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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创业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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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创业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创业投资;直接投资模式;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52-03

1 引言

创业投资是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投资机制,它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我国的创业投资存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总量占有社会资金的绝大部分。虽然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的经营目标相矛盾,但两者之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相互促进、互利共生的关系,作为长期资本之一的商业银行资金面临着保值和增值的压力,而创业投资又急于寻求新的风险资本来源。所以商业银行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创业投资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介入创业投资的研究比较少,而且基本上是对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和模式分析,对具体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探讨甚少。本文在借鉴美国硅谷银行运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分析商业银行在直接投资模式下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管理问题。

2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现状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模式主要有直接投资模式、间接投资模式和风险贷款模式。外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历史比较长,经验也比较丰富,其参与模式比较全面综合,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硅谷银行。硅谷银行的投资模式涉及到了直接、间接和风险贷款部分,是非常典型的综合运用风险投资各种模式的银行,其成立至今的运作也是非常成功的。其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主要采用的是“投贷联盟”模式,即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联盟协议”,协议规定由商业银行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既定的授信额度里,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高科技企业若遇到资金短缺,可由商业银行直接贷款,而无须经过再次审查。其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除此之外,深圳市采用的是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的独特模式。但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高新投担保额度为90%,其余的10%由银行承担。这10%的额度主要是为了强化银行的责任心,而不是为了分担风险。

从方式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1)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贷款。即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者从事行业或项目的特点、发展趋势和盈利前景,提供数额不等的贷款,满足创业者的资金需求,主要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2)通过附属机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规避管制、间接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创设的一种组织机构上的创新。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就通过旗下的建银国际筹建了中国第一家医疗保健投资基金,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股权投资。(3)托管创业投资基金。即商业银行以独立的中介机构的身份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托管和监督,制约和审计资金的流向,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专款专用。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用。(4)提供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目前各个商业银行密切关注创业投资带来的机遇,纷纷推出了对创业投资一站式的中介服务,通过提供中介服务提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盈利水平。

从整体上来看,由于受监管体制的限制、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等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低,参与方式相对单一,商业银行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也难以获得创业投资带来的大量利润。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是贷款,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很好的推动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的共同发展。加之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当对当前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创新,探索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新模式。

3 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析

3.1 商业银行传统风险在参与创业投资中的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的传统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当商业银行以直接投资模式参与创业投资时,对信用风险没有多大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风险贷款模式中。当不涉及境外投资时,对汇率风险也不会有影响。所以,商业银行以直接投资模式参与创业投资将主要给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带来新的变化。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弥补客户取款的需要以及未能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需要或其它即时的现金需求而引起的风险。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对风险企业进行的是权益投资,投资周期长,将长期占用部分银行资金,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规模减少,如果控制的不好,将有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的爆发。此外,风险企业多是未上市企业,股权缺乏流动性;而且如果投资失败,将给银行资金带来重大冲击。因此,参与创业投资将使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明显增加。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后对银行传统风险影响最大的一种表现形式。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发生资本损失以及对银行收支的净差额产生影响的金融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源自资产负债的不匹配。在权益投资模式下,银行的负债多是计息负债,一旦利率上升,银行的负债加重,而权益资产不可能随利率调整而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因此,这种不匹配可能会加重银行的债务负担,这样便会带来银行的利率风险。不过,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对利率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

(3)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使商业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遭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不动产市场、期货市场等多种市场行情的变动程度。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够健全,当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后,受多种市场变动的影响,可能会增加其市场风险。

3.2 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新增风险

当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后,除了会对自身传统风险产生影响外,还会增加一些与创业投资相关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逆向选择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商业银行可能对风险企业和风险企业家的信息了解不够全面、真实、准确,只是聆听风险企业家的一面之词,而风险企业家提供的信息往往会过于夸张、不够真实。这种错误或虚假的信息会导致错误的选择,从而使选择的风险企业偏差,带来投资风险。这种错误投资可能会给投资后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包括技术上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化、企业管理者素质等。这类投资风险体现在整个投资期。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风险企业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投资者的目标产生偏差,从而侵蚀投资者的利益。企业经营者由于急功近利和从事一些高风险的获利项目,会导致创业投资的风险资本陷入困境。这类风险一般出现在管理者素质不高或者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企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相一致,银行将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

(3)技术风险。

新技术能否通过研发得以成熟和完善,并达到应有的功能和效果,达到可商业化应用的程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是创业投资中最为突出的一种风险。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同样面临着技术上的风险,包括技术前景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技术的外部环境风险等等。这主要体现在创业投资的初期。倘若技术上不行的话,创业投资只有失败,银行的风险资本也将血本无归。

(4)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而使银行投资面临亏损的可能性,是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可行性与市场不匹配引起的。市场风险是导致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断甚至失败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市场进入风险、市场容量风险和市场环境风险。这类风险体现在创业投资的成长期和扩张期,这也是银行的风险资本能否获得高额回报的重要阶段。

(5)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又称为经营风险,是指风险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经营失败所带来的风险。管理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管理团队身上,此外,企业治理结构、组织文化等也是影响管理风险的重要因素。银行参与投资后,主要是靠风险企业对风险资本的合理运作和管理来实现资金的增值能力。如果商业银行投资的是一个管理团队不佳的企业,就很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面临管理风险。

4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上述分析可知,商业银行以直接投资的模式参与创业投资时,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如何控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控制方式,结合风险管理理论知识,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提出几点意见、措施。

4.1 设立“防火墙”,隔离创投风险与一般业务风险

由于创业投资固有的高风险特征,商业银行必须将创业投资业务和传统的存贷业务分割开来,独立运作。在资金运用方面必须通过设立“防火墙”进行严格的分离,创业投资不从一般业务中提取资金,而一般业务也不从创投基金中挪用,避免相应的风险影响,防止创业投资的高风险向存贷业务领域扩散。商业银行还可设立子公司或子部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以保证创投的正常运作以及与一般业务的风险隔离。

此外,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从事创业投资的比例或资金规模进行限制,把参与的资金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这样即使投资收益或损失导致资金量有大的波动,在乘以这个比例以后,也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重大冲击,达到一定程度控制风险的效果。

4.2 成立创投管理部门,避免和减少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

为了便于创业投资业务的管理,商业银行可成立专门的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研究、协调与管理商业银行的各种创投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创业投资前,必须对投资对象进行详尽的调查,调查对象及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层、已经向这些企业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企业的财务公司、法律顾问、现金流等。通过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把关,避免风险高而收益却低的项目,选择可行性高的企业项目,避免逆向选择风险。创业投资管理部门还将负责投资后对创投业务的管理工作,因此可以预防和减少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因为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参与企业的经营程度较高,而且具备专门的人才,对风险企业的信息了解较多较准确。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准确选择投资项目。

4.3 进行组合投资,主要分散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

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可以很好的分散风险。其包括不同企业、不同阶段、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组合以及分期投资等方法,具体如下:

(1)不同企业的项目组合投资。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可对不同的行业进行投资,如信息与电子技术行业、软件与网络服务行业、生命科学行业、新型技术行业等。也可同时投资于多个企业,而不是集中于一个企业,以避免一个企业倒闭时全部资金的流失。

(2)阶段组合投资。创业投资不同阶段的风险大小不一样,所以商业银行应对不同阶段的项目进行组合投资,以综合风险。也可以通过规避风险较大的投资阶段(如种子期、初创期),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阶段(如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来实现风险的规避。

(3)投资工具的组合。创业投资的投资工具除了债权、优先股和普通股外,还包括可转债、可转换优先股和认股权证、期权等,不同的投资工具有不同的特点。通过这些工具的组合运用,可以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分享投资成功的巨大收益。

(4)分期投资。即周期性的提供风险资本,分阶段为风险企业注入资金,而不是一次性的注入。通过分期投资,一方面可以避免一次性投资过多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能激励被投资企业完成各期业绩指标。

4.4 实行联合投资,转移、分散各种传统风险和新增风险

集合多个投资者,联手进行投资活动,可以转移分担投资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联合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投资,以分散风险。也可以和创业投资机构联手进行投资,如硅谷银行的投资前提是有创业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也是一种联合投资的表现。 联合投资可以是两个机构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多个机构之间的联合。

联合投资是风险损失和风险收益的一种分摊。在联合投资中,风险的分摊意味着风险的一种转移,风险转移又必然伴随着收益的分摊与转移。

4.5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在投资之后,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参与方式可以是参加董事会以及向风险企业监事会中派出财务监事,随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层素质进行监督和评定。这样可以监督和控制风险企业的决策,帮助风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在内部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风险企业家的努力方向与商业银行的投资目标相一致,实现资本收益。还应加强监管力度,防范道德风险。

5 总结

由于受监管体制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采取风险贷款方式,参与程度比较低。然而,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选择,加之我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对创业企业进行权益投资将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必然趋势。因此,本文就商业银行以直接投资模式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然而,本文只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定性层面的分析,研究深度比较浅,对具体分析中的模型方法等还有望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鲍丹丹.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模式探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8.

[2]何峥等.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引入商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及运作模式探讨[J].华东经济管理,2004,(2).[3]王元龙,田野.商业银行参与创投的五大法宝[J].中国科技投资,2009,(3).

[4]凌江怀.商业银行风险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王涌.创业投资中的风险管理[J].中国青年科技,2006,(5).

[6]陈彦明.对商行涉足风险投资业的思考[J].经济论坛,2002,(19).

第2篇

【关键词】 风险投资; 盈余管理; IPO

中图分类号:F830.593 :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113-04

一、引言

2013年初,被称为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史上最严财务核查”拉开序幕,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况成为此次核查的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又一次引起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在创业板这样新的市场环境中,促使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体更为复杂,尤其值得关注。而在这诸多投资主体中,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主体,其参与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投资人将筹集资本投资于处于创业期且成长性良好的创业企业,并集资本与管理服务于一体,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最后通过兼并收购、IPO、破产清算等方式撤出投资,以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其中,IPO是最理想的退出途径。2009年10月,我国深交所创业板市场的诞生使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实现了“本土投资、本土退出”的愿望。据笔者统计,2012年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约50%见证了风险投资的参与。与此同时,创业板市场也因其上市门槛低、监管力度不足,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使得投资者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加强对风险投资参与的创业板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将有助于了解风险投资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文献回顾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于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IPO盈余管理的影响有诸多研究。总结这些研究成果,可归为两类:即认证监督说与躁动效益说。认证监督说认为,风险投资通过委托的关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与激励,降低公司内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因此,与没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相比,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IPO的盈余管理程度较低。Morsfield和Tan(2006)以1983―2001年在美国成功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指出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操纵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尤其是在IPO过程中,风险投资的参与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Ball和Shivakumar(2008)发现,风险投资的参与增加了公司上市的可预见性,故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更低。陈祥有(2010)选取了2004到2007年间在深交所中小板市场上市的199家IPO公司作为样本,研究发现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远低于没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黄福广和李西文(2010)以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衡量盈余管理程度,结果显示风险投资的参与有助于减轻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但统计结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还处于发展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持股状况及参与公司管理程度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着明显差异。

而另一方面,躁动效益说则认为,有IPO动机的拟上市公司为了尽快筹集资金,利用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刻意美化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以获取监管者和投资者的青睐,加快公司上市的步伐。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问题,VC的支持将加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有不少学者的研究结论也支持了这一观点。Gioiellihe和Decarvalho(2008)通过对比有无风险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数据,认为风险投资并不能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国内方面,索玲玲和杨克智(2011)以2010年11月12日之前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风险资本持股并不能显著降低上市公司IPO时盈余管理的程度。刘景章和项江红(2012)以2009年到2011年间在我国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276家以及2002年至2011年在港交所创业板上市的108家IPO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两个创业板市场上均显著存在正向盈余管理行为,但是风险投资并没有起到认证监督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对于IPO数量和规模的严格限制,因此,处于初创期、成长性良好但缺乏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争相争取IPO资格,这使得拟上市公司存在着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存在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上述国内外对于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公司IPO盈余管理的影响的研究结论,以及我国风险投资业起步晚、发展尚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现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无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IPO时的盈余管理程度。

(二)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了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74家公司为样本,在剔除了财务数据不完整、审核周期过长等数据异常的公司,剩余60家,其中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为30家。在数据选择方面,本文赞同陈祥有(2010)提出的选用IPO前一年盈余管理作为研究对象,因而,本文选取样本的财务数据均为2011年年报的数据,取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其他第三方认证资料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网站以及巨潮数据库。

(三)研究设计

1.变量定义

四、实证分析

(一)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表2以是否有风险投资参与为指标对样本进行分组统计描述。由表可知,样本总体、有风险投资参与的分组样本以及无风险投资参与的分组样本的盈余管理水平的均值都异于零,且VC支持的上市公司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均值大于无VC支持的上市公司的均值,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时均存在盈余管理的可能,为假设1提供了证据。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均值高于无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的公司的均值,为假设2提供了证据,即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无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IPO时的盈余管理程度,其详细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另外,VC支持的上市公司的公司规模大于没有VC支持的上市公司,发展潜力也优于没有VC支持的公司,这表明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时是有选择的,其一般倾向于公司规模大、发展性良好的拟上市公司。VC支持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的均值大于无VC支持的上市公司的均值。VC支持的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声誉及审计机构的声誉的均值也都大于无VC支持的上市公司,可能的原因是在选择承销商时风险投资机构也起了一定的作用。而VC支持的上市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均值小于无VC支持的上市公司,其原因有待进一步考究。

(二)多元回归分析

为了对影响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本文使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很小,因此,可以认为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接着,对模型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风险投资与盈余管理呈正相关,但统计结果并不显著,这表明风险投资机构的参与并不能起到有效的认证监督的作用,相反,可能会产生躁动效益,促使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较晚,力量相对薄弱。公司规模的系数为0.148,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随着公司业务范围和资产规模的扩大,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可能性越大,与此同时,由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并没有随之完善,使得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较大。公司潜力符号为正,且结果显著,说明公司成长的潜力越大,公司管理层往往通过向上的盈余管理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美化,以赢得更多的投资资金。公司债务的符号为正,说明债务契约关系的存在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公司管理层仍有一定的空间进行盈余管理。承销商的声誉、审计机构的声誉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均有待提高,为了促使拟上市公司尽快上市,对公司管理层操纵盈余管理的行为也采取了含糊放任的态度。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盈余管理的行为,且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无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市资格稀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为了获取有限的上市资格,实现资本规模的扩张,企业的管理者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美化。二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审查制度、监管制度及后续的惩罚机制均不完善,这给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相当的空间。三是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晚,投资理念尚不成熟,且退出机制不完善。这使得风险投资机构有动机纵容甚至协助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另外,联合风险投资现象普遍存在,投资主体间的利益差异给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留有一定的空间,致使风险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在IPO时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该从会计准则方面、风险投资方面以及创业板市场方面进行制度的完善和行为的约束和引导。首先,应当完善会计准则,使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制度更为严格,并加强主承销商的保荐人责任。同时,证监会、证券承销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各司其责,权责分明,对存在美化财务业绩、会计信息造假的情况的,要依法加以惩处。其次,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风险投资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最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进入标准,在考核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时,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潜力、行业结构等,构建综合性的上市评价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祥有.风险投资与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0(1).

[2] 刘景章,项江红.风险投资与中国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J].产经评论,2012(4).

[3] 索玲玲,杨克智.风险投资与首次公开募股公司盈余管理的关系: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2).

第3篇

第一条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0%的,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省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首期为8亿元人民币,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对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将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40%。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和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设立*省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缴纳准备金的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资金也可用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创业风险投资通过股权等方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进行高科技创业活动。凡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的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对投资我省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十条创业风险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在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资金撤出须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鼓励境内外创业风险资金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外商独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收益分配中,属于政府引导资金的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境内外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吸引专业人才,实现创业风险投资专家管理。对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经验的管理人员,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鼓励省内外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创业风险投资专家在我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就职,其任职可不受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限制。为我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省创业风险投资协会的作用,协助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自律机制;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和合作;培训高素质的创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