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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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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市政建设;地下管线;保护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urban underground pipe line and intricate. They generally are buried in the ground below.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me pipeline will be harmed. How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underground pipeline!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work experience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protection methods are discussed.

Keywords: municipal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pipeline; Protection method

一、市政地下管线损坏原因

1、管线不明

施工之前未经调查,在施工中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管线损坏,这些原因是:①管线年代久远,无资科记载;②人员诵迁,新来人员不了解情况;③形似废弃管线实为在用管线;④保密电缆,一般图纸上不标明;⑤现场施工管线与设计管线不符,但交工时未按实际绘竣工图。

线路不明造成的事故大多比较严重,一般情况下,这种事故可以通过先进行物探或挖洞查明管线后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来避免,然而进行物探和挖洞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施工单位一般都不会也不愿意做此项工作。

2、土体挤压导致管线损坏

打桩、压桩、顶管等施工会对周围土体产生挤压,一些临近施工区域年代早、管材强度弱、结头不牢固的管线在土体挤压下易损坏。

3、土体变形引起管线损坏

基坑开挖、边坑失稳或流砂现象等常引起较大的土体变形。当变形量超过管线变形极限时,就会发生管线损坏。

4、均匀沉降,造成管线损坏

顶管、盾构、井点降水和沉井下沉等施工过程中均可产生土体不均匀沉降,顶管还可能引起地面隆起,当不均匀沉降或隆起值较大时,可致使管线断裂或接头错位。

5、管线上部荷载过大,如大型施工机械、车辆、材料、土堆等荷载,将下部管线压坏。

6、气候因素

施工开挖,地下管线暴露后,遇冬天气温骤降,管子易冻裂。

7、保护管线的临时支撑拆除后,管线下部回填土不密实或回填不当,导致管线损坏。

8、振动荷载引起管线接头松动

如打桩、振捣、施工机具等产生的振动冲击荷载传至管线上,使管线受到损坏。

9、水流冲击。施工排水或附近上、下水管漏水,水流冲刷土体,使土体流失,埋于土中的管线失去土体支撑而损坏。

10、原建已损坏的自来水管、下水管,存在漏水现象,但平时埋在地下未发觉,待施工开挖后发现,并使势态扩大。

二、城市市政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1、地下管线保护的控制程序

① 设计人员事前(预测)计算值不可能完全与施工中的实测值相同,为弥补原有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工程的认识不足,应将实测信息、修正物性参数,通过计算,预测下一施工阶段工程状态。

② 监测人员监测和判断各种施工因素对地表变形的影响,检验施工结果是否达到控制地面沉降的目的,量测土壤、墙体等的变位状态、应力等数据,作为将来设计参照依据。

③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合设计更改后,调整施工措施。

2、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①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请地下管线的管理单位(以下称专业公司)到现场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单位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确切位置并向专业公司申请办理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及测量单位对地下管线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施工中对管线监测点的位移沉降量进行控制。当管线监测点的位移沉降量超标时,应及时向专业公司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②建没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施工协调会,就有关管线的保护问题进行讨论,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调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认真编制施T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画出施工区域内、外地下管线的分布示意图,详细拟定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③对管线进行搬迁、加固处理 对便于改道搬迁,且费用不大的管线,可 在基础工程施工之前先行临时搬迁改造,或者通过改善、加固原管线材料、接头方式。设置伸缩节等措施,增大管线的抗变形能力, 确保土移时也不失去使用功能。

④卸载保护。施工期间,卸去管线周围、尤其是上部的荷载、或通过设置卸荷板等方式,使作用在管线上及周围土体上的荷载减弱,以减少土体的变形和管线的受力,达到保护管线的目的

⑤不保护方式。对一些不明无主管线,估计破坏后不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或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可暂停使用的管线,可采用不保护方式,进行突击施工,在几小时或几天施工完后再恢复管线使用功能。

3、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技术

市政工程中地下管线很复杂,仅仅通过规划和管理难以保证地下管线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在市政建设中,新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管线探测技术在市政工程中的应用。由于市政工程中地下管线的损坏大多是由于管线不明造成的,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前和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的探测,探明旧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并及时在图纸和现场上做好标识。

4、探地雷达法

探地雷达是一种用于确定地下介质分布的光谱电磁技术,它利用一个天线向地下发射高频电磁脉冲,另一个天线接收来自地下目标体的反射或绕射波。电磁波在介质中传播时,其路径、电磁波强度与波形将随地下介质结构及几何形状的变化而变化。对雷达波进行处理分析,通过探地雷达可以较准确地探测出地下非金属管线的位置和埋深,可以帮助设计和施工部门在施工前很好的了解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使管线位置和埋深都比较明确,避免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发生。

5、管线探测仪法

管线探测仪主要由发射机和接收机组成。管线探测仪的探测方法按场源分为主动源法和被动源法。探测管线是通过激发管线产生电流,在空间形成轴型磁场,在地面对磁场进行观测,便可以确定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埋藏情况。按激发方式分类,主动源法又可以分为感应法、直接法和夹钳法。被动源法则只单独使用接收机来探测有信号的地下管线。

管线仪法主要用来探测金属质的地下管线和缆线,在实际探测时,应根据地下管线的情况来选用不同的探测方法,有时一种方法难以确定管线的位置和埋深,就应综合使用多种探测方法。

三、结束语

市政工程中地下管线的保护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涉及的内容广,情况复杂。地下管线的有效保护要依靠市政规划设计、管理和施工等多方面的综合方法才能有效进行。目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管探技术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为建立从设计、管理到施工的综合的管线保护措施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如果能有一部专门的市政管理法规,那将会大大提高地下管线的保护程度。

参考文献:

[1]刘玉彬.工程结构可靠度理论研究综述[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2,19(2):41-43.

第2篇

一、当前涉及寿险续期保费违法违规案件的主要特征及成因

通过对辽宁省部分寿险公司以及其他地区个人人违规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由于寿险续期保费管理存在问题和漏洞,涉及续期收费的违法违规案件在数量和金额上都明显增多,并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一)作案人高发于资深人。资深人一方面从业时间长、职级高、客户资源丰富,续期保费量大;另一方面与客户长期接触,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且熟悉公司管理漏洞,具备作案动机和条件。在某家寿险公司查办的10万元以上重大违规案件中,人入司时间都在3年以上,而且都有一定的职级。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对人特别是对展业精英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后从轻处理甚至包庇、掩护,客观上也助长了资深人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作案以收据、白条为载体。虽然各家寿险公司不断加强内控建设,但一些公司管理手段仍然落后,尚未通过银行代收或转账的方式规避风险,人有机会接触大量现金。加之个别公司管理粗放,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为违法违规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近几年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看,作案手段基本上是以收据、白条为作案载体,即通过开“鸳鸯联”收据、使用早期已作废未核销的收款收据、涂改伪造收款收据、以收款收据代正式发票、私刻公章等手段进行诈骗。部分人甚至利用客户的信任,在收取保费时以收据用完为理由,直接通过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凭证的方式作案。

(三)发案地点向农村地区蔓延。当前,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部分保险公司在农村销售网络延伸过程中,管控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客观上为农村人和农村网点管理人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创造了条件。

(四)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近期,辽宁省寿险公司个人人截留、挪用续期保费案件的涉案金额呈显著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千元、万余元发展到10万元以上。截留挪用续期保费的行为往往与占有理赔款、退保金、红利、养老金、满期保险金等交织在一起,涉案金额加大;作案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开始增多,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携款移民境外的情况,使案件查办的复杂性和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离司人继续作案。离司人得以继续作案,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保险公司未及时交接“孤儿保单”业务,并通知客户该人已离司,不再具有代收保费的资格;二是客户轻信人,在其不能出具有效收款收据的情况下仍将保险费、保单及身份证件等交给人;三是人信息查询系统不健全,客户不能方便及时地获知该人目前的真实身份和从业状态。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1年9月,因盗窃尚处在被执行缓刑期间的孟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在随后四年多时间里,以截留续期保费、伪造投保人身份证办理挂失后退保、给客户假保单、自己持原始保单退保等手段累计骗取保险金34.5万元。其中,有27.4万元是在其已经办理离司手续后的两年内通过虚假挂失保单然后退保的手段骗取。

从以上案例看出,该公司在基础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个人人入司管理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孟某的身份,未掌握其正处缓刑期间的情况;二是在孟某离司后没有对所承保客户进行回访,通知客户原人已离司的情况;三是柜面受理、复核及收付费人员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业务和财务制度,未对人提供的挂失手续进行认真审核,付款时也未核实身份证原件;四是未及时履行退保、理赔和委托件的回访工作。该公司在营销员管理、客户服务、业务处理等环节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孟某连续作案提供了客观条件。

案例二:蔡某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镇保险营销服务部经理。为偿还个人债务,在2002-2004年两年多时间里,他隐瞒部分已开出暂收保险费收据的保费,将郑某等12名客户的现金保费17.3万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业务流程、单证管理等环节上存在明显的问题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农村业务网点重发展、轻管理,对聘任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和管控;二是对暂收保险费收据缺乏有效管理,未严格执行限量发放、限时核销和限期回缴制度;三是未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回访,对失效保单缺乏监控,使蔡某的违规行为长期没有被发现。

三、寿险续期保费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寿险续期保费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要以系统的观点和综合治理的办法,切实防范潜在风险。

(一)切实加强对寿险续期保费管理的外部监管

1、进一步规范人展业行为。一是引导公司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充分认识到寿险续期保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对客户、公司、行业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从“重展业、轻管理”转入“发展与管理并重”的良性发展轨道;二是加强人的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人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开发应用面向社会公开的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使客户可以方便地获得展业人员基本信息;三是加大对违规人查处力度。建立违纪人员“黑名单”公示制度、行业禁入制度、案件向司法机关移交制度,对查处案件进行行业通报,并适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人进行警示教育,震慑人的违规行为。

2、加大寿险续期保费监管力度。一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关注续期保费达成率、失效保单占比等指标,科学设定考核标准,把续期保费管理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二是督促公司加强电话回访。制定关于电话回访的管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做到新单100%回访的基础上,将失效保单、代办给付业务纳入回访范畴;三是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失控而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要在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人员以及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加以限制。

(二)强化保险公司续期保费管理的风险防范

1、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系统。人截留、挪用、侵占保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用科学、量化的指标进行风险人群筛选。以名下客户保单集中失效、宽限期结束前集中交费的人作为筛选重点,科学设定预警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止遗留隐患、案情扩大,实现从被动应付向主动查找、从人为查找向系统控制、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从局部控制向全局控制的转变。

第3篇

【摘要】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本文针对分包中的合同不规范、分包方选择不合理、以包代管、违法分转包及分包结算不规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上述风险因素,提出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防止以包代管,重视分包队伍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立劳务队伍合作培训基地等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关键字】分包;风险分析;资源共享;劳务培训

1 引言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建立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包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在确定分包关系后,需要签定分包合同,其工程施工交由项目团队管理执行。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公司掌握项目更为广泛的信息渠道,并使公司的采购发包管理更为规范和程序化,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对项目成本的宏观控制。但不足的是项目团队在执行中,容易造成信息不明,从而形成“难管”的局面,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管理组织架构和沟通渠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2 建筑工程分包的风险分析

由于受到国情和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管理和劳务分包管理给企业带来的集约效益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各种资源也没有实现有效的整合,粗放式的管理不仅没有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很好的释放,反而使管理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筑工程分包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2.1 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项目的分包合同评审流于形式,过于简单,缺少相关人员的评审意见,并不同程度的存在未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逐级报批、备案的现象,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不规范,缺少严密性。一些项目分包合同在争议的解决、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条款方面缺少说明,有些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大部分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附带劳务花名册及劳务人员的有关资料:普遍存在着分包方先干后签,边干边签,甚至干了未签合同的现象。这些分包合同管理上的疏忽、缺陷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特别容易引起经济纠纷,造成效益流失。

2.2 分包方选择不规范。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内部资源市场,多是项目部各自为政,分包方跟着项目经理走的情况比较普遍,并没有在施工企业内部实现资源共享,这使得新项目对分包方的选择范围非常有限,市场化程度不高

2.3 以包代管,失去掌控力。在分包管理中,分包合同订立后,总包单位误认为分包工程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素质不高,人员构成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存在很大的隐患,总包单位必须重视分包管理。项目监管及过程控制不到位,造成项目履约弱化,项目部门被分包方牵着鼻子走,受制于人。

2.4 存在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现象。目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对工程分包存在很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为赚取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货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他人或再次分包。工程由转包方进行施工,从而给总包合同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带来很大的风险,给工程相关各方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5 施工分包结算不规范。由于在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中缺少规范化管理,分包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没有建立在规范的合同管理之上,从而导致分包结算不规范的现象,例如超结算工程款得现象、项目为建立对内对外结算对比台账或更新不及时、个别项目单价未经测算或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等现象,从而成为分包管理的风险因素之一。

3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为防范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目前,我国的各种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正常的竞争环境,从而造成工程分包中出现各类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分包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工程分包信息的公开,面向社会筛选有信誉、有实力的分包队伍,并对分包队伍以往的工作业绩和专业评价,对分包队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各项指标进行评定,并通过这种公开、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真正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确立健全的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可以使施工企业对分包队伍情况更加了解,便于资源的整合,同时,在选择分包队伍环节上可以有效避免因项目经理话语权过大而出现的无序竞争现象。

其次,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防止以包代管。由于施工企业对分包方的情况缺乏实际掌握,只是简单的一包了之,对于分包商来说,总承包与分包商之间只剩纯粹的经济关系,从而导致一包代管的现象。这也是导致工程分包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建立一个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做到重要的生产资料市场信息共享,通用的技术资源共享,使施工企业了解到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所需的技术支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期等第一手信息,从而保证对分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作出反应,切实减少安全隐患,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控制力,同时也可实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各种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节省生产成本开支,增加合作的向心力。

第三,重视分包队伍合理的利益诉求。由于总承包方与分包商所处的立场、地位的差别,双方的合作存在着一种隐含的经济利益上博弈因素,存在一个的经济效益平衡点,一旦突破双方利益的临界点,双方合作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分包方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实现获取利益,如忽视安全隐患,克扣工人工资,偷工减料等,严重的还会引发各种劳资纠纷,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在分包队伍管理中,不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给予分包队伍一个合理的利益诉求空间,这样才能保证合作双方能够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从而将双方博弈的利益所带来的反向力降到最低,这种适度的利益让渡不仅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合作的有效保证,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

第四,建立劳务队伍合作培训基地。随着我国城市多元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并成为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力量。承包方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一方,必须在市场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劳动力资源,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各项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价格不断上升的现状,施工企业应该通过横向合作的方式.建立自己的专业劳务队伍合作培训基地。这样既可减少农民工的无序流动,增加农民工各种职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同时义可以为施工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合作培训基地的建立可以视为一个调节阀,根据施工企业的市场战略.来决定培训规模的大小、培训的工种、培训的层次,做到有备无患,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结论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引入分包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工程分包管理,才能选好、用好、管好分包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荣素.工程项目分包规范化管理及风险控制[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10年,第6期:75-77.

第4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控制

众所周知,我国在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将在今后5年内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使保障房覆盖率达到20%。而保障房建设工程中的施工管理又是一项涉及较多因素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量大、过程复杂。但是,其建设的成败却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在必行。本文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人员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对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技术与方法。

1.进度管理

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对进度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进行工程项目具体建设之前,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进行制定。作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参考依据,进度计划不能一成不变,要善于根据施工实际进行动态控制。在对总进度计划不造成太大影响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正进度计划。为了使安装和土建工作协调配合,在进行进度计划编制时,还要邀请安装人员共同参与,在按照进度计划进行周转材料、机械设备及人数配置的同时,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能够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1.1工程计划进度的实施与管理

(1)完善例会制度。①项目部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各级施工负责人要按时参加。②公司每周召开一次均有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产例会。③必要时召开有关进度问题的专题会议。(2)制定周计划。周计划的制订是将工程总计划进度进一步细化到日常的施工安排中,是最基本的操作性计划,应具备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及时性和可控性。

1.2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在项目实施中,经常出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的现象。这种偏差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项目部通过结合现场情况,了解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偏差的原因以及是否会影响到后续工作和总工期。采取各种手段解决进度滞后问题。

施工质量能否得于保证,除了施工中使用合格的材料外,最主要的是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来完成每一道工序,严禁偷工减料。狠抓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必须贯彻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专检、联检,通过层层的检查,验收后方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从而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

(1)高度重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施工中极易造成质量事故。(2)施工人员的优选与交底。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全面、详细的施工技术交底,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保修范围,实施保修工作,保修完成后组织建设方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组织相关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会诊,提出保修方案后再实施保修工作,保修完成后组织建设方验收。

2.成本管理

所谓成本管理通常是指在形成项目成本的过程中,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耗费的费用开支、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限制、调节、监督和指导,通过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控制在成本的计划范围内,为成本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具体工作中,对成本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人工费用的控制。施工企业要根据内部实际情况对其劳动定额进行合理制定,同时,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要结合其内部劳动定额进行人工总量的计算。在对人工总量的合理控制中,实现对人工费用的科学控制。(2)材料用量的控制。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用料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用量的控制。可以利用包干的形式解决现场施工辅料耗用较大的问题;可以实行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租赁制,能够实现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利用率有效提高,项目部用完后将其向租赁公司的立即归还,在保证施工速度快速加快的同时,还有利于租赁费用的减少。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施工方案的制定,使企业在正确选择施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功效的有效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工程成本的降低。同时,在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的基础上,使返工浪费的现象得以减少。(3)间接费用的控制。施工中还要对其他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进行控制,可以通过对管理机构进行精简和对管理层次进行减少,使施工管理费用得以节约。

3.质量管理

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主要应从人、材、机三个方面着手控制。由于任何项目都是由人来完成的,所以人的管理是质量控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是其它控制的基础。

(1)人的控制――项目管理中最基本也是最难的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人的控制首先是要选好人、用好人,人的能力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是有所不同的,但它的变化应该是围绕一个基点变动的,不同的工作对基点的高低要求是不同的,要人尽其才,用好人;另外,应尽量做到一人多能,这样就能精简人员,事半功倍;其次,应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主动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次,绩效评估是调动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方法,调动能动性和绩效评估就像萝卜和大棒一样,是做一项工作的两个手段。大棒的威力相比萝卜是很大的,绩效评估所产生的效果比调动能动性是显著的,且绩效评估是索取,调动能动性是付出,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重视进行绩效评估而忽略调动能动性的原因。(2)材料的控制――材料的控制是全过程的控制,从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和使用等过程进行控制。材料控制的目的是使在施工项目上所使用的材料尽可能经济合理,并减少损耗。材料的采购应根据施工合同的要求,采购应坚持“货比三家”的买卖原则。(3)机械使用的控制――施工机械管理的关键是在开工前对机械是购买、租赁或者继续使用原有机械进行评估,在评估时应充分核算各个方案在工程存续期所消耗的经济资源,从中选择较经济的方案。施工机械管理的另一个关键是保养,制定保养计划时,应根据每部机械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养护方案,并规定专人负责。

4.安全管理

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还要包括对各方面安全管理的强化。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立,使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班组和有关各级负责人都担负相应的经济责任;通过充足的安全设施投资,使兼职安全员在施工班组得以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项目部得以配备,从而促使安全管理的工作得以充分贯彻落实;通过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要求各班组在班前要认真开展安全交底并做出相应的记录,从而使施工工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以提高;通过对转岗工人和新工人组织和开展严格的岗前培训教育,使其能够掌握扎实的安全基础要对关键设备、关键部位及关键人员的安全狠抓落实,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要在严格的培训和持证的基础上才能上岗,洞口、临边等关键位置的施工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才能工作,大型的重要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使潜在的安全风险得以规避。

5.结束语

保障性住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相关建筑企业的运营发展,都会受到保障性住房质量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此,应该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陈子山. 浅谈如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J]. 科学之友, 2011.

[2] 郑立,张晚生. 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策略性思考[J]. 科技资讯, 2008.

第5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障。一是成立领导机构。专门成立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及日常工作。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房管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参加对象、时间安排、重点任务,对各个环节工作安排以及推进措施提出了详细周密的安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三是召开全局动员大会。3月5日局召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全系统人员参加了动员大会,会上副市长葛传生同志作重要讲话,同志作动员讲话,同志传达了学习、书记、书记和市长重要讲话精神。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并对工作做了具体布置,第四督导组李朝东同志参加了会议。四是明确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三送”点。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到所联系村辅导党课。

(二)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集中学习,内容全面。动员大会后,我局集中三天时间邀请市委党校、党史办、纪工委、直工委领导来我局授课辅导,葛传生同志和、同志组织了党课学习,其他时间由局领导轮流授课,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路线教育学习资料,同时组织观看了《龚全珍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苏联20年祭》、《焦裕禄》等5部电视专题片。二是精心组织自学活动。为巩固学习成果,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他《焦裕禄》观后感,组织党员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知识考试,通过学习升华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党性修养。三是组织革命传统教育。全系统干部职工前往沙洲坝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在群众路线教育广场和红井,叶坪旧址,由党校老师分别介绍了八子参军故事,全面介绍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事迹,同时集体举行了宣誓仪式。使全局广大党员干部深受感触和教育,通过这种多形式、多途径、多角度的系统学习与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四是组织开展专题讨论会。3月份以来,共组织了2次专题讨论会,政府葛传生同志亲自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进行讨论,会上大家畅所欲言,收集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并作了解答,4月6日和5月6日下午,分别开展了以“学习弘扬苏区精神、践行群众路线”、“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学习市委扩大会议为主题的专题学习讨论会,班子领导围绕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踊跃发言,进一步统一了全局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和行动。

(三)注重宣传,浓厚活动氛围。我局高度重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工作,及时在局机关增设了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专栏、宣传专栏,对教育实践活动内容进行了集中宣传,并将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张贴在学习专栏上,供干部职工交流学习;在局机关分别张贴了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标语2条、宣传牌1块,设置了征求意见箱,营造了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同时,我局干部职工认真撰写宣传报道文稿。

(四)收集意见,边查边改

开展活动以来,我局深入开展“五进五问”活动,先后三次组织征求意见,分别向服务对象,市直单位,本局干部职工、三送驻村点发展征求意见表、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1300多份,收集整理意见建议31条,目前已整改14条。3月15日,组织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住房保障中心到红都广场,现场接受群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咨询,有的群众提出公房加强春季汛期安全管理的意见,我局在局务会上严肃的提出防范措施,做好预案,备足抢险材料,成立抢险队,同时启动危房的清退工作。在业务办理方面,办结时效提高40%以上,比如园区企业办证在原本15个工作日,但我局实行专人服务,大多在两天内办结;抵押贷款3个工作日现当天就可办结;部分房产资料查档原要行政服务中心和局机关两边跑,现可在中心柜台即时办理;私人建房办证测量由于工作量大登记后一段时间未测量问题,我局组织测量人员加班突击,现在登记测量的群众基本在2到3天内上门测量做出报告;公车私用、公款吃请、办公室超标问题已全面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所有业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做到业务集中到位,权力下放到位,真正做到“三集中三到位”,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得到群众及企业主实实在在的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党员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局限于“规定动作”开展活动,自选动作不够丰富,有的同志学习体会不深。

(三)虽然发出了1300多份征求意见,但收回的意见建议质量不高,特别是“三送”联系点。

(四)查摆问题碍于情面,不敢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入开展上门征求意见工作,到工作一线,到群众中去,到企业中去,查找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第6篇

2005年10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一文,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实行保险资金托管,托管银行要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险资金托管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发展。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已达8.95万亿元,较2008年增长167.84%。笔者结合对某商业银行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审计项目,分析了保险资金托管中最常见的主要风险形式,并对查证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突破审批权限办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一级分行突破权限规定办理证券类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一级分行办理保险实业投资托管未经分管行领导审批;一级分行未按规定将保险资金实业投资托管业务的审批权限转至归口部门负责人;二级分行超授权办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该问题造成的风险影响较大,往往是机构行为,主要是相关人员授权意识淡薄导致。

(二)查证方法

调阅总行对一级分行及一级分行对所辖二级分行的授权文件,并结合保险托管业务台账,调阅托管业务协议,查找是否存在一级分行办理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是否存在二级分行办理实业类保险资金托管直接签订协议办理业务问题;根据保险资金实业托管业务台账调阅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记录,审阅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留有书面审批记录,如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审阅是否经过相关授权;根据一级分行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台账,并调阅托管账户明细账,选取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记录,逆查一级分行否存在超越权限办理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业务问题。

二、保险资金托管合约管理不到位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未签订协议办理保险资金托管协议;一级分行签订实业保险资金托管协议未使用总行格式文本;使用非格式协议签订合同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逆程序先办理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再签订托管合同;保险资金托管协议中存在对我行不利的相关条款或超出总行规定的相关职责等,存在一定的合同和法律风险。该风险是造成托管业务其他问题的源头,影响较大,是保险托管业务的基础问题。

(二)查证方法

根据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台账,调阅托管业务协议,审阅是否存在办理托管业务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也可选取有托管业务发生明细的“保险公司存款”分户账,并与托管业务台账进行比较,选取未能找到业务台账的托管账户调阅协议,可查找未签订协议办理业务情况;对照总行下发的格式协议文本,审阅是否使用格式文本进行签订协议,若非协议文本格式,则进一步调阅总行或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记录,判断使用非格式文本签订协议是否经相应的法律部门审核;将托管业务签订协议时间与托管账户开立时间进行比对,若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存在托管账户开立并办理托管业务,可判断存在逆程办理业务情况;认真审核协议内容,查找协议条款中是否存在超越托管职责,承担隐性担保责任等不利于被审行行条件的条款。

三、保险资金托管划款指令管理控制不足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无划款指令办理资金划款交易;未严格审核划款指令用途,托管资金用途与协议约定不符;未严格审核划款指令印章,划款指令的印章及印鉴与预留不符,相应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未及时处理划款指令,导致资金支付错失时机,给客户造成一定的投资损失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该风险是托管业务风险管控的核心,是商业银行开展托管服务的重要控制风险。

(二)查证方法

选取保险资金托管账户明细账,抽取金额较大、且覆盖各种交易对手的明细账,并从核心系统中调阅相应划款指令,若有无指令的交易,则可判断存在无相应指令办理托管资金划款情况;根据抽取的托管账户明细调阅托管业务协议,核对划款指令的托管资金用途,审阅其是否与协议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外现象;审核相关划款指令要件是否齐全、完整,如债权投资计划是否附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受益凭证持有证明原件,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否附有投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投资款项划拨凭证和股权证书原件等,投资不动产是否有保险公司移交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等;根据抽取的托管账户,调阅客户预留的划款指令印鉴,并与选取的划款指令逐一比对,审阅是否存在留鉴不相符的情况;将划款指令、托管资金支付时间与协议约定的划款时间进行比对,审阅是否存在未及时审核划款指令,导致资金支付时间晚于协议约定时间的情况;也可调阅客户投诉相关记录,逆查是否存在指令审核不及时,导致客户存在损失的现象。

四、保险资金托管核算管理不规范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保险资产托管结束资金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保险资金托管账户核算不准确、保险资金托管未收取手续费、保险资金托管手续费收入核算不准确等,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易导致核算估值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托管结束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易导致保险资金脱离监控范围,存在监管风险;保险资产托管收入不入账及保险资金或收入核算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易导致相关核算信息失真,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权益。

(二)查证方法

调阅保险公司移交的定期大额存单资产明细清单,并与某一时点该保险公司资产估值表的定期存款进行核对,若存在差异则进行明细核对,同时找出未入账进行核算的定期存款;根据保险公司移交的定期存款资产信息,选取已到期的相关资产信息并调阅托管账户资金划回明细,若无相应的资金划回记录,则可查找出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的资产;选取“保险公司存款”账户,并与保险资产托管账户台账进行核对,若存在差异则存在核算不准确问题,通过比对则可查找出核算不准确明细;根据保险资产托管台账,并筛选相关收入明细账,若未能找到对应的入账记录,进一步查找其入账的记录,若在其他收入科目入账,则判断该问题为手续费收入核算不准确问题,若未在相关收入科目核算,则需了解收入未入账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取收入但未入账问题、是否存在收入被挪用问题。

五、保险资产托管对账管理存在缺陷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对账;对账流于形式,未及时查找核对不符账项;针对对账不符问题,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解决;对账频率不符合要求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对账环节是托管服务中较为关键的业务环节,对账执行不到位将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保险资产托管核算估值差错,影响托管服务质量。

第7篇

关于邮政金融机构落实案件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开展调查的自查报告

根据x邮金管[20__]96号《关于转发__银监分局%26lt;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案件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26gt;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结合邮政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实际,认真按照《__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必备指引》做好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按照《__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和《__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以及《__州邮政金融业务稽查方案》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__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lt;__州邮政金融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6gt;的通知》(x邮金管〔20__〕105号)和《__州邮政金融内控制度评价、现场处罚标准及打分表》要求,积极开展邮政金融内控评价活动。在开展内控评价的同时,对中间业务管理、网点三级权限管理、电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鉴分管、出纳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大额权限审批、特殊业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五大制度”、押运钞管理、营销排查等高风险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储汇资金安全。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__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__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__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七、不足之处:一是部分班组、支局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二是稽查人员杂务较多,稽查频次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稽查深度、力度不够。三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四是安防设施不达标,网点人员配备不足。五是保险业务管理较混乱,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活动,认真对照《指引》和相关案件防控规定要求,努力做到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案件防控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并提高执行力,确保我局邮政金融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8篇

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农村水电不仅成为广大贫困山区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强大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在一些地方显露出来:一是农村水电开发同当地农民利益脱节。农民不能从农村水电开发中得到直接的好处,既不能分享经济收益,又用不上廉价电。电站周围的山区农民仍然使用高价商品电,除了电灯之外别的电器用不起;二是农村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脱节。开发商开发农村水电主要是向电网卖电,获取商业利益,电网买进后再加价卖出,农民更加用不起电,不能实现以电代柴,当地农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烧柴,环境、生态难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农村水电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稀有资源,但在这些地方常被开发商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占有进行开发,当地农民却无钱无资源自己开发或参与开发农村水电,常造成矛盾,有时还很尖锐,成为当地不稳定因素。

充分说明家宝同志批示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义。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家宝批示,实现农村水电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首先对农村水电资源的条件与优势谈以下看法。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众多,径流总量丰沛,地形复杂多样,地势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根据最新水能资源复查结果,我国单站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为1.28多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除上海市外,遍及30个省(区、市)1600多个山区县,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尚未开发的农村水电资源还有近8000万千瓦,可建小水电站7-8万座之多,年发电量3000亿千瓦时左右,相当于4个三峡水电站的电力电量,可直接惠及贫困山区亿万农民。

西部大开发地区(含广西、内蒙和湘西、恩施、延边)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8694.7万千瓦,占全国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67.7%;中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82.2万千瓦,占总量的16.2%;东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69.2万千瓦,占总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长江流域农村水电资源最为丰富,其次为珠江、黄河流域。

第9篇

红糖如果保存不善,会结成硬块。这是红糖吸湿后的一种物理变化。因为在红糖中的成分中,还原糖和杂质的吸湿性很强,所以对温度特别敏感,当红糖吸收大量水分后,再遇到高温、干燥的环境,表面的水分迅速蒸发散失,而深层的水分继续留在糖内,形成坚硬的糖块。

如遇到这种情况,用锤敲打不可取,应将其放在湿度较高的地方,盖上两三层拧过的湿布,让它重新吸收水分就可慢慢地散开。也可以将苹果切成几块,放进盛红糖的容器中盖好,过两三天糖块就可自动松开,这时再把苹果取出。(窦封)

牙膏不宜存放超过十个月

研究发现,牙膏内所含的许多化学物质如发泡剂、摩擦剂、黏合剂以及香料防腐抗菌药物等,存放一定时间后会发生化学反应,不仅引起牙膏变质,还会降低牙膏的去污与保洁作用。一般来说,牙膏的保存期为10个月,超过了此期限,极易变质。有些过敏体质的人使用了变质的药物牙膏后,还会引起过敏反应。

另外,铅质外壳的牙膏存放时间过长,铅离子会进入牙膏内,长期使用可能会发生慢性铅中毒,导致神经传导缓慢、智力发育停滞、理解能力衰退等。

因此,使用牙膏应注意生产日期,超过10个月的牙膏不宜再使用。(周远昌)

新衣先用盐水洗

生活中,人们通常在购买了新衣服之后,拆开包装拿出来就穿在身上,没有想到要用食盐水浸泡后清洗一下。

新衣服必须用食盐水浸泡后洗一洗再穿。因为新衣服上可能残留防皱处理时的致癌性化学药品――甲醛。

我们有时发现在新衣服上面,有一股异味,就是这种化学物,它是用来处理棉布的易皱缺点的。在高压、高温环境下,让甲醛分子与棉纤维分子交链结合,产生防皱效果。但是处理过程不够严谨,或处理后清洗不净,经常造成甲醛单体由布料中释放出来,甚至本身就有甲醛。

据研究表明,甲醛除了引起急性眼症状、咳嗽、流泪、视力障碍及发疹等,实验也证明甲醛具有致癌作用。因食盐能消毒、杀菌、防棉布褪色,所以在穿新衣服之前,须先用食盐水浸泡干净。

(杨玉华)

含碘盐的鉴别与保管

首先,在选购时应注意检验一下含碘量。用少许盐放入白瓷碗内,用水拌湿加入微量漂白粉拌匀,再加入少量淀粉,搅拌观察。若盐中含碘,便呈蓝色,含碘越多,蓝色越深,若无碘则呈现暗红色或无色。

碘容易挥发,存放时间越长,碘的损失就越大。碘盐庆存放在避热、避光、避风和密封性较好的地方,不要放在炉灶旁。家庭使用碘盐应随买随用,一次不要购买太多。(张美荣)

如何区别植物油

香油 在光照下看起来透明无沉淀。掺假的香油,在光照下不太透明。质量好的香油呈黄色,小磨香油则应考虑是否掺了熟菜籽油,如能加热,则可进一步鉴别。香油中兑有猪油加热后发白,兑有棉籽油淤锅。如是瓶装油,应注意看上下区别防止上装香油,下装杂油。此外,将油放入箱冷冻后观察,纯正香油应为液态,如假香油则凝结。

豆油 沫头发白,油色深黄,花泡完整,盛油瓶上有黄边,有一股豆腥味,口感涩味。

花生油 沫头发黄,微带绿色,花泡向阳时现彩虹,口尝有花生香味。

菜籽油 沫头发黄,微带绿色,花泡向阳时现彩虹,口感香中带辣。

第10篇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第11篇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第12篇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

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还有些国家一直通过法律和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

第13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机制;银行监管;制度配合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退出机制是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最终防护网,体系化的银行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银行业的有序经营。一国银行退出机制的设计往往建立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型上,两种制度配合的实质即为一国对问题银行的监管主体,对应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权的分配问题。

一、制度概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为“付款箱”,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仅限于对承保存款进行偿付;其二为“风险最小化”,机构为降低自身面临的风险和损失,拥有与此相对应的监管权;其三为“成本最小化”,机构为将银行倒闭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拥有更为广泛的监管权。

(二)银行退出机制

一是在普通破产法中进行商业银行破产规定;二是在存款保险法或银行法中进行规定;三是制订单独的银行破产法。破产重整程序中,监管机构的权利分配是制度设计的核心,而监管机构在银行面临危机时,介入时机十分重要,因此,在权利分配中,预警监管模式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二、各国监管模式比较总结

各国的银行破产程序与其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合,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权的分配方面都有所不同。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是倒闭银行的主要处理者。必要时,它可以终止存款保险,责令银行停业,有权接管破产银行;加拿大采取政府主导运作和管理的模式,以损失风险最小化的方式进行①,存款保险机构享有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理有关的投资和交易、作为检查人、接管人和清算人的资格等三方面的相应职权;英国存款保护计划是建立存款保护基金,以保护授权银行的英镑存款及无清偿能力的授权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局限的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职能,在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中作用有限。综合比较各国制度设计,美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赋予保险职能、监督职能和接管、清算问题银行等职能。当储蓄机构倒闭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常被指定为接管人对储蓄机构进行处理。相比之下,英国的存款保险公司则为典型的“付款箱”式职能,保护银行破产后存款人利益。

(一)市场主导与行政干预

银行业退出机制的整体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权利的分配方式。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国家对银行退出机制的过度干预。目前,美英,加拿大等各国对银行退出机制采取的整体原则都是由市场进行主导,并由银行监管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②。

(二)风险预警与早期介入

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各项数据的统计监控,可以实现对银行风险较为有效的评判标准,同时采取调节手段进行早期介入,使银行监管更有实效性。“付款箱”式表现为一种防护网的作用,几乎没有对银行的监管权,而“风险最小”式则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权。目前多数国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能,以实现对银行危机的早期预警。

(三)破产接管与管理权移交

一些国家规定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银行的接管人或清算人。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在银行破产时也会面临风险,因此常常表现出强烈的接管破产银行的意愿,从而采取成本最低的方式化解危机。如美国规定了破产管理接管制度,同时为了帮助接管人履行其管理和应对经营失败银行的职责,授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特殊权利,以实现损失最小化③。

三、我国银行退出机制的完善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首要目标在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也仅为初步的监管方式,并无如美加等国的破产接管的权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处于风险预警和早期介入的阶段,有一定的监管权但并无破产管理权。尽管我国的银行破产在已经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上很有可能单独立法,但能否将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至极致,不仅实现银行监管的风险预警,保障存款人根本利益,同时利用通过提供资金等方式促成破产银行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资产,将银行破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将至最低,利用最小成本实现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仍有待进一步实证研究。

[注释]

①宋金辉.论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D].中国政法大学,2009.

②孙龙.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J].时代金融,2014.11.

第14篇

[关键词] 保险监管、市场准入、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 A

一、保险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险监管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甄别的作用。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服务或资本参与其国内市场的程度。[1]“准”字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一种许可,“入”字则指外国服务、货物、资本的进入,亦即本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因而准入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贸易壁垒,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保险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东道国对保险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其地域监管的首要环节,因为市场准入是保险企业合法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市场准入形式与条件的宽严,也关系到保险企业后续经营的成效。

(二)保险监管可以引导创造“最佳效益规模”。

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公司的规模收益则可能不变,也可能是适度递增或递减。上述结论表明,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即使是小规模的保险人,也可以成功地与大型保险人展开竞争,获得一定的优势,因而保险市场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可争夺市场”。[2]通过保险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规模加以调节,使之达到最大效益规模。

(三)保险监管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是风险转移和分担的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经营目标是保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保利益受到损失后能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保险业具有对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功能,所以,其经营风险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它企业,保险企业的经营失败不仅会使个人失去经济保障,而且也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混乱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确保保险业稳健经营。

(四)保险监管是保证保险业正确经营方向的客观要求。

经营方向是保险业为了获得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方法和运用的手段。对于许多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多出自业务人员的失职或经营方针的实施不当。从当前保险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其经营方针和策略的决定,往往被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但保险业自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险业自身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保单管理者,很难对不适当的经营方向加以完善或纠正。因此,政府给予正确的保险监督管理,以保证保险业经营的正确方向,是十分必要的。

(五)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是弥补保险业自身管理缺陷的需要。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企业必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向管理要效益。保险业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通过外部进行监督管理,才能达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影响我国保险监管的因素

保险监管的效率,不仅与保险监管机构自身有关,也与保险监管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社会环境与其它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突出的体现在如下三方面因素上:

(一) 微观主体的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类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进取意识比较差,自担风险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保险公司很少顾及成本和风险,盲目地追求数量扩张,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这决定了在新时期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改变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培养现代保险业的创新意识。

(二) 政府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受政府寻租行为的影响,政府职能界定模糊的直接后果是政府动辄以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矛盾冲突也会反映到保险业运行中来,因此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干预还必不可少,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只能逐步得到实现。作为政府行为在保险业的重要体现方式,保险监管应当运用相关经济杠杆,对保险企业的均衡、高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应取代企业充当决策者。

(三)市场状况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监管的力度依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的市场对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监督力度最大。其中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产品更是如此。购买者的规模越大,信息越多,监管的力度越弱。例如,一般国家对再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最弱,对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监管力度较强,比上述保险监管力度再强一些的依次是大企业的保险、小企业的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监管力度最强的是个人寿险和个人机动车保险。[3]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存在着不少缺漏。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保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导致对地方保险公司监管乏力。从体制上看,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还很薄弱,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首先,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只有保险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些规章。这些法规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次,这些法规没有兼顾到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予以详尽的规范;再次,没有规定对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及违法违规保险公司的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

因人力、机构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保险监管人员象消防队员一样,哪里出现问题就去哪里,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

四、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若干建议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1、利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4]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2、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在建制上已经独立化和专门化。但保监会仍存在着人员、网点不足的问题,无法在全国主要城市形成一个自足的监管网络,在某些地区、城市还必须依靠中国人民银行代为监管。加入WTO前后,应努力在外资保险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设保监会分支机构,配备专业保险监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从人员和机构上保证对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

第15篇

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将加强两岸经济全面对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提升到战略高度。11月,两岸金融监管部门签订了《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签署《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再次明确了两岸保险监管部门合作的基本框架。2010年6月两岸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为两岸建立了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的制度框架,金融机构准入问题也在其中得以明确。同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与厦门市政府签订《关于建设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厦门保险业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中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以及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配合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建设进程,两岸的保险合作也取得全面进展,2010年9月大陆首家台湾独资保险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获批在厦门设立总部,大陆QDII获准投资台湾有价证券;台湾方面则开放台湾保险业承保大陆被保险人,允许大陆保险公司赴台设立代表处或参股台湾保险业,开放台湾保险业投资大陆有价证券(在核定投资额度内)。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涉及多项保险创新试点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两岸保险交流合作和厦门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综上所述,这一阶段两岸的保险合作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在制度化、常态化的新阶段破除了以往大陆单向开放的局面,呈现出双向开放、业务交叉的特点,大陆保险机构得以进驻台湾,两岸保险资金也将互相投资对方的证券市场。换言之,两岸保险合作的过程亦即区域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进程,按照这一路径,目前两岸保险合作已逐步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开放和保险资金投资自由化等领域,如果进展顺利,未来甚至有进一步自由化,最终脱离区域限制,建立离岸保险市场的可能。区域保险市场自由化必然带来全新的风险点,大陆保险监管将面临全新的挑战。

海峡两岸保险合作深化带来的新风险

两岸保险合作“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使大陆保险市场面临引入台资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和大陆保险公司赴台展业的“外部”风险。一方面,台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必然与大陆保险公司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其长期形成的经营策略也可能与大陆的保险发展政策存在不一致,这是“内部”风险;另一方面,不管大陆保险公司是以目前被允许的合资参股,还是未来以控股、独资等其他直接投资方式进入台湾保险市场,或是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身份进入台湾证券市场,都将面对区域化投资的特殊风险:(一)直接投资风险。依据国际投资理论,大陆保险公司对台直接投资主要应防范经营风险、汇率风险和政策风险。其中,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的整个过程中,由于市场条件变化或管理、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汇率风险是指经济实体以外币定价的资产、负债、收支、未来现金流的本币价值,因货币汇率波动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政策风险则是指因政府政策变化而造成投资的经济损失。由于台湾保险市场的成熟度相对较高,大陆保险公司要在台湾经营,必然要克服经营习惯、实务运作能力、内控能力上的不足,面对当地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还要承受两岸货币汇率变化及政策变化的风险。(二)证券投资风险。虽然目前大陆保险业QDII只获准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但未来若放开大陆保险公司投资台湾证券市场,其投资范围可能包括台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甚至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显然与大陆金融市场相比,其将接触到更多种类、更复杂、风险程度更高的金融产品。除了要面对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之外,还要提防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一旦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发生损失,将直接影响到大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甚至偿付能力。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大陆金融机构由于海外投资组合配置等原因受到美国次级债的影响有限,但随着对外金融投资渠道的不断放开,海外证券投资的风险将进一步扩大。(三)跨区监管套利风险。由于两岸在保险监管体系、标准、程度上的差异,加之随着两岸保险合作交流的深化,依靠单方的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难以实现对保险机构的全面监控,这可能诱发两岸保险公司的监管套利行为,即选择监管环境相对宽松的市场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以规避监管从而取得超额收益。监管套利是由监管体系的缺陷导致的,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有弊,即其加快了金融市场创新的步伐,同时也带来消极的影响,目前跨区监管套利行为在两岸保险公司中都有可能发生。