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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行业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标识码: A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1、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规章
国务院和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首先制定了房地产管理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及估价师的地位,完善了评估行业的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形成了统一开放的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行业自律标准
从2000 年6 月国务院提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开始,涉及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原有房地产评估机构与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开始承担估价师资格考试、注册、再教育以及估价机构资质评审、违规行为查实等工作,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机构基本建立,对估价机构的自律作用日益强化。
3、房地产评估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服务内容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隐价瞒价、偷漏税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业务已经逐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行业,如银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司法、保险、税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产权问题不明确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估价机构的管理人员由原来的主管部门任命,主要的业务来源依旧是原来的业务部门,与原来的主管部门依旧有着联系。现实社会中,房地产估计机构几乎全部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主要的原因就是受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影响。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红,那些出资少的人,在公司占的股份也就比较少,因此,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就很难做到尽职尽责。这样就导致了当地产评估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房地产评估产业虽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仍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改制而来,它们借助政府的关系垄断了市场,因而不能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去获得业务。目前,针对评估师,没有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房地产评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实施的细则还不健全,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也没有相应的针对性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估价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1)估价师考试较注重理论考核,对学历要求较高而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业务的年限要求较低,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较高,而许多真正多年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骨干却因基础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通过估价师资格考试。同时房地产估价人员受所从事业务的限制,一般只掌握与自身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对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不熟悉。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单一,虽然设立了相当于巾级职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却没有设立对应于新人业人员的初级估价资格,以及可晋级的高级估价师和机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
(3)估价师再教育缺乏。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估价师再教育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术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但从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再教育的情况来看,估价师再教育在管理方式、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使得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脱节。
4、社会公信力不高
由于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和规程,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缺乏自律,对违纪、违规等行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评估机构容易受到政府或银行等机构的干预、开发商的利诱等影响,或迎合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交易双方不合理的避税要求,使得评估结果损害国家利益。
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市场环境监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力度。通过整顿和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为房地产评估市场创造一个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评估活动的独立性,保证房地产评估活动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龚振兴和独立性。努力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管规则,针对违规的行为,制定相应的严格的查处办法。针对那些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房地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在相关行业的技术需要;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脱钩;解决估价师职业道德问题,提高估价师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3、加强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整体水平,一方面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并设置至少两级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参照日本的不动产鉴定师资格三级考试制度以及美国的资深、非资深二级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制度,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实行动态的两级管理体制,即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能力强弱、评估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评估报告的技术含量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执业等级标准,做到有升有降、动态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要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估价师的素质。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实行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执行力度不够,估价师的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没有起到其应有的制约作用,所以要严格执行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择优录取。如扩大考试相关知识面,实行定量录取等。
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已经在国家和省级房地产估价协会建立和使用,但是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整个信用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精确了解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信用状况。对各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诚信预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估价行业优秀的信用基础。督促估价行业遵守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营造依法、独立、公正的评估市场氛围。
总结
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随着评估业务量的显著增长,房地产评估业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当然只有完善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才能使它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我国房地产评估主要有:一般评估、特定评估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三种类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评估业也发生这巨大的变化,其业务范围从单一的房地产交易评估发展到周边房地产抵押、保险、征收、司法诉讼、企业合资、股份该组、破产清算、土地拍卖等等各种经济行为活动。当前,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业,制定了《中国任命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并对房地产估价技术进行了规范,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尽管如此,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内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不完备
虽然业内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管理规则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尽管对房地产评估制度的法定地位进行了明确,但对房地产评估专门法律方面内容却是缺失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对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依旧不能对评估行为作出规范和标准。实施细则的不完备使得评估人员在工作中不能积极发挥能动性,导致评估不能有效完成。
(二)业内监管缺失导致公信力不高
当前房地产评估业中存在着乱评估、乱定价、私收回扣等弄虚作假的乱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该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合理的监管标准。当前较为显著的问题就是相关评估机构易被一些外力机构干扰、诱惑,因利益驱使做出不合理的评估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价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导致其社会公信力不高。
(三)业内评估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下
房地产业的特殊性预示着从业人员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一些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更加依赖于专业的价值质量鉴定人员。当前,业内评估人员的培训考核方面并不完善,学术要求严重欠缺,且入行门槛较低,使得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底下,相关评估师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只有一个级别,不能体现评估师资质的深浅和水平的高低,使得评估师不会主动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无法激发评估人员的深造和继续学习动力。
二、房地产评估中相应的对策探析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行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根据现行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法》,并针对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行为规范和章程,对行业内违法乱纪现象制定相应的处罚政策;针对业内收费标准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将评估总额较小的项目进行档次细分提高收费标准,避免造成因量大收费小而无人承接的现象发生,将评估总额较大的项目进行档次细分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造成压价竞争、私收回扣的现象发生;针对行业内职业道德标准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不断地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实施细则法律法律进行建设和完善,在评估机构执行评估行为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强化建设房地产评估行业内外监管的诚信体系
建立房地产评估行业内外并行的诚信体系,内外监管的有效实施可以对房地产评估市场进行整顿和进化,通过相应的监管机制的实施,对各类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监管,避免在评估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针对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相关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创造良性竞争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为的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在建设和推进房地产评估行业诚信体系的同时,需要发挥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结合行业发展的需要将评估操作流程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完善,协会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建立较完善的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档案的建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机制进行预警,促进房地产评估市场环境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育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纪律和道德素养,建立抵制不良现象的行为准则。行业协会还应该积极对房地产评估事故和纠纷的调解处罚,对有损行业内部的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优化完善房地产评估行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系统
相关部门需要对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对房地产评估师的资格认证等级设置至少2-3级的档次划分,同时参考国外相关成熟的资质认证系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考察房地产评估师的业务能力、对行业经验的掌握程度、相关评估技术含量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等方面。做到房地产评估师等级跟随其综合素质进行等级的升降、动态的监管,在确保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的同时,推动房地产从业队伍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在设置从业人员等级资质划分的同时,还应该对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进行提升,从源头抓起,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程度,对从业人员注册制度进行严格的把关,提高考试的难度,实行择优录取的形式,建立从业人员良性的竞争机制,对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进行优化培训教育,不断完善其行业的理论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达到提升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的稳健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评估业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成员,同时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推进市场化经济必不可少的作用力之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行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对行业内部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通力合作和监管,不断培育房地产评估高综合素质人才等措施的实施,将会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逐渐完善和成熟,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 评估产业现状趋势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房地产评估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国家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房地产评估师的考试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房地产估价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是房地产交易错综复杂,中国房地产估价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房地产评估行业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只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不管从数量上、质量上、行业自律上、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上,还是与发达国家该行业的对比上,都有了实质上的提高。但是,毕竟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不长,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工作的积累方面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适合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国外和港台房地产评估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独立管理体制;第二种是以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实行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既定分工,均对房地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但以政府为主进行管理,代表国家是德国;第三种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代表国家或地区是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是“政府主管、协会自律管理”。政府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行业自律是政府推动下的行业的自律,而不是自发的行业自律。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管理模式是以人员管理为主,是通过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来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的;而我国是以机构管理为主,寄希望通过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来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这造成了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紊乱,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而无原则的一味满足客户的需求,严重影响了估价行业的形象,并且导致了行业间的恶性竞争。据调查,十年前评估收费一般为国家收费标准的80%,但近年来,已经降低到国家标准的20~30%,甚至更低。
2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且现有法规涉及范围狭小,限制房地产评估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由《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组成,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标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为核心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现存法制体系对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针对征税评估、企业改制评估、拍卖评估等不同用途的评估相关规定也没有。另外,我国现有的评估行业的法规在评估技术活动的制度上,仅限于房地产价格的经济性鉴定制度,房地产原评估制度,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规则,即只注重约束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房地产经济性鉴证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本质上把我国房地产评估业限制在一个比较狭小的执业范围。
3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上存在问题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对评估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非常的严格,并且对这些制度执行也相当的有力。因为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要求相当的高,对于估价师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当高的一个行业。而我国虽然也在人员准入上有些进入壁垒,但是相对来讲要求不够高,执行力度也不够,这造成了我国评估人员整体专业性不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评估行业的要求。
4房地产评估方法,没有考虑外部性对房地产价值影响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目前还处于劣势,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很不规范,这就使得房地产评估机构没有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去提高房地产评估方法,去仔细地研究现有的评估方法。当前房地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其次还有假设开发法、残余法、利润法、分配法等,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三个主要方法的派生。基本的三个基本估价方法都是对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推断,基本上是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出发,如房屋的设计、位置、朝向、楼层景观等,按照房地产本身特征给予消费者的效用进行估价,即从内部效用来估价房地产。不过,在房地产评估中除注意内部效用外,还要重视其经济外部性。房地产经济外部性可为房地产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增加(或减少),这种效用不是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征带来的,故称外部效用。为了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就要充分地考虑房地产评估的内部性和外部性。
二、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要找到一种好的管理体制,需要结合中国的历史情况和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情况,建立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从而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
2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推进以人员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通过管理机构来管理人员,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低效率的管理模式,通过上文的分析和国际上的情况来看,把房地产评估管理模式转为以人员管理为主,通过加大评估人员的责任,来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并进而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整个评估行业目的。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竞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4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壁垒,并且要严格执行准入方面的制度
现在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限制还比较低,准入要求应该更加的严格,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评估师的质量。具体措施有: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房地产评估师应该有相当高的综合素质,那么要进入该行业,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注册制度应该起的作用,所以要严格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等,如扩大相关知识的考试,实行定量录取等。
5借鉴和引入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理念
在国外和港台地区,房地产评估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了,并且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结合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得以发展的可行路线。为此,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结束语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估价服务紧密相连,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对估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估价的发展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和战红.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探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1(05)
[2] 韩静.中国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外企业家. 2011(22)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现状;解决对策
一、引言
我国房地产估价产业起步的较晚,经过十几年的创新,发展,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运营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也逐渐步入了正轨,并且我国也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制度。
二、房地产估价的重要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估价产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单一的房地产交易所需的评估到如今所涉及到的司法鉴定、融资、企业合并、课税、资产重组、房地产作价入股等各项经济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社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和稳定。所以说,研究怎样把房地产估价这个行业做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下面主要就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有利的解决对策,进而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房地产估价产业的现状
(1)目前发展状况
从我国房地产估价产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例如《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二是形成了具有自己行业统一的,标准的,开放的一个房地产估价市场,并且逐渐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的自律机制,这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三是建立并且逐渐完善了我国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执业资格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单位有三千多家,并且有超过15000人已经获得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出台,也为房地产评估的技术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都为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平台和人才保证。
(2)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活跃在房地产转让、房屋拆迁补偿以及税收、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之中的,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房地产估价市场还在一个整合发展的过程当中,呈现出一种低水平的竞争,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解释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还有很多较为突出的问题,下面主要对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1、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立法滞后,在业务上也缺乏法律保障。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也仅仅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起步晚,发展缓慢,并且一直处在借鉴和摸索的道路中。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师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办法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可循,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导致估价结果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虽然也制定了像《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实施的细则还不健全,并没有针对性很强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从而使房地产估价工作进行起来比较困难。
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也无法对房地产估价中介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善,从而导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体系是一个交叉体系,依照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评估行业现有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和土地评估三种,并且分别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等国属事业单位。这三个部门在管理上各施其政,在政策上各行其是,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房地产评估市场和业务管理被分割开,从而无法实施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使得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无所适从,从而导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
3、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不高,从而不能满足本行业对人才的需求。由于房地产估价专业性较强,让人很难识别服务质量的优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级别考试设置还是比较单一的,没有按照初、中、高的级别来设置,而是只设置了相当于中级职称的房地产估价师,并且对房地产估价师的再教育还是比较缺乏的。为了获得高额的估价费有些估价机构不顾职业道德,聘用一些非专业的估价师,不到估价对象的现场进行查勘而根据估价对象的需求,拼凑出不符合规范的估价报告。这些不但影响了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社会信誉,而且直接威胁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建议采取的解决对策
为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和科学发展,针对以上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策略。
1、建立健全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相关法律规范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和保证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只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才能保证房地产估价师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业务,真正实现其中介服务的职能。要想房地产评估行业得到顺利的发展,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保障。首先要加强评估的立法工作,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因此要尽快制定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将一些法规规章上升形成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现在评估市场经常发生违规违法现象,不正当的经营行业屡禁不止,不合格的评估报告屡见不鲜,这就迫切需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罚,将评估市场存在的问题降低到最小,用法律法规的制度手段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
2、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
房地产评估行业作为一个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客观、独立、公正是其行业的特征,也是其行业发展的前提。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不妨借鉴一下国外资产评估行业成熟的管理体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各有千秋,但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很少,行业自律性管理是主要形式。所以我们要完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要尽快建立行业内部自律规则。
3、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素质
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素质不仅关系到房地产估价工作的质量,而且还影响到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为此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素质尤为重要。我们要打破估价师级别设置单一的局面,要实行分级制,对相关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还要严把质量关、完善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坚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等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开放和公布制度,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十四大”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始走向市场,房地产评估制度也开始建立,评估市场不断扩大,评估队伍和评估机构得到了迅速发展。我们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更要认清房地产评估行业目前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使得房地产估价行业向着正规化、完善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人己,姚玲珍.房地产估价[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38.
[2]唐建新,周娟.资产评估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17.
关键词:市场经济 房地产 估价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市场经济日渐完善促使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房地产估价工作在其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作为一种社会性中介活动,房地产估价主要实际由于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平衡性以及不对称性所产生的社会需求,无论是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交换、房地产拍卖、房地产征用、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合并等等,同时还涉及到企业合资、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合并等等,房地产估价服务在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估价专业性非常强并且涉及范围非常广,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的风险性非常强。市场经济影响下,房地产估价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房地产市场角度分析来看,需要构建和平贸易发展模式,保证市场秩序合理性以及有序性,为房地产估价正常化以及规范化提供保障,对房地产估价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估价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健全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房地产估价机构普遍存在着,但是并不是属于专业化房地产估价机构,甚至一部分估价结构以及估价工作人员自身并不具备估计资质。虽然我国针对房地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提出针对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因此往往只能够规范供给主体,但是对于估价市场供给主体之外的部分并不存在着约束作用。在房地长估价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需求主体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约束限制性使得估价市场发展受到影响,使得供给主体存在着非常大的工作负担,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由于在房地产估价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力使得缺乏配套惩处规定,因此,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
(二)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起步时间非常晚,这就使得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专业人员并没有达到预期数量,实际的技术能力以及专业素质水平也并不是非常理想,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水平受到了影响。我国房地产的估价主要是采用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制度,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够获得职业资格证。从目前来看,一部分估价技术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得其从注册资金方面弄虚作假,严重的影响到估价工作人员的估值技术以及房地产整体挂机质量,同时也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估价师资历以及水平,房地产估价师缺乏工作热情以及工作动力,鼓励其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更是难上加难。作为一名合格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需要不断研究执业过程,不断突破自身,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房地产估价质量提供保障。
(三)房地产估价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从目前发展来看,一部分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由于改制使得评估结构往往与管理工作部门之间构建练习,但是由于双重身份以及公司兼营等使得其背离了改制工作目标,特别是一部分行政工作部T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计划经济发展行为以及发展心态,存在着执行活动有效性不强的现象,进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非常常见,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市场竞争呈现出不公平性,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着混乱。从目前房地产估价市场来看,缺乏专业性、高水平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过程中,往往开设的劳动人事档案转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证明都存在着虚假性,往往空头的资产评估师为其作弊使得资格验证工作以及资格核查工作陷入形式化。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工作,使得并没有获取法律认可评估机构实际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挂靠现象非常严重,这就需要结合目前的工作来强化审查工作、审批工作以及管理工作,避免房地产估价监管工作陷入形式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估价对策
(一)构建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
在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来构建更加完善房地产估价法律体系,同时还需要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估价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估价在市场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严格的规范房地产估价组织结构以及实际的审批程序,同时对于房地产估价的违法行为以及违规行为制定有效的惩处工作标准。此外,还需要明确不同业务工作部门实际评估工作,为公平竞争提供有效保障。总之,需要不断提升房地差估价组织能力以及估价准确性,提升估价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为房地产估价市场正常运行提供有效保障。总之,需要针对放点产估价市场来构建信息反馈工作机制,促使房地产估价工作能够居于社会监督下,同时也能够为房地产估价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二)重视房地产估价市场规范性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房地产市场发展呈现出独特性,房地产估价也并不只考虑到房地产价值,还需要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这就对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估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估价的质量。为了能够做好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市场规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原则和客观原则,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为了能够保障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要求以及房地产运行原则,保证房地产估价组织以及房地产估价个人独立性,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重要作用,保证政府不直接的干预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工,对于非法的房地产估价工作,需要加大实际的调查工作力度以及实际出发工作力度,严厉处罚哪些制造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工作人员,同时还需要将不良记录更新到个人档案中。诸如,对于虚假报告对房地产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是房地产估价个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树立法律权威性,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三)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整体素质
作为一项全面性、灵活性以及继承性系统,房地产估价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特点,房地产估价工作实际上并不只是房地产价值的估值,业务拓展对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也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估价质量。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培养过程中,不仅需要培养其公正原则和客观原则,对其专业素养以及基本素质等具有更高的要求。诸如,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政策法律中关于房地产估价知识,培养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诚信观念,提升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促使其能够更加熟练掌握评估工作方法,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经验,进而做好房地产估计的全面工作,为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客观性以及合理性提供保障。
(四)构建完善的房地产估价管理体制
为了能够为房地产估价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管理工作体制,构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全程性管理工作模式。政府在房地产估价市场发展中具有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缕清房地产估价行业中政企事之间关系,构建专业组织来有效规范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为了能够完善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体制,政府需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全面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Y束语
房地产估价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部分,但是房地产估价运行工作系统却无法有效满足市场经济环境发展需求,不利于房地产估价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结合房地产估价发展情况来规范行业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制度,及时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严格尊重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发展,需要发挥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重要作用,为房地产估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为了能够保证房地产估价行业有效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托作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来做好监督工作,引导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性、有序性以及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泽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竞争力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09(10):24-25
[2]李磊.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外资月刊, 2013(23):151-152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存在问题;方法;对策研究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ssessment of real estate, the real estate assessment methods, analyzes how to evaluate the work of real estate.
Key words: real estate appraisal;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method;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房地产评估存在问题
1.1 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存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两类:①原各级房管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成为股份制公司。然而,虽然虽然与管理部门脱离了联系,但管理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把业务交给这些公司来完成。②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它们中有些依附于前者公司,赚取部分利润,有些则与前者公司在本就“凄凉”的市场上展开竞争。为了多争取业务,迎合顾客的不合理要求,各评估机构和人员多置评估规程和规范于不顾,或过度降低收费标准,或给客户主管回扣。这样的过程既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导致国有资产、资源的严重流失,使得资产评估行业产生时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2 评估机构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可信度降低。当前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专业注册估价师和估价人员;二类是非专职的注册估价师。自从房地产评估机构成为合伙制企业后,正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大多成了评估机构的领导者或合伙人,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上,对自己的评估能力要求降低,在评估报告模板上进行修改,由此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1.3 国外对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冲击较大。中国加入WTO后,加大对外开放程度,使得中国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有大量国外的评估机构进驻国内市场。由于国外资产评估行业起步早,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且对评估行业非常重视,业务渗透至各行各业,发展非常迅速。无论是思想体系还是方法理论,都较国内的先进,并且国外机构还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先进的理念,对国内机构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
2、房地产评估的方法
2.1 市场比较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要求房价相对稳定。在市场比较法中,房地产商估计的房价取决于他们对市场走向的预期。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稳定,那么房地产商会在当前房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通货膨胀率设定房价。如果市场不稳定,房价暴涨暴跌,那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困难就很大。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时期,采用市场比较法就有可能高估房价,放大房地产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比较法完全丧失了用武之地。
2.2 收益还原法。估计房地产在各个时期将要取得的纯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纯收益折算到现在,各个时期收益的总和就是房价。如果在未来的纯收益和还原利率这两个环节上没有意义,那么收益还原法是最理想的房价估计法。事实上,人们的预期往往随着外部环境而变化。倘若在某些时期房价突然暴涨,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许多人会随着潮流改变他们对住房增值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住房看起来要比租房合算得多,从而越来越多的人由租房改为购房。
2.3 成本估价法。成本估价法又称承包商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地重新构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采用成本估价法看起来比较简单,建造成本加上各项税费和正常的利润就是房价。成本估价法特别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较少,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非盈利建筑物由于很少有交易实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采用成本估价法。
2.4 假设开发法。房地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之前,首先要估计出它的销售价值,然后扣除正常的土地开发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建筑施工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利息),税金等,最后扣除地价,剩下来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预期的利润。倘若这个利润是房地产商认为能够接受的,他们就会积极投入这个项目。否则,房地产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手这个项目的。预先估计房价,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发,这样的房价估价法称为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经常被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做好房地产评估的对策研究
3.1 加强行业管理。
①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行为与评估业务如果混合在一起,评估机构就变成“阴阳脸”,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大量的评估业务就难以走向市场,房地产评估行业就永远跳不出怪圈。因此要实行政企分开,与房地产评估相关的行政职能,如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使,或由政府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将行政行为与从事评估的经营行为严格划分。
②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强评估的立法工作,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相比,我们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因此要尽快制定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将一些法规规章上升等级形成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现在评估市场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合格的评估报告屡见不鲜,不正当的经营行业屡禁不止,这就迫切需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罚,将评估市场存在的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
3.2 强化行业标准。
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最近几年出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评估职业道德都有所涉及,但都散落在有关条款中,内容不系统不完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执行。国外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估价师守则对估价师行业有详尽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职业道德标准”,“房地产估价师守则”等规定,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为,让他们明确应该怎么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做错了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从而形成一道“紧箍咒”,凡是不能为的就不敢为,约束估价师的行为,使行业自律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提高评估行业的信誉。
3.3 建立竞争机构。
①开放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要求,在前述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制定市场竞争规则,要取消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承接评估业务要由委托单位依据其业务大小和难易程度自由选择相应等级和信誉高的评估机构。尤其是管理部门或有行政职能的评估所不得指定评估机构,不得刁难其他评估所所做的评估报告。特大评估项目可以选择几家相应等级的评估机构投标或议标,将投标单位的等级、业务水准、经营实力、业绩、收费、服务等条件以打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标,高分者中标。
②机构独立。根据“公司法”和“房地产法”的要求,所有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第一步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可过渡到无限责任公司。现有事业性质的评估机构应与行政部门脱钩,推动评估机构走向市场,让他们独立地承接评估业务,在市场竞争中或生存发展,或落伍淘汰,让强的更强,差的消亡,通过市场竞争促使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
③责任加大。与评估机构的法人地位相适应要建立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并应允许注册估价师实行高薪制。如果评估所作业失误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委托单位可以依法上诉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追索有关估价人员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必须以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作为保证。由于估价师个人难以全部承担责任,而评估机构全部承担又不利于估价师责任到位,因此应规定如果评估出现失误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各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具体比例可商定。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除完成资格登记和注册登记外,还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签约,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与未经登记素质不高且经常出错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签约,委托单位也不会委托不投保的评估机构评估,这就迫使估价师提高专业水平,敬职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促进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水准,约束估价师的执业行为,这就有利于评估机构和估价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构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061-03
房地产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体现在对房地产评估工作的约束、规范、管理之上。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一整套的法规制度来规范房地产评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估价人员、估价机构、估价程序、估价行为、估价结果等方面的内容,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相关业务的规范,保障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从客观上来说,健全和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业务建设、人员建设、行业管理等范畴,每一个范畴都需要出台严密细致的规章制度作为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对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需要广大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的。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已经初具规模。伴随着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趋势,房地产评估行业也开始日益走向成熟,逐渐在房地产基本交易、房地产抵押、税收、融资、土地出让等经济领域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不少国外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我国的广大市场虎视眈眈,鉴于在机构管理、注册管理、评估准则管理、执业管理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将遭遇到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通过对我国现存房地产评估制度的深入分析,在客观得出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引入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是具有战略性意
义的。
一、对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评估机构注册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
首先,我们国家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分级依据主要是参考评估人员数量、机构资金状况、整体业务数量、从业年限等因素,而技术水平往往不被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这就造成我国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可能出现与自身等级不相一致的情况,三级评估机构的估价水平高于一级机构的状况时有发生。然而,由于三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有限,对于评估事故出现后面临的巨额赔付往往无力承担,使得评估机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其次,我国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异地经营的情况还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来加以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混乱的局面。最后,我国对于评估机构由于自身过失给客户带来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尚无完善的制度与依据,现行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足,对于估价中的违规行为仅仅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于评估机构的非法收入来说完全不能达到惩罚与警示的目的。
(二)估价人员准入门槛过低,管理松散
一方面,我国房地产评估师的准入门槛较低,只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即可,这对于房地产评估行业所需要的专业性与技术水平来说,无疑是有差距的。从考试通过率来看,目前的考试往往流于形式,只要参加主管部门主办的培训班,往往都能通过考试。从考试内容来看,仅仅局限于对评估原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察,内容较为陈旧,实际应用性很差。并且在对评估师进行注册时,审核制度漏洞百出,十分容易被规避。目前社会上评估师挂靠、使用虚假业绩证明、伪造学历的现象比比皆是,直接造成了执业环境的恶化,破坏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并且,我国在房地产估价行业中并没有采用实名签字制度,使得很多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轻松代签,严重损害了真正估价师的经济利益,挫伤了行业合法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评估人员的执业等级制度管理较为单一,仅仅只有一个级别,就是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没有对于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有效区分,评估师的签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三)缺乏对于职业道德的重视与建设
我国目前还十分缺乏相关的职业道德体系。目前来说仅仅只有一部《房地产估价规范》来对行业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然而这部规范里面只有关于道德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对于行业所涉及到的责任感、工作理念、职业荣誉感、成就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构成要素还没有体现。从另一方面来看,这部规范仅仅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这样的约束需要在一个健康运行的行业中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尊重。由于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起步较晚,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再加上相关法规中对于职业道德的规范不成体系,一些从业人员在具体执业过程中禁不起诱惑,为了获得贷款而高估价值、为了逃避税款低估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伤害了交易中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鉴于此,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行业不仅继续建立健全相关的职业道德体系,同时也需要对行业职业道德进行更为有效的实际管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需要制定出适当的惩罚措施,提高其违规成本。
二、健全与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规避;风险
Abstract: The real estate appraisal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hifeng gradually develop and grow, real estate valuation in Chifeng emerge from formal to now less than 10 years, it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the current city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dustry is not fully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ere are some undeniable problems that hind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industry and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eal estate appraisal; aversion; risk
中图分类号: F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赤峰市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房地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大,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房地产评估行业日趋成熟并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渐显其他地位和重要性。在房地产评估方法中,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是国际通用的三大方法,尽管如此,这几种方法在运用时还存着不完善的地方。成本法中开发利润为重点部分,利润率的选取则是测算利润的关键,在实际运用中,利润率一般采用市场平均利润率,但是完全采用市场平均利润率是不准确的。市场比较法可信度高,简便易行,使用范围广。在收益法的运用中,还原利率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对还原利率的选择通常是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一定的风险调整值。
一、赤峰房地产评估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评估市场不规范
目前部分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与之产生了权钱的交易,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引发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有一些估价机构为了多争取业务,估价机构之间往往在评估结果和收费上大打价格战。从评估结果上,看谁更能迎合委托方的意思,估出委托方最期望的结果;收费上则是竞相压价,为了招揽客户,估价机构通常给出很高的回扣,直接导致的恶果之一就是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的下降。这些现象既影响了评估报告的权威、公正和客观,也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滋生了腐败,导致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存在。我国的估价机构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估价师有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资产评估师,相应的估价师考试分别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三部门负责,但通过后都称为估价师,并且没有进一步的等级划分,进行评估时分别遵循不同的技术规程出具评估报告。在实践中,特别是对一家企业涉及三种评估时,往往一个部门的评估结果不被其他部门认可,限制了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估价师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赤峰在有的估价师“少而不精”,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房地产估价师不到100 名,远远跟不上评估业务发展的需求,大量的业务靠兼职估价师和估价员操作;而且现有的估价师队伍也存在很大缺陷。
(三)缺少对房地产评估的监督机
赤峰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规程以及职业道德标准至今仍停留于理论探讨阶段,没有出台一部有权威的系统科学的法规或规章,因此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没有一个遵循的规则,全凭个人悟性或自由发挥,往往同一宗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评估结果相差甚远。笔者曾亲眼看到有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即为财务报表的帐面值,有的标的权属不清就估出价值,有的把地价漏算或多算,更有甚者有的项目具有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价值,其评估报告只有一张纸,没有评估程序,没有计算过程。
(四)房地产评估市场行业自律不够
1.行业自律不够
国外房地产评估一般是依靠估价师协会管理,一方面在培训、考试、资格管理和提供信息等方面协会有较强的吸引力;一方面在技术规范规程、行规行约等方面有较强的约束
力。这几年市房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立了估价师学会,但这个行业学会远远没有到位,还没有承担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2.法人自律不够
现阶段赤峰评估机构的性质模糊不清,表面上看是独立运作,实际上只是各有关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没有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中介组织,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这些评估所的评估行为变成行政行为,因此评估水平的高低和评估报告的优劣难以与评估所及估价人员挂钩。虽然有关法规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在评估活动中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保障机制,加上有些评估所有管理权,委托人即使吃了苦头也不敢吭声,因此这些条款形同虚设,有些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就无所顾忌不需自律。
(五)未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
出于没有形成市场竞争和行业约束机制,行业管理不到位,有关部门该管的管不过来,不该管的又相互交叉和插手,因此评估市场比较混乱,承接业务不择手段,有的靠行业垄断,有的靠压价,有的靠回扣,有的甚至以评估结果迎合委托评估单位的需求。上述现象败坏了评估行业、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信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经济纠纷。
二、防范与规避评估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与客户的沟通, 谨慎选择客户
评估人员要控制评估风险,首先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 不仅要在评估时与客户沟通, 而且在评估前和评估后也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在评估前与客户的沟通重在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掌握客户评估的真实需求, 为做出正确的评估计划做准备;评估进行时的沟通重在保证评估程序和方法的贯彻执行;在评估后与客户沟通则重在引导客户合理运用评估报告, 减少评估报告误用的可能性。此外,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 更容易识别资料的真假性, 了解客户的道德品质, 促使评估机构谨慎选择客户, 避免盲目接受评估项目而承受较大的评估风险, 并由此造成的不必要的评估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 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
降低评估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评估师对风险的认识态度。随着房地产评估的专业化, 社会对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的作用和期望也随着提高, 评估工作的责任范围和潜在风险也相应增加, 因此, 评估工作者应认识到评估风险的广泛性和可能带来的危害, 强化风险意识,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严格按《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工作, 拟定科学的评估计划, 采用正确、恰当的评估程序和方法, 制作全面规范的评估报告, 才能减少评估风险。
(三)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外部监督机制
要有效降低评估风险, 还有赖于内部、外部的双重控制和监督。一方面评估机构应建
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要有一整套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其中, 最重要的控制制度是估价复审制度, 复审制度不仅可以提升估价师的专业水准, 可以加强委托人对评估报告的信心, 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评价评估工作所采用的程序、方法是否适当, 并对评估报告进行恰当性检查, 从而有效地降低评估风险另一方面房地产评估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必须加强对行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能, 对评估机构和人员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促进评估工作水平的提高, 为评估工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注重评估人员后续教育, 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水平
要把评估从业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作为保证房地产评估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时代的突飞猛进要求评估人员跟随上发展步伐, 保持其持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它的要求, 后续教育是提高评估人员素质、保持其持业能力的有效手段之一。
总之,在赤峰房地产估价实践中, 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因素,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 但是还是有其缺点,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各类型房地产进行特征因素分析和量化, 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研究, 为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现状;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但是2008年在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迎来了房地产整体行业的“寒冬”,使“中国房地产泡沫”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房地产市场现状
1、房价过高
近几年,房地产的需求一直处于旺盛状态。特别是有很多人把房产作为投资项目,进行投机买卖,房产价格一直处于相对高位,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和深圳,一百平米的高层住宅综合所有成本,约 15 万到 30 万人民币。二线城市约 13 万到22万。三线城市,约12万到18万。而国内工薪阶层购一套房的费用多是年工资的10-20倍。 像这样的情况,如果不给予调控,广大居民的住房困难就难以解决。
2、土地资源不足
土地资源不足,严重制约着房地产开发的步伐。近年来,城区周边的土地供应量越来越少,价格也越来越高,为此,房地产企业要求政府部门有计划地统一规划,连片征用和规模开发房地产建设所需的土地资源,以解决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城市规划滞后,从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来看,中心城市及县城区、 中心镇建设规划都滞后,给房地产开发带来一定的影响,私房乱建现象也影响着房地产小区规模建设。
3、土地的供应不规范
在过去20几年的房地产发展中,土地供应很不合理。 政府将土地以很低的价格划拨给房地产商,使得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所占成本极低,有些得到了大量的便宜土地,房地产商得以快速暴富。与此相反的是,有些没有路子和关系的房地产商,拿不到一手划拨地,就必须去买别人倒卖的二手地、 三手地,这就造成有些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所占成本过高,甚至超过国际上公认的土地价占房产价20%的比例。 这样既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易出现腐败行为。
4、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然而,正因为目前各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才使得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监管合力的缺失一方面造成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大量个体经营户难以纳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监管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未备案、超范围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难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清出市场。因而,针对这种多头管理难以拧成一股力的现状,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这样才能综合有效地监管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
5、法律监督主要方式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监管主要采取的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内部既有的管理规则,法律监管体制属于房地产业监管他律。相比之下,现阶段国内房地产市场监督较为有效的方式是他律形式的法律监管。而法律监管的主要方式是部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其中部门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为主体,宏观上规定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发展方向和原则,而直接发挥法律监管职能的是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种形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及时做出反应,其缺点在于法律监督的力度仍有不足,对于违反市场发展规律的行为缺少有力的制约措施,这些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六条”和2013年颁布的“国五条”等为主要代表。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措施分析
1、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消费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为营造基础,房地产交易行为只有法制化,才能规范化、秩序化。具体地说,一是要完善土地管理和开发制度,制止土地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刹住靠炒买炒卖土地谋取私利的歪风,防止地价猛涨波及住宅价格,同时为优惠、照顾普通住宅建设的土地政策制定法律依据。二是统一修订有关房地产税费的规定,明确各类房产从前期开发、建筑、验收到转让的税金和收费,杜绝巧立名目乱收税费的行为,减轻投资者负担。三是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合理控制房地产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是要严格制定住宅区和住房的质量标准和检验的制度,制止建设中的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建造者和购房者的利益。
2、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税制改革攻坚阶段,房地产评估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没有一只房地产税评估专业化队伍,所以,应该借鉴国外房地产评估的先进经验,建立起我国房地产评估体系,尽快制定我国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加快房地产评估专业化队伍建设,对评估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实行评估师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评估师的信誉档案,建立起房地产评估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同时,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计算机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评估工作中来,以增强房地产评估力量。
3、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
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到开发完成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仅凭开发商自身的资金流量显然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需求,他们需要从各个方面来筹措资金,其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就成为了最重要的手段。在房地产市场景气的时候,金融机构也乐于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这些贷款会成为金融机构的优质资源,但是一旦出现房价的下跌和市场的低迷,金融机构的大量贷款往往就会面临回收困难,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这一方面使金融机构面临极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开发商从金融机构贷款就会变得困难,造成建设项目无法保证按时完成,购房者无法按时收房,房地产供给出现问题,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开发商的还款计划和还款能力。这样一来,很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金融机构担心贷款安全不愿放贷,开发商又因为没有资金支持,项目无法完成从而难以按时还贷,最终的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和开发商都陷入困境。因为房地产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往往占金融机构贷款的很大比重,一旦房地产金融出现问题,就很难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4、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
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是指为了达到某种调控目标所使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调控目标确立之后,政府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政策手段的选择。因此,应该对市场进行区分,以发挥手段的配合运用的综合效果。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打击虚构价格、哄抬房价、炒作销售的行为。要建立房地产重点监控区,把房地产市场最容易涨价的地区设为重点监控区,加大对境内外炒房资金流动的监测。要完善房价统计体系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准确的房价统计信息,引导市场行为。要考虑取消费地产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
结语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是建立在一定的目标定位基础之上的,这些目标包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和维持合理的房价区间等。根据这些监管目标提出了房地产市场有效监管的建议,希望能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许经勇,当前房地产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1).
我是05级房地产一班的学生高月,06-07学年的暑期在洛阳首佳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做了一个暑假的实习生,具体时间是从2007年7月9号到2007年8月28号。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一个很小的公司,位于老城九龙鼎附近,员工一共只有十个人,主要从事房地产抵押评估和拆迁评估。最新申报的业务还有测绘,但目前还没有开展起来,只能说有这个资质了。
在实习期间我对估价行业做了一定的了解,对基本的办公用品的使用有了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我做了近10份的报告,就一般的抵押评估报告,根据市场价值我已经能独立完成,对于大型报告则需要成本法和收益法并用,但仍然需要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来最终定价值。以下是我暑期实习的所得所感。
作为一名估价人员,就要遵守估价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除了要遵守估价机构的道德规范,社会道德规范及估价道德原则等这些大的公共道德规范,估价人员还应该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公正估价,廉洁守法,保守秘密,收费合理。如果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等),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由该估价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因此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均可能因执业不规范而承担行政责任。估价机构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对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通常由估价机构来承担,估价机构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估价机构仅向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估价机构,估价师因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目前的法律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释【2003】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侵权责任的主体。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以及责任的分担和追偿等等,则由相关细则规定。
虽然说,国家从道德和法律上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做出了以上规范,制定了以上责任制,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许诺高额回扣,压低收费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专业服务在竞争中并不占优势”,“为迎合委托方要求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降低评估价值额”,“估价过程过于程式化,报告流于形式,缺少深入分析和独到之处”。这一个暑假我在洛阳首佳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室内,与各级估价师们的接触也不少,与公司老总也有一定的交流,对这个行业这个市场也有一定认识,结合各种材料,我个人对估价行业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①清理整顿估价机构,取消不必要的评估和确认。②改变政府机关、银行、法院等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给报告使用方以充分的选择自由度。③建立政府部门估价与民间估价两套机制。④加强对估价人员的管理,实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等级制度。⑤增加信息透明度。⑥修订房地产估价统一收费标准,收费额与工作量及报告质量挂钩。⑦定期修订,更新和完善估价标准和规范。⑧注重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考核避免继续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
在校期间,我从书本上学习了房地产评估的几种方法及这个行业的基本制度,在洛阳首佳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我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有了解到现实中房地产估价对象的具体分类,包括以下几种:①“干净”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②“干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③“干净”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④部分产权的房地产。⑤共有的房地产。⑥附带有租约的房地产,即已出租的房地产。⑦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即已抵押的房地产。⑧设定了典权的房地产,即已典当的房地产。⑨设定了地段全的房地产。⑩手续不完善的房地产。11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12临时用地或临时临时建筑的房地产,可分为未超批准期限的和已超过批准期限的。13违法占地或违章建筑的房地产。14已被确定为征用或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15已被法院查封监管的房地产。16房地产的租赁权。17房地产的典权,典权可以将出典和房地产出租,转典于他人,或者将典权转让给他人,典权转让的,受让人处于典权人的地位。18房地产的空间利用全,又有地下空间利用和土地上空间利用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上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关键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量。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关键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制定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规定,规范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和方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缺少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办法,健全配套的相应制度、准则等。
二、建立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服务于相应的财务报告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大量与评估相关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科学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网络获取地区权威数据,使相关评估人员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时,更具有依据,并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三、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禁止公司自己出具评估报告,对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司应给予处罚。建立有效的专业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实行监督的机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其次,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因此必然会受到会计使用公允价值程度的影响,受会计制度约束。这就要求评估师对会计准则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因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所以,必需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最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评估工作予以监督,对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进行严格检验,杜绝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四、明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评估对象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针对性或适用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优先采用市场法与收益法,当这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当无法准确评估公允价值时,也可以提供公允价值变动区间等价值分析结论。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应着重关注参考交易案例的经营业态、附带租约等差异因素。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应着重需注意评估对象资产范围与租金收入内涵的匹配、租金收入与成本项目的匹配、出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的匹配;需关注租约的详细条款及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有其相应独立性,并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评估从业人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广泛搜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实际搜集资料,根据科学的方法,认真地进行核实、研究、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经得起推敲的评估结果。独立性是资产评估服务的基本特征。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恪守中立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公正执业,保证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保持客观和公正。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构建公正透明的估价平台
要想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构建透明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上的推广具有重大意义。加速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限定规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看,有15家上市公司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8家上市公司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1家上市公司按照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公允价值。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多数均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公允价值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督,比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与企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通过互相监督,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文芳.浅析新形势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J].财税纵横,2009(3).
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购买房屋的价款为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所记载价款。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转让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销售收入、转让收入在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时,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确定
纳税人申报时,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时间。
四、其他有关问题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上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那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量。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我国评估市场起步时间较短,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关键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制定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规定,规范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和方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缺少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办法,健全配套的相应制度,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2.建立服务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大量与评估相关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科学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必要的。建议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网络获取地区权威数据,使相关评估人员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时,更具有依据,并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3.规范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禁止公司自己出具评估报告,对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司应给予一定程度处罚。建立有效的专业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实行监督。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其次,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框架下进行的资产评估,必然会受到会计使用公允价值程度的影响,受会计制度约束。因此,要求评估师对会计准则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因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所以,必需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最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评估工作予以监督,对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进行严格检验,杜绝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4.明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和评估对象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针对性或适用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优先采用市场法与收益法,当这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选用交易案例时应当关注案例的可比性,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具体讲运用市场法的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条件。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应着重注意评估对象资产范围与租金收入内涵的匹配,租金收入与成本项目的匹配,合理确定净收益,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法所适用的折现率应当合理,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5.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有其相应独立性,并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在实务中香港、台湾上市公司需要在大陆的子公司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大陆的某些机构或个人反而不认可自己方面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这就涉及到我们的评估机构对内对外诚信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评估从业人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广泛搜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实际搜集资料,根据科学的方法,认真地进行核实、研究、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经得起推敲的评估结果。独立性是资产评估服务的基本特征。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恪守中立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公正执业,保证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保持客观和公正。
6.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构建公正透明的估价平台
要想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构建透明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上的推广意义重大。加速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限定规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看,有15家上市公司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8家上市公司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1家上市公司按照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公允价值。由以上数据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多数均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因此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能提供公正的评估价格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公允价值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督,比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与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通过互相监督,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7.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模式更多依赖于职业人员的分析判断,所以计量准确程度取决于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效果。因此,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呼唤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包括加强会计职业素质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逐渐引入,一方面需要不断加深与拓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内容,尽快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鼓励他们汲取新的相关专业知识,培养他们的公允价值观念,必要时可以考虑聘请有经验的国外专家提供培训支持,帮助我国会计人员和监管人员实施具体操作;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是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在支撑。企业在加强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时还应加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培养会计人员保持职业良知,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禁止滥用资产负债表,防止为他人所用;只有将客观公允原则转化为会计从业者的基本理念,才能保证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自我约束,不出偏差。
参考文献
[1]王文芳.浅析新形势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J].财税纵横,2009(3).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20日
目前,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绝大部分老年人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或社会保障养老,养老途径单一。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不甚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国内众多学者提出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养老压力。虽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为老年人提供部分经济来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不仅牵涉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等宏观层面,还涉及到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道德水平等微观层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各参与方可能会面临着技术、市场、制度、社会等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对于有效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述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抵押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以及抵押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美国模式、新加坡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其主要特征为:
1、贷款对象是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并对年龄有一定的规定。
2、抵押人保留住房所有权,并且一般会居住其中,抵押人有支付房产税、保险费和保养房屋的责任。
3、贷款预付额取决于抵押人年龄、寿命预测、房屋现值和贷款成本等因素,贷款预付款可以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发放给抵押人。
4、债权人无追索权,即贷方无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偿贷款。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开展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情况来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养老方式,对于拓宽养老途径,弥补社会保障和家庭养老的不足、活跃金融市场,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减轻子女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消费和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曾祥瑞和胡江涛于1995年在中国房地产上,首次在我国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最早提出在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他认为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很适合我国的国情,应当积极引入实施。此后,我国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上,而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却不多。
二、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营周期一般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在此期间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密切相关的因素,都可能会发生大的变动,风险因素较多。
1、寿命预测风险。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到贷款预付额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抵押人的寿命预测值,同时房屋的折旧年限等因素也取决于寿命预测值。然而,一个人的寿命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卫生医疗水平以及自身体质、遗传因素、生活条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寿命预测风险是影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寿命预测的不确定性,从而引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的损失:寿命预测过长,会使抵押人由于过早的逝世而造成财富的丢失;而寿命预测过短,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长寿风险”。
当然,由于老年人的寿命与其养老金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对于抵押人因为获得了这笔额外的养老金后,更好地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医疗费用,而取得的长寿,也是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2、抵押物估价和处置风险。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还会面临抵押物的估价风险和处置风险。首先,目前我国估价机构和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素质偏低。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如果评估工作者业务素质低,就可能出现工作过失、报告误导,如果评估工作者道德素质不过关,出现欺诈、违约、泄密、滥用评估资格的现象;加之,房屋的价值还会因地理位置、区位发展、市场变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这些都会造成估价结果与房地产真实价值偏离,给经济活动主体以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影响;其次,虽然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不断增长与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矛盾的尖锐化,以及居民对住房需求的迫切性,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日渐繁荣,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二手房在楼市交易中所占比重依然很小,对于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收进的大量二手住房,在低效率的市场,很难销售出去,这就造成了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3、市场风险。房地产从物性概念上讲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所以,房地产价格应是指房产(建筑物)和所占土地的价格的总和。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价格同建筑物折旧后余额之和。房地产价格对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借款人双方的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住房在最后出售时,其总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中的建筑物会随着时间延长而贬值,但是土地价格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当然,除了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外,地段也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不同地段和地区之间房价差别特别大。此时,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建筑物折旧和地段的差异带来的资产贬值使住房最终变现时的价格低于已经付给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总额。但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供给弹性小,因此容易产生泡沫。房地产建设受有限的土地供给的限制,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的土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满足不了需求。经济过热时对房地产产生旺盛的需求,而土地的稀缺限制了土地的供给,从而加速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飙升,引起房地产泡沫。如果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在房地产泡沫期接受业务,而在泡沫破灭后才出售住房变现以收回贷款,势必会担负房屋资产由于泡沫破灭带来贬值的风险,而且往往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房地产泡沫的风险不可小视。
4、利率风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金额大的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贷款期内,可能要经历几个经济周期,市场利率也可能发生数轮波动,而这种变化会加大贷款的机会成本,因此,利率变动造成的风险也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由于目前我国采用浮动利率政策,利率的细微波动,如果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将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当利率上调时,对于无任何其他收入的老年人来说,利息支出将是其一项沉重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其生活困难,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随时以合理的价格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顾客或银行自身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流动的合理性、运转的正常性和作用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系统整体流动性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进而关系着商业银行系统整体的盈利性和安全性。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并且我国没有发达的房地产二级市场。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易在短期内收回资金。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流动性相对较低,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即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存款、同业拆借、央行存款、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存款占绝大部分比重,造成短期资金的长期运用,由此可能出现能够即时支付的现金额无法满足支付需求的风险。
6、制度风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目前的金融、土地、法律等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反向抵押贷款唯一保证的房产,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极易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这对于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项不小的挑战。首先,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政策,禁止金融混业。但由于我国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金融机构并没有能力单独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因此,这一制度就成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出的一大障碍;其次,我国的土地制度规定国家拥有城镇土地,集体拥有农村土地,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根据2007年10月1日国家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续期如何实行,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比例等问题未做出解释。
三、防范措施
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展的坚实基础,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
1、建立并完善我国信用体系。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及充实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可以帮助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对抵押人资信情况进行评价、监督与管理,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教育公民培养诚信观念,树立信用意识,形成遵纪守法、诚信守诺为人尊重,逃废债务、赖账欺诈为人不耻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工程来抓,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人事单位、户籍、社会医疗机构、税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物业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完善、健全信用体系,让信息使用者能对被查询人的资产、信用、健康等涉及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2、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第一,建立以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可以降低和转移抵押贷款风险,既有利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障领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又能发挥政府调控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作用。这种做法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解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分散一级抵押市场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对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短贷长”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等多种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更趋活跃,拓宽了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了贷款人的风险,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
3、完善法律法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及运行将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立法支持。应当尽早出台、完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做好法律基础,使其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有关物权、金融、土地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明晰房产和地产的产权关系,引导金融创新;其次,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规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各项行为;再次,规范房地产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加强评估行业自律,实现抵押住房价格评估的公开、公正、公平,如制定《房地产评估法》,具体规定评估程序和操作细则。
4、政府积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仅是一个金融产品,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和正的外部经济性,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所以,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两个方面考虑,政府都要积极参与。并且,其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问题也需要政府来解决。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积极介入,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倡导、协调和监管的作用。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初期进行引导示范,提供咨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制定税优惠政策;提供担保;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违规机构等。
四、结论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伴随风险,但只要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就可以健康地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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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者对贷款的偿还依赖于未来收入预期,但是未来收入预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旦经济形势或是购房贷款者自身等因素导致了未来良好收入预期没有实现,必然导致还款压力,债务人有可能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社会上还存在部分“假按揭”现象,即房地产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作为购房人,通过这些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套取银行机构贷款的行为。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除以上外,虽然我国居民抵押的房产理论上可以收回拍卖,但由于我国的关于房地产处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带来处置上的难度。
2.土地贷款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土地交易、资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投机性极大。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现象不仅延续至今,而且更有新的发展。国土资源部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中发现土地违规方面存在问题的有2.38万件,涉及土地20.12万公顷。这些土地要么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没有纳入国家的质量监管系统,要么并不是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农村基层组织、企业签个协议,就向银行贷款,土地的取得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此外,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规定引发垄断,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部分当地的开发企业凭借与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取大量廉价土地,或者开发获取高额利润,或者加价倒卖谋取暴利,从而诱发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规、违法和腐败现象,并加重非当地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为规范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良性发展的法规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
1.商业银行风险之法律规制
(1)设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对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调查工作。银行在给开发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贷款支持时,要先对开发商的综合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做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应协助开发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办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和其他手续,并领取他项权证,这是在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见证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产商贷款后的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资不抵债的情况。期房按揭中,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贷款房屋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房产销售款挪用现象的发生。即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专门机构与被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负责被监管人某些房地产资金的入帐、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审查被监管人的资金入帐和投向,从而保证这些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和销售款能够被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防止被开发商挪用,预防“烂尾楼”的出现,进而保证购房人所付款项的安全,避免了购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潜在风险。(2)以目前法律框架为依据,完善内部相关制度。首先,加强政治、道德、法律建设,规范约束银行员工的思想。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当作“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较高的道德情操,增强职务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遏制金融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能够有效克服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这种方式使银行只专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上,减轻了银行负担。而律师的专业审核也避免了许多虚假证明文件。最后,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减少内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经营,建立防范网络,搞好内外防范,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2.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之法律规制
(1)尽快完善当前信用体系相关法律体系,使得对于信用系统维护和个人或企业的违信事件发生时的处罚能够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制定对于信用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规,依法对违反诚信原则、做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违规行为严重性依法进行惩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对于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发生,应实施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罚,甚至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违反诚信原则,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个体,应对其借贷规模、资金运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银行系统内,提高对该不良信用行为人的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甚至将该不良信用行为人拉入“贷款黑名单”设置为禁贷者,禁止从事任何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等等。(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体系。信息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内容较多地限于宏观信息的公开,而对微观信息的公开,如个人缴纳税费、个人信用卡透支情况等还远未能达到满足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的开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确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构成威胁的信息采集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行为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下向社会做最大限度的公开。(3)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购房人及其信用真实性的调查工作,同时向银行出具独立调查报告,并为该报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一切实可行的控制风险的方案。银行依据该报告决定是否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这将预防商品房预售按揭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贷款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以及假按揭的发生。并且,如果律师事务所审查失误导致银行发放贷款造成了损失,银行还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实现转移风险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险也是银行转移风险的通常做法。这里的保险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约保险,即保证保险。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履约保险主要是指在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保险公司赔付后,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偿。由于我国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国尚无成形的《房地产保险法》,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引入此类保险,因此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履约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产土地贷款之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