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辩论和辩护的区别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人证后物证)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审理
按照一般案件开庭顺序,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辩护,被告发表辩护词,法庭按照案件内容确定主要事实和主要争议主持庭审。法庭在开庭前问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内容,将变更的诉讼请求交由被告方传阅后问被告方有无意见,由于原告方变更诉请是基于2014年云南省交损新标准计算得来,被告方对此无异议,法官提请原告方补交相应的诉讼费后开始主持庭审;
一,由原告方举证案件发生经过,原告方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记载内容为证,被告方和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由原告方举证相关护理人员情况,被告质证后举证说明质证内容。
原告方诉请的费用来源,原告对此举证后,被告方质证,举证并双方发表辩护意见。
1.辩护方享有与控告方平等的收集证据权利。意大利新刑诉法典用初步侦查制度取代以前的预审制度,把刑事诉讼分为初步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强调控辩双方在这两个阶段都有平等的权利。在初步侦查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最大的突破在于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控辩双方都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不仅可以参与司法警察、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而且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以便今后在法官面前出示和请求认定与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相反的证据。在侦查阶段被告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控告方平等的进行调查、收集、提供、核实对其有利的证据,反驳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权利。
2.初步侦查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存在严格、明显的区别,控方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意大利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初审法官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刑诉法还专门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决定正式庭审后,需要准备两个不同的卷宗,一个装有审判法官应该了解的程序性材料,而了解这些材料不会使法官先入为主,另一个放着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的案件事实材料,这个检察官卷宗可供当事人查看,除特殊情况外法官不能翻阅,以保证初步侦查的结果在庭审前不对法官施加影响,不直接成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3.以口头辩论方式形成证据。对抗式诉讼的中心是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口头辩论形成证据。由于正式庭审前,法官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加上事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完全依赖于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只有经过口头辩论,才能形成证据,形成判断。
4.法官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为了确保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意大利不仅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作了相应安排,而且充分发挥宪法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强调法官的独立性。二是规定法律措施的透明化和广泛的上诉权。三是确立严格的司法官管理、准入、变动机制。四是实行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离。检察官、法官集中精力专注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其他保障工作由国家行政部门负责。
考察意大利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实践可以发现,实行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其积极的效应和存在的缺陷都是明显的。
积极的效应主要有:一是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提高有罪判决的质量。二是可以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和提高素质。
但是,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却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延长了办案时间,容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对抗状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成为双方必然的选择,加上法庭审理中,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材料要从一无所知到作出选择,也将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因此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
二是加大了办案成本,包括个案成本和社会成本。
由于否定一个事实比肯定一个事实要容易得多,因此检察机关指控一项犯罪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竭力避免每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疏漏产生。而辩护方则全力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材料,积极寻找甚至创设一些案件的疑点、难点。对抗式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每个案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投入。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诉讼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首先,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说不会给社会公平和正义带来负面影响,但在对抗式刑事诉讼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脱法律追究更为容易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实务中,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以及执法干扰等问题是经常出现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结合,容易产生更多的存疑处理和无罪判决的案件,导致许多客观上已经触犯刑律的行为,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处理。如果大量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追究,沉淀于社会生活中,将损害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法律的学习必须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体现他的作用。目前学生在学校学习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到司法部门去实习,所以在教学中增加一些案例分析是十分重要的。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只是在课堂上安排一两个案例让学生去分析以下,学生的着眼点受到老师要求的限制,分析问题的思路和结果比较趋于一致,并且常常站在一种立场上去分析问题。案例往往又局限于当堂所讲的内容,学生的创造力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并且在学生针对老师提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时候,往往侧重于对定罪的分析(以刑事法律教学为例),往往会忽视量刑的问题。并且在课堂上只是针对当堂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不能深入彻底。另外学生对老师给出的结果有的时候不能苟同,不免出现了没有案例倒清楚,案例越讲越糊涂。最主要的是,老师在课堂上给出的案例往往是按照当堂所讲的内容即兴编造的案例,更多的时候为了紧扣当堂所讲的内容,在案例分析的时候,只是寻求书本上的理论支持,实践中案例的结果到底是靠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撑,往往不是老师重点考虑的问题。但是,这样的教学方法,就会严重的违背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的初衷。因为,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案件的时候,就是以证据为依据的,以法律为准绳的。一个判决的结果其实是几种力量角逐的结果。比如拿刑事案件说,公诉机关是如何指控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如何辩护的,本案的证据材料是哪些,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哪些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需要当庭质证和辩论的,并不是想当然的就可以说构成什么罪及如何处罚。所以,通过实践中的操作和课堂教学的对比,我们会发现课堂上的教学和实践中有很大的差距,仅仅依靠传统的课堂上的分析案例的方法是无法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效果,故在教学中运用实际的判例,就成了解决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瓶颈。
二、判例教学法的特点
在教学中运用法院的判例,姑且叫做判例教学法,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使课堂和法庭对接,使理论和实践结合,学生和法律工作者角色的互换。采用判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判例的选择一般具有争议性和代表性,并且和能够体现课本上的知识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教学的判例必须突出时代性和新颖性,并且有争议性,能和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挑战,这样就能够让学生从社会中去捕捉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扩大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面。判例中的内容,能够涉及到要讲解的课本上的知识点,能通过判例将课堂上要解决的问题解释清楚。
第二、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口才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讲至关重要。在课堂上,老师把判例的案情告诉学生以后,让学生根据案情现场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来分析案例。并组织学生去辩论,在辩论中感受法律的力量,享受法律带来的乐趣。这样不但从不同的角度将判例分析清楚,而且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去支持自己提出的观点,最后由老师将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告诉大家,分析法院之所以这样裁判的理由,并且论述对证据认定的理由,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采纳程度和律师辩护的采纳程度。
第三、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老师把判例给了学生以后,扮演不同角色的学生撰写自己所需要的文书,并且围绕自己的观点,制作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这样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第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具备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学生在课堂上展开激烈的辩论,如何运用文明的语言去进行辩论,面对对手的攻击如何彬彬有理,沉着应对都显得十分的重要。法律的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它不仅仅要求辩论者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需要其有一定的职业道德修养,毕竟法律是一种很神圣的象征。
三、判例教学法的操作方案
1、指导老师:配备有实践经验的老师,一般选择双师(既是老师又是律师)。
2、案例选择:一般是选用自己办理的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也可以选择目前社会上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例。
3、素材收集:提供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公诉机关的书,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附带民事诉讼诉状等,整个案卷的证据材料。
4、实际操作:第一步、老师把判例的案情详细的告诉学生,将学生按照案情的需要进行分成不同的组别,以刑事案件为例有审判组、公诉组、辩护人组、被害人组等;第二步、组织学生阅卷:第三步、模拟法庭调查,比如刑事案件,有审判组进行组织,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同时审判组认真做好笔录,为将来对本案的认定提供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是由公诉组宣读书(书由公诉组自己撰写),并针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证据(证据从案卷材料中收集)。其次是辩护人组针对公诉组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证据从案卷材料中收集)。针对证据的举证与质证,培养学生运用证据的能力和对证据的反驳能力,加深对证据三性的理解和把握。第四步、模拟法庭辩论。首先是由公诉组宣读公诉词,其次是被害人宣读词,最后是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此阶段由审判组负责组织学生,围绕着定罪和量刑进行辩论,可以进行多轮辩论。此阶段考察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考察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问题的能力。第五步、审判组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和案情作出定论。并且着重剖析判决的依据,分析公诉机关指控成功与否的理由,论述对辩护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争取使自己作出的判决有理有据,公正合法。第六步、老师将本案中的真实裁决书、书、辩护词、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庭审笔录等全部拿出来,在课堂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以甄别学生实际制作的文书和真实文书之间的差别(当然实践中个别文书制作的也不尽人意,判决定性错误等。)将真正的庭审笔录和学生制作的庭审笔录进行比较,可以直接展现真实庭审和学生庭审之间的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对案件中证据的运用策略及质证情况,法院对证据的采纳与否的原因等。第七步、老师针对学生的分析案例的方法进行点评,指出不足和差距,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四、开展判例教学法应主意的问题
1、防止拿着判例只讲不做
虽然拿着法院的实际判例和其他案卷的材料,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和以往的教学方法有所差别。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往往会回到原来的老路上,即简单的将这个判例一说,想当然的进行分析,不能深入实际去分析这个判例形成的原因,也不去组织学生去进行实际的操作。避免这种状况的存在,就需要任课老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揣摩本教学方法的真谛,找出和以往教学方法的区别所在,突出本教学方法的特别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