日常监督、定期审计和专题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征收部门和人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在日常税款的收缴、划拨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定期进行审计,并根据体制执行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专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